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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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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上卷文。若依此。應云帶相違決定。故
改本因。帶四相違故。前邪後正。此義未決
云云
  天台人人云。源信云。唯識淨土可窮。天
台宗妙覺可窮之云無實之事
先師上綱云。源信於宗淺深者難知。瑜伽
論文甚難故也云云 件文被收官帳云云
上綱云。見一乘要決文。云瑜伽文難者。増
壽變易文歟云云
本朝續往生傳云黄門侍郎江匡房權小僧都源
信者○師事慈惠僧正○其人常曰。倶舍因
明者。於穢土極之。唯識期淨土。宗義待佛
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四十
  延寶二年甲寅三月二十一日書寫。二十二日校正



因明大疏抄卷第四十一(第四十
一帖

理門論頌云
    示現異品故 由同法異立
    同法相似餘 由異法分別
    差別名分別 應一成無異
    顯所立餘因 名可得相似
    難義別疑因 説異品義故
    非愛名義准 若因至不至
    三時非愛言 至非至無因
    是名似因闕 應無有所立
    名無説相似 生無生亦然
    所作異小分 顯所立不成
    名所作相似 多如似宗説
    説前無因故 倶許而求因
    名生過相似 此於喩設難
    名如似喩説 無常性恒隨
    名常住相似 此成常性過
    名如宗過説云云
明燈抄云。集施頌曰
    同・異・分・無異 可得・猶・義・至
    無説・生・無因 所作・生・常住
略纂云
    一同法相似過類 二異法相似過類
    三分別相似過類 四無異相似過類
    五可得相似過類 六猶預相似過類
    七義准相似過類 八至不至相似過類
    九無因相似過類 十無説相似過類
    十一無生相似過類 十二所作相似過類
    十三生過相似過類 十四常住相似過類
義斷云。十四過類。義同如實論中道理難品
中三種難也。此雖無文。今應略述寛狹
同異。至下當知云云
又云。大乘心鏡論明八支。龍樹菩薩造。羅什
法師譯。撿之
  一顛倒難。有十種
一同相難即理門第一
同法相似
二相難即理門第二
異法相似
三長相難即理門第三
分別相似
四無異難即理門第四
無異相似
五至不至難即理門第八
至不至相似
六無因難即理門第九
無因相似
七顯別因難即理門第五
可得相似
八疑難即理門第六
猶預相似
九未説難即理門第十
無説相似
十事異難即理門第十二
所作相似
二不覺難。有三
  一顯不許義難即理門第十三
生過相似
餘二難。理門無
三相違難。有三
  一未生難即第十一
無生相似
二常難即第十四
常住相似
三自義相違難。理門所無
理門第七義准。如實復無。其中義旨。如下
當述。未撿如實。待後細尋。然唯此斯將好
故録云云
  十四過類者
  一同法相似過類
略纂云。外曰。瓶有勤勇若無常。顯聲勤勇
非常住。空有無礙故是常。聲體無礙應非
滅。内曰。汝以勤發立無常。未有勤勇非
遷滅。若以無礙證常住。未有所礙是遷減
云云
明燈抄云。一同法相似過類。瓶有所作故無
常。猶聲所作亦無常。亦可空有無礙故是
常。顯聲無礙亦是常。正解云。我以所作證
無常。無有所作非無常。汝以無礙證聲
常。樂等無礙應是常云云
文軌疏三云。第一同法相似過者。内曰。聲
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諸勤勇無間所
發皆是無常。譬如瓶等同喩若是其常見非
