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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要抄 (No. 2282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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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有義爲法望此即爲所立者。以非實
 能別之所成離實有體義。爲所立法。次文
 引二論爲證了。不望有法名同異品
 既以二論爲證。可知異疏釋也。疏擧
 二論爲違故。此義意者。加言有委曲。若
 依疏意。有法有性言陳上。加離實言。具
 言之者。可云離實有體有性。若依斷
 意者。能別非實言上。加有性言。具可云
 非實有體有性。疏斷似異。實是一個比
 量後説能別也。顯立者本意具立顯之時。
 如此可立也。以其具詞。相望不加言量
 法有法言陳見之。有法闕離實義。故加
 言立離實有性。能別不具有性體。故加
 言立非實有體有性也。合二見之。只一
 盡理之詞也。是名加言量也
 問。疏斷倶不云加言。何爲二加言哉
 答。疏下文云。實唯成法乃至難彼意許離
 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乃至理門望諍
 有法之上意許別義等纂述此意云。理
 門望爲量成立必須加言如立大有云有離
 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准之疏意。
 以有法上別義名所立法。即爲加言。斷
 云言非實等者乃至不望有法等了。問若
 爾何名有法自相相違因耶。答之。望不加
 言名有法自相若加言已即名爲法准此
 問答。上云言非實等者。釋能別加言義
 也
  已上算公之所集也。所立法三十個異
  説。古來未聞。仍令記録之。此内多有
  愚案。彼此同異。追可糺分之
  貞和五年五月十五日。以正本書寫校
  點了
            因明末學範縁
  元徳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戌初於燈下
  染筆畢
  抑受生末代披此妙文。若非宿善何
  能如此。定知他生必聞此法。閑憶先
  賢之恩。如何得報謝。唯將隨喜之涙。
  一灑故人之文耳
         瑤華遺葉覺 春秋
二十五歳
  正慶元九十三以良算自筆本校之
              春秋
二十七歳
  予昔學三十個異説以爲祕決。而晩學
  之後。廣勘古説。更得數個異義。今抄
  猶闕之 又傳聞。故額安寺僧正探題
  難云。有法自相所立法有三十個異説
  云云今案恐非也。三十説雖微妙之案
  立。偏於末學之今案。未聞先賢之所
  傳。大堂之砌。題者之職事不聊爾。不
  可稱揚者乎又故覺圓僧正云。第二十
  九之義。明本所載也。第三十義不當也
  云云又或人云。第十四義。所立在四宗。
  法限能別甚可咲可咲
  于時貞和四年凉秋九月。以披見之次。
  記之矣
                 覺
  觀應二年三月十五日已刻於寶積院御
  所。書寫之畢
            擬講顯意四十六歳
   同日一交了
明要鈔第三

 明要鈔異本  (有法自相)
 問。有性非實量。以何知矯立哉。擧有性
 立非實。非實既遣即實。致即實。立非
 實之時宗義既極。可云爭法自相之量
 也
 答。師主立六句。大有句即六句之一。體
 □□□□□□雖許能有之義。以其
 有即于實等體。知。師弟爭大有體有無。
 若顯成此體者。須有法云我有性。能別
 云應有別體。而有法無簡別。令見共許
 有性。知。有法下。置離實大有性意許。能
 別云非實令□□□□□甚隱立者本
 意。不顯于言。知。此能別□□□立。其
 矯立者。所謂非實言有表裏。裏存離實
 有體也。所別有意許對言陳
名意許
能別有矯
 立有表裏名矯立。不名正意
許。言陳意許相望名意許故
凡敵者以立
 量之支。對前内明門爭分齊。見□□□□
 □□不滿足。知量矯立。非矯立。於于矯
 立。後三相□□□□有□許
  已上又一方問答了
 問。仙人何不立離實有體能別哉。立量
 之習。實中欲盡義。其中同喩不及之分。
 置不立。若同喩力可及之分。必能別可
 立顯若等於同喩之義。能別言雖
立之。不可有不極成故
而離實有
 體義。同異性既具之。能別如是立者。可
 勝於非實言。以喩見因。因能具三相。因
 喩力足能成別有體宗。何置勝立劣。捨
 顯就隱哉
 答。如今難者。仙人本意。以此量若可滿
 足哉否。難云足□顯離實大有性名體
 故。若雖立有體能別。爭未窮者。不如
 立矯立量矯立得失
如下
