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梵網戒本疏日珠鈔 (No. 2247_ 凝然述 ) in Vol.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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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是者。自恣者。時僧得物也。面門者。即十
方現前僧食是也已上是故施心彼此難知。
事須必問不可浮漫
疏。準此若者將僧食等者。若與餘餘寺唯是
吉羅。已出此界而不與餘寺於道中食。若
有還心即無有犯。而無還心故必犯重。資持
云。雖打鐘者。恐謂在道作相無過故已上
故判云不免盜也。言以處攝定故者。此十方
常住物。十方諸僧來入當界。用此食物而不
出界。局此界故
疏。五百問云者若爲僧乞等者。批云。立謂雖
白僧同和要須償方得。若雖和不償或雖償
不和具不得也。然和者以求僧聽許耳。非即
不須償也。若和而不償犯重。償而不和得不
應之吉也意恐
太急
案彼論云 問。爲僧乞道路
己身。得食僧食不 答。若去時先白僧。僧聽
者好不白還白亦好。若不聽還償不償犯重。
景云。此通道俗使也已上太賢師意謂。立太
急即自引論對校義意。既云若不聽還償。故
知僧和不須償之。以爲僧故爲自永閉。資
持云。還須償者。準持去時先作還心。不爾離
處即犯。此爲僧乞尚爾。今多爲己輒取僧物。
制罪雖同來報不等已上此師釋意同批意趣」
疏。若爲僧使路無乞食處等者。批云。立謂
要無乞食處。方得白僧將去。雖白復須償
白僧求許。但免輒用之罪。行還須償。策云
大有人不許此義。且如雇作人既全與錢食。
豈要局界中與之。今此比丘後專爲僧使。於
僧實有功。夫非爲倚傍者理合與食無過已上
今疏定判大同策意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七
  建治二年丙子九月二十九日。於東大
 寺戒檀院述之
 華嚴宗沙門凝然春秋三
十七
 
  弘安六年癸未十月十八日治之
 凝然年四
十四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九月十三日書寫此
 卷了
 右筆亮然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八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疏。若僧家莊鎧等者。資持云。寺莊者處別
物通。不勞和法。鎧五内反磨也。謂磨迷麺
之處已上批云。住處各鳴鎧通食者。立謂
是寺家莊舍中必須作相。後不用填。以莊與
寺通一家故已上以事鈔云。若寺莊鎧不必
和僧。彼此通用。住處各鳴揵椎。通食故。資
及批如是牒釋
疏。若將寺淨人畜至一毫已上倶重者。律
鈔云。若行外寺私有人畜用僧物者犯重。以
施主擬供當處住僧不供。別類非是福田故。
僧家人畜犯告已上今文若將寺淨人畜至得
小罪者。即當鈔云。僧家人畜犯吉。今疏若
用一毫已上倶重者。是當鈔云若行外寺至
非是福田故。但疏文意甚事多含。批云。僧
家人畜吉羅者。立謂。彼此雖別同是常住故
不犯重。以彼此異但得吉也。戒疏 問云。
十方常住之食如現熟餅飯。聲鍾召集是僧
皆得。未知他寺奴畜合不 答。不合也。僧
具六和隨處皆是。人畜別屬義非通使。使是
即局食亦如之已上准伽論者。即上所引僧
物度與餘寺是也。言若爲此寺作使者。指
使所至之處名爲此寺。此使於此有功分故」
疏。斷割輕重違文皆重幸善思之者。此是
判斷亡五衆輕重物之事也。凡斷輕重物事
義不易。判輕爲重以入常住。判重爲輕以
入現前。倶是互用正犯盜罪。纖塵不差方免
罪愆。故討要云。然此亡人衣物。諸部緩急
分判不同。此域諸師各懷異見。或有意親
常住方便入重。或情與現前曲引從輕。倒
説乖理事不合教。諍訟由生實難消息。既
知不易。若欲斷事先問亡人何律受戒。即
以本宗爲定。若眇漠不知。又問當寺從來何
部行事。使始終揩定不得互易白垢心行。又
且邊方荒鄙風俗漸殊。資具服章形名不等。
必須輕重依教區分。冀令種類相從疏條有
據用防私謬。又備來爭今立四分爲本。四
分不足方依諸部閏色已上今此菩薩戒宗行
人。大乘包博冲邃該貫。止作二利一切通
修。攝律儀中無不括嚢。五印之間戒心廣
相大小並行。然菩薩戒律儀行相多同聲聞
律藏所説。震旦已東菩薩廣律未沾翻傳。僅
値輕重戒心而已。廣制行相不能知之。然
小乘四律翻傳盛行。菩薩戒律多與彼同。故
依諸律以成大行。彼此廣相無差別。故瑜
伽・攝論攝律儀戒全是七衆所行戒故。況會
歸大乘一切小律所制戒行皆大乘故。今大
乘宗深廣之家。自本無有別小乘法。皆是一
乘所修法行。是故大乘菩薩比丘。依諸律
藏斷割亡人輕重諸物。正得其宜。故花嚴經
梵行品中説十梵行。第十戒門擧十種境以
爲所觀。此中亦有小乘業行。融會通攝成一
乘行。故大疏四上云。此上十境正約菩薩
傍聲聞。設依小受修觀則爲菩薩。即如此
方。又善戒經欲菩薩戒皆先具受前之三戒。
故所觀通於大小。其能觀智唯貫教大乘已上
演義鈔十下云。以西方大小杭行寺居不雜
故。結云即如此方。謂依小乘受行大乘行
乃至所觀通大小者。依菩薩受亦是所觀。依
小乘受亦是所觀。能觀唯實教大乘者。即相
同性。離相戒故已上且擧離相。彼隨相戒亦
是實教大乘深行。西天大小寺居不離。此依
所學教文爲言。不遮菩薩通會共修。西天諸
國亦有大小兼行之寺。即此例也。至於東土
者。即共同包攝融會兼修。又菩薩廣律不
能傳故。演義鈔亦云。前列十事參大小故。
此方菩薩律儀闕故已上依小乘受行大乘行。
亦即此例也。又五八十具足菩薩戒前方便
故。引善戒經即此意也。由此多意故。今菩
薩行者分判輕重物。須依小律也。菩薩比
丘依小律受。依所依律成其行事。隨持行
相與受符故。震旦受戒其最初興。正依曇
無徳四分律宗羯磨之法。自爾已來諸律漸
傳。雖有講學時少間雜。至隨唐代智首・南
山勘究受縁。源依四分義歸一揆。震旦一
國專弘四分。然今疏主賢首大師。投于西
