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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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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記云。疏眼所者。即眼根也。即此眼根
不攝於色。但成攝同色云云
  准此釋。可訓眼所不攝故。然非通途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四
  癸丑冬十一月初四日初五日初六日書寫了
初六晩至初七上午。以原本一校了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五 (第十五帖)
  有法差別所付不定失自他共事
明詮噵云。問。此不定過是自他共中何。答。他
不定也。敵者大乘他之法作故。問。以何得
知不定於共比量爲過。答。纂云。有云。共
量於他有不定。亦得是過。此義不爾。既
云共量。即共自喩於他不定。喩非己許。故
不定。或得爲過云云既云或得爲過。明
知他不定亦爲過也云云
  今案。此記意。共因依有簡別。令開他許
法之時。雖共比他不定亦爲過。不爾
不失。或得爲過之文欲顯此別途。非
作別釋也。明詮之義若如此可云歟然。
而不如自不定義耳
  相違決定之事
疏云。然有新羅順憬法師者猶如眼根
云云
定賓疏二云。新羅順&T005936;師。乾封年中。傳彼
本國元曉師作相違決定。來至此國云。眞故
極成色定離於眼識。因云自許初三攝眼
識不攝故。同喩云如眼根。三藏于時躊躇
未釋。後有人釋云等云云
樞要下云。順憬師決定相違云○此如憬師
抄解。裕師邊取云云
小塔院唯識比量私記云。彼新羅邊國有順
憬師。作決定相違過失。時弟令裕師至大唐
慈恩寺。以示大乘基師云云
大宋高僧傳云。釋順憬者浪郡人也○傳得
奘師眞唯識量乃立決定相違不定量。於乾
封年中。因使臣入貢附至。于時奘師長往
向及二年。其量云。眞故極成色定離眼識。
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猶如眼根。良以
三藏隱密周防。非大智不明。憬爲宗云。不
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猶如
眼識也。如此善成他義。時大乘基覽此
作。便見憬所不知。雖然終仰邊僧識見
如此。故嘆之曰。新羅順憬法師者。聲振唐
蕃。學苞大小。業崇迦葉。唯執行於杜多。心
務薄拘。恒馳聲於小欲。既而薄藝西夏。
傳照東夷。名道日新。緇素欽揖。雖彼龍象
不少。海外時稱獨歩。於此量作決定相違。
基師念。遠國之人有茲利慧。搪突奘師。暗
中機發善成三藏之義。惜哉憬在本國。稍
多著述。亦有傳來中原者。其所宗法相大
乘了義教也云云
元曉和上縁起云。玄奘三藏於西域中。欲學
瑜伽論。時西域中在戒賢論師。欲涅槃時。
天唱如是言。漢國之賢人爲學瑜伽論故
來。莫爲涅槃。爾時玄奘順付。往學瑜伽論。
然後立眞故極成量。而破小乘執。時西域
諸論師等無釋此量。此諸論師皆言
陳那不能是量釋。時玄奘還於漢國而
説是量。時無斥是量過。爾時造廣百論
疏。文軌師誓願言。不陳那菩薩無是量釋。
若有是量過人。我爲其作臣也。爾時順
師學是已。還於羅國申是量。時元曉
薩云。此量有法差別相違過。爾順師如其
自知通於唐國言。水土是易故。至於羅
國知是量過。時論師等皆向東三禮尊重讃
嘆。故道證師等章疏中。羅國元曉師等章疏
中。羅國師所説。由是義故知。陳那菩薩云云
  元曉者陳那後身云也
明燈抄云。今此決定相違者。本是新羅元
曉大徳之所制也。後順憬師得此比量不
能通釋。乾封年中。遣於大唐令決其疑。
所以得知。定賓律師理門疏云。新羅順憬師
乾封年。傳彼本國元曉師作相違決定來
至此國云。眞故極成。色定離於眼識。因喩
同此。三藏于時躊躇未釋云云何以得知本
是曉製。彼師判比量論。今謂此因勞而無
功。由須自許言更致敵量故。謂彼小乘
立比量言。眞故極成色定離於眼識。自許
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云云既言
今謂。述其比量。故知彼師所製量也云云
  相違決定作者并由來。依諸文記之。抑
定賓律師云三藏于時躊躇未釋者。尤
謬也。何者。三藏麟徳元年二月五日入滅。
送違決於大唐之事乾封年中也。麟徳經
四年之後。以爲乾封元年。三藏入滅之
後。經四個年了送大唐。何云三藏躊
躇哉
  遁違決之事
疏云。時爲釋言。凡因明法若自比量不可
對共而爲比量云云
明燈抄云。文時爲釋言而爲比量者。若自比
量等者。今疏主意。自比三支各置自許。他比
三支皆置汝執。共比三支置極成言。若立論
者依自他共。敵對亦須然。因此今應分別
自他共量差別。且自比量。三支共許。彌順於
宗。設他不成。量亦無失。所以爾者。自量唯
立自宗。非破他所許義故。雖他不共許。
然無比量之非。於自宗義雖先已知。爲令
無非。以量成立。量既立已他許所成。即能
悟他。亦名能立。若他比量。三分共許。宗等
妙成。設自不容。量亦無過。他量唯破他
宗。非成自所許義故。雖自不共許。亦無
比量之非。若共比量。宗因喩三立敵共許。其
量方成。若互所無。即不成立。由共比量立
自破他故。三支内並須極成。既知三量義
有差別。此唯識比量爲自他共三比量中
豈何量耶。今疏主意。唯共比量。非餘二量。
大賢師云。然彼三藏立唯識意。通對小乘
及外道宗。避外不立十八界者一分隨一
不成過。故因言自許初三攝也。因既自故。
自比量攝。故他不得以不極成佛有漏色
而作不定。於自量無他不定故。此解非也。
避外不立十八界者一分隨一不成過故因
言自許者。先以表蘊等法遮勝性等三十
比量。令許極成十八界已。豈因中有一分
隨一不成過耶。由此當知。是共比量。非自
比量。若共量者。何故因云自許耶。於共因
上置自許言。爲除小乘有法差別相違過
故。沼義纂云。又共比量因置自許亦得成
因。如唯識論。樂大乘者許能顯示無顛倒
理契經攝故等。前云唯識依共比量。今依
自立等者。自下顯過。略有六過。一者三量
疎謬過。二者宗因不齊過。三者隨一不成過。
四者所立不成過。五者兩言不順過。六者三
支乖角過。此初三量疎謬過也。凡因明法。
法自他共。敵對必須同。前唯識量依共
比量。今依自敵即無。若爾一切比量皆有此
違。如佛弟子對聲生論立聲無常。作因。瓶
喩。聲生論言。聲是其常。所聞性故。如自許
聲性。若對共量立自比者。應是前量決定
相違。若許爾者。二・八正因應不成故云云
前記云。疏若自比量至敵對亦須然者。此意汎
明立比量意。若共比量。敵者成破。還須
用共因喩破立宗。若他比量。敵者違用他
宗道理爲他出過。若自亦然。極成言簡不
極成訖。今自許之色而依於何。此豈不是
一分因無所依過耶。又作有法差別之量。
依共而立。自出不定。即依自宗將自破
共。豈扶正理。答。宗不成者簡兩不極自
許之者。意含在因中他方佛色。得依於彼
意許之者。又因之一分是自亦無其妨。因明
過中無相。又解。他本不立他方佛色。言
他方色而是識變。由如龜毛之類。雖無其
體。言龜毛時。而是識變。不離於識。自立之
者不離之義決成。他雖不立不離識義。必
立如龜毛等。若准後釋。不致自許之言。亦
應無妨。尚難思。有云。憬法師量安自許言
者。意遮大乘有法差別相違之量。大乘相違
云。眞故極成色不離於眼識。初三攝眼所
不攝故。由如眼識。小乘於此量中作不定
云。爲シハ如眼識。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色不
離識耶。爲シハ如自許菩薩不善色。初三攝
眼所不攝故。非眼識。若不言自許。即不
得將菩薩不善色而爲不定。今謂不爾。凡
因明法。立者可得置自許言。敵者必須依
前之宗而破於彼菩薩不善色。非大乘許。
如何可得將爲不定。然未見文。言不得
將己義於他量中而出其過。道理必然。若
