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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本抄 (No. 2281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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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可能別不成。若此體不大有故非
  宗依過者。雖遮作大有縁性何犯不
  成。不成大有
明本抄第十一


明本抄第十二
 後料簡上
  自所餘法   以他同爲同
  論文所説   自他共九例
  共比他不定  他比自不定
  他比違他   第四第六具二因故
  今觀後三   兩倶不成四相違因
  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定過事
子島記云。次文云。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
定過云云此文意何 答。此文意云。四大種外
餘法。皆入同喩。故無不定失爲言問。其餘
法者何物耶 答。子孫微等也 問。以子
孫微不入同喩。如何可有不定 答。作不
定云。爲如色聲等。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所説有性非四大種。爲如子孫微等。許除
四大體非無故。所説有性是四大種北院僧都
傳云。改
是四大種。可云非
非四大種云云
問。何故以子孫微爲不定敵 答。子孫微
以四大爲體。是故以爲自不定過。爲簡此
過皆入同喩也
問。由除四大即簡子孫。豈得子孫作不
定*耶 答。彼宗唯言地水火風父母極微。
不言地水火風子孫微等。由此當知。除
四大時。唯除本微不除子孫。故引子孫
得作不定也。因明之法。立宗之時。可成
同品之物。自然成同品。可成異品之物。自
然成異品。以異品之物爲&MT01302;同品。非可成
同品。以同品之物爲&MT01302;異品。非可成異品。
同異二品自然無濫。然則子孫等。若可成
異品者。雖云皆入同喩。豈變成同品*耶。
若本可成同品者。何勞云皆入同喩乎。豈
非無用耶 答。爾也。至如水火相違之物
者不待言。定自然爲同品爲異品。然今約
此子孫。頗以難判。以不名四大故。爲非
四大種宗即成同品。然以四大爲體故。亦
有可成異品之義。故不云皆入同喩。敵者
以四大爲體之邊。勘成異品可作不定失。
故爲遮此濫云皆入同喩也唯識比量中有可
例事。可見
   注釋二難難明燈鈔子孫微義有
三難第三難別事也
一宗因乖角難
謂子孫體若是四大ナラハ。除四大因不可轉彼。
若此因轉彼子孫微。子孫微體應非四大。
既爾如何以此一物。望除四大因爲同品。
望非四大宗爲異品作不定耶云云
二九外無實難
謂實句有九。即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MT01319;其子
孫微等。若非四大。以之當攝何實句耶。如
何恣云彼宗唯許地水火風父母極微。不
許地水火風子等。況彼所引地水火風父母
之言。還亦顯有地水火風子孫微義。豈言
鹿母證無鹿子云云
 本云。勝論宗唯言地水火風父母常極微。
 不云子微孫微。隨勘所別差別他不極成
 本作法。勝論師對佛弟子。立四大種常
 之量云云明知彼宗意。四大種名。但目
 父母常散極微。非子孫微等無常法云
 事。是故因云除四大之時。偏除父母極
 微。非子孫等也。故引子孫等。令關許除
 四大體非無故因。又依四大爲體之義。勘
 成異品。可爲不定敵。爲遮此失。皆入同
 喩無不定失云也。況守朝已講云。父母
 極微合生子孫微。七七子微合生孫微。今此
 子微等。量徳合故。不越父母極微量。父
 母極微未合之前。四大種也。明知合後非
 四大種。若依此義。子孫微等非四大種。
 亦量徳合不越父母量。故以此義可四
 大種。是以言之同喩即成同喩。言之異
 喩亦分異喩。同異義浮隨言即定。故三
 支外備詞。云皆入同喩之時。決定成同
 喩。無可分異品之義。故無不定。凡雖
 不三支中簡別之言。非無外遮失之義。
 彼聲論師對勝論師立量云。聲常耳心心
 所所量性故。猶如聲性。響音無常耳心心
 所所量性故。轉因有不定失。疏主遮此
 失云。響音入宗理亦無失云云例是可爾。
 所以水火相反之物。立宗之時同異二品
 自定。今子微等。二品相濫同異難定。故
 依入同喩方成同喩。無不定失
 問。若依屬四大種之義者。入同喩之
 時。豈非有所立不成*耶 答。以非四大
 種義。攝宗同品了。何有所立不成哉。
 攝同喩之時。不見屬四大種之方故也」
 今尋云。子孫微上。若有二義者。設取一
 義。雖爲同喩。猶依一義可有所立不
 成。如彼唯識比量能違以五根爲同喩
 時。雖有離邊。亦有不離邊故爲過。又
 依他恒轉識之量。汎爾立依恒轉識者。
 雖有依他恒轉識之義。以不依自恒轉
 識之方。云可有過。亦同之。一喩依上
 有二喩體量。若不簡者必可有過。子孫
 微設雖狹爲自同喩。猶難去其過。爰知
 偏是攝四大種哉
 尋云。子島記唯識比量中有可例事云云
 其例如何。今云。唯識比量因。置自許言。
 令關預他方佛色。其他方色。敵者不許
 之。設許ストモ之。如此土色可有離不離諍
 之物也。而依立者前不離一邊。令關豫
 因也。其義與今子孫微。依非四大種一
 邊。入同喩相似。仍爲例也。彼立敵二家
 離不離不定也。此立者前四大種非四大
 種有二義門。然而義門不定之物。一邊
 取メテ爲同喩事同也。故爲例歟
 本云。今案唯識比量有可例事者。可
 有二意。一云。眼識上四有爲相。望眼識
 不即不離。若依不離義即屬同喩。若依
 不即義亦屬異品。同喩攝者。所立不成。
 若異喩者所立不遣。同異二品難判故。若
 入同喩無前二失。二云。八識自性不一
 不異餘七識境。若依不一義可爲異品。
 若依不異義即是同品。二喩難定。故入
 同喩。愚案如此。實義可尋已上
仁覺私記云。○問。因置除四大簡別。既遮
不定過。何復更言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
定過*耶 答。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定過
