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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要抄 (No. 2282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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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要鈔卷第三
有法自相
 矯立事     不立離實有體能別事
 以同異性望有性體勘成異品事
 所立法二釋事  今量所立法事
 所立法異義
 ○有性非實量樂爲宗在意許
問。今量欲成有性離實等體之義。有法
有性。能別立非實。見其不相離性宗。立
離實大有。破即實有性。立者樂爲。既顯
言陳。何爲矯立量哉 答。師主安立六句
六有句即其隨一法體也。弟子以彼能有。即
于實等體別體。仙人欲成有性
之體今量也。若顯成此體者。有法立
有性。可別有體能別。而有法無簡別。擧
共許有性。能別立非實。不顯成有體義。可
知有法有意許。所謂離實大有性也。能別
表裏。言裏矯成離實有體義也。凡敵者
立量言支。對内明門爭。其義若不窮者。
立者矯立。勘意許樂爲
 ○不離實有體能別
問。立量之習。言陳欲自樂爲。同喩力所
及之義。必能別立顯之。與同喩シキ。非
不極成故。同喩若不及者。置而不立。而同
異性既具離實有體義。能別如此立者。所立
滿足。何用非實言。不有體宗
答。若立有體能別者。仙人本意可窮哉以
否。若立窮者。未離實大有名體。比量樂
爲豈得究竟哉。若雖有體。爭未窮者。
矯立 問。以有無能別。成有法體。比
量之一也。如是成立於有法者。是也。仙人
有體能別。成立有性體者。宗義豈不滿

答。比量雖自他共。以共比本。仙人爲
成大有性體。安立共比之時。若非矯立
者。必可過故。有法帶意許。能別置
 問。大乘所立無性比量。觸別有體量等。
有法擧體。能別立有體。全無過 答。彼立
敵二家同佛弟子也。有法直擧共教所説法
。故全無不極成。不弟子未仙人
前。不大有體。重意云。擧共教説。敵者許
其體故。能別雖體有無。猶是爭義之類
猶可問答
別卷記
問。唯識比量。敵者中有外道。有法色體豈極
成哉 答。彼擧眼所行色。是内外共許之法
體也。不師弟諍。況彼量矯立作法也。不
可爲難此事可
別義
 ○以同異性有性體成異品
問。有法擧體。能別立有無言之量。亦可

答。彼以法成法量也。不有性量 問。以
別有體能別。既成立有法體。豈同聲無常
但成法哉 答。以有無能別。成有法體
之量。多是自比量也。有法直擧不極成法體
全無意許。能別云別有體。不矯立故。爭留
能別。不有性量 問。有法擧體。能別立
有無之量。有但由法故成其法。無如是
成立於有法義歟 答。可二門。理門論。
專明正比量相。而正比量成體。多以有無
能別。引敵證智。因喩力之所及。唯法而非
有法。然而能別宗成立了。有法體自成。是故
如是成立於有法之義。就立量門
之。唯成法量也。矯成有法之量異之。初
重欲體故。其義若不立。即犯後二相違

 ○所立法事
略纂有二釋明燈
抄同
其中存所立之法釋。同
總宗中法之意故 問。所立之法者。極成能
別歟。總宗能別歟 答。有二義。一云。極成
能成也。二云。總宗能別也 問。以何爲
答。總宗能別義。叶疏釋。總宗中法者。簡
成能別故。又相似體類者。不聲之無常
也。汎爾無常。彼此一物。何云相似具如
明本
或所立即法之釋。非其謂。凡所立者。局
通對所成立也。設法設有法。立者樂所
者。皆得所立名。其所立必爲法而成之。故
所立法。所立謂宗法謂能別者。是意也
