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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鏡録 (No. 2016_ 延壽集 ) in Vol.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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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鏡録卷第五十一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夫因相立名。因名顯相。名已廣辯。識相如何。
答。詮表呼召。目之爲名。行状可觀。號之曰
相。第六分別事識是名。取境染心是相。第七
現識是名。無明熏妄心是相。第八藏識是名。
心清淨是相。第九眞識是名。體性不改是相。
斯皆是無名之名。無相之相。何者。以名相
不出心境故。是以心無自性因境而生。境無
自性。因心而有。則張心無心外之境。張境無
境外之心。若互奪兩亡心境倶泯。若相資並
立心境宛然。此乃無性而空。空而不空。無性
而有。有而不有。不有之有。有顯一如。不空之
空。空成萬徳。可謂摧萬有於性空。蕩一無於
畢竟矣。又唯識樞要云。起自心相之言有二
解。一云。即影像相。二云。即所執相。雖無實
體當情現故。諸説心相皆準應知。釋曰。影像
相者。萬法是心之影像。所執相者。諸境無體。
隨執而生。因自心生還與心爲相 問。阿頼
耶識因何得名。爲復自體而生。爲復和合而
 答。若言自生。是自生癡。若言他生。是
他性癡。若言和合而生。是共性癡。若言離自
他生。是無因癡。今依世諦悉檀方便而説。如
法性與無明合而生一切法。似眠心與夢合
見一切境界之事。此根本識。從生滅門建立。
因眞妄和合得名。起信論云。心生滅門者。謂
依如來藏有生滅心轉。不生滅與生滅和合。
非一非異。名阿頼耶識。此識有二種義。謂能
攝一切法。能生一切法。復有二種義。一者
覺義。二者不覺義。言覺義者。謂心第一義
性。離一切妄念相。離一切妄念相故。等虚空
界。無所不遍。法界一相。即是一切如來平等
法身。依此法身説一切如來爲本覺。以待始
覺立爲本覺。然始覺時即是本覺。無別覺起
立始覺者。謂依本覺有不覺。依不覺説有始
覺。又以覺心原故名究竟覺。不覺心原故非
究竟覺。乃至不覺義者。謂從無始來。不如實
知眞法一故。不覺心起而有妄念。自無實相。
不離本覺。猶如迷人依方故迷。迷無自相。不
離於方。衆生亦爾。依於覺故。而有不覺妄念
迷生。然彼不覺自無實相。不離本覺。復待不
覺。以説眞覺。不覺既無眞覺亦遣。古徳釋云。
不生滅心與生滅和合。非一非異者。以七識
染法爲生滅。以如來藏淨法爲不生滅。不生
滅心擧體動故。心不離生滅相。生滅之相莫
非神解故。生滅不離心相。如是不相離故名
和合爲阿頼耶識。以和合故非一非異。若一
即無和合。若異亦無和合。非一非異故。得和
合也。又如來藏清淨心。動作生滅。不相離故
云和合。非謂別有生滅來與眞合。謂生滅之
心。心之生滅無相故。心之生滅因無明成。生
滅之心。從本覺起。而無二體。不相捨離故云
和合。如大海水因風波動。水相風相不相捨
離。生與無生若是一者。生滅識相滅盡之時。
心神之體亦應隨滅。墮於斷邊。若是異者。依
無明風熏動之時。靜心之體。不應隨縁。即墮
常邊。離此二邊非一非異。又上所説覺與不
覺。二法互熏成其染淨。既無自體全是一覺。
何者。由無明故成不覺。以不覺義熏本覺故
生諸染法。又由本覺熏不覺故。生諸淨法。依
此二義。遍生一切。故言。識有二義。生一切
 問。阿頼耶識。以何爲因。以何爲縁。以
何爲體 答。顯揚論云。阿頼耶識者。謂先世
所作増長業煩惱爲縁。無始時來戲論熏習
爲因。所生一切種子異熟爲體。此識能執受
了別色根根所依處及戲論。熏習於一切時。
一類生死不可了知。又能執持了別外器世
界。與不苦不樂受等相應。一向無覆無記。與
轉識等。作所依因。經云。無明所覆。愛結所
繋。愚夫感得有識之身。此言顯有異熟阿頼
耶識 問。阿頼耶識當體是自相。酬善惡因
故是果相。受熏持種故是因相。第八既是因
果相。於六因中屬何因。向五果中是何果
答。六因中有四。能持種子義邊。是持種因。若
因種子倶時而有。即倶有因。若望自類種子
前後相引。即是同類因。若望同時心所等。即
相應因。無餘二因者。異熟因是善惡性。此識
是無記。若遍行因是染。謂見疑無明等。此識
非染。於五果中具四。唯除離繋。望自種子。是
等流果。望作意等心所。是士用果。望第七識。
爲増上果。望善惡因。即異熟果 問。諸心
識中。何識堅牢。不爲諸縁之所飄動 答。
世間無有一法不從縁生。縁生之法悉皆無
常。唯有根本心。不從前際生。不從中際住。不
於後際滅。實爲萬有之根基。諸佛之住處
是以喩之如鏡。可以精鑒妍醜。深洞玄微。仰
之爲宗。猶乎巨浸納川。太虚含像。密嚴經云。
心有八種。或復有九。與無明倶爲世間因。世
間悉是心心法現。是心心法。及以諸根生滅
流轉。爲無明等之所變異。其根本心。堅固不
動。世間因縁。有十二分。若根若境。能生所
生。刹那壞滅。從於梵世。至非非想。皆因縁
起。唯有如來。離諸因縁。内外世間動不動法。
皆如瓶等。壞滅爲性。又頌云。汝等諸佛子。云
何不見聞。藏識體清淨。衆身所依止。或具
三十二。佛相及輪王。或爲種種形。世間皆悉
見。譬如淨空月。衆星所環遶。諸識阿頼耶。如
是身中住。譬如欲天主。侍衞遊寶宮。江海等
諸神。水中而自在。藏識處於世。當知亦復然。
如地生衆物。是心多所現。譬如日天子。赫奕
乘寶宮。旋遶須彌山。周流照天下。諸天世人
等。見之而禮敬。藏識佛地中。其相亦如是。十
地行衆行。顯發大乘法。普與衆生樂。常讃於
如來。在於菩薩身。是即名菩薩。佛與諸菩
薩。皆是頼耶名。佛及諸佛子。已受當受記。廣