者。非因置除四大簡別。遮不定過之後。猶
餘法中。有ヲ以可成不定敵之物。爲遮彼過。
言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定過。凡除四大
自餘法。皆爲同喩。所以因言除四大。言勢
長言無不定過。故疏中卷云。以除四大。及有
性外。竝爲同喩。無自不定云云
 此記意者。因置簡別。除四大種。自所餘
 法。皆入同喩。故無不定爲言意云。因除
 四大簡不定*了。然猶恐餘法中有可
 爲不定敵之物。所餘法皆入同喩。故
 無不定云也。故疏上文云。以除四大。及
 有性外。竝爲同喩。無自不定其意同
 之。無不定過者。依因簡別。同喩等言トニ
 無不定過云也。言勢長言無不定過者
 此意也。依此傳者。自所餘法皆入同喩
 者。如色聲等等言注也。無不定過者。通因
 喩也
 今云。此傳無殊難。但無諍非四大種之
 物。事新云入同喩。專似無用。若雖無其
 由。顯等言意者。自餘量亦有此例哉。勞
 簡別必有由哉。又入言頗有心。若無異
 義同喩者。不叶文勢。仍猶不如子島歟
  以他同爲同以他異爲異事
今云。以他同爲同者。後三相違以本量同喩
爲能違同喩。今同者約喩依論之也。以他
異爲異者。諸徳各煩。今爭得旨。試設一假
會釋云。異喩本不必有依。設雖有依。只與
無依同。無所立宗名異喩也。是以取同
喩異喩。其相自元異也。而所違量能違量。皆
先定同喩相*了。異此無所立之處爲異
喩。故同與異其義雖殊。返又異喩相從同
喩。故疏正解以他同以同義*了。其上以他
異爲異句。相違相從トノ而來也
問。且就有法自相。實等メノ本量異喩也。
而能違非有性量宗同品也。全非異喩。焉有
以他異爲異之義耶。加之疏文相於同異二
喩。別別解前後量。暗以異喩相從同喩云
事。全文所不見也。況二喩大異也。相從云
事不應道理 答。以實徳等爲難。不當
此義本意。異喩自元止濫。無宗之處假説
爲異喩。雖有喩依用其依不如同喩。有
依無依無所立宗之邊。等無差別。仍此難
無用也。今義勢者。不欲定物體論其前後
不同。是故以他同爲同之。設所違設能違。
無委曲。只此同喩上。宗無之處ヲハ皆知異喩
爲言若爾異喩偏同喩之遮&MT06279;。相對相從來爲言
重意云。前本量以同異性同喩。異喩
同異性爲所對本相從。今能違量。又同異性
爲同喩。其異喩義。又以同異性等爲所對
本相從。此義既能違所違相似故。疏如此
説也。准常相生セハ疑。會釋恐不可得歟
 先案云。實句雖立異品。敵前是宗同品
 也。不爲以他異爲異之物。異中所殘龜
 毛。云以他異爲異也。於立敵同異喩。總
 有三類。一立同敵同同異性二立異敵同
 實等三立異敵異龜毛等ニハ&MT06279;ニハ
 同ナル之物。且不論之也。以他異爲異者。亙
 後三相違。龜毛等也
 問。若如此義者。法自相能所違。同以龜
 毛爲異品。豈又云以他同爲同耶 答。
 彼正有異喩依故。云改他同喩爲異*了。
 何有此義哉。後三相違能違。無異喩依
 故。以喩體作句也
  論文所説皆共比違共
  自他共九例事
子島私記云。次文云。諸自共比違共及自皆
爲過失。違他非過。他比違他及共爲失。
違自非過。義如前説云云此文意云。諸自比
量違共與自爲失。違他非失。謂共比量亦
復如此。諸他比量違他與共爲失。違自非
失。其義具如疏中卷説自他共不定等之
處也
問。先云何云自比量自等耶 答。若宗因
喩。倶以自許法立ヲハ。云自中自比量。若
以自許法爲宗。以共許法爲因喩 云自
中共比量。若以自許法爲宗。以他許法爲
因喩。云自中他比量也。共中三種。他中三
種。皆准知之。
 今云。見記意。分別九例總有二重。先就
 比量形勢分別。次其量犯過亦分種類。
 初九例者。就量當體。以宗爲自他共。以
 因喩望宗亦分自他共。故共中共等。九
 例不同也。故初自他共言名宗。後自他共
 言名因喩已上
一重
後門於彼自他共比量。勘
 過相。以自他許等法。付過有九。今門能
 違所違相對顯過破雖無別能
違是義勢猶同也
成句數。不
 同前門本量中宗與因喩相對作句數。
 今此二門處處隨應述之。似有相濫。仍
 記文豫開示之
 問。宗因喩犯過。分九例事如常。此外若
 於其所違量。亦有九類者。對彼一一。
 更可論過相。過相句數恐可衆多。所謂
 如三十六相違者。是因過也。四相違各
 有九過故。限此數。而若於彼所違。又
 有九類者。九箇三十六也。可有三百二
 十四相違。本書不出之。如何 答。先總
 於諸比量。分自他共。其理必然也。未待
 過相得自他共名。其自他共又有自他共。
 既是一門九例也。何始廢之。但合二門
 者。可&MT99999;過相句數云事。不可爾。三支既
 各別也。宗犯過。宗中自他共句類可殊。
 因喩自他共非所論。非因喩過故。因喩
 過亦爾也。是故過相句數。只是後門也。二
 門總合不可爲難。若宗因喩關預不關
 預邪正前門也。於彼無論三十三過句
 數
  共比量他不定事
問。疏云。諸自共比。違共及自。皆爲過失。違
他非過而斷引有人云。共比他不定非
云云破此義云。共量爲生他解。因唯自
許。而得爲因。以正翻邪。唯他不定。何故非
有人同疏。斷何破之 答。斷初破有
人。他不定爲過。次文云。或可他喩非自所
許。是故非過者。述他不定非過之義也。又
云。或可立量欲令他解。喩自雖不許。是他
宗所許。故他情疑。亦説爲過者。上立非自
所許之道理。述非過之旨故。又依爲過之
意會此道理也。終文云。或自共量。唯他不
定。非不定過。爲違於他。立自共故者。還
成自共量他不定非過之義也。往復立破
作二釋。輒不可是非。但以同疏主解釋。可
知禀承實義歟
問。雖作二釋。非過者是有人義也。斷主破
之。後一往雖釋非過之旨。猶非本義歟
答。纂要出有人共比他不定爲過云義。此義
不然。既云共量。即共因喩。於他不定。喩非
己許。故非爲過。或得是過此釋以爲過
爲餘師説。能破故非爲過斷纂互破彼
此二義。何以爲所破定非實義哉。又如理
師。牒或得爲過之後釋。錯也云云錯者不正
義也爲言
  他比量自不定事
疏中卷云。他比量中。諸自不定。皆非過攝。
立義本欲違害他故他比量就他宗法
門立量破他。共許他許法門。關三支故。違
此爲失。自許法他不許故。不關三支。故違
此非過爲言
問。纂云。就他破他。於他及共自不定皆爲
斷云。准此他共二量之中。三種不定倶
説爲過依此等釋他比量以自他共不定
皆爲過。如何 答。他比量自不定。或爲過
不爲過。二説別也。疏纂各出一義已上纂
裏書
問。二説中以何爲正 答。以疏爲本。纂述
不正義也。故如理師云。纂文所叙恐錯
者非云文錯。非正云錯也
問。見纂一段。他比量自他共不定。皆爲過
