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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要抄 (No. 2282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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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通對所成立。先後對後陳所成立。其趣
 猶異也。第一對。體義敵者未知。成立令
 知。爲所成也。是故體云所成也。前後
 對。有法元不爲所成。以喩例成能別。故
 後陳云所成也。今成假他力。助成義也。
 重意云。前後對約在所。此置物所成。彼
 置物不被成之習也。局通對所成。立者前
 本有。若體若義爲我所成。若法此體此義
 無之物。并雖本有。他共許。已知有之
 物。今不成。對之云所成也。又局通對。
 不以後説分別先陳。分別是先後對也。
 局通對意。義是體上在故。通有法也。是
 故雖同向上。二對意異也
 ○言陳意許對自性差別宗依宗體
先案云。宗體也 問。與局通何別 答。局
通先定兩宗所諍體義。是宗體也。先後成其
體義。宗依也。言許顯所諍留居之處所也」
又今推云。宗依也。意許言下別義也。須擧
言陳之物。言下意許也。故屬宗依 問。必
爲他用量能別。神我他用意許。非所諍宗
哉。尤可言宗體 答。其以眼等之神我他
ト云不相離性宗。爲宗體也。只云神我他用
之分。更非宗體。其言下神我他用。屬言陳
他用。爲宗依也。宗依表裏。分爲言許故

問。纂釋比量所諍。云或諍言顯。或諍意許
准之言許對。所諍宗體也。不爾豈諍宗
依哉 答。彼釋局通對也。局通對。所諍體
義。留居四宗。不同
 ○能違宗有意許哉
若有者。義斷云。即四相違因。所違者是
無者。有性非有性能違。豈無意許哉。擧共
許有爲言陳。非離實有性故
今云。本量既以意許。即言陳了。牒之擧有
性者。則是大有性也。只言略也。直擧大有
非之 問。本量又可爾。有性與大有性。言
廣略也。焉異能違 答。本量言許。實二重
也。矯立習必帶意許故。能違是遮詮。直非
彼意許。何及兩重哉。若能違有違許者。非
有性能別。可有意許哉。若許爾者。意許豈
在二處哉。又諸意許唯成其法。不可有法
トシアル意許
 有法自他相能違自他共之次。可沙汰定
 之
  建暦二年八月九日。複審之次記之。
  同法正覺院右筆
  貞和五年五月二日交點了。去三月以
  正本即交合彼御本了。何非末代重
  寶乎于時洛陽
淨菩提寺
               法印範縁春秋
六十
  元徳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夜半對紅燭
  馳丹筆了
        法印權大僧都覺 春秋
廿五歳
  正慶元年九月十四日未刻以良算自筆
  本校合訖二十七歳
  觀應二年三月三日夜於燈下書寫終
  功畢
             擬講顯意
  同十五日寅初於寶積院御所一交了
明要鈔卷第一


明要鈔卷第二
法自相敵者佛弟子傳 通二宗義
有二釋義
第二作法分離事  因喩之法不應分別

法差別意許勝勝勝劣二家大綱
與所立法勝劣差別文
          注釋三過
不樂爲與能違宗同異
積聚性因違法自相事付臥具上神我
用勝義有無
神我用勝意許宗義准不顧諍
 ○法自相敵者
子島存佛弟子義。九句因記。改古徳疎説。
更加今案。以爲祕決。疏二卷傳。雖云勝論。
其非實義。只任九句疏。一往擧之。不如餘
處分明説歟。今案此意。自宗既有眞正量。
何閣之取外道疑因哉。設以衆多理。雖成
勝論傳。恐難對此一道理。四種相違。前邪
後正。其後正者。皆佛法也。破外道邪宗。顯
佛法正理。能違定可自宗。又二家雖同立
無常理。勝論所立。猶異佛法。豈以之爲至
極正理哉。疏對二師擧二正佛弟子傳。
至極證也。陳那説二。倶是正因者。指理門
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文。故演祕域龍何
乃斷爲正因釋。勝論傳會通不及。又略纂
釋。可爲明證此外雖有佛弟子文。不
及此等釋。仍不出
問。聲勝二宗。在劫初諍聲常無常。足目取
之示九句因。陳那豈不取耶。又因明通
外宗。可先トス外量。外量中。聲常無常諍。其
相易知。是以九句皆以聲諍。爲其作法。仍
不可奇他事。軌轍自昔有之事也
答。足目仙人。梵王化身。勝論外道之師也。聲
論者鵂鶹之末計。從勝宗出。如此次第者。
足目出世在前。聲勝立論在後。足目豈在
前判後量邪正定賓疏等可
見合之
仍此道理未定歟。
況九句中。第五所聞因。已對佛弟子。豈劫初