勤勇無間所發。如虚空等異喩外曰。聲常
無質礙故諸無質礙等皆悉是常。譬如虚
同喩諸無常者見彼質礙。猶如瓶等異喩
此之外量有不定過。其聲爲シハ如空等。無質
礙故。即是常耶。爲シハ如樂等。無質礙故。是
無常耶。此即以異法爲同法。不以同法
爲同法故名同法相似過類。然彼外人本
作此量有二意。一不立自宗。二成立自
宗。不立自宗者欲顯内義有共不定過。謂
此聲爲シハ如瓶等。勤勇發故。是無常耶。爲シハ
如空等。無質礙故。即是常耶。此但似不定。
何以爾者。夫眞不定。要以本因望同異品
有。是眞不定。今外人以空等上無勤勇發
因。乃於勤發因外別立無質礙因。於異品
有。故是似共不定也。成立自宗者。欲顯
内義有相違決定過。此亦但似相違決定。何
以爾者。夫相違決定。必須定因。今無礙因
空樂皆有。即是不定。何能與定作相違決
定耶。故是似相違決定也。此謂於定因不
定因言。故是似能破也。此中應以四句分
別。一以定破不定。二以定破定。三以不
定破不定。四以不定破定。如勤勇所發
成無常宗定因。能破無質礙成常宗不定
因。此即以定破不定也。如勝論立聲無常。
所作性故。此因是定。聲論復立定因云。聲
常。所聞性故。此即以定破定也。如聲論立
聲常。無質礙故。此因不定。佛法復立不定
因云。聲無常。不可見故。若聲論云汝云不
見因。通異品空上。是不定故。非能破者。佛
法云。汝無質礙因。亦通異品樂上。豈成能
立。若汝得成。我亦得成。若我不成。汝亦不
成。此則佛法戲調聲論顯彼不定。此即以
不定破不定也。如聲論以無礙因顯聲是
常。破佛法勤勇所發證無常因。此即以不
定破定也。前之三句是能破。唯第四句是似
破也。問。如立量云。眞故極成色非定離眼
識。自許初三攝眼根不攝故。如眼識有人
破此比量作相違決定云。眞故極成色定
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
眼根此四句中何句所攝。答。此當第四以
不定破定句攝。以眼根非同品同喩故。
望小乘宗。自許眼根定離眼識。若大乘宗。
自在菩薩。六識互用。眼識亦得縁彼眼根
現眼根相分。及成所作智亦縁眼根現眼
根相分。此相分眼根。並是初三之中眼根所
攝。此則大乘不許眼根定離眼識。即此眼根
望自雖是同品。望他即是異品。然無共同
品故。是同品無。以眼識爲異品。復非有。
此自許初三攝眼識不攝因。於同異品既遍
非有。即六不定中不共不定也。復是似喩中
隨一所立不成過也。若言云大乘雖不許
眼根定離眼識。然小乘自許故。是同品得
成喩者。如大乘對小乘等立量立。就勝義
諦。眼根是空。以縁生故。猶如耳根。如此耳
根。小乘不許。應是同品得成同喩。此既不
可。彼亦同爾。此因既是不定所攝。故第四以
不定破定句攝。問。如立如來悲智體是涅
槃。有人責言。性淨涅槃體凝然。可許稱寂
滅。悲智既遷動。如何名涅槃。答。悲智離染
同性淨故。得名涅槃。難曰。離染同性淨。即
得説涅槃。遷動類有爲。應得名生死。如
此云難何句所攝。答。立者云。悲智是涅槃
以離染故猶如性淨此是定因。難者云。
悲智是生死以遷動故如苦集諦
難者因雖是異定。宗自違故。不成相違決
定。亦是以不定破定句攝。上釋同法異似。
頗分論詞。要者今略申叙。内曰。聲瓶既倶懃
發現。即並是無常。内又曰。空是異常非懃
發。聲既懃發。定無常。外破曰。聲同瓶懃發。
同瓶即無常。聲同空無礙。同空即是常。外
又破曰。聲不同空非懃發。即不同空説是
常。聲既同空是無礙。即應同空説是常。内
解曰。懃發空是無常義故。聲類瓶説無常。
無礙不唯是常義。何得同空説常住云云
  二異法相似過類
略纂云。異法相似過類者。外曰。虚空是無勤
勇。聲有勤發即無常。瓶等無常有質礙。應
常住。内曰。一切常法非勤勇故。得勤發證
無常。無常不必皆質礙。豈可無證聲常
明燈抄云。二異法相似過類。虚空是常無所
作。聲有所作是無常。亦可瓶是無常有質
礙。聲既無礙應是常。正解曰。一切常法皆非
