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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要抄 (No. 2282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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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局通對所成立。先後對後陳所成立。其趣
 猶異也。第一對。體義敵者未知。成立令
 知。爲所成也。是故體云所成也。前後
 對。有法元不爲所成。以喩例成能別。故
 後陳云所成也。今成假他力。助成義也。
 重意云。前後對約在所。此置物所成。彼
 置物不被成之習也。局通對所成。立者前
 本有。若體若義爲我所成。若法此體此義
 無之物。并雖本有。他共許。已知有之
 物。今不成。對之云所成也。又局通對。
 不以後説分別先陳。分別是先後對也。
 局通對意。義是體上在故。通有法也。是
 故雖同向上。二對意異也
 ○言陳意許對自性差別宗依宗體
先案云。宗體也 問。與局通何別 答。局
通先定兩宗所諍體義。是宗體也。先後成其
體義。宗依也。言許顯所諍留居之處所也」
又今推云。宗依也。意許言下別義也。須擧
言陳之物。言下意許也。故屬宗依 問。必
爲他用量能別。神我他用意許。非所諍宗
哉。尤可言宗體 答。其以眼等之神我他
ト云不相離性宗。爲宗體也。只云神我他用
之分。更非宗體。其言下神我他用。屬言陳
他用。爲宗依也。宗依表裏。分爲言許故

問。纂釋比量所諍。云或諍言顯。或諍意許
准之言許對。所諍宗體也。不爾豈諍宗
依哉 答。彼釋局通對也。局通對。所諍體
義。留居四宗。不同
 ○能違宗有意許哉
若有者。義斷云。即四相違因。所違者是
無者。有性非有性能違。豈無意許哉。擧共
許有爲言陳。非離實有性故
今云。本量既以意許。即言陳了。牒之擧有
性者。則是大有性也。只言略也。直擧大有
非之 問。本量又可爾。有性與大有性。言
廣略也。焉異能違 答。本量言許。實二重
也。矯立習必帶意許故。能違是遮詮。直非
彼意許。何及兩重哉。若能違有違許者。非
有性能別。可有意許哉。若許爾者。意許豈
在二處哉。又諸意許唯成其法。不可有法
トシアル意許
 有法自他相能違自他共之次。可沙汰定
 之
  建暦二年八月九日。複審之次記之。
  同法正覺院右筆
  貞和五年五月二日交點了。去三月以
  正本即交合彼御本了。何非末代重
  寶乎于時洛陽
淨菩提寺
               法印範縁春秋
六十
  元徳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夜半對紅燭
  馳丹筆了
        法印權大僧都覺 春秋
廿五歳
  正慶元年九月十四日未刻以良算自筆
  本校合訖二十七歳
  觀應二年三月三日夜於燈下書寫終
  功畢
             擬講顯意
  同十五日寅初於寶積院御所一交了
明要鈔卷第一


明要鈔卷第二
法自相敵者佛弟子傳 通二宗義
有二釋義
第二作法分離事  因喩之法不應分別

法差別意許勝勝勝劣二家大綱
與所立法勝劣差別文
          注釋三過
不樂爲與能違宗同異
積聚性因違法自相事付臥具上神我
用勝義有無
神我用勝意許宗義准不顧諍
 ○法自相敵者
子島存佛弟子義。九句因記。改古徳疎説。
更加今案。以爲祕決。疏二卷傳。雖云勝論。
其非實義。只任九句疏。一往擧之。不如餘
處分明説歟。今案此意。自宗既有眞正量。
何閣之取外道疑因哉。設以衆多理。雖成
勝論傳。恐難對此一道理。四種相違。前邪
後正。其後正者。皆佛法也。破外道邪宗。顯
佛法正理。能違定可自宗。又二家雖同立