立敵哉。方知九句眞 似。雖始劫初。僅示句
句相。未指其作法。陳那以後。顯實正理。以
佛弟子所立爲二八正因歟
問。佛弟子義。雖有諸文。勝論傳會之。無殊
相違。至明九句立者疏文者。慥云勝論。尤
難會歟
答。會彼文有多意。一者道詮云。二八句立
者有二。一者勝論。明九句文。二云佛弟子。
明二正文。約一相義勝論師也。若據盡理
佛弟子也已上
取心
今案此傳。諸行無常。佛教所
説。勝論所作無常道理同之。而彼師立聲
性故。遂雖犯過。聲論愚鈍。一時猶不犯
過。故一往是正。暫爲正因也。然而遂犯違
決。非眞實正因。佛法永無過。故爲之至極
軌轍。九句疏文。擧一往正因爲言二者勝論
者。佛弟子也云云此傳意者。佛法九十六道
中。最勝論者也。故名勝論。三者所立同故。
從初云勝論後二傳在
忠最私記
此三義中。初傳尤好。
第三義又有深志。可受口傳。第二頗難

  纂要問二五句諍
就佛弟子傳。有二義。子島第二句。道詮第
五句。二傳皆叶纂。且依子島。纂問
四兩句。聲勝二師。既爲立敵。若爾第二句
犯違決。九句何無違決爲言
答。意第四句。據別立敵而説。即對佛弟子
也。不同常習。准何知者。第五句所聞因對
佛弟子故爲言
問。彼記云。長途所定。勝論與聲論。相對爲
立敵。而理門頌中。所作因。不爾者是何義
耶。理門九句外。指何處云長途耶。若指相
違決定處者。彼一處也。此又一處也。以何
云長途。不何云別耶 答。外道因明師。示
第二句。多取勝論量。從劫初來。相承有迹。
九句疏。即依彼常習。一往以彼爲第二句。
以之云長途歟。至陳那探其實。以佛弟
子量。爲第二句。以勝論量。爲相違決定作
法也。不只云九句頌。云理門頌中。其意在
之。演祕云。域龍何乃斷爲正因者。若不指
九句頌者。更指何處哉。以之可推纂意
問。理門僅載足目頌。全不云改立者。以何
知更取佛弟子。彼十四過類。即依足目説。
可知依往古立論 答。理門以勝論量。爲
相違決定。僅以現教力。斷爲正因。豈以一
量。爲正因疑因二作法哉。是知理門第二
句。是佛弟子也。以第五句立敵准成之。纂
主問答旁有深旨。但十四過類。多分依足
目者。以分別因喩等。不爲眞過。是依足
目義也。何必付勝論量示過類哉。
  已上往日愚記
古云。聲論聲常量。有二敵者。勝論及佛弟子
也。聲勝二師。同劫初出。諍聲常無常。對論
敵者。勝論非佛法。而佛弟子後代出。更朋
勝宗。所立既同。故兼爲敵者也。九句因疏。
指同時敵者。云勝論師。處處隨宜。擧佛弟
子也。凡因明通内外二道。佛法以前。久用
勝論。爲二八正因。設雖取佛法所立。豈忽
捨古來正因哉。所作無常道理。内外既同。
不可取此嫌彼矣 問。纂要問答。通二敵
者。解無違決歟 答。唯就佛弟子。釋無
相違決定也。疏爭勝論。纂加一類。或纂問
答第五句。第二句立者未解釋也
 往古大堂。多用此義。修南院法印惠曉
 立此義云云以文軌疏爲證。如聲者對
 勝論等者。等佛法也。二家互有徳失。勝
 論傳取同時敵者徳也。一往正因。遂犯
 違決失也。佛弟子義。無疵正因是徳也。
 擬宜爲敵又失也。陳那載足目頌。廢立
 九句之時。二八句竊兼二師。勝論古來正
 因。任足目施設。佛法眞實正因。自更所
 加也。可得此意歟
  此義不異勝論傳。但彼取勝論。爲正
  敵者。佛弟子兼取之。此義竝取二師。
  無其兼正。仍二義稍異也
今又推云。法自相敵者。大有二釋。九句疏取
勝論。是爲本義。纂要問答等者。取佛弟子。
是疏外別釋也 問。纂要爲別釋難用 答。
凡製纂要。可知其意趣。一者助疏釋。聞其
幽旨。二者疏外述別釋。顯義多途。其中今
就疏取勝論。問何故九句無相違決定也
答。中理門頌中據別而説者。改疏釋據別
立敵而説爲言疏上下多述佛弟子者。不正
擧敵者。只明能立正因也。臨處處文。各可
會也○。淄洲釋中。無勝論文。略纂明云佛
法。撲揚又同
  學者定不受此義歟。但有大所存記
  之。
 ○第二作法分離事
子島九句義私記云
 ○因喩之法不應分別事
有云。清水纂注云。論存委曲。纂主論外案
本意也。但不非論師也已上今推此意。廣
百唯識因明異理門正理者。禀承之旨也。
准之。廣百論委細分別是無常故之因。非
域龍天主等軌式。論主存委曲。實分別因
也。爰纂主云亦不應分別者。論主委細分
別乍許之。論外案理門正理本意。云不分
別也。因喩之法。不分別。依總法建立比
量者。因明大綱故也。仍此因亦不可分別
爲言
 此義同法算公之所案也。微妙微妙。誠得
 清水御本意。愚老永歸此傳了
 ○勝勝勝劣二家大綱
勝劣傳。以立者本意。爲至極道理。以淄洲
處處釋。爲至極文證。諸差別相違眞實軌式。
○不如燈釋也無有別法
與七相違
難勢所滯者。能違
宗在不樂爲外之一事也
勝勝傳以相違義爲本。依能違宗。成不樂
爲。爲至極理。依此見者。諸文皆證據也。立
者前無不樂爲。是遂所留難也。自此入別
韻。以敵者前義。爲不樂爲。違背非一。設以
同喩即義等。欲成之。根本道理頗弱。所謂
