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First] [Prev+100] [Prev]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何即過云云
  尋云。天主之所作有法自相能違。依簡別
言無自語相違者。何簡別*耶。又似違
疏心。如何
先師上綱云。寛印供奉弟子朝日闍梨圓
深。始勤三十講。有人往供奉許。彰闍梨
所作之時。如此令説之。引出物ニトテケルハ
成有法之正比量共比量ナルハ極難事。故
僧都源信者被語云云
寛印短册云。四相違中。若自相若差別。總
生有法過。猶難思。有法唯表法自相體
不諍義故云云
延寶二年甲寅二月初八初九初十日書寫。十一日校

律疏文
  若大羅漢如身子目連等。要經六十小劫
修行。方得聲聞上首。若修菩薩行證大
菩提。要經三大阿僧祇劫。方獲佛果也
云云 黄薗定相得業纂・子嶋私記裏在之
莊嚴論十三云
  如花熏胡麻同生滅故麻故生作香因事故
云云類音決七云。茞苣 今皆臣音藤黒胡
麻也案説文。東
葦燒
  此ハ二十八帖卷首表紙ノウラニアリ
藥師經邁靖疏云
  茹字依諸字書有二音。一蒲女反。二蒲
結反。今皆不用。但借爲蒲畢反云云
  二十八帖末表紙ノウラニアリ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八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九(第二十
九帖

  問。有法差別相違作法如何
論云。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亦能
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如遮實等倶
決定故
  尋云。爾者此文以前量爲此作法云歟。
爲當可有作有縁性之別量耶
疏云。有性言陳有法自相。作有縁性。作非
有縁性亦是有法差別之因。是本成故云云
明燈抄云。應法師云○今作有縁性。乃是立
者有法上意許。名有法差別。此即今作有縁
性及作非有縁性。但是有性有法所含。非是
宗法非實等含。若非實等宗法所含。但是離
實等有性同異性等。廣如彼疏。是本成故者。
比量所成有其二義。一是所樂。云是有法自
相上作非有縁性。二是不樂。云非實等。以非
實言助成有性。前有一實故因。亦能成立
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宗。是故亦是有法差
別之因。以之即爲本樂成宗故。云是本成
疏云。問。如聲論言。聲應非作有縁性。
所作性故故非彼過○如是應非撃發所
生起等。皆准此知
明燈抄云此問意云。如同異性有一實。而
作非大有有縁性。有性有一實。應作非大
有有縁性。聲亦可爾。如瓶等所作性而非
作聲有縁性。聲所作性而非作聲有縁性。
爲顯此例。引聲論宗云。聲應非作聲有
縁性。所作性故。如瓶等。亦應説是有法差
別相違
疏下文云。更不加言故名有法自相相違。
加言便成難彼差別等文
略纂云。論有法差別相違者。述曰○論如即
此因。述曰。次擧法也。如者。指法之辭也。即
此因者。一實等因也。因既即前宗喩不異。略
故不擧。論即於前宗至作有縁性。述曰○即
於前宗指前有性也。有法差別者。於有性
上有縁性義唯意許也○此有縁性於前有
法宗上。言中不彰。但是意許。於有性上有
作有縁境界性義。故言即於前宗有法差別
作有縁性
又論亦能成立至作非有縁性。述曰○此有
一實等因。非直能成有性。遮實等。亦應能
成與此意許作性之相違宗。謂有性作非有
縁性也。論如遮實等倶決定故。述曰。釋成
例意也。如遮實等者。此例意云。同異性上
有二義。一非實徳業。二能有縁性。師資竝
許。其有性上亦有二義。一非實等。師成資不
容。二唯作非有縁性。資信師不許。其一實
等因貫同異有。師資並許。五頂若取同異
性上有一實等因。其同異性即非實等。遂證
有性有一實等因。令其有性亦非實等。此既
決定門人取其同異性上有一實等因。同異
即非實等。故知有性有一實等因。有性應
非有縁性。師資並成故。言倶決定也。二
皆決定。故合例云。有性應作非有縁性。宗。
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因。如同異性喩云云
文軌疏云。論云有法差別相違因者。述曰○
論云如即此因。述曰。此擧法也。如者。即
指法之詞也。即指前有一實等因。故云如
即此因。因既即前宗喩不異。故不具擧。論
云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縁性。述曰○此
即擧所違宗也。於前有性有法宗上有差
別義。謂作有縁性也云云
又云。論云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
述曰。此正明直例也。此有一實等因。亦應
能成與此意許作有縁性之相違宗。謂作非
有縁性宗也。論云如遮實等倶決定故。述曰。
此釋成也。何以例有性令作非有縁性者。
如同異性有一實等故。即遮實徳業三。及
遮作有縁性。倶決定故。故我例有令作非
有縁性也。謂相違宗云。有性應作非有縁
性。立因云。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同喩云。
諸有一實有徳業者。皆作非有縁性。如同
異性非是有故。名非有。與非有縁心作性
云云
定賓疏云。次明有法差別相違因者。還用
前門所立比量。寄於言顯矯立意許。此義
意者。勝論意云。前門有法自相之中。言顯
宗者。雖有正説及有助成。但有名言詮其
有性不無之號。猶如喩中同異體上亦容許
有不無之號。此即名號。未能定其大有是
有。非是同異。故同異外須更別立大有句
義爲意所縁。既於言中猶未能定大有是
有。故前立量慮恐未了。問。前門言顯既未能
定大有是有。非是同異。如何得説大有非
實非徳業等。答。猶如人説龜毛兔角非色
聲等。以其言顯龜毛等已。復説非是色聲
