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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本抄 (No. 2281_ 貞慶撰 ) in Vol. 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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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可能別不成。若此體不大有故非
  宗依過者。雖遮作大有縁性何犯不
  成。不成大有
明本抄第十一


明本抄第十二
 後料簡上
  自所餘法   以他同爲同
  論文所説   自他共九例
  共比他不定  他比自不定
  他比違他   第四第六具二因故
  今觀後三   兩倶不成四相違因
  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定過事
子島記云。次文云。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
定過云云此文意何 答。此文意云。四大種外
餘法。皆入同喩。故無不定失爲言問。其餘
法者何物耶 答。子孫微等也 問。以子
孫微不入同喩。如何可有不定 答。作不
定云。爲如色聲等。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所説有性非四大種。爲如子孫微等。許除
四大體非無故。所説有性是四大種北院僧都
傳云。改
是四大種。可云非
非四大種云云
問。何故以子孫微爲不定敵 答。子孫微
以四大爲體。是故以爲自不定過。爲簡此
過皆入同喩也
問。由除四大即簡子孫。豈得子孫作不
定*耶 答。彼宗唯言地水火風父母極微。
不言地水火風子孫微等。由此當知。除
四大時。唯除本微不除子孫。故引子孫
得作不定也。因明之法。立宗之時。可成
同品之物。自然成同品。可成異品之物。自
然成異品。以異品之物爲&MT01302;同品。非可成
同品。以同品之物爲&MT01302;異品。非可成異品。
同異二品自然無濫。然則子孫等。若可成
異品者。雖云皆入同喩。豈變成同品*耶。
若本可成同品者。何勞云皆入同喩乎。豈
非無用耶 答。爾也。至如水火相違之物
者不待言。定自然爲同品爲異品。然今約
此子孫。頗以難判。以不名四大故。爲非
四大種宗即成同品。然以四大爲體故。亦
有可成異品之義。故不云皆入同喩。敵者
以四大爲體之邊。勘成異品可作不定失。
故爲遮此濫云皆入同喩也唯識比量中有可
例事。可見
   注釋二難難明燈鈔子孫微義有
三難第三難別事也
一宗因乖角難
謂子孫體若是四大ナラハ。除四大因不可轉彼。
若此因轉彼子孫微。子孫微體應非四大。
既爾如何以此一物。望除四大因爲同品。
望非四大宗爲異品作不定耶云云
二九外無實難
謂實句有九。即地水火風空時方我意&MT01319;其子
孫微等。若非四大。以之當攝何實句耶。如
何恣云彼宗唯許地水火風父母極微。不
許地水火風子等。況彼所引地水火風父母
之言。還亦顯有地水火風子孫微義。豈言
鹿母證無鹿子云云
 本云。勝論宗唯言地水火風父母常極微。
 不云子微孫微。隨勘所別差別他不極成
 本作法。勝論師對佛弟子。立四大種常
 之量云云明知彼宗意。四大種名。但目
