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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中觀釋論 (No. 1567_ 安慧惟淨譯 ) in Vol.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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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無互相違 一處何有二
釋曰。此中所説三種對待。如生法説。是故應
知。非佛世尊於一切處而悉止遣作者作業
及諸作用。此即不墮諸無因過
論者言。此實無過。我亦不説無其作者及彼
作業。何以故。我欲表示作者作業互所成故
復次頌言
    因作者有業 因業有作者
釋曰。應知此中隨轉施設皆無自體。作者作
業。若成不成。離有離無。證成中義。世俗所
得。故下頌言
    世俗遣異性 我見成就相
釋曰。若有人言。此與阿含相違者。彼因義不

有外人言。勝義諦中有其作者。何以故。如佛
所説有能取所取故
論者言。今爲遮遣彼説故説。於彼諸作用中
有其能取。若能取所取二法不壞。即作者隨
轉亦不相離。如是應知。能取所取互所攝故。
由是建立。因作者有業。因業有作者。是故因
其能取而有所取。因所取故即有能取。此即
非勝義諦。今復云何。離彼作者作業有遮遣
邪。此中所作因義。若或止遣作者作業。彼能
取所取。此亦應離
復次頌言
    若勝義諦中 有作者作業
    彼能取所取 此亦應遮遣
    作者作業等 此義如是故
    餘法自及他 相因義應觀
釋曰。若果若因。能相所相。同生不同生等。因
果二法物體有得。若言有因。即墮果數。如彼
生法。若有義可取。即彼有性。若彼無者。非彼
有生。色等諸法若無義可取。即彼無體可觀。
何況因果離於自體而有力能。若離自體有
力能者。即有所得相違。譬如離於泥團可有
瓶邪。物體分位法中所起。此説即是瓶生泥
團。譬如瓶水。無彼別異分位性故。亦非瓶如
木故。又非泥團分位即説有瓶。猶如別瓶若
自力能而有所得。此即相違。若樂等法因有
力能。即有樂等果法。樂等有故即樂等差別
有所發起。此中所説。有所得者。此説亦無少
法相違。若離因果而有力能。説所成者。如是
決定彼無力能成其因果。此即或成顛倒計
執。或成決定。不共因中相違離因無體故。若
不共因非一向成故。若因果和合。即物體有
性。如是所説因果二法。此中應知非勝義諦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
  安慧菩薩造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
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 
  觀先分位品第九
前品中説。如作者作業。彼能取所取二法。亦
互不相離施設有性。非勝義諦故。有異宗説
此頌言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彼所取若成 有取者先住
釋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説。彼説有因。故下頌

    若無彼先住 何有眼耳等
釋曰。此中意樂先有物體。譬如織者。故下頌

    以是故當知 先已有法住
釋曰若彼所取見等有法先住。乃有所取。如
造器用
復次頌言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有法先住者 以何可了知
釋曰。彼宗意者。應知有其他法能取。即有所
取可得
論者言。彼眼等根別異。所取先無其體。此義
不成。此遣法差別。若或施設所取不有。即所
施設物性無體。如無經緯即&T073554;等不成。此遣
法自相
復次頌言
    若離眼等根 有法先住者
釋曰見聞及受者。此等諸法若有先住。故下
頌言
    應離眼耳根 有見等無疑
釋曰。今此非有。其眼根中無有見法可得和
合。非離眼根有見法故。如是所説。餘義亦然。
離眼等根而有何法。若取若捨若異眼根。何
有見聞。若無所取。或見或聞。云何可知。此是
所見所聞。此是能見能聞。亦非眼等先有能
見及受者可成。此復云何差別。見性不有
體故。何以故。若離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見聞
者。此即無住。若不離眼等有法先住。此乃見
即是聞。亦非道理。非見分位滅故。若或如是
能見眼根與所見相不相離者。是故離眼等
根亦無所取。何有能取。若見若聞。若離所取。
復何能取。或有頌言
    一切眼等根 實無法先住
釋曰。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故下頌言
    眼等根所取 異相復異種
釋曰。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復次頌

    若眼等諸根 無法先住者
    彼眼等諸根 當云何先有
釋曰。若一一根決定有法而先住者。此乃先
復有先。若爾爲即爲離邪。今此如是。亦非眼
根之前先有彼餘耳等諸根。彼等未有成故。
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若見即聞者 聞者即受者
    一一有先住 如是非道理
釋曰。非離見分位中有彼聞者受者而得和
合。亦非先有眼等諸根見性可得。眼等相違

復次頌言
    若見聞各異 受者亦復異
    見時若能聞 即成多我體
釋曰。若眼等一一根。先各有異。即見聞各
異。受者亦異。若或見等次第所成。如是若有
見即能聞者。此乃因見有聞。此復云何。以各
別相續成多我體。若言別有取者。此應觀察。
彼宗引云。如佛所言。名色縁六處。而彼色者
四大所成。即有能取所取。是故實有取者分
位。由眼等根與六處和合次第。乃有受法生

