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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法苑義林章 (No. 1861_ 窺基撰 ) in Vol.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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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修補了 清兼法印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
 *基撰 
  歸敬章
能敬相。以六門分別。一諸教不同。二釋名
差別。三出體性。四明敬意。五敬禮歸依二
種差別。六諸門辨
一諸教不同者。有唯身敬非語・意。倶舍論
云。稽首接足故言敬禮。以已頭首至於地
中而接彼足。故名敬禮。虔仰深故。以身比
語身重語輕。擧重投誠明輕可發。身由意
起不説自成。故唯身敬。或唯語敬非身・意。
説無垢稱經云。長者寶性。以頌讃曰。久
積無邊清淨業。獲得廣大勝名聞。故我稽
首大沙門。開導希夷寂路者。初雖身禮
後但以言。故名語敬。非身意攝。無唯意
敬非身語文。但標令他知。必形聲・色故。
亦有解云。法華經言。以深心念佛修持淨
戒故。即是意敬。或唯身語非意敬。雜集叙
云。敬禮如是大覺尊。無等妙法・眞聖衆。彼
論釋言。今此頌中。無倒稱讃最勝功徳敬
申頂禮。其意業者即能發思。不説自成。但
擧身語。或唯身・意非語敬。雜心云。起善心
轉愛果。擧體敬禮也。擧重身業本由意轉。
其語業者影亦爲敬。有唯語・意非身敬。勝
鬘經云。咸以清淨心嘆佛實功徳。如來妙
色身。乃至。敬禮難思議。雖前已身禮。今讃
歎時唯語意故。或三業倶敬。天親攝論序云。
故我至誠身・語・思。頻修無倒歸命禮。顯揚
亦云。我今至誠先讃禮。至誡意業語讃身禮。
故通三業
二釋名差別者。依俗釋云。稽者至也。首者
頭也。以首至地故名稽首。此即跪拜頭至
地故。即倶舍云。稽首接足故言敬禮。屈已
所尊之首。接彼所卑之足。故言稽首。倶舍
意以身業稽首之別名禮。即是三業敬禮
之通稱。雜心亦爾。擧體敬禮。亦稽首故。言
叩頭者。以手至首故言叩頭。言敬禮者。
虔恭曰敬。軌儀稱禮。諦發殷誠。屈儀褒讃。
申虔恭之道。標敬禮之名。又起殷淨心策
殊勝業。申誠歸仰故名敬禮。即通三業。諸
教或云稽首者。藉身業之稽首。申三業之
敬禮。體唯一物。未可依俗。古云南牟。即是
敬禮。應言納慕或納莫。故不別釋。歸依者。
歸敬依投之義。非此所明。若云伴談。或云
伴題。此云稽首。亦云禮拜。亦非敬禮。訛
名和南
三出體者。體即三業。合有三思謂審慮思・
決定思・動發勝思。動發勝思正發身・語。身
語業體前之二思。意業之體雖通三性。今
取善思爲能敬體。大乘身・語除佛果中體
唯無記故。二業體唯取發思。又有釋言。體
唯慚愧。崇重賢善名慚。輕拒暴惡是愧。今
取前解。色行二蘊而爲自性。身語是色蘊。
意業行蘊故。發身語色思與色名。作動於
意故名意業。二蘊攝也。隨其所應亦通種
子。身・語二業無表色故。分位亦通色處聲

四明敬意者。瞿波論師二十唯識釋云。欲
顯大師有天眼故以身業禮。有天耳故
以語業禮。有他心故以意業禮。如律中
説。若在明處以身業禮。以可見故。在闇
去近以語業禮。以可聞故。在闇復遠以意
業禮。不可見聞故。又顯敬禮者三輪因
故。身業禮者神變輪因。語業禮者記説輪因。
意業禮者教誡輪因。又亦即是神境・他心・漏
盡通因。又顯發生三業滿善。善三業者。總
攝一切業道盡故。又須憑力假大威神。若
敬不圓憑威不盡
五敬禮・歸依二種差別者。略有七釋。一歸
依據重。但唯身語。敬禮通輕。該心及色。
通三業故。二歸依境廣。必具歸而成業。敬
禮或寛。縱偏依而辯事。具歸三寶方是歸
依。但敬一尊即是敬禮。三歸依有其限齊。
發言必終未來。敬禮但約投誠措想。由
其永・暫。故歸依言。願從今身盡未來際。諸
敬禮者。擧心虔仰。即是敬禮。四歸依情懇。
帶無表以爲歸依。敬禮心通。或唯表而爲
體。歸依必有表與無表。但有善表即成敬
禮故。五歸依義重。必合身語。敬禮通輕。唯
一即是。六歸依帶相。唯在欲・色。敬禮義通。
亦遍無色。七歸依義勝。觀眞理而亦成。敬
禮通微重賢善而兼是。澄淨是信。歸敬是
業。體性懸別。不勞對辨
六諸門辨者。略有十二門。瑜伽六十四説。一
由於五處觀察所歸乃可歸依。一身業淨。
二語業淨。三意業淨。四於有情起大悲。五
成就無上法。二歸依有幾。答有三。謂佛・法・
僧。三有四縁故但有爾所不減不増。一
由如來性極調善故。二於一切種所調能
調善方便故。三具大悲故。四財供養未將
爲喜。正行供養生歡喜故。由如是故彼所
立法。彼弟子衆皆可歸依四齊四縁故説
能歸依。一知功徳故。二知差別故。三自誓
願故。四更不説有餘大師故。五當知歸
依起四正行。一親近善士。二聽聞正法。三
如理作意。四法隨法行。若有成就此四正
行乃名歸依。復有四行。一諸根不掉。二受
學處。三悲愍有情。四應時時間於三寶前
勤修供養。六因果分別。歸依在因。非於佛
果。佛無所歸依。故能歸依亦無。勝鬘經云。
聲聞・辟支佛。有恐怖有歸依。依不求依。
如來無恐怖無歸依。可有敬禮。梵網經
中釋迦亦禮盧舍那故。法花亦言。我聞聖
師子深淨微妙音。喜稱南牟佛。故有敬禮。
七有無漏分別。身・語唯有漏。意業通無漏。
七地已前在因位故。或在因位三業倶通
無漏。後得智中有敬禮故。或在佛身皆無
漏故。八九地差別。語業至初禪。有尋伺故。
身業至四禪。有身業故。意業通九地。有善
思故。二定已上雖借語起。非善性故。非
語敬體。地前菩薩・無色聖者。佛邊聽法故
有意表。歸依即不然。不發無表故。九三性
分別。唯善性攝。崇重賢善必慚愧倶唯善性
故。生得・加行二種皆得。聞・思・修三理亦無
爽。十三科分別。體唯色・行。眷屬五蘊。體唯
一界・處。謂法界・法處。若表三界處。謂色・聲・
法。眷屬四處十界攝。四處者色・聲・意・法
處。十界者色・聲・七心・及法界也。十一由五
因縁餘諸天等非可歸依。唯有三寶是眞
歸處。一由形相。謂彼諸天由不現見無交
儀故。由形暴惡有怖畏故。由習放逸有
貪愛故。由捨離他無悲愍故。由不了知
作與不作。於眞實義不通達故。如來形相
由現可見有交儀故。由形怡泊無怖畏
故。由無縱逸離貪愛故。由常不捨利有
情事有悲愍故。由善了知作與不作於
眞實義善通達故。復有五相佛可歸依。爲
利有情。取菩提故。由能善轉正法眼故。
恩怨有情等心利故。捨家屬貪恒寂靜故。能
善解釋一切疑故。二由自性。諸天漏隨。性
非調善。焉能化他。如來離漏。自性調善。故
能化物。三由作業。諸天受欲損害有情惡
業可得。佛住靜慮能利有情善業可得。四
由法爾。謂諸世間及出世間吉祥盛事。無
不皆依自功力得。若無功力雖事諸天
亦不能得。故雖不事天。但自作功力必
能得之。佛則不爾。有大威神能爲善友。方
便勸他。令自修習便獲盛事。五由因果。雖
彼天身由天業得。爲由供養諸天故得。
爲無因得。皆有過失。如彼論説。十二受歸
依者獲四功徳。一獲廣大福。二獲大歡喜。
三獲三摩地。四獲大清淨。復獲四徳。一大
護圓滿。由歸三寶十方聖衆皆擁護之令
無障難。二於一切種邪信解障皆得輕微。
或永滅盡。三得入聰叡正行正至善大衆中。
所謂大師同梵行者。四爲於聖教淨信諸
天歡喜愛念。唱如是言。我等成就三歸依
故。從彼處沒來生此間。是諸人等今既成
就。多住歸依。亦當來我衆同分中。顯揚第
六説亦同此。雖有少別大義無異。此等義
門或有誠教。或以義准未見前傳。諸廣學
者詳而正之
  四食章
四食。合以五門分別。一辨名。二出體。三顯
相。四廢立。五諸門
第一辨名有二。初列。後釋。此等廣如瑜伽
第五十七・六十六・九十四。顯揚第一。對法第
五。兩本攝論倶第三・第十。成唯識第四説。
初列名者。五十七等説。如經言有四種食。
皆能長養諸根大種。云何四食。云何長養諸
根大種。答段食・觸食・意思食・識食。乃至廣
説。後釋名者。釋總名云。六十六説。任持有
情令不壞故。成唯識云。此四能持有情身
命。令不斷壞故名爲食。四是數名。即帶數
釋。釋別名云。段者分段。分分受之能持身
命。段即是食。持業釋也。舊云團者可摶可
握。立爲團食。此義全非。團字非摶。非水飮
等可摶團圓。云何名團。故應名段。觸謂觸
對。令心心所同觸於境。立以觸名。觸即是
食。亦持業釋。意思食者。意謂意處。所依心
名。思謂造作相應心所。意相應思名曰意
思。隣近釋也。依意之思。即依主釋。意思即
食。亦持業釋。識謂了別。識即是食。亦持業