 問。以有無能別。成有法體之中。既有正
 比量。是如是成立於有法之類者。仙人立
 有體能別。宗義何不滿足哉
 答。正比量雖有自他共。以共比爲本。共
 比量中成體。正比量難有。仙人既存此
 理三支令見共比故。若非矯立者。其
 量必可犯過。故有法帶意許。能別置矯
 言
 問。無性比量。能別有體量。是大乘所立之
 正比量也。有法擧體。能別立別有體何
 如
 答。彼皆立敵二家倶佛弟子也。同依學芳
 教。有法直擧共教。所説法體。何有矯立
 哉。不同師弟兩宗未知不許大有體。重
 意云。擧共教説。既成許體故。能別雖爭
 別體。又是爭義之類也有有相量。別
可問答也
問。唯
 識比量。敵者中攝外道。有法色體可不
 極成。答。彼擧眼所行色。是内外共許之體
 也。如本質色。實有共許體。不同師弟諍。
 況彼量矯立作法故。不可爲難清辨比量。
一且難決
 上明
   已上一方問答了
 問。有法擧體。能別立有無言之量。若云
 如是成立於有法歟。將留但由法故成其
 法歟。若云但成立法者。□有體能別。既
 成立有法體。豈聲無常等□□□成法
 哉。若不成有法者。其量同喩ヲハ對有法
 哉否。若不對有法者。有性之量以別有
 體義。成有法有性。其義又可同。何有性
 量望有法。勘成異品。有無能別之量。不
 爲過哉
 答。有法擧體。能別立有無之量。多是自
 比量也。所別直擧不極成法體。無意許。
 能別云別有體等。全無矯立。爭留能別
 故。以同喩不能勘成異品。有性量異
 彼。全非例不例之義
如下
但別有體量。名如是
 成立於有法哉否事。可有二門。其中以
 名ルヲ爲本。理門論本明正比量相。故正比
 量成體。多以有無能別。引敵證智故。而
 因喩力所及。唯成法。重心云。先以法成
 法。其義立了。遂住有法體故。如是成立
 於有法者。自成別假力歟。而矯成有法
 之量。初重猶欲兼體。其義不立故。犯後
 二相違也具義如
   已上一方問答了
 問。所立名通有法歟。若不通者。何云所
 立之法。知。所立廣通法有法。法狹限能
 別也。總宗名又以同之。其故者。若限法
 立宗名者。是別宗非總義故。若又所立
 名通有法者。爭法自相之量。總宗有法。
 豈得所立名哉
 答。所立之名。廣通法有法。其義如一片
 難。但聲無常量等。本爭能別故。正爭不
 及有法。然而猶聲又得所立名。若偏嫌
 之者。違諸釋文故已上一方
問答了
   ○今量所立法事
 有性者。言陳也。離實大有性者。意許也。非
 實者。能別之表也。離實有體者。裏也。如
 此有言陳意許表裏。名矯立比量。若非
 矯立者。須自比量テテ言我所説大有性
 應有別體。而自他共中。以共比。爲本。
 爭法有法之中。法宗窮所立爲本意故。
 師主立共比量。能別非實言處。欲成離
 實大有性故。先擧有法言之時。意許置
 離實大有性體。能別不言應有別體。用
 幽ナル非實言。其言裏言有性離實有體。其
 有體者有法所擧之有性也此門望總有
性。未及離
 實大
有性
以何知者。此量不相離性總宗者。有
 法與非實。互相差別。有性之非實名所立
 法一重而非實之裏。離實有體故。猶是言
 陳也。以此望有法。名不相離性。所謂有
 性之離實有體也二重爰有性既總宗所攝
 也。又得所立名。既云宗云所立。立者本
 意。竊以彼總宗。皆有所爭。而同異性望
 離實有體一分。雖均等望有性異品也。
 總合爲所立。
不及二分
故勘爲有法自相相違。若以
 有性不攝所立者。宗義何得滿足。又何
 望彼論同異品。本疏問答。義斷等釋。若
 不許此義者。恐皆不會兩論相違。以何
 爲所詮哉
 問。有法言陳意許義并能別表裏義。皆雖
 有疑□許也。寄不相離性。望有法有性。
 斷同異品之義。甚不可然。今所成所立
 法者。若所立之法歟。將所立即法歟。於其
 二義。設雖存何釋。此義皆不立。若存所
 立之法釋者。所立設雖攝有性。法是所
 立之一分也。唯可限離實有體之義。望所
 立之法。判二品之時。豈以同異性非有
 性。判爲異品哉。若存所立即法義者。其
 所立者。能別所顯。還同前義法分齊。望
 此可論二品。二義寛狹遂同故。今所成
 皆非釋本意。若夫所立寛通法有法故。
 對二品者。聲無常量。豈以聲爲所立。以
 瓶望彼。爲同喩哉。所立法雖亙四宗。
 論同異品。皆望其法。理門。正理。本疏。斷
 纂。全無異義。若爾今義勢大似失因明
 大綱 答。尋趣大旨可爾。但爭法爭有
 法。皆正因明道理也。其量之貌。種種差別
 也。若偏以法自相定一切者。所立法何
 亙四宗。後三相違。依何出來。依之可知。
 於所立法爭法之量。所立之法也。爭有
 法之量。所立即法也。是即爭之所及有
 寛狹之故也。是以有性離實有體之義
 無所殘皆可今量所爭。云所立。云宗
 云所爭者。皆是一物也。若所立總宗所
 攝者。何不對同異品
 問。今總宗皆名法者。何又名有法。勘有
 法自相相違哉。爰知。正爭離實有體義。
 遂顯有性體。理門云但由法故成其法
 者。初重也。因喩正所及也。如是成立於有
