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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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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四(第二十
四帖
)

  先後對之事
疏云。二者先テイフ。總擧中言。先陳者
以後所陳分別前故
明燈抄云。言顯先陳。名爲自性。言顯後説。
名爲差別。言差別者。分別之異名也。以後
所陳分別前故
  尋云。諸法自性差別。其義可定。何云如
耶。若爾引何文證之耶
疏云。佛地論云。彼因明論自相共相與此有
然教小異。義亦別故。分爲二門
明燈抄云。佛地論云等者。佛地論意。色心自
體名爲自相。彼上所有無常等義。名爲共
相。各有的屬非不定故。今因明意與彼有
異。各附自體名爲自相。貫通之義名爲共
相。貫通他上。如縷貫花者。猶如一縷貫黄
赤花。一無常言貫通色心故。依於此聲等
局體名爲自性。無常貫他名爲差別。各無
的屬。得名不定。故與佛地其義有異。若
立五蘊一切無我等者。顯得名不定之相也。
且諸法中自相共相體非是遍。有是自相非
共相。如青色等相。有是共相非自相。如空
無我等。此通餘教非唯因明。其自相差別
體即遍通。自相共相皆有自性。自相共相皆
有差別。此義唯在因明之旨。何者。有法言
自性。法是差別。如五蘊中思數。體是自性。
有漏無漏我無我。是名差別數論師立我是
思。即以我爲自性。以是有法故。思爲差
別。以是法故。此即我非我之共相亦有自
性。思之自相亦有差別。蘊中思數是自性
故。自性差別各無所的。得名不定。以理
推之。此先後門雖即前局通門。然能詮教少
有別異。所詮之義亦有別也。依教義別
爲二門
  尋云。此文亦可證局通對義*耶
四相違記一云。問。疏主引佛地論意何。答。
先徳云。爲證先後對而引此説也。佛地所
説但成局通證。非成先後記。而以言與
此有異。佛地所説之因明之説。爲第二重
證文言也云云問。若爾何故前云但取因明
自共爲局通證而不取經自共。明知局通
亦以因明説可證耶。答。誰言以因明説而
不爲局通之證。然今定此宗説法有三
重。於中初重。對法等諸論中。説能成立所
成立自共似爲證。但非能所成立。直説經
自共而不爲證也。第二。然以佛地第六云
彼因明論等之説。偏非唯局通之證。此重
得名不定寛。故明知初重亦以因明自共
爲證無妨言也云云
  尋云。以此文證先後對方何
注釋上云。問。約此自共相如何立現比。答。
佛地既云現比二量依二相立。故知有法是
現量境。於彼自體不分別故。後陳共相是
比量境。由分別心正所諍故。廣釋如彼論
疏。然上卷云。取此二中互相差別不相離性
爲宗體者。由後陳法是有法家所有之義。
以有法聲簡色等無常。以法無常簡常住
聲故。由此等義合爲宗體。非謂有法是比
量心正所諍境。是故亦云有法因法二倶極
云云
四相違記一云。問。若爾現量心境云前陳。
比量心境云後陳耶。答。是爾。前陳之有法
親任境表之。未有法可分別。故云現量心
境後説之法以前有法可分別故。云比量
心境也云云
定賓疏五云。尋諸聖教。建立二量少有差
別。要先得意後遇教文。自然曉悟故。且懸
叙理門・入理等摧邪因明所判二量。一向決
定無有雜亂。自有餘教隨宜説故。互有交
渉。言交渉者。於比量内有極易解分明可
見者。假立以爲現量之義。又現量中定心
之内。極善比校亦有。假説以爲比量○謂理
門等因明宗中意明比量。要以散心分別比
校了知同異。且如立聲爲無常者。比校
瓶上。諸所作者皆是無常。謂以能立簡去
不同。復以所立正表其同。而成量智。是相
比義。若唯獨取聲無常義。不成相比。故説
無常兩處相比。知其義同名爲共相。共者
同義也。既同瓶等。亦即了知異於空等。故
有分別比校同異而成量也。若論現量。
入無常觀定心之内見無常相。直是定心自
所變相。獨觀此境即知無常。不待比瓶而
成量智。故是現量。亦如眼識得色境時。稱
可長短方圓等相。獨受此境不能分別。此
所得長與餘長同。此所得短與餘短同。此
方此因此青黄等。乃至廣説。應知亦爾。是
故不能分別同異。然得前境説爲現量也
云。佛地論第六卷○正義釋云。如實義
者。彼因明論立自共相與此少異。彼説一
切法上實義皆名自相定心所知自相共
相 皆是實義
以諸
法上自相共相各附己體不共他故即如定
心所觀色
等自相所有無常。但附所依色等
己體。不於自外他受相比也
此即佛地論師釋
因明中自相之中。即攝餘教自性差別自共
二相也。佛地論又云。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
詮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花。名爲共相
即如色名以爲能詮。復以色體以爲所詮。於現前
色立此名義。由其先於餘處色中識此名義。是故
遍於一切處色。色既如是。聲香等及無常
等。一切諸法。皆有此遍。如縷貫花也
此要散心
分別假立。是比量境。此即佛地論師釋因明
宗共相之中。即攝餘教自性及差別自相及
共相入共相中也。由此故知。諸餘教中共
相一分入因明中自相之門。復有一分入因
明中共相之門。又餘教中自相一分入因明
中自相之門。復有一分入因明中共相之門。
故須識教門差互也云云
又云。然有餘教現比二量或有相離。謂或就
於比量之中假説現量。如瑜伽第三十卷
○復作是思。如世尊説。若於不淨善修
善習。能斷欲貪。是至教量。二者尋思現量。
如彼論云。我亦於内自能現見於依不淨。
如如作意思惟修習。如是如是貪欲不生。
是現證量。三者尋思比量。如彼論云○准
此尋思於三惠中。辨彼修惠加行之時。得
尋思名。亦得毘鉢舍那之名。聞思比度塚
間青瘀。能少伏惑貪欲不生。實是比量。與
現量名。由現可見如此道理。名爲現量。
不據離於比度之心以名現量。又瑜伽三
十二○此等意明。比量門中別有一分。現
可明見道理極成。假名現量。其實正是比
量體也。復有實是現量所收。假名比量。即
如瑜伽第十五釋現量義。簡除已思應思
之境而取建立境界取所依境爲現量境。
彼文意説。有觀行者於地境中思惟水界
或火風界。其本境名爲建立境界取所
依境。如彼文中釋此義云。此中地想即是建
立境界之取謂能縁之想也。想所變境即是唯識所變
之境。是故想能建立境界也。此境有
能縁之
取也
地者即是建立境界之所依此所依爲所
縁縁。依之生
想也。前文取者。是能量此境
也。此文所依者。是所量也
此中建立境界取所
依境非已思惟即現量境中。簡非應思
惟。除已思應思也
地等諸
界。解若未成時。名應思惟謂於地界思惟
諸界。復水界思
惟諸界
等也
解若成就。名已思惟。准論文。於地
思惟水未成時。是聞思中加行之位。解若
已成。是修惠中入根本位。並於現量門中。
簡而除之。瑜伽意明。已思惟者修惠之中根
本成位。是比量攝。此中意明十遍處觀。觀中
所見水遍處境滿十方中。論中名爲勝解
作意。是假想觀故。就假想假名比量。而不
建立以爲現量。若據實理。是定心境。現前
獨受不比餘知。是實現量○
  今案。准此等文。先後對配現比二境者。
是假説也。而有人云。實現比量者。非只義
暗。亦殊於諸徳也
孝仁記云。文佛地論云彼因明論等者。謂是
之文引所由。其佛地之自相共相必定雖色
等名自性。無常等名共相。雖故而依因明
論言。且佛地之自相名共相。是比量心以
縁故。及佛地之共相名自相。是現量心以縁
故。故知自相共相不定也。是以准時。若色等
若無常等。先陳名自性。及後陳名差別。故
自性差別得名不定。爲證是之理而引上
文也
明詮噵云。佛地論意者。諸色心等法體名
共相也。彼上苦無常等名共相也。因明論
意者。佛地論之自相共相總名自相。各附己
體不共他故。是現量心境故。比量心境名
爲共相。此即與唯識可言共相同。然少
有別。現量定心尋名縁火。亦可言共相中
攝故。問。二論共相同者。何故倶名増益共
相耶。答
  尋云。聲等局體名爲自性。無常貫他名
爲差別等者。出得名不定之相。火若言
爾者。聲爲自性無常名差別之事。是常
自性差別也。何有不定之義*耶
四相違記一云。問。言故依於此聲等局體名
爲自性無常貫他名爲差別得名不定者。此
文甚難思。何者。既聲爲自性無常。爲差別
者。猶是佛地所説之自共。即能成前局通之
證。偏有的屬非不定得名可言。而何云
得名不定耶。答。先徳云。約聲無常量。任
有自性先説。差別後説故。聲體爲自性。無
常爲差別。翻此差別先擧。自性後擧成亦
可有也云云問。若爾何等量耶。答。疏云。若立
五蘊○是故不定云云意云。若五蘊立一切無
我。蘊自性爲自性。彼上我無我差別爲差
別。若立我思。我無我差別爲自性。法體之
思爲差別。如是不定故。云得名不定云云
問。若爾可謂唯立五蘊爲自性。翻此立我
爲自性之量。得名不定何故云故依於此
聲等局體等耶。答。先徳云。然論聲之時聲・
勝二論者不諍聲自性。唯諍常無常。故聲
自性爲前陳。常無常差別名後。而無常無
常爲前陳聲爲後説之道理。合約立五
蘊爲自性之量者。亦有立我爲自性之
量。所謂所別不成。本作法云。所別不極成者。
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説我是思。爰知依以
差別爲有法。以自性爲有法之顯現量。而
云若立五蘊乃至是故不定也。問。若爾。何故
約聲無常量而云得名不定耶。答。不妨亦
以無常爲先陳。以聲爲後説。爰知而云得
名不定。但本作法中無無常爲先陳之量。
義雖並然。今附實之本作法量辨此之故。
但指我爲自性。思爲差別之量也云云 已
上前徳傳如此今謂。若依佛地所説自共證前
局通者。付所成立。聲者是局。自性故。無常
者通。聲之上差別故。今因明論所説與佛
地異。所以爲前後證。故云故依於此乃至
名不定也。意云。聲等局體者。等者。等取無
常苦空無我。是聲之上差別故。寔是雖聲上
無常等差別。而亦一一法各別有。故爲自相。
是皆現量心境故。是云前陳。言無常貫他名
爲差別者。是以後所陳分別前有法之詞。
故知此要散心分別假立。是比量心境。爰以
明知。異於佛地自共。彼爲局通證。要有的
屬非不定。此爲前後證。得名不定。然非是
約聲無常量亦可翻立故。言得名不定。明
知言故依於此等者。凡爾以辨得名不定之
義也。非是以聲無常量辨得名不定也。又
云佛地自共相是因明自相攝。佛地共相與
因明共相是同。得名不定者。因明自相與
佛地自共相相望テ云ナリ矣。如此之義以佛地
廣文當知。道理莫過於斯説矣
下文云。備云。先陳云自性。後陳云差別。唯
因明論而不通餘論也。初二重自性差別其
體一故。初重是雖定屬一門。然望第二重
時。不定屬一門。得名不定。言彼因明論
自相共相與此有異。彼説諸法各附自性名
爲自相。貫通他上如縷貫花名共相者。欲
顯因明自性差別有異不異。謂佛地論引因
明自共相。是據現量比量二心境名爲自性
差別。此即與諸論異也。言故依於聲等局
體名爲自性。無常貫他名爲差別者。此即與
諸論不異也。言若立五蘊一切無我。五蘊
名爲自性。我無我等名爲差別者。顯示初
重也。五蘊自性差別各定屬一門。言若説
我是思思。爲差別。我爲自性。是故不定者。
顯第二重也。初重。自性差別其體一。但初
重雖屬一門。而望第二重時。得名不定。
言彼説諸法乃至名爲共相者。釋因明自共
相也。意云。佛地論自相共相。望因明時。自
相攝也。雖縁諸法苦無常等。然亦一一法
各別故云自相故。所以然者。佛地云色心
名自相。其上苦無常等名共相故。因明云。
自相是色心及其上苦無常等。並是現量智
證時。一一別故名自相。各附己體不共他
故。是現量心境故。若分別心立一種類能詮
所詮。通在諸法。如縷貫花。名爲共。是
比量境。如五蘊諸法是無我。縁所生故。
トイフガ幻也。如是比度故。此共相是同佛
地共相也。共相於差別是一體異名也。意
説云。佛地自共相是因明自相攝。因明共相
與佛地共相是同。然言得名不定者。因明
自相與佛地自相共相相望メテイフ云云
  此雖即前然教少異義亦別故之事
前記云。疏此雖即前教少異至故爲二者。此
雖即前者。此先陳後説。即是次前局通無別
也。然教少異者。對法佛地二種異也。義亦別
トハ。對法即名局通。此中自性差別義門別
也。義亦別故者。且據局通前後別也
後記云。此雖即前然教少異義亦別者。言教
異者。對法・佛地二論不同名爲教異。一望
自性差別實而言之。一約先陳後説不定
以説。此名義異也
邑記云。疏此雖即前然教少異義亦別故者。
此第二所明自性差別即前第一。然對法・佛
地教文有異。如疏所引。言義亦別者。
體義一多名爲自性差別。如於一聲之體局
自性上。通有苦空無常我等衆多差別義
也。後約自共先後名爲自性差別。如聲自
性唯附己體貫通他。唯所差別非能差別。
常無常等貫通餘法。能別於前。故名差別
孝仁記云。文此雖即前等者。雖先後即局通。
而對法論約於法相言。此因明論約於比
量言。然二論並因明處也。對法與因明。説
自性差別。然少別故。名教少異也。義亦別
故者。約於法門言。約於比量言之也
注釋上云。教少異者。諸師。對法・佛地以爲
少異。今謂。前通内明。此在因明
四相違記一云。備云○言以理推之此雖即
前然教少異義亦別故分爲二門者。此第二
重前後雖是前第一局通。然教小異。謂對法
是法門教故。此論是因明教故。對法是法門
安立。因明是比量建立。故義亦別也
  彼因明論之事
四相違記一云。先徳云。小論文云。現量心境
爲自相。比量心境爲共相云云依此文而佛
地論中辨二論異也
  後記上卷文如抄第六帖
言許對之事
疏云。三者言・許ニヲイテイフ。言中所陳故法・有
法皆有差別
  尋云。可通初二重。何云前局後通*耶
前記云。何故不取前後取局通。答。以
通作法定故取。先後不定故不取也。疏前
局及通者。此即自性差別皆是言中所陳。即
此前陳後陳上意許總名差別。故言有法
及皆有自性。今者意取意中所許欲成立
者。名爲差別。非是一切非言所陳並名差
後記云。三者言許至皆有差別者。此第三對
言陳之中。隨其所應攝前二門也。若據義
顯。但攝第三。問。何以不攝初局通對耶。
答。前通之中已有差別遍不遍等。何第三
准言陳外餘皆差別。與前差別。即濫言
陳。若言陳中即説差別。何故更説意許差
別。縁此不攝初門。雖然不如總攝也
四相違記一云。問。凡隨應可通前二門。何
故唯云前局後通倶名自性耶。答。諸記云
云不同。且周前記云。以於局通○不取也
意云。前後對意者。其法與有法不定故不
取。今言許對意者。有法有自性差別。法有
自性差別。所以取法與有法定局通。不取
有法與法不定之前後對言也。後記云○諸
記説不同如此。問。就後記。既疏云先局後
通。可謂據義顯但攝第一。而何云但攝第
二。豈不違疏説耶。答。後記云。前通之中已
有差別遍不遍等何第三中唯言陳外餘皆
差別與前差別。恐濫言陳。若言陳中即説
差別。何故更説意許差別。以約此不攝初
門。雖然不如總攝也云云此説雖可然。既
相違於疏義。豈可依據乎。但准義斷文。作
如此解説也。義斷云宗。因明自共相約先
陳後説對而説云云故約此唯攝第二門。不
攝初門也後記意
如此
今謂。明燈抄云。言顯宗者
名爲自性。若局若通。不問先後倶名自性。
故法有法皆有自性云云意云。爲顯法有法
皆名自性。而不言前陳後説。若理總而言。
可云以初二門。將有何妨乎
  尋云。言許對可通正比量耶。若言通者。
既有意許宗因於彼不遍。豈無失耶。依
之理門論云。或於一相同作事故成不
遍因何況義斷云。言許對四相違所違
因也
理門論云。又於一切因等相中。皆説所説
一數同類。勿説二相更互相違共集一處
猶爲因等。或於一相同作事故。成不遍
定賓疏三云。故今且略釋此論文云。或於一
相同作事故成不遍因者。前文不許一有法
上有二類因・二類喩・二類宗。若許有者。成
相違決定之過。今此不許一有法上用一相
因同作事業。成二類宗故。二類宗亦是前
文二相相違共集一處中攝也。儻若雙成二
類宗者。所樂之宗因不得遍。名不遍因。
又復更有不樂之宗其因偏遍。以其偏故
名不遍因。其法差別・及有法自相・有法差別
悉有此過
下文云○即知因明正理之法。一量之中立
一類宗。容可是眞。若一量中立兩類宗。
隨應必墮三相違中
又云。法差別相違因者。能別法中。以言對
敵論表言顯立一類宗。於此言中矯計假
託。更成意許第二類宗。且如數論立眼等
必爲他用。他用之言但目假他。對敵言顯已
是一立。然非樂爲。而設矯計。寄此言顯假
他宗中。別立意許神我眞他。以爲所樂○
既意許中立此眞他。即與言顯假他差別。
故名法差別也。故被敵論取有法上積聚