二差別。即爲所違能違之義。空失故也
二他用傳。以立者本意爲先。大得道理。但
能違作法之時。用勝字故。還見者。意許自
本。可置勝等言
問。付勝勝勝劣二家。料簡衆量事。何義猶
相順耶。今云勝勝義者。以之其趣易得。謂
順衆量。而恐猶疎也。以淄洲釋爲定量勘
見。勝劣義還順衆量歟。但衆量之貌。種種
之間。末學輒難成敗。若不辨異門之通塞
者。拂過甚難歟
問。疏與所立法勝劣差別之文。順何義耶
答。勝勝義中若樂爲兼二者。似巧得文。然
猶失差別相違大綱。以勝劣字。即爲勝劣
證。雖似淺近。還是本也。論疏斷纂。只有
此文。自餘皆迂迴也。任ストレル證。優劣
可知。所拘纔與一字。會釋非一。見文本意。
全無相違。問。以假他用勝。乍非樂爲非
不樂爲云事。雖會未遁於勝勝義無拘之
難哉 答。爾也。此事非今量中一難義。立破
淵底也。後三相違。古來所諍來。皆此類也。
清辯比量。勝軍比量。唯識比量等。各皆有
別樣也。凡以詞難盡以此等義。須知道之
故質。以餘常事。勿奇妙旨
 注釋難勝劣差別付三失。今於勝勝義
 還付三失
 一差別不成失
夫差別者。自相之上所帶別義也。二明自共。
雖有多重。無不體義。而假他用勝。非立家
義者。既殊泛爾共相之義。互不貫通。何名
差別。若云雖一意許。通言陳故。名共相
者。勝論比量。離實大有。亦有性義。通言陳
故。可名差別。何稱自相。若云勝論宗。無
二有性故者。亦數論宗。亦無二他用勝。何
名差別。若云兼立敵義合爲二差別者。師
弟二有。宜爲二等。若云此量同喩假他用
勝。通意許故。不同有性量者。唯識比量定
離色者。無通同喩。何爲差別。如此推徴。相
例不遁。加之二勝之家。以差別義。即謂相
違。二義混濫。深雖勝劣。差別名義。如上已
述。言相違者。以因喩力。作能違時。違害
本宗。初得其名。未作能違量之前。雖名
差別。不稱相違。而以遂可爲能違宗。在
意之時。固令違返。恐不正理。一自相上。二
箇共相。雖義差別。不如水火。何以一宗之
所許。稱差別不成乎
 二文義不順失
勝劣之言。疏有誠文。二勝之説。都無明據。
捨有取無。不順之甚也。疏云。此中義説。若
數論外道。對佛弟子。意欲成立我爲受者
受用眼等立量本意。無如此文。既以神
我爲樂爲宗。其餘諸義皆不樂爲。何況假我
受用。敵證皆許。成スル&T069222;。金七十論云。
聚集爲他故。異三毒依故。食者獨離故。五
因立有我今積聚性因。必爲他用宗。則聚
集爲他故義也。矯立作法。言陳雖共。立者
本爲。全無異途。故論云。如是亦能成立所立
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二差別遂分能所違。
可知只是眞 他假他也。疏文云。然眼等根不
積聚他實我用勝用親用於此受五唯量故
者。樂爲神我用勝也。云由依眼等方立假
我故積聚我用眼等劣者。不樂爲假我用
劣也。云然以假我安處所須方受床座故
於臥具假他用勝實我用劣者。明同喩之
返爲異品。云今者陳那即以彼因與所立
法勝劣差別而作相違者。結歸法差別相
違也。明知。二差別體者。眞他假他也。眞假
如次。樂爲不樂爲也。樂不樂爲如次。用勝
用劣也。若加其言。唯云勝劣。若指其體。只
眞與假也。勝勝之宗。以假劣從眞勝。合爲
樂爲。若爾不樂片差別者。其體何物。數論之
宗。眼等有法上。無假我用勝義故。若云敵
者前義者。何纂要云二共許有假他替處。
不只纂要。多有違文。若云雖不所別之義。
以同喩臥具之力。言陳之下令有假用勝
義。不是正取同喩者。具義之物。必有其
體。其體則或所別或同喩等也。若以同喩令
有其義者。既是取同喩爲片差別之傳
也。若云其體雖同喩其義通宗下者。猶未
脱無別體之難。作遮詮能違之量。無替處
物故。設云同喩臥具替處者。其時又同喩
闕。若云能違宗能替處。所謂佛弟子所成眼
等上假我他用勝義者。敵者宗替處可然。爲
義之所依。能有其言之物。立者前無之故。
根本既唐捐。枝末何成辨。可謂立者前眞勝
假劣之中。成假非眞。替處能成。勞求他法。
皆不可古徳一義。以彼同喩爲片差
別。今不直彼義。而諂ヘリ其趣。縱亦雖義非
實共許。無體取義燈家所破故。況假我用
劣。本在立宗。何屬之樂爲。勞求餘義。謬入
異路。通塞悉翻。不可具擧
  衆量相違失
所擧衆量對比。今量未知。誰違誰亦順乎。
二勝家以一宗所許。謂不相違。所付衆過。
皆從此起。若言陳下均帶故。則衆量差別皆
不相返。若違害於本志故者。此量二等亦
成相違。若如作有縁性作非有縁性。其詞
相違。此量殊彼者。積聚不積聚。眞他假他。
亦大相翻。何義違無。若不立敵相違宗者。
能成假勝。能破眞勝。遂則立敵之相違也。
若論初者。作非有縁性體者。或共許有或實
徳等。仙人許之。言陳同帶。相竝而存。何云
相違。若彼諸比量不樂。亦敵者宗者。自執別
義。不足爲證。凡此量二等意許。倶爲有法
眼等上義。立者宗計自本必然。而陳那菩薩。
