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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鏡録 (No. 2016_ 延壽集 ) in Vol.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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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空。因縁自然倶成戲論。知解分別本末無
從。但有意言都無眞實。如此明達頓悟前非。
終不更待空裏之華將期結果。取夢中之物
擬欲牢藏。杌見思空繩消蛇想。渇鹿罷馳於
陽焔。癡猿息弄於月輪。遂乃靜慮虚襟。若陵
空之逸翮。隨縁養性。猶縱浪之虚舟。畢故不
造新。任眞而合道。如是五陰六入十二處十
八界七大性等。非是本來自然無因而有。非
從今日和合因縁所生。但是識心分別建立。
今破此識性。則七大性乃至一切法皆空。如
尋流得源捕賊獲將。則無明怨對生死魔軍
應念倶消。如湯沃雪。唯如來藏妙湛明心。性
眞圓融遍十方界。如波澄秋渚含虚洞然雲
朗晴空逈無所有。所以首楞嚴經云。佛告阿
難。汝猶未明一切浮塵諸幻化相當處出生
隨處滅盡幻妄稱相。其性眞爲妙覺明體。如
是乃至五陰六入。從十二處至十八界。因縁
和合虚妄有生。因縁別離虚妄名滅。殊不能
知生滅去來本如來藏。常住妙明不動周圓。
妙眞如性。性眞常中求於去來迷悟生死了
無所得。是以先令照徹心境分明。後乃頓融
須亡心境。如華嚴演義云。謂此華嚴經中。教
人觀察若心若境。如頌云。欲知諸佛心。當觀
佛智慧。佛智無依處。如空無所依。此令觀佛
心也。又頌云。若有欲知佛境界。當淨其意如
虚空。此教觀佛境也。次空心境頌云。法性本
空寂。無取亦無見。性空即是佛。不可得思量。
無取即無境。無見即無心。又頌云。若有欲得
如來智。應離一切妄分別。有無通達皆平等。
疾作人天大導師。即空心境也。菩薩凡夫所
有心境觀照例知故經頌云。知妄本自眞見
佛則清淨。又云。心佛與衆生。是三無差別
宗鏡録卷第六十九
 *戊申歳分司大藏都監開板 



宗鏡録卷第七十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夫祖佛正意本顯一心。何必教中更談陰界。
答。隨妄心而破妄境。謂顯人空除異執。而説
異門成法解脱。無有定法故。號之爲阿耨菩
提。病差藥消。如筏喩之法尚應捨。識論問云。
以有阿含證驗知故。若但心識虚妄分別見
外境界。不從色等外境界生眼識等者。以何
義故。如來説眼色等十二種入。明知有色香
味等外境界也。答曰。偈言。説色等諸入。爲可
化衆生。依前人受法。説言有化生。如來依
彼心業相續不斷不絶。是故説有化生衆生。
又説言。無我無衆生無壽者。唯因縁和合有
諸法生。如來如是説色等入。爲令前人得受
法故。以彼前人未解因縁諸法體空。非謂實
有色香味等外諸境界。問。若實無有色等入
者。以何義故。如來經中作如是説。答曰。偈
言。依彼本心智。識妄取外境。是故如來説有
内外諸入。此依無始心意識等種子轉變。虚
妄見彼色香味等外諸境界。是故如來依此
虚妄二種法故作如是説。一本識種子。二虚
妄外境界等。依此二法如來説有眼色等入。
問。依如是偈説有何功徳利益。答。偈曰。觀虚
妄無實。如是入我空。觀知諸法異。入諸法無
我。爲令聲聞解知因彼六根六塵生六種識。
無有一法是實覺者。乃至無有一法是實見
者。爲令可化衆生等作是觀察入人無我空。
觀於諸法異者。謂菩薩觀實無色等外塵一
法可見。乃至實無一觸可覺如是觀察得入
因縁諸法體空。爲欲遮彼虚妄分別故。説色
等一切諸法畢竟空無。非無言處皆悉空無。
無言處者。所謂諸佛如來行處。如是唯有眞
識更無餘識。不能如是分別觀察。入於識空。
如是依識説入一切諸法無我。非謂一向謗
眞識我。説言無有佛性實我。又如來方便漸
令衆生得入我空及法空故。説有内識。而識
無有内識可取。若不如是則不得説我法空。
以是義故虚妄分別。此心於彼心彼心知此
心。辯中邊頌云。識生變似義。有情我及了。此
境實非有。境無故識無。變似義者。謂似色
等諸境性現。變似有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
性現。變似我者。謂染汚末那與我癡等恒相
應故。變似了者。諸餘六識了別相麁故。此境
實非有者。謂似義似相無行相故。似我似了
非眞現故皆非實有。境無故識無者。謂所取
義有情我了別等四境無故。能取諸識亦非
實有。是以若約大根頓悟之人。尚不得一。何
況説多。何以故。以執多故。迷了一故。悟於迷
多中根有不同。遂開陰處界。若迷心不迷色。
則數爲五陰。若迷色不迷心。則數爲十二處。
若心色倶迷者。則數爲十八界。若直見眞心
神解之性。則非一非多。非法非數。其餘能詮
之教。皆是善巧之門。將逗機宜廣申破立。欲
顯眞空之理。先明幻有之端。究竟指歸一
心之海 問。於世間法五蘊身中。作何見解
成外道義。云何通達成佛法義 答。外道不
達諸法因縁和合成諸蘊。凡有所爲皆是識
陰。便於蘊上執有實我。受用自在名爲神主。
於似常似一相續之中説有神性。是外道義。
若了内外和合因縁所成唯識所變。似境所
現。即第八識任持不斷。似有相續。即佛法義。
外道不知將爲實有。迷無性之理。執身見之
 問。前破五陰六入十八界七大性。識義