問。若爾何云總宗中法
答。對別宗總宗中也。意者。有二門
之中。今取此門中也。不總宗更有
二分。若存此釋之時。所立即法也。而成
之量。所立者實屬能別。故法義顯也。若成
有法之量。所立雖是有法。以其有法猶名
所立法。以方便爲義成之。令是法。此門
所立法名也 問。若寄能別法名者。
如何乍有法。猶名所立法哉 答。前於
法處爭故。立所立法來之物也。仍雖
猶名法。若見所別亦名有法
  已上總成二釋
  今量所立法
有性者言陳也。離實大有性者意許也。非實
者能別表也。離實有體者裏也。師主安立今
之時。先擧有法言。意許置離實有性體
是名有法意許。能別立非實。欲成離實有
體之義。是故。今量所 立法有兩重。先有性
非實。互相差別。有性之非實名所立法
一重非實言之所成。離實有體之義。望
有法。名不相離性。所謂有性之離實有體也
二重同異性望二重所立法。皆均等也。故爲
同品。雖有性體非正所立法。立者竊欲
法。故勘成異品也 問。其屬法義如何。若
所立之法釋者。所立設雖有性。法是
所立之一分也。唯可離實有體之義。望
所立法二品之時。豈以同異性非有性
剩爲異品哉。若又存所立即法釋者。其所
立者。能別法宗也。望法無寛狹。若所立及
法。皆通有法者。聲無常量。豈以聲爲所立
法。以瓶望彼爲同喩哉。所立法雖
四宗。論同異品。皆望其法。理門正理本疏
斷纂。大所立也 答。依所立之法釋。此義
違。爭法爭有法。比量貌自本分。皆是正
因明中。所許來也。其諍有法之量。雖正比
。必有矯立。其矯立者。以所立有法。竊欲
其法。是不相離性之力也。聲無常量等。
本爭無常義聲體。故不相離性總宗
中。爭僅留法。立者樂爲窮能別言。不
。師弟爭者。本在有句體。豈同彼量哉。敵
者探得其志。以同異性爲異品也。若不
此義者。矯立有何果利哉 問。爭
法之量。自本所許也。其中成有法
者。先成法遂令有法。非能別處直爭
。理門爲二重。其意在之。若爾。設雖何量
唯望所立之法二品也。其法唯屬能別
有法及法。雖不相離性。前陳後説。所在全
動。以聲無常量。可其軌則 答。凡所
立法雖宗依之處。非正宗依是一
又就
總宗。法自相量。二分各定。屬法有法是二
立量爭有法。以意許宗總宗二分。所屬
不定。或在上或在下。不言陳宗其處決
。是則矯立非實之故也。其非實言裏。構
通路有法下意許ヲシテ上下遊行。其通路者。
離實有體義也。彼體者即大有性也。離實大
有性有體之所目也。體義不思議。互
相離。若言陳顯立有體者。言無委曲故。
諍可能別。所立尤幽故。大有性體。或屬
能別法名。或屬所別有法。重重表裏。
學者悉之。如是成立於有法者。論至極也。
同異性。勘成異品之。雖有法猶令
法。以同喩力成之門也。但由法故成其
法之分也。若不此義者。此量爭僅限
實有體義。不大有體哉。若展轉成者。只
是自比量。以有無能別。成一重所立。幽カニ
ヘテ有法之分歟矯立量決定超彼。以
有法體成下法處。欲因喩之力故也。或
所立法法之量。所立之法也。爭
之量。所立即法也。爭之所及。有寛狹
也。有性之體及離實有體之義。皆是今量所
諍也。云所立宗云所諍。皆是一物也。有
性體若所立總宗所攝者。何不同異品
問。總宗皆名法者。何又名有法。勘有法自
相相違哉。又如此義者。因喩所成只可
。何云但由法故成其法如是成立於有法
耶 答。有性體者。屬有體義。非實能別處諍
之。故與法名。然而遂論留者。亦得有法
也。仍於理門二句。所攝不定也。既名
故。因喩之所成有二重。是故有如是成
立於有法之義也 問。不相離性就言陳法
有法之。何由此義。意許離實有性。屬
體能別哉 答。爾也。前陳後説。言陳相望。
互相差別。名不相離性。但言陳總有性。與
能別非實及離實有體義。互相差別。爲總宗
了。有法下所意許。離實大有性。則得成立
而有法爲體擧之。能別爲義爭之。體不