爾者。皆無正量云云
  尋云。若立依自他共。敵對亦爾者。如何疏
下文云諸自共比違及自皆爲過失違他
非過等耶
又因明法。立者置自許言可爾。敵者置
自許言。不可爾之事。即以此周記爲證
也。但小乘立自比量云。我所説離心
之境決定實有。許除畢竟無心境二法隨
一攝故。如心心所。大乘師作違決云。
如離心境定非是有。除心心所内境無
爲不相應等是所知故。如龜毛等云云
又大乘對薩婆多云。汝無表色定非實
色。許無對故。如心心所。小乘作違決
云。大乘無表定實有。許非極微等是無
對色故。如許定果色云云既破他量置
簡別言。何不置自許言。若雖有簡別不
言自許故者。不爾。自許既簡別也。
不許之耶
邑記云。疏今依自立即一切量皆有此違等
者。有人救憬公量云。小乘比量非爲自許
極成之色眼識不攝。故置自許之言。但爲
遮大乘於我量中作有法差別相違過故。
置自許之言。欲以諸佛有漏色等爲不定
者。此救非理。前三藏所立之量。以大乘自
許爲離識色不離識色意。許極成之色是不
離識色故。成有法差別。可置自許之言以
遮其過。今小乘但有離識之色。無是言陳。
無別意許差別。何成有法差別相違之過。又
設立差別量。云眞故極成色非定離眼識
色。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如眼識者。此即
大乘本所立量。豈得以此爲差別耶。又
本立量者。可置自許之言以防敵者之破。
豈小乘敵者今作破他之量。亦置自許預
遮立論者耶。理必不可。故彼決定相違量
中言自許者。正爲自許極成之色眼識所不
攝。非是遮餘過也云云
義心云。問。三比量中同異二品如何成立。答。
且自比量同異二品。唯以自許法爲體。以
宗・因既唯自許。其同品亦須自許。若以共
許及他許法爲同品者。即自因於其同品
不轉。其異品通自他共三法爲體。然於中
因於自共異品轉。是不定過。於他異品轉
非過。以不共許故。其共比同品。唯得共許
法爲體。以宗因共許。不可以自他法爲
同品。若以自他法爲同喩。同喩即有能立
不成過故。其異品亦通三種法爲體。然因
於自共異品轉。是不定過。於他異品轉亦
非過。以不共許故也。其他比同品。唯以
他許法爲體。理如前説。其異品亦通以三
種法爲體。然於自異品轉非過。如唯識
破外道我中云。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
遍。故體應相雜。然外道於此量中。引同處
不相離色。與大乘作自不定過。雖唯識疏
中三藏及西明法師廣有解釋。然彼道理而
明著。檢彼應知。今解。准因明理。若他
比量因於自異品轉。非不定過。遣過皆盡。
諸人不了。徒事云云。此理定然也云云
又云。問。自他共量三支之中皆有簡不。答。
各自比量。宗因同喩皆須自許。異喩雖通
共異品轉成不定過。而正取自許異品爲
喩。皆須以許言簡也。其他比量。宗因同
喩皆須他許。異喩雖通共異品轉成不定
過。而正取他許異品爲喩。皆須以執言
簡也。其共比量。宗因同喩皆須共許。異喩
雖約自他異品上轉成不定過。而正取共
許異品爲異喩也。雖皆以極成言簡去不
共許者。然非要以極成言故有法共許。若
共比量有法。從無極成之言。亦共許之。如
聲是無常。若自他量雖以許執言簡有法
等立敵極成。然立量時。不要極成之言。但
用許執言也云云
義骨下云。問。因明法若立共比量時。以自
他比量對破爲眞破耶。答。不得爲眞破
也。問。以何知爾。答。周云。汎立比量法。若
共比量。敵者還須共因喩破。立家若他比
量。敵者還用他家道理爲他出過。若自亦
云云不謂與共量以自他量破也。又基
破順憬師爲唯識比量作決定相違云。前
云唯識依共比量。今依自立。即一切量皆
有此過乃至故依自比不可對共而爲比
云云
疏云。又宗依共不相符順云云
明燈抄云。文又宗依共不相符順者。第二
宗因不齊過也。又此決違。宗依共量。已言
極成。若宗依共。因亦應共。宗共因自。豈相
符順。問。若爾前根本量。宗依共量。已言極
成。因有自許。豈相符順。答。本量因云自
許者。非是簡他許而名自許。爲遮小乘
有法差別相違於共許因假言自許。故非
宗共唯因是自云云
疏云。又因便有隨一不成於共色轉故
云云
明燈抄云。文又因便有至共色轉故者。第三
隨一不成過也。大乘自許極成之色眼識所
攝。唯汝小乘自許共色眼識不攝。是故因中
便有隨一不成之過。若敵救云。敵言自許。
豈成眼識不攝故因。若彼還成眼識不攝。而
簡大乘攝相歸識。還以宗法爲因之失。然
其眼識不攝故者。但取十八界中別攝。此亦
非也。凡因明法。其言相濫方以爲過。宗言
離識。因言不攝。其義全同。還以宗法爲因
之失。猶未得免。極成之色離於眼識。與極
成色眼識不攝。其二無別。離識之義名不攝
故。由此大乘不許彼自許眼識不攝因。於
極成色轉。是故便有隨一不成。以之即爲
第三過失云云
疏云。又同喩亦有所立不成有定相離義
云云
明燈抄云。文又同喩亦定相離義者。第四
所立不成過也。極成之色離於眼識。是一向
離。以之爲宗。根之與識不即不離。以之爲
喩。不即不離眼根何成一向離宗。故喩中
有所立不成。此因位中尚眼根喩所立不成。
況果位中成所作智通縁眼根。疎所縁縁與
能縁識。豈定相離。自在位智通縁本質。即
爲相分。如此眼根是初三攝。此則大乘不
許眼根定離眼識。此之眼根望自雖爲同
品。望他則是異品。以無共同品故。是同品
無。以眼識爲異品。於彼亦無。此因於同
異品既遍非有。則六不定中不共不定收。
非但喩有所立不成。因中亦有不共不定。
法師判云。此通未盡。若對五根實互用
宗。則應立言。眞故極成色離極成眼識。自
許初三攝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若作是
難亦離不定。以大乘宗極成眼識必不縁
眼故。此眼根爲共同品。識不攝因於此
定有。極成眼識爲其異品。於彼遍無。故非
不定能作敵量。若以自許佛有漏色。於前
共量他作不定。便改因云。自許極成初三
攝等。如無漏色。耳識等縁雖離眼識。而非
極成初三攝。故不成不定。此判非也。雖
因云自許極成初三攝等。而眼識不攝言大
乘不許。若唯識門中。色即眼識攝。大乘不
許極成之色眼識不攝。是故因有隨一不
云云
邑記云。疏況成事智通縁眼根者。既成事智
得縁眼根。即相分之根不離能縁眼識。今
通擧爲喩。故有一分所立不成。疏疎所縁縁
至定相離義者。此説。成事智縁眼根時。若
約疎所縁縁。與能縁眼識有相離義。據此
一分有所立宗。可成同喩。今既不簡親
疎合説。故有一分所立不成又疎所縁縁即
能依所依不即離。若親所縁即能縁所縁
不即離。故眼根喩亦是全分所立不成云云
前記云。疏又因便有隨一者。大乘不許色
離於色。小乘自許離識。故是隨一。疏因
於共色轉者。即小乘自許初三攝因於極成
色上轉。故言共色也。大乘不許。疏又同
喩亦有所立不成者。即由大乘不許眼根定
離識。爲此同喩闕無所立。疏況成事智
有定相離義者。此説意者。證根之與識非
是相離。如成事智起縁眼根。能縁之識與
所縁根。不是定相離。言疎所縁縁者。簡親
所縁。即是不離識。不得言非定。又定有
相離義者。意疎所縁縁與能縁識豈定有
相離。或有本作況字者。兩種皆得。何者。
所作智。成佛已去。即此五識起縁眼根。能
照顯一切世間五塵境界。無不了者。能辨
事故。名成所作智。立自許者。即指
前三藏比量。敵之自許者。即指憬法比也
云云
後記云。又同喩亦有至非定即離者。意云。大
乘眼根與識非即非離。因果法爾。若宗言定
離。擧眼根爲同喩。闕無所立也。以不定
離故。無前宗定離義轉。所以言同喩之上
闕無所立也。遵起者算也。況成事智至有
定相離義者。意云。非獨根因識果證不即不
離之義。即是佛果成事之智亦縁眼根。豈能
縁眼識與本根有定相離義也。即據能縁
所縁一邊以證。非是一切證也。問。親相分
可不離識。本質疎遠何不離耶。答。由質
有相。能縁所縁相從而言名爲不離。其實離
也。問。本質相分既總不離。如何得有離中
知耶。答。約勢用近者是合中知。勢用遠是
離中知。爾義也云云
略記云。疏又同喩亦有所立不成等至非定
即離者。共許因識畢道理而非即離。今言定
離。即喩中所立不成。又言説成事智等者。
