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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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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六(第二十
六帖

  問。法差別相違作法如何
論云。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説眼等必爲他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
他用云云
  尋云。爾者立敵誰人
疏云。此中義説。若數論外道對佛弟子等文
  尋云。數論外道者出成劫之初。佛弟子者
在住劫。如何爲立敵*耶
理門論云。是故順成・反破方便非別解因。
如破數論我已廣辨
賓疏三云。論曰如破數論乃至廣諍傍論。述
曰。數論外道也。亦名劫比羅○立二十五
諦義盛行於代。門徒極多。彼仙慮恐身無
常。後有餘論師破所造論。遂至大自在天
所請延壽法。天賜其法。恐不得久住長
時。更請要法。遂教令變身入在大石之中。
其石久在頻陀山下餘甘子林中。可有丈
餘。後人請者。時爲現身。陳那出世造破數
論。弟子詞窮。仰推其師。於是陳那與彼弟
子。往至石所。書所造論在於石山。經宿
已解。更復遂破。重書石上。三四日解。展轉
乃至七日不釋。流汗大吼。其石便碎。陳那
取其最後不救之詞。製爲破數論。論凡六千
頌。今即指彼六千頌中已辨取捨反破方便
等義也
  法差別相違之事
明燈抄云。法差別相違大意者。能別法中以
言對敵言顯之中立一類宗。於此言中矯
計假託。更成意許第二類宗。且如數論立
眼等必爲他用。他用之言但目假他。對敵
言顯。已是一立。然非樂爲。此假我者亦名
積聚他。而設矯計寄此言顯假他宗中。別
立意許神我眞他以爲所樂。此神我他亦
名非積聚他。既意許中立此眞他。即與言
顯假他差別。故名法差別也。故彼敵論取
有法上積聚性因。如臥具喩還是由於因
力取喩。翻彼意許非積聚他樂爲之宗令
不得成。而令別成非樂爲中積聚假他。故
名法差別相違因也
  此引賓疏三卷文也
賓疏三云。法差別者。入理論云。如説眼等
必爲他用宗也積聚性故因也如臥具等喩也
此數論師對佛法衆所立量也。他者我之異
名也。形於眼根故説爲他。身中有此自在
主宰。復名爲我。彼宗我者自有二種。一者
眞我。即二十五諦中神我諦也。體既常住故
非積聚。二者假我。即明根等積聚成身假
名爲我。以其假相動作施爲似我相故。即
二十三諦中攝也。加以冥性。亦名最縁。故
有二十五諦。不能繁叙。假我通於佛法中
立。所以同許。眞我對敵。佛法不許。不得直
立故。以眼等爲宗有法。而就法中意樂
成立眞我爲宗。既以敵論不同許故。方便
矯寄言顯假他宗中立之。彼以眞假兩類
宗法合立量者。避別立過。謂若數論別立
眞他。畢竟無有共許同喩。故令宗中能別
不成。并闕同喩所立之義又彼若更別立假
我。彼非樂爲。有相符過。是故世親所造第
一義諦論破彼宗云。問曰。此言他用者。爲
是何他。若言眞他用者。即是能別不成過。
又無同喩過。若是假他用。即是立已成過。
彼既避眞別立之過。方便寄在積聚假我不
樂宗中。而立所樂非積聚他。而合立之。此
正即是以一相因同作事業。成立所樂及
以不樂兩類之宗。陳那即言。若合立者因犯
相違也。由此應知。世親據別破之。陳那
據合破之。問。臥具他用豈不亦有眞假二
他共受用此臥具耶。答。宗得違他故。立所
樂眞他之時。宗未有過。喩須同許故。不
得取所樂眞他以爲同喩。唯有假他受
用臥具一相譬喩。是同許故。故得違彼也。
法云。眼等親爲眞他用。臥具親爲假他
用者。何煩此釋也。以其喩中理應取其
共許喩故。故入理門出彼過云。此因如能
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審定
邪宗
如是亦能成立
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正出相
違過
諸臥具等
爲積聚他所受用故釋共許
之喩也
彼本矯計以其
言顯成立假他。別寄意許眞他在中。故是
所立法中之差別門也。與彼差別所樂之處
作相違過。令因及喩立彼不樂積聚他用。
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因云積聚性故
眼根是微
聚積成
如臥具等。彼論既言諸臥具等爲積
積聚他之所受用。故知假他用臥具者。彼此
同許。乃是數論本樂宗中眞他異品。因既在
異不遍同中。故被佛法以違翻成也。問。
佛法翻彼立眼等爲假他用。豈不相符過
也。答。若眞立者。可犯相符。今用此量違
彼所樂。何有相符。彼人若言是相符過。彼
自所樂眞他之宗彌加擁壞也。問。凡自立
量。理必須取共許同喩。若望破他容取
彼宗獨許之喩以示彼道。義既如此。何不
此中作不定過。過云。爲シハ如臥具共許假
他用。積聚性故。眼等爲假他用耶。爲シハ
臥具汝許眞他用。積聚性故。眼等爲眞他
用耶。答。此實與彼共不定過。少分義同。但
由立者本立一宗。而彼一因通在共許兩喩
之上。借兩喩力作不定過。然後令彼見有
兩宗。此中良由兩喩力停不得偏就故。宗
不定也。今此立者本立兩宗。一則不樂。一即
樂故。而由一因道依一喩而有共許及不
共許眞假二義。喩既二義。故應就其共許
之義翻彼樂爲令就不樂。此中良由喩力
不停令宗偏就故名相違。即知因明之法。
一量之中立一類宗。容可是眞 若一量中
立兩類宗。隨應必墮三相違中
  此疏中。能違不加勝字欲遁相符過者。
不異西域師心。然同喩臥具唯取假他用
義者。叶論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
之文。尤可翫之矣
  意許差別之事
疏云。凡二差別名相違者。非法・有法意之
所許所諍別義方名差別。因令相違。名相
違因
  尋云。兩宗所諍別義者。立者差別是彼非。
敵者差別彼是非。如彼數論樂爲眞他
用。佛弟子爭假他用。若爾四分建立法差
別。立者差別縁慮自顯敵者可差別不
慮自顯者。豈不顧自教相違。勘二等
差別*耶。又如有法差別。立者差別作
大有有縁性可爾。敵者差別作非大有
有縁性*耶。如何。若作非有縁性即實有
性者。非立者邊二等意許。勝論師不立
即實有性故。若非即實有性者。豈五頂
意爭有性。非即實之作有縁性*耶。若但
立者樂爲差別。云要是兩宗各各隨應等
者。有法自相意許離實有性。豈非差別相
違*耶。故知要是兩宗所諍別義者。立者
樂爲不樂爲兩宗所許之所諍別義之事。
可尋之
尋云。若一切別義名差別者。有何過耶
又云。若不爾者。如立聲無常宗。聲之上可
聞不可聞等若爾便無相違因義。比量相
違等皆准此釋云云
  尋云。聲上豈有不可聞等義*耶
後記云。常聲之上可聞等者。意談常聲之
上差別之義。聲是可聞義。聲上無我非可聞
義。或可。能詮常縁合即可聞。不合即不可聞
也。亦是聲上差別義也云云
  有人准此文云。不縁慮自顯者。心心所法
