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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網戒本疏日珠鈔 (No. 2247_ 凝然述 ) in Vol.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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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是者。自恣者。時僧得物也。面門者。即十
方現前僧食是也已上是故施心彼此難知。
事須必問不可浮漫
疏。準此若者將僧食等者。若與餘餘寺唯是
吉羅。已出此界而不與餘寺於道中食。若
有還心即無有犯。而無還心故必犯重。資持
云。雖打鐘者。恐謂在道作相無過故已上
故判云不免盜也。言以處攝定故者。此十方
常住物。十方諸僧來入當界。用此食物而不
出界。局此界故
疏。五百問云者若爲僧乞等者。批云。立謂雖
白僧同和要須償方得。若雖和不償或雖償
不和具不得也。然和者以求僧聽許耳。非即
不須償也。若和而不償犯重。償而不和得不
應之吉也意恐
太急
案彼論云 問。爲僧乞道路
己身。得食僧食不 答。若去時先白僧。僧聽
者好不白還白亦好。若不聽還償不償犯重。
景云。此通道俗使也已上太賢師意謂。立太
急即自引論對校義意。既云若不聽還償。故
知僧和不須償之。以爲僧故爲自永閉。資
持云。還須償者。準持去時先作還心。不爾離
處即犯。此爲僧乞尚爾。今多爲己輒取僧物。
制罪雖同來報不等已上此師釋意同批意趣」
疏。若爲僧使路無乞食處等者。批云。立謂
要無乞食處。方得白僧將去。雖白復須償
白僧求許。但免輒用之罪。行還須償。策云
大有人不許此義。且如雇作人既全與錢食。
豈要局界中與之。今此比丘後專爲僧使。於
僧實有功。夫非爲倚傍者理合與食無過已上
今疏定判大同策意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七
  建治二年丙子九月二十九日。於東大
 寺戒檀院述之
 華嚴宗沙門凝然春秋三
十七
 
  弘安六年癸未十月十八日治之
 凝然年四
十四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九月十三日書寫此
 卷了
 右筆亮然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八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疏。若僧家莊鎧等者。資持云。寺莊者處別
物通。不勞和法。鎧五内反磨也。謂磨迷麺
之處已上批云。住處各鳴鎧通食者。立謂
是寺家莊舍中必須作相。後不用填。以莊與
寺通一家故已上以事鈔云。若寺莊鎧不必
和僧。彼此通用。住處各鳴揵椎。通食故。資
及批如是牒釋
疏。若將寺淨人畜至一毫已上倶重者。律
鈔云。若行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者犯重。以
施主擬供當處住僧不供。別類非是福田故。
僧家人畜犯告已上今文若將寺淨人畜至得
小罪者。即當鈔云。僧家人畜犯吉。今疏若
用一毫已上倶重者。是當鈔云若行外寺至
非是福田故。但疏文意甚事多含。批云。僧
家人畜吉羅者。立謂。彼此雖別同是常住故
不犯重。以彼此異但得吉也。戒疏 問云。
十方常住之食如現熟餅飯。聲鍾召集是僧
皆得。未知他寺奴畜合不 答。不合也。僧