性因。如臥具喩。還是由於因力取喩翻
彼。意許非積聚他樂爲之宗令不得成。而
令別成非樂爲中積聚假我。故名法差別相
違因也。即知樂爲因不得遍。更有不樂其
因偏遍。是故論云。或於一相同作事故成
不遍因。謂不得遍及不普遍故名不遍因
  後二相違其義同之。可見
尋云。准此等文理。若有意許之量必可
有後三相違。彼如唯識比量及四分建立
量。依有意許有差別相違過。故皆名四
相違所違因。雖有差別相違過。於能違
量勘不定及自教相違避之者也。明知
言許對必可有相違因過云事
疏下文云。夫正因相者。必遍宗法。同有異
無。生他決智
  非取一切義如前説之事
四相違記一云。問。言義如前説者。指上之
何文乎。答。先徳云。疏上卷云。今此因明。但
局自性名爲自性。通他之上名爲差別
○不通他故。言中不帶意所許義名爲差
別以通他故。今憑因明總有三重。一者
局通。局體名自性。狹故。通他名差別。寛
故。二者先後。先陳名自性。前未有法可分
別故。後説名差別。以前有法可分別故。
三者言許。言中所帶名自性。意中所許名
差別。言中所申之別義故云云此傳極愚矣。
此文是凡爾先説三重自性差別。未爲述
非取一切之義。故不可依據。平備云。非取
一切義如前説者。如論云。是無常等因云云
此傳甚好。何者。論云。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
間所發性。遍是宗法。於同品定有。於異品
遍無。是無常等因云云疏云。此無常等因者。
述云。顯因所成等者。取空無我等。此上二
因不但能成宗無常法。亦能成立空無我
等。隨其所應非取一切。若所作因亦能成
立言所陳苦等。及無常宗意所許苦等一切
法者。此因便有不定等過。謂立量云。聲亦
是苦。所作性故。以無我法而爲異品。所
作性因於其異品一分上轉。應爲不定。言
此所成聲。爲シハ如於瓶。所作性故。體是其
苦。爲シハ如自宗道諦等法。所作性故。體
是苦。此既正因無不定過。故此言等。隨其
所應故云云指此文而義如前説言也。意
云。所作性因能成宗之無常苦空無我等。若
唯不取聲無常宗。而任能成取餘空無我
等亦爲宗時。免不定失。所以隨其所應。但
取聲無常宗。非取一切也。准此應知。除
一切意所許之差別故。言フト非取一切義如
前説言也
  明詮噵義同第二義也
三重對中付。何重有四相違之事
明燈抄云。此三重中。唯約第三言許之門
説四相違。宗有二分。謂法有法。二各有二。
自相・差別。因違四宗故成四種。如有成立
聲是無常。聲是有法自相。無常是法自相。此
法有法。立者言彰非於宗中意別許故。若
於言彰法有法上意別所許名爲差別。謂
意許執受大種所生。非執受大種所生。
或常住非大種所生。無常大種所生。作聲縁
性。非作聲縁性等。隨別許者皆名差別。意
無常念念無常。一期無常。轉變無常。滅
壞無常。作無常縁性。非作無常縁性。亦別
許者名差別也。此即自相差別本無的屬。
但約言彰意許有別。非謂色等自性名自
相。無常等義名差別。就差別中。隨自所立
因違彼者。方是相違。非望一切常無常等
所許別義皆相違也。就相違中。因違意許
不失言顯自相宗者。此意所許方名差別。
若違意許言顯亦無。此意所許即非差別。
第三門中開四種宗。今説。有因令此四種
宗之所立返成相違故。名法自相相違因
四相違記一云○問。若爾何故疏下云此宗
自相差別如前已説。今此略以言陳爲自
相。意許爲別。故無妨難。明知言許此略。豈
唯以第三重開四相違耶。答。誰言偏唯取
第三重開四相違。今此略以言陳等者。説
有法差別相違故爾云。今明燈抄意云。法
有法皆有自性。法有法皆有差別故。所以
唯約第三重説四相違宗也。不妨約初二
門説四違也。問。猶未離難之。答。疏云。今
説。有因令此四種宗之所立返成相違故。
名法自相相違因等云云問。此文意何。答。抄
云。第三門中開四種宗。今説。有因令此四
種宗之所立返成相違故。名法自相相違因
云云此説頗理淺。非唯言許對故。先徳
云。今出置三重自性差別之意。爲顯四種
相違宗故。云今説也云云先徳傳尤好。寛
令開三重故言也云云
  所乖返宗能乖返因之事
疏云。論説等言者。義顯別因。所乖返
不過此四。故論但説有四相違。能乖返・因
有十五類○
  尋云。若爾非相違即因*耶
明燈抄云。今觀此文。所乖返名宗。能乖返
名因。若爾何故初文云與相違法而爲因
故名相違因。非因違宗名爲相違。前後文
義豈非相違。解云。所乖返宗者。兩宗乖返
名相違。能令乖返説名因。能相違量・所
相違量。此二互望名能乖返宗。名所乖返
宗。此所乖返宗能令乖返故。名能乖返因。
非謂因宗互望名能所。故前後文不相違
也。故次下云。所諍別義方名差別。因令相
違。名相違因
  尋云。等者外等内等之中何
四相違記一云。先徳云云不同。有先徳云。是
外等也。意是等取因故可外等也惠叡上
人傳也
云。數等故亦可云内等也云云即先徳判云。
外等之義尤勝云云然而當今因明師依内等
爲勝。是説甚可咲。非唯相違疏説。道理
不可爾。何者。内等是舊譯之詞。此論是
唐三藏所譯。豈須内等乎。既不足言。敢
不離諸難。何責盲瞽可令墮坑耶。問。何
内等外等耶。答。先徳云。上既雖説次下云等
等取云内等也。未説而云等等取云外等
也。問。若爾此論等之言。外等樣何。答。今論
言等者。既顯別因。謂所未説之十二因
而等取故云外等也云云先徳傳甚好也云云
  尋云就外等義。爾者等幾因*耶
疏云○擧此三種等餘十二。故説等言
略纂三云。文言等者。此有兩解。一云。擧
違一有四。等取違二・三・四十一因也。二
云。擧違一有四中二。違二有六中一。等
取違一中二。違二中五。違三・四全。十二
因也。以後二宗同一因也云云
文軌疏二云。若所立因望此四宗。各各別違
故有四種。然更有因違二・三・四。合有十
一。略不別辨。故言等也。謂或有因違初二。
違後二。違一・三。違二・四。違一・四。違二・
三。或有因違上三。違下三。除第二違三。
除第三。或有因通違四種。此則一一別違
有四。違二有六。違三有四。違四有一。合
十五因也
  松室云。此文軌疏文者。論擧別違四種因
等餘十一因云一釋也。問。若爾何云文
軌師有二釋耶。答。其意未明之。然説有
法差別相違因處云。論云。如即此因。述曰
○故不具擧以此文可云。後二相違
一因違二故。可云論説別違二因違二
有六之中。一因合三因也。今以此文云
二釋之事然有耳。見上文時。都不見有
二釋也云云 取意
文軌疏二云。論云。如即此因
明燈抄云。言等者。此有兩解。一軌師云。擧
違一有四。等取二・三・四十一因也。二疏云
○擧此三種等餘十二故説等言○
  違一有四謂各別違之事
  &T073005;注抄下云。違一有四謂各別違者。法自相・法
差別各一因。已如論説云云
  法自相
論云。如説聲常
  法差別
又云。如説眼等必爲他用
  有法自相
抄云。更有一因違有法自相者。如勝論
對數論。立同異句義。自許同異非實。以
能有故。如大有。然彼同異句義能有實等
不同ナラシム。大有有彼不無ナラシム。能有既殊。
大有便成異喩。此能有因於異喩有。相違
量云。同異應非同異。以能有故。如大有。大
有能有故非同異。同異能有故同彼大有非
同異云云 此無意許。故無差別。後陳非實。本
遮於實。非立非實。故無相違云云
  難云。離實大有爲同喩成離實同異。離
實義等故。與所立法均等。豈非能同品

又如此因者。違三違四法差別能違可
有不定過耶
  有法差別
又云。一因違有法差別者。如數論對勝論
立自性爲有。若顯言自性。即所別不成。但
言本性。諸法各有本性故。所別即成。量云。
自本性非大等。二十五諦隨一攝故。如神
我。本性是有法自相。然有諸法體性之性・冥
諦自性之性爲差別。意中所許冥性自性。然
神我喩唯有體性而非自性。即成異喩。二
十五諦隨一攝因。於異上有。故成違。量云。
自性應非自性。二十五諦隨一攝故。如神
我。兩家許有神我有體性。不違有法自相
云云
  難云。立者既意許冥性自性。可言自性
應非自性。何言自性可自性*耶。況豈
無相符極成失*耶
  違二有六之事
  謂違初・二者
又云。違二有六者。第一初二合違者。婆多
對無過未世。立過未實有。量云。實有之法
是世不遷故。如現在。是世爲法自相。現
與過未爲差別。意許過未實有。不遷因唯
於非世法上有。今取無爲法爲同喩。且違
法自相云。是世應非是世。以不遷故。如
無爲。無爲不遷故。無爲不是世。是世不遷
故。同彼無爲。一不是世。違法差別云。過未
世應非過未世。以不遷故。如無爲。此因不
違有法自相實有。既無意許。亦無差別相
  違初・三者
又云。第二句初三合違者。如數論對勝論。
立我唯受者。彼勝論亦許是作者故。量云。
受者唯用他。用他即自不作故。亦表有受
作用。不同論中法差別他用。彼他指我自
體用トイハハ。指眼等所用。因云非所變故。
更無同喩。非所變因於自性上有。然自性
但能變不受用他。即成異喩。違法自相云。
唯用他應非唯用他。非所變故。如自性。
違有法自相云。受者應非受者。非所變
故。如自性。今明因過。違他自相不違自教
等。如陳那違有言非有不違自教有無之有
  違初・四者
又云第三初四合違者。即是有法自相・有法
差別。一因違此二也。・如大乘對小乘。立
唯識云。識外無物。了別性故。如眼識。器世
間等是第八識相分故。若望餘識。即是疎所
縁縁。即是識外有物。違自相云。外無物
應非外無物。了別性故。如眼識。眼識・外
有疎所縁縁。是外有物故。違有法差別云。
識應非第八識。識言陳自相意許第八爲差
別故。因。了別性故。如眼識
  違二・三者
又云。第四二三合違者。即是法差別・有法
自相。一因違此二也・如大乘對數論。立。能
變是識。思因縁故。如業。業名雖同。大乘自
許思所成種子即是第八識相分。他不許
有。彼自許即是五作業根是自性所變而
非皆能變望他便成異喩。佛法中三業即
是身業故。違法差別云。識應非第八識。識
言陳自相意許是第八故。思因縁故。如自
許業。違有法自相云。能變應非能變。思因
縁故。如業
  違二・四者
又云。第五二四合違者。即法差別・有法差
別。一因違此二也。・如聲顯一分常師對勝
論立。能詮常。宗。無間發故。因。如聲性喩。
能詮有法自相。内常外無常。是法差別違云。
常應非内聲常。無間所發故。如外聲。但是
相續無間。非勤勇無間也。違有法差別云。
能詮應非内體能詮。彼有内體外體。意許
内體能詮。無間所發故。如外聲云云
  違三・四者
又云。第六句三四合違者。如論所説者是
  違三有四。謂互除一之事
  違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者疏中一因
違三比量
作法
是也
注抄云。違三有四謂互除一者。且除法自相
一因違餘三者・如勝論對佛法立。能受是因
縁。能受有法自相。假我能受・眞我能受爲
差別。意許眞我能受。因縁是法自相。和合因
縁・四縁因縁爲差別。意許和合因縁。因云
能有之所有故。彼許能有是大有。佛法能有
第八識。眞受者即實句中法。是大有所有法
也。喩如業。業是大有所有。既取捨即有作用
因縁。非和合因縁取即是受作用之受。非領
納受。便成異喩。且違法差別云。因縁應非
和合因縁。能有之所有故。如業。業是作用
因縁。不違法自相。違有法自相云。能受
應非能受。能有之所有故。如業。違有法差
別云。能受應非眞我能受。能有之所有故。
如業
  違法自相・有法自相・有法差別之事
又云。第二除第二一因違餘三者。薩婆多對
經部立虚空有體宗云。無礙實有。無礙
法自相。空無礙・擇滅無礙。有法差別。意許
虚空無礙實有。是法自相。然無意許故無
差別。因云非所生故。喩如擇滅。違法自相
云。實有應非實有。非所生故。喩如龜毛。違
有法自相云。無礙應非無礙。非所生故。如
龜毛。違有法差別云。虚空無礙應非虚空
無礙。非所生故。如龜毛文就有法自相能違
發此問也。問。龜
毛雖無體。無礙寧無。答。同喩表詮立有體宗。喩亦
復有體。今龜毛無體。何得更説有礙無礙耶云云
  違法自相・法差別・有法差別之事
又云。第三句除第三一因違餘三者。如數
論對勝論立。大無常。自許二十五諦隨一攝
故。如五唯量。大爲有法自相。從自性生大。
五大之大爲差別。意許自性生大。無常法自
相。有滅壞無常・轉變無常爲差別。意許轉
變無常。違法自相云。無常非無常。隨一攝
故。如神我。違法差別云。無常應非轉變無
常。隨一攝故。違有法差別云。大應非自
性所生大。隨一攝故。皆同前喩。大自相
不得違違自教五大等故
  違法自相・法差別・有法自相之事
又云。第四句除第四一因違餘三者。勝論對
佛弟子欲立我有。由方便矯立云。有徳皆
實。彼論實句中我有十四徳。有徳有法自相。
雖餘實亦有徳。而非矯立意許差別。皆實法
自相。地等皆實。我皆實爲差別。矯立意許我
皆實。因大有所有故。如地等。違法自相云。
皆實應非皆實。大有所有故。改喩云如業。
彼唯許實句是常名實。業雖是所有而不
是常。不名皆實。違法差別云。我皆實應
非我皆實。大有所有故。如業。違有法自相
云。有徳應有徳。大有所有故。如業
  違四有一之事疏中一因違四作法是也
又云。一因違四一句者。如薩婆多對清辨
菩薩。欲立不相應行皆有體云。行蘊實有。
行蘊有法自相。相應行不相應行爲差別。意
許不相應行亦實有。實有法自相。心心所實
有・得等實有爲差別。因云縁生故。如餘蘊。
清辨勝義皆空諸法皆不立。違法自相云。
實有應非實有。縁生故。如幻。幻法縁生故。
幻法非實有。實有縁生故。同彼幻法非實
有。違法差別云。實有應非得等實有。縁生
故。如幻。違法自相云。行蘊應非行蘊。縁
生故。如幻。違有法差別云。行蘊應非不相
應行蘊。縁生故。如幻已上新出。十二因并論
  三因。總成十五種因。十五宗違三十二宗。總成四
十七宗。論文七宗新加四十。自有大疏列十五句。
來賢達非無要且未叙。所有學者諮問無從。余
&MT00153;不敏。輙申管見。未敢即爲允當。且
爲窮微之資通方。賢哲請爲詳審云云
尋云。清&T073005;師十五因作法可依憑之*耶
守朝云。先徳云。天台清&T073005;注抄未到之前。各
多任情作法。雖有其異説。未爲指南。今
從清&T073005;注抄流布。自餘十種之作法唯有依
松室云。此十五因作法。先徳私多作法出。推
量此翰之注抄未到之前。新出爲軸流於
世。偏須付依之
黄私記云。道詮大徳具出其作法。雖然叵
爲定量。可後細學之。今私注云。見詮大徳
所出。是清&T073005;師疏之意也。何不爲定量*耶
横川僧都云。清&T073005;師抄作十五因。不能繁
出。取捨任意
子島云。此能乖返十五因作法。出清&T073005;師注
  勝庄師十五因作法之事別違四因略之
  違二有六
  違法自相・法差別者
如大乘對聲論師立。聲無常。非所作故。
如數等。此因法自相相違。量云。聲是常。非
所作故。如虚空等。亦違法差別自所樂識
變無常故。違量云。聲非識變無常。非所作
故。如虚空
  違法自相・有法自相者
如勝論師對弟子立量云。實性離實有性。
異實等故。如徳業等。此異實等因法自相
相違。量云。實等性異實徳等無別實性。異
實等故。如畢竟無。亦與有法自相相違。量
云。實性應非實性。異實故。如徳業
  違法自相・有法差別者
如小乘師對大乘立量云。色等實有。從縁
生故。如幻事等。縁生故因違法自相相違。量
云。色等自性非實有性。從縁生故。如幻事
等。亦違有法差別。謂色等上作色等縁性。從
縁生故因與此相違。量云。依勝義門。色等
自性非作色等縁性。從縁生故。如幻事等
  違法差別・有法自相者
如勝論師對大乘K1;立量云K11;。實性非實。異實
故。如徳業。此異實因違法差別量云。實性
非離識外有實自性。異實故。如心心所。亦
違有法自相。量云。實性應非實性。異實故。
如徳業
  違法差別・有法差別者
如一切有部對大乘立量云。影像色之體
離識實有。因云能生餘色故。如餘色等。此
因縱許實有之義。然違法差別離識之義。相
違量。影像之色非離識實有。能生餘色故。
如餘色。餘色定非離識實有。是所縁故。如
心心所。由此道理。同喩得成。亦違有法差
別作影像縁性義。故量云。影像色非作影像
縁性。能生餘故。如餘色等
  違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者
如勝論師對弟子立量云。有性非實。有一
實故。如同異性。違有法自相量云。有性
應非有性。有一實故。如生同異性。違有法差
別量云。有性應非作有縁性。有一實故。如
同性異
  違三有四之事
  違法自相・法差別・有法自相之事
如一切有部對大乘立量云。去・來實有。所
餘實法所不攝故。如現在法。此因違法自
