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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演祕 (No. 1833_ 智周説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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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實用。若定心縁十八界者。用通假實如
前應知 
疏。此中謂約身器爲小者。身即是器。非外器
器。五十一中依身器器以明寛狹。有義疏
説通依身・器以釋。今不依此。彼論但依執
受境説狹小廣大 詳曰。不得疏旨。徒爲
萎菲。請審詳焉 
疏。此亦所立同者。同前滅定在所立中 
疏。二計宗各解不同者。經部・有宗釋有別
也。至下當知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本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 論本第三
疏。令相隨順等者。此隨轉門。故倶舍論第
十云。三和有三。一同在一世故名三和。二
因果相順不相違返故名三和。謂根與境
雖在過・未識居現在。因果義成。三互相隨
順同得一果。謂根・境・識雖各一世。同一觸
果故名和合。初之一義依五識説。後二意
識 
疏。或依増上等者。依大乘義。以第七識倶
時有故 
論。觸似彼起故名分別者。問根等有生心
等能。殊別於前名變異。觸既似彼有功
能。應同根等名變異 答根等爲依無所
似。故據生能名變異。觸是能依似所依。但
名分別非變異 
疏。應説觸觸爲縁等者。如十二支觸生於
受言觸縁受。既觸生觸何不説言觸縁於
觸 
疏。若自不似等者。觸言似彼。似彼生受。觸
稱似彼。應亦似彼而生於觸。何故言似
有生・不生。觸不生觸觸應非似 
疏。如受等法等者。受等心所全不能生餘
心所故不名分別。觸異受等得分別名 
疏。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者。此明心所雖
有功能然分限定。受但領觸可意等相。而
不領觸生作意等。觸但似三而不自似。又
受言領觸。此觸取於可意等事。而不似觸
而生於受及作意等 
疏。復言於三第六囀者。三字必錯。合爲之
字。論中言之不云三故 
論。思於行蘊爲主勝故者。大小聖教皆有此
義。故倶舍論第一云。除前及後色・受・想・識
餘一切行皆名行蘊。然薄伽梵於契經中。
説六思身名行蘊者。由最勝故。所以者
何。行名造作。思是業性。造作義強故名最
勝。是故佛説若能造作有漏有爲名行取
蘊 
論。謂觸所取可意等相者。問其所取相若
據本質王・所皆同。若依相分瑜伽等言行
相相似。云何但説觸受所取相爲隣近耶
答疏有二釋。有義雖心・心所所縁相似。觸・
受所縁然極相似。詳曰。所取境中既有相似・
極相似別。此乃所縁便不同矣。實義言者雖
所縁境質同影似。然彼能縁而於境取非無
差別。擧所取境顯能縁也
論。然觸自性是實非假者。爲經部師有計
觸假。論爲斯立自性有也。故倶舍論第十
叙經部義而有兩師 有説三和即名爲
觸。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説名爲
觸 有説別法與心相應。三和合所生説名
爲觸。今破前師
疏。今取界身足者。詳曰。通取倶舍理亦無
違。心所性言簡識・根・境。無不定失
疏。六愛經部至不同假觸者。有義既無別體
從他分説如何名實。雖不同觸以多法
成。依實立愛名定假故。故知初因對界身
足亦有不定。非正因也 詳曰。假實之義
形待不定。如大乘種。眞俗相對種非唯眞
即名爲假。有無相對。種非全無復名爲實。
愛亦同之爲喩何失。對彼所立三和假觸。
愛得名實。初因無過
疏。量云觸別有體者。詳曰。彼既許愛依思
分立。豈非喩有所立不成。應如論言是實
非假即無其失。雖思分位然得名實
論。是食攝故者。疏有兩釋。後解易知。初解
之中言許實故。簡於喩上所立之過。經部
麁色説皆假故。故第二因亦無失矣 有義
其第二因若總三食爲同喩者。所立不成。
假食三塵是假有故。別以識・思二爲同喩
因成不定。疏何故説假食實有 詳曰。因
明之法。宗・因・喩三若有過者容致言簡。爲
論文略疏致許言。復云心所亦通於下。明
遮喩・因過乃盡矣。何事見責
論。能爲縁故者。有義其第三因同前初因亦
有不定 詳曰。愛非全假如前已釋。故無
不定 
論。非即三和者。有義前之三因皆悉成此非
三和宗即無其過。非即三和宗若成者。其
實有宗自然成故。不須重立以爲宗也 詳
曰。縱成其觸非三和已。何理實有自然得
成。如彼愛等雖非三和亦非實有。共畢竟
無生等四相。亦非三和豈實有耶。故知不
可非三和成實有自立 
論。謂此驚覺應起心種等者。有義依疏初
説作意種子。警已逢縁應起心種。以警種
者。此唯種子義不相應今釋相應現作意
故。解云。由現作意行相難知故。此擧種以
釋體性。雖作是解其理極難。故今但依第
二釋也 謂現作意警覺現起相應心種。以
之爲性現令起種名應起種。非當起種名
應起也 詳曰。何理得知明現作意。若言
本説相應法故故知現者。若爾心所與心
相應名爲相應。應倶辨現。如何第八前亦
明種。又若警覺現起種者。夫言種子生果
爲義。現果既生何意須警。若令趣境自是
現能。論乃合云警應起現。若言由種現方
得生。雖在現位但言警種。若爾前觸例亦
應然。前何不言和合三種。彼既不爾此云
何然。故疏初解理固無失。餘如燈會 
疏。此質不定至復應思擇者。此生等喩有隨
一過。大乘不許有小生故。設有生等。生
等復假。故無不定 
論。唯自性受至共餘相故者。按顯宗論第
二。云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故。
此隨觸聲爲顯因義。能順受故。受能領納。
能順觸因。是故説受領納隨觸。領納隨觸
名自性受。領納所縁雖亦是受。一切皆同
領納境故。是故唯説領納隨觸名自性受。
別相定故領納所縁名執取受。非此所辨。
相不定故 
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按順正理云。如父
生子子之媚好皆似於父。亦如果從種生
果似於因。受從觸生應知亦爾 
疏。或即因是果等者。若無之言。恐有執因
正即是果。夫因果者不即離故。爲簡其
濫故論置之 
論。又既受因等者。不從於他但據於自可
名自性。今既似他何名自性。即應説名似
因之受。而不可言自性受也 
論。若謂如王食國邑者。此正理論具如疏引。
言食國邑擧因顯果 
論。施設種種名言爲業者。問既施名等。何
非語因 答如樞要・義燈等辨 有義云。
因有二。一意施設。二言施設。有境像等相
状不同。意解施設差別名故。尋伺推度法
義淺深。隨義隨機而起説故。想思惟名不
起説故 有云。同是起言説因。但麁細異
故有差別。若爾上地何無語因。想遍地故。
若言想細尋伺因麁。要有麁因方能發語。
獨想不能。若爾・想業應説發言。如何但云
施設爲業。又想遍與尋・伺相應唯名爲細
亦未應理。故應定説二因不同 詳曰。傍
觀二義義皆有餘。想不起説論云何説方
能隨起種種名言。方能之言何所詮屬。雖
分麁細不簡親疎。豈麁細因皆親起語。故
名不修。由此應依樞要・燈説 
論。思謂令心造作爲性者。問性・業何別。答有
義令心總於善等法中而造作者此思之
性。於三性中改轉造作説名爲業。故此業
用亦非遍因。疏説三遍故未盡理 詳曰。
夫言改轉易換異名。若也始終一類之事應
無思業。無改轉故。故今釋者性但令作。業
役令作。單・重廣・略行相有異。既云善等
等惡・無記。無記通於八識皆有。説思名遍