具六和隨處皆是。人畜別屬義非通使。使是
即局食亦如之已上准伽論者。即上所引僧
物度與餘寺是也。言若爲此寺作使者。指
使所至之處名爲此寺。此使於此有功分故」
疏。斷割輕重違文皆重幸善思之者。此是
判斷亡五衆輕重物之事也。凡斷輕重物事
義不易。判輕爲重以入常住。判重爲輕以
入現前。倶是互用正犯盜罪。纖塵不差方免
罪愆。故討要云。然此亡人衣物。諸部緩急
分判不同。此域諸師各懷異見。或有意親
常住方便入重。或情與現前曲引從輕。倒
説乖理事不合教。諍訟由生實難消息。既
知不易。若欲斷事先問亡人何律受戒。即
以本宗爲定。若眇漠不知。又問當寺從來何
部行事。使始終揩定不得互易白垢心行。又
且邊方荒鄙風俗漸殊。資具服章形名不等。
必須輕重依教區分。冀令種類相從疏條有
據用防私謬。又備來爭今立四分爲本。四
分不足方依諸部閏色已上今此菩薩戒宗行
人。大乘包博冲邃該貫。止作二利一切通
修。攝律儀中無不括嚢。五印之間戒心廣
相大小並行。然菩薩戒律儀行相多同聲聞
律藏所説。震旦已東菩薩廣律未沾翻傳。僅
値輕重戒心而已。廣制行相不能知之。然
小乘四律翻傳盛行。菩薩戒律多與彼同。故
依諸律以成大行。彼此廣相無差別。故瑜
伽・攝論攝律儀戒全是七衆所行戒故。況會
歸大乘一切小律所制戒行皆大乘故。今大
乘宗深廣之家。自本無有別小乘法。皆是一
乘所修法行。是故大乘菩薩比丘。依諸律
藏斷割亡人輕重諸物。正得其宜。故花嚴經
梵行品中説十梵行。第十戒門擧十種境以
爲所觀。此中亦有小乘業行。融會通攝成一
乘行。故大疏四上云。此上十境正約菩薩
傍聲聞。設依小受修觀則爲菩薩。即如此
方。又善戒經欲菩薩戒皆先具受前之三戒。
故所觀通於大小。其能觀智唯貫教大乘已上
演義鈔十下云。以西方大小杭行寺居不雜
故。結云即如此方。謂依小乘受行大乘行
乃至所觀通大小者。依菩薩受亦是所觀。依
小乘受亦是所觀。能觀唯實教大乘者。即相
同性。離相戒故已上且擧離相。彼隨相戒亦
是實教大乘深行。西天大小寺居不離。此依
所學教文爲言。不遮菩薩通會共修。西天諸
國亦有大小兼行之寺。即此例也。至於東土
者。即共同包攝融會兼修。又菩薩廣律不
能傳故。演義鈔亦云。前列十事參大小故。
此方菩薩律儀闕故已上依小乘受行大乘行。
亦即此例也。又五八十具足菩薩戒前方便
故。引善戒經即此意也。由此多意故。今菩
薩行者分判輕重物。須依小律也。菩薩比
丘依小律受。依所依律成其行事。隨持行
相與受符故。震旦受戒其最初興。正依曇
無徳四分律宗羯磨之法。自爾已來諸律漸
傳。雖有講學時少間雜。至隨唐代智首・南
山勘究受縁。源依四分義歸一揆。震旦一
國專弘四分。然今疏主賢首大師。投于西
塔滿意律師受戒學律。此乃四分律宗相部
學人。是故疏主以四分律爲所依本。斷輕
重物。事義正爾。何況震旦所生律師。皆依
四分成其行事。豈不爾乎。毘尼討要建立
七門。委細斷割亡五衆物。一絲麻毛綿所
作。二銅鐵瓦木。三田宅房舍園林。四革皮
物。五畜生。六人及奴婢。七四藥也。於中第
一第二及四通於輕重。餘四皆重。以此七門
定判輕重。大途小徑無不皆盡。南山律師
別製輕重儀一卷。具如彼文並事鈔業疏等
明。又有時非時僧得施物。於此物中分處輕
重。大同亡人輕重量處。違文斷割亦結罪
愆。批云。如亡人物及僧得施物。斷輕入重
得蘭。斷重入輕犯夷。隨當時判入何處。則
隨結一罪已上今菩薩戒並是一毫已上之
物。犯波羅夷 問。此中僧物總分五種。與
前二種僧物云何對當 答。此中常住僧物
及十方現前物。即前廣大物也。此中衆僧
物及已界局僧物。即前限局物中衆僧物攝。
第五局僧物者。與衆僧物其體是一。但亡
人施主不同故今開之。今僧寶物非前二攝。
前唯世俗之僧爲言。此是第一義諦僧故。前
限局中別人物者。非今五種僧物所攝。此