塔滿意律師受戒學律。此乃四分律宗相部
學人。是故疏主以四分律爲所依本。斷輕
重物。事義正爾。何況震旦所生律師。皆依
四分成其行事。豈不爾乎。毘尼討要建立
七門。委細斷割亡五衆物。一絲麻毛綿所
作。二銅鐵瓦木。三田宅房舍園林。四革皮
物。五畜生。六人及奴婢。七四藥也。於中第
一第二及四通於輕重。餘四皆重。以此七門
定判輕重。大途小徑無不皆盡。南山律師
別製輕重儀一卷。具如彼文並事鈔業疏等
明。又有時非時僧得施物。於此物中分處輕
重。大同亡人輕重量處。違文斷割亦結罪
愆。批云。如亡人物及僧得施物。斷輕入重
得蘭。斷重入輕犯夷。隨當時判入何處。則
隨結一罪已上今菩薩戒並是一毫已上之
物。犯波羅夷 問。此中僧物總分五種。與
前二種僧物云何對當 答。此中常住僧物
及十方現前物。即前廣大物也。此中衆僧
物及已界局僧物。即前限局物中衆僧物攝。
第五局僧物者。與衆僧物其體是一。但亡
人施主不同故今開之。今僧寶物非前二攝。
前唯世俗之僧爲言。此是第一義諦僧故。前
限局中別人物者。非今五種僧物所攝。此
中世俗唯就僧位。前中所明攝別人故。是
故此中五種僧物及前二種互有寛狹 問。
古來律鈔諸述記家。當于此處明聖僧物。賓
頭尊者佛勅在世令不入滅。乃至十六羅漢
等爾。賓頭是食堂上座。由佛勅故。若盜
此等聖僧之物。得何等罪 答。定判此事
總有二義。一云。東塔律師判云得重。二云。
嵩岳律師判云得輕。簡正云。諸記中相承對
此辨盜。賓頭盧物有兩説。一解云。謂賓頭
盧是第一義諦僧。受佛教勅現在於世。今
若盜此物。望他自爲主犯重。縱施主將物
擬親上座。雖未攝受冥然屬彼已定。謂施
主決心了。若盜餘圓寂僧物但有業罪。以
非親爲主故。更飾宗所解非要不録已上
是東塔律師義也。飾宗記中破東塔義。立
自正義。故彼第四云。此方施聖僧物。崇云。
盜聖僧錢必得重罪。以上座身現在自爲物
主。若盜餘般圓寂者財。非親爲主。但獲業
罪。今詳。西方本無此施教闕明文。難爲裁斷。
又准崇斷理復不然。本施聖僧非專上座。又
施雖捨聖未必來。以錢並是不淨物故。若
當受者自付檀越或須説淨。豈容冥攝事得
了耶。又彼總相但施聖僧。聖僧誰當即來
專攝。今詳此物猶無定主。聖未親受。欲定望
誰而結罪也。若當盜者並得吉羅。若有主想
即得蘭罪。然此蘭吉業甚深重。由於聖境
起偸心故。又此施物施心無當。十方聖衆
數等塵沙既未定屬。一箇聖僧可買供具供
養聖僧。或復起立聖僧塔廟。於聖僧境福
用皆通。不同昔來唯作僧座。又不許以錦
綺等物爲聖僧座者。恐不然也。又此施法
傳來尚矣。不得於今令其頓廢。故受施時
應告施主云。此物應爲聖僧起塔或造形像。
種種供具供養聖僧。檀越云何。答言任意。
一切無過。又崇判云。般圓寂者盜得業報。今
詳雖般圓寂非但業報。於律亦違。諸所不應
皆吉羅故。前勝義物盜並吉羅。由勝義性無
攝物義。然此吉羅極深極重。波羅夷罪猶不
可比。下雜法中舍利。目連檀越起塔種種
供養。佛皆聽許供養塔食。若沙彌若優婆
塞。若經營作者應食。然餘供具理應不得。
迴易餘用已上此是嵩岳律師義也。賓頭盧
尊者是僧上座。釋迦化導有佛法處皆令崇
之。天竺大乘諸寺及兼行寺。亦安文殊上
座。彼所施物准上二義輕重可知。然今菩
薩戒宗之意。彼彼諸物一毫已上一切皆重。
隨順業道制此戒故
疏。第三出貸者。批云。立云此字兩用。若出
物與人曰態。從人借物曰貸。入聲。若准斯
文。亦開貸借三寶物。但令僧要須分明券
記耳已上簡正記云。出貣他戴
謂將物與人
擬後返取也。若作貳他得
謂從他求物後擬還
已上資持記云。出貸者謂暫借也已上
疏。僧祇中塔僧二物等者。資持云。且約塔
僧法物亦爾。券即契書鈔云分
明券記
讀疏者暦帳
告僧。違結罪者一違此教理須得告。一不
還三寶隨物結犯已上
疏。十誦中塔物出息等者。資持云。以錢
出利。如母生子故名息也。西竺三寶各有無
盡財。謂常存供養滋生不竭故已上
善生經病人貸三寶物等者。彼第三云。出
家菩薩若畜出家弟子。先當教告。不放逸法
受苦樂時常畜共倶。設其窮乏有所須者。六
物之外有不應借。病時當爲求覓所須。瞻
病之時不應生厭。若自無物應四出求。求
不能得貸三寶物。差已依俗十倍償之已上
律鈔云。十誦別人得貸塔僧物。若死計直
輸還塔僧。善見又得貸借僧財物作私房。善
生經病人貸三寶物十倍還之。餘不病者理
無輒貸。與律不同。疑是俗中二衆。文似出
家五衆已上批云。與律不同者。謂此經與
上十誦不同。十誦開貸計直輸還。不言倍
數也。疑是俗中二衆者。既令十還之。於義
太急。恐是俗人貸三寶物。若是比丘合同
十誦。十誦既得開貸。令計直還。此經令十
倍還。故疑俗也。若據經文。又似出家五衆故
曰也已上簡正意云。疑是俗中者。彼經云
依俗十倍還故。資持云。以出家弟子猶通道
俗故。云文似也已上今疏唯引善生倍還。不
引十誦計直之文意。依善生十倍還之。但
所引諸文非是倍義也
疏。准應是現前僧物等者。事鈔云。四分優
婆離至一住處。不迎接故。當日還出。佛言。
若知法知律知摩夷者。凡至所在皆應迎逆。
供給飮食等。亦不言現前四方僧物。准與知
事人衣。是十方現前物。故知非是四方常住
物也。十誦云。以此人替補我處故須供給已上
資持云。初文爲三。前引制亦下定物。初點
文通漫。準下例決。律中沓婆爲僧知事僧。
以十方現前所得衣賞之。十誦下顯意。此
人即上知法等已上飾宗云。他皆傳云。準
知事人衣是十方現前物。亦有云。用常住物。
如知事人與福饒類。今詳後解亦好已上
宗二解。初義即是南山師解。智者玄惲等師
皆同。今疏全解亦同此義。後解即是賓師所
取。東塔疏中亦出二義。全同飾宗。即初解釋
同古來師。後義開宗記主別解
疏。五分律云若白衣入寺僧不與食等者。批
云。案五分。諸比丘食都不與客。客便譏呵
言。沙門釋子常讃嘆布施。唯受人施而不施
人。以是白佛。佛言應與客食。既與著手中
不與器物。復譏言。諸比丘作小兒遇。我以
是白佛。佛言應與器。下食又有諸白衣。來
入僧坊見菓。從諸比丘乞。比丘不敢與。即便
譏呵。以是白佛佛言應與已上
疏。准此應是惡人覓僧過等者。鈔引五分已
云。此謂悠悠俗人見僧過者。若在家二衆及
識達俗士。須説福食難消。非爲慳吝已上
持云。悠悠謂遠離三寶無所歸者已上又云
福食謂檀越求福施衆僧故已上事鈔上二
