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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要抄 (No. 2282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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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立法均等有者是也。付實義言之者。
 非只有體。竊兼有性。爲所立之法故。即
 此過者是也。若不兼後義者。總難有
 後二相違 問。所立者通法有法云事。
 本有二義。設雖用所立之法義。其有法
 立所立名事。非立量正所立。只對宗依
 論不相離性之門也。若以總宗所立之
 名。爲此義證者。聲無常量總宗聲。是所
 爭分哉。彼既不然。知。有法雖攝總宗。全
 非爭故。又不對同品。本不對故。無勘
 成異品之義。 是以以與所立法均等義
 品。對法論均等。今義若許所立之法者。
 何以所立二法爲故。望有法勘異品
 哉 答。名總宗之時立宗名。稱所立之
 日。許所爭。如難勢者似無用。必可有
 深由。但今所述。又望法判二品。非直望
 有法。其故者。爭能別。爭有法事。比量形
 自本分。正因明道理之中。皆所許來也。
 其諍有法之量。雖正比量。非無矯立。其
 矯立者。以所立有法。竊欲屬于法。是不
 相離性之力也。但聲無常量等者。本爭無
 常義。聲體非爭故。不相離性總宗中。僅爭
 法。宗義窮故。不及聲體。判二品事。本
 限無常。所立易成。故所別能別無意許。
 無矯立。何及異義。師弟擧本有有句體。
 有性非實量。言勢隱密。矯立必然故。立者
 意趣。寄能別法。欲成所別體。不相離性
 中。爭留體。其體豈非所立哉。但法義雖
 隱。猶欲爲法。敵者探其志。勘成異品
 也。若不許此義者。矯立有何果利哉」
 問。爭有法爭法之量。自元所許也。其中
 先成法。遂令知有法。非能別處直擧有
 法。理門論爲二重説之。其旨明也。然者
 唯望所立之法判二品。其法唯屬能別。
 有法定屬所別。雖不相離性。所在全不
 動。以聲無常量。可定軌則。設量勢異故。
 矯立量之習。成有法者。自本須不言
 成所立之法。何寄義於二邊。返失二門
 哉。不相離性之義。全非證。以聲量可知
 也 答。所立法。雖屬宗依之處。非正宗
 依是一
其中法自相量。總宗二分。各定屬
 法有法是一
矯立量爭有法。其總宗自在。
 一門屬下。一門屬上初在上。次在下後返在
上。此初中後者。非時
 前後。義
次第也
其所屬不定故者。在言下。非正言
 陳之故也。能別須立離實有體。矯立非
 實者。則其裏構通路。爲令遊行有法意
 許也。是以離實有體。其體即大有性也。
 離實大有性體。有體之義カ所目也。不思議
 不相離。若言陳顯立別有體者。其言無
 委曲。其處總宗。唯可留能別。既所言分
 明故。離實大有性。無由于屬之。今量有
 重重表裏。全非相例。但理門云如是成立
 於有法者。論其至極擧之之時。所意許
 大有性。遂名所立也。以同異性勘成異
 品之門。少異前重也。雖所立有法。猶令
 見法。以同喩力欲成之門也。但由法
 故成其法之分也。若非後重者。此量爭
 僅限離實有體義了。以何力成有法哉。
 只是自比量。以有無能別。成一重了幽
 傳ヘテ令知有法之分歟。矯立量超タリ彼。以
 因喩力。法處直欲成有法之故也已上被
留了
  所立即法釋意
 所立者。局通對所成立也。設法。設有法。立
 者樂所欲立者。皆得所立名。其所立必
 爲法而成之。故云所立法。所立謂宗。法
 謂能別者。是意也 問。若爾何云總宗中
 法乎 答。對別宗以總宗言中也。意
 者。有二門之中。今取此門云中也。不
 於總宗更有二分。若存此釋之時。所立
 即法也。而成法之量所立者。實屬能別
 故。此義顯也。若成有法之量所立。雖是
 有法。以其有法。猶名所立法。以方便爲
 義。成之令見是法。此門得所立法名
 也 問。若寄能別立法名者。如何乍置
 有法。猶名所立法哉 答。前於法處爭
 故。立所立法來之者也。雖有所別。猶名
 法。若見所別。亦名有法也
 明要鈔異本終


明要鈔卷第四
有法差別作法
 本作法義以非實言尋作有縁性意許事
 作有縁性意許帶有性言哉
 子島疏記斷噵同異
 明燈抄料簡  義斷料簡
 子島傳作有縁性量有法有意許哉
 作有縁性事  違三量因簡別事
 違四量有法自相有
無意許哉
 後二相違并違三違四量意趣不同事
 ○有法差別作法
一云。有性非實量。有法有性下。有有性作有
縁性云意許量。其意許量。作有縁性能別之
下。帶作大有作非大有二差別。望樂爲作大
有縁性意許宗。同喩同異性。勘成異品。付
有法差別相違過也
二云。無意許量。只有性下。有作有縁性意
許。其意許下。重安作大有作非大有意許

三云。有法有性下。直帶作有作非意許右人
多用

四云。兩重一重義不定也。立者有法有性下。
安作有縁性意許。謂直擧作大有縁。而作
有縁性義。自通作非差別故。其義延及兩
重也。論意許體只一重也。言貫通故成兩
重也
  已上本作法
五云。以有性作有縁性別量。爲今作法。能
別下意許作大有縁性。遂銜著有法。故成
有法自相相違也
