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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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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六(第二十
六帖

  問。法差別相違作法如何
論云。法差別相違因者。如説眼等必爲他
如是亦能成立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
他用云云
  尋云。爾者立敵誰人
疏云。此中義説。若數論外道對佛弟子等文
  尋云。數論外道者出成劫之初。佛弟子者
在住劫。如何爲立敵*耶
理門論云。是故順成・反破方便非別解因。
如破數論我已廣辨
賓疏三云。論曰如破數論乃至廣諍傍論。述
曰。數論外道也。亦名劫比羅○立二十五
諦義盛行於代。門徒極多。彼仙慮恐身無
常。後有餘論師破所造論。遂至大自在天
所請延壽法。天賜其法。恐不得久住長
時。更請要法。遂教令變身入在大石之中。
其石久在頻陀山下餘甘子林中。可有丈
餘。後人請者。時爲現身。陳那出世造破數
論。弟子詞窮。仰推其師。於是陳那與彼弟
子。往至石所。書所造論在於石山。經宿
已解。更復遂破。重書石上。三四日解。展轉
乃至七日不釋。流汗大吼。其石便碎。陳那
取其最後不救之詞。製爲破數論。論凡六千
頌。今即指彼六千頌中已辨取捨反破方便
等義也
  法差別相違之事
明燈抄云。法差別相違大意者。能別法中以
言對敵言顯之中立一類宗。於此言中矯
計假託。更成意許第二類宗。且如數論立
眼等必爲他用。他用之言但目假他。對敵
言顯。已是一立。然非樂爲。此假我者亦名
積聚他。而設矯計寄此言顯假他宗中。別
立意許神我眞他以爲所樂。此神我他亦
名非積聚他。既意許中立此眞他。即與言
顯假他差別。故名法差別也。故彼敵論取
有法上積聚性因。如臥具喩還是由於因
力取喩。翻彼意許非積聚他樂爲之宗令
不得成。而令別成非樂爲中積聚假他。故
名法差別相違因也
  此引賓疏三卷文也
賓疏三云。法差別者。入理論云。如説眼等
必爲他用宗也積聚性故因也如臥具等喩也
此數論師對佛法衆所立量也。他者我之異
名也。形於眼根故説爲他。身中有此自在
主宰。復名爲我。彼宗我者自有二種。一者
眞我。即二十五諦中神我諦也。體既常住故
非積聚。二者假我。即明根等積聚成身假
名爲我。以其假相動作施爲似我相故。即
二十三諦中攝也。加以冥性。亦名最縁。故
有二十五諦。不能繁叙。假我通於佛法中
立。所以同許。眞我對敵。佛法不許。不得直
立故。以眼等爲宗有法。而就法中意樂
成立眞我爲宗。既以敵論不同許故。方便
矯寄言顯假他宗中立之。彼以眞假兩類
宗法合立量者。避別立過。謂若數論別立
眞他。畢竟無有共許同喩。故令宗中能別
不成。并闕同喩所立之義又彼若更別立假
我。彼非樂爲。有相符過。是故世親所造第
一義諦論破彼宗云。問曰。此言他用者。爲
是何他。若言眞他用者。即是能別不成過。
又無同喩過。若是假他用。即是立已成過。
彼既避眞別立之過。方便寄在積聚假我不
樂宗中。而立所樂非積聚他。而合立之。此
正即是以一相因同作事業。成立所樂及
以不樂兩類之宗。陳那即言。若合立者因犯
相違也。由此應知。世親據別破之。陳那
據合破之。問。臥具他用豈不亦有眞假二
他共受用此臥具耶。答。宗得違他故。立所
樂眞他之時。宗未有過。喩須同許故。不
得取所樂眞他以爲同喩。唯有假他受
用臥具一相譬喩。是同許故。故得違彼也。
法云。眼等親爲眞他用。臥具親爲假他
用者。何煩此釋也。以其喩中理應取其
共許喩故。故入理門出彼過云。此因如能
成立眼等必爲他用審定
邪宗
如是亦能成立
所立法差別相違積聚他用正出相
違過
諸臥具等
爲積聚他所受用故釋共許
之喩也
彼本矯計以其
言顯成立假他。別寄意許眞他在中。故是
所立法中之差別門也。與彼差別所樂之處
作相違過。令因及喩立彼不樂積聚他用。
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因云積聚性故
眼根是微
聚積成
如臥具等。彼論既言諸臥具等爲積
積聚他之所受用。故知假他用臥具者。彼此
同許。乃是數論本樂宗中眞他異品。因既在
異不遍同中。故被佛法以違翻成也。問。
佛法翻彼立眼等爲假他用。豈不相符過
也。答。若眞立者。可犯相符。今用此量違
彼所樂。何有相符。彼人若言是相符過。彼
自所樂眞他之宗彌加擁壞也。問。凡自立
量。理必須取共許同喩。若望破他容取
彼宗獨許之喩以示彼道。義既如此。何不
此中作不定過。過云。爲シハ如臥具共許假
他用。積聚性故。眼等爲假他用耶。爲シハ
臥具汝許眞他用。積聚性故。眼等爲眞他
用耶。答。此實與彼共不定過。少分義同。但
由立者本立一宗。而彼一因通在共許兩喩
之上。借兩喩力作不定過。然後令彼見有
兩宗。此中良由兩喩力停不得偏就故。宗
不定也。今此立者本立兩宗。一則不樂。一即
樂故。而由一因道依一喩而有共許及不
共許眞假二義。喩既二義。故應就其共許
之義翻彼樂爲令就不樂。此中良由喩力
不停令宗偏就故名相違。即知因明之法。
一量之中立一類宗。容可是眞 若一量中
立兩類宗。隨應必墮三相違中
  此疏中。能違不加勝字欲遁相符過者。
不異西域師心。然同喩臥具唯取假他用
義者。叶論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
之文。尤可翫之矣
  意許差別之事
疏云。凡二差別名相違者。非法・有法意之
所許所諍別義方名差別。因令相違。名相
違因
  尋云。兩宗所諍別義者。立者差別是彼非。
敵者差別彼是非。如彼數論樂爲眞他
用。佛弟子爭假他用。若爾四分建立法差
別。立者差別縁慮自顯敵者可差別不
慮自顯者。豈不顧自教相違。勘二等
差別*耶。又如有法差別。立者差別作
大有有縁性可爾。敵者差別作非大有
有縁性*耶。如何。若作非有縁性即實有
性者。非立者邊二等意許。勝論師不立
即實有性故。若非即實有性者。豈五頂
意爭有性。非即實之作有縁性*耶。若但
立者樂爲差別。云要是兩宗各各隨應等
者。有法自相意許離實有性。豈非差別相
違*耶。故知要是兩宗所諍別義者。立者
樂爲不樂爲兩宗所許之所諍別義之事。
可尋之
尋云。若一切別義名差別者。有何過耶
又云。若不爾者。如立聲無常宗。聲之上可
聞不可聞等若爾便無相違因義。比量相
違等皆准此釋云云
  尋云。聲上豈有不可聞等義*耶
後記云。常聲之上可聞等者。意談常聲之
上差別之義。聲是可聞義。聲上無我非可聞
義。或可。能詮常縁合即可聞。不合即不可聞
也。亦是聲上差別義也云云
  有人准此文云。不縁慮自顯者。心心所法
縁不合之時。有不縁慮之義也云云今難
云。若爾雖有不縁慮義既非自顯。若
不生之時。亦無自顯義故。仍此義頗不
得心。何必取有法上義爲片差別*耶
又云。無常之上作彼縁性非作彼縁性者。意
云。無常之聲而是其境與彼縁聲無常之
作故。不與縁彼色無常之心作性。亦
是無常之上差別之義也。故言作彼縁性非
彼縁性也。總意而言。差別相違因者。意其
所應意之所許因與彼違。名差別相違因。
非取一切差別之法皆與作因。若與爲因。
非但無相違之因。亦非有同喩也。問。前
雖擧常與無常可聞不可聞作彼縁性以
辨差別。未知是有法中差別。爲是法中差
別。答。可聞不可聞是有法差別。作縁非縁是
法差別也
  尋云。若爾便無相違因義等者心何
明詮噵云。備云。若不爾者。如立
  數論師若立我受用眼等者。有何失
之事
疏云。若我爲有法。受用眼等如臥具喩。
所立不成
  尋云。兩倶不成有所依有法。既有所別不
成。何有兩倶不成耶。若爾可言有所依
不成。何不言之耶。又我言通眞假可有
有法差別過。何云所別不極成*耶
孝仁記云。文積聚性因兩倶不成者。問。宗中
有所別不成。何故於因所依不成不言耶。
答。雖理爾。而且擧一邊。故無妨之云云
因明肝心三云。問。數論本意。欲立有神我
受用眼等也。若所立可言神我可受用眼
等。何故不言爾耶。答。疏云。若言我可受用
眼等者。即有宗中所別不成。積聚性因兩倶
不成。如臥具喩所立不成已上問。疏上卷云。
所別不成因中所依不成故。不立於宗已上
今宗有所別不成。何因不知所依不成耶。
答。疏文略故不擧而已。以理實言之。又有
他隨一所依不成也。問。若爾所別不成必有
所依不成也。有所依不成必有所別不成
耶。答。慈恩云。立虚空實有時。有法不成故
有所別不成云云又云。所依不成者。所依但
無。能依通有無云云依慈恩意。可言有所
依不成必有所別不成也。問。若爾烟可有
火。是以烟故立時。因有所依不成。未知
其烟有法成耶不成耶。若不成者。既云烟時。
立敵共許。何有不成耶。若成者。有所依不
成必有所別不成。此義不成也。又既所別
成。何有所依不成耶。答。擧因時無有法。
無有法故。因所依又無。故所依不成。既無
有法。云有所別不成。是有何妨也。問。若
言無有法者。待立因而方無有法耶。若
纔擧宗有法無有法耶。答。待擧因而方
無有法也。何者。烟可有火者是立宗。是烟
故者立因也。因是烟故者。以有法烟爲因。
是故擧因時即無其有法也。問。若爾但此
因所依不成。何有所別不成耶。答。既擧因
時無其有法。既無有法。豈非所別不成耶。
問。所別不成是宗過也。擧宗時即成過。不
待因也。擧烟有法時。有法既成。何有不
成也。及立因時其無有法。是因過也。何名
宗過耶。答。擧有法時所別極成。而及立因
既無有法。無有法故。尚所別不成。此過
未清也。擧因時無有法。此因過也。何關宗
過耶。此依慈恩意如是問答而已。若依玄
應師意者。宗有所別不成時。因必有所依不
成。因有所依不成時。未必有所別不成。何
者。數論對佛法。我可受用眼等。是積聚性
言時。因有他隨一所依不成。宗即有他
所別不成。是故宗有所別不成時。因必有所
依不成也。勝論對經部言。虚空實有。徳所
依故言時。無空論師亦以想施設力許有
虚空。是故虚空有法極成也。因云徳所依故
時。有義之因不依無體之有法也。是故自
所依不成。徳所依故之因顯有所依不成。而
所別虚空立敵共成。是以知。因有所依不成
時。宗未必有所別不成也勝論師對佛法經部
立虚空實有時。無
體隨一所依不成。對自宗中經部立虚空實有時。有
體他隨一所依不成。勝論・經部立徳所依故因故云云」
又云。問。所別不成因依之事。義決定也。所別
不成即因共不定之事。其意何耶。答。照師
略纂云。不立所別不成者。不異因中共不
定故云云依略纂意者。所別不成即因共不
定過也。問。聲論師對佛弟子。聲可常。所量
性故立時。雖因有共不定過。而有法之聲
立敵共成。而何略纂。不立所別不成者。似
因之中共不定過故云云耶。答。略纂意云。若
數論師對佛法。我是思。所量性故立時。宗
有所別不成。因亦可有共不定云也。依此
作法。宗所別不成即因共不定過也。問。聲論
師云聲常。所量性故。因中有共不定。無所
別不成。何今不立所別不成者。因中共不
定故耶。答。略纂意。數論師對佛法。立我是
思。所量性故。是即宗有他所別不成。因亦
有共不定失。言而不立所別不成者。因
中共不定過故也。問。若以我爲有法。以所
量性爲因。對佛法時。所量性因既闕初相。
但是不成因。何名共不定因耶。答。依略纂
意者。此是他所別不成及自共不定失也。何
者。約立者數論論師。所量性因具初二相。
約敵論者所別不成。是故約敵論者此他
所別不成。於立論數論師。所量性因闕第
三相。於立者是自共不定也。問。爾所量性
因於數論師自共不定作法何耶。答。數論師
立我是可思。所量性故。以心平等根爲同
喩。以虚空爲異喩。所量性因轉二品。是
故作自共不定云。爲シハ如汝許心平等根。
所量性故。汝我是思耶。爲シハ如虚空等。所
量性故。汝我是非思耶纂作法不出。依略纂者。
宗因喩三支如前可云。應
師云。我思。徳所依故。喩不擧。
若擧者。如心平等根可云
問。有所別不成必因有共不定耶。若不爾
耶。答。未必爾。沼師略纂。且約一餘作法云
爾耳
又云。問。若爾違慈恩疏。何者。中卷云。兩倶
不成所依但有。能依通有無已上既以我
爲有法。所依但無。何名兩倶不成耶。答。兩
倶不成凡有二種。一但兩倶不成非所依不
成。謂聲論師對佛法。如立聲常。眼所見性
故。二兩倶不成亦所依不成。數論對佛法。如
立我眼等可受用積聚性故。又大乘對薩
婆多。立我有。徳所依故。此是兩倶不成・兩
倶所依不成・兩倶所別不成此後作法
出義纂文
問。初
作法但是隨一不成。謂望立者數論。是自隨
一不成。望佛法敵論。有體他隨一所依不成。
無兩倶不成之作法相也。何名兩倶耶 後
作法亦但是宗有立敵兩倶所別不成。因無
體兩倶所依不成。又無兩倶不成相。何名兩
倶耶。答。依初作法 與數論倶積聚性因有
法我上有不許。故名兩倶不成。是總合名
也。佛法我不許。故他隨一所依不成。望立
者自隨一不成。是別名也。後作法例非也。