等法。助此言顯。其龜毛等雖與色聲法門
是別。而是無體。不能定立龜毛是毛。何妨
大有。雖非實等。與其實等法門是別。亦容
無體。不能定立大有是有。故前立量慮恐
未了也。勝論意云。今應成立令義盡理究竟
顯了故。寄前門言顯比量。以未了故。是不
樂宗。於中前立意内所許差別法門大有是
有非是同異。以爲所樂。即是寄於言顯比
量一類宗中。矯立意許第二類宗。於一量
中雙成如是兩類宗故。故犯相違。彼既自
許。寄大有言以詮大有非是同異。亦應喩
中寄同異言。詮是同異非是大有。故被敵
論以因取喩。翻彼意許大有是有非是同
異所樂之宗。令不得成。而更別成不樂之
宗。於言顯中體是同異。非是大有。故名有
法差別相違因也。翻云。有性應非有縁性。
因喩同前。以同異性非有縁性故也。此亦
令彼本樂成立是有縁性。因不得遍。別有
不樂非有縁性。其因偏遍。故論文云或於一
相同作事故成不遍因也。上來懸述甚爲盡
理也云云
  明燈抄引之仍全同也
又下文云。次釋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入理文
云。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 此有一
實等因
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縁性擧彼矯
立量也
亦能
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違彼矯
立也
 如遮
實等。倶決定故因取喩力遮彼矯立。與
矯立中遮實等齊也
謂前文
中以非實之言助成有性。復以大有言顯
有性。名爲前宗。然前宗中。仍未能定大有
是有非是同異。是故慮恐前立未了。猶故
不樂。更須寄在前門言顯不樂量中。以立
意許差別之門。大有是有。非是同異。與其
意地作有縁性。以明離實。方爲所樂。立
量之法一同前文。但釋其義。更加意許差
義門。故有異也。彼既自許大有言顯。寄
之以立意許是有。亦應自許同言顯。寄之
以立意許非有但是同異也。總略言之。彼
是自許大有之上言顯是有。同異之上言顯
非有也。有一實因乃在非有異品之處。故
被翻破云。大有定非大有所縁性。因喩同
前以同異性非是大有所縁故也。須若消
釋入理論文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者。謂
前言中正顯大有。又説非實助大有。名以
爲前更不樂之宗。因力取喩而順之也。有
法差別作有縁性者。於前不樂。矯寄所樂
之宗也。亦能成立與此相違者。此所樂宗在
於意地作有縁性。因力取喩順不樂宗。復
亦違此所樂之宗故。云亦能成立與此相
違也。作非有縁性者。由因取喩。喩中義者。
謂同異縁非是大有。將此寄在同異言中言
顯非有。由此喩故。本欲成立有縁性義。而
乃翻就非有縁性也。如遮實等倶決定故者。
不樂宗中助宗言顯云非實等。今由因力
取喩而遮有縁性義。翻之以爲非有縁性。
非實・非有兩遮相似故。云如遮實等倶決定
故也。此亦是一相因同作事業。成不樂宗。
言顯非實及所樂宗。意許有縁。而所樂宗。因
不得遍。於不樂宗。其因偏遍故。名成不遍
因上懸述中並已釋訖。此中亦應問云。若有
説言聲應非聲所縁性。所作。如瓶。成過以
不。答。聲所縁性非本樂立。即不成過。若本
樂立成過何疑。即如大乘對小乘立聲是
無常。言顯聲者以無常助。已是一立。然不
樂爲。方便寄中立意所許唯識所變聲之影
像。即是耳識親所縁縁。論其本質。耳識疎
縁。爲復爲一立。而作所樂。即彼敵論翻破
所樂云。聲是有法。定非耳識親影疎縁本
質。是法。和合爲宗。因云所作性故。如瓶其
親疎縁無同許之喩。瓶是四塵。眼耳鼻舌身
四識所縁。豈得與耳識所縁爲喩也。故凡
出過。必觀立者所樂處出。不得直執言
詞爲定。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眞
異言詞。尚有立者不應理失。況餘言詞也。
又凡破他。不破本立而破不立。豈應理
也。此釋盡理。契論本意。應深識之也云云
  汎爾者陳之下不勘意許之義。以此文
可學之矣
略纂云。問。前二相違。因即各別。何故後二。
同一因耶。答。有二解。有云。此後二違。若別
別。即十五因中違一因攝。若同時作。即是
雙違二因攝也。今言此後二違定違二攝
結前二因違一攝者。影略説故
文軌疏云。此後二違若別別作。即十五因中
違一因攝。若同時作。即是雙違二因攝也
  今見此文。略纂所引有人者。文軌師也
略纂云。有云。問。必爲他用宗中。含無積聚
他用・有積聚他用。其無積聚他用即是法差
別。今非實等宗中。亦含作有縁性非實等・作
非有縁性非實等。何故作有縁性非實等即
是有法差別耶。答。如言顯宗自相爲有法。
共相爲法。今意許宗亦爾。若自相者即是有
法差別。若共相者即是法差別。其眼等上意
許無積聚他所受用宗。通臥具上。是共相故。
是法差別。有性之上意許作有縁性宗。唯在
有性。不通餘法。既是自相故。是有法之差
別也
  此引文軌疏。全文可見彼疏第二
  燈第二破此義。如下抄之 又玄應師破
之。如下抄之
疏云。彼鳩鶹仙。以五頂不信離實徳業
別有有故爲有縁性。有性・同異。有縁性
同。詮言各別
  今案。既成立作有縁性。其作有縁性。有
性同異同也豈非言陳自相耶
邑記云。疏成立前宗言陳至爲有縁性者。謂
彼作成立意許差別云。有性能作有縁性。
有一實故。如同異性。彼立意者。既能作有
縁性。故知有性非實徳業。今欲與彼作相
違過故假叙之
明燈抄云。文彼鳩鶹仙至縁無不生者。即以
前因等者。前本量宗。以有性與非實等不
相離性爲所立宗。今能違量。以有性與爲
有縁不相離性爲所立宗。因喩同前
疏云。如同異性有一實故。作有縁性體非
實等同異爲喩。所立不成
後記云。作境因有能縁性故非大有也者。意
云。同異性亦如大有。倶能爲境牽能縁也。
同異之上有一實因中言有者。非大有有
也。若言大有。能別有不成等過也
邑記云。疏此言有者有無之有者。此擧所言
有縁性者。即是不無之有。非是大有
明燈抄云。此言有者等者。作縁性之有字也。
