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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要抄 (No. 2282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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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要鈔卷第三
有法自相
 矯立事     不立離實有體能別事
 以同異性望有性體勘成異品事
 所立法二釋事  今量所立法事
 所立法異義
 ○有性非實量樂爲宗在意許事
問。今量欲成有性離實等有體之義。有法
擧有性。能別立非實。見其不相離性宗。立
離實大有。破即實有性。立者樂爲。既顯于
言陳。何爲矯立量哉 答。師主安立六句。
六有句即其隨一法體也。弟子以彼能有。即
于實等體不許有別體。仙人欲成有性
之體立今量也。若顯成此體者。有法立我
有性。可用別有體能別。而有法無簡別。擧
共許有性。能別立非實。不顯成有體義。可
知有法有意許。所謂離實大有性也。能別
有表裏。言裏矯成離實有體義也。凡敵者
以立量言支。對内明門爭。其義若不窮者。
知立者矯立。勘意許探樂爲也
 ○不立離實有體能別事
問。立量之習。言陳欲盡自樂爲。同喩力所
及之義。必能別立顯之。與同喩等シキ。非
不極成故。同喩若不及者。置而不立。而同
異性既具離實有體義。能別如此立者。所立
可滿足。何用非實言。不立有體宗哉
答。若立有體能別者。仙人本意可窮哉以
否。若立窮者。未顯離實大有名體。比量樂
爲豈得究竟哉。若雖立有體。爭未窮者。
不如矯立 問。以有無能別。成有法體。比
量之一也。如是成立於有法者。是也。仙人
立有體能別。成立有性體者。宗義豈不滿
足哉
答。比量雖有自他共。以共比爲本。仙人爲
成大有性體。安立共比之時。若非矯立
者。必可犯過故。有法帶意許。能別置矯
言 問。大乘所立無性比量。觸別有體量等。
有法擧體。能別立有體。全無過 答。彼立
敵二家同佛弟子也。有法直擧共教所説法
體。故全無不極成。不同弟子未從仙人之
前。不許大有體。重意云。擧共教説。敵者許
其體故。能別雖爭體有無。猶是爭義之類
猶可問答。
如別卷記。
問。唯識比量。敵者中有外道。有法色體豈極
成哉 答。彼擧眼所行色。是内外共許之法
體也。不同師弟諍。況彼量矯立作法也。不
可爲難此事可
有別義
 ○以同異性望有性體勘成異品事
問。有法擧體。能別立有無言之量。亦可爾

答。彼以法成法量也。不同有性量 問。以
別有體能別。既成立有法體。豈同聲無常
量但成法哉 答。以有無能別。成有法體
之量。多是自比量也。有法直擧不極成法體。
全無意許。能別云別有體。不矯立故。爭留
能別。不同有性量 問。有法擧體。能別立
有無之量。有但由法故成其法義。無如是
成立於有法義歟 答。可有二門。理門論。
專明正比量相。而正比量成體。多以有無
能別。引敵證智。因喩力之所及。唯法而非
有法。然而能別宗成立了。有法體自成。是故
非無如是成立於有法之義。就立量門論
之。唯成法量也。矯成有法之量異之。初
重欲兼體故。其義若不立。即犯後二相違

 ○所立法事
略纂有二釋明燈
抄同
其中存所立之法釋。同疏
總宗中法之意故 問。所立之法者。極成能
別歟。總宗能別歟 答。有二義。一云。極成
能成也。二云。總宗能別也 問。以何爲正
答。總宗能別義。叶疏釋。總宗中法者。簡極
成能別故。又相似體類者。不離聲之無常
也。汎爾無常。彼此一物。何云相似哉具如
明本
或所立即法之釋。非無其謂。凡所立者。局
通對所成立也。設法設有法。立者樂所欲立
者。皆得所立名。其所立必爲法而成之。故
云所立法。所立謂宗法謂能別者。是意也
問。若爾何云總宗中法耶