問。疏中卷云。兩倶非隨一不成。一二異故。
又非猶預。疑決異故。又非所依也。所依有
無無異故已上今何兩倶亦隨一亦有所依不
成等耶。答。若約少犯一過義。疏四過各異。
若約多犯隨應義。又有兩倶不成・所依不
成等過也云云
又云。問。先云。義纂云。佛弟子對數論師。我
可實有。徳所依故立時。是兩倶不成等云云
此論文作法相違。何者。小論云。如立聲無
常。眼所見性故。兩倶不成已上纂文所明兩
倶不成。何作法相違。纂所出餘作法。亦論
相違。答。慈恩疏釋法差別處云。數論師對
佛弟子。我眼等可受用。立積聚性因。兩倶
不成云云沼師義纂且依此本疏作法。是故
纂云佛弟子對數論。立我可實有。徳所依
故者。兩倶不成云云以理推量。是不兩倶
不成。此是無體自隨一所依不成。無體他隨
一不成。何者。佛法不許我及徳所依。故無
體自隨一所依不成。數論我許。徳所依因不
許。故無體他隨一不成。是不兩倶不成。亦
本疏所言。數論對佛弟子。立我眼等可受
用時。積聚性因兩倶不成。以理推量。是亦
不兩倶不成。此是有體他隨一所依不成。有
體自隨一不成。是故應師云。我眼等可受用
者。積聚性因。望自者自隨一不成。望他者
他隨一所依不成。義纂亦云。大乘對薩婆多。
方聲此可善。徳句依故立。此兩倶不成。
他所依不成。是亦以理爲言。不兩倶不成。
何者。薩婆多他方佛聲。徳句依故因不許。即
是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論文如勝論師虚
空實有。徳所依故。對無空論。所依不成。如
慈恩釋云。無體他隨一所依不成。又大乘不
許徳所依故。無體自隨一不成。所以此不
兩倶不成。又纂云。大乘對薩婆多。立我可
實有。徳句所依故。兩倶不成。共所依不成。倶
所別不成云云是亦不兩倶不成。但是無體兩
倶所依不成。義纂意合自他隨一名兩倶不
成。以理爲言。此是隨一不成。不兩倶不成
云云
又云。問。沼師義纂助疏云。今以疏解令准
法師云。若眞我眼等可受用立者。即所別
不成。積聚性因兩倶不成云云先所立兩倶不
成。亦有所依不成等故。兩倶不成未必有
法唯有。纂意云。兩倶不成亦有所依不成。
未必有法唯有體。即論作法及慈恩疏中卷
云。兩倶與所依。其有法有無各異。既相違。
此義何。答。慈恩疏勘上下文。兩倶不成未
必有所依。何者。慈恩疏上卷初云。以聲攝
在一切中故者。即是因中兩倶不成云云
唐諸記
各別説
此無所依。名兩倶不成。慈恩疏上卷
次下文云。因法遍能別宗。所因兩倶不成過
記各
別説
此所依成名兩倶不成。同疏次下文云。
若共許因依不共許無常法者。所立因他隨
一所依不成初釋後釋云。因依後陳無常法。
一切正因中皆可有兩倶不成過。此兩倶不
成亦無所依也。又沼師略纂第二云。因若
依能別法。凡所立因皆可有二過。一者所
依不成。二者兩倶不成。若爾可云兩倶不成
亦無所依有法。亦有所依有法也。上來所
別疏文所言兩倶不成等。唐諸記解不同也。
後當述也
  有所別不成之量有共不定云釋。如抄

  若言眼等必爲我用之事
疏云。若言眼等必爲我用。能別不成臥具
喩有所立不成
  尋云。我能別何有不極成失耶
四相違肝心三云。問。若爾只他用云時。二宗
共許者。直言我用時。二宗得許耶。答。因明
師異説。慈恩法師意云。若我用者能別不成。
若他用云時有共許。玄應師。直云我用時。
立敵共許極成。他用云時。如極成。若眞他。
若言眞我時。即不極成也。問。且就慈恩意。
何言他用時成。言我用時不成耶。答。他
與我同雖含眞假。我言忌佛弟子。不忌他
用言。何者。我名是自在主宰名。主外道執
故。他言相對異簡名。如佛法云自他宗・自
他差別。他言未必主病。是故言他時無過。
言我時有過也
清辨比量記。問。對不我人我云。有所別
不成者。過我能詮言附過。爲當過我云言
下所詮義附過耶。平備答。此過能詮・所詮
附過也。問。約眞性有爲云過。過有爲云
能詮言附過。爲當過有爲云言下所詮義
附過耶。答。此過所詮附過也○過能詮所
詮附有所別不成作法。不過能詮而過所
詮而附有所別不成作法也○我可思云
有所別不成者。過能詮・所詮附所別不成
作法也。唯識論云極成眼等識可親離自
不縁色等。此疏説不極成云。而直云眼
等五識時。有自他一分所別不成云也。此
自他一分所別不成。過所詮附所別不成作
法也
因明要義抄云。三十六。平恩法師問。所別不
成本作法云。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説我是
思。今疑也。若此自相過。若差別過。後貞法師
山階講時答。此自相過。問。若爾有法所擧之
我。此何我耶。答。此是神我也。問。擧神我時。
有所別不成者。佛弟子不立神我耶。答。爾
也。問。若爾何故般若燈論十一云。如數論所
立之我者。我亦所許。於世諦汎爾言我故。
汝若成立之者。還成我義云云既云數論所
立之我我亦許。何不立神我耶。答○燈論
意。約相和會□體無二故。云於世諦中
説言我等也。如備師珍論疏云。外道所立
我。此佛法中第八阿頼耶。外不知此阿頼
識。以計爲我。如是和會。我所別無過○
  引燈論・珍論并軌備邁等疏廣沙汰之」
般若燈論十一云
燈二云。問。外人依同處不相離色作不定。
立量云。我所執我體定非是一。許更相遍
故。如汝大乘同處不相離色。此有何過。答。
此有二過。一有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我亦
所爭。同處不相離色體非我故。更此更相遍
因。以同處不相離色爲同法故。即是准於
我異喩轉。更無遍是我同喩故。二有有法
差別相違因過。有法之我正是言顯。假我實
我即是意許。有法差別。以大乘宗同處不相
離色即是假我。復更相遍。喩具二立。更無
實我更遍同喩。故立量云。汝所執體應是
假我非實我。許更遍故。如同處不相離色
祕二云。今就他宗以爲比量。不可將自擇
滅等法而以爲喩
  可見上下文。以此文可難燈釋也
文軌疏二云。問。前一解云。數論師執。眼等
不爲積聚他用。此則於眼等上他用宗無。
何故不名違法自相。答。此因約同喩故。
不違自相。謂積聚因・臥具等喩。但與眞他
受用義違。假他用宗眼上自無。不由因喩
方違此義。此乃反由因喩力故。令眼等上
有積聚他所受用義。故積聚因非違自相
  有人云。前燈所出有法差別量。以同喩
勘假我實我意許差別歟。同處不相
離色是假我故今付此義加愚案云相
違因過勘同喩。於異品令闕後二相。又
同喩所立不成能立不成等即相違因也
故以同喩勘有法我可有假我意許也。
此則有例。文軌疏文是其吉例也此文可祕
今案。此義頗難依用。法及有法之下勘意
許了。以同喩勘成異品。望意許宗令
闕後二相。如何依同喩令勘意許之後
還令闕後二相*耶。況若如此義者。我
爲有法之量。依同喩臥具等力。有法之
下令有意許*耶
有人云。又准前燈量可言。必爲他用之
下積聚他用。即是同喩臥具等也。故可有
勝勝之意許也。又以此文可難勝劣意
許之義矣
永超僧都云。勝勝意許義意。數論宗雖眼
等無假我用勝之義。既以臥具等爲
用勝之故。爲片差別也云云
今案。不樂爲片差別。以本量異喩爲同
喩。而同喩臥具等既假我用勝也。故假我
他用片差別可言用勝。依之疏云。成非
積聚他用勝。其積聚他用勝即是異品
不言積聚他劣即是異品。豈非用勝*耶。
雖直不明片差別。以異品爲能違同喩
故。可以爲用勝。問。如唯識比量。同喩
眼識望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色。倶非
成同喩。准此本量異喩何必爲不樂爲
片差別同喩*耶。答。唯識比量不以不
樂爲差別爲能違宗故。本量異品不與
不樂爲同喩。今此量以不樂爲片差別
爲能違宗。故不例。可思之
又能詮聲常之量。法自相下勘内常外無
常意許差別。准此我所執我有法言陳雖
無假我意許。勘有法差別歟。可案之
&T073005;注抄下云。闕無同喩者。因喩必須極成。
佛法不許有我用法爲喩。積聚性因雖有
法。有性是無常不成常義。不積聚他是常
法。故常與無常不相關。故不相成。所以無
云云
  闕無同喩之事
孝仁記云。亦闕無同喩者。闕減之過也
  積聚性因違法自相之事
前記云。疏積聚性因違法自相。量云。我用
應非我用。積聚性故。如臥具。合云。諸積聚
性皆非我用
四相違肝心三云。問。因明法。有能別不成
之量。因有不共不定過。今數論量既有能別
不成。未知其因有不共不定過耶無耶。又
有能別不成之比量。因有法自相相違過。
其過相何耶。答。有人云。積聚性因無不共
不定過。何是龜毛空花等法。望眞他用宗是
宗異品。兎角等無眞我等思。思我名受用
云云平備慚安大徳云。法自相
相違因無不共不定過也
今私云。有不共
不定過。以臥具喩望眞他用宗。是宗異品。
佛法敵論臥具不許眞他用。故作相違云。
眼等眞他不用。因喩同前也。問。若爾不共
不定過相何。又今所作法自相相違。自他共
中何相違過耶。答。金七十論・唯識論等云。神
我三徳所成。受大等二十三諦法。而不言
受用龜毛等無法也。是故龜毛兎角等是宗
異品。臥具等亦是宗異品。同品無故。積聚
性因同品非有。異品毛上其因非有。是故不
共不定過。是同全異分不共不定過也。彼他
法自相相違過。何者。臥具是非トハ眞他所用。
但佛法所許故。若共許者。同喩既有所立
不成。何名法自相相違耶。問。若他法自相
相違者。慈恩疏説四相違畢云。自共比量
自共相違爲過。他相違非過已上數論所立
量既共比量。何以他相違爲過耶。又積聚
性因有不共不定。所出作法有何所依耶。
答。沼師略纂第一云。佛弟子對數論師。聲滅
壞。所依故。如瓶立時。即無同品。同品無
故。所作性因同品非有。約異喩空因亦不
共。是故名不共也已上准略纂文知。今眞他
用宗有能別不成時。因有不共不定也。又
他相違約共比量實非其過。以我用言爲
能別時。爲示有多過有此過不定。是眞
過。疏上卷云。不立能別不成者。自同喩所
立不成等過故言等者。等取能
立不成等過也
又因中不共不
定等故言等者等取法自相
相違過。周記所出也
是亦此他法自相相
違過。何者。聲非滅壞。所作性故。如瓶等。瓶
等非滅壞故者。數論許。立者佛法者不許。
故名他法自相相違。他法自相相違非共比
量過者。是軌師・基師義也。今依軌・基二師
釋而作上通也。應師云。於共比量自他共
三相違共成過已上若依此師意者。今法差
別所擧法自相相違。於共比量是眞過也
明燈抄云。問。臥具他用。豈不亦有眞假二
他倶共受用此臥具耶。答。宗須違他。故
立所樂眞他之時。宗未有過。喩須同許。故
不得取所樂眞他以爲同喩。唯有假他
受用臥具一相譬喩。是同許故。故得違彼
  今案。數論本以假他受用臥具之義爲
同喩。不取眞他用臥具之義。則取此爲
能違同喩。豈有所立不成之失*耶
明詮噵云。言積聚性因違法自相者。有人
作法自相相違云。眼等必不我用。積聚性
故。如臥具等云云問。法自相相違必改本喩。
如何今用本喩耶。答。喩通改不改故。此擧
不改邊耳。此文意者。令前本宗違於後宗
法自相也
  准此釋。明詮心存法自相喩任改同之義

  能別不成之量因有不共不定之事
入唐還學僧徳清。於唐州決五個難義。上
古未決中載此義。即在大唐問法清居士
居士者崇俊師
入室弟子也
○問。因明論説九似宗。基法
師云。陳那菩薩不立能別不成者。因中不
共不定故。此義於理未決。諸因明師皆云。
似同喩中所立不成。所以不立。今案理旨。
何必不共不定過耶。且如眼等神我受用積
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即宗能別不成。臥具
等喩所立不成。積聚性因何爲不共。以臥
具爲宗異品。因猶轉。不共之義亦不成。其
旨如何。居士答云。於立論者雖有同異品。
然於敵論兩品倶無。所以者何。能別已無
於何可説此同此異。同異既無。是故不共
云云○右五條問答。在大唐所決如件。但
以不預入京亦不遇良匠。於深義理不
得詳決。今隨所問謹以奉上。寶龜十年五
月二十八日。前還學僧徳清已上
同十年潤五月三日附。後還學問云明壹師・善
操師・慙按
載上問答云。今疑云。因有三相。闕初相
有四不成。闕第二相不共不定。闕第三相
共不定。闕後二相即相違過。因明之法。齊
此爲軌。不得過耶。今尋答旨。懷疑彌深。
若無同異。既是二品。雖非宗同。猶因同異。
若不爾者。有立第三雙非失。語出理門。披
文自顯。疑惑未已。請示明言
  委細如抄第。
又在別紙
  因喩之法不應分別之事
疏云。積聚性因。積多極微成眼等故
喩之法不應分別。故總建立云云
因明要義抄云。光善法師問。凡因喩者。若
別成。若別不成。總立時成因喩。故不分別。
明詮法師山階
講師
答。別成總亦成之。因喩此不
分別。若不爾者分別也。問。若爾廣百論無常
故因。若分別否。答。分別也。何者。此因別
不成故。總亦不成。故分別也。問。若爾何故
纂要云。此因不分別云云答。纂要意。有一實
因不令有不成過。而且云爾。此不究竟
之辭也。問。纂要師既牒廣百論分別。而問
此亦不分別。答。此是論分別。今不分別。答。
不然。此是二釋。何者。論此一釋。纂此一釋