中世俗唯就僧位。前中所明攝別人故。是
故此中五種僧物及前二種互有寛狹 問。
古來律鈔諸述記家。當于此處明聖僧物。賓
頭尊者佛勅在世令不入滅。乃至十六羅漢
等爾。賓頭是食堂上座。由佛勅故。若盜
此等聖僧之物。得何等罪 答。定判此事
總有二義。一云。東塔律師判云得重。二云。
嵩岳律師判云得輕。簡正云。諸記中相承對
此辨盜。賓頭盧物有兩説。一解云。謂賓頭
盧是第一義諦僧。受佛教勅現在於世。今
若盜此物。望他自爲主犯重。縱施主將物
擬親上座。雖未攝受冥然屬彼已定。謂施
主決心了。若盜餘圓寂僧物但有業罪。以
非親爲主故。更飾宗所解非要不録已上
是東塔律師義也。飾宗記中破東塔義。立
自正義。故彼第四云。此方施聖僧物。崇云。
盜聖僧錢必得重罪。以上座身現在自爲物
主。若盜餘般圓寂者財。非親爲主。但獲業
罪。今詳。西方本無此施教闕明文。難爲裁斷。
又准崇斷理復不然。本施聖僧非專上座。又
施雖捨聖未必來。以錢並是不淨物故。若
當受者自付檀越或須説淨。豈容冥攝事得
了耶。又彼總相但施聖僧。聖僧誰當即來
專攝。今詳此物猶無定主。聖未親受。欲定望
誰而結罪也。若當盜者並得吉羅。若有主想
即得蘭罪。然此蘭吉業甚深重。由於聖境
起偸心故。又此施物施心無當。十方聖衆
數等塵沙既未定屬。一箇聖僧可買供具供
養聖僧。或復起立聖僧塔廟。於聖僧境福
用皆通。不同昔來唯作僧座。又不許以錦
綺等物爲聖僧座者。恐不然也。又此施法
傳來尚矣。不得於今令其頓廢。故受施時
應告施主云。此物應爲聖僧起塔或造形像。
種種供具供養聖僧。檀越云何。答言任意。
一切無過。又崇判云。般圓寂者盜得業報。今
詳雖般圓寂非但業報。於律亦違。諸所不應
皆吉羅故。前勝義物盜並吉羅。由勝義性無
攝物義。然此吉羅極深極重。波羅夷罪猶不
可比。下雜法中舍利。目連檀越起塔種種
供養。佛皆聽許供養塔食。若沙彌若優婆
塞。若經營作者應食。然餘供具理應不得。
迴易餘用已上此是嵩岳律師義也。賓頭盧
尊者是僧上座。釋迦化導有佛法處皆令崇
之。天竺大乘諸寺及兼行寺。亦安文殊上
座。彼所施物准上二義輕重可知。然今菩
薩戒宗之意。彼彼諸物一毫已上一切皆重。
隨順業道制此戒故
疏。第三出貸者。批云。立云此字兩用。若出
物與人曰態。從人借物曰貸。入聲。若准斯
文。亦開貸借三寶物。但令僧要須分明券
記耳已上簡正記云。出貣他戴
謂將物與人
擬後返取也。若作貳他得
謂從他求物後擬還
已上資持記云。出貸者謂暫借也已上
疏。僧祇中塔僧二物等者。資持云。且約塔
僧法物亦爾。券即契書鈔云分
明券記
讀疏者暦帳
告僧。違結罪者一違此教理須得告。一不
還三寶隨物結犯已上
疏。十誦中塔物出息等者。資持云。以錢
出利。如母生子故名息也。西竺三寶各有無
盡財。謂常存供養滋生不竭故已上
善生經病人貸三寶物等者。彼第三云。出
家菩薩若畜出家弟子。先當教告。不放逸法
受苦樂時常畜共倶。設其窮乏有所須者。六
物之外有不應借。病時當爲求覓所須。瞻
病之時不應生厭。若自無物應四出求。求
不能得貸三寶物。差已依俗十倍償之已上
律鈔云。十誦別人得貸塔僧物。若死計直
輸還塔僧。善見又得貸借僧財物作私房。善
生經病人貸三寶物十倍還之。餘不病者理
無輒貸。與律不同。疑是俗中二衆。文似出
家五衆已上批云。與律不同者。謂此經與
上十誦不同。十誦開貸計直輸還。不言倍
數也。疑是俗中二衆者。既令十還之。於義
太急。恐是俗人貸三寶物。若是比丘合同
十誦。十誦既得開貸。令計直還。此經令十
倍還。故疑俗也。若據經文。又似出家五衆故
曰也已上簡正意云。疑是俗中者。彼經云
依俗十倍還故。資持云。以出家弟子猶通道
俗故。云文似也已上今疏唯引善生倍還。不
引十誦計直之文意。依善生十倍還之。但
所引諸文非是倍義也