倶無。云何建立唯識 答。一爲遣境故立識。
何者若不因識何以立境。若不顯識何以遣
境。二爲以有妄想心故能知名義。何者若無
妄則不能顯眞。若無眞則不能破惑。故知破
立在我染淨由心。三無性論云。今爲成就此
依他性故説成立道理。此性不但以言説爲
體何以故。言説必有所依故。若不依亂識品
類名言得立。無有是處。若不爾所依品類既
無有所説名言則不得立。若爾則無二性。無
二性故則無惑品。無惑品故則有二過。一不
由功用自然解脱。二則生死涅槃不可顯現。
由無此二過。失故。是故應知。決有依他性。有
此性故世諦立。若不立世諦亦不得眞諦。何
者以了俗無性故即成眞諦。若擬無二諦是
惡取邪空。非善通正理。又若無眞諦之本。何
以垂俗諦之跡。本迹雖殊不思議一。如法華
玄義廣釋本迹爲六本者理本即是實相一究
竟道。迹者除諸法實相。其餘種種皆名爲迹。
又理之與事皆名爲本。説理説事皆名教迹
也。又理事之教皆爲本。禀教修行名爲迹。如
人依處則有行迹尋迹得處也。又行能證體
體爲本。依體起用用爲迹。又實得體用名爲
本。權施體用名爲迹。又今日所顯者爲本。先
來已説者爲迹。約此六義以明本迹也。一又
約理事明本迹者。從無住本立一切法。無住
之理即是本時實相眞諦也。一切法即是本
時森羅俗諦也。由實相眞本垂於俗迹。尋於
俗迹即顯眞本。本迹雖殊不思議一。故經云。
觀一切法空如實相。但以因縁有從顛倒生。
二理教明本迹者。即是本時所照二諦倶不
可説故。皆名本也。昔佛方便説之。即是二諦
之教。教名爲迹。若無二諦之本。則無二種
之教。若無教迹豈顯諦本。本迹雖殊不思議
一也。經偈云。是法不可示。言詞相寂滅。以方
便力故。爲五比丘説。三約教行爲本迹者。最
初禀昔佛之教以爲本。則有修因致果之行。
由教詮理而得起行。由行會教而得顯理。本
迹雖殊不思議一也。經偈云。諸法從本來。常
自寂滅相。佛子行道已。來世得作佛。四約體
用明本迹者。由昔最初修行契理。證於法身
爲本。初得法身本故即體起應身之用。由於
應身得顯法身。本迹雖殊不思議一也。經云。
吾從成佛已來甚大久遠。若斯但以方便教
化衆生。作如此説。五約權實明本迹者。實者
最初久遠實得法應二身。皆名爲本。中間數
數唱生唱滅種種施權法應二身。故名爲迹。
非初得法應之本。則無中間法應之迹。由迹
顯本。本迹雖殊不思議一也。經云。是我方便
諸佛亦然。六約今已論本迹者。前來諸教已
説理事乃至權實者。皆是迹也。今經所説久
遠理事。乃至權實者。皆名爲本。非今所明久
遠之本。無以垂於已説之迹。非已説迹。豈顯
今本。本迹雖殊不思議一也。經偈云。諸佛法
久後。要當説眞實 問。世間無有一法不從
縁生。具幾因縁能生萬法 答。曾無心外法
能與心爲縁。但是自心生還與心爲相。義海
云。明縁起者。如見塵時。此塵是自心現。由自
心現即與自心爲縁。由縁現前心法方起。故
名爲縁起法也。經云。諸法從縁起。無縁即不
起。乃至則知塵體空無所有。今悟縁非縁起
無不妙。但縁起體寂起恒不起。達體隨縁不
起恒起。如是見者名實知見。何謂實知見。若
見縁而不見體。即是常見。若見體而不見縁。
即是斷見。今從因縁而見性。則不落常。於眞
性中而縁起。則不墮斷。名實知見。所以廣辯
因縁行相者。謂因事而顯理。令理不孤。因理
而成事。令事融即。然約經論。隨順世諦所立。
有四因縁内外假立。不無行相。一因縁者。論
云。一因縁。謂有爲法親辦自果。此體有二。一
種子。二現行。釋云。若一切煩惱種被加行智
折伏已。永無生現行用雖種子是因縁法。以
不能生現行故。不得名因縁。又如將心種望
色現。亦不名因縁。若心種生心現。色種生色
現等。皆是因縁。此雙通新本二類種子故。二
等無間縁謂八現識及彼心所前聚。於後自
類無間等而開導令彼定生。釋云。八現識及
心所者出縁體唯見自證。此是縁體總名現
識簡色不相應種子無爲非此縁性。論説。等
無間縁唯望一切心心所説。以前生開導所
攝受故。開者避義。與彼處義。導者招引義。即
前往避其處。招引後法令生。前聚於後者。簡
倶時及後爲前縁義。非開導故。自類者。顯非
他識爲縁。無間者。顯雖前無間爲後縁非中
間隔要無間者等。而開導者。顯縁義。令彼定
生。即顯後果。雖經久遠如經八萬劫。前眼識
望後亦爲此縁。以彼後果當定生故。即簡入
無餘依最後心。無果定生故非此縁。雖有開
義無導引力故。問。心與心所。既非自類。如八
種識。恒時倶轉體用各殊。如何倶起望後並
得互爲縁義。答。論云。心與心所雖恒倶轉。而
相應故和合似一。不可施設離別殊異故。得
互作等無間縁。和合似一者。同一所縁及同
一依。同一時轉同一性攝。不可離別令其殊
異。不同八識行相所縁。及依各不等故非互
爲縁。又但除却入無餘依者外。餘一切心心
所皆是等無間縁。以力用齊等無自類間隔
故。三所縁縁。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
所慮所託。此體有二。一親二疎。若與能縁體
不相離。是見分等内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
縁縁。若與能縁體雖相離。爲質能起内所慮
託。應知彼是疎所縁縁。親所縁縁能縁皆有。
離内所慮託必不生故。疎所縁縁能縁或有。
離外所慮託亦得生故。釋云。謂若有法者。謂
非遍計所執。所執無體不能發生能縁之識。
故非是縁。縁者必是依他。今此必是有體方
縁。是帶己相者。謂能縁心等。帶此色等己之
相也。帶者是挾帶義。相者體相。非相状義。謂
正智等生時。挾帶眞如之體相起。與眞不一
不異。非相非非相。若挾帶所縁之己以爲境
相者。是所縁故。若相言體。即有同時心心所