 父母常散極微。非子孫微等無常法云
 事。是故因云除四大之時。偏除父母極
 微。非子孫等也。故引子孫等。令關許除
 四大體非無故因。又依四大爲體之義。勘
 成異品。可爲不定敵。爲遮此失。皆入同
 喩無不定失云也。況守朝已講云。父母
 極微合生子孫微。七七子微合生孫微。今此
 子微等。量徳合故。不越父母極微量。父
 母極微未合之前。四大種也。明知合後非
 四大種。若依此義。子孫微等非四大種。
 亦量徳合不越父母量。故以此義可四
 大種。是以言之同喩即成同喩。言之異
 喩亦分異喩。同異義浮隨言即定。故三
 支外備詞。云皆入同喩之時。決定成同
 喩。無可分異品之義。故無不定。凡雖
 不三支中簡別之言。非無外遮失之義。
 彼聲論師對勝論師立量云。聲常耳心心
 所所量性故。猶如聲性。響音無常耳心心
 所所量性故。轉因有不定失。疏主遮此
 失云。響音入宗理亦無失云云例是可爾。
 所以水火相反之物。立宗之時同異二品
 自定。今子微等。二品相濫同異難定。故
 依入同喩方成同喩。無不定失
 問。若依屬四大種之義者。入同喩之
 時。豈非有所立不成*耶 答。以非四大
 種義。攝宗同品了。何有所立不成哉。
 攝同喩之時。不見屬四大種之方故也」
 今尋云。子孫微上。若有二義者。設取一
 義。雖爲同喩。猶依一義可有所立不
 成。如彼唯識比量能違以五根爲同喩
 時。雖有離邊。亦有不離邊故爲過。又
 依他恒轉識之量。汎爾立依恒轉識者。
 雖有依他恒轉識之義。以不依自恒轉
 識之方。云可有過。亦同之。一喩依上
 有二喩體量。若不簡者必可有過。子孫
 微設雖狹爲自同喩。猶難去其過。爰知
 偏是攝四大種哉
 尋云。子島記唯識比量中有可例事云云
 其例如何。今云。唯識比量因。置自許言。
 令關預他方佛色。其他方色。敵者不許
 之。設許ストモ之。如此土色可有離不離諍
 之物也。而依立者前不離一邊。令關豫
 因也。其義與今子孫微。依非四大種一
 邊。入同喩相似。仍爲例也。彼立敵二家
 離不離不定也。此立者前四大種非四大
 種有二義門。然而義門不定之物。一邊
 取メテ爲同喩事同也。故爲例歟
 本云。今案唯識比量有可例事者。可
 有二意。一云。眼識上四有爲相。望眼識
 不即不離。若依不離義即屬同喩。若依
 不即義亦屬異品。同喩攝者。所立不成。
 若異喩者所立不遣。同異二品難判故。若
 入同喩無前二失。二云。八識自性不一
 不異餘七識境。若依不一義可爲異品。
 若依不異義即是同品。二喩難定。故入
 同喩。愚案如此。實義可尋已上
仁覺私記云。○問。因置除四大簡別。既遮
不定過。何復更言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
定過*耶 答。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定過
者。非因置除四大簡別。遮不定過之後。猶
餘法中。有ヲ以可成不定敵之物。爲遮彼過。
言自所餘法皆入同喩無不定過。凡除四大
自餘法。皆爲同喩。所以因言除四大。言勢
長言無不定過。故疏中卷云。以除四大。及有
性外。竝爲同喩。無自不定云云
 此記意者。因置簡別。除四大種。自所餘
 法。皆入同喩。故無不定爲言意云。因除
 四大簡不定*了。然猶恐餘法中有可
 爲不定敵之物。所餘法皆入同喩。故
 無不定云也。故疏上文云。以除四大。及
 有性外。竝爲同喩。無自不定其意同
 之。無不定過者。依因簡別。同喩等言トニ
 無不定過云也。言勢長言無不定過者