縁不合之時。有不縁慮之義也云云今難
云。若爾雖有不縁慮義既非自顯。若
不生之時。亦無自顯義故。仍此義頗不
得心。何必取有法上義爲片差別*耶
又云。無常之上作彼縁性非作彼縁性者。意
云。無常之聲而是其境與彼縁聲無常之
作故。不與縁彼色無常之心作性。亦
是無常之上差別之義也。故言作彼縁性非
彼縁性也。總意而言。差別相違因者。意其
所應意之所許因與彼違。名差別相違因。
非取一切差別之法皆與作因。若與爲因。
非但無相違之因。亦非有同喩也。問。前
雖擧常與無常可聞不可聞作彼縁性以
辨差別。未知是有法中差別。爲是法中差
別。答。可聞不可聞是有法差別。作縁非縁是
法差別也
  尋云。若爾便無相違因義等者心何
明詮噵云。備云。若不爾者。如立
  數論師若立我受用眼等者。有何失
之事
疏云。若我爲有法。受用眼等如臥具喩。
所立不成
  尋云。兩倶不成有所依有法。既有所別不
成。何有兩倶不成耶。若爾可言有所依
不成。何不言之耶。又我言通眞假可有
有法差別過。何云所別不極成*耶
孝仁記云。文積聚性因兩倶不成者。問。宗中
有所別不成。何故於因所依不成不言耶。
答。雖理爾。而且擧一邊。故無妨之云云
因明肝心三云。問。數論本意。欲立有神我
受用眼等也。若所立可言神我可受用眼
等。何故不言爾耶。答。疏云。若言我可受用
眼等者。即有宗中所別不成。積聚性因兩倶
不成。如臥具喩所立不成已上問。疏上卷云。
所別不成因中所依不成故。不立於宗已上
今宗有所別不成。何因不知所依不成耶。
答。疏文略故不擧而已。以理實言之。又有
他隨一所依不成也。問。若爾所別不成必有
所依不成也。有所依不成必有所別不成
耶。答。慈恩云。立虚空實有時。有法不成故
有所別不成云云又云。所依不成者。所依但
無。能依通有無云云依慈恩意。可言有所
依不成必有所別不成也。問。若爾烟可有
火。是以烟故立時。因有所依不成。未知
其烟有法成耶不成耶。若不成者。既云烟時。
立敵共許。何有不成耶。若成者。有所依不
成必有所別不成。此義不成也。又既所別
成。何有所依不成耶。答。擧因時無有法。
無有法故。因所依又無。故所依不成。既無
有法。云有所別不成。是有何妨也。問。若
言無有法者。待立因而方無有法耶。若
纔擧宗有法無有法耶。答。待擧因而方
無有法也。何者。烟可有火者是立宗。是烟
故者立因也。因是烟故者。以有法烟爲因。
是故擧因時即無其有法也。問。若爾但此
因所依不成。何有所別不成耶。答。既擧因
時無其有法。既無有法。豈非所別不成耶。
問。所別不成是宗過也。擧宗時即成過。不
待因也。擧烟有法時。有法既成。何有不
成也。及立因時其無有法。是因過也。何名
宗過耶。答。擧有法時所別極成。而及立因
既無有法。無有法故。尚所別不成。此過
未清也。擧因時無有法。此因過也。何關宗
過耶。此依慈恩意如是問答而已。若依玄
應師意者。宗有所別不成時。因必有所依不
成。因有所依不成時。未必有所別不成。何
者。數論對佛法。我可受用眼等。是積聚性
言時。因有他隨一所依不成。宗即有他
所別不成。是故宗有所別不成時。因必有所
依不成也。勝論對經部言。虚空實有。徳所
依故言時。無空論師亦以想施設力許有
虚空。是故虚空有法極成也。因云徳所依故
時。有義之因不依無體之有法也。是故自
所依不成。徳所依故之因顯有所依不成。而
所別虚空立敵共成。是以知。因有所依不成
時。宗未必有所別不成也勝論師對佛法經部
立虚空實有時。無
體隨一所依不成。對自宗中經部立虚空實有時。有
體他隨一所依不成。勝論・經部立徳所依故因故云云」
又云。問。所別不成因依之事。義決定也。所別
不成即因共不定之事。其意何耶。答。照師
略纂云。不立所別不成者。不異因中共不
定故云云依略纂意者。所別不成即因共不
定過也。問。聲論師對佛弟子。聲可常。所量
性故立時。雖因有共不定過。而有法之聲
立敵共成。而何略纂。不立所別不成者。似
因之中共不定過故云云耶。答。略纂意云。若
數論師對佛法。我是思。所量性故立時。宗
有所別不成。因亦可有共不定云也。依此
作法。宗所別不成即因共不定過也。問。聲論
師云聲常。所量性故。因中有共不定。無所
別不成。何今不立所別不成者。因中共不
定故耶。答。略纂意。數論師對佛法。立我是
思。所量性故。是即宗有他所別不成。因亦
有共不定失。言而不立所別不成者。因
中共不定過故也。問。若以我爲有法。以所
量性爲因。對佛法時。所量性因既闕初相。
但是不成因。何名共不定因耶。答。依略纂
意者。此是他所別不成及自共不定失也。何
者。約立者數論論師。所量性因具初二相。
約敵論者所別不成。是故約敵論者此他
所別不成。於立論數論師。所量性因闕第
三相。於立者是自共不定也。問。爾所量性
因於數論師自共不定作法何耶。答。數論師
立我是可思。所量性故。以心平等根爲同
喩。以虚空爲異喩。所量性因轉二品。是
故作自共不定云。爲シハ如汝許心平等根。
所量性故。汝我是思耶。爲シハ如虚空等。所
量性故。汝我是非思耶纂作法不出。依略纂者。
宗因喩三支如前可云。應
師云。我思。徳所依故。喩不擧。
若擧者。如心平等根可云
問。有所別不成必因有共不定耶。若不爾
耶。答。未必爾。沼師略纂。且約一餘作法云
爾耳
又云。問。若爾違慈恩疏。何者。中卷云。兩倶
不成所依但有。能依通有無已上既以我
爲有法。所依但無。何名兩倶不成耶。答。兩
倶不成凡有二種。一但兩倶不成非所依不
成。謂聲論師對佛法。如立聲常。眼所見性
故。二兩倶不成亦所依不成。數論對佛法。如
立我眼等可受用積聚性故。又大乘對薩
婆多。立我有。徳所依故。此是兩倶不成・兩
倶所依不成・兩倶所別不成此後作法
出義纂文
問。初
作法但是隨一不成。謂望立者數論。是自隨
一不成。望佛法敵論。有體他隨一所依不成。
無兩倶不成之作法相也。何名兩倶耶 後
作法亦但是宗有立敵兩倶所別不成。因無
體兩倶所依不成。又無兩倶不成相。何名兩
倶耶。答。依初作法 與數論倶積聚性因有
法我上有不許。故名兩倶不成。是總合名
也。佛法我不許。故他隨一所依不成。望立
者自隨一不成。是別名也。後作法例非也。
問。疏中卷云。兩倶非隨一不成。一二異故。
又非猶預。疑決異故。又非所依也。所依有
無無異故已上今何兩倶亦隨一亦有所依不
成等耶。答。若約少犯一過義。疏四過各異。
若約多犯隨應義。又有兩倶不成・所依不
成等過也云云
又云。問。先云。義纂云。佛弟子對數論師。我
可實有。徳所依故立時。是兩倶不成等云云
此論文作法相違。何者。小論云。如立聲無
常。眼所見性故。兩倶不成已上纂文所明兩
倶不成。何作法相違。纂所出餘作法。亦論
相違。答。慈恩疏釋法差別處云。數論師對
佛弟子。我眼等可受用。立積聚性因。兩倶
不成云云沼師義纂且依此本疏作法。是故
纂云佛弟子對數論。立我可實有。徳所依
故者。兩倶不成云云以理推量。是不兩倶
不成。此是無體自隨一所依不成。無體他隨
一不成。何者。佛法不許我及徳所依。故無
體自隨一所依不成。數論我許。徳所依因不
許。故無體他隨一不成。是不兩倶不成。亦
本疏所言。數論對佛弟子。立我眼等可受
用時。積聚性因兩倶不成。以理推量。是亦
不兩倶不成。此是有體他隨一所依不成。有
體自隨一不成。是故應師云。我眼等可受用
