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明要抄 (No. 2282_ 貞慶撰 ) in Vol. 69

[First] [Prev]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Next]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No.2282
明要鈔卷第一
  相違因
局通對衆量諍不同
宗依宗體
前後對共相
言許對宗依宗體
能違宗意許
○相違因
有人。於之因傳付四失。一者立義極
失。二者多有闕減失。三者違疏現文失。四
不顧己失失
  立義極廣失不知今相違因故
不知因得果名
敵者能違宗。能違害本宗故名相違。如無
常宗違常宗也。其無常宗。能違害常宗者。
源由因力。所作之因。能成無常宗。令違常
宗。推其能立功。以歸因已。因亦違常宗。之
因家非不知因能相違力。誰云極*廣乎
  多有闕減失乍許因違害宗義不立名故
乍見遮例難不用之故
問因若違宗。因自可得相違之名。何偏依
主立果名耶
答雖因自相違義。不如兩宗相返。是故釋
名。偏取宗違。故唯依主。不兼持業
問疏遮例難云。由因成宗。令宗相返。因名
相違。非宗成因。令因相違。不名相違
疏主既遮例難。何乍見明文。猶不敢用乎。
答至下可知。
  違疏現文失乖違害宗義文故
亂有因返宗問答故
之因之家。亦許能相違即因之義。何乖疏
文哉。因能成立能違宗故。則能違害本所
立宗。故云能立之因。違害宗義返成異品。
名相違也。有因返宗等問。由斯而起。由因
成宗。令宗相返。等者。能遣例難。意云。因
令兩宗相返故。有違義。非宗令因相返。如
何云宗違因爲言此就能相違即因義。遮能
相違即宗例難也。問若爾何上文。云故無
宗亦違因。例而成難。嫌軌師即因義。顯彼
義有宗因例難乎。答彼師云因直違宗。故
宗亦互違因。可名相違宗。是故例難不得
遁。能相違即因義。之因家傍所許也。何同
軌師相例等シク來哉。
  不顧己過失若因本自不違宗者。何勞求
例難哉。若許因違宗。宗不
   違因者。還招相例難。若許互
相違者。何宗不名相違哉
此難已會。軌師宗因相返。其義可同。故致
例難。自以能相違。爲因違義。故無宗可
名能相違之例難者也
  之因義大意
因有十四過。分爲三類。其中四不成。宗因
相離。雖失能立功。猶不及返成他宗。六不
定猶預因。兼順違二義。至相違因者。非只
不成自宗。剩能立他宗。過失甚重。都無比
類。彼將軍家。有四類伴。一者能助主能害
敵。二者於主無功。而不屬他。三者通屬
主及敵。四者屬敵害主。正因如初。不成不
定如次。如彼第二第三。至相違因者。同
第四類。正邪輕重。隨類可知。不成不定名。
皆表自分。相違因名言。豈取一失一哉。就
中返成相違宗者。擧重兼輕。若即因故。
得此名者。示輕過隱重失。二義勝劣。相比
可思。又三十三過中。自餘過相。未表宗因
喩名。只此四相違。獨立因名。寧無深故哉。
此因若似因者。似宗似喩。亦可得宗喩名。
何不然乎。疏主能受三藏之正説。自悟二
義之得失。收捨之旨。疏文炳然。末學誰及
異推乎
 此義具如明本記。又有因返宗問答由來。
 聊得別推。如餘抄之
唯識疏顯輪集第十六云龍興寺守千集
疏大乘滅相等者。問大乘之滅。既不待因。
今相違因。與誰爲因故疏釋之。但如霜等。
與青相返。與黄爲因。相違之因。亦無過
失。所望別故。○又燈以此如ト云四相違。諸師
便云。燈作依士。謬之甚キナリト云矣。燈既次前。成
立疏義。作持業釋。相乘問答。於此答中。擧
例釋之。豈可却要作依士釋。今解燈文。非
是例成。作依士釋。爲對異師。諍其因義。例
成此因。雖名相違。然其因義。亦望順果。如
四相違。如四相違。亦望返成敵者之宗。即
是順益。爲因義故。諸未有曉。問若爾此中。
如何名相違因。答違前順後。亦得名也。有
説互准。各作二釋。方得盡理。不善立名。
各有別意。此中論言令不生等。相違義。定
在能違寧有從果得名之義。又設從果。即
果相違。豈符此中順トノ因義。此中正明因
順違故。故但持業。其四相違。若作持業。便
濫古義。如彼疏釋。又因明宗。因喩諸過。皆
望過處。而立其名。雙成二宗。名爲不定。以
不定成一家宗故。一向翻成。名曰相違。定
能違害自所宗故。若作持業。但見自因違
自宗義。不見翻成他所宗。故立名要見犯
