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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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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重述。故云再也
  准的上平也。以水平物也。下都歴反。
指的也。明也
權衡上渠肩反。執也。稱鎭也。下告皷反。
平也。稱上之横也
第二十七帖卷首表紙裏
  &T015055;以宣反。迴也。
正爲旋同也
類音決云。拏正奴加
反。一
正他朗反。又
音又妬反。一
正奴
音。一
妻拏奴胡反。子也。亦爲帑字。妻子也
明燈抄云。西明疏云。儒童弟子名爲五頂。
造義鬘論叙釋六句。極爲積要。所以西方
尋内外者。必學内宗倶舍一部。數論宗中
三彌叉論。勝論宗中義鬘論者。乃得其名。西
方呼此三論名聰明論。故學得者名播五
天。徳。高四主
  本云。朱點裏書任本了。不審事多之
私云。處處以愚推改了
  延寶二年甲寅二月初六書寫已竟 初三起二月初六
日初七日校正
清翰注抄下文云。各有總別之同異者。十句
論中名倶分。且總同異者。實・徳・業三。自類
相望名總同。四。三互相望名總異。別同異
者。九實自類名別同。一一實復有多體名
別異。且如地實有青黄赤白砂鹽等別。水即
江河淮濟湖海等別。餘者類知。實句既爾。
徳業亦然
  此。後記云此三之上至體常衆多等者此叙彼宗云
云ノ處ノ文ノウラニアリ元本ニヲシカミニテア

有三卷私記中卷云本院先徳作歟問。和合亦
令和合實等。如同異性令同異實等。故和
合句亦應轉有一實故因。何不轉耶。答。宗
トシテ和合句不云有一實等。故有一實故
因不轉和合句。問。何故宗計トシテ和合句
不云有一實等。答。和合句是假。假者不云
有。故不云有一實也
  此ハ和合句義之事下文云和合體者謂令覺等ト云
文ノ處ノウラニアリ。元本ニヲシガミニテアリ
注抄下云。皆無實因者。非是自體無名無
實。不有他實名無實因。非以爲因者。釋此
三類不能有實皆名無實。謂徳但是實上
徳能。而不能有其實體。業但是實上作用。
和合但令不相離。皆不能有實云云
  此ハ孝仁記云文皆無實因者云云文ノ處ノウラア
リト元本ニヲシガミニアリ
略纂云。若以無實及有二實以爲因者。便
名兩倶不成過。故此不言無實及有二實
也。若以多實爲因者。有不定過。以第七微
等能有多實。體是實故
  此ハ有二多實不爲因之事疏云問何故不言ノ文ノ
處ノウラニアリト元本ニヲシ紙ニアリ
定賓疏第二云。是喩方便惡立異法者。聲論
立其一切皆是無常故者。但加故字。乍謂
是因。其實是喩。謂於異喩置故字者。矯
設方便。假借異喩之力翻顯本因。且如異
喩云一切皆是無常者。從此翻顯非一切
故。以之爲因。意欲成常也。汎論兩喩。不
須故字。今置故字。方便約喩而用顯因故。
云是喩方便也○論由合喩顯乃至名因過
失。述曰。第二據聲論意中立因過失也。由
合喩顯非一切故者。彼異喩云一切者。遣
能立因非一切也。故知聲論借異喩中一切
之言。顯出意中能立之因非一切義也。謂聲
論意欲立云聲定是常。因云非一切故也」
  此ハ明燈抄云文問有性有至亦屬着義者云云ノ處
ノウラニアリト元本ニヲシガミニテアリ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七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八(第二十
八帖
  能違作法之事
疏云。謂前宗言。有性非實。有性是前有法自
相。今立量云亦能遮有性非是大有性。兩
倶決定故
  尋云。爾者非共許有性歟。爲當難離實
有性歟。若言難共許有性者。可有違宗
失。若破離實有性者。共許有性尚留。豈
自相過
注抄下云。同異非有性者。問。彼既將同異
爲喩。成立有性離實等外有即是同喩。今
者何故將其同喩成相違耶。以陳那九句
中成相違因。皆於異品中有故。答。然此同
異本非同喩。勝論矯立爲同故成相違。又
問。夫言相違。皆取異喩上能立所立倶有
成相違。今者何故將喩依違他有法耶。答。
有説云。若違後陳。即將喩所立違。今違有
法。還用喩依有法違。若爾即一切無正量。
如前聲宗亦成相違。量云。聲應非是聲。所
作性故。如瓶。云體所作性。瓶體不是聲。聲
亦所作性。同彼瓶體不是聲。故知不爾。今
解。非將喩依違他有法自相。亦是喩上所
立能立相違同喩上有。彼同異之有大有有。
彼有無之有。二有既別。便成異喩。異喩違
他有法。理令其宜云云
略纂云。同異性上亦有二義。一非實徳業。
二非是離實等有性。師・資並許。其不無有
性上亦有二義。一非實徳業。唯五頂許。二
非是離實等有。唯門人許。其有一實・有徳業
因。實有同異。師・資兩成。師主若取同異性
上一實等因。其同異性即非實等。遂證有性
有一實等。遣其有性亦非實等。此既決定。
資取同異一實等因。同異即非離實等有。故
知有性有一實等。有性亦應非是離實等有
性。亦決定故。師・資並成。故言倶決定。故
今例云。有性應非離實等有。宗。有一實故。
有徳業故。因。諸有一實有徳業者。皆非離
實等有。如同異性。喩
  尋云。不無之有非實等之義。何非弟子
之所許*耶。又自相量能違。何加言乎。若
難有性非離實有性者。可言差別相違
耶 定賓疏有此事。如上抄 明燈抄全
同之。計之可引略纂之矣
  有一實因轉同異性之事
略纂云。問。同異性爲同喩者。有有一實等
因不。若無者。能立既闕。同喩不成。若有
者。既言同異。如何名有一實等*耶。答。若
取所有法體不無能有實等。名有一實等
者。同喩闕能立。通取汎爾能所有義。名有
一實等者。故同異性成同喩也
  此文可祕。依之可學同異性云能有之
文矣
文軌疏云。問。五頂弟子信有有不。若信有
性。陳那菩薩助難令成非有。便違共許。豈
是相違。如聲論者難勝論云。聲應非聲。所
作性故。如瓶。違共許故非相違也。若不
信有。此則宗闕有法。因無所依。何容依
此競其即離作相違過。答。今立宗云有
性應非有者。謂五頂執有離實等。弟子執
有即實等。今不取此以爲有法。但取共許
實徳業上不無之義以爲有法及作因依。
故無宗因二不成過。故言有性者。此即有
法也。言應非有者。謂共許有性應非第四
離實等有。此則違他不違自許。故得與彼
作相違過。此即法也。問。有性即實・離實異。
唯違離實有因名違自相。亦應必爲他用
含眞假。唯違眞他用名違自相因。答。五
頂立有唯離實。此有若也成非實等。不無
宗即無。故違自相非差別。數論他用通眞
假。眞他用受義雖無。眼等他用宗不失。故
違差別非自相。問。前一解云。數論師執眼
等不爲積聚他用。此則於眼等上他用宗
無。何故不名相違法自相。答。此因約同喩
故。不違自相。謂積聚因。臥具等喩。但與眞
他受用義違。假他用宗。眼上自無。不由因
喩方違此義。此乃及由因喩力故。令眼
等上有積聚他所受用義。故積聚因非違自
云云
  無自教自語過之事
疏云。問。今難有性應非有性。如何不犯自
語相違今即難彼。破他違他。非成諸
云云
  尋云。若望不無之有者。猶有違自教自
語等過。若望離實有者。意許可有自語
自教等之相違失歟
又破他違他等云。他比量云歟
邑記云。疏先已彼成非實之有至非成諸過
者。問。如佛弟子對聲論師立聲無常。既先
以成無常之聲。聲論設難言聲應非聲。所
作性故。如瓶應成有法自相相違過*耶。
答。彼諍聲上無常。不諍聲體。今此五頂正
諍大有之體。故不爲例。如下疏述云云
明燈抄云。文問今難有至非成諸過者。此問
意云。宗有法中云有性者。實徳業上非無
之義。名爲有性。此即立敵共同所成。今難
有性非是有性。豈不自語相違之過。答若
前立有性非實等者。此答意云。前立宗中。既
言有性非實等。明知離實等有名爲有性。
今尋意許。難於言顯。是故不犯自語相違。
違他順自。方是眞宗。豈成諸過。問。有一實
等因對五頂犯有法自相相違過者。所作
性因對佛弟子應犯此過。答。聲論言聲
非聲。違自教自語等。非相違。陳那説有
非有。不違教等。是相違。若爾聲應非無
常聲。極成所作故。應是相違因。答此難違
陳那難意。何者。准理。但言有性應非離實
等有。不言有性應不是非實等有。設爾何
失。此有兩解。一云。明因據別相違。但言
有性應非有。不言有性不應是非實等
有。二云。理准。以法翻有法。約總相違。問。
若爾聲應非無常聲。應是相違。答。非例。聲
非無常聲爲宗之時。非直遣無常聲。亦遮
常義所依之聲。以常・無常二義同依一聲
體故。既爾還同聲應非聲。違教等過。若不
爾者。因明立聲爲無常等。應非能立。又
一切量皆有此過。有應不是非實等有爲
宗之時。但遮非實等有。不遣是實等有故。
應法師云。聲應非無常聲。所作性故。如瓶
等者。此難不然。有不定故。謂爲シハ如瓶
等。所作性故。非無常聲。證聲亦爾。爲シハ
他方佛聲。所作性故。是無常聲。證聲亦爾。
既有不定。非相違也。問。若爾如聲論師與
薩婆多及勝論等作相違難。無不共許他方
佛聲。何得與他作不定過。答。勝論等云。汝
作是難。非但違我。亦復自違。謂聲應非常
聲。所作性故。如瓶。彼若救云所作性因汝
自將立聲無常宗。故可説違無常之聲。我
不以此立常住宗。何得將汝所立之因
與我常聲作相違者。勝論等云。此所作因。
我今但將立法自相。不欲成立有法自相。
何得與我有法自相相違*耶。故所作因非
相違也。由此應知。有法自相相違因者。意
欲成立有法自相。所立之因違其有法。方
名有法自相相違。意不欲成有法自相。不
可抑作相違因也。若抑作者。即有畢竟無
正因失。有法自相相違既然。餘者准知。故相
違因文中。並望所成自相及以差別作相
違也云云
明詮噵云。問意者立敵共許非無之有性。今
難非有性。何不犯自語相違
又云。答若前未立有性非實等者。答意云。立
論者意許有性離實有性立故。今尋意許
難言陳。故不犯自語相違也
  闕後二相之事
  問。疏云。雖因同法。便是所立宗之異品
心何
尋云。因同喩名同法。宗之同異喩名品。
有何意*耶。雖因同喩可名品。依之疏
上文
疏云。問。於因三相。是何過耶。答。彼立宗言。
有性非實此亦是因後二品過。於同品無。
異品有故云云
明燈抄云。文問於因三至異品有故者。彼説
離實有體能有實之大有等者。彼説有性有
法自相。下意所許。離實有體能有實之
有。其同異性望此意許所立之宗。雖離實
等有體能有。而非大有。此同異性。亦能總
別。有一一實。有一實因於同異有。雖因同
品。而同異體非大有故。闕宗同品。既同異
體與大有性不相似故。即成所立宗之異
品。離實大有雖無宗同品有一實因同品非
有。於其異品同異之上遍皆隨轉。此亦是
因後二相過。同無異有成相違故。問。如
立大有非實等。何得是有法自相相違因
*耶。答。今取同異以爲同喩。望彼宗中非
實等法。即正能成。今亦成有性。此同異性便
成異喩。此有一實因於彼遍轉。彼但同異
不是有性。故反成宗。令作非有。故成相
違。正成立有以實徳業和合同異皆爲異
喩。以彼五句非大有故。今望所成宗中有
法。令離實等有有自性故。有一實因於同
異有。此有一實因於同異有。此有一實因
不無能有。亦遍有法。故因無隨一兩倶不
成。故爲相違。即九句中第六句也。於同品
無。異品有故云云
前記云。雖因同法者。即此同異性。能有一一
實。但是因同品。體非大有。闕宗同品。同異
性與大有殊。既不相似。即令是所立宗異
云云
仁記云。文通非大有者。是同異句。言顯ニハ
爲有性之同喩。而意許以求時。爲異品言