六云。別作法家。猶意許在有法
七云。意許在兩處。其中在有法爲本
八云。在能別爲本
  已上別作法
九云。竝用二作法古人立此義。以仁覺等
傳爲規模。可勘見
十云。論用本作法。疏斷取別作法斷噵
 今云。本作法兩重意許義。禀承之傳也。但
 一重兩重不定義爲好。別作法多義中。意
 許在二處。有法爲本。當子島御本志歟。
 以斷噵傳可得文理耳。算公法花會竪
 義。令立此義了。諸義大旨如明本記
 本作法義
尋云。以非實言。難見作有縁性意許
今云。此有多義。一云以能別言。尋見樂爲
意許者。別作法家所立之道理也。本作法義
異之。只以立者宗計。推知法有法言下意
許也。若必以能別言。探得有法下意許者。
外人對佛法立量云。我我常無初後故如
太虚空云云有法我言下。勘隨身造業受苦
樂我。不隨身造業受苦樂我差別。豈以常能
別言。知彼差別哉。又我所執我應非是一
之量。勘假我實我差別。亦爾也。准之。有
性非實量。直有法有性下。勘作有作非意許。
有何所違
二云。以非實言尋知也。非實言帶作有縁
性義故。成有法下作大有縁性意許也。故
子島依本作法義。釋勝論此因既成有性遮
非實等而作有縁性文云。先有法自相之時。
有性之非實等ト云之時。即顯作有縁性義。故
云既成有性等也云云本院私記。并同學記
等。非實言含作有縁性義者。同此意也
三云。以有性非實一重不相離性宗。知有性
下作大有縁性意許也此義明本
廣記之
 今云。不以非實言定探窮有法意許。又
 非無助成彼之義。勝論本意立有性非
 實量。成離實有性體及作有縁性別義。能
 別言能順彼意許宗。其詞包含無所遮
 故。若不詳成故難顯作大有縁性意許
 者。非實僅顯離實義。就自相量未及大
 有體何偏責差別之門哉。可知。能別言
 以順樂爲爲其功。過之求成立義。恐別
 作法家之加増也。以唯識比量爲此義
 證。不離眼識能別言。焉及色體哉。只有
 法無有此意許故。能別順成之爲言問。
 有性處必可有作有縁性意許云事。以
 何知耶 答。不ンハ爾樂爲不究竟故 問。
 設此量下。雖不究竟。有何失 答。師主
 不別立作有縁性量。此量下樂爲不究
 竟者。立者不窮宗義而止 問。別立作
 有縁性量。可究其義。以何知不立 答。
 論家中無此證。疏云。仙人既陳三比量
 已乃至勝論宗義由此悉行。非實等三量
 外。不見立作有縁性量 問。疏斷許作
 有縁性作法。可勘處處 答。其爲顯立
 者意許。以義推示其作法也。以之返知。
 師主決定意許作有縁性。其意許豈非實
 量不帶之哉。又以加言量。返知不加言
 量意許也
  重成云。勝論唯立非實等三比量。不別
  立作有縁性量。而彼宗義欲成作有縁
  性別義故。可意許作大有縁性義又
  必然也。以此二事。寄合責之。有性非
  實量。有法有性處。有作有縁性意許。
  以非實能別助成之也。其助成義者。
  順而不違之分也。必以能別言。探得
  意許者。別作法家加増義也。若樂爲不
  過法宗所成分者。自相量非實宗之所
  成。僅離實等義。不及大有體。是偏以
  離實義。爲所諍哉。彼既立者所立欲
  有之分。令有此量中。及大有體。此又
  可然。非實法宗。顯意許不足者。自相
  差別只同事也
 ○作有縁性意許帶有性言哉
相傳云。作有縁性意許。有性有義也云云
有云。作有縁性有性性言下勘置之。性者法
體也。有實體法必有能縁故。其性處有有
能縁義。有縁性者是性也 問。勝宗意。大有
同異外。全無得性名之法。何性下以實等
爲片差別耶 答。設雖實等。既有其體。性
言下豈不帶之耶。例如佛法事理爲相性
時。性偏圓成也。然而指依他體性。亦名爲
性。事亦性故也 問。聲無常量。勘作聲有
縁性。非作聲有縁性意許。帶何言哉
答。有云。有性下義也 問。有性者指有性體。
作有縁性者。有能縁之性爲言其義遙異也。
何關帶哉
答。有法差別之時。有性言有能縁性云事
曾登 見天。其有縁性下。勘二等也 問。此
義違疏。疏云。彼鵂鶹仙以五頂不信離實
徳業別有有故如此文者。有法差別之
。有法有性離實有性也
答。有云。作有縁性作字。有何由哉。有人云。
論云作有縁性故。不失其詞云爾也。此義
爾也。論置作言。亦有何意哉。先疑未除。今
推云。有縁性意許。不帶有性言陳故。置此
詞也。意云。有法有性。是有性體也。其體上
有有能縁義。仍指有性體。此體作有能
縁之物爲言不直帶言故。置作言也。餘意
許無作言。作聲有縁性等。倣于今作有作非
意許。一往所勘也。依之。可云有性下作有
縁性別義。不帶言陳。是名總意許。作大作
非大。二差別乍在有性下。帶作有縁性言
也。總意許望作大作非差別爲言也。違三
違四可准之
問。疏云。有性言陳有法自相作有縁性作非
有縁性是自相上意許差別作有作非差別。
帶有性言陳爲言
答。不爾。言陳下有二差別爲言不云正帶
言陳也。非實言下。無此二等。對之有性言
陳下有之爲言
 兩重意許相承雖舊。作字潤色未曾有也。
 意許及二重。尤有其由歟。此義可信
 ○子島疏記斷噵同異
一云。噵記意同用別作法。疏記竝擧本別二
傳。取別作法爲自實義噵又分明。但至異
文者。論指前有法自相作法。云即於前宗。
略不擧作有縁性量。而敵者進檢於立者之
意許。作有縁性爲能別言。付今過也。疏斷
顯其本意。可有作有縁性量云也。重意。論
略就非實量。遠示作法。實可有作有縁性
爲言
二云。兩處同云論本作法疏斷別作法也噵
終文明故。既云若依此者唯前有性非實之