亦何爽理。若准瑜伽第三所説。思之行相是
別非遍。如疏所述彼可知也 
論。此觸等五至故名相應者。疏中二解。除行
相者順教理也。瑜伽説四。此論自云行相
雖異。何得取之 問夫簡法者。前義不盡
須後法簡前。若遮盡後法何須。如論四義
時・依二法遮簡已周。何繁後二。豈時・依同
境・事別耶 答有二釋。一云此論四義不次。
次應説云境・時・依事 簡意者何 答凡
言相應雖心・心所。非心・心所總共相應故
須簡也 若心・心所總名相應。所縁別者應
名相應。故境等簡 前後心等所縁境等應
名相應。故時同簡 諸識倶起應名相應。
故依同簡 六・八依同應名相應。故事等簡
 二云論説依次。雖有依同非相應故
若依同故即名相應。六・八二識應名相應。
故所縁簡 六・八有時同縁境者應是相應。
故事等簡 後釋爲正 
疏。行簡依同等者。即與縁簡別見相似。由
斯疏斷但四義也。故更不明。簡略起伏如
上已具 
疏。極不明了是捨受相者。問果位亦捨。豈不
明了 答夫言捨者中容寂靜及不明了。果
雖明了而是寂靜故得名捨 
疏。若能分別至取境定故者。問爲不縁彼
違順之境名不分別。爲縁於彼不起分
別名不分別 答違順有多。若怨愛等違
順之境此即不縁。若境損益如蘊・寒・執・
柏・摩按・逼迫・適悦名違順者。雖縁於
彼而不分別違順之相名不分別 若爾
如何名取境定 答因修而縁常不分別。
名取境定 若爾何名取中容境 答雖
境違順。能縁之心一類而縁不分違順。以
境從心名中容境。若不爾者云何下言由
識執受後時身受差別而生。故知本識縁彼
境也 有義。疏解不縁取境定故。若説縁
者境便不定。此理不然 詳曰。取境定語
意如前釋。無不縁言。何得加之妄爲彈
斥 
疏。如八證中至任運生解者。初執受證而有
五因。今此所言當彼五中第一因也。故對
法云。謂阿頼耶識先行因滅。眼等轉識現縁
因發。如説根・境作意力故諸轉識生。是名
初因 
論。此識任運刹那別縁者。問恒縁三境何
名別縁 答影像之境新新而起。前後不一
故縁名別。具如疏明 有義非是所縁前
後易脱。但非如定專注所縁。義説別言
詳曰。言不同定專注所縁理即可爾。云
非易脱道理難詳。豈八所縁非有爲攝。若
有爲法。有爲法者刹那生滅。云何不名前後
易脱 
疏。大乘亦有自性善如本釋中者。對法論中
無著本論・師子覺釋皆具明之。下當具引
疏。三等起善等者。問准對法云隨逐善者。
謂即彼諸法習氣。發起善者。謂彼所起身業・
語業。准彼種子隨逐善收。云何即判屬等起
善 答論開疏合。望義不同亦無失也
疏。勝義無記謂虚空非釋者。問何唯此二
名無記耶 答眞如性淨。其擇滅等斷惑所
顯。以寂靜故勝義善收。虚空・非擇體非實
有。不同眞如。復非智慧斷惑等得不同餘
三。由斯二義故無記攝 問亦依識變立
虚空等。何不隨識三性攝耶 答且依如
立假空等説。若依識變實通三性 
論。流轉還滅應不得成者。問苦・集二諦名爲
流轉。説使常生人・天趣中未踰苦・集。流
轉之義何事不成 答夫云流轉包括五
趣。若唯人・天流轉不足故云不成。非據全
無名不成也 
疏。餘例難亦然者。略有二義。一云餘者謂受
等四。二云餘者謂行相餘。所不例者亦應
難之。難思可悉 
疏。亦應受等例成失等者。詳曰。今觀此質
與難不齊。難前意云。觸雖不與自觸相
應。有餘相應例相應門。行相雖復了別等
別。然亦各各自有行相。亦復不闕行相之
義。何不例王行相門耶。今者受數全不與
受而得相應。與行相應義寛狹別。何得以
此而質於彼 問此質不成彼難何遣 答
觸等雖復不自相應。然餘四法亦即是彼王
相應法。所以故得例相應門。行相與王無
少交渉。豈得相例 
疏。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等者。見分・相分
各三十六。思可知也 
疏。頓生六果者。問六處受熏。能熏王・所皆
熏本識。本識合有三十六箇一時頓生。何
但言六 答雖六所熏皆有六種。六種同處
共生一果。果故但有六頓生妨 
疏。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等者。不可説
言心王所熏而生本質。心所所熏而即不
生。何以所者。王・所六種皆所熏故 
疏。乍可論其本質影像者。能熏之識乍可
論。其能熏心王生於本質。能熏心所生於
影像 
疏。其所熏不然者。不得論其王・所所熏生
於本質・影像等異 
疏。若爾雜集至受一期報者。按彼論云。若
於一生頓受一切所得異熟無有過失。所
以者何。若造衆多無間業者所感身形最極
柔耎。所感苦具衆多猛利。由此頓受種種
大苦 
疏。成業論中自解此妨者。按彼論云。如何
一一心・心所法。從二種子相續而生。不
見芽等從種生法有如是事。可藉多縁
生於一果。無從二種有一果生
疏。今加斷捨者。有義五數得名因果無異。如
何例心有捨名耶。故但如前第二師説
詳曰。言斷捨者據捨縛説。雖復不執觸
等爲我。然是煩惱所雜之法。心王捨藏心
所能雜亦復不有。據此例捨。故此論第八
云。不染汚法二義説斷。一雜縛斷。謂斷縁・
彼・雜彼煩惱。頼耶即是斷縁彼惑。名之爲
捨。觸等即是斷雜彼惑。名之爲捨。何理不
順而不許之。而言捨名。頼耶名者據縛而
立。故但縛無即得名捨。以觸等名不依縛
立。縛捨名存。實無違也 又解頼耶未捨觸
等名爲阿頼耶識相應心所。心捨執藏觸等
不復名阿頼耶相應心所。據斯名捨理亦應
通 二釋前勝 
疏。如暴流水至隨流不捨者。有説此中總
有三喩。如次況彼。謂愛非愛・受用・自性三
種縁起。初喩顯示由第八識五趣流轉。第
二顯示生眼等識受用境界。第三顯示自
性相續而不斷絶 
疏。未來果法應不待因者。問現在之果待因
始生。豈非喩闕所立宗耶 答雖曾待因。
今已生訖更不待因。言已生果意簡此
也 
疏。即應過去有半作用者。心・心所法有取果
用。色法不然。故名爲半。若爾作用者過去
既有。云何得定言唯依現耶 
疏。彼與果用滅復滅失者。現在與果而由於
滅。過既與果應更須滅。若無滅者障彼果
生。何名與果。又復與現有相例失。若許有
滅。滅復滅失。故成業云應滅復滅 
疏。取果之用生復生過者。現取果時生相生
已方能取之。過既取果還須待生方能取
也。若許爾者生復生失。若不許者即現取果
應不待生。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疏。如瑜伽論至依種子立者。瑜伽・中邊如燈
所引對法・顯揚今略引之。按對法論師子
覺云。因果已受用者。謂已生故已滅故。染淨
功用已謝者。謂如現在貪等・信等。令心染
淨功能無故。攝因已壞者。置習氣已方滅
故。果及自相有非有者。謂今時所引習氣有
故。能引實事無故憶念分別相者。謂唯有彼
所縁境相故。一切一分是過去。餘未來現
在及無爲。明未來云有因非已生者。爲
簡無爲。彼雖非已生。而無因故。未得自
相者。自體未生故。因果未受用者。謂彼種
子未作所作故。彼性未生故。一切一分是
未來。明現在之因果受用未受用者。謂因
已滅故。果猶有故。能顯過・未相者。謂現在
世是能施設去・來世相。所以者何。依止現
在假立去・來故。約當得位假立未來。約
曾得位假立過去。作用現前者。謂眼等法正
爲識等所依等事故。一切一分是現在 又
顯揚論第九云。言有過去業由此業故衆
受有損害受・無損害受。此亦依彼習氣
密意假説彼法爲有。謂於諸行中曾有淨・
不淨業生滅。由此因縁故彼行勝異相續而
轉是名習氣。由此相續所攝習氣故愛・不
愛果生。又言三世色乃至識。此亦依三種行
相密意故説。謂依因相密意説有未來。依
彼自相密意説有現在。依彼果相密意説
有過去 
疏。六十六至皆説六通者。又瑜伽論三十七・
大般若經第九・薩遮尼乾子經第七・瓔珞經
第六・清淨毘尼方廣經・寂調音天子問經・十
地論第五・雜集論第十四・無性攝論第九皆
悉明之。具如章引 
疏。此中亦同勝軍論師等者。問上座・勝軍一
切同耶 答有同異。勝軍色・心皆有三相。
上座不爾。同義可悉 有義上座・勝軍有
差別者。其上座計心・心所法生滅二時。時