過處。故不只爲違自宗成過。若爾即與古
義無別。故知三處各説一釋。即爲決定。不
可互通。以爲正義
 今見此集。述因明相違因。唯限依主之
 義。云若作持業。但見自因違自宗義。不
 見翻成他所宗故此釋同年來所案。
 但内明相違因持業釋者。未審詳之。遂可
 案矣
 ○局通對自性差別
別案一義云。於局通有二門。一者體義眞
實門。二者假設擬宜門。體義眞實門。如先
先成。色心等體。空無義等義。如次爲局通。
則是眞實法爾必然之體義也。假設擬宜者。
若立論之時。立比量欲成。若體若義。種種
審察之時。體義。次第欲置所別能
別。有可犯過。由是或矯立。如必爲他用
量也。或雖非正矯立。以法體置能別。擬
宜爲義。所謂山處有法上。顯有火之義。令
通厨舍等也。如此量者。乍擧法體。擬宜
爲義。是又局通門中。以義爲所成立之量
也。以之爲二門大意。若偏執後門爲實義
者。大亂三重對次第。本末與寛狹。不相順
故。又違所引證文故。得名不定義。恐多招
相違。即以擬宜爲定量。剩妄實義之故也。
若又偏依先門者。大意雖可爾。粗有違文。
隨又體義與前後。不符順之量。甚似難會。
是故加後門。義斷等釋。兼後門歟。但雖兼
二門。猶以前門爲實。故山處有火量等。可
云成體之量。雖然亦不遮成義之門
問後門意者。於一具比量。並兼局通歟。答
不爾。只論諍之所留。其中面ニハ令見成義。
故諸量一重所立。必在能別。又資益所成。
至有法。故非無以前陳猶爲所成之門

  已上一案。本義如明本之
 衆量不同就本義
分別之
一義門義聲無常量
無常義門。即成無常義。不歸聲體故
二義門體必爲他用量
爲他用義門。成神我體不歸眼等故
 此量所成立有三重。一者言陳他用。眼等
 上所用義也。二者意許眞他用。眼等上眞
 他之所用義也。三者能用我體。本所諍體
 也。前二重皆成眼等上所用義。爲之方
 便。展轉成能用神我。義門成體者是也。
 初二重比量所成立也。後重本意所成也。
 非言陳宗。非意許宗。或以初二重。爲今
 量所諍。仍成義量也。神我體全非立量門
 所諍。眞他用意許被帶自顯。故爲今量所
 成也。立量門不爲諍也。若依此義。必爲
 他用量義門義也
三體門體有性非實量
有性體門。成離實有性體。歸大有體故
四體門義作有縁性量
有性體門。成作有縁性義遂歸大有故
 今依有法有性下。帶作大有縁性意許之
 義。爲體門義。意許設雖義。言陳法有法。
 體義相順。有法有性體也。能別非實或作
 有縁性是義故是一
或作大有縁性其體遂
 大有故。意許又體也是又
一義
 尋云。山處有火量者。上四句中何
 今云。比量門所諍。山處有火義也。不取
 所有火。但資益所成。既及火體。故義門
 體也。問火體共許。何爲諍哉。不同眞他。
 答見遠山處有赤色物。一人云火。一人
 云非火。自此起諍。遂立比量。而欲直
 擧火體。無同喩。故成山處上有火義。資
 益遂成火體。豈非比量之所諍哉。雖非
 意許。方便成體。仍所立及二重歟。他方
 有佛量。亦同之此義具
如明本
 或山處有火量。義門義也。若成體者。此量
 意許量歟。以所諍法體。必置第二類意
 許故。若爲之一重所立者。無同喩故。況
 所諍體。必不極成法也。如外道神我等。而
 火法體。世間共知不諍。何云成火體哉。
 依之可云。以山處能有火之義爲所立。
 不取所有火體也。故纂云。取有火義爲
 法。不即取所有火也爰知此量言顯量
 也。全不及矯立。所立只一重也。諍法體
 量。必有二重所立。如後三相違也
 問纂云。不即取所有火也者。言陳成有
 火義。不取所有火體爲言資益成得火有
 有法者。諍遂留火體云也。又下文云。
 此門且約體義一門。爲難及釋*文上下
 皆爲成體之量。答資益成得者。立此量
 了。敵者知有火體之分也。於比量門。終
 有體性之義爲言不可關比量所成分
 歟
  已上二義中。前義通途。後義又非無道
  理。往年所案得也
 尋云。設雖法體。造成義爲所立。若爾此
 時。前名既改可云得名不定
 今云。不造成義也。體定體全不改反。而
 其體上加義。傳成體也。彼他用眼等云
 時。其他唯自性也。不改爲差別。其他法
 體上。加用眼等義之時。貫通同喩也。
 仍體義得名決定不改。前後對者。前在
 所別。得自性名。今置能別。改差別名。何
 故爾者。宗依偏就比量定之。宗體指法
 眞實體義。仍有此不同也
 有尋云。局通對自性差別者。宗依歟宗體
 歟。若宗依者。對法論軌決擇。瑜伽因明
 處中。釋論依。所成立擧自性差別二種。