義故。其體得法名。是不相離性之力也
問。若爾。此所立法。初在有法。次下能別。後
返留有法歟 答。論義次第者。設許爾有
何過。然而所立意許。始終在有法。以方便
矯立。能別處爭之。實無同喩之物。欲
同喩之故。如此有委曲。若有法無
。能別無表裏者。此事凡難立者歟 問。
所立即法故。有性名法者。寄能別法名
答。爾也。寄能別言顯。故立法名
  先年得此二推。捨前義後案。然今
  度複審之處。前案通途可之。所立即
  法之義。猶非疏意歟可
 所立法異義
一云。有法有性下。有有性離實有性意許
。其意許量。總宗能別爲所立法。非實能別
樂爲宗。方便所立也。今量有二重所立
已上
禀承
二云。所立法有二重。如前。然言陳有法外。
意許量有法。只言陳有性。與意許非實有
。互相差別不相離性。名意許量
三云。有性言陳。與離實有性意許總。不
有性離實有性云宗。如相違言常無常相
對云相。
無常違
常名
有法偏極成所別也。法有二重。別見
之極成能別也。不有法之方。是法也
四云。有法有性下。有離實有性意許。無別
意許量。今此意許。雖法名。不能別。法
謂能別者。就法自相等
五云。意許離實有性。名所立法。亦名能別
體義三名通三重對。言許相對得所別能別
故也
六云。見加言立。名能別也。餘如前義
七云。雖意許量。擬宜名能別也。非言許
相對名能別。亦非加言應立能別。直
意許離實有性義。准餘比量能別。立

八云。無二重所立法。有法有性下。意許離
實大有性。以非實言。欲傳成之。能別法之
所成故。得法名
 此義意者。能別處全無表裏。只以非實
 言。成有法有性下離實有體有性也。譬
 如指端空月
九云。有法有性下。有離實大有性意許。非
實言裏。有離實有體義。如作有縁性言裏
非實義。表裏倶屬言陳。立者意趣。能別
處欲成有法意許大有。與喩異故。敵者勘
成過。其大有非正所立法。寄法欲成故得
法名
 此義。能別分表裏故與前別。能別裏不
 意許故。與能別意許傳異也。以離輪
 光與日輪。可爲喩也
十云。有性離實有體者。一物也。其中有性
有法。離實有體者在能別
 此義。以衣袖中ヨリスヲ下衣。可
 端ツルハ言陳。奧レタルハ意許
十一云。所別有意許。能別言有裏。所別意
許者。離實大有性也。能別裏者。有性離
體義也。同雖有性。有法ニハ&MT06279;之。
能別ニハ&MT06279;成之。不相離性故。互相屬也。
成有法量異聲無常量等。若不爾者。如何
能別處。成有性體哉。若不成有性者。豈勘
異品哉。是則以有性法也。若成畢留
有法
 此義意者。所別體有性也。此有性上。加
 云離實有體之有性也。是名意許。能別
 義離實有體也。此義上。加有法體。云
 性之離實有體
十二云。離實有體者。能別裏也。其體者則
有法也
 尋云。大有同異共有體。是均等分也。能別
 浦何指有性體哉 答
十三云。有性者。離實等之有也。其有者。則
體也。重意云。實等不無。爲大有體故。此宗
有體物。則大有性也
 尋云。同異性又自有體也。豈以有體
 是大有耶 答。實等有體。暫通大有同
 異。則有一實等。有之類也。尋其至極。成
 大有也。同異性自體不無。非今所論實
 等有體義故也。今云有者。亦義亦體也。
 以離實有。若爲義者法也。若爲體者有
 法也。以同異性。望義同喩也。望體異喩
 也。疏云。既以離實有性。而爲同品。亦是
 宗中。所立法均等有者。明均等邊。有性
 者。有義也。非有體也。斷云。是離實等有
 義爲法者。此意也
十四云。意許在有法。諍在能別。一切比量。
諍必在能別。以之爲所立法。意許所在。
量不定。有性非實量。意許在有法。能別
非實言下諍
 此義。子島御本意歟。後二相違意許宗。倶
 在有法有性處。所立法必在能別。以
 爲所諍。諍在有法者。非上綱御志歟。算
 公法花會。令此義