云*了。破有人自不定非過數云義。若破他
於自不定非者如毀他非他引同於自豈非是
過爲量亦爾既破他師成自義。知纂家本
意云事。又義斷上難璧公*了。自述正義。准
此他共二量之中。三種不定倶説爲過
處一同。豈非正義耶 答。纂述共比他不
定或爲過或不爲過。二師中。初釋同疏意。
或得爲過者。疏外一釋也。准之纂述一義

 或纂意約宗他因共他比量。見立者
 分タル異品法。關因成自不定爲過數
 也。疏意約宗因喩一向他比量。自不定非
 過數云也。重意云。纂要約他中共比量。
 自不定爲過。疏意約他中他比量。非過
 云也。疏纂其意異也。何爲相違以上依或
九句義私記
 意成
 問。纂要自共比量ニハ他不定非過云云若如
 此義者。自共中他比量。他中自共量。以
 他不定。應爲眞過。何云自共量他不定
 非過耶。又疏中卷他比量因喩皆他。所違
 他比。能違亦爾云云答。疏就他中他比
 云爾也。不云他中自共宗因皆他也。次
 於自共量例難
 或今疏約四相違能所違。明自他共。斷纂
 約六不定過。述自他共。不定相違過相別
 也。不可混濫
 尋云。設不定過。設相違過。自他共比量。
 違自他共義。彼此應同。何寄事於過相
 別。避疑難哉
  他比違他爲過事
問。勝論師對佛弟子立量云。我有性離實
句有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徳業。佛法者
勘法自相相違云。汝有性離實句無別自
性。許非無故。如實句。勝論師以徳業句
爲異品。作共不定。樞要避此失云。非不定
過。他不定故。非自共故准之他比量違
他非過數見タリ答。東大寺延義大徳傳
云。且依不善因明師。亂正因明道理者。立
他比他不定非過數。實爲眞過
問。若爾佛法者能違。豈非正比量耶 答。
因置簡別可云除徳業等許非無故也
此義以演祕
釋可成之
或依賢應大徳意者。徳業和合
等。今時所破往他許之法。非佛弟子自共
許法。暫有不定過。此座遂破令無別體。故
非永不定過。欲顯此義故。云他不定故非
成セラルルニ故非成過數也。如是之例。處
處非一。勘唯識觸上下文。粗有八處。一一
可檢知也
問。他不定皆不共許法。未被破之前。以關
因所付過也。若如此傳者。全不可有他
比量付他不定之義 答。他許法多雖可
破之法。一會中非ヲハ所破往爲爲不定敵。豈
非他不定哉。今勝論六句義。皆是此座所
破往法也。暫似不定遂是非眞過爲言
 已上二義本鈔在之。略記大意。具如彼
 鈔。又唯識論第一卷尋思鈔記之
  第四第六具二因故事
尋云。所作因何必第四句哉。以虚空爲同
品。以瓶等及龜毛爲異品。此因既同品非
有。異品瓶等有龜毛等非有也。可云第六
句耶
本云。九句門偏依有體立。若兼無體者。何
有第四句哉。故纂要云。又復唯依有體法
説。不依無體。言依無體者。四六無別。何
以故。以第六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今第四
句若取兔角等爲異品者。亦是同品非有
異品有非有也
問。何必依有體哉 答。約宗遮表別也。若
遮宗者。亦以無體爲二品。若表宗者。唯以
有體爲二品。而九句皆表宗也。故限有體
大和講院
傳也
 今重案云。以龜毛等。於諸量須判同異
 二品之中云事。頗可思慮。成表義量中。
 全無此例。付之案云。龜毛者本無其體。
 無體故亦無其名。既無龜毛云物。何必
 彼物與此物。爲同爲異可定判耶。立宗
 之時。一切諸法。必隨應分成同異二品
 者。約有其法體義論之。所以龜毛等。非
 比量二品所攝也。若強必可攝之者。聲
 常量龜毛非常住故可異品。而能違無常
 量。亦非無常故可異品。若爾與能所違
 共爲異品。豈非未曾有相耶。又如法
 差別量者。本量異品攝之者。第六句也。
 能違立假我用勝之時。臥具等同喩ニハ
 有。龜毛等無。是第二句也。所違第六句者。
 能違可第八。豈二六相對哉。是知如此
 量ニハ皆不論二品攝否也。但立無宗時。
 取之可爲同喩。雖無龜毛等。隨妄情
 説其名。依實爲無爲之同喩。是立者以
 巧惠施設。令生敵證智也
 重意云。無體物方便施設者。是立者進止
 也。不同自餘有法其體義決定。不依他
 施設也。凡無義宗者。偏遮他妄計之量
 也。所以所立宗者。依引了宗智。假名宗。
 名所立。非有其所建立之體義。所以同
 喩又同宗假立事也
 問。清辨比量。眞性有爲空宗義等。是成立
 如來所説甚深勝義。豈非表空義耶
 雖無宗不可必云遮妄哉 答。此又彼
 師。欲遮護法等妄計有爲。立此量也。而
 寄世俗門有爲名縁生義。立量傳顯眞
 性空。非空而有所立。如此量以龜毛等
 欲爲喩者可用之。然而立者進止故。此
 量縁生故因非有故。不用龜毛喩
  子島疏纂記不違此義歟。松室以積
  聚性故因爲第六句。異此意歟。
  思之
  今觀後三皆彼第四事
子島疏私記云。問。若後三相違因。皆第四句
攝者。何纂文云有一實故等因。即九句中第
六句也云云答。纂意委曲尋也。意云。有性
量勘失之時。同喩同異性。勘成異喩。其和
合句亦可成異喩。而有一實故等因。轉同
異性不轉和合句。故異品有非有。第六句
攝也。今疏意。本量只以同異性爲同喩。不
用和合句。故勘失。以同異性成異喩之
時。因轉彼。同品非有異品有。第四句攝
也。約和合句本不爲喩故。勞不勘成同
&MT01302;異品&MT01302;先徳云。疏文述古師義
也。今謂似甚煩也
問。就纂意。何故和合上。有一實等因不轉
耶 答。和合句不有實等故。有一實等因
不轉也
 尋云。和合句能和合實徳業。其體非無。可
 名有一實。如同異性。如何 答。如上已
 成*了
  疏上下相違事
問。疏上卷云。即九句中。第四第六。兩句所
攝。皆相違因。是法自相相違因故。攝餘不盡
又付九句問云。謂九句中。唯有法自相相
違及五不定。餘四不成一不定三相違何故
不攝答之。由此餘過不攝之盡今觀後三
皆彼第四釋。前後似相違 答。明燈抄云。
然九句中。唯有一過。無餘三過。故云攝餘
不盡今依此釋者。理門論明九句因。四
六句唯出所作勤發二因。今就彼論所擧作
法。云唯有法自相。無餘三相違也。以實論
之。積聚性有一實因。亦同無異有。令違樂
爲宗。其義既同法自相。故可攝九句中也」
  願曉道詮等傳略之。具如本鈔
  九句因攝後三相違證文事
本云。理門論中。明九句因*了。攝此九句
頌云。邪證法有法自性或差別。此成相違
因。若無所違害以此文證九句因攝後
三相違之義也。故纂要云。若不明四次下
攝頌。何故云邪證法有法自性或差別此成
相違因。長行既無別解。總攝於上。故知九
因亦有攝四意云。理門論中料簡九句。