大阿頼耶。而成於正覺。密嚴諸定者。與妙
定相應。能於阿頼耶。明了而觀見。佛及辟支
佛。聲聞諸異道。見理無怯人。所觀皆此識。種
種諸識境。皆從心所變。瓶衣等衆物。如是性
皆無。悉依阿頼耶。衆生迷惑見。以諸習氣故。
所取能取轉。此性非如幻。陽焔及毛輪。非
生非不生非空亦非有。譬如長短等。離一即
皆無。智者觀幻事。此皆唯幻術。未曾有一物。
與幻而同起。幻焔及毛輪。和合而可見。離
一無和合。過未亦非有。幻事毛輪等。在在諸
物相。此皆心變異。無體亦無名。世中迷惑
人。其心不自在。妄説有能幻。幻成種種物。幻
師甎瓦等。所作衆物類。種種若去來。此見皆
非實。如鐵因礠石。所向而轉移。藏識亦如是。
隨於分別轉。一切諸世間。無處不周遍。如日
摩尼寶。無思及分別。此識遍諸處。見之謂流
轉。不死亦不生。本非流轉法。定者勤觀察。生
死猶如夢。是時即轉依。説名爲解脱。此即是
諸佛。最上之教理。審量一切法。如秤如明鏡。
又如大明燈。亦如試金石。遠離於斷滅。正
道之標相。修行妙定者。至解脱之因。永離諸
雜染。轉依而顯現 問。本識與諸識和合。同
起同滅。至轉依位。諸煩惱識滅。唯本識在。如
何分別滅不滅之異 答。攝大乘論云。若本
識與非本識。共起共滅。猶如水乳和合。云何
本識不滅非本識滅。譬如於水鵝所飮乳。釋
云。譬如水乳雖和合。鵝飮之時唯飮乳不飮
水。故乳雖盡而水不竭。本識與非本識亦爾。
雖復和合。而一滅一在 問。此根本識心。既
稱爲一切法體。又云。常住不動。只如萬法。即
此心有。離此心有。若即此心萬法遷變。此心
云何稱爲常住。若離此心復云何得爲一切
法體 答。開合隨縁非即非離。以縁會故合。
以縁散故開。開合但縁。卷舒無體。縁但開合
縁亦本空。彼此無知能所倶寂。密嚴經偈云。
譬如金石等。本來無水相。與火共和合。若水
而流動。藏識亦如是。體非流轉法。諸識共
相應。與法同流轉。如鐵因礠石。周迴而轉
移。二倶無有思。状若有思覺。頼耶與七識。當
知亦復然。習繩之所繋。無人而若有。普遍衆
生身。周行諸陰趣。如鐵與磁石。展轉不相
 問。第八藏識當有幾種 答。釋摩訶衍
論云。阿頼耶識總有十種。所以者何。於契經
中別別説故。一者名爲大攝主阿頼耶識。所
謂即是總相大識。義如前説。二者名爲根本
無明。別立以爲阿頼耶識。故十種妄想。契經
中作如是説。刹闍只多提王識。直是妄法。不
能了達一法界體。一切染法阿頼耶識。以爲
根本。出生増長。無斷絶時。若無提王識。黒品
眷屬。永無所依。不能生長故。此阿頼耶識。當
何決擇攝。於本論中。作如是説。所言不覺義
者。謂不如實知眞如法一故。不覺心起而有
其念。乃至廣説故。三者名爲清淨本覺阿頼
耶識。所謂自然本智。別立以爲阿頼耶。故本
覺契經中。作如是説。自體淨佛阿頼耶識。具
足無漏圓滿功徳。常恒決定無受熏相。無變
異相。智體不動。具足白品。是故名爲獨一淨
識。故此阿頼耶識。當何決擇攝。於本論中。作
如是説。復次覺體相者。有四種大義。與虚
空等。猶如淨鏡。乃至廣説故。四者名染淨本
覺阿頼耶識。所謂不守自性陀羅尼智。別立
以爲阿頼耶識。故本因縁起。契經中。作如是
説。爾時光嚴童子。即白佛言。尊者以何因故。
難入未曾有會中。作如是説。隨他縁起陀羅
尼智。名爲楞伽王識。云何名爲楞伽王。以之
爲喩。示彼縁起陀羅尼智。於是尊者告光嚴
言。童子。此楞伽王常在大海摩羅山中。率
十萬六千鬼神之衆。以爲眷屬。如是諸眷屬。
乘華宮殿。遊於諸刹。皆悉承頼彼楞伽王。方
得遊行。所謂諸鬼神衆。作如是言。我等神衆。
無有威徳。無有氣力。於諸所作。無有其能。如
宜大王。我等衆中。與堪能力。彼楞伽王。即隨
其時與殊勝力。不相捨離。而共轉。謂楞伽
王。雖非分身。而能遍滿諸神衆中。各各令得
全身之量。於一切時。於一切處。共轉不離。不
守自性智亦復如是。能受一切無量無邊煩
惱染法鬼神衆熏。不相捨離。而倶轉故。以此
因縁故。我難入中。作如是説。隨轉覺智。名爲
楞伽王識。故此阿頼耶識。當何決擇攝。於本
論中。作如是説。自性清淨心。因無明風動。心
與無明。倶無形相。不相捨離。乃至廣説故。五
者名爲業相業識阿頼耶識。所謂根本業相
及與業識。別立以爲阿頼耶。故本性智契經
中。作如是説。阿頼耶識。無能了作。無所了
作。不可分析。不可隔別。唯由精動隱流義
故。名爲鍵摩。故此阿頼耶識。當何決擇攝。於
本論中。作如是説。復次依不覺故。生三種相。
與彼不覺。相應不離。云何爲三。一者無明業
相。以依不覺故心動。説名爲業。覺則不動。動
則有苦。果不離因故。六者名爲轉相轉識阿
頼耶識。所謂能見境界之相。及與轉識。別
立以爲阿頼耶。故大無量契經中作如是説。
阿頼耶識。有見見轉。無見見起。故此阿頼耶
識。當何決擇攝。於本論中作如是説。二者
能見相。以依動故能見。不動則無見故。七者
名爲現相識阿頼耶識。所謂境界之相。及與
現識。別立以爲阿頼耶。故實際契經中作如
是説。別異別異。現前地轉。相異相。具足行
轉。是故名爲阿頼耶識。復次此阿頼耶識。眞
是異熟無記之法。白淨相故。或名成就。故此
阿頼耶識。當何決擇攝。於本論中。作如是説。
三者境界相。以依能見故。境界妄現。離見
則無境界故。第八者名爲性眞如理阿頼耶
識。所謂正智所證清淨眞如。別立以爲阿頼
耶故。故諸法同體契經中作如是説。有識是
識。非識識攝。所謂如如阿頼耶識。故此阿頼
耶識。當何決擇攝。所謂清淨般若質境眞如
攝故。九者名爲清淨始覺阿頼耶識。所謂本
有清白始覺般若。別立以爲阿頼耶。故果圓
滿。契經中作如是説。佛告菩提樹王言。自
然始覺阿頼耶識。常當不離清淨本覺。清淨
本覺。常當不離始覺淨識。隨是彼有。隨
是有。或非同種。或非異種故。此阿頼耶識。
當何決擇攝。於本論中。作如是説。本覺義者。
對始覺者。即同本覺故。十者名爲染淨始覺
阿頼耶識。所謂隨縁始覺般若。別立以爲阿
頼耶。故果圓滿。契經中作如是説。復次樹王。
如始覺淨識及自本覺。説染淨始覺阿頼耶
識。不守自性。縁起本覺。亦復如是。故此阿頼