復次頌言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彼從諸大生 彼大無先住
釋曰。彼能取性畢竟説者。云何離彼所取先
有大種所成。若爾即非所取。以能取非所取
成故。若所取如是決定有彼所取性者。如秤
低昂。即因果生滅離所取法。彼同時性如是
決定。能取差別即有多性可得。非無差別一
性同生。以離所取有所成故。若或大種所取
隨生。即無法先住。若彼大種無先住者。云何
大種所成眼等諸根有其所取。亦非能取所
取中間決定有法可得
復次頌言
    眼耳等諸根 受等心所法
    若無先住者 眼等亦應無
釋曰。若眼等諸根無法先住者。即無有法能
取所取。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
有人言。應知能取無性可得。此即是爲發生
正見捨離邪見。如佛所言。若法有性皆如幻
化。此即正見。若法無性如幻化者。此即邪見。
此中頌言
    彼眼等先無 今後亦復無
    以三時無故 有性皆息滅
釋曰。諸有分別於勝義諦中悉不成故。若有
分別皆是世俗施設所得。勝義諦中即無分
別。遣有性故。世俗諦中有所得法。皆如幻
化。如前所言。有法先住者。即是邪見所説。此
無相違
  觀薪火品第十
復次所作。如説薪火物體有性。非如作者作
業一向對待所成。若薪火二法決定有性無
性。如作者作業此即不成
此中應問。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體有性者。
爲一性邪。爲復多性有所得邪。此義云何。是
故頌言
    若火即是薪 作作者一性
釋曰。有所安立。此説畢竟。此言薪者。因薪能
作於火燒時此有薪之業用。薪火非一。是故
作者作業非一性故。如陶師與瓶。此遣法自
相。薪火若一性者。即能燒所燒薪火二法不
得和合。此遣法差別。故下頌言
    若薪異於火 離薪應有火
釋曰。此中意者。若異法異性現事止息。即無
能燒所燒。若火燒時薪即不有即無所起。此
應思擇。若無起時彼即無性。亦非無薪有火
可見。若異於薪亦不見有因待之法。是故無
異。如無經緯即&T073554;等不成
復次頌言
    異即應常然 火不因薪故
    薪即復無功 此業用相違
釋曰。雖有他法不相因待。不因彼薪火自燒

復次頌言
    火若常然者 然火功相違
    此如先所説 離薪別有火
釋曰。若無其薪火常然者。此即無因。若爾
離薪常然乃可安立。若火常然能發起者。彼
然火具等諸相施作而悉相違。如是即無作
業功用。有薪亦無因待起處。即所燒相業用
無體。若謂燒時離火有薪。火不滅時異薪無
體。若無有異。此豈無過。云何燒時中有其薪。
若無所燒之薪異火有者。當火燒時薪亦遍
有。火若遍有。如是當知。薪無異性。此應思
擇。若言燒時不有薪者。是故薪火倶無異性。
若謂燒時有薪。此非道理
復次頌言
    異火即不到
釋曰。與到相違故。如別物體。故下頌言
    不到即不燒
釋曰。譬如別薪。故下頌言
    不燒即不滅
釋曰。若薪盡即火滅。其或離薪即然火不成。
故下頌言
    不滅即常住
釋曰。若自體常然者。如積土塊。云何離火而
有薪邪。以異不到故。若言薪在火中。此亦不

復次頌言
    若異薪有火 即薪能到火
    如此人至彼 彼人至此人
釋曰。如是決定與到相違。若如是説喩即不
成。此乃有所得相違之言
復次頌言
    若異薪有火 欲令薪到火
    彼二互相離 薪火何能到
釋曰。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異性取其物體。
彼若有者。即互相因待若其無體。如石女兒。
若法因待而有。如是乃有能取所取。亦不可
説一性異性。物體有性此即成就
復次頌言
    若因薪有火 亦因火有薪
釋曰。能燒所燒二不可得。故下頌言
    二何法先成 薪火相因有
釋曰。此畢竟説。彼二先後倶無體故。此意即。
是無相因待。若彼二法有異性先成。即有薪
火相因。若其無者。此非道理
復次頌言
    若因薪有火 火即成復成
釋曰。此中何因有彼薪火。相因道理。故下頌