 此意也。依此傳者。自所餘法皆入同喩
 者。如色聲等等言注也。無不定過者。通因
 喩也
 今云。此傳無殊難。但無諍非四大種之
 物。事新云入同喩。專似無用。若雖無其
 由。顯等言意者。自餘量亦有此例哉。勞
 簡別必有由哉。又入言頗有心。若無異
 義同喩者。不叶文勢。仍猶不如子島歟
  以他同爲同以他異爲異事
今云。以他同爲同者。後三相違以本量同喩
爲能違同喩。今同者約喩依論之也。以他
異爲異者。諸徳各煩。今爭得旨。試設一假
會釋云。異喩本不必有依。設雖有依。只與
無依同。無所立宗名異喩也。是以取同
喩異喩。其相自元異也。而所違量能違量。皆
先定同喩相*了。異此無所立之處爲異
喩。故同與異其義雖殊。返又異喩相從同
喩。故疏正解以他同以同義*了。其上以他
異爲異句。相違相從トノ而來也
問。且就有法自相。實等メノ本量異喩也。
而能違非有性量宗同品也。全非異喩。焉有
以他異爲異之義耶。加之疏文相於同異二
喩。別別解前後量。暗以異喩相從同喩云
事。全文所不見也。況二喩大異也。相從云
事不應道理 答。以實徳等爲難。不當
此義本意。異喩自元止濫。無宗之處假説
爲異喩。雖有喩依用其依不如同喩。有
依無依無所立宗之邊。等無差別。仍此難
無用也。今義勢者。不欲定物體論其前後
不同。是故以他同爲同之。設所違設能違。
無委曲。只此同喩上。宗無之處ヲハ皆知異喩
爲言若爾異喩偏同喩之遮&MT06279;。相對相從來爲言
重意云。前本量以同異性同喩。異喩
同異性爲所對本相從。今能違量。又同異性
爲同喩。其異喩義。又以同異性等爲所對
本相從。此義既能違所違相似故。疏如此
説也。准常相生セハ疑。會釋恐不可得歟
 先案云。實句雖立異品。敵前是宗同品
 也。不爲以他異爲異之物。異中所殘龜
 毛。云以他異爲異也。於立敵同異喩。總
 有三類。一立同敵同同異性二立異敵同
 實等三立異敵異龜毛等ニハ&MT06279;ニハ
 同ナル之物。且不論之也。以他異爲異者。亙
 後三相違。龜毛等也
 問。若如此義者。法自相能所違。同以龜
 毛爲異品。豈又云以他同爲同耶 答。
 彼正有異喩依故。云改他同喩爲異*了。
 何有此義哉。後三相違能違。無異喩依
 故。以喩體作句也
  論文所説皆共比違共
  自他共九例事
子島私記云。次文云。諸自共比違共及自皆
爲過失。違他非過。他比違他及共爲失。
違自非過。義如前説云云此文意云。諸自比
量違共與自爲失。違他非失。謂共比量亦
復如此。諸他比量違他與共爲失。違自非
失。其義具如疏中卷説自他共不定等之
處也
問。先云何云自比量自等耶 答。若宗因
喩。倶以自許法立ヲハ。云自中自比量。若
以自許法爲宗。以共許法爲因喩 云自
中共比量。若以自許法爲宗。以他許法爲
因喩。云自中他比量也。共中三種。他中三
種。皆准知之。
 今云。見記意。分別九例總有二重。先就
 比量形勢分別。次其量犯過亦分種類。
 初九例者。就量當體。以宗爲自他共。以
 因喩望宗亦分自他共。故共中共等。九
 例不同也。故初自他共言名宗。後自他共
 言名因喩已上
一重
後門於彼自他共比量。勘
 過相。以自他許等法。付過有九。今門能
 違所違相對顯過破雖無別能
違是義勢猶同也
成句數。不
 同前門本量中宗與因喩相對作句數。
 今此二門處處隨應述之。似有相濫。仍
 記文豫開示之
 問。宗因喩犯過。分九例事如常。此外若
 於其所違量。亦有九類者。對彼一一。
 更可論過相。過相句數恐可衆多。所謂
 如三十六相違者。是因過也。四相違各
 有九過故。限此數。而若於彼所違。又