耶識。當何決擇攝。於本論中。作如是説。始覺
義者。依本覺故而有不覺。依不覺故而有始
覺。又以覺心原故名究竟覺。不覺心原故非
究竟覺。乃至已説藏識剖字別相門。次説總
識攝生圓滿門。此識有二種義。能攝一切法。
生一切法。一者覺義。二者不覺義者。而總顯
示大識殊勝圓滿相故。此義云何。所謂具足
二種圓滿故。一者功徳圓滿。二者過患圓滿。
功徳圓滿者。覺義字句。能攝一切無量無邊
過於恒沙不離不斷諸功徳故。能生一切無
量無邊過於恒沙不離不斷諸功徳故。過患
圓滿者。不覺義字句。能攝一切無量無邊過
於恒沙若離若脱諸過患故。能生一切無量
無邊過於恒沙若離若脱諸過患故
問。若不立此第八識。有何等過 答。有大過
失。一切染淨法不成。倶無因故。識論云。若無
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
起。皆應無因。餘法不能持彼種故。若諸煩
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諸已斷者
皆應起故。又若無此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
異類心後。起彼淨法。皆應無因。又出世道初
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初不生故。後
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若無此識。持煩
惱種。轉依斷果。亦不得成。謂道起時現行煩
惱。及彼種子倶非有故。染淨二心不倶起故。
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如涅槃故。餘
法持種理不成故。既無所斷。能斷亦無。依誰
由誰而立斷果。若由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
者。則初道起應成無學。後諸煩惱皆已無因。
永不生故。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
淨種故。證此識有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
綱要。則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
受。又此眞唯識旨千聖同遵。此土西天無有
破者。如百法鈔云。眞唯識量者。此量即大唐
三藏。於中印土曲女城。戒日王與設十八日
無遮大會。廣召五天竺國解法義沙門婆羅
門等。并及小乘外道。而爲對敵。立一比量。書
在金牌。經十八日無有一人敢破斥者。故因
明疏云。且如大師周遊西域學滿將還時。戒
日王王五印土。爲設十八日無遮大會。令大
師立義遍諸天竺揀選賢良。皆集會所遣外
道小乘競生難詰。大師立量無敢對揚者。大
師立唯識比量云。眞故極成色是有法。定不
離眼識宗。因云。自許初三攝。眠所不攝故。同
喩如眼識。合云。諸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皆
不離眼識。同喩如眼識。異喩如眼根。問。何不
合自許之言。答。非是正因。但是因初寄言簡
過。亦非小乘不許大乘。自許因於有法上轉。
三支皆是共故。初明宗因。後申問答。初文有
二。初辯宗。次解因。且初宗前陳言眞故極成
色。五箇字。色之一字。正是有法。餘之四字但
是防過。且初眞故二字防過者。簡其世間相
違過及違教等過。外人問云。世間淺近。生
而知之色離識有。今者大乘立色不離眼識。
以不共世間共所知故。此量何不犯世間相
違過。答。夫立比量有自他共。隨其所應各有
標簡。若自比量。自許言簡。若他比量。汝執言
簡。若共比量。勝義言簡。今此共比量有所簡
別。眞故之言表依勝義。即依四種勝義諦中
體用顯現諦立。問。不違世間非學即可爾。又
如世尊於小乘阿含經。亦許色離識有。學者
小乘共計心外有其實境。豈不違於阿含等
教學者小乘。答。但依大乘殊勝義立。不違
小乘之教學者世間之失。問。眞故之言簡世
間及違教等過。極成二字簡何過耶答。置極
成言。簡兩般不極成色。小乘二十部中。除一
説部。説假部。説出世部。雞胤部等四。餘十六
部皆許最後身菩薩染汚色及佛有漏色。大
乘不許。是一般不極成色。大乘説他方佛色
及佛無漏色。經部雖許他方佛色。而不許是
無漏。餘十九部皆不許有。并前兩師不極
成色。若不言極成但言眞故色。是有法。定不
離眼識是宗。且言色時。許之不許。盡包有法
之中。在前小乘許者。大乘不許。今若立爲唯
識。便犯一分自所別不極成。亦犯一分違宗
之失。又大乘許者小乘不許。今立爲有法。即
犯他一分所別不極成。及至擧初三攝眼所
不攝因。便犯自他隨一一分所依不成。前陳
無極成色爲所依故。今具簡此四般故。置極
成言。問。極成二字簡其兩宗不極成色。未審
三藏立何色爲唯識答。除二宗不極成色外。
取立敵共許餘一切色。總爲唯識。故因明疏
云。立二所餘共許諸色爲唯識故。宗後陳言
定不離眼識。是極成能別。問。何不犯能別
不極成過。且小乘誰許色不離於眼識。答。
今此是宗依。但他宗中有不離義。便得以小
乘許眼識縁色。親取其體有不離義。兼許眼
識當體亦不離眼識。故無能別不極成過。問。
既許眼識取所縁色有不相離義。後合成宗
體。應有相扶過耶。答。無相扶失。今大乘但取
境不離心外無實境。若前陳後陳和合爲宗。
了立者即許敵者不許。立敵共諍。名爲宗體。
此中但諍言陳未推意許。辯宗竟。次辯因者
有二。初明正因。次辯寄言簡過。且初正因
言初三攝者。十八界中三六界。皆取初之一
界也。即眼根界眼識界色境界。是十八界中
初三界也。問。設不言初三攝。但言眼所不攝。
復有何過。答。有二過。一不定過。二違自教
過。且不定過者若立量云。眞故極成色定不
離眼識。因云眼所不攝。喩如眼識。即眼所不