有無之有者簡大有之有也
明詮噵云。言如同異性有一實故至非實徳
業者。邑云。此述彼宗成立有縁性意
云。如同異性至體非實等。是顯同喩也。有
性有一實等者。顯所立宗意也
又云。若作大有縁性能別不成者。意云。作有
縁性有非大有性也。若大有性者。宗有能
別不成也云云
疏云。釋所由云。如遮實等。倶決定故。勝論
此因兩倶皆決定成違彼差別之因
疏云。問。於因三相是何過耶有一實因。
同無異有。後二相過。故成相違
明燈抄云。文問於因三至故成相違者。此答
意云。有性有法自相之下。作有縁性是所樂
宗。有一實因所本成立有法差別。其同異
性非是有性作有縁性。宗無同品。無同
故。因於遍無。本用同喩同異性者。非是有
性有縁性。故還成異品。以之即爲宗異品
故。有一實因於彼遍有。有一實因同無異
*有。同品非有故。無同品定有第二相。異品
有故。無異品遍無第三相。後二相過故成相
  本作法之義。以此釋可得疏心也
燈二云。又云。前樞要説有法差別。雖是一
師。若依別師所説稍異。謂若法有法言顯宗
者。倶名自相。意許宗中相通餘法。名法差
別。唯在一法不通餘法者。名有法差別
○今謂不爾。且作有縁性量。是有法差別。
シハ唯取作有有縁性爲差別。爲シハ亦取
非有有縁性爲差別。若亦取非有有縁性
爲差別。非有有縁性不唯有法上。若唯取
作有有縁性爲差別。差別於誰。誰爲相違。
又作非有有縁性亦非言顯。何非差別。若
云取所差別唯在一法。如眞他用亦唯一
法。應非法差別
  此文兼破文軌師疏・略纂所引有人之義

明燈抄云。今望言陳必爲他用・言陳有性・言
陳作有縁性。因成宗四。若望法上意許不積
聚他用・有法之上意許離實有性・作非有縁
性差別義。唯成其法。故云但以法成其法。
故與彼論理不相違
  尋云。若有別量者有何失耶
子嶋云。若云別量者。有四失。即一違論失。
謂論中不別出故。二亦違論失。謂論説此
有法差別末云。如遮實等倶決定故。何有
別量耶。三違疏失。謂以有一實等因爲一
因違二之作法。若有別量。既違此理。四亦
違疏失。謂文云有性言陳有法自相。作有縁
性・作非有縁性。是自相上意許差別等文
云有別量耶云云
  清水上綱云。又違一因違三之有法差別。
并一因違四有法差別之失。又違疏問之
詞失。所謂如聲論言聲應非作聲有縁
性也。又有別量立有性作有縁性者。即
其量言顯有相符過。有法及法倶共許
故。又違義心失。彼云。如作有性有縁性・
不作有性有縁性但銜著有法。不關於
法。故名有法差別云云又違諸師之失。所
謂元曉師等也。可見雲私。異本并前八失トアリ
尋云。若無別量者有何過耶
子嶋云。若無別量。即有七失
一云。違論失。謂論云如即此因。則於前宗
有法差別作有縁性云云此文明有一實等因
能成作有縁性之言陳也。若此作有性即是
作大有縁性者。既無同喩。爲成何物云如
即此因耶。如之言者是言略也。其下必可
有成立之言。如疏説之
  清水云。今按不然。設許言之者。論文不
必改能別。即不改前宗。此因成有法
別作有縁性之義言也。若改能別者。豈
云即於前宗耶。又奪而言之。今言作有
縁性者。可大有也。何者。論次文。亦能
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云云意云。任
立者之意許。此因成大有。如此與此相
違。應作非大有縁性。此因能成言也。若
共許有者。何論次文云與此相違。豈作非
有縁性與共許有相違耶。但爲成倶決
定之義。次文云如遮實等言也。意云。若
於大有無倶決定之義。闕無同喩故。今
約非實宗可有倶決定言也。事之委曲
見斷文
子嶋云。二違疏失。謂文云。此言有者。有無
之有乃至若作大有縁性能別不成等云云定知
有以作有縁性爲能別之量也。有云。此文
設顯意許立量之詞。非謂有別量云云
謂不爾。曾無所見故云云
  清水云。今謂。唐朝邑法師作此義。何不
依據乎。何況可云意許量可有有作有
縁性之量者也。但非此中之作法。但斷問
云。若據意許立云有作有縁性云云故約
可然之量。疏如是説。非今之作法。又可
云。不云非實。云作大有縁性。可有此
過言也
子嶋云。三違疏失。謂文釋闕後二相云。有
性有縁性。因本所成。有法差別等 云云此若
非彼量。更云何量乎
  清水云。是尤不爾。有性之上顯作有縁
性故。又可云是大有也。望立者意許
故。次云宗無同品。其宗作大有縁性之宗
子嶋云。四違斷失。謂文云。以有爲有法。作
有縁性爲法故等云云有云。此爲破璧公。非
自義云云今謂不爾。專無所據故云云
  清水云。今謂。以斷文爲證迷文之起
盡也。何者。汴公不以意許爲差別故。
斷主破云。汝作大有縁性立言顯者。所
別能別倶有失。蒙難了。能別所別共云
共許。二中含有。于時斷主爾難意許也。
汴公又以有法自相作例。此時斷主難
其例不成也。專不今量之作法。愚者迷
次第。可咲之
子嶋云。五違周記失。謂彼文作問答有二
釋。以有別作法爲勝六違明燈抄失。謂
其文云。言陳作有縁性
  清水云。已上二失專不可遁。諸記&T047463;謬專
無不審也云云
子嶋云。七違理失。謂雖云成有法之量。正
諍者是能別法。若留有法即爭差別。如
何得言如是成立於有法。甚無用故
  清水云。今案。此量以非實成有法有性
作有縁性也。謂非實之言有性是有縁性
尋得也。何云。有縁性之義。同異性亦得
之共許也。故以非實之言有性者。是
有縁性也。所述專非理
子嶋云。若云作有縁性法自相下有意許差
別者。是法差別何云有法差別。答。有二義。
一望不加言名有法差別意云。所謂任本量
未別立之時也
二云。猶名有法差別。故文云。然成此法以
成有法等文 具如斷文
  清水云。今案。能別云二等。是可案立加
言量也。其時云法差別。如斷云。但今量
有法之下二等。是出不加言之量也。故疏
云。有性言陳有法自相。作有縁性等云云
知若言意許加言之量。可有別之作法
也。但此有法差別之中。以義安立也。非
謂此量之作法也。深案其理。可叶慈恩
之正意者也
子嶋云。第一難不爾。論文略故。更不別出。
如周記會云云
  清水云。是又不可爾。有別作法。有何故
意略之。如三十三過。上下勘見。別別作
法。專不略故
子嶋云。第二難亦不可爾。疏釋如遮實等