 能成立分立宗辨因等八種。比量宗依既
 爲能成立。知所成立二種非法有法宗依
 也。依之義斷釋因明四對中。指體義總
 別二對。且隨所諍不過此二解先後對。
 即辨宗依是明知體義對所諍體義。先
 後對法有法宗依也。又纂要問云。既言所
 成有二。爲竝須成。爲成隨一答之隨
 所諍成重問云。若爾何名所成有二
 意云。隨所諍以自性差別隨一。爲所成
 立者。何瑜伽等。云所成立有二種哉爲言
 答之。所諍之義。不過此二其意易知。
 又解所成立有二種文云。非欲合二
 以爲宗依。此但所諍之義。或諍有法。或
 諍於法又三重對。可盡攝諸自性差
 別。局通對自性差別。若非宗體者。比量
 所諍體義。何對攝之哉。若宗體者。疏上
 卷明體義三名。以所成立體義。如次相
 配有法及能別。以知以比量宗依。名自
 性名差別也。又今疏云。先局後通。故二
 差別先後者。指先陳後説宗依也。又斷
 云。以後所説必貫於餘又疏上卷云。自
 性差別。二竝極成。但是宗依。未成所諍
 答自性差別但是宗依。非是所立。所立
 之具此依陳那以後因明。會瑜伽對法。
 所成立自性差別之文也此尋太珍。
可祕可祕。
疏上卷云。今者陳那。因喩爲能立。宗爲所
立。自性差別二竝極成。但是宗依。未成所
諍。合以成宗。不相離性方爲所諍。何能成
立。○
又云。陳那以後。略有三釋。一云宗言所詮義
爲所立。故瑜伽論第十五云。所成立義有
二種。一自性二差別。能成立法有八種。其
宗能詮之言。及因等言義。皆名能立。其宗之
言。因喩成故。雖前所立。○非定所立。能成
義故。○宗所詮義。定唯所立。獨名所成。二
云○。三云自性差別。合所依義。名爲所立。
能依合宗。説爲能立。○自性差別。但是宗
依。非是所立。所立之具。所望義殊。不相違
也。不爾慈氏天親。豈不解因明。説所爲能
*文
義斷云
纂要云。問瑜伽對法。倶以自性差別爲所
立。宗爲能立。何故理門入理。皆共宗爲所
立耶。答先叙古解。次述今明。古有解云。○
慈思唯識法師。亦有三釋。初後無違。中釋
似過○有難
故實無過。今又解云。所成立義
有二種者。唯理非教。教名爲宗。或可立宗
之言。立彼教理。教隨詮理。亦名自性及以
差別。立宗之言。或亦竝教。名之爲宗。是所
尊故。二謂自性及於差別。非唯説聲爲常
無常。名自性差別。亦以先陳後説言顯意
許。如次爲之。非欲合二以爲宗依。此但所
諍之義。或諍有法。或諍於法。或諍言顯。或
諍意許。或二倶諍。由此得有四相違因。故
瑜伽等言。所立自性者。謂有立有。無立爲
無。此直有法爲有無。不許有法之上餘差
別。名爲自性。如立我有。及以非有等。所立
差別者。謂有上立有上。無上立無上。常立
爲常。無常立無常等。此諍有法之上別法。
如立於聲常無常等。隨諍於此自性差別
 有云。既云中釋似過。第二釋不及初
 後歟。雖有轉救。猶似劬勞。初後二釋中。
 明燈抄以第一釋爲淨眼師義。以第三
 釋爲疏主自義。明詮僧都依邑記。初釋
 爲正。今且依明詮可存初釋也。裏書
 云。第一釋意。宗能詮言。名爲能立。所詮
 不相離性。名爲所立。然瑜伽言自性差別
 爲所立者。不相離性是不離於自性差
 別故。非謂有法及法爲所立也諸徳
 多同之。問初釋雖云所詮義爲所立。忽
 不見宗體。答於因喩之所成宗。分能所
 詮。若宗依者。何云所成立哉。明知於不
 相離性宗。以能詮爲能立。以所詮爲所
 立也。又初對自性差別。若宗依者。再顯
 先陳後説自共。闕無比量眞實所諍哉。又
 斷云。以後所説必貫於餘又云。擧瑜
 證宗。故須通喩若極成能別者。何云
 通喩耶。後説無常不限聲上別義。總取
 諸無常義。何云貫他哉。宗體無常。不離
 聲無常故。貫通瓶上無常也。問若爾處
 處。如何相配法有法宗依哉。答自性差
 別者。有法及法之名也。以體義三名。可
 知之。若爾自性差別。是宗依法有法名
 也。不相離性宗。不離宗依自性差別。故
 云所成立自性所成立差別也。明詮釋此
 意也。問纂引疏三釋了。述助釋意。此但
 所諍之義。或諍有法或諍於法等
 所諍體義。名自性差別者。纂主助釋也。
 以知疏三釋者。皆不云以所諍宗爲所
 立歟。答解能所立義。疏有三釋。初釋能
 詮所詮對。第二釋總聚一分對。第三釋能
 依所依對。此外纂主標今又解云。教理相
 對。又作二釋。二謂自性差別以下。還依
 疏初釋。以所諍體義。爲自性差別也。不
 爾或諍有法或諍於法等釋。古來諸徳。爲
 常途性相。豈爲一相助釋哉