者。積聚性因。望自者自隨一不成。望他者
他隨一所依不成。義纂亦云。大乘對薩婆多。
方聲此可善。徳句依故立。此兩倶不成。
他所依不成。是亦以理爲言。不兩倶不成。
何者。薩婆多他方佛聲。徳句依故因不許。即
是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論文如勝論師虚
空實有。徳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如
慈恩釋云。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又大乘不
許徳所依故。無體自隨一不成。所以此不
兩倶不成。又纂云。大乘對薩婆多。立我可
實有。徳句所依故。兩倶不成。共所依不成。倶
所別不成云云是亦不兩倶不成。但是無體兩
倶所依不成。義纂意合自他隨一名兩倶不
成。以理爲言。此是隨一不成。不兩倶不成
云云
又云。問。沼師義纂助疏云。今以疏解令准
法師云。若眞我眼等可受用立者。即所別
不成。積聚性因兩倶不成云云先所立兩倶不
成。亦有所依不成等故。兩倶不成未必有
法唯有。纂意云。兩倶不成亦有所依不成。
未必有法唯有體。即論作法及慈恩疏中卷
云。兩倶與所依。其有法有無各異。既相違。
此義何。答。慈恩疏勘上下文。兩倶不成未
必有所依。何者。慈恩疏上卷初云。以聲攝
在一切中故者。即是因中兩倶不成云云
唐諸記
各別説
此無所依。名兩倶不成。慈恩疏上卷
次下文云。因法遍能別宗。所因兩倶不成過
記各
別説
此所依成名兩倶不成。同疏次下文云。
若共許因依不共許無常法者。所立因他隨
一所依不成初釋後釋云。因依後陳無常法。
一切正因中皆可有兩倶不成過。此兩倶不
成亦無所依也。又沼師略纂第二云。因若
依能別法。凡所立因皆可有二過。一者所
依不成。二者兩倶不成。若爾可云兩倶不成
亦無所依有法。亦有所依有法也。上來所
別疏文所言兩倶不成等。唐諸記解不同也。
後當述也
  有所別不成之量有共不定云釋。如抄

  若言眼等必爲我用之事
疏云。若言眼等必爲我用。能別不成臥具
喩有所立不成
  尋云。我能別何有不極成失耶
四相違肝心三云。問。若爾只他用云時。二宗
共許者。直言我用時。二宗得許耶。答。因明
師異説。慈恩法師意云。若我用者能別不成。
若他用云時有共許。玄應師。直云我用時。
立敵共許極成。他用云時。如極成。若眞他。
若言眞我時。即不極成也。問。且就慈恩意。
何言他用時成。言我用時不成耶。答。他
與我同雖含眞假。我言忌佛弟子。不忌他
用言。何者。我名是自在主宰名。主外道執
故。他言相對異簡名。如佛法云自他宗・自
他差別。他言未必主病。是故言他時無過。
言我時有過也
清辨比量記。問。對不我人我云。有所別
不成者。過我能詮言附過。爲當過我云言
下所詮義附過耶。平備答。此過能詮・所詮
附過也。問。約眞性有爲云過。過有爲云
能詮言附過。爲當過有爲云言下所詮義
附過耶。答。此過所詮附過也○過能詮所
詮附有所別不成作法。不過能詮而過所
詮而附有所別不成作法也○我可思云
有所別不成者。過能詮・所詮附所別不成
作法也。唯識論云極成眼等識可親離自
不縁色等。此疏説不極成云。而直云眼
等五識時。有自他一分所別不成云也。此
自他一分所別不成。過所詮附所別不成作
法也
因明要義抄云。三十六。平恩法師問。所別不
成本作法云。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説我是
思。今疑也。若此自相過。若差別過。後貞法師
山階講時答。此自相過。問。若爾有法所擧之
我。此何我耶。答。此是神我也。問。擧神我時。
有所別不成者。佛弟子不立神我耶。答。爾
也。問。若爾何故般若燈論十一云。如數論所
立之我者。我亦所許。於世諦汎爾言我故。
汝若成立之者。還成我義云云既云數論所
立之我我亦許。何不立神我耶。答○燈論
意。約相和會□體無二故。云於世諦中
説言我等也。如備師珍論疏云。外道所立
我。此佛法中第八阿頼耶。外不知此阿頼
識。以計爲我。如是和會。我所別無過○
  引燈論・珍論并軌備邁等疏廣沙汰之」
般若燈論十一云
燈二云。問。外人依同處不相離色作不定。
立量云。我所執我體定非是一。許更相遍
故。如汝大乘同處不相離色。此有何過。答。
此有二過。一有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我亦
所爭。同處不相離色體非我故。更此更相遍
因。以同處不相離色爲同法故。即是准於
我異喩轉。更無遍是我同喩故。二有有法
差別相違因過。有法之我正是言顯。假我實
我即是意許。有法差別。以大乘宗同處不相
離色即是假我。復更相遍。喩具二立。更無
實我更遍同喩。故立量云。汝所執體應是
假我非實我。許更遍故。如同處不相離色
祕二云。今就他宗以爲比量。不可將自擇
滅等法而以爲喩
  可見上下文。以此文可難燈釋也
文軌疏二云。問。前一解云。數論師執。眼等
不爲積聚他用。此則於眼等上他用宗無。
何故不名違法自相。答。此因約同喩故。
不違自相。謂積聚因・臥具等喩。但與眞他
受用義違。假他用宗眼上自無。不由因喩
方違此義。此乃反由因喩力故。令眼等上
有積聚他所受用義。故積聚因非違自相
  有人云。前燈所出有法差別量。以同喩
勘假我實我意許差別歟。同處不相
離色是假我故今付此義加愚案云相
違因過勘同喩。於異品令闕後二相。又
同喩所立不成能立不成等即相違因也
故以同喩勘有法我可有假我意許也。
此則有例。文軌疏文是其吉例也此文可祕
今案。此義頗難依用。法及有法之下勘意
許了。以同喩勘成異品。望意許宗令
闕後二相。如何依同喩令勘意許之後
還令闕後二相*耶。況若如此義者。我
爲有法之量。依同喩臥具等力。有法之
下令有意許*耶
有人云。又准前燈量可言。必爲他用之
下積聚他用。即是同喩臥具等也。故可有
勝勝之意許也。又以此文可難勝劣意
許之義矣
永超僧都云。勝勝意許義意。數論宗雖眼
等無假我用勝之義。既以臥具等爲
用勝之故。爲片差別也云云
今案。不樂爲片差別。以本量異喩爲同
喩。而同喩臥具等既假我用勝也。故假我
他用片差別可言用勝。依之疏云。成非
積聚他用勝。其積聚他用勝即是異品
不言積聚他劣即是異品。豈非用勝*耶。
雖直不明片差別。以異品爲能違同喩
故。可以爲用勝。問。如唯識比量。同喩
眼識望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倶非
成同喩。准此本量異喩何必爲不樂爲
片差別同喩*耶。答。唯識比量不以不
樂爲差別爲能違宗故。本量異品不與
不樂爲同喩。今此量以不樂爲片差別
爲能違宗。故不例。可思之
又能詮聲常之量。法自相下勘内常外無
常意許差別。准此我所執我有法言陳雖
無假我意許。勘有法差別歟。可案之
&T073005;注抄下云。闕無同喩者。因喩必須極成。
佛法不許有我用法爲喩。積聚性因雖有
法。有性是無常不成常義。不積聚他是常
法。故常與無常不相關。故不相成。所以無
云云
  闕無同喩之事
孝仁記云。亦闕無同喩者。闕減之過也
  積聚性因違法自相之事
前記云。疏積聚性因違法自相。量云。我用