也。問。何故於有法尋求意許。而非言顯
ニハ不爾耶。答。於有法顯立擧不諍物。
而意許令異。故尋意非言也。法ニハ諍所
擧故。不尋意許而應非言顯也。是論
之意也云云
  聲無常之量異品事
疏云。問。若爾立聲爲無常宗。聲體可聞。瓶
同異既非離實有體之有性故。成於異
  尋云。諍有法故有此過者。成有法無
正比量歟。若如之。有性有法。自性差別
中何。若付言陳宗。有法名自性。自性豈
所立*耶。若名差別。何有法名差別。能別
名自性之義有乎
  如抄第之
  又亦一切宗皆無異品之意如何
前記云。問若爾是至皆無異品者。此問意。乘
前文意。前文意。立者大有體非實。同異體
非實。取爲同喩。汝即言同異性雖非實。
非大有故爲大有異喩。爾者立聲無常。聲
有可聞瓶無可聞。瓶爲異喩。問意如是。
下云亦無一切宗皆無異品者。此難有二
意。一云。汝若言要與有法上義相似同品。
且如無常聲。有法上空無我等。與聲上空
無我等相似。此常聲應成同品。若許爲同
品者應無異品。二云。燒瓶有燒見。與聲
既異。得爲無常聲之同品。即一切異法皆
得。若許爾者。便無異品。難意如何是。有
疏云。亦一切宗皆無同品。更應好解。勘餘
本。審云云
後記云。亦一切宗皆無同品者。他有難言。聲・
瓶既別。應瓶不得爲聲同品。故今返難。若
許不是聲宗同品者。不但違論。亦一切宗
皆無同品也。亦有本言皆無異品者。意云。
聲可聞。瓶燒見。別異法尚得名爲同品者。
即令一切別異之法皆得爲同品。若總爲
同。即一切宗更無異喩。何以故。異法爲同
故也云云
明燈抄云。文若爾立至成於異品者。此問意
云。有法有性離實有體能有實之大有。
其同異性雖離實等有體能有。而非大有。
異喩。爾者。如立宗言聲是無常。聲體可
聞。非是燒見。瓶體燒見。非是可聞。其
與聲應成異品。若許爲異不但違論者。理
門既云宗無因不有名爲異喩。不言與宗
異爲異品。故云不但違論也。亦一切宗皆
無異品者。瓶有燒見。雖與聲異。若許同品。
即諸異品皆可同品。若許爾者亦一切宗皆
無異品。此答意言。與所諍同。方是同品。其
聲之體非*所諍故。聲上無常方是所諍。所
立無常於瓶亦有。故是同品。彼立者意。離
實有體有性爲宗有法。有一實因正所成立。
同異既非離實有性。故成異品云云
仁記云。文瓶既同有故是同品者。雖聲與瓶
既異而所諍無常。其於瓶等有。故名同品
言也云云
要義抄中云。祥勢法師問。有法自相相違。三
相之中闕何相之過耶。戒燈法師山階
講時
答。闕
後二相之過也。問。闕後二相云何耶。答。如
常也。問。明此闕後二相處云。聲此所聞。瓶
此可燒可見。立聲無常時。瓶等此成異品。
若爾非但違論。亦一切比量皆無異喩云云
此文意何耶。答。説有法自相處云。一切量
皆有異喩。今何云無異喩也。此文意顯然。
何更問*耶。眞惠法師云。疏中卷明同品
處文
無異品。疏下卷云有異品。問者答者各取
一文如是論了云云自上他問答。
自下自問答
問。以同異性
望有法有性闕後二相處。引聲無常量而
例難意何耶。答。以同異性望離實大有時。
同異性此宗異品。今有一實因此闕後二相
者。立聲無常宗時。聲體此所聞。同喩瓶此
非所聞。即應成宗異品。所作因此闕後二
相也。問。今不疑之。其次疏文云若許爲
異。不但違論。亦一切宗皆無異品。意何耶。
答。疏本不同。或疏本云然一切宗皆無同
品。或疏本云皆無異品。或疏本皆是異品
云云問。此等疏本之中。何爲正耶。答。唐諸
記皆釋此等疏本。不應判正不正也。問。皆
無同品者。其意何。約皆無異品亦爾耶。
答。周師記云。亦一切宗皆無異品者。此難有
二意。一云。汝若言要與有法上義相似スルヲ
同品亦如無常聲。有法上空無我等。與常
上空無我等相似。此常應成同品。若許爲
同品者。應無異品。二云。瓶有燒見。與聲
既異。得無常聲之同品。即一切異法皆得爲
同。若許爾者。便無異品。難意如是。有疏
云亦一切宗皆無同品。應更好。勘餘本。
審。問。周師二釋之中。後釋叶疏意。初釋不
叶疏意。何者。疏難云。若不相似爲異品
者。二・八句瓶等喩。亦與聲有法不相似故。
皆是異品。皆無同品。如是相例處。如何周
師云若以相似法爲同品者。虚空上之空
無我。亦與聲上之空無我相似故。皆無異
品耶。又皆無異品之義不成。何者。虚空上
有常住義・空無我義。空無我義所立宗相似
故雖成同品。而常住義與所立宗不相似。
故是即宗異品。既有異品。如何云皆無異
品。故此釋不成耶。後記云。亦一切宗皆無
同品者。他有難言。聲瓶既別應不得爲聲
同品。故今返難。若許不是聲宗同品者。
不但違論。亦一切宗皆無同喩也。亦有
本言皆無異品者。意云。聲所聞。瓶燒見。別
異法當得名同品者。即令一切別異之法
皆得爲同品。若總爲同。即一切宗更無
異喩。何以故。異法爲同故也已上釋云。此
釋亦有過。何者。凡異品者雖無依。而有
體。皆成異品。此今宗不相似虚空等爲
同品時。其異品猶有。何者。宗無因不有之
異喩。體猶有故。若爾皆無異品之義亦不
成。以此言之。皆無異品。疏文應錯之。問。
然周師記意。聲上空無我在異品虚空上
者。先聲上空無我於二・八句因異品虚空
上。爲有爲無耶。答。有也。何者。疏中卷云
宗之所立。其法極寛。如聲無我。空等亦有
云云故也。問。二・八句因應成不定因。何
言正因耶。答。雖聲上空無我在虚空上。
而所作因不轉。故無不定過也。問。何故
疏上卷云若別異名異品者。聲上無我亦
成異品。所作因此上轉故。無正因之過有
耶。答。約帶所作因之無我爲異品故。難
無正因過。今意不然。聲上無我與異品虚
空上無我相似。故云有。雖無我相似有。而
所作因此遍無故。異法喩。但云説所立無因
遍非有。而不言説所立遍無也云云
  以離實之有性爲所立之法事
疏云。問。前論説云。與所立法均等義品。説
名同品亦是宗中所立法均等有。故即此
過。無違論理云云
前記云。既以離實有至均等有者。此意。前論
文但言所立法均有。不説有法均等。如何
説有有法自相相違。答。我今作此有法自
相相違是所立法均等。如何者。是有性是
有法。應非有性。是宗法。因云有一實故。
如同異性。同異性有一實。同異性即非是
有性。有一實。應如同異性非是有性。既
以離實有性而爲同品等者。此過若在勝論
所立有性。可難有法而以爲均。今言離實
有性。亦是法也。不言離實有即還有法也。
云云
明燈抄云。文問前論説至無違論理者。此問
意云。若與所立均等義品名同品者。所立
宗法於同品無。異品有故。容名相違。若爾
但可説法自相相違。不應説是有法自相
相違。若與有法均等義品名同品者。所立
有法於同品無。異品有故。應名相違。若爾
但應説有法自相相違。不應是法自相相
違。但言所立法均等有名爲同品。不説有
法均等名同。如何説有有法自相相違*耶。
但應説有其法自相相違過故。今若但以
有性與同異爲同品等者。此答意云。若但以
有性爲能同品。以同異性爲所同品。可
如所責違前論文。既以離實有性爲能同
品。其離實有性還是所立法。此所立法於所
同品同異性無。其同異性不與所立法均
等故。説有此有法自相相違過也。問。同品
異品望宗法立。同無異有方是相違。其有
一實等因。既於同品同異句有。於其異品
實等不無。通二品故。應望宗法是不定
因。如何乃約有法自相説相違耶。應師解
云。理實此因是不定攝。今縱無不定。辨有
法相違。然作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宗言有
性。立者意取離實等有爲宗有法非實徳
業是法自相。此宗意立有性是離實等。非即
實等。然不可言有性是離實等有性故。但
説言非實徳業。非實徳業者。意許即是離實
等有故。離實等有是法上意許名法差別。望
此意許法差別宗。其同異句即是異品。今因
唯於異品有。故是相違也。問。若爾但是法
差別相違因。如何説違有法自相。答。
違意許離實等。有法差別故。有法自相亦
不得有。尋其意許。即難言顯。故説名違
有法自相。此即於彼非實徳業宗法之中。意
所許者。即是言顯有法自相。是故雖違法
差別義。即説名違有法自相。由離意許離
實等有即無言顯有法宗故。問。若爾何故
唯説名爲有法自相相違因。答。此由立者
立宗本意。但欲成其有法自相。不可於彼
所成之外別違非所立法差別宗。故但説
名違有法自相。若立論者亦將此因成法
差別。此即一因違二宗攝云云
仁記云。文既以離實有性而爲同品者。述曰。
爲意許之離實有性之其同異句爲同喩
故。所立法均等言論文不違也。其前之望
於宗是雖爲異品。而後立宗之望於意許
爲同品。故名均等也云云
略記云。疏既以離實有性而爲同品亦是宗
中等立法者。意云。立者比量云。有性有法
非實徳業。是宗中法。立者意許非實徳業。即
是離實大有性也。故此有性是所立法云云
明詮噵云。言既以離實有性而爲同品等者。
仁云。既以同異性爲意許離實有性爲同
喩故。不違所立法均等義品之論文也。望
前意許宗雖爲異品。而望後意許宗
同品。故云均等也云云前意許宗者。立意許
宗云。有性有法應離實有性法宗此云前意
許宗也。後意許宗者。能違量之宗也。有性
應非有性云意者。意顯共許有性擧。意
離實有性見。今能違量意許取。有
性應非有性云也。意者。應非離實有性也
云云
義心云。問。理門論云。但由法故成其法。入
論亦云。與所立法均等義品。説名同品。既
不以法成有法。亦不望有法爲同品。如
何以同異性非離實大有性爲有法。自相相
違。若爾瓶等望聲應爲異品。作相違*耶。
答。以同異性望其大有性而作相違。違理
門文。可如所責由彼成立有性。非實非實
宗中意許離實有。此離實有性。實是法差別
法中含故。今與作相違。雖難意許離實等
有是法之差別由不加言但云有性應非
有性。有法亦亡。故名有法自相相違。望此
意許離實有即以法成法。既不以同異望
有法有性爲同品故。不可聲瓶例而成難。
又此言陳有性即是非實。宗中意許邊云以
法成法。若望言陳因容成四。故有四相
違也云云
又云。問。若難有性應非有性。此難非實宗
中意許離實有。由不加言直難有性應非
有性故名違有法自相者。此乃雙違法差
別及有法自相*耶。答。此言陳有性是非實
宗中意許。雖因違此。而不名法差別相違。
但名有法自相相違。何者。如法差別。他用
宗中有眞有假。違眞成假。言陳他用不亡。
今有一實因。同異性喩。但違離實有不成
即實有故。不名法差別。雖違意許。由不
加言直有性非有性故。但名違有法自
相。或可。有性雖是非實宗中意許離實有。然
不名法差別。由不銜著有法故云云
義骨下卷云。問。同異性成異品者。若望有
法。若望法耶。答。略纂第三末云。宗之同品
自有二義。一望能別。二望有法。今望有法
辨同異品。其同異性即是異品。此所立因唯
異品有。故是相違。燈抄第五引此文云爾
也○問。若言望有法爲同喩者。違論云
謂所立法均等義品説名同品耶。答。基疏
云。今若但以○無違論理云云問。文意如何。
答。邑云。此答意○云云平記云。此望後宗名
均等義品。非望前宗也云云
又云。有一實因之同無異有義何。答。基云。其
同異性雖離實有體○異品有故云云問。文意
如何。答。同異性不令同異者。是實句是徳
句等不可別知。由同異性五句別故。云離
實等有體也。尋意許離實大有而難故。成
所立宗之異品也。意論有性離實有性
許宗立時。同異性成異喩也。問。何故爾耶。
答。其同異性離實有體之同異性。非離實有
體之大有故云爾也。問。離實大有爲法宗
爲有法耶。答。爲*有法宗也。問。以何云爾
耶。答。斷云。離實等有雖是意許。言有之時
即言所顯。離言所顯有外更無別有。不同
他用離眞他外有假他用等云云問。若爾云
何周記云。今言離實有性亦是法也。不言
離實即還有法已上斷云。離實等有義爲法。
望此爲所立已上答。此以言作顯義言爾。