 已上十四義者。皆是有法意許傳也。其中
 前十三者。隨意許所在所諍義。後一
 義者。意許與所諍其義異也。前十三中。
 前七二重所立法也。後六只一重所立也
十五云。有法下全無意許。非實能別下。帶
離實大有意許。後銜著有法有性
十六云。初陳有法時。有性言下。有離實大
有性意許。立非實言。成離實義。其有性下
意許。下リテ暫在能別下。名之能別意許。遂歸
有法有性體。故云著有法
十七云。離實有體有性。三重之中。離實有
。言陳分也。非實言之所顯義故。有性者
意許也。望此爲異品。能別下意許故。從
法名
十八云。離實有體有性。皆意許也。其意許
亦有表裏二重。有體者表也。有性者裏也。
表爲均等。望裏爲異品。得法名。如

 尋云。共許體義。擧可言陳。離實有體
 義。非敵者不許。何爲意許分耶 答。師
 主矯立甚深。言許及多重。意中ニモ離實有
 體スト所立。望此判同品。大
 有體ヲハ。成義其體自成立シナント
 立スルナリ意許同品
義。可先徳釋
十九云。不相離性故。大有性體。雖降屬
實有體能別義。同喩所及。有體言陳分也。今
一重至大有性者。則意許也
二十云。能別意許。只離實有體二重也。有
性體非意許分。能別處成離實有體之義
資益成得有性體也。如山處有火量所有火
也。必爲他用量。能用眞他等。亦爾
二十一云。離實有體有性三重中。前二重。
正能別下意許也。其有體ルル有性。即有
法有性也。離實有體レテハ引。降屬能別
是名能別意許。離實有體二重。屬有性體
亦歸有法體。銜著有法者。此義門也
二十二云。有性定在有法。能別下唯意
離實有體義。其有體者。即有有性體之義
也。故有性體。爲義在能別也。爲有體義
能別。爲有性體有法
二十三云。有體者。有大有體云義也。故能
別意許大有體者。即有體重也
二十四云。意許有二種。有法有性下。意
離實大有性是一能別即成前離實有體
大有性是一能成名意許。在能別。所成名
意許。在有法。如次可能意許所意許也。
其中以能意許。名意許
  已上十義。皆能別意許傳也
二十五云。意許有二。一者。言下所帶差別
義名意許。如言中所申之別義故。此偏
有法。離實有性意許。帶有性言陳故也。
若依成立義者。唯在能別所非成對。此義
門也。意許有二類。處處各談一門
 此義意者。意許義本有二類。隨宜或被
 有法。或被能別也。左右可
 其所在
二十六云。今量意許宗者。離實有體有性
也。離實有體。非實言下意許也。有性體
亦屬能別。大有性是有法下意許也。離
實有體義スレハ有法。體隨義在能別
義從體在有法。一時中隨應在二處
二十七云。離實有體有性一個意許。有性
有法處。離實有體義邊。在非實能
別下
  已上三義意許通二處爲言
二十八云。不相離性總宗下。顯得一意許
謂離實大有性也。不決定在有法
亦不決定在能別。又非體在有法
能別。亦非體義相隨隨應在二處。只不
相離性總宗下。有實有體之大有性ナレトセル
之一意許
 此義。總屬總宗義也
二十九云。疏斷意異也。疏意在有法。斷意
能別。松室記見此旨
  此傳。退可案立。尤微妙
三十云。離實有體有性三重中。有性體定
有法。離實有體義。所在不定。若從其體
有法處。若屬能成亦在能別。若在能別
故。意許通二處。若在所別者。意許唯在
義不定也。隨此二門。立法名不定。若在
有法意許別義。軌生物解故直名法。若屬
能別。非實宗法所成義故。得法名也。疏依
前義。斷依後門。松室御傳。不此義
 今云。此義有深意。疏云彼説離實有體有
 性爲宗有法。 以有有法意許離實有
 性。爲所立法。就之。以與所立法均等義
 品説名同品文。爲相違。答中會之。既以
 離實有性而爲同法亦是宗中所立法均
 等有故即此過無論理問答由來。以
 有法意許。爲所立法。以兩論説。爲相違
 會之。斷意者異之。言非實等者是離