應非我用。積聚性故。如臥具。合云。諸積聚
性皆非我用
四相違肝心三云。問。因明法。有能別不成
之量。因有不共不定過。今數論量既有能別
不成。未知其因有不共不定過耶無耶。又
有能別不成之比量。因有法自相相違過。
其過相何耶。答。有人云。積聚性因無不共
不定過。何是龜毛空花等法。望眞他用宗是
宗異品。兎角等無眞我等思。思我名受用
云云平備慚安大徳云。法自相
相違因無不共不定過也
今私云。有不共
不定過。以臥具喩望眞他用宗。是宗異品。
佛法敵論臥具不許眞他用。故作相違云。
眼等眞他不用。因喩同前也。問。若爾不共
不定過相何。又今所作法自相相違。自他共
中何相違過耶。答。金七十論・唯識論等云。神
我三徳所成。受大等二十三諦法。而不言
受用龜毛等無法也。是故龜毛兎角等是宗
異品。臥具等亦是宗異品。同品無故。積聚
性因同品非有。異品毛上其因非有。是故不
共不定過。是同全異分不共不定過也。彼他
法自相相違過。何者。臥具是非トハ眞他所用。
但佛法所許故。若共許者。同喩既有所立
不成。何名法自相相違耶。問。若他法自相
相違者。慈恩疏説四相違畢云。自共比量
自共相違爲過。他相違非過已上數論所立
量既共比量。何以他相違爲過耶。又積聚
性因有不共不定。所出作法有何所依耶。
答。沼師略纂第一云。佛弟子對數論師。聲滅
壞。所依故。如瓶立時。即無同品。同品無
故。所作性因同品非有。約異喩空因亦不
共。是故名不共也已上准略纂文知。今眞他
用宗有能別不成時。因有不共不定也。又
他相違約共比量實非其過。以我用言爲
能別時。爲示有多過有此過不定。是眞
過。疏上卷云。不立能別不成者。自同喩所
立不成等過故言等者。等取能
立不成等過也
又因中不共不
定等故言等者等取法自相
相違過。周記所出也
是亦此他法自相相
違過。何者。聲非滅壞。所作性故。如瓶等。瓶
等非滅壞故者。數論許。立者佛法者不許。
故名他法自相相違。他法自相相違非共比
量過者。是軌師・基師義也。今依軌・基二師
釋而作上通也。應師云。於共比量自他共
三相違共成過已上若依此師意者。今法差
別所擧法自相相違。於共比量是眞過也
明燈抄云。問。臥具他用。豈不亦有眞假二
他倶共受用此臥具耶。答。宗須違他。故
立所樂眞他之時。宗未有過。喩須同許。故
不得取所樂眞他以爲同喩。唯有假他
受用臥具一相譬喩。是同許故。故得違彼
  今案。數論本以假他受用臥具之義爲
同喩。不取眞他用臥具之義。則取此爲
能違同喩。豈有所立不成之失*耶
明詮噵云。言積聚性因違法自相者。有人
作法自相相違云。眼等必不我用。積聚性
故。如臥具等云云問。法自相相違必改本喩。
如何今用本喩耶。答。喩通改不改故。此擧
不改邊耳。此文意者。令前本宗違於後宗
法自相也
  准此釋。明詮心存法自相喩任改同之義

  能別不成之量因有不共不定之事
入唐還學僧徳清。於唐州決五個難義。上
古未決中載此義。即在大唐問法清居士
居士者崇俊師
入室弟子也
○問。因明論説九似宗。基法
師云。陳那菩薩不立能別不成者。因中不
共不定故。此義於理未決。諸因明師皆云。
似同喩中所立不成。所以不立。今案理旨。
何必不共不定過耶。且如眼等神我受用積
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即宗能別不成。臥具
等喩所立不成。積聚性因何爲不共。以臥
具爲宗異品。因猶轉。不共之義亦不成。其
旨如何。居士答云。於立論者雖有同異品。
然於敵論兩品倶無。所以者何。能別已無
於何可説此同此異。同異既無。是故不共
云云○右五條問答。在大唐所決如件。但
以不預入京亦不遇良匠。於深義理不
得詳決。今隨所問謹以奉上。寶龜十年五
月二十八日。前還學僧徳清已上
同十年潤五月三日附。後還學問云明壹師・善
操師・慙按
載上問答云。今疑云。因有三相。闕初相
有四不成。闕第二相不共不定。闕第三相
共不定。闕後二相即相違過。因明之法。齊
此爲軌。不得過耶。今尋答旨。懷疑彌深。
若無同異。既是二品。雖非宗同。猶因同異。
若不爾者。有立第三雙非失。語出理門。披
文自顯。疑惑未已。請示明言
  委細如抄第。
又在別紙
  因喩之法不應分別之事
疏云。積聚性因。積多極微成眼等故
喩之法不應分別。故總建立云云
因明要義抄云。光善法師問。凡因喩者。若
別成。若別不成。總立時成因喩。故不分別。
明詮法師山階
講師
答。別成總亦成之。因喩此不
分別。若不爾者分別也。問。若爾廣百論無常
故因。若分別否。答。分別也。何者。此因別
不成故。總亦不成。故分別也。問。若爾何故
纂要云。此因不分別云云答。纂要意。有一實
因不令有不成過。而且云爾。此不究竟
之辭也。問。纂要師既牒廣百論分別。而問
此亦不分別。答。此是論分別。今不分別。答。
不然。此是二釋。何者。論此一釋。纂此一釋
他不許
此答
眞惠法師云。廣百論分別無常故
因此假設。何者。論意欲顯如是分別正因
時有過故。如是分別耳。問。若爾因明道理。
別不成故總亦不成者。此何等因。答。對聲
顯論立所作性故因此也此答
可嘆
又祥勢法師
問。無常故因。若分別否。實敏法師山階
講時
答。分
別也。問。若爾違因喩不應分別。答。此是約
正因喩故云爾也。問。何故分別此因耶。答。
言不分別因者。此約所作故因。但今此因
別不許故。總立時亦不成。故分別耳。問。若
爾何故沼云此因不分別。答。纂要意。約彼
文軌師御言故云爾。故彼纂末云等云云
是指文軌師故。問。不然。纂文顯然。何故
沼師不見廣百論*耶。但今例問之。廣百論
無常故因。若實分別者。有性量有一實故因。
亦可分別。答。不例。何者。若有スルカ一實
訓者。實可有此過。然今訓有ルカ一實
故。此因不分別也。諸人皆云。此因可訓
スルカ一實明詮・戒燈等皆云
爾。不用講師訓
又俊貞法
師問。説猶預相似云。若顯勤發。若生勤發
等者。皆此猶預相似意何。善海律師山階
講時
答。
此意云。凡許勤發者。不應分別生・顯。若
如是分別。皆是過類故。問。若爾如是分別
皆爲過類。廣百論無常故因亦不應分別。
凡許無常者。應立爲因故。答。不例也。無
常故因別不成故。總亦不成。故分別。勤發
因不爾。故分別此因爲過類。問。既此齊因。
何故可然耶。又此無常故因尚可分別者。
何故沼師云。不分別此因。其量但爭覺惠是
思非思云云答。又有人問。凡因著自他不成
過者。若但別不成總亦不成之因有此過。
若亦別成總亦成之因亦有此過耶。俊貞法
山階
講時
答。但別不成故總亦不成之因有此
過。問。若爾廣百論無常故因。亦別成故總亦
成。所以可無不成過。何者。佛弟子及數論。
共立轉變無常。別成總亦成故。答。雖同立
轉變無常。而佛法立無體轉變無常。數論立
有體轉變無常。故云別不成總亦不成也。
問。若爾第八句勤發因。亦雖佛法・聲論同
立勤發顯。而佛法立無體勤發顯。聲論立
有體勤發顯故。亦可別不成總亦不成。答。
又有人問。廣百論無常故因。若隨一不成過
意何。願曉法師山階
講時
答。如常佛弟子但立滅
壞無常。而不立轉變無常。又數論但立轉
變無常。而不立滅壞無常。答。佛法亦立轉
變無常。問。若爾何故如是分別若轉變無常・
若滅壞無常。答。爾立轉變無常。今約多分
故立滅壞無常。如是分別。又戒燈法師問。