 有九類者。九箇三十六也。可有三百二
 十四相違。本書不出之。如何 答。先總
 於諸比量。分自他共。其理必然也。未待
 過相得自他共名。其自他共又有自他共。
 既是一門九例也。何始廢之。但合二門
 者。可&MT99999;過相句數云事。不可爾。三支既
 各別也。宗犯過。宗中自他共句類可殊。
 因喩自他共非所論。非因喩過故。因喩
 過亦爾也。是故過相句數。只是後門也。二
 門總合不可爲難。若宗因喩關預不關
 預邪正前門也。於彼無論三十三過句
 數
  共比量他不定事
問。疏云。諸自共比。違共及自。皆爲過失。違
他非過而斷引有人云。共比他不定非
云云破此義云。共量爲生他解。因唯自
許。而得爲因。以正翻邪。唯他不定。何故非
有人同疏。斷何破之 答。斷初破有
人。他不定爲過。次文云。或可他喩非自所
許。是故非過者。述他不定非過之義也。又
云。或可立量欲令他解。喩自雖不許。是他
宗所許。故他情疑。亦説爲過者。上立非自
所許之道理。述非過之旨故。又依爲過之
意會此道理也。終文云。或自共量。唯他不
定。非不定過。爲違於他。立自共故者。還
成自共量他不定非過之義也。往復立破
作二釋。輒不可是非。但以同疏主解釋。可
知禀承實義歟
問。雖作二釋。非過者是有人義也。斷主破
之。後一往雖釋非過之旨。猶非本義歟
答。纂要出有人共比他不定爲過云義。此義
不然。既云共量。即共因喩。於他不定。喩非
己許。故非爲過。或得是過此釋以爲過
爲餘師説。能破故非爲過斷纂互破彼
此二義。何以爲所破定非實義哉。又如理
師。牒或得爲過之後釋。錯也云云錯者不正
義也爲言
  他比量自不定事
疏中卷云。他比量中。諸自不定。皆非過攝。
立義本欲違害他故他比量就他宗法
門立量破他。共許他許法門。關三支故。違
此爲失。自許法他不許故。不關三支。故違
此非過爲言
問。纂云。就他破他。於他及共自不定皆爲
斷云。准此他共二量之中。三種不定倶
説爲過依此等釋他比量以自他共不定
皆爲過。如何 答。他比量自不定。或爲過
不爲過。二説別也。疏纂各出一義已上纂
裏書
問。二説中以何爲正 答。以疏爲本。纂述
不正義也。故如理師云。纂文所叙恐錯
者非云文錯。非正云錯也
問。見纂一段。他比量自他共不定。皆爲過
云*了。破有人自不定非過數云義。若破他
於自不定非者如毀他非他引同於自豈非是
過爲量亦爾既破他師成自義。知纂家本
意云事。又義斷上難璧公*了。自述正義。准
此他共二量之中。三種不定倶説爲過
處一同。豈非正義耶 答。纂述共比他不
定或爲過或不爲過。二師中。初釋同疏意。
或得爲過者。疏外一釋也。准之纂述一義

 或纂意約宗他因共他比量。見立者
 分タル異品法。關因成自不定爲過數
 也。疏意約宗因喩一向他比量。自不定非
 過數云也。重意云。纂要約他中共比量。
 自不定爲過。疏意約他中他比量。非過
 云也。疏纂其意異也。何爲相違以上依或
九句義私記
 意成
 問。纂要自共比量ニハ他不定非過云云若如
 此義者。自共中他比量。他中自共量。以
 他不定。應爲眞過。何云自共量他不定
 非過耶。又疏中卷他比量因喩皆他。所違
 他比。能違亦爾云云答。疏就他中他比
 云爾也。不云他中自共宗因皆他也。次
 於自共量例難
 或今疏約四相違能所違。明自他共。斷纂
 約六不定過。述自他共。不定相違過相別
 也。不可混濫
 尋云。設不定過。設相違過。自他共比量。
 違自他共義。彼此應同。何寄事於過相
 別。避疑難哉
  他比違他爲過事
問。勝論師對佛弟子立量云。我有性離實