引足目本頌。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翻
此名相違。所餘皆不定者。且雖似限所作
勤發二因。長行中解頌意云。復唯二種名
爲相違。能例立故。謂於異品有及二種。於
其同品一切遍無。第二三中取初後二
文言四六句名相違。雖解其相違義。四相
違中。不簡何因。總相解之*了。攝此頌云
邪證法有法自性或差別。廣明四相違。明知
上文所明九句因。寛攝後三相違也。以之
返見。上文云或立爲常所作性故等者。且
約正所諍義。唯擧法自相。略後三相違也。
疏上卷兩處文。欲成此文。云不攝也。若依
下文。論實義者。必可攝之。今疏意是也」
問。攝上頌中。明四相違。故攝九句者。攝
上頌中。亦云若法是不共共決定相違。豈九
句中攝違決哉 答。元興寺願曉律師。問
答此義。問意如難。答云。雖同攝上説。而四
相違。於九句中。有攝屬義。故引相攝。相違
決定。無屬當義。故此不攝意云。四相違
因。同無異有。當四六句。相違決定。九句中
無相當句。非正因故。非二八句。具三相
故。亦非餘句。是故雖同攝上頌。後三相違。
九句所攝。相違決定。在九句外。不可相例
本鈔廣成此
義。今略*了
 尋云。以後三相違。攝九句者。乍後三相
 違。直攝之歟。將成法自相攝之歟。若如
 前者。何云但由法故成其法哉。又纂云。
 理門望爲量成立必須加言。如立大有
 云有離實等有斷云。若加言已。即名法
 故准此等釋。成法自相攝之也。若如
 後者。非攝後三相違。皆成法自相故。又
 見纂要。問彼九句中。何故無此餘三相
 違。答誰言不攝餘三相違。問答之趣。乍
 後三相違攝之見タリ。又邪證法有法等
 文。不見成法自相。況疏上卷云。若言所
 顯。法之自相。若非言顯。意之所許乃至
 名所立既以意許。名所立法。知乍置
 所立於意許。可攝之云事
四相違私記道詮云。○今觀後三。皆彼第四。
同品非有。異品有故。違所立故已上○問。基
師以三相違。攝九句中義。與沼師以三相
違攝九句中義。爲同爲異 答。異也。何者
基師。述以後三相違攝九句之所以。云同
無異有故違所立故已上沼師述以後三相
違攝九句之所以。云爲量成立必須加言。
故三相違皆名法自相相違。師以同無異有
義而攝之。資以同違法自相之義而攝
之。是故異也。○問。爾此疏意何耶 答。意
云。因成彼有法自相上。意許離實大有性。又
成有法自相上。意許作有縁性。又成法自相
上。意許眞他用勝。望成此差別之法故。以
法成法。此論望於言陳意許。因成於四。故
不相違 問。疏意然。纂問答何耶 答。纂
云。○意云。若立有法自相。與有法差別。及
法差別。意許比量。以因成立時。彼因法但
成於法自相宗。以同喩望於所立意許。比
量法自相宗時。彼之同喩。皆宗異品。即異喩
攝。彼所立因。竝闕二相。敵論之人。作相違
難時。皆違後陳。故四違皆名法自相相違
因。故言以法成法。此望立意許比量。彼法
必須加言也。今此攝頌及少論中望不作
意許量。而加離實等言。本意所諍。言陳意
許。故有四違。師資之意。如是異耳 問。若
爾師資之義。何如是相違耶 答。不相違。
何者以後三違。攝九句中。凡有二義。師資
各顯一義。是故不相違。○
 此記意者。疏以有同無異有。違意許後三
 宗能別之義。攝九句因。纂意以同違法
 自相之義。攝此也。以後三相違。攝九句
 因。本有二義。師資義各依一邊。故不相
 違爲言
本院私記中云。○問。既云。既不明四。次下
攝頌。何故云邪證法有法自性或差別。此成
相違因。長行既無別解。總攝於上。故知九
句亦具攝四以之見レハ可云乍後三相違
攝九句中。何云成&MT06279;法自相相違攝 答。彼
言誰言不攝餘後三相違。述其後三相違
九句中攝理也。非謂乍後三相違攝。○
文廣可見
講院私記云。○纂云。若云九句。具攝四違。
○實唯成法云云意所違量。未致加言
ニコソ。有法自相差別。及法自相差別四別。既
作能違加言已時。唯成一法自相相違。所
以四六句攝無妨。故次文云。如難有性。○
故唯成法云云又云。違彼後陳。總名相違。不
分自相及與相違云云此下文意。違彼後陳
者。違能別法宗云也。總名相違者。四相違
總名法自相相違言也。故結文不分自相
及與相違云云若約不加言。更不成法自相。
而乍四相違攝之故。次文云。攝頌中云。○
故有四種云云
 本云。依此等意。纂要別時加言。立言顯
 量時。成法自相相違。九句門所攝。既云
 理門望爲量成立必須加言。明知不望意
 許云事。違彼後陳總名相違之文。後三相
 違意許宗。加言立量之時。皆違後陳能別
 法自相。故四種相違。總名法自相相違云
 也。不然何云總名相違。云不分自相及
 與相違哉
  隆光私記要鈔過脱等。皆成法自相
  攝九句因云云
本云。九句收後三相違者。是乍後三相違
收之也。若加言立言陳之時。即是法自相
相違也。以之何爲後三相違哉。且有性非
實量。有法有性下。有有性離實有性云意許
量。彼意許量。能別名所立法也。故不違但
由法故成其法義也。乍在意許。猶有成法
之義。何強成法自相收四六句哉
問。乍後三相違收九句者。何云若加言已
即名爲法耶 答。若加言已即名爲法者。言
顯立顯*了時。法自相也。此時可爲法自相
故。望此在意許時。猶名法爲言故纂云。必
須加言在意許時。雖未加言。顯遂可
加言也。若加言已時。既是法自相也。此不
名後三相違。爲後三宗之時。見可加言
猶名法爲言
  本鈔委被成立。然而文理甚繁。難辨
  其大意。仍略記之
 今云。乍後三相違收九句。其旨如本。但
 以後三相違意許宗。名法有多重。一者
 不加言量能別所成故。二者意許宗言陳
 下別義故今不名意許量。只
以意許名法也
三者有法下意
 許見加言應立名法。理門望爲量成立必
 須加言者。此意也。四若加言已。即得法
 名。若加言已即名法故者是也。前三重後
 三相違門也。後重者法自相非後三相違
 也有法自相所立法之下具
成*了。可見台之
子島記云。○問。次理門望諍等文意何。答。凡
有法差別ニマレ法差別ニマレ顯意許諍時。皆成法
自相。今理門論。望此義。但以法故成其法。
故不相違也爲言。文
 今見此記。但由法故成其法者。成法自
 相*了名成法歟。隨又本院私記此義
 也。若禀承義歟。可思之。若依上義者。
 立顯意許成法自相。故不加言時。望彼
 加言立量時名法爲言故記云。今理門論
 望此義故等云云望此義者。存此意歟」
  此上所説但是立敵兩倶不成四相違因
  事
問。不成闕初相具後二相。相違因具初相
闕後二相。過相既別也。何云兩倶不成四相
違因耶。又有其證耶 答。周記云。不望體