無常理。勝論所立。猶異佛法。豈以之爲至
極正理哉。疏對二師擧二正佛弟子傳。
至極證也。陳那説二。倶是正因者。指理門
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文。故演祕域龍何
乃斷爲正因釋。勝論傳會通不及。又略纂
釋。可爲明證此外雖有佛弟子文。不
及此等釋。仍不出
問。聲勝二宗。在劫初諍聲常無常。足目取
之示九句因。陳那豈不取耶。又因明通
外宗。可先トス外量。外量中。聲常無常諍。其
相易知。是以九句皆以聲諍。爲其作法。仍
不可奇他事。軌轍自昔有之事也
答。足目仙人。梵王化身。勝論外道之師也。聲
論者鵂鶹之末計。從勝宗出。如此次第者。
足目出世在前。聲勝立論在後。足目豈在
前判後量邪正定賓疏等可
見合之
仍此道理未定歟。
況九句中。第五所聞因。已對佛弟子。豈劫初
立敵哉。方知九句眞 似。雖始劫初。僅示句
句相。未指其作法。陳那以後。顯實正理。以
佛弟子所立爲二八正因歟
問。佛弟子義。雖有諸文。勝論傳會之。無殊
相違。至明九句立者疏文者。慥云勝論。尤
難會歟
答。會彼文有多意。一者道詮云。二八句立
者有二。一者勝論。明九句文。二云佛弟子。
明二正文。約一相義勝論師也。若據盡理
佛弟子也已上
取心
今案此傳。諸行無常。佛教所
説。勝論所作無常道理同之。而彼師立聲
性故。遂雖犯過。聲論愚鈍。一時猶不犯
過。故一往是正。暫爲正因也。然而遂犯違
決。非眞實正因。佛法永無過。故爲之至極
軌轍。九句疏文。擧一往正因爲言二者勝論
者。佛弟子也云云此傳意者。佛法九十六道
中。最勝論者也。故名勝論。三者所立同故。
從初云勝論後二傳在
忠最私記
此三義中。初傳尤好。
第三義又有深志。可受口傳。第二頗難

  纂要問二五句諍
就佛弟子傳。有二義。子島第二句。道詮第
五句。二傳皆叶纂。且依子島。纂問
四兩句。聲勝二師。既爲立敵。若爾第二句
犯違決。九句何無違決爲言
答。意第四句。據別立敵而説。即對佛弟子
也。不同常習。准何知者。第五句所聞因對
佛弟子故爲言
問。彼記云。長途所定。勝論與聲論。相對爲
立敵。而理門頌中。所作因。不爾者是何義
耶。理門九句外。指何處云長途耶。若指相
違決定處者。彼一處也。此又一處也。以何
云長途。不何云別耶 答。外道因明師。示
第二句。多取勝論量。從劫初來。相承有迹。
九句疏。即依彼常習。一往以彼爲第二句。
以之云長途歟。至陳那探其實。以佛弟
子量。爲第二句。以勝論量。爲相違決定作
法也。不只云九句頌。云理門頌中。其意在
之。演祕云。域龍何乃斷爲正因者。若不指
九句頌者。更指何處哉。以之可推纂意
問。理門僅載足目頌。全不云改立者。以何
知更取佛弟子。彼十四過類。即依足目説。
可知依往古立論 答。理門以勝論量。爲
相違決定。僅以現教力。斷爲正因。豈以一
量。爲正因疑因二作法哉。是知理門第二
句。是佛弟子也。以第五句立敵准成之。纂
主問答旁有深旨。但十四過類。多分依足
目者。以分別因喩等。不爲眞過。是依足
目義也。何必付勝論量示過類哉。
  已上往日愚記
古云。聲論聲常量。有二敵者。勝論及佛弟子
也。聲勝二師。同劫初出。諍聲常無常。對論
敵者。勝論非佛法。而佛弟子後代出。更朋
勝宗。所立既同。故兼爲敵者也。九句因疏。
指同時敵者。云勝論師。處處隨宜。擧佛弟
子也。凡因明通内外二道。佛法以前。久用
勝論。爲二八正因。設雖取佛法所立。豈忽
捨古來正因哉。所作無常道理。内外既同。
不可取此嫌彼矣 問。纂要問答。通二敵
者。解無違決歟 答。唯就佛弟子。釋無
相違決定也。疏爭勝論。纂加一類。或纂問
答第五句。第二句立者未解釋也
 往古大堂。多用此義。修南院法印惠曉
 立此義云云以文軌疏爲證。如聲者對
 勝論等者。等佛法也。二家互有徳失。勝
 論傳取同時敵者徳也。一往正因。遂犯
 違決失也。佛弟子義。無疵正因是徳也。
 擬宜爲敵又失也。陳那載足目頌。廢立
 九句之時。二八句竊兼二師。勝論古來正