之體相。亦心挾帶而有相者。分義。或體相義。
眞如亦名爲相。無相之相。所以經言。皆同
一相所謂無相。親所縁縁者。若與見分等體
不相離者。簡他識所變及自八識各各所縁
別。唯是見分内所慮託。此有二種。一是有爲。
即識所變名内所慮託。二是無爲。眞如體不
離識名所慮託。即如自證縁見分等。並是此
例。此説親縁。疎所縁縁與能縁心相離法是。
謂即他識所變及自身中別識所變仗爲質
者是。又親所縁者。即謂見分是帶己相。此疎
中即影像相分。是帶本質之相故名所縁。又
親所縁縁。但是能縁之心。皆有離内所慮託
之相分。一切心等必不行故。今大乘中。若縁
無法不生心也。疎所縁縁。能縁之法。或有或
無。以是心外法故。如執實我法。雖無本質。然
離彼法心亦生故。又觀所縁縁論頌云。内色
如外現。爲識所縁縁。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
故。以自内識所變之色爲所縁縁。是依他性
有體法故。不縁心外所執無法故。論云。見託
彼生。帶彼相起。見託彼生即是縁義。然心
起時帶彼相起。名爲所縁。帶是挾帶逼附之
義。百法云。護法明此所縁。如見相。無定相
分。以本智親證如體不取相故。與如體冥合
故。即無相状之相。即但有體相之相。即挾帶
之義。亦所縁縁。難云。若有見分。即有分別
相。何名無分別相也。又云。無能取耶。答。雖
有見分而無分別。復無能取正智縁如。親挾
附體相縁故。更無相状之相説。無相分言無
能取者。即無分別妄執實能取故。不無内分
能縁見分。又難。若言無相分者。所縁縁論云。
依彼生帶彼相故名所縁相。若無眞如相分
者。即無所縁。護法云。亦有所縁縁義。雖見相
分。而可有帶如相起不離故。即本智見分。親
挾帶眞如之體相起故。名所縁縁。如自證
分親帶見分名所縁縁。此亦應爾。實無變帶
之義。唯有挾帶名所縁縁。故與後得別也。若
變相分縁者。便非親證。即如後得智。應有分
別。既異後得。即明知有見分無相分也。又一
切見分。皆有挾帶境相義者。由相不離見故。
即是挾帶之義。不離有二。一者有爲相分。望
自能變之識。血脈相連猶如父子。故名不離。
二者眞如等境雖非識變。然是識等實體。故
名不離 問。所縁縁論偈云。内色如外現。爲
識所縁縁。許彼相在識。及能生識故。是以外
境雖無而有内色。似外境現爲所縁縁。既外
相在識即是倶起。以相在故。云何復能生識
能作識縁 答。如眼等識帶彼相起。雖即同
時不礙前後。以展轉相因成所縁縁之理。論
問云。此内境相既不離識。如何倶起能作識
縁。頌答云。決定相隨故。倶時亦作縁。或前爲
後縁。引彼功能故。境相與識定相隨故。雖倶
時起亦作識縁。而外諸法理非有故。定應許
在識非餘。此根功能與前境色。從無始際展
轉爲因。如是諸識唯内境相爲所縁縁。理善
成立 問。所明挾帶是親所縁縁者。爲復挾
體挾用 答。應作四句分別。一體挾體者。即
自證分縁證自證分。證自證分却縁自證分。
是也。二用挾用者。即八識心心所見分。縁自
親相分。是也。三用挾體者。即根本智見分縁
眞如。是也。四體挾用者。即自證分縁見分也
 問。所縁縁義於八識如何料簡親疎 答。
百法云。護法解。此第八心及心所名此品若
因若果疎所縁有無不定。若因中第八識。託
他人扶塵器世間境。自變相分縁。即可互受
用。有疎所縁義。若是自他縁義。五根及種
子不互變縁。即無疎所縁縁義也。又有色界
即有扶塵器世間可互。*扶塵即有疎所縁
縁。若無色界即無色可扶託故。即無疎所縁
縁義也。若自第八識縁自三境。唯有親所縁
縁也。此是因中料簡。若至佛果位中。第八識。
若縁自境。及縁眞如。及縁過未一切無體法
時。即無疎所縁縁也。若縁他佛身土。即變影
而縁亦有疎義。即第八識心王自。果位中疎
所縁縁有無不定。若第八五心所因果位中。
皆有疎所縁縁也。若爲託第八心王三境爲
質而縁故。若第七識者。論云。第七心品未轉
依位。是倶生故。必扶外質故。亦定有疎所縁
縁。於轉依位。此非定有縁眞如。無外質故。今
言。此第七識有漏位中者。體是倶生。任運無
力。必扶第八識以爲外質故。自方變影縁故。
即定有疎所縁縁。若約無漏時。即疎所縁縁
有無不定。若第七根本智相應心品。縁眞如
即無疎縁。若後得智縁如即有疎縁。若是無
漏第七縁過未及諸無體法。皆無疎所縁縁。
問。何故有漏第七起執事。須扶託本質起耶。
夫是執者構畫所生。即不合假於外質而起。
答。執有二。一有強思分別計度而起執者。即
所託外質有無不定。如第六識獨生散意是
也。二者有任運起執。即第七識是。爲第七
心心所是倶生任運自無力起。要假外質自
方起執也。故知第七有漏位中疎所縁縁有
無不定。若第六識者。此識身心品行相猛利。
於一切位能自在轉。所仗外質或有或無。疎
所縁縁有無不定。於因果位中皆自在轉。或
分別起。或倶生故。縁一切法時有仗質起。有
不仗質起。縁境最廣故。疎所縁縁有無不定。
若前五轉識者。未轉依麁觀劣故。必仗外
質故。即定有疎所縁縁。若轉依位此非定有。
縁過未等無外質故。前五轉識因果位中。約
諸根互用。亦須仗質而起。定有疎所縁縁。若
至果位有無不定。又諸識互縁者。第八識與
前七爲所縁縁。即八識相分與五識爲所縁
縁。第六識縁第八四分爲所縁縁。第七即唯
託第八見分爲所縁縁。即第八識四分爲本
質。即前七識見分變相分縁即第八與前七
爲所縁義。故八於七有也。即第八與前七爲
疎所縁縁。七於八無者。即前七不與第八爲
所縁縁。以第八不縁前七故。不託前七生故。
唯縁自三境爲所縁縁。又廣釋云。古大乘師
立所縁縁義者。彼云。謂若有法者。即有體本
質法名縁。言是帶己相者。即相分名所縁相。