相。量云。去・來非實有。所餘實法所不攝故。
如現假法。違有法自相。量云。去・來應非
去・來。所餘實法所不攝故。如現在法。亦違
法差別量云。去・來之世不離於識。所餘實
法所不攝故。如現眼所見毛輪
  違法自相・法差別・有法差別者
如小乘師對大乘立量云。眼等實有。衆縁
生故。如幻事等。此因違法自相。量云。眼等
非實有。衆縁生故。如幻事等。亦違法差別。
量云。眼等非離識。衆縁生故。如心心所。亦
違有法差別。量云。眼等應非縁眼等智境。
衆縁生故。如幻事等
  違法自相・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者
如一切有部對經部立量云。過去・未來體現
實有。世所攝故。猶如現在。此因違法自相。
量云。過去・未來非現實有。世所攝故。如過・
未用。亦違有法自相。量云。去・來非去・來。世
所攝故。如現在。亦違有法差別。量云。去・來
應非縁去・來智境。世所攝故。如現在法
  違法差別・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者
如勝論師對大乘立量云。有性非實非徳
非業。許非無故。如同異性。此因違法差
別。量云。有性非離識。許非無故。如心心
所。亦違有法自相。量云。有性應非有性。因
喩如先。亦違有法差別。量云。有性應非
作有縁性。因喩如先
  一因違四之事
如小乘對大乘立量云。依勝義門。眼等實
有。從縁生故。如幻事等。此因違四。如理應
  尋云。此十五因既云一因違二等豈非
即因之義*耶
明詮引備云。問。此二因各唯違一者。既因
違宗。如何破文軌師耶。答。據一法自性而
先後二宗令乖返故。云違一也。非謂因
違宗也
  問。法自相相違作法如何
論云。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故。此
因唯於異品中有。是故相違
疏云。此有二師。如聲生論無間所發性因
下文云。此所作性因翻九句中第二正因。彼
同品有。異品非有故上已數論。略不繁述
文軌疏二云。論云。如説聲常。所作性故。或
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述曰。此擧法也。如聲
論者對勝論等立宗云。聲是常住立。因云
所作性故。或云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略纂三云。論如説聲常至所發性故。述曰。
此擧法也。謂聲論者對佛弟子立聲常宗。
因云所作性故。或云勤勇無間所發性故
  佛弟子義之事
論云。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是
無常等因
  等字等取空無我宗勝論既許神我。豈
以所作・勤勇二因成無常宗
疏上云。論此中所作性或勤勇無間所發性
故。述曰○雙擧二因者。略有三義○如抄第
大論云。由此道理。所作性故能成無常及
無我等。不相違故。若法能成相違所立。是
相違過。即名似因。如無違法相違亦爾
  同今論等字可爲證文
疏中卷云。如佛弟子對聲生論。立聲無常。
所作性故。譬如瓶等。聲生論言。聲是其常。
所聞性故。如自許聲性。應是前量決定相
違。彼既不成故。依自比不可對共而爲
比量
  善珠云。凡因明法立自他共。敵對必須同。
前唯識量依共比量。今依自敵即無。若爾
一切比量皆有此違。如佛弟子對聲生
論。立聲無常。作因。瓶喩。聲生論言。聲是
其常。所聞性故。如自許聲性。若對共量
立自比者應是前量決定相違。若許爾
者。二・八正因應不成故
祕二云。若共比量犯他不定即爲過者。何
有正量。且如九句第二之因。亦犯他宗決
定相違。以彼自許有聲性故。域龍何乃
斷爲正因。及將此因聲・勝相對便爲不定。
以此故知。共比量者違共及自方名爲過。
違他便非。不爾乃違諸教理也
  此演祕釋則依上疏文出來也。秋篠僧正
依此文釋云。若許爾者。二・八正因應不
成故
今案。略纂者一部文相皆似古師。如言
相違即因。此乃不從慈恩之前所製也。
然而勘所所文。緇州本意存佛弟子義
也。纂要云。解四相違中言。大乘對他立
聲無常。意許是識變無常。以八・六耳三
識同取故。據別違一識故。唯違意許不
失言顯。故成差別。今謂不爾○斷云。
三解自性差別。第三云○若依第三解。以
法有法各有自體及以別義者。如立聲
無常。有部可有別體。大乘如何無常等
各有別體云云燈二云。如因明論法自相
相違。外立聲常。所作性故。猶如虚空。
作相違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
立者既云外人。於敵者不言外人。
明知外道對内道爲立敵也。以此等文
思之。略纂即緇州本意也
  勝論義燈文之中。現教力勝之義
理門論云。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
若於爾時。無有顯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
容有此義。然倶可得一義相違。不容有
故。是猶預因。又於此中現教力勝故。應依
此思求決定
下文云。若現見力ヲハ比量不シテ能遮遣其
性。如有成立聲非所聞猶如瓶等。以現
見聲是所聞故。不應以其是所聞性遮遣
無常先記云
解深密經五云。又此道理略有二種。一者
清淨。二者不清淨○云何由五種相名爲清
淨。一者現見所得相○現見所得相者。謂一
切行皆無常性。一切行皆是苦性。一切法皆
無我性。此爲世間現量所得。如是等類。是
名現見所得相伽論七十
八同之
顯揚論二十云。此中一切行無常性。一切行
苦性。一切法無我性。是諸世間現量所得。如
是等類。是名現量所得相
古迹記云。由此理門判二因言。又於此中
現教力勝故。應依此思求決定。現謂現見。
教謂至教。若有立敵共信之教。雖違現見。
勝義取定。若教各別互不信受。依現見力
而取決定。今此二中雖無共教。依現見力
應取無常。現見隨縁聲有無故。有説佛教
名現證教非也。外道不許至教量故。勿但
依佛莫立量故。問。若違現見。聲論爲負。
應是世間相違宗過。答。彼約勝義立此量
故。雖依勝義。若二敵對不違現教。以爲定
量。若其眞性有爲空等。雖違現見。必無能
敵諸執有者。無有一法共許有性爲同喩
故。由彼永遮他眞因故。設違現見信爲定
  永超僧都云。相違決定者。迷者與迷相對
爲立敵之故爲失。今法自相者。陳那菩
薩傍談彼義之故無失也
定賓疏云
  九句因無相違決定之事
理門論云
疏云若別會説則成正因。如勝論師對聲
論師立。聲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更於後時別會。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是
所作性故譬如聲性此二師前後
時別立故。皆無有過。若此二師同一會説。
合此二因爲一類及一同類括布便轉。作
相違因
理門論云。所言似破謂諸類者。諸同法等相
似過類。名似能破。由彼多分於善比量。爲
迷惑他而施設故。不能顯示前宗不善
對面三藏記云。論云於善比量者。明勝論
師所立比量實得眞立。名爲比量也。論云
爲迷惑他而施設者。可聲論師所立立者。
以非道理立量。破他還成迷他不成施設。
若具言生。彼聲論師以非道理破勝論師正
比量者。還成他不成施設也
理門論云。如是過類似能破性。多分依彼足
目所説最極成故。餘論所説亦應如是分別
成立
對面三藏記云。論云如是過類似能破性已
下。總結十四過類。此文云似能破性多分依
彼足目所説最極成故者。可云。所言似能
破性者。多分依彼世親菩薩所造足目論中
所説故。成最極成也。論云餘論所説亦應
如是分別成立。即此過類者明非但此因明
論。依足目論成立過類。其餘諸論亦依足目
論建立過類
定賓疏六云。論曰。如是過類乃至最極成故。
述曰○有論本云如是過類似能破性。多分
依彼足目所説最極成故。復有論本云如
是過類。足目所説多分説爲似能破性。最極
成故。此兩本中。文詞雖異。義實會同。推理
而言。須作兩解。一云。十四過類。多分是彼
足目判僞。陳那依之將爲要門攝僞難。故
別本云多分依彼足目所説。後本又云足目
所説多分説爲似能破性也。亦有少分説之
不當故云多也。最極成故者。極成墮似不
濫眞破。又各相別既不相亂故極成也。第
二解者。陳那已前外道古師。都不悟解説喩
方便。既不説言諸勤發者皆是無常。何能
顯因是決定姓。既不顯眞。從何簡出以知
其似。足目既是外道古師。何能判斷是眞是
似。且如浪判闕審察等以爲似難。豈堪陳
那之所採也。據此明之。乃知聲論立聲爲
常。勝論即説聲是無常。兩家相破彼此相
違。足目乃助聲論立常。於勝論師立聲無
常。所作。如瓶比量之中。多出似過名爲別
門。陳那數之乃得十四。以勝論量宜聞佛
法故。彼足目設難之時。並墮似中。足目設
難稍似難詞。多分堪攝入過類中。自餘外
道設難全疎。多分不堪攝入過類。或有少
分堪入過類。故總收之以爲十四。是故論
云多分依彼足目所説者。足目所説之僞難
也。後本論云如是過類足目所説者。足目所
説難勝論師之僞詞也。多分説爲似能破性
者。多分堪説以爲似破。不同自餘無智外
道全不似破也。最極成故者。不濫眞破也。
亦由足目所設僞難者。要不繁各有別相。
不相似故。故謂極成。故唯十四離繁相別。
陳那取之也
黄私記下云。問。何故九句中不攝決定相
違耶。答。九句中狹故不攝決定相違也。問。
何故云狹耶。答。九句中所聞・所作無相對
之句故云狹也。問。九句中有所聞・所作二
因。何故云所聞・所作無相對之句。答。九句
中雖有所聞・所作之因。以所聞之因無相
對所作之因句。問。若爾第五句對誰立句。
耶答。除勝論對佛弟子立句也。問。若爾説
此纂文。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作因
云云意如何。答。此説第五句文也。問。云爾
意如何。答。第五句若對勝論立。無不共不
定。成相違決定。爾今對佛弟子別師不對
勝論故。不成相違決定。所以雖有第五句
之所聞性故因。九句中無相違決定。問。先許
有聲性論者之立所作之因。之人者誰耶。
答。此勝論也。即此文意不對勝論言也。問。
何以得知此第五句不對勝論耶。答。纂文
云。故理門論中。難此第五句之不共不定云
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准此故
知。不約對二云云故得知不對勝論。言許
有常性是常者。即勝論也可知之道詮大徳
傳。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作因者破文
同前
意云。何故問九句中無決定相違之意。第
五句之所聞性故因相對第二之句者。九句
中應有決定相違。而物如何云九句中無
決定相違耶。答。云理門頌中據別而説文
意。理門論於同有及二在異無是因等頌意。
第五句所聞性故因。對佛弟子立。不對勝
論師。故理門論中難此第五不共不定云。若
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云云不約對
二者。第五句聲・勝二師相對非立量云也。
彼論長行及此論中據二宗對故有相違決定
者。又彼論者理門論也。此論者正理論也。此
大小之因明論。約聲・勝相對而有相違決
云云九句中聲・勝不相對。故無相違決定
云也義意頗同前
此義應察
三松律師傳。問。何故九句中無相違決定
耶。答。纂云。理門頌中據別而説。不對許
有聲性論者立所作因。故九句中無云云
問。此頌意如何。答。意云。今九句中之第二句
聲論師也。以所作性故因與虚空同喩立
第四句。此第四句之所作性故因。見闕後二
相。爲法自相相違。能違之量作據此別義。
得作正因。若以所聞性故之因與聲性之
同喩對立。應成決定相違。九句中不爾。故
第二句所作性因且正因也。意云。對聲論師
之立別義而立第二句。故云據別而説。非
對別師言也。問。聲論師成聲常宗。必用所
聞性因與聲性同喩。如何今立第四句。用
所作之因與虚空之同喩耶。答。九句此作法
門也。故爲顯法自相相違作法。出此第四
句作法耳。問。若爾第二句立聲性聲論師。
以所作因・虚空同喩對立別義耶。答。爾
也。問。若爾立聲性者之立所作之因對。如
何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作性因云云
答。實雖對立聲性論者。對不用所聞之
因與聲性同喩之日故。云不對許有聲
性論者。問。據別而説者。對別義。非謂對
別師者。應爾。爲顯何義。次文故彼中難。所
聞性因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
云云答。此亦爲證第二句成正因之事所
引爾也。問。此文此説第五句不共不定文
也。如何今言爲證第二句成正因之事引
耶。答。引説此不共不定之意。只云若對
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處取也。意云。
九句中有所聞性因。第二句不對其第五
句。若第五句對第二句相對立。不成不共
不定。應成決定相違。既言若對許有聲
性是常此應成因以見。第五句與第二句
非相對。佛弟子師相對立也。故證無決定
相違也。問。次文云不約對二文意如何。
答。此亦對立所作性別義。不對立所聞性
因・聲性之同喩言也。問。實所聞性因・
聲性之同喩。猶勝論・聲論二宗相對立。而物
如何不約對二耶。答。實雖二宗相對。而以
所聞性與聲性同喩不對立聲常宗。故云
不約對二也
  以上三松傳。此因明師尋常義也。唯前義師説准纂
要上下文。猶爲勝也云云
九句義私記云。問。若言因喩之法不應分
別。故此句名正因者。聲論師作相違決定
云聲常。所聞性故。如聲性時猶成正因耶。
答。非正因。猶預因也。問。爾既有相違決定。
何此句云正因。答。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
作因。故九中無云云問。此文意何。答。約此云
云不同。有人云。對不立聲性論者立所
作因故。無相違決定過云事也。意約聲生
論師。有立聲性不立聲性。今對不立聲
性聲生論者故。以聲性喩不能作相違決
定云事也。問。爾聲生・聲顯倶立聲性。除此
亦有不立聲性聲論師耶。答。有之。即約
聲生有立聲性不立聲性也。問。以何知
爾。答。纂云。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作
因故九中無云云依此文知爾。問。疏顯説
聲生・聲顯倶立聲性。今纂文云不對許有
等者。明不説約聲生有立聲性不立聲
性。何以此文稱有不立聲性論者耶。答。
其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作因云。見
有不立聲性聲論。所以以此文爲證。問。
纂次文云。故彼中難。所聞性因若對許有
聲性是常。此應成因。此難不共不定。准此
故知。不約對二。彼論長行及此論中據二
宗對故有相違決定云云文意何。答。意
聞性之因對勝論時可正因。而除勝論對
佛弟子時。如有不共不定。此亦爾也。對許
有聲性論者時。是可成相違決定。然除
立有聲性・論者。對不立聲性論者立所
作因故。此正因云事也。言不約對二者。立
聲性聲論與勝論。此二爲シテ立敵非兩相
對去事也。言彼論長行者。理門論長行也。
此論者。入正理論也。意謂。彼論長行。及此論
中。立聲性聲論勝論爲立敵故。有相違決
定也。有人云。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
作因故九中無者。意謂對立聲性勝論者
非立所作因云事也云云問云。爾意何。答。
意謂。第二句爲第四句能違之量也。所以
聲性立時論者對勝論非立所作因
云事也。意。聲可常。所作性故。如虚空立
聲生シテ立也。立聲性爲喩作時
對聲生。故九句中無相違決定云事也。意
爲第四句爲能違。是正因云事也。問。聲生
論立聲可常。所作性故。如虚空時。勝論
爲此作法自相之能違。立聲無常。所作
性故。如瓶等時。聲論必以聲性爲喩。立
聲可常。所聞性故。如聲性。作相違決定。何
可云第二句是正因耶。答。爾作時成相違
決定。問。爾何可云正因耶。答。其謂九句内
正因。非謂九句外正因也。意爲第四句爲
能違。是正因云事也。聲論作相違決定時。
是猶預因。非正因也。問。能違之上更不作
能違。爾物何聲論法自相能違上。亦更作