倶決定故云○此文意云。有法自相相違。所
違能違。倶用遮言。倶用非言故。此有法差
別相違不爾。唯約能違量用遮言。故爲成
遮義。以遮言可爲證。故爲言如遮有性
非實之詞。亦遮有性非作大有縁性。云如
遮實等倶決定故也。非謂云爾故。不成作
有縁性之言陳。既云既成有性遮非實等
而作有縁性。明知能成作有縁性也
  清水云。今案不爾。專無所見。何者。勘見
論文。有法自相相違時。約自所違之量
云。此因如能成遮實等云云故知此作法
約自所違量。云如遮實等也。凡見論文。
四相違亘皆如此之。何此一違云例前量
乎。甚無所詮。但至于疏中云既成有性
乃至而作有縁性者。前量以非實能別有
法有性云離實大有。而非之云有法自相
相違也。今此差別之時淨義故。云非實有
法有性云作有縁性言也。專不可異求
子嶋云第三難亦不爾。謂有性之量所成立
者。離實大有。言顯諍自相。意許諍差別。前
後之量能別雖改。三支是同所詮不殊。豈
非一因違二耶
  清水云。此亦不爾。以一因違三之量例
此。又他處一因違二之量。准尋者皆二
因同言也。何乖例此量獨立
子嶋云。第四難*不爾。謂有性言陳有法自
相等者。是尤爾也。有性之上有此差別。故
任道理。案立前量所有意許差別也。但成
立此有性言陳有法自相上之意許差別之
時。必可別立意許量。若乍前量。如何得成
其差別耶。不妨有性之上有此差別。但爲
成此差別。必可有改能別之量也
  清水云。今案。又不可爾。設非改能別令
有此意許。專無巨害設有作有縁性之
能別又無殊益言也
子嶋云。已上兩義。後義殊勝。雖然未熟之人
先可學前義。廣學之後可用後義。努力努
力不可勿諸之
  清水云。今案。先徳之私記之中。有此二
義。而今賢依後義。未知由緒。又愚者重
糺其旨也
雲私云。此清水云之文。清範裏書ニアリ。喜海法師
四相違本ノウラニアリ
尋云。有法差別爲シハ在有法之所。爲シハ
能別之所耶
有三卷私記中卷裏書云。隆光律師云。問。有
法差別相違之意許差別。爲シハ有有法之所。
シハ有法所。答。諸徳云。有有法之所。是有
法之差別故云云問。如是言時。若有難。答。爾。
問。何等有。答。若有有法之所。何闕後二相
缺而意云。擧能別時。闕後二相缺而云有有
法所者。何可闕後二相耶有此難問。何等
可云有法所。意云。擧能別時。闕後二相
缺而故云爾。問。何以知有法所。答。義斷云。
有爲有法作有縁性爲法等云云問。若爾法之
所有有法差別。法差別何別。答。其有法上
差別爲有法差別。法上差別爲法差別。故
異也
義心云。問。既成有法宗唯有有無二量者。
未知成有法宗有意許不。若無意許。如何
得有有法差別相違。答。成有法宗不無意
許。由雜集説。若有若無所成立故。然有
法意許在宗法中含。今違非實法中意許作
有縁性。其宗法自相亦亡。已作相違量時。
云有性非作有縁性有性。但違作有縁性。有
性有不作有縁性替處。但違作有縁性。故違
有性差別也
下文云。問。有法差別及法差別。相状何別。
答。若銜著法。即名法差別。若銜有法。即名
有法差別。如眞他用・假他用。假他用但銜
著法。不關有法。故名法差別。如作有性
有縁性不作有性有縁性。但銜著有法。不
關於法。故名有法差別
文軌疏二云。問。必爲他用宗中含無積聚他
用・有積聚他用。其無積聚他用即是法差別。
今非實等宗中亦含作有縁性非實等・作非
有縁性非實等。何故作有縁性非實等即是
*有法差別耶。答。如言顯宗。自相爲有法共
相爲法。今意許宗亦爾。若自相者即是有法
差別。若共相者即是法差別。其眼等上意許
無積聚他所受用宗。通臥具上。是共相故。是
法差別。有性之上意許作有縁性宗。唯在有
性。不通餘法。既是自相。故是有法之差別
三卷私記下云。又法有二種。有法加言以
去而名法者。所成法故。名此爲法。非
差別法名此爲法。二差別之法義異於餘。
即宗中法。非有法加言以*去而名法已上三
松傳云云
  長元九年丙子冬十月十一日。於維摩會成
業之日。東大寺聖範入寺對探題東院經
救大僧都成無本作法之義。立量云。所
説有法差別相違。應無作有縁性之本作
法。許合違量攝故。如一因違三等。有人
付相違決定云。所説有法差別相違。應
有別作法。論四相違隨一攝故。如法自
相法差別云云此量重勘相違決定云。所
説有法差別相違。應無別作法。十五因之
内。合違量隨一攝故。如餘合違量。又
付有法差別相違云。合違有法差別非合
違有法差別者。是意許差別也。立者樂
爲欲成合違有法差別。而同喩法自相法
差別。是非合違法自相等。非合違有法差
別。望意許宗分宗異品。論四相違隨一攝
因轉彼異喩。同無異有。闕後二相。
故作能違云。所説有法差別應非合違
有法差別。論四相違隨一攝故。如法自相
法差別相違云云
興福寺智尊設立量云。論所出第三因量。
應非各別所違作法。是合違因攝故。如
違三四等云云
東大寺經承立量云。論所擧有法自相有
法差別相違因。應非本作法。合違量故。
如違三違四云云違三四等非論所擧。故
非有法體。非本作法。故同喩攝云云
私云。此等比量不知違三四量故致功
勞耳
  得此言有者有無之有之事
清記云。疏若作大有縁性能別不成等者。問。
此據他宗。唯是意許作大有縁性。何故即他
意許之有但是有無之有。不許爲大有。答。
此據設遮他。若成立有性爲有縁性。必不
可作大有有縁性。即犯能別不成。由此故。
但意許以因成立不言陳也云云
文軌疏云。此作有縁性。言中不彰。但是意
許。於有性上有作有縁境界性義。故非自
性。名差別也。若言中立宗云作有縁性非
實等者。此則作有縁性是有法自相。不名
差別。若即心許此作有縁性體是離實等有
性者。即是差別。非自相也。此則自相差別
本無的義。但約言顯意許而分此二。若作
餘解。恐難取異云云
  今案。文軌疏云若言中立宗云作有縁性
等者。此若字則設之義也。依之斷中。若
據意許立云。有作有縁性准此等文。可
存設顯意許之義矣
義骨下卷云。問。有法法之下意許過。若言
意許所別。意許能別耶。答
四相違私記云。疏此言有者至非大有也者。
言有者無有者。意許差別作有性有縁性之
有。是有無之有。非大有之有也。非境因有
能縁性者。同異性亦大有性。共爲實徳業因
作有縁性也。問。若顯云作大有有縁性。有