據自宗難。我宗眼根及相分倶不離。問。相
親可爾。質疎如何。答。由質有相。云從不
離。又言有離義者。意説言。有二違。豈定不
離耶。返顯不離之義。問。大乘質相分既不
離識。如何有離中知。答。約勢用近者是合
中知。勢用遠者是離知義。問。大乘何相定離。
答。根本識故即定也。豈前決定過云非定不
云云
  尋云。如後記・略記之釋者。相分ニモ有離
中知・合中知之差別云歟。若爾違以五
色根望本質説之文耶。今以此疏并邑
記文可案定離眼識色體也
疏云。又立言自許依共比量豈相符順云云
明燈抄云。文又立言自至豈相符順者。第五
兩言不順過也。前唯識量。因言自許。依共
比量。簡他小乘有法差別相違之過。後離識
量因言自許。顯依自比眼識不攝。立敵因
言既各乖角。豈符因明之軌轍。故以之爲
第五過失。若敵救言。自許唯遮有法差別相
違。令於佛有漏色轉。謂敵意許。是定離眼
識之色。大乘師作相違難云。極成色之應
非定離眼識之色。初三所攝眼識不攝故。
由如眼根。爲引自許佛有漏色作不定過
故。言自許遮相違難避不定過。孱類於前。
故敵自許不成眼識不攝故因。但取十八
界中別攝。此救亦非也。敵言自許雖不成
眼識不攝故因。而因中既言眼識不攝明知
即違大乘所許極成色者是眼識攝。是故其
因即有隨一不成之過。若爾與前第三過失
有何差別。解云。且依疏主。以之即爲兩言
不順過。若依曉師本量之意。其決定相違。因
中自許不成眼識不攝故因。唯遮大乘有法
差別相違。因云自許。故此第五過。應是隨
一不成過。而與前第三過別者。前第三過
非但隨一。亦兼所依不成之過。今此第五唯
有隨一。故前後別云云
疏云。又彼比量宗・喩二種足爲理極
云云
明燈抄云。文又彼比量至足爲理極者。第六
三支乖角過也。又彼決定相違量中。宗喩
二支皆依共比。唯因一支依自比立。大乘
不許極成之色眼識不攝。故因唯自。一比量
中三支乖角。故以之爲第六過失。指南者。
如前所因門述。前文者。唯識比量玄妙之文。
諸方學士各動智海。爭陳立破。無能出過。
故云應亦足爲理極。然有人云。三藏比量既
非無過。是一時之優劣。非百代之常行也。
此猶蟷螂窂臂當轍拒輪。愚情同之。故以
喩也問。有人云立共比量。唯於自宗。或唯
於他。因異品轉。非不定過。自他異品不極
成故。其義如何。答。應師云。別望自他因異
品轉非不定者。亦可三支別望自他互有
不成非不成也。若不成不約餘法。不定別
約異品。異品不極成故。所云非不定者。理
亦不然。不成不約餘法。尚許自他不成。不
定別約異品。寧非自他不定。問。亦有人云。
他比量中。因於他異品轉。非是不定過。其
義如何。答。如此等説特違正理。宗因及喩
尚許不假自成。何故不定一。愆唯他即不
名失。又他量於他有不定非不定者。亦
應自量於自有不定非不定耶。故自量於
他有ルト不定。他量於自有ルト不定。皆非不
定。問。若彼有宗復以大乘本性相色爲不
定者。如何釋通。彼亦自許初三所攝眼不攝
故。出大乘自不定也。答。應師云。説因應
云共許初三攝等。即無不定。除極成色餘
非共許初三攝故。抄云。界處門中攝本質
色。准樞要説即有二門。依隨轉門。以通從
別。十色界攝依眞實門。以境從根。法塵界
攝。既依後門。非初三攝。故無不定。七・八
二識是意界攝。其所縁境即法界攝。問。若依
初門。十色界攝。既初三攝。豈無不定。答。初
門即是隨轉理門。若依此門。説七・八及本
質色。以何得作不定過也云云
明詮導云。問。上疏文云。同喩亦有所立不
云云即知同喩是不共許。何故今云宗喩
二種皆依共比耶。答。備云。上疏意者。成事
智縁眼根時。影根不離能縁眼識故。不能
成定離宗。故有所立不成也。下文意者。由
本質根與能縁識定相離故云共也云云
  唯識比量依何文耶事
護命云。問。此唯識量。經論之中有其本量
耶。答。有六經十一部論。仍以立量然論第
七且引一經以爲根本。厚嚴經頌曰。心意
識所縁。皆非離自性。故我説一切唯有識
無餘以上依此經文。論第七卷立量云。極成
眼等識○心及心所云云○問。此四比量中何
量爲本立唯識比量耶。答。顯依後二理
通四量云云
定賓疏四云。今詳三藏。此量頭效掌珍。身
像唯識。如掌珍云眞性有爲空。故今言眞
故也。極成色等宗因喩言。像似唯識第七
有四比量成立唯識。第一量云。極成眼等
識五隨一故。如餘不親縁離自色等。乃至
第三量云。此親所縁定非離此。二隨一
故。如彼能縁。今云極成像第一頭也。簡
他方佛色等也。所言色者。像第三量此親所
縁也。不離於眼識者。像定非離此也。自許
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像二隨一故也。同喩
云如眼識者。像如彼能縁也。無共異品。大
乘都無離識法故。無異喩也云云
  尋云。若爾如何極成色之下。有定離眼識
色意許*耶
今案。宗言極成色者。是親所縁色也。謂
對他小宗。直欲成親所縁不離色之義。
雖然言陳別不言非定離眼識色故。令
有定離眼識色意許也。例如彼數論以
共許他言對佛法者。直爲立神我。立必
爲用之時。他言亘眞假故。勘法差別

  文軌師量之事
文軌疏一云。問。如立宗云。眞故極成色非
定離眼識。因云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
同喩云。如眼識。此因既云自許。應非極成。
答。此云自許。不簡他許。以他亦許極成之
色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彼云自許。即簡他
許。以他不許我爲徳所依故。故不例。問。
既不簡他許。何須自許言耶。答。此爲遮
相違故。須自許言也。謂他作相違難云。
極成之色應非即識之色。自許初三攝眼所
不攝故。如眼識。今遮此難云。此極成色爲
シハ如眼識。自許初三攝故。非即識之色耶。
シハ如我宗所許他方佛色。自許初三攝眼
所不攝故。是即識之色耶。若不云自許。即
不得與他作不定過遮相違難也。問。但
云初三攝眼所不攝。亦得作不定過。何須
自許耶。答。若不言自許者。即有他不定
過。謂他作不定過云。極成之色爲シハ如眼
識。初三所攝眼所不攝。非定離眼識耶。爲
シハ如我宗釋迦實不善聲。初三所攝眼所不
攝。定離眼識耶。爲避此過故云自許。若
爲避此過。言極成初三攝眼所不攝者。即
不得與他相違難作不定過。故唯言自許
云云
纂云。解眞故極成シハ如我宗青黄等色。
是實有耶云云
  尋云。本量置自許言。既非自因。能違自
許何必自因耶
又相違決定唯共云歟。若爾如何疏文出
自他共作法耶
上文云。若爲成自名不定者。如何説名相
違決定。兩宗相返。各決成自。無雙是・非。故
名不定云云
  問
纂云。又有釋言。此非立自トモ自許言。
明不作前諸異分別云云
  先徳牒云。元非本量別自成立云云
  尋云。設云共許亦有不定者。改三藏本
量之因歟。爲當能違因歟
又此因簡略無不定過者。若爾色定離眼
識。初三攝眼識及同分眼所不攝故。如彼
同分トイフ時。與三藏本量可成能違
*耶 又實此因無失歟
又可與彼作相違決定者。相違決定之
上亦作相違決定歟。若爾尊應大徳不
許此義歟
問。眞故極成色有法。可攝第八所變色

纂云。又有解言。眞故極成色。不簡八・六。總
爲有法不離於眼識云云
  尋云。若不含六・八爲有法者。善珠之義
頗違此釋歟。可尋之
又然因自許。此即自因歟。本量自許之言
亦可云自因歟
問。法自相能違并相違決定。可有不定
過耶
又云。然云爲簡不定・及法自相・相違決定
過故復作決定過云云
  尋云
明詮云。據不定不離。與本量作法自相相
違也。決定者。法自相相違之決定也。不定
不離者。能違之量宗法云也。非不定因等
者。能違之量因有不定過。與本量非作
法自相相違決定過也云云
  以此釋可消纂文。雖有諸徳義。不如
此記。但法自相及相違決定倶可問答歟」
問。六・八所縁色可轉自許初三攝眼所不
攝因耶
又云。又自許言但簡有法差別故極成言
ヲモツテ並以簡訖云云
  尋云。五倶意識并第八所縁色。若初三攝
者。可有不定過事
又六・八所縁色後三所攝。何云初三攝。
以自許言簡之*耶
又以宗簡別可簡違宗過。何以因自許
言可簡違自宗失耶
  以上唯識比量處。引合諸徳私記。可
沙汰之也