不謂正爲法宗。問。云爾意何。答。離實有
性者雖意許。有法處未擧能別。其義未顯。
今言不離實時。有法能非無之有性是大有
性顯也。以此義言爾也。問。若言爾者。能
違量有自所別不成失也。答。要云。若論弟
子唯難離實之大有性以破他宗。不要有
有法而爲所別。故無宗色也。如破他我
應亦因此。若許有我。違自宗過。若言無
我。闕因所別。彼既成量。此亦應然。由此
應知。相違因者。若對敵論不唯一*色。望
彼意許亦有所別不極成。因無所依過等
云。准此可知也
義骨下卷云。問。有法法之下意許過。爲シハ
意許所別。意許能別耶。答云云
  今此問尤可翫之。若言能別者。如何疏
中。以有法意許爲所別差別他不極成本
作法耶。若云所別者。有法自相相違之
時。如何會法謂能別之文耶
仁覺僧都私記云。疏云。問。先論説云○違
*耶云云此問意。論先文言與所立法均等義
品説名同品。依此文者。既不言與所立有
法均等名爲同品。然則今此有性是同異性。
言與所立法非均等。可云有法自相相違
過。如何言與有法非均等。説有有法自
相相違過*耶言也。次文云。今若但以○論
理。此答意。同品同異性。言與有法非均等。
非説有有法自相相違。言與所立法非均
等。説有此過。所以無違論理言也。問。云
爾意何。答。今疏論意。有性非實。有一實
故。如同異性量。望有法有性同異性非爲
同品。望離實所立法同異性爲同品。故同
異性是離實物宗中所立法均等有言也。然
而以理窮之。同異性是離實同異性。非離
實大有性爲宗異品。與所立法非均等故。
有此過言也。問。若爾與所立法非均等故
著過者。可云法自相相違。何云有法自相
相違。答。斷通此難云。望不加言名有法
自相。若加言已即名爲法。不爾相違云云
文意何。答。寔有性有法。有性處其立者意
許離實有性。不加言。直立有性非實。名有
法自相相違。若加言顯立有性離實有性
時。是法自相相違也。抑斷上下一具文。具
見此義。其斷一具文云。言非實等者。是離
實等有義爲法。望此即爲所立。故理門論
云。此中若品與所立法隣近均等。説名同
品。此論亦言。云何名爲同品異品。謂所立法
均等義品。説名同品。如是方便成立有法。
因喩既返。故成相違。若爾何名有法自相相
違耶。答。望不加言名有法自相。若加言
已即名爲法。不爾相違。文意可悉之。問。
如此斷文。既言非實等者。是離實等有義
爲法。望此即爲所立云云是可云非實能
別處意許離實有性。何云有法有性處意許
離實有性。著有法自相相違過*耶。答。爲
通此難。次下文云。如是方便成立有法。因
喩既返。故成相違云云意。非實能別爲方便
成立有法。而因喩既返。故名有法自相相
違言也。問。其如是方便成立有法者。斷
師私言歟。若有所依文。答。爾有也。即理門
論云。但由法故以成其法。如是成立於有
云云言但由法故成其法者。由因法故
成其宗法言也。如是成立於有法者。由因
法成法宗之方便。將成立有法言也。此
即因明道理也○問。理門論言。但由法故成
其法。如是成立於有法。此論言。與所立法
均等義。説名同品。若説所違量。爲當説能
違量歟。答。凡所違・能違比量道理如是言
也。之中所違量有過不成立。能違量無過
能成立耳。故斷云。如是方便成立有法。
因喩既返。故成相違云云説有法自相相違
所違量也云云如是方便成立有法者。以非
實所立法方便成立離實有法自相言也
云云
  離實有法在有法之事
疏云。問。有性既爲有法自相。離實有性是其
差別極成所別。皆無此過。違自宗故云云
前記云。問有性既爲有法自相等。此乘前量
答意起此問也。汝前所言法均等取此離
實爲所立。此離實大有既是意許差別之
義。有一實因違此有法差別之因。如何言
有法自相因耶。問意如是。下卷中。今非此
言陳者。此意隨言即難。即名違自相過
云云若不爾者。此意若不尋言即難彼有法
自相。即此奄含難大有也。極成所成者。文
言有法必須極成。若是極成即無有法自相
過。今言有非有性。定不是違自宗耶。若
不爾者。極成所別皆無此過者。若不取言
陳有性而取意許離實之有便是所別不成。
既爾即一切極成所別。皆無此有法自相之
過失。故知此過失。故知此過。是所別極成。
由此不據意中所許離實之有。但約言陳。
説是所別不成亦是有法自相之過。斯
有何失。答。既未擧因。過已彰訖。何成因
過。又非差別因者。此但是有法自相。非
有差別因也。若不尋言取意所許者。極
成所別便無此過爾。又下審云云
後記云。若不爾者極成所別皆無此過。違自
宗故者。意云。若不難意中所許有非大有。
爾者即簡何不極成。但是極成所別皆無此
過。今違五頂十句宗也。問。何以違宗。答。
若無所別不成。即爾但是不無之有。今又
難言有非是有。不犯自違宗。更誰肯犯也
云云
略記云。疏答彼宗意許等至是違自相者。此
説意云。離實有性望意許邊。是於差別言。
有即同離實有。違此意許離實有自相。今
無問有法之言。豈不含於即離。何但違離
有性自相。即許無耶。答。即實有性唯在敵
許故。違意許之時。自相即無也。不同眼等
他用之宗。彼立者許他用言中含於眞假。亦
意許立眞因返成假故。是差別因也。以一
分法自相也云云
仁記云。文若不者極成所別等者。述曰。若
尋意許。非言顯無者。即極成所別。無有法
自相相違過。若極成之有性難者。且五頂之
自宗之許違於有性是。是疏文云違自宗
故言文云意也云云
明燈抄云。問有性既至違自宗故者。此問意
云。有性既爲有法自相。非是所諍。離實有
性是其差別。即是爲所諍。有一實因便是有
法差別之因。如何今説爲自相過。如他用
法自相。其中眞他爲法差別。此答意云。離
實之有實是差別。然破此意許。言陳亦隨破。
何者。彼宗立有唯離實等。此能有性若成所
有。實等不無隨無。是故立違自相過。數論
能用許通眞假。非除眞用假用隨無。若假
若眞具能所故。是故別立違差別過。問。有
人例難。有性有即離。唯違離實有。名違自
相因。亦應他用有眞假。唯違眞他用因
名違自相。答。有人云。勝論立有唯離實等。
此有若無。有法非有。故違自相。非違差別。
數論他用通其眞假。眞他受用義雖無。眼
等他用宗不失。故違差別。非違自相。問。若
爾違離實有。即有不無。應名違差別。不
名違自相。答。彼雖説有。有其二種故。然
即實等有假離實有成。若無能有。所有無
故。故違離實有即實有亦無。是違自相因。
不名違差別。問。依宗正説。不許眼等爲
假他用。既爾若違眞他用。假他用亦無。應
名違自相。不名違差別。答。此因約同喩
故。不違自相。積聚性因。臥具等喩。但違眞
他受用之義。假他用義。數論師宗。眼上自
無。不由因喩。違假他用。此乃反由因喩力
故。令眼等上有積聚他所受用義。故違差
別非違自相云云
義心云。問。准入論云。與所立法均等義品。
説名同品。又理門云。但由法故成其法。既
不望有法爲同品。如何得有四種相違
*耶。答。餘三相違。其相易了。故不迷之。且
有法自相相違者。如成有性非實。非實宗
中意許離實有性。意許離實有性即是言陳
有法自相。由因喩力成法差別離實有性。
即成言陳有性自成。故理門云。但由法故
成其法。如是成立於有法。若以有一實等
因同異性爲喩。違彼意許離實有性。實是
法差別。由不加言直非有性應非有性。
有法亦亡。故名有法自相相違。若其加言有
性應非離實等有性。即有即實等有性。替
處有法不亡。又銜著有法。故名有法差別
相違也云云
略纂云。問。於立量中。同無異有。方是相違。
其有一實等因。於同品同異性有。於異品
實等遍無。何故此中作相違過。此有兩解。
一云。立因若不成有法自相相違之宗。方是
正因。由有一實等因得成有性相違之宗
故。敵論者與作相違。二云。宗之同品自有
二義。一望能別。二望有法。今望有法辨同
異品。其同異性即是異品。此所立因唯異品
有。故是相違云云
文軌疏二云。問。夫同異品望宗法立。其有
一實等因既於同品同異性有。於其異品龜
毛遍無。何故此中乃約有法作相違過。答。
此所立因雖具三相。違自許故。成相違因。
又釋。宗言有性者。此即意詮離實等外別
有有性爲有法宗。雖此宗云有性即是離
實等有。今望此宗辨同異品。其同異句即
是異品。此所立因唯異品有。故是相違。問。既
違意許。應是差別。何故名違有法自相。答。
今言有性者。意詮離實等有爲有法自相。
然以有法須極成故。不可例云離實等有
故。雖意許而是言顯爲自相宗。不同作有
縁性是離實等有差別之義爲意所許差別
宗也。此二釋中。後釋應勝。餘義可准法差
別中云云
  問。有法自相能違量。自他共中何
又疏問云。亦犯違宗隨一不成心何又
幾失耶
疏云。問。若難離實之大有性。所別・所依犯
自不成言同意別故無諸過云云
前記云。亦犯違宗隨一不成者。違宗者。自宗
中無離實大有。今言離實大有。即違自宗。
隨一者。一有體隨一。二無體隨一。若實等非
無爲有一實。即是有體隨一。若取大有爲
有一實。即是無體隨一。此二隨一並是自隨
一。非他隨一也。疏彼先總説今亦總難者。
此意爲立者但奄含説即實離實之有。今敵
者難有性亦奄含難。不言離實有於中
所應。約不離有無不成違宗等過。約
離實有無相符等過。故言故無前過。下云
言同意別者。有言雖同。意難非實之有。即
是別也云云
後記云。若難離實大有至隨一不成者。意云。
若五頂申言直難大有非大有者。此言乃
犯自所別自所依不成。亦犯違自宗。言隨
一不成者。通宗因。二亦合是宗中隨一所
別。亦是因中隨一所依不成過也。若難不離
等彼豈非有者。意云。本師不離實者。元
成不是大有性。五頂不無之有。元*成是有。
今難有非是有。正犯相符之於本師不
離者非大有也。上違自教也。彼豈非有者。
釋違自教云所以也。言同意別故無諸過
者。勝論本意立有言。言含二種。大有之有。
及不無。意中立者乃是大有也。故言言同
意別也。攝意隨言陳。但是違自相過。非
差別因也。亦無如前所別所依等諸過失
也。問。他立言陳有性。即難他。言有非是。
即犯有法自相相違過。若如是者。如汝大
乘對小乘。立第八識是異熟。業感故。猶如
六識報心心所。他出過言。汝第八識定非第
八識。定非第八果所感故。猶如六識心心
所等。此豈不是有法自相相違過耶。二
既同。何乃偏責。答。我宗無過。凡對立量。置
許言簡。即無過失。簡法是或可不立量
也。更無過咎云云
仁記云。文所別所依等者。是宗之所別不極
成。因之所依不成也。文亦犯違宗隨一不成
者。自宗離實之大有不言。若難云大有性ハト
言。違自宗言也。隨一不成者。是非因之隨
一。是宗之違宗隨一自不成犯言也云云
明燈抄云。文問若難離至故無諸過者。此問
意云。若難離實之大有者。五頂宗中。即犯
自所別不成。自所依不成。亦犯違宗。五頂
不立離實有。故亦犯自隨一不成。若難即
實之大有者。即犯相符自亦許故。亦違自
教。自教亦立不無之有。今難非有。即違自
教。答彼先總説等者。彼勝論師爲其五頂總
言有性。今亦總難彼有性故。彼既成立離
實之有。故今難令有非此有。言同意別故
無諸過。言同意別者。有言是同。而意内難非
有之有。故云別也。沼義纂中於此問答更
覆疏云。今謂。法師此意假叙如是。若論弟
子。唯難離實之大有性。以破他宗。不要有
有法而爲差別。故無宗過。如破他我。應
亦同此。若許有我。違自宗過。若言無
我。闕因所別。彼既成量。此亦應然。由此
應知。相違因者。若對敵論不唯一過。望彼
意許亦有所別不極成。因無所依過。如法
差別不唯一故。此即立者望敵。是他所別
前依不成。今破他有。即自所別所依不成。若
共自量。此即是過爲破於他宗立。雖有所
別所依不成。而不爲過云云
要義抄第十卷云。四十。載寶法師。問。勝論
對五頂立有性非有性時。此總難有性。慈
恩明。然沼師云今謂不然之意何。明詮法師
山階講時答。此是慈恩云。尋意許而難言陳。