説。倶望名説。立者本立因。擬正成宗。因既
闕相。不能成宗。此相違因。名不成因云云
明燈抄
同之
邑記云。○但是兩倶。不許於同品
有。名兩倶過。餘三不成。亦准於文獻記
同之
子島云。今謂可依邑獻二記也云云但於證
文者。疏中卷云。然上但説。因於宗不成。理
實此因。於同異喩隨應亦有四種不成。故理
門論。解不成已言。於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隨
所應。當如是説。至下當知。然名不定。及名
相違。不名不成云云子島引此文爲證
 私記文委細也。可見
明本抄第十二


明本抄第十三
後料簡下
 若有兩倶不成及非勤勇問答闕減過性
 不定法自相竝不    二十七不成
 違決自他共
  若有兩倶不成必無不定及與相違事
子島云。若有兩倶不成量。必無不定及相
違。兩倶不成。闕初相失。不定闕第三相失。
相違闕後二相失。故此三失。無相竝之理
爲言
  第七句無常性故因有兩倶不成事
九句義私記子島云。問。第七句作法如何
答。聲生論師對聲顯論師立量云。聲非勤
勇無間所發性。無常性故。同喩如電空。異喩
如瓶等是也。○問。聲生聲顯。倶不許聲上
無常義。故因可有兩倶不成。而何偏云有
不定 答。云フニ疏云。此因雖是兩倶全分
兩倶不成。今取不定亦無有過云云問。不
成不定無相雙。而何此量有相雙 若。不
成不定不相雙。道理所定也。然今此量。所
有不成失。是眞過也。不定是似過也 問。何
故云似過 答。凡著不定過。以遍有法上
之因作物也。而此無常性故因。不遍有法
闕初相故。有兩倶不成失。既以因體無。不
得作不定。故云似過也 問。無餘過。有
眞不定。可爲此句體。而何以似不定。爲句
耶 答。九句門不顧初相。只就後二
相所判也。故偏取不定。爲此句體也。○
注釋下云。問。九句之中。第七句因。豈非竝
有不成不定 答。彼不顧初相。且約後二
相示其作法。非眞不定。所以者何。夫不定
者。以有法上極成之因。諍未了義。因轉二
品。猶預不決。若因不遍有法之上。雖依妄
因於宗生疑。故眞不成無眞不定。然處處
文。或以不成不定等過竝破他者。但似立
名。非是眞過
 明詮觀理等。竝同此義。且存此傳。疏云。
 此因雖是兩倶全分兩倶不成者。許九句
 門外有不成。今取不定者。九句門取不
 定邊。不顧初相爲言九句本就後二相。
 顯彼差別。各示其作法也。是故無常性
 故因。擬初相應有。爲作法也。不云不
 具初相之收九句也
  疏私記引邑記明燈鈔。不述自義。九
  句義私記。上綱御本意歟。可翫之。餘
  徳傳如本鈔
子島九句義私記又云。問。纂中作四句云。
有遍是宗法性非同品定有性。即九句中三
句。及後三句中初後二句云云其後三句中初
句者。此第七句也。此句既有遍是宗法性義。
何云有兩倶不成失*耶 答。其於有法
聲之處。有能詮響音。是即無常。故無常性故
因。遍一分有法。故云爾也。故邑記云。響音
入宗。理亦無失云云
 依此釋者。纂要爲作句數。遍一分有法
 故。具初相云也。能詮聲正有法也。實有
 兩倶不成。可思之
  及非勤勇問答二
問。纂要中。問九句攝後三相違之義云。又
彼九句望違於常及非勤勇。此但違法。如
何攝四非勤宗者。前所出之第七句宗也。
既以此爲法自相相違因。明知兩倶不成與
法自相。相並云事 答。纂要及非勤勇問者。
或問第六句。或問第七句。先徳諍也。因之
昔延長聖代。降彌綸之明詔。五大寺學生。
善因明者。競有勘文。大安寺令扆。東大寺
平昇。同立以第七句。爲非勤勇宗之義。專
寺平源。東大寺貞勝等。存第六句義。今依
第六句傳。何爲難哉
  第七句傳東大寺因明師付十難
一違論頌過理門九句頌云。所餘皆不定者。一三五
七九不定也。第七句既不定因也。何混
      攝四六
句耶
二違纂頌過頌云。二八爲正因。四六相違攝。所餘
皆不定 文 所餘皆不定者。亦五句也。
      准上過
可知
三違如理記過彼記云。九句望常宗非勤勇宗。倶
違法自相 文 所作勤勇二因。望
       第四第六常宗爲
法自相。爲言
四九句攝過類過若非眞法自相相違者
豈九句因攝過類*耶
五有問爲答過若言望違於常宗者。四六句宗。及
非勤勇第七句者。問既問三句。
       答何不擧
第七句*耶
六違首記過彼記云。望違於常及非勤勇者。
第六句。云云
七過相相濫過相違後二相過。不定第
三相過。何令一混哉
八總破文章過夫見文體。一篇述志。上下相通。
乃成其義。今此纂要之文。見釋
      始終。起自問文。至于答詞。唯説四
六句攝餘三相違。都無第七句可問
      難之理。何可執非勤勇之三
字。以破纂要師之一章哉
九違四依過彌勒説四依云。依義不依文。乃
至。依智不依識 云云 今依非勤
      勇文。不依相違不定差別
道理。豈不違慈尊哉
十違因明師過我朝因明師。始自東大寺大法師長
載等。至于當時僧綱并諸學者。皆
      學第六句之義。部
類之多則爲證也
   第六句傳大安寺大僧都令扆付多過
一違論頌過理門頌云。常無常勤勇。恒住堅牢性。
勤遷不變。由所量等九文第七宗
      名非
勤故
二違疏文過疏上卷。九句宗總爲四類。云○一
非勤勇。後三初 云云
三違記釋過如理記云。九句望常宗非勤勇宗。但
違法自相。云云常宗者四六句也。非
      勤者第
七句也
四二問無別過若云九句具攝四違等者。擧四
六兩句爲問。又彼九句等者。擧前
      二常宗及第七句合三句爲問。此
即二問差別也。若非勤爲第六句者
      初後二問
無差別
五不知似相違過九句中。四六正相違因也。勤非
勤兩宗相違。亦爲法自相。是
       似相違也。若非勤第六
者。不知似相違
 東大寺平昇加難云。非勤之名。雖通常無
 常。而聲非勤者。是無常義也。故定賓疏及
 明燈抄云。非勤與遷是無常異名云云
 云常義耶
今云。雖有二義。本朝古來明徳。多立問第
六句之義。所謂東大寺慚安。同寺長載。藥師
寺眞惠。同寺隆光。專寺空操律師。南寺明詮
僧都。花嚴惠畛上綱。三論祥勢大僧都等。陶
甄文理。同傳此義。上所擧十難。取可爲此
傳證。倶於所付六難者。第六句常宗。雖不
云非勤。纂主有別意。故ラニ名非勤勇宗也。
凡勤發物是無常者。縁起道理也。聲論誤
以無常家勤發因。横立常宗。爲顯此非。呼
常宗故名非勤勇也。理門及疏等釋。付比
量正言支。常與非勤各別列之。纂主存別
義。不相違。次二問差別。若云九句具攝四
違。如何説言如法成法。不言成有法者。初
於所成非成道理難之。又彼九句望違於常
等者。付論出作法。設問。重意者。論四六相