作。可顯所作證無常。無常不必皆質礙。不
顯無礙證聲常云云
文軌疏云。第二異法相似者。内外比量。並如
同法相似中擧。然外人以瓶同法爲異法
喩名異法相似。與前異也。内曰。空是異常。
即非勤發。聲既勤發。定是無常。内又云。瓶
從勤發。既色無常。聲亦勤發。何容常住。外
曰。虚空是常非勤發。聲是勤發即無常。瓶是
無常有質礙。聲既無礙應是常。外又曰。聲
同瓶等是勤發。即同瓶等説無常。聲不
同瓶是有礙。應不同瓶是無常。内曰。但是
常者非勤發。故得勤證無常。無常有礙有
無礙。何得無礙證異常云云
  三分別相似過類
略纂云。分別相似過類者。外曰。聲是所作。
如瓶等。即同瓶説無常。瓶是所燒。聲不燒。
瓶是無常。聲不滅。内曰。所作局無常。可證
無常義。不燒通常。何得偏成常住宗云云
明燈抄云。三分別相似過類。聲若燒等同於
瓶。可使無常亦同瓶。瓶之燒不同聲。云何
無常以例聲。正解云。聲瓶燒等異。不許齊
無常。亦可聲與背殊。不許齊常住云云
文軌疏云。第三分別相似者。内曰。聲無常。勤
勇無間所發性故。譬如瓶等。外曰。聲常。不
可燒故。或不可見故。如虚空等。外人意云。
汝以聲同勤發。即同瓶無常者。然瓶是可燒
可見。聲即不可燒不可見。可燒可見者可無
常。不可燒見者。應是此於同法喩中。分別
可燒不可燒。可見不可見等。與宗義異。名
分別相似。前異法相似。直望以同法爲異
法。不分別差別之義故不同也。此外人不
可燒等因。通同異品。有不定過。謂此聲
シハ如虚空不可燒或不可見故。即是常耶。
シハ如樂等。不可燒或不可見故。即無常耶。
此亦以不定破定故。是似破也。内曰。瓶從
勤發。既也無常。聲從勤發。何容常住。外破
曰。聲從勤發同瓶等。即同瓶等説無常。
瓶是可燒。聲是不燒。瓶自無常。聲應常。内
曰。勤發局在無常中故。得獨證無常義。不
燒通常無常内。何得偏成常住宗云云
  四無異相似過類
略纂云。無異相似過類者。外曰。勤發與無
常有無不定。並非畢竟性。宗因應不殊。内
曰。兩法共取成宗因。可言二立無差異。宗
滅因生成二立。是得難言應不殊。准理門
論。彼有三解。今録陳那所説。餘二備如論
云云
明燈抄云。四無異相似過類於中有三。初是古
師。次是陳那。後是
古師初云。聲瓶齊所作。無常亦例同。亦可。所
作貫聲瓶。燒等應無異從初過類至此過類。
皆是似共不定。及似相違
決定
二云。所作與無常一種。非畢竟兩法。齊
生滅宗因應不殊此似不
成過也
三云。瓶上無常順
所立。即以所作證無常。亦可。瓶之燒見違
所成。所作合聲有燒見此似相
違過也
正解初難云。
所作無常爲喩體。法喩兩處必齊同。不以
瓶等爲同喩。云何燒等全無異。解第二難
云。兩法雜取成宗因。可言二立無差異。宗
滅因生成二立。何得説言全不殊。解第三
難云。成立無常具三相。所作可得顯無
常。成立燒見不決定。所作何能證燒見
云云
文軌疏云。第四無異相似者。有三師釋。一
云。内曰。聲無常。所作性故。即令聲是無常與
瓶無異者。聲瓶同有所作法。故聲亦應可
燒可見非所聞性。與瓶無異。立量云。聲應
可見可燒非所聞性。所作性故。猶如瓶等。若
言聲得同瓶可燒可見非所聞者。亦應瓶
得同聲不可燒見是所聞性。此則聲瓶一切
法。同應成一性。無有瓶聲兩物之異。陳那
釋此無異意云。外人抑合成無異者。意欲
反顯瓶聲差別。以無異宗違自所許返違
世間。不可立故。但反顯云。若瓶與聲雖同
所作。瓶自可燒可見非所聞。聲自不可燒不
可見是所聞。不成一者。故知。瓶自無常。以
可燒可見所聞故。自是常。以不可燒不可
見所聞性故。陳那釋云。若約抑成無異難
過。少異第三分別相似。然外人意。恐違世
間自所許故。不敢強抑立無異宗。若約反
顯瓶聲差別。與前第三分別相似理全不
殊。更應別説無異相似。理門論云。若現見
力比量不能遮遣互性。如有成立聲非
所聞。猶如瓶等。以現見聲是所聞故。釋云。
此明抑成無異成似所以。聲云所聞現量
所得。外人雖以瓶爲比量遮聲所聞。然比