他不許
此答
眞惠法師云。廣百論分別無常故
因此假設。何者。論意欲顯如是分別正因
時有過故。如是分別耳。問。若爾因明道理。
別不成故總亦不成者。此何等因。答。對聲
顯論立所作性故因此也此答
可嘆
又祥勢法師
問。無常故因。若分別否。實敏法師山階
講時
答。分
別也。問。若爾違因喩不應分別。答。此是約
正因喩故云爾也。問。何故分別此因耶。答。
言不分別因者。此約所作故因。但今此因
別不許故。總立時亦不成。故分別耳。問。若
爾何故沼云此因不分別。答。纂要意。約彼
文軌師御言故云爾。故彼纂末云等云云
是指文軌師故。問。不然。纂文顯然。何故
沼師不見廣百論*耶。但今例問之。廣百論
無常故因。若實分別者。有性量有一實故因。
亦可分別。答。不例。何者。若有スルカ一實
訓者。實可有此過。然今訓有ルカ一實
故。此因不分別也。諸人皆云。此因可訓
スルカ一實明詮・戒燈等皆云
爾。不用講師訓
又俊貞法
師問。説猶預相似云。若顯勤發。若生勤發
等者。皆此猶預相似意何。善海律師山階
講時
答。
此意云。凡許勤發者。不應分別生・顯。若
如是分別。皆是過類故。問。若爾如是分別
皆爲過類。廣百論無常故因亦不應分別。
凡許無常者。應立爲因故。答。不例也。無
常故因別不成故。總亦不成。故分別。勤發
因不爾。故分別此因爲過類。問。既此齊因。
何故可然耶。又此無常故因尚可分別者。
何故沼師云。不分別此因。其量但爭覺惠是
思非思云云答。又有人問。凡因著自他不成
過者。若但別不成總亦不成之因有此過。
若亦別成總亦成之因亦有此過耶。俊貞法
山階
講時
答。但別不成故總亦不成之因有此
過。問。若爾廣百論無常故因。亦別成故總亦
成。所以可無不成過。何者。佛弟子及數論。
共立轉變無常。別成總亦成故。答。雖同立
轉變無常。而佛法立無體轉變無常。數論立
有體轉變無常。故云別不成總亦不成也。
問。若爾第八句勤發因。亦雖佛法・聲論同
立勤發顯。而佛法立無體勤發顯。聲論立
有體勤發顯故。亦可別不成總亦不成。答。
又有人問。廣百論無常故因。若隨一不成過
意何。願曉法師山階
講時
答。如常佛弟子但立滅
壞無常。而不立轉變無常。又數論但立轉
變無常。而不立滅壞無常。答。佛法亦立轉
變無常。問。若爾何故如是分別若轉變無常・
若滅壞無常。答。爾立轉變無常。今約多分
故立滅壞無常。如是分別。又戒燈法師問。
大乘對小乘量云。過未非實有。現在無爲
所不攝故。此因若似因耶。明詮法師答。此正
因。問。若爾小乘分別此因云。若識變現在。
若非識變現在。若此識變現在。我所不許故
隨一不成。何云正因。答。因此總相法一故
不分別。問。若爾廣百論無常故因亦不分
別。二因既齊。何分別一。不分別一耶。答。
問。無常故因既分別。今何沼不別。答。今意
云。有二釋。一云。分別無常故因。一云。不
分別此因也。沼師擧一義。論師擧一義。故
不相違。問。若爾約一釋故廣百論因分別
者。亦應分別現在無爲所不攝因。答。又光
善法師問。因明道理。因喩若分別。若不分
別。實基法師山階
講時
答。因明道理因喩不應分
別。問。若爾無常故因亦不分別。答。彼約別
故分別。問。何曰。答。別不成總亦不成。故
分別之。問。因喩不應分別者。何故分別此
因而著自他隨一過。若分別此因者。不應
言分別因喩此是過類。答。彼約共許因
故。分別爲過類。若約不共許因故。分別無
過。今此量不共許故。分別無過也云云
三論大義抄三玄叡律師集云。問。初因何過。答。
兩倶不成隨一不成○若約因果門。敵論亦
許智身縁生。但因體別。彼立論者法爾無漏
智種爲因。敵論不許。若敵論者眞如種子
以爲其因。立論不成。而今所立從因生因。
爲是何耶。故成隨一。若言因義是總相言。
分別成過。此言未審立因之過。若分別眞
因。即成過類。因明之家於此爲咎。若出似
因悉須分別。明正理者亦許此義。以似
同眞。未見其可。如言覺惠非思。以無常
故。數論言隱顯無常。佛法云生滅無常。別
既不成總而成立時。有不成失。此亦如是。
智種眞如彼此不共。別而不成故隨一失
定賓疏四云。問。佛法大智必不許於一有
法上有相背因者。且如大乘破薩婆多云。
過去未來應非是有。因云非現非常故。喩
云如空花等。薩婆多作相違決定過云。過
未是有。因云世所攝故。喩云猶如現在。立
敵豈非同許兩因也。答。且如大乘依於種
子立三世義。法種未生。於種子上假立
未來。法種已生。即是實義立爲現在。現行
已謝。即種子上假立過去。世攝之因。過未假
攝。是無義因。現在實攝。是有義因。其有法上
無義之因敵論不許。隨一不攝。又於喩上
無有此義能立不成。喩上雖有世攝之義。
而是有義不似無義。喩不似法。故非同
喩。若有救言。凡立因者。依總法立。不應
分別。如聲所作。是咽喉作與瓶所作。是杖
輪作。雖不相似。不應分別。若分別者。一切
眞量皆應被破。今即釋云。聲瓶所作。齊是
有義。於中可言不得分別。今論世攝。過
未無義。現在有義。有無不齊。豈容不許分
別此耶。若不許者。如有愚人對有空論立
比量云。龜毛是有。因云以非作故。同喩
云依非作者皆悉是有。譬如虚空。豈可成
耶。龜毛非作無義非作。虚空非作有義非作。
豈得相喩也。薩婆多量既有多過。何得許
成相違決定也
  積聚他・不積聚他之事
疏云。其數論師。眼等五法即五知根其積
聚他即依眼等所立假我。無常轉變云云
  尋云。眼等與假我其體一也。何望眼等
名他*耶如別紙注抄難之。如下記之
又積聚他・不積聚他者。即假我・實我同歟
異*耶
唯識比量私記云。問。何故神我他云時有過。
積聚他不積聚他云時無過耶。答。積聚他不
積聚他云言。彼此共云詞故無過也。問。不積
聚他云時無過者。言顯不云眼等爲不積
聚他可勝用。如何更置意許耶。答。爾言
顯不積聚他可勝用云時。可無能別不成。
而同喩依可有所立不成。不爾作也○臥
具等爲神我他劣用。而不勝用。故爲不積
聚他可勝用云宗。不同喩。所以所立不成
也。問。約所思義。臥具等爲神我他勝用。而
云何以勝用義爲不積聚他可勝用云宗。
不同喩*耶。所以無所立不成耶。答。爾約
所思義。有勝用義。總不簡別如臥具等云。
臥具等勝用義・劣用義倶有。故猶有所立不
成過也云云
疏上文云。若顯立云不積聚他用。能別不成。
所立不成。亦闕無同喩。因違法自相故。須
方便立
  尋云。此釋心。言顯立不積聚他用之時。
可有能別不成也。如何云如是耶
有私記上云三卷問。既言神我。可有過。爲
遮此云不積聚他。何可有能別不成。答。
爾。若云神我他。可有過。爲須共許辭云
不積聚他。然指體。猶神我他故。有能別不
成。問。若爾不云更改言不積聚他。答 爲
脱辭過。云不積聚他。當以共許詞云不
積聚他。剋性定體時。望佛法無不積聚他
者。以此云不積聚他云時。有能別不成。譬
如云作有縁性時無過。云作大有縁性時。
有能別不成
  定離眼識色・非定離眼識・并作有性有縁
性・作非有性有縁性。以共許詞勘意許
之義熟可成之矣
  眼等并臥具用勝用劣之事
疏云。然眼等根。不積聚他實我用勝然以
假我安處所須方反床座故。於臥具假他
用勝。實我用劣云云
  尋云。若以所思義假我用劣者。佛法能違
可有一分所立不成失*耶
邑記云。疏若以所思實我用劣者。此意總
説。若是實我所思而受用者。名實我用勝。然
臥具等本爲假我安處所須。非是實我所思
親所受用。故實用劣也。此言勝劣者。約親
疎説。然眼等根。是彼神我用五唯量時。親
所須具。故言實我用勝。爲用眼等方須臥
具故。此臥具實我用劣。然此臥具積聚我親
所安處。故假我用勝。雖藉眼等集成假我。
然非假我親所依據。故眼根等假我用劣
上文云。疏其臥具等無神我須等者。前明眼
等實我用勝。即臥具等無如眼等。彼神我親
自所須思量受用。故臥具等但從大小次第
而成。非是神我親所受用。言次第者。從大
生慢。慢生五唯量等。此五唯而成臥具
前記云。疏若以所思實我勝者。此意即説。若
以能思所思之境以爲勝劣。實我即勝。實
我能思故。餘如疏解
  意許差別勝劣勝勝之事
疏云。宗由他用。是法自相不積聚他用。是
法差別
  尋云。積聚他用者。用勝用劣之中何
又云。彼積聚因今更不改。還即以彼成立意
應如臥具亦爲積聚假我用勝
  准此文用勝
下文云。彼立因意。成非積聚他用勝佛法
都無不積聚他故等文
  以上勝勝差別之文也
疏云。今者陳那即以彼因。與所立法勝劣差
別而作相違故論但言與所立法差別
相違
略纂云。問。數論眼等亦爲假他用。此則相
符極成。何名相違。答。劫比羅宗他用有二。
其眞他用。親用眼等。疎用臥具。其假他用。
與此相違。由此理故。陳那等難云。眼等應
親爲假他用。無相符失
注抄下云。勝劣差別而作相違者。不然。但
諍勝劣。豈是相違。遣彼差別義不立。方名
相違。今雖顯勝劣。彼義猶在。何名相違。非
法自相者。此大可笑。本明自相相違之過。
既非法自相相違。論何所明。以彼意許眞
他爲自相故。以假他違其自相。名爲差
別。亦非法上一切差別而作相違者。法上有
常無常空無我等。但違意許。不違所餘。故
論但言者。但違意許差別故。證上不違一
切也。如能成立數論所立眼等有法必爲他
用法之自相者。剩眼等有法四字。既明所
立。何須更牒有法在中或人也。所立宗法
自相意許差別相違之義積聚他用者。此句
本長令人難解。更加向上如是亦能成立六
字。總成二十四字爲一句。向前亦爲句。如
此應云所立意許差別不積聚他用云云
  今案親疎者即勝劣也。故邑記云。此言勝
劣者。約親疎説上文積他用不積聚
他云畢。述其用。親疎二用也云云豈非勝
劣之證*耶。但清水上綱云。略纂述法差
別意許無勝劣言者。隨古師義也文 仍可
案之
義心云。問。法差別相違中。莊嚴法師云。以
數論師許眼等唯爲實他受用。臥具唯假他
用。或眼等通二。臥具眞假他用故。依前立
相違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積聚性故。
如臥具等。故若依後立相違量云。眼等唯
爲積聚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故若
依後立相違量云。眼等唯爲積聚他用積
聚性故。如臥具等。此即妙可成。何假慈恩
法師以勝劣成耶。答。唯識云。執我是思受
用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故知
眞他亦用臥具。如何乃言臥具唯假他用。例
成相違。論文雖無勝劣二字。以義准之。豈
非善立也
後記云○由此但應如此疏説勝劣難也。
即無過失
  以上勝劣之文也
  能違作法之事
疏云。若不作此勝用難者。其宗即有相符
極成故若他比量。一切無遮
  今案。不作積聚他用勝。而任意許片差
別立假他用劣者。可有相符之失。故疏
云。他宗眼等亦許積聚假他用故
明燈抄云。若但説言眼等應爲積聚他用。
即有相符。彼説眼等積聚他用故。其積聚
因無共同法實我用勝。唯在異品假我用勝。
但可難言積聚他用勝。而不得言實我用
劣。違自宗故。即共比量。無同喩故。若他
比量。一切無遮。共比量中云實我時。他不
許故。他比量中言汝執我。一切無遮
邑記云。疏共比量中無同喩故等者。本量既
云眼等他用。是共比量。今相違量須亦須
共。若云眼等實我用劣。佛法既無實我。即
犯違宗及能別過。闕無同喩。問。前來既許
臥具實我用劣。豈無同喩。答。所言勝劣
數論計。非自所許。故非共喩。若他比量置
汝許言。簡云汝眼等應實我用劣。積聚性故。
如許臥具。此即無遮。成相違過
後記云
  西域師釋之事
疏云。西域諸師有不善者。此直申差別相
違過云。眼等應爲誰説眼等不積聚他用
云云
明燈抄云。有不善者者。不善因明名不善
者。又不善數論宗名不善者。其義皆得。眼
應爲積聚他用等者。西域師意。彼數論
宗即有二義。一云。眼等不爲假他用。但
爲眞他之所受用。由此直申相違量云。眼
等應爲積聚他用。數論難云。汝宗相符等
者。數論宗中有一義云。眼等亦許爲假他
用。由是義故。有相符失
疏云。西域又釋。數論眼等唯爲不積聚他
用。床座通二他用故由此眼等實我亦用
前記云。疏唯識亦云執我是思者。即此數論
意。我體即是思。能思慮者即是我也
後記云。西域又釋至前所分別者。此中意説。
前叙眼等唯爲積他用難。今應眼等亦
爲不積他用無相符失。雖作此判。更失
他宗之本意也。廣申道理引證。如文可知
略記云。疏床座通二者。法師云。此將錯。應
云唯積他。疏眼等唯爲實他受用等至唯假
他用者。即逆次結上二解也
  今勘三本。周記無前餘後小之釋。若爾先
徳所引是何文*耶。本院先徳云。智周略
記云等文疑之。若或本不同矣
邑記云。疏西域又釋至無相符者。西域佛弟
子等。不知彼宗眞他・假他用有勝劣。既聞
彼難汝犯相符。將爲數論所立眼等必爲他
用者。據彼宗計。眼等唯是假他受用。故以
臥具作法差別量云。眼等必爲不積聚他
用。積聚性故。如許臥具。西方師等自謂。此
量無相符失。由此外人復難不解我宗
  長有得業云。邑記意將釋疏文。雖不定
謬。而是前餘後少之意也。計之本自疏文
可有其本。然或疏本云等者。前餘不字。
後少不字爲言
明燈抄云。西域又釋等者。第二義也。此義