答。對別宗以總宗云中也。意者。有二門
之中。今取此門云中也。不於總宗更有
二分。若存此釋之時。所立即法也。而成法
之量。所立者實屬能別。故法義顯也。若成
有法之量。所立雖是有法。以其有法猶名
所立法。以方便爲義成之。令見是法。此門
得所立法名也 問。若寄能別立法名者。
如何乍置有法。猶名所立法哉 答。前於
法處爭故。立所立法來之物也。仍雖在所
別猶名法。若見所別亦名有法也
  已上總成二釋了
  今量所立法
有性者言陳也。離實大有性者意許也。非實
者能別表也。離實有體者裏也。師主安立今
量之時。先擧有法言。意許置離實有性體。
是名有法意許。能別立非實。欲成離實有
體之義。是故。今量所 立法有兩重。先有性
與非實。互相差別。有性之非實名所立法
一重以非實言之所成。離實有體之義。望
有法。名不相離性。所謂有性之離實有體也
二重同異性望二重所立法。皆均等也。故爲
同品。雖有性體非正所立法。立者竊欲屬
法。故勘成異品也 問。其屬法義如何。若
依所立之法釋者。所立設雖攝有性。法是
所立之一分也。唯可限離實有體之義。望
所立法剩二品之時。豈以同異性非有性。
剩爲異品哉。若又存所立即法釋者。其所
立者。能別法宗也。望法無寛狹。若所立及
法。皆通有法者。聲無常量。豈以聲爲所立
爲法。以瓶望彼爲同喩哉。所立法雖亙
四宗。論同異品。皆望其法。理門正理本疏
斷纂。大所立也 答。依所立之法釋。此義
不違。爭法爭有法。比量貌自本分。皆是正
因明中。所許來也。其諍有法之量。雖正比
量。必有矯立。其矯立者。以所立有法。竊欲
屬其法。是不相離性之力也。聲無常量等。
本爭無常義不爭聲體。故不相離性總宗
中。爭僅留法。立者樂爲窮能別言。不及聲
體。師弟爭者。本在有句體。豈同彼量哉。敵
者探得其志。以同異性勘爲異品也。若不
許此義者。矯立有何果利哉 問。爭有
法爭法之量。自本所許也。其中成有法量
者。先成法遂令知有法。非能別處直爭有
法。理門爲二重。其意在之。若爾。設雖何量。
唯望所立之法判二品也。其法唯屬能別。
有法及法。雖不相離性。前陳後説。所在全
不動。以聲無常量。可定其軌則 答。凡所
立法雖屬宗依之處。非正宗依是一
又就
總宗。法自相量。二分各定。屬法有法是二
立量爭有法。以意許宗望總宗二分。所屬
不定。或在上或在下。不同言陳宗其處決
定。是則矯立非實之故也。其非實言裏。構
通路令有法下意許ヲシテ上下遊行。其通路者。
離實有體義也。彼體者即大有性也。離實大
有性有體之所目也。體義不思議。互
不相離。若言陳顯立有體者。言無委曲故。
諍可留能別。所立尤幽故。大有性體。或屬
能別得法名。或屬所別名有法。重重表裏。
學者悉之。如是成立於有法者。論至極也。
以同異性。勘成異品異之。雖有法猶令見
法。以同喩力欲成之門也。但由法故成其
法之分也。若不許此義者。此量爭僅限離
實有體義。不及大有體哉。若展轉成者。只
是自比量。以有無能別。成一重所立了。幽カニ
ヘテ令知有法之分歟矯立量決定超彼。以
有法體成下法處。欲蒙因喩之力故也。或
於所立法爭法之量。所立之法也。爭有
法之量。所立即法也。爭之所及。有寛狹故
也。有性之體及離實有體之義。皆是今量所
諍也。云所立云宗云所諍。皆是一物也。有
性體若所立總宗所攝者。何不對同異品。
問。總宗皆名法者。何又名有法。勘有法自
相相違哉。又如此義者。因喩所成只可一
重。何云但由法故成其法如是成立於有法
耶 答。有性體者。屬有體義。非實能別處諍
之。故與法名。然而遂論所留者。亦得有法
名也。仍於理門二句。所攝不定也。既名有
法故。因喩之所成有二重。是故有如是成
立於有法之義也 問。不相離性就言陳法
有法論之。何由此義。意許離實有性。屬有
體能別哉 答。爾也。前陳後説。言陳相望。
互相差別。名不相離性。但言陳總有性。與
能別非實及離實有體義。互相差別。爲總宗
了。有法下所意許。離實大有性。則得成立。
而有法爲體擧之。能別爲義爭之。體不離
義故。其體得法名。是不相離性之力也