立破之道縱横無礙。共許假他之上。僅置勝
一字。不失本宗之假他。又不乖佛法之宗
旨。然能得破立者樂爲神我用勝。問答往
復。盤石遂摧。旨趣最妙。誰不疑惑。若同常
例。還失玄旨。五蘊和合。假有作業。總爲別
依。似用眼等。以其功能。名受用勝。彼勝則
堪能義也。未必對別神我用勝。以同喩臥
具等假用勝非眞勝之力。立者還生相違之
智歟
  與所立法勝劣差別
今云。勝劣差別者。二等意許也。所立之宗法
自相下。眞勝假劣。樂爲不樂爲差別也。與者
爲也。是則所破也。作能違者。所違能違。和
合所成也。以不樂宗。爲能相違。令所違眞
勝宗。成相違。是皆作法能違之事。所令被
也。故論云。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
積聚他用疏則釋此文之中。所述義也。
論自本於樂爲不樂爲二差別。違樂爲成
不樂爲。總指此所違能違爲相違作法之所
由也。而學者偏。以能違一邊。名相違爲
疑。常途雖然。依實亙二立相違故疏上文
云。相違義者。謂兩宗相返就中今文本意
者。非法自相。亦非法上一切差別皆作相
云云其所遮餘差別者。有漏無漏常無常。
作彼縁性非彼縁性等。衆多義。於他用可
分別。此皆不今所成。又或加唯字。或置親
字等。皆非立量所諍。唯於眞他用勝假他
用劣門。可論之爲言約解釋本意。以遮餘
差別爲先。然而對與言。令連續文章之義
不可無。仍望能所違置令被也。故與字
不違爲言
  私案非一。其中此義無殊難歟。餘如
  明本
  不樂爲與能違宗法同異
尋云。衆量作法。不樂爲意許。與能違宗。其
詞無異。作非有縁性。及定離眼識色等也。今
量何有不同哉
今云。不樂爲與能違宗。體有同異。其體若
同。必改其言。如必爲他用量。體若異者。不
改其言。作非有縁性等是也。若體同不改
言者。立者前二差別。相雙自本有之。設雖
立不樂宗。樂爲宗何已哉。不相違故。又
立敵宗義。應無差異。作非有縁性。能違
之時。即實有性也。定離眼識色。心外所執
色也。與不樂爲其體實異也。不樂爲共許
者。言分也。假我用劣。劣字本言陳加故。改
之無過也 問。何有同異二類 答。有法
上義爲不樂爲之時。與能違宗同體也。假
用差別即其類也。若不爾者。必以前物爲
片差別。能違宗法。有法上トシテ立之。故改
不樂體也
 得此旨者。以敵者宗。爲不樂爲者。決定
 謬也
 ○積聚性因違法自相事
子島疏記云。眼等必不爲神我受用
記云。非我用。平備云。必不我所用。道詮云。
不眞 他用。明詮云。眼等必爲神我非用。此
等作法詞。雖小異其意大同。我者神我也。
用者用勝也。具可見記文
問。能別不成失難遮。答。子島釋云。爲破
於他。就他宗立故。無不成失也云云准纂
要云。爲破於他。就他宗立。雖有所別所
依不成。而不爲過。可得釋意。法自相者。是
法自相也。故記云。此望立者。自法自相相
違故。能違就他宗作之云云望數論自宗
犯過。名自法自相也。准向三四因皆自比
違自之釋。以本立者爲自也
 疏云。若言眼等必爲我用。能別不成。闕
 無同喩。積聚性因。違法自相。臥具喩有
 所立不成我若非神我者。何付能別
 不成哉。用若非用勝者。豈有所立不成
 哉。既望本量宗。有所立不成。准知爲能
 違宗。能同品也。仍不犯所立不成過也
  明本所記。聊似有煩。今直得疏旨歟。
  子島御傳。全無風情此趣也
 尋云。臥具上有神我用義。設立必爲神我
 用。何有所立不成
 此有多義。今成一義云。立量之習。共比
 因喩。必須極成。臥具上有神我用義者。
 立者宗計也。既非共許。何爲喩哉。假用
 義立敵同許故。爲共同喩也。違他順己之
 故。能別雖立我用。同喩須共。故不取臥
 具上神我用勝義也。共許假用。望神我用
 宗。非同品故。有所立不成也
  可勘見明燈抄
 ○神我用勝意許宗。義准不顧諍
相傳云。不顧論宗傳爲佳如本
先案云。偏傍義准宗也如明
更云。意許宗者。四宗相攝。頗不定也。若樂爲
不樂爲相對。不顧論宗也。立者正欲成立
之宗故。言陳意許相對。傍義准宗也。言陳法
自相。爲正所諍。意許後三宗。名傍所諍此
意也。一切比量。對敵正所諍者。言陳法宗
也。以之爲不顧論宗。意所諍者。非言所陳
故。名傍義准也。重言之者。決定不顧論宗
能別言陳也。決定義准宗。無常宗傍成無我
宗等也。無我宗非言陳。又非正樂爲故也。
意許宗樂爲故。不顧論宗所攝。非言所陳
故。亦義准攝也 問。疏云。既於因過説法
差別等者。偏攝義准。不見攝不顧論宗
答。欲釋義准名宗之義。擧法差別所違宗
也。雖意許宗二宗不定。今論攝義准之門
也。無我宗義准雖顯。名宗之義隱。故今不
擧之。下文云故於宗中傍有義准即四相
違所違差別者。言陳意許相對論傍正也
  度度愚案中。今得實義歟。可祕可祕
  貞和五年五月八日。以正本書寫交
  合畢        法印 範縁
  元徳二年十一月十日子夜雨中馳筆
  畢        僧正覺 春秋
二十五歳