云。佛法中無貴賎親疎。唯以有法平等應
同護之。人來乞索一無與法。若隨情輒與
即壞法也。俗人本非應齊食者。然須借問
能齊與食不能齊者。示語因果使信罪福。知
非爲吝懷歎而退。是以謹守佛教愼護僧法。
是第一慈悲人。現在未來一切衆生離苦得
樂故。若不守佛教隨情壞法謂聽俗人不齊而食。
有來乞請隨情輒與
令諸衆生不知道俗之分而破壞僧法毀損三
歸。既無三歸遠離三寶。令諸衆生沈沒罪
河流入苦海失於利樂。皆由壞法。是以不守
佛教不閑律藏。缺示群生自昏時綱。名第
一無慈悲人也。若接待惡賊非理愚夫。説導
不能受悟義。須準教當擬已上僧食通塞相
状如此
疏。十誦供給國王大臣等者。批云。案十誦
云。有時衆多王臣。數數諸竹園房舍觀看。若
來時索食。薪大燈燭。若與畏犯。不與懼作損
患。不知云何。以是白佛。佛言應立分處人。立
分處人已。不白衆僧。得與十九錢供給。若
更須者白僧竟與。立云此據古大銅錢。不
當今十六錢也。令成三百四文。濟云。高僧
傳中。周武帝當時。與姚道安法師相看極好。
其道安慈孝。常負其老母遊方聽學供給所
須。周武知其孝行。勅令還俗言取爲辛相。
安不從之。周武曾幸安房。安以席地令帝
坐下食設之。帝王擧筋欲噉。即語安曰。朕
聞常住僧食俗人不合餐之。法師今日如何
以罪相加。安曰。惡王盜賊教亦開聽。帝曰。
乃將朕處賊盜之流。遂不食也已上
疏。菩薩性戒共學攝論明文者。唐譯世親攝
論第八云。論曰。共不共學處殊勝者。謂諸
菩薩一切性罪。不現行故與聲聞共。相似
遮罪。有現行故與彼不共。於此學處有聲
聞犯菩薩不犯。有菩薩犯聲聞不犯。菩薩
具有身語心戒。聲聞唯有身語二戒。是故
菩薩心亦有犯。非諸聲聞。以要言之。一切饒
益有情無罪。身語意業菩薩一切皆應現行。
皆應修學。如是應知説名爲共不共殊勝已上
此是牒無著菩薩本論文也。以下文云。釋
曰。共不共中一切性罪。謂殺生等説名爲
共。相似遮罪。謂掘生地斷生草等説名不共。
於此學處者。謂後學處。有聲聞犯菩薩不犯
者。如雨安尼觀益有情輒行經宿。有菩薩
犯聲聞不犯者。謂觀有益而故不行。是故
菩薩心亦有犯。非諸聲聞者。謂唯内起欲
等尋思菩薩成犯。非聲聞等。一切饒益有
情無罪身語意業菩薩一切皆應現行皆應修
學者。謂能饒益而無有罪。如是三業菩薩
應修。或雖饒益而非無罪。如以女等非法
之物授與他人。爲遮此事故説無罪已上
是世觀釋論文也。無性攝論第七釋曰。殺
盜婬等貪等所生名爲性罪。斷生草等非貪
等生説名遮罪。菩薩於中觀有利益而無罪
者。一切應修。聲聞不爾。又諸菩薩心亦有
犯。非諸聲聞。謂唯内起欲恚害等諸惡尋
思。不爲發起身語二業。一切饒益有情無
罪。身語意業者。謂能利益安樂有情。不
發自他貪等煩惱。如是一切菩薩應修已上
共不共相委患易見。是故菩薩護持性戒。與
聲聞共無有差別。今此盜戒正是共學。是故
廣引小律明之
疏。具八解脱者

疏。諸餘比丘戒不具足等者。簡正云。凡夫持
戒。但防身口未得無漏。動思心念微細有缺。
名不具足。又凡人心有愛増故不平等。初果
人已斷三界見道煩惱故。無愛増分得無漏。
故平等也已上
疏。一者能持戒等者。前大集經二種人者。
唯就聖人明掌護事。今寶梁經三箇二人。初
二箇人皆約凡夫以明掌護。後之二人唯就
聖明。資持云。初人知因人懼果。或可上簡
精持下客犯悔已上此釋識知業報。畏後世
罪二人也。言識知業報者。並知因果。言慚
愧悔心者。非唯知因果。亦即有此事也
疏。能修八背捨者。飾宗云。八背捨或名八
解脱已上婆沙八十四云 問。何故名解脱。
解脱是何義 答。棄背義是解脱義乃至
尊者曰。有所背捨故名解脱已上賓師解云。
背即棄捨煩惱也已上大乘義章云。言背捨
者。背離下過故云背捨。又經樹云背淨五欲
捨離著心名爲背捨已上是故八背捨者八解
脱異名也。此八解脱不還羅漢隨應即得。而
有不得者。故第三果人若得滅盡定。名身證
不還。若不得者唯名不還。阿羅漢人若得
滅定。名心解脱亦名倶解脱。若不得者唯
名惠解脱。一切羅漢斷煩惱障故。飾宗記
第三云。那含若得滅盡定者。名爲身證乃至
漢若得滅盡定者。名心解脱亦名身證。惠
盡諸漏名惠解脱。故言具二解脱已上四分律
偈云。優婆離爲首及餘身證者已上此乃倶
解脱羅漢亦名身證也。今修八背捨者正是
羅漢。兼通不還。第一唯云阿羅漢者。明知
唯就惠解脱也
疏。自無瘡疣者。簡正云。不平等心名爲瘡
已上資持云。無疣瘡者喩能離過故已上
總括云。過通攝盜犯。非唯不平等心而已
疏。聖教既然即爲永滅等者。事鈔引寶梁
經等已云。聖教如此即爲大誡。因即犯者
愚癡慢故。所以律云。我説此人。愚癡波羅夷
等。並謂不依佛教師心冥犯大罪已上制罪
極深業道亦重。來報苦果寔可畏矣
疏。此門約境三位倶重等者。總約三寶明其
輕重。故云約境。佛法僧三故名三位。三寶境
尊。是故損境三皆不輕。制罪名遮業道名
性。盜罪是業。於上加制故具性遮。具性遮
中三境特重。此三寶中各各寶物望理性故。
佛法受用是親正故。常住僧物體不可分。及
局界故。是故此三重於餘物。若約所望境
界數多。三寶之中僧物最重。故毘尼討要
云。然盜僧物者其業至重。隨盜一種則望
十方凡聖結罪已上次下引方等經大集經。觀
佛三昧經。靈巖寺記。與今疏文次第全同。
然後次云。是故行者宜善思用已上事鈔云。
然盜通三寶僧物最重。隨損一毫則望十方
凡聖一一結罪。故諸部五分中多有人施佛
物者。佛並答言可以施僧我在僧數。施僧
得大果報。又方等經云。五逆四重我亦能救。
盜僧物者我所不救。餘如日藏分。僧護傳等
經廣陳。五百問云。負佛法僧物。縱償還入
阿鼻而得早出。何況不償者永無出期。因
説三藏法師還債事云云已上批云。餘如日藏
分等者。案大集經日藏分中。佛説大集經
時。有無數諸龍來至佛所。擧聲大哭白佛
言。我今身中受大苦惱。日夜常爲種種諸
虫之所唼食。居熱水中無暫時樂。佛言汝
等過去於佛法中。曾爲比丘毀破禁戒。於
無量劫墮地獄中。復受龍身既聞佛語。誠
心悔過佛爲説法。時衆中有二十六億餓龍。
念過去身皆悉雨涙。以佛力故皆識宿命。咸
言世尊。我憶過去。於佛法中雖得出家備造
惡業。或有説言。我憶往昔。或爲俗人與僧
有親屬因縁。或復聽法來去因縁有餘信心。
捨施飯食。我時與僧依次以共噉。或有説言。
我曾食噉四方僧衆花菓飮食。或復説言。我