 今云。瑜伽等自性差別。或屬宗體。且如
 聲無常量。以聲上無常。爲所立差別故。
 或屬宗依。雖聲之無常。其無常義。留極
 成無常能別。得差別名。故或通宗依宗
 體。合前二義論之。或又不屬何。本眞
 體義。非宗非宗依故。今三釋者。對能立
 中立宗。欲辨其不同故。以合宗。爲立
 宗。以屬宗依。自性差別爲所成立也。此
 釋意。非不許屬宗體之門也。仍初後
 二釋。不可取捨
 ○先後對共相義
問付先陳後説對。分別前陳故。後説名共
相。應是不相離性之宗。何云宗依。答極成
宗依者。自他共許之詞也。是名宗依如常。
但用此宗依者。爲分別先陳令不相離
也。其後説須分別先陳之物云事。立敵本
自許之。故名共相。問今後説能別有淺深
二重。正爲宗依之分淺。法有法各別不相
屬故。分別前而爲共分深。敵不許之故。
今淺深二重中。正取何重。爲先後對共相
哉。若取一捨一者。不離前難。別兼二者。
乖道理。廢立可決定故
答不棄二義。但正爲宗依之分。極成分也。
此用法有法極成宗依者。遂爲令不相離
云事。立敵互存。是故今爲宗依極成之法。
可爲自相共相之物也爲言問如此義者。
以不相離性邊爲共相。可爲實義歟。不
爾三重中一重共相闕而止故。何矯兼極成
分哉。答自共之門。自元許後説通有法。
此後説用極成許置之物。不爾敵證驚而不
許故。以何力立實所立。是其宗依極成之
習也。今此二門。一闕比量不立。若許通二。
豈不兼之哉。若設雖兼。一邊不攝此重者。
不然。二中取何爲此重。棄何爲餘對哉。
又餘對者。是何對哉 問不相離邊。可屬局
通。其義易知 答不爾。局通對本取諸法
本眞若體若義。爲因明所成立之門也。法體
既決。定異前後是一設先擧體。次擧別義。
以義分別法體之門。不爲局通共相。通餘
法。是共義也是二二對共相。其義大異不可
令相濫。問。若爾先後對共相。不通他哉。
若云通者。濫局通共相。若不通者。後陳何
不通喩。如無常義通瓶。又先後對名所成
非成對。以因喩成後説。故名所成也。又如
縷貫花者。一縷貫亦青諸花。衆多花類有法
同喩。又云貫通他上。他者對有法指喩依
也 答。先後對共相。貫同喩。或不通義。能
可案之。子島釋云。前後向上。局通流下
此義難知。今且可云。二對共相。倶通上
下。二對倶雖通上下。其意猶異也。先後對
向上爲本。局通流下爲本。傍論之者。先後
流下。局通向上
問兩對本意何不同哉 答。局通對。諸法本
有體義故。義自通餘法。非今所案立。先後
對入立量門。對敵欲令知義故。前後陳
之。以後説今別前陳也。引喩只助令知
此義也。量意云。局通對義。本來通他故。是
爲正意。後説義通有法體。依比量門所案
立。前後言中。後陳義欲分別先陳故。向上
爲本。二對意。倩可案之
 局通對所成立。先後對後陳所成立。其趣
 猶異也。第一對。體義敵者未知。成立令
 知。爲所成也。是故體云所成也。前後
 對。有法元不爲所成。以喩例成能別。故
 後陳云所成也。今成假他力。助成義也。
 重意云。前後對約在所。此置物所成。彼
 置物不被成之習也。局通對所成。立者前
 本有。若體若義爲我所成。若法此體此義
 無之物。并雖本有。他共許。已知有之
 物。今不成。對之云所成也。又局通對。
 不以後説分別先陳。分別是先後對也。
 局通對意。義是體上在故。通有法也。是
 故雖同向上。二對意異也
 ○言陳意許對自性差別宗依宗體
先案云。宗體也 問。與局通何別 答。局
通先定兩宗所諍體義。是宗體也。先後成其
體義。宗依也。言許顯所諍留居之處所也」
又今推云。宗依也。意許言下別義也。須擧
言陳之物。言下意許也。故屬宗依 問。必
爲他用量能別。神我他用意許。非所諍宗
哉。尤可言宗體 答。其以眼等之神我他
ト云不相離性宗。爲宗體也。只云神我他用
之分。更非宗體。其言下神我他用。屬言陳
他用。爲宗依也。宗依表裏。分爲言許故

問。纂釋比量所諍。云或諍言顯。或諍意許
准之言許對。所諍宗體也。不爾豈諍宗
依哉 答。彼釋局通對也。局通對。所諍體
義。留居四宗。不同
 ○能違宗有意許哉
若有者。義斷云。即四相違因。所違者是
無者。有性非有性能違。豈無意許哉。擧共
許有爲言陳。非離實有性故
今云。本量既以意許。即言陳了。牒之擧有
性者。則是大有性也。只言略也。直擧大有
非之 問。本量又可爾。有性與大有性。言
廣略也。焉異能違 答。本量言許。實二重
也。矯立習必帶意許故。能違是遮詮。直非
彼意許。何及兩重哉。若能違有違許者。非