量也。用前量爲今作法 問。本作法傳。
付違論失。論作有縁性者。言陳宗也云云
何可會 答。論有二趣。用前量爲今作法。
是正意也。作有縁性即意許作大有縁性也。
而以共許詞。説作有縁性者。遠顯別作法
能別言陳也。疏主得此意。云此言有者有
無之有也。論無此密意者。疏斷何忽用別
作法。上綱對本作法家都不許作有縁性
量。必可有改能別之量。論云作有縁性
者。即言陳宗云也。非不存前量爲今作法
之義也。疏記標別作法義。云必有別量者。
必可有改能別別作法。不可唯取本作
爲言問。記下文云。論云如即此因乃至
作有縁性者。是非作大有縁性。是共許作有
縁性也。疏云此言有者有無之有者。釋此
論文也已上作有縁性之言。正説作大有縁
性意許。遠令知言陳作有縁性者。何嫌作
大有縁性哉。明知。子島御意。偏云言陳作
有縁性也 答。不越前違論失。許有別作
法之日。論作有縁性共許言陳。非作大有縁
性云也。若用前量時。意許作大有縁性也。
非作大有縁性者。爲異璧公云論作有縁
性即作大有縁性之義。言陳作有縁性。非作
大有縁性言也。記嫌璧公之旨明見。可勘
知文次
三云。疏記廣成前別作法義。噵初文亦同。奧
文云。然論據立者等者。論據本作法。疏斷
示別作法爲言此改二卷傳。始立此義也
 問。然論據立者。以下述別義云事難信。
成別法義了。總結論及疏斷意也。何爲別
意 答。上成唯別作法義畢。可祕而已
結別作法傳也。然論以下。改一向別作法
義。論據本作法爲言大旨同前得論意。與
前別故。安然字也。此解優也者。又結此義。
既二重有結文。可知別別釋也。以此結文。
可爲至極實義
 三義中以後爲好。上綱初密立別作法
 義以多文理成之。後能案得論疏斷本
 意。論本作法。疏斷別作法云也
 尋云。斷噵安和元年注之云云其後經八
 箇年。至天延三年製二卷記各奧曰
記分明
斷噵
 改二卷傳者。時代大相違 答。噵先書
 也。文顯然故。然論據立者以下二行文。
 後被書加歟。書籍再治之間。度度副入
 別義者。常習也。即彼噵有例。二卷記以
 共許有性。爲作非有縁性體。而噵改之
 取實等。准之。疏記之後再治噵。多被加
 入別義歟
  此義具如明本。於兩處同異者。殘而
  不記。今三義豈不爲祕決哉。此詞過
  分。可恐可傷
私記下文云
 依疏見論文。聊簡不同。所謂疏上段。依
 別作法解之。此時論作有縁性。是共許作
 有縁性也。作非有縁性略大字。又與此相
 違之所相違。論闕無之。記云。論中闕無
 作大有縁性之言者。是此意也。疏下段依
 本作法解。作有縁性者。作大有縁性也。又
 是當下句所指之所相違體。故付論文。
 上作有縁性文。及下作非有縁性文。上下
 闕大字爲言
  依此推者。疏私記同噵。論爲本作法。
  又無殊相違。歟
明燈抄云○何妨大有雖非實等。與其實
等法門。是別亦容無體。不能定立大有是
有故。前立量慮恐未了。勝論意云。今應成
立令義盡理究竟顯了。故寄前門言顯比量
以未了故。是不樂宗。於中前立意内所許
差別法門。大有是有。非是同異。以爲所樂。
則是寄於言顯比量。一類宗中。矯立意許第
三類宗。於一量中。雙成如是兩類宗故。故
犯相違
 尋云。今云未了。云究竟者。若不立作有
 縁性量者。勝論宗義總不究竟云歟。若
 又成作大有縁性意許。非實言未了也云
 歟。若又付有性非實一量。勘有法自相
 未了也。勘有法差別。知彼宗究竟也云
 歟
 私云。仙人對弟子。欲成自宗。若唯立非
 實量者。顯自宗義可未究竟爲言 問。
 以非實量。成有性離實大有性。大有名體
 能顯。勝論宗義悉窮。何云不究竟哉。加
 之。作有縁性量。自義傳僅顯體。雖及前
 量。何剩如此云哉 答。前意許未顯其
 體。後意許大有指名體。有縁性顯有體。
 前意許上更兼有體之義。故燈抄云。亦容
 無體不能定立大有是有等文又案。今云
 未了者。不云勝論宗義不究竟付成作
 大有縁性意許。非實言未了也。以作有縁
 性言。能顯彼意許爲言
 又案。付有法差別作法。言陳意許相對。非
 實言未了也。以作大有縁性意許爲究
 竟爲言此付本作法所料簡也
  已上三義。對子島御意。同異可思之。
  但子島記立理之中。勝論倶義未究竟
  云事不見歟。以彼推之。第二義無過
  歟
斷云
 今云。見此問答。以加言量。名有法差別。
 有二義之中。初義者。以後量望前量
 立有法名。後義者。直此量處。亦有可名
 有法之義爲言
 問。初義者。釋不加言量也。不後量望前
 猶名有法。若不爾斷中豈不明前作法
 耶 答。斷既付作有縁性量起問。其答
 文尤付所問。可答加言量有法義。又望
 字其意分明也。但斷雖不釋前量事。明
 後量源之中。前量爲有法差別之旨顯
 歟
○子島御傳。作有縁性量有法。有意許哉

今云。後量有法可有二等意許。立者爲成
有性作大有縁性。所別擧有性之時。豈不
思此有性作大有縁性也。何況前量有法帶
二等義。上綱自許之。至後量何可廢之
哉。若有法無意許者。何爲有法差別作法。
然成法意成有法者。成何物耶。故知。前量
有法必可有意許也 問。一箇量中。二處
置同意許。甚不應道理。違三違四量不例。
彼者有法意許。與能別意許。其相異故。此者
同作大有縁性作非大有縁性差別也。若在
有法者。何再安法宗。若能別言陳。帶作有
作非之義顯者。可謂限能別。可非有法意
許 答。有性與有縁性。一法體與義也。所
別時任本意雖帶之。能別詳云作有縁性。
不可不帶。如此二處。重疊擧同義之量。