相違決定云能違耶。答。其法自相相違之
能違上。更作能違無妨。今言能違上更不
作能違者。於イフ相違決定。非於法自相也
此義好耳。比文
准可言也
有人云。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作因故九
句中無者。非對許有聲性勝論立所作
因。對不立聲性佛弟子此所作因也。問。若
爾何故勝論爲立者耶。答。其佛弟子・勝論
倶立聲無常。所以擧勝論。正取佛弟子。意
立聲性勝論對聲論爲立者。非立所作
因。不立聲性佛弟子爲立者。對聲論立
此所作因。所以聲論爲此所作因。以聲性
爲喩。不能作相違決定。所以無相違決定
云事也。次文准可云云云
裏書云。問。纂要文云。何故九句無相違決
定者。問何句耶。答。約此有二義。一問第
五句無相違之所由。一問第二句無相違
之所由。問。二意如何。答。初意謂。所聞性因
既有相違決定。第五句因既是所聞。何故無
耶。後意亦同所作性因必有相違。九中第二
既所作因。何故無耶。問。邪正如何。答。今見
答文。前説非也。凡有二過。一違文。既擧所
作因而答問。不言所聞。二違理。有疑不
釋。無疑彌釋。豈有此理。謂所聞與所作二
因成相違者。必由敵者。若聲與勝相對立
時。必成相違。若對餘師。終無相違。今第二
句勝對聲生立所作因。必可相違。何故無
過。此正成疑。彼第五句聲對佛子立所聞
因。此即定成不共不定。永無相違。其佛弟
子不立聲性。聲論獨立。此二相對。有何相
違。更起疑問。都不成疑。若不疑牛無角
而怪馬無角者。豈謂智耶。又此第五ニシテ
第二者。更有何文釋第二句無違之由。其
所聞因除勝對餘。必成不共。其義常定。不
言自顯。如子執者。既顯尚釋。況第二句聲・
勝相對無相違義。豈不述哉。覆審此爲第
五句者。愚之甚也。問。不對等者。不對立所
作之勝論。反顯對立所作佛子。謂第五句。
故即次云。故中難。所聞性因何言不云所
聞性因。答。縱無説文。須自推求。而如理師
云。不對許有等者。不對聲顯論師。以聲顯
師許有聲性。今對別師立所作因也已上
既云不對聲顯。不言不對勝論。釋所由
云。以聲顯師許有聲性。即顯對不立聲
性師。又云今對別師立所作因。不云今
對別師立所聞因。文甚分明。何邪推耶。問。
若非第五句者。何故次云。故彼中難。所聞
性因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此
難不共不定。答。引證令知。謂第五所聞無
違。第二所作亦復然也。問。云爾意何。答。如
第五句所聞性因。若對勝論必有相違。許
聲性故。而對不立聲性佛子故無相違。
如是第二所作亦然。若對許有聲性論者。
必有相違。而對不立聲性別師故無相
違。故初表云。頌中據別。後總結云。准此故
知。不約對二。彼論長行。及此論中。據二
宗對故。有相違決定云云加以有明文。素法
師記云。言不對許有聲性等者。答意。九句
中第二句中。勝論量不對聲生論師而立
所作因。聲生師宗中亦有不許聲性人。故
勝論對此人立所作因。故無相違決量
云云
同私記云。問。相違決定能違之量有不定過。
何遮耶。答。有不定何。問。聲論師云聲常。所
聞性故。如聲性時。勝論師作不定云。爲シハ
如音響。所聞性故。聲是無常。答。其因云除
音響所聞性故。無不定過。問。若爾何論無
此簡別耶。答。論略不説。理可有之。問。若
爾相違決定能違所違必可均等。何所違量
因無簡別。能違量可有簡別。此非耳。答。又
方音響收同喩。所以無不定。問。爾可有一
分所立不成過。答。無此過。何者。依聲性有
能詮音響。所以隨體攝同喩。若言有所立
不成者。成喩分別。若爾約聲無常量有此
過。何者。瓶之上可燒可見之義・空無我義。不
成無常宗。所以有所立不成此義極
好耳 云云
道詮大義抄云。三者有三論師云。慈恩疏云
二・八句立者此勝論者非也。應言佛弟子
○問。今意云何。答。慈恩疏上卷明二・八
句立論者有二説。一云勝論。如基疏上卷
明九句處文。二佛弟子。如同疏上卷末明
疏上卷
末明
立所作勤發二因之所以處云。雙擧
二因者略有三義。一對二師。二釋遍定。三
擧二正。言對二師者。若佛弟子對聲生師
立所作因。若對聲顯立勤發因云云又略
纂第三云。明法自相相違處云。若聲論者
對佛弟子已上以此疏應知。第二句立者
佛弟子。問。第二句立者如何如是不同。答。
約一相義是勝論師。若據盡理佛弟子也。
問。且就一相。若第二句立是勝論者。二・八
句因豈是正因乎。答。慈恩意。四・六句是所
違。二・八即能違。若聲生師對勝論立量
云。聲常。所作性故。如虚空等。若聲顯師
對勝論師立量云。聲常。勤勇所發性故。如
虚空等。勝論師作法自相相違過云。聲無
常。所作性故。猶如瓶等。又聲無常。勤勇
所發性故。猶如瓶等。所違是四・六。能違
即二・八。是故慈恩疏云。二・八句立者是勝
論。二句立者雖名勝論。而是能違量故。眞
而非似。問。勝論作法自相相違過。後二聲
論師同與勝論師作違決云。聲是應常。所
聞性故。猶如聲性。二・八既是相違決定之
因。何稱正因。答。二聲論愚鈍無智。不作
違決過故名正因耳。若作決定相違過者。
還是似因。問。若對愚鈍。如言正因。若對
聰明。既是似因。何秤正因。答。是故以勝
論爲二・八句立者。此是爲一相義。非是盡
理。但爲顯二聲論師對勝論師。立聲常宗。
以所作勤勇發爲因。以虚空爲喩時。有法
自相相違過之義。此是約四・六名所違。二・
八爲能違之義。如是言如是言耳。以佛弟
子爲其立者。是盡理義也云云此義意。理門
頌中據別而説者。別者是佛法。在外道外
故名爲別也。不對許有聲性論者。所作因
者不對許有聲性勝論。故九句中云無相
違決定言也。以何知。聲論中有愚鈍者。爲
勝論量不付相違決定可爲正因者。此義
意云。疏中卷釋不共不定處文。及測師理門
疏。并定賓疏明相違決定處同云。若勝論愚
鈍無智。不顯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應成
正因云云既云聲論對愚鈍勝論時。所聞因
成正因。准之知。勝論對愚鈍聲論時。所作
勤勇發因亦可成正也云云
  傳説云。今此大義抄文者。道詮律師貞觀
年中作三卷書。決内明因明之難義。名
曰大義抄。其中撰集因明之未決三十六
箇條今法自相立敵置第三十二問答
云云
有九句義私記云。問。第二句有相違。云何
云正因。答スラク。其有相違決定何。問
スラク。聲生論師對勝論師。而聲常。所聞性
故。如聲性立。是彼作法也。答。第二句者
不立有聲性。對聲論師立。所以正因而
無相違決定。所以纂要云。問。何故九句無
相違。答。理門頌中○故九中無故等。謂據別
而説者。約別人而説クト言也。問。以何知。
約聲生論師。立聲性聲生論。不立聲性
有聲生。答。首法師之纂之記云。聲生論之
中。立有聲性。不立有聲性有聲生論云云
所以云爾也。次文故彼論難。所聞性若對
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此難不共不
定。准此故知。不約對二者。此引例第二
顯無相違決定也。引例意云何。聲論師
對勝論師。聲常。所聞性故。如聲性立時。
勝論師。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云
違之量不作對。先量可成正因。爾勝論師
必可作對能違之量。所以先量不成正因
也。如是第二句必立聲性對聲生論師而
立時。有相違決定。而可不成正因。不
聲性對聲生論師立故。無相違決定而是
正因也言也。福貴之大徳之言。纂要問何
故九句無相違決定者。第二句相違決定
コトヲ非問ニハ。第五句相違決定無コトヲ
也。何者。第五句者。聲論師對佛弟子而立。
無相違決定而有不共不定。若聲論師對
勝論師而立時。無不共不定。此時何故無ヤト
相違決定問言。所以其破文者。不對許
有聲性論者立所作因讀賜也。問。爾就第
五句。聲論師對佛弟子時。何爲作法。聲論
師對勝論師時。何爲作法。答。聲論師對佛
弟子時。聲常。所聞性故。同喩如電空。異喩
瓶等立。聲論師對勝論師時。聲常。所
聞性故。同喩如聲性。異喩如瓶等立所以
聲論師對佛弟子時。有不共不定耳。而無
相違決定。聲論師對勝論師時。無不共不
定。而同品有異品非有異也云云
  私云。道詮意者。破文云不對許有聲性
論者立所作因也
九句義私記上云。問。第二句作法何耶。答。勝
論師立聲無常。所作性故。同喩如瓶等。異
喩如虚空也。問。誰對誰立量耶。答。對聲
論立也。問。約聲論。有聲生・聲顯。此中
對誰立乎。答。對聲生立也○問。第二句
トイハ者。聲論師作相違決定云。聲常。所聞
性故。如聲性云云如何遮耶。答。纂文問
何故九句中無相違決云云此問爲答。理門
頌中據別而説。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
所作因故。故九中無等云云以此文證第二
句無相違決定也。問。何以此文無トイフ
違決定證トスル。答。云此多傳不同也。有云。
約聲論師有立聲性不立聲性。今第二
句不立聲性對聲論立。・故以聲性爲同
喩。不能作相違決定。所以無相違決定也。
有云。第五句所聞性因。立聲性對勝論師
以聲性爲同喩。爲第二句成相違決定。爾
立聲性對佛弟子立故。成不共因。第
二句無相違決定也。有云。今第二句。佛弟
子對聲論師立。所以無相違決定。有云。今
第二句。勝論師不立聲性時對聲論師
立。故無相違決定。有云。九句立敵非相對。
凡因正因相違不定明義故。無相違決定。
有云。相違決定二八句攝。具三相故云云問。
就初傳。聲生・聲顯倶立聲性。何處説有不
立聲性聲論。答。即纂文云。不對許有聲
性論者立所作因。故九中無云云以此知。聲
立有論者。問。疏文明不説不立聲
性有論者。爲何以此纂文爲證耶。答。疏文
明不トモ説。纂文不對許有等云フ見文。不
立聲性有論者顯然也。問。爾次文云。故彼
中難所聞性因。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
成因。此難不共不定。准此故知。不約對
二。彼論長行。及此論中。據二宗對。故有相
違決定云云此文意何。答。顯此傳成セル
意。所聞性因立性聲對勝論。應成正因。
而不立聲性對佛弟子故。如有不共不
定此又爾。許有聲性對聲論時。有相違
決定。而不立聲性對聲論立所作因故。
無相違決定云也。言准此故知等者。准所
聞性因故。立モ所作因。立聲性聲論與勝
論爲立敵二非相對言也。言彼論長行等
者。彼理門論中及此入正理論。立聲性聲
論・勝論爲立敵故。有相違決定言也。問。第
五句因。立聲性對勝論。爲第二句。應トイフ
成相違決定傳意何。答。此傳意。纂文何故
九句中無相違決定問ヘルハ。第五句不共因
何故爲第二句不成相違決定問。故答文
云理門頌中據別而説。不對許有聲性。
論者立所作因故。九中無之文意。今所聞
性因不對立有聲性勝論立所作因。不
立聲性對佛弟子立。故成不共不定因
爲第二句不成相違決定。故九句中無相
違決定言也。問。何故所聞性因對佛弟子
故爲第二句不相違決定耶。答。佛弟子不
立聲性故。以聲性不能爲同喩。所以擧
虚空同喩。故有不共不定。若立聲性對勝
論。擧聲性同喩。爲第二句應成相違決定
言也。問。爾此就傳。下文意成方何耶。答。
言故彼中難所聞性因者。理門論長行中。
難所聞性因。何故爲第二句不成相違決
言也。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者。
若所聞性因。立聲性對勝論者。以聲性
爲同喩。應成正因。若成正因。爲第二句
應成相違決定言也。言此難不共不定者。
次上文理門論長行中。難不共不定因言也。
言准此故知不約對二者。論長行中。所聞正
如是難セルニ准故知。今第五句不立聲
性對佛弟子立故。爲第二句不成相違決
定言也。言不約對二者。不約立聲性聲
論・勝論二相對立也。彼理論長行及此入
正理論中。云約聲論・勝論相對故有相違
決定云也此傳聊
順文耳
問。第二句佛子對聲論
立故。云無相違決定傳意何。答。不立聲
性佛弟子對聲論師立故。敵者聲論以聲
性爲同喩。不能作能違相違決定。故無相
違決定言也就此傳可讀不對許有
等云文訓同第二傳也
問。第二
勝論爲立者。何故云佛弟子耶。答。勝
論・佛弟子所立同故。正勝論師。兼取佛弟
子。問。何勝論・佛弟子所立同耶。答。勝論・佛
弟子同聲無常立。故云所立同言也。問。今
第二句不立聲性時對聲論師立故。云
無相違決定傳意何。答。今第二句者。第四
句能違。故今第二句不對聲論師以所聞
性因・聲性同喩立聲常宗時。所作因・虚空
以同喩立聲常宗時對故。無相違決定
云也。問。爾聲論亦重以所聞因聲因・聲性
同喩。爲第二句作相違決定。何可遮。答。彼
九句中無相違決定。九句外有相違決定
者。不遮。加以能違上又重不作能違量。若
爾有無窮過。無諸正因也。問。爾就此傳。纂
文破文方何。答。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
所作因故。九中無可訓云云問。今九句立敵
非相對故。無トイフ相違決定傳意何。答。凡
九句同品以有非有義。出正因相違
不定義。必定非立敵相對。所以聲論・勝論相
對故。不許有相違決定言也。問。就玄應師
義。相違決定二・八句攝。具三相故者。意何。
答云。此彼師云。但説正因并是二・八。不言
二・八唯是正因云云此等傳中。學者
任意取捨耳 云云
有九句義私記上云。問。因喩之法不應分
別故。此句名正因者。聲論師作相違決定
云。聲常。所聞性故。猶如聲性之時。猶成正
因耶。答。不爾。成猶預因也。問。若爾何云
正因耶。答。纂云。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
作因故九中無云云此文意云云不同也。有云。
不對許有聲性論者立所作因故無此
云云意云。約聲論師有立聲性不立聲
性之中。今此第二句對不立聲性論者立
故。以聲性同喩而不作相違決定。故無此
過爲言也。問。既聲生・聲顯共立聲性云
定。而今對不立聲性之聲論者。若除二亦
有不立聲性聲論者耶。答。有爾。即以纂
文爲證。故纂云。故彼中難。所聞性因。若
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此難不共
不定。准此故知。不約對二。彼論長行及此
論中。據二宗對。故有相違決定云云意云。所
聞性故因。對立聲性勝論成正因。而除
彼對不許聲性佛弟子時。如有不共不
定。是亦爾。對許有聲性勝論。是成相違決
定。而除彼而對不立聲性佛弟子故無此
過爲言也。言不約對二者。立聲性聲論・勝
論非相對立爲言也。言彼論者理門論也。
言及此論中等者小論也。問。若對佛弟子
者。何至立量門勝論爲立者耶。答。其佛弟
子・勝論倶立聲無常故。擧勝論。而正取佛
弟子也。意云。佛弟子對聲論立量。除勝論
故。以聲性爲同喩。而不能作相違決定
爲言也已上三松傳也有云。對許有聲性時
論者不立所作因云云意。其立字加時
點可訓爲言也。所以然者。此第二句既是
第四句能違。而見第四句作法。既聲生論師
對勝論師。而立聲常爲宗。因云所作。而
用虚空同喩。是即聲論師不立聲性時也。
當此時能違。故既以聲性不應難。故第
二句無相違決定。而能成正因爲言也。問。
若第二句第四句能違故正因者。理門疏
説於同有及二頌文所云。或時聲論立聲
爲常。誤説因言所作性故。此因亦於異品
瓶中有。於其同品空中無云云既*誤説因
云云故第四句正非聲論所立。而何對第
四句立者。持成正因義。應遮相違決定耶。
反問。先其*誤説因言云意何。反答。既所
作者是無常義。豈聲論師立自所許常宗而
用無常因耶。若許此。聲論成聲常無常故
シトイフ虚空人爲言也。正答。既説聲生論
師計疏文。若聲生論。本無今生。是所作性
云云此疏意。聲從本非有物。隨縁生。生
常。所作。爲言也。故立聲常宗用所作因者。
聲生論師正本意。既非誤説。但理門疏*誤
説因言云。准多分云也。故可云第二句
第四句能違故。無過而正因也據別而説者。
如理記云。
據別師而説云云周記云。聲生論
中。有別立聲性論者等云云
亦云。九句中正
因爲言也。九句外而可有相違決定等云云
已上藥
師傳也
有云。纂問云。何故九句無相違決云云
九句中何句耶。答。是第二句問也。意。第二
句是相違決定本量。而何無相違決定疑
也。問。是第五句所聞性故因問也云。有何
妨耶。答。其不正義也。問。就其不正義。第
五句云問意何耶。其傳意云。纂答此問云。
理門頌中據別而説。不對許有聲性論者
立所作因。故九中無。故彼中難。所聞性因。