句有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徳業。佛法者
勘法自相相違云。汝有性離實句無別自
性。許非無故。如實句。勝論師以徳業句
爲異品。作共不定。樞要避此失云。非不定
過。他不定故。非自共故准之他比量違
他非過數見タリ答。東大寺延義大徳傳
云。且依不善因明師。亂正因明道理者。立
他比他不定非過數。實爲眞過
問。若爾佛法者能違。豈非正比量耶 答。
因置簡別可云除徳業等許非無故也
此義以演祕
釋可成之
或依賢應大徳意者。徳業和合
等。今時所破往他許之法。非佛弟子自共
許法。暫有不定過。此座遂破令無別體。故
非永不定過。欲顯此義故。云他不定故非
成セラルルニ故非成過數也。如是之例。處
處非一。勘唯識觸上下文。粗有八處。一一
可檢知也
問。他不定皆不共許法。未被破之前。以關
因所付過也。若如此傳者。全不可有他
比量付他不定之義 答。他許法多雖可
破之法。一會中非ヲハ所破往爲爲不定敵。豈
非他不定哉。今勝論六句義。皆是此座所
破往法也。暫似不定遂是非眞過爲言
 已上二義本鈔在之。略記大意。具如彼
 鈔。又唯識論第一卷尋思鈔記之
  第四第六具二因故事
尋云。所作因何必第四句哉。以虚空爲同
品。以瓶等及龜毛爲異品。此因既同品非
有。異品瓶等有龜毛等非有也。可云第六
句耶
本云。九句門偏依有體立。若兼無體者。何
有第四句哉。故纂要云。又復唯依有體法
説。不依無體。言依無體者。四六無別。何
以故。以第六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今第四
句若取兔角等爲異品者。亦是同品非有
異品有非有也
問。何必依有體哉 答。約宗遮表別也。若
遮宗者。亦以無體爲二品。若表宗者。唯以
有體爲二品。而九句皆表宗也。故限有體
大和講院
傳也
 今重案云。以龜毛等。於諸量須判同異
 二品之中云事。頗可思慮。成表義量中。
 全無此例。付之案云。龜毛者本無其體。
 無體故亦無其名。既無龜毛云物。何必
 彼物與此物。爲同爲異可定判耶。立宗
 之時。一切諸法。必隨應分成同異二品
 者。約有其法體義論之。所以龜毛等。非
 比量二品所攝也。若強必可攝之者。聲
 常量龜毛非常住故可異品。而能違無常
 量。亦非無常故可異品。若爾與能所違
 共爲異品。豈非未曾有相耶。又如法
 差別量者。本量異品攝之者。第六句也。
 能違立假我用勝之時。臥具等同喩ニハ
 有。龜毛等無。是第二句也。所違第六句者。
 能違可第八。豈二六相對哉。是知如此
 量ニハ皆不論二品攝否也。但立無宗時。
 取之可爲同喩。雖無龜毛等。隨妄情
 説其名。依實爲無爲之同喩。是立者以
 巧惠施設。令生敵證智也
 重意云。無體物方便施設者。是立者進止
 也。不同自餘有法其體義決定。不依他
 施設也。凡無義宗者。偏遮他妄計之量
 也。所以所立宗者。依引了宗智。假名宗。
 名所立。非有其所建立之體義。所以同
 喩又同宗假立事也
 問。清辨比量。眞性有爲空宗義等。是成立
 如來所説甚深勝義。豈非表空義耶
 雖無宗不可必云遮妄哉 答。此又彼
 師。欲遮護法等妄計有爲。立此量也。而
 寄世俗門有爲名縁生義。立量傳顯眞
 性空。非空而有所立。如此量以龜毛等
 欲爲喩者可用之。然而立者進止故。此
 量縁生故因非有故。不用龜毛喩
  子島疏纂記不違此義歟。松室以積
  聚性故因爲第六句。異此意歟。
  思之
  今觀後三皆彼第四事
子島疏私記云。問。若後三相違因。皆第四句