 法者。第二重也。以所立能別。遂探其義。
 是有性之有體也爲言若如今義者。只有
 初重。不及云資益有法歟
 答。所立有性者。若望立者所樂者。可名
 法。不相離性故。以有性屬有體。皆非實
 能別處爭之故。若守量之處。論遂所留
 者。可名有法。是故今所立法。於理門論
 二句。所攝不定也 問。不相離性之時。唯
 云有性不釋離實有性者。是言陳非意
 許歟 答。不相離性之義。本前陳後説言
 陳相望。互相差別故。有性總有性也。若爲
 總宗所成了時。顧其有法者。即先所意
 許離實大有性。能被成立。而有法之時爲
 體擧之。能別之下。爲義爭之。義者。不相
 離也。不相離之時。體先被呼。有體之義在
 下。意是一物也 問。若爾者。此所立法。
 初有有法。次下能別。後返留有法歟
 答。若論義次第者。設許爾有何過。然而
 只所立意許。始終在有法。以方便矯能
 別處爭之。實無同喩之物。欲令等同喩
 之故。如此有委曲。若有法無意許。能別
 無表裏者。通局自在之義。總不可得也
 問。所立即法故。有性名法者。寄能別法
 名哉否 答。然也。寄非實言欲顯。故立
 法名
 又案。一義云。大旨皆如前。但後二相違猶
 所立法也。互相差別之義。必然故也。是以
 有性者。在前離實有體者。在後。依此二
 量言之者。以離實有體名法。如此定
 所立法義了。其有體之體。即顯有性。是
 立者矯立也。前爲總宗之一分。未得法
 名之物。實寄有體處爲法。欲蒙同喩之
 力故攝法名。子島釋中。別云有體者。若
 此意歟
 問。此義猶不遁難。立法名之時。既無殘
 物對何云有法哉 答。總相定置之時。
 既所立之法義也。不改其門。而有性尚
 引寄有體處者。是責メテ欲攝法中之志也。
 法門如此。委曲非無。彼清辨擧有爲立
 空之時。又空非有爲。然而實是一物也。
 豈能別云空之時。成非有爲。成トヤハ
 有法可難。重意。初且爲所別被言有
 爲。後其體即空。有爲名體失。如此有性
 與有體。且有前後爲二分。其一分言トモ
 法。實其有性即有體ナレハ&MT06279;ニハ
 殘物。有何失哉 此量矯立并勘過之樣
 頗得其旨。於所立法。即法有法二義。
 隨人心可用之。此事小事也。努力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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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付有性非實量。所立法者。若離實有
 體義歟。爲當及有性體哉 答。所立者。不
 相離性也。有性與離實有體。不相離。總
 名所立宗。其中言法者有表裏。立者本
 意欲兼有性。三支顯ルル非實也。非實裏
 雖離實有體。未及有性。然者付常途言
 之者。有性不得所立法之名。亦是宗中
 所立法均等有者是也。付實義言之者。
 非只有體。竊兼有性。爲所立之法故。即
 此過者是也。若不兼後義者。總難有
 後二相違 問。所立者通法有法云事。
 本有二義。設雖用所立之法義。其有法
 立所立名事。非立量正所立。只對宗依
 論不相離性之門也。若以總宗所立之
 名。爲此義證者。聲無常量總宗聲。是所
 爭分哉。彼既不然。知。有法雖攝總宗。全
 非爭故。又不對同品。本不對故。無勘
 成異品之義。 是以以與所立法均等義
 品。對法論均等。今義若許所立之法者。
 何以所立二法爲故。望有法勘異品
 哉 答。名總宗之時立宗名。稱所立之
 日。許所爭。如難勢者似無用。必可有
 深由。但今所述。又望法判二品。非直望
 有法。其故者。爭能別。爭有法事。比量形
 自本分。正因明道理之中。皆所許來也。
 其諍有法之量。雖正比量。非無矯立。其
 矯立者。以所立有法。竊欲屬于法。是不
 相離性之力也。但聲無常量等者。本爭無
 常義。聲體非爭故。不相離性總宗中。僅爭
 法。宗義窮故。不及聲體。判二品事。本
 限無常。所立易成。故所別能別無意許。
 無矯立。何及異義。師弟擧本有有句體。
 有性非實量。言勢隱密。矯立必然故。立者
 意趣。寄能別法。欲成所別體。不相離性
 中。爭留體。其體豈非所立哉。但法義雖
 隱。猶欲爲法。敵者探其志。勘成異品
 也。若不許此義者。矯立有何果利哉」
 問。爭有法爭法之量。自元所許也。其中
 先成法。遂令知有法。非能別處直擧有
 法。理門論爲二重説之。其旨明也。然者
 唯望所立之法判二品。其法唯屬能別。
 有法定屬所別。雖不相離性。所在全不
 動。以聲無常量。可定軌則。設量勢異故。
 矯立量之習。成有法者。自本須不言
 成所立之法。何寄義於二邊。返失二門
 哉。不相離性之義。全非證。以聲量可知
 也 答。所立法。雖屬宗依之處。非正宗
 依是一
其中法自相量。總宗二分。各定屬
 法有法是一
矯立量爭有法。其總宗自在。
 一門屬下。一門屬上初在上。次在下後返在
上。此初中後者。非時