  問。清辨比量可有自教相違失耶。進云。
云云付之。若爾如何疏并樞要付違宗
失耶
疏云。凡若宗標勝義。如掌珍言眞性有爲
無違自教世間等過失
  尋云
明燈抄云。眞性有爲空等者。眞性之言是簡
別言。非是有法。爲遮世間相違等過。簡別
立宗。故非有法。若以眞性爲有法者。縁生
故因於彼不遍即有一分所依不成。故彼比
有爲與空不相離性。以之爲宗。非眞
性・空不相離性以之爲宗。若不爾者。違
因明旨。若爾眞性之言是簡別言。非是有
法。其有爲言唯一有法。望何説有有法一
分不極成過。基法師唯識疏第四卷云。第五
清辨無相大乘。於俗諦中亦説依他圓成
有故。眞諦皆空。今言空者。遣遍計所執。彼
執此文爲正解故。彼依掌珍眞性有爲空
等似比量。撥無此識及一切法。皆言無體。
言似比量者。謂約我宗眞性。有爲無爲。非
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過。汝不許有我
勝義故。四種世俗勝義之中。各隨攝故。若
隨小乘。彼轉實有。便違自宗。若隨汝自宗。
勝義空者。我不許汝空勝義故。亦非極成。
又以我説。若約世俗。無爲有爲二倶是有。
若約勝義。非空不空。汝今説空即有違自
教之失。名似比量已上釋此有法一分過中。
諸師紛糺。執見尤多。依一取決。其途難入。
今依本疏。謂約我宗至各隨攝故者。説一分
自所別不成過。即立論者名之爲自。謂約我
宗眞性者。我者護法也。我眞諦中。亦非法
無。但不可説爲因爲果。言語道斷故。言
有爲無爲非空不空者。四種世俗總呼有爲。
四種勝義總呼無爲。且有爲四世俗中。初世
間世俗諦有名無實體。故非不空。後三世
俗有名有體。故名非空。初世間世俗。唯俗
非勝義。後三世俗。亦俗亦勝義。此之後三世
俗勝義。於清辨宗即不極成。故言一分自
所別不極成過。如唯識比量極成之言。簡諸
小乘後身惡色・一切佛身有漏諸色。若立爲
唯識。便有一分自所別不成。此亦如是。既
云後三世俗勝義。於清辨宗即不極成。故
云汝不許有我勝義故。若隨汝自宗至亦
非極成者。説一分他所別不極成過。即敵論
者名之爲他。若隨汝自宗勝義空者。汝者清
辨也。汝自宗云。一法一時。有義爲俗。無義爲
眞。有爲有法中。有義爲俗。我亦許之。無義
爲眞。我即不許。故言有一分他所別不極
成過。如唯識量中。十方佛色及佛無漏色。
他不許有。立爲唯識。有他一分所別不成。
此亦如是。既言無義爲眞。我即不許故云
我不許汝空勝義故。言亦非極成者。
顯有他一分所別不成過也。又次下勸信文
云。因果不無。可信此識。勸清辨等。以生
信也。此中可説三性有無。略述掌珍清辨
本意。分二見之是非。定雙情之邪正。我眞
諦中。亦非法無。但不可説爲因爲果。言
語道斷故。俗諦之中。依他圓成有故。遍計所
執無故已上諸人不詳初後意文。違因明旨。
眞性之言入於有法説一分過。如闇夜中擎
手探物。遂不得取。細讀疏文可説一分。
又二諦章云。非遣依他起而證圓成實。非
無俗諦可得有眞。眞俗相依而建立故云云
如理門論問答抄述云云
義心云。問。以許執言・極成之言・及勝義言
各簡宗中幾過。答。初之五過。以勝義言簡。
次之三過。以許執及極成言簡。相符極成非
言。上言簡。何理得知勝義之言簡初五過。
如掌珍眞性有爲空。以眞性言簡自教・現
量・世間三相違也。故彼論云。此中世間同許
有者。自亦許爲世俗有故。世俗・現量・生
起因縁亦許有故。眼等有爲世俗諦攝。牧牛
人等共了知眼等有爲是實有故。若不説
眞言。即違如上所説三義。故説眞言爲
簡三過。故彼結云。勿違如是自宗所許
現量共知。上明簡自教・現量・世間相違三
過也。又清辨宗。世俗諦中有爲無爲皆是實
有。護法二諦皆通假實。彼清辨依世俗諦
遂立量云。虚空等五皆是實有。六無爲中隨
一攝故。同喩猶如眞如。異喩如兔角等。然
掌珍論就勝義諦。立無爲皆非實有。此所
立宗違前自量。由依勝義非宗過收。上明
簡比量相違過也。又如掌珍論叙外難云。
若就眞性一切有爲皆無有實。是立宗義。
此所説言亦*復攝在有法中故。同諸有爲
亦應無實。若所説言非無實者。有爲亦應
皆非無實。此言破自所立宗義。名違自言
立宗過失。論主解云。就世俗性説有眼等。
約勝義諦立彼皆空。故無宗中違自言失。
此明自語相違過也。故勝義言簡初五過
云云
  今案。准此等文。以勝義簡別遮自教相
違過歟。若爾疏文釋彼特違害前所引經
文歟。可案之
問。清辨比量可異廣百論所立比量耶
明燈抄云。廣百論第六卷云。諸有爲法從縁
生故。猶如幻事。非實有體。諸無爲法亦非
實有。以無生故。猶如龜毛。二論比量爲同
爲異。解云。有二説。一興云。掌珍云空。廣百
論云非實有體義既有殊。故以爲異。如成
唯識云。外道毀謗染淨因果。亦非謂全無。
但執非實故。空與非實義有別故。此義意
云。廣百不遣依他法體。但排遍計。掌珍皆
遣有無爲體。故二論別。曉云。廣百比量不
異掌珍。清辨宗意。諸法皆空故説空宗。無
異法喩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五
時癸丑十一月初七初八書寫。初九日以寫本一校了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六 (第十六帖)

  問。以違學者世間可名世間相違過耶」
疏云。上説名爲非學世間非是世間所共
知故云云
  尋云。淺深二義者何等耶
明燈抄云。然此義中略有二義。一者深妙義。
立者在於深學衆中立時違世。二者麁淺
義。牧牛人等世間共計。立者在此牧牛人
等衆中立時違此世間。其義不同。違自教
者。不待傍證。但出過人執彼本宗分明教
文彈彼所立。即違自教故不同也。若唯
淺義亦得名違世等者。淺義者。如色等是
有・懷兔月等。深義者。如勝義理・依他事等
云云
後記云。問。此中何是淺。何是深義耶。答。淺
謂内外教中。共所習學所知麁法。深者唯内
教中。知者所了。非世間攝。若立論者叙違
淺深二種。亦合名違世間。但違世義淺從
深爲名。但名違教也。若唯淺義亦得名爲
違教。但違教義微。從勝爲名。但名違世間
也。各隨勝名。爲偏彰一號故。有亦字也
云云
  問。於自語相違有全分四句。爾者違自
語非他句體何物耶
疏云。若有依教名爲自語以違自教自
語非他云云
  尋云
明詮噵云。問。約順世外道。若言四大時。必
成實也。非トイフ實時。非四大也。然物四大
トイフ實時。實非實トイフニ成。故成セハ自語相
違。聲論師立聲無常時。亦成自語相違耶。
答。聲論云聲名常。而常即不名聲。其常物
非必聲故。故知常即不言無常也。問。若五
頂立有性應非有性。亦應自語相違。答。有
非有トハ。有性離實等外非有トイハントス
是故非自語相違也云云 仁説
明燈抄云。若有依教名爲自語等者。依教
所説自語相違。即有四句。若不依教。即無
諸句。但有有法與法相反。全分一分。得成
兩句更無餘句云云
又云。今此四句取璧師文以抄録之。所以
得知。賓師理門疏云。璧法師立四句云。一
者違自語非他。如順世外道對空論。立四
大無實。若言四大必非無實。若言無實必
非四大。以其四大順世自宗體不空故。非
是無實。即是違自教之自語。賓師破云。今詳
不然。凡法・有法即自相反。不待更尋自他
教宗。名爲自語相違。若要待尋自他教宗
方有乖反。即應勝論立聲爲常非違自教。
應出過云。若言聲者。即非是常。若言常
者即非是聲。應是自語相違中攝。故知順
世四大無實。及勝論立聲爲常。是自教相
違。非語相違中攝。故自語中但有有法與
法相反。全分一分。得成兩句。更無餘句
已上依破璧師。基亦被破。故今救云。石女無
子。世所共知。我母石女。自語乖反。故名語
違。自許聖言名爲自教。聲是無常トハ勝論
所説。學勝論者言聲是常。違自聖言名違
自教。凡法・有法即自乖反。名自語違。立聲
常時。即自乖反。名自教違。未必待尋自
他教宗方違其教。纔立宗義即違自教。豈
異自語相違過失。由此當知。依違於教方
有諸句也。以違自教自語非他者。即是違
自教之自語非他也云云
  問。違他語非自句體何物耶
疏云。有違他語非自必非彼我故云云
  尋云
問。付似宗九過。且現量相違可有猶預
現量相違耶
明詮噵云。問。約自語相違。有決定及猶預