若對許有聲性是常。此應成因。此難不
共不定云云既此難不共不定云云故是疑第
五句爲言也是富基
傳也
問。所陳既有道理。何云
不正義耶。答。此文引例釋也。意云。第五句
若對勝論許有聲性。是成正因。而對不許
有聲性佛弟子故。不成正因。而成不共
不定。准此知。第二句若對聲論師許有聲
性是常。應成相違決定。然而不對立聲
性聲論師。所以無相違決定。爲言也。問。何
以知此難不共不定者引例釋スト云耶。答。
纂此文次。准此故知。不約對二。彼論長行
及此論中。據二宗對。故有相違決定云云
准此故知云云故是難第二句也。問。第五句
云疑有何過耶。答。一者違准此故知文。二
者若第五句云時。都不成疑。何者。第
二句比量既是相違決定本量。而何正因而
相違決定云時成疑。第五句對佛弟子
時。不共不定義顯。約此更何疑爲言也。問。
就第五句ト云フ傳纂問答意何可成耶。答。
有云。何故九句無相違決定者。第五句以
聲性爲同喩。應成相違決定。何故九句中
無相違決定爲言也。故答文云。不對許有
聲性論者立所作因故九中無云云意云。若
對許有聲性勝論時。以聲性爲同喩。而
應成相違決定。而不對勝論而對佛弟子
故。不成相違決定爲言也。亦言故彼中難
所聞性因者。引理門文爲證。亦准此故知
等。准此論文故知。聲論不對勝論云爲
言也。亦彼論長行及此論中等者。其理門長
行及小論。許聲性而相對立所作因所聞因
二故。相違決定。但理門頌中。既約不立聲
性佛弟子云故。無相違決定爲言也云云
  久安四年十一月慈恩會。竪者隆兼付法
自相。敵者成眞惠律師傳之間精義者教
信得業。以勿説二相更互相違共集一處
猶爲因等文被難纂要料簡之條。尤不
探義幽微也。件義以此文爲證。豈違
文哉。所聞・所作更互相違二因集一處。
同時立爲疑因。若非集在別時立ルヲ
正因文也。何誤爲難*耶。付中件入寺
湛秀已講。并先師上綱門流也。不知先師
蹤迹。致嗚呼難之條。尤不便不便。又就
先陳後説對。直不引因明論思。引佛
地有何意*耶難。先師難也云云依憑湛
秀已講歟。若爾於大義者不知先師義
歟。夫因明以血脈爲本。若不傳先師義
者。殆不足精義之職歟。如何抑又禀承
誰人*耶
問。付法自相相違作法。明二因有何故

略纂云。一聲常宗彰二因者。此有五解。一
立者異故。二内外異故。三顯四・六故。四有
寛狹故。五違二・八故。立者異故者。聲顯
立者。聲是其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若取所
作即似因攝。聲生立聲其常。所作性故。内
外異故者。彼聲論立唯内聲。勤勇性故。亦
外聲常。所作性故。若取勤勇即不成攝。顯
四六故者。勤勇性因證聲常宗。順九句
中第六句因。謂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所作
性因證聲常宗。順九句中第四句因。謂同
品有異品有也。有寛狹故者。因成於宗略
爲四句。有寛因成狹宗。謂所作因成内聲
常。有狹因成寛宗。謂勤勇所發性因成於内
外聲常。有寛因成寛宗。謂所作因成内外
聲常。有狹因成狹宗。謂勤勇因成内聲常。
此四句中並容皆是相違因攝故。宗一因二
者顯因宗有寛狹義。違二八故者。第四違
第二。第六違第八。故理門云。於同有及二。
在異無是因。翻此名相違也
  明燈抄引此五解也
  尋云。聲生論師若立勤勇因。可有不成
過耶
  又聲顯有内外聲常之義。如何可言内外
異故耶
明燈抄云。問。所作因中致疑未決。所作性
因對聲顯論隨一不成トイハヽ所作通顯。不
唯是生。因喩之法不應分別。何故對顯隨
一不成。答。内外二道所作不同。如内道釋。
聲從衆縁所生。爲衆縁所生作。故説聲
是所作性。如聲論説。説顯爲所作。如鑿壁
作孔顯得虚空。空是所顯。説空是所作。聲
論亦爾。聲是常故。以嚮顯聲。説聲是其
所作。義通於生・顯。若立聲爲常無常等
爲宗。若以所作性故爲因。佛弟子對聲顯
論隨一不成。若以生義是所作義。聲顯論
者所作義不成。若以顯義是所作義。佛弟
子顯義不成。若立論者敵論者相對異因。
隨一不成。亦是似因。非眞因也。問。若所作
義如此別者。上眞立因中所作性因。應是
似非眞。答。上眞因中云所作性者。且約立
論者立生義是所作義。故眞非似。今對聲
顯論不立生義是所作義説故。隨一不成。
若對彼師。更須以餘義爲立因也。問。見
上所釋。所作之義通生與顯。若佛弟子對
聲顯論。總言所作性故。豈有隨一不成過。
不可分別是何所作爲生爲顯故。答。因喩
之法不應分別者。即有別意。若自他倶許
聲上有咽喉等所作。復倶許瓶上有杖輪等
所作。以別許故。可總爲因今生所作
許他不許。顯所作他許自不許。別不倶
許。不可總成。故是隨一不成過也。問。如
鑿壁作孔顯得虚空。既是現見事。非不所
作。若爾依作顯空。所顯虚空爲所作性。爲
勤所發耶。若所作者。第二正因應無異喩。
若勤發者。第八正因應無異喩。倶有不定
相違過故。答。二・八正因異喩空者。遍法界
空。其體常住。非是所作。亦非勤發。故爲
正異。無有諸過。孔中虚空隱顯無常。位轉
變故。不以爲異。問。何以得知孔中虚空隱
顯無常耶。答。遍法界眞凝然常住。離繋涅槃
垢淨無常。位轉變故。唯識第八有其誠文。遍
法界如喩常住空。離繋涅槃喩孔中空。問。
從勤勇發皆所作耶。設是所作皆勤勇發耶。
答。從諸宗計可簡此義。若佛法宗。一法之
上得有二義。以瓶盆等通勤作故。生・顯二
宗。聲顯不許所作性故。不得對辨。且佛
法中 從勤勇無間起尋伺。尋伺無間起身
業。身業無間造作盆等。但是人功所作者皆
是勤勇無間所發性。電光等河山大地空中
風等。非人功所爲。並非勤勇無間所發

原本卷首表紙裏
莊嚴論讃述第一文
三平等比如前有三。一過去。如其見河溢
知外之雨。二未來。如言如見蟻聚知必
雨。三現在。如耳如聞嘶聲知必□耳
大般若云。色清淨故。受想行識清淨云云
  左點濟恩寺僧都永超訓也。信永已講之
云云叡與已講傳説也
私云。非以色清淨爲所以成受想行識
清淨之義。意云。非以色清淨之所以成
受等清淨爲言。重意云。不執之所以色淨
也。即以此所以受等淨也爲言
理門論云。若無所違害云云
  永超僧都訓云若
  濟恩寺訓之由。信永已講説トテ有人傳
説也
卷尾云
莊嚴論讃述文
今無著菩薩。依止日光智。無著無礙。即是登
地人。故堪造論。可信可行也
莊嚴論序云一行半アリ文字ヨメサル間不寫トアリ
  土佐小別當八月十三日死
父方祖父
  雲私ニ此二人名第二十四帖ノ首ノ表紙ノ裏ニア
リ想必藏俊贈僧正ノ祖父カ爰ニ記ス
  右京進八月二十四日死
母方祖父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四
  延寶二年甲寅正月十七日校正十一日至十六日書寫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五(第二十
五帖
)
  問。四相違中初説法自相相違有何故

疏云。問。相違有四。何故初説法自相因。答。
正所諍故故從彼初説
前記云。疏從彼初説者。以宗因喩三過之
中。以宗初説比量相違。即宗中法自相
過。相違決定亦爾。今此初過亦是法自。相
過。與彼既同。所以初説法自相相違過也。
從彼初説者。彼前比量及決定相違皆説法
自相。今此從彼所以初首即説法自相相違
也。審
後記云。從彼初説者。意云。比量相違相違決
定皆先説法自相相違者。從彼四相違中初
相違説。故言從彼初説也。問。何因四相違
中先説法自相耶。答。正所諍也。餘比量・
決從彼四相違正所諍初説也
明燈抄云。上比量相違相違決定皆唯説彼
法自相者。賓云。問。據法自相相違決定。頗
有餘三相違決定不耶。答。今以正義釋者。
亦非法自相相違以明決定。況得是餘三
相違也。以法自相被違之後。失本自相
別成自相。今於相違決定之中。違也仍疑。
不失不存。況復相違決定法。兩因兩喩。而
與四相違中一因一喩全自不同。何勞相妨
也。若依此義。從彼初説。非其所由。今疏主
意。一切比量。凡擧宗時。必法自相以之即
爲所諍之宗。不違論後故。從彼初説能
成所由也
注釋上云。相違決定如前引文。今例正諍
非別所以。言正所諍者。謂立論者言爲
生因。以敵證者智爲了因。由此二因顯
未了義。有法自相非宗相及本所諍法。更
不論因。二種差別雖意所諍。生因既闕。故
亦無了。唯法自相言生・智了二因具足。故
名正諍。問。有法言陳豈非生因耶。答。既非
所諍。望何爲因。問。有法大有性豈非所諍
耶。答。本意雖爾。義不具足。尋言難故。
不如二差別。宗法闕故。不如法自相。故且
不名本所諍也。問。上卷釋因出此生了。如
何令宗具此二耶。答。彼依義便。且約因
辨。理實亦應通三支耳
  尋云。正所諍者極成能別歟。不相離性宗

守朝私記一云。此中意云。比量道理法自
相。正所諍故初説之。所以宗九過中比量相
違唯説法自相比量相違。亦不定中相違決
亦唯説法自相相違決。皆是正所諍故。今此
四相違中。初説法自相相違。亦復如是。故
云從彼初説言也周記云○云云今案。此記意
略有二義。謂以宗因喩等者初義也。彼前比
量等者後義也。此二義中。初義從盡言論專
無所詮。彼甚應道理也自以易
知之
問。前云。以宗
准因。故知亦有法之差別等云云明知宗法自
相等是依因可知。而何今此云從宗法自
相比量相違。初證説法自相相違因*耶。答。
前故知亦有等者。如因比量相違亦可有
四。非唯法自相相違也。今此意不爾。比量
違亦正諍所故。初説法自相。從此法自
相相違亦正所諍故。初説言也。問。何故法
自相云正所諍。有法自相不爾。答。有法必
是極成。立敵共許故。能別要是立敵兩所諍
故。是則證誠道理之例也。問。若爾何論云極
成有法・極成能別云云答。汎云常無常。彼此
共許。但聲之上常無常之義。是正所諍。故云
極成能別也。而非如聲應滅壞之能別
弟子之不許言也。問。法自相正所諍者。此
即爲所立宗。答。不爾。有法與法不相離正
爲所立宗。謂不相離宗爲所立宗。不相離宗
雖爲所立宗。法自相是正所諍言也。問。若
法自相唯言正所諍者。豈有有法自相相
違乎。答。寔雖諍有法自相。而尋能別言即
難。還知是發諍之由尚有於能別矣。有法
自相之所違量。有法若顯擧正所諍者。豈
成極成所別之義哉。然尋能別言時。還知
於有法立敵之互所乖返言也。先徳云。望
不可言名有法自相。若加言已時即名法自
相相違。至斷文可知云云問。不相離宗爲立
宗。法自相之正所諍不爲所立宗者。何故
疏卷云。若言所顯法自相。若非言顯。意所
許。但是兩宗所諍義法皆名所立。隨應有
此所立法處説名同品云云又下云。若唯言
所陳法之自相名爲所立。有此法處名同
品者。便無有四相違之因。比量相違・決定
相違皆應無四云云以此見。四相違宗皆可
云所立宗。答。故論具説四相違宗。加以纂
要云。或爭有法。或爭於法。或諍言顯。或諍
意許。或二倶爭。由此得有四相違因等云云
然今不相離爲正所立者。且就聲無常量
者。有法聲立敵共許。云無常亦共許。但聲
之上無常義正諍。故聲上無常不相離有爲
爭故。所以不相離宗爲正所立宗言也。此
問答是先徳也
  問。付法自相相。初作法能違如何
疏云。由初常宗空等爲同品應爲相違
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
  尋云。九句因中可言第六句
明燈抄云。問。陳那・天主。兔角等無皆入異
品。即第四句亦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與第
六句無有差別。唯應八句。何立九句耶。
答。夫九句者。唯依有體而作九句。不依無
體。同喩異喩皆須有體不須無體。若依無
體。四・六無別。何以故。以第六句同品非有
異品有非有。今第四句取兔角等爲異品
者。亦是同品非有異品有非有也
  尋云。所作性者。咽喉所作。及杖輪所作。倶
爲因*耶。若倶爲因者。杖輪所作者不遍
聲上。可有兩倶不成。咽喉所作者不於
瓶轉。豈非同喩有能立不成耶。依之理
門論云。然此因言唯爲顯了是宗法性。或
又然唯一分且説爲因加之若所作言
含杖輪所作者。因之外説同喩有何詮
*耶。若依之不爲因者。明因同異二喩
名同法異法。既不言品。若別體者。如何
不言品*耶
理門論云。云何別法於別義轉。由彼相似
不説異名言即是此。故無有失。若不説
異。云何此因説名宗法。此中但説定是宗
法。不欲説言唯是宗法。若爾同品應名宗。
不然。別處説所成故。因必無異。方成比
量。故不相似
定賓疏三云。問意者。擧因初相問第二相
也。云何聲上因之初相所作性故。別門之法
不局在聲。乃於聲上別處而轉。云是第二
相也。且如喩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即指
瓶。明知第二相在諸中。合之於瓶處轉
也。所言轉者。如輪行地轉至餘處也。答
云由彼相似不説異名者。此聲所作・彼瓶所
作。其實各自附於所作。然相相似不説異
名。具如説言諸所作者。故知不説異名也。
故無有異者。世間許有相似之法同説一
名。及由所作能喩所喩二處相對令人生解
同名爲喩。故無失也○就後二中。軌法師
云。即是二喩。且如因第二相正取所作。兼
取無常。第三相正取所無之所作。兼取能
無之常者。良由此理門文云。若爾喩言應
非異分。顯因義故。論即答云事雖實爾。是
故法師作如是釋。今詳。法師錯解論文。論
文意者。因第二相於同品中定有所作。其
第三相於異品中遍無所作。及其兩喩之
中。所喩即是所作無常。能喩即是聲上所作。
合此三門以爲喩義。異喩既以常非所作
以爲能離。并聲所作是其所離。還以三門
以爲異喩。是故應知因後二相但是兩喩各
少分義。所以論云事雖實爾。少分體同。非
謂二相即兩喩之全分也
理門論云。若爾喩言應非異分。顯因義故。
事雖實爾。然此因言唯爲顯了是宗法性。
非爲顯了同品異品有性無性。故須別説
同異喩言等文
定賓疏四云。問意云。前文所説同中定有・異
中遍無。又説由於同有異無即顯因宗不
相離性。明知同有其有即是因第二相。若爾
同喩應非異分。顯因義故。同喩即用因中
一分爲其體性。又説異無所無即是因第三
相。若爾異喩應非異分。顯因義故。異喩即
用因中一分爲其體性。兩喩之中既各一分
即是因體。擧因足得顯兩喩分。即應喩言
非別異分。何勞別擧兩喩名也。問。同喩之
法總有三分。一者能喩之所作。二者所喩之
所作。三者所喩之無常。異喩之法亦有三
分。一者能離之常。二者能離之非作。三者所
離之所作。論其因也。因第二相但是能喩之
所作。因第三相但是所離之所作。雖兩喩中
各有一分即是因體。復各更有餘之兩分
與因體別。何得難言喩非異分也。答。此
中問意。一分若同理。即應攝餘之兩分。且
如論顯但號因明不號喩明。豈可不有
喩宗明也。擧因成明。既隱喩宗。何妨兩喩
一分是因亦即得隱餘之兩分也。論曰。事
雖實爾乃至同異喩言。述曰。此答也。答有縱
奪。且縱許云事雖實。謂兩喩中各有一分事
雖實爾。爾即是因體也。次即奪云然此因言
唯爲顯了是宗法性者。謂因三相體一義異。
是故不離初相之性。即説同中能喩所作。
亦説異中所離所作。既無別體。若不擧喩
直擧因者。但能顯了是宗法性初相之義也。
非謂顯了同品有性無性故須別説同異喩言
者。意明。法門有可隱者。有不可隱者。如
喩宗不説明名。此即可隱。但稱因明也。
兩喩之中各除一分是因體訖。復各別有餘
之兩分。即不可隱。以要擧其餘之兩分同
中所喩異中能離。方得含取同有異無。且
如同云。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擧其瓶上所喩
分中所作無常。方得合取聲上所作。故説
諸言。又於異中見非所作。擧其虚空能離
分中常非作義。含取聲上所離所作故。今
論中義意説云。然此因云所作性故者。唯
爲顯了因之初相是宗法性。非是爲顯同
有異無故須別説同異喩言。諸所作者及見
非所作等。方能顯了因後二相。乃得含取
同有異無之義也云云
理門論云。故定三相唯爲顯因。由是道理。
雖一切分皆能爲因顯了所立。然唯一分且
説爲因
定賓疏四云。故定三相唯爲顯因者。初相是
因。其義不惑。其後二相即是喩義。喩義亦
是顯因也。於同喩中。云諸所作者。即第二
相。作伴而有也。於異喩中。若是其常且標
異品。又云。實非所作即第三相。由於異品
離其本因故。異品無也。兩喩既攝因後二
相。故無相違不定過也○文云由是道理雖
一切分皆能爲因顯了所立者。初相初分爲
因可解。後二相者是二喩分。然爲順反釋
因義故。并二喩亦名爲因。即是三相名一
切分也。此中意者。若第二相無同喩釋。因
義未成。要由同釋方成因義。因第三相無
異反釋。因義未成。有異喩釋方成因義。是