 等有義爲法望此即爲所立者。以非實
 能別之所成離實有體義。爲所立法。次文
 引二論證了。不有法同異品
 既以二論證。可知異疏釋也。疏擧
 二論違故。此義意者。加言有委曲。若
 依疏意。有法有性言陳上。加離實言。具
 言之者。可實有體有性。若依
 意者。能別非實言上。加有性言。具可
 非實有體有性。疏斷似異。實是一個比
 量後説能別也。顯立者本意具立顯之時。
 如此可立也。以其具詞。相望不加言量
 法有法言陳之。有法闕離實義。故加
 言立離實有性。能別不有性體。故加
 言立非實有體有性也。合二見之。只一
 盡理之詞也。是名加言量
 問。疏斷倶不加言。何爲二加言
 答。疏下文云。實唯成法乃至難彼意許離
 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乃至理門望諍
 有法之上意許別義等纂述此意云。理
 門望爲量成立必須加言如立大有云有離
 實等有而非有性故唯成法之疏意。
 以有法上別義所立法。即爲加言。斷
 云言非實等者乃至不望有法等了。問
 爾何名有法自相相違因耶。答之。望不加
 言名有法自相若加言已即名爲法
 問答。上云言非實等者。釋能別加言義
 也
  已上算公之所集也。所立法三十個異
  説。古來未聞。仍令録之。此内多有
  愚案。彼此同異。追可分之
  貞和五年五月十五日。以正本書寫校
  點了
            因明末學範縁
  元徳二年十月二十五日戌初燈下
  染筆畢
  抑受生末代此妙文。若非宿善
  能如此。定知他生必聞此法。閑憶
  賢之恩。如何得報謝。唯將隨喜之涙
  一灑故人之文
         瑤華遺葉覺 春秋
二十五歳
  正慶元九十三良算自筆本
              春秋
二十七歳
  予昔學三十個異説以爲祕決。而晩學
  之後。廣勘古説。更得數個異義。今抄
  猶闕之 又傳聞。故額安寺僧正探題
  難云。有法自相所立法有三十個異説
  云云今案恐非也。三十説雖微妙之案
  立。偏於末學之今案。未先賢之所
  傳。大堂之砌。題者之職事不聊爾。不
  稱揚者乎又故覺圓僧正云。第二十
  九之義。明本所載也。第三十義不當也
  云云又或人云。第十四義。所立在四宗
  法限能別甚可咲可
  于時貞和四年凉秋九月。以披見之次
  記之矣
                 覺
  觀應二年三月十五日已刻寶積院御
  所。書寫之畢
            擬講顯意四十六歳
   同日一交了
明要鈔第三

 明要鈔異本  (有法自相)
 問。有性非實量。以何知矯立哉。擧有性
 立非實。非實既遣即實。致即實。立
 實之時宗義既極。可法自相之量
 也
 答。師主立六句。大有句即六句之一。體
 □□□□□□雖能有之義。以
 有于實等體。知。師弟爭大有體有無
 若顯成此體者。須有法云我有性。能別
 云應有別體。而有法無簡別。令共許
 有性。知。有法下。置離實大有性意許。能
 別云非實令□□□□□甚隱立者本
 意。不于言。知。此能別□□□立。其
 矯立者。所謂非實言有表裏。裏存離實
 有體也。所別有意許言陳
意許
能別有
 立表裏矯立。不正意
。言陳意許相望名意許
凡敵者以
 量之支。對前内明門爭分齊。見□□□□
 □□不滿足。知矯立。非矯立。於于矯
 立。後三相□□□□有□許
  已上又一方問答了
 問。仙人何不離實有體能別哉。立量
 之習。實中欲義。其中同喩不及之分。
 置不立。若同喩力可及之分。必能別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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