何過。答。若云爾時。有他能別不成。五頂不
立大有故也。問。若爾約能違量。有性非作
大有有縁性。不遮。答爾也。若爾遮。有能別
不成等過。所以上文。若難離實等大有所別
所依。犯自不成云云問。若爾何此下文云。
不遮作有縁性。但遮作大有有縁性云云答。
是述能違量心。非謂爾云故言陳云作大有
有縁性也。問。何故云不遮作有縁。答。作有
縁性之詞。通於離實即實。故正欲意許遮
作大有有縁性。即實離實共實徳業作有縁
性。故作有縁性之詞有濫。是令見意許。非
謂顯言陳云爾。疏意如此也。若准纂意
者。顯云非作大有有縁性。而亦無失也
  今案。若准違三違四有法差別。今大作法
亦勘作有性有縁性作非有性有縁性。作
能違之時。可言有性非作有性有縁性
也。論作有縁性之文。明樂爲作有性有縁
性也。此言有者有無之有者。則釋此有
字也。問。直可勘作大有有縁性作非大
有有縁性。又若立非作大有縁性者。有
何失耶。答。敵者欲勘意許差別之時。必
用共許詞。如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
色。并積聚他用劣不積聚他用勝等也。而
若勘作大有有縁性非之者。能違之量可
有能別不成過。同異性非大有而非有
縁性之物。豈非所立不成失耶。故疏云。
若作大有有縁性。能別不成。闕無同喩。同
異爲喩。所立不成
有三卷私記中卷文 空晴僧都傳歟
問。作有縁性之有。共許有歟。爲大有之有
耶。答。共許有。非大有之有。故疏云。此言有
者。有無之有。非作境因有能縁性。故非大
有也云云問。其非境因有能縁性之意何。答。
大有性作實徳業之有能縁因縁性。作有有
縁性之有。非其大有境因有能縁之因縁
性。問。作有縁性之有云大有之有。有何過。
答。疏云。若作大有縁性。能別不成。闕無同
喩。同異爲喩。所立不成云云意云。若作有縁
性之有言大有之有者。有性作有縁性之能
別不成。同喩同異性非大有者。成宗異品。
故闕無同喩。同異性爲同喩。有所立不成
也。問。約言顯宗避過。作有縁性意許宗。何
約此避過。答。能違量牒本量意許宗作。故
爲能違量避過。意許宗避過故。俊清記云。
疏若作大有縁性能別不成等者。問。此據他
宗。唯是意許作大有縁性。何故即他意許之
有。但是有無之有。不許爲大有耶。答。此
據設遮他。若成立有性爲有縁性。必不可
作大有縁。即犯能別不成。由此故但意許
以因成立不言顯也云云
又云。問。爾何論云。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
法差別作有縁性。以此見。可言如與意許
作有縁性宗之因。答。彼非指作有縁性宗
與此爲因。立有性非實徳業時。含有性作
有縁性。故云有性非*實徳業時。成有性作
有縁性。爲顯此義。云即於前宗有法差別
作有縁性。故疏説此文云。勝論此因既成
有性遮非實等而作有縁性。此因亦遮有
性非作有性有縁性云云問。有性非*實徳
業者。含作有縁性之意何。答。其有法有性
擬作有縁性也。問。何故云爾。答。直擧共許
有性體云有性。不擧彼上義。尋出意許離
實有性難之。故勘著有性作有縁性。而顯
意許離實有性。問。直擧有性體。勘著意許
離實有性。何故更顯含有性作有縁性故意
許離實有性。答。如言眼等必爲他用時。意
許爲神我他用。擧有性體立彼上義時。
顯意許離實有性。直擧有性體時。不顯。故
爲顯有性云時。擧有性體義。含有性作有
縁性語之。問。於有法自相相違。直擧有性
時。見意許離實有性著有法自相相違。而何
云至此有法差別相違。含有性作有縁性。
答。於有法自相相違。尋擬有性離實有性
之意許。難有性非有性。直非指言顯有性
之體而難之。問。其有性作有縁性爲宗立
量物歟。答。爾立量。即立量。有性作有縁性。
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問。是量
闕後二相耶。答。若如是立時。不闕後二
相。問。若爾此言顯量歟。答。不然。此意許量
也。問。意許量闕後二相。被能違者。何云此
量云意許量。不闕後二相。答。其作有縁性
宗言顯可云有性作有縁性者。以此避過
云時。不闕後二相。問。若爾此即爲意許量
者 可言如與非實徳業宗爲因。與能違
量宗爲因。何云如與作有縁性之宗爲
因。答。彼有性非實徳業云時。望含有性作
有縁性云爾也。問。若爾何云如遮實等。
答。遮非實等成作有縁性云爾。故疏云。
勝論此因既成有性遮非實等而作有縁
云云問。云有性非實徳業成有性作有縁
性者。有性作有縁性之量。猶可言顯量。何
云意許量。答。其有性非實徳業。成有性作
有縁性。立者意中所爲非言顯所立。故此即
爲意許量。故義斷文破有師言顯量也。問。
有性作有縁性之處。成挾大有性故。不可
言有性非實徳業之一量。有有法自相相
違・有法差別相違此二失。唯可云有一有
法自相相違。答。不然。有性非實徳業之言
下。含有性作有縁性。非別有有性作有縁
性量也。問。直言有性言之下意許大有性
者。有何妨更云有性作有縁性之言下意許
大有性答。直擧所説有性之有法。擧體無
義。被處不見意許大有性。擧作有縁性云
義時有大有性之意許顯之故。云作有縁
性之言下意許大有性也。極成色不離於眼
識之其不離眼識之言下。意許非離眼識色。
是即云有法下意許差別。如是例多准之
可思。問。云言顯量義斷破者。其破文如何。
答。彼文云。問。既言不以意許爲差別。此
作有縁性爲是言顯。爲當意許。若云言陳
者。如何立宗云大有作有縁性。言大有時。
他許不許。若許意成。不許闕所別。作有縁
性爲言大有。爲不無有言作大有縁性。他許
立已成。不許闕能別。故他不許。即倶不成。
何成立量。若云言有意含作有縁性。亦含
此即意許。何得云言顯。不得云如汝立。
彼云。言有非實。雖是意許。即而立已顯作
有縁性。何不許然者。不然。何以故。前量
云非實。故言有時。即言顯實上之有。云非
實。除大有外更有何有。故言有時即言顯
今作有縁性不云非實。以有爲有法。作有
縁性爲法故。倶是不無之有。作有縁性中。意
作大有有縁性・作非大有有縁性。是其差別。
今據意許難令成過。故非言顯以上云云
因明別傳云觀理僧都斷下文。以有爲有法。作