大乘對小乘量云。過未非實有。現在無爲
所不攝故。此因若似因耶。明詮法師答。此正
因。問。若爾小乘分別此因云。若識變現在。
若非識變現在。若此識變現在。我所不許故
隨一不成。何云正因。答。因此總相法一故
不分別。問。若爾廣百論無常故因亦不分
別。二因既齊。何分別一。不分別一耶。答。
問。無常故因既分別。今何沼不別。答。今意
云。有二釋。一云。分別無常故因。一云。不
分別此因也。沼師擧一義。論師擧一義。故
不相違。問。若爾約一釋故廣百論因分別
者。亦應分別現在無爲所不攝因。答。又光
善法師問。因明道理。因喩若分別。若不分
別。實基法師山階
講時
答。因明道理因喩不應分
別。問。若爾無常故因亦不分別。答。彼約別
故分別。問。何曰。答。別不成總亦不成。故
分別之。問。因喩不應分別者。何故分別此
因而著自他隨一過。若分別此因者。不應
言分別因喩此是過類。答。彼約共許因
故。分別爲過類。若約不共許因故。分別無
過。今此量不共許故。分別無過也云云
三論大義抄三玄叡律師集云。問。初因何過。答。
兩倶不成隨一不成○若約因果門。敵論亦
許智身縁生。但因體別。彼立論者法爾無漏
智種爲因。敵論不許。若敵論者眞如種子
以爲其因。立論不成。而今所立從因生因。
爲是何耶。故成隨一。若言因義是總相言。
分別成過。此言未審立因之過。若分別眞
因。即成過類。因明之家於此爲咎。若出似
因悉須分別。明正理者亦許此義。以似
同眞。未見其可。如言覺惠非思。以無常
故。數論言隱顯無常。佛法云生滅無常。別
既不成總而成立時。有不成失。此亦如是。
智種眞如彼此不共。別而不成故隨一失
定賓疏四云。問。佛法大智必不許於一有
法上有相背因者。且如大乘破薩婆多云。
過去未來應非是有。因云非現非常故。喩
云如空花等。薩婆多作相違決定過云。過
未是有。因云世所攝故。喩云猶如現在。立
敵豈非同許兩因也。答。且如大乘依於種
子立三世義。法種未生。於種子上假立
未來。法種已生。即是實義立爲現在。現行
已謝。即種子上假立過去。世攝之因。過未假
攝。是無義因。現在實攝。是有義因。其有法上
無義之因敵論不許。隨一不攝。又於喩上
無有此義能立不成。喩上雖有世攝之義。
而是有義不似無義。喩不似法。故非同
喩。若有救言。凡立因者。依總法立。不應
分別。如聲所作。是咽喉作與瓶所作。是杖
輪作。雖不相似。不應分別。若分別者。一切
眞量皆應被破。今即釋云。聲瓶所作。齊是
有義。於中可言不得分別。今論世攝。過
未無義。現在有義。有無不齊。豈容不許分
別此耶。若不許者。如有愚人對有空論立
比量云。龜毛是有。因云以非作故。同喩
云依非作者皆悉是有。譬如虚空。豈可成
耶。龜毛非作無義非作。虚空非作有義非作。
豈得相喩也。薩婆多量既有多過。何得許
成相違決定也
  積聚他・不積聚他之事
疏云。其數論師。眼等五法即五知根其積
聚他即依眼等所立假我。無常轉變云云
  尋云。眼等與假我其體一也。何望眼等
名他*耶如別紙注抄難之。如下記之
又積聚他・不積聚他者。即假我・實我同歟
異*耶
唯識比量私記云。問。何故神我他云時有過。
積聚他不積聚他云時無過耶。答。積聚他不
積聚他云言。彼此共云詞故無過也。問。不積
聚他云時無過者。言顯不云眼等爲不積
聚他可勝用。如何更置意許耶。答。爾言
顯不積聚他可勝用云時。可無能別不成。
而同喩依可有所立不成。不爾作也○臥
具等爲神我他劣用。而不勝用。故爲不積
聚他可勝用云宗。不同喩。所以所立不成
也。問。約所思義。臥具等爲神我他勝用。而
云何以勝用義爲不積聚他可勝用云宗。
不同喩*耶。所以無所立不成耶。答。爾約
所思義。有勝用義。總不簡別如臥具等云。
臥具等勝用義・劣用義倶有。故猶有所立不
成過也云云
疏上文云。若顯立云不積聚他用。能別不成。
所立不成。亦闕無同喩。因違法自相故。須
方便立
  尋云。此釋心。言顯立不積聚他用之時。
可有能別不成也。如何云如是耶
有私記上云三卷問。既言神我。可有過。爲
遮此云不積聚他。何可有能別不成。答。
爾。若云神我他。可有過。爲須共許辭云
不積聚他。然指體。猶神我他故。有能別不
成。問。若爾不云更改言不積聚他。答 爲
脱辭過。云不積聚他。當以共許詞云不
積聚他。剋性定體時。望佛法無不積聚他
者。以此云不積聚他云時。有能別不成。譬
如云作有縁性時無過。云作大有縁性時。
有能別不成
  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并作有性有縁
性・作非有性有縁性。以共許詞勘意許
之義熟可成之矣
  眼等并臥具用勝用劣之事
疏云。然眼等根。不積聚他實我用勝然以
假我安處所須方反床座故。於臥具假他
用勝。實我用劣云云
  尋云。若以所思義假我用劣者。佛法能違
可有一分所立不成失*耶
邑記云。疏若以所思實我用劣者。此意總
説。若是實我所思而受用者。名實我用勝。然
臥具等本爲假我安處所須。非是實我所思
親所受用。故實用劣也。此言勝劣者。約親
疎説。然眼等根。是彼神我用五唯量時。親
所須具。故言實我用勝。爲用眼等方須臥
具故。此臥具實我用劣。然此臥具積聚我親
所安處。故假我用勝。雖藉眼等集成假我。
然非假我親所依據。故眼根等假我用劣
上文云。疏其臥具等無神我須等者。前明眼
等實我用勝。即臥具等無如眼等。彼神我親
自所須思量受用。故臥具等但從大小次第
而成。非是神我親所受用。言次第者。從大
生慢。慢生五唯量等。此五唯而成臥具
前記云。疏若以所思實我勝者。此意即説。若
以能思所思之境以爲勝劣。實我即勝。實
我能思故。餘如疏解
  意許差別勝劣勝勝之事
疏云。宗由他用。是法自相不積聚他用。是
法差別
  尋云。積聚他用者。用勝用劣之中何
又云。彼積聚因今更不改。還即以彼成立意
應如臥具亦爲積聚假我用勝
  准此文用勝
下文云。彼立因意。成非積聚他用勝佛法
都無不積聚他故等文
  以上勝勝差別之文也
疏云。今者陳那即以彼因。與所立法勝劣差
別而作相違故論但言與所立法差別
相違
略纂云。問。數論眼等亦爲假他用。此則相
符極成。何名相違。答。劫比羅宗他用有二。
其眞他用。親用眼等。疎用臥具。其假他用。
與此相違。由此理故。陳那等難云。眼等應
親爲假他用。無相符失
注抄下云。勝劣差別而作相違者。不然。但
諍勝劣。豈是相違。遣彼差別義不立。方名
相違。今雖顯勝劣。彼義猶在。何名相違。非
法自相者。此大可笑。本明自相相違之過。
既非法自相相違。論何所明。以彼意許眞
他爲自相故。以假他違其自相。名爲差
別。亦非法上一切差別而作相違者。法上有
常無常空無我等。但違意許。不違所餘。故
論但言者。但違意許差別故。證上不違一
切也。如能成立數論所立眼等有法必爲他
用法之自相者。剩眼等有法四字。既明所
立。何須更牒有法在中或人也。所立宗法
自相意許差別相違之義積聚他用者。此句
本長令人難解。更加向上如是亦能成立六
字。總成二十四字爲一句。向前亦爲句。如
此應云所立意許差別不積聚他用云云
  今案親疎者即勝劣也。故邑記云。此言勝
劣者。約親疎説上文積他用不積聚
他云畢。述其用。親疎二用也云云豈非勝
劣之證*耶。但清水上綱云。略纂述法差
別意許無勝劣言者。隨古師義也文 仍可
案之