量力劣於現量。不能遮遣聲云所聞現量
境也。故此異云難違現量故成似破也。彼
論又云。不應以其是所聞性遮遣無常。非
唯不見能遮遣故。若不爾者亦應遣常。釋
云。此明反顯瓶聲差別成似所以。外人云。
若言聲不同瓶非所聞。聲自是所聞。亦應
聲不同瓶是無常。聲自是*互常。立量云。聲
常。是所聞故。此無同喩。但立異喩。立若是
無常。即非所聞。如瓶等。瓶等無常即非所
聞聲當知是常。故今非云不應以*互是所
聞性遮遣無常也。六釋非意云。非唯不見
能遮遣故。謂非唯瓶上不見能遮所聞性
故。瓶有所遮之無常。亦於空上不見能
遮所聞性故。空有所遮之常。*互所聞性。雖
不於彼瓶空上有礙。瓶無常。空是常故。故
知。所聞非是能遮無常因也。六重責云。若
不如我所非。爾者亦應遣常也。謂若以瓶
無能遮無常之所聞。瓶即有無常。反顯聲
有能遮無常之所聞。聲即無無常者。亦可
空無能遮常住之所聞。空即有*互常。反
顯聲有能遮常住之所聞聲即有無常。故
云亦應遣常也。然如實論中無異相似與
此少異。彼論意云。瓶聲同有所作法。瓶聲
同無常。萬法同有所知法。萬物應無異。若
所知通萬物。萬物自體各不同。所作通聲
瓶。常與無常亦應異。立量云。萬物之體應
當無異有同法故如瓶聲無常又云。
聲瓶之法決定有異有同法故猶如萬
彼論明此成似。意云。我所作因雖有
同法。云相異品無故。亦有別相。具三相
故。得成正因。汝所
  五可得相似過類
略纂云。可得相似過類者。外曰。電光本非勤
發。以可見故無常。是則立聲無常。不因勤
勇所發。内曰。勤勇定是無常因。未見勤發
是常者。無常不過勤發因故。見電等非勤
云云
明燈抄云。五可得相似過類於中
有二
初云。電等
非勤發。餘因可得證其滅。聲雖是勤發。何
得用此顯無常此似不
定過也
二云。一切無常皆所
作。遍所立故成能立。電等無常非勤發。不
遍所立不成因此似不成
因過也
正解初難云。本
以勤發證無常。不得勤發非無常。不言
無常必勤發。何妨電滅有餘因。解後難云。
若立一切滅壞義。不遍所立不成因。唯
立聲上有無常。何妨電等非勤發云云
文軌疏三云
  六猶預相似過類
略纂云。猶預相似過類者。外曰。無常有顯
生。勤發或生顯。宗因各遍兩。何獨證無常。
内曰。我言無常。但據滅壞。汝於宗外妄益
其生。生尚非宗。何容立顯。准理門論。可
得猶預。倶二解今各申一釋。餘亦如論云云
明燈抄云。六猶預相似過類於中
有二
初云。無常
含生顯。或顯或生。宗法既不定。勤發成何
此似不
成過也
二云。勤發含生顯。或顯或是生。其
因既猶豫。何能證宗義此似不
成過也
正解前難云。
勤發若於常亦有。可使説此是疑因。生顯
既許齊無常。如何此因成不定。解後難云。
生顯不倶成滅壞。可使二種是疑因。兩法
皆得顯無常。如何説此成猶預云云
文軌疏云
  七義准相似過類
略纂云。義准相似過類者。外曰。聲是勤發。既
也無常。電非勤發。理應常住。内曰。勤發是
彼無常因。但勤發者非常住。無常不是勤發
因故。有電亦遷變非勤發故。理門云。示現
異品故。由同法異立。同法相似。由異法
分別差別名分別。應一成無異。顯所立餘
因。名可得相似。難義別疑因。故説名猶預。
説異品義故。非愛名義准云云
明燈抄云。七義准相似過類。聲是勤勇發。聲
即是無常。電既非勤發。應當體是常。非勤
翻於勤。非勤不定常。勤既反非勤。云何定
無常此似顛倒
不定過也
正解云。非勤通常無常品。可
許非勤發不定常。勤發不通常處轉。云何
不許定無常云云
文軌疏云
  八至非至相似過類
略纂云。至非至相似過類者。外曰。此因望宗
爲至不至。設爾何失。二倶有過。若言至者。
無熱惱池。一流入海。但稱爲海捨池名。勤
勇所發至無常。亦但名宗廢因稱。若不至
者。眼所見性不至宗。即是兩倶不成攝。勤
勇發因亦不至。何容即是極成收。内曰。池流
至海。海即池故廢池名。因至於宗。宗非因
故立因稱。燈不至闇爲闇破之因。因不至
宗故有成之果云云
明燈抄云。八至不至相似過類。能立之因。爲
