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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要抄 (No. 2282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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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有義爲法望此即爲所立者。以非實
 能別之所成離實有體義。爲所立法。次文
 引二論爲證了。不望有法名同異品
 既以二論爲證。可知異疏釋也。疏擧
 二論爲違故。此義意者。加言有委曲。若
 依疏意。有法有性言陳上。加離實言。具
 言之者。可云離實有體有性。若依斷
 意者。能別非實言上。加有性言。具可云
 非實有體有性。疏斷似異。實是一個比
 量後説能別也。顯立者本意具立顯之時。
 如此可立也。以其具詞。相望不加言量
 法有法言陳見之。有法闕離實義。故加
 言立離實有性。能別不具有性體。故加
 言立非實有體有性也。合二見之。只一
 盡理之詞也。是名加言量也
 問。疏斷倶不云加言。何爲二加言哉
 答。疏下文云。實唯成法乃至難彼意許離
 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乃至理門望諍
 有法之上意許別義等纂述此意云。理
 門望爲量成立必須加言如立大有云有離
 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准之疏意。
 以有法上別義名所立法。即爲加言。斷
 云言非實等者乃至不望有法等了。問若
 爾何名有法自相相違因耶。答之。望不加
 言名有法自相若加言已即名爲法准此
 問答。上云言非實等者。釋能別加言義
 也
  已上算公之所集也。所立法三十個異
  説。古來未聞。仍令記録之。此内多有
  愚案。彼此同異。追可糺分之
  貞和五年五月十五日。以正本書寫校
  點了
            因明末學範縁
  元徳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戌初於燈下
  染筆畢
  抑受生末代披此妙文。若非宿善何
  能如此。定知他生必聞此法。閑憶先
  賢之恩。如何得報謝。唯將隨喜之涙。
  一灑故人之文耳
         瑤華遺葉覺 春秋
二十五歳
  正慶元九十三以良算自筆本校之
              春秋
二十七歳
  予昔學三十個異説以爲祕決。而晩學
  之後。廣勘古説。更得數個異義。今抄
  猶闕之 又傳聞。故額安寺僧正探題
  難云。有法自相所立法有三十個異説
  云云今案恐非也。三十説雖微妙之案
  立。偏於末學之今案。未聞先賢之所
  傳。大堂之砌。題者之職事不聊爾。不
  可稱揚者乎又故覺圓僧正云。第二十
  九之義。明本所載也。第三十義不當也
  云云又或人云。第十四義。所立在四宗。
  法限能別甚可咲可咲
  于時貞和四年凉秋九月。以披見之次。
  記之矣
                 覺
  觀應二年三月十五日已刻於寶積院御
  所。書寫之畢
            擬講顯意四十六歳
   同日一交了
明要鈔第三

 明要鈔異本  (有法自相)
 問。有性非實量。以何知矯立哉。擧有性
 立非實。非實既遣即實。致即實。立非
 實之時宗義既極。可云爭法自相之量
 也
 答。師主立六句。大有句即六句之一。體
 □□□□□□雖許能有之義。以其
 有即于實等體。知。師弟爭大有體有無。
 若顯成此體者。須有法云我有性。能別
 云應有別體。而有法無簡別。令見共許
 有性。知。有法下。置離實大有性意許。能
 別云非實令□□□□□甚隱立者本
 意。不顯于言。知。此能別□□□立。其
 矯立者。所謂非實言有表裏。裏存離實
 有體也。所別有意許對言陳
名意許
能別有矯
 立有表裏名矯立。不名正意