二體一將滅名滅。勝軍所説依瑜伽等已滅
名滅。若色及心皆有三相。三相雖別而體
同一 
論。謂現在至生滅二時者。問彼何意耶 答
由經但云是生滅法故立二時 若爾云
何色有三相 答色法遲鈍實有三時。經
依決定但云生滅。以其住相有無不定故
不言也 
疏。法生時酬因至・二法爲二時者。影擧二法
二時因果。對顯一法二時因果。冀令明悟
一二差別 
疏。爲果之時與前法倶等者。問爲因果時既
前後並。云何名爲一法辨耶 答爲因果
時雖前後並然據自體而於現在有生滅
二。不望別法以分二時故名一法 問此
之一法爲因果時爲望於自。爲對他耶
答對他爲也。由自至生他法至滅對滅名
果。自流至滅他法至生對生名因 若爾
與後二法何別 答後對自他合爲生滅。
此唯望自分爲二時。後擧自他爲生滅二。
隱自一法二時不論。前唯擧自一法二時。
隱自他二生滅不説。文影略也 
論。生滅相違寧同現在者。問他若救云生・滅
非因果相違不同世。滅・生因果收相順故
同世 答若言生・滅而相順者。便有世間・
自教等違 
疏。除二乘金剛等者。二乘金剛亦無頼耶。時
分促少但云無學。問何故不云三乘金剛
 答大乘八地已捨頼耶。不同二運故不
言也 
疏。若説習氣四位不成者。若説習氣名爲麁
重。二乘無學・八地菩薩悉皆有之。即不得
言頼耶之名四位捨也 
論。云何知然者。疏釋問意而有兩種。有義
今不依此。所以者何。此前但釋阿羅漢名。
既未釋捨如何先問。故此但問三乘無學通
名羅漢之所以也 詳曰。初云羅漢方究
竟捨。遠騰彼問何過而有。又若不問三乘
捨者。何故擧彼決釋分説三乘捨義以
答前徴。若云雖説捨阿頼耶名。意釋三乘
皆名羅漢。亦不成救。論自明言諸阿羅漢・
獨覺・如來。何理能證同是羅漢。又若取彼
瑜伽本文亦爲不可。彼論但云三乘無學。
不言三乘同名羅漢。又彼本明斷阿頼耶
故。故知疏文窂籠始終深悟本旨 
疏。二乘不然至令通二乘者。問若如來名不
通二乘。何故瑜伽言如來號而是共徳
答通餘九號名爲共徳。非是一切有應義
者。皆名如來名爲共徳
疏。若現行一分無故等者。此第一師而取次
下第二師意以興研覈。有際有徴思之可
悉 
已全未捨故者。第二師答。以下合有第一
師難。難云前七未全捨不名捨頼耶。八地
種未除。是以頼耶在。疏不言者以第一師
於意如是故略不具 
疏。若爾至不能捨頼耶故者。第二師難
疏。若爾至未捨頼耶故者。即第一師擧例質
也。初地聖教名不退故。故知不退不約頼
耶捨・不捨説 
疏。瑜伽四十八初劫名波羅密多等者。撿
四十八無。七十八有。四七聲濫撿文誤也。
又解深密經第四亦同。經云云何波羅*密多。
云何近波羅*密多。云何大波羅*密多。善男
子若諸菩薩於無量時修行施等成就善
法。而諸煩惱猶故現行未能制伏然爲彼
伏。謂於解行地耎中勝解轉時是名波羅
*密多。復於無量時修行施等漸復増上成
就善法。而諸煩惱猶故現行。然能制伏非彼
所伏。謂從初地已上名近波羅*密多。復於
無量時修行施等轉復増上成就善法。一
切煩惱皆不現行。謂從八地已上。是名大
波羅*密多 釋曰。初純有漏去無相遠。帶
相修習由此但名波羅*密多。次通無漏
隣無相故而得近名。後位無相任運長時故
名爲大 或言近者近無加行。雖有兩釋
後釋爲勝 所以者何 答七地之中亦有
無相。而云何言近無相故名近耶。故後釋
善 
論。然阿羅漢至爲自内我者。有義解頌捨言
疏説釋羅漢名此非理也 詳曰。前雖破
他。今更申正理亦何偏。豈但斥他不樹
己義。又下文中而自明捨。故今此文對破於
他申正義也。不爾辨捨有重言失 
疏。攝論云心體第三等者。按無性論第一釋
云。心體第三若離阿頼耶識無別可得者。
謂如意聲説染汚意無間滅意。識聲則説六
種轉識。如是心聲離彼二種無體可得
非無有體而有能詮。亦非異門。意・識二聲
所詮異故。此中體聲意取所詮。是故成就阿
頼耶識 等者。顯阿頼耶識是心聲所詮道
理決定 
疏。對法第二亦有心義等者。按彼論云。心
者謂蘊・處・界習氣所熏一切種子 詳曰。
觀彼論意亦以積集而明心義。擧彼三科
所熏習氣。顯彼能集識爲心也。此論亦唯
以積集義而明心也。下文方以積集・集起
二義解心 
論。或名所知依等者。按攝論云。唯大乘中
處處見説。謂阿頼耶識説名所知依體。依他・
遍計・圓成實等三種自性説名所知相 無
性釋云。所應可知故名所知。依謂所依。此
所依聲簡取能依雜染清淨諸有爲法。不取
無爲。由彼無有所依義故。所依即是阿頼
耶識。是彼因故。能引彼故 
論。或亦種子識者。對法亦云。一切種子識
者。謂能生蘊等諸法種子所積集故。大論
亦同 
疏。始終而論等者。凡始佛終 
疏。此中名藏不取能藏等者。不取染法以
爲能藏。意明不取八爲所藏染法能藏
唯因等者。釋所以也。此文即以執藏・能藏
二義釋藏 
疏。是無漏涅槃者。疏説如字。應云如涅
槃等 
論。如來無垢識等者。有義今頌意者證第八
識在如來地名無垢識 詳曰。證無垢識
名之所從。通疏・有義合爲三釋。優劣思
之 
疏。阿頼爲性者。按彼論云。如是所知依説
阿頼耶識爲性。阿陀那識爲性。心爲性。阿
頼耶爲性。根本識爲性。窮生死蘊爲性
釋曰。彼論廣明阿頼耶識至窮生死蘊六
識之名爲所知依體。所以一一皆言爲性。
疏意牒彼後三之名以爲問也。餘文同來。
以上三名前已列竟不在問限 
疏。一云種生現同時等者。餘染種等無間道
起彼已捨矣。第八種・現金剛心倶。異熟無記
容倶無失 
疏。菩提約成就等者。意遮外難。外難意云。
若無間道捨異熟識。此時何爲不名爲佛。
故約成就以釋彼疑。彼時初得未圓滿成
不名爲佛 
疏。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者。問初師種・現而
得倶時。今此不爾何得同初 答取無間
道有異熟識少爾同也。不言種・現倶名
爲同。若種・現倶即不得言種・現異時 
疏。非無色界至縁一切者。不能具縁色・心・
心所・及下地等。此不盡理。聖教有説無色
界心了一切故。故第二云不能念念遍縁
一切。此釋爲勝 
疏。必不現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者。此以有
宗等智爲喩。三類智者。謂苦・集・滅三諦類
智。起此類智現觀後已而能兼修有漏知
苦・斷集・證滅所有俗智。即此俗智因此三
類智現觀後邊而修習故故名現觀。故倶舍
論二十六云。唯苦・集・滅三類智時能兼修未
來現觀邊俗智。於一一諦現觀後邊方能兼
修故立斯號 問道類智時何不兼修智
答以世俗智無始時來數曾知苦・斷集・證
滅。三類亦爾。事業同故所以兼修。又苦等三
遍知・斷・證故得兼修。道智不爾。道理現觀
而唯無漏。無始未起。又未遍修。故除道智。
故倶舍云。曾於道無事現觀故。又必無於
道遍事現觀故。謂於苦・集・滅可遍知・斷・
證 問修道煩惱及所顯滅猶未斷・證。云何
得言遍知・斷・證 答當自諦下智等皆遍。
故倶舍云。雖集・滅邊未遍斷・證。而於當位
斷・證已周 問道何不爾 答以道無此遍
事觀故。又修不遍。如六種性入見道時。
修當自性不能修餘。故倶舍云。道則不
然。種性多故 問所修俗智後起不耶 答
准有宗義畢竟不起。正立見道無容而
起。得勝捨劣後亦不起。故倶舍云。此世俗
智是不生法。於一切時無容起故 問此
所修智已前起不。若言起者云何論云兼修
未來觀現俗智。若未曾起復如何云與三
類智知・斷・證同故兼修耶 答未曾起。據
彼同類已前起者名爲同也 問彼曾起者
此時修不 答據實亦修。以非希奇故論不
説。如倶舍鈔廣分別之 
疏第四
疏。此顯依初至通諸位者。此者。即此斷・常
位名 彼者。彼彼至轉依位及第八號
疏。是離共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者。指彼心
所・色・不相應。此等即是兩家共許五蘊中
攝 
疏。此離識蘊不共許故者。此者。即此第八
識也。共許蘊外而別有體名之爲離。非他
許之名不共也 
論。界是因義等者。有云。界有三義。一者因