若擧離實有性爲有法者。有法自相相違
過。沼師云不然。亦有所別不成過。而云爾
也。問。沼師意不然。何者。彼纂意約能違量
而云爾。非約所違量故。答*不然也。此問
意深耳。又斷明有性量之意易悟。但纂意
難悟。纂云假叙如是者。此是假叙他義如
是也。唐記如是説之。次云。今謂法師意下。
此疏師正義耳。問。若爾疏與纂釋何異。答。
疏意云。總難。纂意云。難離實有性。若依纂
意。可言他比量。若依疏意。可言共比量。
問。若依纂此他比者。彼作法何。答。可言汝
有性非有性。問。若爾本量可言我有性非
實徳業。答。可言爾也。故處處云。所説有性
云云此是纂主示一相之言故云他比量。然
共比量義此正義耳。問。纂意可言汝有性
非有性者。何故彼纂云。所別所依犯自不
云云豈他比量有此過*耶。答。彼約共比
量邊云爾耳。問。不爾。既正乎疏意竟。何
別言犯所別所依*耶。答。又後座講師
云。纂主難乎疏主義竟有二意。一者應言
有性非有性。此是共比量。意云。離實有性
非離實有性。二者他比量。應言汝有性非
有性。問。就共比量義。尚有所別不成過。例
如我思耶。答。不例也自上他問答。
自下自問答
問。纂牒
本疏問答云。疏問。若難離實之大有性。所
別所依犯自不成。亦犯違宗隨一不成。若
難不離實等大有而非有性。既犯相符。亦
違自教。彼寧非有。答。彼先總説。今亦總
難。彼既成立離實之有故。今難彼離實大
有令非此有。言同意別。故無諸過已上纂
牒此本

此問答意何耶。答。問意云。若五頂難
離實大有性者。宗犯自所別不成。又因犯
自隨一所依不成。又五頂不立離實有故。
今云離實有性時。犯違宗周師 理師同云。違
宗者。五頂自宗中
無離實大有。今言離實大有。即違自宗。
已上。燈抄・備記・孝仁等皆用此唐記
此意云。違
宗者。顯亦所別不成之所以。何者。擧違自
宗離實大有。以爲有法時。即有自所別不
成。非如常途違宗過失。又私云。例纂下破
他我者。此處違宗過。應言。五頂若許有大
有者。今立大有非大有時。違宗過。例如佛
弟子爲許有我者。今立我無時。有違宗
過也。纂文具如次下。此所別不成及所依不
成。並是自隨一不成周後記云。言隨一不成者。
通宗因二品。是宗中隨一所
別不成。亦是因中隨一所依不成。周前記云。隨一者。一
有體隨一。二無體隨一。若實等非無爲有一實因。即是
有體隨一。若取大有爲有一實因。即無體隨一。此二
隨一並是自隨一。非他隨一也。已上。此隨一不成
以前記爲勝。何者。疏文既云亦犯。言亦者。於前
所別所依故。前二過之外。別應有隨一不成過也
若五頂難不離實大有。之即實有性而非
有性者。相符理師云。五頂若難不離實有云有
性非是大有性者。即犯相符。以
彼勝論亦不許即實有而是大有性也。今云。而非有
性正是相符。已上。周後記及俊同理師周記不明
若難即實有性非即實有性者。違自教。彼
五頂寧不許有即實有性理師云。違自教者。
五頂豈不許即實有
而是有性耶。今言非有故違自教。已上。周後記
云。彼寧非有者。釋違自教之所以也。已上。此記
文順纂文。今用此記也。理記・憲
記其意同。並不順纂文。仍不
上來問意竟
也。答意云。彼勝論先總明。即離有以爲有
法。五頂今亦總難。彼勝論自意既成立離實
大有。五頂今難彼意許離實大有即令非
有。雖言同有。而其意難離實有。言同意別。
故無諸過。答意如是也。周前・後二記同云。
勝論先奄含説即實離實之有。五頂今難有
性。亦奄含難。而不言離實非離實有。於中
隨其所應。約不離實有無所依違宗等過。
約離實。無相符違教過。故無前過已上
記文好。上來述疏問答意竟。纂次文云。今
謂。總難離實之有。令非有。即應弟子正難
離實之大有性即有前過。若云不欲唯難
離實之大有性。但總難。還有後過 此沼法師
覆審疏
問意
纂次云。今謂。法師此是假叙如是。若
論弟子。唯難離實之大有性。以破他宗
不要有有法而爲所別故無宗過。如破
他我。應亦同此。若許有我。違自宗過。若
言無我。闕因所別。彼既成量。此亦應然。
由此應知。相違因者。若對敵論不唯一過。
望彼意許亦有所別不極成。因無所依過。
如法差別不唯一故。此即立者望敵。是他
所別所依不成。今破他有。即自所別所依不
成。若共自量。此即是過。爲破於他就他
宗立。雖有所別所依不成。而不爲過已上
問。沼師纂文擧本疏問難與通答竟。云今
謂法師此意假叙如是等意何。答。唐蕃諸
師異説。俊清云。今謂法師至假叙如是者。
此説意云。此難離實有不離實有。而有有
法過失等者。並非疏主本意。是叙他人作
如是解。即此下文正是疏主本意已上依此
記文。本疏所明一番問答。此基師叙他人
作如是問答。非是基師本意。故云法師此
意假叙如是。即此下文正是疏主本意者。若
論弟子。唯難離實之大有性。以破他宗不
要有有法而爲所別等已下。是基師本意
也。記意云。本疏一番問答。此疏主叙他解。
餘約共比量如是問答。基師正意。約他比
量。故無諸過也。林師云。今謂法師至假叙
如是者。已上但叙他義非自義也。若論弟
子以下。述自之言也已上林師意未分明。今
依二通。一云已上所引本疏問答。但叙他義。
非基師自義也。若論弟子以下。述基師自
之言也。即與俊師同也。二云已上本疏一番
問答。但叙基師他義。非是沼師自義。若論
弟子以下。述沼師自之言也。依此後意者。
基師意云。勝論量是共比量。即與基師釋四
相違意。云論文所説皆共比違共。即相符
契也。沼師意云。勝論量是自比量。五頂能違
之量可作他比也。如理師云。假叙如是者。
此是大乘諸師。假叙五頂難師之即實離實
皆有過也已上理師意云。本疏一番問答。是
疏主問答。是基師正義。即與基師所言論文
所説共比違共亦相應也。問。俊・清・林・理諸
記所明。就爲是非。答。本疏一番問答。約共
比量如是問答。今案基疏下卷文明四相
違意云。論文所説共比違共。明知基意約
共比量而問答之。一番問答基師正意。若爾
理師正得基師意。秤爲是也。俊即違基。林
師所明上有二釋。隨意配當。但後意正。即
與理同。問。理爲是者。沼師所明與基相
違。師・資之道豈如是乎。釋曰。勝論比量凡
有二意。一謂共比。如基所明。二謂自比。如
周師纂記云。四相違後二量。是自中共成立
自義。而對敵者故作違。即他中共。就他宗
中而破他故已上五頂若破可作他比。如沼
所明。是故師資各述一義非是桙楯云云
義心云。問。立有性非實。爲シハ是自量
。若自量者。如何有法不簡。又因喩是共。
疏云。若立共量。宗因喩三必須依共耶。若
共量者。敵者既許即實等有爲有法。如何與
作有法自相相違而無過*耶。此若無過者。
如言聲應非聲亦爾。答。此依共量。謂立者
意立離實等有。敵者意須即實等有宗等。不
應分別有法極成。由立者成非實等宗。非
實等宗中意許離實等有性。今敵者非此意
許離實等有性。然不加言直非有性應非
有性。故但違於立者離實等有性。不違離
實等有性。不違離敵者即實等有性。向若立
者不成非實等宗。即不得作有法自相相
違。如言聲應非聲。故有違教等失。問。若
難有性應非有性。此難非實宗中意許離
實有。由不加言直難有性應非有性故。
名違有法自相者。此乃雙俊違法差別及
有法自相耶。答。此言陳有性是非實宗中意
許。雖因違此。而不名法差別相違。但名有
法自相相違。何者。如何差別他用宗中有眞
有假。違眞成假。言陳他用不亡。今有一實
因。同異性喩。但違離實有。不成即實有。故
不名法差別。雖違意許。由不加言直有
性非有性故。但名違有法自相。或可。有
性雖是非實宗中意許離實有。然不名法差
別。由不銜着法銜着有法故。問。如難有
性應非離實有性。未審得成有法差別相
違不答。不然。此因喩不名有法差別相違。
若同異性是即實有。可得成有法差別相
違。由同異性非即實有故。不成有法差別
相違。以無即實有替處故。今但直非名有
法自相相違。不同有法差別相違。雖作大
有有縁性。然有不作大有有縁性替處。言陳
有性不亡。故得名有法差別相違。此説定
然也云云
又上文云。問。若成有法宗。但有自他比量
無共量者。何故掌珍論眞性有爲空是共比
量。一種成無故。空之與無二義齊故。答。此
亦不然。成有宗法必無共量。如清辨所立
其量不成。何者。且因從縁生。體非無故。
不可以有成其空宗故。護法判爲似比量
攝。問。既成有法宗。唯有有無二量者。未知
成有法宗有意許不。若無意許。如何得有
有法差別相違。答。成有法宗不無有意許。
由離集説。若有若無。所成立故。然有法意
許在宗法中含。今違非實法中意許作有縁
性。其宗法自相亦亡。已作相違量時。云有
性非作有縁性。但違作有縁性有性。有不
作有縁性替處。但違作有縁性故。違有性
差別也云云
明詮私記上云。問。勝論前總立離實有性。今
總非彼。故無所別等過。有性云言雖同
即實有性。而意許難離實有性。故無後相符
等過者。何故纂牒此問答云。今謂總難離
實之有令非有。即應弟子正難離實之大
有性。即有前過。若云不顯唯難離實之大
性但總難。還有後過。今謂法師此意言
有假叙如是。若論弟子。唯難離實之大有
性。以破他宗不要有有法而爲所別云云
言今謂至前過者。難弟子離實有性。實有
前所別所依隨一不成言。至還有後過者。
弟子有性非有性難。唯不難離實有性。總
難即實有性者。有後相符過言。今謂法至
假叙如是。述纂師慈恩意。意疏勝論前總
立離實有。今總難其有性。有性云言同意
許。難離實有性。所以無所別等過乃至相符
等過耶。答。是假述。難實ニハ離實有性。有所
別等過。總難即實之時。有後相符等過言。
爾難有性非有性。難離實有性。非難即實
言。以是言見。難弟子離實有。可有前所
別等過。爾物何疏總難故無此等過耶。答。
此依要意。難弟子離實有。實可有所別等
過。疏師總難故。無此等過。假可述給也云云
祕一云。疏此中無自言相違等過者。有義。此
言汝執。雖能顯示非自所許。然法・有法二
言相違。不可説無違自語失。故宗應云。
汝同異性應非實徳業性。詳曰。若不言簡。
法違有法。可自語違。有法言汝。明非自許。
今以法違。何自語過。若以言簡亦成過者。
即因明論天主叙彼有法自相相違之量。應
非眞破。亦有自語相違過故。彼既不違。此
何即過云云
  尋云。天主之所作有法自相能違。依簡別
言無自語相違者。何簡別*耶。又似違
疏心。如何
先師上綱云。寛印供奉弟子朝日闍梨圓
深。始勤三十講。有人往供奉許。彰闍梨
所作之時。如此令説之。引出物ニトテケルハ
成有法之正比量共比量ナルハ極難事。故
僧都源信者被語云云
寛印短册云。四相違中。若自相若差別。總
生有法過。猶難思。有法唯表法自相體
不諍義故云云
延寶二年甲寅二月初八初九初十日書寫。十一日校

律疏文
  若大羅漢如身子目連等。要經六十小劫
修行。方得聲聞上首。若修菩薩行證大
菩提。要經三大阿僧祇劫。方獲佛果也
云云 黄薗定相得業纂・子嶋私記裏在之
莊嚴論十三云
  如花熏胡麻同生滅故麻故生作香因事故
云云類音決七云。茞苣 今皆臣音藤黒胡
麻也案説文。東
葦燒
  此ハ二十八帖卷首表紙ノウラニアリ
藥師經邁靖疏云
  茹字依諸字書有二音。一蒲女反。二蒲
結反。今皆不用。但借爲蒲畢反云云
  二十八帖末表紙ノウラニアリ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八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九(第二十
九帖

  問。有法差別相違作法如何
論云。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亦能
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如遮實等倶