問。若爾。此所立法。初在有法。次下能別。後
返留有法歟 答。論義次第者。設許爾有
何過。然而所立意許。始終在有法。以方便
矯立。能別處爭之。實無同喩之物。欲令
等同喩之故。如此有委曲。若有法無意
許。能別無表裏者。此事凡難立者歟 問。
所立即法故。有性名法者。寄能別法名歟
答。爾也。寄能別言欲顯。故立法名
  先年得此二推。捨前義取後案。然今
  度複審之處。前案通途可存之。所立即
  法之義。猶非疏意歟可思之
 所立法異義
一云。有法有性下。有有性離實有性意許
量。其意許量。總宗能別爲所立法。非實能別
顯樂爲宗。方便所立也。今量有二重所立
已上
禀承
二云。所立法有二重。如前。然言陳有法外。
無意許量有法。只言陳有性。與意許非實有
性。互相差別不相離性。名意許量也
三云。有性言陳。與離實有性意許名總。不
離有性離實有性云宗。如相違言常無常相
對云相。
無常違
常名違
有法偏極成所別也。法有二重。別見
之極成能別也。不離有法之方。是法也
四云。有法有性下。有離實有性意許。無別
意許量。今此意許。雖得法名。不名能別。法
謂能別者。就法自相等論之
五云。意許離實有性。名所立法。亦名能別。
體義三名通三重對。言許相對得所別能別
名故也
六云。見加言立。名能別也。餘如前義
七云。雖無意許量。擬宜名能別也。非言許
相對名能別。亦非見加言應立名能別。直
以意許離實有性義。准餘比量能別。立其
名也
八云。無二重所立法。有法有性下。意許離
實大有性。以非實言。欲傳成之。能別法之
所成故。得法名也
 此義意者。能別處全無表裏。只以非實
 言。成有法有性下離實有體有性也。譬
 如以指端指空月也
九云。有法有性下。有離實大有性意許。非
實言裏。有離實有體義。如作有縁性言裏
帶非實義。表裏倶屬言陳。立者意趣。能別
處欲成有法意許大有。與喩異故。敵者勘
成過。其大有非正所立法。寄法欲成故得
法名
 此義。能別分表裏故與前別。能別裏不
 名意許故。與能別意許傳異也。以離輪
 光與日輪。可爲喩也
十云。有性離實有體者。一物也。其中有性
在有法。離實有體者在能別
 此義。以衣袖中ヨリスヲ下衣。可爲譬
 端ツルハ如言陳。奧レタルハ如意許
十一云。所別有意許。能別言有裏。所別意
許者。離實大有性也。能別裏者。有性離實
等有體義也。同雖有性。有法ニハ&MT06279;擧之。
能別ニハ&MT06279;成之。不相離性故。互相屬也。
成有法量異聲無常量等。若不爾者。如何
能別處。成有性體哉。若不成有性者。豈勘
爲異品哉。是則以有性爲法也。若成畢留
有法也
 此義意者。所別體有性也。此有性上。加義
 云離實有體之有性也。是名意許。能別
 義離實有體也。此義上。加有法體。云有
 性之離實有體也
十二云。離實有體者。能別裏也。其體者則
有法也
 尋云。大有同異共有體。是均等分也。能別
 浦何指有性體哉 答
十三云。有性者。離實等之有也。其有者。則
體也。重意云。實等不無。爲大有體故。此宗
云有體物。則大有性也
 尋云。同異性又自有體也。豈以云有體。
 是大有耶 答。實等有體。暫通大有同
 異。則有一實等。有之類也。尋其至極。成
 大有也。同異性自體不無。非今所論實
 等有體義故也。今云有者。亦義亦體也。
 以離實有。若爲義者法也。若爲體者有
 法也。以同異性。望義同喩也。望體異喩
 也。疏云。既以離實有性。而爲同品。亦是
 宗中。所立法均等有者。明均等邊。有性
 者。有義也。非有體也。斷云。是離實等有
 義爲法者。此意也
十四云。意許在有法。諍在能別。一切比量。
所諍必在能別。以之爲所立法。意許所在。
隨量不定。有性非實量。意許在有法。能別
非實言下諍之
 此義。子島御本意歟。後二相違意許宗。倶
 在有法有性處。所立法必在能別。以之
 爲所諍。諍在有法者。非上綱御志歟。算
 公法花會。令立此義了
 已上十四義者。皆是有法意許傳也。其中
 前十三者。隨意許所在定所諍義。後一
 義者。意許與所諍其義異也。前十三中。