故二喩即名爲因。故有三相皆能爲因。顯
了所立無常之宗也。然唯一分且説爲因者。
三相之中初相一分且説爲因也。問。何故不
説後之二相以爲因耶。答。後之二相若未
釋時。未有因義。及其釋了。因義已成。喩義
亦立。且如説言諸所作者皆是無常。於諸
宗中有所釋因。并有瓶上所作無常以爲
能釋。既因義成。喩義復立。故且就喩立名
爲喩。而隱因名也。異喩反釋准此應知。亦
就喩名而隱因號也
  疏中卷委細釋之。如抄第
  問。付第二作法。如何作能違*耶
疏云。由第二宗空爲同品。以電瓶等而爲
異品九句因中第六句也○此勤勇因翻
九句中第八正因異品有非有故
略纂云。論是故相違。述曰○謂相違宗云。聲
應無常。因云。所作性故。或云。勤勇無間所
發故。喩云。譬如瓶等
理門論云。喩有二種。同法・異法。同法者。謂
立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性故。以諸勤勇
無間所發皆見無常。猶如瓶等。異法者。謂
諸有常住見非勤勇無間所發。如虚空等
二十唯識疏下云。論聚有方分。亦不許合
故。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述曰。此重顯成。
破聚無合。汝之聚色許有方分。亦不許相
合。返顯成云。極微無合。不由無方分。若
由無方分。執極微無合。聚既有方分。聚色
應有合。此中乃有法之差別。及有法差別。
隨一不成。非遍是宗法。同喩能立不成。異喩。
所立不遣。合有六過。所以者何。彼立量云。
如我所説。極微無合。無方分故。如心心
所。實微無合・非實微無合。是法差別。作實
微縁性・不作實微縁性・有礙・無礙。名有法
差別。此因非但能成無合。如是亦能成無
合宗法非實微無合。及成有法作非實微縁
性及無質礙。若説汝實微無方分。故隨他
一不成。若説我假微無合。無方分故因不
遍宗法。我説假微有方分故。若以聚色
亦無合故。爲微同品。能立不成。説諸聚色
有方分故。若以聚色有方分故。爲同異品。
所立不遣以諸聚色雖有方分亦無合故。
此中亦有如電日等無常同品。勤勇發因於
此無。故同喩之中能立不成。以電日等爲
因異法。有無常故。所立不遣。爲例難者。此
亦不然。今他以聚爲極微異法之喩。無方
分故。有所立不遣之失非聲無常宗電等
爲異法故。無所立不遣之過。故今此論但
顯他量此所立不遣之失。自餘五過今助顯
之。非本論意。善因明者。當自詳之
  疏一末云。設若是心其喩。即有能立不成。
無質礙因此不轉故。同品亦非定是有性
既以覺樂意等倶爲同喩。而無礙因於
覺等有。於意無故。一分能立不成過也
要義抄中云。眞惠法師問。聲論對勝論。立
聲常。無質礙故。如虚空時。爲第八句成
決定相違耶俊貞法師
山階講時
答。不成爾。何者。此
礙有不定過故也。謂以樂心所爲異品。而
作不定云。爲シハ如樂等。無質礙故。聲此無
常。爲シハ如空等。無質礙故。聲此常。不成相
違決定也。問。若爾因置簡別作云除樂等
此無質礙故時。可無此不定過耶。答。爾
也。問。若爾聲論師如是可作違決。何故不
作而成同法相似。若敵論者恣置簡別者
不許耶。答自上他問答。
自下自問答
問。聲論師如上所言
因置簡別作時。若成相違決定也。答。不成
爾也。問。既置簡別。此因不轉異品。何故
不成相違決定。答。此雖免不定過。而隨一
不成過不免。故不成違決。問。彼隨一不成
何。答。聲論獨許無質礙因在聲上。佛法不
許。故他隨一不成也文軌師疏中卷末云。勝論
計聲此無礙。佛法不許
之云。音聲此質礙云云又百法中。
以聲攝色法。體此有礙法故
問。今意約二・八
句。立者此勝論。勝論許聲此無質礙。有何
隨一不成。答。若二・八句立者此勝論者。勞無
質礙因不置簡別。直爾以所聞性故因應
作相違決定。若許爾者。二・八句因成似因。
明知之二・八句立者佛法非勝論。問。對聲
論中不許有聲性之論者。而立二・八句因。
故以所聞性因不作相違決定。何雖勝論
對聲論。而以所聞性因作相違決定耶。
答。聲論師中有不立聲性之聲論者。若
ヤト證文。問。纂要文此答。彼文不爾也
具如上卷
第十一條
問。因明道理。敵論者置簡別。若許
不許。答。相傳云。敵者恣置簡別不許。問。
若敵者恣置簡別所不許者。何故基疏中
卷末明相違決定處云。大乘破薩婆多云。
汝無表色定非實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
亦小乘對云。大乘無表定有實色。許非極
微等或疏本云非極成等。已上。二本無過。何者。法
處所攝極略極逈遍計所起。此三色大乘云假色
無體。小乘云有實體。
故以非極成言簡
是無對色故。如許定果
已上邑云○若言不許敵論置簡別者。何
小乘敵者約大乘立者作違決過時。因安
簡別耶。所以此量非眞決定相違者。大乘
立他比時。小乘即以自比對。然大乘立他
比。小乘亦立他比。是故名爲非眞決定相
違。非謂因置簡別故非眞決定相違也。明
知敵論但約四相違作能違量。四相違量因
不得置簡別耳。若作違決等量時。任不
置簡別云云
九句義私記裏書云。問。若一分能立不成非
過數者。作比量相違云。一分能立不成是
眞過。云一分隨一攝故。如一分所立不成
云云又返覆立量云。一分所立不成非眞過。
云一分隨一攝故。如一分能立不成云云
何可遮。答。二量倶有違宗過。意云。陳那・天
主論倶有一分能立不成。第八句爲因。又
疏一分能立不成非過數云云而言一分能
立不成眞過。有違宗過言也。後量違宗過。
准之可知。又有不定過。即爲初量作不
定云。爲シハ如一分所立不成。言一分隨一
攝故。一分能立不成是眞過。爲シハ如一分相
符。云一分隨一攝故。一分能立不成非是
眞過言也。爲後量作不定云。爲シハ如一
分能立不成。言一分隨一攝故。一分所立不
成是非眞過。爲シハ如一分能立不成。言一
分隨一攝故。一分所立不成是眞過言也云云
同私記下云。有云。宗同品寛立無常之宗
時。諸無常物皆成宗同品。齊無常之義故。
同喩云如電・瓶。若置諸皆言合時。無此
過。何者。諸勤勇無間所發物。皆見無常之
時。電非勤勇發之物。不關因故。置諸皆言
合時。無此過言也
九句義私記下云。問。爾餘一分過非過數
可云耶。答。其一分能立不成云非過數。餘
非謂不爲過數也。今意約九句内非爲
過言也。非約餘也。問。准此餘比量ムヲモ
可不爲過數。何故約九句内非爲過數
耶。答。其今九句就後二相同品非有異品
非有ナルヲ以不共不定云。同品有異品有ナルヲハ
共不定云。等以品分判。而今此句同品有
非有異品非有。同品有異品非有之義無不
定過故。一分能立不成不爲過正因攝言也。
所以爲約九句内一分能立不成不爲過
數言也。問。就後二相同品有異品非有
トイハバ者。第三句同品有異品有非有可云
正因耶。答。其句一分正因義有レドモ闕第三
相。有不定過。又因有兩倶不成過。所以不
同此句。今此句一分能立不成有レトモ異喩
無濫不闕初相。所以云正因言也云云
  問。疏云。因必仍舊。喩任改同爾者可
通四相違*耶
疏云。此一似因。因仍用舊。喩改先立因於
同有。如何復難成相違耶
  尋云
明詮噵。喩任改同云意者。初一必改喩。後
三相違任改不改也
前記云。問。初一不改必不成法自相相違。
後三改不成後三相違。何得言喩任改同
耶。答。言任改同者。汎明一切四相違過
可改可同。不論此四可改可同。此之四過
初一必改。後三不改。若即此四任改同即
非四過也。問。若不改同者有何過耶。答。
若不改同。即無一因違二違三違四等。即
十五因空勞施設
下文云
守朝記一云。周意云。此一似因乃至後之三
因因喩皆舊者。是説此小論所説四相違。所
以云初一改喩後三不改也。由是四因因必
仍舊喩任改同者。汎明一切四相違喩改不
改也○問。何故云一切四相違。又云論所
説四相乎。答。尤可爾。何者。論所説四相違。
是十五因中唯三因。謂所作性故・積聚性故・
有一實故。但此三因故爾云。一切四相違者。
是餘十二及論所説三因。都合十五因。云一
切四相違言也云云
四相違記一云。問。乍四相違皆通改不改
耶。答。先徳傳云云不同。一云。初一改喩。後
三通改不改也。備大徳・仁大徳・詮大徳等
義也。此等先徳作此説者。答雋法師第二
難。疏云。又將法自相同無異有。就後三種
同有異無。與三合説。一往觀文。必無是理。
初以異爲同。後以同爲同故。今將後三以
就初一。以異爲同。便有合者。改他能立
之同喩故云云當知依此文作此解而已。
各各義出各各記矣。一云。乍四種通改不
改也。唐朝周記・清記等説也。日本珠抄等
説也。此等諸記意云。疏下云。此上同喩擧同
異爲首。亦得隨所立故云云當知以此文
爲誠證。於理者。既積聚性違法自相相違
者。既不改之作法總非一言也清記云。由彼
説故因仍舊定等者。由彼理門道理故。因
一向不改。喩可改之。今言初改後三依舊
者。此示法而已。影略言。擧初改後亦改之。
擧後三不改初亦得不改。非一切皆爾。若
依此定不改者即無三合等句。謂初因其喩
即改。後之量違喩不改。如何合成一義。故
知不定下有違二三等者。皆據改喩爲之
云云問。二傳中勝劣何。答。後傳是理盡説矣。
初説寔雖義道可爾。而理甚狹。仍不可依
據耳。如此之旨後後當知之云云
孝仁記云。文不爾者亦無法自相與餘隨一
合可成違二因者。四種之因之中。初一種必
喩改。後三種必喩不改。亦法自性與後三種
之中一一而合。二二合。違因可無言也。此
意。後三之喩以順於法自性。其法自性之喩
以不順於後三之喩所以者。初必改。後三
種之喩通於舊改言也。問。若爾者。何故釋
所由文。云許初改喩後三不改故言也。
答。是言總意別。其於法自性喩不改。非言
有也云云
  問。疏云。欲令學者知因決定非喩過故
心何
尋云同喩前三因第二相過。所立不成
四相違。異中前三即是因中第三相過能
立不遣及倶不遣者。即是相違及不定過
若爾隨應可有同喩異喩之失。何云
非喩過故耶
疏云。理門但言。若法能成欲令學者知因
決定非喩前過故
前記云。疏理門但言亦仍用舊者。此答前
伏難。理門論中既不説同喩亦仍用舊。亦
不説同喩必須改舊。明知同喩任改任同。
不可依論初一一向改。後三一向不改。
疏欲令學者知因決定非喩過故者。此意。初
一改喩後三不改。改與不改皆成相違。明
非喩過是因過也
  問。聲論師爲第二正因作相違云。汝聲
無常應非是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盆
云云彼師心付有法自相相違過歟。爲
當法自相歟
問。疏云。今者雙牒有法及法爲法有法。
故非此過云云心何
尋云。唯識比量勘有法差別相違云。眞故
極成色應非不離眼識之色初三攝眼所
不攝故。如眼識云云此乃牒本量有法及
法以爲能別。不離眼識者本量能別也。色
者本量有法也。既有以有法及法爲法
之量。何云無此過*耶
疏云。問。如聲論言。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
常。所作性故。如瓶盆等此乃但是分別相
似過類
明燈抄云。第二正因寧非有法自相相違者。
且擧作用難第二因。亦應難言。汝聲無
常應非聲無常。勤勇發故。如瓶盆等。第八
正因寧非有法自相相違。既得難二因。答
中亦答二因。此乃但是分別相似過類者。十
四過類中第三過類也。内曰。聲無常。勤勇
無間所發性故。譬如瓶等。外曰。聲常。不可
燒故。或不可見故。如虚空等。外人意云。汝
以聲同瓶勤發ナルヲ以即同瓶無常者。然瓶是
可燒可見。聲即不可燒不可見。可燒可見者
可無常。不可燒見者應是常。此於同法喩
中分別可燒不可燒可見不可見等與宗
異差別之義。故不同也。今此難爾。即於
宗中分別法與有法差別之義。是故分別
相似過類攝。問。若爾唯識比量中。小乘有
法差別相違量云眞故極成色非定不離眼
識色等。此亦雙牒本量有法與法。應是分
別相似過類。答。彼此全別故不例也。且如
有性量中。有性是有法自相。離實之有・即實
之有。是有法差別。爲避能別不成等故。不
得説言非離實有。故借許言作有有縁性
等。小乘有法差別亦爾。即識之色離識之色
是有法差別。爲避能別不成等故。不得説
言非即識色。小乘宗中無即識色故。今欲
借取共相許言。方便而言非不離識之色。義
如前説
三量撮云長載問。掌珍比量無共異品。三藏
比量若有異品耶。答。此唯識量亦無異品。
大乘都無離識法故無異品也。既云大乘
無離法。故知小乘亦無即識法也。由此義
故。極成色者有法自相也 即識色・離識色有
法差別也。而有法差別相違中。不離眼識色
者。設方便言取相許詞。如有性量中。有
性者有法自相也。有性之下意許大有是有
法差別也。作有縁性。作非有縁性者。設方
便言取相許詞。此亦如是。其義無二。問。若
爾不離者法自相也。不離眼識色者與法自
相有何差別。答。言同義異。如作有縁性中
有字。有法自相中有性之有。其言無二而義
別也
後記云。豈非有法自相相違者。意云。設他
出過。豈可無有法自相相違耶。不是有法
自相相違。但法自相過得不。答。不得。如疏
明燈抄四末云。問。有性應非有性。既成有
法自相相違。今言聲應非聲如何不成有
法自相相違。答。有性非有性者尋意難言。
關所諍故成有法自相過。聲應非聲者。不
關本諍。雖多差別皆不關諍故。不得成
有法自相相違過。若云無常之聲應非無常
之聲等者。淨眼師云。夫有法自相相違因不
得翻法作。若翻法作。即有難一切因過。
如言聲應非無常聲是也。若不翻法。不
違共許。破有法者。方是有法自相相違因。
即如有性應非大有是也。若依此解。唯識
比量中。小乘有法差別相違。云極成色應
非不離眼識色。亦翻法作。豈不違理。其不
離眼識是根本所諍法之自相。非有法上意
許差別。不可説爲有法差別。其無常之聲
應非無常聲。與極成之色非不離眼識之
色。雙牒法有法爲法宗。豈諸過中有此相
耶。解云。本量有法極成色下。即識之色・離
識之色是有法差別也。能別不離眼識之上。
即體不離・定屬不離。二義倶含。即體不離者。
即識色是。如識不離識。識體即色故名不
離。定屬不離者。生有滅是。如生不離滅。聲
體有滅故名不離。若本量中。極成之色應
即識色者。宗有他能別不成過。小乘不許
即識色故。今因方便取相許義言不離
識。故無能別不成。小乘有法差別。其義亦
爾。若言極成之色應非即識色。即宗中有
自能別不成過。故*因方便取相許義言非
不離識之色。問。若爾何故。文軌師云。他作
相違難云。極成之色應非即識之色。豈不
犯自能別不成過。答。彼師意。亦爲顯有法
差別之義。且示作法。非是不知能別之過。
問。今見此差別。以法翻有法。豈非有難
一切因之過。此即自相之過。何言差別過
耶。答。小乘作相違難時。即體不離義雖無。
而極成色不離眼識。定屬不離宗不失。故
違差別。非自相也。如數論師他用通其眞
假。佛弟子作法差別相違。言眼等假他用
勝時。眞他用義雖無。而眼等他用宗不失。
故違差別不違自相。此亦如是。其義似同。
若取能別上言故非差別者。有法差別相
違中。作有有縁性亦取有法上有言。應非
有法差別。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此義玄妙。
應設劬勞云云
  問。聲生論師立量云。汝聲無常應非是
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盆等云云爾者有
何過
疏云。因犯兩倶不成。所作性因立敵不許
亦犯所依不成過故云云
  尋云。兩倶隨一等過。約共比量論之。此
比量者。宗置汝言。他比量也是一又疏中
卷。四不成不相並云云何付三失耶是二
又兩倶不成有有法歟。若爾何付所依不
成*耶。若所依不成無有法歟。爾者何
付兩倶不成*耶。兩倶不成與所依不成。
如何可辨差別*耶是三又此三過者。眞似
中何。若言眞者。疏上卷所作因依無常
法者。有似隨一不成云云若言似者。聲論
法自相豈非眞能破乎
前記云。疏犯兩倶不成者。聲・無常二法爲
有法。立敵倶不許所作性因依前一分無
常上有。即是立敵一分兩倶不成。疏設彼許
依亦犯隨一者。此是他隨一過也。敵者不許
所作依無常。立者自許。立者即自。敵者他
故。疏又無常至所依不成者。此意説者。凡是
其因皆依有法。今無常有法體既是無故。能
依因無所依也。無能依者此無非也。審
後記云。又無常無至犯所依等者。敵牒聲・無
常二爲有法。所作性因亦犯一分所依不
成也云云
孝仁記云。文又無常無能依所作性者。聲有
無常聲論不許故。是所作因無所依言也
明燈抄云。又無常無等者。所作性因是有義
法。無常是無義法。所依既無故犯所依不成
云云
四相違記一云。言又無常無○過故者。意云。
無常體無。所作體有。是故所作因犯所依不
成也。故周記云○問。前兩倶不成與今所依