決定故
  尋云。爾者此文以前量爲此作法云歟。
爲當可有作有縁性之別量耶
疏云。有性言陳有法自相。作有縁性。作非
有縁性亦是有法差別之因。是本成故云云
明燈抄云。應法師云○今作有縁性。乃是立
者有法上意許。名有法差別。此即今作有縁
性及作非有縁性。但是有性有法所含。非是
宗法非實等含。若非實等宗法所含。但是離
實等有性同異性等。廣如彼疏。是本成故者。
比量所成有其二義。一是所樂。云是有法自
相上作非有縁性。二是不樂。云非實等。以非
實言助成有性。前有一實故因。亦能成立
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宗。是故亦是有法差
別之因。以之即爲本樂成宗故。云是本成
疏云。問。如聲論言。聲應非作有縁性。
所作性故故非彼過○如是應非撃發所
生起等。皆准此知
明燈抄云此問意云。如同異性有一實。而
作非大有有縁性。有性有一實。應作非大
有有縁性。聲亦可爾。如瓶等所作性而非
作聲有縁性。聲所作性而非作聲有縁性。
爲顯此例。引聲論宗云。聲應非作聲有
縁性。所作性故。如瓶等。亦應説是有法差
別相違
疏下文云。更不加言故名有法自相相違。
加言便成難彼差別等文
略纂云。論有法差別相違者。述曰○論如即
此因。述曰。次擧法也。如者。指法之辭也。即
此因者。一實等因也。因既即前宗喩不異。略
故不擧。論即於前宗至作有縁性。述曰○即
於前宗指前有性也。有法差別者。於有性
上有縁性義唯意許也○此有縁性於前有
法宗上。言中不彰。但是意許。於有性上有
作有縁境界性義。故言即於前宗有法差別
作有縁性
又論亦能成立至作非有縁性。述曰○此有
一實等因。非直能成有性。遮實等。亦應能
成與此意許作性之相違宗。謂有性作非有
縁性也。論如遮實等倶決定故。述曰。釋成
例意也。如遮實等者。此例意云。同異性上
有二義。一非實徳業。二能有縁性。師資竝
許。其有性上亦有二義。一非實等。師成資不
容。二唯作非有縁性。資信師不許。其一實
等因貫同異有。師資並許。五頂若取同異
性上有一實等因。其同異性即非實等。遂證
有性有一實等因。令其有性亦非實等。此既
決定門人取其同異性上有一實等因。同異
即非實等。故知有性有一實等因。有性應
非有縁性。師資並成故。言倶決定也。二
皆決定。故合例云。有性應作非有縁性。宗。
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因。如同異性喩云云
文軌疏云。論云有法差別相違因者。述曰○
論云如即此因。述曰。此擧法也。如者。即
指法之詞也。即指前有一實等因。故云如
即此因。因既即前宗喩不異。故不具擧。論
云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縁性。述曰○此
即擧所違宗也。於前有性有法宗上有差
別義。謂作有縁性也云云
又云。論云亦能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
述曰。此正明直例也。此有一實等因。亦應
能成與此意許作有縁性之相違宗。謂作非
有縁性宗也。論云如遮實等倶決定故。述曰。
此釋成也。何以例有性令作非有縁性者。
如同異性有一實等故。即遮實徳業三。及
遮作有縁性。倶決定故。故我例有令作非
有縁性也。謂相違宗云。有性應作非有縁
性。立因云。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同喩云。
諸有一實有徳業者。皆作非有縁性。如同
異性非是有故。名非有。與非有縁心作性
云云
定賓疏云。次明有法差別相違因者。還用
前門所立比量。寄於言顯矯立意許。此義
意者。勝論意云。前門有法自相之中。言顯
宗者。雖有正説及有助成。但有名言詮其
有性不無之號。猶如喩中同異體上亦容許
有不無之號。此即名號。未能定其大有是
有。非是同異。故同異外須更別立大有句
義爲意所縁。既於言中猶未能定大有是
有。故前立量慮恐未了。問。前門言顯既未能
定大有是有。非是同異。如何得説大有非
實非徳業等。答。猶如人説龜毛兔角非色
聲等。以其言顯龜毛等已。復説非是色聲
等法。助此言顯。其龜毛等雖與色聲法門
是別。而是無體。不能定立龜毛是毛。何妨
大有。雖非實等。與其實等法門是別。亦容
無體。不能定立大有是有。故前立量慮恐
未了也。勝論意云。今應成立令義盡理究竟
顯了故。寄前門言顯比量。以未了故。是不
樂宗。於中前立意内所許差別法門大有是
有非是同異。以爲所樂。即是寄於言顯比
量一類宗中。矯立意許第二類宗。於一量
中雙成如是兩類宗故。故犯相違。彼既自
許。寄大有言以詮大有非是同異。亦應喩
中寄同異言。詮是同異非是大有。故被敵
論以因取喩。翻彼意許大有是有非是同
異所樂之宗。令不得成。而更別成不樂之
宗。於言顯中體是同異。非是大有。故名有
法差別相違因也。翻云。有性應非有縁性。
因喩同前。以同異性非有縁性故也。此亦
令彼本樂成立是有縁性。因不得遍。別有
不樂非有縁性。其因偏遍。故論文云或於一
相同作事故成不遍因也。上來懸述甚爲盡
理也云云
  明燈抄引之仍全同也
又下文云。次釋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入理文
云。有法差別相違因者。如即此因 此有一
實等因
即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縁性擧彼矯
立量也
亦能
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違彼矯
立也
 如遮
實等。倶決定故因取喩力遮彼矯立。與
矯立中遮實等齊也
謂前文
中以非實之言助成有性。復以大有言顯
有性。名爲前宗。然前宗中。仍未能定大有
是有非是同異。是故慮恐前立未了。猶故
不樂。更須寄在前門言顯不樂量中。以立
意許差別之門。大有是有。非是同異。與其
意地作有縁性。以明離實。方爲所樂。立
量之法一同前文。但釋其義。更加意許差
義門。故有異也。彼既自許大有言顯。寄
之以立意許是有。亦應自許同言顯。寄之
以立意許非有但是同異也。總略言之。彼
是自許大有之上言顯是有。同異之上言顯
非有也。有一實因乃在非有異品之處。故
被翻破云。大有定非大有所縁性。因喩同
前以同異性非是大有所縁故也。須若消
釋入理論文者。如即此因即於前宗者。謂
前言中正顯大有。又説非實助大有。名以
爲前更不樂之宗。因力取喩而順之也。有
法差別作有縁性者。於前不樂。矯寄所樂
之宗也。亦能成立與此相違者。此所樂宗在
於意地作有縁性。因力取喩順不樂宗。復
亦違此所樂之宗故。云亦能成立與此相
違也。作非有縁性者。由因取喩。喩中義者。
謂同異縁非是大有。將此寄在同異言中言
顯非有。由此喩故。本欲成立有縁性義。而
乃翻就非有縁性也。如遮實等倶決定故者。
不樂宗中助宗言顯云非實等。今由因力
取喩而遮有縁性義。翻之以爲非有縁性。
非實・非有兩遮相似故。云如遮實等倶決定
故也。此亦是一相因同作事業。成不樂宗。
言顯非實及所樂宗。意許有縁。而所樂宗。因
不得遍。於不樂宗。其因偏遍故。名成不遍
因上懸述中並已釋訖。此中亦應問云。若有
説言聲應非聲所縁性。所作。如瓶。成過以
不。答。聲所縁性非本樂立。即不成過。若本
樂立成過何疑。即如大乘對小乘立聲是
無常。言顯聲者以無常助。已是一立。然不
樂爲。方便寄中立意所許唯識所變聲之影
像。即是耳識親所縁縁。論其本質。耳識疎
縁。爲復爲一立。而作所樂。即彼敵論翻破
所樂云。聲是有法。定非耳識親影疎縁本
質。是法。和合爲宗。因云所作性故。如瓶其
親疎縁無同許之喩。瓶是四塵。眼耳鼻舌身
四識所縁。豈得與耳識所縁爲喩也。故凡
出過。必觀立者所樂處出。不得直執言
詞爲定。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眞
異言詞。尚有立者不應理失。況餘言詞也。
又凡破他。不破本立而破不立。豈應理
也。此釋盡理。契論本意。應深識之也云云
  汎爾者陳之下不勘意許之義。以此文
可學之矣
略纂云。問。前二相違。因即各別。何故後二。
同一因耶。答。有二解。有云。此後二違。若別
別。即十五因中違一因攝。若同時作。即是
雙違二因攝也。今言此後二違定違二攝
結前二因違一攝者。影略説故
文軌疏云。此後二違若別別作。即十五因中
違一因攝。若同時作。即是雙違二因攝也
  今見此文。略纂所引有人者。文軌師也
略纂云。有云。問。必爲他用宗中。含無積聚
他用・有積聚他用。其無積聚他用即是法差
別。今非實等宗中。亦含作有縁性非實等・作
非有縁性非實等。何故作有縁性非實等即
是有法差別耶。答。如言顯宗自相爲有法。
共相爲法。今意許宗亦爾。若自相者即是有
法差別。若共相者即是法差別。其眼等上意
許無積聚他所受用宗。通臥具上。是共相故。
是法差別。有性之上意許作有縁性宗。唯在
有性。不通餘法。既是自相故。是有法之差
別也
  此引文軌疏。全文可見彼疏第二
  燈第二破此義。如下抄之 又玄應師破
之。如下抄之
疏云。彼鳩鶹仙。以五頂不信離實徳業
別有有故爲有縁性。有性・同異。有縁性
同。詮言各別
  今案。既成立作有縁性。其作有縁性。有
性同異同也豈非言陳自相耶
邑記云。疏成立前宗言陳至爲有縁性者。謂
彼作成立意許差別云。有性能作有縁性。
有一實故。如同異性。彼立意者。既能作有
縁性。故知有性非實徳業。今欲與彼作相
違過故假叙之
明燈抄云。文彼鳩鶹仙至縁無不生者。即以
前因等者。前本量宗。以有性與非實等不
相離性爲所立宗。今能違量。以有性與爲
有縁不相離性爲所立宗。因喩同前
疏云。如同異性有一實故。作有縁性體非
實等同異爲喩。所立不成
後記云。作境因有能縁性故非大有也者。意
云。同異性亦如大有。倶能爲境牽能縁也。
同異之上有一實因中言有者。非大有有
也。若言大有。能別有不成等過也
邑記云。疏此言有者有無之有者。此擧所言
有縁性者。即是不無之有。非是大有
明燈抄云。此言有者等者。作縁性之有字也。
有無之有者簡大有之有也
明詮噵云。言如同異性有一實故至非實徳
業者。邑云。此述彼宗成立有縁性意
云。如同異性至體非實等。是顯同喩也。有
性有一實等者。顯所立宗意也
又云。若作大有縁性能別不成者。意云。作有
縁性有非大有性也。若大有性者。宗有能
別不成也云云
疏云。釋所由云。如遮實等。倶決定故。勝論
此因兩倶皆決定成違彼差別之因
疏云。問。於因三相是何過耶有一實因。
同無異有。後二相過。故成相違
明燈抄云。文問於因三至故成相違者。此答
意云。有性有法自相之下。作有縁性是所樂
宗。有一實因所本成立有法差別。其同異
性非是有性作有縁性。宗無同品。無同
故。因於遍無。本用同喩同異性者。非是有
性有縁性。故還成異品。以之即爲宗異品
故。有一實因於彼遍有。有一實因同無異
*有。同品非有故。無同品定有第二相。異品
有故。無異品遍無第三相。後二相過故成相
  本作法之義。以此釋可得疏心也
燈二云。又云。前樞要説有法差別。雖是一
師。若依別師所説稍異。謂若法有法言顯宗
者。倶名自相。意許宗中相通餘法。名法差
別。唯在一法不通餘法者。名有法差別
○今謂不爾。且作有縁性量。是有法差別。
シハ唯取作有有縁性爲差別。爲シハ亦取
非有有縁性爲差別。若亦取非有有縁性
爲差別。非有有縁性不唯有法上。若唯取
作有有縁性爲差別。差別於誰。誰爲相違。