者。前現量相違等四亦有決定現量相違等。
猶預現量相違等耶。答。無也。唯約自語相
違有二也。其理爾故云云
  問。金七十論誰人造耶又數論傳法人者何等耶
明燈抄云○傳法六人。其第六人名自在黒。
造金七十論。故彼論云。迦毘羅仙初出四
徳。一法。二智。三離欲。四自在。得此智已。
依大悲説。護持此智。爲欲度他。由慈悲
故。先爲阿修利略説此法。最初唯闇生。此
闇中有智因智*因即是人。有人未有
智。故稱爲田。次廻轉變異。此第一轉生。乃
至解脱。阿修利仙爲般尸訶略説亦如是。
是般尸訶廣説此智。有六十千偈。次第乃至
婆羅門。姓拘式。名自在黒。抄集出七十偈。
説偈曰。弟子次第來。傳受大師智。自在
黒略説。已知實義本。弟子次第來傳受大
師智者。是智者從迦毘羅來至阿修利。阿
修利傳與般尸訶。般尸訶傳與褐伽羅。褐
伽*羅傳與優樓佉。優樓佉傳與跋婆利。
跋婆利傳與自在黒。如是次第自在黒得
此智。見大論難可受持故。略抄七十偈。
如前説。三苦所逼故。欲知滅苦因等故
説。自在黒略説。已知實義本。問。若金七
十論是自在黒造者。何故彼論首題云此是
外道迦毘羅仙人所造。豈翻譯家搆虚言耶。
答。首題注者未詳誰注。爲シハ譯家語。爲シハ
餘人語。是故不足以爲誠證云云
  問。疏云。一一皆有三種徳故云云智周何
釋之耶
後記云。一一皆有三種徳故者。意云。所成
法上。一一皆有能成三徳也云云 孝仁記同之
  尋云。見疏文。薩埵等一一皆有三徳

前記云。疏薩埵等一一皆有三徳者。黄貪樂。
赤嗔苦。黒癡捨云云
明詮引備云。薩埵具三徳。謂薩埵・剌奢・答
摩。即薩埵等一一各不具三徳也云云
  數論神我之事
明燈抄云。然彼我思行蘊所攝。論其我義。體
非蘊所收。故彼宗我亦是即蘊。亦是離蘊。
彼説眞我能有思慮。受用三徳所成大等
二十三法。故言執我是思受用三徳所成大
等也
  尋云。若如此釋者。可言亦即亦離我
歟。可尋之
  問
疏云。有倶一分能別不成自性所起。兩
皆無故云云
  尋云。同類所生之能別可有不極成過。同
類因所生。敵成シテ立不成。同異性所生。立
シテ敵不成。例如是無常故因。轉變・滅
壞異。故有自他隨一不成
明詮導云。佛弟子所立同類是同類因。勝論
所立是同異性云云
  問。疏云。此二・四句唯倶成是。餘皆非攝
云云心何
尋云。一分四句之中倶成句。可通是非。
如何
邑記云。疏此二四句唯倶是成者。謂第四句
倶非能別不成。前文不列。唯此句是。餘句
皆非。其倶非一分能別不成。此句當前全中
第三・第四句。可通是及非也云云
明燈抄云
  問
疏云。即前數論立神我諦佛法有思。是心
所故云云
  尋云。思我之思若思心所者。豈不云即
蘊耶
問。可有非即非離我執耶又同佛弟子可
立神我耶
疏云。唯有法佛之弟子多分不立。除正
量等。餘皆無故云云
後記云。唯有法我至餘皆無故者。意云。二十
部中。准宗輪論。有犢子・正量等五部。皆計
有故。言佛之弟子多分不立。少分五部立也。
問。准二十部主。皆是無學。何言有我。答。彼
宗中有凡夫執。從主爲名。故言有我。或
可。部主未成無學已前有我。從因爲名。
故無過也。問。内道外道皆計有我。我既不
無。外道何別。答。我名雖同。執行相異。外道
妄執或如芥子。或如虚空。或指節等。種種
不同。今此准論中破。唯有非即非離計也。
故與不同
明詮噵云。言除正量等等者。正量部。犢子部
在凡夫時。立我執故。除此等部也。今成
聖時。我執不立。然不言無我。若言無我。
非彼部故云云
智度論三十一云。或有利根梵志。求諸法實
相。不厭老病死。著種種法相。爲是故説法
空。所謂先尼梵志不説五衆即是實。亦不
説離五衆是實
  問。所別不成作法如何。論云。所別不極成
者。如佛弟子對數論師説我是思
云。我之名通眞假。何云爾耶。又正量部立
我故除之者。實我歟。假我歟。可尋學

前記云。問。凡因明法。因喩皆不分別。今言
其我通眞及假。假我佛法亦許有。如何得
是所別不成。答。他言我者。談至實我。若是
假我。即是相符。故標我言。即知眞我故是所
別。言虚空等亦皆准。若置言簡。無有失
也。若爾下云有性。何故不是所別不成。答。
即・離雖別。倶是實有。故言有時。無所別
過。不同於我。若爾即・離雖別。有言同故。所
別得成。假・實雖異。我言同故。所別應成。
答。論略指法。據實皆合置言簡之。思之
云云
  准此文。論可言神我是思歟。若爾必爲
我用之能別可通假實故有意許
邑記云。問。聲有常無常。佛法許有無常聲。
而所別乃成。我既通眞假。佛法許有假我。
所別何得不成。答。聲雖無常。佛法許有。故
所別成。我據五蘊和合。寄言詮目。佛法
假説爲我。本無我體。猶如龜毛。故彼立我
佛法不許。問。一切諸法皆是寄言詮表。何
獨我耶。答。如色聲等。雖寄言詮。即有如
言之下所目義。我即不然。故不爲例。問。龜
毛言下亦無所目。設若立爲有法。此豈所別
不成。答。龜毛無體。立敵同許。設有立之。
非所別過。又立乃相符。符必無立者故例
不成云云
明燈抄云。問。有法我佛之弟子不立者。佛法
亦許有假我故。云何所別不極成耶。答。具
應言神我。略故不擧。故應師云。對佛弟
子立宗義云神我是思。神我爲所別。是思
爲能別。是思能別自他共許。神我所別他不
極成。以佛法宗無神我故云云
疏云。有自所別不成非他。如佛弟子對數
論言我是無常。是無常法彼此許有。有法
神我自所不成。今此有法不標汝執。*故
是宗過。有簡便無云云
明燈抄云。此疏文中。無常法彼此許有。有法
神我自所不成。宗中既云我是無常。釋成文
云有法神我。明知論云説我是思即略神
云云
下文云倶不極成之處准義應言神我爲和合
句因縁。以佛法宗許有假我及假和合故
云云
  此等文皆似周記
  問。佛弟子對數論師立量云。我是無常
云云爾者可有能別不極成過耶。若有者。
見疏上下文。明能別不成之文。不出此
作法。隨又擧唯有所別不成作法出之
*耶。若依之無者
明詮噵云。言如佛弟子對數論言我是無常
等者。問。無常有二。生滅無常・轉變無常。立
敵兩倶名互不許。何故不有能別不成。若
此無能別不成者。廣百論數論師立量云。
覺惠非思。是無常故。猶如色等。此因有自
他隨一不成過。以有生滅無常・轉變無常
故。豈不違此文耶。答。准廣百論。此作法
亦應有能別不成。然疏意者。且擧所別不
成之邊。故不相違云云
  今案。依此疏文。是無常故因。隨一不成。
非眞過之義。可成之矣
  犢子部五法藏與般若所説異之事
明燈抄云。然犢子部立五法藏。三世爲三。
第四無爲。第五不可説藏。即常我也。正量
等四部亦與此同。五部同云補特伽羅非即
蘊離蘊。如外道等所計之我。悉皆是無非
無不可説。不即離之我。即不可説。亦不可
言形量大小乃至成佛。此我常在。大乘之中
亦立五法藏。大般若經第四百九十卷云。又
住此六波羅密多三乘聖衆。能度五種所知
海岸何等爲五。一者過去。二者未來。三者
現在。四者無爲。五者不可説。是故菩薩定應
圓滿布施等六波羅蜜多已上與犢子部其
義何別。解云。未建立阿頼耶識教者。般若
教以前是也。由此般若教多與小乘同説
六識及五法藏等。而小乘不知五法藏中第
五不可説藏甚深義別計神我謂不可説。
薩所知不可説藏。即四徳中無我之大我
也。言雖相似。而義有殊云云
  問
疏云。問。若説我是思便無過故。不爾便
云云
  尋云
今案。我能詮言必有所詮義。若不簡別。
可有過故。以言簡之即無過言也。依此
文成平徳義云。若以我能詮言即所
詮義之時。是神我故。可有所別不成若
以言不即義。設トシテ縱能詮言之時。可
有有法差別過也。然准周記心。與此義
別。可思之
後記云。此答意云。隨自他比量者。自許汝
執。有所簡別。即便無過。謂我能詮之下
名有所目。假我眞我既有所目。如色等法。
有能詮言必有所詮色等體性。故置言簡。
即無其過。若無言簡。爾者即便成於所別
之過所以言不爾便違也云云
明燈抄云
  問
疏云。上二過中。初過名所依不成由是所
立不與能依所依之名云云
  尋云。准論文。初後過者可言能別所別。
若爾何以所別名能依不成。以能別名
所依不成耶。又由是所立不與能依所
依之名意何
前記云。疏上二過中至所別有故者。此指前
宗依中極成有法・極成能別爲前後也。即