意云。彼數論宗。眼等唯眞他用。不爲假他
用。臥具通二用。今以臥具例令眼等亦爲
積聚他用。無相符失。彼宗一云。眼等亦許
爲假他用。若依此義。亦有相符。前後兩師
皆有相符。由此義故。數論難云。陳那弟子
非善我宗等。今我本意。不論眼等眞假二
他用不用義。唯論眼等有能用他。其能用他
即神我是。陳那弟子不知我本意。唯諍眞
假兩他用不用義。倶有相符。豈於我宗善
達者耶
上文云。文其臥具等至一切無遮者。此下疏
主得陳那意作用勝難。以釋義旨。軌云。
立宗應云。眼等唯爲積聚他用。因云積聚
性故。如臥具等。唯言即簡眼等爲無積聚
他用。故成相違。文中雖無唯言。意如此
也。今即不爾。神我受用二十三諦。豈於眼
等無能受用。是故今云。其臥具等積聚性
故。既爲積聚假我用勝。眼等亦是積聚性
故。應如臥具亦爲積聚假我用勝
孝仁記云。文豈於眼等無能受用者。唯論云。
二十三諦神我受用言。假我不言受用
言。豈假我不受用眼等耶言也。文由此
眼等實我亦用耶者。謂二十三諦法受用。而
唯非眼等。故名亦也。是假我亦受用言。論
影略而説故也
明燈抄云。成比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
等者。數論宗中即有二釋。一眼等唯眞他用
不假他用。二眼等眞假二他倶用。若依初
釋。應成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其
第二釋。既通眞假倶同受用。無有勝劣。
若立量云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即有相
符。眞假二他倶無勝劣同受用故。今疏主
意。雖倶受用。非無勝劣。眞他於眼等用
勝。假他於眼等用劣。是數論宗之本義也。
故無相符。軌師疏云。問。數論眼等亦爲假
他用。此則相符極成。何名相違。答。劫比羅
宗。他用有二。其眞他用親用眼等。疎用臥
具。其假他用與此相違。由此理故。陳那等
難云。眼等應親爲假他用。無相符失。今觀
此義。與基無異。親疎雖異。義意不別
  文軌師二釋之事
文軌疏二云。問。彼宗眼等豈不亦爲假他
用耶。此則重成已立。何名相違。答。彼數論
宗。諸臥具等爲假他用。眼等但爲眞他受
用。以假他即以眼等爲體。自體不可用
自體故。然佛法宗。假實殊塗。許彼假他受
用眼等故。唯違他非成已立。又釋。彼宗亦
執眼等實法爲假他用。同佛法宗。然成相
違著。此中立宗應云。眼等唯爲積聚他用。
因云積聚性故。諸積聚性者皆唯爲積聚他
用。如臥具等。唯言即簡眼等爲無積聚他
用。故成相違。文中雖無唯言。意如此也。
問。臥具若爲眞他用。同喩不應成。如其
但爲假他用不應成我所。答。眼等親爲眞
他受用。臥具親爲假他受用。不爲眞他親
所受用。今據親用故。臥具等同喩極成。展
轉言之。有受用義故成我所
  爾者如何可破此義*耶
疏云。故但應如前所分別。不應於中生異
或眼等通二。臥具唯假用
明燈抄云。文故但應如至法差別過者。生異
覺云○者。此破文軌師義。故彼疏云○已上
今云。眼等唯爲實他受用者。是初釋意也。
或眼等通二等者。第二釋意也。既云彼宗
亦許眼等爲假他用其亦字者兼并義。即
於實我亦兼他故。云眼等通二
上文云。玄應師云。軌法師數論宗中雖述二
説。今詳彼宗。眼等不爲積聚他用。由彼
不許於眼等上有假他用。必爲他用宗法
自相得成立已。故謂別有能用眞他。不爾
便無他用之義。若言許有假他用者。即於
眼等他用。非無彼量。即能顯眞他也。由此
應作相違量云。眼等應有親能用他。積聚
性故。如臥具等。眼等不許假他親用。故作
此違。何以得知。彼數論宗説於眼等有能
受用。唯識論述數論宗云。執我是思。受用
薩埵・剌闍・答摩所成大等二十三法豈於眼
等無能受用。二十三中攝眼等故
前記云。疏不應於中至臥具唯假他用。此一
段文是軌法師説牒成非之
後記云。不應於中生異覺云者。此能上也。
或可。屬下讀之也。眼等唯爲實他用至
用者。此非西方師釋也。但是此亦軌公説
也。所以結非不應於中生異覺也。由此但
應如此疏説勝劣難也。即無過失
略記云。疏眼等唯爲實他受用等至唯假他
用者。即逆次結上二解也
邑記云。疏不應於中生異覺者。此中叙二。并
前眼等唯假用臥具通二。總爲三計。故云
異覺
  准法差別於聲無常可有法差別之

明燈抄云。問。積聚性因違意許。是法差別
相違因。所作亦違意許宗。應是法差別相違
攝。何者。如立無常。言所顯故。是法自相。一
塵無常。意所許故。是法差別。所作性因不
違言顯無常自相。違意所許一塵無常。故
所作因違法差別相違。難云。聲應非是一
塵無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答。立論之
人還應難云。謂聲應非是一塵常。所作性
故。譬如瓶等。既亦違汝一塵之常。如何但
與無常作違。若彼救云汝以所作證無
常。違汝意許。是相違。我不以此成常住。何
得與我作相違者。即應解云。我以所作
總成無常。不別成立一塵滅壞何得於我
所成之外。別與一塵無常作違。成非一
塵無常性耶。又解。積聚性因望意許宗。同
無異有。故成相違。所作性因望意許宗。同
異倶有。非相違也。於色香等及瓶盆等。一
マレ四塵マレ有所作故。又積聚因成相違
宗。同有異無。能成相違。所作性因立相違
宗。二品倶有。何能定立。故彼如前作相違
量。立者應顯彼不定云。爲シハ如瓶等。所作
性故。聲非一塵無常耶。爲シハ如色等。所作
性故。聲是一塵無常耶。故約一塵無常。所作
非相違云云
定賓疏三云。或若成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
猶如瓶等。儻其立者言中。正顯遷變之義
云是無常。然不樂爲。已作一義爲一類宗。
更立意中。差別之義云此無常。是耳意境。
爲欲建立唯識道理故。許此是耳意識變。
非餘識變。名爲耳意境。境謂相分境也。立
此意許望欲生他敵論之智成其樂爲。復
爲一義爲第二類。既成兩類。即被敵論
翻意許云。聲是有法。定非耳意境是法。
和合爲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喩如瓶。瓶
是四塵。是四識境。意識同縁但助四識故。
聲亦非四識之中同縁意境。由此即知。四
識及同縁意識。並是異品。故被翻破意中
所樂故。欲對敵立此意許差別義者。終
不得成。故一切量決定不應立兩類義也
云云
  必爲他用宗之事
疏云。勝義七十對金七十亦徴彼云。必爲
他用是何他也亦即此中法差別過云云
  尋云
有人云。依此文能別差別他不極成可
爲眞過也
明燈抄云。勝義七十亦徴彼云必爲他用是
何他也等者。彼徴意云。若言眞他。即是能
別自成他不成過。又同喩中無所立過。若
言假他。即相符極成過。宗既不成。如何立
量。會彼論文。即有二釋。一沼師・軌師同云。
意顯因辨過。今且縱許成宗。二賓師云。彼
既避其別立之過。方便寄在積聚假我不樂
宗中。而立所樂非積聚他。而合立之。此即
正是以一相因同作事業。成立所樂及以不
樂兩類之宗。陳那即言。若合立者。因犯相
違也。由此應知。世親據別破之。陳那據
合破之。今疏主意。爲顯意許法差別義。且
徴審定。非謂實徴宗能別法令有過失。若
不爾者。有難一切宗令有過妨。若作此
徴。豈有極成能別耶
略纂云。問。言他用者。謂是何他。若言眞
他。即是能別自成他不成過。又同喩中無所
立過。若言假他。即是相符極成過。宗既不
成。如何立量。答。意顯因中辨過。今且縱許
成宗
文軌疏二云。第一義諦論已破此宗。彼論云。
問曰。此言他用者。爲是何他。若言眞他用。
即是能別不成過。又無同喩過。若是假他
用。即是立已成。今此且縱許成宗也
定賓疏三云。是故世親所造第一義諦論破
彼宗云。問曰。此言他用者。爲是何他。若
言眞他用者。即是能別不成過。又無同喩
過。若是假他用。即是立已成過。彼既避眞別
立之過。方便寄在積聚假我不樂宗中。而立
所樂非積聚他。而合立之。此即正是以一相
因同作事業。成立所樂及以不樂兩類之宗。
陳那即言。若合立者。因犯相違也。由此世
親據別破之。陳那據合破之
  問。疏云。此顯還是九句之中異有同無故
成相違意何
難云。准疏上卷文。九句之中無後三相相
若爾何以法差別攝九句之中耶。
又此量以龜毛等爲異品。積聚性因。同
品非有。異品有非有也。可言第六句所
攝。如何
明燈抄云。問。此疏主及軌師同云。九句因中
但有一違。謂法自相相違因。如前九句中
明説。闕無餘三相違。今此法差別相違。九句
之中異有同無。准此若餘三亦異有同無。
若爾九句之中皆應有四。何故但言有法
自相相違無餘三耶。答。理門論云。復唯二
種説名相違。能倒立故。即九句中四・六二句
名爲二種。此明法自相相違因也。言倒立
者。本欲立常。乃由因力一倍翻立無常之
義。倍翻名倒也。亦可。本宗擧常爲頭。次因
爲腰。後喩爲脚。而此因力不立其頭乃倒
立脚也。即是第二三中。取初取後以爲二
句。即第四・第六句也。今翻二・八法自相宗。
唯是四・六。故九句中唯有一違無餘三也。
即九句中無違餘三宗句。唯四・六句違法
自相。故法差別雖同無異有。於九句中無
所違宗。故不相攝云云
  九句依有體説之文如前抄
  積聚性因同無異有之事
略纂云。問。同無異有方是相違。今此數論。必
爲他之宗。積聚性因。於其同品臥具等有。
於其異品龜毛等無。是則此因應正因攝。
同有異無故。此有兩解。一云。立因不成差
別相違之宗。方是正因。得成積聚他所受
用故。故敵論者與作相違。其積聚因雖同
品有異品無。如決定因非正因攝。二云。必
爲他用言所顯宗。其積聚因望此所立。是同
有異無。若取必爲他用意所許宗。即異有同
無。謂差別宗云眼等必爲無積聚他用。因
云積聚性故。除宗以外諸臥具等。皆不親
能爲無積聚他用。無同品故。是同品無。
無其臥具等。即是異品。於積聚因於中
有。故是異品有。今既不與言顯宗作相違。
云眼等不爲他用。但與意許法差別宗作
相違。云眼等應爲積聚他用。故望意許
辨因有無。同無異有。得成相違。不望言
顯辨因有無。同品有異品無。非相違也
  尋云。若依初釋心者。諸有意許之量。皆
可有相違因之失。若爾言許對不可通
正比量歟
又准第二釋。望言顯宗。所違因具三相。
望意許宗。能違因具三相歟。仍後三相
違之決定。可云前後倶邪疑因歟。可尋
學之
又二釋之中。何爲正義
文軌疏二云。問。同有異無。方是相違。今此所
立積聚性因。既於他用臥具等有。於非他
用龜毛遍無。是則此因應正因攝。具三相
故。猶如正因。答。立義若不違自所許。方是
正因。其積聚因雖具三相。然違自許無積
聚他用。不違他敵意所許故。故敵論者與
作相違。具三相因有不定過。謂爲シハ如所
作等因。具三相故。積聚性因即正因攝。
シハ如相違決定因。具三相故。積聚性因
非正因攝。又釋。必爲他用言所顯宗。是法自
相。其積聚因望此所立。即具三相。不成相
違。以佛法敵論亦許眼等爲他用故。若爲
無積聚他用意所許宗。是法差別。望此意許
法差別宗。即同品無。於異品有。謂意許宗
云眼等爲無積聚他用。因云積聚性故。除
宗已外諸臥具等皆不爲無積聚他用。無
同品故。是同品有。其臥具等。即是此積聚因
於中有。故是異品有。今既不言與言顯法
自相宗作相違。云眼等不爲他用。但與意
許法差別宗作相違。云眼等應爲積聚他
用。故望意所許宗辨因有無。以同無異有
故得成相違。不望言所顯宗辨因有無。
以同有異無非相違也。此釋應合因明玄
旨。幸有識者詳之
  今案。略纂似引此疏二釋。然疏中以後
釋爲正。略纂意亦可存此旨矣
注抄下云。諸非積聚下明異喩。喩如龜毛。
龜毛無積聚他用。龜毛非積聚。眼等既積
聚。異彼龜毛假他用。問。准陳那相違因因
於異品有。何故此中將他同品爲相違耶。
答。臥具喩雖有能立。而無所立。無所立
故便異品。異品有因。是以相違
  問。疏云。論雖無勝字量義意必然心何
疏云。論諸臥具等爲積聚他所受用故。述
曰。此釋所由。成比量云量義意必然。不
須異求。應作此解
  尋云。今案論文。積聚性因如成必爲他
用宗。亦成積聚他用宗若積聚他用之
文顯用勝勝用者。所例必爲他用之文亦
可明用勝勝用。能例所例之文言全同
之故也。横川僧都所違宗可立必爲他用
勝之義。則依論雖無勝字量義必然之
釋得心歟。若爾如此釋者。可存勝勝之
意許歟。依之天台清&T073005;師難疏釋云
注抄下云。論中雖無勝字之量義必然者。爲
蛇畫足。天主自能造論。爲因明之准的。既
能出他宗過。豈不解自避相符。故理門論
問云。是何他也。謂彼立竟尋即問云。所立他
用是何他。若答假他。彼犯相符。若言眞他。
即將其因成立假他違彼眞他。不是建立
假他。無相符過
破乘姓章云長賢律師
  延寶二年甲寅正月晦日書寫。自二十四起至
三十日 二月初二日以原本對正明白
燈二云。又如數論立思是我。我是言顯。名
爲自相。受果我・不受果我。意中所許。此
名有法差別。爲法差別耶。若云法差別。相
不通餘。若云有法差別。即現在法上。復不
得云數論唯得立我爲思。不得立思爲
我。無別所以。又理門云。觀彼所立。立法・