疏。准應是現前僧物等者。事鈔云。四分優
婆離至一住處。不迎接故。當日還出。佛言。
若知法知律知摩夷者。凡至所在皆應迎逆。
供給飮食等。亦不言現前四方僧物。准與知
事人衣。是十方現前物。故知非是四方常住
物也。十誦云。以此人替補我處故須供給已上
資持云。初文爲三。前引制亦下定物。初點
文通漫。準下例決。律中沓婆爲僧知事僧。
以十方現前所得衣賞之。十誦下顯意。此
人即上知法等已上飾宗云。他皆傳云。準
知事人衣是十方現前物。亦有云。用常住物。
如知事人與福饒類。今詳後解亦好已上
宗二解。初義即是南山師解。智者玄惲等師
皆同。今疏全解亦同此義。後解即是賓師所
取。東塔疏中亦出二義。全同飾宗。即初解釋
同古來師。後義開宗記主別解
疏。五分律云若白衣入寺僧不與食等者。批
云。案五分。諸比丘食都不與客。客便譏呵
言。沙門釋子常讃嘆布施。唯受人施而不施
人。以是白佛。佛言應與客食。既與著手中
不與器物。復譏言。諸比丘作小兒遇。我以
是白佛。佛言應與器。下食又有諸白衣。來
入僧坊見菓。從諸比丘乞。比丘不敢與。即便
譏呵。以是白佛佛言應與已上
疏。准此應是惡人覓僧過等者。鈔引五分已
云。此謂悠悠俗人見僧過者。若在家二衆及
識達俗士。須説福食難消。非爲慳吝已上
持云。悠悠謂遠離三寶無所歸者已上又云
福食謂檀越求福施衆僧故已上事鈔上二
云。佛法中無貴賎親疎。唯以有法平等應
同護之。人來乞索一無與法。若隨情輒與
即壞法也。俗人本非應齊食者。然須借問
能齊與食不能齊者。示語因果使信罪福。知
非爲吝懷歎而退。是以謹守佛教愼護僧法。
是第一慈悲人。現在未來一切衆生離苦得
樂故。若不守佛教隨情壞法謂聽俗人不齊而食。
有來乞請隨情輒與
令諸衆生不知道俗之分而破壞僧法毀損三
歸。既無三歸遠離三寶。令諸衆生沈沒罪
河流入苦海失於利樂。皆由壞法。是以不守
佛教不閑律藏。缺示群生自昏時綱。名第
一無慈悲人也。若接待惡賊非理愚夫。説導
不能受悟義。須準教當擬已上僧食通塞相
状如此
疏。十誦供給國王大臣等者。批云。案十誦
云。有時衆多王臣。數數諸竹園房舍觀看。若
來時索食。薪大燈燭。若與畏犯。不與懼作損
患。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應立分處人。立
分處人已。不白衆僧。得與十九錢供給。若
更須者白僧竟與。立云此據古大銅錢。不
當今十六錢也。令成三百四文。濟云。高僧
傳中。周武帝當時。與姚道安法師相看極好。
其道安慈孝。常負其老母遊方聽學供給所
須。周武知其孝行。勅令還俗言取爲辛相。
安不從之。周武曾幸安房。安以席地令帝
坐下食設之。帝王擧筋欲噉。即語安曰。朕
聞常住僧食俗人不合餐之。法師今日如何
以罪相加。安曰。惡王盜賊教亦開聽。帝曰。
乃將朕處賊盜之流。遂不食也已上
疏。菩薩性戒共學攝論明文者。唐譯世親攝
論第八云。論曰。共不共學處殊勝者。謂諸
菩薩一切性罪。不現行故與聲聞共。相似
遮罪。有現行故與彼不共。於此學處有聲
聞犯菩薩不犯。有菩薩犯聲聞不犯。菩薩
具有身語心戒。聲聞唯有身語二戒。是故
菩薩心亦有犯。非諸聲聞。以要言之。一切饒
益有情無罪。身語意業菩薩一切皆應現行。
皆應修學。如是應知説名爲共不共殊勝已上
此是牒無著菩薩本論文也。以下文云。釋
曰。共不共中一切性罪。謂殺生等説名爲
共。相似遮罪。謂掘生地斷生草等説名不共。
於此學處者。謂後學處。有聲聞犯菩薩不犯
者。如雨安尼觀益有情輒行經宿。有菩薩
犯聲聞不犯者。謂觀有益而故不行。是故
菩薩心亦有犯。非諸聲聞者。謂唯内起欲
等尋思菩薩成犯。非聲聞等。一切饒益有
情無罪身語意業菩薩一切皆應現行皆應修
學者。謂能饒益而無有罪。如是三業菩薩