攝者。何纂文云有一實故等因。即九句中第
六句也云云答。纂意委曲尋也。意云。有性
量勘失之時。同喩同異性。勘成異喩。其和
合句亦可成異喩。而有一實故等因。轉同
異性不轉和合句。故異品有非有。第六句
攝也。今疏意。本量只以同異性爲同喩。不
用和合句。故勘失。以同異性成異喩之
時。因轉彼。同品非有異品有。第四句攝
也。約和合句本不爲喩故。勞不勘成同
&MT01302;異品&MT01302;先徳云。疏文述古師義
也。今謂似甚煩也
問。就纂意。何故和合上。有一實等因不轉
耶 答。和合句不有實等故。有一實等因
不轉也
 尋云。和合句能和合實徳業。其體非無。可
 名有一實。如同異性。如何 答。如上已
 成*了
  疏上下相違事
問。疏上卷云。即九句中。第四第六。兩句所
攝。皆相違因。是法自相相違因故。攝餘不盡
又付九句問云。謂九句中。唯有法自相相
違及五不定。餘四不成一不定三相違何故
不攝答之。由此餘過不攝之盡今觀後三
皆彼第四釋。前後似相違 答。明燈抄云。
然九句中。唯有一過。無餘三過。故云攝餘
不盡今依此釋者。理門論明九句因。四
六句唯出所作勤發二因。今就彼論所擧作
法。云唯有法自相。無餘三相違也。以實論
之。積聚性有一實因。亦同無異有。令違樂
爲宗。其義既同法自相。故可攝九句中也」
  願曉道詮等傳略之。具如本鈔
  九句因攝後三相違證文事
本云。理門論中。明九句因*了。攝此九句
頌云。邪證法有法自性或差別。此成相違
因。若無所違害以此文證九句因攝後
三相違之義也。故纂要云。若不明四次下
攝頌。何故云邪證法有法自性或差別此成
相違因。長行既無別解。總攝於上。故知九
因亦有攝四意云。理門論中料簡九句。
引足目本頌。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翻
此名相違。所餘皆不定者。且雖似限所作
勤發二因。長行中解頌意云。復唯二種名
爲相違。能例立故。謂於異品有及二種。於
其同品一切遍無。第二三中取初後二
文言四六句名相違。雖解其相違義。四相
違中。不簡何因。總相解之*了。攝此頌云
邪證法有法自性或差別。廣明四相違。明知
上文所明九句因。寛攝後三相違也。以之
返見。上文云或立爲常所作性故等者。且
約正所諍義。唯擧法自相。略後三相違也。
疏上卷兩處文。欲成此文。云不攝也。若依
下文。論實義者。必可攝之。今疏意是也」
問。攝上頌中。明四相違。故攝九句者。攝
上頌中。亦云若法是不共共決定相違。豈九
句中攝違決哉 答。元興寺願曉律師。問
答此義。問意如難。答云。雖同攝上説。而四
相違。於九句中。有攝屬義。故引相攝。相違
決定。無屬當義。故此不攝意云。四相違
因。同無異有。當四六句。相違決定。九句中
無相當句。非正因故。非二八句。具三相
故。亦非餘句。是故雖同攝上頌。後三相違。
九句所攝。相違決定。在九句外。不可相例
本鈔廣成此
義。今略*了
 尋云。以後三相違。攝九句者。乍後三相
 違。直攝之歟。將成法自相攝之歟。若如
 前者。何云但由法故成其法哉。又纂云。
 理門望爲量成立必須加言。如立大有
 云有離實等有斷云。若加言已。即名法
 故准此等釋。成法自相攝之也。若如
 後者。非攝後三相違。皆成法自相故。又
 見纂要。問彼九句中。何故無此餘三相
 違。答誰言不攝餘三相違。問答之趣。乍
 後三相違攝之見タリ。又邪證法有法等
 文。不見成法自相。況疏上卷云。若言所
 顯。法之自相。若非言顯。意之所許乃至
 名所立既以意許。名所立法。知乍置
 所立於意許。可攝之云事