有法。非得・有得。此意即許諸法自相及與
差別。隨所立者名法有法。非定自性恒名
有法。諸差別恒名爲法
  私云。准此釋者。所別不極成本作法亦
可有意許。若爾若言眼等必爲我用之
量。豈無意許差別耶
  コレハ本ノ四相違肝心三云ノウラニアリト寫本
ニヲシ紙ニテアリ
  今案。眼等不爲神我用之宗有其例。明
燈抄作有法自相能違云。有性應非大
有性。有一實故。乃至如同異性
明燈抄五本
  コレハ明燈抄云問臥具他豈不亦有眞假二他ノ文
ノウラニアリト寫本ニアリ
注抄下云。眼等用劣者。問。眼等即是假我。
復誰爲能用。眼等爲所用耶。故知不爾。用
即神我。復何勝劣。正文之外加不正義爲
蛇畫足耶。設用避險用舌發言等。衣食
床座等。亦是以安假我。若假我自有。如何
須眞我云云
又云。若以所思實我用勝者。釋上由神我
起思方有五量。五量成床座等故。此望神
我是作用之用。非受用之用。亦不得對辨
勝劣。假我用劣者不然。假我亦是五量所
成。假望五量。無有別體。而無功用。復何
勝劣云云
  此ハ邑記云疏若以所思至實我用劣者ノ文ノウラ
ニアリト寫本ニアリ
明燈抄云。問。立相違宗。何故不言眼等不
爲無積聚他用。答。若作是説。便無同喩。彼
許臥具爲無聚他展轉用故。若宗説云眼
等不爲無積聚他親受用者。此即無失。故
二立宗皆成相違。論略辨一不双擧也
  此ハ邑記云疏共比量中無同喩故等者ノ文ノウラ
ニアリト寫本ニヲシ紙ニアリ
二十六帖卷首表紙ノウラニ
梵網平備私抄云。十住亦名十發趣。亦名十
解。亦名習種姓十行。亦名十長養。亦名性
種姓十迴向。亦名十金剛。亦名道種姓云云
大般泥洹經云。二十九出家。三十五成道。四
十五年而化衆生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六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七(第二十
七帖
  問。有法自相相違作法如何
論云。有法自相相違因者。如説有性非實
如是亦能成遮有性。倶決定故
  尋云
明燈抄云。問。此有法自相相違量。依誰以
爲所對之敵。答。此量所對三師不同。一
測法師云。於婆羅痆斯城有一婆羅門子。
名摩納縛迦。此云儒童。具上七徳。乃爲
彼説六句法。一聞即悟。于時儒童更有弟
子。名曰五頂等云云若依此説。儒童爲五
頂立此比量。既云儒童一聞即悟。不言不
信大有。故知之耳。二文軌師云。後住劫初。
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子。名摩納薄迦。此
云儒童。亦名般遮尸佉。此云五頂。由具七
徳。彼仙爲説六句義法。應時悟解。鵂鶹即
日入無餘滅。五頂後爲其五弟子説此六
句等云云若依此説。儒童即五頂之別號也。
五頂爲五弟子立此比量也。三此疏主云。
經多劫。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名摩
納縛迦。此云儒童。儒童有子。名般遮尸棄。
此云五頂。五頂雖信同異和合。然猶不信
別有大有。鵂鶹便立論所陳量。若依此説。
儒童・五頂是二人也。父子別故。即勝論師
爲五頂立。相傳如是。可勘本文
略纂云。其五頂本是成劫之末。人壽無量歳
時。嗢露迦仙之弟子。然彼外道自有二名。一
嗢露迦。二吠世史迦○其仙修道○悟六
句義○後於婆羅痆國有一婆羅門。名摩
納縛迦。此云儒童子。其儒童子名般遮尸
棄。此言五頂。頂髮五旋。因爲名也○仙人
○徐説所悟六句義法。説已五頂應時悟解。
鵂鶹因即因即貨燒身入無餘滅
下文云。五頂承六句。傳授門人説第四有。
聞者不信。因即生疑。實等非無。即名爲有。
豈實等外別有耶等文
  定賓三引文軌并西明釋。可見
  尋云。此仙人出世。疏云成劫之末。軌師
云住劫。如何相違
明燈抄云。經無量時等者。成劫之末。住劫之
初。歴五印度經無量時。所以知者。前中卷
云。成劫之末有外道出。名嗢露迦。此云鵂
鶹。軌師疏云。經無量時無具此者。後
劫初。婆羅痆*斯國有婆羅門子。依此二文
知爾之耳
  經無量時伺無具者之事
明燈抄云。問。成住壞空各二十劫。既有分
量。何故今云經無量時。答。無量有二。一有
數無量。如成劫人壽量無量等。二無數無量。
如佛壽命名無量壽等。今約有數故言無
  摩納縳迦此云儒童之事
又云。摩納縳迦此云儒童者。儒而朱反。柔
善也。童幼少也。舊言摩納。或云摩那。譯云
年少。或言年少淨行也。鄭玄釋儒主教訓
謂師也。西方多呼碩學年少以爲儒童
大日經疏二云一行何闍梨經云。摩納婆者。是
毘紐天外道部類。正翻應云勝我。言於身
心中最爲勝妙也。彼常於心中觀我可一
寸許。智度亦云。有計。神在心中。微細如芥
子。清淨名爲淨色。或如豆麥。乃至一寸。初
受身時。最在前受。譬如像骨。及其成身
如像已莊。唐三藏翻爲儒童非也。儒童梵
云摩奴婆。此云納。義別誤耳此二名是菩提
闍梨解。云云
與滿閻浮提私記定慶聖人唯依譯者意成他
物例。略出三譯○三一行阿闍梨云。摩婆
者正翻勝我。唐三藏翻爲儒童非也云云
今此等證依譯者意非成他物乎
慈恩傳云
  五頂頭有五角之事
疏裏書云。言五頂者。太云。疏有二解。一
云。其頭有五個毛雙旋也。猶如驢馬身上
有其毛旋。故疏云頂有五旋也。二云。頭上
有五個小肉角子故名五頂也。故疏云頭
有五角也云云
  頭有五角。有二訓。一云。明詮訓云。頭
有五。二云。永超僧都訓云。頭有五
云云
問。疏云。此三之上各各有一總同異性
總別同異性何等耶
疏云。仙人便説。同異句義能同異彼實徳業
  三復有總別諸同異性。體常衆多
略纂云。謂同異性體者。即實徳業三種體性。
此三上有總同異性・別同異性。總者謂如實
望實有同義。望徳等有異義。是實性非徳
等性。業亦然。別者如九實中地望地同。望
水等異。此同異義。即是地體非水等性。餘
水等八。徳二十四。五種業義。例亦應然。此
總別性一切根所取。當斯所説第九倶分
亦同亦異相。故名倶分云云
  尋云。復有總別諸同異性者。上文所言總
別同異性之外*耶。若言外有者。地等九
法雖各別有。同是實句義。故云總同。九
實異徳業。故云總異。是名總同異性。雖
同實九法別。故云別同。地水等別。故云
別異。是別同異性也。此外於實句一法。如
何可有總別同異性*耶。況空時方我意
等非有多法。有總同別同不同乎。若依
之非前外者。見文相各別也トミタリ
前記云。疏各各有一總同異性等者。且同異
有二。一總同異。二別同異。初總同異中復
有其二。一總同。二總異。初總同者。實句之
中法體雖九。同是實故。名爲總同。後異者。
實中九法總異徳業。名爲總異。徳業二中總
同總異一。准實説。其義易解。後別同異中
亦分爲二。一別同。二別異。且初別同者。地
水火等中。一一總極微各各不同。名之爲
別。同是實故。名爲別同。別即是同。持業釋
也。後別異者。實中九法各各不同。名之爲
別。別即是異故。名爲別異。亦持業釋也。又
解別異者。且四大中。各各有多極微不同。
名之爲別。別即異故。名爲別異。亦持業釋。
時方我等皆准此釋。徳・業二中別同別異。
准實我説。約他行相。其義可解
  尋云。總同與別同。其義無二。何分之*耶
後記云。此三之上至體常衆多等者。此叙彼
宗。同異句義總有二種。一總同異。二別同
異。總同異中復有二。一總同。二總異。實・徳・
業三同類雖多。總同名實及以徳・業。名爲
總同。三法名爲總異。第二別同異中亦有其
二一別同。二別異。九實各別。名之爲別。九
實同。名之爲同。別即是同故言別同。徳・業
亦爾。地水火等名爲別實。徳・業准。所疏
言。此三之上各各有一總同異性。隨應各各
有別同異。即如前所分別了訖。其疏文
言如是三中隨其別類復有總別諸同異性
者。實等三中。隨指一法名爲別類。只地實
等中。亦有總別同異性義地實之中二實無
實多實。總名爲實。父母不是子微。子不是
孫等。各各與餘不同。名爲總別。准此釋。
或可。復有總別者。還取前言總別若同異
也。總爲四句縱簡。有唯總非別。謂實・徳・
業。有唯別非總。謂地等實中多極微等。
總亦別。謂九實是同爲實句名總。九各不
同名別。餘准此知也
孝仁記云。文如是三中隨其別類等者。且實
徳業相同異名總。且九實相同異名別也。三
者實・徳・業也
明詮裏書云。備云。且實句中有一總同異性。
而實與實令同。與徳・業令異也。徳・業之
中總同異亦爾也。別同異者。且九實中地與
地令同。與水等令異。餘亦准知
略纂云。有性・和合二唯是一。徳・業・同異三
唯是多。實句一種亦多亦一。空等五一。地
等四
  復有一常能和合性之事
明燈抄云。問。若同異性同異實等三。而體常
者。能和合性和合實等三。何故體常是
一耶。答。大有和合諸法通體。非各別性。故
名爲一。同異句義諸法別性。非是通體。故
名爲多
前記云。問。同異所同所異多。能同能異得
多。和合所和所合多。能和能合得名多。何
故但言和合唯有一耶。答。此同異・和合依
名起義解。但言同異。同異非一。即是多也。
和合之言。其體非異。名爲和合。即是一也
云云
  問。疏云。五頂雖信同異和合心何
明詮噵云。問。同異性・大有性。並離實等有
別體。何故五頂信同異性。不信大有。答。大
有・同異其義不殊。故同異性亦雖不可信。
而五頂謬信同異性也。若設信大有不信
同異者。以大有句爲同喩。而可立同異
性也。彼比量亦可有有法自相相違・有法
差別相違也云云
  實句中我之事
略纂云。我者謂是覺樂苦欲勤勇行法非等。
和合スル因縁トシテ起智爲相。是爲我
  尋云。何離和合句義有令法和合之法
*耶
下文云。此宗二量是徳句中覺徳也
又云。現量者於至實色等和合時。即有了相
生。是名現量
  以此三文可得心覺樂欲嗔非我現境
之文也
  和合句義之事
又云。言和合者。無別名體也
  尋云。何離所和合法無別名體*耶
下文云。和合體者。謂令覺等不離相屬。此
詮縁之因名和合也
  有法自相量意之事
明燈抄云。此量意云。立者但樂以其言顯
立大有句是離實有。約此樂爲以爲一立。
復借非實非徳業等離實之言。助前成立大
有離實。然此非實非徳業等。助中須之。非
是樂爲復爲一立。樂與不樂。於言顯中兩
宗雙成。故犯相違。凡諸比量須以法中違
他順己。而今乃於有法之中違他順己。故
被敵論依有法上將因取喩。翻破所樂大
有是有。令不得成。而令別成非樂之中非
實徳等非有之宗。故名有法自相相違因也
文 定賓疏文引之也
定賓疏三云。問。有性本是宗中有法即實・
離實。立敵未之。若離實有弟子未許。因無
所依。即是所依隨一不成。何須更論有法
自相相違因義。若即實有即望立者。因自
不許。唯是他許。以他弟子許一實及徳業
等當體不無故也。此即隨自隨一不成。如掌
珍論上卷之中。義意説云。覺天尊者不許離
心有別心所與心相應。破薩婆多及大乘
云。惠等非心相應。因云行蘊攝故。喩云如
名身等。惠既不許離心別有。遣誰以爲行
蘊所攝。故行蘊攝但唯他許而自不許。故是
隨自隨一不成。今即實有有一實因正同
彼義。何須更辨相違因義。答。虚空實有。徳
所依故。畢竟無有敵論許空。今離實有。五
人愚故後時妄許。許後即是因有依處。故
因明中就彼許其離有。後出相違過。故無
失也。喩云如同異性。其義可解。其五弟
子聞説此量。即時信有離實之有也。次出
過云。此因五能成遮實等審定不
樂宗
如是亦
能成遮有性翻破所
樂宗
倶決定故釋成也。謂非實
及非有。二倶空
謂彼本由立其大有是離實等大有之性
以爲有法是所樂爲。雖以非實非徳非業
以立宗法。但欲助其離實是有非是所樂。
而於有法無言顯有性。是正所立故。名有
法自相。而立因云有一實故。有徳業故。
復立同異以之爲喩。是一相因同作事業。
而用成立樂與不樂兩類宗。故陳那即言。
若如是立。即犯相違。言相違者。宗中本樂
體是大有。喩中觀之乃非大有。其因乃遍
非大有中異品之上。故翻破彼量云。大有
是有法。應非是大有是法。和合爲宗。因云
有一實故。有徳業故。喩云如同異性。以
其同異體是同異非大有故。復應消釋入
理論文者。文云此因如能成遮實等者。非
實等言助有法故。敵論許成故。云成遮實
等。即是不樂宗也。如是亦能成遮有性者。言
顯正詮有性是有爲所樂宗。被前因力取
喩而遮所樂之有。令成非有。以同異性非
是有故。故云如是亦能成遮有性也。倶
決定故者。不樂宗中遮實徳等。所樂宗中由
因喩故大有彼遮。二倶決定也。問。若許爾
者。如有翻破眞比量云。聲應非聲。因云
所作性故。譬如瓶等。瓶體是瓶非是聲。故
是此過不。答。本立量時。依聲有法以立無
常。無常是其所樂之宗。本不樂立聲體是
聲。何得出過。五頂立量。非實等法非是所
樂。大有有法以爲所樂。何得相例也。儻若
不以無常爲樂。而以有法聲爲所樂。灼
然還是有法自相相違因攝。此何類也。且如
大乘若對小乘。三聲無常。因云所作性故。
喩云如瓶。然但欲以言顯是聲。何故是聲
良由耳識之所變故。故對耳根得名爲耳。
夫從縁變故是無常。明知由於無常之義
故。得對耳説之爲聲。故識變聲將爲所樂。
以爲一立。其無常義但爲助成對耳名聲
故。須説之。然非所樂。後爲一立。又彼
小乘先許無常。何須更立。故非樂也。樂與