其例甚難有。故二等亙二處之例。又難有。
何強疑之哉
問。前在所別。後下能別歟。將一時在二處
歟 答。一時在也。具如有法自相所立法中
記之
或可云。此量偏能別下有意許。隨勝可論
所在故。但以能別成有法。有法自爲作大
有縁性。若以能違破之。又爲作非有縁性。
未必所違時二等意許トシテ有之。問。若爾前後
二時不同歟。若爾者前既無意許。後何始出
來耶 答。有法若決定不應作有作非者。
設雖成能別。其爭留能別。可不成有法。
而有性本可爲有縁性故。能別成畢之時。
還見有法。作大有縁性物也ケリト被知也。猶如
隱顯義。若夫於如此義。強難不許之者。於
差別相違。作能違時。如何言陳下。始破樂
爲。替處不樂爲
問。此例猶不例。彼本有二等之時。意先樂
爲在一邊。爲之引因喩。敵者作能違之時。
彼本有二等之中。不樂爲邊能被成立。成
立之時。不始出來。云替處者。能違有法也。
不所違中前後差別答。二等意許自本雖相
並。其言陳實所目之體。前後有異。本量時。
立者以眞他用爲他言所目。言陳自雖似
亙假他。意中竊差別此者眞他ナリ也不スト
假他ニハ之故也。而敵者作能違之時。以因喩
力。令彼即爲假他。一言陳雖不改。
前後所目既異也。前後雖異。不一向改反。
自本彼言陳宜如此之故也。今量又爾。有
性本或可作大有縁性。或可作非大有縁性。
而能別言陳。分明帶其意許故。雖不名正
有法意許。義之所至。不可遮之。以不可
言量。爲例。不可偏奪故也 問。前唯成有
縁性。後唯成作非有縁性。一時不相竝。何
異常例耶 答。云竝云不竝。倶無失。必
爲他用之例。如前出之
 ○有縁性事
問。實徳業之能詮言。能縁智者。若只詮三縁
三歟。將詮縁爲有歟 答。或時雖爲有。不
必爾。以三爲境義者。只知實知徳等也。心
縁境者。何異佛法所説哉。問。若爾何疏。云
同起詮言詮三爲有同起縁智縁三爲
有。詮縁共置有言。明知取爲有之義。爲此
量所立也 答。汎爾詮縁。則有所詮所縁。之
故也。今尋故。殊云爲有也 問。有
縁性者。若有實徳業之能縁歟。將有大有
能縁歟 答。二義遂歸一也。先付實等詮
縁解之。故云詮三縁三。私記云是實是徳
等。但實等不無。即大有故。能尋其源。還大
有之能縁也 問。若爾有同異性能縁。不大
有能縁。何爲同喩耶 答。直縁大有直縁
同異性之能縁雖異。不取彼。今自三句論
之。而縁三句之能縁轉二境。一轉大有。一
轉同異。所謂爲有之方轉大有。爲實爲徳
等轉同異。大有者總有性也。同異者別性。若
無大有。實等不可有。既實等有。故有能縁。
其實等有者。則大有故。有能縁之因。是大
有也。若無同異者。可非是實是徳是業。其
爲實徳業之邊。同異爲因。是以詮三縁三
之因者同異也。爲有之因大有也 問。若爾
如何以同異性爲喩。立作有縁性之時。爲
能同品。不犯所立不成耶 答。彼一往許
不無有時似同品。依實論之者。不無有遂
歸大有。故作有縁性有。成大有之時。不同
品。於作有縁能別。有二等意許。立者差別
爲是作大有縁性。其有者實大有。非大有非
有之故也
問。有縁性者。有縁即性歟。有縁之性歟 答。
先名三句能縁。依主故云有縁性。遂是大有
之能縁也。有縁即性也 問。如此義者。實等
是無法歟。若爾大背彼宗。實即常住眞實法。
徳業又各有功能故。若非無法者。如何偏
以三句上所有事。悉歸大有同異哉 答。三
句非無法。是大有同異之所有也。但今所論
者。成立大有句義。以諸有爲大有之門也。
喩如佛法四出體中。性用別論攝相歸性之
二門歟
 大有實等合縁之。離大有獨縁實等之
 時無之歟。但於大有者。獨有縁之時
 歟案立大有法門之時也。可思之
或可云。實徳業三。有詮縁之時也。直有詮
縁者三句也。其因故以大有。云有縁之性。
同異性亦有此義。其有云分者不及大有」
又有縁者。有大有自能縁也。凡實等與大
有。和合之時起詮縁。其能詮言能縁智。通
轉實等及大有上。不各別詮縁之。顯論者。
只似詮縁實等。以實言之。兼詮縁大有。其
有大有之能縁之邊。爲今宗也
 此義中又有一義。有縁者縁而爲有義也。
 顯心行解也。不境體有能縁之義
 ○違三量
尋云。因云除四大種者。簡別言歟 答。爾
也。故子島引周記。不言除四大。便有不定
乃至爲簡是過。故因云。除四大種云云問。明
燈抄引疏中卷。以除四大。及有性外。竝爲同
品。之文。非四大種既是能別也。豈以能別。
作不定過哉。故因除四大之言。顯四大外
體非無云云又太賢師作此量因云許除四
大外體非無云云又太賢師。作此量因。云許
除四大外體非無故。故知非簡別言 答。不
置除四大言。四大種來可成不定敵。欲簡
此過故置此言。以周記可爲定量。但明
燈抄釋者。子島難云。以非四大種爲能別。
四大種即成異品。而何得云豈取能別作
不定過。一切比量作不定。皆如此也。故此
抄意。甚以難得也乃至此難尤有謂。仍且
不存之。太賢師云四大之外。亦是簡別也。
故子島云。又云四大之外。云除四大。義意
無殊。倶簡不定之詞也云云
 有人云。今推善殊御意。非四大種能別
 也。色聲等望此爲宗同品。以四大種爲
 異品。望是四大種宗同品也。若爾豈作
 如クヤ四大種是四大種ナラント不定哉。燈抄
 云。非四大種既有能別豈取能別作不定
 過者。非四大種能別立返者。即是四大種
 能別也。四大既能別也。豈以能別即爲
 異品哉爲言意云。宗喩必可別物。不可
 以四大種成是四大種宗云也。非云非
 四大種能別。即見異品四大種
 定過也。擧非四大種能別宗。返顯是四