攝因闊。向異喩後五三上轉。皆是眼所不攝
故。被外人出不定過云。爲如眼識眼所不攝
眼識不離眼識。證極成色不離眼識耶。爲如
後五三亦是眼所不攝。後五三定離眼識。却
證汝極成色定離眼識耶。問。今大乘言後五
三亦不離眼識得不。答。設大乘許後五三亦
不離眼識。免犯不定。便違自宗。大乘宗説
後五三定離眼識故。故置初三攝半因。遮後
五三非初三攝故。問。但言初三攝。不言眼所
不攝。復有何過。答。亦犯二過。一不定過。二
法自相決定相違過。且不定者。若立量云。眞
故極成色定不離眼識。因云。初三攝。喩如眼
識。即初三攝因闊。向異喩眼根上轉。出不定
云。爲如眼識初三攝。眼識不離眼識。證極
成色不離眼識耶。爲如眼根。亦初三攝。眼根
非定不離眼識。證汝極成色非定不離眼識
耶。問。何不言定離。而言非定不離。答。大乘
眼根。望於眼識。非定即離。且非離者。根因識
果。以同時故。即是非離也。又色心各別。名非
即故。今但言非定不離。*二犯法自相決定相
違過者。言法自相者。即宗後陳法之自相。言
決定相違者。即因違於宗也。外人申相違量
云。眞故極成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
云。初三攝故。喩如眼根。即外人將前量異喩
爲同喩。將同喩爲異喩。問。得成法自相相違
耶。答。非眞能破夫法自相相違之量。須立者
同無異有。敵者同有異無。方成法自相相違。
今立敵兩家。同喩有。異喩有。故非眞法自
相相違過。問。既非法自相相違。作決定相違
不定過得不。答。亦非夫決定相違不定過。立
敵共諍一有法。因喩各異皆具三相。遍是宗
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但互不生其
正智。兩家猶預不能定成一宗。名決定相違
不定過。今眞故極成色。雖是共諍一有法。因
且是共。又各闕第三相。故非決定相違不定
過。問。既無此過。何以因明疏云。犯法自相相
違決定過。答。但是疏主縱筆之勢。是前共不
定過中分出。是似法自相相違決定過。非眞
有故。有此所因。故置初三攝眼所不攝。更
互簡諸不定及相違等過。次明寄言簡過者。
問。因初自許之言何用。答。縁三藏量中。犯有
法差別相違過。因明之法量。若有過許著言
遮。今三藏量既有此過。故置自許言遮。問。
何得有此過耶。答。謂三藏量有法中。言雖不
意許諳含。縁大乘宗有兩般色。有離眼識
本質色。有不離眼識相分色。若離眼識色。小
乘即許。若不離眼識色。小乘不許。今三藏量
云。眞故極成色。是有法。若望言陳自相。是
立敵共許色。及擧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亦但
成立共許色不離於眼識。若望三藏意中所
許。但立相分色。不離眼識。將初三攝眼所不
攝因。成立有法上意之差別相分色。定不離
眼識故。因明疏云。謂眞故極成色。是有法自
相。定不離眼識色。是法自相。定離眼識色非
定。離眼識色是有法差別。立者意許。是不
離眼識色。問。外人出三藏量有法相違過時。
自許之言如何遮得。答。待外人申違量時。將
自許兩字出外人量不定過。外量既自帶過。
更有何理。能顯得三藏量中有法差別相違
過耶。問。小乘申違量。行相如何。答。小乘云。
乍觀立者言陳自相。三支無過。及推所立元
是諳含。若於有法上意之差別。將因喩成立
有法上意許相分色。不離眼識者。即眼識不
得爲同喩。且如眼識無不離色。以一切色皆
離眼識故。既離眼識。不得爲同喩。便成異喩。
即初三等因却向異喩眼識上轉。故論云。同
品無處。不成立者之宗。異品有處。返成敵者
相違宗義。即小乘不改立者之因。申相違量
云。眞故極成色是有法。非不離眼識宗。因云
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喩如眼識。合云。諸
初三攝眼所不攝故者。皆非不離眼識。同喩
如眼識。言非者無也。小乘云。無不離眼識色。
即遮三藏意許相分色是無也。所以三藏預
著自許之言句。取他方佛色。却與外人量。作
不定過。出過云。爲如眼識是初三攝眼所不
攝。眼識非不離眼識色。證汝極成色非不離
眼識色耶。爲如我自許他方佛色亦是初三
攝眼所不攝。他方佛色是不離眼識色。却證
汝極成色是不離眼識耶。外人相違量。既犯
共中他不定過。明知非眞能破也。三藏量却
成眞能立也。問。因中若不言自許。空將他方
佛色。與外人相違量。作不定過。有何不可。
答。若空將他方佛色不言自許者。即他小乘
不許。犯一分他隨一過。他不許此一分他方
佛色。在初三攝眼所不攝因中故。故因明疏
云。若不言自許。即不得以他方佛色而爲不
定。此言便有隨一過故。問。何不待外人申違
量後著自許言。何要預前著耶。答。臨時恐
難。所以先防。次申問答者。一問。眞故二字已
簡違教過。何故前陳宗依上。若不著極成言。
又有違宗之失。答。眞故二字但簡宗體上違
教過。不簡宗依上違宗若極成二字。即簡宗
依上違宗等過也。問。後陳眼識。與同喩眼識
何別。答言。後陳眼識雖同。意許各別。後陳眼
識意許。是自證分。同喩眼識意許。是見分。即
見不離自證分故。如同宗中相分不離自證
分也。問。若爾何不立量云相分是有法。定不
離自證分。是宗。因云。初三攝眼所不攝故。同
喩如見分。答。小乘不許有四分故。恐犯隨一
等過故。但言眼識。問。此量言陳立得何色耶。
答。若但望言陳。即相質二色皆成不得。若將
意就言。即立得相分色也。又解。若小乘未徴
問前。即將言就意立。若大乘答後。即將意就
言立也。問。既分相分本質兩種色。便是不極
成故。前陳何言極成色耶。相分非共許故答。
若望言陳有法自相。立敵共許色。故著極成。
若相分色。是大乘意許。何關言陳自相。寧
有不極成乎。諸鈔皆云不得分開者非也。若
爾小乘執佛有漏色。大乘佛無漏色等。在於
前陳。若不分開。應名極成色耶。彼既不爾。此
云何然 問。今談宗顯性。云何廣引三支比
量之文 答。諸佛説法尚依俗諦。況三支比