至所立名能立。爲不至耶。若爾何失。二倶
有過。若至所立名能立者。應無能立者。
難云。如池至於海名海不名池。因既至
所成。不得名能立。又難云。所立若極成。何
用因相至。所立不極成因應無所至
若不至名能立者。難云。因若至所成。可使
名能立。既不至所成。應非是能立此於言
惠因。是
似因闕。望於義
因是似不成
正解云。解至難。難如燈光至
所照。能照所照殊。因雖至所立。何妨能立
所立異。解不至難。如慈石不至鐵而能吸
於鐵。何妨因不至所立而能立所立。又返
難云。此因至不至。則説名因闕。餘因至不
至。應皆不成因。當知。即是謗一切因何名
能破。又難。汝許我義立。何須更相破。汝既
不許我義成。汝破應當無所至。若不至我
義名能破者。難云。若至我義破我義可
使名能破。本來不至於我義。應不名能
破。故汝所言有自害過云云
文軌疏云
  九無因相似過類
略纂云。外曰。勤勇發因爲在無常前。爲後
爲倶耶。前者。所立宗舊成。對果立因義。無
常先非有勤發。豈名因。後者。無常本未成。
要資勤發立宗義。先成就。何勞更立因。倶
者。兩角倶時生。不可論因果。二立一時。何
容辨果因。内曰。汝所難言。爲在我義之
前。爲後爲倶。前者。我義未有。汝何所難。
後者。我義已立。何用難爲。倶者。何容設難。
故汝所言有自害過。遮遣同故。故理門云。
若因至不至。三時非愛言。至非至無因。是名
似因闕云云
明燈抄云。九無因相似過類。能立之因爲在
無常前名爲因。爲在無常後名爲因。爲與
無常倶名之爲因。若在無常前名爲因者。
難云。若有無常義。對果可成因。無常義既
無。其因應不立。若在無常後名爲因者。難
云。宗常義不立。可須能立因。宗義既先成。
其因復有何用。若與無常同時名爲因者。
難云。如牛兩角同時有。不得名果名有果。
能立無常同時不別。何得名因名有因
此於言惠。是似因闕。
望於義因。是似不成也
正解宗倶無因難。過現
若無現在果。可使宗前宗倶不成因。過現
許有現在果。何廢宗前宗倶復有因。解宗
後難無因難。唯據相生説名因。後法不得
生前果。亦隨相顯以明證。何妨彼得有因。
又返難云。所作之因有三難。即説是無因。
一切餘因有三難。應皆不成證。當知即是
謗一切因。何名能破。又汝所言。有自害過。
應返問言。汝破我義。爲在我義前。名爲能
破。爲當在後。爲倶時耶。若在我義前名能
破者。難云。若有所破義。對彼所破名能
破。未有所破義。對何辨能破。若在我義
後者。難云。我義不立。汝破名能破。我義既
已成。汝破非能破。若與我義同時者。難云。
如牛角同時有。不名能破及所破。我立汝
破既同時。不名能破及所破。故汝所言有
自害過云云
文軌疏云
  十無説相似過類
略纂云。外曰。因言勤勇發。聲即是無常。未
説勤發前。聲應是常住。内曰。以燈了知
物。有不了其物。不必無以因了宗知。宗
有不了。其宗不必無云云
明燈抄云。十無説相似過類。立因言所作。聲
是無常。立宗未説因。聲應是常住此似不
成。或
似因
闕也
正解云。唯立言因名所作。未説所作
可無因。立宗之時有義因。何得言聲是常
云云
文軌疏云
  十一無生相似過類
略纂云。無生相似過類者。外曰。聲已生者有
勤發。可使是無常。聲未生前勤發無。應當
是常住。内曰。聲若未生體是有。勤勇發因亦
自成。聲既未生體是無。今難遣是常住云云
明燈抄云。十一無生相似過類。已生之聲有
勤發。可使是無常。未生之聲非勤發。應當
是常住此似不成過。亦似
不定。義唯分故
正解云不成難。若
於已生未生立宗義。不遍未生不成因。
唯約已生立無常。何得言因不成就。解
不定難。同品遍有是正因。未生無因可常
住。同品不遍亦正因。何妨未起是常住云云
文軌疏云
  十二所作相似過類
略纂云。所作相似過類者。外曰。瓶發埿輪生。
可言有所作。聲非埿輪起應無所作。内
曰。若以別相成因支。聲闕埿輪無所作。
但就總相
明燈抄云。十二所作相似過類。瓶之所作異
於聲。瓶可是無常。聲之所作不同瓶。何得