    亦非不有薪 而有火可得
釋曰。火不因薪。彼無體故。火亦如是。若先有
所成。復因薪而有。此即云何。二法互相因待
先後可得。若此所得同時發起。亦非互相因
待道理。此復云何。故下頌言
    若法有因待 是法還成待
釋曰。若彼二相因者。即彼薪火二相還成待
法。此應思察故下頌言
    二法無所成 已成云何待
此義云何
復次頌言
    若未成有待 未成當何待
釋曰。未成即無體。因待亦無體。故下頌言
    若因待有成 自待非道理
釋曰。若自體有成復。何所成彼。薪火相因是。
義不成
復次頌言
    二因成無體 無不因薪火
釋曰。若不因薪。火應常然。故下頌言
    因薪火亦無
釋曰。先後相因而不成故。故下頌言
    因火亦無薪
釋曰。亦非燒時有薪。彼無體故
復次毘世師言。有不見相極微之火。有業及
業用。二法差別。是中先有一分和合。如是乃
有薪一分來發起火相。故頌遣言
    火不餘處來
論者言。今此何因業用和合。以差別因性所
生故。若有分位業用生起。即彼分位。彼彼方
處各各差別。汝先説言一分和合。此非道理。
以業無依故。亦非起時。若合若離差別因性
業用分位有所生起。亦非離所起時別有對
待因性可得。生時如是果體作用。此中亦非
先無差別。亦非法差別因。中間一分無體。
亦非中間一分而得和合。於差別中若有一
分和合。即倶時分位所作相違。亦無壞其業
用。所生道理或有害故。若計滅有所得。即彼
物體還復墮於差別法中。是故當知。火不從
彼餘處而來。亦無如是自差別所作一分有
體和合。云何於彼差別不差別中。計著多性。
又一分中亦有所著。又於無分位中著火有
性。如是薪火二法。此應思擇。如前已説。次下
頌言
    薪中亦無火
釋曰。離火亦無差別因性。彼火因果無異性
火故。此應思擇。又復能取發起所得。彼即不
有。是故無別異性薪從餘處而來至火。亦非
無火。故下頌言
    餘法亦復然 如去來品説
釋曰。若或無薪。云何得有能燒所燒。若有所
燒時。非無能燒。亦無能燒中有能燒發起。若
有能燒時。非無所燒。是故無能燒所燒亦非
相離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八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九
  安慧菩薩造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
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
  觀薪火品第十之餘
復次頌言
    即薪而無火
釋曰。遣一性故
    異薪亦無火
釋曰。薪火二法遣異性故
    火中亦無薪 薪中亦無火
釋曰。總遣異性故。此中薪火二法。一性異性
倶不可見。如瓶非木。又如水中蓮花。異性不
成故。是故勝義諦中。薪火二法非相因有。而
彼二法畢竟空故
復次頌言
    如説薪火法 能所取亦然
釋曰。一性異性互相因待次第不成。復次頌

    餘諸法皆同
釋曰。彼能取所取。非作者作業一性可著。亦
非異性所取。離亦不生。若異性所取。即互不
到。不到即不燒。不燒即不滅。不滅即是常。若
法常住。彼即互相因待不成。若成不成二法。
相因畢竟無體。若人計火從餘方來。有其能
取及所取者。此義不成。故下頌言
    及彼瓶衣等
釋曰。彼瓶衣等因果二法。同生不同。生能相
所相。彼等所成。如非泥團即是其瓶。彼瓶果
法有作用故。亦非異瓶別有果法作用所成。
非彼二法互相因待。若成不成相因無體。此
如是故。餘處隨應所説亦然。若勝義諦中無
一異性。是故不應取著
如有頌言
    非受非不受 異復云何有
    如能取所取 諸所説亦然
復次頌言
    若人執有我 諸法有實性
    各各差別説 彼不解佛法
觀生死品第十一
復有人言。勝義諦中亦有生死。何以故。如佛
所言。生死長遠。衆生愚迷不知正法。我欲令
彼如理修行得盡生死。乃作是言。汝諸苾芻。
應如是學。以此證知。勝義諦中有其生死
論者言。如佛所説。皆是方便世俗施設。非勝
義諦。亦非不有生死而説。長時有法可盡。彼
生死者衆生所受。若如理修行。即能盡彼生
死有性。此中先説薪火二法能取所取彼等
次第。此非道理
復次頌言
    大牟尼所説 生死無先際
釋曰。此義云何。所言生死者。即是無際。無際
即無始。今此義者。無最上無先際。故言無際。
又非有彼先際。故名無際。故下頌言
    今此如是説 無先亦無後
釋曰。先後義無體無自性故。如兎角等。應如
是見。由如是故。中亦不可得説。非不有故。如
兎角等
復次頌言
    若無有先後 中復云何有
釋曰。生死無自性。彼云何有。故下頌言
    是故此中無 先後共次第
釋曰。此中應問。如所表示。無先後共。即次第
不生。而何有衆生受生老死。又云何修行。盡
生死有性。此即不成。故頌答言
    若使先有生 後有老死者
    不老死有生
釋曰。若不離老死而有生者。應不離老而有
死邪。故下頌言
    後老死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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