相質合説名所縁縁。所言帶己相者。帶字屬
心。己字屬本質。相即相分。謂能縁心縁所縁
境時帶起本質家己有之相分。故名是帶己
相。被小乘正量部般若毱多不立相分師。造
謗大乘論七百偈。破古大乘師所縁縁義云。
汝若言已相是相分將爲所縁者。且如汝大
乘宗無分別智縁眞如時。不帶起眞如相分。
其眞如望能縁智見分。應無所縁縁義。必若
言本智縁如亦有相分者。即違汝自宗一切
經論。如何通會。古大乘師被此一難。當時絶
救。經一十二年。無人救得大乘所縁縁義。唐
三藏救云。我宗大乘解帶有二義。一者變帶
變。二者挾帶變。若變帶者。即變帶似質之
已相起。是相状之相。令根本智縁如時即無
若挾帶者即有。根本智親挾帶眞如體相。而
縁更不變相分故。亦成所縁縁。三藏云。謂若
有法。即眞如是有體法名縁。即此眞如是本
智所慮處。又名所縁。二勢合説名所縁縁。所
縁即縁持業釋。亦如八識見分各縁自親相
分時。皆是挾帶。乃至内二分相縁亦爾。故
知本智縁如雖不變相分。然親挾帶眞如體
相而縁。亦成所縁縁。古大乘師錯解所縁縁
義者。夫所縁縁義者。以有體法是縁。即此有
體法是能縁心所慮處故。便名所縁。今古大
乘師既唯將實相分爲所縁者。錯之甚矣。正
解所縁縁義者。謂若有法是帶已相者。謂若
有法者即有實法。簡於假法及遍計相分無
體法。無體法但是所縁不成縁。夫爲縁者。須
是有體實法。有力用故。能牽生識。即實圓成
依他是有體法。言是帶已相者。帶有二義。一
者變帶。即八箇識。有疎所縁縁本質。是爲託。
此有體境爲本質。變似質之相起。名爲變帶。
二者挾帶。即一切親所縁縁實相分是。爲此
相分十離能縁心故。其能縁心親挾此相分
而縁。名爲挾帶。言已相者亦有二義。且第一
於變帶疎所縁縁上説者。即變似質之己相
已者體也。即相分似本質已體。此是相状之
相。二於挾帶親所縁縁上説者。即能縁心上
親挾帶所縁相分之已相。此是境相之相。即
不同於疎所縁縁帶本質家之已相起。忽有
人問云。言是帶已相者。未審能縁心帶誰家
之已相而縁。應答云。若疎所縁縁。即變帶本
質家之已相縁。若親所縁縁。即挾帶相分家
之已相縁。又疎所縁縁。是帶相状之相。即
帶似質之相状。若親所縁縁。即帶境相之相。
以親挾境相而縁故。有人云。帶能縁心之已
相者。此人不會所縁義。問。若言親挾帶境相。
及變帶似質之相状起。成親疎二縁者。即外
色法亦成親疎二縁。且如將鏡照人時。於鏡
面上。亦能親挾於人影像。以人影不離於鏡
面故。應成親所縁縁。又鏡面望外邊人本質。
應成疎所縁縁。答。將所慮簡之。意云。夫爲所
縁縁者。須對能縁慮法所慮。方名所縁縁。今
鏡面既非能縁慮法者。即鏡中人影及外邊
人本質。亦不得名所慮法。既闕所慮義者。不
成所縁縁。外人又難。若爾者。且如第六識縁
空華無體法時。有所慮義應成所縁縁。爲識
是能縁慮故。答。將所託簡之。意云。其意縁無
體法時。雖有所慮義。又闕所託義。以空華
等無體不與能縁心爲所託。不妨但成所縁
即不成縁。由是應須四句分別。一有所慮非
所託。即遍計妄執我法等是。以無體故。但爲
所慮不爲所託。二有所託非所慮。即鏡水所
照人等是。此但有所託而無所慮。以鏡水等
非能慮故。三倶句。即一切所縁縁實相分是。
四倶非。即除鏡水等所照外餘不縁者是。又
親縁者。是逼附義近義。即如相分親逼附近
於見分。更無餘分間隔故。言疎者。是遠義。被
相分隔故。即本質法是。又親所縁縁都有四
類。一有親所縁縁從質及心而變起。即五識
縁五塵境所縁相分是。二有親所縁縁。但從
心變不仗質起。即第八識縁三境相分是。三
有親所縁縁不由心變亦不由質起。即根本
智所證眞如是。四有親所縁縁而非相分。即
内二分互相縁是。慈恩云。若與能縁體不
相離。是見分等内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縁
縁者。若與能縁者是見分。體不相離者。即
與自證分體不相離。意云。相分是見分親所
縁縁。見分是自證分親所縁縁。皆不離自證
分體。此正簡疎所縁縁。本質法望能縁見分。
有相離八識故。此亦簡他人所變相分。及自
身八識各各所變相分。更互相望皆不是親。
今唯取自識所變相分名親。望能變見分體
不相離。中間更無物隔礙。方是親義。言是見
分等内所慮託者。言見分等者。即等取自證
分及第四分并本智縁如等。此皆成親所縁
縁。且如相分是見分家親所縁縁。見分即自
證分親所縁縁。自證分是證自證分親所縁
縁。又眞如是根本智親所縁縁。又等取心心
所縁親相分。亦是親所縁縁。此上皆是挾帶
而縁
宗鏡録卷第七十
 *戊申歳分司大藏都監開板 



宗鏡録卷第七十一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夫心不孤起託境而方生。還有不仗境質起
 答。有。護法菩薩云。心生不必有本質正
義者。若疎所縁縁有無不定。不假本質心亦
得生唯識之境。若親相分若待外質方生。慈
恩云。良恐理乖唯識。若第八第六有無不定。
即如八識縁境時。前五第七定有本質。第八
若縁他人扶塵根并異界器及定果色時。即
有本質。若縁自三境者。唯是親變親縁。即無
本質。第六若縁現在十八界時。可有本質若
縁過去十八界。或縁無體法時。將何爲質。故
知六八所仗本質有無不定。若定果色有變
有化。言有變者託質即有本質。言有化者是
離質。或有縁他起者。即有變之義。即託他
爲質。自變影像。如攪長河爲酥酪。變大地爲
黄金。此皆有本質。或有定力生者。即有化之
義。即離質化無而忽有。如虚空華化出樓臺
七寶等事。此皆從定心離質而化。應作四句