 前後。義
次第也
其所屬不定故者。在言下。非正言
 陳之故也。能別須立離實有體。矯立非
 實者。則其裏構通路。爲令遊行有法意
 許也。是以離實有體。其體即大有性也。
 離實大有性體。有體之義カ所目也。不思議
 不相離。若言陳顯立別有體者。其言無
 委曲。其處總宗。唯可留能別。既所言分
 明故。離實大有性。無由于屬之。今量有
 重重表裏。全非相例。但理門云如是成立
 於有法者。論其至極擧之之時。所意許
 大有性。遂名所立也。以同異性勘成異
 品之門。少異前重也。雖所立有法。猶令
 見法。以同喩力欲成之門也。但由法
 故成其法之分也。若非後重者。此量爭
 僅限離實有體義了。以何力成有法哉。
 只是自比量。以有無能別。成一重了幽
 傳ヘテ令知有法之分歟。矯立量超タリ彼。以
 因喩力。法處直欲成有法之故也已上被
留了
  所立即法釋意
 所立者。局通對所成立也。設法。設有法。立
 者樂所欲立者。皆得所立名。其所立必
 爲法而成之。故云所立法。所立謂宗。法
 謂能別者。是意也 問。若爾何云總宗中
 法乎 答。對別宗以總宗言中也。意
 者。有二門之中。今取此門云中也。不
 於總宗更有二分。若存此釋之時。所立
 即法也。而成法之量所立者。實屬能別
 故。此義顯也。若成有法之量所立。雖是
 有法。以其有法。猶名所立法。以方便爲
 義。成之令見是法。此門得所立法名
 也 問。若寄能別立法名者。如何乍置
 有法。猶名所立法哉 答。前於法處爭
 故。立所立法來之者也。雖有所別。猶名
 法。若見所別。亦名有法也
 明要鈔異本終


明要鈔卷第四
有法差別作法
 本作法義以非實言尋作有縁性意許事
 作有縁性意許帶有性言哉
 子島疏記斷噵同異
 明燈抄料簡  義斷料簡
 子島傳作有縁性量有法有意許哉
 作有縁性事  違三量因簡別事
 違四量有法自相有
無意許哉
 後二相違并違三違四量意趣不同事
 ○有法差別作法
一云。有性非實量。有法有性下。有有性作有
縁性云意許量。其意許量。作有縁性能別之
下。帶作大有作非大有二差別。望樂爲作大
有縁性意許宗。同喩同異性。勘成異品。付
有法差別相違過也
二云。無意許量。只有性下。有作有縁性意
許。其意許下。重安作大有作非大有意許

三云。有法有性下。直帶作有作非意許右人
多用

四云。兩重一重義不定也。立者有法有性下。
安作有縁性意許。謂直擧作大有縁。而作
有縁性義。自通作非差別故。其義延及兩
重也。論意許體只一重也。言貫通故成兩
重也
  已上本作法
五云。以有性作有縁性別量。爲今作法。能
別下意許作大有縁性。遂銜著有法。故成
有法自相相違也
六云。別作法家。猶意許在有法
七云。意許在兩處。其中在有法爲本
八云。在能別爲本
  已上別作法
九云。竝用二作法古人立此義。以仁覺等
傳爲規模。可勘見
十云。論用本作法。疏斷取別作法斷噵
 今云。本作法兩重意許義。禀承之傳也。但
 一重兩重不定義爲好。別作法多義中。意
 許在二處。有法爲本。當子島御本志歟。
 以斷噵傳可得文理耳。算公法花會竪
 義。令立此義了。諸義大旨如明本記
 本作法義
尋云。以非實言。難見作有縁性意許
今云。此有多義。一云以能別言。尋見樂爲
意許者。別作法家所立之道理也。本作法義
異之。只以立者宗計。推知法有法言下意
許也。若必以能別言。探得有法下意許者。
外人對佛法立量云。我我常無初後故如
太虚空云云有法我言下。勘隨身造業受苦
樂我。不隨身造業受苦樂我差別。豈以常能
別言。知彼差別哉。又我所執我應非是一
之量。勘假我實我差別。亦爾也。准之。有
性非實量。直有法有性下。勘作有作非意許。
有何所違
二云。以非實言尋知也。非實言帶作有縁
性義故。成有法下作大有縁性意許也。故
子島依本作法義。釋勝論此因既成有性遮
非實等而作有縁性文云。先有法自相之時。
有性之非實等ト云之時。即顯作有縁性義。故
云既成有性等也云云本院私記。并同學記
等。非實言含作有縁性義者。同此意也
三云。以有性非實一重不相離性宗。知有性
下作大有縁性意許也此義明本
廣記之
 今云。不以非實言定探窮有法意許。又
 非無助成彼之義。勝論本意立有性非
 實量。成離實有性體及作有縁性別義。能
 別言能順彼意許宗。其詞包含無所遮
 故。若不詳成故難顯作大有縁性意許
 者。非實僅顯離實義。就自相量未及大
 有體何偏責差別之門哉。可知。能別言
 以順樂爲爲其功。過之求成立義。恐別
 作法家之加増也。以唯識比量爲此義
 證。不離眼識能別言。焉及色體哉。只有
 法無有此意許故。能別順成之爲言問。
 有性處必可有作有縁性意許云事。以
 何知耶 答。不ンハ爾樂爲不究竟故 問。
 設此量下。雖不究竟。有何失 答。師主
 不別立作有縁性量。此量下樂爲不究
 竟者。立者不窮宗義而止 問。別立作
 有縁性量。可究其義。以何知不立 答。
 論家中無此證。疏云。仙人既陳三比量
 已乃至勝論宗義由此悉行。非實等三量