  正慶元年無射下旬以良算自筆之本
  校合了        覺 行年
二十七歳
  觀應二年三月九日夜於花林院御所
  書寫之畢      擬講 顯意
  同十九日夜於寶積院御所一交了
明要鈔卷第二







明要鈔卷第三
有法自相
 矯立事     不立離實有體能別事
 以同異性望有性體勘成異品事
 所立法二釋事  今量所立法事
 所立法異義
 ○有性非實量樂爲宗在意許事
問。今量欲成有性離實等有體之義。有法
擧有性。能別立非實。見其不相離性宗。立
離實大有。破即實有性。立者樂爲。既顯于
言陳。何爲矯立量哉 答。師主安立六句。
六有句即其隨一法體也。弟子以彼能有。即
于實等體不許有別體。仙人欲成有性
之體立今量也。若顯成此體者。有法立我
有性。可用別有體能別。而有法無簡別。擧
共許有性。能別立非實。不顯成有體義。可
知有法有意許。所謂離實大有性也。能別
有表裏。言裏矯成離實有體義也。凡敵者
以立量言支。對内明門爭。其義若不窮者。
知立者矯立。勘意許探樂爲也
 ○不立離實有體能別事
問。立量之習。言陳欲盡自樂爲。同喩力所
及之義。必能別立顯之。與同喩等シキ。非
不極成故。同喩若不及者。置而不立。而同
異性既具離實有體義。能別如此立者。所立
可滿足。何用非實言。不立有體宗哉
答。若立有體能別者。仙人本意可窮哉以
否。若立窮者。未顯離實大有名體。比量樂
爲豈得究竟哉。若雖立有體。爭未窮者。
不如矯立 問。以有無能別。成有法體。比
量之一也。如是成立於有法者。是也。仙人
立有體能別。成立有性體者。宗義豈不滿
足哉
答。比量雖有自他共。以共比爲本。仙人爲
成大有性體。安立共比之時。若非矯立
者。必可犯過故。有法帶意許。能別置矯
言 問。大乘所立無性比量。觸別有體量等。
有法擧體。能別立有體。全無過 答。彼立
敵二家同佛弟子也。有法直擧共教所説法
體。故全無不極成。不同弟子未從仙人之
前。不許大有體。重意云。擧共教説。敵者許
其體故。能別雖爭體有無。猶是爭義之類
猶可問答。
如別卷記。
問。唯識比量。敵者中有外道。有法色體豈極
成哉 答。彼擧眼所行色。是内外共許之法
體也。不同師弟諍。況彼量矯立作法也。不
可爲難此事可
有別義
 ○以同異性望有性體勘成異品事
問。有法擧體。能別立有無言之量。亦可爾

答。彼以法成法量也。不同有性量 問。以
別有體能別。既成立有法體。豈同聲無常
量但成法哉 答。以有無能別。成有法體
之量。多是自比量也。有法直擧不極成法體。
全無意許。能別云別有體。不矯立故。爭留
能別。不同有性量 問。有法擧體。能別立
有無之量。有但由法故成其法義。無如是
成立於有法義歟 答。可有二門。理門論。
專明正比量相。而正比量成體。多以有無
能別。引敵證智。因喩力之所及。唯法而非
有法。然而能別宗成立了。有法體自成。是故
非無如是成立於有法之義。就立量門論
之。唯成法量也。矯成有法之量異之。初
重欲兼體故。其義若不立。即犯後二相違

 ○所立法事
略纂有二釋明燈
抄同
其中存所立之法釋。同疏
總宗中法之意故 問。所立之法者。極成能
別歟。總宗能別歟 答。有二義。一云。極成
能成也。二云。總宗能別也 問。以何爲正
答。總宗能別義。叶疏釋。總宗中法者。簡極
成能別故。又相似體類者。不離聲之無常
也。汎爾無常。彼此一物。何云相似哉具如
明本
或所立即法之釋。非無其謂。凡所立者。局
通對所成立也。設法設有法。立者樂所欲立
者。皆得所立名。其所立必爲法而成之。故
云所立法。所立謂宗法謂能別者。是意也
問。若爾何云總宗中法耶
答。對別宗以總宗云中也。意者。有二門
之中。今取此門云中也。不於總宗更有
二分。若存此釋之時。所立即法也。而成法
之量。所立者實屬能別。故法義顯也。若成
有法之量。所立雖是有法。以其有法猶名
所立法。以方便爲義成之。令見是法。此門
得所立法名也 問。若寄能別立法名者。
如何乍置有法。猶名所立法哉 答。前於
法處爭故。立所立法來之物也。仍雖在所
別猶名法。若見所別亦名有法也
  已上總成二釋了
  今量所立法
有性者言陳也。離實大有性者意許也。非實
者能別表也。離實有體者裏也。師主安立今
量之時。先擧有法言。意許置離實有性體。
是名有法意許。能別立非實。欲成離實有
體之義。是故。今量所 立法有兩重。先有性
與非實。互相差別。有性之非實名所立法
一重以非實言之所成。離實有體之義。望
有法。名不相離性。所謂有性之離實有體也
二重同異性望二重所立法。皆均等也。故爲
同品。雖有性體非正所立法。立者竊欲屬
法。故勘成異品也 問。其屬法義如何。若
依所立之法釋者。所立設雖攝有性。法是
所立之一分也。唯可限離實有體之義。望
所立法剩二品之時。豈以同異性非有性。
剩爲異品哉。若又存所立即法釋者。其所
立者。能別法宗也。望法無寛狹。若所立及
法。皆通有法者。聲無常量。豈以聲爲所立