違。唯擧法自相過。以何知。此外論主攝餘
三違云事爲言更非以單重爲二問差別
也。況前擧四六句了。更設別難者。唯可
擧第七句。何重又擧四六哉。單重差別。還
不順道理。次非勤無常異名云事不可
爾。現見世間。勤發物必無常。非勤物有空
等常法。定知勤順無常。非勤是常異名也
   三相倶闕量
聲論師立量云。聲常眼所見故。同喩如虚
空。異喩如盆等云云今此量三相倶闕。故犯
兩倶不成。闕後二相。故兼可有相違因過」
本云。三相倶闕量有無。先徳有諍。若依南
寺明詮僧都傳者。陳那賢愛唯立六句。故疏
云。陳那菩薩。因一喩二。説有六過○無闕
三者○施無厭寺。有一論師。名爲賢愛○
亦除第七陳那以來。雖有六句七句二
説。陳那賢愛存六句之説。言有第七句者。
西天餘師義也。若依願曉意者。陳那以後。
約因三相。辨闕過有二類。若無體闕者。無
第七句。若有體闕者。可有第七句。已陳能
立言支。設雖三相倶闕。何非闕減過性。故
疏云。陳那菩薩。賢愛論師等。以無體爲闕。
故唯六句廣如
本鈔
 今云三相倶闕量。本疏及略纂。明出其作
 法。故可存陳那立第七句之義也。況不
 善因明師。謬有立如此量者。定可勘其
 過。若於付過者。豈不爲之闕減過性哉。
 故賢愛陳那等。有體闕立七句。無體闕除
 第七句傳。能順本疏上下。此義意。兩倶
 不成量。闕後二相邊。不攝因四十四過。只
 名闕減過。闕減過性。本三十三過外過
 故。下喩見之。同喩能立不成。異喩能立
 不遣過也
 又案。陳那於闕過有二種。若於無體闕。
 不立第七句。疏上卷云。以無體爲闕。故
 唯六句者。此意也。若於有體闕者。亦許
 第七句。下卷文是也。但陳那以無體。爲
 正闕減過性。故可爲六句師歟。故疏云
 以無體爲闕故唯六句者。陳那正意存無
 體闕歟
 問。陳那立有體闕旨。疏文分明。以何知。
 正以無體闕爲過性云事。以無體爲闕
 釋。唯説六句。論無體門爲言非云以有
 體闕不爲過。何捨明説依隱文哉
 答。闕減過性者。三十三過所不攝過也。故
 論述諸過*了。至下別明之。而有體闕
 者。皆兼自餘過。疏述義少闕*了云。隨應
 各有。因四不成。同喩倶不成。異喩倶不遣。
 或具二過。或具三過爰無體闕。既不陳
 其言支。豈爲言支上過哉。故疏上卷。述
 無體闕*了。倶名闕過非餘過攝
 知。餘過有所可推。不別爲闕減過。唯無
 體闕。是論所説闕減過性云事。次會疏不
 叶文故唯六句者。大欲表陳那菩薩是
 爲六句家云事。以唯以無體。爲闕過爲
 其故也。不爾以故二字。難消者也
  缺減過性事闕減過性者能立缺減之過也
古因明師以宗因喩三支。皆爲能立。三支言皆顯諸
法本眞體義。爲其能立故。於其三支明
    缺減
陳那以後以因喩爲能立。宗爲所立。諸法體義法
然而有。非依言始立。故於能立因喩。因
    一喩二爲三。約
此論闕減也
  古師有二義
一者。自古至世親。皆立七句
 疏云。世親菩薩。缺減過性。宗因喩中。闕
 一有三。闕二有三。闕三有一
二者。除世親以後。唯立六句
 疏云。世親以後。皆除第七。以宗因喩三。
 爲能立。總闕便非。既本無體。何成能立。
 有何所闕。而得似名
  新師二説
陳那賢愛唯立六句
 疏云。陳那菩薩。因一喩二。説有六過。即
 因三相。六過是也。闕一有三。闕二有三。
 無闕三者○施無厭寺。有一論師。名爲
 賢愛○因明一論。時無敵者。亦除第七
自餘諸師不除第七句
 疏云。自餘諸師不肯除之。標○雖有申
 宗。不申因喩。如數論者。執我爲思。不
 申因喩。豈非過也已上無體
闕第七句
又雖有言。而
 相並闕。如聲論師。對佛法者。立聲爲常。
 徳所依故。猶如擇滅。諸非常者。皆非徳
 依。如四大種。此徳依因。雖有所説。三相
 並闕。何得非似有體
倶闕
由此第七。亦闕減
 過
  以上疏文。就自餘諸師。於有體無體。
  示三相倶闕作法
 疏下卷云。此之缺減。古師約宗因喩。或七
 六句。陳那已後。約因三相。亦六或七。並
 如前辨。或且約陳那因三相。爲七句者。
 闕一有三○闕二有三。○如立聲常眼
 所見故。虚空爲同。盆等爲異。三相倶
 闕今云。古師缺減。云或七六句者。
 世親已前以後二説也。陳那以後。亦六
 或七者。陳那賢愛云亦六。自餘諸師
 云或七也。並如前辨者。於新古師。略
 指二家。並讓上卷也。或且約陳那已
 下。述別義也。若有體爲闕者。可云七
 句師爲言
 同上卷初文。則因三相。六過是也者。且
 於無體闕出六句義。又雖有言。而相並
 闕等者。依陳那出有體闕。出倶闕句
 也。下卷亦六者。指彼無體闕。或七者。自
 餘諸師也。或且約陳那等者。有體七句也。
 若爾陳那。並許二門。疏上下分明也。何
 以陳那爲六句家。云或且約陳那已下。
 述別義耶 答。自餘諸師不肯除之下。如
 數論師等者。出無體闕中第七句。又雖有
 言等者。又擧有體倶闕也。是皆餘師中。
 釋第七句文也。何以又雖有言等文。還
 屬上陳那義。文言隔越。又無表別義之
 詞。況終文三相並闕。何得非似。由此第
 七。亦闕減過者。結成七句義。對前六句
 義之詞也。陳那猶七句義者。餘師對誰成
 之哉。不可云對古師。彼自本不許因
 一喩二義。今文云而相並闕。於新師成
 故。不可云對賢愛。賢愛同陳那。陳那
 許有體闕。賢愛豈獨六句義哉
  闕過有二種新師
一無體闕疏云。無體闕者。謂不陳言。但在三支非
在三相。若陳因言必有體闕。三相既義。
 故非無體○但名
闕過非餘過攝
二有體闕復有二種
 少相闕疏云。以因三相。而爲能立
雖説因三相。少相名闕
 義少闕疏云。因一喩二。三爲能立。
雖陳其體。義少名闕
  疏云。賢愛論師。陳那菩薩等。以無體
  爲闕。故唯六句。雖唯陳宗。元無能立。
  何名能立闕減之過。諸徳皆説。總有七
  句
  今云。此釋亦於新師出二家。賢愛陳
  那者六句師。自餘諸徳七句也。即同上
  卷。可思之
 尋云。有體闕中。二種闕義如何 答。疏文
 如上抄。一者少相闕。因有三相。若闕一
 是過也。付因見之。同異喩過。是因過也。
 二者義少闕。以同異喩名爲因義。二喩
 言支雖有。而非二喩義。是喩過也
 問。以喩名因義者。二喩無體闕。又是可
 義少闕。若云然者。疏無體闕者復有二種
 不許無體義少闕哉 答。二喩無體闕。
 可攝義少闕。但疏於有體開二種者。無
 體闕頗相似古師義。不陳二喩言支之
 過。設雖不寄因相。自直有過。故有體闕。
 古師不開之。於陳那以後三相論之故。
 義少闕偏爲ルヲ以新師所立。且約有體闕。出
 之。而依實云之者。二喩既因上義也。設
 陳言闕同異喩義常宗以瓶爲
同喩等也
設不陳言