義心云。問。法差別相違中。莊嚴法師云。以
數論師許眼等唯爲實他受用。臥具唯假他
用。或眼等通二。臥具眞假他用故。依前立
相違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積聚性故。
如臥具等。故若依後立相違量云。眼等唯
爲積聚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故若
依後立相違量云。眼等唯爲積聚他用積
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即妙可成。何假慈恩
法師以勝劣成耶。答。唯識云。執我是思受
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知
眞他亦用臥具。如何乃言臥具唯假他用。例
成相違。論文雖無勝劣二字。以義准之。豈
非善立也
後記云○由此但應如此疏説勝劣難也。
即無過失
  以上勝劣之文也
  能違作法之事
疏云。若不作此勝用難者。其宗即有相符
極成故若他比量。一切無遮
  今案。不作積聚他用勝。而任意許片差
別立假他用劣者。可有相符之失。故疏
云。他宗眼等亦許積聚假他用故
明燈抄云。若但説言眼等應爲積聚他用。
即有相符。彼説眼等積聚他用故。其積聚
因無共同法實我用勝。唯在異品假我用勝。
但可難言積聚他用勝。而不得言實我用
劣。違自宗故。即共比量。無同喩故。若他
比量。一切無遮。共比量中云實我時。他不
許故。他比量中言汝執我。一切無遮
邑記云。疏共比量中無同喩故等者。本量既
云眼等他用。是共比量。今相違量須亦須
共。若云眼等實我用劣。佛法既無實我。即
犯違宗及能別過。闕無同喩。問。前來既許
臥具實我用劣。豈無同喩。答。所言勝劣
數論計。非自所許。故非共喩。若他比量置
汝許言。簡云汝眼等應實我用劣。積聚性故。
如許臥具。此即無遮。成相違過
後記云
  西域師釋之事
疏云。西域諸師有不善者。此直申差別相
違過云。眼等應爲誰説眼等不積聚他用
云云
明燈抄云。有不善者者。不善因明名不善
者。又不善數論宗名不善者。其義皆得。眼
應爲積聚他用等者。西域師意。彼數論
宗即有二義。一云。眼等不爲假他用。但
爲眞他之所受用。由此直申相違量云。眼
等應爲積聚他用。數論難云。汝宗相符等
者。數論宗中有一義云。眼等亦許爲假他
用。由是義故。有相符失
疏云。西域又釋。數論眼等唯爲不積聚他
用。床座通二他用故由此眼等實我亦用
前記云。疏唯識亦云執我是思者。即此數論
意。我體即是思。能思慮者即是我也
後記云。西域又釋至前所分別者。此中意説。
前叙眼等唯爲積他用難。今應眼等亦
爲不積他用無相符失。雖作此判。更失
他宗之本意也。廣申道理引證。如文可知
略記云。疏床座通二者。法師云。此將錯。應
云唯積他。疏眼等唯爲實他受用等至唯假
他用者。即逆次結上二解也
  今勘三本。周記無前餘後小之釋。若爾先
徳所引是何文*耶。本院先徳云。智周略
記云等文疑之。若或本不同矣
邑記云。疏西域又釋至無相符者。西域佛弟
子等。不知彼宗眞他・假他用有勝劣。既聞
彼難汝犯相符。將爲數論所立眼等必爲他
用者。據彼宗計。眼等唯是假他受用。故以
臥具作法差別量云。眼等必爲不積聚他
用。積聚性故。如許臥具。西方師等自謂。此
量無相符失。由此外人復難不解我宗
  長有得業云。邑記意將釋疏文。雖不定
謬。而是前餘後少之意也。計之本自疏文
可有其本。然或疏本云等者。前餘不字。
後少不字爲言
明燈抄云。西域又釋等者。第二義也。此義
意云。彼數論宗。眼等唯眞他用。不爲假他
用。臥具通二用。今以臥具例令眼等亦爲
積聚他用。無相符失。彼宗一云。眼等亦許
爲假他用。若依此義。亦有相符。前後兩師
皆有相符。由此義故。數論難云。陳那弟子
非善我宗等。今我本意。不論眼等眞假二
他用不用義。唯論眼等有能用他。其能用他
即神我是。陳那弟子不知我本意。唯諍眞
假兩他用不用義。倶有相符。豈於我宗善
達者耶
上文云。文其臥具等至一切無遮者。此下疏
主得陳那意作用勝難。以釋義旨。軌云。
立宗應云。眼等唯爲積聚他用。因云積聚
性故。如臥具等。唯言即簡眼等爲無積聚
他用。故成相違。文中雖無唯言。意如此
也。今即不爾。神我受用二十三諦。豈於眼
等無能受用。是故今云。其臥具等積聚性
故。既爲積聚假我用勝。眼等亦是積聚性
故。應如臥具亦爲積聚假我用勝
孝仁記云。文豈於眼等無能受用者。唯論云。
二十三諦神我受用言。假我不言受用
言。豈假我不受用眼等耶言也。文由此
眼等實我亦用耶者。謂二十三諦法受用。而
唯非眼等。故名亦也。是假我亦受用言。論
影略而説故也
明燈抄云。成比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
等者。數論宗中即有二釋。一眼等唯眞他用
不假他用。二眼等眞假二他倶用。若依初
釋。應成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其
第二釋。既通眞假倶同受用。無有勝劣。
若立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即有相
符。眞假二他倶無勝劣同受用故。今疏主
意。雖倶受用。非無勝劣。眞他於眼等用
勝。假他於眼等用劣。是數論宗之本義也。
故無相符。軌師疏云。問。數論眼等亦爲假
他用。此則相符極成。何名相違。答。劫比羅
宗。他用有二。其眞他用親用眼等。疎用臥
具。其假他用與此相違。由此理故。陳那等
難云。眼等應親爲假他用。無相符失。今觀
此義。與基無異。親疎雖異。義意不別
  文軌師二釋之事
文軌疏二云。問。彼宗眼等豈不亦爲假他
用耶。此則重成已立。何名相違。答。彼數論
宗。諸臥具等爲假他用。眼等但爲眞他受
用。以假他即以眼等爲體。自體不可用
自體故。然佛法宗。假實殊塗。許彼假他受
用眼等故。唯違他非成已立。又釋。彼宗亦
執眼等實法爲假他用。同佛法宗。然成相
違著。此中立宗應云。眼等唯爲積聚他用。
因云積聚性故。諸積聚性者皆唯爲積聚他
用。如臥具等。唯言即簡眼等爲無積聚他
用。故成相違。文中雖無唯言。意如此也。
問。臥具若爲眞他用。同喩不應成。如其
但爲假他用不應成我所。答。眼等親爲眞
他受用。臥具親爲假他受用。不爲眞他親
所受用。今據親用故。臥具等同喩極成。展
轉言之。有受用義故成我所
  爾者如何可破此義*耶
疏云。故但應如前所分別。不應於中生異
或眼等通二。臥具唯假用
明燈抄云。文故但應如至法差別過者。生異
覺云○者。此破文軌師義。故彼疏云○已上
今云。眼等唯爲實他受用者。是初釋意也。
或眼等通二等者。第二釋意也。既云彼宗
亦許眼等爲假他用其亦字者兼并義。即
於實我亦兼他故。云眼等通二
上文云。玄應師云。軌法師數論宗中雖述二
説。今詳彼宗。眼等不爲積聚他用。由彼
不許於眼等上有假他用。必爲他用宗法
自相得成立已。故謂別有能用眞他。不爾
便無他用之義。若言許有假他用者。即於
眼等他用。非無彼量。即能顯眞他也。由此
應作相違量云。眼等應有親能用他。積聚
性故。如臥具等。眼等不許假他親用。故作