不成。義意無異。云何分爲二失乎。意云。前
云生滅異故兩倶不成也。今有無異故云所
依不成。雖前後差別。而倶依非成有法之
所依出來失。何勞分爲二失乎。答。略有二
義。一云。凡兩倶不成。有有法所依。但因法。
於立敵兩不遍有法故。云兩倶不成。是亦
復爾。無常寔雖是滅義。而非無有法所依。
但相望所作生義。不遍有法所依。云兩倶
不成也。所依不成不爾。闕無有法所依。無
因法所依故。云所依不成。是亦復如此。以
無常是無義。而非有有法之所依所以。無
所作有義所依。故云所依不成。故分爲二
失也。二云。寔雖不可爲二失。而生滅異
故。有無異故。分爲二失也。總有兩倶不成
之量亦有所依不成。故纂要云。明前所立
兩倶不成亦有所依不成等。故兩倶不成不
必有法唯有以如此義。明知分爲二失言
云云
四相違肝心三云。問。就兩倶隨一等過。故聲
論師所著法自相過。自他共三相違過之中
何相違。答。一云。見佛法立者。此自法自相
相違過。何者。聲論云。汝聲無常非聲無常。
所作性故。如瓶等。既此宗置汝言。以知爲
立者作自法自相相違過也。問。若爾兩倶・
隨一此共比量過。今爲自法自相相違因作
兩倶隨一過。豈是眞過*耶。若此似過者既
成眞能破。何名似破。答。可云此是自他共
等九比量中。即因比量中共比量。何者。宗
既置汝言。以知宗此自比量。因與喩立敵
共許。何故名共比量。聲論宗置汝言。爲立
論者所以作自比。立者聲論云。不許聲無
常之義。若宗置汝言。爲立者不作自比量
宗。而作共比量宗者。宗有一分自所別不
成。是故置汝言作他比量也望立者名自
比。望敵論名
他比
既此自比量中共比量故。有兩倶隨一
等過。約自比量中共比量者。兩倶隨一等此
眞失故。名眞能破也云云
又云。問。兩倶隨一過眞能破義可爾。前云。
聲無常非聲無常。所作性故云時。因兩倶不
成亦隨一所依。今疑者。有兩倶不成之量亦
有所依不成。答。依恩疏文可有。何者。疏
文雙牒有法及法爲法有法故。其因有兩
倶不成亦隨一不成所依不成故。問。爾違慈
恩疏文。其疏中卷云。疏正文云。問。諸兩倶○
四不成説已上兩倶不成與隨一不成不相
雙。一二異故。兩倶隨一與所依不成。亦不相
雙。所依有法有無異故已上既云三過不相
雙。何今有兩倶不成之量有隨一不成所依
不成。答。沼法師義纂云。若兩倶不成之亦自
他共所依不成。答云。有佛弟子對數論師。我
可實有。徳所依故立者。此兩倶以不許徳
句。兩倶不成。然佛弟子不許有我故。自所
依不成此兩倶不成有自
所依不成量也
大乘對薩婆多。他方
佛聲此可善。徳句依故立。此有兩倶不成
有他所依不成也此兩倶不成有他
所依不成比量
大乘亦對
薩婆多。我可實有。徳句所依故立。此有兩
倶不成亦有共所依不成也。以此纂爲言
兩倶不成與自他共三所依不成相雙也。
問。爾何慈恩云此三過不相雙。答。沼師略
纂云。能破中略有二。一者顯過破。二立量
破。初顯過破中有三。一者天主付三十三
過。二者陳那付二十九過。三足目付二十
七過。少犯一過。多犯隨應已上准此略纂爲
云若少犯時。四不成中但犯一過。約此義。
本疏二過不相雙。若約多犯隨應義。爲言
即四過中或時犯二。或時犯三。或時犯四。
依此義。纂兩倶不成隨一所依不成等相雙
云云
又云。問。若爾多犯隨應義。自他共三比量中。
約何比量如是耶。答。且就共比量云爾。
不約自他比量也。恩疏中卷六不定末。同
疏下卷四相違末。判過不過云。諸自比違
自共爲過。違他不過。若他比量違他共爲
過。違自不過已上既云。自比他比中違共
亦爲過云云若爾自比他比量中。亦可有兩
倶不成自他隨一不成。然今何約唯共比量。
答。恩疏中卷釋自教相違處云。自比中違
共雖爲過。唯取違自邊。不取違他邊
已上他比量違共爲過。准此可知。若爾自比
及他比中。違共雖爲過。自比唯取違自義
邊。他比唯取違他義邊。是故不相違也。問。
爾自比他比中。雖違共。而但自比取違自
邊。他比取違他邊者。今聲論師所著法自
相過。是自比也。何得言其因有兩倶不成・
隨一不成・所依不成。答。聲論師所著法自相
過。此自比中之共比量也。其同喩立敵共許
法故。既此自比中共比量。故有兩倶隨一等
過也。問。爾前後言相違。前云自比雖違共。
取違自邊。他比雖違共。但取違他邊。然
今何自比之共因故有兩倶隨一等過。答。約
自他比各有三比。若自比中之自比量。若他
比中之他比量。約此者。違共雖爲過。自
比唯取違自邊。他比唯取違他邊。前約此
自他比不具兩倶隨一。今約自比量中之共
比量。有兩倶隨一不成。所以不違也云云
又云。問。若爾今言兩倶不成與隨一不成所
依不成。但望一無常法。兩倶隨一異。可知。
立敵不許故名兩倶不成。設立者許。敵者以
不許故名隨一。故其兩倶過所依過未知
所由。若シハ此立敵倶有體有法上不許有所
作因故名兩倶不成。爲シハ立敵倶無體有
法上不許有所作因故名兩倶不成。答。
抑有何妨。問。二倶有失。若如前者。何故疏
云。立不許依無常故。生滅異故既不許
依無常故云云無常本滅無義。無體法豈此
有法上所作因之依*耶。若如後者。若爾此
豈所依不成不兩倶不成。與後所依不成過
有何失。答。疏文難所依不成之所以云。亦
無常以無能依所作。亦犯所依不成過故
云云意云。無常此無法。能依所作因有法。宗
有法既無體。因即所依無。是故所依不成意
也。又疏文出兩倶不成之所以云。立敵不
許依無常故。生滅異故已上意云。無常滅
義。所作生義。滅此滅無。即無體法。生即生
起。此有體法。有法無常既無體。故立敵所作
性因不許依無體法言也。問。爾者此是所
依不成過。然今何疏二過別耶。答。慈恩疏案。
上卷處處文云。所作因依無常法名兩倶不
成。亦名所依不成。略纂第二。亦所作因依
無常法凡有二過。一者所依不成。二者兩倶
不成已上准此等文。兩倶・所依二過各異也。
然唐諸記解疏文亦不同也。基疏上卷云。因
法兼宗法犯兩倶不成。俊清師云。此兩倶
所依不成。自他倶所作因不許兼無常故。
因無所依故。周師後記及智頴師云。所作生
義。無常滅義。二倶生不許依滅故名兩倶
不成。不所依不成也已上問。疏次下文釋所
作因依無常法凡有二釋。初釋云。若共許
因依不共許法。凡所立因他隨一所依不成
或疏本云隨
一所依不成
周師後釋云。設立者許敵者不許。
名隨一過。依實者。此兩倶不成。慈恩後釋
云。亦無常滅義。所作生義。若不遍有法聲
而遍無常者。一切正因皆可有兩倶不成。
俊清師釋云。此兩倶不成。邑法師云。兼有所
依不成。邑意。是兩倶不成。不有所依不成
言也。今私通云。所作因依無常法。有兩倶
不成義。亦有兩倶所依不成。何故。聲論師
雖聲上無常不許。約餘法亦許有無常別。
而既許有無常法。若爾無常立敵共許法也。
不如神我但數論許。而佛法不許。今所作
因是生起義。無常法是滅無義也。生義依滅
者。立敵不許。是故名兩倶不成。設聲論許
而佛法不許。故隨一不成。約此義基師云。
所作因依無常法者。兩倶不成過。亦隨一不
成過云云周後記・頴師・清師。但名兩倶不成。
而不名兩倶所依不成之意。亦約此義云云
亦無常之言立敵倶云。而檢其體者。無常是
無法。如毛・角也。所作是有法也。所作有義
因依無常之無體之法。尚如所作因依角毛
無體法也。有義因可依有體法。今既依無
體法。故因所依不成過。立敵共許因所作不
成故。兩倶所依不成。設聲論師而佛法不
許。故隨一所依不成。慈恩約此義。而所作
因依無常法名兩倶所依。亦名隨一所依
不成也。周法師・清法師。所作因依無常法。
亦名兩倶所依不成。亦約是義也。問。疏正
文云。又若共許之因依不共許法。凡所立
因者皆有似隨一所依不成過。不説有法而
爲所依。但以其法而爲所依。法非共許。縱
唯立許。寧無此過已上疏上卷云。若所作因
依無常法者。是故隨一所依不成云云周・頴・
邑等記。
並云似隨一*所
依不成條也
准此疏文者。今所作因依有
法無常法上。亦似兩倶不成・似隨一不成。今
慈恩何故言以聲無常爲有法。而所作因
依無常法時。兩倶不成。設聲論師許。而佛法
不許。故隨一不成而不言名似破耶。答。上
卷疏文不同。或本云似隨一所依不成周後記
亦同。
先記・頴記・邑記同釋云眞隨一過。約有法上
過者云。約依後陳而名似隨一過。已上
或本云
他隨一所依不成云云今後本爲正。是故所
作因依無常上。眞兩倶不成。眞隨一不成。而
非似過也。問。疏本不同。又唐界諸師既釋
名似之所以。今何以云或本他字爲正而如
是釋。答。具擧本疏上下文。而示或本他字
正所以也。疏上卷云。若共許因依不共許
者。凡所立因他隨一所依不成云云 或本云似
隨一等。
已上不依有法而依法。如何不共許故。設但
立許。而豈無此過哉已上疏文云不依有法
而依法故者。顯有所依不成之所以。謂所
作因不依聲有法。而依無常法故。何者。聲
是有體法。無常是無體法。所作因依無常無
體法故。所依不成言也。疏文言法不共許
故者。爲顯有他隨一之所以謂也。能別無
常是他不許之法者。法各不共許。既依不共
許法故。有他隨一不成言也。疏文設但立
許而自下。能別無常但顯立論許之義。以此
得知。或本云他隨一爲正也。其似隨一者
爲誤也。又若所作因依能別無常名似隨
一者。所作因依能能別無常。亦可名似兩
倶不成。何故次下疏文言若聲宗不過而無
常上過者。一切正因皆可有兩倶不成。而不
言故兩倶不成哉。若言次下文略故不言
似兩倶不成者。周・頴・邑等諸師。釋似隨一
之所以。眞隨一過約依有法。約依法而辨
隨一。不眞隨一。故安似之言已上若如汝
言者。兩倶不成隨一過非眞過。約依無常
法。并隨一故。約依無常法。所作之諸過。似
示非眞者。依無常法成有法聲。既應無
過。何故上下文以爲眞過*耶。又疏下卷文。
以聲無常爲有法。因言有兩倶不成隨一
不成所依不成。而以爲眞過。疏主應依法
依有法者不論。而因約依無常法而辨兩
倶隨一過。不得言約依有法所辨是眞過。
約依法所辨是似過。依此等得知。或本似
隨一者。他字誤耳。周師等依謬疏文致劬
勞耳也云云
因明要義抄云。載寶法師問。聲無常非聲無
常。所作性故。如瓶無常者。此有何過。俊貞
法師山階
講時
答。問。調度云。此有所依不成過
云云何故言爾。答。所作生義。無常滅義故。所
作性因不轉有法聲無常上。故言所依不成。
問。若爾所作性因不轉聲上空無我上。答。
轉也。問。所作性既不轉聲無常。何轉聲空
無我上。若此上轉者。亦可轉彼上。答自上他
問答。自
下自
問答
問。有人爲第二句正因作有法自相相違。
云汝聲無常非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盆
等者。此作眞有法自相相違。答。基云。彼非
過收○皆是似破已上准此結文者。此非有
法自相相違。問。何故非有法自相相違。答。
雙牒有法法以爲有法法故。非有法自相
過。又是分別相似過類故。又因有兩倶不成
過故。又因有所依不成過故。問。兩倶不成
過可爾。分別相似過類意。何約所依不成亦
爾。答。言分別相似過類者。瓶盆。此瓶盆無
常非聲無常。如瓶盆非聲無常。聲無常亦
非聲無常。故此過類。又無常體此滅無所作
此生義。生義不能以滅無爲所依。所作性
因此所依不成。問。且就所依不成。若聲上所
作不依無常宗。若依之有所依不成者。此
所作亦不依聲上空無我義耶。答。此亦不
依。若依之。亦有所依不成過。問。立聲無
常宗。其聲有法處有空無我法。若不依有
法上空無我者。二・八句應成不成因。闕於
初相故。答。立聲無常所作性故時。所作法
但依聲有法。不依聲上空無我。何者。聲此
總宗。聲上有在空無常無我所作等衆多別
義。今所依・勤發等此共許。別義苦空無常
無我等。此敵論不許法。故因法但遍在總聲
有法上。而不遍於有法上不共許別義上。若
遍此者。因有他隨一不成過。問。所作因不
轉空無我上者。何故陳那難古師立別異
爲異喩之處。云聲上空無我此異品因此上
轉故不定答。聲上空無我此所作因所成立
之法。今關取此空無我攝異喩時能立因
隨之故不定。非謂所作因遍於空無我上
也。何者。空無我及所作。倶此聲上別義。今所
作因此依聲有法。以成聲上別義之聲論不
許之空無我。非所作因依空無我還成於
空無我。是故今云所作因轉空無我上者。
此是聲上空無我故。所作因轉之。非如聲
有法上所作因轉也後更
思之
問。若爾所作無常
亦聲上別義故。亦應許所作性因依有法無
常。答。不例。何者。若所依無常時亦所依不
成者。如所作依聲有法。亦依無常有法時。
亦所依不成。今云依異品空無我者。所作
因依聲有法以成空無我。今取空無我爲
異品時。能立所作不離空無我故。云轉空
無我上。非如所作因轉聲有法上具如第
一條之
云云
  問。聲論師爲法自相能違付過云。汝聲
無常非聲無常。許無常故。如瓶無常
爾者如何難此義*耶
疏云。設有難言。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常。
許無常故。如瓶無常皆是似破。至下當
  尋云。以有法爲因者。即理門論所明兩倶
不成也。如立量云。烟能有火。以是烟
故。如餘烟云云此即以有法烟爲因之
故。無所依有法。是兩倶不成過也。若爾聲
論所付之失。既似彼過相。何云諸無似
立此過相故耶。又不可説爲法差別過者。
若聲是法上意許者。可云法差別相違
歟。依之可云。改本因故非相違因*耶」
又亦非相違決定所收者。九句之中無相
違決定。何云如此*耶
明燈抄云。汝聲無常應非是聲無常許無常
故。如瓶無常者。依理門論。或是所立一分義
故。此即宗中一分有法以爲因故。立敵不
許。是故還成兩倶不成。又彼論云。若以有
法立餘有法。或立其因。如以烟立火。或
以火立觸。其義云何。設難量云。烟能有火。
以是烟故。猶如餘烟。又立量云。火有熱
觸。以是火故。猶如餘火。彼論主云。若不爾
者。依烟立火。依火立觸。應成宗義一分
爲因。解云。若不如我成烟火相應物。爾者
即汝所説依烟立火依火立觸。皆成宗義
一分爲因失。問。此宗義一分爲因。因過失
中是何過攝。解云。有云。不共不定過攝。無
同喩故。有云。兩倶不成因攝。今觀此量。
皆以宗中一分有法爲因喩也。准理門旨
如此。皆是兩倶不成過攝。何故今云諸無
似立此過相故。豈是深窮。此義應思。設許
上説皆爲過者。即一切量無正因者。准理門
旨。此言無義。既以宗中一分有法爲因。皆
是兩倶不成。既許爲量。豈一切量無正因
者也
守朝略記一云。燈抄云○云云 先徳祕記無
通此難矣。問。若爾非唯違疏説。亦無正
比量。總以聲無常量爲眞立之根源故。答。
今案。此非是專以宗中一分有法爲因喩。
而以宗中全分有法爲因喩矣。故不違理
門説也。寧設言一分有法者。前既不
是分別相似過類。明知不可分別所立有
法。所以不可言不共不定。又不可言兩倶
不成也。加之又抄云。設許上説○無正因
者也
四相違肝心三云。問。因明道理。以宗一分有
法而爲因。名兩倶不成。亦名不共不定。今
汝聲無常非聲無常。許無常故ルニ
此是以宗一分有法爲因也。此則兩倶不
成因。何似立中不見其過相。答。燈師通此
難云。依理門論者。此以宗一分有法爲因
之過。此即兩倶不成。亦不共不定也。何得
言似立中不見其過相。豈此深窮哉。是義
可思也。又云。上説皆許爲過者。無一切正
因者。准理門論者。此文無理。理門論既以
宗一分義爲因者。皆是兩倶不成已上豈一
切量無正因*耶已上一番
問答燈出
今云。燈師難不爾。
燈師美不尋疏意。而謬到詰難。疏意云
汝聲無常非聲無常。許無常故。如瓶無常
者。此是以有法之聲上別義爲因。以有法
不爲因也。何者。以聲上無常爲有法時。此
無常不通餘法。以瓶無常爲同喩時。乃此
無常上不通餘法。並名自相。許無常故
因。有法聲與同喩瓶貫在。名爲共相。既以
有法不爲因。故無兩倶不成及不共不定
過。是故疏云。似立中不見此過相云云疏中
云。所別不成亦有比量相違。謂數論師我可
不思。此許我故。如勝論我。倶不極成亦有
比量相違。謂勝論我可不和合因縁。此許
我故。如數論我。此二比量。初量宗以數論
我爲有法。後量以勝論我爲有法。得是諦
許我故云云是豈以宗一分有法爲因之過
*耶。此既不爾。何彼以一分宗有法爲因過
*耶。又諸理門師同云。彼處烟可有火。以此
烟故。如此處烟。以彼處烟爲有法。以此
處烟爲同喩。此烟故貫宗與喩故名
共相。諸理門師。此烟故以宗有法烟不
言爲因。今以聲無常爲有法。以瓶無常
爲同喩。而以此無常故爲因與上作法一
等。而何燈師是以宗一分無常爲因故兩倶
不成因トテ而斥疏釋。以是故。今可依本疏。
不可因燈釋
理門論云。若以有法立餘有法。或立其法。
如以烟立火。或以火立觸。其義云何。今
於此中。非以成立火・觸爲宗。但爲成立
相應物。若不爾者。依烟立火依火立
觸。應成宗義一分爲因云云
定賓疏三云。論曰若不爾者乃至共知有故。述
曰○陳那意云。若不如我所改之量。爾者
不但犯前有法成有法有法成法之過。并