第二出體性者。六十六云。段食當言香・味・
觸處所攝。成唯識言。謂欲界繋香・味・觸三。
此言意顯唯欲界繋香・味・觸三。於變壞時
有資養者説名爲食。非下一切及上觸等。
九十四云。諸有漏觸能與喜樂爲食。唯識
亦言。謂有漏觸總取境時。攝受喜・樂・及順
益捨能爲食事。此言意顯。三界有漏八識倶
觸。攝益喜・樂・及順益捨。攝益身者是觸食
體。若引苦・憂・非順益捨觸體非食。非資
益故。故唯識言。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
識者食義偏勝。即彰觸食通八識倶。密會
天親攝論第三。云此中觸食屬六識身。觸
麁顯境資養勝故。不取餘觸。有義唯取六
識倶觸以爲食體。論觸雖通八識倶轉。
爲食體者唯六識倶。七八倶觸全無引生
喜・樂二受・及順捨故。八倶之捨一切地時行
相同故。前解不然。非要觸能引自倶生喜・
樂受等方名爲食。引餘識倶喜・樂等起攝
益身者。一切皆是。由第八等觸勝自境。引
生六識倶時喜等故亦是食。然准諸文第二
解勝。但言攝益喜等爲食。非七八故。成
唯識言。思食謂有漏思。與欲倶轉。又言。此
思雖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此
意正顯。三界有漏八識倶思。希可愛境攝
益身者皆思食體。密會五十七・及天親攝
論。云縁未來境攝益於識名爲思食。意思
於境希望勝故。由此九十四云。若在意地
能會境思名意會思。能與一切於可愛境
專注希望爲食。復有義者。六識倶思諸有
漏者。希境益身皆思食體。七八不然。無行
相故。諸處但説與意倶者。通縁未來。彼最
勝故。亦有希望現境思故。許通五識。唯
識所言諸識相應。顯思體倶。食唯六倶。有
義思食唯第六倶。諸處但説縁未來故。五
識縁現觸力増長非思食。故唯識説。思體
通諸識。成食義者唯第六倶。故世親説。意
思食者是能希望。由希望故饒益所依。如
遠見水雖渇不死。以眼爲門意希望故。非
五識有希未來故。此雖三解第二解勝。五
識於境有微細思。可希望故。不爾五識應
無欲倶。准此第三乃同唯識不許別境與
五倶義。故知正者第二師勝。成唯識云。識
食謂有漏識。此識雖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
食義偏勝。此顯識食取通三界有漏八識。
正能執受唯第八識。一類相續執持勝故。攝
論・唯識皆取第八。實通八識。然瑜伽等但
總言識。不別説是第八。唯攝論及唯識取
第八故。雖知八識皆可名食。非一切識皆
立食名。取有漏位第八識全。恒執持故。五
十七説。由三養識。識復長養諸根大種故
立爲食。故知諸識非資養者。皆非食攝。
如觸思等。下第三門。辨相之中。四句分別
方應了知。然第七識有漏。皆是由與本識
爲倶有依能執持故。即七八全六識少分。
或除第七。非資養故。由此集論第三卷説。
三蘊・五處・十一界一分攝。段食是色蘊。思・
觸是行蘊。八識是識蘊。五處者謂香・味・觸
三。法・意二處。十一界者。香・味・觸・法・及七心
界。除無漏四。非資益故。言一分也。即非
一切香・味・觸三皆是食體。非資養故。五十
七言。能長養者名食。與此相違非是食。故
如段食餘食亦爾
第三顯相者。此等四種。云何長養諸根・大
種以成食相。此所長養者。五十七説。謂五
色根・及意根・并根所依所有大種。若諸段食。
能攝益識令其強盛。由此長養諸根大種。
亦令強盛。觸能攝受若喜若樂若捨一分。由
此益識。識復長養諸根・大種。意思爲證勝
境界故。依止方便。起染不染。希望喜根。
縁未來境。攝益於識。由此長養諸根・大種。
此文即顯喜倶之思名爲思食。樂倶捨倶之
思非也。此義不然。據勝縁境且言喜倶。
樂倶捨倶其思竝是不爾。上界三四定上應
無思食。便違聖教。如是三種攝益其識。
由體増盛及縁現在未來生故。亦縁過去。
此義且依順觸思故。略而不論。識由三食
之所資持。能與後後爲増盛因令彼得
生。故説識與意根爲食。九十四説。有四
種法。於現法中最能長養諸根大種。一者
氣力。二者喜樂。三者於可愛事專注悕望。
四者前三之所依止諸根・大種。并壽與煗
安住不壞。段食能與氣力爲食。由氣力
故便能長養諸根・大種。氣即風大。力者即
是觸處力觸。由段食故長彼氣力。長根・大
等。五十七説。段食長識令其強盛方養根・
大。據通所資別資氣力。此中下三。九十四
説。別資亦爾。五十七中説通資故。亦不相
違。成唯識中。段・識二食據通別資。文不違
故。觸思但據別所資説。用勝顯故亦不相
違。九十四云。能順樂受諸有漏觸。能與喜・
樂爲食。略無順益捨故。由此便能長養
根・大。若能會境思。能與一切。於可愛境專
注悕望爲食。即定倶欲據勝者故。設非定
倶悕望。亦是由悕望故便長根・大。由能
執受根・大識故。令彼根・大・壽・煗・與識・
不離於身爲因而住。是故説識爲彼住因。
由彼住故。氣力・喜樂・專注希望。依彼而轉。
彼九十四第二復次又云。由段食故而有氣
力。有氣力故根・大増長。由是諸有顧
身命。一切愚夫爲此義故有所追求。追求
之時造作種種新善惡業。及諸煩惱亦令増
長。觸・思亦爾。由此三門能集後有業煩惱
識。此於現法由業煩惱所隨逐故。成其
有取復能攝受當來後有諸根・大等復得
増長。由此四種。各有通別現在當來所長
養法。然此段食。雖長諸識或長氣力。六十
六説。若正消變便能長養。不正消變乃爲
損減。若諸段物於呑咽時。令心歡悦諸根
悦豫。當於爾時不名段食。但名觸食。是觸
之境。觸勝境故。非以三處即觸食體。以
三所生歡悦之觸是觸食故。若受用已。安
隱消變増長喜樂。於消變時乃名段食。若
雖熟變不能長養諸根安樂。不名段食。
若呑咽時不生歡喜。亦不能令諸根悦豫。
當於爾時。都不名食。要彼後時安隱熟變
増長喜樂方名食故。五十七説。或有段物。
於受用時暫爲損害。於變壞時方能攝益。
如苦辛等。或有段物。於受用時暫爲攝益。
於變壞時乃爲損害。如有甘美食所不
宜。故變壞時方立爲食。論唯二句。故應更
加初後倶損如毒藥等。初後倶益如食所
宜甘美飯食。四句中初第四名食。餘二句
非。由此應作四句分別。六十六云。或有段
物而非是食。謂諸段物不能長養諸根・大
種。或有是食而非段物。謂觸・思・識。能令諸
根・大種長養。或有是食亦是段物。謂有段物
能令諸根・大種長養。或非段物亦非是食。
謂觸・思・識不能長養諸根・大種。如是所餘
觸・思・識三。隨其所應四句亦爾。欲令本義
得明淨故皆應分別。或有是觸而非是食。
謂順苦憂一分捨觸。或有是食而非是觸。
謂段・思・識三能長諸根・大種者是。或有是
觸而亦是食。謂觸攝益喜樂二受及一分捨。
益根・大等。或非是觸而亦非食。謂段・思・
識三非食者是。或有是思而非是食。謂縁
過去及現未世。不能攝益諸根・大者。或是
食非是思。謂餘三食或有是思亦是食。謂
思與欲倶縁未來世益根・大者。等四句者。
謂餘三非食。或有識而非食。謂非三所資
識不能長根・大者。或是食而非識。謂餘三
食。第三句者。前三所資識能益根・大者。是
第四句。謂前三非食者是。由此四種各有
四句。故對法論第五卷言。謂變壞故有變壞
者。有境界故有境界者。有希望故有希望
者。有取故有取者。取謂取境。或是有取。有
漏異名。以一一中有是非故得成此義。如
是總名成食之相
第四廢立者。有四種法。於現法中最能長
養諸根・大種。一氣力。二喜樂。三於可愛境
專注希望。四即三所依止諸根・大種・及壽・并
煗安住不壞。如其次第當知別用四法爲
食。一段。二觸。三思。四識。由別所資長根・
大法唯有四故。食唯立四不減不増。餘於
此四無勝能故。又由追求三食等故生業
煩惱。生後有識。故唯立四。餘法不然。又五
十七云。何故建立此四爲食。以多分故。六
十六説。四是諸行住多分因縁。有情多分
以四爲資。故非増減。又易覺知故。此四
相顯易可了知。六十六説。嬰兒等類亦能
知故。又於日日分易資養故。此四日日
易可資身。餘法不能數數資故。又於念
住中易趣入故。六十六説。令易入道能
修身等四種念住。謂一切有情食所住故。由
段食故能修身念住。由觸食故能修受念
住。由識食故能修心念住。由思食故能修
法念住。思是諸行法之主故。食爲彼因故
易入道。食唯四種。又六十六説。有七因縁
住持諸行令住不壞。何故世尊但説四食。
何等爲七。一生。無無生而住故。二命根。
三食。四心自在通。五因縁和合由縁未盡
善等法住。六作意。由發先業能牽諸行令
不絶故。七無障礙。即所遠離違敗壞法。彼
自答云。此有五因。一易了知故。二能令羸
痩諸根大種得増益故。三又令疾病得除
愈故。四又有長壽。諸有情類若不得食。非
時中夭故。五令易入道故。修四念住等。
故唯説四不増不減。何縁復説依止命根
諸行得住。謂於是處曾無飮食有所闕乏。
非求飮食有所艱難。於彼處所唯由命
根勢力而住。如其所感壽量而住。佛依彼
處説由命住。若爾何故不説爲食。五十
七説。若離於食。彼終不能長養身故。其
識亦爾。要三資養方得住故。此亦不然。生
無色界入滅定等。識自持身。豈由三力。
説由三者通一切論。非一一爾。或識由三
持命等勝。壽體不爾。故不爲例。五十七又
云。何故眠夢・梵行・等至。皆能長養諸根・大
種。而不立食。答有二種長養。一攝受別義
長養。二令無損害長養。眠夢等三。於後長
養雖能長養。於前即非。是故不立。攝受別
義者。即九十四説長養現縁。謂氣力等。四食
於彼別能攝受總能益識。餘法不爾。不應
爲食。若爾何故觸・思・識三非長養耶。若唯
不損名爲長養。如何得有處寛遍耶。此上
總是總廢立已。何故五根・及色・聲二。非食
攝也。五根亦能資五識身成明昧故。觀色
聽聲亦長養故。若資四法者可立爲食。彼
無此用故。根由其識所資長養。識能養勝。
非根於識。故不説之。以段食用變壞時増。
於色聲不爾。然五十七・及唯識云。色於變
壞無損益故。由於自根既無損益。他根亦
無故不立也。又色麁著。聲體虚疎。離根有
用。亦不能資氣力強勝。故不立食。勝定
果色雖具五處。全非是食。然由聖力三處
可成食。如香積飯可爲食故。有義不然。
彼實三處。非法處故。然有聖者定通力變令
資益者。三識所得。非法處故。此亦不然。豈
要三識得方名爲食。但是後變時能資氣力。
令識明盛。非要識得。故勝定果三處名食。
以本識得能資養故。其假法處色非食義
亦成。無體用故。如不相應。何故受想不名
爲食。受由觸資方益於識。猶如氣力。故不
立食。想用微昧於四無能。不如觸思。故
亦不立。雖亦由愛追求四食。非近資長。業
等亦爾。故不説爲食。餘心所法皆不及觸
思。觸遍諸心。順生三受。思能希望。造作之
主。故餘皆非。無漏無爲皆破壞有故。有漏
四方立食名
第五諸門者。於中有五。一三界。二五趣。三
三性攝。四因果別。五問答。第一三界者。顯揚
第一・瑜伽第五・唯識等皆言。由觸・思・識三
種食故。一切三界有情安住。段食一種唯令
欲界有情安住。欲界有眠及婬欲故。必資
段食。餘界不爾。此依散境。定境通三界。至
下當知。第二五趣者。瑜伽第六十六云。若
麁段食。於欲界五趣中皆現可得。此於一
分各別那落迦。非大那落迦。餘食通三
界中皆現可得。瑜伽第五云。於那落迦受
生有情。有微細段食。謂腑藏間風。由此因
縁彼得久住。鬼・傍生・人・天有麁段食。謂
作分段而食噉之説之爲麁。地獄風不爾
故名爲細。復有微細食。謂住羯邏藍等
位有情。及欲界諸天。由彼食已所有段食。
流入一切身分支節。尋即消化無有便穢。
然五十七云。那落迦中無有段食。定地諸
天亦復如是。諸那落迦雖有廣大諸根・大
種損害因縁。而不能死者。彼卷次文自會
之云。然彼亦有諸微細風。隨入身分以
之爲食。難可了知。是故不説。故不相違。
即顯四食遍五趣也。第三三性攝者。段食
唯無記。散位三境其性定故。能造所造本性
定故。法處三境若爲食者。自識所變第八識
境亦無記故。若依意境遠資長故。色無色繋
是有漏者。是善性攝。若無漏者親非資有。
究竟爲損。破裂有故近可爲食。義稍難
知。此應思審。其觸思識通三性有。若取勝
識食唯無記性。即第八故。然通定散。定位
思觸識。皆能攝益故。第四因果別者。對法第
五云。有四差別。一不淨依止住食。謂欲界異
生由具縛故。攝論世親第十但言具縛。對
法爲勝。依有現種名具縛故。二淨不淨
依止住食。謂有學及色無色異生有餘縛故。
攝論言有學。雖同對法。異生中云若生
色無色界。此義便狹。唯明三食非説段故。
在下離欲攝不盡故。三清淨依止住食。謂
阿羅漢解脱一切縛故。攝論文同。四示現依
止住食。謂諸佛及已證大威徳菩薩。由唯
示現食力住。故攝論云。謂佛世尊示現受
用段等四食。如來食時實不受食。亦不假
食因食而生。然順世間示現受食。示現假
食其身安住。對法不約第四識食以明示
現。故取菩薩。攝論具依四皆示現。故説唯
佛。唯識亦因攝論所説。各望不同不相違
也。第五問答者。問若三食通三界散位。段食
唯欲界者。亦有上界資下段食及餘三食
耶。答有。二定以上起初禪四識。豈非資下
三耶。又段食示現可爾。即大威徳菩薩等是
實不資下。問下資上耶。答有。由依上定
起觸觸境思妙理故。又解此非下食。但長
養故。不爾定心亦應名食。非別攝益。此義
不爾。定不損害觸等攝別義。所望異故。問
如是四種爲唯種子。亦通現行。答前三唯
現行。識食通種子。九十四説。由段食等力
故有氣力等。諸根・大種皆得増益。由是因
縁諸有顧戀身命。愚夫爲此義故有所追
求。追求之時造作新業。及増煩惱。由此段・
觸・思三門故。能集後有業煩惱識。此於現
法。由業煩惱所隨逐故。成其有取便能攝
受當來後有。此意即顯。由前三食集種子
識後有増長。故知前三皆唯現行。其彼種子
即後有因。爲種子識。此通二世。未來唯凡
非在聖者。依總果業非聖者故。問一切有
情一一念頃。隨所有處皆定有耶。答曰不
定。識食定有。餘或有無。問若許五趣皆有
段食觸食等者。彼必生樂。極苦趣中攝論説
有樂。彼定是樂耶。答起順益捨非喜・樂
受。又唯識言。餘處所説彼有樂者。隨轉理
門。非大乘義。此義爲正。但生順捨必非
喜・樂。問若三食通三性。如何不善能長養
耶。答如行惡行觸五妙欲。亦資長故。後世
雖損。現資養故。問因果別中。隨所應有四
三食處皆得四種耶。謂不淨食等。答欲界
具四。色界有三。除不淨食。無第四少分。
以無佛故。然無色界全無第四及初。問三
界中何界食麁耶。答且段食者。九十四云。欲
天・及中有・母腹・卵&T021400;皆細。餘位名麁。然五
十七唯天爲細。餘名麁者。據多分故。或五
趣相望爲麁細故。九十四中自趣望故。又全
消化・不消爲麁・細。餘不爾故。五十七云。
在欲界三食爲麁。在色・無色三食爲細。
九十四云。三食在無色界名細。餘處名麁。
有色爲依。易分別故。無色爲依。難分別
故。此意即顯以有色所依爲麁。無色所依
爲細。五十七以定地法行相難知名細。散
地行相易知名麁。各據一義亦不相違。九
十四云。更有別義。一切四食能令已生有情
安住名麁。能令求生有情安住名細。本
有・中有麁・細別故。此等一切皆應准知。非
要勝義故不具述。九十四云。無有少法生
已安住。亦無有我能食所食。然唯約與未
生諸法作生縁理。唯法引法説爲食義。但
由法假於其識上。假想施設補特伽羅。望
此四食説爲食者。隨順世間約世俗諦有
能食者。非約勝義。若説有識生已安住。
體是眞實補特伽羅名爲食者。不應立識
爲其食性。未曾見有補特伽羅還自能食
補特伽羅。乃至廣説。故知食者但假設施。
復次三食爲因能生三苦。一界不平等苦。二
欲希求苦。三求不充苦。由段・觸・思三爲因
故。故觀段食如子肉想不應貪著。觀順
樂觸如無皮牛諸虫唼食多生衆苦。觀意
會思如一大火。作此觀已勿爲三苦之
所苦惱。坦然而住。三食爲縁生識内苦。故
觀識食如三百鉾之所讃刺。乃至廣説。不
審觀此便爲喜貪之所染汚。若爲二染生
二過失。一者當來。二者現法。乃至廣如九十
四説。問若無漏法破裂有故説爲非食。何
故佛地經云廣大法味喜樂所持名爲食
耶。答佛地第一説。食能長養三有衆生。此斷
有故應不名食。是住持因故亦名食。如
有漏法雖障無漏。然持有漏得名爲食。無
漏亦爾。雖斷有漏然持無漏。云何非食。謂
佛菩薩後得無漏。能説能受大乘法味生
大喜樂。又正體智受眞如味生大喜樂。能
任持身令不斷壞。長養善法故名爲食。
非與有情而爲食也。唯大悲心神通變境
資養有情。近亦名食故不相違。問何故有
漏觸爲食體。無漏法中喜・樂爲食。答由有
漏觸引喜・樂勝。無漏喜・樂治憂・苦勝。各
立爲食。對治別故。又無漏受領法味増。説
之爲食。亦如有漏觸生喜増。立名爲食。故
不違理。各隨増故。問佛地經説一食。廣大
法味喜樂所持。法花説二食。一者法喜。二
者禪悦。處處説四。謂段・觸・思・識。攝論説四。
不淨依止等。阿含説九。四是世間。五是出
世。世間食者即段・觸等。出世食者。一禪・二
願・三念・四八解脱・五喜食。佛地法花唯説
無漏資無漏食。不説有漏。佛地經中。唯説
因聞正法之食。不説禪悦。法花通説因
定・慧資。故説二食。福・慧品中此二勝故。念・
願・解脱非増勝故。略而不説。處處説四。世
間食故。不淨等四依人別故。説九食者。
有漏・無漏合二説故。無漏法資破有漏食。
具五種故。故阿含云。常共專念除捨四種世
間之食。求於五種出世間食。有漏法中段等
爲勝。無漏法中定等爲勝。各據勝立亦不
相違
  ◎六十二見章
六十二見。略以五門分別。一明所因。二辨
名相。三出體性。四迷諦通別。五問答分

第一辨所因者。略有二因。一者佛説所因。
二者見起所因。佛説所因者。依阿含第十
四卷梵動品。佛遊摩竭題國。遊行人間。詣
竹林園。止於講堂。時有梵志。名爲善念。其
有弟子名梵摩達。師徒常共隨佛後行。善
念梵志以無數方便毀佛法僧。其梵摩達
以無量方便讃佛法僧。師弟二人各懷異
意。共相違背。由習異見異親近故。時諸比
丘。食後相共詣講堂中。作如是論甚奇。世
尊有大神力。威徳具足。盡知衆生志意所
趣。善念梵志毀佛法僧。弟子梵摩達以無
量方便。稱讃如來法及比丘。各懷異心。佛
在靜室以淨天耳。聞諸比丘如是言論。
往詣講堂。知而故問。向何所説。諸比丘言。
向共談論甚奇。世尊。乃至廣説。師弟二人各
懷異見。具陳彼事。世尊告曰。若有毀謗佛
法僧者。汝等不得懷忿結意心害於彼。
若懷此意即自陷溺。若有讃歎佛法僧者。
汝等於中不足爲喜。若生喜心亦自陷溺。
此是小弱凡夫。寡聞不達深義。直以所見
如實讃歎佛法僧寶。更有餘法甚深微妙大
法光明。唯有賢聖弟子。能以此法讃歎如
來。諸有沙門・婆羅門等。於本劫本見。末劫
末見種種無數。隨意所入盡入六十二見
中。無出過者。唯有如來。知此見處如是轉
如是執。又過於是。雖知不著。以不著故
即得寂靜無餘解脱。故名如來甚深微妙大
法光明。賢聖弟子眞實平等讃歎如來。瑜伽
亦説。謂由依彼能顯見趣不正法藏。師弟
傳聞展轉相授爲方便故。所以世尊説此諸
見。見起所因者。瑜伽論説。謂彼一切薩迦
耶見以爲因縁。因縁雖有或親或疎。親依
我見諸見方起。不爾便非邊見所攝。由
親依故説爲邊見。疎相依者説爲邪見。
縁梵王常等有邪見故。總是第一明所因