 大種宗也。就燈抄顯文者。子島難勢誠
 似難遁。能探其旨非無深志。不爾善
 殊豈。不達立破輒則。謬作此釋乎
 今尋云。唯識比量能別。立不離眼識。以
 眼識爲同喩。全同此
 有人會愚難云。離不離是體上義也。色
 不離眼識義。眼識不離眼識義異故
 也。此指四大種體。如四大種是四大
 種ナラント云。故不同彼比量也
 重難云。此又爾也。大有即四大種ナルヘシ如四
 大種即四大ナルカ爲言焉異離不離哉
 有人會云。不離者二物各別。此不離彼云
 也。今就即體。彼即可此法。如此法云故。
 宗喩一物之妨。難遁者也。況唯識比量。宗
 云不離眼識者。自體分也。相分色不離
 能反自體爲言同喩眼識者。見分也。如見
 分不離自體分爲言三分雖不離。猶立
 別分故。異即體宗喩也
  先年。於洛陽梅小路室町之亭。一因違
  三量沙汰之次。因除四大言簡別歟事。
  旁有不審。予就子島粗成其意。算公
  大朋燈抄。子島之難不留秋篠之御本
  旨云云其間問答多重。廣載別紙。今記
  梗概後學悉之
 有人又云。後見清水裏書。子島釋上
 云。與能別法同體之物成謂喩。以其作
 不定。甚可難也已上此問意當善珠之釋。
 解釋雖幽。同體之物者。是四大種。四
 大種異喩同體ナリト云歟。不ムハ爾豈非四大
 種能別。四大種異品。同體之物ナランヤ乎」
  此釋誠可爾。難決難決
 ○違四量法差別所離實等三句五句事
不可及異義三句也。所違量共不定事。難
義歟。今一義云。勘過事者。敵者進止也先徳
勘法差別之日。言陳不付過。所諍樂爲在
意許故。若勘共不定者。又不可付法差別
過。言陳既破故。不及求意許過歟。此義勢
處處記之
問。若爾何唯勘法差別哉 答。疏主欲示
一因通違三之義。何相違因外。顯有餘過

 ○有法自相無意許猶可爲相違
一義有此類。三違四量等也 問。後三相違
有意許。若無意許者。如何傳成有法耶。若
云直成者。違兩論判同異品之文 答。有
法直擧不極成法體。能別以有無或非實非
四大等言立之時。一重雖成法宗。資益成
有法。故樂爲留有法。敵者尋其遂所成。勘
有法自相也。先望能別判同異二品故。不
違兩論也 問。設所別擧法體。能別立有
無等言量可勘有法自相耶 答。爾也。則
局通對所成立自性者。謂我自性法自性。若
有若無是成有法量也。既有如是成立
於有法之義。敵者何乍知之。不付有法自
相耶。是以子島御意。有性非實量非實言。非
實爲一重。離實等有爲第二重。是表裏也。
同異性成其二重。是均等有義也已上
是仙人
量。有性離實有ナレト立也。有言即常有無
別。然者雖無意許。何不付之。是以。子島
有性有法無意許。直擧大有性。又釋能違
自他共。所違自比也。能違他比也。以之爲
實義。言同意別故無諸過者。是也。若爾無
意許量。何不付此過耶
 ○後二相違并違三違四量意趣不同事」
師主欲成大有句。矯立比量。或直諍即離。
或總立六句。別成大有。直諍フニ即離又有二
類。一者總對實等三句立三比量。如有性
非實等量。二者就實等三句中別別法門成
之。如違三量立非四大種。且擧實句中地
等四。亦可云非ヘシトモ空時等。望二十四徳句
五業句。皆一一可立故。違三量同喩云色聲
等。不取總句也。違四量總建立六句別體
旨。顯三句之能有所有實等外別有體也。以
能別言陳。可知其意。依之可云。非實等
三量。對所有實等。成能有義。故唯限三句
違四量所離實等之等言有委曲。通局甚
合違自此而起者也。能可辨之
  貞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以正本書
  寫交點訖
              法印範縁
  寫本云
  元徳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辰刻馳毫畢
  本字不分明。以證本可校合之而已
      法印大僧都覺|春秋二十五
&T042573;十一
  正慶元年九月十三日巳刻以良算自筆
  本校合之畢
          覺|春秋二十七歳
&T042573;十三
  觀應二年二月十三日夜戌刻以御本
  書寫之畢
          擬講顯意春秋
四十六
     三月十五夜於燈下一校了
明要鈔卷第四


明要鈔卷第五
 立量勘過事     矯立量能別事
 成法有法量勘同異品事
 唯識比量所諍宗事  意許三重事
          作非有縁性體
 不樂爲片差別事  不樂爲必有法上義歟
          違三違四法差別不樂
          爲體
 自比量生敵證智事
 ○立量勘過事
先内明門諍宗義。次敵者徴量意。決諍所
留。立者許其義了。後正示過相。量形種種
也。大論有二。一諍體。二諍義。諍體又有
二。一全不共許。如内外道諍神我也。二有
許不許二門。立敵共禀一教。於其所説。諍
體有無。如成觸生觸及有爲相也。然諍體。
多用有無言爲能別。或以方便言有矯成。
若以有無言。立自比他比。以不極成體。
直擧レハ有法。無矯立。若以方便言立ツルニハ。有
法有意許。如有性非實量也已上二門
全不共許
若承
共教。諍體又有二。一用有無言。成觸及有
爲相量等也。二以方便言成。唯識比量等也
清辯比量有無類歟。或
方便言歟。可有二義
但於共教諍體。設雖有
有無言。尚還有屬義之門。約體者互信故
勝論五頂有性言。猶非共教。有無之有雖
似共。遂成畢ナハ其體不共許。可思之