四相違私記道詮云。○今觀後三。皆彼第四。
同品非有。異品有故。違所立故已上○問。基
師以三相違。攝九句中義。與沼師以三相
違攝九句中義。爲同爲異 答。異也。何者
基師。述以後三相違攝九句之所以。云同
無異有故違所立故已上沼師述以後三相
違攝九句之所以。云爲量成立必須加言。
故三相違皆名法自相相違。師以同無異有
義而攝之。資以同違法自相之義而攝
之。是故異也。○問。爾此疏意何耶 答。意
云。因成彼有法自相上。意許離實大有性。又
成有法自相上。意許作有縁性。又成法自相
上。意許眞他用勝。望成此差別之法故。以
法成法。此論望於言陳意許。因成於四。故
不相違 問。疏意然。纂問答何耶 答。纂
云。○意云。若立有法自相。與有法差別。及
法差別。意許比量。以因成立時。彼因法但
成於法自相宗。以同喩望於所立意許。比
量法自相宗時。彼之同喩。皆宗異品。即異喩
攝。彼所立因。竝闕二相。敵論之人。作相違
難時。皆違後陳。故四違皆名法自相相違
因。故言以法成法。此望立意許比量。彼法
必須加言也。今此攝頌及少論中望不作
意許量。而加離實等言。本意所諍。言陳意
許。故有四違。師資之意。如是異耳 問。若
爾師資之義。何如是相違耶 答。不相違。
何者以後三違。攝九句中。凡有二義。師資
各顯一義。是故不相違。○
 此記意者。疏以有同無異有。違意許後三
 宗能別之義。攝九句因。纂意以同違法
 自相之義。攝此也。以後三相違。攝九句
 因。本有二義。師資義各依一邊。故不相
 違爲言
本院私記中云。○問。既云。既不明四。次下
攝頌。何故云邪證法有法自性或差別。此成
相違因。長行既無別解。總攝於上。故知九
句亦具攝四以之見レハ可云乍後三相違
攝九句中。何云成&MT06279;法自相相違攝 答。彼
言誰言不攝餘後三相違。述其後三相違
九句中攝理也。非謂乍後三相違攝。○
文廣可見
講院私記云。○纂云。若云九句。具攝四違。
○實唯成法云云意所違量。未致加言
ニコソ。有法自相差別。及法自相差別四別。既
作能違加言已時。唯成一法自相相違。所
以四六句攝無妨。故次文云。如難有性。○
故唯成法云云又云。違彼後陳。總名相違。不
分自相及與相違云云此下文意。違彼後陳
者。違能別法宗云也。總名相違者。四相違
總名法自相相違言也。故結文不分自相
及與相違云云若約不加言。更不成法自相。
而乍四相違攝之故。次文云。攝頌中云。○
故有四種云云
 本云。依此等意。纂要別時加言。立言顯
 量時。成法自相相違。九句門所攝。既云
 理門望爲量成立必須加言。明知不望意
 許云事。違彼後陳總名相違之文。後三相
 違意許宗。加言立量之時。皆違後陳能別
 法自相。故四種相違。總名法自相相違云
 也。不然何云總名相違。云不分自相及
 與相違哉
  隆光私記要鈔過脱等。皆成法自相
  攝九句因云云
本云。九句收後三相違者。是乍後三相違
收之也。若加言立言陳之時。即是法自相
相違也。以之何爲後三相違哉。且有性非
實量。有法有性下。有有性離實有性云意許
量。彼意許量。能別名所立法也。故不違但
由法故成其法義也。乍在意許。猶有成法
之義。何強成法自相收四六句哉
問。乍後三相違收九句者。何云若加言已
即名爲法耶 答。若加言已即名爲法者。言
顯立顯*了時。法自相也。此時可爲法自相
故。望此在意許時。猶名法爲言故纂云。必
須加言在意許時。雖未加言。顯遂可
加言也。若加言已時。既是法自相也。此不
名後三相違。爲後三宗之時。見可加言
猶名法爲言
  本鈔委被成立。然而文理甚繁。難辨
  其大意。仍略記之