又作非有有縁性亦非言顯。何非差別。若
云取所差別唯在一法。如眞他用亦唯一
法。應非法差別
  此文兼破文軌師疏・略纂所引有人之義

明燈抄云。今望言陳必爲他用・言陳有性・言
陳作有縁性。因成宗四。若望法上意許不積
聚他用・有法之上意許離實有性・作非有縁
性差別義。唯成其法。故云但以法成其法。
故與彼論理不相違
  尋云。若有別量者有何失耶
子嶋云。若云別量者。有四失。即一違論失。
謂論中不別出故。二亦違論失。謂論説此
有法差別末云。如遮實等倶決定故。何有
別量耶。三違疏失。謂以有一實等因爲一
因違二之作法。若有別量。既違此理。四亦
違疏失。謂文云有性言陳有法自相。作有縁
性・作非有縁性。是自相上意許差別等文
云有別量耶云云
  清水上綱云。又違一因違三之有法差別。
并一因違四有法差別之失。又違疏問之
詞失。所謂如聲論言聲應非作聲有縁
性也。又有別量立有性作有縁性者。即
其量言顯有相符過。有法及法倶共許
故。又違義心失。彼云。如作有性有縁性・
不作有性有縁性但銜著有法。不關於
法。故名有法差別云云又違諸師之失。所
謂元曉師等也。可見雲私。異本并前八失トアリ
尋云。若無別量者有何過耶
子嶋云。若無別量。即有七失
一云。違論失。謂論云如即此因。則於前宗
有法差別作有縁性云云此文明有一實等因
能成作有縁性之言陳也。若此作有性即是
作大有縁性者。既無同喩。爲成何物云如
即此因耶。如之言者是言略也。其下必可
有成立之言。如疏説之
  清水云。今按不然。設許言之者。論文不
必改能別。即不改前宗。此因成有法
別作有縁性之義言也。若改能別者。豈
云即於前宗耶。又奪而言之。今言作有
縁性者。可大有也。何者。論次文。亦能
成立與此相違作非有縁性云云意云。任
立者之意許。此因成大有。如此與此相
違。應作非大有縁性。此因能成言也。若
共許有者。何論次文云與此相違。豈作非
有縁性與共許有相違耶。但爲成倶決
定之義。次文云如遮實等言也。意云。若
於大有無倶決定之義。闕無同喩故。今
約非實宗可有倶決定言也。事之委曲
見斷文
子嶋云。二違疏失。謂文云。此言有者。有無
之有乃至若作大有縁性能別不成等云云定知
有以作有縁性爲能別之量也。有云。此文
設顯意許立量之詞。非謂有別量云云
謂不爾。曾無所見故云云
  清水云。今謂。唐朝邑法師作此義。何不
依據乎。何況可云意許量可有有作有
縁性之量者也。但非此中之作法。但斷問
云。若據意許立云有作有縁性云云故約
可然之量。疏如是説。非今之作法。又可
云。不云非實。云作大有縁性。可有此
過言也
子嶋云。三違疏失。謂文釋闕後二相云。有
性有縁性。因本所成。有法差別等 云云此若
非彼量。更云何量乎
  清水云。是尤不爾。有性之上顯作有縁
性故。又可云是大有也。望立者意許
故。次云宗無同品。其宗作大有縁性之宗
子嶋云。四違斷失。謂文云。以有爲有法。作
有縁性爲法故等云云有云。此爲破璧公。非
自義云云今謂不爾。專無所據故云云
  清水云。今謂。以斷文爲證迷文之起
盡也。何者。汴公不以意許爲差別故。
斷主破云。汝作大有縁性立言顯者。所
別能別倶有失。蒙難了。能別所別共云
共許。二中含有。于時斷主爾難意許也。
汴公又以有法自相作例。此時斷主難
其例不成也。專不今量之作法。愚者迷
次第。可咲之
子嶋云。五違周記失。謂彼文作問答有二
釋。以有別作法爲勝六違明燈抄失。謂
其文云。言陳作有縁性
  清水云。已上二失專不可遁。諸記&T047463;謬專
無不審也云云
子嶋云。七違理失。謂雖云成有法之量。正
諍者是能別法。若留有法即爭差別。如
何得言如是成立於有法。甚無用故
  清水云。今案。此量以非實成有法有性
作有縁性也。謂非實之言有性是有縁性
尋得也。何云。有縁性之義。同異性亦得
之共許也。故以非實之言有性者。是
有縁性也。所述專非理
子嶋云。若云作有縁性法自相下有意許差
別者。是法差別何云有法差別。答。有二義。
一望不加言名有法差別意云。所謂任本量
未別立之時也
二云。猶名有法差別。故文云。然成此法以
成有法等文 具如斷文
  清水云。今案。能別云二等。是可案立加
言量也。其時云法差別。如斷云。但今量
有法之下二等。是出不加言之量也。故疏
云。有性言陳有法自相。作有縁性等云云
知若言意許加言之量。可有別之作法
也。但此有法差別之中。以義安立也。非
謂此量之作法也。深案其理。可叶慈恩
之正意者也
子嶋云。第一難不爾。論文略故。更不別出。
如周記會云云
  清水云。是又不可爾。有別作法。有何故
意略之。如三十三過。上下勘見。別別作
法。專不略故
子嶋云。第二難亦不可爾。疏釋如遮實等
倶決定故云○此文意云。有法自相相違。所
違能違。倶用遮言。倶用非言故。此有法差
別相違不爾。唯約能違量用遮言。故爲成
遮義。以遮言可爲證。故爲言如遮有性
非實之詞。亦遮有性非作大有縁性。云如
遮實等倶決定故也。非謂云爾故。不成作
有縁性之言陳。既云既成有性遮非實等
而作有縁性。明知能成作有縁性也
  清水云。今案不爾。專無所見。何者。勘見
論文。有法自相相違時。約自所違之量
云。此因如能成遮實等云云故知此作法
約自所違量。云如遮實等也。凡見論文。
四相違亘皆如此之。何此一違云例前量
乎。甚無所詮。但至于疏中云既成有性
乃至而作有縁性者。前量以非實能別有
法有性云離實大有。而非之云有法自相
相違也。今此差別之時淨義故。云非實有
法有性云作有縁性言也。專不可異求
子嶋云第三難亦不爾。謂有性之量所成立
者。離實大有。言顯諍自相。意許諍差別。前
後之量能別雖改。三支是同所詮不殊。豈
非一因違二耶
  清水云。此亦不爾。以一因違三之量例
此。又他處一因違二之量。准尋者皆二
因同言也。何乖例此量獨立
子嶋云。第四難*不爾。謂有性言陳有法自
相等者。是尤爾也。有性之上有此差別。故
任道理。案立前量所有意許差別也。但成
立此有性言陳有法自相上之意許差別之
時。必可別立意許量。若乍前量。如何得成
其差別耶。不妨有性之上有此差別。但爲
成此差別。必可有改能別之量也
  清水云。今案。又不可爾。設非改能別令
有此意許。專無巨害設有作有縁性之
能別又無殊益言也
子嶋云。已上兩義。後義殊勝。雖然未熟之人
先可學前義。廣學之後可用後義。努力努
力不可勿諸之
  清水云。今案。先徳之私記之中。有此二
義。而今賢依後義。未知由緒。又愚者重
糺其旨也
雲私云。此清水云之文。清範裏書ニアリ。喜海法師
四相違本ノウラニアリ
尋云。有法差別爲シハ在有法之所。爲シハ
能別之所耶
有三卷私記中卷裏書云。隆光律師云。問。有
法差別相違之意許差別。爲シハ有有法之所。
シハ有法所。答。諸徳云。有有法之所。是有
法之差別故云云問。如是言時。若有難。答。爾。
問。何等有。答。若有有法之所。何闕後二相
缺而意云。擧能別時。闕後二相缺而云有有
法所者。何可闕後二相耶有此難問。何等
可云有法所。意云。擧能別時。闕後二相
缺而故云爾。問。何以知有法所。答。義斷云。
有爲有法作有縁性爲法等云云問。若爾法之
所有有法差別。法差別何別。答。其有法上
差別爲有法差別。法上差別爲法差別。故
異也
義心云。問。既成有法宗唯有有無二量者。
未知成有法宗有意許不。若無意許。如何
得有有法差別相違。答。成有法宗不無意
許。由雜集説。若有若無所成立故。然有
法意許在宗法中含。今違非實法中意許作
有縁性。其宗法自相亦亡。已作相違量時。
云有性非作有縁性有性。但違作有縁性。有
性有不作有縁性替處。但違作有縁性。故違
有性差別也
下文云。問。有法差別及法差別。相状何別。
答。若銜著法。即名法差別。若銜有法。即名
有法差別。如眞他用・假他用。假他用但銜
著法。不關有法。故名法差別。如作有性
有縁性不作有性有縁性。但銜著有法。不
關於法。故名有法差別
文軌疏二云。問。必爲他用宗中含無積聚他
用・有積聚他用。其無積聚他用即是法差別。
今非實等宗中亦含作有縁性非實等・作非
有縁性非實等。何故作有縁性非實等即是
*有法差別耶。答。如言顯宗。自相爲有法共
相爲法。今意許宗亦爾。若自相者即是有法
差別。若共相者即是法差別。其眼等上意許
無積聚他所受用宗。通臥具上。是共相故。是
法差別。有性之上意許作有縁性宗。唯在有
性。不通餘法。既是自相。故是有法之差別
三卷私記下云。又法有二種。有法加言以
去而名法者。所成法故。名此爲法。非
差別法名此爲法。二差別之法義異於餘。
即宗中法。非有法加言以*去而名法已上三
松傳云云
  長元九年丙子冬十月十一日。於維摩會成
業之日。東大寺聖範入寺對探題東院經
救大僧都成無本作法之義。立量云。所
説有法差別相違。應無作有縁性之本作
法。許合違量攝故。如一因違三等。有人
付相違決定云。所説有法差別相違。應
有別作法。論四相違隨一攝故。如法自
相法差別云云此量重勘相違決定云。所
説有法差別相違。應無別作法。十五因之
内。合違量隨一攝故。如餘合違量。又
付有法差別相違云。合違有法差別非合
違有法差別者。是意許差別也。立者樂
爲欲成合違有法差別。而同喩法自相法
差別。是非合違法自相等。非合違有法差
別。望意許宗分宗異品。論四相違隨一攝
因轉彼異喩。同無異有。闕後二相。
故作能違云。所説有法差別應非合違
有法差別。論四相違隨一攝故。如法自相
法差別相違云云
興福寺智尊設立量云。論所出第三因量。
應非各別所違作法。是合違因攝故。如
違三四等云云
東大寺經承立量云。論所擧有法自相有
法差別相違因。應非本作法。合違量故。
如違三違四云云違三四等非論所擧。故
非有法體。非本作法。故同喩攝云云
私云。此等比量不知違三四量故致功
勞耳
  得此言有者有無之有之事
清記云。疏若作大有縁性能別不成等者。問。
此據他宗。唯是意許作大有縁性。何故即他
意許之有但是有無之有。不許爲大有。答。
此據設遮他。若成立有性爲有縁性。必不
可作大有有縁性。即犯能別不成。由此故。
但意許以因成立不言陳也云云
文軌疏云。此作有縁性。言中不彰。但是意
許。於有性上有作有縁境界性義。故非自
性。名差別也。若言中立宗云作有縁性非
實等者。此則作有縁性是有法自相。不名
差別。若即心許此作有縁性體是離實等有
性者。即是差別。非自相也。此則自相差別
本無的義。但約言顯意許而分此二。若作
餘解。恐難取異云云
  今案。文軌疏云若言中立宗云作有縁性
等者。此若字則設之義也。依之斷中。若
據意許立云。有作有縁性准此等文。可
存設顯意許之義矣
義骨下卷云。問。有法法之下意許過。若言
意許所別。意許能別耶。答
四相違私記云。疏此言有者至非大有也者。
言有者無有者。意許差別作有性有縁性之
有。是有無之有。非大有之有也。非境因有
能縁性者。同異性亦大有性。共爲實徳業因
作有縁性也。問。若顯云作大有有縁性。有
何過。答。若云爾時。有他能別不成。五頂不
立大有故也。問。若爾約能違量。有性非作
大有有縁性。不遮。答爾也。若爾遮。有能別
不成等過。所以上文。若難離實等大有所別
所依。犯自不成云云問。若爾何此下文云。
不遮作有縁性。但遮作大有有縁性云云答。
是述能違量心。非謂爾云故言陳云作大有
有縁性也。問。何故云不遮作有縁。答。作有
縁性之詞。通於離實即實。故正欲意許遮
作大有有縁性。即實離實共實徳業作有縁
性。故作有縁性之詞有濫。是令見意許。非
謂顯言陳云爾。疏意如此也。若准纂意
者。顯云非作大有有縁性。而亦無失也
  今案。若准違三違四有法差別。今大作法
亦勘作有性有縁性作非有性有縁性。作
能違之時。可言有性非作有性有縁性