 外。不見立作有縁性量 問。疏斷許作
 有縁性作法。可勘處處 答。其爲顯立
 者意許。以義推示其作法也。以之返知。
 師主決定意許作有縁性。其意許豈非實
 量不帶之哉。又以加言量。返知不加言
 量意許也
  重成云。勝論唯立非實等三比量。不別
  立作有縁性量。而彼宗義欲成作有縁
  性別義故。可意許作大有縁性義又
  必然也。以此二事。寄合責之。有性非
  實量。有法有性處。有作有縁性意許。
  以非實能別助成之也。其助成義者。
  順而不違之分也。必以能別言。探得
  意許者。別作法家加増義也。若樂爲不
  過法宗所成分者。自相量非實宗之所
  成。僅離實等義。不及大有體。是偏以
  離實義。爲所諍哉。彼既立者所立欲
  有之分。令有此量中。及大有體。此又
  可然。非實法宗。顯意許不足者。自相
  差別只同事也
 ○作有縁性意許帶有性言哉
相傳云。作有縁性意許。有性有義也云云
有云。作有縁性有性性言下勘置之。性者法
體也。有實體法必有能縁故。其性處有有
能縁義。有縁性者是性也 問。勝宗意。大有
同異外。全無得性名之法。何性下以實等
爲片差別耶 答。設雖實等。既有其體。性
言下豈不帶之耶。例如佛法事理爲相性
時。性偏圓成也。然而指依他體性。亦名爲
性。事亦性故也 問。聲無常量。勘作聲有
縁性。非作聲有縁性意許。帶何言哉
答。有云。有性下義也 問。有性者指有性體。
作有縁性者。有能縁之性爲言其義遙異也。
何關帶哉
答。有法差別之時。有性言有能縁性云事
曾登 見天。其有縁性下。勘二等也 問。此
義違疏。疏云。彼鵂鶹仙以五頂不信離實
徳業別有有故如此文者。有法差別之
。有法有性離實有性也
答。有云。作有縁性作字。有何由哉。有人云。
論云作有縁性故。不失其詞云爾也。此義
爾也。論置作言。亦有何意哉。先疑未除。今
推云。有縁性意許。不帶有性言陳故。置此
詞也。意云。有法有性。是有性體也。其體上
有有能縁義。仍指有性體。此體作有能
縁之物爲言不直帶言故。置作言也。餘意
許無作言。作聲有縁性等。倣于今作有作非
意許。一往所勘也。依之。可云有性下作有
縁性別義。不帶言陳。是名總意許。作大作
非大。二差別乍在有性下。帶作有縁性言
也。總意許望作大作非差別爲言也。違三
違四可准之
問。疏云。有性言陳有法自相作有縁性作非
有縁性是自相上意許差別作有作非差別。
帶有性言陳爲言
答。不爾。言陳下有二差別爲言不云正帶
言陳也。非實言下。無此二等。對之有性言
陳下有之爲言
 兩重意許相承雖舊。作字潤色未曾有也。
 意許及二重。尤有其由歟。此義可信
 ○子島疏記斷噵同異
一云。噵記意同用別作法。疏記竝擧本別二
傳。取別作法爲自實義噵又分明。但至異
文者。論指前有法自相作法。云即於前宗。
略不擧作有縁性量。而敵者進檢於立者之
意許。作有縁性爲能別言。付今過也。疏斷
顯其本意。可有作有縁性量云也。重意。論
略就非實量。遠示作法。實可有作有縁性
爲言
二云。兩處同云論本作法疏斷別作法也噵
終文明故。既云若依此者唯前有性非實之
量也。用前量爲今作法 問。本作法傳。
付違論失。論作有縁性者。言陳宗也云云
何可會 答。論有二趣。用前量爲今作法。
是正意也。作有縁性即意許作大有縁性也。
而以共許詞。説作有縁性者。遠顯別作法
能別言陳也。疏主得此意。云此言有者有
無之有也。論無此密意者。疏斷何忽用別
作法。上綱對本作法家都不許作有縁性
量。必可有改能別之量。論云作有縁性
者。即言陳宗云也。非不存前量爲今作法
之義也。疏記標別作法義。云必有別量者。
必可有改能別別作法。不可唯取本作
爲言問。記下文云。論云如即此因乃至
作有縁性者。是非作大有縁性。是共許作有
縁性也。疏云此言有者有無之有者。釋此
論文也已上作有縁性之言。正説作大有縁
性意許。遠令知言陳作有縁性者。何嫌作
大有縁性哉。明知。子島御意。偏云言陳作
有縁性也 答。不越前違論失。許有別作
法之日。論作有縁性共許言陳。非作大有縁
性云也。若用前量時。意許作大有縁性也。
非作大有縁性者。爲異璧公云論作有縁
性即作大有縁性之義。言陳作有縁性。非作
大有縁性言也。記嫌璧公之旨明見。可勘
知文次
三云。疏記廣成前別作法義。噵初文亦同。奧
文云。然論據立者等者。論據本作法。疏斷
示別作法爲言此改二卷傳。始立此義也
 問。然論據立者。以下述別義云事難信。
成別法義了。總結論及疏斷意也。何爲別
意 答。上成唯別作法義畢。可祕而已
結別作法傳也。然論以下。改一向別作法
義。論據本作法爲言大旨同前得論意。與
前別故。安然字也。此解優也者。又結此義。
既二重有結文。可知別別釋也。以此結文。
可爲至極實義
 三義中以後爲好。上綱初密立別作法
 義以多文理成之。後能案得論疏斷本
 意。論本作法。疏斷別作法云也
 尋云。斷噵安和元年注之云云其後經八
 箇年。至天延三年製二卷記各奧曰
記分明
斷噵
 改二卷傳者。時代大相違 答。噵先書
 也。文顯然故。然論據立者以下二行文。