義。二是性義。三者種也。今依因義以釋界
言。疏唯取種。今取現行。與所得種體不
異故。説現親生名之爲因。現識亦名種子
識故。因相唯取現行識故。故下依用但説
現依不説種也 詳曰。界若現識即依無
別。論主何故別解二耶。界置親生諸法之
言依不云耶。夫言親者是因縁義。現八如
何能爲因縁不能熏故。又現與種雖不名
異。亦不得一。一既不成。取種何失。又前
因相亦非唯現。又義不同。不可爲證。既有
多違今還依疏 
疏。此所隨一者。若先成末那用轉識因。因
中便有所依・隨一二不成過 或所字錯應
爲因字。前解爲正。以末那識他不許故。故
有二過 
疏。或若不爾至有不定過等者。詳曰。此乃深
防迷因明者。恐見前因有識言故輒爲
不定 又眞實理八有此依因而立之。理
實前因無不定過。因中説云轉識攝故 
疏。此解與前別者。此解唯以五趣之報名
之爲趣前後倶通惑業苦等並名爲趣
論。順還滅法者。問何故道諦名之爲還 答
還者趣向。由道而趣所證涅槃故名爲還
或捨妄歸眞是還義也。亦猶返朴還薄之
謂 
論。此中但説能證得道者。同無性論。彼第一
云。所知依者簡取能依雜染・清淨諸有爲法。
不取無爲。由彼無有所依義故 釋曰。有
爲之法皆依識生故名爲依。涅槃無爲非識
生故故名無依 
論。或此但説所證涅槃等者。同世親攝論。
彼第一云。亦由此故證得涅槃 無性亦
云。生等雜染畢竟止息名爲涅槃。若離阿頼
耶不應證得 釋曰。涅槃雖不依此識
生。然由此識持惑・道種。道生斷惑證得涅
槃。展轉言之亦依於識方能證得 
疏。或倶現行界性因義故者。重釋初句。初
同第二名倶現行 言界性等。釋所以
也 
疏。又大乘中有苦非集等者。此異熟法。酬因
是苦。非重非集。若依有宗苦・集是一物。
因果故説二 
疏。此由起彼等者。此謂遍計。彼謂諸趣。
從所遍計得諸趣名 
疏。四清淨爲成實性者。如法苑決釋明
疏。非唯能藏以解頼耶等者。正以執藏以
明頼耶。若以能藏爲頼耶者。八地亦有能
藏之義。云何得言捨頼耶名 言捨八地
等等諸無礙。如來亦有能藏義故 
疏。或爲種依至名爲執取者。問與前何別
答中與前同。初・後有別。思可知矣 
論。解深密經等者。問此經迨今總廷四譯。
魏所譯本名相續解脱。梁・隨二本名解節
經。今唐所譯名解深密。何乃不同 答此經
梵本名曰珊地涅謩折那。涅謩折那此翻名
解。珊地之聲含於三義。一諸物相續。二骨
節相連。三深密之義。西方土俗呼此三種
並名珊地。亦如薩達摩聲包於二義。仙陀
婆號通詮四名。前後譯人各取一義以立
經題。皆不相違。然據經旨解深密名理爲
優矣 
論。亦能執取結生相續者。問云何執取。何時
結生。結生何義 答取有三義 一云取者
因義。即當生果五蘊之因。由今第八持當果
因方有結生當果相續。故説第八名爲執
取。結生相續即取之執名爲執取 二云由
種子故。現行第八受一期生名爲執取。故
世親攝論第一云。由阿頼耶識中一期自體
熏習位故彼體起故説名彼生。受彼生故
名取彼生 三云取謂能取。由今現八執
彼當生因果等種故。故有結生當相續義。執
即是取名爲執取。故攝論云。又於相續正結
生時取彼生故執受自體。是故此識名阿
陀那 世親所釋如第二引。經是一文義意
通二。第二三釋倶以爲證。證意可悉 言
結生時而有四釋。一云結生是潤生也。若
生無色命終之位名爲結生。若生欲・色中
有末心名爲結生。故攝論云。依中有位起
染意識結生相續。又云。中有沒心名結生
心 二云正受生時名爲結生。故瑜伽第一
云。於此時中説識已住結生相續即此名
爲羯邏藍位 三云合前二義名結生也。
闕一不可 四即命終心及中有末心倶名
結生。皆能潤故。中有之心如攝論説。又瑜伽
論六十六云。若結生相續無間之心亦是異
熟 釋曰。結生心者即中有心。無間心者即
是生有。生有之心唯是異熟 命終心者。對
法第五。謂從欲界沒還生欲界者。即以欲
界自體愛相應命終心結生相續。餘界准知
 問准瑜伽論六十六臨命終時最後念
心是異熟法。云何對法云愛相應 答既言
最後是異熟法。不障初中而得愛倶。二論
意別故不相違。又起愛故而能結生。命終・
中有皆能起愛。故取二位亦無失矣 雖
有四釋初・後爲勝。中二違理。染意結生。
正受生時羯邏藍位無染意故。瑜伽第一依
已結生故作是説。非正結生故無失也。即
瑜伽論五十九云。又將受生時於自體上
貪愛現行。於男・於女若愛・若恚亦在現行。
由此因縁當知一切煩惱皆得結生相續
 言將受生及起愛等。明非生有爲結生
位 結生等義者以因取果。如花結實。故
名結生。故無性攝論第三云。攝受生故名
爲結生 後報續前今生不斷。如子嗣
父。故名相續。即彼論云。連持生故名爲相
續 
論。此等無量大乘經等者。等餘經中頼耶異
名。如顯揚論而引經云。云何知有此識。如
薄伽梵説。無明所覆愛結所繋愚夫感得有
識之身。此言意顯。有異熟阿頼耶識 釋
曰。經既説云發業・潤生二種煩惱而感得
識。明所感識定唯頼耶眞異熟故 又云。又
説如五種子。此則名爲有取之識。此言顯
有一切種子阿頼耶識 釋曰。按涅槃經
有五種子。一者根子。二者莖子。三者種子。
四者節子。五者子子。以外五法比於内種
故云如也。内五種者謂識・名色・六處・觸・受。
又五道種。此種皆依阿頼耶爲取等潤能
有當果。所以故云有取之識 
疏。前四因爲宗者。問順無我等既有八句而
爲八宗。竟有何過合爲四耶 答無我・我
等相待而立。故合爲四 詳曰。理實無我・我
等義別。句句爲宗亦應無爽。爲宗既八。作
因亦爾。宗・因皆有二三合等。其比量數爲
宗別總有三十六。爲因別總有四十五。合
計總有八十一量。若約超間超一二等爲
量乃多。義准可知。恐繁不具 
疏。且發智論至非如憎一等者。然非佛語而
有多義。一外道等教名非佛語。内教三藏並
名佛語。大小乘論雖非佛説。後諸聖等集
佛言成得名佛語。二佛親説者名爲佛語。
大小乘論雖集佛言非佛所説。皆非佛語
若准前義。佛説爲宗。大小乘論皆爲異品。
因於彼轉故成不定。若言佛語即是佛説
無不定者。理亦不然。非大小論皆是如來
在世親談親自印證。縱集如來昔日少言然
今懸論。非佛親談名非佛説。終成異品何
非不定 又縱立者許皆佛語。小乘敵者
如發智等一分不許。此亦於他異喩因轉
何無過耶。依後義因於異品一分轉也。以
發智論婆沙二説。一云發智而是佛語。一云
不是。是迦他延尼子所造。對於前師因於
彼轉故亦不定。疏依後義 問小乘有言
大乘經者懷正法者之所説故。對此即是
非佛語攝。因言不攝豈非隨一 答言兩
極成意簡隨一。敵雖説大非佛語收。立者
不許故不得言兩倶極成非佛語攝。敵者
亦許兩倶極成非佛語中不攝大乘。彼既
許之何成隨一可熟思之 問夫言兩倶
對立・敵説。外道非敵云何得言外道大乘
名兩倶耶 答外道等言等小乘也。雖擧
外道。意取所等一分小乘名兩倶也。以彼
外道是立論餘。乘便云矣 
疏。因犯兩倶不成等者。因・宗皆犯一分過
也。因中亦犯兩倶一分所依不成。因不遍
彼宗中發智。兩倶名同。故疏不開 問所依
不成有法必無。發智既有。何成此過 答發
智一分不許大乘是佛説也。何有所依。故
成一分所依不成。或但兩倶無所依失。理
如前辨 
疏。一一念蘊謂刹那生滅法者。問夫有爲法
皆刹那滅。即後二蘊何須別立 答有二釋
 一云雖後二蘊實刹那滅。初據攅剋。後
依相續。約義分之故有三蘊 二云方便
所起善惡色心由三性間故名一念 詳曰
初釋爲勝。豈三性間但一念耶 
疏。二一期生蘊等者。但據異熟一期分限相
續説也。或同正量長時四相。如命根等。初
生名生。終歿名滅。中間更無生滅相也
疏。三窮生死蘊等者。至金剛定斷煩惱盡
生死永息名窮生死 問何故梁論云至
餘名窮生死 答惑盡理證皆窮生死。
二論互言。故無失矣 或生死因果皆名生
死。金剛因窮無餘果盡。斯亦二論綺互平言
也 
論。謂阿頼耶是貪總別等者。二攝論釋具如
疏引。又按大般若經四十七説愛・樂等法。
彼經雖復不言頼耶。取彼釋其愛・樂等名。
而解於此愛頼耶等亦應無失。故彼經云。
言愛法者謂於此法起欲希求。言樂法