應修。或雖饒益而非無罪。如以女等非法
之物授與他人。爲遮此事故説無罪已上
是世觀釋論文也。無性攝論第七釋曰。殺
盜婬等貪等所生名爲性罪。斷生草等非貪
等生説名遮罪。菩薩於中觀有利益而無罪
者。一切應修。聲聞不爾。又諸菩薩心亦有
犯。非諸聲聞。謂唯内起欲恚害等諸惡尋
思。不爲發起身語二業。一切饒益有情無
罪。身語意業者。謂能利益安樂有情。不
發自他貪等煩惱。如是一切菩薩應修已上
共不共相委患易見。是故菩薩護持性戒。與
聲聞共無有差別。今此盜戒正是共學。是故
廣引小律明之
疏。具八解脱者

疏。諸餘比丘戒不具足等者。簡正云。凡夫持
戒。但防身口未得無漏。動思心念微細有缺。
名不具足。又凡人心有愛増故不平等。初果
人已斷三界見道煩惱故。無愛増分得無漏。
故平等也已上
疏。一者能持戒等者。前大集經二種人者。
唯就聖人明掌護事。今寶梁經三箇二人。初
二箇人皆約凡夫以明掌護。後之二人唯就
聖明。資持云。初人知因人懼果。或可上簡
精持下客犯悔已上此釋識知業報。畏後世
罪二人也。言識知業報者。並知因果。言慚
愧悔心者。非唯知因果。亦即有此事也
疏。能修八背捨者。飾宗云。八背捨或名八
解脱已上婆沙八十四云 問。何故名解脱。
解脱是何義 答。棄背義是解脱義乃至
尊者曰。有所背捨故名解脱已上賓師解云。
背即棄捨煩惱也已上大乘義章云。言背捨
者。背離下過故云背捨。又經樹云背淨五欲
捨離著心名爲背捨已上是故八背捨者八解
脱異名也。此八解脱不還羅漢隨應即得。而
有不得者。故第三果人若得滅盡定。名身證
不還。若不得者唯名不還。阿羅漢人若得
滅定。名心解脱亦名倶解脱。若不得者唯
名惠解脱。一切羅漢斷煩惱障故。飾宗記
第三云。那含若得滅盡定者。名爲身證乃至
漢若得滅盡定者。名心解脱亦名身證。惠
盡諸漏名惠解脱。故言具二解脱已上四分律
偈云。優婆離爲首及餘身證者已上此乃倶
解脱羅漢亦名身證也。今修八背捨者正是
羅漢。兼通不還。第一唯云阿羅漢者。明知
唯就惠解脱也
疏。自無瘡疣者。簡正云。不平等心名爲瘡
已上資持云。無疣瘡者喩能離過故已上
總括云。過通攝盜犯。非唯不平等心而已
疏。聖教既然即爲永滅等者。事鈔引寶梁
經等已云。聖教如此即爲大誡。因即犯者
愚癡慢故。所以律云。我説此人。愚癡波羅夷
等。並謂不依佛教師心冥犯大罪已上制罪
極深業道亦重。來報苦果寔可畏矣
疏。此門約境三位倶重等者。總約三寶明其
輕重。故云約境。佛法僧三故名三位。三寶境
尊。是故損境三皆不輕。制罪名遮業道名
性。盜罪是業。於上加制故具性遮。具性遮
中三境特重。此三寶中各各寶物望理性故。
佛法受用是親正故。常住僧物體不可分。及
局界故。是故此三重於餘物。若約所望境
界數多。三寶之中僧物最重。故毘尼討要
云。然盜僧物者其業至重。隨盜一種則望
十方凡聖結罪已上次下引方等經大集經。觀
佛三昧經。靈巖寺記。與今疏文次第全同。
然後次云。是故行者宜善思用已上事鈔云。
然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
凡聖一一結罪。故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
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數。施僧
得大果報。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
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餘如日藏分。僧護傳等
經廣陳。五百問云。負佛法僧物。縱償還入
阿鼻而得早出。何況不償者永無出期。因