往寺舍布施衆僧。或因禮拜遂噉僧食。或
復説言。我毘婆尸佛法中曾作俗人。或言我
尸棄佛法中俗人。乃至迦葉佛法中俗人。如
是七佛法中各有俗人。或因親舊問訊因縁。
或亦來去聽法因縁。往還寺舍有信心人。供
養僧故捨施飯食。比丘得已迴施於我。我得
便食。此業縁故。於地獄中經無量劫。火中燒
煮飮洋銅汁。或呑鐵丸從地獄出墮畜生中。
捨畜生身生餓鬼中。備受辛苦惡業未盡。生
此龍中。熱水爛身熱風吹體。熱沙熱土熱
糞熱灰。受如是苦不可堪忍。願佛救濟。佛告
諸龍。此之惡業。比丘逆業其罪如半。然此罪
業受報未盡。汝今當等盡受三歸一心修善。
以此因縁於賢劫中値最後佛。名曰樓至。於
彼佛世罪得除滅。佛對日藏菩薩説。故云日
藏分。月藏亦是菩薩名也。因説三藏法師還
債事者。案五百問 問曰。久負佛物云何而
償 答。直償本以佛不出入故不加償也。雖
爾如此故入地獄。昔佛涅槃後有一比丘。精
進聰明。有一婆羅門。見比丘精進。將女施
比丘作尼修道。女既端正。比丘後時失意作
不淨行共爲生活。用佛法僧物各一千萬錢
用供衣食。此比丘能説法化人使得四道果。
忽自思惟其罪深重便欲償之。詣佉沙國乞。
大得賊物還欲償之。道路山中爲七歩虵所
&T044632;音釋比丘知七歩當死。猶六歩裏便向弟
子。分處償物造還本國。言汝償物已還我住
此待汝弟子。償物訖還來報之。即行七歩
死便墮阿鼻地獄。初入臑煖猶未大熱謂是
温室。便大擧聲作經唄呪願。諸獄鬼聞經
偈者數千得度。獄率便擧杖扨打之。即以
命終生三十三天。以此驗知。佛物不可不償。
雖復受罪故得時出 問。等就盜中僧物何
義得罪頓重 解云。據佛本意。開立常住僧
物者。爲十方僧經遊來往。既無障礙得安
樂修道。但使剃染隨所至處。及施及分皆
得其分故。今作容聽學修道。離家十年所至
之處皆有飮食臥具房舍。受用長道。則解脱
可期。且如俗人遊方學問。自將糧食一人背
負三千兩貫。未盈一月之間食之都盡。即
須却還。縁茲身累。所欲學問。何有成日。比丘
不爾。隨處得於衣食安樂修道。此是如來
大慈門中安立。此皆是佛果報故。流蔭末
代遣法弟子。謂如來本合壽命百二十。所以
八十入涅槃者。爲留後分利養果報供諸弟
子故前捨壽。今言念報佛恩者意在此也。然
常住之食既是十方僧衆和合修道資縁。今
若盜損失和合之益。類同破僧故得罪亦重。
或夷或蘭也。所以經云五逆之罪我悉能救。
盜僧物者我所不救等。即其義也已上前來
所引文雖繁廣。畏罪因縁方爲急要。古迹
云 問。瑜伽。倶舍云。劫奪僧物破僧同類何
故大集盜僧物者罪過五逆。方等經云。四
重五逆我亦能救。盜僧物者我所不救 答。
所望各別。破僧暫時且現前僧。盜和合財普
障三世常住僧道。非親障聖故名同類已上
重異説會釋可見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八
  建治二年丙子十月三日。於東大寺戒檀
 院撰之
 弘安六年癸未十月二十三日。於東大寺
 戒檀院治定之 華嚴宗沙門凝然年四十四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六月六日書寫此卷
 了                右筆亮然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九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自下第二明別類物
疏。若謹愼掌護等者。鈔批第八云。謂。堅牢鎖
於庫藏門戸也。以守護既強。雖失此物不償
本主。本若比丘盜者無損護主之理。但損本
主。故望本主而結罪也已上
疏。若掌懈慢不勤等者。鈔批亦云。守護既慢。
失物已後須償本主。今云盜者便是損其護
主。故望護主結罪。礪云。經上或望本主結。
或望護主結。不得望於二主雙結二罪。以其
財無二屬義無並損故也已上批引相部疏者。
彼疏第二明主義雖多總束爲二。故彼文云。
一是本主。二是護主。護主邊盜有損守護
義。<#0102_1/>理徴償。望護主結罪。若望此物不合責
償。無損護主義者。望本主結罪。不得望
於二主雙結二罪。以其財無二屬義無並損
 問。如何互損二主 答。如爲別人三寶等
守護此物。若謹攝賞護而致損失。不足護
主能禁之限。不應責償者。但損本主。若不謹
護而致損失。理合徴償者。但損護主已上
是二主隨一互結
疏。不償結犯者。批云。此謂護主既慢。須愼
本主。不者結護主罪已上
疏。十誦云若受寄物好看失等者。律鈔討
要。此一段文名爲寄附損失主。今疏總合爲
守護主
疏。又若好心誤破等者。批言。縁中是六群
比丘。有人寄鉢與六群。其人於路實懃賞擧。
但誤打破。後見六群具説本縁。六群無媿
若就徴撮白佛。佛言若好心誤破不須還。
若惡心故破索取已上疏。今有好爲他洗鉢
等者。此是疏主准判。律鈔亦有此判。資持
云。誤破失者。明是好心。逼索成盜。今多
有之。不知教故已上
疏。十誦云賊偸物來或好心施等者。資持云。
制不從乞開取自與西天可爾。此土國禁必
有取者。雖佛教無違而世刑可慮已上律鈔。
討要並亦引十誦。彼即續云。若賊比丘邊買
得衣者。本主見衣不得直奪。應還本直已上
鈔准決云。今或有偸三寶物。及以金銀經像。
毀成器梃而乞比丘者。若準上文。應得受之。
據理已曾經佛受用但可取之依本處用已上
資持云。上文開取不簡所盜。然既知是三寶
之物。文雖得受理不可用。不知應得。依本處
者。或本盜處或但是三寶處可用之。別人
之物縱知來處。賊自爲主不防受用已上
是小宗所開事也
疏。一自未作捨心等者。此句律中一向不
犯。今是大乘故非無犯。古迹云。如五分云。諍
衣比丘若菩薩戒由慳財罪。若護彼罪生多
功徳已上如是等也
疏。二自心未捨賊已作得想等者。此句諸師
聊有異説。南山・玄惲・東塔等師同今疏判。定
賓師等不許此義。開宗記云 問。物入賊手
已後見得取本物不 答。諸文不定。一解。依
此律文。不問心斷不斷皆不合取。爾者鼠偸
明桃。六群往取以屬鼠訖。應得吉羅。所以
望本主而成重罪 答。畜生無心盜取。或未
離處不屬畜生。望人成重。爾者鵄鳥亦然。
何以無罪 答。此已離處不屬女人。又解。若
更思文檢義。或同餘律。若作捨心後不得取。
若無捨心後還得取。此律復云。去寺不遠有