有縁性爲法。故倶是不無之有。作有縁性
中。意作大有縁性。作非有有縁性是其差別。
今據意許難令成過。故非言顯云云問。此
文意何。答。此文意有性者有法自相。即共許
不無之有。此有法自相處。意許作有縁性。總
意許即亦共許不無有。今斷師此總意許爲
法。此下別作大有縁性・作有縁性・作非大有
有縁性・作有縁性。重意許爲法差別。作能
違量故。此有一實因有令違二因令違三
因言也。問。爾其作能違量何。答。有性者有
法自相。此下爲作有縁性法。此作有縁性法
處重爲作大有有縁性・作有縁性・作非大有
有縁性・作有縁性法差別。立者意立作大有
有縁性作有縁性。同喩同異性。有一實。有
徳業。非實徳業。作有縁性同異性。非有一
實。有徳業。非實徳業。作有縁性中。作大有
有縁性。宗異品。有一實有徳業故因轉彼。
同無異有。作法差別能違云。有性非作有
縁性中作大有有縁性。有一實故。有徳業
故。如同異性。問。論并疏。作有縁性・作非有
縁性。共爲有法差別。而何今違論疏。斷師
云以作有縁性爲法。答。夫不違論疏意。何
者。隨立者意許處。有法處取擧意許時。名
有法差別。法處取下意許時。名法差別。雖
有上下不同。義意都不違。問。若爾有爾例。
答爾有。即云許非無故因令違四。有法處
取上意許作大有縁性作非大有縁性。名有
法差別。法處取下意許能有實徳業離實徳
業有性。不能有實徳業離實徳業有性。名
法差別。此亦爾。問。論并疏。有一實因出一
因令違二作法。何今云令違三因。答。亦不
違雖令三因。疏及論云令違二因。問。何
以知斷意可名法差別。答。虔記云。其作大
有有縁性・作非大有有縁性。即法差別云云
見文意。私推此意。前意許爲有性作有縁
性。立者直取出設立有性作有縁性。此法自
相作有縁性處。差別作大有有縁性作非大有
有縁性。敵者作能違時。成法差別相違言
也。故斷云。准前釋。望不加言。名有法差別。
若加言已。即名法故云云虔記釋此文云。如
言有性非實。其作有縁性。即有性中含。名
有法差別。此即不加言。若言有性離實等
有性。此加言已。即名有法自相。其作大有
縁性・作非大有縁性。即法差別也云云問。此
記意何。答。立者立有性非實時。其作有縁
性。有法有性處攝。故名有法差別。此任立
者本意未加言。若立者自進尋其意許。立
有性離實等。作有縁性時。是加言已。即成
法自相。此法自相。作有縁性處。爲作大有有
縁性・作非大有有縁性。是法差別言也。問。若
爾即名法故之法成何法。答。云此有二傳。
有人云。成法自相。有人云。成法差別也
細可後尋之 云云
注釋下云。此言有者有無之有等者。釋有法
自是共許有。非是大有有縁性也。若作大有
縁性等者。釋如彼本意言顯立時。有諸過
失。例如法差別云。若言眼等必爲我用。能
別不成。闕無同喩。臥具爲喩。所立不成也。
有性言陳有法自相等者。釋爲避前過。言
中總立。唯意中立大有縁性。例如法差別中
言。由此方便矯立宗云。眼等必爲他用。
眼等有法指事顯陳。爲他用法方便顯示意
立必法之差別不積聚他實我受用也。然言
作有縁性者。但是文略。理實應言大有縁
性。例如略云實我受用。不言用勝也。彼此
二文。其趣是同。不同於此中立兩重意許。
若不爾者。彼法差別與此文同。應有兩重。
又今文意云。言顯立時有過失。故有性言
陳爲有法自相。作有縁性爲意許差別。明知
此言有縁性者。即是大有有縁性也。若執
單是有縁性者。以此爲言顯。亦無有過。云
何爲避過。以之爲意許。豈意許中苦避過
耶。是故疏文但料簡有法自相宗及一重意
許。非是料簡兩重意許。若約別解。假云兩
重亦所不遮固執者非。問。斷云。以有爲
有法○是其差別已上此豈非兩重意許。答。斷
主乘他義出自別解。據設言顯立。作如是
釋。非言意許兩重差別。或本云。有無之有
作境因。兩本倶無過。前本意云。此言有者
有無有也。非是別法。爲境之因而有能縁。
故非大有。後本意云。此言有者。是有無有。
體即是境。境即是因。故非大有也。是故前
因等者。彼上來義非如立聲無常比量。聲
有縁性而作相違。爲簡彼故。云是本成。此
中清云。此據他宗唯是意許作大有縁性。何
即他意許之有不許爲大有耶。答。此
據設遮他。若成立有性爲有縁性。必不可
作大有有縁性。即犯能別不成。由此故但
意許以因成立不言陳也已上此釋未可。問。
此釋順前所引斷文。何言未可。答。若述斷
意。此釋可然。而不順疏故爲未可。問。大有
縁性是所別義。如何今言能別不成。答。斷
云。望不加言名有法差別。若加言已即名
爲法云云今文亦爾。若言顯立即是能別
  作有縁性之事
疏云。此言意説。彼勝論立大有句義。有實
徳業因即是大有。大有能有實徳業故
  尋云。作有縁性者即是大有也。其有縁者
何物耶。若大有爲心境性者。既云同起
縁智縁三爲有。可言實徳業爲心之境。
依之諸寺因明師皆傳此義
若依之。實等者既云有縁或云有縁。若
非有性者。何得有之名耶。故斷中云
前記云。疏實徳業三。即此實徳業依實而住。
即此三體和合之時。與能詮言家爲境。故
言同起詮言。疏縁三爲有者。即此能詮
詮實等是有體。法既是有。并與能縁家智
爲境。由何等。答。由大有成。即實徳業三
始能起。得能詮言及能詮智
邑記云。疏實徳業三爲因能起有詮縁者。此
説由有大有有實徳業。故此三種即能爲
因。同起詮縁。詮三爲有。縁三爲有。此因
即是大有句也
孝仁記云。文實徳業三和合之時者。是實徳
等起時。三コトハ大有性有。而
スルヲ爲因言也。問。不和合時有而名和合
時耶。答。實等法未生起時。名不和合時
也。文實徳業三爲因等者。謂心實等爲因
起。實等詮縁也。爾所以者。大有性有而
有實等故言也
明燈抄云。後釋文者。實徳業三和合之時等
者。徳・業兩句實爲所依。依實而住。即此三
體和合之時。與能詮言爲起言縁故。云同
起詮言。縁三爲有者。即此能詮。能詮實等是
有體法。法體既是有義。與能縁智爲起智
縁此義云何。由大有成有。實徳業三始起。
得能詮言及能縁智。謂彼宗意。實徳業三同
起詮智。詮三爲有。縁三爲有。由其第四
大有爲因。有性若無。有智不起。故云實徳
爲因能起
注釋云。問。作有縁性訓釋如何。答。文云。有
性同異。有縁性同。有縁謂境。有能縁故。如