有性能別。可有意許哉。若許爾者。意許豈
在二處哉。又諸意許唯成其法。不可有法
トシアル意許
 有法自他相能違自他共之次。可沙汰定
 之
  建暦二年八月九日。複審之次記之。
  同法正覺院右筆
  貞和五年五月二日交點了。去三月以
  正本即交合彼御本了。何非末代重
  寶乎于時洛陽
淨菩提寺
               法印範縁春秋
六十
  元徳二年十月二十九日夜半對紅燭
  馳丹筆了
        法印權大僧都覺 春秋
廿五歳
  正慶元年九月十四日未刻以良算自筆
  本校合訖二十七歳
  觀應二年三月三日夜於燈下書寫終
  功畢
             擬講顯意
  同十五日寅初於寶積院御所一交了
明要鈔卷第一


明要鈔卷第二
法自相敵者佛弟子傳 通二宗義
有二釋義
第二作法分離事  因喩之法不應分別

法差別意許勝勝勝劣二家大綱
與所立法勝劣差別文
          注釋三過
不樂爲與能違宗同異
積聚性因違法自相事付臥具上神我
用勝義有無
神我用勝意許宗義准不顧諍
 ○法自相敵者
子島存佛弟子義。九句因記。改古徳疎説。
更加今案。以爲祕決。疏二卷傳。雖云勝論。
其非實義。只任九句疏。一往擧之。不如餘
處分明説歟。今案此意。自宗既有眞正量。
何閣之取外道疑因哉。設以衆多理。雖成
勝論傳。恐難對此一道理。四種相違。前邪
後正。其後正者。皆佛法也。破外道邪宗。顯
佛法正理。能違定可自宗。又二家雖同立
無常理。勝論所立。猶異佛法。豈以之爲至
極正理哉。疏對二師擧二正佛弟子傳。
至極證也。陳那説二。倶是正因者。指理門
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文。故演祕域龍何
乃斷爲正因釋。勝論傳會通不及。又略纂
釋。可爲明證此外雖有佛弟子文。不
及此等釋。仍不出
問。聲勝二宗。在劫初諍聲常無常。足目取
之示九句因。陳那豈不取耶。又因明通
外宗。可先トス外量。外量中。聲常無常諍。其
相易知。是以九句皆以聲諍。爲其作法。仍
不可奇他事。軌轍自昔有之事也
答。足目仙人。梵王化身。勝論外道之師也。聲
論者鵂鶹之末計。從勝宗出。如此次第者。
足目出世在前。聲勝立論在後。足目豈在
前判後量邪正定賓疏等可
見合之
仍此道理未定歟。
況九句中。第五所聞因。已對佛弟子。豈劫初
立敵哉。方知九句眞 似。雖始劫初。僅示句
句相。未指其作法。陳那以後。顯實正理。以
佛弟子所立爲二八正因歟
問。佛弟子義。雖有諸文。勝論傳會之。無殊
相違。至明九句立者疏文者。慥云勝論。尤
難會歟
答。會彼文有多意。一者道詮云。二八句立
者有二。一者勝論。明九句文。二云佛弟子。
明二正文。約一相義勝論師也。若據盡理
佛弟子也已上
取心
今案此傳。諸行無常。佛教所
説。勝論所作無常道理同之。而彼師立聲
性故。遂雖犯過。聲論愚鈍。一時猶不犯
過。故一往是正。暫爲正因也。然而遂犯違
決。非眞實正因。佛法永無過。故爲之至極
軌轍。九句疏文。擧一往正因爲言二者勝論
者。佛弟子也云云此傳意者。佛法九十六道
中。最勝論者也。故名勝論。三者所立同故。
從初云勝論後二傳在
忠最私記
此三義中。初傳尤好。
第三義又有深志。可受口傳。第二頗難

  纂要問二五句諍
就佛弟子傳。有二義。子島第二句。道詮第
五句。二傳皆叶纂。且依子島。纂問
四兩句。聲勝二師。既爲立敵。若爾第二句
犯違決。九句何無違決爲言
答。意第四句。據別立敵而説。即對佛弟子
也。不同常習。准何知者。第五句所聞因對
佛弟子故爲言
問。彼記云。長途所定。勝論與聲論。相對爲
立敵。而理門頌中。所作因。不爾者是何義
耶。理門九句外。指何處云長途耶。若指相
違決定處者。彼一處也。此又一處也。以何
云長途。不何云別耶 答。外道因明師。示
第二句。多取勝論量。從劫初來。相承有迹。
九句疏。即依彼常習。一往以彼爲第二句。
以之云長途歟。至陳那探其實。以佛弟
子量。爲第二句。以勝論量。爲相違決定作
法也。不只云九句頌。云理門頌中。其意在
之。演祕云。域龍何乃斷爲正因者。若不指
九句頌者。更指何處哉。以之可推纂意
問。理門僅載足目頌。全不云改立者。以何
知更取佛弟子。彼十四過類。即依足目説。
可知依往古立論 答。理門以勝論量。爲
相違決定。僅以現教力。斷爲正因。豈以一
量。爲正因疑因二作法哉。是知理門第二
句。是佛弟子也。以第五句立敵准成之。纂