 前七二重所立法也。後六只一重所立也
十五云。有法下全無意許。非實能別下。帶
離實大有意許。後銜著有法有性
十六云。初陳有法時。有性言下。有離實大
有性意許。立非實言。成離實義。其有性下
意許。下リテ暫在能別下。名之能別意許。遂歸
有法有性體。故云銜著有法也
十七云。離實有體有性。三重之中。離實有
。言陳分也。非實言之所顯義故。有性者
意許也。望此爲異品。能別下意許故。從言
得法名
十八云。離實有體有性。皆意許也。其意許
亦有表裏二重。有體者表也。有性者裏也。
望表爲均等。望裏爲異品。得法名。如前

 尋云。共許體義。擧可爲言陳。離實有體
 義。非敵者不許。何爲意許分耶 答。師
 主矯立甚深。言許及多重。意中ニモ離實有
 體スト所立。望此判同品。大
 有體ヲハ之。成義其體自成立シナント
 立スルナリ望意許判同品
義。可勘先徳釋
十九云。不相離性故。大有性體。雖降屬離
實有體能別義。同喩所及。有體言陳分也。今
一重至大有性者。則意許也
二十云。能別意許。只離實有體二重也。有
性體非意許分。能別處成離實有體之義。
資益成得有性體也。如山處有火量所有火
體也。必爲他用量。能用眞他等。亦爾
二十一云。離實有體有性三重中。前二重。
正能別下意許也。其有體ルル有性。即有
法有性也。離實有體レテハ引。降屬能別。
是名能別意許。離實有體二重。屬有性體。
亦歸有法體。銜著有法者。此義門也
二十二云。有性定在有法。能別下唯意許
離實有體義。其有體者。即有有性體之義
也。故有性體。爲義在能別也。爲有體義
在能別。爲有性體在有法故
二十三云。有體者。有大有體云義也。故能
別意許大有體者。即有體重也
二十四云。意許有二種。有法有性下。意
離實大有性是一至能別即成前離實有體
大有性是一能成名意許。在能別。所成名
意許。在有法。如次可名能意許所意許也。
其中以能意許。名意許也
  已上十義。皆能別意許傳也
二十五云。意許有二。一者。言下所帶差別
義名意許。如云言中所申之別義故。此偏
在有法。離實有性意許。帶有性言陳故也。
若依成立義者。唯在能別所非成對。此義
門也。意許有二類。處處各談一門
 此義意者。意許義本有二類。隨宜或被云
 在有法。或被云在能別也。左右可論
 其所在也
二十六云。今量意許宗者。離實有體有性
也。離實有體。非實言下意許也。有性體
亦屬能別。大有性是有法下意許也。離
實有體義スレハ在有法。體隨義在能別。
義從體在有法。一時中隨應在二處也
二十七云。離實有體有性一個意許。有性
在有法處。離實有體義邊。在非實能
別下
  已上三義意許通二處爲言
二十八云。不相離性總宗下。顯得一意許。
所謂離實大有性也。不可云決定在有法。
亦不可云決定在能別。又非體在有法義
在能別。亦非體義相隨隨應在二處。只不
相離性總宗下。有離實有體之大有性ナレトセル
之一意許也
 此義。總屬總宗義也
二十九云。疏斷意異也。疏意在有法。斷意
在能別。松室記見此旨歟
  此傳。退可案立。尤微妙
三十云。離實有體有性三重中。有性體定
在有法。離實有體義。所在不定。若從其體
在有法處。若屬能成亦在能別。若在能別
故。意許通二處。若在所別者。意許唯在有
法義不定也。隨此二門。立法名不定。若在
有法意許別義。軌生物解故直名法。若屬
能別。非實宗法所成義故。得法名也。疏依
前義。斷依後門。松室御傳。不違此義
 今云。此義有深意。疏云彼説離實有體有
 性爲宗有法等。 以有有法意許離實有
 性。爲所立法。就之。以與所立法均等義
 品説名同品文。爲相違。答中會之。既以
 離實有性而爲同法亦是宗中所立法均
 等有故即此過無違論理問答由來。以
 有法意許。爲所立法。以兩論説。爲相違
 會之。斷意者異之。言非實等者是離實
 等有義爲法望此即爲所立者。以非實
 能別之所成離實有體義。爲所立法。次文
 引二論爲證了。不望有法名同異品
 既以二論爲證。可知異疏釋也。疏擧
 二論爲違故。此義意者。加言有委曲。若