 爲ルモ過。皆是因上義闕也。陳那豈少相義
 少外。論餘闕哉
 問。上卷末文云。若陳因言。必有體闕三相
 既義。故非無體三相既義者。指義少
 闕歟。既云故非無體。知無義少闕無體
 云事 答。此釋意。頗異常旨。先設雖陳
 因言。若不説二喩言。豈非無體哉。何云
 必有體闕哉。又相是義少闕也。何云三相
 既義哉。今成其意云。説因闕二喩。直見
 喩者。雖爲無體闕。若自因傳見之。必因
 上義闕也。所以付因云少相闕也。不爾
 甚不得意。但三相既義者。相者是状也。
 相状是體上義用也。所以雖爲喩義少闕。
 猶可云因相闕。故疏云。因一喩二。陳爲
 能立。義少闕者等文義少闕於因一喩二
 論。而因一喩二即因三相者。是常途説也。
 又上卷上文。述陳那無體闕。因一喩二説
 有六過。則因三相六過是也其意亦同」
 問。因一喩二。是義三相。一因二喩。是言三
 支也。今何相濫哉 答。對古師因外有別
 二喩體者。設言三支ニマレ若義三相相ニマレ
 皆名爲因三相。若於陳那。開二喩言。攝
 一因體之二門。各別論時。因一喩二名
 相。一因二喩名言三支也。相外名義。是
 強差別二門之日談也。云爾不相不名
 義。今云三相既義者。以義少闕中無體
 闕。即爲因少相闕也。重意云。直於喩顯
 過。必是義少闕也。此有無體有體二類
 以不共許法爲喩。猶
是有體闕。既説言故
設雖喩過。屬之因時。
 名少相闕也。但於初相過者。義少少相。
 其體難辨
 問。陳那意。宗是因義。即初相是也。若爾
 者。義少闕時。可在宗處。若留于因處者。
 與少相闕。有何差別哉 答。三支皆屬
 因時。以宗爲因義。但闕減過性。約能立
 論故。設雖少相闕。猶是以初相闕關因
 處也
  義少闕必少相闕也。少相未必義少闕。
  所謂同喩異喩。對宗不談。擧之因闕
  二相。是唯少相。非義少句也
   闕減過性。義道甚幽微也。而往年得
   此案*了。今度再治之處。依爲至要。
   記入之
  不定法自相並否
本院私記下云。問。凡有不定量。並有法自
相相違。更有不定過。此爲眞法自相相違
耶 答。約此有人云。不闕後二相所有法
自相相違。眞過有。似過有。即其眞過者。此法
自相相違。唯識比量法自相相違也明詮大徳
等傳也
有人云。不闕後二相。所有法自相相違。必
有不定過。非眞法自相相違。破有句法自
相相違等也甚以成咲。戒
燈大徳傳也
有人云。不闕後二
相。所有法自相相違。或有不定過。或無不
定過云云不定過有。是似法自相相違。不定
過無。眞法自相相違。即破有句法自相相
違。唯識比量法自相相違等也。不定過有。是
似法自相相違也云云 眞惠大
徳傳也
有人云。有不定
量。相並法自相相違。若彼能違量。作不定
時。以本量所有同不定著。而因明道理&MT06279;。而
如是同不定ヘキ道理無。故能違量無不
定過也徳大
徳傳也
有人云。一量不定法自相相
違並有理都無。而有不定量。法自相相違
有。見有不定過著。非法自相相違。不定有
不見。而直法自相可令違道理。著法
自相相違。故彼不定過。爲顯法自相相違。
而出不定過。彼不定過非爲ントニハ等云云
隆光大
徳傳也
問。不定過。顯法自相相違。非不定過爲過
之意如何耶 答。不定過コトヲ令有本量
不定&MT01319;。置彼爲如言セル不定過。
非謂別有不定過。本量因不定令有許&MT01319;
故一量不定法自相相違相並理無也云云
 今云。此記載五傳。且可存三松。上綱自
 云。我昔往往。傳唯識比量非眞過之義。
 今因明優長之後。方知是眞過也云云 黄雙紙
説也
 可謂是因明之玄旨也。末生豈不歸信
 哉。今推其意。能違有不定作法者。謂作
 決定宗之作法也。無不定眞法自相者。
 作不定宗之作法也如常可准。音石傳
以有爲相量爲證
 問。此義有證*耶 答。纂要釋唯識比量
 法自相云。然法師意。據不定不離。與作
 決定。非據不定因復作決定過據不
 定離與作決定者。初三攝法。有離不離
 二類。與其不ト云定不離之宗爲正因
 非據不定因復作決定過者。非望有不
 定過之因復並作相違因過爲言 決定者。
對不定
 因。相違因云決定也。故上文難法自相能違云。
此有不定。何名決定文。大疏云。令宗決定。故
 名相違
*文
意云。本因既犯不定過。故能違
 還用此因之時。似復可犯不定。而能
 違既立不定宗。以離不離二法。總爲同
 喩。故無一邊作之不定爲言
 問。所違不缺後二相者。如何名相違
 因耶 答。能違既成立。非相違因者。是
 何過哉
 問。既不缺後二相。故無違害自宗之義。
 全不可得相違因名。是爲宗過。可攝比
 量相違。設於因所犯者。共不定也 答。
 本量所用因爲敵家正因。能成相違宗。
 豈非相違因哉。又不得成自宗。有共不
 定。故宗中比量相違。自本非所諍。但能
 違因非別因故。非單比量相違。必帶相
 違因也。亦非相違決定。本量有失故。所
 以三松御傳。不及缺後二相。而又相違因
 也爲言
 問。此傳意者。所違遂不缺後二相歟
 答。若能違成已之時。還見本量者。非無
 缺後二相之義。因是宗之所隨也。是故因
 同品。必須爲宗同品。依此義一切具因
 義物。皆爲一類。奪收同喩。望本量宗。既
 不同名。故缺後二相也。然而本是不定因
 故。以不闕後二相爲實義也
  重案此義。見因轉宗異品。或縱而爲
  異品付共不定。或奪而爲同品令缺
  後二相。前門依宗異品義。後門依因同
  法義爲言眞過云意。未必可例常途。
  只敵者勘過之中。有如此之門爲言
  傳雖似假設。深有實義。誠非因明優
  長之人者。誰傳此義哉。有爲相量。唯
  識比量法自相等。可沙汰合。並如尋思
  抄
  二十七不成子島私記引
明燈鈔
兩倶四句一有體全分 二無體全分 
三有體一分 四無體一分
隨一八句一有體他隨一 二有體自隨一 三無體他
隨一 四無體自隨一 五有體他一分隨一
六有體自一分隨一 七無體他一分隨一 
八無體自一分隨一
 疏中卷云。兩倶隨一二種不成。所依唯有。
 因通有無。然皆決定。兩隨一無。所以並
 得。能依有無。以爲諸句
預六句一兩倶全分猶預 二兩倶一分猶預 三隨
他一全分猶預 四隨自一全分猶預 五隨
他一一分猶預 六隨自一一分猶預
 尋云。猶預不成。何不分有體無體句耶
 疏中卷云。猶*預不成有。所依能依。雖復
 皆有。因不決定。故總爲句。不分有無
所依九句一有體全分 二無體全分 三有體一分

兩倶
所依
四有體他隨一 五有體自隨一 六
無體他隨一 七無體自隨一 八有體他一
分隨一 九有體自一分隨一 
已上隨一
所依不成
 尋云。何故無無體一分句耶。太賢師作
 此句云。數論對佛法立量云。石女兒