也。論作有縁性之文。明樂爲作有性有縁
性也。此言有者有無之有者。則釋此有
字也。問。直可勘作大有有縁性作非大
有有縁性。又若立非作大有縁性者。有
何失耶。答。敵者欲勘意許差別之時。必
用共許詞。如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
色。并積聚他用劣不積聚他用勝等也。而
若勘作大有有縁性非之者。能違之量可
有能別不成過。同異性非大有而非有
縁性之物。豈非所立不成失耶。故疏云。
若作大有有縁性。能別不成。闕無同喩。同
異爲喩。所立不成
有三卷私記中卷文 空晴僧都傳歟
問。作有縁性之有。共許有歟。爲大有之有
耶。答。共許有。非大有之有。故疏云。此言有
者。有無之有。非作境因有能縁性。故非大
有也云云問。其非境因有能縁性之意何。答。
大有性作實徳業之有能縁因縁性。作有有
縁性之有。非其大有境因有能縁之因縁
性。問。作有縁性之有云大有之有。有何過。
答。疏云。若作大有縁性。能別不成。闕無同
喩。同異爲喩。所立不成云云意云。若作有縁
性之有言大有之有者。有性作有縁性之能
別不成。同喩同異性非大有者。成宗異品。
故闕無同喩。同異性爲同喩。有所立不成
也。問。約言顯宗避過。作有縁性意許宗。何
約此避過。答。能違量牒本量意許宗作。故
爲能違量避過。意許宗避過故。俊清記云。
疏若作大有縁性能別不成等者。問。此據他
宗。唯是意許作大有縁性。何故即他意許之
有。但是有無之有。不許爲大有耶。答。此
據設遮他。若成立有性爲有縁性。必不可
作大有縁。即犯能別不成。由此故但意許
以因成立不言顯也云云
又云。問。爾何論云。如即此因即於前宗有
法差別作有縁性。以此見。可言如與意許
作有縁性宗之因。答。彼非指作有縁性宗
與此爲因。立有性非實徳業時。含有性作
有縁性。故云有性非*實徳業時。成有性作
有縁性。爲顯此義。云即於前宗有法差別
作有縁性。故疏説此文云。勝論此因既成
有性遮非實等而作有縁性。此因亦遮有
性非作有性有縁性云云問。有性非*實徳
業者。含作有縁性之意何。答。其有法有性
擬作有縁性也。問。何故云爾。答。直擧共許
有性體云有性。不擧彼上義。尋出意許離
實有性難之。故勘著有性作有縁性。而顯
意許離實有性。問。直擧有性體。勘著意許
離實有性。何故更顯含有性作有縁性故意
許離實有性。答。如言眼等必爲他用時。意
許爲神我他用。擧有性體立彼上義時。
顯意許離實有性。直擧有性體時。不顯。故
爲顯有性云時。擧有性體義。含有性作有
縁性語之。問。於有法自相相違。直擧有性
時。見意許離實有性著有法自相相違。而何
云至此有法差別相違。含有性作有縁性。
答。於有法自相相違。尋擬有性離實有性
之意許。難有性非有性。直非指言顯有性
之體而難之。問。其有性作有縁性爲宗立
量物歟。答。爾立量。即立量。有性作有縁性。
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如同異性。問。是量
闕後二相耶。答。若如是立時。不闕後二
相。問。若爾此言顯量歟。答。不然。此意許量
也。問。意許量闕後二相。被能違者。何云此
量云意許量。不闕後二相。答。其作有縁性
宗言顯可云有性作有縁性者。以此避過
云時。不闕後二相。問。若爾此即爲意許量
者 可言如與非實徳業宗爲因。與能違
量宗爲因。何云如與作有縁性之宗爲
因。答。彼有性非實徳業云時。望含有性作
有縁性云爾也。問。若爾何云如遮實等。
答。遮非實等成作有縁性云爾。故疏云。
勝論此因既成有性遮非實等而作有縁
云云問。云有性非實徳業成有性作有縁
性者。有性作有縁性之量。猶可言顯量。何
云意許量。答。其有性非實徳業。成有性作
有縁性。立者意中所爲非言顯所立。故此即
爲意許量。故義斷文破有師言顯量也。問。
有性作有縁性之處。成挾大有性故。不可
言有性非實徳業之一量。有有法自相相
違・有法差別相違此二失。唯可云有一有
法自相相違。答。不然。有性非實徳業之言
下。含有性作有縁性。非別有有性作有縁
性量也。問。直言有性言之下意許大有性
者。有何妨更云有性作有縁性之言下意許
大有性答。直擧所説有性之有法。擧體無
義。被處不見意許大有性。擧作有縁性云
義時有大有性之意許顯之故。云作有縁
性之言下意許大有性也。極成色不離於眼
識之其不離眼識之言下。意許非離眼識色。
是即云有法下意許差別。如是例多准之
可思。問。云言顯量義斷破者。其破文如何。
答。彼文云。問。既言不以意許爲差別。此
作有縁性爲是言顯。爲當意許。若云言陳
者。如何立宗云大有作有縁性。言大有時。
他許不許。若許意成。不許闕所別。作有縁
性爲言大有。爲不無有言作大有縁性。他許
立已成。不許闕能別。故他不許。即倶不成。
何成立量。若云言有意含作有縁性。亦含
此即意許。何得云言顯。不得云如汝立。
彼云。言有非實。雖是意許。即而立已顯作
有縁性。何不許然者。不然。何以故。前量
云非實。故言有時。即言顯實上之有。云非
實。除大有外更有何有。故言有時即言顯
今作有縁性不云非實。以有爲有法。作有
縁性爲法故。倶是不無之有。作有縁性中。意
作大有有縁性・作非大有有縁性。是其差別。
今據意許難令成過。故非言顯以上云云
因明別傳云觀理僧都斷下文。以有爲有法。作
有縁性爲法。故倶是不無之有。作有縁性
中。意作大有縁性。作非有有縁性是其差別。
今據意許難令成過。故非言顯云云問。此
文意何。答。此文意有性者有法自相。即共許
不無之有。此有法自相處。意許作有縁性。總
意許即亦共許不無有。今斷師此總意許爲
法。此下別作大有縁性・作有縁性・作非大有
有縁性・作有縁性。重意許爲法差別。作能
違量故。此有一實因有令違二因令違三
因言也。問。爾其作能違量何。答。有性者有
法自相。此下爲作有縁性法。此作有縁性法
處重爲作大有有縁性・作有縁性・作非大有
有縁性・作有縁性法差別。立者意立作大有
有縁性作有縁性。同喩同異性。有一實。有
徳業。非實徳業。作有縁性同異性。非有一
實。有徳業。非實徳業。作有縁性中。作大有
有縁性。宗異品。有一實有徳業故因轉彼。
同無異有。作法差別能違云。有性非作有
縁性中作大有有縁性。有一實故。有徳業
故。如同異性。問。論并疏。作有縁性・作非有
縁性。共爲有法差別。而何今違論疏。斷師
云以作有縁性爲法。答。夫不違論疏意。何
者。隨立者意許處。有法處取擧意許時。名
有法差別。法處取下意許時。名法差別。雖
有上下不同。義意都不違。問。若爾有爾例。
答爾有。即云許非無故因令違四。有法處
取上意許作大有縁性作非大有縁性。名有
法差別。法處取下意許能有實徳業離實徳
業有性。不能有實徳業離實徳業有性。名
法差別。此亦爾。問。論并疏。有一實因出一
因令違二作法。何今云令違三因。答。亦不
違雖令三因。疏及論云令違二因。問。何
以知斷意可名法差別。答。虔記云。其作大
有有縁性・作非大有有縁性。即法差別云云
見文意。私推此意。前意許爲有性作有縁
性。立者直取出設立有性作有縁性。此法自
相作有縁性處。差別作大有有縁性作非大有
有縁性。敵者作能違時。成法差別相違言
也。故斷云。准前釋。望不加言。名有法差別。
若加言已。即名法故云云虔記釋此文云。如
言有性非實。其作有縁性。即有性中含。名
有法差別。此即不加言。若言有性離實等
有性。此加言已。即名有法自相。其作大有
縁性・作非大有縁性。即法差別也云云問。此
記意何。答。立者立有性非實時。其作有縁
性。有法有性處攝。故名有法差別。此任立
者本意未加言。若立者自進尋其意許。立
有性離實等。作有縁性時。是加言已。即成
法自相。此法自相。作有縁性處。爲作大有有
縁性・作非大有有縁性。是法差別言也。問。若
爾即名法故之法成何法。答。云此有二傳。
有人云。成法自相。有人云。成法差別也
細可後尋之 云云
注釋下云。此言有者有無之有等者。釋有法
自是共許有。非是大有有縁性也。若作大有
縁性等者。釋如彼本意言顯立時。有諸過
失。例如法差別云。若言眼等必爲我用。能
別不成。闕無同喩。臥具爲喩。所立不成也。
有性言陳有法自相等者。釋爲避前過。言
中總立。唯意中立大有縁性。例如法差別中
言。由此方便矯立宗云。眼等必爲他用。
眼等有法指事顯陳。爲他用法方便顯示意
立必法之差別不積聚他實我受用也。然言
作有縁性者。但是文略。理實應言大有縁
性。例如略云實我受用。不言用勝也。彼此
二文。其趣是同。不同於此中立兩重意許。
若不爾者。彼法差別與此文同。應有兩重。
又今文意云。言顯立時有過失。故有性言
陳爲有法自相。作有縁性爲意許差別。明知
此言有縁性者。即是大有有縁性也。若執
單是有縁性者。以此爲言顯。亦無有過。云
何爲避過。以之爲意許。豈意許中苦避過
耶。是故疏文但料簡有法自相宗及一重意
許。非是料簡兩重意許。若約別解。假云兩
重亦所不遮固執者非。問。斷云。以有爲
有法○是其差別已上此豈非兩重意許。答。斷
主乘他義出自別解。據設言顯立。作如是
釋。非言意許兩重差別。或本云。有無之有
作境因。兩本倶無過。前本意云。此言有者
有無有也。非是別法。爲境之因而有能縁。
故非大有。後本意云。此言有者。是有無有。
體即是境。境即是因。故非大有也。是故前
因等者。彼上來義非如立聲無常比量。聲
有縁性而作相違。爲簡彼故。云是本成。此
中清云。此據他宗唯是意許作大有縁性。何
即他意許之有不許爲大有耶。答。此
據設遮他。若成立有性爲有縁性。必不可
作大有有縁性。即犯能別不成。由此故但
意許以因成立不言陳也已上此釋未可。問。
此釋順前所引斷文。何言未可。答。若述斷
意。此釋可然。而不順疏故爲未可。問。大有
縁性是所別義。如何今言能別不成。答。斷
云。望不加言名有法差別。若加言已即名
爲法云云今文亦爾。若言顯立即是能別
  作有縁性之事
疏云。此言意説。彼勝論立大有句義。有實
徳業因即是大有。大有能有實徳業故
  尋云。作有縁性者即是大有也。其有縁者
何物耶。若大有爲心境性者。既云同起
縁智縁三爲有。可言實徳業爲心之境。
依之諸寺因明師皆傳此義
若依之。實等者既云有縁或云有縁。若
非有性者。何得有之名耶。故斷中云
前記云。疏實徳業三。即此實徳業依實而住。
即此三體和合之時。與能詮言家爲境。故
言同起詮言。疏縁三爲有者。即此能詮
詮實等是有體。法既是有。并與能縁家智
爲境。由何等。答。由大有成。即實徳業三
始能起。得能詮言及能詮智
邑記云。疏實徳業三爲因能起有詮縁者。此
説由有大有有實徳業。故此三種即能爲
因。同起詮縁。詮三爲有。縁三爲有。此因
即是大有句也
孝仁記云。文實徳業三和合之時者。是實徳
等起時。三コトハ大有性有。而
スルヲ爲因言也。問。不和合時有而名和合
時耶。答。實等法未生起時。名不和合時
也。文實徳業三爲因等者。謂心實等爲因
起。實等詮縁也。爾所以者。大有性有而
有實等故言也
明燈抄云。後釋文者。實徳業三和合之時等
者。徳・業兩句實爲所依。依實而住。即此三
體和合之時。與能詮言爲起言縁故。云同
起詮言。縁三爲有者。即此能詮。能詮實等是
有體法。法體既是有義。與能縁智爲起智
縁此義云何。由大有成有。實徳業三始起。
得能詮言及能縁智。謂彼宗意。實徳業三同
起詮智。詮三爲有。縁三爲有。由其第四
大有爲因。有性若無。有智不起。故云實徳
爲因能起
注釋云。問。作有縁性訓釋如何。答。文云。有
性同異。有縁性同。有縁謂境。有能縁故。如
同異性。有一實故。作有縁性。體非實等。依
此等文。應訓作有於縁之性。有縁言表實
徳業三。作性言表大有同異。問。若爾何故疏