不樂兩義雙成。故犯相違。此亦唯於有法
之中違他順己故。被敵論以因取喩翻破
所樂云。聲是有法。定非對耳所變之聲。因
云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既是瓶。豈得是
對耳之聲。故相違也。問。立兩類宗。何故不
名法差別耶。答。以其法言助有法言。既
是言顯。故就樂處名爲有法自相相違因
也。有人不悟。爲避前難聲應非聲故。不
得言大有應非大有。更別説言。大有是有
法。應非離實之大有。因喩同前。今詳。若
然。豈可得破眞比量云。聲應非無常聲。
因云所作性故。喩云如瓶。瓶是無常。瓶非
是無常聲。應得成破也。若許成者。破一
切量。豈成道理。故今理門分明文云。勿説
二相更互相違共集一處。猶爲因等。故説
二相相違之宗集處一處者。有此相違因
過。既由對彼本立出過。何故不得言大
有非大有也。問。彼比量中所成二義。一是
所樂。云是有性。二是不樂。云非實等。若非
實等亦是彼宗應名法自相相違也。答。有
二釋。一者。彼言非實。同異爲喩。不是相違。
二者。彼本矯計。以非實言助成有性。以大
有言正顯有性。故是有法自相相違因也
  問。疏云。此量有三。實・徳・業三。各別作故
心何
注抄下云。實徳業三各別作者。不然。五頂
本疑實徳業體既不無即已是有。何得三外
別有大有。本量遮三外有大有。若別作者。
初量唯遮非實。猶謂有性是徳業。次量唯
遮徳。猶謂是業。具足三量遮方得盡。何如
一量盡遮此三。況論文而無三量。如前注
如勝劣二字。反令眞破成似能破。深爲不
云云
下文云。言三同一喩者。謂三量同一同喩。
三量如前已破
  共許有性之事
疏云。有性有法。非實者法。合名爲宗。此
言有性此之有性體非即實
  五頂不許有一實故因。故有隨一
後記云。能非無性者。意云。但奄含言。意説。
但是不無之有。名能非無之性。此成所別。
若顯言大有。名*實徳業上能非無性。即犯
所別不成之過也。因亦犯隨一所依不成之
過。言中少故。略言因犯隨一也
略纂云。五頂云。非無之義共許爲有。此之有
性是有法體
文軌疏二云。有性是有法。非實非徳非業是
法。法及有法爲宗。五頂云。實等非無之義。
汝我共許爲有。此之有性體非第一實句・第
二徳句・第三業句也云云
二卷私記云。問。爾其共許有體何。答。古徳
唯云有。第三共許有。不陳其體。計之可
口傳之。今案。西大寺別當貞松房云。師主
初爲五頂。説教有實句。有徳句。有業句
乃至有同異句。有和合句。弟子隨即信有
實徳業等。其有言非離實有非即實有。是
即師弟共許有也。是即世間云有云無。有無
之有也。是云第三共許有云云故略纂云。非
無之義共許爲有。此之有性是有法體云云
  此義幽微。後學必信之。可祕可祕。云云
仁覺僧都私記云。問。就有性非實量。其有
擧有性之有性。若離實有性歟。若即實
有性歟。答。非離實有性。非即實有性。是共
許有性也。問。云何共許有性。答。實徳業上
能非無有性。云共許有性。此共許有性。
共許有性。爲有法有性。所以疏云。此言有
性。仙人・五頂兩所共許實徳業上能非無
性。故成所別云云問。爾離離實有性・即實
有性。別有共許有性云物。答。非爾。實徳業
上有能非無義。此能非無義。此能非無義。
云有性。彼此共許。此於共許能非無性。師
主云離實有性。弟子云即實有性。故離離
實有性・即實有性。別無共許有性云物也。
縱言離實有性・即實有性・共許有性。三有性
體有。有何妨。答。若言三有性體別別有
者。能違時難ルハ有性非有性。所違量有法
タル共許有性難非有性歟。離實有性
非有性歟。若共許有性難非有性。有違
宗過。若離實有性難非有性。有法共許有
性留自相不滅。所以非自相過。可差別過。
有此妨難故。離即實・離實別無共許有性
言也。問。爾不言三有性體別別有時。無如
上妨難耶。答。爾無也。問。無方如何。答。所違
量時有性擧有法有性。是立敵共許有性。次
非實擧能別時。先所擧有法有性。立者所立
離實有性成。能違量時牒此離實有性。難有
性非有性故。有法自相滅。成有法自相相
違過。若共許有性體・離實有性體。別別有者。
雖待非實能別有法。共許有性體成離實有
性體甚難。共許實徳業上能非無性。師主
依論是離實大有性。有法共許有性待非實
能別成離實有性。故自相過。非差別過
也。問。爾有先達傳及記文云。所違量有性
擧有法有性。偏非離實有性。偏非即實有
性。是奄含有性云云此傳若有妨難。答。奄含
者。彼此不相遮言。若爾此量有法離實・即
實相並擧。是既不然。何有法有性言奄含有
性*耶。加以斷云。誰言五頂有性合即離。
以五頂有唯離實等。弟子立有唯即實有等
故。言有時。望自望他倶不得含云云故有
法有性言奄含有性者。是恐非然也。問。
實徳業上能非無性者。意何。答。實徳業上所
有不無義。云能非無性。即能非無性者。能
有性云事也。問。何故實徳業上不無義。云能
有性。答。實徳業上不無義。能有實徳業。所
以云能有性也。問。何以知實徳業上不無
義云能有性云事。答。疏問答云。問。有性有
法。有一實因。不相關預。云何不是兩倶不
成。答。有性有法是實徳業之能有性。有一實
因能有於一一實。是宗之法。故無兩倶云云
以此答文知。云能非無性者。是云能有性
云事云云
子島私記云。問。就有色喩。今如文義。是説
即實有也。何不違師主義。答。此明共許義
也。非即實有。非離實有也。意云。師主初爲
五頂説教有實句。有徳業句了。弟子亦信
了。今謂其言有實等者。即如云有色等
之言。今引此有色喩。顯前有實等之義也。
前共許之義。今引喩顯者。爲明以彼爲因
無隨一不成也。問。師主初云有實等。其有
義屬著實等。猶如有色者。既是即實有。
豈不違義。答。師主意云。實等上不無義
有。不名爲有。是大有之功能也。大有之體
雖離實等。能有之功能屬實等上。由實等
體不無。是蒙大有之力故也。猶如色等上
不無不名爲有。是大種之功能也。大種之體
雖離色等。能造之功能屬色等上。由色等
體之不無。是蒙大種之力故也。問。若爾有
一實等破文如何。答。先後殊也。若約爲弟
子説訓者。可讀有一實。有リト徳業。是令
領解之詞也。若約爲因訓者。可讀有スル
一實故。有スルカ於徳業。是成宗之詞
也。問。如後訓者。既爲有別能有。豈順五
頂意乎。答。初説有實等之時。師弟共許
之。後云有於一實故等之時。師主存有
大有有スト於一實等。弟子存不無
スト一實等。故是共許。悉順兩意耳此是愚
推。向
師可問。
云云
  有無實之事
疏云。地水火風父母極微・空・方・我・意
故此等類並名無實
  尋云。徳句義豈不以實爲因*耶
明燈抄云。問。和合於實非以爲因。其義
可爾。非實徳故。徳是實上徳。豈不以實
爲因耶。答。徳業雖依實。而不以實。而不
以實爲因。有別體故。如人依大地住。
地非人因
  今案。九實之外無別實句而可成實因
之物。故云皆無實因故名無實也。徳・業
二句不以實句爲因故。亦名無實也
前記云。疏徳業和合雖依於實者。問。徳・業
依於實。何不以實爲因而言無實耶。答。
徳・業雖依實。不即以實爲因。如人依大
地住。是地非人因文 明燈抄引此心歟
孝仁記云。文皆無實因者。實因不所生故
言也。文非以爲因者。雖徳業依實。和合和
合實雖。而徳業和合非以實爲因言也
  有一實之事
疏云。大有・同異名有一實。倶能有於一一
實故
  尋云。同異性有能有之義者。違三違四法
差別。可有不定失
前記云。疏大有同異倶能有於一一實者。
問。大有體是有。可得有於一一實。同異體
非是有。何得亦有一一實。答。同異得有名
者。非約體是有名爲有。據能同異實等三
句。令實等三有同有別。約此有同有異義
邊。同異性得有名也。而下云令三類別
名有一實也
邑記云。問。大有名爲有。可言有一實。同異
不名有。何得言倶能有於一一實耶。答。
大有・同異倶是實徳業性。一一實等有此性
故。設同異性亦能令實等有同有異故。此
二性倶能有於一一實也
疏云。然此三種實等。雖有功能各別
三類別名有一實
  是故大有・同異名有一實也
  今撿諸記文。以名有一實或屬上句。或
爲下句。然今明詮僧都并本院先徳。屬
上以爲有一實之所以也。勘疏文文相。
此義可爾。上文標因云有一實故。顯有
一實義云。今文正成名有一實之旨。結
其名也。次文言有徳業者亦有無有者。
亦上有一實有無之有也。不爾亦言有何
所表*耶
前記。疏皆有大有至皆有同異者。此二法之
言倶實等三法也。實等三法有大有。實等三
法有同異性也。疏徳業者亦有無有。此意
奄含。若言大有。如疏即犯隨一。敵不
許也
  此文別牒有徳業者以下文。若名有一實
文。屬上句歟。仍影向上義了
明燈抄云。然此三種實等雖有等者。此二種
者大有及同異也。實等雖有此之二種。而功
能異。如文可知。文有徳業者至便無同喩者
等文
  此文以有一實句屬上文歟
明詮裏書云。言然此三種實等雖有功能各
別等者。備云。有一實・有二實・有多實。此三
種實等功能各別。問。何別耶。答。有一實者。
大有・同異。有二實者。子微等。有多實者。孫
微等。如是功能雖別。皆有大有令體非無。
皆有同異令三類別。此名有一實也云云
仁又云。三種實等者。有一實等三也云云
云。實徳業三
  有二實之事
疏云。至劫成初。兩常極微合生第三子微
各各有彼因二極微之所生故
  尋云。大有・同異亦可名有二實。何限子
微*耶
後記云。子微名二實者。子微名能有。父母
爲所有。子從所有。以立其名。名有二實
定賓疏三云。問。此大有及同異句。既含常
散四大。及含空等五實。何故不名有多實
耶。答。此所含中九實。自守各不相含。是九
個一。既不相攝。故不名多文 明燈抄同之
又云。三者有二實。如二散微和合生子。子
含父母。名有二實前大有及同異。望二散
微未合之前。及和合後。一向唯得名有一
實。謂縱和合。亦不得名相含相有故也。望
含子微。復是含三。及含多實。亦非有二
實也文 明燈抄引用此釋也
注抄下云。名有二實者。問。父母能生。應名
能有。何故子名有耶。答。有彼能生故亦名
有。子微體等二父母微。向後皆爾。即是三
微成麁父母。兩麁父母名爲二三
  尋云。若爾違疏文
疏云。大有・同異能有諸實。亦得名爲有無
實・有二實・有多實
明抄燈云。問。無實有二。一者地水火風父母
極微。二者空時等五及徳業和合。今云大有
同異名有無實者。約何無實耶。答。大有
異能有極微等無實。不能有和合等無實。
故疏文云。大有同異能有諸實。亦得名爲
有無實等
  有多實之事
疏云。自此已後。初三三合生第七子。七七
合生第十五子有多實因之所生故
  尋云
  如佛法言有色有漏之事又空有聲之事
疏云。如佛法言有色有漏。有漏之有能有
之法況復此因不應分別。應分別者便
無同喩
  尋云。有色有漏喩顯宗因有方何
前記云。疏有色有漏等者。此汎爾出大有之
體及實等三法體非無也。大有有如有漏之
有。若實等三法體非是無。如有色有。色即
有故。及空有聲。有聲即空故。此是擧喩也。
有色之有配因。大有有配宗有法。有色有
者。色體之上有質礙義。屬著於色。色有礙
故。名爲有色。非色之外別有能有。如空
有聲。聲屬著空。名空有聲。亦非聲之外別
有空也。實徳業三亦爾。體非無故。名之爲
有。非三之外別有能有。此有是敵者所許
之有也。有漏有者。心王及遍行等體非
漏。爲他漏成漏。心王等得有漏名。煩惱是
能漏。心王是所漏。煩惱喩大有。心王等喩
實等
  尋云。煩惱喩大有云心何
後記云。如佛法言有色有漏等者。此擧例也。
煩惱之體名之爲漏。善法能有名爲有漏。
大有爲能有。實爲所有。能有・所有合而言
之。名爲有實。有漏之言亦復如是。能有・所
有體各不同。名爲有漏也。有色之言如有
一實。但屬著體非別有能有。如空有聲。
亦復如是。非是離空外有。但是屬著法體
之言。名有一實。問。彼勝論師何意須作如
是擧例。答。宗言有漏。猶如有漏。此奄含
言。因中言有一實等者。凡因須共。所以擧
有色之言以例於因。不犯隨一也
略記云。疏有漏者。有於二釋。一即色能彼
能縁煩惱。能縁煩惱爲所有也。二云。由煩
惱發業感於色。即漏所起有漏也。疏空有
聲。空非有。離之外無別能有。聲不無故。
亦有聲也
孝仁記云。文如空有聲。非空之外別有能
別者。是意。如於空處有聲。其空無之體
有。從彼而外別離非言有聲言也
明燈抄云。有徳業者。如有色言。此色體上
有其色義。賓云。有徳業故者。即大有・同異
含容徳業也。賢云。有一實者。謂含一實。屬
著之義。如言聲有無我之義。應法師云。有
一實故者。即指有性。於其空等無實之中。
隨含一實。名有一實。今案三説。皆似非是
有無之有説能有義。今疏主意。有色之言。
如有一實及有徳等。無別能有而有於色。
此色體上有其色義。有一實體。故名有一
實。即非無義。名之爲有。有徳業故。亦准此
知。若是大有因成隨一者。若有徳業之有望
於大有名爲有者。即能有之有故。因犯隨
一。五頂不許能有有故。如佛法言有色
漏等者。有漏之有目於能有。如大有能有
實等。有色之有目於自體。如有一實等。即
非無義。名之爲有。無別能有。問。其五頂者
許彼空等一實自體非無之有。名*有一實
不。若不許者。有一實因隨一不成。若彼許