量。理實五明。以破立爲宗。言生智了爲體。
摧凡小之異執。定佛法之綱宗。所以教無智
至不圓。木非繩而靡直。比之可以生誠信伏
邪倒之疑心。量之可以定眞詮杜狂愚之妄
説。故得正法之輪。永轉唯識之旨。廣行則事
有顯理之功。言有定邦之力。如慈恩大師云。
因明論者。元唯佛説。文廣義散備在衆經。故
地持論云。菩薩求法。當於何求。當於一切
五明處求。求因明者。爲破邪論安立正道。劫
初足目創標眞似。爰曁世親再陳軌式。雖紀
綱已列而幽致未分。故使賓主對揚猶疑立
破之則。有陳那菩薩。是稱命世。賢劫千佛之
一佛也。匿跡巖藪。栖巒等持。觀述作之利害。
審文義之繁約。于時巖谷振吼雲霞變彩。山
神捧菩薩足。高數百尺。唱言。佛説因明。玄妙
難究。如來滅後。大義淪絶。今幸福智攸邈。深
達聖旨因明論道。願請重弘菩薩乃放神光。
照燭機感。時彼南印土按達羅國王見放光
明。疑入金剛喩定。請證無學果。菩薩曰。入
定觀察將釋深經。心期大覺。非願小果。王言。
無學果者。諸聖攸仰。請尊速證。菩薩撫之。欲
遂王請妙吉祥菩薩因彈指警曰。何捨大心
方興小志。爲廣利益者。當轉慈氏所説瑜伽。
匡正頽綱。可製因明重成規矩。陳那敬受指
誨。奉以周旋。於是譚思研精。乃作因明正
理門論。正理者。諸法本眞之體義。門者權衡
照解之所由。又瑜伽論云。云何名因明處。爲
於觀察義中諸所有事。所建立法名觀察義。
能隨順法名諸所有事。諸所有事即是因明。
爲因照明觀察義故。且如外道執聲爲常。若
不以量比破之。何由破執。如外道立量云聲
是有法定常爲宗。因云。所作性故。同喩如虚
空。所以虚空非所作性。則因上不轉。引喩不
齊。立聲爲常不成。若佛法中聲是無常。立
量云。聲是有法定無常爲宗。因云。所作性故。
同喩如瓶盆。異喩如虚空等。是知若無
量。曷能顯正摧邪。所以實際理地不受一塵。
佛事門中不捨一法。若欲學諸佛方便。須具
菩薩遍行。一一洞明方成大化。如上廣引藏
識之文。祖佛所明。經論共立。第八本識眞如
一心廣大無邊體性微細。顯心原而無外。包
藏以該通。擅持種之名。作總報之主。建
有情之體。立涅槃之因。居初位而總號頼
耶。處極果而唯稱無垢。備本後之智地。成自
他之利門。隨有執無執而立多名。據染縁淨
縁而作衆體。孕一切而如太虚包納。現萬法
而似大地發生。則何法不收。無門不入。但以
迷一眞之解。作第二之觀。初因覺明能了之
心。發起内外塵勞之相。於一圓湛析出根塵。
聚内四大爲身。分外四大爲境。内以識情爲
垢。外因想相成塵。無念而境貫一如。有想
而眞成萬別。若能心融法界。境豁眞空。幻翳
全消。一道明現。可謂裂迷途之緻網。抽覺戸
之重關。惛夢醒而大覺常明。狂性歇而本頭
自現
宗鏡録卷第五十一
 戊申歳分司大藏都監開板 



宗鏡録卷第五十二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夫第二能變識者。識論頌云。次第二能變。
是識名末那。依彼轉縁彼。思量爲性相。四煩
惱常倶。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及餘觸等
倶。有覆無記攝。隨所生所繋。阿羅漢滅定出
世道無有。乃至應知。此意但縁藏識見分非
餘。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似一故。恒與諸
法爲所依故。此唯執彼爲自内我。我語勢故
説我所言。或此執彼是我之我。故於一見。義
説二義。若作是説善順教理。多處唯言有我
見故。我我所執不倶起故。未轉依位唯縁藏
識。既轉依已。亦縁眞如及餘諸法。平等性智
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爲諸有情縁解差別。示
現種種佛影像故。釋云。此第七識。但縁見分。
非餘相分種子心所等。唯縁見分者。謂無始
時來微細一類似常似一。不斷故似常簡境
界。彼色等法皆間斷故。種子亦然。或被損伏。
或時永斷。由此遮計餘識爲我。似一故簡心
所。心所多法故。何故不縁餘識。夫言我者。有
作用相。見分受境作用相顯。似於我故。不縁
餘識。自證等用細難知。問。何不但縁一受等
爲我。亦常一故。答。夫言我者。是自在義。萬
物主義。與一切法而爲所依。心所不然。不可
爲我。唯心王是所依故。此第七識恒執爲内
我。非色等故。不執爲外我。若唯縁識。即唯起
我無有我所。我語勢故。論説我所言。非是離
我別起我所執。唯執第八是我之我。前五蘊
假者。是第六所縁之我。後我第七所計。或前
我前念後我後念。二倶第七所計。或即一念
計。此即是。此唯第七所計。或前是體後是識
用。於一我見之上。亦義説之爲我及所二言。
實但一我見。多處唯言有我見故者。瑜伽論
云。由此末那。我見慢等恒共相應。顯揚論云。
由此意根。恒與我見我慢等相應。我我所執
不倶起故者。行相及境二倶別故。不可並生。
無此事故。若已轉依位善心等可然。彼非執
故亦不可例。人法二執境是一故。若未起對
治斷其我執。名未轉依唯縁藏識。初地已
去既轉依已。入無漏心。亦縁眞如及餘一切
法。二乘無學等唯縁異熟識。證得十種平等
性者。佛地經云。一諸相増上喜愛。二一切
領受縁起。三遠離異相非相。四弘濟大慈。五
無待大悲。六隨諸有情所樂示現。七一切有
情我愛所説。八世間寂靜皆同一味。九世間
諸法苦樂一味。十修植無量功徳究竟。即知
十地有情縁解意樂差別。能起受用身之影
像。論云。未轉依位。恒審思重所執我相。已轉
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者。第七末那。以思
量爲自性故。攝論云。思量是意。即自證分。前
第八識了別是行相。今既言意。故知即是第
七行相。即是見分。體性難知。以行相顯。其實
思量但是行相。其體即是識蘊攝故。初地已
前二乘有學。恒審思量我相。知有漏末那。已
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論問。