此違。何以得知。彼數論宗説於眼等有能
受用。唯識論述數論宗云。執我是思。受用
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豈於眼
等無能受用。二十三中攝眼等故
前記云。疏不應於中至臥具唯假他用。此一
段文是軌法師説牒成非之
後記云。不應於中生異覺云者。此能上也。
或可。屬下讀之也。眼等唯爲實他用至
用者。此非西方師釋也。但是此亦軌公説
也。所以結非不應於中生異覺也。由此但
應如此疏説勝劣難也。即無過失
略記云。疏眼等唯爲實他受用等至唯假他
用者。即逆次結上二解也
邑記云。疏不應於中生異覺者。此中叙二。并
前眼等唯假用臥具通二。總爲三計。故云
異覺
  准法差別於聲無常可有法差別之

明燈抄云。問。積聚性因違意許。是法差別
相違因。所作亦違意許宗。應是法差別相違
攝。何者。如立無常。言所顯故。是法自相。一
塵無常。意所許故。是法差別。所作性因不
違言顯無常自相。違意所許一塵無常。故
所作因違法差別相違。難云。聲應非是一
塵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答。立論之
人還應難云。謂聲應非是一塵常。所作性
故。譬如瓶等。既亦違汝一塵之常。如何但
與無常作違。若彼救云汝以所作證無
常。違汝意許。是相違。我不以此成常住。何
得與我作相違者。即應解云。我以所作
總成無常。不別成立一塵滅壞何得於我
所成之外。別與一塵無常作違。成非一
塵無常性耶。又解。積聚性因望意許宗。同
無異有。故成相違。所作性因望意許宗。同
異倶有。非相違也。於色香等及瓶盆等。一
マレ四塵マレ有所作故。又積聚因成相違
宗。同有異無。能成相違。所作性因立相違
宗。二品倶有。何能定立。故彼如前作相違
量。立者應顯彼不定云。爲シハ如瓶等。所作
性故。聲非一塵無常耶。爲シハ如色等。所作
性故。聲是一塵無常耶。故約一塵無常。所作
非相違云云
定賓疏三云。或若成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猶如瓶等。儻其立者言中。正顯遷變之義
云是無常。然不樂爲。已作一義爲一類宗。
更立意中。差別之義云此無常。是耳意境。
爲欲建立唯識道理故。許此是耳意識變。
非餘識變。名爲耳意境。境謂相分境也。立
此意許望欲生他敵論之智成其樂爲。復
爲一義爲第二類。既成兩類。即被敵論
翻意許云。聲是有法。定非耳意境是法。
和合爲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喩如瓶。瓶
是四塵。是四識境。意識同縁但助四識故。
聲亦非四識之中同縁意境。由此即知。四
識及同縁意識。並是異品。故被翻破意中
所樂故。欲對敵立此意許差別義者。終
不得成。故一切量決定不應立兩類義也
云云
  必爲他用宗之事
疏云。勝義七十對金七十亦徴彼云。必爲
他用是何他也亦即此中法差別過云云
  尋云
有人云。依此文能別差別他不極成可
爲眞過也
明燈抄云。勝義七十亦徴彼云必爲他用是
何他也等者。彼徴意云。若言眞他。即是能
別自成他不成過。又同喩中無所立過。若
言假他。即相符極成過。宗既不成。如何立
量。會彼論文。即有二釋。一沼師・軌師同云。
意顯因辨過。今且縱許成宗。二賓師云。彼
既避其別立之過。方便寄在積聚假我不樂
宗中。而立所樂非積聚他。而合立之。此即
正是以一相因同作事業。成立所樂及以不
樂兩類之宗。陳那即言。若合立者。因犯相
違也。由此應知。世親據別破之。陳那據
合破之。今疏主意。爲顯意許法差別義。且
徴審定。非謂實徴宗能別法令有過失。若
不爾者。有難一切宗令有過妨。若作此
徴。豈有極成能別耶
略纂云。問。言他用者。謂是何他。若言眞
他。即是能別自成他不成過。又同喩中無所
立過。若言假他。即是相符極成過。宗既不
成。如何立量。答。意顯因中辨過。今且縱許
成宗
文軌疏二云。第一義諦論已破此宗。彼論云。
問曰。此言他用者。爲是何他。若言眞他用。
即是能別不成過。又無同喩過。若是假他
用。即是立已成。今此且縱許成宗也
定賓疏三云。是故世親所造第一義諦論破
彼宗云。問曰。此言他用者。爲是何他。若
言眞他用者。即是能別不成過。又無同喩
過。若是假他用。即是立已成過。彼既避眞別
立之過。方便寄在積聚假我不樂宗中。而立
所樂非積聚他。而合立之。此即正是以一相
因同作事業。成立所樂及以不樂兩類之宗。
陳那即言。若合立者。因犯相違也。由此世
親據別破之。陳那據合破之
  問。疏云。此顯還是九句之中異有同無故
成相違意何
難云。准疏上卷文。九句之中無後三相相
若爾何以法差別攝九句之中耶。
又此量以龜毛等爲異品。積聚性因。同
品非有。異品有非有也。可言第六句所
攝。如何
明燈抄云。問。此疏主及軌師同云。九句因中
但有一違。謂法自相相違因。如前九句中
明説。闕無餘三相違。今此法差別相違。九句
之中異有同無。准此若餘三亦異有同無。
若爾九句之中皆應有四。何故但言有法
自相相違無餘三耶。答。理門論云。復唯二
種説名相違。能倒立故。即九句中四・六二句
名爲二種。此明法自相相違因也。言倒立
者。本欲立常。乃由因力一倍翻立無常之
義。倍翻名倒也。亦可。本宗擧常爲頭。次因
爲腰。後喩爲脚。而此因力不立其頭乃倒
立脚也。即是第二三中。取初取後以爲二
句。即第四・第六句也。今翻二・八法自相宗。
唯是四・六。故九句中唯有一違無餘三也。
即九句中無違餘三宗句。唯四・六句違法
自相。故法差別雖同無異有。於九句中無
所違宗。故不相攝云云
  九句依有體説之文如前抄
  積聚性因同無異有之事
略纂云。問。同無異有方是相違。今此數論。必
爲他之宗。積聚性因。於其同品臥具等有。
於其異品龜毛等無。是則此因應正因攝。
同有異無故。此有兩解。一云。立因不成差
別相違之宗。方是正因。得成積聚他所受
用故。故敵論者與作相違。其積聚因雖同
品有異品無。如決定因非正因攝。二云。必
爲他用言所顯宗。其積聚因望此所立。是同
有異無。若取必爲他用意所許宗。即異有同
無。謂差別宗云眼等必爲無積聚他用。因
云積聚性故。除宗以外諸臥具等。皆不親
能爲無積聚他用。無同品故。是同品無。
無其臥具等。即是異品。於積聚因於中
有。故是異品有。今既不與言顯宗作相違。
云眼等不爲他用。但與意許法差別宗作
相違。云眼等應爲積聚他用。故望意許
辨因有無。同無異有。得成相違。不望言
顯辨因有無。同品有異品無。非相違也
  尋云。若依初釋心者。諸有意許之量。皆
可有相違因之失。若爾言許對不可通
正比量歟
又准第二釋。望言顯宗。所違因具三相。
望意許宗。能違因具三相歟。仍後三相
違之決定。可云前後倶邪疑因歟。可尋
學之
又二釋之中。何爲正義
文軌疏二云。問。同有異無。方是相違。今此所
立積聚性因。既於他用臥具等有。於非他
用龜毛遍無。是則此因應正因攝。具三相
故。猶如正因。答。立義若不違自所許。方是
正因。其積聚因雖具三相。然違自許無積
聚他用。不違他敵意所許故。故敵論者與
作相違。具三相因有不定過。謂爲シハ如所
作等因。具三相故。積聚性因即正因攝。
シハ如相違決定因。具三相故。積聚性因