 及餘トノ無常。徳句攝故云云答。邑記云。
 無體之因。若許於宗一分得轉。即非無
 體故。云無此句。文
 又尋云。何無無體他一分。及無體自一分
 三句耶。疏中卷云。所依唯無。能依通
 有。但兩倶隨一所依不成爲句。故無
 他トノ無體隨一一分所依不成。若許自
 他少分因於宗有。必非一分隨一所依不
 成
 又尋云。何無猶豫所依不成耶。依之略
 纂約猶豫不成。分十二句之中。列猶預
 所依不成。加之文軌玄應・定賓等諸師。皆
 許此句。疏中卷云。亦無猶豫所依不成
 ○所依若無。不猶豫故。時或有釋。亦有
 猶豫所依不成。疏既盛行。人多信學。依文
 誦習。未曾輒改。有釋者文軌等也。略纂
 同彼意
纂要云。問。有自猶豫不成。亦自他共所依不
成耶 答。有不於有法猶豫。於有法猶
預。即非所依不成。疑決異故。又釋亦因
。亦猶豫スル所依不成アリ。如猶豫スルカ。得
名不成。有法猶豫スル。何非因中猶豫所依不
成。且據決定所依不成相對&MT06279;以明スニ。但於
因疑スルノミ&MT01319;。非疑有法即是此過
  既有二釋。何以一釋爲難哉
  相違決定自他共事
本云。可限共比量也。凡一有法上。有各別
共許因喩。立敵二因。各成三相。成相違二
宗。令敵證者不生決智於一邊。故得不定
因名也。若限立或限敵。既無各自決定義。
何云決定相違耶 依之唯識燈云。夫言
決定因喩共許。述所立因喩必須兩許。不
許自他違決也。又纂要云。又相違決定因
喩共許此文亦限共比量。況略纂作問云。
六不定中。前五各有違自他共。何故第六
無其自他云云意顯也。答此問云。兩宗乖
返。名曰相違。因喩各成。稱爲決定。故決定
因。唯其共也。前五不爾。通他自問答之
意。明限共比。嫌自他。加之疏中。釋不定因
名云。二因皆不能令他敵證。生決定一智
但疏五十四不定文。出不定種許也。不
云皆爲眞
 今云。如此義者。正比量豈通自他二種
 哉。正量若不限共比者。二正因相並。何
 不通自比等。若許其義者。非違決者。
 何過哉。且立者立自比量之時。就彼宗。
 他喩他因有可成相違宗者。敵者必取之
 可立三支比量。能違所違各無過相者。
 豈非違決哉。於我宗彼此量齊而無勝
 劣之旨。立者豈不猶豫哉。餘作法准可
 知。但於慈恩淄洲釋相違者。先疏主釋。
 只非出句數之文。諸自共比。違共及自。
 皆爲過失。他比違他及共爲失之釋。不
 只限相違。大定衆量過失眞似之文也。
 軌轍豈嫌違決哉。以之可爲定量。次
 淄洲釋定難會通。但自他雖有違決一
 分義。猶不如共疑因。其旨如本義趣。各
 自決定義。專可在共許因喩故。是以疏
 主。兼勝劣倶爲眞過。纂主取勝捨劣之
 日。不名違決。云然非不許疏意。彼銀
 銅鐵三輪王所具象馬等。或名七寶。或不
 攝寶。是依勝劣立名不定。今又如此。
 自他共三量之中。若謂勝者。可共比量。
 然而正比量既通三種。過相又通共比違
自等。以之可知。仍且可存疏意也
 予一期案。前後雖區。漸探屡決諸義。巨
 細悉歸子島一説。奉謁龍花。以仰悟解
 之加被笑
   因明之事。本無其功。隨又廢忘。今年
   春秋之間。聊加覆審。或拾往日遺
   草。或有當時潤色。至十一月一日。
   如形終篇。其間迷謬失錯等。深雖
   恐冥顯。隨分清淨之志。大明神可
   垂納受。病惱相續之間。未及再治
   耳
  建暦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貞慶記之
明本抄第十三

明本抄日記
明本抄十三卷上帙七卷
下帙六卷
暗推之愚鈔也。拾舊草副新案。終篇之後。
未及再治。然而苟思利益。我心不穢書者。
只一部也。兩人事難捨。仍以上帙七卷
東北院僧都。以下帙六卷奉光明院律師。兩
人互識。可令書寫殘卷。各御現存之間。都
勿増成二本。將來付屬之人。偏可簡法器
心性。若自門之中。無眞實之器者。當時傳
授三人之内。隨宜可令相讓。此書良算院
既書寫畢。抄出之間彼功莫大之故也。抑此
遺言之趣。外人聞之者。偏處慢心或處法
慳歟。全非其義。尋思抄事。付惜付與。其懼
非一。仍世間只以不知此名字爲望。然者
各御自筆可令書寫。病及急切。不能右筆
之状如件
 建暦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沙門花押
 敬白 條條起請事
右因明明本抄。一期之間。此一本外。不可
成二本。況於多本哉。設雖貴人事。設雖
世間門大切人事。永不可成多本。所詮者。
他人不可令書寫。又一期後者。門弟之中。
撰法器體可相傳。設又雖法器。付世間門
不法不當之仁。不可相傳。又顧自幼少哀
愍弟子。又依世間門恩。又依貴人事。不可
相傳。若無相傳之器者。東北院光明院。□
門某中。可奉相傳也。上件二箇條。若背起
請旨者。春日大明神。七堂三寶。神罰冥罰。
可死蒙于良算身。八萬四千毛孔状。如件
敬白
  建暦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良算敬白
 明本要目録
相違因之因義猶帶即因義
通局對
  三重對中。必可有諸法本眞體義道理。
  體門義等四類事
  纂要。此文旦約體義一門等文料簡
先後對證文
  佛地論兼説三重對事
  現比二量傳今案此事猶可沈思
法自相敵者
  勝論傳衆多道理瀉瓶之外具不可授與
  子島疏記。九句義記。倶存勝論事
  九句不對立傳雖非子島大順纂文
  三松傳愚推光明院竪義用之歟
然而不可披露
  道詮傳人多不受歟。然而微妙韻也
法差別
  勝劣五故。第二故中。又有七故。尤可
  祕之
  與所立法有五義第二爲本
第五今案義可祕
  勝勝傳取同喩義。都無難云事。可祕
  事也
有法自相一重意許義。可書入之。故
僧都暮年案也。尤爲本義
  有法能別互加言云事此義猶似背子島
  能別處諍有法意許義有法差別同
有法差別本作法斷料簡。兩重意許傳潤色
  子島斷噵傳義委細不可云開也
違三同異性能有事。猶難思
違四
   有法自相時。有法有性共許自許事
彼但擧宗有今案趣大切事也
後三違決大旨得子島傳心畢。其中攝不定過之
旨尤可祕之筋也。周記二釋料簡又似珍
三過並不子島傳大都得意開畢。猶可思惟事也。相
遠因與違決不竝義。以因改不改知
    之云事。
今案也
正所諍故子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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