若成義
量。宗依多共許。無矯立義歟。但似レトモ諍義。
ニハ及體諍者。有矯立歟已上大
意也
 ○矯立量必能別有曲事
子島御意。非實言有離實有體義。又設用本
作法之時。猶非實之裏有作有縁性義云云
有爲相有法自相。燈
釋有曲。此例也
若不然者。勘有法意許無
スル路。豈直望有法判二品哉。其正意許。竊
雖帶有法言。以能別尋見之。有法法其詞
倶不窮。以内外宗對量言勢。隨義盡不盡。
可定矯立有無也。其中若用有無能別之
時。大旨法有法。倶無矯立。如觸別有體量
也。然有爲相量。初就常相。見諍在能別言。
著法自相比量相違等。設若立者。爲避此
過云非諍在能別者。其時始知別有體言
有曲如燈
釋也
有法勘意許。爲有法自相。通途
無此例。觸別有體量。諍窮于能別言。設敵
者雖勘有法意許。不伏其過就觸量法自
相比量相違有
哉別可
論之
問。依能別曲勘意許者。法差別相違
量。必有言陳曲哉 答。必有。所謂若諍在
言陳者。可犯相符等也必爲他用作有縁性
量等。皆此類也
 ○成法成有法量勘同異品義
問。子島御意。非實言處。離實有體之義。同
均等ニシテ有體之有性。非均等者。若非實
之意許故。對同異歟 答。爾也 問。若爾。有
性非有法意許歟。答。有法意許也。本有
法擧離實大有性。至能別令知其意。但能
別下。顯有性離實有體爲義。非有性體。有
法又離實有體之有性トシテ非義。體義雖互不
離。法有法義稍異也。問。若然者。能別正所
顯者。但有體義也。何勘成異品耶。若不捨
有性。而令相屬故異品者。是不相離性義勢
歟。若爾聲無常量。又可有此過 答。成法
量。諍留能別。故雖不離聲。以無常義。爲
正所立。故有同品。成有法量。諍不留能
別。及有法義。故無同品。所謂有性之離實
有體。皆爲諍。然引同喩之時。單令見成
非實義。正本意非實立有體。自有體傳
及有性也 問。敵者勘過之時。以何知此
量成有法。若能別非實。定有委曲者。其理
不爾。於有性成非實了。能違弟子。諍窮
能別哉。答。師弟不承共教。大有句既全不共
許法體也。若非矯立。分明欲立者。須立自
比用有體能別。而共比トシテ不無之有。呼
大有性。能別又云非實。不云有體。比量言
勢。不窮内明所立。而令見共比。故有法能
別必有委曲責也。若又就此矯立。非實裏
作有縁性ナリト。爲有法差別也。問。子島
用本作法之時。能別作有縁性義下。勘二
差別歟。若云爾者。豈無作有縁性言陳。勘
二差別哉。若所別下有二等者。作有縁性
義。既在能別。可同別作法。何閣能別。有法
下勘之哉。答。上綱御意。本作法時。有法下
勘之歟。凡有法差別二等。自元在有法下。
而立作有縁性言之時。其詞分明故。意許自
兼在能別處。雖然在能別者。非後二相違
本軌式。仍本作法時。定可在有法下歟
 自相量意許。自言傳求曲探之。差別見
 有二差別。以不樂爲自他相許。有對之
 物知也。不樂爲言陳也。此レル分也。
 若限此分者。可有相符。故決定又可シト
 有深樂爲知也
  建永二年七月之比。於南都新藥師寺
  但州禪門草菴。對兩三同法。奉談子
  島二卷私記之次。得此案了
 ○唯識比量所諍宗事
問。唯識比量。以何爲樂爲宗耶 答依大
疏等。以有法色下非定離眼識色。爲樂爲
歟。問。今量爲破外人離心有實境。有法
擧色。立不離於眼識。不離言遮別體。何剩
成有色體哉。離不離二門之中。離者彼此
相望顯有別體。不離言翻之。既相從門也。
豈順彼意許哉。爰知。此量不爭色體。極成
眼所行色故也。於其色成不離能縁心之
義。破外人離識實境也。答。非定離眼識
色者。心中色也。四分殊故不即。一心同故不
離。非即非離。是中道理也。竝遮増益損減。
若專成色體者何云不離於眼識。若偏破
色體者。何有法言陳帶而成之。當知。此樂
爲不同汎爾成體之量。又不偏破色體。重
意云。外人以爲。色對心執心外有別體。大
乘唯識宗。遮其増益執。外人聞之。亦謬謂
大乘宗。唯有一心。心外無物。眼識所縁。即
眼識體。非色非境。今量破二邊執也。是故
有法意許。爲非定離眼識色。色故不無體。
不離故不有別體。能別言陳。云不離於眼
識。雖破相離。不一向廢色處。不離之言。自
本不捨二門之義也。但如疑難者。偏諍
能別歟。若爾何三藏大師。恐有法差別。因
上豫置自許簡別哉。疏主解釋。擧人所知
也。況外人執境爲實。其所執實境者。當情
現遍計所執無法也。未知心中現依他相分。
大乘破之。何不兼三門。眼所行色雖極成。
其色之中本質影像等。亦有種類也。閑可
思之有別愚推。如餘處記。今
義不同學者偏成體
 ○意許三重事
言陳下等帶二意許是一
差別此也非彼是二
此樂爲遂領言陳是三
且如唯識比量。立者
意中。許置色言下有定離非定離二差別。差
別總言。以爲二類。故名差別。意中所許。故
名意許一重此二類意許相對。差別此也非
彼。故名差別。意許取此嫌彼之志。故名
意許。差別有能差別所差別。意許有樂爲不
樂爲二重此二差別中。取一爲樂爲。總言
關此意許。能詮言雖通彼此。意差別之。屬
樂爲故名差別。意中許總言陳此也非彼。
故名意許三重譬如一室内有二人。互諍
其主如二等
差別
傍人判之。差別此室主此也非
是如樂爲
不樂爲
遂此人領此室是意屬
言譬也
 ○不樂爲片差別
一云。即義相違雖無別體。成樂爲宗之時。翻對
而來。相違別義。爲不樂爲差別也
二云。敵者所許法
三云。同喩上義喩義貫在能別。故爲
不樂。不取其體
四云。以同喩爲片差別
 勘二差別之時。且取上同喩。爲不樂爲。