分別本質相分三境有無。一有本質相分。是
實性境。即前五識及明了意識初念。并少分
獨頭意識是。二有本質相分是假。即有質獨
影及帶質境是。三無質相分是假。即無質獨
影是。四無質相分是實性境。即第八心王縁
三境及本智縁如是。又別行鈔云。所縁縁者。
謂是心之所慮處故。名爲所縁。只此所縁境。
又有牽心令生。是心之所託故。復説名縁。即
所縁爲縁名所縁縁。縁是體。所縁是用。六識
之中所縁即縁持業釋也。今先立正義者。汝
毱多師不解我大乘所縁縁義。只如我大乘
言。是帶已相者。帶與已相各有二義。言帶有
二義者。一者挾帶。即能縁心親挾境體而縁。
二者變帶。即能縁心變起相分而縁。已相亦
有二義。一體相名相。二相状名相。且初挾帶
體相者。根本智縁眞如。是挾帶體相而縁。是
所縁縁。乃至内二分相縁及自證分縁見分。
亦是挾帶體相名所縁縁。謂能縁心親挾帶
内二分見相也。二變帶相状相者。有兩解不
同。初龍興鈔主云。即有漏心心所及無漏後
得智見分縁境之時。變相而縁。不簡有質無
質。皆是變帶名帶。相状名相。爲所縁縁也。第
二顯幽鈔云。八識見分縁自親相時。皆是挾
帶者。然雖多此説理恐未然。若爾即有三失。
一挾帶變帶無別失。親挾境體縁名爲挾帶。
變起相分而縁名爲變帶。今既呼相分爲挾
帶。故知無別。二今古相違失。古時挾帶有少
乖理。若於變帶即乃無違。今言相分是挾帶。
古云變帶。豈不相違。三變帶唯縁本質失。豈
無質相分非心變耶。今以理而推。但是相分
非論有質無質。皆名變帶。若不變相分直附
境體。即名挾帶。所以唐三藏將挾帶。以救前
義。謂古大乘師但明變帶也。次依論破小乘
所縁縁義分二。初破正量部師。論主云。夫
五識所縁者。謂能縁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
令能縁識託彼而生。汝正量部師若言。所縁
縁義但有能生識之一義。不許能縁眼識帶
彼相起者。即應非是所縁縁。大乘量云。汝眼
識所縁縁是有法。應非眼識所縁縁。宗因云。
但有能生識一義故。同喩如眼識因縁。又返
立量破云。汝眼識因縁是有法。應是眼識所
縁縁。宗因云。但有能生一義故。如眼縁色時。
此中意云。古大乘師不説挾帶。即本智縁眞
如時爲所縁縁。義如有失。若正量部不許變
帶。即眼識縁色時。所縁縁義不成。次破經
部師者。論主云。汝經部師將外和合假色作
所縁縁者不然。設許汝眼識帶彼麁色相故
許作所縁。亦不得名縁。以汝執假色無體故。
猶如眼識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
識。但名所縁。不得名縁。和合假色亦復如是。
立量破云。汝和合麁色是有法。設爲眼識所
縁非縁。宗因云。汝執是假無體故。同喩如
第二月故。觀所縁縁論偈云。和合於五識。設
所縁非縁。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經部有
執云。和合麁色雖即是假有。能成一一極微
是其實有。各得爲縁引生五識。又何不可。論
主破云。其和合色等能成極微。設許爲縁。又
非所縁。以眼等識生不帶彼極微相故。如眼
識生不帶彼眼根相。其眼等五根但能生眼
等五識。然眼等五識即不能縁眼等五根。將
根爲喩。立量云。汝色等能成極微是有法設
爲五識縁非所縁。宗因云。五識生不帶彼相
故。同喩如五根。觀所縁縁論偈云。極微於五
識。設許非所縁。彼相分無故。猶如眼根等。若
十八部師義。已許帶彼相故。所以不破。今正
解者。疏云。謂若有法是帶已相。所言有法者。
有兩解。初顯幽鈔解云。有法即有體實法。揀
於假法及遍計相無體法但是所縁不成縁。
夫爲縁須是有體實法有力用能牽生識。即
圓成依他起是有體法。二龍興云。謂若有法
者。即依圓二性。以有體故。能牽於心。名之爲
縁。不通無體。若是遍計以無體故。但有所
縁而非縁體。若是所縁即體通有無。問。遍計
所執既也無體不能生心。何得名爲所縁。答。
無體所縁依有體縁生。於有體法上妄増益
而有。非縁故。兩解之中後解爲正。問。前解有
何過。答。若前解有法唯取實法爲所縁者。然
先徳雖多確此義。今略推徴有三過失。一固
違疏文失。假法若非有體者。何以疏主將依
圓二性出百法體。以百法通假實故。今言假
法無體。豈不相違。二遍計無別失。依圓假法
既言無體。與遍計所執無體何別。論云。依圓
是有遍計是無。豈不相違。三有法例不成失。
所縁縁體。論云。有法便言唯實増上縁體。論
云有法。何乃通假即命根等。豈是實耶。若依
今明有法。通取三境假之與實。但名有法盡
作所縁縁。於八識中分別前五第八性境爲
所縁縁。揀諸假法。及遍計所執。第七帶質境
爲所縁縁。唯假非實。及簡遍計所執。第六意
識縁於三境作所縁縁。通於假實。唯簡遍計
所執。更立量云。諸假相分是有法。定爲能變
心親所縁縁。宗因云。法處有無門中影字攝
故。同喩如實定果色。遍計所執爲異喩。或作
量云。帶質獨影是有法。是親所縁縁。宗因云。
影之差別故。同喩如性境。問。實法有體名所
縁縁。假法無體。非所縁縁。答。假法有二種。
一有體假。即依圓性中諸假法也。二無體假。
即遍計所執也。若我若法空華兎角等。但簡
無體非所縁縁。不簡有體故。問。若遍計所執
非所縁者。如何第六縁空華等時亦有所縁
縁義。豈即有體耶答。但望自親相分爲親所
縁縁。非望空華也。若是空華等。但於相分上。
妄執生華解。其體是無。若所變相分。其體
是有。得成所縁縁。問有何教説帶質獨影境
假相分。得爲所縁縁。答。其教極多。下約識分
別辯所縁縁。疏云。八於七有。七於八無。餘七
非八所仗質故。且如第七縁第八見分。豈非