第二辨名相者。大智度論説。身・邊二見以
爲根本。有二十句我我所見。三世合數并
本二見成六十二。非此所宗。阿含經有許
無色界有色身故。大衆部經非可全憑。梵
網六十二見經。與舍利弗阿毘曇同。是正
量部。亦非所宗。大毘婆沙第一百九十九・及
第二百雖復廣明。是薩婆多。亦非依憑。以
上皆非大乘之義。今竝不依。今依瑜伽第
八十七・第六・第七・第八・及五十八。顯揚第
九・第十。對法第一。成唯識第六卷。上下諸文
自廣解釋。既是自義。理應依憑。初列總名
相。後辨別名相。列總名相者。八十七云。薩
迦耶見以爲根本。有六十二諸惡見趣。謂
四遍常見論。四一分常見論。二無因論。四
有邊無邊想論。四不死矯亂論。如是十八
諸惡見趣。是計前際説我論者。又有十六
有見想論。八無想論。八非有想非無想論。
七斷見論。五現法涅槃論。此四十四諸惡見
趣。是計後際説我論者。如是前際及於後
際各有五故總成十類。前後際者。際謂際
畔。時分之義。即阿含云。本劫・本見・末劫末
見。八十七云。諸見依世者。謂依過去及現
在世。起分別故名計前際。依未來世起
分別故名計後際。此約多分二際道理。如
四全常第四常見。見死生故。現在名前。如
是等類多分義故非據實義。且如五現涅
槃論説爲後際。然唯現在。故知現在通前後
際。名前際者未來前故。未來因故。或名
後際過去後故。過去果故。由是現在通前
後際。辨總名相已 辨別名相者。瑜伽第
六・顯揚第九云。當知此中計前際者。謂或
依下中上靜慮。起宿住隨念。不善縁起故。
於過去諸行。但唯憶念不如實知。計過
去世。以爲前際發起常見。或依天眼計
現在世。以爲前際。於諸行刹那生滅流轉
不如實知。又見諸識流轉相續。從此世間
至彼世間無斷絶故。發起常見。八十七云。
宿住隨念倶行者。謂計前際。三常論中由
下中上清淨差別。今觀論意。由依靜慮宿
住隨念有下中上。分成初三。一憶過去二
十成壞劫。二憶四十成壞劫。三憶八十成
壞劫。由宿住念有三品故。見有遠近。伊師
迦者。僧佉喩名。説一切法皆悉是常。世間隱
顯非爲滅壞。故計爲常。以説三品靜慮所
見故。六十劫宿住不縁。故但有三。瑜伽第
六等又云。或依天眼計現在世以爲前際。
於諸行刹那生滅流轉。不如實知。又見諸
識流轉相續。從此世間至彼世間無斷絶
故。發起常見。此意即顯。天眼見有情諸識
流轉死此生彼。而不實知諸行刹那生滅
流轉。故執爲常。是第四常見。總詳此意。
初之三見雖同阿含。第四即非。彼捷疾智
計一切常。非由天眼。八十七亦云天眼倶
行故。此中前三總是婆沙第一。此之第四
即彼第三。彼餘二常此中無也。八十七説。
此四常見皆依靜慮。不説散故。然婆沙説。
第一觀劫。第二觀生。第三觀現在死此生
彼。第四依尋伺。若有説言。此前三種。即瑜
伽言依下中上三種靜慮。雖爾即有違天
眼過。瑜伽第六云。第四即依天眼所見非
尋伺故。四一分常見論者。一從梵天沒來
生此間。得宿住通觀前來處作如是執。我
等皆是梵王所化。梵王是常。不見初後故。
我等無常見今來此故。常論中言或見梵
王隨意成立。即此見也。二聞梵王有如是
見。大種是常。心等無常。或復翻此。同彼忍
者或住梵世。乃至或是展轉聞如是道理。
我以梵王爲量信其所言。是故世間一分
常住。常論中言。或見四大種變異。或見諸
識變異。變異者無常也。即是此見。三有先
從戲忘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在彼
諸天不極戲等。在彼常住。我等無常。四有
先從意憤恚天沒。來生此間得通起執。
在彼諸天不極憤恚。在彼常住。我等無常。
此後二天。准依瑜伽第五自害非他而能死
句。即唯欲界上四空天。下之二天他所害
故。此之四見。八十七説。皆依靜慮知過去
故名爲前際。婆沙四種雖與此同。後二天
別。彼有二説。一云即住妙高層級。一云即
是三十三天。此四由執大梵・大種・或心・戲
忘憤恚而起。阿含經説。無此第二。餘三同
此。更加捷疾世智餘三所計半常無常。此
雖有言。相仍難見。不但宗殊義別。亦乃甚
難得意。二無因論者。一從無想天沒。來生
此間得宿住通。不能憶彼出心已前所有
諸位。便執諸法本無而起諸法。如我亦應
一切本無而生。便執我及世間無因而起。
二由尋思不憶前身。作如是執。無因而起。
乃至廣説。故瑜伽第七無因論言。謂依靜慮
及依尋思二種差別。見諸因縁空無果報。
大風卒起忽然還靜。暴河彌漫欻成空竭。
故作是執。阿含等同。四有邊無邊論者。第
七卷瑜伽・顯揚第九云。一者若依斷邊際
求世邊時。若憶念壞劫於世間起有邊
想。以世界壞後臨空劫有邊限故。二若
憶念成劫。則於世間起無邊想。去壞劫
遠不見邊故。三若依方域周廣求世邊時。
若下過無間更無所得。上過第四靜慮亦
無所得。傍一切處不得邊際。則於上下
起有邊想。於傍處所起無邊想。四若爲治
此執。但依異文義無差別。則於世間起非
有邊非無邊想。初之二見縁過去起。後之
二種縁現在起。待未來故名爲前際邊無
邊論。説四皆依靜慮而起。八十七又説。宿
住隨念倶行者。謂於四種邊無邊論。由彼
憶念諸器世間成壞世間出現方便。若時
憶念成劫分位。爾時便生四種妄想。一者
若有一向憶念上下。下至無間捺落迦下。
上至第四靜慮之上。憶念如是分量邊際。
便於世間住有邊想。二者若有一向傍憶
無際。便於世間住無邊想。三者若有憶念
二種倶行。便於世間住二倶想。四者若時
憶念壞劫分位。爾時便生非有邊非無邊想。
諸器世間無所得故。雖二文説兩種此見。
由有是行相故。總名邊無邊論。阿含經
説。此第四見依捷疾智。瑜伽四種。皆依靜
慮宿住智起。然毘婆沙。一以天眼見下
至地獄上至初定。執我於中悉皆遍滿。
便作是念。過此有我。我應可見。故知有
邊。二傍見無邊爲執。同前起無邊想。三
依天眼及神境通。見下見上。如初近遠。
運身傍去。不得邊際。於上下起有邊想。
於傍起無邊想。四者返此。四皆縁現
在待未來故。名爲前際。唯第四見與八十
七別。餘三見同。然見於上亦有近遠。然阿
含經總相而説。得定起執有邊無邊。不説
縁何分齊起執。彼第三見與婆沙同。彼第
四見依捷疾智而起此執。亦不説彼縁何
境起。故不可依。四不死矯亂者。八十七云。
淨天有二。一不善清淨。二善清淨。唯入俗
定名不善清淨。未了達諦故。心未解脱
故。若證内法定。名善清淨。已了達諦故。心
善解脱故。無亂亦二。一無相無分別。二有相
有分別。初是善清淨天。後是不善清淨天。
前清淨天。於自不死無亂而轉。故名不死
無亂。後不清淨天。若有依於不死無亂有
所詰問。便託餘事矯亂避之。於諦・無相
心定不善巧故。先興心慮作是思惟。我等
既稱不死無亂。復有所餘不死無亂。於諸
聖諦・無想定已得善巧。彼所成徳望我爲
勝。彼若於中詰問於我。我若記別。或爲異
記。或撥實有。或許非有。彼於記別見如
是等諸過失。已作是思惟。我於一切所詰
問中皆不應記。觀此文意。即所事天名爲
不死。亦名無亂。應言不死無亂。言不死矯
亂者。即一不字貫通二處。謂不死・不矯亂。
或彼自稱。作此無亂答者生不死天。今毀
責之名爲矯亂。又以聖者眞是不死淨無亂
天。此爲能問。今答此天諸所詰問。名不死
不矯亂天。八十七意。勿他由此鑒我無知。
因則輕咲以爲是答。又行諂者作是思惟。
非我淨天一切隱密皆許記別。謂自所證及
清淨道。故設矯言。又懷恐怖而無記別。勿
我劣昧爲他所知。由是因縁不能解脱。
以此爲室而自安處。即將恐怖及不解*脱
而爲室故。以自安處。又有愚戇專修止行
不能矯言。但作是思。諸有來問我當返
詰。隨彼所答。我當一切隨其。無減而印
順之。此言四者。一怖無知。二行諂曲。三
懷恐怖不得解*脱四爲愚戇。十六異論
中言。彼諸外道。若有人來依最勝生道問
善不善。依決定勝道問四聖諦。便自稱言。
不死無亂者。隨於處所。依不死淨天不亂
詰問。即於彼所問以言矯亂。或託餘事方
便避之。或但隨問者言辭而轉。是中第一
覺未開悟。彼第二復次云。怖畏妄語。及怖
他人知其無智。故不分明答我無知。此意
即説。性雖有識覺未開悟。若言我解即爲
妄語。若言不解。即他知我都無所知。故矯
亂答。是中第二於所證法起増上慢。第二
復次云。於自所證未得無畏。懼他詰問怖
畏妄語。及畏邪見。故不分明説我有證。恐
他問其所證。未無畏故不能實答。答成邪
見。不答成妄語。是中第三覺已開悟而未
決定。第二復次云怖畏邪見及妄語故。懼
他詰問故。不分明説我不決定。此意即顯。
雖有少得心未決定。答是邪見。不答妄語。
已有知故便矯亂答。如是三種假託餘事
以言矯亂。是中第四羸劣愚鈍。第二復次云。
唯懼他詰。於勝生道及定勝道皆不了達。
於世文字亦不善知。而不分明説我愚鈍。
但隨彼問隨言而轉。此意由愚都無所了。
故隨返問而答於前。此與阿含全有差別。
彼依四問即爲四別。一問世間有報無報
耶。二問有無他世。三問善非善。四自愚鈍
他問不知。毘婆沙言。一怖妄語。二怖邪見。
三怖無知。四怖愚癡。故矯亂答成四別
也。上來五類是前際見 後際五類見者。有
想論有十六。瑜伽第六・顯揚第九云。初四
見依三見立。若計命即是身者。彼計我是
色。若計命異於身者。彼計我非色。若計
我倶遍無二無缺者。彼計我亦是色亦非
色。若爲治此於是義中。由異文句而起
執者。彼計我非色非非色。此意即説。無想
天處名爲無想。有頂名非有想非無想。下
三無色。色界中除無想餘。欲界等。竝名
有想。八十七云。由依命者即是身見故。
計我有色。死後或有色有想。或無有想。
或非有想。非無想。由依命者異於身
見故。計我無色。死後有想。或無有想。或
非有想。非無想。由依此總是我遍滿無
二無缺見故。説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有
想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其無想及非
有想非無想亦爾。此上意説。執有色等死
後初有想四句。與死後無想。及死後非有
想非無想初四句。同但生處有異。現在皆
同。依於命者即異於身。無二・無缺三見之
上。立此三種四句義故。執色爲我名命
即身。執非色爲我。名命異於身。雙執色
非色以爲其我。名無二無缺。我有色等句。
無色界下三地。若説有色。亦遍於彼。若説
無色。即不及彼。死後有想四句者。一執
我有色死後有想。二執我無色死後有想。
三執我亦有色亦無色死後有想。四執我
非有色非無色死後有想。次有邊等四句
者。八十七云。計我是色者。或言狹小。或言
無量。計我無色。當知亦爾。亦有狹少及與
無量。所依所縁作用等法。有小大故。此二
我論依第三見此總遍滿無二無缺立爲二
論。一計我狹少。二計我無量。由此四種我
論差別。説我有邊等四句。如次配之。故瑜
伽第六云。若見少色少非色。彼計有邊。若
見彼二無量。彼計無邊。若復遍見而色分
少。非色分無量。或色分無量。非色分少者。彼
計亦有邊亦無邊。爲治此故。但由文異不
由義異。而起執者。彼計非有邊非無邊。觀
此文意第六太正。八十七中如次配者。義次
非文。謂執色非色狹小者名有邊。執色非
色無量者名無邊。互執多少者爲倶句。遮
此爲第四。與前文同。以此四種死後生有
想地。是名第二有邊等四句。次四句者第六
有名。不辨處所。八十七説。一執我一想。
在空無邊處識無邊處。不説無所有處。略
文故也。亦一想故。同婆沙故。以瑜伽説
無量想配前一想故。略不論於無所有
處。彼非無量想故。然是一想。二執我種種
想。謂在下地。三執我有狹少思。謂即下地。
四執我無量想。謂空識處。八十七云。即如
所説二想隨其次第應知。説我有狹少想
有無量想。此以義理逆次第配。然毘婆沙
云。執少色爲我想爲我所。我與彼合名
爲少想。在欲・色界。除無想天。無量想者。
執無量色爲我想。爲我所等。如前廣説。
瑜伽意説。即前所説一想之處有無量想。種
種想處有此少想。亦不相違。次四句者。一
我純有樂。死後有想。第六有名而無處所。
八十七説。謂下三靜慮二我純有苦。死後有
想。謂在捺落迦。三我有樂有苦。死後有
想。在鬼傍生人欲界天。四我無樂無苦。死
後有想。在第四靜慮以上乃至有頂。上明
有想十六論訖 其八無想論。八非有想非
無想論。即有想中。初二四句。有色有邊等。
是如前引教已略説訖。唯當生處有異。餘
義皆同。然瑜伽等。但言有色。不明何處。毘
婆沙云前三無色。有説有色即亦該彼。若
説無色即不至彼。七斷滅論者。瑜伽第七・
顯揚第十云。一我有麁色四大所造之身。
任持未壞。爾時有病有癰有箭。若我死後
斷壞無有。爾時我是斷滅。二欲界諸天。三色
界諸天。四空無邊處所攝諸天。五識無邊
處。六無所有處。七非想非非想處所攝諸天。
死後斷滅。此中七滅不定自他。今身後身
一切皆得。五現法涅槃論者。瑜伽第七・顯
揚第十云。一者若我解脱。心得自在。觀得
自在。謂於諸天微妙五欲。堅著・攝受・嬉戲・
婬樂。隨意受用。是則名得現法涅槃第一
清淨。此説勝妙略無人中。婆沙説有。二者
若有離欲惡不善法。於初靜慮得具足住。
三者離尋伺得第二靜慮具足住。四者離
尋伺喜故。得第三定具足住。五者離喜樂
等故。得第四靜慮具足住。現法涅槃第一清
淨。是名後際分別諸見
第三出體性者。此以五見中二見爲體。一
邊見。二邪見。對法第一説。問六十二見何見
所攝。答或二或一切。覺師子釋言。二者自性
故。一切者眷屬故。瑜伽五十八・成唯識第六
云。邊見差別。謂執前際四遍常論。四一分
常論。及計後際有想十六。無想倶非。各
有八論。七斷論等邊執見攝。瑜伽論第五十
八説。常見所攝六十二見。謂計前際諸
常論一分常論。及計後際諸有想論無想論
非想非非想論。斷見攝者。謂七事斷論。常
見攝四十。斷見攝七。總合邊見攝四十
七。成唯識・及五十八云。邪見差別有執前
際。二無因論。四有邊等論。四不死矯亂論。及
計後際五現涅槃論。如是邪見攝十五見。
故説自性二見所攝。若并眷屬。五見所攝
同類等流相引生故。如是即顯通不善有
覆。別境慧攝
第四迷諦通別者。五十八説。愚夫於苦起
二十句薩迦耶見。是名迷苦薩迦耶見。此
見爲依。於五取蘊見我斷常。故邊執見亦
迷於苦。准此即顯邊見所攝四十七見皆
迷苦諦。於餘三諦我見等微。邊見行狹不
能有此廣分別故。其邪見中二無因論。
迷集諦起。五十八云。云何迷集有八隨眠。
謂諸沙門若婆羅門。謗因邪見故。二無因
迷集諦起。四有邊等論。通迷苦・滅二諦所
起。五十八云。又有諸見計邊無邊等。如是
亦名迷苦邪見。亦名迷滅邪見。迷於有漏
無漏果故。有計不死矯亂。通迷四諦。以決
定道而爲問故。迷於四諦而興答故。五現
涅槃論。五十八説。迷滅諦起。正迷滅故。此
中所説。皆以行相所迷深遠。以爲迷諦。但
擧行別不擧行總。行總之見隨應思説。是
名第四迷諦之相
第五問答分別者。如是諸見。幾欲界繋。幾色
界繋。幾無色界繋。應從上至下一一推尋
勘當釋之。二又問。何故遍常論中。唯有二
十乃至八十。無有過此及減此耶。亦無計
生耶。亦無捷智耶。三一分常中。何故無計
色界二定已上沒來耶。欲界中何故無有二
天及餘趣耶。四何故遍一分是常見。標常
見名。有想等亦是不標常見名。標有想等
耶。五何故斷滅。不計餘地及三惡趣後斷
滅耶。六何故無因。餘地身等後。不有無因
耶。七何故無色等。及四根本之方便。不計
爲涅槃耶。何故・人天合爲一涅槃。斷滅中
開也。八此等諸見幾於即蘊我後起。幾離蘊
我後起耶。九問何故不説見戒及以我見并
餘邪見。爲六十二等見數耶。十問何故但
立二際。不立現在爲中際耶
  八解脱章
八解脱。以十門分別。一列名字。二顯行相。
三出體。四釋名。五所縁境。六凡聖得。七離
障別。八依身起。九二得異。十有無漏
列名者。依瑜伽論第十一・十二・十五・七十
三・攝事分第九十六。對法十三。顯揚第四・第
二・及第二十。菩薩藏經第四等説。一有色觀
諸色解脱。二内無色想觀外諸色解脱。三淨
解脱身作證具足住。四空無邊處解脱。五
識無邊處解脱。六無所有處解脱。七非想
非非想處解脱。八想受滅解脱身作證具足