者。謂於此法稱讃功徳。言欣法者。謂於
此法歡喜信受。言喜法者。謂於此法冀多
修習。又按瑜伽九十二云。於三世境生愛・
樂等。亦可以彼連類釋。此故彼論云。謂於
人天住境界愛依現在世故。住境界樂
依過去世故。住境界欣於現在世依過去
境生愛樂故。住境界喜於未來世依現
在境生愛樂故。若於如是三世境中住染
汚者。當知彼爲稱讃所欲有遺乏苦。依
彼瑜伽釋愛・樂等釋四頼耶亦有一家之
行相也。兼正合言總成四釋 問言頼耶
者執藏之義。爲第七執稱爲頼耶。二攝論
中約三世解。即唯第六。一何乖返 答有義
三釋 一云阿頼耶名唯依第七我愛以得。
彼論唯依第六釋者對他宗故 二云通
六・七識我愛得名。我愛執藏無簡別故。設
有處説但依第七。應知彼依相續顯説。第
四地中不捨其名。要至八地方説捨者。依
其究竟盡處説故。然彼二論依對他釋
三云得名如前第二師説。二論之中通依六・
七。且無性釋愛阿頼耶不約三世。由總説
故即通第七。世親後釋釋其愛名亦通第
七。縁現藏識愛爲我故。於理無違 
論。謂生一向若愛處等者。問若有宗云。言
愛著者據善趣説。而云苦受不愛著者乃
有相扶。答彼經中云。世間衆生愛頼耶等。
豈彼苦處非世間耶。既是世間。云何無有
所著之法。故苦之處即我頼耶爲眞著處
疏。攝論不言除等者。以彼有宗説諸聖者皆
無我見不但無學。爲對彼宗故不別除
無學人也。即無性論第三云。雖於正法
信解無我厭逆我見。然彼恒於阿頼耶識
我愛隨轉 
疏。識受想蘊全等者。行蘊之中不相應等非
心所者。非所等故故云少分。問標言轉
識明簡頼耶。云何得言識蘊全耶。若有頼
耶識蘊。云何不是著處 答擧彼極成識
蘊説也 
疏。已上總取蘊別中樂受身見三等者。總指
前文。對彼攝論辨多少也。總別合言有三
種也。即上論云。不應執餘五取蘊等名總
取蘊。五欲以下於總蘊中。而別離出名別
中也 
疏。下別遮五等者。明今識等所等心所與前
樂受及身見等有寛狹也。思之可悉
疏。然於此中總叙諸部等者。具如燈辨。故
不重言 
疏。又心相續至流轉不息者。按對法論第二。
又心相續長時間斷經久流轉不息。是故轉
識能持種子不應道理。今疏中云不應經
文。賸不應字。文誤爲文 或是疏主取彼
論意。加彼不應經文之言。釋彼論文云。心
相續是藏識。長時間斷即滅定等。經文流轉
不息即種子也。又按瑜伽五十一云。又彼諸
識長時間斷。不應相續長時流轉 
疏。攝論第二無性釋等者。按彼論云。又諸
轉識定非所熏。以彼六識無定相應。何以
故。以三差別互相違故。若六轉識定倶有
者。不應所依・所縁・作意三種各別。以各別
故六種轉識不定倶生。不倶生故無定相
應。無相應故何有所熏・能熏之義 
疏。此中言至互相違故者。此中論言根・境・
作意即是攝論以三差別互相違也。言異意
同。疏中多言互相熏者。熏字恐錯。合爲
違字 
疏。攝論唯有此中一因者。此論因四。彼但有
此根・境・作意類別因也 問按彼論意。以
無相應而爲因義。豈不相違 答無相應
者是彼正因。根・境等別是成因因。當此正
因據成因因亦無失矣 
疏前解至倶時受熏者。即前標云此破經部
設許六倶至令不得互相熏總是前解。同攝
論也。中間引彼攝論爲證。難彼六識不互
相熏 
疏。今解但遮六識體非受熏等者。即前説云
或如他自身等已下是也。唯依此論不取
攝論。故疏結云不同無性 
疏。不作此解自爲不定等者。問八識三別。第
八識體應非受熏。豈非過耶 答由有此
失故疏下云。又六與八非一向異。意簡前
失。若准此簡。亦乃遮彼互相熏量不定過
也。由是兩釋理皆通矣。故疏不判二解優
劣 問八識云何互相熏耶 答能所相藉
名之爲互。非是遍爲能熏所熏名爲互
也 
論。善等類別易脱起故者。按瑜伽論五十一
云。若無阿頼耶識有種子性不應道理。謂
六識身展轉異故。所以者何。從善無間不善
性生。不善無間復善性生。從二無間無記性
生。劣界無間中界生。中界無間妙界生。如是
妙界無間乃至劣界生。有漏無間無漏生。無
漏無間有漏生。世間無間出世間生。出世無
間世間生。非如是相。有種子性應正道理
 釋曰。三性・三界一一爲首對餘二・二有
無間義。論中宗法作不具也。思之可知
問有漏・世間。無漏・出世。竟有何別分爲二
對 答世間義寛。有漏義局。無漏後智聖教
亦名爲世間智。無漏亦寛。出世義狹。無漏
通於本・後二智。出世多分但攝根本。寛狹
既殊故分二對 
論。不堅住故者。問此不堅住與前間斷易
&T007582;等因而有何別 答不堅總望不相續
義。間斷易*&T007582;偏約五位・三性等明。由對
第八堅住之因故別明也 
論。色不相應至豈能持種者。若隨轉理許色
持種。若眞實理建頼耶已。即唯第八能持
種也。故瑜伽論五十一云。云何因縁。謂諸色
根根依及識。此二略説能持一切諸法種子。
隨逐色根有諸色根種子・及餘色法種子・
一切心心法等種子。若隨逐識有一切識種
子・及餘無色法種子・諸色根種子・所餘色法
種子。當知所餘色法自性。唯自種子之所隨
逐。除大種色。由大種色二種種子所隨逐
故。謂大種種子・及造色種子。即此所立隨逐
差別種子相續。隨其所應望所説法是名
因縁。若諸色根及自大種非心・心法種子隨
者。入滅盡定。入無想定。生無想天。後時不
應識等更生。若諸識非色種子所隨逐者。
生無色界異生。從彼壽盡業盡沒已還生
下時。色無種子應不更生。彼心・色等然
必更生。是故當知心・色等種隨逐心・色。以
此爲縁心・色更生 此所建立種子道理。
當知且依未建立阿頼耶識聖教而説。若
已建立阿頼耶識。當知略説諸法種子一切
皆依阿頼耶 
論。有説六識至而無別者。然准諸教。經部師
計總有四類。一本經部許内六根是所熏性。
如瑜伽論五十一末言。色持種隨彼言也。
如前引矣。又順正理第十八云。此舊隨界體
不可説。但可説言是業煩惱所熏六處。感
餘生果 釋曰。隨界即是種子異名。新舊師
別名舊隨界 二六識展轉而互相熏。三前
念熏後 四類受熏。故無性論第二云。且
有爾所熏習異計。或説六識展轉相熏。或
説前念熏於後念。或説熏識刹那種類
問此論下云。又六識身若事・若類前後二念
腕既不倶有非互相熏。准此他許前後
事・類更互相熏。不爾破他有相扶失。既不
相扶計何非五 答有三釋。一云據此誠
有五類。言四不正。二云此論雙破於前第
三・四計。非是別計。三云設遮。非是本計
詳曰。第三爲勝。餘大小乘無有説故。若言
雙破三・四計者。如何難云非互相熏。豈三・
四計許互熏耶 
論。識轉變者。有言轉變而有三義。一自類不
倶前後轉變。二自他不倶前後轉變。三性・
界・地等前後轉變。故識體事不能持種。若
許持種。所依心滅。種亦隨亡。後念果起應
無因故。故於識上假立一類。識體雖別。
而識類同。貫通前後二念之中。於其二念
無有轉變持種受熏如上座部因果生滅。
如初念識在生相時其類亦示。至第二念
識居滅相無體非因。類在異相能生後識
及生相類。與此後念識體同時有其二類。
因在異相。果在生相。此倶時識熏生相類。
前類力微但持舊種不能受熏。如是此類
念念相續。前至異相。後至生相持種不斷。
若於五種無心位中。雖不生心而類不斷。
下文破云又無心位此類定無者。依自宗
破。或有心位如前相生。若無心位其類亦無。
假必依實無所依故 詳曰。據大小乘經
論等藏・及古今徳所有章紀。皆不説言經
部現在許有二時。恐自穿鑿以意定也。准
彼宗計。前後二識同一識類。不言現在分
二時也。故無性論第二云。六種轉識或二刹
那同一識類。若言似彼依少分言。不説現
在同彼分二。若作此救理可少通。然立不
明故難依唯 
論。若是善惡應不受熏等者。問若善・惡法不
能受熏應不持種。如何瑜伽許三性法互
持種耶。故五十一云。若起善心・或染汚心・
或無記心。此一切心皆善種子・染汚種子・無
記種子之所隨逐。此所建立 答隨轉理
門。非眞實義。瑜伽自會文如前引 
論。阿羅漢至無漏法熏等者。問准疏中判。或
據自身凡聖前後。或約他自凡聖相熏。有
何所以爲斯難耶 答由本計識二念不倶
無相應義。初三大乘破熏習不成。故未計