 後被書加歟。書籍再治之間。度度副入
 別義者。常習也。即彼噵有例。二卷記以
 共許有性。爲作非有縁性體。而噵改之
 取實等。准之。疏記之後再治噵。多被加
 入別義歟
  此義具如明本。於兩處同異者。殘而
  不記。今三義豈不爲祕決哉。此詞過
  分。可恐可傷
私記下文云
 依疏見論文。聊簡不同。所謂疏上段。依
 別作法解之。此時論作有縁性。是共許作
 有縁性也。作非有縁性略大字。又與此相
 違之所相違。論闕無之。記云。論中闕無
 作大有縁性之言者。是此意也。疏下段依
 本作法解。作有縁性者。作大有縁性也。又
 是當下句所指之所相違體。故付論文。
 上作有縁性文。及下作非有縁性文。上下
 闕大字爲言
  依此推者。疏私記同噵。論爲本作法。
  又無殊相違。歟
明燈抄云○何妨大有雖非實等。與其實
等法門。是別亦容無體。不能定立大有是
有故。前立量慮恐未了。勝論意云。今應成
立令義盡理究竟顯了。故寄前門言顯比量
以未了故。是不樂宗。於中前立意内所許
差別法門。大有是有。非是同異。以爲所樂。
則是寄於言顯比量。一類宗中。矯立意許第
三類宗。於一量中。雙成如是兩類宗故。故
犯相違
 尋云。今云未了。云究竟者。若不立作有
 縁性量者。勝論宗義總不究竟云歟。若
 又成作大有縁性意許。非實言未了也云
 歟。若又付有性非實一量。勘有法自相
 未了也。勘有法差別。知彼宗究竟也云
 歟
 私云。仙人對弟子。欲成自宗。若唯立非
 實量者。顯自宗義可未究竟爲言 問。
 以非實量。成有性離實大有性。大有名體
 能顯。勝論宗義悉窮。何云不究竟哉。加
 之。作有縁性量。自義傳僅顯體。雖及前
 量。何剩如此云哉 答。前意許未顯其
 體。後意許大有指名體。有縁性顯有體。
 前意許上更兼有體之義。故燈抄云。亦容
 無體不能定立大有是有等文又案。今云
 未了者。不云勝論宗義不究竟付成作
 大有縁性意許。非實言未了也。以作有縁
 性言。能顯彼意許爲言
 又案。付有法差別作法。言陳意許相對。非
 實言未了也。以作大有縁性意許爲究
 竟爲言此付本作法所料簡也
  已上三義。對子島御意。同異可思之。
  但子島記立理之中。勝論倶義未究竟
  云事不見歟。以彼推之。第二義無過
  歟
斷云
 今云。見此問答。以加言量。名有法差別。
 有二義之中。初義者。以後量望前量
 立有法名。後義者。直此量處。亦有可名
 有法之義爲言
 問。初義者。釋不加言量也。不後量望前
 猶名有法。若不爾斷中豈不明前作法
 耶 答。斷既付作有縁性量起問。其答
 文尤付所問。可答加言量有法義。又望
 字其意分明也。但斷雖不釋前量事。明
 後量源之中。前量爲有法差別之旨顯
 歟
○子島御傳。作有縁性量有法。有意許哉

今云。後量有法可有二等意許。立者爲成
有性作大有縁性。所別擧有性之時。豈不
思此有性作大有縁性也。何況前量有法帶
二等義。上綱自許之。至後量何可廢之
哉。若有法無意許者。何爲有法差別作法。
然成法意成有法者。成何物耶。故知。前量
有法必可有意許也 問。一箇量中。二處
置同意許。甚不應道理。違三違四量不例。
彼者有法意許。與能別意許。其相異故。此者
同作大有縁性作非大有縁性差別也。若在
有法者。何再安法宗。若能別言陳。帶作有
作非之義顯者。可謂限能別。可非有法意
許 答。有性與有縁性。一法體與義也。所
別時任本意雖帶之。能別詳云作有縁性。
不可不帶。如此二處。重疊擧同義之量。
其例甚難有。故二等亙二處之例。又難有。
何強疑之哉
問。前在所別。後下能別歟。將一時在二處
歟 答。一時在也。具如有法自相所立法中
記之
或可云。此量偏能別下有意許。隨勝可論
所在故。但以能別成有法。有法自爲作大
有縁性。若以能違破之。又爲作非有縁性。
未必所違時二等意許トシテ有之。問。若爾前後
二時不同歟。若爾者前既無意許。後何始出
來耶 答。有法若決定不應作有作非者。
設雖成能別。其爭留能別。可不成有法。
而有性本可爲有縁性故。能別成畢之時。
還見有法。作大有縁性物也ケリト被知也。猶如
隱顯義。若夫於如此義。強難不許之者。於
差別相違。作能違時。如何言陳下。始破樂
爲。替處不樂爲
問。此例猶不例。彼本有二等之時。意先樂
爲在一邊。爲之引因喩。敵者作能違之時。
彼本有二等之中。不樂爲邊能被成立。成
立之時。不始出來。云替處者。能違有法也。
不所違中前後差別答。二等意許自本雖相
並。其言陳實所目之體。前後有異。本量時。
立者以眞他用爲他言所目。言陳自雖似
亙假他。意中竊差別此者眞他ナリ也不スト
假他ニハ之故也。而敵者作能違之時。以因喩
力。令彼即爲假他。一言陳雖不改。
前後所目既異也。前後雖異。不一向改反。
自本彼言陳宜如此之故也。今量又爾。有
性本或可作大有縁性。或可作非大有縁性。
而能別言陳。分明帶其意許故。雖不名正
有法意許。義之所至。不可遮之。以不可
言量。爲例。不可偏奪故也 問。前唯成有