主問答旁有深旨。但十四過類。多分依足
目者。以分別因喩等。不爲眞過。是依足
目義也。何必付勝論量示過類哉。
  已上往日愚記
古云。聲論聲常量。有二敵者。勝論及佛弟子
也。聲勝二師。同劫初出。諍聲常無常。對論
敵者。勝論非佛法。而佛弟子後代出。更朋
勝宗。所立既同。故兼爲敵者也。九句因疏。
指同時敵者。云勝論師。處處隨宜。擧佛弟
子也。凡因明通内外二道。佛法以前。久用
勝論。爲二八正因。設雖取佛法所立。豈忽
捨古來正因哉。所作無常道理。内外既同。
不可取此嫌彼矣 問。纂要問答。通二敵
者。解無違決歟 答。唯就佛弟子。釋無
相違決定也。疏爭勝論。纂加一類。或纂問
答第五句。第二句立者未解釋也
 往古大堂。多用此義。修南院法印惠曉
 立此義云云以文軌疏爲證。如聲者對
 勝論等者。等佛法也。二家互有徳失。勝
 論傳取同時敵者徳也。一往正因。遂犯
 違決失也。佛弟子義。無疵正因是徳也。
 擬宜爲敵又失也。陳那載足目頌。廢立
 九句之時。二八句竊兼二師。勝論古來正
 因。任足目施設。佛法眞實正因。自更所
 加也。可得此意歟
  此義不異勝論傳。但彼取勝論。爲正
  敵者。佛弟子兼取之。此義竝取二師。
  無其兼正。仍二義稍異也
今又推云。法自相敵者。大有二釋。九句疏取
勝論。是爲本義。纂要問答等者。取佛弟子。
是疏外別釋也 問。纂要爲別釋難用 答。
凡製纂要。可知其意趣。一者助疏釋。聞其
幽旨。二者疏外述別釋。顯義多途。其中今
就疏取勝論。問何故九句無相違決定也
答。中理門頌中據別而説者。改疏釋據別
立敵而説爲言疏上下多述佛弟子者。不正
擧敵者。只明能立正因也。臨處處文。各可
會也○。淄洲釋中。無勝論文。略纂明云佛
法。撲揚又同
  學者定不受此義歟。但有大所存記
  之。
 ○第二作法分離事
子島九句義私記云
 ○因喩之法不應分別事
有云。清水纂注云。論存委曲。纂主論外案
本意也。但不非論師也已上今推此意。廣
百唯識因明異理門正理者。禀承之旨也。
准之。廣百論委細分別是無常故之因。非
域龍天主等軌式。論主存委曲。實分別因
也。爰纂主云亦不應分別者。論主委細分
別乍許之。論外案理門正理本意。云不分
別也。因喩之法。不分別。依總法建立比
量者。因明大綱故也。仍此因亦不可分別
爲言
 此義同法算公之所案也。微妙微妙。誠得
 清水御本意。愚老永歸此傳了
 ○勝勝勝劣二家大綱
勝劣傳。以立者本意。爲至極道理。以淄洲
處處釋。爲至極文證。諸差別相違眞實軌式。
○不如燈釋也無有別法
與七相違
難勢所滯者。能違
宗在不樂爲外之一事也
勝勝傳以相違義爲本。依能違宗。成不樂
爲。爲至極理。依此見者。諸文皆證據也。立
者前無不樂爲。是遂所留難也。自此入別
韻。以敵者前義。爲不樂爲。違背非一。設以
同喩即義等。欲成之。根本道理頗弱。所謂
二差別。即爲所違能違之義。空失故也
二他用傳。以立者本意爲先。大得道理。但
能違作法之時。用勝字故。還見者。意許自
本。可置勝等言
問。付勝勝勝劣二家。料簡衆量事。何義猶
相順耶。今云勝勝義者。以之其趣易得。謂
順衆量。而恐猶疎也。以淄洲釋爲定量勘
見。勝劣義還順衆量歟。但衆量之貌。種種
之間。末學輒難成敗。若不辨異門之通塞
者。拂過甚難歟
問。疏與所立法勝劣差別之文。順何義耶
答。勝勝義中若樂爲兼二者。似巧得文。然
猶失差別相違大綱。以勝劣字。即爲勝劣
證。雖似淺近。還是本也。論疏斷纂。只有
此文。自餘皆迂迴也。任ストレル證。優劣
可知。所拘纔與一字。會釋非一。見文本意。
全無相違。問。以假他用勝。乍非樂爲非
不樂爲云事。雖會未遁於勝勝義無拘之
難哉 答。爾也。此事非今量中一難義。立破
淵底也。後三相違。古來所諍來。皆此類也。
清辯比量。勝軍比量。唯識比量等。各皆有
別樣也。凡以詞難盡以此等義。須知道之
故質。以餘常事。勿奇妙旨
 注釋難勝劣差別付三失。今於勝勝義
 還付三失
 一差別不成失
夫差別者。自相之上所帶別義也。二明自共。
雖有多重。無不體義。而假他用勝。非立家
義者。既殊泛爾共相之義。互不貫通。何名
差別。若云雖一意許。通言陳故。名共相
者。勝論比量。離實大有。亦有性義。通言陳
故。可名差別。何稱自相。若云勝論宗。無
二有性故者。亦數論宗。亦無二他用勝。何
名差別。若云兼立敵義合爲二差別者。師
弟二有。宜爲二等。若云此量同喩假他用
勝。通意許故。不同有性量者。唯識比量定