顯行相者。倶舍第二十九説。内有色想觀
外色。名初解脱。内未伏除見者色想。觀
外諸色以爲不淨。名觀外色。今則不然。
准對法文。初修業者身在欲界。已離欲界
欲。未依無色定伏除見者色想。未離色界
欲故。若久習業已離色欲。見者色想安立現
前。而觀欲界一切所有内外諸色。作光明
想。由前三解脱引發勝處遍處等故。即觀
勝處所攝少多等色。作光明想。由除變化
障故。作光明想。不除貪欲故。不作不淨
想。瑜伽唯云未得無色定。未離色界染。
觀外諸色。是初解脱者。唯依初業説故。第
二解脱。倶舍論説。内已伏除見者色想。唯
觀外境而爲不淨。名内無色想觀外諸色。
大乘不然。准對法云。初習業者已依無色
定。伏除見者色想。久習業者。或見者無色想
安立現前。而觀外色。作少多等相。不同
於初觀内外色皆作光明。未自在故。此唯
觀彼已離欲色。作少多等名觀外色。已離
染故立以外名。觀心漸勝故稍略觀。故瑜
伽云。又不思惟彼想明相。但於外色而
作勝解。即觀少多等不作光明等。若於是
處已得離欲。説彼爲外。故唯觀彼已離染
色。名之爲外。又由初解脱觀色不言外。
其内有色亦不言内。通縁内外根塵等色。
作光明想。故今此第二内有色。有根等色
故。其觀外色。唯觀外塵。作少多等。不縁
根等作少多等故。瑜伽又云無色界定不
現在前者。此説觀外色不依無色定。無色
定不能縁外色故。上二解脱初作光明想。
後作少多等想。初寛後狹。兩觀有殊。顯揚
二十。説此二解脱除變化障。爲於變化得
自在故。變化既通四靜慮有故。初二解脱
通依四靜慮。但在根本非近分地。彼欣趣
修都無通果。此容預修有通果故。不同倶
舍初二靜慮。能除欲界初靜慮中顯色貪故
作不淨觀。第三解脱。倶舍論説。清淨相轉
作淨光解行相轉故。唯第四靜慮離八災
患。心澄淨故。餘地雖有相似解脱。而不建
立。非増上故。今者大乘。謂如有一已得捨
念圓滿清白。以此爲依修習清淨聖行圓
滿。於内淨不淨諸色。已得展轉相待想・展
轉相入想・展轉一味想。是第三解脱行相。謂
待諸淨色。於餘色中謂爲不淨。非不相
待。若唯見一類。淨與不淨二覺無故。是名
初想。又於淨中不淨性所隨入。於不淨中
淨性所隨入。由於薄皮所覆共謂爲淨之
中。現有三十六種不淨物故。是第二想。如
是展轉總一切色。合爲一味清淨想解。是第
三想乃名成就。唯在第四靜慮地。有捨念
淨故。論説超過諸苦樂故。一切動亂已寂
靜故。善磨鎣故。餘地不然。故唯第四此亦内
無色想而觀外色。由前已説故略不論。
而立異稱。次四無色解脱。倶舍論説。以四
無色定善爲性。非無記染。非解脱故。亦
非散善。性微劣故。近分解脱道。亦得解脱
名。無間不然。所縁下故。彼要背下地方名
解脱。故多説根本者。近分非全故。今者大
乘。皆已離自地欲。依自根本地。重觀自境。
思惟勝解。令障更遠。引生勝徳。謂如有一
於彼空處已得離欲。即於虚空思惟勝解。
是名空處解脱行相。於彼識處已得離欲。
即於是識思惟勝解。是名識處解脱行相。
於無所有處已得離欲。於識無邊處思惟
勝解。是名無所有處解脱行相。空識二名自
地所縁行相爲稱。無所有處以識無有。爲
自地名。故於識處思惟勝解。於有頂地已
得離染。更不於餘而作勝解。乃至遍於想
可生處。即於是處應作勝解。無所有處名
想生處。今縁此無所有心心所。名非想非
非想。故遍於此思惟勝解。至下當知。上説
離染。依無學説。故瑜伽言。前七解脱於已
解脱而生勝解。身證者得。若依唯識。有二
師説。一云伏初定已上染得滅定。二云伏
第四定已上染得滅定。無所有處已下染可
有伏義。令障轉遠。引生勝徳。有頂一地定
未能伏。故瑜伽第十二。空識二解脱。有説
離自地染言。上之二地無説離自地染
字。有學無學影略説故。唯立根本亦非近
分。滅盡解脱大小倶説。即滅盡定而無行相。
棄想受故。然將入時有二行相。謂依非
想非非想處相及無相界相。初修久熟二入
別故
出體性者。倶舍論説。前三無貪性眷屬五蘊
性。次四無色定善爲性。第八滅定性。大乘之
中七十三卷解五法中云。世間出世間正
智爲體。有漏者以分別中世間正智爲體。
無漏者即無分別智。及後得智唯慧爲性。縁
色非色及眞如境。離諸定障。引生勝徳。非
餘能故。若相應體。初七以四蘊爲性。眷屬
五蘊性故。對法云。若定若慧。及彼相應諸心・
心所。無色界中許有定・道無表色故。第八
解脱以二十二法厭心種子爲體。即不相應
行蘊所攝
釋名者。初釋總名。後釋別名。初總名者。瑜
伽云。前七解脱於已解脱而生勝解。七所
觀法多分要伏要斷彼地煩惱障染。方始修
作名已解脱。今觀已解脱境。爲除定障起
神通功徳。而生勝解故名解脱。其身證者。
於有頂染定未能離。但除彼地所有定障。
起無諍等諸功徳故。故成解脱。由此前言
多分已離。不爾多言便爲無用。第八解脱
棄背想受。故名解脱。前無間道。雖滅想受
障。至滅盡定位。方得解脱名。由入滅定時
暫棄背想受障。所求今滿足故。立解脱名。
非時方始解脱定障。先已離故。亦解亦脱。
八者是數。帶數釋也 次釋別名者。初有色
觀諸色解脱者。瑜伽云。由二因縁名爲有
色。謂生欲界得色界定故。又於有光明
而生勝解故。此觀欲界。於勝處所制少多
好惡劣勝等色。作光明想。故但名有色觀
諸色。不言内有色觀外色。其有色非唯内
故。諸所觀非唯外故。即外色之觀。及有色
之觀外色。皆依主釋也。内無色想觀外色者。
由二因縁。名内無色想。一者謂已證得無
色等至。亦自了知得此定故。先依空處定。
已離色界染。故顯揚云。内無色想者。依無色
定。意解思惟故。二者不思惟内光明想故。
名内無色。此言意顯。已得空處内離色染。
又自内心不作光明想。名内無色。此已離
染色名之爲外。故瑜伽云。若於是色已得
離欲。説彼爲外。出於染故。即觀此色作
少多等解。名觀外諸色。故瑜伽云。又不思
惟彼想明相。但於外色而作勝解。此説不
作光明色觀。但作少多好惡等解。初四勝
處。有色無・色。各別觀色若少若多。此總觀
外少多好惡等。故與勝處別外諸色之觀。
及内無色之觀。外色亦皆依主内無色時。
必須得空處等定。正觀外色作勝解時。唯
依色定不依無色。無色不能觀於諸色少
多等故。故瑜伽云。無色界定不現在前。淨
解脱身作證具足住者。瑜伽論云。已得捨念
圓滿清白。以此爲依修習清淨聖行圓滿
名淨解脱。此説第四靜慮中離尋伺喜樂
三地障故。捨念圓滿清白名淨。故瑜伽云。
謂已超過諸苦樂故。一切亂動已寂靜故。善
磨鎣故。離淨不淨變化障故。名爲解脱。此
亦内無色而觀外色。作淨不淨相待相入一
味淨想。由前已説内無色言。所以今略。既
略於内故。亦略於觀外色等。但言淨解脱。
顯揚論説一向意解思惟淨妙者。隨轉理
門。或依彼觀成滿之時。展轉一味唯觀淨
想故作是説。身作證者。於此住中一切賢
聖多所住故。身者意身。作證者由於智斷
得作證故。諸根得境。唯身根親合。勝餘
根故獨得證名。此亦如是。前二解脱意解
思惟尚疎遠。故與其觀名。今此解脱除障最
勝。聖意親取名身作證。由此聖者多住於
此及第八解脱。此二勝故。於二界中各在
邊故。世尊經中説身作證。於色無色障斷
無餘。證得轉依勝餘六故。具足住者。第四
靜慮根本圓滿。第八亦爾。九次第定得圓
滿故。空無邊處解脱者。顯揚論云。虚空者。
謂色對治所縁境界。空其色故。無邊者。
十方諸相不可分別。名空無邊。處者謂彼
地中。定等諸所依法。能依行者所縁虚空。
所依之處名爲處也。欲・色二界相状易知。
彼界難了獨與處名。空無邊是境。處是能
縁。空無邊之處。依主釋也。下皆准知。識無
邊處者。謂縁無邊虚空之識。今縁此識
而爲境界。十方諸相不可知故名識無邊。
處即能縁義如前説。無所有處者。謂於識處
上境界。推求之時無少所得。除無所有無
別境界。由唯見此境極寂靜故。無所有此
細超前。觀已上境無少所有。少亦無故。餘
義如前。非想非非想處者。非想者。謂超過
無所有想。無所有處猶有麁想故。非非想
者。謂於無所有處上境界推求之時。唯得
縁無所有極細心心所。由唯見此極寂靜
故。前無所有處。唯縁識處已上諸境少分亦
無。此有頂地唯縁無所有處能縁心心所。不
同彼地有麁想故。名爲非想。仍有唯無
此極寂靜心在故。名非非想。非者無也。非
全無想故。餘義同前。想受滅解脱身作證具
足住者。由想・受二強勝於餘是心行故。厭
患勞慮暫求止息。止息此時要斷障得名
爲解脱。爲滅想・受之解脱。依主釋也。上
七解脱皆持業釋。謂有色觀諸色即解脱。
解脱障故。乃至非想非非想即解脱。亦可
以別簡通得依主釋。謂有色觀諸色之解脱

所縁境者。初二解脱以顯色相及眞如相爲
所縁境。初觀光明。後觀顯色少多等故。漸
入眞觀方斷定障。第三解脱。以攝受相及
眞如相爲所縁境。攝受相者。於内淨不淨
色。展轉相待・展轉相入・展轉一味。如前已
説。次四解脱各以自相及眞如爲境。初三
解脱以色無色爲境。次四解脱唯無色爲
境。爲斷此二障起此觀行。第八解脱無所
縁也
凡聖得者。有義初七解脱通凡聖得。第八唯
聖得。唯無漏故。七十三説。異生聖者同得初
三。然有差別。内外二道通得無爽。除變化
障。得自在故。然瑜伽第十五。云初三解脱
於一切色得自在故。便能引發諸聖神通。
不與一切異生共有者。彼論自説不還・阿
羅漢所作。不説異生不作初三。次四解脱
對法論説。聖弟子所得。能順無漏。是清淨性
方名解脱。解脱愛味故。外道依無色多生
愛味。執爲涅槃故。由此返顯不簡次四解
脱唯聖所得。聖之弟子不得。故通外有。有
義唯前三通内外道凡聖皆得。論唯説此異
生得故。後五唯聖得。論説聖弟子。不説聖
之弟子異生故也
離障差別者。顯揚二十説。對除六障。一變化
障。初二所除。能變・能化。由觀光明殊妙無
礙。及爲少多等得自在故。二最極現法樂
住障。第三所除。對法論説。能斷淨不淨色
變化障。及於此中煩惱生起障。此障即於
淨色變化加行功用。與不淨色變化相違。
體即梗澁無記之性名爲煩惱。三往還障。
第四所除。由空諸色無障礙故。爲方便
已入色四定根本之地。往還自在。四引無
諍等勝功徳障。由識所除。彼諸功徳體即
識故。此爲方便已起第四靜慮發諸功徳。
五諸漏及有障。漏謂煩惱。有謂有頂。此即無
色惑・苦二法。由第六第七解脱所除。第六
解脱正能除之。第七解脱除之令遠。六寂
靜最極住障。第八所除。滅定寂靜極勝住故。
第十五説後五解脱。唯言能引想受滅等
至者。依成滿位。亦不相違
依身起者。後五解脱三界身起。許無色界
起滅定故。初三解脱。有義唯欲界起。由教
力故。瑜伽第十二云。由二因縁名爲有色。
謂生欲界等故。有義不然。通二界起。初
修解脱遍處爲果。必在欲界。如前道理。後
成滿時遍處爲因。解脱爲果。何妨色界亦
得後起。豈生色界不得名有色耶。不作
不淨不唯在欲
二得者。在佛及麟角獨覺身中。八皆離欲得。
在餘身中皆加行得。要離彼地染後方修
起故
有無漏者在佛身皆無漏。在餘身中第八
唯無漏。餘七通有漏無漏。通是世間出世間
二智爲體故
  二執章
二執。以十門分別。一出體。二釋名。三性攝。
四相應。五所縁。六行相。七互起。八二縛差
別。九諸惑相攝。十伏斷位次
第一出體者。若唯言生法我見。唯以別境
中慧・根本煩惱中薩迦耶見。以爲體性。故瑜
伽云。五見世俗有。即慧分故。離慧體無。唯
以有漏染慧爲體。若言生法我執。隨其所
應二執通局。慧倶四蘊以爲體性
第二釋名者。梵云薩迦耶達利瑟致。經部師
言。薩是僞義。迦耶是身。達利瑟致是見。身是
聚義。即聚集假。應言縁聚身起見名爲身
見。佛遮當來薩婆多等執爲有身見者故。
説薩僞言。雖一薩言亦目於有。然今説是
思誕提底薩故。薩言表僞。薩婆多云。薩是
有義。迦耶等如前。雖是聚身而是實有。身
者自體之異名。縁此見應名自體見。佛遮
當來經部師等説。爲僞身者故。説薩有言。
雖一薩言亦目於僞。今者應言阿悉提底
薩故。薩言表有。大乘解云。應言僧吃爛底
薩。便成移轉義。由此薩迦耶見大小乘別。
大乘之意。心上所現似我之相。體非實有
是假法故。又體非全無依他起性成所縁
縁故。既非實有。亦非虚僞。唯是依他移轉
之法我之所依。又本我無境。妄情執有。可
言虚僞。依所變相境。可言爲實有。非如
餘宗定實定僞。故名移轉。法執正義亦唯此
見。故佛地云。所知障者。謂執遍計所執實
法薩迦耶見而爲上首故。法我見亦同生
我。此兼我所不唯我見。説薩迦耶言

第三性攝者。此中我見在二識中在第七
識。唯有覆無記。瑜伽六十三説末那煩惱其
性唯是有覆無記。如是顯揚・唯識處處皆同。
不假繁引。其第六識略有二類。一倶生。二
分別。倶生者雖有覆攝。決擇五十八云。當
知倶生薩迦耶見。唯有覆無記性攝。此文非
一不能具引。其分別我見在欲界唯不善。
在上二界有覆所攝。對法第四云。自性不善
者。謂除染汚意相應及色無色界煩惱。所餘
能發惡行煩惱隨煩惱。此復云何。謂欲界
繋不任運起者是不善。若任運起能發惡
行者亦是不善。所餘是有覆無記。唯識第六
云。嗔唯不善損自他故。餘九通二。上二界
者唯無記攝。定所伏故。若欲界繋分別起者。
唯不善攝發惡行故。若是倶生發惡業者。
亦不善攝損自他故。餘無記攝。細不障善。
非極損惱自他處故。當知倶生身・邊二見
唯無記攝。不發惡行。雖數現行不障善
故。即三界倶生唯有覆無記。上界分別我見
亦爾。欲界分別唯不善性。損自他故。楞伽
第二卷云。大慧。身見有二種。謂倶生及妄
想。倶生身見。斷貪則不生。二種身見中。妄
想身見。斷疑則不生。倶生者即第七識倶。
及第六識中任運起者。妄想者即第六識中
分別起者。廣百論第二卷亦云。然諸我見略
有二種。一者倶生。二者分別。與此唯識第
一卷同。故知第六七識皆有二執。合性通