許。言陳意許相望名意許故
凡敵者以立
 量之支。對前内明門爭分齊。見□□□□
 □□不滿足。知量矯立。非矯立。於于矯
 立。後三相□□□□有□許
  已上又一方問答了
 問。仙人何不立離實有體能別哉。立量
 之習。實中欲盡義。其中同喩不及之分。
 置不立。若同喩力可及之分。必能別可
 立顯若等於同喩之義。能別言雖
立之。不可有不極成故
而離實有
 體義。同異性既具之。能別如是立者。可
 勝於非實言。以喩見因。因能具三相。因
 喩力足能成別有體宗。何置勝立劣。捨
 顯就隱哉
 答。如今難者。仙人本意。以此量若可滿
 足哉否。難云足□顯離實大有性名體
 故。若雖立有體能別。爭未窮者。不如
 立矯立量矯立得失
如下
 問。以有無能別。成有法體之中。既有正
 比量。是如是成立於有法之類者。仙人立
 有體能別。宗義何不滿足哉
 答。正比量雖有自他共。以共比爲本。共
 比量中成體。正比量難有。仙人既存此
 理三支令見共比故。若非矯立者。其
 量必可犯過。故有法帶意許。能別置矯
 言
 問。無性比量。能別有體量。是大乘所立之
 正比量也。有法擧體。能別立別有體何
 如
 答。彼皆立敵二家倶佛弟子也。同依學芳
 教。有法直擧共教。所説法體。何有矯立
 哉。不同師弟兩宗未知不許大有體。重
 意云。擧共教説。既成許體故。能別雖爭
 別體。又是爭義之類也有有相量。別
可問答也
問。唯
 識比量。敵者中攝外道。有法色體可不
 極成。答。彼擧眼所行色。是内外共許之體
 也。如本質色。實有共許體。不同師弟諍。
 況彼量矯立作法故。不可爲難清辨比量。
一且難決
 上明
   已上一方問答了
 問。有法擧體。能別立有無言之量。若云
 如是成立於有法歟。將留但由法故成其
 法歟。若云但成立法者。□有體能別。既
 成立有法體。豈聲無常等□□□成法
 哉。若不成有法者。其量同喩ヲハ對有法
 哉否。若不對有法者。有性之量以別有
 體義。成有法有性。其義又可同。何有性
 量望有法。勘成異品。有無能別之量。不
 爲過哉
 答。有法擧體。能別立有無之量。多是自
 比量也。所別直擧不極成法體。無意許。
 能別云別有體等。全無矯立。爭留能別
 故。以同喩不能勘成異品。有性量異
 彼。全非例不例之義
如下
但別有體量。名如是
 成立於有法哉否事。可有二門。其中以
 名ルヲ爲本。理門論本明正比量相。故正比
 量成體。多以有無能別。引敵證智故。而
 因喩力所及。唯成法。重心云。先以法成
 法。其義立了。遂住有法體故。如是成立
 於有法者。自成別假力歟。而矯成有法
 之量。初重猶欲兼體。其義不立故。犯後
 二相違也具義如
   已上一方問答了
 問。所立名通有法歟。若不通者。何云所
 立之法。知。所立廣通法有法。法狹限能
 別也。總宗名又以同之。其故者。若限法
 立宗名者。是別宗非總義故。若又所立
 名通有法者。爭法自相之量。總宗有法。
 豈得所立名哉
 答。所立之名。廣通法有法。其義如一片
 難。但聲無常量等。本爭能別故。正爭不
 及有法。然而猶聲又得所立名。若偏嫌
 之者。違諸釋文故已上一方
問答了
   ○今量所立法事
 有性者。言陳也。離實大有性者。意許也。非
 實者。能別之表也。離實有體者。裏也。如
 此有言陳意許表裏。名矯立比量。若非
 矯立者。須自比量テテ言我所説大有性
 應有別體。而自他共中。以共比。爲本。
 爭法有法之中。法宗窮所立爲本意故。
 師主立共比量。能別非實言處。欲成離
 實大有性故。先擧有法言之時。意許置
 離實大有性體。能別不言應有別體。用
 幽ナル非實言。其言裏言有性離實有體。其
 有體者有法所擧之有性也此門望總有
性。未及離
 實大
有性
以何知者。此量不相離性總宗者。有
 法與非實。互相差別。有性之非實名所立
 法一重而非實之裏。離實有體故。猶是言
 陳也。以此望有法。名不相離性。所謂有
 性之離實有體也二重爰有性既總宗所攝
 也。又得所立名。既云宗云所立。立者本
 意。竊以彼總宗。皆有所爭。而同異性望
 離實有體一分。雖均等望有性異品也。
 總合爲所立。
不及二分
故勘爲有法自相相違。若以
 有性不攝所立者。宗義何得滿足。又何
 望彼論同異品。本疏問答。義斷等釋。若