 依疏意。有法有性言陳上。加離實言。具
 言之者。可云離實有體有性。若依斷
 意者。能別非實言上。加有性言。具可云
 非實有體有性。疏斷似異。實是一個比
 量後説能別也。顯立者本意具立顯之時。
 如此可立也。以其具詞。相望不加言量
 法有法言陳見之。有法闕離實義。故加
 言立離實有性。能別不具有性體。故加
 言立非實有體有性也。合二見之。只一
 盡理之詞也。是名加言量也
 問。疏斷倶不云加言。何爲二加言哉
 答。疏下文云。實唯成法乃至難彼意許離
 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乃至理門望諍
 有法之上意許別義等纂述此意云。理
 門望爲量成立必須加言如立大有云有離
 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准之疏意。
 以有法上別義名所立法。即爲加言。斷
 云言非實等者乃至不望有法等了。問若
 爾何名有法自相相違因耶。答之。望不加
 言名有法自相若加言已即名爲法准此
 問答。上云言非實等者。釋能別加言義
 也
  已上算公之所集也。所立法三十個異
  説。古來未聞。仍令記録之。此内多有
  愚案。彼此同異。追可糺分之
  貞和五年五月十五日。以正本書寫校
  點了
            因明末學範縁
  元徳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戌初於燈下
  染筆畢
  抑受生末代披此妙文。若非宿善何
  能如此。定知他生必聞此法。閑憶先
  賢之恩。如何得報謝。唯將隨喜之涙。
  一灑故人之文耳
         瑤華遺葉覺 春秋
二十五歳
  正慶元九十三以良算自筆本校之
              春秋
二十七歳
  予昔學三十個異説以爲祕決。而晩學
  之後。廣勘古説。更得數個異義。今抄
  猶闕之 又傳聞。故額安寺僧正探題
  難云。有法自相所立法有三十個異説
  云云今案恐非也。三十説雖微妙之案
  立。偏於末學之今案。未聞先賢之所
  傳。大堂之砌。題者之職事不聊爾。不
  可稱揚者乎又故覺圓僧正云。第二十
  九之義。明本所載也。第三十義不當也
  云云又或人云。第十四義。所立在四宗。
  法限能別甚可咲可咲
  于時貞和四年凉秋九月。以披見之次。
  記之矣
                 覺
  觀應二年三月十五日已刻於寶積院御
  所。書寫之畢
            擬講顯意四十六歳
   同日一交了
明要鈔第三

 明要鈔異本  (有法自相)
 問。有性非實量。以何知矯立哉。擧有性
 立非實。非實既遣即實。致即實。立非
 實之時宗義既極。可云爭法自相之量
 也
 答。師主立六句。大有句即六句之一。體
 □□□□□□雖許能有之義。以其
 有即于實等體。知。師弟爭大有體有無。
 若顯成此體者。須有法云我有性。能別
 云應有別體。而有法無簡別。令見共許
 有性。知。有法下。置離實大有性意許。能
 別云非實令□□□□□甚隱立者本
 意。不顯于言。知。此能別□□□立。其
 矯立者。所謂非實言有表裏。裏存離實
 有體也。所別有意許對言陳
名意許
能別有矯
 立有表裏名矯立。不名正意
許。言陳意許相望名意許故
凡敵者以立
 量之支。對前内明門爭分齊。見□□□□
 □□不滿足。知量矯立。非矯立。於于矯
 立。後三相□□□□有□許
  已上又一方問答了
 問。仙人何不立離實有體能別哉。立量
 之習。實中欲盡義。其中同喩不及之分。
 置不立。若同喩力可及之分。必能別可
 立顯若等於同喩之義。能別言雖
立之。不可有不極成故
而離實有
 體義。同異性既具之。能別如是立者。可
 勝於非實言。以喩見因。因能具三相。因
 喩力足能成別有體宗。何置勝立劣。捨
 顯就隱哉
 答。如今難者。仙人本意。以此量若可滿
 足哉否。難云足□顯離實大有性名體