第四心所相應者。第七識中倶生我見。成唯
識第四卷。有説心所唯九法倶。謂遍行五・
我癡・我見・我慢・我愛。欲希未合。此唯任運
無欲也。勝解印持未定。此恒縁定。無勝解
也。念記曾習。此縁現境無念也。定專一
境。此恒別縁無定也。慧即我見故別不説。
一切隨惑竝依煩惱前後分位差別假立。此
恒一類故無隨惑。惡作追悔。眠外縁起。尋
伺倶發言淺深推度轉。此一類縁故彼無也。
見見不倶無餘四見。二取邪見分別而生。
我所邊見依我見起故此不倶。貪・嗔相返。
見・疑相違染淨相異。故此唯九。有義十五倶。
前九加慧。別門説故。及五隨惑。謂惛・掉・不
信・懈怠・放逸。對法第六説遍染故。忿等十
麁。此識細故。無慚・無愧唯不善故。散亂外
縁。此識内故。不正知犯軌則。此不爾故不
倶。忘念者要念曾習。此不爾故唯十五。有
義説十九倶。前九加六隨。謂不信・懈怠・放
逸・忘念・散亂・惡慧。決擇五十五説遍染故。
竝念・定・慧・及惛沈。專注一境不捨有定。無
明重有惛沈。無掉者相違故。有義此倶有
二十四。前九及十隨惑。決擇五十八説放逸・
散亂・掉擧・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
念・不正知遍染心故。加別境五。如實義者。
此倶十八。前九加八隨。雖無聖教理准定
有。謂惛沈・掉擧・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
不正知。無明爲性者。此得倶故加別境慧。
義門別故。無欲・解者不遍染故。雖有五
説第五爲正。不違教・理。故第六識倶倶生
薩迦耶見。與遍行五・別境五。根本三惑謂
愛・慢・癡。隨煩惱中初十定不倶。彼行麁故。
此有五説。第一説不與隨惑倶。無別分位
故。第二説五隨倶。第三説六隨倶。第四説十
隨倶。第五説八隨倶。以此爲正。不定四
中與三種倶。除悔一種。悔行相麁。我見等
細故。餘皆不違。善・染相違。不與善倶。今
據正義總應容與二十四倶。如前思計。
分別我見二十七倶。加根本嗔。竝無慚・愧。
欲界不善得相應故。此説欲義。非定倶

第五所縁分齊者。第七識倶者。唯識第四總
有四説。一云縁第八識體及相應我我所
倶故。心所不離識故。論云縁第八。據實
縁心所。二云縁第八識見及相分爲我我
所。相見倶識故。三云縁第八現行及種爲
我我所。種即識功能無別有物。不違聖説。
四者正義唯縁第八見分非餘。此識一類不
容別起我所見。故義説爲所。皆如彼説。瑜
伽・顯揚文皆全正。故不繁引。前三解彼縁
藏識言不稱正理。故後解善。第六識中倶
生身見。唯縁有法不縁無法。縁無法者。
要強思想方起計故。釋三分義頌
    性境不隨心 獨影唯從見
    帶質通情本 性・種等隨應
    能食・及所食 此依・身所住
    能見・此如理 所求・二諦空
    爲常益有情 爲不捨生死
    爲善無窮盡 故菩薩觀空
    爲種性清淨 爲得諸相好
    爲淨諸佛法 故菩薩觀空
    補特伽羅・法 實性倶非有
    此無性・有性 故別立二空
述曰。能食在六根也。由六根能受用境。今
觀六根無實能受用。空其遍計故説爲内
空。所食者。六境空也。由執六境是實所受
用。今觀六境無實。空其遍計故説爲外空。
此依者。扶根空也。由不是内根故非内。不
同外器世間故非外。是内非内。故執爲
實。今觀爲空遣其遍計故。説爲内外空。身
依住者。大空也。器世間有大勝用。火・水
所依止多有情。名之爲大。大有情之所住
故。名爲大勝用。火水所依止多有情名之
爲有。今觀爲空故名大空。能見。空空也。
即是能觀智。由昔觀其境是空。空其遍計。
執能觀之智是有。今觀能觀之智亦空。故
名空空。此如理者。勝義空也。眞如理是勝
智之境。勝之義。故名勝義。亦可。眞理出過
事俗名勝義。由遍計故障理。今觀遍計
空顯眞理。就所顯故名勝義空也。所求二
諦空者。有爲空・無爲空也。由執一切有爲
實故。今觀爲空故名有爲空。由執三無爲
九無爲等爲實故。今觀爲空。遣其遍計
故名無爲空。即眞如也。又釋。菩薩爲求一
切智。爲求涅槃。爲求菩提故。空其有爲
遍計。爲求眞空無爲・色。故説有爲無爲空。
爲常益有情者。畢竟空也。由觀有情畢竟
空。不見有情自他差別故。能常益也。不捨
生死者。無際空也。由智觀理遣其遍計。由
悲故廣化有情。有情無際故無際空。爲善
無窮盡者。散空。亦名不散空。菩薩所積福
智資糧。盡未來際無有斷盡。故名不散空。
爲種性清淨者。本性空也。法本無縁。爲惑
所弊。今觀空除惑。顯本性種性。故名本性
空。爲求相好者。相空也。相好觀故名相好
空。爲淨諸佛法者。一切法空也。由遍計一
切三寶。今觀遣執。淨諸佛法故。名一切法
空。又一切法亦得空。不但佛法。補特伽羅
法者。無性空也。生・法二執體無自性故名
空。實性倶非有者。無性空。由生・法無性之
性所得明。執無爲有還成其病。今觀無
所得亦空。故名無所得空。言十八空者。
前十七空中。開無性爲二。加自性空。法
執之自性空。又有三釋。一總故名生。別故
名法。二亦本故名法。末故名生。三體故名
法。用故名生。又體用故名法・名生。十九空
者。前十七中除無所得。別加三空。一所縁
空。一切識所縁境皆空。二増上空所縁空増
上縁一切倶空。三互無空。前説諸空。謂是
互無空。牛中無馬等。今觀一切作空。名
之互無空。二十空者。前十九空中除後三空。
取十七空中無所得以成十八空。於中開
散爲二。散空・不散空。二乘著法有。其空故
爲散空也。又釋無漏名不散空。有漏名散。
又開相空爲二空也。相空。三十二相別故
名自相空。八十種好共有故名共相空。今唯
識觀於十六中。十四全一少分。法全法分名
生。離唯所眞。問但言生空皆唯識不。答
得但是唯識必帶生空。自有生空不必唯
識觀。謂二乘生空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
 *基撰 
  二十七賢聖章
略以五門分別。一釋名義。二出體。三依身
地四廢立。五問答決擇
釋名義者於中有二。一者列名。二者釋名。
言列名者。總有二類。一者因位。二者果位。
就因之中有其十八。果位之中有其九種。
因十八者。即四向三果即成七種。八者信解。
九者見至。十者身證。十一極七返。十二家家。
十三一間。十四中般。十五生般。十六無行般・
十七有行般。十八上流般。此即有學之中十
八名。言無學中九。一者阿羅漢。二者慧解
脱。三者倶解脱。四者退。五者思。六者護。七
者住。八者堪達。九者不動。此約大乘列名。
若約小乘其名少異。小乘之中即無信・解・
見至。遂立隨信行・隨法行替前二名。若無
學中無羅漢。別開不退。上來即是列名訖。
言釋名者。言初果者。名爲預流。預者入
也。流者類也。即入聖之流類故名預流。言
第二果者。名一往來。即斷六品惑從人生
天名之爲往。從天還人名之爲來。言第
三果。名爲不還。欲界九品悉皆竝盡。唯有
一生更不還生欲界。名爲不還。言四向
者。即進趣之義名爲向也。四向法更無別
義。言信解者。隨他言音而生信解。名爲
信解。言見至者。曾見之法能至於果。名爲
見至。言身證者。信解。見至二種聖人。至
不還果身中。證得滅盡定故。轉名身證。此
但轉名而不轉體。理説應云身證滅定。由
得滅定。得滅定者必具前七。故瑜伽説
得八解脱。所以者何。前七解脱共異生故。
異生唯得前七解脱。不名身證。滅定無心。
唯身證得似涅槃法。由身證得得身證名。
身謂積聚。或復依止。證謂成顯。身之與證。依
主・相違二釋倶得。言七返有者。人・天七返
名爲七返有。言家家者。從家至家故名
家家。於中有四。一者從人至人。二者從天
至天。三者從人至天。四者從天至人。皆
名家家。其義不定。或言初果之人不重生
二家。從張家死流生王家者。故言家家也。
言一間者。一生或半生在名爲一間。即是
間隔之義。亦名一間。間者隔也。即由此生
堪能障隔聖果之道。名之爲間。若斷三品
即三生在。若斷四品即二生在。若斷五品
之時必斷六品。聖道力合如此。若斷七八
品即半生在。問如何得知。答初品潤二生。
中下二品各潤一生。中上品潤一生。中下二
品共潤一生。下上品潤半生。下中・下二品
共潤半生。問何因唯有七生。不至八。不減
六。答以聖道力故。不増八・不減六者業
力強故。如蛇毒損人之時。行不過七歩。以
毒力勢故不減至六。七歩者四大力故。言
中般者。謂處中有而般涅槃。言生般者。謂
處生有及本有中而般涅槃。言有行般者。
謂加行精勤而般涅槃。言無行般者。謂速
疾道不假加行而般涅槃。言上流者。從下
向上而往受生故名上流。問云何名般涅
槃。答言般涅槃者。謂得果義。謂般命而得
羅漢故。名般涅槃。上來有學訖。言羅漢者
即是應義。有其三種。如論廣釋。言慧解脱。
能斷慧障未斷定障。名慧解脱。言倶解
脱者。定・慧二障全倶能盡。名倶解脱。言
退者。退有二義。小乘之中退失於果。名
之爲退。大乘之中退失禪定現法樂住。名
之爲退。若遊散・若不遊散・若思惟・若不思
惟。皆退失故名爲退言思者。若不思惟即
便退。若思惟已便不退失名之爲思。言護
者。若作意防護故不退失。故名爲護。言住
者。在平等位亦不練根。亦不退住平等位。
故名爲住。言堪達者。即是練根堪能進達
故名堪達。不動性。是利根不進不退。名爲
不動。上來即是大乘釋訖。就小乘中。隨信
行・隨法行。隨他言音而生信解。名爲隨信
行。言隨法行者。是利根自能依教而生於
解。名爲隨法
二總別出體。言總者。若有學無學。總用有
爲・無爲爲自性。言別相。於中有二。一者
向。二者果。言向者。初預流向。即取四善根
及見道十五心已來總是向。言斯陀含向
者。總六無間道・五解脱道・六加行道。而爲
體性。言那含向者。總用九無間・九加行・八
解脱而爲自性。言羅漢向者。總用九地八
十一無間道・八十一加行道・八十解脱道。而
爲自性。此約有爲出體性。若取無爲於
理無違。上來出向體訖。言四果體者。初
果總用八十一品無爲。第二果總用見道八
十一無爲。及取修道六品無爲。并取六品解
脱道中頓修八智十六行。而爲體性。第三果
者總用見道八十一無爲。及取修道九品無
爲。并取第九品解脱道中頓修八智・十六行。
而爲體性。第四果者。總用見道八十一無
爲。及取修道八十一無爲。并取非想第九解
脱道中頓修八智・十六行。而爲體性。上來即
是出體性訖
第三依身地門者。於中有二。一者依身。二
者依地。言依身者。四果四向於三界中
何界初起。九地之中於何初起。答前之三
果・三向。唯於欲界身初證初起。第四果
通三界身。第四果向初起唯欲・色。若約地
論前之三果向唯一地起。謂欲界地。其第四
果通九地。第四果向準果應知。釋依身訖。
言依地者。前之二果唯初未至心。若那含
果初未至・及根本。若羅漢果通九地心。八根
本及初未至即九地成。即出依身地訖
言第四廢立者。問於何果中。而立信解・見
至・及身證耶。答信解・見至。即是隨信行。隨
法行。轉至前三果中若向若果。立爲信解・
見至。若第三果中爲身證。問信解・見至此二
何別。答信解是鈍。見至是利。由隨信解
轉名信解。由隨法行轉成見至。故二差別。
問於幾品惑盡建立四果。答要斷三界見
所斷惑盡故立初果。謂斷欲六品建立第
二。若斷欲界九品皆盡而立第三。三界見・
修總盡而立第四。問何處建立七返。答約
業而立。謂七生之業而立七返。此約多而
言。非無四・三等生數不遮止。問於何處
而立家家。答約生約惑而立家家。言約生
者。謂二生・三生。言約惑者。若斷三・四品。
彼對治餘二・三。是説名家家。問何故但於
三生・二生而立家家。答夫論於業還皆由
惑潤。潤生之義略有二種。一者總。二者別。
言總者。前之三品以潤四生。中之三品共
潤二生。下之三品共潤一生。言別者。就初
三中。初之一品以潤二生。次有二品各潤
一生。中上品潤一生。中・下二品共潤一生。
後下三品共潤一生。於中有異。初之一品
獨潤半生。次有二品共潤半生。約此義邊。
即有損生之義。若斷三品即有三生。即損
四生業也。餘有三生在。若斷四品即有二
生。謂第四品獨潤一生故。若約四生立家
家者。即逆流生之失。若斷三品即盡四生
之業。是故不得約於四生。若斷四品即損
五生之業。若斷五品必斷第六。問何故如
是。答以近果故更無遲住。問何故但於三・
四品而立家家。不依斷一・二品而立家
家。答惑品力等。聖道齊同。若斷二品必斷
第三。同上品故。一入斷盡無出觀義。問上之
三品齊不出即斷。中品三品齊亦應入斷。問
於何處建立一間。答那含向中斷七・八品。
唯一來生而立一間。問於何處而立五種
般。答於那含中立。問上流有幾種。答有其
三種。一者全超。二者半超。三者遍沒。言全
超者有其二類。一者樂慧上流。爲初禪死
直生五淨居。是樂慧全超。二者樂定全超。爲
初禪死生於非想。皆於初禪死。隨其諸地
受生。言遍沒者次第而生不得超
隔名遍沒。其餘那含如釋名中述。問何故
建立羅漢。答對四果説
問何故建立慧・倶解脱。答由除定・慧二障
亦立二種云何慧解脱。謂已能證得諸漏
永盡。於八解脱未能身證具足安住。是
名慧解脱。此義意説。障有二種。一煩惱障。
能障聖慧不得應果。二者事障。就勝而説。
唯異熟生喜・樂・捨受有下劣障。於上等至
不肯進求。所知障攝。此人唯能斷初障故
慧縛得脱。慧謂簡擇。離縛故名解脱。慧所
有脱名慧解脱。又諸阿羅漢得滅定者名
倶解脱。由慧・定力解脱煩惱解脱障故。問
何故建立餘六種羅漢。答約種姓別立六
有別
第五問答決擇。問九地之中倶有其惑。何故
但於欲界之中而立三果。答欲界具三性三
受。煩雜多生立多果。上界唯定地。無多煩
雜。不立於多果。問四果中有其二種。一取有
爲。二取無爲。此二何勝。答取有爲勝。以彼
者是其進取之義。無爲之法義何有進取。以
無爲無進取故。前解爲勝。問無間・解脱何
道立果。答但於解脱道中而立果。以解脱
道得果周圓而立於果。問何故但取解脱
耶。答得果捨向得勝捨劣。唯有解脱道。又
解脱道能證無爲。是以取之。問向中何故不
取見道無爲。果中即取斯何意。問立果之
中。云何名入八智十六行。答取上下八諦
智。言十六行者。即取苦・空・無常等問欲經
生那含將命終。得果之義不。以彼經生必
不生上。以斷惑盡。無由生欲界。答有其
二解。一解云。約那含身上必定得果。必無
命終。第二解云。問何故聖人不生中間禪。
及不依彼而得聖道。答無多勝用。不依彼
心。又多障難故不生彼。問初未至何界所
攝。問身證與倶解脱何別。答因果二殊。身
證者是因所攝。倶解脱者。是果所收。問且
如初果即是第二果向。此有何別。答雖得
初果而未進斷修所斷惑。但名住果不名
向。若得果已進斷修所斷惑。隨其所應是
向所攝。問頗有是向亦是果耶。頗有是果
亦向耶。答有其四句。有果而非向。謂中間
二果不進斷位是。有向非果。謂初果向是。
亦向亦果。謂中間二果進斷位是。非果非
向。反上應知。問潤生下上一品獨潤半生。
中下二品共潤一半生。如何斷欲第八品
而立一間。問中般那含取何中有。答但取
欲界死生於色界。取此中有不取餘者。問
何故如是。答欲界還生欲界。二性煩雜故。
色界生色界。一性無厭。色界生無色。無其
中有故。問賢聖有二十七。何故諸處但説
四果。答有五義。一者捨已曾得。二者得未
曾得。三集・斷行故。謂集諸無爲斷諸煩惱。
四者頓得八智。五者頓修十六行。具此五
義故立四果。亦無妨難
  大乘蘊界處義
蘊界處義。五門分別。一辨名。二出體。三廢
立。四百法相攝。五十性等分別
釋名者。初釋新舊名。後釋義名。梵云塞建
陀。唐言蘊。舊譯名陰。於禁
此陰是蔭覆義。
若言蔭者梵本應云鉢羅婆陀。案陰音應
以於今反。陰陽之陰也。近代諸師競作異
釋。或云淡聚名淡陰。此釋不然。然依醫方
説淡飮不言陰。更有異釋不能具述。若
言陰氣是萬物所藏。即是聚義借喩爲名。
粗可通途。然非正目。今名蘊。或翻爲衆。
故法華云五衆之生滅。此亦不然。若言衆
者。梵本應云僧伽。或翻爲聚。此亦不然。若
言聚者。梵本應云曷羅陀。又言處者。梵云
阿野怛那。舊翻爲入。此亦不然。若言入者
梵云鉢羅吠舍。舊經亦有譯爲處者。如空
無邊處等・阿練若處。竝與今同。梵云馱都。
唐云界。有譯爲持。偏據一義非盡理也。
釋義名者。倶舍云。聚・生門・種族。是蘊・處・
界義。蘊是聚義。可聚十一種義。故中邊云。
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彼論釋云。一非
一義。如契經云。諸所有色。若過去・若未來・
若現在・若内・若外・若麁・若細・若劣・若勝・若
遠・若近。如是一切略爲一聚。説名色蘊。由
此聚義蘊義得成。倶舍釋云。於此經中。無
常已滅名過去。若未已生名未來。已生未
謝名現在。自身名内。所餘名外。或約處
辨。有對名麁。無對名細。苦集染汚名劣。不
染名勝。去來名遠。現在名近。乃至識蘊當
知亦然。二總略義。如經言。如是一切略爲
總聚。三分段義。如經言。説名色蘊等。各別
安立色蘊等相故。由斯聚義蘊義得成。倶
舍云。和合聚義是蘊義。此依内明釋。二云
荷負重擔義。如世間説肩名蘊。物所聚
故。此依
俗釋
三云可分段義是蘊義故。世間有言。
汝三蘊還我當與汝。此依聲
論釋
案倶舍三解。
與中邊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其意同也。
又釋蘊有二義。一是聚義。二是滅義。故毘曇
云。陰是聚義。舊云十二入者。是殺義。今云
處者是出生義。出生六識之門處故。十八界
者。倶舍云。種族義是界義。大乘釋名。種子
義名界。故中邊云。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
蘊。能・所取・彼取種子義名界。能受・所了境
用門義名處
二辨體者。其五蘊性唯是有爲。以積聚故。
倶舍論云。蘊不攝無爲。義不相應故。又毘
曇云。陰是死法。唯攝有爲。三性之中依他
性。談有法故非遍計所執。通無漏故亦圓
成實。五法之内。體即前四。唯除如如。十二
處・十八界。通以有爲・無爲爲體。總攝五法
及以二性。除遍計所執性。以無體故
三廢立者。有二門。一總廢立三科。二別廢
立五十二等。總者倶舍云。愚・根・樂三故説
蘊・處・界三。彼自釋云。或愚心所總執爲我。
或唯愚色。或愚色心。又根亦有三。謂利・中・
鈍。樂亦三種。謂樂略・中及・廣文故。如其次
第世尊説爲蘊・處・界三。瑜伽第九廢立離
合三科頌云。隨増説我事。爲依・此所行。生・
持・分廣略。無別根・所縁。以上總廢立訖。釋
此頌文下自當悉二別廢立者。隨増説我
事者。廢立五蘊也。對法云。何因蘊唯有五。
顯五種我事故。謂身具我事・受用我事・言
説我事・造作一切法非法我事・彼所依止我
自體事。如其次第配釋五蘊不減不増。
又倶舍云。隨麁・染・器等・界別次第立。此亦
是廢立。亦是次第先後。論云。色有對故諸蘊
中麁。無色中麁唯受行相。故世間説我手痛
言。待二想麁。男女等想易了知故。行麁過
識。貪・瞋等行相易了知故。識最爲細。總
取境相難分別故。或從無始生死已來。男
女於色更相愛樂。此由耽著樂受味故。耽
愛復從倒想生故。此倒想生由煩惱故。如
是煩惱依識而生。此及前三皆染汚識。由
此隨染立蘊次第。或色如器。受類飮食。想
同助味。行似厨人識喩食者。故隨器等
立蘊次第。或隨界別立蘊次第。謂欲界中
有諸妙欲。色相顯了。色界靜慮有勝喜等。
受相顯了。三無色中取空等相。想相顯了。
第一有中思爲最勝。行相顯了。此即識住。識
住其中。顯似世間田種次第。是故諸蘊
次第如是。由此五蘊無増減過。處界次第
頌云
前五境唯現。四境唯所造。餘用遠・速・明。或
隨處次第。恐繁不
能別釋
依對法論第一廢立十八
界云。由身・具等。能持過・現六行受用性
故。釋云。身者謂内六根。具者謂外六境。過現
六行受用性者。謂六識。能持者。謂六根・境。
能持六識所依・縁故。過・現六識。能持受用
不捨自相故。當知。十八以能持義故説名
界。問何因處唯十二。答唯由身・具。能與未
來六行受用爲生長門故。所言唯者簡六
識也
第四以蘊處界。與百法相攝。於色蘊中
攝十一種色。受蘊攝遍行中受數。想蘊攝
遍行中想數。行蘊攝相應心所四十九法。
及攝不相應行二十四法。合七十三法。識蘊
唯攝心法八種。總攝九十四法。唯除六無
爲。故倶舍云。蘊不攝無爲義不相應故。十
二處攝者。内五處・外五處攝十種色。意處
攝八識。法處攝四類法。所謂色法法處所
攝色有五種。是相應法有五十一。不相應
法二十四。無爲法有六。合有八十六法。十
八界攝者。唯開意處立六識界。餘竝與處