村。諸鼠往村中取胡桃來。在寺内成大聚。
六群比丘以盜心取食。觀此文熱亦是離處。
但以人主不知攝爲已有。六群取持作人總
想。故望人主成重不據畜生。其鵄鳥肉主
作捨心以屬鵄鳥。取之無罪 爾者文中結
重何不問心 答。以此文中不了説故。佛
判得重明據捨心。上來二釋各據一邊。猶
未能通諸教本意。然今會釋犯不犯相。須
據二心四句簡定。唯有現前行盜。物主不
作捨心。資者未作得想。此取無罪如五分二
十八云。有一比丘。爲賊所剥諍得衣物。生
疑問佛。佛言不犯。又如僧祇第三云。比丘盜
馬乘走。而馬主覺即乘馬逐。其主不作失想。
比丘不作得心。未犯波羅夷。若馬主作失
想。比丘作得想。波羅夷。牛等例然。或可盜者
雖無得想。其失物主已作捨心。捨已更取
決定成重。故見論第九。比丘奪他園令園主
疑蘭。園主作捨心重。多論第三。若先心已捨
正使己物。亦不得取。取計成罪。又伽論施
已還取亦成盜犯。或可物主雖無捨心。其
盜物人已作得想。對此若取還成奪賊。前
人攝物屬己已作得心。離處業成。何容更取
此。若取者深違正理。故見論云。若園主未
作捨心。比丘取園作決定得想波羅夷。多
論云。若先失物作心未捨。還取此物計錢成
罪。或可主作捨心盜者作其得想。此之一
句事是絶言已上此開宗中四句大途。與今
疏中四句全同。飾宗云。崇叙此門義訖乃云。
上來二釋各據一邊。猶未能通諸教本意。然
今會釋須爲四句乃至即
如前引
今詳第三若賊業成
今我不奪。必不應理。彼自業成關我何事而
不得奪。如後文中使人取物。而其使人謂
遺盜物。使者犯已。豈即今主不得還取僧祇
藏物。伺去取來賊豈當時不作得想。若未得
想寧肯擧藏已上此是賓師破第三句成自正
義。南山律師戒疏之中四句分別。與東塔
同。彼第三句亮師亦破。鈔批具引。今略不擧。
然此第三諸師多分判不可奪。況菩薩戒事
不應奪。是故疏主定判如此
疏。二爲他者有二者。事鈔奪不奪義總張二
位。一不現前盜。物主護心義弱。取者得想
決徹。後見此物不得奪取。二對面現前奪。守
護義強。賊未得想。如此之物得奪無過。法
礪律師奪不奪中總立二位。一約自物。二
約僧物。今疏二門大概似彼。已前爲自似彼
自物。彼疏此中亦分外物。正報二種今門爲
他似彼僧物。但彼局僧物。今通三寶寶等。
開宗亦有現不現意
疏。一若於賊起瞋於物起貪等者。愛憎貪嗔
其心深重。雖是爲他還同爲自。是故開制同
前四句
疏。二若起慈心護三寶等物等者。此中僧物。
律宗諸師異説非一。開宗記云。因明僧物入
賊手已。後見本物。更得取不。古舊解云。若
盜僧物一切得取。以其前人不成自入。又
以前施是施。後施非施。此之二解倶違正理。
智者於中理應思擇。然衆僧物還須撿得捨
二心。若其衆僧已作失想。或可盜者作其
得心。更取此物必定成重。僧物若其不成
自入。盜者即應不成業道。盜者既許業成。奪
者何容無罪已上此所引之二解中。初義是
相部解。故彼疏云。若盜僧物一切得奪。以其
前人不成自入故已上飾宗云。僧物得奪不
成自入者。以見下文不成買賣自入等。二者
又無人決作捨心。今詳若是出家人取強奪
無爽。若俗人盜應須和喩令還者好已上此中
嵩岳出其正解。即約道俗得折中也。毘尼論
云。此律四方僧物。若僧若衆多人。若一人不
應分。不應賣。不應自入已。皆犯偸蘭。人
見此斷若盜僧物不成盜。使即奪取未見明
文。若奪成重。此律暫礙僧用。故結罪輕。若永
入已同善見重。五分盜心貿僧好物。直五錢
犯重。一錢已上蘭已上此中人者即礪律師。
事鈔所引。全同論要。東塔律師所立正義。
大同南山・玄暉等解。飾宗云。南山云。若盜僧
物云不成盜。便即奪取此。未見諸部明文。
若奪成重。崇云。古舊二解倶違正理乃至如
前已引
今詳。律云不成自入。豈是人解也。今詳僧物
諸出家人。有共用分無獨用分。故獨入已
佛判不成。意令奪取還作共用。其別人物
全無共義。不可比教理分明也已上折中解
釋少異崇主。今菩薩戒僧物成盜。好心奪取
還著本處。心救罪反生功徳
疏。律云比丘無輸税法者。飾宗云。不輸税者
祇第三云。何等物應税。世尊弟子。比丘比丘
尼。一切外道。出家人物。是名不應税。若賣買
者應輸税。廣如彼説。十誦第一比丘度關
應輒税物。而不輸税。税直五錢夷。多論第三
比丘亦有税法。此等部別親見三藏不信。四
分無輸税法。遂撿梵本果然無税也已上
三藏者即義淨三藏也。薩婆多部僧有輸税。
四分僧祇無輸税也
疏。問山中柴木等者。古迹云。若爾百好取山
林等應盜王物。不爾國王擬養彼故已上
伏藏等王既不捨。是故不同柴木等也
疏。父母等可知等者。批云。謂知是某坊某村。
識其父母。知非合施。故不得取。取得重罪。
案伽論云。狂人施衣。若比丘不知其父母
所在兄弟姉妹。自持物施比丘得取。若父
母等可知。不自手與。不得取已上問。父母不
知及不自手。爲必具二。是隨一耶 答。資持
云。伽論所明具二得取。一須自與。二須不
乃至反上二縁故不得取。若反一縁據理
亦得。謂雖如親屬而自手與。或雖不自與
而不知親屬是也已上是故隨一成得不得
疏。七盜畜物者。事鈔云。四分先文有人斷同
大重者。故律云。鼠偸胡桃積成大聚。比丘盜
之。佛言波羅夷。故有解非望畜生還望本主。
以鼠盜疑豫未決。望人猶是本生。故還就
人結重。餘如他部。十誦取虎殘犯吉羅。由不
斷望故。師子殘不犯。薩婆多一切鳥獸食殘
取者吉羅已上飾宗云。畜生主者五・十・多吉。
毘奈耶夷。善見無罪。五分第一云。畜生物
不與取皆吉皆者五
衆也
十誦五十七取虎殘吉。
由不斷望故。師子殘可取。以所望故。已上
律文
論第二云。一切鳥獸殘取吉。師子殘無罪。
此律條部文云。於鼠穴中得藥碎帛。佛言。畜
生無用無犯。而不應受如是物蓋不應
者吉也
鼻奈
耶第一云。師子竹園外殺鹿而食。飮血而
眠。餘殘若比丘取食乃至下直五殘而食。
爲成棄損不受。虎如是棄損者夷名棄也。不受者
僧不共住也盜餘鳥獸物
亦爾
不録
善見第十。畜生物者迦樓羅龍王爲初。
若其化作人形如帝釋所説無異。若師子若
虎殺鹿而食。不得奪取。恐殺比丘。若食竟
比丘驅去。然後取食無罪。無罪者亦是部別
已上諸部所説其相如此。比丘食肉者小
律所開故。菩薩戒中即永閉之。如下輕戒中
也。今大乘宗。一切畜物一針一草盜即犯

疏。八盜神物者。律中六趣合爲三趣。一者