縁性。後唯成作非有縁性。一時不相竝。何
異常例耶 答。云竝云不竝。倶無失。必
爲他用之例。如前出之
 ○有縁性事
問。實徳業之能詮言。能縁智者。若只詮三縁
三歟。將詮縁爲有歟 答。或時雖爲有。不
必爾。以三爲境義者。只知實知徳等也。心
縁境者。何異佛法所説哉。問。若爾何疏。云
同起詮言詮三爲有同起縁智縁三爲
有。詮縁共置有言。明知取爲有之義。爲此
量所立也 答。汎爾詮縁。則有所詮所縁。之
故也。今尋故。殊云爲有也 問。有
縁性者。若有實徳業之能縁歟。將有大有
能縁歟 答。二義遂歸一也。先付實等詮
縁解之。故云詮三縁三。私記云是實是徳
等。但實等不無。即大有故。能尋其源。還大
有之能縁也 問。若爾有同異性能縁。不大
有能縁。何爲同喩耶 答。直縁大有直縁
同異性之能縁雖異。不取彼。今自三句論
之。而縁三句之能縁轉二境。一轉大有。一
轉同異。所謂爲有之方轉大有。爲實爲徳
等轉同異。大有者總有性也。同異者別性。若
無大有。實等不可有。既實等有。故有能縁。
其實等有者。則大有故。有能縁之因。是大
有也。若無同異者。可非是實是徳是業。其
爲實徳業之邊。同異爲因。是以詮三縁三
之因者同異也。爲有之因大有也 問。若爾
如何以同異性爲喩。立作有縁性之時。爲
能同品。不犯所立不成耶 答。彼一往許
不無有時似同品。依實論之者。不無有遂
歸大有。故作有縁性有。成大有之時。不同
品。於作有縁能別。有二等意許。立者差別
爲是作大有縁性。其有者實大有。非大有非
有之故也
問。有縁性者。有縁即性歟。有縁之性歟 答。
先名三句能縁。依主故云有縁性。遂是大有
之能縁也。有縁即性也 問。如此義者。實等
是無法歟。若爾大背彼宗。實即常住眞實法。
徳業又各有功能故。若非無法者。如何偏
以三句上所有事。悉歸大有同異哉 答。三
句非無法。是大有同異之所有也。但今所論
者。成立大有句義。以諸有爲大有之門也。
喩如佛法四出體中。性用別論攝相歸性之
二門歟
 大有實等合縁之。離大有獨縁實等之
 時無之歟。但於大有者。獨有縁之時
 歟案立大有法門之時也。可思之
或可云。實徳業三。有詮縁之時也。直有詮
縁者三句也。其因故以大有。云有縁之性。
同異性亦有此義。其有云分者不及大有」
又有縁者。有大有自能縁也。凡實等與大
有。和合之時起詮縁。其能詮言能縁智。通
轉實等及大有上。不各別詮縁之。顯論者。
只似詮縁實等。以實言之。兼詮縁大有。其
有大有之能縁之邊。爲今宗也
 此義中又有一義。有縁者縁而爲有義也。
 顯心行解也。不境體有能縁之義
 ○違三量
尋云。因云除四大種者。簡別言歟 答。爾
也。故子島引周記。不言除四大。便有不定
乃至爲簡是過。故因云。除四大種云云問。明
燈抄引疏中卷。以除四大。及有性外。竝爲同
品。之文。非四大種既是能別也。豈以能別。
作不定過哉。故因除四大之言。顯四大外
體非無云云又太賢師作此量因云許除四
大外體非無云云又太賢師。作此量因。云許
除四大外體非無故。故知非簡別言 答。不
置除四大言。四大種來可成不定敵。欲簡
此過故置此言。以周記可爲定量。但明
燈抄釋者。子島難云。以非四大種爲能別。
四大種即成異品。而何得云豈取能別作
不定過。一切比量作不定。皆如此也。故此
抄意。甚以難得也乃至此難尤有謂。仍且
不存之。太賢師云四大之外。亦是簡別也。
故子島云。又云四大之外。云除四大。義意
無殊。倶簡不定之詞也云云
 有人云。今推善殊御意。非四大種能別
 也。色聲等望此爲宗同品。以四大種爲
 異品。望是四大種宗同品也。若爾豈作
 如クヤ四大種是四大種ナラント不定哉。燈抄
 云。非四大種既有能別豈取能別作不定
 過者。非四大種能別立返者。即是四大種
 能別也。四大既能別也。豈以能別即爲
 異品哉爲言意云。宗喩必可別物。不可
 以四大種成是四大種宗云也。非云非
 四大種能別。即見異品四大種
 定過也。擧非四大種能別宗。返顯是四
 大種宗也。就燈抄顯文者。子島難勢誠
 似難遁。能探其旨非無深志。不爾善
 殊豈。不達立破輒則。謬作此釋乎
 今尋云。唯識比量能別。立不離眼識。以
 眼識爲同喩。全同此
 有人會愚難云。離不離是體上義也。色
 不離眼識義。眼識不離眼識義異故
 也。此指四大種體。如四大種是四大
 種ナラント云。故不同彼比量也
 重難云。此又爾也。大有即四大種ナルヘシ如四
 大種即四大ナルカ爲言焉異離不離哉
 有人會云。不離者二物各別。此不離彼云
 也。今就即體。彼即可此法。如此法云故。
 宗喩一物之妨。難遁者也。況唯識比量。宗
 云不離眼識者。自體分也。相分色不離
 能反自體爲言同喩眼識者。見分也。如見
 分不離自體分爲言三分雖不離。猶立
 別分故。異即體宗喩也
  先年。於洛陽梅小路室町之亭。一因違
  三量沙汰之次。因除四大言簡別歟事。
  旁有不審。予就子島粗成其意。算公
  大朋燈抄。子島之難不留秋篠之御本
  旨云云其間問答多重。廣載別紙。今記
  梗概後學悉之