帶質境作所縁縁。乃至疏云。第六於五無。餘
五於彼有亦是帶質。境作所縁縁。又唯識論
云。親所縁縁。一切心生決定皆有。離内所慮
託必不能生。爲證極多。不能繁引。問。應一切
有體法總是所縁縁。以是有法。故。答疏云。是
帶已相。須是能縁之心縁所縁時帶起所縁
已相。此有體法即是。所縁縁。餘不帶起已相
者。雖是有法。不爲所縁縁。如眼識縁境時所
帶起色。已相此有體法。即是眼識家所縁縁。
餘不帶起已相者。雖是有法。不是眼識所縁
縁。眼識既爾。餘識亦然。帶與已相各有二義。
且帶二義者。一者挾帶。即能縁心親附境體
而縁。二者變帶。即能縁心變起相分而縁。言
已相亦有二義。一體相相。二相状相。若無分
別智縁眞如。是挾帶體相而縁。是所縁縁。及
内二分相縁并自證縁見分。是挾帶。若有漏
心心所見分。及無漏後得智。起見分縁境時。
即是變帶相状而縁。是所縁縁。謂若有法。是
縁。是帶已相。是所縁。具此二義名所縁縁義。
又簡法辯果者。先引慈恩徴云。縁生於誰。誰
帶已相。疏答云。心或相應。此辯所縁縁果也。
以所縁爲縁。是因。生得心心所。是果。言心者
即八識心王。言或相應者。即五十一心所。有
起有不起不定故。而言或也即簡不立色及
不相應無爲等。爲所縁縁。彼非心法無縁慮
 問親疎所縁縁中。於相分内。何者是實
 答。二倶不實。唯識鏡云。相見二分之中。見
分唯實。就相分中眞如是實餘親疎相皆非
是實。疏云。以疎所縁縁等。取親相。不即親
得。不爲行相者。疎所縁縁。能縁之心不親得
本質故。疎所縁不名行相。如前五識縁五塵
時。必託第八所變五塵爲其本質。五識縁時。
但得自識所變相分。以此相分必帶本質。縁
相分時。疎縁本質故。疎所縁不即親得不名
行相。五識相分各望自識。依他中假。攝假從
實。無心外境故名唯識。其本質境望於能變
第八識體本質之境。亦非實有故。親疎二境
皆不實也。夫所縁縁義者。大小雖通疎親莫
辯。親則挾帶逼附而起。如鉗取物。似日舒光
親照親持體不相離。疎則變帶仗託附影而
起。縁似質之状。離相分之親。體不相收。内生
慮託。若如是了達親疎不濫。方知心外無境。
見法是心。或愚暗不分則心境宛爾。深窮縁
性始蕩情塵。細達見原方明佛旨。四増上縁
者。謂若有法有勝勢用。能於餘法。或順或違。
則成増上縁義。釋云。謂若有法亦是有體。此
簡所執。有勝勢用者。謂爲勝義。即有爲無爲
有勝勢用。此用非是與果等用。但不障力。能
於餘法者簡其自體。顯不同前所縁縁故。或
順或違者。顯與順違倶能爲縁。與後生異法
爲縁。非前滅法。謂十因中。前九是順。第十是
違。亦是此縁故 問。増上縁約逆順有力無
力。都有幾種 答。古釋有四種。夫増上縁者。
即簡遍計所執是無體法。須是有體法。得爲
増上縁。即是依圓二性皆是有體法。爲増上
縁義。若無體法即是我法等。全無體故。從妄
執生。非増上縁。一順。如水土與青草等順増
上縁。六波羅蜜行爲佛果。爲順増上縁受取
二支與五果種子爲順増上縁。二違。即如霜
雹與青草作違増上縁又如智與惑作違増上
縁。即一念間智起時惑便斷。即知一念有二
増上。一念正與惑作違増上。便與二空理作
順増上。三有力増上亦名親増上。如五根發
生五識等。四無力増上。即此人五根望彼人
五識。是無力増上。亦名疎増上。如燈焔正生
時。一切大地等法不礙此焔生名疎増上。但
取不障礙義邊名増上縁 問。因縁與縁起
二義同別 答。古徳云。因縁者隨。俗差別
即。是因縁相望顯無自性義。正是俗諦體也
縁。起者順。性無分別即。是相即相融顯平等
義正。順第一義諦體也 問。染淨諸法有因
有縁。因親縁疎。成其二義。縁義已顯。因理如
何。廣略備陳都有幾種 答。經論共立有六
因十因。且六因者。一能作因。除自餘能作者。
除自體外餘一切法。不障有爲法生。總名能
作因。因是一切有爲無爲法是體體上有能
作之用。能作即因。持業釋。持即任持。業即業
用。因是體能作是用。攝用歸體名持業釋。二
倶有因。倶有互爲果心。於心隨轉倶時。而有
果與因倶。名倶有因。互爲果者有三。一四
大種。互爲倶有因。互爲士用果。二如能相所
相法。能相爲因。所相爲果。所相爲因。能相爲
果。三心心所法。心王爲因。心所爲果。心所爲
因。心王爲果。三同類因。即因似果。果似因。
如染性五蘊中色蘊能引色蘊。色蘊引餘四
蘊。四蘊引色蘊。雖心色不同。同是染性故。四
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同依即心王心所具五
義。一同一所依根二同一所縁境三同一時。
四同一事五。同一行相。具足五義名相應。相
應之因。且如心所引起心王時。心王是相應
法是果即勝。心所是因即劣。依主釋也。五
遍行因爲同地染因。即十一遍使遍行即因。
遍行即十一遍使。是體上有遍行五部爲因
之用。持業釋也。六異熟因。有漏善不善業爲
異熟因。因通善惡。果唯無記。異熟即因。因即
善不善業是體上有異熟之用。持業釋也。十
因者。瑜伽論云。五明中。諸佛語言名内明。云
何内明。論云顯示正因果相謂有十種因。當
知建立無顛倒因攝一切因。或爲雜染。或爲
清淨。或爲世間彼彼稼穡等無記法轉。云何
十因。一隨説因。謂一切法名爲先故想。想爲
先故説。是名彼諸法隨説因。二觀待因。觀
待此故此爲因故。於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
彼觀待因。如觀待手故手爲因故。有親
業。觀待足故。足爲因故。有往來業。三牽引
因。一切種子望後自果名牽引因。四攝受因。
除種子外所餘諸縁名攝受因。五生起因。即
諸種子望初自果名生起因。六引發因。即初