 故。若雖立有體能別。爭未窮者。不如
 立矯立量矯立得失
如下
 問。以有無能別。成有法體之中。既有正
 比量。是如是成立於有法之類者。仙人立
 有體能別。宗義何不滿足哉
 答。正比量雖有自他共。以共比爲本。共
 比量中成體。正比量難有。仙人既存此
 理三支令見共比故。若非矯立者。其
 量必可犯過。故有法帶意許。能別置矯
 言
 問。無性比量。能別有體量。是大乘所立之
 正比量也。有法擧體。能別立別有體何
 如
 答。彼皆立敵二家倶佛弟子也。同依學芳
 教。有法直擧共教。所説法體。何有矯立
 哉。不同師弟兩宗未知不許大有體。重
 意云。擧共教説。既成許體故。能別雖爭
 別體。又是爭義之類也有有相量。別
可問答也
問。唯
 識比量。敵者中攝外道。有法色體可不
 極成。答。彼擧眼所行色。是内外共許之體
 也。如本質色。實有共許體。不同師弟諍。
 況彼量矯立作法故。不可爲難清辨比量。
一且難決
 上明
   已上一方問答了
 問。有法擧體。能別立有無言之量。若云
 如是成立於有法歟。將留但由法故成其
 法歟。若云但成立法者。□有體能別。既
 成立有法體。豈聲無常等□□□成法
 哉。若不成有法者。其量同喩ヲハ對有法
 哉否。若不對有法者。有性之量以別有
 體義。成有法有性。其義又可同。何有性
 量望有法。勘成異品。有無能別之量。不
 爲過哉
 答。有法擧體。能別立有無之量。多是自
 比量也。所別直擧不極成法體。無意許。
 能別云別有體等。全無矯立。爭留能別
 故。以同喩不能勘成異品。有性量異
 彼。全非例不例之義
如下
但別有體量。名如是
 成立於有法哉否事。可有二門。其中以
 名ルヲ爲本。理門論本明正比量相。故正比
 量成體。多以有無能別。引敵證智故。而
 因喩力所及。唯成法。重心云。先以法成
 法。其義立了。遂住有法體故。如是成立
 於有法者。自成別假力歟。而矯成有法
 之量。初重猶欲兼體。其義不立故。犯後
 二相違也具義如
   已上一方問答了
 問。所立名通有法歟。若不通者。何云所
 立之法。知。所立廣通法有法。法狹限能
 別也。總宗名又以同之。其故者。若限法
 立宗名者。是別宗非總義故。若又所立
 名通有法者。爭法自相之量。總宗有法。
 豈得所立名哉
 答。所立之名。廣通法有法。其義如一片
 難。但聲無常量等。本爭能別故。正爭不
 及有法。然而猶聲又得所立名。若偏嫌
 之者。違諸釋文故已上一方
問答了
   ○今量所立法事
 有性者。言陳也。離實大有性者。意許也。非
 實者。能別之表也。離實有體者。裏也。如
 此有言陳意許表裏。名矯立比量。若非
 矯立者。須自比量テテ言我所説大有性
 應有別體。而自他共中。以共比。爲本。
 爭法有法之中。法宗窮所立爲本意故。
 師主立共比量。能別非實言處。欲成離
 實大有性故。先擧有法言之時。意許置
 離實大有性體。能別不言應有別體。用
 幽ナル非實言。其言裏言有性離實有體。其
 有體者有法所擧之有性也此門望總有
性。未及離
 實大
有性
以何知者。此量不相離性總宗者。有
 法與非實。互相差別。有性之非實名所立
 法一重而非實之裏。離實有體故。猶是言
 陳也。以此望有法。名不相離性。所謂有
 性之離實有體也二重爰有性既總宗所攝
 也。又得所立名。既云宗云所立。立者本
 意。竊以彼總宗。皆有所爭。而同異性望
 離實有體一分。雖均等望有性異品也。
 總合爲所立。
不及二分
故勘爲有法自相相違。若以
 有性不攝所立者。宗義何得滿足。又何
 望彼論同異品。本疏問答。義斷等釋。若
 不許此義者。恐皆不會兩論相違。以何
 爲所詮哉
 問。有法言陳意許義并能別表裏義。皆雖
 有疑□許也。寄不相離性。望有法有性。
 斷同異品之義。甚不可然。今所成所立
 法者。若所立之法歟。將所立即法歟。於其
 二義。設雖存何釋。此義皆不立。若存所
 立之法釋者。所立設雖攝有性。法是所
 立之一分也。唯可限離實有體之義。望所
 立之法。判二品之時。豈以同異性非有