説三藏法師還債事云云已上批云。餘如日藏
分等者。案大集經日藏分中。佛説大集經
時。有無數諸龍來至佛所。擧聲大哭白佛
言。我今身中受大苦惱。日夜常爲種種諸
虫之所唼食。居熱水中無暫時樂。佛言汝
等過去於佛法中。曾爲比丘毀破禁戒。於
無量劫墮地獄中。復受龍身既聞佛語。誠
心悔過佛爲説法。時衆中有二十六億餓龍。
念過去身皆悉雨涙。以佛力故皆識宿命。咸
言世尊。我憶過去。於佛法中雖得出家備造
惡業。或有説言。我憶往昔。或爲俗人與僧
有親屬因縁。或復聽法來去因縁有餘信心。
捨施飯食。我時與僧依次以共噉。或有説言。
我曾食噉四方僧衆花菓飮食。或復説言。我
往寺舍布施衆僧。或因禮拜遂噉僧食。或
復説言。我毘婆尸佛法中曾作俗人。或言我
尸棄佛法中俗人。乃至迦葉佛法中俗人。如
是七佛法中各有俗人。或因親舊問訊因縁。
或亦來去聽法因縁。往還寺舍有信心人。供
養僧故捨施飯食。比丘得已迴施於我。我得
便食。此業縁故。於地獄中經無量劫。火中燒
煮飮洋銅汁。或呑鐵丸從地獄出墮畜生中。
捨畜生身生餓鬼中。備受辛苦惡業未盡。生
此龍中。熱水爛身熱風吹體。熱沙熱土熱
糞熱灰。受如是苦不可堪忍。願佛救濟。佛告
諸龍。此之惡業。比丘逆業其罪如半。然此罪
業受報未盡。汝今當等盡受三歸一心修善。
以此因縁於賢劫中値最後佛。名曰樓至。於
彼佛世罪得除滅。佛對日藏菩薩説。故云日
藏分。月藏亦是菩薩名也。因説三藏法師還
債事者。案五百問 問曰。久負佛物云何而
償 答。直償本以佛不出入故不加償也。雖
爾如此故入地獄。昔佛涅槃後有一比丘。精
進聰明。有一婆羅門。見比丘精進。將女施
比丘作尼修道。女既端正。比丘後時失意作
不淨行共爲生活。用佛法僧物各一千萬錢
用供衣食。此比丘能説法化人使得四道果。
忽自思惟其罪深重便欲償之。詣佉沙國乞。
大得賊物還欲償之。道路山中爲七歩虵所
&T044632;音釋比丘知七歩當死。猶六歩裏便向弟
子。分處償物造還本國。言汝償物已還我住
此待汝弟子。償物訖還來報之。即行七歩
死便墮阿鼻地獄。初入臑煖猶未大熱謂是
温室。便大擧聲作經唄呪願。諸獄鬼聞經
偈者數千得度。獄率便擧杖扨打之。即以
命終生三十三天。以此驗知。佛物不可不償。
雖復受罪故得時出 問。等就盜中僧物何
義得罪頓重 解云。據佛本意。開立常住僧
物者。爲十方僧經遊來往。既無障礙得安
樂修道。但使剃染隨所至處。及施及分皆
得其分故。今作容聽學修道。離家十年所至
之處皆有飮食臥具房舍。受用長道。則解脱
可期。且如俗人遊方學問。自將糧食一人背
負三千兩貫。未盈一月之間食之都盡。即
須却還。縁茲身累。所欲學問。何有成日。比丘
不爾。隨處得於衣食安樂修道。此是如來
大慈門中安立。此皆是佛果報故。流蔭末
代遣法弟子。謂如來本合壽命百二十。所以
八十入涅槃者。爲留後分利養果報供諸弟
子故前捨壽。今言念報佛恩者意在此也。然
常住之食既是十方僧衆和合修道資縁。今
若盜損失和合之益。類同破僧故得罪亦重。
或夷或蘭也。所以經云五逆之罪我悉能救。
盜僧物者我所不救等。即其義也已上前來
所引文雖繁廣。畏罪因縁方爲急要。古迹
云 問。瑜伽。倶舍云。劫奪僧物破僧同類何
故大集盜僧物者罪過五逆。方等經云。四
重五逆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 答。
所望各別。破僧暫時且現前僧。盜和合財普
障三世常住僧道。非親障聖故名同類已上
重異説會釋可見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八
  建治二年丙子十月三日。於東大寺戒檀
 院撰之
 弘安六年癸未十月二十三日。於東大寺