 因。任足目施設。佛法眞實正因。自更所
 加也。可得此意歟
  此義不異勝論傳。但彼取勝論。爲正
  敵者。佛弟子兼取之。此義竝取二師。
  無其兼正。仍二義稍異也
今又推云。法自相敵者。大有二釋。九句疏取
勝論。是爲本義。纂要問答等者。取佛弟子。
是疏外別釋也 問。纂要爲別釋難用 答。
凡製纂要。可知其意趣。一者助疏釋。聞其
幽旨。二者疏外述別釋。顯義多途。其中今
就疏取勝論。問何故九句無相違決定也
答。中理門頌中據別而説者。改疏釋據別
立敵而説爲言疏上下多述佛弟子者。不正
擧敵者。只明能立正因也。臨處處文。各可
會也○。淄洲釋中。無勝論文。略纂明云佛
法。撲揚又同
  學者定不受此義歟。但有大所存記
  之。
 ○第二作法分離事
子島九句義私記云
 ○因喩之法不應分別事
有云。清水纂注云。論存委曲。纂主論外案
本意也。但不非論師也已上今推此意。廣
百唯識因明異理門正理者。禀承之旨也。
准之。廣百論委細分別是無常故之因。非
域龍天主等軌式。論主存委曲。實分別因
也。爰纂主云亦不應分別者。論主委細分
別乍許之。論外案理門正理本意。云不分
別也。因喩之法。不分別。依總法建立比
量者。因明大綱故也。仍此因亦不可分別
爲言
 此義同法算公之所案也。微妙微妙。誠得
 清水御本意。愚老永歸此傳了
 ○勝勝勝劣二家大綱
勝劣傳。以立者本意。爲至極道理。以淄洲
處處釋。爲至極文證。諸差別相違眞實軌式。
○不如燈釋也無有別法
與七相違
難勢所滯者。能違
宗在不樂爲外之一事也
勝勝傳以相違義爲本。依能違宗。成不樂
爲。爲至極理。依此見者。諸文皆證據也。立
者前無不樂爲。是遂所留難也。自此入別
韻。以敵者前義。爲不樂爲。違背非一。設以
同喩即義等。欲成之。根本道理頗弱。所謂
二差別。即爲所違能違之義。空失故也
二他用傳。以立者本意爲先。大得道理。但
能違作法之時。用勝字故。還見者。意許自
本。可置勝等言
問。付勝勝勝劣二家。料簡衆量事。何義猶
相順耶。今云勝勝義者。以之其趣易得。謂
順衆量。而恐猶疎也。以淄洲釋爲定量勘
見。勝劣義還順衆量歟。但衆量之貌。種種
之間。末學輒難成敗。若不辨異門之通塞
者。拂過甚難歟
問。疏與所立法勝劣差別之文。順何義耶
答。勝勝義中若樂爲兼二者。似巧得文。然
猶失差別相違大綱。以勝劣字。即爲勝劣
證。雖似淺近。還是本也。論疏斷纂。只有
此文。自餘皆迂迴也。任ストレル證。優劣
可知。所拘纔與一字。會釋非一。見文本意。
全無相違。問。以假他用勝。乍非樂爲非
不樂爲云事。雖會未遁於勝勝義無拘之
難哉 答。爾也。此事非今量中一難義。立破
淵底也。後三相違。古來所諍來。皆此類也。
清辯比量。勝軍比量。唯識比量等。各皆有
別樣也。凡以詞難盡以此等義。須知道之
故質。以餘常事。勿奇妙旨
 注釋難勝劣差別付三失。今於勝勝義
 還付三失
 一差別不成失
夫差別者。自相之上所帶別義也。二明自共。
雖有多重。無不體義。而假他用勝。非立家
義者。既殊泛爾共相之義。互不貫通。何名
差別。若云雖一意許。通言陳故。名共相
者。勝論比量。離實大有。亦有性義。通言陳
故。可名差別。何稱自相。若云勝論宗。無
二有性故者。亦數論宗。亦無二他用勝。何
名差別。若云兼立敵義合爲二差別者。師
弟二有。宜爲二等。若云此量同喩假他用
勝。通意許故。不同有性量者。唯識比量定
離色者。無通同喩。何爲差別。如此推徴。相
例不遁。加之二勝之家。以差別義。即謂相
違。二義混濫。深雖勝劣。差別名義。如上已
述。言相違者。以因喩力。作能違時。違害
本宗。初得其名。未作能違量之前。雖名
差別。不稱相違。而以遂可爲能違宗。在
意之時。固令違返。恐不正理。一自相上。二
箇共相。雖義差別。不如水火。何以一宗之
所許。稱差別不成乎
 二文義不順失
勝劣之言。疏有誠文。二勝之説。都無明據。
捨有取無。不順之甚也。疏云。此中義説。若
數論外道。對佛弟子。意欲成立我爲受者
受用眼等立量本意。無如此文。既以神
我爲樂爲宗。其餘諸義皆不樂爲。何況假我