人趣。二非人趣。此中有四。天及修羅・餓鬼・地
獄。總攝此四爲一非人。三畜生趣。今此疏中
委細開之。謂神及鬼并天是也。然鬼神者唯
是一類。通是餓鬼幽靈趣也。今此開之。鬼
即餓鬼。所言神者總是衆生。神識心靈幽冥
難測。託物作事。祖宗廟祠等事是也。神鬼及
夫三類雖異。大乘犯相其事不別。故下令
准例知。易決判故。令總引文明其行相。事
鈔云。明非人物。若有護者望護主結。五分取
他覆塚旛蓋。神廟中衣。他護物心未捨直五
錢犯重。僧祇盜外道塔物神祀舍物得重。若
無護主隨境結之。故十誦盜天神像衣。及花
鬘等得偸蘭。善見取諸鬼神物及人繋樹物
無守護者無罪謂非人
亦不護
薩婆多云。取非人物。
五錢已上重偸蘭。四錢已下輕蘭。今或多
人取諸神衣物者。據理得。不如上必無人守。
恐神護者可擲卜而知捨吝已上批云。及人
繋樹物非人亦不護者。立謂。如今俗人。於樹
下祭鬼神。或求福解除等。所有旛花雜綵不
敢將還。是無守護。非人又不用。今若取者
無犯。濟云。若在廟中非人則護已上資持云。
擲卜即投抔珓。卜問於鬼神也。捨吝謂非人
護不護也已上飾宗記云。非人物者此律無
文。多・五・十蘭。善見無犯。多論第三取非人。
五錢已上重蘭。四錢輕蘭。天與畜生盡名
非人述曰准此畜生蓋能變畜也。五分云。非
人物不與取。比丘比丘尼蘭。餘衆吉。十誦第
一云。取非人重物蘭。又云。取非人輕物吉。人
五十七。黒阿難取天神像衣蘭。善見第十
云。餓鬼物者四天王爲初亦入其中。若比
丘取諸鬼神人物無罪。若天帝立店。販賣
比丘天觀見。而取帝釋怯惜還不無罪。以
是應犯物故。若世間人以物繋樹無守護者
無罪。南山云。謂都無鬼神人等一切守護也。
今詳部別不須會。且但多論等。上來多見天
並攝在非人位中已上律中畜生總分二途。
謂有知解能變形者。及無知解不能變也。能
變形畜結罪等相大同非人。三趣中畜是不
能變。是故結罪輕於非人。今菩薩戒望六道
生。一毫已上皆波羅夷。故鬼神天盜犯重

疏。此等約重業道中等者。此是總束釋成上
門。亦是釋疑。謂有難言。上列六門輕重相
者。皆是具縁一類制罪。何故制罪有此輕重。
是故釋云。上門輕重約業明之。若制戒門皆
是重夷。然有雖盜而不成重。此乃犯縁不具
故爾。犯縁具滿。乃至一錢一針一草。望六趣
生及中有生。並三乘人因果賢聖一一皆成
波羅夷也
疏。初中亦三等者。批云。一有我所心有守護
者。立謂計是我物。名爲有我所心。二有我所
心無守護如田中等者。立謂如張王家。各
計是我田。但自無人守護。三無我所心無守
護地中伏藏者。立謂以無人知有此物。又
無人護。今若盜者直望藏處地主結罪。以藏
屬地主故。又有解。望國王結罪也已上事鈔
云。盜人物中由定有主故。望二主結。一損正
主。二損護主。就正主物要有三句乃至全
開今疏
盜此三並損正主結罪已上次下亦云。就守
護主二句不同。一有我所心別守護。如僧
可分物令人守掌者。二無我所心別守護。如
關頭奪得禁物。及比丘失物。爲宦奪得。盜得
此物望守護結已上批云。一有我所心別守護
者。立謂如現前可分物。即夏竟賞勞衣等。人
人各計有分。故曰有我所心。且令一人守
護掌。故曰別守護。若比丘盜此物。望護主結
夷。二無我所心別守護者。立謂如關鎭上
奪得違勅。非法之物。前人既捨。是無我所心。
關令既掌録。名爲別守護比丘若盜此物。望
關令結罪。又如比丘失物。若人爲比丘於
賊處奪得。失物比丘其心已絶。賊既被提
心復絶是物。名無我所心。宦人則是別守
護。今若有比丘盜比物者。亦望宦人邊結重
罪也已上今疏唯擧正主三句。不擧護主二
句結犯
疏。明了論中盜色極多等者。即彼論云。偈曰。
依入及界所生罪長行
釋云
釋曰。世間所立法爾
道理。入及界有屬自有屬他。有輕有重。若比
丘約眼耳鼻舌身心因縁。於六塵起不如理
行。或犯重罪或犯輕罪。若人食毒或爲蛇
螫犯如此罪已上嵩岳解云。此即約十二入
辨也。或犯重或犯輕者。夷蘭之別也已上
云入者既是十二入。次言界者即六界也。今
疏約六根者。六根必對六境成事。是故自具
十二入也。標云六塵。根境互擧。南山等師亦
云六塵。亦自然具十二入也
疏。如諸仙人是胸行師等者。明了論疏云。
先約十二入判罪。有夷有蘭。如有仙人。名阿
嵐婆也那。是諸胸行蛇等師胷行者腹
行是也
復有仙
人。名阿耶底顛履反柯。是諸毒藥等師。若人
爲蛇所螫。畫仙人身心上畫字。字是呪語。
唯有一字眼見即差。食毒亦爾。偸看者犯。
眼偸色竟、已上依飾
宗引、已下了疏亦爾
資持云。螫音釋。蟲行毒
也簡正云。大徳云。螫字有二義。小者爲
音釋音哲謂蛇闍問口。牙邊有一裹子
毒水。此霑人肉裏可知。大者謂之螫蟿音
如嶺南多有大蛇。開口咄毒氣。著人便死。
劉子云。鑿者咄毒
氣害人也。已上
疏。盜聲者。了疏亦云。有誦秘呪。得直方傳。
比丘詐病。從他乞呪。呪師爲呪。蜜聽誦取。計
直犯罪耳偸聲
竟已上
疏。香味偸嗅甞觸准例可知者。了疏云。有作
嗅藥。病者嗅差。得直方聽。盜嗅計直。甞藥觸
藥。類説應知批云。了疏云。有師能作藥。
若人有病。嗅此藥即差。若欲嗅須與直。不與
直不得嗅。比丘有病不與直。偸嗅藥病得差。
計直犯罪此約
鼻盜
或作好藥。甞則病差。得直方
此約
舌盜
或作好藥。觸則病差。比丘偸觸。計直
此爲身
盜已上
鈔批所引眼耳二盜。與前飾宗所
引了疏文亦少異。批主所引其文委細。疑是
賓師要略而引
疏。盜法者若秘方要術等者。了疏云。若
有法術。心縁病差。得直方聽。偸縁計直
已上此是意
根了法塵盜
上來總明六根六境相對盜也。此
乃論中依入所生罪義已竟
疏。三約六界者。明了論云。若人偸地界水界
火界風界空界等。亦犯波羅夷罪已上然此
六界。了論疏中前三略之。故飾宗云。明了疏
云。前三界易解已上後三具明。故今疏中廣
引諸律明前三界。第四已下即引了疏。簡
正記中叙前三云。地者謂侵他界分也。水
者亦約旱時一桶水五錢。今不與價。或雖非
旱時井中有好水。堪煎茶等用。須者一桶
五文。今來盜此水即犯。火者如冬月房中
有炭火。伺他不在盜去。即隨貴賎處結犯。
大徳云。又如太原冬月作巿寒甚。更有人
作煖房。暫入中者須直。又東都作巿處。有
人賣火炙手。今不與直總成犯也已上今菩
薩戒一錢成重。前後所引。言五錢等約菩薩
戒皆可准判
疏。盜風者如了論中等者。飾宗引云。四者有