 性。判爲異品哉。若存所立即法義者。其
 所立者。能別所顯。還同前義法分齊。望
 此可論二品。二義寛狹遂同故。今所成
 皆非釋本意。若夫所立寛通法有法故。
 對二品者。聲無常量。豈以聲爲所立。以
 瓶望彼。爲同喩哉。所立法雖亙四宗。
 論同異品。皆望其法。理門。正理。本疏。斷
 纂。全無異義。若爾今義勢大似失因明
 大綱 答。尋趣大旨可爾。但爭法爭有
 法。皆正因明道理也。其量之貌。種種差別
 也。若偏以法自相定一切者。所立法何
 亙四宗。後三相違。依何出來。依之可知。
 於所立法爭法之量。所立之法也。爭有
 法之量。所立即法也。是即爭之所及有
 寛狹之故也。是以有性離實有體之義
 無所殘皆可今量所爭。云所立。云宗
 云所爭者。皆是一物也。若所立總宗所
 攝者。何不對同異品
 問。今總宗皆名法者。何又名有法。勘有
 法自相相違哉。爰知。正爭離實有體義。
 遂顯有性體。理門云但由法故成其法
 者。初重也。因喩正所及也。如是成立於有
 法者。第二重也。以所立能別。遂探其義。
 是有性之有體也爲言若如今義者。只有
 初重。不及云資益有法歟
 答。所立有性者。若望立者所樂者。可名
 法。不相離性故。以有性屬有體。皆非實
 能別處爭之故。若守量之處。論遂所留
 者。可名有法。是故今所立法。於理門論
 二句。所攝不定也 問。不相離性之時。唯
 云有性不釋離實有性者。是言陳非意
 許歟 答。不相離性之義。本前陳後説言
 陳相望。互相差別故。有性總有性也。若爲
 總宗所成了時。顧其有法者。即先所意
 許離實大有性。能被成立。而有法之時爲
 體擧之。能別之下。爲義爭之。義者。不相
 離也。不相離之時。體先被呼。有體之義在
 下。意是一物也 問。若爾者。此所立法。
 初有有法。次下能別。後返留有法歟
 答。若論義次第者。設許爾有何過。然而
 只所立意許。始終在有法。以方便矯能
 別處爭之。實無同喩之物。欲令等同喩
 之故。如此有委曲。若有法無意許。能別
 無表裏者。通局自在之義。總不可得也
 問。所立即法故。有性名法者。寄能別法
 名哉否 答。然也。寄非實言欲顯。故立
 法名
 又案。一義云。大旨皆如前。但後二相違猶
 所立法也。互相差別之義。必然故也。是以
 有性者。在前離實有體者。在後。依此二
 量言之者。以離實有體名法。如此定
 所立法義了。其有體之體。即顯有性。是
 立者矯立也。前爲總宗之一分。未得法
 名之物。實寄有體處爲法。欲蒙同喩之
 力故攝法名。子島釋中。別云有體者。若
 此意歟
 問。此義猶不遁難。立法名之時。既無殘
 物對何云有法哉 答。總相定置之時。
 既所立之法義也。不改其門。而有性尚
 引寄有體處者。是責メテ欲攝法中之志也。
 法門如此。委曲非無。彼清辨擧有爲立
 空之時。又空非有爲。然而實是一物也。
 豈能別云空之時。成非有爲。成トヤハ
 有法可難。重意。初且爲所別被言有
 爲。後其體即空。有爲名體失。如此有性
 與有體。且有前後爲二分。其一分言トモ
 法。實其有性即有體ナレハ&MT06279;ニハ
 殘物。有何失哉 此量矯立并勘過之樣
 頗得其旨。於所立法。即法有法二義。
 隨人心可用之。此事小事也。努力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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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付有性非實量。所立法者。若離實有
 體義歟。爲當及有性體哉 答。所立者。不
 相離性也。有性與離實有體。不相離。總
 名所立宗。其中言法者有表裏。立者本
 意欲兼有性。三支顯ルル非實也。非實裏
 雖離實有體。未及有性。然者付常途言
 之者。有性不得所立法之名。亦是宗中
 所立法均等有者是也。付實義言之者。
 非只有體。竊兼有性。爲所立之法故。即