如世尊言。出世末那云何建立。答。有二義。
一名不必如義彼無漏第七不名末那。名是
假故。二能審思量無我相故亦名末那。顯通
無漏。即知此名非唯有漏。論云。謂從無始至
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縁藏識。與四根本煩惱
相應。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迷無我理。故
名我癡。我見者謂我執。於非我法妄計爲我。
故名我見。我慢者謂倨傲。恃所執我令心高
擧。故名我慢。我愛者謂我貪。於所執我深生
耽著。故名我愛。乃至此四常起擾濁内心。令
外轉識恒成雜染。有情由此生死輪迴不能
出離。故名煩惱。釋云。此第七意。除四惑外。
不與餘心所相應者。一恒故。二内執故。三
一類境生故。所以不作意而向外馳求。唯任
運而一向内執。此第七識於五受中。唯捨受
相應。論云。此無始來任運一類縁内執我。恒
無轉易。與變異受不相應故。又問。末那心所。
何性所攝。論答云。此意相應四煩惱等。是染
法故障礙聖道。隱蔽眞心。説名有覆。非善不
善。故名無記。若已轉依。唯是善性。密嚴經偈
云。末那縁藏識。如磁石吸鐵。如蛇有二頭。各
別爲其業。染意亦如是。執取阿頼耶。能爲我
事業。増長於我所。復與意識倶爲因而轉謝。
於身生煖觸。運動作諸業。飮食與衣裳。隨
物而受用。騰躍或歌舞。種種自嬉遊。持諸有
情身。皆由意功力。如火輪垂髮。乾闥婆之城。
不了唯自心。妄起諸分別。身相器世間。如動
鞦韆勢。無力不堅固。分別亦復然。分別無所
依。但行於自境。譬如鏡中像。識種動而見。愚
夫此迷惑。非諸明智者。仁主應當知。此三
皆識現。於斯遠離處。是即圓成實 問。此意
有幾種差別 答。略有三種。論云。一補特伽
羅我見相應。二法我見相應。三平等性智相
應。初通一切異生相續二乘有學。七地已前
一類菩薩有漏心位。彼縁阿頼耶識起補特
伽羅我見。次通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相續。一
切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彼縁異熟識起
法我見。後通一切如來相續菩薩見道及順
道中法空智果現在前位。彼縁無垢異熟識
等。起平等性智 問。人法二執倶起。何故
分位前後不同 答。人法必依法執起。又法
我通。人我局。論云。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
我見亦必現前。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要迷
杌等方謂人等故。釋云。今顯初位必帶後位。
以初短故。人我位必有法我。人我必依法我
起故。人我是主宰作者等用故。法我有自性
勝用等故。即法我通。人我局
問。此第七識云何離眼等識。別有自體。出何
經文 答。論云。聖教正理爲定量故。謂薄伽
梵處處經中説。心意識三種別義集起名心。
思量名意。了別名識。是三別義。如是三義。雖
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
法故。第七名意。縁藏識等恒審思量爲我等
故。餘六名識。於六別境麁動間斷了別轉故。
如入楞伽頌説。藏識説名心。思量性名意。能
了諸境相。是説名爲識。釋云。雖通八識皆名
心意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爲一切現行熏
集諸法種現行爲依。種子識爲因。能生一切
法故。是起諸法。第七名意者。因中有漏唯
縁我境。無漏縁第八及眞如。果上許縁一切
法故。餘六識名識。於六別境體是麁動有間
斷法。了別轉故。易了名麁。轉易名動。不續名
間。各有此勝。各別得名。又論云。謂契經説。
不共無明微細恒行覆蔽眞實。若無此識彼
應非有。謂諸現生。於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
無明。覆眞實義障勝慧眼。如有頌説。眞義
心當生。常時爲障礙。倶行一切分。謂不共無
明。是故契經説。異生類。恒處長夜無明所
盲。惛醉纒心曾無醒覺。若異生位有暫不
起。此無明時。便違經義。謂異生位迷理無明
有。行不行不應理故。此依六識皆不得成。應
此間斷彼恒縁故。許有末那。便無此失。釋云。
如縁起經有四無明。一現。二種。三相應。四不
相應。或有爲二。共不共等。今説不共者。謂此
微細常行行相難知。覆無我理。蔽無漏智。名
覆蔽眞實。眞實有二。一無我理。二無漏見。義
有二義。一謂境義。見分境故。二謂義理。眞如
即理故
問。染汚末那常與四惑相應。如何説不共無
 答。論云。應説四中無明是主。雖三倶起。
亦名不共。從無始際恒内惛迷。曾不省察。癡
増上故。乃至謂第七相應無明。無始恒行障
眞義智。如是勝用餘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
不共。又不共無明總有二種。一恒行不共。餘
識所無。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釋云。主是自
在義。爲因依義。與彼爲依。故名不共。何故無
明名爲不共。謂從無始際顯長夜常起。恒内
惛迷。明一切時不了空理。曾不省察。彰恒執
我無循反時。此意總顯癡主自在義。一恒行
不共者。此識倶是。今此所論。餘識無也。二獨
行不共者。則與忿等相應起故。名爲獨行。或
不與餘倶起無明。獨迷諦理。此識非有。又
不共無明者。無明是主故名不共者。以主
是不共義。不共即是獨一之義。謂無明是闇
義。七倶無明恒行不斷。是長闇義。由長闇故。
名爲長夜。唯此無明爲長夜體。餘法皆無長
夜之義。唯此獨有。故名不共。除此已外。餘法
有一類長相續義而無闇義。或有一類。雖有