 正作能違之時。其義轉成有法上義了。
 故片差別體。又下爲同喩也。是又一樣
 也
五云。取同喩中一法。爲片差別
 同喩有多法中。一ヲハケテ爲片差別。餘
 留リテ皆同喩也。同喩有多物量。皆以爾也」
六云。翻前同喩有多類。一殘爲
同喩餘皆爲片差別
七云。同喩中與有法體類相似爲片差別。餘
 同喩也
八云。眞軌轍。必有法上義。不爾差別相違之
 種也
九云。必有別體。但不必有法上義
 已上九重。古今義相交。學者之案。恐不
 出此等義門歟。猶披諸家記。可録異
 説也
 ○大作法有法差別
  作非有縁性
一云。即實有性此又有二義。一云。立者所許即實
有。三松。二云以敵者邊所成即實
 有性爲體。
明詮
二云。同喩同異性
三云。即義相違清水
取之
四云。有法有性。若望立者。爲作有縁性。若
 望敵者。非有縁性也藥師寺
貞朗
五云。離實有性上別義松室
口決
六云。共許有性子島
疏記
七云。實等五句春穩
 噵云實等無五句詞。春穩云實等五句。
 恐謬得子島意歟。春穩私記載五傳。前
 四者二卷傳在之。第五噵意也。噵意三句
 可云也。同異性是同喩也。其外取實等三
 句。爲不樂爲差別也
  違三違四有法差別。作非有性有縁性
  體。准此可知。唯識比量有法差別。定
  離眼識色差別有多傳。如故僧都問答。
  并尋思記
 尋云。作非有縁性體。若是實等者。有法有
 性下。不可勘置之。與非實能別。互相差
 別。不相離故
 今云。此難尤非也。諸意許必法有法宗依
 勘之故也。若不然者。唯識比量能別。既
 立不離眼識。豈有法下。帶定離眼識色片
 差別耶。又立聲屈曲非能詮之時。有法
 聲處。不可有所生屈曲差別。所生屈曲
 能詮名等故也。方知極成宗依勘之。不
 顧不相離性方也。問。法差別勝劣意
 許。見有法眼等勘之。不爾由何分勝
 劣耶 答。彼二差別。他用能別下勘之。
 非見合有法眼等置勝劣言。彼宗許眞
 勝假劣義故也此事猶
可思
 不樂爲必有法上義歟
不必然。違三違四法差別。以同異和合爲
片差別。大作法有法差別不樂爲意許。實等
如前是等皆有法外有其體。凡不樂爲總
有三類。如明本已上
一案
更云一切差別相違。皆
取有法上義爲二差別。不爾非眞軌轍」
問。違三違四等如何 答。子島意者。以同異
和合爲有性。擬宜有法歟。同異性有一實。
和合句有無實故。假名有性。體上不無能有
自體故也。然非實等能有之性故。云不能
有四大。云不能有實徳業也
 若依此義者。勝勝傳。以臥具外舍宅等
 爲片差別者。猶非也。舍宅等上。假我所
 用義。非有法眼等上義故也。諸與有法
 類異之物皆非不樂爲
  承元三年五月十日。於笠置寺般若房。
  案此義了。聊得子島御意歟
子島斷記云○問。且第子不云實徳業上能
有之有有和合無實。云和合句上不無有有
和合句無實之人也。故猶可成有無實故因
耶 答。此義不然。今言有性者。加和合句
上能有之性云有性者。可如所責。然而。立
敵本意。只諍實徳業三上能有之性別有別
無。故只擧實徳業三上之能有云有性也。不
諍同異和合上能有之性別有別無。故非加
彼和合上能有之性云有性。故弟子雖云和
合句上不無有有和合句。有法加其和合上
能有不擧。云有和合無實之言。不可遍
有法故。猶有無實故因。弟子不成也此義可
祕之
 准此釋。和合上不無有。有和合自體故。
 是能有之性也。仍得有性名。有性非實量。
 正有法之體。唯取三句之能有性。不通
 後二句。然有性言。其義亙彼不無故。横
 來爲不樂爲也 問。和合句轉有一實因
 哉。答。不轉。若許轉者。何云即九句中
 第六句也哉別可有
沙汰
 ○違三量法差別
  不能有四大非大種片差別
一云。即實有性觀理明詮等古
徳多用此義
二云。同喩色聲等隆光
律師
三云。即義相違大安寺仁
覺僧都等
四云。實等五句
五云。共許有性
六云。同異和合二句子島
七云。徳業同異和合及空時方我意注釋
法務權僧正
 多傳中且取子島傳。同喩有衆多法中。
 取與有法其義相似之法。爲不樂爲片
 差別。實等三句法體也。大有實等能有性
 也。擧之爲有法。同異性和合實等之能同
 異能和合性也。故取分爲不樂爲差別也
 如明
或同喩色聲等唯徳業兩句也。以何
 知者。有性非實量就總句立。今量望實等
 三句中細分法門立非四大種也。故同喩
 又取徳業兩句中色聲等細分法也。同異
 和合不分別法數。何取之哉 問。若爾
 同異和合二句同異二品不攝歟。豈許第
 三雙非之物哉 答。一例法中有二品不
 攝之物爲第三雙非。同異和合總句非細
 分法。何爲今量雙非哉 問。餘義有何
 失 答。即實有性義中又有二説。一者敵
 者所許法。二者立者所許。即實有前義難
 依敵者所許法立者言中難帶是一又有法
 自相所違量可有有法差別過。以即實
 有可爲片差別故是二聲無常量以敵者
 所許非識反無常爲不樂爲。可付法差
 別相違過是三後義一往有謂遂不立
 問。彼傳意何 答。師主説實等三句了。陳
 第四有句。弟子不許立即實有。師主暫許
 之越説同異性。終成離實有性。其中間
 所許即實有爲不樂爲差別爲言問。此理
 可然。何不用 答。師主中間縱即實有性
 者非承伏。只止諍論。遂立同異性了。欲
 成離實有性也。豈爲立者所許哉 又
 有法自相所違可有有法差別過。如先
 傳。又無其證
 即義相違并同喩色聲等。傳如常難也。實
 等五句義并注家傳。不遁同喩爲不樂
 爲之失
 共許有義恐又不爾。疏云。實徳業上能非