 不許此義者。恐皆不會兩論相違。以何
 爲所詮哉
 問。有法言陳意許義并能別表裏義。皆雖
 有疑□許也。寄不相離性。望有法有性。
 斷同異品之義。甚不可然。今所成所立
 法者。若所立之法歟。將所立即法歟。於其
 二義。設雖存何釋。此義皆不立。若存所
 立之法釋者。所立設雖攝有性。法是所
 立之一分也。唯可限離實有體之義。望所
 立之法。判二品之時。豈以同異性非有
 性。判爲異品哉。若存所立即法義者。其
 所立者。能別所顯。還同前義法分齊。望
 此可論二品。二義寛狹遂同故。今所成
 皆非釋本意。若夫所立寛通法有法故。
 對二品者。聲無常量。豈以聲爲所立。以
 瓶望彼。爲同喩哉。所立法雖亙四宗。
 論同異品。皆望其法。理門。正理。本疏。斷
 纂。全無異義。若爾今義勢大似失因明
 大綱 答。尋趣大旨可爾。但爭法爭有
 法。皆正因明道理也。其量之貌。種種差別
 也。若偏以法自相定一切者。所立法何
 亙四宗。後三相違。依何出來。依之可知。
 於所立法爭法之量。所立之法也。爭有
 法之量。所立即法也。是即爭之所及有
 寛狹之故也。是以有性離實有體之義
 無所殘皆可今量所爭。云所立。云宗
 云所爭者。皆是一物也。若所立總宗所
 攝者。何不對同異品
 問。今總宗皆名法者。何又名有法。勘有
 法自相相違哉。爰知。正爭離實有體義。
 遂顯有性體。理門云但由法故成其法
 者。初重也。因喩正所及也。如是成立於有
 法者。第二重也。以所立能別。遂探其義。
 是有性之有體也爲言若如今義者。只有
 初重。不及云資益有法歟
 答。所立有性者。若望立者所樂者。可名
 法。不相離性故。以有性屬有體。皆非實
 能別處爭之故。若守量之處。論遂所留
 者。可名有法。是故今所立法。於理門論
 二句。所攝不定也 問。不相離性之時。唯
 云有性不釋離實有性者。是言陳非意
 許歟 答。不相離性之義。本前陳後説言
 陳相望。互相差別故。有性總有性也。若爲
 總宗所成了時。顧其有法者。即先所意
 許離實大有性。能被成立。而有法之時爲
 體擧之。能別之下。爲義爭之。義者。不相
 離也。不相離之時。體先被呼。有體之義在
 下。意是一物也 問。若爾者。此所立法。
 初有有法。次下能別。後返留有法歟
 答。若論義次第者。設許爾有何過。然而
 只所立意許。始終在有法。以方便矯能
 別處爭之。實無同喩之物。欲令等同喩
 之故。如此有委曲。若有法無意許。能別
 無表裏者。通局自在之義。總不可得也
 問。所立即法故。有性名法者。寄能別法
 名哉否 答。然也。寄非實言欲顯。故立
 法名
 又案。一義云。大旨皆如前。但後二相違猶
 所立法也。互相差別之義。必然故也。是以
 有性者。在前離實有體者。在後。依此二
 量言之者。以離實有體名法。如此定
 所立法義了。其有體之體。即顯有性。是
 立者矯立也。前爲總宗之一分。未得法
 名之物。實寄有體處爲法。欲蒙同喩之
 力故攝法名。子島釋中。別云有體者。若
 此意歟
 問。此義猶不遁難。立法名之時。既無殘
 物對何云有法哉 答。總相定置之時。
 既所立之法義也。不改其門。而有性尚
 引寄有體處者。是責メテ欲攝法中之志也。
 法門如此。委曲非無。彼清辨擧有爲立
 空之時。又空非有爲。然而實是一物也。
 豈能別云空之時。成非有爲。成トヤハ
 有法可難。重意。初且爲所別被言有
 爲。後其體即空。有爲名體失。如此有性
 與有體。且有前後爲二分。其一分言トモ
 法。實其有性即有體ナレハ&MT06279;ニハ
 殘物。有何失哉 此量矯立并勘過之樣
 頗得其旨。於所立法。即法有法二義。
 隨人心可用之。此事小事也。努力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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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付有性非實量。所立法者。若離實有
 體義歟。爲當及有性體哉 答。所立者。不
 相離性也。有性與離實有體。不相離。總
 名所立宗。其中言法者有表裏。立者本