以有法爲初也。後過者。約不極成説。亦
名所依不成者。此意。有法不極成亦可得
名所依不成。今爲形對後陳能別不成。只
得名所別不成。不得名所依不成之號。後
陳亦爾。爲形前陳所別不成。只得名能別
不成。不得名能依不成之云云
後記云。問。若准論辨於二過。即能別所別
居後。何故今言初過亦名所依不成。答。
不據論文以明先後。但取作法先陳後
陳以説先後也。此中意云。所別不成亦得
名爲所依不成。何故論文而不言也。答。縁
有能別不是其過。其能別名必有所別。所以
不名所依不成過也。能依不成亦准此解。
縁有所別成故。但名能別不成。不名爲能
依不成也。以能別所別相對爲名故也。由
是所立不與能依所依之名者。此中意云。即
喚能別所別亦名所立。以是不相離宗所
須之具。相從總名爲所立也。縁爲相對以
得其名。不與能依所依之名也。但名能別
不成・所別不成也云云
明燈抄云。上二過中初過亦*名所依不成等
者。能・所別過名上二過。言初過者。若能
別即過。是能別不極成過。若能別之過。是所
依不成過。能別極成。所別不極成故。言後
過者。若所別即過。是所別不極成過。若所別
之過。是能依不成過。所別極成。能別不極
成故。如因雖共成。所依無體ナレハ能依因有
所依不成。能別所別義亦如是。能別爲能
依。依所別故。所別爲所依。能別依故。能別
雖共成。若所別無體。能別之中有所依不
成。所別雖共成。若能別無體。所別之中有
能依不成云云
邑記云。疏由是所立不與能依所依之名者。
此有二解。一云。由此二種是所立宗之所
依。若此能別・所別與能依・所依之名。即失
唯宗所依之種狹故。但説爲能所別也。二
云。此中意顯前陳後陳倶有兩倶隨一猶預
等過。若説能依所依不成。四不成中可
一所依不成。恐失餘三故。不云能所依
也。又此中言所立者。即是能別・所別。此二
亦是因喩之所立故云云
  勝論號之事
疏云。成劫之末有外道出。名嗢露迦
名勝論云云
明燈抄云。今此外道自有二名。一嗢露迦。此
云鵂鶹。亦名熏孤。山東名訓侯。關中訓
孤。亦名怪鳥。此是鵂鶹之異名也。許斗反。
下力周反。字書鵂鶹鴝鵒也。廣雅鵂鶹鳩鵄
也。四果論及入大乘論名爲憂樓迦。又百
論云憂樓迦。此並訛也。二吠世史迦成劫之
末人壽無量。此師出世。名爲吠世史迦。此翻
云勝。奢薩怛羅此翻爲論。此勝論師立六
句義。廣以因明成立其論。勝出餘論故
云勝論。漸至住劫。晝避色聲匿跡山
寂靜修道。夜絶視聽方遊俗中而行乞食。
五妙欲境發動其心。故行乞食。唯取夜分。
是以世人立鵂鶹名。後因夜乞驚傷産婦遂
收場碾米齋食之等者。由此亦號爲蹇拏
僕。此云食米齋仙人。其仙頭髮蓬亂。形貎醜
陋。時人見者驚懼失心。若懷妊女見即墮胎。
由此世人不許晝日人間乞食。但於夜分
舂簸之處得求米齋食而存命。從所求食
以立其名。故云食米齋仙。西方外道多拾
米屑齋食活命。以爲苦行。謂此外道爲修
苦行。合手大指及第二指。以物縛之。往至
人家舂穀簸米處。以彼縛指拾取米屑聚
置掌中。隨得多少去以爲食。若全粒者即
不取之。恐多所取故縛兩指耳。亦名鶏
鳩行外道。拾米如鶏鳩行。蓋放劫初食米
齋仙行以苦行乎。碾云云
  尋云。勝論既出成劫之末。數論者何時出
*耶
上文云。成劫之初有外道出。名劫比羅。此
云黄赤色仙人等文
後記云。成劫之末有鵂鶹出者。問。前劫比羅
何故成劫初時出世。今此鵂鶹即言成劫末
時方出。何意不同。答。雖倶總出成劫之中。
先後有別故言初末。問。二十劫初而出。答。
現而言。常十五劫後方成。欲界有情於
中方出。若爾即合是成劫之末。何故言初。
答。對後出者所以初也更問云云
  尋云
問。神我爲徳句和合因縁云云爾者爲十
四徳倶成和合因縁*耶
邑記云。問。我十四徳。何故唯與九徳以爲
和合因縁。答。覺・樂等九。是能遍法和合。此
九能起智決擇是非。數・量・別・合・離五。雖
亦是我之徳。非能遍法故不説之。問。既以
我爲和合因縁。彼和合句復何所用。答。彼
和合性和合九徳。與我合時。能起智相。必
以我爲和合因縁。和合方能和合。若不起
智相。但合實及徳等。令不離相屬。此即但
由和合之力。不要我爲和合因縁。問。何故
爾耶。答。我皆證境。理須九徳。故爲和合因
縁。若但言合諸法令不相離。非證境故。
不要九徳。雖名和合。不要我爲和合因
云云
十句論云
  問。十句義中異句義。與同異性中異。有
何差別耶
後記云。問。加中異句與同異二何別。答。六
中同異實徳業三。若單異句唯異於實。故二
不同也云云
  問。同句義・同異句義何別耶
又云。問。同句與同異句二何耶。答。有
名同。體一無同。同異不爾。總同總異及別
同。體類有別。故二不同也云云
  問。以神我爲和合因縁者。和合句義無
其用*耶
又云。問。和合不由於我。和合自有功能。若
要有我爲因。和合功能焉在。答。據親因。和
合即是。若約疎縁。即由於我。親疎不同故二
有別。今據疎縁只言由我也。亦如麥子生
身親爲因體。不得水土無以得生。親疎
不同。今此亦爾。思之云云 文字惡可見他本
疏云。和合因縁者。十句論云。我云何故法・
有法兩倶不成云云
  尋云。神我爲和合句之因縁云歟。若爾如
何演祕中破此義耶
先記云。和合性至便不能者。此意即説。和
合令覺樂等法與我合時。由何而得和合。
由我爲因縁。和合始能令覺等方與我和
合。若我不爲因。覺等終不能和合云云
演祕一云
  問。疏云。能別不成中全倶非句是心何
前記云。唯此一句是前偏句者。此八句中前
七能所二別倶過。唯此第八半是半非。故即
屬偏過所攝。即是此前能別不成之偏句也。
全倶非句者。即指前能別句中倶句。自他能
別倶不成也。皆是過者。除第八句餘者。皆
是第三倶不極成過也。審云云
  尋云。既倶句也。何云倶非
邑記云。疏有倶能別不成至是前偏句者。此
第八句既言倶非所別不成。故是前偏明能
別全四句中第三句也。言倶非句是者。彼
第三句自他倶能別不成兩倶有過。故名倶
非句。彼即是此第八句也。又賸非字。且取前
云云
明燈抄云。有倶能別不成倶非所別。唯此一
句是前偏句能別不成中全倶非句是者。前
能別不成全四句中第四句云。有倶能別不
成。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説色等五徳句所
收。此彼世間無徳攝故。倶能別不成。自他
倶許色等五故。倶非所別不成云云
  尋云。見上文。是倶句也。如何
問。疏云。所別不成中全倶非句是心何
如前
問。能別不極成等三過。限自相歟。爲當
可通意許耶
疏云。上來三過皆説自相若三差別恐厭
文繁故不具述云云
  尋云。若有此等過者。聲無常量及唯識比
量有法色。可有意許不極成過*耶
又論文不見意許過。更有何證據耶
明燈抄云。今此文中。太賢師云。基師上來三
過皆説自相。亦有意許等不極成。如勝論
云四大種常。意許實攝。有法差別。他宗不
許。名所別他不極成過等者。今且難解。
以何違彼意許差別。但言四大種。無因違
意許。亦言常住。不違實攝。實我許常ニシテ
實句故。若待因方違。屬因過故。若此成
過。立聲無常。亦違意許徳句攝故。量不應
成。無常亦爾。且如大乘任運自滅。薩婆多
云滅相所滅。如是有法及法之中。意許差
別不同無量。若隨所擧不*待因喩。便違各
自意許爲過。何處對誰得眞比量。故應如
論唯取自相已上此解非也。今疏主意。若自
相若差別。不極成者。皆以極成而簡別之。
若自比量。以我許言。若他比量。以汝執言。
若共比量。以勝義及極成言並皆簡別。論初
文中言極成有法極成能別者。皆通簡別能
別所別自相差別不極成過。法及有法自相
差別中。立敵更互不共許者。皆名不極成。
如立聲無常。即共比量。具簡可云極成聲
應是無常。然前後文但言聲無常者。初文
既言極成有法極成能別。先簡已故略不言
耳。若不存此意。但言聲無常者。聲有法中。
識變聲・徳攝聲。差別不同。互不許故。有有
法差別他不極成等過。若言極成聲。即無此
過今此文云。如勝論立四大種常等三比
量者。並共比量。而宗之中不簡別。故有差
別不極成過。且此作法以示彼過。非是正
理。問。若爾何故極成色中。有有法差別過。
答。雖有此過。有不定故不得成過。然此
中云所別差別等者。不同四相違因中有
法差別等。彼約因違意許差別。名差別相