犯餘兩過。一者宗義一分爲因過。二者相
符極成過。且初過者。如本量云。烟下有火。
以見烟故。見烟即是見其宗中有法之體。
於有法上無別義門。又本量云。火中有熱。
以是火故。見火還指宗中有法。於有法上
無別義門。宗有兩分。有法及法。今者還用
有法爲因故。云應成宗義一分爲因。並
是闕支之過。亦是兩倶不成因過。如立聲
無常。眼所見故。聲無此義故名兩倶不成。
然更別有宗中一分義者。謂是不共不定。
如立聲常。所聞性故。唯觸一分不共同類以
爲比量。今言一分者。是闕因及兩倶不成。
非是唯獨一分不共不定也
下文云○由此即知。儻有人言。無常是有法。
定是無常是法。和合爲宗。因云以無常故。
方乃得名。以法當體還成當體之法。墮於
似中也 此即以有法成
有法之量也
  今案明燈抄釋依此等文出來了
孝仁記云。文不可説爲法差別過者。唯名無
常時。設聲是無常之可差別。然聲無常言
故。是有法非法差別言也。文非根本諍故
者。於聲可有無常者。根本諍故。是可相違
決定過也。若聲無常等言時。非本所諍故。
非相違決定。是無常與聲許置如諍故言也
前記云。疏設有難言至諸無似立者。此敵論
者作前法自相過既不成已。更轉救言。
我爲前量不改本因。不成法自相相違過。
今改本因。豈非彼過耶。改因云。許無
常故。下非云。此亦非過。諸無似立此過
相故。諸出過中無以此過者。故言諸無
似立。法自相相違過必不改因。因既改前。
不成出過。復轉救云。我改前因。擬作法
差別過者。亦不得取聲及無常雙。故言
聲非本諍故。此是次下疏文意也
  諸無似立此過相故之事
前記云。諸無似立者。作此語倒。應云
似立無也。審
後記云。諸無似立此過相者。意云。諸似立中
不見有此似立之過也云云
注釋上云。今且消文云。此是預擧。下文設許
上説皆爲過者等。意言。無似立者。指正比
量。此過相故者。是即反難。謂諸正比量應
有此過故。或又諸者表諸餘量。謂諸量中
曾無似立此過相故。諸言所表。此例非一
止觀記云。但信法性不信
其餘。意云。不信其諸餘法
殊作異解義又未
  上引前記文也。明詮裏書亦引前記耳
濟恩寺僧都訓云。諸無似此過相アル
即同源信僧都之義也
守朝已講訓云。凡也無似立 此過相
アルハ
  第二正因有人相違決定之事
注釋云。問。廣百論第五破時品云。又去來體
非現實有。餘實有法所不攝故。如共所知非
實有法。又唯識第一破小乘不相應實有云。
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
法宗彼疏云。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
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准
彼應作相違決定云。聲非無常莫立聲
常。有不

餘無常法所不攝故。如餘常法○答。此
過難遮。非唯此中有此過失。餘諸正因多
分皆爾。愚管難會。須聞明師。且准理門現
教力勝應作轉救。義如前釋。問。改宗應
云眞故聲常。因喩同前。若如是立。應無
世間相違等過○答。若宗加言。便是別立應
非第二正因能違。問。設許別立。有何過
耶。答。若爾應爲相違決定。眞故聲非常。自
餘常法所不攝故。如瓶盆等。問。若准此例
不相應行非實比量。亦應此過。立云。我不
相應行定非假有。許餘法所不攝故。如餘
實法。答。此義難決。學者思之
論一云。此定非異色心心所有實體用○
或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非實有體
疏二本云。論或餘實法乃至非實有體。述曰。
有法如前。此中假法。共許瓶等。不共許忿
等。今但總言。汝不相應行定非實有。除假
以外許餘實法所不攝故。如餘假法。此中
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不言許者隨一
不成云云
祕二云。有義。疏説假實相對因。謂假法之
餘。乃實法之餘。此非理也。彼宗得等皆是假
法之餘。實法攝故。因便不成。故今別説除
不相應外餘色心等實法不攝故。詳曰。依
觀疏中。重疊簡略。誠無過矣。何枉剩焉。故
疏簡云。此中餘言顯色心等所不攝也。疏
云色心之所不攝。豈不遮彼隨一過耶又
疏説云。不言許者隨一不成。此乃顯得他雖
實攝。明自許得實法不攝。故置許言。許言
有二。一許色心實法不攝。自他皆許。敵者
許得亦非色心。二許但是實法不攝。唯自
宗許。許言寛狹。簡過乃窮。疏何非理云云
廣百論五云。若言去來體是現有。世所攝故。
猶如現在。理亦不成。汝許去來用非現有。
是世所攝。則所立量有不定失。若言去來體
是實有世所攝故。如現在者。理亦不然。若
依勝義。我宗現在亦非實有。則無同喩。若
依世俗。用瓶盆等是世所攝而非實有。則
所立量有不定失。若言去來體是實有。餘非
實有所不攝故。如共所知實有法者。此亦
不然。若依勝義。無同法喩。若依世俗。便立
已成。我宗亦許去來曾當是實有故。又如
共知世俗實法。餘非實有所不攝故。應非去
來體現實有。如是等類有多相違。又去來體
非現實有。餘實有法所不攝故。如共所知非
實有法。如是等類比量無邊○由此去來共
所許法。非離現在別有實體。自宗所許世
所攝故。猶如現在云云
文義記云。又去來世非現非常等者。證曰。
約世破相。正理五十一云。又去來世實非無。
能縁彼覺有差別故。如現在色聲等法。諸
非有法無差別故。縁彼不能起差別覺。此
量宗因同異二喩如文具足。經部許現亦有
色等假實之法。恐喩隨一所立不成。宗云體
實非無。不言實體非無。此中實言理實之實。
非體實之
今對彼宗量云。去來二世非實有性。非
現非常故。如空花等。此與彼量相違決定。
廣百第四亦同此量。故彼因云。現在無爲所
不攝故。又不可言世攝故應如現在體是
實有。現在非是唯實有故。同喩不成。或不
定相違故此遮相違決定有三過故。由此證
知。相違決定量上亦作相違決定失
第五卷釋此三過。云若依勝義。我宗現在亦
非實有。即無同喩。若依世俗。用瓶盆等是
世所攝而非實有。即所立量有不定過無喩
不定

又云去來體是實。餘非實有法所不攝故。
如其所知實有法者此作相違決
定。是外量
此亦不然。
若勝義無同喩。若依世俗便立已成。我宗
亦許去來曾當是有故此無喩・相
符二失
 又如共知
世俗實有法。餘非實有所不攝故。應非去來
體現實有前量去來體是實有義。曾當及現實有。彼宗
意。去來世體是現實有。論破亦許曾實有。
立已成失。若現實有。法差別相違失。違彼本意所許
故。觀簡無喩。宗言應非去來體現實有。此非法自相
相違。一即因遍二品。二即無
喩故。案云。彼宗非現實有
又云。去來體非現
實有。餘處實法所不攝故。如共所知非實有
此顯比量相違故。復三過皆名相違。第四云。
或相違故。前無同喩相符之失。是故兼破非正
此量即同彼論第卷量云云
順正理論五十一云。又去來世體實非無。能
縁彼覺有差別故。如現在世色聲等法。諸
非有法無差別故。縁彼不能起差別覺等
云云
  此卷廣成三世實有義。可見之
  問。聲與無常
義心云。問。極成能別。爲シハ約聲上現有。爲
約當有。名極成耶。答。不約現有。若現有
者。立已成故。亦不約當有。若當有者。現既
不許。亦非極成。故據立敵宗中許有。即名
極成。將依有法敵者不許。違他順己故得
名宗。若敵許之。有相符過也云云
又云。問。大乘・經部。離所相外無實能相。
云總是無常。可不違自宗。其薩婆多宗。能
相條然實有。若云聲是無常。豈不違自宗。
不可色受等即是行蘊體各實有故。不同
大乘本無今有假説生等故。故薩婆多宗對
聲論如何成立。答。應云聲有無常。若爾論
文相違。又解。薩宗能相所相雖復異體。然有
所相屬於能相。故云聲是無常。互相差別。
亦無違宗。體相無失。問。宗言無常。通其四
相及生滅分。以總言常。不簡別故。因言所
作。唯是生相。作是起義。不通餘故。豈不以
少分無常證多分無常。又宗應有一分相
符。以聲生者許生相故。答有二解。一云。宗
言無常意取滅義。以敵論者不許滅故。因
言所作應取生義。以生證滅共所許故。
問。若爾生是現在。滅是過去。如何以現在
生證現聲是滅。答。以現在生證聲當滅。
不爾便違自教。以滅相是過去故。一云。聲
有二義。一從縁生義。立敵共許。二體無常
住義。敵不極成。今以共許所作證不共許
非常住義。故以非少證多。亦無一分相符
之失也云云
要義抄下云。實基法師問。極成能別意何。明
詮法師八宗
會時
答。約聲無常量者。約能別之依
共許故。云極成能別也。問。若爾聲上無常
不共許。答爾也。若此共許者有立已成過
尚再三同問
再三問答
問。何故調度云聲處無常若現
有者相符。當有者不極成云云此曰耶。答。聲
體云此有法。立置無常滅義。此有法聲上令
有者。是則無聲有法也。問。尚未所通。何
故云聲上無常若現有者相符。何者。敵論不
許聲上無常此現有故耶。答自上他問答。
自下自問答
問。
調度云聲上無常若此現有者相符。若此當
有者不極成意何。答。此纂主難淨眼師所
擧之西方二師釋中初師釋之調。非是纂主
正義也。何者。西方二師中初師云。聲上無常
是別無常。餘法無常是總無常。以總合別。
總極成別亦可成。故對聲論能別極成已上
淨眼

纂初破此師云。今謂不爾。以總合別。爲
當爲現。若別聲上敵許極成。何假因喩。立
已成過。若當極成現未極者。闕宗依過已上
周云。言以總合別故可極成者。除聲以外
餘色等上一切無常。名之爲總。由將此總
極成無常合於別聲不極之上。敵者方乃許
聲之上而有無常所以。言能別所別立敵極
此周師釋西
方初師計
首師云。今不爾者。總非。以總
合別者牒彼計也。爲當現者。徴詰也。若別
聲上等者。依徴而正破。謂若汝云聲上別
無常。即於現立敵二人皆極成者。何須更
立因喩。何者。彼聲上別無常。元來二人並
許。即成相符。若當極成者。等牒於當極成。
闕宗依過者正破。謂若汝云正立宗時未極
成。立因喩後方極成者。若爾闕宗之所依
過。何者。今立宗時。不相離性之所依能別無
常。今時非極成故已上首師釋
纂主破意
依此等文者。
西方初師釋。并纂主破意。顯然可悉之又眼
師擧西方第二師釋云。如立宗時。顯別雖
未極成。以立喩時必極成故。約當説現。
故云極成已上纂主破此師云。此釋同前
闕所依過已上文顯可悉之。問。此是所破
義。今陳正義如何耶。答。纂出正義云。今
云。能別所別但爲自他宗中有無。爲極不
極。彼此宗有即名極成。攬作宗依令不相
離。復順自宗。不爾雖有非有法法。立不相
離。有諸過起。名似立宗。故彼此宗不許有
者。以何爲依。故須共許。有法及方名極成
已上首師云。不爾雖有等者。若非上所説者。
雖有所能別而非能別非能別不得立。
故令不相離。皆起諸過。故是名似立宗
已上憲師云。意云。若不順自宗爾。雖彼此
宗許有。而非有法之上法。立不相離。即違
教等過已上云云
  此沙汰如抄第
聲無常量有所別差別他不極成耶之

又云。問。此句正因無過者。既有所別差別
他不極成過。所以然者。其所別差別他不極
成本作法云。四大種常云云即四大種者所別
自性。此中實句攝。四大種非實句攝。四大種
所別差別。而其實句攝。四大種見佛弟子
不成故。勝論師對佛弟子立時。既有此過。
准此今此第二句。勝論師對聲論立。其勝
論立。約宗聲有徳句攝。聲非徳句攝。聲之
中其徳句攝聲不許敵者故。有所別差別
他不極成過也。即聲者所別自相之中差別
而付過。能本作法相似而不誤。此過何遮
第二句正因可成耶。答。謂之云云不同也。
有云。無此過。所以然者。擧立敵極成聲故
也。問。若爾何故不云極成聲耶。答。其略故
不云也。亦聲無常量從本於聲爭常無常
故。不爭徳句攝非徳句攝。故無此過云云
常師
傳也
有云。准本作法不相謬故。此聲無常
量應有所別他不極成過。但具三相故云
正因。所以云二・八爲正因。而不云正比量
也。意非謂無宗過爲言也。有云。無此過。
所以然者。何人第二句宗可付此過。若陳
那弟子付。若外道弟子付。倶是違宗過。何者。
立九句對置二・八正因。陳那并足目仙人
所説。而第二句宗付過故。有違宗過爲言
也。問。此過聲論師所付。何可有違宗過耶。
答。足目所説故尚有此過也以上松
傳也
有云。釋
此過。何者。所別他不極成過非過數。何教
説此二過云云問。若爾何疏勞出此二過作
法耶。答。其出過相數耳。云爾故。非謂決
定過云云今亦可云。第二句第四句能違故
無此過。何者。第二句是第四句能違而作置
故。今勝論聲無常。牒故所立聲論聲而即
立無常故。敵者聲論於此更下別徳句攝・
非徳句攝。不云所別差別他不極成過。故
説有性量之中。彼前説。今亦總難云云 慥文
可尋之。
云云
又云。問。四相違因喩過非宗過者。宗所別
差別他不極成與因有法差別相違有何意
耶。答。二過稍異。意云。所別差別他不極成
宗過。有法差別相違因過。問。若爾有有法差
別相違之量無所別他不極成過耶。答。有。
問。若爾四相違又可有宗過。答。彼亦應言
宗過。然而説因過之處。顯不云宗過。又
約言顯無宗過言也。問。先有法差別相違
量有所別差別他不極成過方何。答。不待
因喩宗所別之所意許之離實大有。敵者他
不許。故云所別差別他不極成也。問。若爾
與有法差別相違有何異耶。答。有法差別
相違。有法體即爲能別擧也。所別差別他不
極成過。所別擧四大種也。三於傳云。直云
所別差別有法差別之時。意同也。云有法差
別相違。云所別差別他不極成之時。意稍異
也。問。若爾可言能別差別他不極成過。有
法差別相違異。答。能別差別他不極成作法。
即出法差別相違作法故。二過同也。問。若
爾所別差別他不極成與有法差別相違過
同也。答。准法差別相違能別差別他不極成
作法者。理可然。今意。疏主既所別差別他
不極成作法。出四大種是常。不出有法差
別相違。以此當且可云異耳。問。能別差別
他不極成過即法差別相違者。云何云四相
違唯因喩過非宗過。答。准前可驗之。然明
燈抄云。然此中言所別差別等者。不同四
相違中有法差別等。彼猶因違意許差別。故
名相違。是立敵者更互所無名不極成。故
不同云云問。凡所差別能差別他不極成過。若
似過歟。爲實過歟。答。云此云云不同。有人
云。眞過云云有人云。似過云云云眞過之意。
既疏文云。上來三過皆説因相。若云三差
別。又有不極成。出所別差別他不極成故
云眞過。三十三過中不出。入四相違中不
出也。云假過云意。三十三過中無此過故。
云假過耳邪正可辨之
  聲無常量有一分相符之事
黄私記下云。約有法聲。有能詮聲響音響
音立敵共許無常。而不簡有法總立聲無
常。故有一分相符失○答。一方響音攝有
法。故無一分相符。一方一分相符非過數
  疏一末云。除心等言簡覺等者。恐有一
分相符過故既以一分爲過數故。非
過數之義不可存之。但聲論量。有法立
常聲。能違牒彼非之。豈攝響音哉。依之
護法論主破聲論計云。餘聲亦應非常
聲體況響音者但顯聲縁也云云

唯識比量私記云。問。爲本量作相違決定
云。眞故極成色應定離眼識。有質礙故。如
五・三。如何可遮耶。答。有一分能立不成也。
問。有一分能立不成過何耶。答。同喩五・三
中。香味等能成有質礙故因。識等不能成
有質礙故因。所以有一分能立不成過也。問
第八句雖有一分能立不成。不爲過。今此
雖有一分能立不成。不可爲過耶。答。第
八句雖有一分能立不成。置諸皆言而合
時。無一分能立不成過。所以正因也。今此
不爾。所以不正因也云云
  今案。此違決不被合者。既云如五・三。若
合之時。取香等除識等者。同喩可云香
味識等。何云五・三耶。凡因明者。簡詞之
門。既詞有誤故可有此過。准此若以聚
色爲正同喩者。可有一分能立不成。依
之可云約一分能立不成。或有爲過類
之量或有不爲過之量也。此委曲尤可
學之
私。此ハ二十五帖ノ内。二十唯識疏云ノ文ノ裏ニア
リ。寫本ニ押紙ニアリ
横川僧都注釋云。問。既改本因。何名相違。
答。此聲論師難於法差別決定相違。其
未了。故通約宗顯非所諍。或是帶法差
別相違之相違決定。其相如前辨。或云。此中
結遮聲論前後二難。謂法差別者遮前所作
因中伏難。相違決定者遮後無常因中難也
  私。此前記云疏設有難言至諸無似立者ノ文ノ裏
ニアリ。寫本ニ押紙ニアリ
第二十五帖卷首表紙裏
注抄文
鵂鶹鳥名。亦名角鵄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五
  歳在甲寅正月十八日至二十二日書寫。二十三日
照本校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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