類前後二識而類是一。類是一故前識熏類。
能熏所熏無不倶失。能所依別。亦得名爲
能所熏二。文類離識而無別體。亦得名爲
以前熏後。故無性論第二云。若言依止種
類句義。六種轉識或二刹那同一識類。由異
品故有相熏習。非一切者 釋曰。前後識
別能所熏異名爲異品。又謂隣次前後相熏
不説一切。云非一切 問但識熏類何得
云互 答假實能所形待名互。亦如世言
父子相生。又類既一後識熏時亦得名爲熏
前念也。如前熏後識義意同也 或可彼
許類・識相熏同此論説。不爾云何名爲互
耶。既許前後多識雖異而類是同。故前熏後
前凡後聖類同識異。何不同彼前熏後耶 
問若爾但可難自前後。如何難令異身相
熏 答自識前後異類同得相熏。他身類亦
同。故難更熏習。故無性論云。阿羅漢心不
出識類。彼亦應是不善所熏。與此同也 
疏。以彼本計至是此本意者。此斷意云前
後識異而識類同識類受熏。識名根・法餘
之根・法同識根・法亦得名爲識類同也。此
之類法應互相熏。同彼前後識之類也 問
前後倶識同類可熏。餘之根・法非識同類。
何得例熏 答類者相似。識有根・法。餘根・
法似。既似於識何非識類。識類既同。何不
相熏 
疏。或應意根成造色性等者。按彼論第二
云。謂眼等根清淨色性。皆根種類之所隨逐。
意根亦應成造色性。根義等故 問類同分
收即行蘊攝。何故難意令成造色 答且
五根類假實別論法同分攝。攝假從實色界
所收。識類亦爾。論據攝假隨實門明。亦無
有失。而難意云。兩心前後異識同類。一倶
識蘊。色・心二法殊根同類。一倶色蘊。若言
色・心別不得同造色。亦可心・色殊根類不
應等。廣破如餘 
疏。後無記可爾者。此設許也。無記中容容前
重後。理實不然。熏習倶時不得前後。後
無記者非皆第八。故知設許 
論。亦不應執色心展轉互爲種生者。如五十
一廣叙彼計。具如前引 
論。依似比量等者。如疏・樞要・義燈具明 
問如佛法者對聲論師立聲無常。聲有法
宗不爲其過。眞性有爲既是有法。何故疏等
判爲過耶。以有法中不言空故 答如數
論師對佛法者説我是思。雖佛法中許有
假我。彼不分別。意談思我故所別過。此類
亦然。故有法失 若爾聲宗亦不分別對聲
常宗。應所別過 答沈爾言聲。立敵皆許。
眞性有爲道理差互。立敵乃別。故有法失。不
同聲宗。准掌珍論有廣紛諍。如因明鈔
論。外道至成大邪見者。有義若言此破彼
救令同外道者。自宗依他亦非實有。二失
既同如何偏責。故今別解。外道毀謗但言非
實不爲全無非大邪見。汝今説無成大邪
見。釋成大邪見不是破救也 
詳曰。實言唯屬常寂之法可如所判。若因
招果道理非謬名之爲實。自宗依他何不
名實。即次下云趣生體者謂要實有。此趣
生體豈非依他。聖教説實處非一也。由斯
破救道理無違。又若無救。如何論云外道
毀謗亦不謂全無。亦言亦誰。故知疏解深
得奧旨 
論。若一切法至菩提資糧者。問按掌珍論
云。依世俗福智資糧二種不無依他亦有。
今難無彼豈不失宗 答爲二釋。一難非
實不責其無。即次論云不謂全無但執
非實。故知彼宗世俗雖有而非實也。不爾
便有他隨一過。二就勝義。本被資糧極歸
眞諦。眞諦即無。資糧何用 
疏。及攝論第二至第三中義者。無性攝論第
二卷中廣明熏習。熏習之中而辨染淨由心
義也 又明安立第八識相略有三種。一
者自相。二者因相。三者果相。果相等中亦明
雜染清淨由心。如下抄引。故此不具 
論。彼命根等無此事故者。等等眼等根。眼等
根斷有宗正義不許更續。何以明之 答
按大婆沙論一百五十云。問若天眼現前時。
生得眼爲斷不。若斷者云何不説異熟生色
斷已後續。若不斷者二倶見色何不錯亂。
答應言不斷。以異熟色斷已更不續故。有
説天眼起時生得眼斷。斷有二種。一暫時斷。
二究竟斷。暫時斷者可續。究竟斷者不續。
故無有過。有説生得・天眼互相續生未曾
空故不可謂斷。有説彼時生得眼斷亦無
有過。亦有異熟色斷已而續故。云何知然。
如契經説。一切施王自挑兩目施婆羅門。
由勝思願令眼平復。又如經説。惡行爾時
以竭地羅鉤挑善行眼。亦由勝思故還得
眼根。施設論説。地獄有山壓迮有情令身
體破壞。於後不久諸根復生。諸地獄中此類
非一。故知異熟色斷已更續 詳曰如是説
者。起天眼時生得不滅。異熟色斷亦無續
義。問前所引事當云何通。答實未挑眼。其
事云何。謂佛昔日爲菩薩時。曾作國王名
一切施。能滿一切來求者意。天上人中此名
流布。時天帝釋即往驗之知其施意。便自化
作婆羅門身。來詣王前呪願二言。願常
尊勝。王言梵志來何所求。答言我正須王
眼。王以四實爲眼施之。彼不肯受言。我
須王眼何用此爲。王聞此已便擧兩手欲
自挑眼。帝釋知王施心決定便止王言。欲
何所求。王言唯諸如來應正等覺是我所求。
帝釋聞已便復本形讃歎王言。眞是菩薩
不久定得無上菩提。作是言已忽然不現。
故彼爾時實未挑眼。又彼所引善惡行經。諸
地獄等有餘種子。不爾斷已更不生故 釋
云。此説種子。如第九十説。即彼云。若地獄
中解諸支節。乃至糜爤亦有身根。有説爾時
亦有眼等。異熟斷已更不續故。有説眼等斷
已更續。業所引故趣法爾故。身根必無斷已
更續。是諸色根所依止故。有餘師説諸地獄
中雖解支節爲百千分。而諸分内皆有身
根諸分中間相連續故。如碎杜仲・及藕根
莖。亦如破瓜蔕不相離。若相離者身根亦
無。非一有情有二身故。而世現見諸蟲身
爲多分已猶動行者。風力所轉。非有身根
 釋云。此當評家種子也。若依經部。異熟
色法斷已更續。今依大乘。諸異熟色雖斷
已續。若離諸根更不執受。亦名不續。然根
斷已後從種生亦名爲續。施王等事理無違
也 然於地獄傳有二説。一云一切地獄眼
等諸根必無斷義。相續受苦無間斷故。二
云無間地獄諸根不斷。六識明利苦相續故。
餘地獄中亦有間斷。隨斷隨生。契經説故。有
義雖未見文後説應勝 詳曰。既無文判
前何即劣。由斯取捨當隨意樂 
論。又在定中等者。按瑜伽論五十一云。謂
如理思至定及散總有六位。具如疏引。其
行相者思量安立・非安立諦。正思惟者名
如理思。外道等類耶思度者名不如理思。諸
任運縁及無心位名不思惟。若簡擇心名爲
推求。定・散二位義可知也。此論但四。廣略
異爾。與彼相攝思之可悟 
論。理有衆多身生起者。此身受者即定等中
是第八識所縁觸境。是後身識所取本質。如
疏所明。復有説云。入定等位有五識身身
受生起證有第八。謂以第八變本質觸。身
識依彼起影像觸。若無本質影像亦無。云
何在定將有身識。明受彼境勞適事成。
有義斷云。疏釋爲正。令身勞損非影像故。
餘時亦有影像相。故於一切位應皆可説
 詳曰。餘釋及斷理皆有餘。豈無心後身識
起時無覺勞適。若爾云何唯約定中有識
而説。五識理得因縁變收。影像之觸云何無
用。若言五識是分別變。便違正理。如前具
辨 
疏。身所受故非謂受數者。勞適等觸是身所
受。所受名受。非能受受 
疏。此簡起異熟心至無同喩者。若不言餘
簡異熟心。而但説云非佛有情應起異熟。
此便相扶。他亦有起異熟心故。又由不簡
餘異熟心。便在宗中不可取宗而以爲喩。
故闕喩失 
疏。不爾便有所立不成等。若也不致許言爾
者。論主喩有自所立過。以自不許六種轉
識眞異熟故 
疏。彼説無故無倶不成者。彼小乘者不許第
八。第八既無便無喩體。由無喩依二立便
無。名無倶不成 
論。非異熟法趣生雜亂等者。簡色・心・心所。
具辨如燈 問招三塗業起必人中。此之業
惑而屬何趣。若屬於人豈可人業招三惡
耶。若屬三塗感三塗業分別惑發。彼無分
別何得屬彼 答相傳兩釋。一云既人等中
造惡趣業而感彼報。能招業惑故屬於人。
以三惡趣無分別故 二云雖於人趣起
彼惑業。惑業還屬所招報趣。不可異趣業
惑招異趣果。而言惡趣無分別惑據不現
説。不障成就 詳曰。二皆有理。且依後釋。
如於人中起上界業業屬上故。又人中業
爲彼遠縁亦應無失。如因欲善得上定
故。若依前釋闕定異因 
疏。異熟色中有九處除聲者。以他不許聲
爲異熟。今簡共許。所以除聲 
疏。然此雖復説不共因者。即恒因也。生得善
等無名不共 
疏。亦説共等者。即遍無雜。生得善等自他皆