是無常此似瓶所作。於聲上無。是似不成。聲所作
於瓶無。是似相違。若於常亦是無。似不共。
若於喩上無。是
似能立不成過也
正解云。若以別義立比量。
可使汝破成能破。但取總法成立義。當
知汝難即非眞。又返難云。分別此因有此
過。不許此因證無常。分別餘因有此難。
不許餘因顯宗義云云
文軌疏云
  十三生過相似過類
明燈抄云。十三生過相似過類。聲上有無常。
待因方乃顯。亦應瓶上有滅壞。無因義不
此似喩中所
立不成過
正解云。聲上有無常不共許。待
因方極成。瓶上滅壞兩倶成。何須藉因顯
云云
文軌疏云。第十三生過相似者。内曰。聲無常。
所作性故。譬如瓶等。外曰。瓶之無常爲有
因耶爲無因耶。若有因者。難云。聲上無常
不極成。可用所作因成立。瓶上無常既共
許。何煩所作因重成。此則有相符過也。若
無因者。難云。瓶之無常因本無廢無常義。
得立聲之常住因。非有何妨常住義自成。
若立常要藉因。無因即不立。無常假因證。
無因那得成。又聲上若無所作性。不可以
顯無常宗。瓶上既也不立因。何得成彼無
常義。此即有喩中所立不成過也。内曰。聲
之無常不共許故。得立彼所作因。瓶之無常
既極成。何得更立因爲證。此即於無過喩
有過喩言也。於無過喩中非理妄生其過
故名生過相似云云
  十四常住相似過類
明燈抄云。十四常住相似過類。生滅遷於聲。
即立聲無常。恒與無常合。應當是常住
此似宗中自
語相違過
正解云。據聲起盡立無常。唯顯
其生滅。不説體恒生滅合。云何言是常云云
文軌疏云。第十四常住相似者。内曰。聲無常。
所作性故。外曰。聲應是常恒不捨自性
猶如虚空此喩意云。此無常聲既常。
與自無常性合。諸法自性恒不捨。故此則
是常。比量楷定。汝立無常與此比量相違。
有似宗過。内曰。聲外有常性。依之以立常。
常性本自無。何名違比量。此解意云。即此
聲體。本無今有。暫有還無。名爲無常。即此
無常與常住異。名之爲性。如言果性。以
從因生。名之爲果。與因位異。名之爲性。
豈離界外別有其性與之合耶。既無別常
性依之而轉。所立恒不捨自性。之因即不
成就。非正比量。何名比量相違。此即於無
過宗有過言也云云
  今案。略纂有内曰外曰之言。似存佛弟
子之義。文軌疏又以同之。計之載舊疏
文歟
尋云。今十四過類誰人所立耶
因明正理門論本云如是過類似能破
性。多分依彼足目所説最極成。故餘論所説
亦應如是分別成立云云
因明正理門論云如是過類。足目所説。
多分説爲似能破性。最極成故云云
定賓疏六云。有論本云。如是過類似能破性。
多分依彼足目所説最極成故。復有論本云。
如是過類。足目所説。多分説爲似能破性。
最極成故。此兩本中文詞雖異。義實會同。推
理而言。使作兩解。一解云。十四過類。多分
是彼足目判僞。陳那依之將爲要門。攝僞
難盡故。別本云。多分依彼足目所説。後本
文云。足目所説多分説爲似能破性也。亦
有小分説之不當故云多也。最極成故者。
極成墮似不濫眞破。又各相別。既不相亂。
故極成也。第二解者。陳那已前外道古師。都
不悟解。説喩方便。既不説言諸勤發者皆
是無常。何能顯因是決定姓。既不顯。眞從
何簡出。以知其足目既是外道古師。何能判
斷是眞是似。且如浪判闕審察等以爲似
難。豈堪陳那之所採也。據此明之。乃知。論
立聲爲常。勝論即説聲是無常。兩家相破
彼此相違。足目乃助聲論立常。於勝論師。
立聲無常。所作。如瓶比量之中。多出似過。
各有別門。陳那數之乃得十四。以勝論量
乍同佛法故。彼足目設難之時。並墮似中。
足目設難。稍似難詞。多分堪攝入過類中。
自餘外道設難全疎。多分不堪攝入過類。
或有少分堪入過類。故總收之以爲十四。
是故論云多分依彼足目所説者。足目所説
之僞難也。後本論云如是過類足目所説
者。足目所説難勝論師之僞詞也。多分説
爲似能破性者。多分堪説以爲似破。不同
自餘無智外道全不似破也。最極成故者。不
濫眞破也。亦由足目所設僞難省要不繁。