種子所生起果。望後種子所牽引果。名引發
因。七定異因。種種異類。各別因縁名定異因。
八同事因。從隨説因。至定異因。如是諸因總
攝爲一。名同事因。九相違因。於所生法能障
礙因名相違因。十不相違因。此障礙因若闕
若離名不相違因。此一切因。二因所攝。一能
生因。二方便因。當知此中牽引種子生起種
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名方便因。當知此中
若能生因。是名因縁。若方便因。是増上縁。若
等無間縁及所縁縁。唯望一切心心法説。由
彼一切心及心法前生開導所攝受故。所縁
境界所攝受故。方生方轉。是故當知。等無間
縁及所縁縁攝受因攝 問。一心建立已具
因縁因縁所感必有其果。所以法華經。云。如
是因如是縁如是果如是報。其果有幾種。各
依何處而得 答。凡聖通論略有五種。識論
云。一者異熟果。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
相續異熟生無記。釋云。有漏善者。簡無漏善。
自相續者簡他身及非情。若但言異熟。即六
識中報非眞異熟攝。今爲總攝彼故言異熟
生。然本識亦名異熟生。是無記故此位稍長。
至金剛心頓通三乘無學。一眞異熟。即第八
識。二異熟生。即前六識。成本識亦名異熟生
故。從自異熟種子而生起故。若前六識從眞
異熟識生起故。亦名異熟生。是一分心心所
縁境。昧劣不明利。不熏解心種故。是無記
性。異熟有四。一異時而熟。異謂是別異屬因。
熟謂成熟是果。異因居過去。熟果即現在。故
名異熟。二異性而熟。過去修異因。因五戒十
戒等業所招。天人總別報異熟果。若因十不
善惡業所招三塗不善總別報異熟果。總無
記性。三異類而熟。造異類業受異類生。五趣
各別。四異聖而熟。謂異熟果。依分別二障種
上。有趣生差別功用故。聖人已無。八識之中
唯第八具三義。一遍簡前五識。二相續簡第
六。三業招簡第七。二等流果者。等謂平等。流
謂流類。等流不同有二。一眞等流。爲善不善
無記三性爲因所引同類果故名等流果。如
第八識中三性種子各生三性現行果。果與
因性同故。即心種子生心現行。色種子生色
現行。有漏種生有漏現行。無漏種生無漏現
行。名等流者。是流類義。二假等流者。前生
令他命短。今生自身亦命短。是先殺業同類
果故。依所招總報第八識有短長。名假等流。
理實是増上果。但取殺他令他命短。今生自
命亦短。有相似義故假名等流。實是善惡感
無記果。三増上果者。増勝殊上。但除四果外
餘一切所得果者。皆是此増上縁果收。此増
上果最廣。如四縁中増上縁五見中邪見。不
簡有漏無漏有爲無爲。但有所得果於前四
果中所不攝。皆是増上果中收。此有二種。一
與力増上果。如外器能受用順益義故。二不
與力増上果。如他人金帛妻子等。復有二種。
一順如眼識得明縁。二違如遇暗相等。四士
用果者。謂諸作者。餘諸器等成辦種種事業
名士用果。瑜伽論云。一類於現法中依止。隨
一切工巧業處起士夫用。所謂士農商賈書
算占卜等事。由此士夫之用。成辦諸稼穡財
利等果。名士用果 問。於八識中。一一識如
何各具四果 答。古釋云。且如眼識。從種生
現。是等流果。眼根爲所依故名増上果。眼識
作意警心。爲士用果。或眼識能縁實色等。
亦士用果。眼根是第八親相分故。亦異熟果。
耳等四識亦皆例此。若第六識種生現是等
流果。前念意根爲能引。或能引前五識。故増
上果。又能縁三世内外。境等用名士用果。
能造當來總別報。名異熟果。約與異熟爲因
故名異熟果。若第七識種生現等流果。前念
第七與後念爲所依。即増上果。内能縁第八
見分爲我。即士用果。能與眞異熟識爲所依
故名異熟果。若八識種生現名等流與第七
爲所依故。是増上果。能縁三境。及持種受熏。
名士用果。當體是眞異熟故。五離繋果者。唯
聖人非凡夫得。瑜伽顯揚等論皆云。異生以
世俗智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攝。唯識
論云。離繋果謂無漏道斷障證得無漏法故。
若本智與眞如合時。是離繋果攝。若後得縁
眞如時。是士用果攝 問。六因能感幾果。答。
六因總威五果。能作因感増上果。相應倶有
二因得士用果。同類遍行二因得等流果。異
熟因感異熟果。五離繋果。以擇滅無爲爲體。
體是無漏。能斷道之所證得名離繋果。問。相
應倶有二因何別。答。相應唯心心所法。倶有
即通色通心。得士用果者。縁二種因。各於所
得果。有士夫力用。名同體別問。同類遍行二
因何別。答。同類遍三性通有漏無漏。遍行唯
染汚別也。二種因所得之果。皆似於因。名等
流果也。夫四縁六因十因五果者。收盡凡聖
之道。能成教法之門。闕之則一法不圓。昧之
則終爲外道。且四縁者。因縁則於有爲之門
親辦自果。無問則爲開導之義萬有咸生。所
縁則具慮託而方成。約親疎而倶立増上。則
有勝勢力不障他縁。六因者。能作因則業用
成辦。倶有因則更互同時。同類因初後相似。
相應因則決定一縁。遍行因則同其染類。異
熟因則成熟後果。十因者。隨説因爲諸法先
導之門。觀待因了現得作用之事。牽引因則
令成自果。攝受因則能攝萬縁。生起因令萬
類能生。引發因使諸果成辦。定異因則種類
各別。同事因則體總一如。相違因能起障礙
之門不違因隨順。縁生之理。五果者。異熟果
則因生果熟異時而成。等流則因果性同流
類無濫。増上則力用殊勝能助他縁。士用則
功業所成能獲財利。離繋則斷障證眞超諸
漏縛。總攝如上。因縁報成五果。咸歸眞異熟
第八識中。斯異熟果門於異時而熟。若起一
念善。如將甜種子下於肥田内。或生一念惡。