闇義而無長相續義。應作四句分別。一者有
是長而非是夜。如七倶貪等三及妙平二智
相應心品等。二者有是夜而非是長。如前六
識相應無明。三是長亦是夜。七倶無明是。四
者非長非夜。前六識除無明。取餘貪等及因
中善等并果中觀察成事二智相應心品等。
今此七倶無明。准此不但不與餘識共。兼亦
不與自聚貪等三共。謂雖與同聚貪等倶起。
而貪等無長夜闇義。貪等以染著等爲義。此
以長闇爲義。與彼不同。故名不共。此以第
七恒時迷闇名不共。六識中者。無恒時義。但
有獨起之義。名爲不共 問。恒行不共無明
相應有幾種義 答。有四義。古徳云。一是主
者。謂前六識無明是客。有間斷故。第七無明
是主。無間斷故。二恒行者。有漏位中。常起現
行。不間斷故名恒行。三不共者。不同第六識
獨頭。名不共。第六不共。但不與餘九煩惱同
起。名爲不共。若第七名不共者。障無漏法勝
故。又恒行不間斷故。四前六識通三性心時。
此識無明。皆起現行。謂前六識善性心時。於
施等不能亡相者。皆是第七恒行不共無明
内執我。令六識等行施時。不能達三輪體
空。又以有不共無明常能爲障。而令彼當生
無漏智不生。此無明與第七識倶有故。至今
不捨。故名倶行。又經云。眼色爲縁生於眼識。
乃至意法爲縁生於意識。若無此識彼意非
有。眼根色境爲二縁。能發引得眼識。乃至
意識法境爲二縁。能發得意識。若無第七識
者。即應第六識唯有一法境爲縁。應無所依
根縁也。既有倶有根者。明知即是第七識與
第六識爲倶有根。小乘云。我宗取肉團與第
六識爲依。何要別執有第七識耶。論主破云。
亦不可説第六依於色故。第六必依意有。説
意非是色故。又説第六有三分別。隨念計度
自性分別故。若許第六依色而住者。即同前
五識。無隨念計度二種分別。救云。我宗五識。
根先識後故。即前念五根發後念五識。論主
破云。但有根者。如葉依種起。芽種倶時。影
藉身生。身影同有。識依根發理必同時。無前
念根發後念識故。既若五識有倶有根。將證
第六亦須有倶有根。即第七識是也。引理證
者。教中説有思量者。即是第七識。小乘云。但
是第六等無間名思量意。何要別説第七爲
思量意耶。論主破云。且如第六意識現在前
時。念等無間意已滅無體。如何有思量用名
意耶。且如第六識。若居現在時雖有思量。恒
名爲識。不名意故。要待過去。方名意故。須信
有第七識具恒審思量。方得名意意者依止
義。若等無間意。依此第七假得意名。倶有依
止思量用故。又第七識與四惑倶。名爲染汚。
恒審思量。名之爲意。常有恒行不共無明。故
名染汚。正是有覆性。即覆眞縁義蔽淨妙智。
恒審思量者。此揀第八前六識。恒者不間斷。
審者決定執我法故。問。第八亦無間斷。第
六決定。有思量。何不名意。答。有四句。一恒
而非審。第八恒無間斷。不審思量我法故。二
審而非恒。即第六。雖審思量而非恒故不名
意也。前五倶非。非恒非審。第七倶攝。而恒審
故獨名意也。問。第七思量何法。答。執第八見
分。思量有我法故。二乘無學無我執。以思量
法我執故名意。佛果我法二執倶無。恒審思
量無我理。佛果第七亦名意。問。爲第七自體
有思量。爲第七相應遍行中思。名思量意不。
答。取心所思量者。即八識皆有。思何獨第七。
問。若唯取自體有思量者。即何用心所中思
耶。答。具二義。一有相應思量。二亦自體思
量。今取自體有思量名意。問。心所與心王。一
種是常審思量執第八爲我。如何不説心所
爲意。答。言意者依止義。心所雖恒審思量非
主。是劣法。非所依止故不名意也。二者自體
識有思量。與餘七識爲所依止。唯取心王即
名意也。問。若言自體有思量名意者。即第七
有四分。何分名思量意。答。有二解。第一見分
名思量。内二分不名思量。但名意。見分不名
意。有思量。以是用故。思量我無我。内二分不
能思量我無我。但名意。以是體故。第二見分
是思量相。相者體相相状。内二分是思量性。
即内外皆名意。三分皆思量。但除相分。相分
是所量境也。問。何以得知。内外三分總是思
量。答。識論云。思量爲性相。内二分是體。名
思量性。外見分是思量相是用。一種是思量。
三分皆名意。即不取相分名思量。以無能縁
用故。問。見分縁執我法。即思量我故。得名思
量。自證分不縁於我相分。如何自證分亦名
思量。答。自證分證。彼見分思量我執故。亦名
思量也。問。見分思量我。是非量攝。自證分
證。彼見分思量我自證分。亦是非量耶。答。見
分思量我。見分妄執故名非量。自證是内證
見分妄執故。自證體是現量。即體用皆是思
量。即内二分亦名意。亦名識。見分亦名意亦
名識。是意之用故。思量是用意是體。思量即
意。持業釋也。問。第七識但縁第八見分爲我。
云何不取相分及内二分等。答。相分間斷。又
是外縁。内二分作用沈隱難知不執也。種子
無作用故。不執爲我。以見分作用顯現故
問。第七識三量假實如何分別 答。古釋三
量分別者。第七見分是非量。境不稱心故。其
第八見分本非是我。今第七妄執爲我。即不
稱本質。又親縁第八見分不著。變相分縁相
分。本非是我。第七又執爲我。又不稱相分。即
兩重不稱境。故知非量。假實分別者。第七縁
他本質。第八見分不著。但縁得中間假我相
分故。境假非實。問。中間相分。爲定是假。爲
亦通實。答。第七中間相分是假。無實種生。但
從兩頭起。此相分仍通二性。若一半從本質
上起者。是無覆性。即屬本質。若一半從自
能縁第七見分上起者。同見分。是有覆性。但
兩頭心法爍起成一相分。今言境假者。但約
隨妄心我相分以説。問。若言第七當情相分
但是假。從兩頭起。通二性者。應可第七所縁
我相分中。一半有覆。一半無覆。一半是我。一
半非我。答。其第八見分上所起無覆性相分。
與能縁第七妄心遍計相分。密合一處。若是
第七但自執妄起遍計有覆性假相分。爲自
内我。雖密合一處。亦不犯所執我中通二性
過。如水中鹽味。但執是水不執於鹽。水與
鹽元不相離 問。第七自有相分。如何不自
縁相分。縁他第八見分爲我耶
答。古徳云。今言縁見分者。即是疎縁。若言親
者。唯識義何在。又問。設許疎縁第八者。且第