各有別相不相亂故。故謂極成。故唯十四。
離繁相別。陳那取之也云云
明燈抄云。此論餘義。並皆具足。唯有似破文
中總略。若依餘論更有十四過類等義。釋
其似破。此論既無。亦須略分別之。其過類
者。依正理門論。陳那菩薩。多分依彼大梵
天王化身。足目仙人之所説也云云
又云。言善比量者。略擧二條。約此二量作
法而已。言二量者。且如内道對聲生論立
宗義云聲是無常。宗。所作性故。因○又佛
弟子對聲顯論。立宗義云。内聲無常。宗。勤
勇無間所發性故。因○
  過類名之事
理門論云。所言似破謂諸類者。諸同法等相
似過類。名似能破。由彼多分於善比量。爲
迷惑他而施設故。不能顯示前宗不善。
由彼非理而破斥故。及能破處而施設故。是
彼類故。説名過類云云
  尋云。若於非理比量如是施設過類爲
眞破耶
又云。若於非理立比量中。如是施設。或不
了知比量過失。或即爲顯彼過失門。不名
過類云云
定賓疏五云。此論文中。准西明法師。分爲
三句而作兩釋。第一釋者。第一句中。是立
論者非理立論。敵論於中爲調挵彼過。作
非理有過之難。不成過類。不欲將此爲切
難故。要擬定難方論過故。第二句中。自有
立者不善解故。立比量時。過然無過。如
虫食木偶成字耳。敵者明知立人愚昧。爲
欲調之作有過難。亦不名過類。但調其
愚。不欲難故。第三句中。名聞大徳錯立有
過。敵者護情不欲直難。別作過類之難。爲
顯彼過令彼自覺。亦非過類。以其能顯彼
錯失故。第二釋者。第一句中。有立論人爲
試敵論故立非理。其敵論者儻能施設出
過之詞。非是眞破。亦非似破。立者之意。本
不欲然。故非眞破。出過是實。復非似破。非
眞非似。故非過類中攝。第二句中。立者愚
故不知自量有過無過。敵者調挵別作有過
之難。非似非眞。爲調彼故。實非墮似其
難有過。故復非眞。此亦非過類攝。第三句
中。善解之人忽然錯立。其敵論者不直觸
忤。別作有過之難。立者即覺自量有過。其
難非似。顯他過故。亦復非眞。實有過故。
今詳。法師兩釋倶者文遠也。軌法師意分難
兩門。一者。立人非理。其敵論者爲顯非理。
還作非理齊之。且如八並中相望並云。天
地是形。不得兩形。但効陰陽。是氣不得。二
氣齊生。此中意者。立比量云。天是有法。定
應不動。是法。和合爲宗。因云。以是形故。
同喩云。諸是形者皆應不動。譬如大地。異
喩云。若有動者即非是形。譬心心所。若不
許地與天作喩。更立量云。地與天。是有
法。定得相喩。是法。和合爲宗。因云。以有
齊法故。同喩云。諸有齊法者定得相喩。如
陰陽齊生。此若正破。理應出彼法自相相違
因過。且如有用所量性因。對瓶無常。虚空
是常。不得相喩。以所量因是不定故。今汝
陰陽柔剛不同。不得相喩。齊生之法。如所
量因。亦不定故。天之與地。動與不動。不得
相喩。是形之法。如所量因。亦不定故。如本
宗中立相喩宗。而於喩中乃用不喩。以之
爲喩。豈非法自相相違因也。違云。地與天。
是有法。定不得相喩。是法。和合爲宗。因云。
以有齊法故。同喩云。如陰陽齊生不得相
喩。既已破彼第二量訖。彼第一量自然被
破。若猶因執所量性因。得取瓶空以齊喩
者。無常是常。常是無常。又彼天即是地。地
即是天。便是妄抑一切異門皆成無異。即
是無常異相似過類也。而今不作正出過難。
還於非理比量之中。施設非理難云。地定
能動。因云。以是形故。同喩云。諸有形者決
定能動。譬如天。異喩云。若有不動即非是
形。譬如虚空。又云。地與天定得相喩。有齊
法故。如陰陽齊生。彼立論者。若即能識難
中之過。便即自識立中之過。若其不識難
中之過。其自所立亦不得成。然敵論者顯
彼過云。汝用地形以爲喩。難天令不動。
我用天形以爲喩。難地令得動。汝令動
者不動。許地不動。我令不動者動。許天得
動。違汝本立宗時。立天不動。正是顯彼不
喩爲喩故。云若於非理立比量中。如是施
設也。第二門者。或立論人愚因明理。不能
了知比量過失。且如聲論對佛弟子立比
量言。聲定是常。因云。所聞性故。既無同喩。