第五十種蘊等分別。雖無一處具説。總究
諸論亦可具立一無漏善蘊。二加行善蘊。
三生得善蘊。四不善蘊。五有覆無記蘊。六異
熟無記蘊。七威儀無記蘊。八工巧無記蘊。九
變化無記蘊。十自性無記蘊。一無漏色蘊。有
説唯有定所生色色蘊少分。無五根等。正義
皆具涅槃經言。捨無常色獲得常色等。勝
鬘經云。如來妙色身。佛地經言有五種法
攝大覺地。唯識第十・佛地論云。如來功徳
蘊・處・界攝。如是等文誠證非一。不能煩
引。下皆准知。故五蘊法皆通無漏也。於百
法總有七十法通無漏。第一心法八識是識
蘊性。第二心所法。有二十三通無漏。謂遍
行五・別境五・善十一・不定二謂尋伺。第三色
法有十一。謂五根五境・及法處攝聖所愛
戒・并定自在所生色。不相應行取二十二。
除無想定・無想事。除異生性取非得。若
取異生性唯有漏。第五無爲有六。竝唯無
漏。以依眞如假立故。對法云空・非擇
滅・勝義無記者。亦隨轉門。二加行善五蘊。
有五十二法。心有六除七八識。因中唯無
記故。至轉依位便無漏故。第二心所有法
有二十五。遍行・別境各五・善有十一。不定
有四。第三色法有三。以色・聲二表加行善
心發故。及定共戒并一分散無表。是加行善
故。第四不相應行法有十八法。除命根・同
分・無想天・并名句文身對法云。五蘊一分是
善。又云。加行善者。謂依止善丈夫聽聞正
法。修習淨善法隨法行。五十四云。威徳定
色亦通有漏。此等總説因聞慧等所發身
語。定境色等爲色蘊性。故通五蘊。三生
得善五蘊。總四十九法爲性。色蘊中三。
謂色・聲表・并法處散無表一分。心所法二十
四。遍行・別境・善十。除輕安。及四不定。不相
應十六。・除命根・同分・三無心・及與名・句・文
身。識蘊中取六識。除七・八識。故對法云。生
得善者。即前所説發起善身語等。由先串
習感得如是報。乃至廣説。與信等倶任運
起故。此意即説。宿習爲因。生得善心所發
身語爲色蘊性。四不善五蘊者。以六十五
法爲性。色蘊唯三。謂色聲二表・并法處不
律儀無表。心所法中四十。遍行・別境・并煩惱
六・隨煩惱二十・不定四・識蘊中取六識。除
七・八二識。不相應中取十六。謂得・非得・四
相・并後十。五有覆無記五蘊。有五十四法。
色蘊唯二。謂身・語表。梵於釋子執手行誑
故。心法有七除第八識。餘七通有覆故。心
所有法二十九。謂遍行・別境・及根本煩惱五。
除瞋。隨惑有十一。除忿等七・及無慚・無愧
二。不定中取三唯除悔。不相應法取十六
謂得・非得・四相・及後十。對法第四云。若欲
界繋分別煩惱隨煩惱。是不善。若任運生
一切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皆是有
覆無記故。五蘊一分是有覆性。不善五蘊准
知。六異熟無記五蘊。色蘊有十。謂五根境。
唯除法處色彼非異熟故。對法云八界八
處是無記者。約全分説。今取色聲據容
有説。聲通異熟。依菩薩地。常行愛語如語
諦語故。感得大士梵音聲相。同餘相好通
異熟故。聲屬第三・第五轉者。隨轉小乘聲
非異熟故。色蘊十皆通異熟。心法通七識。
唯除末那。心所有法取十一。謂遍行・別境・
并不定中取眠除餘三。不相應法取二十
二。唯除二定。第七威儀路五蘊者。對法云。謂
懷非染非淨心所發威儀路有三十九法。
色蘊中有四。謂色・香・味・觸。心法中有五。
謂意識縁發威儀。眼・鼻・舌・身四識縁威儀。
以聲非威儀故不説耳識。若第八識縁四
塵故得名縁威儀。薩婆多更立似威儀心。
即總有六識。爲威儀路識蘊也。心所有法
有十四。遍行五・別境五・及不定四。不相應
法有十六。謂得・非得・四相・及後十。第八工
巧處五蘊者。對法云。謂懷非染非淨心所
起工巧處。是無記性法有四十二法。色蘊中
有五。身工巧四塵性。語工巧即是聲。心法
取七識。唯除末那。發工巧第六意識。縁工
巧五識及第八。心所有法取十四。遍行。別
境・及不定四。不相應取十六。得・非得・四相・
并後十。第九變化無記五蘊者。瑜伽第三説。
變化有二。一善。二無記。説定境色亦通
無漏。五十三説。若依勝定於一切色皆得
自在。諸定加行令現在前。九十八説。神通
不能變化四事。謂根等。由此。但有法處
色・聲・香・味・觸五。爲色蘊性。若爲利樂便
是善性。初二門攝。瑜伽雖説欲界亦有諸
變化此通三性。生得變化非是通果。設無
記者異熟生攝。此變化蘊有三十五法。色
蘊取五塵。兼取法處色。心法唯取一。謂第
六意識。心所有法有十二。謂遍行・別境・并
不定中尋伺。不相應行有十六。得・非得・四
相・并後十。第十自性無記五蘊。有四十七
法。色蘊中有五塵即外器世界。及長養五。
既非四無記。是故名自性。心法唯取二。謂
第六七兩識。心所法有十。謂遍行別境。二乘
起法執不障彼果。故非染汚。是自性無記。
不相應行有十六。准前應知。依瑜伽第三。
説無記有四。無此自性。唯識亦説。法執
不障二乘故異熟生攝。准瑜伽六十六。説
無記有五。初四如前。更加第五自性無記。
謂諸色根是長養者・外諸色處・非異熟等之
所攝者。皆名自性無記。除善・染・色處聲處。
案此文唯説色蘊是自性無記性。不説四
蘊通自性無記。今解四蘊亦通自性。如二
乘等所起法執。是異熟生亦名自姓。然異熟
生有二種。一是業感。二是從生。所以本地第
三説四無記已攝自性盡。六十六中開第
五者。以從生者體非異熟立爲自性。前後
二文不相乖返。故五蘊法竝通自性。諸師
於此闕而不論。後學之徒遂無憑據
  極微章
略以三門解釋。一辨眼縁。二釋違難。三説
勝利
一辨眼縁者。一肉眼。業等所生故。二天眼。
修方便起故。此二皆是色蘊眼根。三慧眼。
四法眼。此二皆是無漏慧根。五佛眼。即前四
故。下六通中當廣分別。五十四説。除肉天
眼所餘眼用一切極微爲所行境。以彼天
眼唯取聚色中表上下前後兩邊。若明若暗。
必不能取極微處所。由極微體。以思分析
而建立故。天眼尚不能。況乎肉眼
二釋違難者。花嚴經説。菩薩能知無色宮殿
若干微塵成。第五十四云。略説極微有十
五種。五根・五塵・四大・并法處實色。如是等
教處處非一。極微無者彼如何通。雖無眞
實極微體性。如慧所析彼量亦成。説知彼
極微如所析量故。五十四説。非集極微
成麁色故。成唯識説。諸識變時。隨量大小
頓現一相。非別變作衆多極微合成一物。
瑜伽亦説。由諸聚色。最初生時全分而生。最
後滅時不至極微。中間盡滅猶如水滴。此
即意顯如熱釜水煎。微滅時不至邊際諸
色頓盡。長讀上文。又翻解此。諸色頓滅
不至極微而即滅盡。非如水滴微至邊際。
諸色終滅猶不至邊。況有眞實極微可見。
故但知慧之所析。又有體用中最極小者。
所謂阿拏。説此名極微。此復何失
三説勝利者。既無極微。説有何義。五十四
有五勝利。謂由分析一合聚色安立方便。
於所縁境便能清淨廣大修習。又能漸斷薩
迦耶見。斷諸憍慢。伏煩惱纒。及能速疾除
諸相執。此中意説。修法空觀。要析諸色。先
至極微。斷諸煩惱。後入空故。由是大義故
説極微。能析彼心何人所作。何諦所攝。皆
別思之
  勝定果色章
略以三門分別。一凡聖起。二境多小。三大
種生
一凡聖起者。有義此色通凡聖起。五十四
言。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二界諸色。
如契經説。有平等心天。曾於人中薫瑩心
故。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
互不相妨礙。又阿含云。無色諸天涙下如
雨。佛邊側立。如是等證處處皆有。彼處既
説上二界天現身住此。復言此色亦通
漏。引教如前。故知凡聖皆能現起。顯揚唯
説諸佛菩薩。據大威徳勝人説故。豈二乘等
亦不能變。無色界天許雨涙故。瑜伽又説
雖非出世定之所行。然由彼定増上力故
有能現者。彼説聖者具有世間出世間智。
顯非出世智之所行。非簡異生不能現起。
故知此色定通凡聖。有義此色非異生起。顯
揚十八説法處色十二相中。唯言諸佛菩薩
等變。此瑜伽又説離非出世定之所行。然
由彼定増上力故。有一能現。尚非一切聖
者能起。況諸異生。六十五説。要具威徳極
靜定心。方能爲縁生此定色。亦非不具大
威徳心。及不定心。所縁境界。豈異生類能
獲威徳極靜定心現起諸色。又言此事不
可思議。若異生起應思議攝。由此唯聖非
凡所起。然瑜伽論三十三説。諸聖神通隨所
變事。隨所作事。隨所勝解。一切皆能如實
成辦。無有改異。堪任有用。非聖神通不
能如是。猶如幻化唯可觀見。不堪受用。
故前解是
二境多少者。五十三説。勝定果色於一切色
皆得自在。又顯揚論第四卷説初勝處云。
若勝若劣者。謂淨不淨色・聲・香・味觸之所
攝色。由如是等諸教誠證。故知此色若假・
若實。有漏・無漏。皆具五境。八十九説。變化
不能爲四事。謂業果・心・心所・及根。故餘一
切皆能變化。六十四説。勝定果色當知唯
有顯色等相。於彼香等生因闕故。及無用
者。此言意顯。異生定前加行因劣故。不能
變化香・味等色。設復變之無彼實用。非
諸聖者。又有漏定勢力微劣。唯能變起色・
聲・觸三。香・味無前加行因故不能變起。設
變無用非無漏心。又二乘不能變起
香・味二種。非諸菩薩。又以欲界爲本質
者。具有五境。以上界色爲本質者。無香
味二。上界地無種子・所託二種因故。又變
欲界具有五種。變色界境但唯有三。隨有
無故。設託變彼亦無實用。本質無故。若定
果色不變香・味。花嚴經説。菩薩鼻根聞無
色界宮殿之香。法花經云。持此經故。光
音・遍淨。乃至有頂。初生退沒聞香悉能知。
彼界異熟先無香・味。若非定果此是何香。
非獨變香而不變味。故知定果通香・味等。
法花論云。此是智境。鼻根知故。諸根互用。
不可説言六十五説威徳定色雖不與彼
十有色處自相相應。然得似彼自性顯現。
眼等五根既無相用。香・味二法其用亦無。
色・聲・觸三有實用故。根爲識依。所變之根
識不依止。可無實用。香味不爾。其用寧無。
香・味・色・觸其類同故。似根但是色等五攝。
如前道理既廣成立故。定果色定具五境。香
積佛界定具五故
三大種所造者。五十四説。勝定果色。若依此
繋定。即由此繋大種所造。又説此色勝定
力故先起大種。然後造色變異而生。又説
此色不依大種。然從縁彼種類影像三摩
地發故。亦説彼大種所造。非依彼生故名
爲造。六十六云。問世尊説有無見無對色。
當言何等大種所造。答若彼定心思惟欲界
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欲界大種所造。
思惟色界大造亦爾。顯揚論十八説法處色
有十二相。第五色相非實大生。雖此五文
作諸異説。今詳造義莫過三種。由彼所縁
親疎大種唯二類故。一者觸處業等所生本
四大種。此通身根・身識・倶意・第八識境。二
者法處定果大種。此唯定意第八識境。通或
五識境。前通異熟・長養・等流。後非異熟。前
唯欲色二界所繋。或通不繋。後通色界無色
界繋及與不繋。五中初文依後大造。隨能縁
定處所繋故。此言繋者。是攝屬義。非繋縛
義。不爾無漏應非大造。隨所攝屬。何等至
中大種造故。前第二文義亦同此。謂由勝
定。先變大種。後造色生。即隨能縁定地大
造。隨定前因。及義説彼大種先起。實倶時
故。此大通造三識之境。亦許定力先起定
果本識等境大。後造生故。或此文説依初
大造。定先撃起觸處大種。後造生故。前第
三文依初大造。雖定亦變大種親生。初變
色境要託觸處。法處方起故。説本質大種
所造。定大種劣不説依起。然非本大親實
能生。親能生者・定大種故。前第四文義亦
同此。隨所思惟本大造故。顯揚意説。非實
觸處大種親生。説非大造。非定中者。若初
大種通三識境。大種皆能造後定果色。相依
而有成造義故。是疎遠造非親近造故。若
後大造通三識境。倶能爲依起造色故。是
親近造。非疏遠造。若依初造。或以下大種
能造上色。或以有漏能造無漏。或以自處
能造他處。若依後造唯自類造。非他能造。
唯以有漏能造有漏。唯以無漏能造無漏。
唯以自處還造自處。皆唯自類。一切非他。
設有諸處互造不同。據理尋文未踰此
二。有義大造總應立三。亦有不依本質定
果得成造。故前初文説隨所繋定大種
造者。此依依處大種所造。如依此處入彼
定時。不杖本質。先定期心不變大種。彼所
造色豈無大造。即隨所依床座等物。或所
依身大種所造故。應別立第三依處。雖無
加行。然以理攝。即觸處大。二大種中初大種
攝。神通勢力。如瑜伽六十二説。修之方便
初起何身・異界相縁。如是等義如唯識疏別
章等説
  ◎十因章
十因。略以十門分別。一辨名。二總別出體。
三三種十因互辨寛狹。四明廢立。五依十
五處立。六明得五果。七與四縁相攝。八
與二因相攝。九三性。十因互明通局。十問
答分別
第一辨名中有二。初列名。二解名。別名者
故爲頌曰。隨・待・牽・生・受。發・定・事・違・不。攝
受・六依生。餘各一處起。初列名可知 二
釋名者。就十因中總有三類一有三个
通持業依主。二有一个唯依主。三有六个
唯持業。言三个者。謂隨説・引發・定異。若隨
是所隨是見聞等。説是能説。即是隨之説名
隨説因者。依主釋。若隨亦是能隨者。即是亦
隨亦説名隨説者。持業釋也。若言發是果
名。引者是因。發之引名引發。依主釋也。若
發亦是因者。亦引亦發故。名引發者。持業
釋也。若異是果。定者是因。異之定名定異
者。依主釋也。若二倶因亦定亦異。名定異
者。持業釋也。言一依主者。謂同事因。事是
果同是因。事之同名同事。依主釋。自餘六因
皆持業釋。亦觀亦待。乃至不相違者。皆持業
也。若言隨説因等者。十種皆持業釋。隨説
即因。乃至不相違即因故。問相違即因者。豈
滅亦有因生耶。答不然。但與黄葉爲因。
不與已滅青等爲因。即是能相違即因故。
名相違因。相違果者謂黄葉是
第二出體中有二。初總。後別。謂由法故有
想。想故有名。名故所起語性能詮辨諸法。
名隨説因。以聲爲性也。若所觀待有四句。
能所受性即是遍行中受數。觸・想・作意・思。
無此五位差別能故非也。觸雖有此能。而
方此受非是領納。唯此受有此五位能及
能領納。獨名領受性也。若待所受有能受。
受性唯受數。所受中通一切法也。若待能
受有所受者。即能受唯受性。所受中通有
爲無爲。餘有通故。若所受待所受一種。若
以能受待能受者亦相似也。其牽引因者。
種子遠有牽果之能名牽引因。即用有漏
無漏・三性・内・外種子爲體。若此種子爲潤
已去。倶爲生起因性。若疎縁相攝受令果
得起。唯除種子疎縁法體。其引發因者。
若種・若現・漏・無漏・三性相依。依引中等
爲體。若定異因亦以此法等爲體。前界寛
性狹。後界狹性寛。同事者始從觀待終至
定異。同辨一果。即以前法爲體。若相違因
得有違縁爲性。不相違者於生・住・成得。倶
不爲障一切法爲性。此中總出體也 第
二別出體者。別有三種十因。所謂清淨・雜
染・無記也。且清淨者。以無漏善聲爲隨説
因體。觀待因即以清淨位中受性爲體。所
有種子爲生起牽引二體。無漏見等疎相攝。
六依處爲體。其無漏種現爲引發因體。若無
漏種子及現行爲定異因體。始從清淨觀待
終至定異因。竝以此法爲同事因體。諸雜
染法清淨法家相違。於生・住・成・得事中。不
相障礙無漏法者。爲不相違因體也。第二雜
染十因者。若薩婆多聲通三性。以是業性。
即大乘宗聲唯無記。以是報故。若依表業
性。假名善惡也。即以此不善聲爲性。觀待
因者。待苦受有樂受者。或待惡知識。於是
待所受。有能受也。無明等七支名牽引因。
愛・取・有三支名生起因。由於根・境疎相攝
受名攝受因。下界引上三品相生。若種若現
爲引發因體。定異因者。能招得自界等果
爲體。初從觀待終至定異。倶共得果名同
事因。若無漏法等。是雜染法家相違。於生・
得・成・住中不相障礙。即名不相違因也。第
三無記十因者。無記聲爲隨説因性。若取
外麥等爲無記法。唯有依主釋。亦持業也。
待足有往來等。名無記法觀待因。穀種
子等未潤已前名牽引因。若潤已去名生起
因。水土人功等相助名攝受因。依種生莖
等已去名引發因。若麥定生麥不生豆等
名定異。始從觀待終至定異。同招一事果
名同事因也。其霜等是禾相違因。於生住
等不相障礙名不相違因
第三三性互辨因果寛狹者。於十因中。且
清淨者。若清淨之隨説因者。因體通三性・
有漏・無漏・有爲。其果唯無漏・有爲。無爲善
性也。若清淨法即隨説因。因體唯有爲・無
漏・善性也。果通一切法也。觀待因者。若清
淨法之觀待因。因體通三性・有漏・無漏・有
爲・無爲也。果唯無漏。通有爲・無爲唯善性
也。若善清淨即觀待因。因體通有爲・無爲。
唯無漏。定是善性也。果法通三性。有漏・無
漏・有爲・無爲。於中四句。若待所受有所
受者。如待前理有後理起。因果性等。若
待能受有能受者。如待見道有修道者。
因果性同也。若待所受有能受者。如縁眞
如理。果因性等。因唯無爲。若待能受有所
受者。依現行見方得此理。因是有爲。果皆
無爲。餘同也。言牽引・生起二因者。唯得清
淨法即牽引・生起因。因果性等。唯有爲相無
無爲。唯無漏・唯善性。無有不善・及無記。若
據有爲。無漏。遠望攝無爲果。彼既是疎。此
因親不取也。攝受因者。若清淨之攝受因。因
體通有漏・無漏・有爲・無爲。有三性。果體唯
無漏非有漏。通有無爲。唯善性也。若清淨
即攝受因。因體通有爲・無爲。唯無漏唯善性
也。果性唯無漏。通有爲・無爲・唯善性也。若
平等智攝起染汚末那。何妨果法亦通
有漏。有三性然。言引發因者。若清淨法之
引發因。因體通有漏・無漏。唯有爲・唯善性。
以論言同類勝品引故。既言於勝品亦得
爲因。何妨三性倶能引耶。果法唯無漏。通
有・無爲。定唯善性。若清淨法即引發因。因唯
有爲・無漏・善性。果唯無漏・有爲・無爲・唯善
性也。言定異因者。若清淨法即定異因。因
唯有爲・無漏・善性。果通有爲・無爲等。若清
淨法之定異因。因唯有爲。果是無爲。同事因
者。若清淨法之同事因。因體通三性・有爲・
無爲・有漏・無漏也。果法唯無漏。通有爲・無
爲・唯是善性也。若清淨法即同事因。因體唯
無漏。通有爲・無爲・唯善性也。果法唯無漏。
通有爲・無爲。唯善性。若能同辨相。得末
那識起。果法何妨通三性也。言相違因者。
唯得有清淨之相違因。不得有持業也。因
體通二性。不善・有覆無記故。若總言之。何
妨亦通三性耶。唯有爲非無爲。唯有漏
性也。果法通有爲・無爲。唯無漏・唯善性也。
言不相違因者。若清淨之不相違因。因寛果
狹。若清淨法即不相違因。因狹果寛。准前釋
 第二雜染十因者。若據實義。唯得有
雜染法之隨説因。何以故者。以大乘中聲
非善惡性。若從表故假得通善惡性。由
此道理亦有二釋也。若雜染法之隨説因。
因體通三性・有漏・無漏。唯有爲。果法通三
性。唯有爲・唯有漏。若雜染即隨説因者。因
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爲。果法通一切皆
得。若據展轉義。亦得縁眞如故。觀待因者。
若雜染法之觀待因。因體通三性・有漏・無
漏・有爲・無爲。果體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爲
也。若雜染即觀待因。因體通三性。唯有漏・
唯有爲。果體通一切皆得。此是總説。若別
説者。此有四句。若待所受有能受。因體通
一切。果法唯有爲・有漏通三性。若待能受
有所受。因體通三性唯有漏・有爲也。果法
通一切皆得也。若以能受待能受者。因
果性同也。其中有別如理應思。大乘中既
無不善色等。即無所受待所受也。若據表
業。始從足骨待踝骨等。因果性通。於理
何失。其牽引・生起二因。倶是持業也。因果
性同故。若據業能引識等五果起。少有雜
染法牽引因。因體通二性。唯有爲・有漏・果
唯無記・唯有漏・有爲也。言攝受因者。若雜
染法之攝受因。因體通三性有爲・無爲・有
漏・無漏也。果法性同前。若雜染法即攝受
者。因體通三性。唯有漏・有爲也。果性通一
切也。言引發者。若雜染法之引發因。因體
通三性。唯有漏・唯有爲。非無爲也。果性
同前也。亦可無此釋也。若雜染法即引發
因者。因體通三性。唯有爲・有漏・果法通三
性。有漏・無漏・唯有爲也。若據因有漏善法
斷證離繋果。何妨果法通無爲耶。言定異
因者。若雜染法之定異因當須分別。若據
無記爲果。果法唯無記・但有爲・有漏。因體
通善・惡二性。唯有爲・有漏。若三性爲果者。
雜染法即定異因。因果倶通三性。唯有爲・有
漏也。言同事因者。若雜染法之同事因。因
體通三性。有爲・無爲・有漏・無漏。果法通三
性。唯有爲・有漏也。若雜染即同事因。因體
狹果性寛也。言相違因者。唯得有雜染之
相違因。因體通有爲・無爲。唯無漏・唯善性
也。其果即狹。言不相違者。若持業釋。因體
狹果體通一切。若依主釋。果狹因寛也 第
三無記法十因者。若取外法名無記法。唯
得有無記之隨説因。因體可通三性。因中
表故。顯果上實無記極成。因通有漏・無漏。
唯有爲也。果體唯無記。唯有漏・有爲。言無
記即因者。若據内聲性是無記。名隨説因
者。即有無記法即隨説因。因體唯無記・唯有
漏・唯有爲。果通一切。風聲等是能詮者。
何妨外法有即因耶。言觀待者。於中有
四句。若所受待所受者。即所待爲因。能待
爲果。果因性等。以因顯形待水等。形等
爲因果故。若能受待能受者。即因果等。性
亦同故。以倶受數爲觀待因。若依此義。外
法無此句也。若依待所受有能受者。所
受是因。是無記法。即因體唯無記・唯有爲・有
漏。果性通三性。唯有爲非無爲。通有・無漏
唯心心所法觸受數也。若待能受有所受
者。因體有爲・通有漏・無漏有三性。果性唯
無記・唯有漏・有爲・唯色法也。若無記之觀待
因。因體寛果性狹。若無記即觀待者。因性
狹果即寛也。其牽引・生起二因。唯得有無
記法即因。以取外麥等種子假故也。言攝
受因者。若無記法之攝受因。唯得有二依。
謂作用士用。因通三性。唯有爲・有漏。果唯
無記・唯有爲・有漏也。若無記法即攝受因者。
因果性同也。其引發因者。唯有無記法即引
發因。因果性同。言定異因者。亦只得有
無記法即定異。果因體等。言同事因者。若
無記法之同事因。因寛果狹。准前可解。若
無記法即同事因。因狹果寛。言相違因者。
唯得有無記之相違因。因果性同也。若據
雪等是外無記。何妨亦有無記法即相違因。
因果體等也。言不相違因者。若無記之不
相違因。因體通一切。果唯極狹。若無記即
相違因。因果性等。第四廢立者。問何故十因
耶。答略有六別
  五果義
略以十門分別。一出體。二釋名。三廢立。四
十因二因得。五四縁得。六十五依處得。七三
乘因果具幾。八有爲無爲有漏無漏等分別。
九見所斷等分別。十問答分別
三廢立者。果是成辦義。要有法是。無法非也。
因之所剋有二種果。一無爲果。二有爲果。
無爲果名離繋果。有爲果名増上果。無爲
無多差別故。更不分別。有爲有差別故。復
應建立。有因與威勢不障礙而得者。但
得増上之名。有因勝取與而得者。於中有
因總假者之所得。有因別法之所得。總假者
之所得名士用果。餘別法所得亦得士用
果者。以別從總相似爲名。於中依總立。別
法之所得。復有二類。一者同性。二者異性。
異性者名異熟果。同性者名等流果。無爲果
要斷隨眠之所得勝故。餘非擇果・六行所
得等但増上果。若非勝招致者但名増上。勝
者名士用等。是故五果不増不減。又顯因
類衆多可分十種。果衆難剋合立五果。此
依聖教。無説増上及士用果通無爲處。故
作此釋。又解。因之所得不過有法。謂有爲
無爲。無爲無多差別。唯有一性。故立一果
名離繋果。諸有爲法有多差別三性不同。
其同性所得名等流果。異性所得名異熟果
同性得中。然據勝力所牽之果名等流果。
故同品與同品・勝品二倶爲因。非爲劣因。
異性之中因體殊勝。果相顯現名爲異熟。
故無記性望善惡法。善惡法中。自互相望皆
非此果。因體非勝。果非顯現。非有異相
令可知故不立爲果。是總果收。然唯識第
二卷。言習氣有二。一等流。二異熟。總攝一
切有漏盡故。顯無爲無別・有爲有別。立
一・二果。然上所説即是無爲・有爲別果。此
二各有近力・遠力・勝力・劣力・親力・疎力・資
助力・不障力。有無爲中。若爲近・勝・親・資助
力之所得者。立爲士用果。若爲遠・劣・疎・不
障力之所得者。名増上果。此二即是有爲無
爲二法共果。皆依別法得士用名。此果即
通四法爲體。倶生・無間・隔越・不生。倶生
果者。即同時法故。成唯識第二卷云。種子
生現。如倶有因得士用果。或第七云。一切
法有得士用果。無間果者。次後生法。故成
唯識第七卷云。一切種者得士用果。等流果
中名士用故。第八卷云。引發等因得士用
果。隔越果者。假者春種秋獲果故。諸論倶
説此爲士用。或異熟果亦是隔越。唯識七
云。於異熟果立士用故。又第八云。牽引・生
起得士用果。不生果者。謂眞見依處所得
士用。故唯識云。攝受因得士用果。雖士
用・作用二種依處是此因收。既引發等當得
士用。豈遮眞見得士用耶。故知別法亦有
士用。士用之果亦通四種。由此五果不増
不減。六十五卷説五果義少好。與餘不同
應撿之
  法處色義林
總以五門分別。一開合廢立。二辨體性。三
釋名字。四分別假實。五影質有無
一開合廢立者。百法論總有一。謂法處所攝
色也。五蘊論説法處色有二。一無表。二定
果。瑜伽第三説亦同彼。顯揚第一説有三
種。一律儀。二不律儀。三定自在。第五十四初
説三同此。又彼卷中。廣説極微唯覺慧折。
若非法處何處所攝。由此法處亦立四種。
對法論説五。如文自列。顯揚十八説。法處
色有十二相。一影像。二所作成熟。三無見。
四無對。五非實大生。六繋屬心相。七世間。
八不思議。九世間定果。十出世定果。十一自
他地境。十二諸佛菩薩自在轉變。百法一者
處類説故。五蘊・瑜伽各説二者。極略・極逈
體即極微。折麁實色分成此二。以假從實
以細從麁故。於諸法處更不別説。遍計所
起不明了意識。獨縁根境搆畫所生。熏種
爲因後生根境。以因從果以影從質。亦
於法處不別説之。諸無表色相隱同類。總
合建立名一無表。定自在果雖通假實。倶
由定生。亦總合立故。五蘊等説二非多。顯
揚第一。瑜伽決擇各説三者。諸無表色相
類雖同。善惡性殊。分成二種。善者名律儀。
不善者名不律儀。處中無表或無不立。或有
彼類更不別開不説所餘准前應説。故顯
揚等但説有三。説有四者遍計所起可有
本質。隨質從果法處不立。極微無質故別
立之。極逈類同故不開也。此説五者。獨頭
意所縁諸色與質用殊。以根對故。法處所
攝。諸有本質皆名影像。名遍計所起。善
慧分折此有二類。一互爲。二破一。唯爲
所觀。極略・極逈無漏心所縁假・實竝名定
生。故分成五。顯揚十八説十二者。唯説定
果若假若實諸相各別異於餘類。更不説
餘。十二種相竝勝定果之差別義。非盡理
門。理實法處唯立三種。一者影像。諸有極
微・并獨散意搆畫根・境・鏡像・水月。如是等
類同皆無實。心之影故。同立一門。二者無
表。若定若散若善若不善。此皆不能表示
他故。相用既等。同立一門。三者定果。有漏
無漏若假若實倶由定起同立一門。故五蘊
等説後二種。若極微色以假從實以細從
麁。若遍計色以因從果以影從質。更不別
立影像色者。亦應無表以假從實。非色從
色不別説之唯説定果。彼既不爾此云何
然。故應説三非可増減。然今本論説有五
者。且有漏心獨生散意。總縁根・境・水月・鏡
像。此等皆麁。折諸根・境至極微位非麁唯
細。雖同影像麁細全殊。覺意・計心能縁亦
別。故離遍計別立極微。有對色中略有二
類。一唯所礙不能礙他。即色處中明等逈
色。下第三説非能礙故。二能礙他亦爲所
礙。除逈色等外諸有對色。下第三説能互
礙故。由此二類麁色不同。柝至極微細亦
差別。折前所礙以至極微名極逈色。柝後
倶礙以至極微名極略色。由此類別細分
二種。二門影顯境心有異。隨應麁細開合
亦別。麁色易知合名影像。細色難解別開
二門。故論説五不可減増。深貫諸文。的當
深理
二辨體性者。初極略色。此論自説極微爲
體。即五色根。除逈色等餘五色境・及四大
種・法處實色。極微爲性。顯揚第五・瑜伽五
十四説。建立極微有十五種。謂眼等根爲
五極微。色等境五極微。四大種四極微。法處
實色有一極微。故此十五爲極略色性。二極
逈色。論自説言。即此離餘之礙觸色。以空
界色極微爲體。論説逈色即明・闇色。當知
光・影色極逈色收。日炎名光。餘炎名明。影・
暗翻此。豈唯明暗是逈色耶。唯説明暗但
擧小分。然空界色上下見別。分成逈色及空
一顯。故空界色攝六種色。折至極微總名
極逈。建立所以如前應知。三受所引色者。
論自説言。謂無表色。有義唯二。以律儀・不
律儀無表爲體。處處皆説法處無表唯此
二故。要猛利思種便無表故。有義亦以非律
儀非不律儀無表爲性。此第八等説業有
三。一律儀。二不律儀。三非律儀非不律儀。
非律儀非不律儀者。謂彼所有善不善業。
若布施等。若毆撃等。律儀・不律儀所不攝
業。皆此所收。五十四説。色用差別者。謂有
表無表律儀・不律儀・非律儀非不律儀所攝
作用。説布施等爲此業故。定知此業亦有
無表。説表無表律儀等三爲色作用。何縁唯
二有表無表。此處中業唯有表耶。不説三
者即二所攝善惡類故。故受所引定通三種。
律儀無表總有三種。一別解脱無表。即七衆
戒。二定倶無表。八等至倶諸有漏戒。此亦
名爲靜慮律儀。色界威儀故以爲名。三無
漏無表。八等至倶諸無漏戒。若別解脱無表・
不律儀無表・處中無表。此三皆依動發思種
防發身語善惡功能増長位立。故唯識説。
謂此或依發勝身語善惡思種増長位立。
成業論説。動發勝思能發律儀不律儀表。由
此熏成二勝種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
無表。定倶無漏二種無表。依彼二位止惡現
思功能建立。故唯識説。或依定中止身語
惡現行思立。此等諸無表爲受所引體。四
遍計所起色者。論自説言。謂影像色。獨生
散意識通三性心所變根塵無根等用。水
月・鏡像。此等非一。因計所變五根・五塵・
定境色等。無用影像。爲此遍計所起色體。
五自在所生色者。論自説言。以解脱靜慮
境色爲體。五十三説。勝定力故於一切色
皆得自在。即以定所變色・聲・香・味・觸境爲