七自識於何法上起執。答。於自識相分起執。
又問。相見何別。答。若論外境。相見全殊。若
就心論。相見無異。相即是見。故經云。心如相
顯現。見如心所依 問。若無末那有何等過
 答。若無第七。則無凡可厭。無聖可欣。凡聖
不成。染淨倶失。論云。是故定應別有此意。又
契經説。無想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若無
此識彼應無染。謂彼長時無六轉識。若無此
意我執便無。乃至故應別有染汚末那。於無
想天恒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又契經
説。異生善染無記心時恒帶我執。若無此識
彼不應有。謂異生類三性心時。雖外起諸業。
而内恒執我。内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
不能亡相。故瑜伽説。染汚末那爲識依止。彼
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脱。末那滅已相縛
解脱。言相縛者。調於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
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
縛。依如是義。有伽陀言。如是染汚意。是識之
所依。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脱。釋云。於無想
天恒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者。有第七
於彼起我執。是異生故。出定已後。復沈生死。
起諸煩惱。聖賢訶彼。若無第七。不應訶彼無
過失果。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
亡相者。此我外縁。行相麁動非第七起。由第
七故第六起此。全由七生。増明爲論。第六
識中我執體有間斷。通三性心間雜生故。第
七不縁外境生故。已上略録第七末那。諸教
同詮。群賢共釋。創入道者。此意須明。是起凡
聖之因。宜窮體性。乃立解惑之本。可究根原。
迷之則爲人法。執之愚。悟之則成平等性之
智。於諸識内獨得意名。向有漏中作無明主。
不間不斷。無想定治而不消。常審常恒。四空
天避而還起。雖有覆而無記。不外執而内縁。
常起現行。能蔽眞而障道。唯稱不共。但成染
而潤生。是以欲透塵勞須知要徑。將施妙藥
先候病原。若細意推尋冥心體察。則何塵而
不出。何病而不消。斷惑之門斯爲要矣
宗鏡録卷第五十二
 *戊申歳分司大藏都監開板 




宗鏡録卷第五十三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第三能變者。唯識論頌云。次第三能變。差別
有六種。了境爲性相。善不善倶非。此三能變。
是了別境識。自證分是了別性。見分是了別
相。有覆有記識。以了境爲自性。即復用彼爲
行相故。則了境者。是識自性。亦是行相。行相
是用。故識論云。隨六根境種類異故。或名色
識乃至法識。隨境立名。順識義故。謂於六境
了別名識。色等五識唯了色等。法識通能了
一切法。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故六識名。
無相濫失 問若心外無實色。則眼等五識
無有所縁 答。識論云。雖非無色而是識變。
謂識生時。内因縁力變似眼等色等相現。即
以此相爲所依縁。然眼等根非現量得。以能
發識比知是有。此但功能。非外所造。外有對
色。理既不成。故應但是内識變現。釋云。眼等
雖有所依所縁之色。而是識所變現。非是心
外。別有極微以成根境。但八識生時。内因縁
種子力等。第八識變似五根五塵。眼等五識
依彼所變根。縁彼本質塵境。雖親不得要託
彼生。實於本識色塵之上。變作五塵相現。即
以彼五根爲所依。以彼及此二種五塵爲所
縁縁。五識若不託第八所變。便無所縁縁。
所縁縁中有親疎故。然眼等根非現量得者。
色等五塵世間共見。現量所得。眼等五根非
現量得。除第八識縁及如來等縁。是現量得。
世不共言。餘散心中無現量得。此但能有發
識之用。此知是有。此但有功能。非是心外
別有大種所造之色。此功能言。即是發生五
識作用。觀用知體。如觀生芽比知種體是有。
所以密嚴經偈云。眼色等爲縁。而得生於識。
猶火因薪熾。識起亦復然。境轉隨妄心。猶鐵
逐礠石。如乾城陽焔。愚渇之所取。中無能造
物。但隨心變異。復如乾城人。往來皆不實。衆
生身亦爾。進止悉非眞。亦如夢中見。寤後即
非有。妄見蘊等法。覺已本寂然。四大微塵聚。
離心無所得。華嚴經云。自在主童子告善財
言。善男子。我復善知十八工巧種種技術。并
六十二眷屬明論及内明等一切方法。治内
煩惱。何等名爲内身煩惱。有四因縁。一謂眼
根。攝受色境。二由無始取著習氣。三由彼識
自性本性。四於色境作意希望。由此四種因
縁力故。藏識轉已識波浪生。譬如瀑流相續
不斷。善男子。如眼識起。一切根識微塵毛孔
倶時出生。亦復如是。譬如明鏡頓現衆像。諸
識亦爾。或時頓現。善男子。譬如猛風吹大海
水波浪不停。由境界風。飄靜心海。起識波
浪相續不斷。因縁相作不相捨離。不一不異
如水與波。由業生相深起繋縛。不能了知色
等自性五識身轉。彼阿頼耶終不自言。我生
七識。七識不言。從阿頼耶生。但由自心執取
境相分別而生。如是甚深阿頼耶識行相微
細。究竟邊際。唯諸如來住地菩薩之所通達。
愚法聲聞及辟支佛。凡夫外道。悉不能知
問。眼識等爲復依根發識依境發識 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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