同異性。有一實故。作有縁性。體非實等。依
此等文。應訓作有於縁之性。有縁言表實
徳業三。作性言表大有同異。問。若爾何故疏
云。同起縁智縁三爲有。斷云。今諍大有。
與能縁有心作境性云云 答。此縱横解釋。
顯有縁性義。非是直釋有縁性名。若不爾
者。如前所引有能縁等諸文難消。又有別
解。至下能違中當悉之。問。有性之名。是
約何義。爲實徳業不無之性故名有性。爲
令實等體不無故説名有性。爲能有於詮
縁之性故名有性。答○今且解云。以此等
義合名有性。如藏識名具三藏義。有名亦
爾。衆義合立。然同異性雖是能有。餘義闕
故。不名有性
又云。問。彼宗能縁是徳句中覺樂苦等。若實
徳業倶能有於覺樂等者。是即徳句還能有
徳。既爾本立有性非徳。有徳故因應是不
定。同異及徳倶有徳故。如有實因望子孫
微有不定過。此亦應然。答。且案之云。有性
同異爲實等性故。不分別名。有實等徳
等。但爲覺等所縁。望此義邊名有能縁。不
同與彼爲性名有。例如實具徳故名有
徳大有不具徳故名無徳。然依能有即名
有徳。彼有之言。義既各別。此文亦爾。言同意
別。或大有等能有徳等。還以徳爲因。而自
有能縁故。有能縁非徳力用。然依爲因
假説能有。上下諸文准此二釋。問。斷云。孫
微雖有多實。非是大有。復非彼性云云
依前釋。子孫微等既非彼性。何名能有。答。
彼子微等能持父母。不同徳等唯爲所縁。
況是彼計不勞分別
略纂云。作有縁性者。此有兩解。一云。心及
心法。體是縁有性者。從境爲名。名曰有
縁。二云。心及心法並有所縁。但是心等皆是
有縁。非唯縁有。心等從境爲名。名曰有縁。
其大有性能作有縁境界之性。故言作有縁
文軌疏二云。於前有性有法宗上有差別
義。謂作有縁性也。心及心法。體是縁慮。有縁
性者。從境爲名。名曰有縁。其大有性能作
有縁境界之性。故言作有縁性
義心云。問。有法差別云作有縁性。爲是縁
大有心之境性。爲是能縁大有心性耶。答。
准疏解云。有性者。是所縁大有性。縁性者。
是能縁性。性字屬能縁智性。又解。言作有
縁性者。即是許大有是縁大有心所取境
性。所取境性即大有也。故以有一實等因
成所縁大有非實。其同異性但是縁同異
性心所取境性。非是縁大有心所取境性。
故成有法差別相違。非作有縁性。故知不
是縁大有心性。若不爾者。豈以有一實等
因成心爲能縁耶。若成能縁。何故論云即
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縁性乃至作非有縁
性。然依疏解勝也
注抄下云。和合之時乃至實徳業爲因者。謂
能詮言縁智不孤起。必由此三有體爲所
縁境方起此能詮縁故。能起有詮縁因即是
大有者。謂實徳業三不能自有。由大有有。
即大有爲能詮縁境之因。望其能詮縁。大
有是因。因此解甚行不會論意。剩加詮縁
一重。令於義轉迷。向若五頂不信實徳業
有體。可將能詮縁得生。明知所詮縁有
體。彼從來信有實等。將此能詮縁復何所
證。此解甚深。不能具顯。恐厭文繁。但申正
義。謂五頂不信實等外別有有性。前量遂
遮實等建立別有有性。不唯別有其體。意
許能有實等。而與實等作有縁性故。此第
四違其意許非有縁性。非謂有心心所所
縁之性也。若是心心所所縁之性。一切法總
是。何須意許耶。亦是前共不定過。各別有
縁爲境者。有總同總異。別同別異。故言各

又云。作有縁性作非有縁性者。不然。唯有
作有縁性。是意許。無有作非有縁性也云云
  以此文可難有法有性之下帶作非有縁
性差別之義也
注釋二云。實等三句與大有性和合之時。三
句同起能詮實等爲有之言三句同起能縁
實等爲有之智○如是三能爲心等因因者
境也
起詮縁之因。即是大有性。大有能有實徳
業故。應知此中有兩重因。以大有性爲實
等因。以實等三爲詮智因。或大有性能有
實等。還以實等爲因。能有詮智耳。下有縁
謂境。有能縁故文准之
  問。令法和合事。必依和合句義耶
疏云。十句論説。同句義云何。謂有性。何等
爲有性。謂與一切有詮・智因。是名有性。
智謂能縁
  尋云。有性與實徳業和合。其有性能有。
不假他力。若爾有性有令法和合之義
歟。案彼宗心。諸和合法之物。皆立和
合句義。如何云有性有此功能耶
前記云。疏謂與實等和合者。此大有與實等
和合。非和合句也
&T073005;注抄下云。我爲和合因縁始能和合者。
問。和合自爲和合句義。此中復言由我爲
縁方能和合。和合句義功能何在。答。功有親
疎。如種生芽。種爲親生。地水等疎能生。若
無地水。種亦不生。和合亦爾。自不能和合
也。和合之因縁者。和合自是和合句義。此我
與彼和合句義作因縁故。和合之因縁。依
主釋
注釋二云。言和合者。周珠同云。徳業依實
住。和合也。備云。和合性也。有云。同現在有。
云和合云云諸釋未了。今謂。但是大有與實
徳業三和合也。如下文云。何等爲有性。謂
與一切實徳業句義和合
  前記・明燈抄。於實等三句明和合義之
文。如次上抄之。不叶十句論文歟
邑記云。疏和合一切根所取至有詮智因者。
由大有爲因。和合實等令同一有。故根
取時。於實徳業作有詮言作有智縁故。
説有詮智因。即是大有。問。何故爲根。答。彼
以五大爲眼等根。以覺等及現比智以爲
心根
  又尋云。何云根所取。不言心心所耶
前記云。一切根所取者。問。何故只言根所
取。不取心等所取耶。答。且據有境而論。
根能取境。因根前果識。識者即心所是也。
即由心所依根而住。從強而論。故先擧根
所取
横川注釋二云。一切根所取者。諸師多云。此
但云根。下但擧心。各取一義
  問。大有性於十句義令有幾句義。不令
有幾句義耶
疏云。彼下文説。如是有性○有實徳業。除
一有同詮縁因
  尋云
邑記云。疏除同有能至所和合者。此除六句。
既説所和合。即除和合。有性不能有此六
句。故並除之。無説。體無理不須説
明燈抄云。除同有能等者。同者同句義也。如
前已説。有能者。實徳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
別。造自果因。定所須因。若無此者。應不
能造果。無能體者。實徳業三。或時共一。或
時各別。不造餘果。決定所須因。若無此者。