 有人又云。後見清水裏書。子島釋上
 云。與能別法同體之物成謂喩。以其作
 不定。甚可難也已上此問意當善珠之釋。
 解釋雖幽。同體之物者。是四大種。四
 大種異喩同體ナリト云歟。不ムハ爾豈非四大
 種能別。四大種異品。同體之物ナランヤ乎」
  此釋誠可爾。難決難決
 ○違四量法差別所離實等三句五句事
不可及異義三句也。所違量共不定事。難
義歟。今一義云。勘過事者。敵者進止也先徳
勘法差別之日。言陳不付過。所諍樂爲在
意許故。若勘共不定者。又不可付法差別
過。言陳既破故。不及求意許過歟。此義勢
處處記之
問。若爾何唯勘法差別哉 答。疏主欲示
一因通違三之義。何相違因外。顯有餘過

 ○有法自相無意許猶可爲相違
一義有此類。三違四量等也 問。後三相違
有意許。若無意許者。如何傳成有法耶。若
云直成者。違兩論判同異品之文 答。有
法直擧不極成法體。能別以有無或非實非
四大等言立之時。一重雖成法宗。資益成
有法。故樂爲留有法。敵者尋其遂所成。勘
有法自相也。先望能別判同異二品故。不
違兩論也 問。設所別擧法體。能別立有
無等言量可勘有法自相耶 答。爾也。則
局通對所成立自性者。謂我自性法自性。若
有若無是成有法量也。既有如是成立
於有法之義。敵者何乍知之。不付有法自
相耶。是以子島御意。有性非實量非實言。非
實爲一重。離實等有爲第二重。是表裏也。
同異性成其二重。是均等有義也已上
是仙人
量。有性離實有ナレト立也。有言即常有無
別。然者雖無意許。何不付之。是以。子島
有性有法無意許。直擧大有性。又釋能違
自他共。所違自比也。能違他比也。以之爲
實義。言同意別故無諸過者。是也。若爾無
意許量。何不付此過耶
 ○後二相違并違三違四量意趣不同事」
師主欲成大有句。矯立比量。或直諍即離。
或總立六句。別成大有。直諍フニ即離又有二
類。一者總對實等三句立三比量。如有性
非實等量。二者就實等三句中別別法門成
之。如違三量立非四大種。且擧實句中地
等四。亦可云非ヘシトモ空時等。望二十四徳句
五業句。皆一一可立故。違三量同喩云色聲
等。不取總句也。違四量總建立六句別體
旨。顯三句之能有所有實等外別有體也。以
能別言陳。可知其意。依之可云。非實等
三量。對所有實等。成能有義。故唯限三句
違四量所離實等之等言有委曲。通局甚
合違自此而起者也。能可辨之
  貞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以正本書
  寫交點訖
              法印範縁
  寫本云
  元徳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辰刻馳毫畢
  本字不分明。以證本可校合之而已
      法印大僧都覺|春秋二十五
&T042573;十一
  正慶元年九月十三日巳刻以良算自筆
  本校合之畢
          覺|春秋二十七歳
&T042573;十三
  觀應二年二月十三日夜戌刻以御本
  書寫之畢
          擬講顯意春秋
四十六
     三月十五夜於燈下一校了
明要鈔卷第四


明要鈔卷第五
 立量勘過事     矯立量能別事
 成法有法量勘同異品事
 唯識比量所諍宗事  意許三重事
          作非有縁性體
 不樂爲片差別事  不樂爲必有法上義歟
          違三違四法差別不樂
          爲體
 自比量生敵證智事
 ○立量勘過事
先内明門諍宗義。次敵者徴量意。決諍所
留。立者許其義了。後正示過相。量形種種
也。大論有二。一諍體。二諍義。諍體又有
二。一全不共許。如内外道諍神我也。二有
許不許二門。立敵共禀一教。於其所説。諍
體有無。如成觸生觸及有爲相也。然諍體。
多用有無言爲能別。或以方便言有矯成。
若以有無言。立自比他比。以不極成體。
直擧レハ有法。無矯立。若以方便言立ツルニハ。有
法有意許。如有性非實量也已上二門
全不共許
若承
共教。諍體又有二。一用有無言。成觸及有
爲相量等也。二以方便言成。唯識比量等也
清辯比量有無類歟。或
方便言歟。可有二義
但於共教諍體。設雖有
有無言。尚還有屬義之門。約體者互信故
勝論五頂有性言。猶非共教。有無之有雖
似共。遂成畢ナハ其體不共許。可思之
若成義
量。宗依多共許。無矯立義歟。但似レトモ諍義。
ニハ及體諍者。有矯立歟已上大
意也
 ○矯立量必能別有曲事
子島御意。非實言有離實有體義。又設用本
作法之時。猶非實之裏有作有縁性義云云
有爲相有法自相。燈
釋有曲。此例也
若不然者。勘有法意許無
スル路。豈直望有法判二品哉。其正意許。竊
雖帶有法言。以能別尋見之。有法法其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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