師呪扇。引風觸身病即得差已上批云。了疏
云。有師呪扇。若人病搖此扇。引風觸身。其病
即差。若欲搖扇須與直。不與直不得搖。比丘
有病。偸搖即是盜風。計直得罪。言藥塗者。有
云用藥塗扇。或呪此扇。故曰也已上搜玄録
云。論疏中但云呪扇。行風觸身其病而差。比
丘偸搖計直犯罪。是盜風。鈔准律文加藥塗
字。戒疏云。律中有呪扇藥塗。比丘搖不與價
已上今疏所引似事鈔引
疏。盜空者若於界牆等者。飾宗引云。五者如
是起樓閣。或後種樹侵他空界已上簡正云。
臨他空界等者。據此文。約屋簷滴水説也。大
徳又云。如太原界。買地使有六誌。上至青
天下至黄泉。彼人向地中起屋住。上著鹹土
封之。今或有向他上面起閣停。客等逐夜
計錢。下作地室之類。豈非盜也已上
疏。盜識者是智惠也等者。南山云。謂盜智
用資持云。智用者。伎倆藝術並依識
起。則簡識體非可盜故已上戒疏云。識不可
言盜。以無形質故。但可從縁。盜智用也已上
飾宗云。六者論文言等等取識界。識屬於智
智相應故。人有伎能。得直教人已上次下總結
云。偸此六界並不與直。計成重罪問。了
論偈云。依入及界所生罪。入是十二入。若爾
界者可十八界。何故唯明彼六界耶 答。飾
宗會云。然此六界攝十八界。前之四大即
攝五境等十。以其四大造此十故。空即法
界。識即七心界。故成十八界也已上是故
六界成十八界。然明盜事六界炳著。是故且
擧六界顯相 問。何故了論不就五蘊明盜
相耶 答。盜相所託色法顯著。十二入門色
廣心略。是故就此以明其相。依十八界色
心倶廣。而攝爲六界以顯盜相。以六界門多
是色故。其五蘊門色略心廣。盜相難彰。是故
隱略不明其相。此約相顯且擧界入。上來
具明盜六界相。此乃論文依界所生罪之相

疏。十誦云盜心有六種等者。批云。若切取者。
立謂。打鬪他人。或若言切勒。非理罵辱。意令
前人以物相謝也。言輕慢取者。謂恃己陵
他。倚藉豪強。高門大姓。經慢貧弱。取他則物
是也。或輕欺前人。對面提物而去。以無心畏
他故也。以他名字取者。立謂。稱他大徳貴
勝賢善。云我是其門徒眷屬。令他敬重。意規
財利是也。又解如稱爲佛法僧等乞。得物入
己是也。或稱爲某處名聞大徳。乞求衣藥。得
物入己是也。或如今時比丘。與宦人往還。希
他觝請送物入己是也。言觝突取者。買借
不還。謂買他物借他物。後不肯還還是也。
受寄取者。他所寄物在己邊後。覓不還是也。
言除出息取不犯者。以兩情和。可衣世俗
法收利故不犯已上簡正云。若減利宜亦成
盜也已上鈔觝突取下注云。假借不還。故
批牒爾。鈔列六種已云。除出息一種。餘並結
已上故批牒云除出等也。十誦五十一云
 問。六種取他物苦切取・輕慢取・以他名字
取・強奪取・受寄取・出息取。何等得夷 答。
除出息取餘者夷已上依
飾宗引
然此出息非全無罪。
是故今疏判言輕也
疏。摩得伽云劫奪心有三種等者。批云。強
奪者。他元不與強奪將去也。言軟語取者。
謂詐現善相從他得物也。施已還取者。謂將
物惠他後悔便奪也。又云。非唯與竟奪而成
犯。但作施心施他物。猶已邊後若不與。皆犯
重也已上
疏。如是諸文雖在律論等者。鈔陳諸文盜
心已云。以此諸文證知心業其相略顯。足
得垣牆防擬妄境已上鈔批解云。前件事相
約此爲防護。不使毀犯。義言如垣牆也。如
今垣牆防其賊盜。今此戒相亦謂防其盜過
也。深云。無覆曰垣。有覆曰牆。應師云。垣
即牆也已上資持云。妄情逐境計挾萬端。豈
唯上列而能括盡。然擧一例。諸觸類而長。
則前雖略示亦足防心。然既知教相。少識
妄心。能遮不起。故如垣牆。心逐境生。心
妄則境妄。故云妄境已上南山此言寔爲極
誡。故飾宗記即引此言。以爲明結。況今疏
主顯引律意。誠是夷妄情之秘法。瑩心地之
勝術者也
疏。斷亡僧物輕重樂斷者。資持云。凡判亡
物。須差律師處斷重輕。歴疏告衆。判重爲
輕犯夷。判輕爲重得蘭。並望文疏成時以定
犯相已上
疏。網維判僧物等者。資持云。此約常途妄
盡薄歴之類已上總是常途非理判處僧物等

疏。善見云書地作字等者。資持云。如作契
書分判地界。一頭輕者。如書所從處時方
便蘭也。兩頭重者。復書所至處時究竟夷
已上
疏。善見云標一擧時蘭等者。案善見論云。
若比丘盜他田地。乃至一髮大。作決定盜
心夷。何以故。地深無價故。若此比丘來同
衆僧。今取此地。僧答。同者皆得重罪。若有
二標。比丘擧一標得蘭。擧二標得夷。若他有
三標。若擧一標吉。擧二標蘭。擧三標夷。若地
有多標。擧一標得吉。乃至二標皆吉。餘後二
標在擧一偸蘭。擧二夷。若盜心以繩彈取他
地。初一繩置一頭蘭。若置兩頭夷已上
疏。八約轉齒犯等者。資持云。轉齒。如世賭
博多用齒骨。擲釆博物盜心移轉。隨物成犯。
已上事鈔云。轉齒者如十誦。樗蒲移棋子等。
五分蒲博賭物犯吉羅已上資持云。樗蒲蒲
博皆賭物之異名。亦名博奕已上
疏。又於此中所未辨者。類既多種者。且四
分律就處明盜。則有十三。一地中。即是伏
藏。二地上。道地得物。三乘象馬等乘。若盜
乘上物。四擔。同乘兩分。五空。衣物鳥等風所
吹等。六架。即曲弋也。七村。或盜村物或盜
村體繋破壞等。八阿練若。同村可知。九田。
十處所店肆作處。或盜其體。十一船處。謂
並體。十二盜水。十三私度關。是也。此中諸
章疏多明之。其所未明者即此科攝。如此
等也
疏。此等亦通論離處義者。此盜法中所明
諸相。於所盜物擧離本處即成盜罪。所盜
之物其體既多。物所有處亦隨無量。於此
各有其離處相。且如盜乘上物離乘方犯。若
兼乘盜乘離即犯。盜架上物離方犯等。又
有於離處辨不離處。如僧祇律。盜他牛馬
未作得想。雖擧四足不成重罪。又有不離
處辨於離處。如善見論。空靜處盜決得無
疑。如擲杖空中必無不下故。動即成重。又
有無離處辨離處義。如四分律。盜他田宅
攻撃破村燒薶壞也。皆犯重等。如此等事
其相非一。託上所辨有離所事。以無離處不
成盜故。不能具陳並可准知。勝莊師云
同。盜物離本處一切皆是成重以不 解云。
此即不定。故優婆塞戒經第六卷云。若欲偸
金。得已即無常之想。心生悔恨欲還本主。
而復畏之。誤餘方便還所偸物。雖本處不
得偸罪。或有不離本處而得盜罪。謂如不
動置處但壞色等已上如此等事相状非一
疏。然盜微細難持易犯等者。事鈔云。然盜
戒相隱極難分了。若廣張體貌徒盈卷軸。至
於披檢取。悟心繁故略列犯縁。粗知梗概意