爲法。以瓶望彼爲同喩哉。所立法雖亙
四宗。論同異品。皆望其法。理門正理本疏
斷纂。大所立也 答。依所立之法釋。此義
不違。爭法爭有法。比量貌自本分。皆是正
因明中。所許來也。其諍有法之量。雖正比
量。必有矯立。其矯立者。以所立有法。竊欲
屬其法。是不相離性之力也。聲無常量等。
本爭無常義不爭聲體。故不相離性總宗
中。爭僅留法。立者樂爲窮能別言。不及聲
體。師弟爭者。本在有句體。豈同彼量哉。敵
者探得其志。以同異性勘爲異品也。若不
許此義者。矯立有何果利哉 問。爭有
法爭法之量。自本所許也。其中成有法量
者。先成法遂令知有法。非能別處直爭有
法。理門爲二重。其意在之。若爾。設雖何量。
唯望所立之法判二品也。其法唯屬能別。
有法及法。雖不相離性。前陳後説。所在全
不動。以聲無常量。可定其軌則 答。凡所
立法雖屬宗依之處。非正宗依是一
又就
總宗。法自相量。二分各定。屬法有法是二
立量爭有法。以意許宗望總宗二分。所屬
不定。或在上或在下。不同言陳宗其處決
定。是則矯立非實之故也。其非實言裏。構
通路令有法下意許ヲシテ上下遊行。其通路者。
離實有體義也。彼體者即大有性也。離實大
有性有體之所目也。體義不思議。互
不相離。若言陳顯立有體者。言無委曲故。
諍可留能別。所立尤幽故。大有性體。或屬
能別得法名。或屬所別名有法。重重表裏。
學者悉之。如是成立於有法者。論至極也。
以同異性。勘成異品異之。雖有法猶令見
法。以同喩力欲成之門也。但由法故成其
法之分也。若不許此義者。此量爭僅限離
實有體義。不及大有體哉。若展轉成者。只
是自比量。以有無能別。成一重所立了。幽カニ
ヘテ令知有法之分歟矯立量決定超彼。以
有法體成下法處。欲蒙因喩之力故也。或
於所立法爭法之量。所立之法也。爭有
法之量。所立即法也。爭之所及。有寛狹故
也。有性之體及離實有體之義。皆是今量所
諍也。云所立云宗云所諍。皆是一物也。有
性體若所立總宗所攝者。何不對同異品。
問。總宗皆名法者。何又名有法。勘有法自
相相違哉。又如此義者。因喩所成只可一
重。何云但由法故成其法如是成立於有法
耶 答。有性體者。屬有體義。非實能別處諍
之。故與法名。然而遂論所留者。亦得有法
名也。仍於理門二句。所攝不定也。既名有
法故。因喩之所成有二重。是故有如是成
立於有法之義也 問。不相離性就言陳法
有法論之。何由此義。意許離實有性。屬有
體能別哉 答。爾也。前陳後説。言陳相望。
互相差別。名不相離性。但言陳總有性。與
能別非實及離實有體義。互相差別。爲總宗
了。有法下所意許。離實大有性。則得成立。
而有法爲體擧之。能別爲義爭之。體不離
義故。其體得法名。是不相離性之力也
問。若爾。此所立法。初在有法。次下能別。後
返留有法歟 答。論義次第者。設許爾有
何過。然而所立意許。始終在有法。以方便
矯立。能別處爭之。實無同喩之物。欲令
等同喩之故。如此有委曲。若有法無意
許。能別無表裏者。此事凡難立者歟 問。
所立即法故。有性名法者。寄能別法名歟
答。爾也。寄能別言欲顯。故立法名
  先年得此二推。捨前義取後案。然今
  度複審之處。前案通途可存之。所立即
  法之義。猶非疏意歟可思之
 所立法異義
一云。有法有性下。有有性離實有性意許
量。其意許量。總宗能別爲所立法。非實能別
顯樂爲宗。方便所立也。今量有二重所立
已上
禀承
二云。所立法有二重。如前。然言陳有法外。
無意許量有法。只言陳有性。與意許非實有
性。互相差別不相離性。名意許量也
三云。有性言陳。與離實有性意許名總。不
離有性離實有性云宗。如相違言常無常相
對云相。
無常違
常名違
有法偏極成所別也。法有二重。別見
之極成能別也。不離有法之方。是法也
四云。有法有性下。有離實有性意許。無別
意許量。今此意許。雖得法名。不名能別。法
謂能別者。就法自相等論之
五云。意許離實有性。名所立法。亦名能別。
體義三名通三重對。言許相對得所別能別
名故也
六云。見加言立。名能別也。餘如前義
七云。雖無意許量。擬宜名能別也。非言許
相對名能別。亦非見加言應立名能別。直
以意許離實有性義。准餘比量能別。立其
名也
八云。無二重所立法。有法有性下。意許離
實大有性。以非實言。欲傳成之。能別法之
所成故。得法名也
 此義意者。能別處全無表裏。只以非實
 言。成有法有性下離實有體有性也。譬
 如以指端指空月也
九云。有法有性下。有離實大有性意許。非
實言裏。有離實有體義。如作有縁性言裏
帶非實義。表裏倶屬言陳。立者意趣。能別
處欲成有法意許大有。與喩異故。敵者勘
成過。其大有非正所立法。寄法欲成故得
法名
 此義。能別分表裏故與前別。能別裏不
 名意許故。與能別意許傳異也。以離輪
 光與日輪。可爲喩也
十云。有性離實有體者。一物也。其中有性
在有法。離實有體者在能別
 此義。以衣袖中ヨリスヲ下衣。可爲譬