三釋名字者。初極略色。極者至也。窮也。邊
也。略有二義。一者總義。總略衆色折至極
微名極略色。二者小義。折諸根境至極小
處名極略色。故稱極略不名極微。略是總
者略色之極。略是小者色即極略。或色之
極略。依士・持業二釋隨應。今此色者五種通
名。二釋雖成。持業爲勝。極逈色者。逈色即
是色處。逈色離礙方顯。立以逈名。極逈即
色。逈色之極。逈之極色。二釋隨應。色既通
名。初後解勝。雖明暗等亦是所折。明等是
別。逈色是總。處所寛廣。復能爲依。不名
極明等但稱極逈色。然此逈色與空一顯。
上下類殊。倶空界色。不名極空名極逈
者。恐濫虚空亦是色性。又逈色通。空色唯
上。不名極空但稱極逈。受所引色者。受
謂領受。因教因師而領受義。引謂發起。受
之所引名受所引。受所引即色名受所引
色。離合二名即成兩釋。雖定道戒得不從
師教。然方便時亦從師教。不律儀戒或自
邀期。或從他受。由此總説名受所引。又別
解脱惡戒無表。定由受起。轉不隨心。定道
相從。亦名受所引。又雖得彼不定從他。無
表類同皆名受所引。亦有受得定得道。由
此總名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者。三性意識
能遍計度。境從此生。名彼所起所起。即色
名所起色。遍計之所起色。名遍計所起色。
亦通兩釋。自在所生色者。定・通無擁名爲
自在。果從彼起名彼所生。所生即色名所
生色。自在之所生色。名自在所生色。二釋如