有名爲共也 
疏。有體通上亦有故者。其實有因通前所説
非異熟等・及異熟色五識業感。故今不擧
論。亦非界攝非有漏故者。問趣生有漏以證
第八。界非無漏何不將明第八識有。答界
雖有漏。然通三性・及情・非情。故不可以
證於有情異熟識也 
疏。五根在自身者。顯自五根是自八相第八
執受 
疏。非已相分他身五根依等者。此明他身五
根・及依。不是自己第八相分自八不執 
疏。薩婆多非過未者。在過・未世不名執受
名非過未。不説過・未而無體故名非過・
未。故倶舍云。十八界中九無執受。謂七心界・
聲界・法界。所餘九界各通二種。謂眼等根
住現在世名有執受。過去・未來名無執受。
色・香・味・觸住現在世不離五根名有執
受。若住現在非不離根。過去・未來名無
執受。如在身内除與根合髮毛爪齒大小
便利洟唾血等。及在身外故地・水等中色・
香・味・觸。雖復現在而無執受 正理論云。
有餘師説不離根聲五有執受 問住無
心位現在五根何名執受 答執受類故亦
名執受 若爾過・未應名執受 此難不
然現在五根容有發識名有執受。過・未不
然 又解現根識不起時名無執受。依現
發識説有執受。不言現在唯執受故。如定
道戒能造大種。雖不離身亦是現在。而無
執受。五根亦爾 前師釋方。定道大種在
定即有。出定即無。名無執受。五根相續與
彼不同 疏依前義。有斷後勝 詳曰。既
未明文二皆有理。任意取之 
疏。縱第七識亦現縁起者。此釋伏難。難方。
若任運生即能執受第七應爾。故此文生。由
第七識有覆無記非先業引。故現縁生不名
能執 
論。唯異熟心至無如是義者。按瑜伽論五
十一中。由五因故顯能執受是阿頼耶。疏
雖已引然與本文多小有異。乍披難辨故
重引之。論云謂阿頼耶識先世所造業行
爲因。眼等轉識於現在世衆縁爲因。如説
根及境界作意力故諸轉識生。乃至廣説
是名初因 又六識身有善・不善等性可得
 是第二因 又六識身無覆無記異熟所攝
類不可得 是第三因 又六識身各別依轉。
於彼彼依彼彼識轉。即彼所依應有執受餘
無執受不應道理。設許執受亦不應理。
識遠離故 是第四因 又所依止應成數
數執受過失。所以者何。由彼眼識於一時
轉一時不轉餘識亦爾 是第五因 
論。此言意顯至執受等者。問前正執具此簡
言濫何但有三 答具如疏・燈。有義簡濫
文中應先標難。謂外難云。若唯異熟能執受
者。諸佛報身應無執受。無異熟故。故答如
論。但三義者前顯執受有漏根故。故五義
簡。今顯執受無漏根身故但説三。佛淨第
八非業所引。是善性故無初二因。若依疏
説。此但應言眼等轉識無如是義。何須重
擧。一類等三與燈所説大意相似。然少有
異。思可知也 
論。非諸色根等者。對破二宗具如疏明。有
義疏説色根。正破經部本計色根亦能持種
及受熏故。不相應行別説命根・及衆同分。
正破一切有部。經部無別不相應故 今解
不然。經部色根雖能持種。既無所縁。理不
應是能執受故。一切有宗但説色根・及根
依處是有執受。命根・同分非能所受。亦不
説是能執受故。故今別説色根非執。遮破
經部。不相應行。遮薩婆多 又解此文通
遮二部。但非正破。皆無有失 詳曰。疏中
但云破經・有部而無正言。此乃加言妄出
過也。又設言正。理亦何爽。由經部師許色
根等持種受熏故。色根等對彼名正。不言
他許色根執受對之名正。有部准此。又言
通遮亦爲不可。不相應行持種之事二部無
差。何假雙遮。無義而言恐繁翰墨 
疏。身僵仆者。僵猶作也。仆猶合也 
疏。此喩有失至非能持識故者。問喩何失耶
 答所立不成。依論量云。異熟識者是宗有
法。可立爲持壽・煖識是法。猶如壽・煖而
是其喩。因法可知。壽・煖喩上無彼可持壽
煖識法。以彼壽・煖而體不是持壽・煖識
故成其過。故疏釋云以壽・煖非持壽・煖
識故 
疏。我前所言至以煖爲理者。我前若言轉識
不遍而不能持。汝可擧煖不遍爲例。但
説轉識間斷不持。何得以煖不遍爲例
疏。此亦不然至及非無漏者。外質意云。若識・
壽・煖倶能持故。難識同餘不通三性・及於
無漏。亦應壽・煖倶能持故。煖同於壽煖不
是煖。煖雖能持不同於壽。而得名煖。識
雖能持不同餘二。而通三性及於無漏 
疏。此意不然至例成失者。此解意云。前難意
者不可無漏能持有漏。餘二能持有漏之
法。既是有漏識應同彼。難三性意義亦同
前。豈可以將三性等難。乘難壽等一切
合同 
疏。若無持者即便失壞者。種若無彼現識持
之。即便失壞 
疏。心惛昧闇劣性者。有義此位無心如何闇
劣。解云。即於前位身心惛昧故至後念心
等不行。此説所因非無心位。然此立因
應云身心極惛昧故。不爾不定。有心睡眠
亦惛昧故 詳曰。非無其義。然對有心明
勝之位。無心名闇劣。劣謂無力不生現故。
如呼日沒名爲闇者。復爽何理。若言後念
方無心者。喩闕能立。文中既云極悶絶時。
極言通上。文巧便也。不煩更置 
疏。此文可然言無餘故者。此唯識文望第一
釋理可然也 言無餘者釋可然理。即此
論云。謂生・死時顯無轉識 而有疏本云
宗無餘。宗字誤也。合是言字 
疏。即以此文證有第六者。此對法論以無記
心命終之文而爲證也 或可。即以此所引
經而爲證也。經云生・死必住散心。散心之
言而目第六。若不爾者第八元有。何勞更
説。前説爲本。順疏文也。若別爲釋後亦無
違 
疏。次難陀等至譽美方今者。此擧信彼惛昧
因人。對上諸賢故云次也 
疏。無識之以儔等者。此乃生下大乘異説信
彼之人 或難陀等下總明是信大乘異
説。前釋爲正 
疏。無心別起至必應爾故者。親疎合説不離
三因。如聞教等縁於塵等。即疎依三。親可
知也 
疏。若彼伏言至無散意者。此救意云。即第八
識受彼生已不起散意已次第六即起定
心。定心既有復意得生 
疏。或生得善引生方起者。問此生得善豈非
思等。何須別説 答生得因修。思等加行。
何得同也。又寛狹別。生得善心通於三界。
思等不遍 
疏。即以汝因還復破汝者。彼言意識行・縁
難了。今者取彼難了之義。破彼所執。而非
意識 
論。應知即是此第八識等者。無著攝論三因
破之。此論但一故。彼論第三云。又即與彼
和合之識是意識性不應道理。依染汚故。
時無斷故。意識所縁不可得故 無性釋云。
依染汚者由立宗門。顯與彼法自相相違。
謂共決定故有三釋。一云依染汚者而是
法。今以爲因與彼小乘意識宗法。作法自
相相違過也。二云大乘立和合識非是
爲宗法門。小乘所立是意識性爲法自相。依
染汚因違彼自相。三云依染汚等實是因門。
爲宗門者。由論主立初和合識依染汚示
彼外人。外人即許更不立因。以此所立依
染汚宗門。與彼外人作是意識宗法自相
相違之過。依正道理初和合識有法宗上有
二種法。一依染汚。二非意識。有染汚處必
有非意宗法性隨。外人雖許初和合識恒
依染汚。然和合識即是意識。猶如聲上有所
作因。無常宗隨即與聲上常宗之法自相相
違 問若依染汚爲宗中法立量云何。答
量云。初和合識定依染汚。由能執持名色
等故。猶如命根。由此依彼染汚之言。
望論主自立即宗。若望破他即是因也 
問破他云何 答量云。初和合識非是意識。
依染汚故。猶如命根 詳曰。第二理勝。以
本論云又即與彼和合之識是意識性不應
道理依染汚故故知依染但名爲因。是意
識性不應理者乃是宗法。然釋於文。語猶
未備。故今釋云。由前兩家立於宗法。顯知
染汚與敵宗法自相相違。何以爾者。夫相違
因與宗相違法作因也。若也不見二之別
宗。因望於何名相違也。由此故説由立宗
言。又相違因立敵共許。不爾其因即隨一攝。
爲簡隨一言共決定。故本論云。識羯邏藍
更相和合若即意識。此牒他宗。又云若此和
合識是一切種識。即是阿頼耶識。此即破他
自立宗也。故知無性言立宗門。不説染汚
是宗法也。又無性云。如是結生相續時識於
一切處・種類・時分皆依染汚。即中有攝後
心爲依。此所依心生有爲境。於一切處・種
類・時分是染汚故。能依之識非是意識。由
此越於意識法故。或有説言。與四煩惱恒
相應心名染汚依。釋曰。初受生時與羯邏
藍和合之識。於三界處・四生種類・三世時
分皆依染汚。言中有等此出所依染汚之