 此過者是也。若不兼後義者。總難有
 後二相違 問。所立者通法有法云事。
 本有二義。設雖用所立之法義。其有法
 立所立名事。非立量正所立。只對宗依
 論不相離性之門也。若以總宗所立之
 名。爲此義證者。聲無常量總宗聲。是所
 爭分哉。彼既不然。知。有法雖攝總宗。全
 非爭故。又不對同品。本不對故。無勘
 成異品之義。 是以以與所立法均等義
 品。對法論均等。今義若許所立之法者。
 何以所立二法爲故。望有法勘異品
 哉 答。名總宗之時立宗名。稱所立之
 日。許所爭。如難勢者似無用。必可有
 深由。但今所述。又望法判二品。非直望
 有法。其故者。爭能別。爭有法事。比量形
 自本分。正因明道理之中。皆所許來也。
 其諍有法之量。雖正比量。非無矯立。其
 矯立者。以所立有法。竊欲屬于法。是不
 相離性之力也。但聲無常量等者。本爭無
 常義。聲體非爭故。不相離性總宗中。僅爭
 法。宗義窮故。不及聲體。判二品事。本
 限無常。所立易成。故所別能別無意許。
 無矯立。何及異義。師弟擧本有有句體。
 有性非實量。言勢隱密。矯立必然故。立者
 意趣。寄能別法。欲成所別體。不相離性
 中。爭留體。其體豈非所立哉。但法義雖
 隱。猶欲爲法。敵者探其志。勘成異品
 也。若不許此義者。矯立有何果利哉」
 問。爭有法爭法之量。自元所許也。其中
 先成法。遂令知有法。非能別處直擧有
 法。理門論爲二重説之。其旨明也。然者
 唯望所立之法判二品。其法唯屬能別。
 有法定屬所別。雖不相離性。所在全不
 動。以聲無常量。可定軌則。設量勢異故。
 矯立量之習。成有法者。自本須不言
 成所立之法。何寄義於二邊。返失二門
 哉。不相離性之義。全非證。以聲量可知
 也 答。所立法。雖屬宗依之處。非正宗
 依是一
其中法自相量。總宗二分。各定屬
 法有法是一
矯立量爭有法。其總宗自在。
 一門屬下。一門屬上初在上。次在下後返在
上。此初中後者。非時
 前後。義
次第也
其所屬不定故者。在言下。非正言
 陳之故也。能別須立離實有體。矯立非
 實者。則其裏構通路。爲令遊行有法意
 許也。是以離實有體。其體即大有性也。
 離實大有性體。有體之義カ所目也。不思議
 不相離。若言陳顯立別有體者。其言無
 委曲。其處總宗。唯可留能別。既所言分
 明故。離實大有性。無由于屬之。今量有
 重重表裏。全非相例。但理門云如是成立
 於有法者。論其至極擧之之時。所意許
 大有性。遂名所立也。以同異性勘成異
 品之門。少異前重也。雖所立有法。猶令
 見法。以同喩力欲成之門也。但由法
 故成其法之分也。若非後重者。此量爭
 僅限離實有體義了。以何力成有法哉。
 只是自比量。以有無能別。成一重了幽
 傳ヘテ令知有法之分歟。矯立量超タリ彼。以
 因喩力。法處直欲成有法之故也已上被
留了
  所立即法釋意
 所立者。局通對所成立也。設法。設有法。立
 者樂所欲立者。皆得所立名。其所立必
 爲法而成之。故云所立法。所立謂宗。法
 謂能別者。是意也 問。若爾何云總宗中
 法乎 答。對別宗以總宗言中也。意
 者。有二門之中。今取此門云中也。不
 於總宗更有二分。若存此釋之時。所立
 即法也。而成法之量所立者。實屬能別
 故。此義顯也。若成有法之量所立。雖是
 有法。以其有法。猶名所立法。以方便爲
 義。成之令見是法。此門得所立法名
 也 問。若寄能別立法名者。如何乍置
 有法。猶名所立法哉 答。前於法處爭
 故。立所立法來之者也。雖有所別。猶名
 法。若見所別。亦名有法也
 明要鈔異本終


明要鈔卷第四
有法差別作法
 本作法義以非實言尋作有縁性意許事
 作有縁性意許帶有性言哉
 子島疏記斷噵同異
 明燈抄料簡  義斷料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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