非正因攝。又釋。必爲他用言所顯宗。是法自
相。其積聚因望此所立。即具三相。不成相
違。以佛法敵論亦許眼等爲他用故。若爲
無積聚他用意所許宗。是法差別。望此意許
法差別宗。即同品無。於異品有。謂意許宗
云眼等爲無積聚他用。因云積聚性故。除
宗已外諸臥具等皆不爲無積聚他用。無
同品故。是同品有。其臥具等。即是此積聚因
於中有。故是異品有。今既不言與言顯法
自相宗作相違。云眼等不爲他用。但與意
許法差別宗作相違。云眼等應爲積聚他
用。故望意所許宗辨因有無。以同無異有
故得成相違。不望言所顯宗辨因有無。
以同有異無非相違也。此釋應合因明玄
旨。幸有識者詳之
  今案。略纂似引此疏二釋。然疏中以後
釋爲正。略纂意亦可存此旨矣
注抄下云。諸非積聚下明異喩。喩如龜毛。
龜毛無積聚他用。龜毛非積聚。眼等既積
聚。異彼龜毛假他用。問。准陳那相違因因
於異品有。何故此中將他同品爲相違耶。
答。臥具喩雖有能立。而無所立。無所立
故便異品。異品有因。是以相違
  問。疏云。論雖無勝字量義意必然心何
疏云。論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述
曰。此釋所由。成比量云量義意必然。不
須異求。應作此解
  尋云。今案論文。積聚性因如成必爲他
用宗。亦成積聚他用宗若積聚他用之
文顯用勝勝用者。所例必爲他用之文亦
可明用勝勝用。能例所例之文言全同
之故也。横川僧都所違宗可立必爲他用
勝之義。則依論雖無勝字量義必然之
釋得心歟。若爾如此釋者。可存勝勝之
意許歟。依之天台清&T073005;師難疏釋云
注抄下云。論中雖無勝字之量義必然者。爲
蛇畫足。天主自能造論。爲因明之准的。既
能出他宗過。豈不解自避相符。故理門論
問云。是何他也。謂彼立竟尋即問云。所立他
用是何他。若答假他。彼犯相符。若言眞他。
即將其因成立假他違彼眞他。不是建立
假他。無相符過
破乘姓章云長賢律師
  延寶二年甲寅正月晦日書寫。自二十四起至
三十日 二月初二日以原本對正明白
燈二云。又如數論立思是我。我是言顯。名
爲自相。受果我・不受果我。意中所許。此
名有法差別。爲法差別耶。若云法差別。相
不通餘。若云有法差別。即現在法上。復不
得云數論唯得立我爲思。不得立思爲
我。無別所以。又理門云。觀彼所立。立法・
有法。非得・有得。此意即許諸法自相及與
差別。隨所立者名法有法。非定自性恒名
有法。諸差別恒名爲法
  私云。准此釋者。所別不極成本作法亦
可有意許。若爾若言眼等必爲我用之
量。豈無意許差別耶
  コレハ本ノ四相違肝心三云ノウラニアリト寫本
ニヲシ紙ニテアリ
  今案。眼等不爲神我用之宗有其例。明
燈抄作有法自相能違云。有性應非大
有性。有一實故。乃至如同異性
明燈抄五本
  コレハ明燈抄云問臥具他豈不亦有眞假二他ノ文
ノウラニアリト寫本ニアリ
注抄下云。眼等用劣者。問。眼等即是假我。
復誰爲能用。眼等爲所用耶。故知不爾。用
即神我。復何勝劣。正文之外加不正義爲
蛇畫足耶。設用避險用舌發言等。衣食
床座等。亦是以安假我。若假我自有。如何
須眞我云云
又云。若以所思實我用勝者。釋上由神我
起思方有五量。五量成床座等故。此望神
我是作用之用。非受用之用。亦不得對辨
勝劣。假我用劣者不然。假我亦是五量所
成。假望五量。無有別體。而無功用。復何
勝劣云云
  此ハ邑記云疏若以所思至實我用劣者ノ文ノウラ
ニアリト寫本ニアリ
明燈抄云。問。立相違宗。何故不言眼等不
爲無積聚他用。答。若作是説。便無同喩。彼
許臥具爲無聚他展轉用故。若宗説云眼
等不爲無積聚他親受用者。此即無失。故
二立宗皆成相違。論略辨一不双擧也
  此ハ邑記云疏共比量中無同喩故等者ノ文ノウラ
ニアリト寫本ニヲシ紙ニアリ
二十六帖卷首表紙ノウラニ
梵網平備私抄云。十住亦名十發趣。亦名十
解。亦名習種姓十行。亦名十長養。亦名性
種姓十迴向。亦名十金剛。亦名道種姓云云
大般泥洹經云。二十九出家。三十五成道。四
十五年而化衆生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六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七(第二十
七帖
  問。有法自相相違作法如何
論云。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説有性非實
如是亦能成遮有性。倶決定故
  尋云
明燈抄云。問。此有法自相相違量。依誰以
爲所對之敵。答。此量所對三師不同。一
測法師云。於婆羅痆斯城有一婆羅門子。
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具上七徳。乃爲
彼説六句法。一聞即悟。于時儒童更有弟
子。名曰五頂等云云若依此説。儒童爲五
頂立此比量。既云儒童一聞即悟。不言不
信大有。故知之耳。二文軌師云。後住劫初。
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子。名摩納薄迦。此
云儒童。亦名般遮尸佉。此云五頂。由具七
徳。彼仙爲説六句義法。應時悟解。鵂鶹即
日入無餘滅。五頂後爲其五弟子説此六
句等云云若依此説。儒童即五頂之別號也。
五頂爲五弟子立此比量也。三此疏主云。
經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
納縛迦。此云儒童。儒童有子。名般遮尸棄。
此云五頂。五頂雖信同異和合。然猶不信
別有大有。鵂鶹便立論所陳量。若依此説。
儒童・五頂是二人也。父子別故。即勝論師
爲五頂立。相傳如是。可勘本文
略纂云。其五頂本是成劫之末。人壽無量歳
時。嗢露迦仙之弟子。然彼外道自有二名。一
嗢露迦。二吠世史迦○其仙修道○悟六
句義○後於婆羅痆國有一婆羅門。名摩
納縛迦。此云儒童子。其儒童子名般遮尸
棄。此言五頂。頂髮五旋。因爲名也○仙人
○徐説所悟六句義法。説已五頂應時悟解。
鵂鶹因即因即貨燒身入無餘滅
下文云。五頂承六句。傳授門人説第四有。
聞者不信。因即生疑。實等非無。即名爲有。
豈實等外別有耶等文
  定賓三引文軌并西明釋。可見
  尋云。此仙人出世。疏云成劫之末。軌師
云住劫。如何相違
明燈抄云。經無量時等者。成劫之末。住劫之
初。歴五印度經無量時。所以知者。前中卷
云。成劫之末有外道出。名嗢露迦。此云鵂
鶹。軌師疏云。經無量時無具此者。後
劫初。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子。依此二文
知爾之耳
  經無量時伺無具者之事
明燈抄云。問。成住壞空各二十劫。既有分
量。何故今云經無量時。答。無量有二。一有
數無量。如成劫人壽量無量等。二無數無量。
如佛壽命名無量壽等。今約有數故言無
  摩納縳迦此云儒童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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