離色者。無通同喩。何爲差別。如此推徴。相
例不遁。加之二勝之家。以差別義。即謂相
違。二義混濫。深雖勝劣。差別名義。如上已
述。言相違者。以因喩力。作能違時。違害
本宗。初得其名。未作能違量之前。雖名
差別。不稱相違。而以遂可爲能違宗。在
意之時。固令違返。恐不正理。一自相上。二
箇共相。雖義差別。不如水火。何以一宗之
所許。稱差別不成乎
 二文義不順失
勝劣之言。疏有誠文。二勝之説。都無明據。
捨有取無。不順之甚也。疏云。此中義説。若
數論外道。對佛弟子。意欲成立我爲受者
受用眼等立量本意。無如此文。既以神
我爲樂爲宗。其餘諸義皆不樂爲。何況假我
受用。敵證皆許。成スル&T069222;。金七十論云。
聚集爲他故。異三毒依故。食者獨離故。五
因立有我今積聚性因。必爲他用宗。則聚
集爲他故義也。矯立作法。言陳雖共。立者
本爲。全無異途。故論云。如是亦能成立所立
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二差別遂分能所違。
可知只是眞 他假他也。疏文云。然眼等根不
積聚他實我用勝用親用於此受五唯量故
者。樂爲神我用勝也。云由依眼等方立假
我故積聚我用眼等劣者。不樂爲假我用
劣也。云然以假我安處所須方受床座故
於臥具假他用勝實我用劣者。明同喩之
返爲異品。云今者陳那即以彼因與所立
法勝劣差別而作相違者。結歸法差別相
違也。明知。二差別體者。眞他假他也。眞假
如次。樂爲不樂爲也。樂不樂爲如次。用勝
用劣也。若加其言。唯云勝劣。若指其體。只
眞與假也。勝勝之宗。以假劣從眞勝。合爲
樂爲。若爾不樂片差別者。其體何物。數論之
宗。眼等有法上。無假我用勝義故。若云敵
者前義者。何纂要云二共許有假他替處。
不只纂要。多有違文。若云雖不所別之義。
以同喩臥具之力。言陳之下令有假用勝
義。不是正取同喩者。具義之物。必有其
體。其體則或所別或同喩等也。若以同喩令
有其義者。既是取同喩爲片差別之傳
也。若云其體雖同喩其義通宗下者。猶未
脱無別體之難。作遮詮能違之量。無替處
物故。設云同喩臥具替處者。其時又同喩
闕。若云能違宗能替處。所謂佛弟子所成眼
等上假我他用勝義者。敵者宗替處可然。爲
義之所依。能有其言之物。立者前無之故。
根本既唐捐。枝末何成辨。可謂立者前眞勝
假劣之中。成假非眞。替處能成。勞求他法。
皆不可古徳一義。以彼同喩爲片差
別。今不直彼義。而諂ヘリ其趣。縱亦雖義非
實共許。無體取義燈家所破故。況假我用
劣。本在立宗。何屬之樂爲。勞求餘義。謬入
異路。通塞悉翻。不可具擧
  衆量相違失
所擧衆量對比。今量未知。誰違誰亦順乎。
二勝家以一宗所許。謂不相違。所付衆過。
皆從此起。若言陳下均帶故。則衆量差別皆
不相返。若違害於本志故者。此量二等亦
成相違。若如作有縁性作非有縁性。其詞
相違。此量殊彼者。積聚不積聚。眞他假他。
亦大相翻。何義違無。若不立敵相違宗者。
能成假勝。能破眞勝。遂則立敵之相違也。
若論初者。作非有縁性體者。或共許有或實
徳等。仙人許之。言陳同帶。相竝而存。何云
相違。若彼諸比量不樂。亦敵者宗者。自執別
義。不足爲證。凡此量二等意許。倶爲有法
眼等上義。立者宗計自本必然。而陳那菩薩。
立破之道縱横無礙。共許假他之上。僅置勝
一字。不失本宗之假他。又不乖佛法之宗
旨。然能得破立者樂爲神我用勝。問答往
復。盤石遂摧。旨趣最妙。誰不疑惑。若同常
例。還失玄旨。五蘊和合。假有作業。總爲別
依。似用眼等。以其功能。名受用勝。彼勝則
堪能義也。未必對別神我用勝。以同喩臥
具等假用勝非眞勝之力。立者還生相違之
智歟
  與所立法勝劣差別
今云。勝劣差別者。二等意許也。所立之宗法
自相下。眞勝假劣。樂爲不樂爲差別也。與者
爲也。是則所破也。作能違者。所違能違。和
合所成也。以不樂宗。爲能相違。令所違眞
勝宗。成相違。是皆作法能違之事。所令被
也。故論云。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
積聚他用疏則釋此文之中。所述義也。
論自本於樂爲不樂爲二差別。違樂爲成
不樂爲。總指此所違能違爲相違作法之所
由也。而學者偏。以能違一邊。名相違爲
疑。常途雖然。依實亙二立相違故疏上文
云。相違義者。謂兩宗相返就中今文本意
者。非法自相。亦非法上一切差別皆作相