 端ツルハ如言陳。奧レタルハ如意許
十一云。所別有意許。能別言有裏。所別意
許者。離實大有性也。能別裏者。有性離實
等有體義也。同雖有性。有法ニハ&MT06279;擧之。
能別ニハ&MT06279;成之。不相離性故。互相屬也。
成有法量異聲無常量等。若不爾者。如何
能別處。成有性體哉。若不成有性者。豈勘
爲異品哉。是則以有性爲法也。若成畢留
有法也
 此義意者。所別體有性也。此有性上。加義
 云離實有體之有性也。是名意許。能別
 義離實有體也。此義上。加有法體。云有
 性之離實有體也
十二云。離實有體者。能別裏也。其體者則
有法也
 尋云。大有同異共有體。是均等分也。能別
 浦何指有性體哉 答
十三云。有性者。離實等之有也。其有者。則
體也。重意云。實等不無。爲大有體故。此宗
云有體物。則大有性也
 尋云。同異性又自有體也。豈以云有體。
 是大有耶 答。實等有體。暫通大有同
 異。則有一實等。有之類也。尋其至極。成
 大有也。同異性自體不無。非今所論實
 等有體義故也。今云有者。亦義亦體也。
 以離實有。若爲義者法也。若爲體者有
 法也。以同異性。望義同喩也。望體異喩
 也。疏云。既以離實有性。而爲同品。亦是
 宗中。所立法均等有者。明均等邊。有性
 者。有義也。非有體也。斷云。是離實等有
 義爲法者。此意也
十四云。意許在有法。諍在能別。一切比量。
所諍必在能別。以之爲所立法。意許所在。
隨量不定。有性非實量。意許在有法。能別
非實言下諍之
 此義。子島御本意歟。後二相違意許宗。倶
 在有法有性處。所立法必在能別。以之
 爲所諍。諍在有法者。非上綱御志歟。算
 公法花會。令立此義了
 已上十四義者。皆是有法意許傳也。其中
 前十三者。隨意許所在定所諍義。後一
 義者。意許與所諍其義異也。前十三中。
 前七二重所立法也。後六只一重所立也
十五云。有法下全無意許。非實能別下。帶
離實大有意許。後銜著有法有性
十六云。初陳有法時。有性言下。有離實大
有性意許。立非實言。成離實義。其有性下
意許。下リテ暫在能別下。名之能別意許。遂歸
有法有性體。故云銜著有法也
十七云。離實有體有性。三重之中。離實有
。言陳分也。非實言之所顯義故。有性者
意許也。望此爲異品。能別下意許故。從言
得法名
十八云。離實有體有性。皆意許也。其意許
亦有表裏二重。有體者表也。有性者裏也。
望表爲均等。望裏爲異品。得法名。如前

 尋云。共許體義。擧可爲言陳。離實有體
 義。非敵者不許。何爲意許分耶 答。師
 主矯立甚深。言許及多重。意中ニモ離實有
 體スト所立。望此判同品。大
 有體ヲハ之。成義其體自成立シナント
 立スルナリ望意許判同品
義。可勘先徳釋
十九云。不相離性故。大有性體。雖降屬離
實有體能別義。同喩所及。有體言陳分也。今
一重至大有性者。則意許也
二十云。能別意許。只離實有體二重也。有
性體非意許分。能別處成離實有體之義。
資益成得有性體也。如山處有火量所有火
體也。必爲他用量。能用眞他等。亦爾
二十一云。離實有體有性三重中。前二重。
正能別下意許也。其有體ルル有性。即有
法有性也。離實有體レテハ引。降屬能別。
是名能別意許。離實有體二重。屬有性體。
亦歸有法體。銜著有法者。此義門也
二十二云。有性定在有法。能別下唯意許
離實有體義。其有體者。即有有性體之義
也。故有性體。爲義在能別也。爲有體義
在能別。爲有性體在有法故
二十三云。有體者。有大有體云義也。故能
別意許大有體者。即有體重也
二十四云。意許有二種。有法有性下。意
離實大有性是一至能別即成前離實有體
大有性是一能成名意許。在能別。所成名
意許。在有法。如次可名能意許所意許也。
其中以能意許。名意許也
  已上十義。皆能別意許傳也
二十五云。意許有二。一者。言下所帶差別
義名意許。如云言中所申之別義故。此偏
在有法。離實有性意許。帶有性言陳故也。
若依成立義者。唯在能別所非成對。此義
門也。意許有二類。處處各談一門
 此義意者。意許義本有二類。隨宜或被云
 在有法。或被云在能別也。左右可論
 其所在也
二十六云。今量意許宗者。離實有體有性
也。離實有體。非實言下意許也。有性體
亦屬能別。大有性是有法下意許也。離
實有體義スレハ在有法。體隨義在能別。
義從體在有法。一時中隨應在二處也
二十七云。離實有體有性一個意許。有性
在有法處。離實有體義邊。在非實能
別下
  已上三義意許通二處爲言
二十八云。不相離性總宗下。顯得一意許。
所謂離實大有性也。不可云決定在有法。
亦不可云決定在能別。又非體在有法義
在能別。亦非體義相隨隨應在二處。只不
相離性總宗下。有離實有體之大有性ナレトセル
之一意許也
 此義。總屬總宗義也
二十九云。疏斷意異也。疏意在有法。斷意
在能別。松室記見此旨歟
  此傳。退可案立。尤微妙