體 問生無色界既無中有以何爲依
答此中且據故色者説。若生無色以命終
心倶生我愛爲遠所依。由此染因越彼所
立意識宗法。以彼意識非一切處・種類・時
分皆依染汚。餘師之義文可知也 問二師
何意致此不同 答無間・倶有二依不同。各
隨取一 問既是異類。何名無間 答望
護法宗即爲不可。餘師無違。如下自釋
時無斷者。無性釋云。由異熟性時無間斷。
由此亦是遮是意識性。釋曰不但前因遮
其意識。此亦是遮。若是意識時有間斷。初和
合識即不如是。若初之識有間斷者。後時
若起應名更生。廣如下引 意識所縁不
可得知者。無性釋云。此義重増遮意識
因。若是意識決定可得自所縁境。謂可了知。
如中有位最後意識。已相續心所縁境界不
可了知。故非意識。釋曰。染汚因初。無斷第
二。是第一増。故不可知是第二増故名重増。
初和合位若是意識。自所縁境即令了知。既
不可知。明知彼位識非是意。論文示法。思
可知也 詳曰。觀論本・釋。量無明文。所以
疏主斷前二因但直責也。古徳以彼命根
爲喩而立其量。量如前辨。喩既論無。不假
爲量。又自第八亦不得成。他量破云。初生
時識。非是第八。依染汚故。猶如命根。彼此
既同。何能遣過。由此故知直責爲善 或
可。作量論示方隅。略不言喩。我宗命根不
定異八。汝命根喩所立不成。由斯作量理
亦應通。義既多途任情取捨。時無斷因亦
可以彼命根爲喩 
疏。又此所依是種子識等者。無著攝論云。設
和合識即是意識。爲此和合意識即是一切
種子識。爲依止此識所生餘意識是一切
種子識。若此和合識是一切種子識。即是阿
頼耶識。汝以異名立爲意識 
論。又將死時等者。按無著攝論云。又將沒
時造善造惡。或下或上所依漸冷。無性釋
云。若造善者即於其身下分漸冷。若造惡
者與此相違。天親釋云。以造善者必定上昇。
若造惡者必定下墜。釋曰。表造善・惡生上
下趣。所以冷觸上下有異 問瑜伽論云。識
初託處即名完心。即從此處最後捨命。何
乃不同 答有二釋。一云外相冷觸下上不
同。識於心處與其上下一時頓捨。二云若
造善者從下漸捨至*完心藏後從上捨。造
惡翻善。由此*完心實最後捨。上下據彼
捨命前相。理亦無違 問衆生未然。三界經
云。人臨終時將生地獄神識從足出。生畜
生者從膝出。墜餓鬼者從腹出。生人者從
心出。生天者從眼出。作聖人者從頂出。
與瑜伽等何故差異 答有説經約皮膚外
相。攝論就膚。瑜伽心藏最後捨故 詳曰。准
何得知經依外相。論觸上下外亦不無。如
何攝論唯就膚内。又經言心何異瑜伽所説
心藏斷唯皮外。故知所會難可憑准。今復
釋云。經約聖凡勝劣有別分云捨相。理實
心處最後捨也。不據皮膚内外差異。三相下
捨。二相從上。一正捨處。同瑜伽等上下漸
等。但是經論開合有別。義不違也 
論。遍寄身中等者。傳有兩解。一云顯第六
識相續遍依。非如第八恒。相續言應在初
説。語法故。二云此擧頼耶行相返顯第六
無是行相。故不可依冷觸漸起。有義遮轉
識中總有六因。第六因中餘徳兩釋前解
爲正。破本疏云。逢境即縁是第五因。逢依
即止是第四因。離四・五因如何別説 詳
曰。若解四・五與第六同。可如所責。釋既
有差。義乃不同。別説何咎。設同四・五。前別
後總。釋結不同。復亦何失。若准餘釋不約
依・境。更據何理云績遍依。若據根・境與
疏何殊。愛憎斯異 
疏。七日後身識等生者。問五七日已方名具
根。已前無根如何有識 答五七日去五根
皆具。已前未具得有身根。故七日後得有
身識。不言七日已後諸識悉皆具也 
疏。齊識退還至皆此中攝者。齊識退還具如
義燈。復有異同如法華攝釋 不斷壞等。
按無性攝論第三云。又如經説。阿難陀。或
男或女。識若斷壞滅者。名色得増長廣大
不。不也。世尊如是等此若欲離阿頼耶識。
理不可成。釋曰。既云識壞名色不増。明爲
縁識必相續也。相續識者即我頼耶。此等文
義今第七證。義皆攝之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三末終



成唯識論演祕卷第四
 沙門智周撰 
疏。外道笑曰愚者亦解等者。問如來説法離
於四非。外道聞經云何起謗 答大士行化
多益。是徒雖有少輕得利者廣。由是如來
四非稱離 又彼外道初雖暫謗。畢竟乘此
以爲出要。先損後益。正合化宜。是以動靜
無非佛事 
疏。六十六云攝食由諸句者。按彼論云。問
若有段物亦是食耶。設是食者亦段物耶。答
如其所應當作四句。或有段物而非是食。
謂諸段物不能長養諸根大種。或有是食
而非段物。謂若有觸・意思・及識。能令諸根
大種長養。或有是食亦是段物。謂諸段物能
令諸根大種長養。或非段物亦非是食。謂
若有觸・意思・及識。不能長養諸根大種。如
是所餘觸乃至識隨其所應皆作四句 
疏。六十六説名爲觸食者。爲境能生四中觸
食。因從果稱名觸食也。若准有宗。初未
變壞亦得名食。除飢・渇故。故婆沙云。食
於二時能爲食事倶得名食。一初食時能
除飢・渇。二消化已資根・及大 有義大乘
理實初食能除飢・渇亦得名食。義同有
宗。瑜伽・對法且説勝食云變壞時名爲食
也 詳曰。理雖可爾明教難違。故瑜伽云。
若諸段物於呑咽時令心歡喜・諸根悦豫。
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若受用已
安隱消變増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
若有熟變不能長養諸根安樂。彼雖熟變
不名段食。若諸段物於呑咽時不生歡喜。
亦不能令諸根悦豫。當於爾時都不名
食。文既鄭重而簡略之。何得會云就勝且
説。又瑜伽等望長諸根資益變壞方名爲
食。暫除飢・渇。未益諸根變壞・消化食義
焉在。由斯理故不爲之取 問欲香・味・觸
得有段食。色界觸有。彼立段食 答按倶
舍論。三界分別十八界云。色界所繋唯十四
種。除香・味境及鼻・舌識。除香・味者段食性
故。離段食欲方得生彼。除鼻・舌識無所
縁故。若爾觸界於彼應無如香・味境段食
性故。彼所有觸非段食性。若爾香・味類亦
應然。香・味離段食無別受用。觸有別用。
持根・衣等。彼離食欲。香・味無用。有根・衣
等故觸非無。由斯色界雖有觸塵無段
食。餘廣問答如章・及燈 
論。由此色處非段食者。又倶舍論第十亦釋
色非食云。色亦可成段別飮噉。何縁非食。
此不能益自所對根・解脱者故。夫名食者
必先資益自根大種後乃及餘。飮噉色時
於自根大尚不爲益。況能及餘。由彼諸
根境各別故。有時見色生喜樂者縁色觸
生。是食非色。又不還者・及阿羅漢解脱食
貪。雖見種種上妙飮食而無益故。由此色
處不名爲食 又傳經部而有兩釋。一云除
聲四塵爲體。以聲虚疎無資用故。二云但
用三塵爲體。色・聲變時無資用故 問聲
及根等皆不名食。何獨簡色 答可段飮噉
有資益者名之爲食。色可段噉有濫簡
之。聲體虚疎。意等無段。根是所資。無飮噉
義。無濫不簡 
論。三意思食希望爲相者。問思者造作正因
等相。云何今説爲希望耶 答如燈辨
有義兩釋。初解同燈。第二釋云。由相應法
令思於境起行希望。若爾心等與欲等倶。
心亦應由相應之法希望爲相 答心等因
思希望無失。如是心等與受等倶。起領納
等皆不違理。心等皆容起多行故。然自相
行正行非餘。故依正行心等無雜 詳曰。
理恐未然。瑜伽・此論皆云心等所縁等同不
同行相。故此論云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
縁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
亦不可言據自相説。如所縁相相分各別
即説相似。行相有同何即不説。教既無憑
臆斷難准。可從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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