者。有一實因應成不定。答。以理言之。名
有一實。子孫非無能含二實及含多實。許
説子孫名有二實及有多實。空等非無體是
一實。何不許彼名有一實。由此應知。有
一實因有不定過。今此縱無辨相違也。其
後二因亦有不定。准實有之。弟子敵者徳業
非無。名有徳業。亦不定故。今亦縱無辨相
違也
明詮噵云。言如佛法言有色有漏等者。意
云。大有之有如有漏之有也。有一實之有
如有色之有也。疏上云。但遍有法。若有別
體。若無別體。並能成宗義。相關故。必是
宗法。如薩婆多對大乘。立命根實有。以
有業故。如五根等。豈以命根與業別體。即
非正因。故有別體。若無別體。義相關帶。必
是宗法云云意同此也
  此釋難得心。能能可案之
  義照院云。爲顯有色喩。引空有聲之喩
云云此有成難之文。可見理門論
尋云。共許有無之有者與即實有而有何
別*耶
有三卷私記上云。凡言因者。宗上義。而有
法有性有一一實之義。取其有一一實義
爲因。云有一實故。非取即實有云有一
實故。有一實故因不轉異喩父母微也。有
一實故因非取宗上有一一實義。所以成
即實有。轉異喩子微等。有不定過也。問。有
性有實者。有一實故取宗上義爲因。
而何唯有一實故因取宗上義爲トイフテ因。
實故因取宗上義爲トハ因應不言。答。
有性有實者。有實故因亦宗上義。而成即
實有。有一實故因唯宗上義。非即實因○
即實有屬著各各體。非有一一實。共許有
性有一一實故。有一實因唯宗上義。非即
實有也○有一實之言。若唯有一實之言
者。可即實有。既不有一實之言。有一一
實之言故。有一實有唯宗上義。非即實有
等文
  今案。此釋順疏文。是故於因無隨一過。
有一一實故故共許有有一一實。即實
有無有一實之義也。此義尤可翫之
  有二多實爲因之事
疏云。問。何故不言有於無實・二實・多實
由此不言有二多實
明燈抄云。軌師云。若以無實及有二實以
爲因者。便有兩倶不成過失。於宗有法兩
倶不成故。應師云。若言有無實・有二實・
以爲因者。倶是隨一不成。弟子敵者。空・時・
方等及常散微自不相含。既不能有他實。
即是無實。子微非無。能含父母。名有二實。
故以無實二實爲因。但是隨一不成過也。
立者離實有性有法非是無實有二實。故同
喩亦有立敵倶能立不成。倶許同異非是無
實*有二實故
  尋云。若有此等失者。何有不定*耶。兩
倶不成與不定不並之故也。又何疏不
言之*耶
  有無實不爲因之事 又因亦不遍之事
疏云。若言有無實者。和合句義亦名無實
亦欲顯九實一一皆有故云一實。能有
一一實故
前記云。若言有無實至犯兩倶不成者。兩倶
不成。此中有二兩倶一分兩倶不成。初兩倶
一分兩倶不成者。且無實法體有十二。如何
者。是地水火乃至方我意等九。總名無實。并
徳・業・和合。此三帖前九合成十二。立者大
有唯有前十一。其和合句亦名無實。故名
一分。立敵倶不許有於和合句也。同異爲
喩。亦不能同異於和合爲無實。故言兩倶
一分兩倶不成。第二兩倶一分兩倶不成者。
立敵倶許實等體非無。故名有。其實等句
中。一分父母極微是無實。故名有無實。有
無實因。此一分立敵倶許。立敵倶不許實
等當體非無之法而有於和合一無實之法。
故言兩倶一分兩倶不成。此二因望於初相
及同喩上。皆有兩倶不成也。若有彼實者。
即爲父母極微亦是無實。今言有無實。若
唯取彼父母極微。不得子微已上。立敵不
許。此子微等非無實故。審。實等能有上無
有無實者。即子微能有父母。名爲能有。此
子微上無有無實。是有二多實等故。審。又釋
實等能有上等者。實等能有。所謂大有。此
大有句不能有於和合句之無實。審。疏實
等能有上無有無實者。此實等當體不無之
有。能有當體父母極微。得名有無實。此因
立敵倶不許實等不無之有有於和合句。故
言兩倶一分兩倶不成。故無有無實。疏以其
喩亦犯能立不成者。謂以有無實爲因。即同
異爲喩。不能同異於和合。故言能立不成。
因亦不遍者。不遍於和合句上。因亦不遍
者。若言有無實故爲因。乍似唯有實句之
無實。不含徳業故。審。疏又乍似有於實句
之無實者。若言有無實故。爲言大有唯只
能有於實句之無實。相以爲言不能有
徳業上無實。故不言無實也
後記云。若言有彼無實因犯兩倶不成者。意
云。凡兩倶不成因。立敵皆不許於前陳有
法上轉也。今立宗中言有性是有法。此之
有性能有實徳業三。即是實徳業三上能非
無性。立敵倶許。今擧因言有無實故。無實
之言於和合句義上轉。立敵倶不許實等
能有有彼和合句無實。此乃因犯兩倶一分
兩倶不成。有無實因不於前陳有實等能非
無有性上轉也。實等能有上無有無實故者。
此釋因犯兩倶不成之所以也。其喩亦犯
能立不成者。謂以有無實故爲因者。其同
異性喩不能有和合句之無實。准此亦是
喩上一分能立不成。問。何名一分。答。同異
性亦能有實句中之無實。但不能有和合
句無實。故喩一分能立不成也。遍者。如疏
中言。乍似唯能有實句之中無實者。此釋不
遍所以也。謂言不能有於實句之中
多等也。所以因言不遍。或可不遍者。謂有
無實因不遍有性。即不許有性有於和合
句義。敵者不許即實非無之有於和合。故
因不遍也。或可。不遍和合句也
略記云。疏亦不遍者。謂有無實因不遍有
法。立者不許有法有於和合句義。敵者不
許即實非無云有性有於和合。故言因亦
不遍也。疏乍似唯有於至一一皆有者。若言
有無實因。乍似唯有實句之中父母本微時
方等無實。不能有子微已去一一言也
邑記云。疏因亦不遍者。若言有一實故。即
顯有性有於一一實等。遍於無實・二實・多
實。若言有無實者。便顯有性唯能有於父
母極微及空時方等。不能有彼二多實故。
言乍似等者。意釋不遍之所以。問。徳業亦
是無實。何故此云乍似唯能有於實句之無
實耶。答。且據非實一宗。若以有無實故爲
因。實句之中便有不遍之過。後之二因言
有徳業故。即無諸妨。設以有無實等故爲
因。徳業句中既無二多等濫。故無不遍之
過。所以不簡
孝仁記云。文乍似唯能有於實句之無實故
者。是因亦不遍言所以。是意顯。若名無
實時。是因雖遍於四大之常微等。而其不
遍於子微等。是有實因父母之微故。名有
實也。故是之因不遍言也
  問。疏云。有性有法・有一實因。不相關預
等文問心何
疏云。問。有性有法・有一實因。不相關預。云
何不是兩倶是宗之法。故無兩倶
前記云。疏問有性有法至兩倶不成者。此中
意顯。有性大有名爲有法。有一實因即當體
不無之有。既立宗即大有性。其因即不無之
有。立敵倶不許因有宗有法。因法有法既
不相關帶。因既於有法上無。何故不是兩
倶不成。此乃立敵名兩倶也
又云。答問意。有性有法是實等之上非無之
有。亦有實因亦實等之上非無之性。故得遍
於有法之上也
後記云。問有性有法有一實因等者。此問意
云。言望本立。有乃是大有。及其擧因有一
實者。乃是共許不無之有。此與宗有法全
不相當。何非不是因兩倶過耶。答。但言奄
含言申有性。因因依於彼。無過也。難者
直取大有爲問也。尋之
  尋云。若宗有是大有者。望敵者無所依
有法。可有他隨一所依不成失。見立者。
不許不無之有遍宗大有。豈非自隨一
不成*耶。若爾如何可云兩倶不成耶
明燈抄云。文問有性有至亦屬著義者。此問
意云。言顯有性是非無義。意許即顯大有性
也。有一實故其義亦爾。而上文云。有一實
有徳業之有。如有色言。此即言顯有一實
之有・有徳業之有。是非無義。今以言顯有
一實之有及意許有性之有相對而問。故云
不相關預。答有性有法等者。此答意云。有性
之有與有一實之有。皆能有之有。以之相
對而答前問。意雖取彼離實等有名有一
實等。然於言中不顯差別。總立爲因。無
不成過。今此但據一實自體非無之義自他
倶許名有一實。故此三因無隨一過。故云
是宗之法故無兩倶。問。宗有法有意許差別。
其義可知。如何因中亦有意許。有一實之
有是能有故。亦是非無之有故。答。因中亦
有方便矯立差別之義。如一切皆是無常故
因。如前已説
  有抄云。問。設有法有爲大有。因有爲不
無之有。不可有兩倶不成。所以然者。
見立者。雖有有法體。有一實因不遍宗。
故有隨一不成。見敵者。有法所依闕。因
不遍宗。故有他所依不成。而何云兩倶
不成耶。答。是異例兩倶不成。含此二過
云兩倶不成。如彼我爲有法眼等爲能
別之量也。問。任有可擧此二失。何故
不爾。答。疏文省繁也。問。若省略。可云
二不成。而云兩倶不成。定知有其別所
以。案疏主御心。無所以不云兩倶不
成。定有其所以。慥可述申也。答。末代學
者何探得大師深意趣耶。但兩倶・隨一・
所依三不成。本不相離者也。若疏主慮
此邊云兩倶不成歟。案所依不成本作
法有三。一兩倶不成所依不成。此有三。
二隨一不成所依不成。此有六。但毎事
不可出申。各出申其一者。前兩倶所依
者。薩婆多對大乘師立量云。我可常住。
識所縁故大小乘共佛法者不立我。故
無所依。故識所縁故因所依不成失也。
又識所縁故因。立敵共不許成有法。故
云兩倶也。次隨所依不成者。數論師對
大乘立量云。藏識常。生死因故云云立者
不云藏識故因所依無。故云所依不成
也。又立者不云藏識。故不成有法。故
可云自隨一不成。故疏主同省略之兩倶
不成歟。可思准之
邑記云。疏問有性至不相關預者。有二問意。
一云。有法有性即大有性。而非是實。因言有
一實故。有即是實。即實・非實二有各殊。如
何不是兩倶之過。二云。有法與因倶是有
性。彼此不許有法之上更立有性。何非此
過。疏答至故無兩倶不成者。有一實因。意説。
有性能有一一實也。此因即是有法之上別
能有義。正是有法宗之法性。亦如所作性因
是彼上別義。故此亦無兩倶之失
明詮噵云。言問有性有法有一實因不相關
預等者。此問意云。有法有性是大有性也。有
一實因是共許即實有也。即宗與因別。體不
相關也。何不有兩倶不成耶。立敵兩倶不
許大有性上有實非無之因故備説邑云
  如抄第十帖。可見之
  問。疏云。既於徳業一一皆有等文心何
疏云。問。既於徳業。一一皆有。云何不言有
一徳業徳業無簡。不須一言
  尋云
前記云。疏徳業無簡不須一言簡者。正釋
前問。又三因同喩如同異性者。即有一實
故。有徳故。有業故。此之三因皆以同異性
爲喩。故言三因同一喩也。徳業之中。無一
徳多徳等濫故。不言有一徳等也
後記云。徳業無簡不須一言者。實中有無
實・二實・多實等別。即有多過。有簡別故。但
置有一實言。即除諸過。徳業之中。無有如
是差別可簡。故不須著有一徳業等者。所
以疏言徳業無簡不須一言也
略纂云。今解有二。一云。九實一一自體不
有之所有。名有一實。徳業少一一解。
准知。應云有一實故。有一徳故。有一業故。
文中略故。准實言一也
明詮噵云。周法師・邑法師並牒文云。徳業
無有。不須一言。徳業之中無有一・二・多
等故。不須一等言也云云又或本云。徳業
無簡。不須一言云云意云。徳業之中無有
一徳・有二徳・有多徳等濫。故云無簡也。言
二因一喩者。有一實故。有徳業故。此云二
因也。又周法師云。三因同一喩者。有一實
故。有徳故。有業故。此之三因皆以同異性
爲喩。故云三因一喩也云云
黄私記下文。問。若不云有一徳・有一業。
有何過須一言耶。答。師説云。略纂未定
照法師造。所以此言頗難信。若有可言有
一徳・有一業之道理者。疏主豈不加一言
*耶云云
  以有一實等三因各成三宗以不之事
疏云。三因一喩。如同異性。此於前三。一一
皆有。亦如有性。是故爲喩
前記云。此於前三一*一皆有者。此因於前
非實等一一宗上。皆有此三因。准此三。一
一別成三種宗。合應爲九。即如何者。是由
如何作句數更互爲改
明燈抄云。問。此有一實等因。爲シハ以三法
別成三法。爲シハ用三因共立三宗耶。答。
以三法別成三法。如有一實因成非實法。
有徳業因別成非徳非業法。何以得知。且
如宗云非實非徳非業。三法即異。故知因
言有一實等。各成一法。若言三因共成三
法者。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已立之過。何者。
且有一實因。弟子亦信非徳非業。若亦能
成非徳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徳之
因。弟子亦信非實非業。若亦能成非實非
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業之因。弟子亦
信非實非徳。若亦能成非實非徳。弟子既
信。何須重成。所以三因渾成三法。一一皆
有一分重成已立過也。故知三因各立一
法也
又云。問。有一實等因有其三。非實等亦有
三種。彼所立量爲シハ別説三宗三因共成。
シハ別説三宗三因別成。爲シハ總説三宗
三因共成。爲シハ總説三宗三因別成。答。應
説云。三宗別説三因別成。總説三宗三因
共立。若別説三宗三因共成。即隨一一宗
彼因皆有隨一一分不成之失。何者。如立
宗云。有性非實。有一實故。有徳故。有業
故。此於一分有一實因。即是極成。於其
一分有徳業因。即是自成他不成過。敵論之
人。即實有性非是有徳及有業故。故有徳
業一分不成。又別説宗非徳非業。三因共
成。准此應悉。三因別立。即無此非等云云
廣如彼疏
因明要義抄云。明忍法師問。勝論擧三比