受用。敵證皆許。成スル&T069222;。金七十論云。
聚集爲他故。異三毒依故。食者獨離故。五
因立有我今積聚性因。必爲他用宗。則聚
集爲他故義也。矯立作法。言陳雖共。立者
本爲。全無異途。故論云。如是亦能成立所立
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二差別遂分能所違。
可知只是眞 他假他也。疏文云。然眼等根不
積聚他實我用勝用親用於此受五唯量故
者。樂爲神我用勝也。云由依眼等方立假
我故積聚我用眼等劣者。不樂爲假我用
劣也。云然以假我安處所須方受床座故
於臥具假他用勝實我用劣者。明同喩之
返爲異品。云今者陳那即以彼因與所立
法勝劣差別而作相違者。結歸法差別相
違也。明知。二差別體者。眞他假他也。眞假
如次。樂爲不樂爲也。樂不樂爲如次。用勝
用劣也。若加其言。唯云勝劣。若指其體。只
眞與假也。勝勝之宗。以假劣從眞勝。合爲
樂爲。若爾不樂片差別者。其體何物。數論之
宗。眼等有法上。無假我用勝義故。若云敵
者前義者。何纂要云二共許有假他替處。
不只纂要。多有違文。若云雖不所別之義。
以同喩臥具之力。言陳之下令有假用勝
義。不是正取同喩者。具義之物。必有其
體。其體則或所別或同喩等也。若以同喩令
有其義者。既是取同喩爲片差別之傳
也。若云其體雖同喩其義通宗下者。猶未
脱無別體之難。作遮詮能違之量。無替處
物故。設云同喩臥具替處者。其時又同喩
闕。若云能違宗能替處。所謂佛弟子所成眼
等上假我他用勝義者。敵者宗替處可然。爲
義之所依。能有其言之物。立者前無之故。
根本既唐捐。枝末何成辨。可謂立者前眞勝
假劣之中。成假非眞。替處能成。勞求他法。
皆不可古徳一義。以彼同喩爲片差
別。今不直彼義。而諂ヘリ其趣。縱亦雖義非
實共許。無體取義燈家所破故。況假我用
劣。本在立宗。何屬之樂爲。勞求餘義。謬入
異路。通塞悉翻。不可具擧
  衆量相違失
所擧衆量對比。今量未知。誰違誰亦順乎。
二勝家以一宗所許。謂不相違。所付衆過。
皆從此起。若言陳下均帶故。則衆量差別皆
不相返。若違害於本志故者。此量二等亦
成相違。若如作有縁性作非有縁性。其詞
相違。此量殊彼者。積聚不積聚。眞他假他。
亦大相翻。何義違無。若不立敵相違宗者。
能成假勝。能破眞勝。遂則立敵之相違也。
若論初者。作非有縁性體者。或共許有或實
徳等。仙人許之。言陳同帶。相竝而存。何云
相違。若彼諸比量不樂。亦敵者宗者。自執別
義。不足爲證。凡此量二等意許。倶爲有法
眼等上義。立者宗計自本必然。而陳那菩薩。
立破之道縱横無礙。共許假他之上。僅置勝
一字。不失本宗之假他。又不乖佛法之宗
旨。然能得破立者樂爲神我用勝。問答往
復。盤石遂摧。旨趣最妙。誰不疑惑。若同常
例。還失玄旨。五蘊和合。假有作業。總爲別
依。似用眼等。以其功能。名受用勝。彼勝則
堪能義也。未必對別神我用勝。以同喩臥
具等假用勝非眞勝之力。立者還生相違之
智歟
  與所立法勝劣差別
今云。勝劣差別者。二等意許也。所立之宗法
自相下。眞勝假劣。樂爲不樂爲差別也。與者
爲也。是則所破也。作能違者。所違能違。和
合所成也。以不樂宗。爲能相違。令所違眞
勝宗。成相違。是皆作法能違之事。所令被
也。故論云。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
積聚他用疏則釋此文之中。所述義也。
論自本於樂爲不樂爲二差別。違樂爲成
不樂爲。總指此所違能違爲相違作法之所
由也。而學者偏。以能違一邊。名相違爲
疑。常途雖然。依實亙二立相違故疏上文
云。相違義者。謂兩宗相返就中今文本意
者。非法自相。亦非法上一切差別皆作相
云云其所遮餘差別者。有漏無漏常無常。
作彼縁性非彼縁性等。衆多義。於他用可
分別。此皆不今所成。又或加唯字。或置親
字等。皆非立量所諍。唯於眞他用勝假他
用劣門。可論之爲言約解釋本意。以遮餘
差別爲先。然而對與言。令連續文章之義