違。此立敵宗更互所無。名不極成。故不同
云云
  先徳云。唯識比量。置極成言故。無所別
差別他不極成。若四大種常之量。置極成
言之時。亦無此過。但聲無常量。言顯之
下有二意許。非立此不立彼。不似本
作法等文。可見本文
論下文云。如是等似宗因喩言非正能立
云云
古述記云。基云。上來三過○云云今且難解。
以何違彼意許差別但言四大種。無因違
意許。亦言常住。不違實攝實攝意。我許
ニシテ亦實我故。若待因方違。屬因過故。
若此成過。立聲無常。亦違意許徳句攝故。
量不應成。無常亦爾。且如大乘。任運自滅。
薩婆多云。滅相所滅。如是有法及法之中。
意許差別不同無量。若隨所擧不*待因
喩。便違各自意許爲過。何處對誰得眞比
量。故應如論唯取自相云云
  問
斷云。有人解似宗過中倶不極成云。執我
是思不許實和合。故不成云云
  尋云。數論思我即蘊也トイフ事。似正義許。
何又勝論計我云即蘊。不明
又和合因縁能別。准斷意。似只取和合。
若爾何疏文云此中不偏取和合。亦不
偏取因縁。總取和合之因縁。故名不成。
不爾便成云云*耶
文軌疏上云。問。此中能別爲シハ取因縁。爲シハ
取和合。若爾何失。若取因縁。此則極成。佛
法許故。若取和合。即非能別。以異體故。
答。今此以和合標取因縁。故因縁亦不成
云云
纂云。解倶不極成云。我爲有法。爲和合
爲因縁爲法與我和合故。全名倶不極
云云
  維摩會講師論義可問之
問。疏中將自能別一分不成句。將全分
句可作四句云云爾者以能別不成一分
四句初句。云或自一分能別不成非他。
對能別不成全分四句中初句。云有自能
別不成非他。四句分別之中。倶句云或自
能別一分不成ニモ他所別一分不成ニモアルカ
亦自全能別不成ニモ他全所別不成ニモアルト
句體何物耶
進云
明燈抄云。且以能別不成一分四句中初句。
對能別不成全四句中初句作四句云。有
  問。付相符極成全分四句。且或自他倶不
符句體何物耶
疏云。有倶不符。如數論師對佛法立業滅
云云
  尋云。立者數論不立滅壞。故可云不相
符。敵者佛弟子許滅壞。何云倶不符耶」
明詮噵云。立敵倶不立業句。故倶不符也
云云
明燈抄云。佛法亦許業滅壞法。何故倶不
符。於他可符。豈不倶符。答。佛法之中。雖
有思業是滅壞法。不立業句。今云五業即
業句
  疏或本云五業。明詮本留五字也
  今案。以此文可成必爲我用能別不成
之文。只言業不トモ言業句義。探其體成
之者。雖云我。當神我。故可有不成過

問。兩倶一分相符作法如何
疏云。有倶符一分。如薩婆多聲是無常。
兩符一分云云
明燈抄云。自他倶立諸法自性。何故自性無
常兩不相符。兩宗不立自性三徳故兩不
云云
  違自教非現量之事
疏云。有違自教非現。如勝論師立聲是常
云云
  今案。以此文可難聲常宗違現教力者。
有現量相違云義也
問。現量相違非比量相違句體何物耶
疏云。有是違現非比。如聲非所聞云云
明燈抄云
定賓疏二云。又於有法者。一者現量法。論中
且指聲也。二者比量法。論中且指瓶也。即
彼所立者。聲有法上以非所聞爲所立也。
瓶有法上以常爲所立也。爲此極成現量比
量相違義遣者。聲上非聞爲此聲境之上耳
識現量相違義遣也。瓶上常住爲此瓶境之
上比量相違義違。比量云。瓶定無常。速破
壞故。如水詮等也。次下指事云如有成立
聲非所聞瓶是常等等者。等取此之類
并因喩也。且如所立非所聞宗違此有法聲
是所聞之現量者。如妄立云。聲是有法。非所
聞是法。總性名宗。因云六塵境中隨一攝
故。同喩如香等五。又此現量。儻若有人以
分別心觀於昔時聲是所聞。比於今時聲是
所聞。由此即立所聞之名。而立量云。聲是
所聞。此即仍是比量所知。今言現量。不取
此義。謂此但搜耳識同縁意識獨受現境。
不*待比餘。是故但以無比度心現量所
知故名現量。於二量中。現量力勝。故立比
量。因喩縱成。亦不能遣現量所得。反被現
量違此比量。故云現量相違也云云
  問。現量相違亦自語相違句體何物耶
疏云。有違現亦自語必違自教自語云云
  尋云

疏云。有違現非世間非非學世間云云
前記云。疏有違現非非學世間。如勝論師
對佛法立五句義非我現得。亦如大乘
言色非眼等境。但違自現。不違懷兔等

  尋云。色非眼根境者。何不違世間耶。世
間共知色眼所見故也。如何

疏云。有違現亦能別不成能別必成故云云
  尋云
前記云。疏有違現至及倶能別不成者。問。
且如勝論違自現云同異等非五根得。豈
佛法勝論不許有五根耶。若言不依勝
論違自法者。佛法餘相是何。答。違自現他
能別不成等。此即可如現量相違四句中。
翻第二句作法。如勝論對佛法言覺樂等
法非神我境。彼許覺樂等是我現境。今言
不得。違自現量。神我佛法不許。又他能別
過。倶字應錯。今疏改爲他字訖云云
又云。疏若違共現所別必成者。如立聲非
所聞。及違共現聲。立敵倶許有聲。故是
成也云云
後記云。如違自現及他能別不成者。如勝論
立覺樂等徳非我現得。即唯違自現。大乘
不許我現得境。犯能別不成。勝論者敵故
名他也。問。覺樂等名。大乘不許。何故不是
他倶不成。答。覺樂等名是心所法。佛法亦有。
故非倶過。若違共現能別定成者。如聲非
所聞。彼此倶違聲現量得。名違共現。能別
必成者。非所聞言兩宗共有。所以言能別
定成也云云
邑記云。疏有違現亦能別不成至他能別不
成者。如大乘立眼等五根非藏識變。此違
自現。他不許有藏識。故是他能別不成。然
以理准。他豈不許非藏識變耶。故此中言
他能別不成。且假説耳云云
明燈抄云。文有違現非至説我是思者。有違
現亦能別不成如唯違自現及倶能別不成
者。有大徳云。謂大乘對外道立云。五塵非
阿頼耶識境界。望自大乘。即違自現量。望
彼外道。能別不成。其倶能別不成者。此中倶
字應是他字。即是他能別不成也。今謂不
然。且勝論計。瓶衣等物。是實句中地大所
攝。爲眼所見及身所觸是現量得。然佛法宗。
此瓶衣等攬四塵成。無別瓶體。如眼見瓶
時。但見瓶之一分咽細腹麁之色。後分別意
識謂其眼見瓶之自相。理實眼根不見瓶
體。但是意識假施設有。非現量境也。如勝
論師對薩婆多。云瓶衣等物唯頼耶境。望
自勝論。即違眼識現量所得。故違自現。外
道小乘兩倶不立阿頼耶識。故倶能別不成。
由此應知。如本倶字。不應他字。不廣遍
覽輒勿改文。若違共現能別必成故者。如
説聲非所聞。聲是耳識現量所聞之境。言
非所聞便違耳等取聲現量。今此文中。但
擧違共。立敵共許非所聞言故。能別必成
云云
  問
疏云。自教亦四。自教・比量・世間・自語云云
明燈抄云。如論文云。自教相違者。如勝論
師立聲爲常。勝論宗云。二十四徳中。覺・樂・
苦等十四徳。無常聲在其中。故違自教。聲
常宗言違後正量所作性故因。即作量云。聲
應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盆等。違此比量故
有比量。世間共知聲有起滅。故違世間。若
違自教。必違自語。故四過合也云云
  今依此文。可言現教力勝顯比量相違・
世間相違・自語相違之義。尤以可翫之

疏云。所別不成。唯一所別至許是我故。如
數論我云云
 以此文可准餘識識故之量也。甚以可
翫之
  維摩會講師論義可用之
問。疏云。總計合有二千三百四種四句
云云何等耶
疏云
  尋云
明詮噵云。言總計合有二千三百四種四句
者。備云。取於五百一十二種以下大數。不
取六十四等小數也云云
義心云。問。准疏以宗九過中。一一皆有自・
他・倶・不倶・全分・一分四句。即以現量中初
違自現。對比量中違自比爲四句等。乃至
以倶不極成對相符。各有六十四種四句。
如是乘成二千三百四種四句。雖此安立
猶恐疎遺。何者。且如違現量等中。各有分
全八句。綺即相望。各成六十四種四句可
爾。若以餘八過中八句。對倶不極成句。乃
更有餘。謂倶不極成中。既有分・全十種四
句。准此更加一百二十八句。豈不相乘總
有二千四百三十二種四句耶。答此理定然。
其疏主以倶不極成中雖有十四種。然皆
不離自・他・全故。總以八句論之亦得成。
或可。疏主筆誤
注抄下云
  問。論云。是遣諸法自相門故爾者法自
相者。指能別法自相歟。進云。不爾。付
之。既云是遣諸法自相門故。可言法自