似植苦種子下向痩田中。以水土因縁時節
際會。則抽芽布葉次第而生。華發果成積漸
而熟。此染淨種子異熟亦然。若作善因下人
天之樂種。或興惡行生四趣之惡田。靡起善
惡因。終無苦樂報。不下麁好種。豈有華果
生。故知因果相酬唯識變定。如鏡現像。似影
隨形。無有影而不隨形。無有鏡而不現像。斯
則無有作而不受報。無有果而不酬因。法爾
如然。世所共悉。唯有不作者。業果定難羈。但
了一心宗。者縁皆頓息。是以了唯識理無所
用心。終不妄興三界業果。以唯識變定故。懼
業之人方能信受。如前定録云。昔韓公滉之
在中書也嘗召一吏。不時而至。怒將鞭之。吏
曰。某別有所屬。不得遽至。晋公曰。宰相之吏
更屬何人。吏曰。某不幸兼屬陰官。晋公以爲
不誠怒曰。既屬陰司有何所主。吏曰。某所
主三品已上食料。晋公曰。若然某明日當以
何食。吏曰。此雖細事不可顯言。乞疏於紙過
後爲驗。乃如之而繋其吏。明旦遽有詔命。既
對適遇。太官進食糕糜一器。上以其半賜晋
公。晋公食之美。又以賜之。既退而腹脹。歸于
私第召醫視之曰。食物所壅。宜服少橘皮湯。
至夜可飮漿水。明旦疾愈。思前吏言召之。視
其書云。明晨相公只食一飣半糕糜橘皮湯
一椀漿水一甌。則皆如其言。公固復問。人間
之食皆有籍耶。答曰。三品已上日支。五品已
上。有權者旬支。無則月支。凡六品至一命。皆
季支。其不食祿者年支耳。故知飮啄有分豐
儉無差。所謂玉食錦袍鶉衣藜藿席門金屋
千駟一瓢。皆因最初一念而造。心跡纔現果
報難逃。以過去善惡爲因。現今苦樂爲果。絲
毫匪濫。孰能免之。猶響之應聲影之隨形。此
必然之理也。唯除悟道定力所排。若處世
幻之中。焉有能脱之者。所以經偈云。假使
百千劫。所作業不忘。因縁會遇時。果報還自
受。所以財命論云。貧者無立錐之地。刀彝
則田逾萬頃。餓者無擔石之儲。李衡則木號
千奴。故史記楚相孫叔敖。盡忠於國。及身死
其子貧無立錐之地。漢書云。刀彝歴官尚書
郎。不隨徳行。種植爲務。有田萬頃奴婢千人。
魏志云。華歆効官。清貧家無擔石之儲。晋書
云。李衡植橘千株。號爲木奴千頭。又不但貧
富唯識變定。壽命亦然。以先心所作慈殺之
因。今定受後報脩短之果。非干今身善惡之
行。故云無禮必斃。跖何事而獨壽。行善則吉。
託何事而早終。如莊子云。盜跖從卒九千横
行天下。侵暴諸侯而其壽考。論語疏云。項
託七歳爲孔子之師。而少殀焉
宗鏡録卷第七十一
 *戊申歳分司大藏都監開板 






宗鏡録卷第七十二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夫對登地大士。天鼓演無依印之法門。破外
道邪倫。教主述有因縁之正道。既立因依之
處。須憑開析之門。未審依處當有幾種 答。
廣有十五依處。略有三依。旦十五依處者。一
語依處。二領受依處。三習氣依處。四有潤依
處。五無間滅依處。六境界依處。七根依處。八
作用依處。九士用依處。十眞實見依處。十一
隨順依處。十二善功能依處。十三和合依處。
十四障礙依處。十五不障礙依處。百法鈔。與
十五依處配十因。一語依處者。即以法名想
三爲語因。所言法者。即一切法。爲有此所
詮諸法故。便能令諸有情内心起想。想像此
等所詮諸法已。次方安立其名。内心安立名。
後方能發語即法名想三爲先。是能起。方起
得所起之語。即語依處立隨説因。二領受依
處者。領謂頌納。受通五受。五受皆以領納爲
性。即領受依處立觀待因。觀者對義。待者藉
義。即能所相對藉以立其因。三習氣依處者。
所謂内外一種子。未來熟位。未經被潤已前。
此名習氣依處。即依此未潤種上立。爲牽引
因。且内種者。如第八識中有無量種子。若有
漏種子。未被愛取水潤已前。雖未便生現行。
然此種上。且有能牽引生當起現行果子功
能。即以此種子名牽引因。四有潤依處。爲
前習氣依處種子。若曾被潤已去。雖未便生
現行。然且潤了。即此有潤種子。能與後近現
行果爲依處。前習氣依處。約内外種未被潤
者。今有潤依處。即約内外種曾被潤已去説。
即有潤依處。立生起因。五無間滅依處者。即
心心所法等無間縁。謂前滅心心所爲縁。縁
者是開避導引功能。即前滅爲縁。能與後念
一聚心心所爲依處。其後念心心所依他前
念爲縁處生。故名無間滅依處。即無間滅依
處立攝受因。此一因寛。自下六種依處皆是
攝受因攝。六境界依處者。即是一切所縁縁
境。爲此一切所縁。縁境能與一切能縁。心心
所爲依憑起。處故以心不孤起託境方生。亦
一攝受因七根依處者。即内六處謂五色根
及意根成六。即此六根。是八識心所心所依
之處。前無間滅依處。即取八識前念功能爲
依處。引後念令生。今此根依處。即取現在
五色根及第七意名根依處。亦立攝受因。八
作用依處者。問。何名作用依處。答。此通作業
并作具之作用。且作業者。即有情工巧智。能
造殿堂。或造立種種器具等物。是言作具者。
即世間種種作具。如斤斧車船等所受用之
具。是但知一切疎助現縁。能成辦種種事業
者。皆是此作用依處。即除却識中種子及外
法種子。及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種子
引種子及親助現縁。非作用依處。此處亦立
攝受因。九士用依處者。即於前作用依處中。
唯取作者士夫之用。此處亦立攝受因。十眞
實見依處者。謂一切無漏見不虚妄。故名眞
實。能與餘一切無漏有爲法及無爲法而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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