單立異喩云。若是無常定非所聞。譬如瓶
等。今佛弟子不言彼是不共不定。但齊彼
故還寄同。彼不知過失。立比量云。聲定無
常。因云。所聞性故。既無同喩。是所聞者。單
立異喩云。若有是常。定非所聞。如虚空
等。如此敵量亦非過類。顯彼失故。故云或
不了知比量過失。上來以明二門相状訖。
其次論文雙明二門。能顯彼過不名過類。
故云或即爲顯彼過失門。不名過類。何須
言。或謂應正難而不正難。而不正難。或
爲似難而顯彼過也。軌法師意義如此也。
今詳。義是而文稍不穩便。便應廻兩門以
消論文。文有三節。一者總標兩門。二者釋
兩門。三者結兩門。且標文云。若於非理立
比量中如是施設者。總標施設似難法也。
言如是者。如彼本立之法。還是難中之法
也。次之兩門各置或字。即是第二釋兩門
也。謂以或字釋向總言。一者。或不了知比
量過失。如向廣叙所聞之因齊其本失。顯
是不共不定也。二者。或即爲顯彼過失門。
如向廣叙所量之因天地是形。以顯彼失。
顯是法自相相違因過。若固執者。即是無異
相似過類也。問。二門何別。答。初門甚愚不
了闕同。謂爲無失。後門稍怪。具説同異。
但將異法。妄謂是同也。兩門各置或字者。
准前釋。此二門中。雖非眞破。然能顯失故。
並非過類也。後門之中。何但同彼立論之
人。非喩爲喩。或於因宗餘門之中。同彼立
者。以顯彼失。皆是此攝。且如唯識第一難。
獸主外道立我常一。立量意云。我非常一。
因云。以往來故。同喩云。如旋火輪。此量若
望佛法者。即是因中所依隨自不成。獸主若
言汝今難我犯此過者。佛法反顯彼過失
云。汝本立者犯此所依隨他不成之過。又有
闕喩之過。我示汝廣説一切可以例知。第
三結兩門云。不名過類。如文易解云云
明燈抄六末云
天應之年。敬披天主之洪論。春花之時。叨
濫法華之高座。欲吹法&T045006;。八義交音。擬
陳立破。一乘啓妙。忽逢斯務。隨迹抄録。
尋閲舊見功。有太半之益。探採新意。實爲
造次之要。自浴牛迹之涔豈若游於溟海。
所以浮記雖繁多。大疏爲抄本。弊布裹金
玉錦糞所不及。勒爲六卷。藏之祕府。庶
螢光助曦。臨講者退無智之憂。草露添海。
披疏者絶難知之懼。其間是非。後哲爲鏡
云云
  藏俊僧正奧書也
仁平二年四月六日夜戍刻抄了
自去年正月一日。於春日御社。始讀疏
上卷。至于今年 月 日訖。三卷功了。
相具奉讀書藉目録。如左記之
因明正理門論本大域龍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詔譯
因明正理門論作者如上
三藏法師義淨奉制譯
因明入正理論商羯羅主菩薩造
三藏法師玄奘譯
因明入正理論疏三卷基撰。在序
同論疏 三卷大莊嚴寺文軌撰
在前序并後序
同論古迹一卷青丘沙門太集
同論略纂四卷惠沼
同義纂要一卷上同
同義斷一卷上同。在序
同義心一卷道獻。淄州大師資云云
同疏記三卷亦云義範。邑師
同疏記三卷亦云紀衡。云前記。智周
同後記三卷上同
同略記一卷抄三卷。疏爲一卷上同
同論注抄二卷&T073005;師撰
纂要記一卷福壽寺如理
同 私記四相違所
義斷私記兩三本。四相違所
孝仁記下卷
注釋三卷源信。四相違所
疏私記兩三本
理門論疏六卷定賓
同論義骨二卷上下缺中。願曉
明燈抄六卷分本末爲十二卷。善珠
  今夜及曉更。夢有一人僧來云。我是極
樂房東邊在路東也。持小小法門。房主并
我。倶同心來授汝。即自懷中取出成唯
識論了義燈并演祕。在表紙許。書外題因
明義斷序。并入文之處少許奧損而無。我
本所持義斷。序許書歟。其ムト
覺了。覺時思惟云。因明有共許之功。
唯識論其功不及歟
延寶二年四月初七日書寫校正已畢
  後學道棟和南
因明大疏抄卷第四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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