三十云。離實有體有性三重中。有性體定
在有法。離實有體義。所在不定。若從其體
在有法處。若屬能成亦在能別。若在能別
故。意許通二處。若在所別者。意許唯在有
法義不定也。隨此二門。立法名不定。若在
有法意許別義。軌生物解故直名法。若屬
能別。非實宗法所成義故。得法名也。疏依
前義。斷依後門。松室御傳。不違此義
 今云。此義有深意。疏云彼説離實有體有
 性爲宗有法等。 以有有法意許離實有
 性。爲所立法。就之。以與所立法均等義
 品説名同品文。爲相違。答中會之。既以
 離實有性而爲同法亦是宗中所立法均
 等有故即此過無違論理問答由來。以
 有法意許。爲所立法。以兩論説。爲相違
 會之。斷意者異之。言非實等者是離實
 等有義爲法望此即爲所立者。以非實
 能別之所成離實有體義。爲所立法。次文
 引二論爲證了。不望有法名同異品
 既以二論爲證。可知異疏釋也。疏擧
 二論爲違故。此義意者。加言有委曲。若
 依疏意。有法有性言陳上。加離實言。具
 言之者。可云離實有體有性。若依斷
 意者。能別非實言上。加有性言。具可云
 非實有體有性。疏斷似異。實是一個比
 量後説能別也。顯立者本意具立顯之時。
 如此可立也。以其具詞。相望不加言量
 法有法言陳見之。有法闕離實義。故加
 言立離實有性。能別不具有性體。故加
 言立非實有體有性也。合二見之。只一
 盡理之詞也。是名加言量也
 問。疏斷倶不云加言。何爲二加言哉
 答。疏下文云。實唯成法乃至難彼意許離
 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乃至理門望諍
 有法之上意許別義等纂述此意云。理
 門望爲量成立必須加言如立大有云有離
 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准之疏意。
 以有法上別義名所立法。即爲加言。斷
 云言非實等者乃至不望有法等了。問若
 爾何名有法自相相違因耶。答之。望不加
 言名有法自相若加言已即名爲法准此
 問答。上云言非實等者。釋能別加言義
 也
  已上算公之所集也。所立法三十個異
  説。古來未聞。仍令記録之。此内多有
  愚案。彼此同異。追可糺分之
  貞和五年五月十五日。以正本書寫校
  點了
            因明末學範縁
  元徳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戌初於燈下
  染筆畢
  抑受生末代披此妙文。若非宿善何
  能如此。定知他生必聞此法。閑憶先
  賢之恩。如何得報謝。唯將隨喜之涙。
  一灑故人之文耳
         瑤華遺葉覺 春秋
二十五歳
  正慶元九十三以良算自筆本校之
              春秋
二十七歳
  予昔學三十個異説以爲祕決。而晩學
  之後。廣勘古説。更得數個異義。今抄
  猶闕之 又傳聞。故額安寺僧正探題
  難云。有法自相所立法有三十個異説
  云云今案恐非也。三十説雖微妙之案
  立。偏於末學之今案。未聞先賢之所
  傳。大堂之砌。題者之職事不聊爾。不
  可稱揚者乎又故覺圓僧正云。第二十
  九之義。明本所載也。第三十義不當也
  云云又或人云。第十四義。所立在四宗。
  法限能別甚可咲可咲
  于時貞和四年凉秋九月。以披見之次。
  記之矣
                 覺
  觀應二年三月十五日已刻於寶積院御
  所。書寫之畢
            擬講顯意四十六歳
   同日一交了
明要鈔第三

 明要鈔異本  (有法自相)
 問。有性非實量。以何知矯立哉。擧有性
 立非實。非實既遣即實。致即實。立非
 實之時宗義既極。可云爭法自相之量
 也
 答。師主立六句。大有句即六句之一。體
 □□□□□□雖許能有之義。以其
 有即于實等體。知。師弟爭大有體有無。
 若顯成此體者。須有法云我有性。能別
 云應有別體。而有法無簡別。令見共許
 有性。知。有法下。置離實大有性意許。能
 別云非實令□□□□□甚隱立者本
 意。不顯于言。知。此能別□□□立。其
 矯立者。所謂非實言有表裏。裏存離實
 有體也。所別有意許對言陳
名意許
能別有矯
 立有表裏名矯立。不名正意
許。言陳意許相望名意許故
凡敵者以立
 量之支。對前内明門爭分齊。見□□□□
 □□不滿足。知量矯立。非矯立。於于矯
 立。後三相□□□□有□許
  已上又一方問答了
 問。仙人何不立離實有體能別哉。立量
 之習。實中欲盡義。其中同喩不及之分。
 置不立。若同喩力可及之分。必能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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