存省事知足。憂心念道者。縁境既局少應清
潔。若多衆務而欲高昇者。必羅盜網終無有
出。何者由心懷勝劣倒想未項。初果無學
方可營事。有心懷道者。細讀附事深思乃
知。故善見云。戒律宜從急護。經第二重戒
事相難解。不得不曲碎解釋其義理分別。汝
當善思論文。如此以準上列。猶恐不肖者謂
繁餘心寔未言盡。約略如前。故且削也已上
南山律師如此誡詰。今疏主意其事亦爾。解
釋菩薩戒本諸師將二十家。今師解釋廣博
委悉。其中盜戒恃是極細。諸師解釋無及
之者。後代菩薩戒之諸師多取爲義節。以
爲其規矩耳
疏。四分云與想取等者。資持云。初引五想。
皆謂無盜心也。與想者。意謂他與也。己有者。
謂非他物也。糞掃者。謂無主也。暫取者。即
持還也。親厚者。無彼此也已上
疏。律中具七法名親厚者。批云。齊云。即阿
難與盧至長者爲親厚也已上准此親厚非唯
出家。亦在家人以爲親厚。如觀經中。頻婆
娑羅王言。大目揵連是吾親友。即此例也
疏。如瑜伽戒本云又如菩薩等者。此出別譯
戒本並瑜伽第四十一卷。彼文具云。又如菩
薩見有増上増上宰宦。上品暴惡。於諸有情
無有慈愍。專行逼惱。菩薩見已起憐愍心。
發生利益安樂意樂。隨力所能若廢若黜。増
上等位。由是因縁。於菩薩戒無所違犯。生
多功徳。又如菩薩見劫盜賊奪他財物等即如
疏引
義寂法師通引此二段。太賢法師要略亦爾。
勝莊法師引後一段。全同今疏。故彼文云。不
與取戒。菩薩不與二乘等學故。瑜伽論第四
十一云。又如菩薩見劫盜賊奪他財物等云云
今疏通者即與聲聞不共故也。此所引文且
明開奪。入賊手物。總而言之一切興法利生
之事。無不皆通。故古迹云。然菩薩戒亦用
佛物。如瑜伽説。菩薩先於所畜資具爲作淨
故。以淨意樂捨與。十方諸佛菩薩見來求
者。不稱道理。言此他物耎言發道。若當正
理應作是念。諸佛菩薩無有小物於諸衆生
而不施者。如是知已取淨施物施來求者。令
所願滿。由此等教和上云。軌則雖如小乘律
説。然如殺生有利應行。諸佛出現皆爲興
法。與法之意皆爲衆生。興法利生何所不用。
除有染心及無勝利。但小乘戒不得互用。雖
佛即法違施意故。然四分云。供養佛塔食
治塔人得食。五分云。若白衣入寺僧不與
食。便起嫌心。佛言應與。又僧祇云。若損者
益者應與。十誦供給王大臣賊。小乘狹小
猶見損益。何況大乘。不可一定已上又云。如
是所説但有主物。於無義利盜心取。乃至
一草犯波羅夷已上當知有益一切開作。無
義利時如此深制。尚是世間所持戒相。況於
出世間門戒相。故古迹云。若出世戒。文殊問
經云。若於他物心起盜想。犯波羅夷已上
世出世謹護之門。並是今疏局門所攝故。疏
亦引文殊問等。上來文前料簡已訖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十九
  建治二年丙子十月六日。於東大寺戒檀
 院述之         沙門凝然年三十七
 于後弘安六年癸未十月二十六日。治定
 之          沙門凝然春秋四十四
 寶永三年龍舍丙戌九月十九日書寫此卷
 了
 右筆亮然 



梵網戒本疏日珠鈔卷第二十
 東大寺沙門凝然述 
自此已下第十釋文
疏。此中有二問答皆同前戒者。準前可言
問。教他人盜。所教未盜自身先死。所教之
人於後盜成。前能教者罪相云何 答。若依
小乘不犯重夷。彼未命終未成罪故。命終
已後戒已失故。菩薩戒不爾。經生戒不失故。
後盜成即得重夷。前殺戒中兼自殺問。今此
戒中難兼自盜。然約燒壞亦應兼明。此是
一問答也 問。教他劫盜。他領受已後不盜
者。彼能教人得何罪耶 答。約心得重。後知
不盜起歡喜心。得輕方便。不遂生嗔得重方
便。前戒唯問教他敬生。此戒亦爾。此是二
問答也
疏。文中存略攝在方便中等者。讃嘆隨喜
此戒文無。是故諸師異釋非一。疏主二解。
此初解也。撲揚疏云。此戒無讃歎隨喜。蓋
是存略也。准前戒文。具有讃喜耳。亦可以
方便兩字含讃喜二事。一一即應云方便讃
歎盜。方便隨喜盜也道璿律師注經亦
同。此所引文。即有二釋。後解大途即同疏
釋。傳奧師云。並於前戒又略讃歎及隨喜也。
或以方便攝取已上此義同疏釋也。太賢云。
讃歎隨喜略而不論。理應有故已上此同撲
揚初釋
疏。又釋此中歎此盜法等者。義寂師云。無
讃喜者。不由讃喜成自業故已上此解少似
疏釋
疏。言方便盜者或因巿易等者。撲揚智周
云。方便通自盜。教他・讃歎・隨喜・此之四位
一一皆以盜之方法故。云方便盜乃至或因
巿易錯數迴擾。種種方便損他潤己。皆名方
便盜。讃喜亦如是已上傳奧云。方便者。除身
手偸竊。但不義而取。皆方便盜也已上
種巧便量計構託唯成盜業。無非此攝
經。呪盜者。此句所置異本不同。疏主所覽
即在因縁法業次下。璿注本云。盜因盜縁盜
法盜業呪盜已上或本呪盜在方便盜次後。
故便奧・與咸所釋本云。自盜教人盜。方便盜
呪盜已上咸師釋云。有本以呪盜在成業四
句之後。此不應爾。寫者誤之爾。疏既云初
六次四。驗加呪盜。應在初六也。准殺亦應
有讃歎盜隨喜盜。文無者略。故知經本差
誤脱漏。古今例然。既云於十一句判。驗經
本或具或闕也已上呪盜前後是非難知。何
強偏破。且依疏主所覽爲準。故撲揚云。前
戒呪殺在因縁之上。此盜戒呪盜在因縁之
下。文雖上下義例相似已上義例既不乖。在
後有何過。法詮釋呪盜前後云。餘本在後。准
前殺戒及義次第。理合在前已上義勢多端。
此解亦爾。智周亦云。呪盜者。有人善心中
或壞盜心。方便呪願他人。他人因其呪願故
與物。乃稱呪願者。盜心即名呪盜此約善心
呪盜竟
壞惡心更相嫌恨。壞損地心。對天神地祇南
斗北辰。諸魔鬼神所作諸呪誓。彼人以是
因縁廣有破用。求神祷崇願無災障。由是破
用。稱呪誓人心亦名呪盜。盜心呪物令物屬
己。又聞諸胡國中有人。呪力使得鬼神侵盜
他物。亦名呪盜約惡心呪
盜竟也
已上奧云。呪盜者
呪使鬼神取。或轉人心令捨而取等已上
云。言呪盜者如呪物過關已上進云。呪盜
者心專誦呪。令鬼神往取人物來。名爲呪盜。
此等總合爲呪盜相。呪術行相非一。衆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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