相。依之餘師如是釋耶
疏云。是遣諸法自相門故トハ。釋立初五相
違所由故名遣諸法自相之門云云
明燈抄云。玄應師云。聲非所聞。是法自相。
非是意許差別宗。故此法自相即名爲門。是
生宗智所依門故。此自相門現量相違。
彼所違現量遣此自相之門。故違現量名
宗過也。如是乃至宗言石女。是法自相。此
自相門。我母相違。爲彼所違。我母遣此石
女自相。故違自語。亦成宗過。問。豈無有法
自相差別及法差別。與現量等諸義相違。何
故但言遣法自相。答。理應具説。但以能
別法自相宗違現量等顯故偏説云云
  信叡大徳。以此疏文爲一門轉故之證

義心云。問。似宗總結成中。論云是遣諸法
自相門故。大乘法師兩解。初以有法爲自
相。立敵證智。名之爲門。由能照顯法自相
故。後解即有法自相。名之爲門。以通生敵
證智故。其莊嚴疏。以聲等有法爲自相。耳
等所聞義。名之爲門。立言聲非所聞。不失
聲之自相。但遣所聞之門。上二説中。何者
指南。答。夫論門者。出生・照顯之義。慈恩
初解即當照顯之義。莊嚴所陳即是出生之
義。二説合論。實亦雙善。慈恩後解似有誤
矣。何者。既即自相名之爲門。論云遣門。
豈遣有法耶。學者更爲詳之。問。結似宗
中。論云不容成故。結能別不成等三過。謂
此三過立敵不容許者。豈前五過敵者許耶。
又前八既並有過。豈能生於果利。何獨後一
名無果耶。答。初之五過。所別能別立敵倶
許。故無不容許過。但由和合違諸義理
不生他智故。唯名遣自相門也。次三但
由宗法已不容成。不約合辨餘宗過。後一
有法及法。既兩共許故無容成過。復不違
現等差別義門故。亦不名遣自相門。但有
後一立無果利。又前之八過雖無果利。過
重彰餘。非謂前八能生果利。後之一過無
餘過増。獨守此稱也云云
&T073005;師注抄下云。宗之有法名爲自相。局附自
體者。不然。此五過唯自語相違。違前陳
可名違自相。後陳違前陳故。且如耳識得
現量。得聲自相之時。尚不作聲解。豈更分
別可聞・不可聞耶。所聞等是第六識分別共
相之法。今言聲非所聞。亦是後陳遣後陳。
是以比量自教皆諍共相。況能詮教唯共相
而轉。若爾今言聲非所聞。應不違現量
耶。答。共相言違自相。故世間相違。月雖在
後陳。本不諍月。但諍懷兔有無。唯違世
間遍計之情。有何自相可違。骨不淨亦然。
已上皆違後陳也。先徳於茲大失。今解。前
陳後陳倶有自相故。下四相違中法自相相
違。故此即不得爲陳自體解法自相義法。
貫通他故。但是性相名爲自相。唯自語相
違遣有法自相。餘皆遣法自相。自相義法
附於有法。有法或有或無。如聲有所聞無
非所聞。瓶有無常無其常義。今違者遣有
成。過遣其無者。眞能立破故。立法有法乃
至遣門常。此失更甚。問爲遣舊智。遣新
智耶。若遣新智。此豈邪宗未生正智。有何
可遣。若望未生能令不生。此即名遮。何得
名遣。若遣舊智。舊智正智不爲邪宗所遣。
若許遣者。世間應無正智。令但乖他正智
爲過。不是遣也。又問。門是何義。門是通。
智遊履義。何得將智以解門義。今解。自相
即門。持業釋。此法自相爲智遊履故。故名
爲門。今遣法自相。即是遣門云云
  理門論疏定賓釋如彼抄。可見
略纂二云。自相門者。此有兩釋。一云。聲
是諸法自相。其聲自相爲耳所聞。通生耳
識。即所聞義名之爲門。今言聲非所聞者。
不失聲之自相。但遣所聞之門故。違現
量成宗過也。餘四種過類此可知。二云。
聲諸法自相。其聲自相爲耳等所聞。名之
爲門。今言聲非所聞者。不遣聲之自相但
遣能聞之門。故違現量亦成宗過等文
已下表紙ニアリ
數論
  劫比羅 迦毘羅
筏理沙 僧佉奢薩怛羅
義斷導清譽云五頂者。五頂之弟子也云云
勝論
  嗢露迦 優婁佉
 惠月住雪山外
*蹇拏僕 *蹇拏陀 戰達羅
鞞世師 衞世師 吠世史迦
  已上裏ノ表紙ニアリ
第十六帖卷首表紙裏
明燈抄
心平等根自有兩釋。一云。體即是心故。能
縁慮故。金七十云。能分別爲心。二體雖是
色。以淨妙故亦能縁慮。問。我亦思量與彼
何別答。本末不同故有差別
明燈抄三末
七十論云。天上薩埵多。是故諸天恒受歡樂。
人中羅闍多。故人多受苦。獸道多摩多。故獸
等恒癡闇
  已上
因明大抄疏卷第十六
癸丑十一月初十日十一日書寫十二日以寫本一校了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七 (第十七帖)
  問。三十三過。且宗九過之外。可有餘過

疏云。然雜集論第十六云。立宗者。謂以所
應成或并第五少分。此中無故云云
  尋云。准此釋。三十三過外可有別過歟
明燈抄云。若准彼文過多於此等者。第三無
敵過第四無言過。第五未解過。此中無故。
故云過多於此云云
前記云。疏第五少分此中無者。集論中第五
句令他解了。及闕無能立。或猶預宗。此之
三句。並是彼論之中第五句攝得今此倶攝
宗。不攝能立。故言此中無也云云
後記云。若准彼文至多於此者意云。准彼論
過簡。乃多於此因明論也。問。因明簡少。應
過未除。如立宗得爲眞也。答。准此只據
立敵對明即不同。彼立無敵過。此要言容
方名能立。亦不同彼不言宣示等過。彼處
第五他未解中。亦兼能立闕等。亦成其過。
今此闕能立等。乃至是因喩等過。非入宗
中。所以此雖少於彼。亦無其過云云
  問
明燈抄云。我法自性若有若無等者。若有若
無者。並通前我法二種自性。故伽十五云。所
立自性。謂有テヽ爲有。無テヽ爲無。就
差別中。先開我法二種差別。若一切遍者。即
是迦比羅等執我量同虚空。若非一切遍者。
即所執我量有分齊。隨身卷舒。及極微等。
此之二種是我差別。言等者。説法差別。有
常無常。色無色等。又釋。此中略明三對差
別。遍不遍・常無常・色無色。以等餘門。并通
我法二種自性上所有差別故。法中亦有眞
如法空無我等遍諸法。餘法不遍。其我中
亦有常無常・色無色等。問。如立比量聲是
無常トイフ。即聲是自性。其無常是差別。即不
相離合成一宗。以爲所立。何故此中前明
自性。即云若有若無。如言我必有。我必無
常。非和合成宗。而自性外既云差別遍不
等。答。有二釋。一云。前自性言有無者。
汎明自性。不問我法。並通有無。其我體性。
外道謂有。内道謂無。其法中亦通有無。道
理易知。後差別門。即是有體之我及無
之法等所有遍不遍等。爲差別義。如外量
云。我我必遍。是所立宗。二云。此中兩段各別
爲宗。前立自性以爲有無。後立差別亦
爲有無。前以自性我法爲所依。其有無爲
能依。後以差別遍等爲所依。亦以有無爲
能依。文中略故。後門不明若有若無。克實
合有。由敵論者於自性差別互有不了故。
立論者或立自性或立差別云云
  今案。依此文可學局通對自性差別也
  不成名之事
疏云。能立之因不能成宗。或本非ヲモツテ因。
不成因義。名爲不成云云
文軌疏一云。何故名不成等者。若所立因於
其宗上。倶不許有。或隨一不許。或復猶
預。或無宗所依。如此之因名爲不成。如宗
過中倶不成等。此則因體名不成也。若言
因體不能成宗名不成者。不然。如所聞
性因不能成宗。然非四種不成所攝。何
得言不成宗故名不成耶云云
疏下文云。若是初相於宗有失不ヲモツテ
成宗由此因喩並自不成。理亦無爽云云
明燈抄云。文若因自不宗名不成者。此破
軌師唯約一義名不成也○文軌師意。但
約因體自不成義名爲不成。今破此義。總
有三難。此初離宗無因難也。此難意云。若
唯因體自不成義名爲不成。非不能成宗
名不成者。因是誰因ナレハ言自不成。若離宗
外獨説有因。眼所見因立敵共許。因體自
成。何得望宗兩倶不成。雖眼見義其理非
無。然聲上有コトヲハ立敵不容。是故名爲兩
倶不成。明知因既是宗因。有過不堪爲因。
故不能成宗。兼名不成。文又若因自至
此中所説者。此次二難。一因喩相例難。二
文義相違難。初難意云。喩不成宗名所
立不成。喩不成因名能立不成。何故喩中
不能成他名不成。因中自不成名不成。若
因自不成名不成。亦應喩自不成名不成。
若非不能成宗因名不成者。不可説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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