云云其所遮餘差別者。有漏無漏常無常。
作彼縁性非彼縁性等。衆多義。於他用可
分別。此皆不今所成。又或加唯字。或置親
字等。皆非立量所諍。唯於眞他用勝假他
用劣門。可論之爲言約解釋本意。以遮餘
差別爲先。然而對與言。令連續文章之義
不可無。仍望能所違置令被也。故與字
不違爲言
  私案非一。其中此義無殊難歟。餘如
  明本
  不樂爲與能違宗法同異
尋云。衆量作法。不樂爲意許。與能違宗。其
詞無異。作非有縁性。及定離眼識色等也。今
量何有不同哉
今云。不樂爲與能違宗。體有同異。其體若
同。必改其言。如必爲他用量。體若異者。不
改其言。作非有縁性等是也。若體同不改
言者。立者前二差別。相雙自本有之。設雖
立不樂宗。樂爲宗何已哉。不相違故。又
立敵宗義。應無差異。作非有縁性。能違
之時。即實有性也。定離眼識色。心外所執
色也。與不樂爲其體實異也。不樂爲共許
者。言分也。假我用劣。劣字本言陳加故。改
之無過也 問。何有同異二類 答。有法
上義爲不樂爲之時。與能違宗同體也。假
用差別即其類也。若不爾者。必以前物爲
片差別。能違宗法。有法上トシテ立之。故改
不樂體也
 得此旨者。以敵者宗。爲不樂爲者。決定
 謬也
 ○積聚性因違法自相事
子島疏記云。眼等必不爲神我受用
記云。非我用。平備云。必不我所用。道詮云。
不眞 他用。明詮云。眼等必爲神我非用。此
等作法詞。雖小異其意大同。我者神我也。
用者用勝也。具可見記文
問。能別不成失難遮。答。子島釋云。爲破
於他。就他宗立故。無不成失也云云准纂
要云。爲破於他。就他宗立。雖有所別所
依不成。而不爲過。可得釋意。法自相者。是
法自相也。故記云。此望立者。自法自相相
違故。能違就他宗作之云云望數論自宗
犯過。名自法自相也。准向三四因皆自比
違自之釋。以本立者爲自也
 疏云。若言眼等必爲我用。能別不成。闕
 無同喩。積聚性因。違法自相。臥具喩有
 所立不成我若非神我者。何付能別
 不成哉。用若非用勝者。豈有所立不成
 哉。既望本量宗。有所立不成。准知爲能
 違宗。能同品也。仍不犯所立不成過也
  明本所記。聊似有煩。今直得疏旨歟。
  子島御傳。全無風情此趣也
 尋云。臥具上有神我用義。設立必爲神我
 用。何有所立不成
 此有多義。今成一義云。立量之習。共比
 因喩。必須極成。臥具上有神我用義者。
 立者宗計也。既非共許。何爲喩哉。假用
 義立敵同許故。爲共同喩也。違他順己之
 故。能別雖立我用。同喩須共。故不取臥
 具上神我用勝義也。共許假用。望神我用
 宗。非同品故。有所立不成也
  可勘見明燈抄
 ○神我用勝意許宗。義准不顧諍
相傳云。不顧論宗傳爲佳如本
先案云。偏傍義准宗也如明
更云。意許宗者。四宗相攝。頗不定也。若樂爲
不樂爲相對。不顧論宗也。立者正欲成立
之宗故。言陳意許相對。傍義准宗也。言陳法
自相。爲正所諍。意許後三宗。名傍所諍此
意也。一切比量。對敵正所諍者。言陳法宗
也。以之爲不顧論宗。意所諍者。非言所陳
故。名傍義准也。重言之者。決定不顧論宗
能別言陳也。決定義准宗。無常宗傍成無我
宗等也。無我宗非言陳。又非正樂爲故也。
意許宗樂爲故。不顧論宗所攝。非言所陳
故。亦義准攝也 問。疏云。既於因過説法
差別等者。偏攝義准。不見攝不顧論宗
答。欲釋義准名宗之義。擧法差別所違宗
也。雖意許宗二宗不定。今論攝義准之門
也。無我宗義准雖顯。名宗之義隱。故今不
擧之。下文云故於宗中傍有義准即四相
違所違差別者。言陳意許相對論傍正也
  度度愚案中。今得實義歟。可祕可祕
  貞和五年五月八日。以正本書寫交
  合畢        法印 範縁
  元徳二年十一月十日子夜雨中馳筆
  畢        僧正覺 春秋
二十五歳
  正慶元年無射下旬以良算自筆之本
  校合了        覺 行年
二十七歳
  觀應二年三月九日夜於花林院御所
  書寫之畢      擬講 顯意
  同十九日夜於寶積院御所一交了
明要鈔卷第二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 508 509 510 511 512 513 514 515 516 517 518 519 520 521 522 523 [Next]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