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
不造餘果。倶分體者。即實徳業三種體性。
此三之上總倶分性。地等色等別倶分性。互
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當舊所説同異性
也。亦同亦異故名倶分。言異者常於實轉。
是遮徳等心心所因。是表實性心心所因。
是表實性心心所因。倶於實轉。異實之
物。實由有此。異於徳等。故名爲異。一切實
徳業句義名所和合。能和合性者。能令實等
不相離而相屬著。此能詮縁因名和合。除
此同等五句義。所和合法シテ
セシムル名爲有性
前記云。疏除同者。同異句也。雖有此解。不
順十句論。疏異所和合者。異者別異有句。
異所和合。一有者大有。名一有也。時軌疏
灟作此判。雖爾疑情未全遣爾。復應
審思
後記云。所和合者。意擧所和合彰能和合
非有也
注釋二云。除同等者。邑云○後記云○云云
云。同句・有能句・無能句・倶分句・異句・和合
句。除此六句。其大有句唯有實徳業。珠意
五句如邑。所和合者。謂大有句於所和合實
徳業三。同令一向詮縁爲有之因性也。然不
明和合句所屬。周・清・獻三師。前四句同邑。
異所和合者。謂彼大有性異於所和合實徳
業三。而一大有性能爲實等詮縁因也。然不
明異句和合句之所從。備云。大有性是有
實徳業時。除大有句義。而有能・無能・倶分・
及異所和合時。一シナ詮縁セシムル因也
乃至所和合者。和合句義也云云此上四釋。是
非難知。撿十句文。亦不分明云云
四相違記裏書云。修南院傳云云長朗律師傳
云除同有能無能倶分等之文方何。答。有三
樣。一除同・有能・無能・倶分。異所和合。一有
縁因ナリ云云二除同・有能・無能・倶分・
異・所和合。一有同詮縁因ナリ云云三除同有
能・無能・倶分異所和合。一有同詮縁因アリ
云云問。初破文意何。答。同者大有性也。有能
無能者。十句中二也。倶者同異性也。意大有
除己・有能・無能・同異性。異實徳業三。令
詮縁實徳業三之因アリ爲言也。言所和合
者。實徳業三。所以俊清師云。其實等能和合
所和合云云問。此初破文依何記所讀。答。是
依獻記文所讀也。故彼記云。除同有能無
能倶分異所和合一有同詮縁因者。除同者
大有句。此意云。除同有能等者。異其所和合
實徳業有一大有有實徳業。今言除同等
者。謂大有雖異實等有體。而不能有其同
句及有能等。故須除之更檢十句云云 問。第
二破文意何。答。此意。同者大有。有能・無能・
倶分・異・所和合。此六句非即有己。故除此
等能有實等大有性同令詮縁爲因爲言
也。問。此依何記文所讀。答。是依俊清師第
二釋所讀也。故彼記云。又釋。除同等者。同
謂大有性句。異即異句義。所和合即和合句。
除此六句。餘實徳業等。以此一有爲同詮
縁因也云云問。第三破文何。答。大有性異所
和合。有所和合實等三。有能・無能・倶分異
所和合實等。而非有實等云事爲顯。云除
同也。有能・無能・倶分・異所和合而讀也。
問。此依何記文所讀。答。依俊清師初釋所
讀也。故彼記云。言除者。有性能有實等三。
更不能有餘句。所以即云除同。同者即大
有性。有性當體自不能有己故。有能・無能
等並非能有也。異所和合者。非謂同異及
和合句也。其實等是能和合所和合。明此
大有句非是和合句之所和合法也。一有同
詮縁因者。有性也。即以此一有爲詮縁之
云云
孝仁記云。文同有能無能倶分異トカ所和
トキ一有等者。其同異名倶分也。問。異句
與同異如何別耶。答。同異是等類同類
言時。自然自餘之法令異。故知異非同異之
能。故別有異句也。問。唯名同句。何故煩名
同異句耶。答。異雖同異之非能。而同言時。
自然有異。故非煩也。問。有寛狹耶。答。有。
謂異句唯大キニ法體實徳業相望而爲異。其
同異句實等相望而言。亦且實之中之九種
相望言也。問。同喩言時。自然異故。名同異
者。異之時。自然同故言。而可名異同句
也。答。同言時。必定自然有異餘法。若云
異時。非必有同義。其自餘法非一種故。故
非例也。問。何故不言和合耶。答。所和合言
故。自然有和合故。更不言也。文所和合者。
實等三言也
  延寶二年甲寅二月佛涅槃日書寫已竟。十二日至十
五日。十六日依原本對正點句畢
略纂云。問。同無異有。方是相違。其一實等。
於同有異無。何故此中作相違過。此有兩
解。一云。因若不成有法差別相違之宗方
是正因。由有一實等因得成有法差相違
之宗故。敵論者與作相違。二云。若望非實
等宗。因即異無同有。若望有法差別之宗。因
即同無異有。故作相違文コレハ於因三相是何
過耶ノ文ノ處ノウラニアリ。元本ニ押紙ニアリ
黄私記下文
問。爾難有性非離實有性者。有法自相相
違。爲當法自相相違耶。答未決文 二十九帖
ノ口ノ表紙ノウラニアリ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九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第三十帖)

  問。付十句義倶分可有令法異之義
耶。若有者。與異句義有何別耶。若無者。何
名同異性
  孝仁記文。如第二十九帖
  問。有性名無徳。爾者實句義可名有徳
 *耶
十句論云。如是有性。爲是所作。爲非所作。
定非所作。如非所作。常。無徳。無動作。無細
分亦爾。有實徳業。除同・有能・無能・倶分異。
所和合一有。同詮縁因
  疏引此文也
前記云。彼十句論諸門分別十句義云。此有
性所作非所作門。一向非所作。常無常等亦
然。無徳者。實句有徳。有句無徳等文
十句論云。如是九實。地由幾徳説名有徳。
謂由十四○水由幾徳説名有徳。謂由十
四○火由幾徳説名有徳。謂由十一○風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662 663 664 665 666 667 668 669 670 671 672 673 674 675 676 677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