量竟時。五頂既信了者。其三量何。俊貞法
山階
講時
答。一有性非實。二有性非徳。三有性
非業。喩如常。問。立有性非實。一個比量
時。若倶擧三徳上之能非無有性以爲有
法。若但擧實句上之能非無之有性以爲有
法。答。總擧三徳上能非無之有性而爲有
法。問。此是別比量。何總擧爲有法。答。又願
盛法師問。有性非實。有徳業故。如同異性。
有性非徳業。有實故。如同異性。此量皆有
不定過。其過状何。守寵法師藥師
講時
答。初量作
不定云。爲シハ如實句。有徳業故。有性是實。
シハ如同異性。有徳業故。有性非實。又後
量作不定云。爲シハ如徳業。有一實故。有
性是徳業。爲シハ如同異性。有一實故。有性
非徳業。問。各別作時。既有此過。何總立時。
無此過。又實有九。此是但各在有實不有
徳業。徳業亦爾。不有實句。今何有一實故
因於徳業上轉。有徳業故因於實句上轉。
答。實句此有實句之義故。徳業此有徳業
之義故自上他問答。
自下自問答
問。約實徳業三別別立
比量時。其有性有法若總取實徳業上非無
之有爲有法。若別取實句上非無之有爲
有法。約徳業亦爾基疏下答明有法自相處云。
此量有三。實徳業三各別作
故。今據彼論故。
云如説。已上
答。如後。何者。若實句立比
量時。取實句上能非無之有以爲有法自
相。約徳業亦爾。故應師云。三宗別説三因
別成已上問。何故約實句立量時。總以三
句上能無之有不爲有法時。有何過。答。
玄應師云。若總説三宗三因別成。即一一因
皆有隨一不遍有法之過也。宗過失。如總
宗言有性非實非徳非業。因但説言有一
實故。於其一分非實宗法所依有法有一實
因自他倶成。於非徳業所依有法有一實因
即他不成。敵者即徳即業有性。不説名爲有
一實故。故是隨一非宗法也。二因別説。准此
應知。三因別成。即無此失已上依此疏意
者。總立三宗。以一個有一實因。而成於
立敵共成。何者。立敵共許實句上非無之
有能有於一實故。約徳業非無之有法。而
有一實因即他隨一不成過。何者。五頂不許
徳業非無之有此有一實故。又有徳故・有業
故因。亦准之可悉。問。有一實因望徳業非
無之有者。應是兩倶不成。何言他隨一不
成。何者。雖師・資共許徳業依實。而不言
實依徳業故。答。以理推之。應是兩倶不成。
何者。師・資共不許實句依徳業故。然今應
師云他隨一不成者。未詳其意。問。以有一
實因望徳業非無之有時。此兩倶不成者。
別以有徳故・有業故因而成非實宗時。此
何過。答。若立有徳故因而成非實宗時。無
過。何者。有徳故因此實句非無之有上轉故。
若約業句非無之有。此兩倶不成。何者。師・
資共不言徳依業故。又有業故因若望實
句非無之有時。無過。若望徳句非無之有
時。兩倶不成。何者。師・資共雖實句依實。而
不言依徳故上來述總立三宗。而別別以三因
成所有立過竟。今別別立三宗。
而總以三因成
時所有之失
問。別立三宗總以三因成
立時。此有何過。答。淨眼師云。若言三因共
成三法者。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已立之過。
何者。亦有一實因。弟子亦信非徳非業。若
亦能成非徳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有
徳之因。弟子亦信非實非業。若亦能成非
實非業。弟子既信。何須重成。故以三因
諍成三法。一一皆有一分重成已去之過
已上應師疏云。相符過者。説宗言已。即
立已成量。立宗時。未有相符。其立因已
方成已*去。如何乃言。彼説因已。弟子亦信
有徳業因所依有法非是實故。説所立宗。
犯相符也已上彼
眼師
應師依正義云。若別説
三宗三因共成。即隨一一宗。彼因皆有隨
一一分不成之失。何者。如立宗言。有性非
實。有一實故。有徳故。有業故。此於一分
有一實因。即是極成。於其一分有徳業因。即
是自成他不成過。敵論之人。即實有性非是
徳及有業故。故有徳業一分不成。又別説
宗非徳非業三因共成。准此應悉。三因別
立即無此非已上應師
第一釋
此初釋意云。若立有性
非實宗。而共以三因成時。其有一實因。此
立敵極成。其一分有徳故・有業故因。此自成
他不成。何者。敵論人不許即實有性此有
徳有業故。又別立有性非徳宗。以三因共
成。別立有性非業宗。以三因共成時。亦一
分不成過也。又應師云。又解。立非實宗。三
因無失。即實有性爲徳業依。亦可説名有
徳業故。非徳業宗。若總説因。方有一分不
成之失已上應師
第二釋
 此第二釋意云。若立一非
實宗。以三因共成時。無過。何者。即實有性
此徳業之所依。是故説有徳業故時。無過。
若立非徳業宗。總以三因成時。即有一分
不成過也。而若別立三宗。總以三因成。總
立三宗。別以三因成時之過失。具如上之。
若別立三宗。別以三因成。總立三宗。總以
三因成時。若亦有過。答。若約勝論本意者。
亦無失。何者。勝論本意。擧此別宗因及總
宗因立量。令五頂信有大有故。問。若爾
何故斷云別立三宗別以三因成時。有不
定過。答。彼不定過何。問。勝論立實句非無
有爲有法。而立量云有性非實。有徳故。
有業故。如徳業時。五頂作不定云。爲シハ
如實句。有徳故有業故。有性此實。又擧徳
業非無有爲有法。而立量云非有性非徳
非業。有一實故。如實句時。五頂作不定
云。爲シハ如徳業。有一實故。有性此徳業
斷云。若成有非實有徳業因。此不定過。以彼實句有
徳業故。有一實因成非徳業。不定亦爾。然待撿彼勝
論方去。已上。俊云。作不定云。爲如同異。有一
實故。非徳業耶。爲如徳業。有一實故。是徳業
*耶。然其徳業能有一實。而未委悉。撿彼本論方
可悉之。今者義准。且爲不定也。已上。獻云。不定
作法全同俊。故不注。次句云。以徳業依於實故。
名有一實也。更問。已上。不定亦爾者。約實爲論。
無不定過。而今假
説。林云。已上
問。以徳業非無有而有法。
擧有一實因時。應非不定因。何言不定因。
何者。即・資雖徳業依實句。而不言實句依
徳業故。此兩倶不成。又師・資共不言實句
依徳業故。有一實因不轉異喩徳業上。何
言不定因。答。林師釋此文云。理實無不定。
今假説不定過具文如上諸師釋
斷文。見上御註
問。別擧三
宗別以三因而成作法何。答。林云。一此出
斷記文。有非徳。有徳故。如實業。二有非實
故。如徳業。三有非業。有業故。如實徳已上
此當于應師・基師等意。二依斷意者。可有
九別比量。何者。實句非無之有爲宗。以餘
三別因立量時。有三比量。一有非實。有一
實故。如徳業。二有非實。有徳故。如實業。
三有非實。有業故。如實徳。又徳句非無之
有爲宗。以餘三別因成立。亦有三比量。又
業句非無之有爲宗。以餘三別因成立。亦
有三比量。其作法准上可悉。問。別別立三
比量時。有不定過。何者。有非實。而別別
以三因成立時。有一實因於異品實句上
轉。即作不定云。爲シハ如實句。有一實故。
有性是實。又立有非徳。而別別以三因成
立時。有徳故因於異品徳句上轉。是故別
比量時。不定過。絞作亦有此不定。若爾既
此不定因。如何今五頂信離三句別有大
有。答。五頂此淺識故謬信耳。問。別比量時。
因既有不定過。總立量時。亦有不定過。答。
爾有。何者。有性非實非徳非業。有一實
故。有徳故時。實等三句。此宗異品。有一實
因。於徳等三句轉。故不定。問。既此不定因。
何此名相違因。答。陳那意許無不定。以示
相違過。故無妨應師
作過
 云云
定賓疏三云。應知比量有三宗法及三因法。
若合以爲一比量者。須用三因如其次第
配屬三宗。若互配者。有實之有容有徳業。
以其大有唯一體故。有實同異必不得言
亦有徳業。以其同異各別體故。故令喩上
能立不成。但有所立非徳業義。是故三因不
得互配。若其三量各別作者。宗之與因相
當配之。其爲最佳也
  勝論宗義流布世之事
疏云。仙人既陳三比量已勝論宗義由此
悉行
陳那菩薩爲因明之准的故今先叙彼比
量也
  尋云。若爾何立有性作有縁性之量耶。
又違三違四量何用立爲如何
  本云 仁平元年九月二十六日夜亥刻抄了
明燈抄云。弟子五頂聞師所立。即於大有
深生信受。終造義鬘論。傳勝論宗○仙人
於是神力接之。至所住山演説六句。至大
有句。且雖生疑。仙立三量已。五頂一聞。
應時悟解。法既有傳。仙人即日化火焚身
而入涅槃。彼以捨身生於上界。妄計以爲
涅槃。非是眞寂無餘涅槃也○此文意云。弟
子五頂聞師所立。雖已悟解。終不得難。
少智之器所納有限。飽滿即覆。如&T029310;盈傾。
所以五頂聞師所立。生解信受。不能申難。
佛法大智。寛如虚空。所以陳那垂悲五頂。
重述彼宗咸申過難。故今先叙彼比量也。
由此當知。後二相違乃是陳那之所申也。
天主承之重亦述也
注抄下云。再申過難者。問。陳那已前未有
人難。何得言再。答。五頂不信已申此量。今
者重述。故云再也
  准的上平也。以水平物也。下都歴反。
指的也。明也
權衡上渠肩反。執也。稱鎭也。下告皷反。
平也。稱上之横也
第二十七帖卷首表紙裏
  &T015055;以宣反。迴也。
正爲旋同也
類音決云。拏正奴加
反。一
正他朗反。又
音又妬反。一
正奴
音。一
妻拏奴胡反。子也。亦爲帑字。妻子也
明燈抄云。西明疏云。儒童弟子名爲五頂。
造義鬘論叙釋六句。極爲積要。所以西方
尋内外者。必學内宗倶舍一部。數論宗中
三彌叉論。勝論宗中義鬘論者。乃得其名。西
方呼此三論名聰明論。故學得者名播五
天。徳。高四主
  本云。朱點裏書任本了。不審事多之
私云。處處以愚推改了
  延寶二年甲寅二月初六書寫已竟 初三起二月初六
日初七日校正
清翰注抄下文云。各有總別之同異者。十句
論中名倶分。且總同異者。實・徳・業三。自類
相望名總同。四。三互相望名總異。別同異
者。九實自類名別同。一一實復有多體名
別異。且如地實有青黄赤白砂鹽等別。水即
江河淮濟湖海等別。餘者類知。實句既爾。
徳業亦然
  此。後記云此三之上至體常衆多等者此叙彼宗云
云ノ處ノ文ノウラニアリ元本ニヲシカミニテア

有三卷私記中卷云本院先徳作歟問。和合亦
令和合實等。如同異性令同異實等。故和
合句亦應轉有一實故因。何不轉耶。答。宗
トシテ和合句不云有一實等。故有一實故
因不轉和合句。問。何故宗計トシテ和合句
不云有一實等。答。和合句是假。假者不云
有。故不云有一實也
  此ハ和合句義之事下文云和合體者謂令覺等ト云
文ノ處ノウラニアリ。元本ニヲシガミニテアリ
注抄下云。皆無實因者。非是自體無名無
實。不有他實名無實因。非以爲因者。釋此
三類不能有實皆名無實。謂徳但是實上
徳能。而不能有其實體。業但是實上作用。
和合但令不相離。皆不能有實云云
  此ハ孝仁記云文皆無實因者云云文ノ處ノウラア
リト元本ニヲシガミニアリ
略纂云。若以無實及有二實以爲因者。便
名兩倶不成過。故此不言無實及有二實
也。若以多實爲因者。有不定過。以第七微
等能有多實。體是實故
  此ハ有二多實不爲因之事疏云問何故不言ノ文ノ
處ノウラニアリト元本ニヲシ紙ニアリ
定賓疏第二云。是喩方便惡立異法者。聲論
立其一切皆是無常故者。但加故字。乍謂
是因。其實是喩。謂於異喩置故字者。矯
設方便。假借異喩之力翻顯本因。且如異
喩云一切皆是無常者。從此翻顯非一切
故。以之爲因。意欲成常也。汎論兩喩。不
須故字。今置故字。方便約喩而用顯因故。
云是喩方便也○論由合喩顯乃至名因過
失。述曰。第二據聲論意中立因過失也。由
合喩顯非一切故者。彼異喩云一切者。遣
能立因非一切也。故知聲論借異喩中一切
之言。顯出意中能立之因非一切義也。謂聲
論意欲立云聲定是常。因云非一切故也」
  此ハ明燈抄云文問有性有至亦屬着義者云云ノ處
ノウラニアリト元本ニヲシガミニテアリ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七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八(第二十
八帖
  能違作法之事
疏云。謂前宗言。有性非實。有性是前有法自
相。今立量云亦能遮有性非是大有性。兩
倶決定故
  尋云。爾者非共許有性歟。爲當難離實
有性歟。若言難共許有性者。可有違宗
失。若破離實有性者。共許有性尚留。豈
自相過
注抄下云。同異非有性者。問。彼既將同異
爲喩。成立有性離實等外有即是同喩。今
者何故將其同喩成相違耶。以陳那九句
中成相違因。皆於異品中有故。答。然此同
異本非同喩。勝論矯立爲同故成相違。又
問。夫言相違。皆取異喩上能立所立倶有
成相違。今者何故將喩依違他有法耶。答。
有説云。若違後陳。即將喩所立違。今違有
法。還用喩依有法違。若爾即一切無正量。
如前聲宗亦成相違。量云。聲應非是聲。所
作性故。如瓶。云體所作性。瓶體不是聲。聲
亦所作性。同彼瓶體不是聲。故知不爾。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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