 無性故成所別既能有法也。何云不能
 有四大哉。又有性非實量非意許離實有。
 言陳不無隨亡。准彼非能有四大非四大
 種樂爲宗。共許有性亦隨可亡。誰替處言
 陳哉
  諸義是非殊恐多覽。可有用意之
 ○違四量法差別
  不能有實徳業離實等有法
一云。和合句子島  二云。共許有
三云。即實有性 四云。即義相違
 亦依子島 問。何故以和合句不爲本
 量同喩 答。無離實等有性義故。子島云
 離所和合無別體故也 問。若爾許非無
 故之因何得轉 答。非都無故 問。若爾
 如何爲不樂爲。不樂爲者。離實等有性下
 帶言陳。和合句無離實等有性義者難
 帶言 答。上文云。和合句離實等有別
 性云云問。若爾何又不爲本量同喩
 答
 ○自比量生敵證智事
立者所立法門雖敵不許。以自所許法門
案立三支之時。敵者又入彼宗義探其三
支。立者若於自宗能立三支。非無敵生決
智之義也。但非敵者自宗所許義。故非眞
決智 問。若爾立自比量有何果利 答。
且以自所許法門立自比量先令信所立
宗義了。又以別道理成立自許法門之時。
敵者信彼法門之時。返先所立量生眞決智
也。譬如證第八識引大乘經。此時小乘任
彼所説。且許第八識。然而總不信大乘經
佛説義。故説第八識之文非至教。故不爲
定量也。以七因等成立大乘經佛説義了。
於彼所説第八識能生信解。此義可爾
問。立他比量。立者自悟智生哉 答。入他法
門生悟解故。自悟智亦生。不如共自
 陳那菩薩者賢劫之一佛也。於慈尊因明
 處弘宣既重。望内院待下生之者。誰不
 結縁乎。爰諸師盛異説太繁。一義之首
 尾難續。正路之通塞易迷。須仰師説。不
 可自由。但命世碩徳誰無相承。然猶返
 覆而瀝思。未必守其杭至于予者。偏
 依憑子島御説。時世遙隔血脈雖絶。志之
 所之指南無貳。將來引接深思機縁之
 故也。仍普通名事就彼本旨粗加潤色。
 其中前後製作非無參差。還彌可推雅
 意。予憖迴學窓之昔。素飡過人。永就閑
 居之後。丹底大改因明之事都非涯分。而
 往日知己邂逅入來之時。合談自有及法
 門。若暗推在胸。任口言之。言而去去而
 忘。殆似空鳥之迹。今年秋比。聊加覆審。老
 眼病力不堪自記。仍誂算公綴其新舊。
 合十八卷。分爲二部。初十三卷號明本鈔。
 相承本義先後愚案等自他異義廣記録
 之。後五卷者名明要抄。傍論別推同法潤
 色等明本之殘略注載之。遺漏尚多。何足
 後悔。于時建暦壬申歳冬十一月一日。於
 海住山老宿坊終其篇矣
              沙門釋貞慶
  批者以御口筆愚僧記之或消或入
  前後散散仍後日書改之  良算
  貞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以正本一時
  書寫校點終功了
  弘安元年十月十一日書寫畢同日一
  校畢          執筆釋乘信
  先師故竹林院權別當乘範被校合畢
  同二・六・十五日以正本校之畢 在判
  此抄者因明之奧藏立破之淵源也。携
  于道之輩誰不欣求哉然而學疎位淺
  之族不及聞其名字。爰先師兩法印
  乘範
實寛
者共爲一宗之棟梁。同爲二明之
  獨歩各帶此書以爲祕決。而予自入
  學之當初。常隨于實寛法印。承傳二明
  之大義之間。於此等重書者。須相傳
  之處。彼法印被離一乘院家之刻。予猶
  爲祇候身之際不慮止音信儀之上者。
  自他本意相畢。其後依附竹林院法印
  乘範兩三年或讀大疏并二卷私記。或
  不厠餘人。校合明本抄。如此連連傳
  習因明奧旨。而弘安七年九月比。上綱
  臥病席之時。此書有一見志之由。出
  微望之處。返答云。求法之志尤切也。師
  資之儀是深之上者。更雖非慳惜之限。
  年齡猶淺有憚于校仍進置此書於一
  乘院僧都御房。若至探題位者可。被
  許一見之由所申置也云云其後無程
  入滅。哀歎難休。於是同八年十月一日。
  蒙探題仰之間。申入子細於一乘院僧
  都御房之處。任申置旨無相違。被借
  下之畢。仍一部五卷。一見之次相語或
  人令馳筆畢。於戲鑚仰日淺雖憚備
  探題之重職。稽古時至遂悦見掌中之
  祕要。是則權現冥助之感應。先人提耳
  之遺徳也。感涙難抑歡喜餘身矣
  于時弘安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印權
  大僧都印寛年四十四
戒三十五
  弘安十年六月日。以中南院之本重交
  合畢。云或本者是也 法印權大僧都
  印寛生年四
十九
  元徳第二之冬子月中旬之天。至鶏鳴
  走兔毫畢。願以鳥迹之功。飜考龍花
  之縁矣      僧正覺|春秋二
十五歳
  正慶元年十月二日亥刻以良算自筆
  本校合之畢。尚可覆審耳
              二十七歳
  貞和四年冬對盛曉僧都口決請談了。
  現在傳授四人之内餘人未許可矣
  同五年六月一部一見之次記之耳
         前大僧正御判四十三
  觀應二年三月十三日已刻於花林院御
  所書寫之畢  擬講顯意四十
六歳
   同十九日夜於寶積院御所一交畢
明要鈔卷第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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