 戒檀院治定之 華嚴宗沙門凝然年四十四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六月六日書寫此卷
 了                右筆亮然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九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自下第二明別類物
疏。若謹愼掌護等者。鈔批第八云。謂。堅牢鎖
於庫藏門戸也。以守護既強。雖失此物不償
本主。本若比丘盜者無損護主之理。但損本
主。故望本主而結罪也已上
疏。若掌懈慢不勤等者。鈔批亦云。守護既慢。
失物已後須償本主。今云盜者便是損其護
主。故望護主結罪。礪云。經上或望本主結。
或望護主結。不得望於二主雙結二罪。以其
財無二屬義無並損故也已上批引相部疏者。
彼疏第二明主義雖多總束爲二。故彼文云。
一是本主。二是護主。護主邊盜有損守護
義。<#0102_1/>理徴償。望護主結罪。若望此物不合責
償。無損護主義者。望本主結罪。不得望
於二主雙結二罪。以其財無二屬義無並損
 問。如何互損二主 答。如爲別人三寶等
守護此物。若謹攝賞護而致損失。不足護
主能禁之限。不應責償者。但損本主。若不謹
護而致損失。理合徴償者。但損護主已上
是二主隨一互結
疏。不償結犯者。批云。此謂護主既慢。須愼
本主。不者結護主罪已上
疏。十誦云若受寄物好看失等者。律鈔討
要。此一段文名爲寄附損失主。今疏總合爲
守護主
疏。又若好心誤破等者。批言。縁中是六群
比丘。有人寄鉢與六群。其人於路實懃賞擧。
但誤打破。後見六群具説本縁。六群無媿
若就徴撮白佛。佛言若好心誤破不須還。
若惡心故破索取已上疏。今有好爲他洗鉢
等者。此是疏主准判。律鈔亦有此判。資持
云。誤破失者。明是好心。逼索成盜。今多
有之。不知教故已上
疏。十誦云賊偸物來或好心施等者。資持云。
制不從乞開取自與西天可爾。此土國禁必
有取者。雖佛教無違而世刑可慮已上律鈔。
討要並亦引十誦。彼即續云。若賊比丘邊買
得衣者。本主見衣不得直奪。應還本直已上
鈔准決云。今或有偸三寶物。及以金銀經像。
毀成器梃而乞比丘者。若準上文。應得受之。
據理已曾經佛受用但可取之依本處用已上
資持云。上文開取不簡所盜。然既知是三寶
之物。文雖得受理不可用。不知應得。依本處
者。或本盜處或但是三寶處可用之。別人
之物縱知來處。賊自爲主不防受用已上
是小宗所開事也
疏。一自未作捨心等者。此句律中一向不
犯。今是大乘故非無犯。古迹云。如五分云。諍
衣比丘若菩薩戒由慳財罪。若護彼罪生多
功徳已上如是等也
疏。二自心未捨賊已作得想等者。此句諸師
聊有異説。南山・玄惲・東塔等師同今疏判。定
賓師等不許此義。開宗記云 問。物入賊手
已後見得取本物不 答。諸文不定。一解。依
此律文。不問心斷不斷皆不合取。爾者鼠偸
明桃。六群往取以屬鼠訖。應得吉羅。所以
望本主而成重罪 答。畜生無心盜取。或未
離處不屬畜生。望人成重。爾者鵄鳥亦然。
何以無罪 答。此已離處不屬女人。又解。若
更思文檢義。或同餘律。若作捨心後不得取。
若無捨心後還得取。此律復云。去寺不遠有
村。諸鼠往村中取胡桃來。在寺内成大聚。
六群比丘以盜心取食。觀此文熱亦是離處。
但以人主不知攝爲已有。六群取持作人總
想。故望人主成重不據畜生。其鵄鳥肉主
作捨心以屬鵄鳥。取之無罪 爾者文中結
重何不問心 答。以此文中不了説故。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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