云。同起縁智縁三爲有。斷云。今諍大有。
與能縁有心作境性云云 答。此縱横解釋。
顯有縁性義。非是直釋有縁性名。若不爾
者。如前所引有能縁等諸文難消。又有別
解。至下能違中當悉之。問。有性之名。是
約何義。爲實徳業不無之性故名有性。爲
令實等體不無故説名有性。爲能有於詮
縁之性故名有性。答○今且解云。以此等
義合名有性。如藏識名具三藏義。有名亦
爾。衆義合立。然同異性雖是能有。餘義闕
故。不名有性
又云。問。彼宗能縁是徳句中覺樂苦等。若實
徳業倶能有於覺樂等者。是即徳句還能有
徳。既爾本立有性非徳。有徳故因應是不
定。同異及徳倶有徳故。如有實因望子孫
微有不定過。此亦應然。答。且案之云。有性
同異爲實等性故。不分別名。有實等徳
等。但爲覺等所縁。望此義邊名有能縁。不
同與彼爲性名有。例如實具徳故名有
徳大有不具徳故名無徳。然依能有即名
有徳。彼有之言。義既各別。此文亦爾。言同意
別。或大有等能有徳等。還以徳爲因。而自
有能縁故。有能縁非徳力用。然依爲因
假説能有。上下諸文准此二釋。問。斷云。孫
微雖有多實。非是大有。復非彼性云云
依前釋。子孫微等既非彼性。何名能有。答。
彼子微等能持父母。不同徳等唯爲所縁。
況是彼計不勞分別
略纂云。作有縁性者。此有兩解。一云。心及
心法。體是縁有性者。從境爲名。名曰有
縁。二云。心及心法並有所縁。但是心等皆是
有縁。非唯縁有。心等從境爲名。名曰有縁。
其大有性能作有縁境界之性。故言作有縁
文軌疏二云。於前有性有法宗上有差別
義。謂作有縁性也。心及心法。體是縁慮。有縁
性者。從境爲名。名曰有縁。其大有性能作
有縁境界之性。故言作有縁性
義心云。問。有法差別云作有縁性。爲是縁
大有心之境性。爲是能縁大有心性耶。答。
准疏解云。有性者。是所縁大有性。縁性者。
是能縁性。性字屬能縁智性。又解。言作有
縁性者。即是許大有是縁大有心所取境
性。所取境性即大有也。故以有一實等因
成所縁大有非實。其同異性但是縁同異
性心所取境性。非是縁大有心所取境性。
故成有法差別相違。非作有縁性。故知不
是縁大有心性。若不爾者。豈以有一實等
因成心爲能縁耶。若成能縁。何故論云即
於前宗有法差別作有縁性乃至作非有縁
性。然依疏解勝也
注抄下云。和合之時乃至實徳業爲因者。謂
能詮言縁智不孤起。必由此三有體爲所
縁境方起此能詮縁故。能起有詮縁因即是
大有者。謂實徳業三不能自有。由大有有。
即大有爲能詮縁境之因。望其能詮縁。大
有是因。因此解甚行不會論意。剩加詮縁
一重。令於義轉迷。向若五頂不信實徳業
有體。可將能詮縁得生。明知所詮縁有
體。彼從來信有實等。將此能詮縁復何所
證。此解甚深。不能具顯。恐厭文繁。但申正
義。謂五頂不信實等外別有有性。前量遂
遮實等建立別有有性。不唯別有其體。意
許能有實等。而與實等作有縁性故。此第
四違其意許非有縁性。非謂有心心所所
縁之性也。若是心心所所縁之性。一切法總
是。何須意許耶。亦是前共不定過。各別有
縁爲境者。有總同總異。別同別異。故言各

又云。作有縁性作非有縁性者。不然。唯有
作有縁性。是意許。無有作非有縁性也云云
  以此文可難有法有性之下帶作非有縁
性差別之義也
注釋二云。實等三句與大有性和合之時。三
句同起能詮實等爲有之言三句同起能縁
實等爲有之智○如是三能爲心等因因者
境也
起詮縁之因。即是大有性。大有能有實徳
業故。應知此中有兩重因。以大有性爲實
等因。以實等三爲詮智因。或大有性能有
實等。還以實等爲因。能有詮智耳。下有縁
謂境。有能縁故文准之
  問。令法和合事。必依和合句義耶
疏云。十句論説。同句義云何。謂有性。何等
爲有性。謂與一切有詮・智因。是名有性。
智謂能縁
  尋云。有性與實徳業和合。其有性能有。
不假他力。若爾有性有令法和合之義
歟。案彼宗心。諸和合法之物。皆立和
合句義。如何云有性有此功能耶
前記云。疏謂與實等和合者。此大有與實等
和合。非和合句也
&T073005;注抄下云。我爲和合因縁始能和合者。
問。和合自爲和合句義。此中復言由我爲
縁方能和合。和合句義功能何在。答。功有親
疎。如種生芽。種爲親生。地水等疎能生。若
無地水。種亦不生。和合亦爾。自不能和合
也。和合之因縁者。和合自是和合句義。此我
與彼和合句義作因縁故。和合之因縁。依
主釋
注釋二云。言和合者。周珠同云。徳業依實
住。和合也。備云。和合性也。有云。同現在有。
云和合云云諸釋未了。今謂。但是大有與實
徳業三和合也。如下文云。何等爲有性。謂
與一切實徳業句義和合
  前記・明燈抄。於實等三句明和合義之
文。如次上抄之。不叶十句論文歟
邑記云。疏和合一切根所取至有詮智因者。
由大有爲因。和合實等令同一有。故根
取時。於實徳業作有詮言作有智縁故。
説有詮智因。即是大有。問。何故爲根。答。彼
以五大爲眼等根。以覺等及現比智以爲
心根
  又尋云。何云根所取。不言心心所耶
前記云。一切根所取者。問。何故只言根所
取。不取心等所取耶。答。且據有境而論。
根能取境。因根前果識。識者即心所是也。
即由心所依根而住。從強而論。故先擧根
所取
横川注釋二云。一切根所取者。諸師多云。此
但云根。下但擧心。各取一義
  問。大有性於十句義令有幾句義。不令
有幾句義耶
疏云。彼下文説。如是有性○有實徳業。除
一有同詮縁因
  尋云
邑記云。疏除同有能至所和合者。此除六句。
既説所和合。即除和合。有性不能有此六
句。故並除之。無説。體無理不須説
明燈抄云。除同有能等者。同者同句義也。如
前已説。有能者。實徳業三。或時共一。或時各
別。造自果因。定所須因。若無此者。應不
能造果。無能體者。實徳業三。或時共一。或
時各別。不造餘果。決定所須因。若無此者。
一法應能造一切果。因由有此。唯造自果。
不造餘果。倶分體者。即實徳業三種體性。
此三之上總倶分性。地等色等別倶分性。互
於彼不轉。一切根所取。當舊所説同異性
也。亦同亦異故名倶分。言異者常於實轉。
是遮徳等心心所因。是表實性心心所因。
是表實性心心所因。倶於實轉。異實之
物。實由有此。異於徳等。故名爲異。一切實
徳業句義名所和合。能和合性者。能令實等
不相離而相屬著。此能詮縁因名和合。除
此同等五句義。所和合法シテ
セシムル名爲有性
前記云。疏除同者。同異句也。雖有此解。不
順十句論。疏異所和合者。異者別異有句。
異所和合。一有者大有。名一有也。時軌疏
灟作此判。雖爾疑情未全遣爾。復應
審思
後記云。所和合者。意擧所和合彰能和合
非有也
注釋二云。除同等者。邑云○後記云○云云
云。同句・有能句・無能句・倶分句・異句・和合
句。除此六句。其大有句唯有實徳業。珠意
五句如邑。所和合者。謂大有句於所和合實
徳業三。同令一向詮縁爲有之因性也。然不
明和合句所屬。周・清・獻三師。前四句同邑。
異所和合者。謂彼大有性異於所和合實徳
業三。而一大有性能爲實等詮縁因也。然不
明異句和合句之所從。備云。大有性是有
實徳業時。除大有句義。而有能・無能・倶分・
及異所和合時。一シナ詮縁セシムル因也
乃至所和合者。和合句義也云云此上四釋。是
非難知。撿十句文。亦不分明云云
四相違記裏書云。修南院傳云云長朗律師傳
云除同有能無能倶分等之文方何。答。有三
樣。一除同・有能・無能・倶分。異所和合。一有
縁因ナリ云云二除同・有能・無能・倶分・
異・所和合。一有同詮縁因ナリ云云三除同有
能・無能・倶分異所和合。一有同詮縁因アリ
云云問。初破文意何。答。同者大有性也。有能
無能者。十句中二也。倶者同異性也。意大有
除己・有能・無能・同異性。異實徳業三。令
詮縁實徳業三之因アリ爲言也。言所和合
者。實徳業三。所以俊清師云。其實等能和合
所和合云云問。此初破文依何記所讀。答。是
依獻記文所讀也。故彼記云。除同有能無
能倶分異所和合一有同詮縁因者。除同者
大有句。此意云。除同有能等者。異其所和合
實徳業有一大有有實徳業。今言除同等
者。謂大有雖異實等有體。而不能有其同
句及有能等。故須除之更檢十句云云 問。第
二破文意何。答。此意。同者大有。有能・無能・
倶分・異・所和合。此六句非即有己。故除此
等能有實等大有性同令詮縁爲因爲言
也。問。此依何記文所讀。答。是依俊清師第
二釋所讀也。故彼記云。又釋。除同等者。同
謂大有性句。異即異句義。所和合即和合句。
除此六句。餘實徳業等。以此一有爲同詮
縁因也云云問。第三破文何。答。大有性異所
和合。有所和合實等三。有能・無能・倶分異
所和合實等。而非有實等云事爲顯。云除
同也。有能・無能・倶分・異所和合而讀也。
問。此依何記文所讀。答。依俊清師初釋所
讀也。故彼記云。言除者。有性能有實等三。
更不能有餘句。所以即云除同。同者即大
有性。有性當體自不能有己故。有能・無能
等並非能有也。異所和合者。非謂同異及
和合句也。其實等是能和合所和合。明此
大有句非是和合句之所和合法也。一有同
詮縁因者。有性也。即以此一有爲詮縁之
云云
孝仁記云。文同有能無能倶分異トカ所和
トキ一有等者。其同異名倶分也。問。異句
與同異如何別耶。答。同異是等類同類
言時。自然自餘之法令異。故知異非同異之
能。故別有異句也。問。唯名同句。何故煩名
同異句耶。答。異雖同異之非能。而同言時。
自然有異。故非煩也。問。有寛狹耶。答。有。
謂異句唯大キニ法體實徳業相望而爲異。其
同異句實等相望而言。亦且實之中之九種
相望言也。問。同喩言時。自然異故。名同異
者。異之時。自然同故言。而可名異同句
也。答。同言時。必定自然有異餘法。若云
異時。非必有同義。其自餘法非一種故。故
非例也。問。何故不言和合耶。答。所和合言
故。自然有和合故。更不言也。文所和合者。
實等三言也
  延寶二年甲寅二月佛涅槃日書寫已竟。十二日至十
五日。十六日依原本對正點句畢
略纂云。問。同無異有。方是相違。其一實等。
於同有異無。何故此中作相違過。此有兩
解。一云。因若不成有法差別相違之宗方
是正因。由有一實等因得成有法差相違
之宗故。敵論者與作相違。二云。若望非實
等宗。因即異無同有。若望有法差別之宗。因
即同無異有。故作相違文コレハ於因三相是何
過耶ノ文ノ處ノウラニアリ。元本ニ押紙ニアリ
黄私記下文
問。爾難有性非離實有性者。有法自相相
違。爲當法自相相違耶。答未決文 二十九帖
ノ口ノ表紙ノウラニアリ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九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第三十帖)

  問。付十句義倶分可有令法異之義
耶。若有者。與異句義有何別耶。若無者。何
名同異性
  孝仁記文。如第二十九帖
  問。有性名無徳。爾者實句義可名有徳
 *耶
十句論云。如是有性。爲是所作。爲非所作。
定非所作。如非所作。常。無徳。無動作。無細
分亦爾。有實徳業。除同・有能・無能・倶分異。
所和合一有。同詮縁因
  疏引此文也
前記云。彼十句論諸門分別十句義云。此有
性所作非所作門。一向非所作。常無常等亦
然。無徳者。實句有徳。有句無徳等文
十句論云。如是九實。地由幾徳説名有徳。
謂由十四○水由幾徳説名有徳。謂由十
四○火由幾徳説名有徳。謂由十一○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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