四分別假實者。下第六云。極微無體。由慧
分拆。顯揚第五云。慧拆麁色至最細邊。建
立極微。非由有體。故説極微無生無滅。
瑜伽論第三云。於色聚中曾無極微。從種
生時唯聚集起。亦非極微集成麁色。唯識亦
云。至色邊際假立極微。五十四等皆説同
此。故初二色皆是假有。成唯識云。謂依思・
願善惡分限假立無表。成業亦云。依二種
子未損壞位。假立善惡律儀無表。此證甚
多。故受所引色亦是假有。顯揚第十八説七
事無實。三影像・四響音。故遍計色亦是假
有。五十四説。墮法處色有實有假。若有威
徳定所行境。猶如變化。彼果・彼境。及彼相
應識等境色。是實物有。成唯識説。阿頼耶識
變十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故定果色體
是實有。此中有義。五種色中前四假有。唯第
五實。顯揚論説七事假中。但説律儀不律
儀假。不説定果亦是假有。瑜伽但説法處
色中。威徳定色是實物有。律儀不律儀皆是
假有。亦不説此定境色中通假有故。有義
第五亦通假有。菩薩二乘等。解脱・勝處・遍
處。諸假相色實用都無。若非此收何色所
攝。定境界故。非五境攝。性非極微。又非無
表。彼解脱等定非遍計。由此復非前四種
色。若非第五便無所屬。應此五色攝法不
盡。復不可説以影像故遍計色收。豈諸定
心皆成搆畫。無漏心等無假相耶。佛智具
能現諸影故。此論亦云。靜慮解脱所行境
色。名定所生色。然由聖者所變皆能成實
極殊勝故。瑜伽唯説彼爲定所生。以彼假
想非殊勝故。略而不説。異生所變唯令他
見不堪受用。豈非假也。顯揚第一説。定所
引色。由三品心起彼所縁影像色性・及彼
所作成熟色性。初是假色。後是實色。又顯揚
第十八。七色假中説影像假有。又法處色有
十二相。第一影像。若假影像非定果者。彼
論不説無表定果外。更有法處色。彼影像
色何色所收。故知定果有假有實。後義爲
善。順理・教故
五影質有無者。唯識第七卷説。有二所縁
縁。一親。二疎。若與能縁體不相離。是見分
等内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縁縁。若與能
縁體雖相離。爲質能起内所慮託。應知彼
是疎所縁縁。此五種色雖多是假。彼能縁
心親所縁相決定皆有。故彼復説。親所縁縁
能縁皆有。離内所慮託必不能生。性是
依他從因所起。諸非實色即能縁等種子
所生。無色用故。或無別種成本質故。同
一種起。然無實用。若實有者。有色用故別
從種生。非與能縁同一種起。如樞要説。
或變似色。或有色用。依此二理親所縁
故。五皆名色。依集量説。疎所縁縁。一切心
生決定皆有。佛地等説。無分別智縁眞如時
亦變影像。故諸心起定有本質。即依此義。
五中四色必有本質。初極略色。欲・色界十有
色處。以色無色定果實色以爲本質。論説
極微有十五故。次極逈色以欲・色界色處
爲質。無色界無別處所故。此中所説。皆
由折彼麁色所生故以爲質。非有彼類
説爲本質。受所引色。既非心變。非影像故。
不説本質。遍計所起。以欲色界十有色處・
及上二界中定所起色。以爲本質。皆可託
彼變影像故。定所生色。以欲・色界諸根境
色以爲本質。五十四説。勝定果色。然從
縁彼種類影像三摩地發。説彼大造故。
用二界諸色爲質。若有質色若無本境。
皆用名教以爲本質。許識行相通見及影。
故知所縁定有影質。由此四色本質皆成。
故成唯識説。疎所縁縁能縁或有。離外所託
亦得生故。第八第六此諸心品所杖本質。
或有或無。疎所縁縁有無不定。若依此義。
極略・極逈・遍計起色。折縁諸色因名教者
本質如前。依自尋思計諸我法・空花免角・
過去・未來・劫盡常微。不因他教皆無本
質。又定果色有變有化。有縁他起。有定力
生。若變縁他定有本質。其化定力及自在
位。不假他生。故此本質有無不定。雖説行
相通見及影。誰許彼遍一切心。正智縁如
行縁一故。若縁如智亦有影像。誰能照彼
知有眞如。即本・後智亦應無別。又諸菩薩
雖入滅定。尚起威儀遊諸淨土。此由定前
意樂。撃發本識相分現諸威儀。後雖滅心
威儀不滅。由第八識持縁彼故。此位威儀
依何本質。不爾八地以上菩薩。入滅定位
無前意識發起威儀。即應不成念念入定。
亦非不起定現諸威儀。如是便違處處經
典。又梵王等變本形類。佛前聽法談論語
言。前能變心意識已滅。以非定・通識。時現
在前。此所變形唯第八境。彼以何法爲本
質耶。第八所縁亦定果故。由斯定果所杖本
質有無不定。故唯識説契當深宗。集量未
行。且依現教。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
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
 奉施入 東新談義屋 
  文和二年
八月上旬參篭丁衆旁以有存
旨之間奉安置當室了存生之程自專契約
別紙註之矣
 善慶花押 
  嘉應二年十月二十日於菩提院卯時點之
  了
  時代及末佛法不重尚如瓦礫雖然爲上生
  内院値遇三會悟解唯識點了生年四十

  寛文十二年
十月日令修補了
 法印權大僧都清兼六十七才 


大乘法苑義林章卷第
 *基撰 
  三寶義林
三寶。略以六門分別。一明種類。二出體性。
三釋名字。四辨廢立。五顯差別。六解妨

明種類者。有六種類。一同體。二別體。三一
乘。四三乘。五眞實。六住持。同體者。勝鬘經
説。歸依第一義者。是究竟歸依。無異如來。
無異二歸依。如來即三歸依。涅槃第十説。若
能計三寶常住同眞諦。此即是諸佛最上之
誓願。又云。若於三寶修異相者。當知是人
所有禁戒悉不具足。尚不能得二乘菩提。
何況能得大菩提也。又云。佛即是法。法即
是僧。乃至佛性即是法身。故言同體 別
體者。涅槃經第五。佛言。憍曇彌。莫供養我。
當供養僧。若供養僧。即得具足供養三歸。
摩訶波闍波提言。衆僧之中無佛無法。云
何説言供養衆僧即得具足供養三歸。我
復告言。汝隨我語即供養佛。爲解脱故即
供養法。衆僧受者即供養僧。是故三歸不
得爲一。善男子。如來或時説一爲三。説
三爲一。如是之義諸佛境界。非諸聲聞・縁
覺所知 一乘者。勝鬘經説。説一乘道法。
得究竟法身。於上更無説一乘法事。三乘
衆者。有恐怖歸依。非究竟歸依。顯揚論説。
善逝善説妙三身。無畏無流證教法。上乘
眞實牟尼子。我今至誠先讃禪。佛地論云。
稽首無上良福田。三身二諦一乘衆。法花
亦説。十方佛土中。唯有一乘法等 三乘者。
勝鬘經説。於未度世間・無依世間。與後際
等作無盡歸依。常住歸依者。謂如來應正等
覺也。法者即説一乘道。僧者是三乘衆。彼
經意説。爲三乘者所現三身名爲佛寶。二
乘所修教・理・行・果。一乘方便名一乘道法。
竟歸一乘故。雜集序云。敬禮如是大覺尊・
無等妙法・諸聖衆。又云。此三佛身是差別義。
當知此中亦讃法・僧功徳。法寶者。自性因
果等義所攝。僧寶者隨此修學所生。諸言
所表一切三寶。安慧意同天親所説。心無
偏黨有力皆敬。故言諸表諸聖衆等。攝論
亦言。稽首大覺諸如來・無等妙法・眞聖衆。
無別簡別。故通三乘 眞實者。三身佛寶。
一切無漏教・理・行・果三乘法寶。一切住向
住果住道三乘聖衆名爲僧寶。大小乘同眞
實三寶。十輪經第五説。沙門有四。一勝道
沙門。三乘無學已離有支。或大菩薩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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