 今云。乍後三相違收九句。其旨如本。但
 以後三相違意許宗。名法有多重。一者
 不加言量能別所成故。二者意許宗言陳
 下別義故今不名意許量。只
以意許名法也
三者有法下意
 許見加言應立名法。理門望爲量成立必
 須加言者。此意也。四若加言已。即得法
 名。若加言已即名法故者是也。前三重後
 三相違門也。後重者法自相非後三相違
 也有法自相所立法之下具
成*了。可見台之
子島記云。○問。次理門望諍等文意何。答。凡
有法差別ニマレ法差別ニマレ顯意許諍時。皆成法
自相。今理門論。望此義。但以法故成其法。
故不相違也爲言。文
 今見此記。但由法故成其法者。成法自
 相*了名成法歟。隨又本院私記此義
 也。若禀承義歟。可思之。若依上義者。
 立顯意許成法自相。故不加言時。望彼
 加言立量時名法爲言故記云。今理門論
 望此義故等云云望此義者。存此意歟」
  此上所説但是立敵兩倶不成四相違因
  事
問。不成闕初相具後二相。相違因具初相
闕後二相。過相既別也。何云兩倶不成四相
違因耶。又有其證耶 答。周記云。不望體
説。倶望名説。立者本立因。擬正成宗。因既
闕相。不能成宗。此相違因。名不成因云云
明燈抄
同之
邑記云。○但是兩倶。不許於同品
有。名兩倶過。餘三不成。亦准於文獻記
同之
子島云。今謂可依邑獻二記也云云但於證
文者。疏中卷云。然上但説。因於宗不成。理
實此因。於同異喩隨應亦有四種不成。故理
門論。解不成已言。於其同品。有非有等。亦隨
所應。當如是説。至下當知。然名不定。及名
相違。不名不成云云子島引此文爲證
 私記文委細也。可見
明本抄第十二


明本抄第十三
後料簡下
 若有兩倶不成及非勤勇問答闕減過性
 不定法自相竝不    二十七不成
 違決自他共
  若有兩倶不成必無不定及與相違事
子島云。若有兩倶不成量。必無不定及相
違。兩倶不成。闕初相失。不定闕第三相失。
相違闕後二相失。故此三失。無相竝之理
爲言
  第七句無常性故因有兩倶不成事
九句義私記子島云。問。第七句作法如何
答。聲生論師對聲顯論師立量云。聲非勤
勇無間所發性。無常性故。同喩如電空。異喩
如瓶等是也。○問。聲生聲顯。倶不許聲上
無常義。故因可有兩倶不成。而何偏云有
不定 答。云フニ疏云。此因雖是兩倶全分
兩倶不成。今取不定亦無有過云云問。不
成不定無相雙。而何此量有相雙 若。不
成不定不相雙。道理所定也。然今此量。所
有不成失。是眞過也。不定是似過也 問。何
故云似過 答。凡著不定過。以遍有法上
之因作物也。而此無常性故因。不遍有法
闕初相故。有兩倶不成失。既以因體無。不
得作不定。故云似過也 問。無餘過。有
眞不定。可爲此句體。而何以似不定。爲句
耶 答。九句門不顧初相。只就後二
相所判也。故偏取不定。爲此句體也。○
注釋下云。問。九句之中。第七句因。豈非竝
有不成不定 答。彼不顧初相。且約後二
相示其作法。非眞不定。所以者何。夫不定
者。以有法上極成之因。諍未了義。因轉二
品。猶預不決。若因不遍有法之上。雖依妄
因於宗生疑。故眞不成無眞不定。然處處
文。或以不成不定等過竝破他者。但似立
名。非是眞過
 明詮觀理等。竝同此義。且存此傳。疏云。
 此因雖是兩倶全分兩倶不成者。許九句
 門外有不成。今取不定者。九句門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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