 意欲兼有性。三支顯ルル非實也。非實裏
 雖離實有體。未及有性。然者付常途言
 之者。有性不得所立法之名。亦是宗中
 所立法均等有者是也。付實義言之者。
 非只有體。竊兼有性。爲所立之法故。即
 此過者是也。若不兼後義者。總難有
 後二相違 問。所立者通法有法云事。
 本有二義。設雖用所立之法義。其有法
 立所立名事。非立量正所立。只對宗依
 論不相離性之門也。若以總宗所立之
 名。爲此義證者。聲無常量總宗聲。是所
 爭分哉。彼既不然。知。有法雖攝總宗。全
 非爭故。又不對同品。本不對故。無勘
 成異品之義。 是以以與所立法均等義
 品。對法論均等。今義若許所立之法者。
 何以所立二法爲故。望有法勘異品
 哉 答。名總宗之時立宗名。稱所立之
 日。許所爭。如難勢者似無用。必可有
 深由。但今所述。又望法判二品。非直望
 有法。其故者。爭能別。爭有法事。比量形
 自本分。正因明道理之中。皆所許來也。
 其諍有法之量。雖正比量。非無矯立。其
 矯立者。以所立有法。竊欲屬于法。是不
 相離性之力也。但聲無常量等者。本爭無
 常義。聲體非爭故。不相離性總宗中。僅爭
 法。宗義窮故。不及聲體。判二品事。本
 限無常。所立易成。故所別能別無意許。
 無矯立。何及異義。師弟擧本有有句體。
 有性非實量。言勢隱密。矯立必然故。立者
 意趣。寄能別法。欲成所別體。不相離性
 中。爭留體。其體豈非所立哉。但法義雖
 隱。猶欲爲法。敵者探其志。勘成異品
 也。若不許此義者。矯立有何果利哉」
 問。爭有法爭法之量。自元所許也。其中
 先成法。遂令知有法。非能別處直擧有
 法。理門論爲二重説之。其旨明也。然者
 唯望所立之法判二品。其法唯屬能別。
 有法定屬所別。雖不相離性。所在全不
 動。以聲無常量。可定軌則。設量勢異故。
 矯立量之習。成有法者。自本須不言
 成所立之法。何寄義於二邊。返失二門
 哉。不相離性之義。全非證。以聲量可知
 也 答。所立法。雖屬宗依之處。非正宗
 依是一
其中法自相量。總宗二分。各定屬
 法有法是一
矯立量爭有法。其總宗自在。
 一門屬下。一門屬上初在上。次在下後返在
上。此初中後者。非時
 前後。義
次第也
其所屬不定故者。在言下。非正言
 陳之故也。能別須立離實有體。矯立非
 實者。則其裏構通路。爲令遊行有法意
 許也。是以離實有體。其體即大有性也。
 離實大有性體。有體之義カ所目也。不思議
 不相離。若言陳顯立別有體者。其言無
 委曲。其處總宗。唯可留能別。既所言分
 明故。離實大有性。無由于屬之。今量有
 重重表裏。全非相例。但理門云如是成立
 於有法者。論其至極擧之之時。所意許
 大有性。遂名所立也。以同異性勘成異
 品之門。少異前重也。雖所立有法。猶令
 見法。以同喩力欲成之門也。但由法
 故成其法之分也。若非後重者。此量爭
 僅限離實有體義了。以何力成有法哉。
 只是自比量。以有無能別。成一重了幽
 傳ヘテ令知有法之分歟。矯立量超タリ彼。以
 因喩力。法處直欲成有法之故也已上被
留了
  所立即法釋意
 所立者。局通對所成立也。設法。設有法。立
 者樂所欲立者。皆得所立名。其所立必
 爲法而成之。故云所立法。所立謂宗。法
 謂能別者。是意也 問。若爾何云總宗中
 法乎 答。對別宗以總宗言中也。意
 者。有二門之中。今取此門云中也。不
 於總宗更有二分。若存此釋之時。所立
 即法也。而成法之量所立者。實屬能別
 故。此義顯也。若成有法之量所立。雖是
 有法。以其有法。猶名所立法。以方便爲
 義。成之令見是法。此門得所立法名
 也 問。若寄能別立法名者。如何乍置
 有法。猶名所立法哉 答。前於法處爭
 故。立所立法來之者也。雖有所別。猶名
 法。若見所別。亦名有法也
 明要鈔異本終


明要鈔卷第四
有法差別作法
 本作法義以非實言尋作有縁性意許事
 作有縁性意許帶有性言哉
 子島疏記斷噵同異
 明燈抄料簡  義斷料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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