不可無。仍望能所違置令被也。故與字
不違爲言
  私案非一。其中此義無殊難歟。餘如
  明本
  不樂爲與能違宗法同異
尋云。衆量作法。不樂爲意許。與能違宗。其
詞無異。作非有縁性。及定離眼識色等也。今
量何有不同哉
今云。不樂爲與能違宗。體有同異。其體若
同。必改其言。如必爲他用量。體若異者。不
改其言。作非有縁性等是也。若體同不改
言者。立者前二差別。相雙自本有之。設雖
立不樂宗。樂爲宗何已哉。不相違故。又
立敵宗義。應無差異。作非有縁性。能違
之時。即實有性也。定離眼識色。心外所執
色也。與不樂爲其體實異也。不樂爲共許
者。言分也。假我用劣。劣字本言陳加故。改
之無過也 問。何有同異二類 答。有法
上義爲不樂爲之時。與能違宗同體也。假
用差別即其類也。若不爾者。必以前物爲
片差別。能違宗法。有法上トシテ立之。故改
不樂體也
 得此旨者。以敵者宗。爲不樂爲者。決定
 謬也
 ○積聚性因違法自相事
子島疏記云。眼等必不爲神我受用
記云。非我用。平備云。必不我所用。道詮云。
不眞 他用。明詮云。眼等必爲神我非用。此
等作法詞。雖小異其意大同。我者神我也。
用者用勝也。具可見記文
問。能別不成失難遮。答。子島釋云。爲破
於他。就他宗立故。無不成失也云云准纂
要云。爲破於他。就他宗立。雖有所別所
依不成。而不爲過。可得釋意。法自相者。是
法自相也。故記云。此望立者。自法自相相
違故。能違就他宗作之云云望數論自宗
犯過。名自法自相也。准向三四因皆自比
違自之釋。以本立者爲自也
 疏云。若言眼等必爲我用。能別不成。闕
 無同喩。積聚性因。違法自相。臥具喩有
 所立不成我若非神我者。何付能別
 不成哉。用若非用勝者。豈有所立不成
 哉。既望本量宗。有所立不成。准知爲能
 違宗。能同品也。仍不犯所立不成過也
  明本所記。聊似有煩。今直得疏旨歟。
  子島御傳。全無風情此趣也
 尋云。臥具上有神我用義。設立必爲神我
 用。何有所立不成
 此有多義。今成一義云。立量之習。共比
 因喩。必須極成。臥具上有神我用義者。
 立者宗計也。既非共許。何爲喩哉。假用
 義立敵同許故。爲共同喩也。違他順己之
 故。能別雖立我用。同喩須共。故不取臥
 具上神我用勝義也。共許假用。望神我用
 宗。非同品故。有所立不成也
  可勘見明燈抄
 ○神我用勝意許宗。義准不顧諍
相傳云。不顧論宗傳爲佳如本
先案云。偏傍義准宗也如明
更云。意許宗者。四宗相攝。頗不定也。若樂爲
不樂爲相對。不顧論宗也。立者正欲成立
之宗故。言陳意許相對。傍義准宗也。言陳法
自相。爲正所諍。意許後三宗。名傍所諍此
意也。一切比量。對敵正所諍者。言陳法宗
也。以之爲不顧論宗。意所諍者。非言所陳
故。名傍義准也。重言之者。決定不顧論宗
能別言陳也。決定義准宗。無常宗傍成無我
宗等也。無我宗非言陳。又非正樂爲故也。
意許宗樂爲故。不顧論宗所攝。非言所陳
故。亦義准攝也 問。疏云。既於因過説法
差別等者。偏攝義准。不見攝不顧論宗
答。欲釋義准名宗之義。擧法差別所違宗
也。雖意許宗二宗不定。今論攝義准之門
也。無我宗義准雖顯。名宗之義隱。故今不
擧之。下文云故於宗中傍有義准即四相
違所違差別者。言陳意許相對論傍正也
  度度愚案中。今得實義歟。可祕可祕
  貞和五年五月八日。以正本書寫交
  合畢        法印 範縁
  元徳二年十一月十日子夜雨中馳筆
  畢        僧正覺 春秋
二十五歳
  正慶元年無射下旬以良算自筆之本
  校合了        覺 行年
二十七歳
  觀應二年三月九日夜於花林院御所
  書寫之畢      擬講 顯意
  同十九日夜於寶積院御所一交了
明要鈔卷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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