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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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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時三世
之時
六理。理有四種。一觀待道理。二
作用道理。三證成道理。四法爾道理。就證成
中自有三量。凡諸修觀無不尋思如此六
事。且不淨觀尋思六事者。前五如彼。就尋
思理中。尋思三量。一者尋思至教量。如彼
論云。復作是思。如世尊説。若於不淨善修
善習能斷欲貪。是至教量。二者尋思現量。
如彼論云。我亦於内自能現見於諸不淨。
如如作意思惟修習。如是如是貪欲不生。
是現量。三者尋思比量。如彼論云。謂作是
思。必無思惟能對治法。而於所縁煩惱當
生。准此尋思於三惠中。辨彼修惠。加行之
時得尋思名。亦得毘鉢舍那之名。聞思比
度。塚間青瘀能少伏惑。貪欲不生。實是比
量。與現量名。由現可見如此道理名爲現
量。不據離比度之心以名現量。又瑜伽三
十二。辨諸觀門有三種取。謂或見・聞。或心
比度。且如十二因縁觀中所明見者。如彼
文云。初修業者。由聞思惠分別取相。謂諸
有情由有種種無智愚癡。現見無常妄計
爲常。現見不淨妄計爲淨。現見其苦妄計
爲樂。現見無我妄計爲我。即知前説量之
中所明不淨者。是聞思心分別取相。現見
不淨也。此等意明。比量門中。別有一分現
可明見道理極成。假名現量。其實正是比
量體也。復有實是現量所收。假名比量。即
如瑜伽第十五釋現量義。簡除已思應思之
境。而取建立境界取所依境爲現量境。彼
文意説。有觀行者。於地境中思惟水界或
火風界。其本地境名爲建立境界取所依境。
如彼文中釋此義云。此中地想即是建立境
界之取謂能縁之想也。相所變境即是唯識所變之境。
是故相心能建立境界也。此境有能縁之取
地者即是建立境界取之所依此所依爲所縁
縁生想也。前
文取者是能量境也。此
文所依者是所量也
此中建立境界取所依境
非已思惟即現量境中簡非應思
惟。除已思應思也
地等諸界解
若未成時。名應思惟謂於地界思惟諸界。
復水界思惟諸界等也
若成熟。名已思惟。准此論文。於地思惟水
未成時。是聞思中加行之位。解若已成。是修
惠中入根本位。並於現量行中簡而除之。
瑜伽意明已思惟者。修惠之中根本成位。是
比量攝。此中意明十遍處觀之中。所見水
遍處境滿十方中。論中名爲勝解作意。是
假想觀故。就假想假名比量。而不建立以
爲現量。若據實理。是定心境。現前獨受。不
比餘知。是實現量。尋顯揚論。乍觀即謂一
同瑜伽。細審還與瑜伽差互。是故顯揚第
十一云。地等諸界。若解未成。是思搆所立。
解若成就。即非思搆。由非思搆之所成故。
名爲現量。顯揚即據根本位中。觀水爲地。
解已成就。即是定心。現量中攝。瑜伽即據定
境之中是假想故。比量中攝。各據一義故
不相違。且辨瑜伽由假想觀名比量者。彼
文解釋比量中云。諸比量者謂約諸法
以之爲境
屬有
爲故比知生便異滅之法。此義即攝定境
之中。於水觀地已解已成。成有爲相故等
也。詳諸教文。既有差互。智者理須隨應取
悟矣云云
  問
疏云
&T073005;注抄下云。前明三相因智之果者不
然。應准知。所作因之智及了烟因之智。論
文應云有正智生了知有烟及所作性。既
言了知有火及無常等。何得是因智之果
耶。一非也。比量可有相。現量何得有三相
耶。言此中雙明二量果故。二非也。此明了
宗量智之果者。比量可爾。現量何得有宗。
三非也。此中若始明所量之果。於前即無
量果。無量果者。即應未了火及無常。論説
了火無常等言復將何用。四非也。前若無
果量義未圓。何得已結文竟。五非也。此中
結文亦名爲量。亦者亦於前。若前未有果
即未是量。何足可亦。亦者乃是准前之義。
六非也云云
  可見上下文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八 
  延寶二年甲寅三月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日書寫。十七
日下午校正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九(第三十
九帖

  問。付唯識論所説自共二相。且定心縁觸
處之時。可得境自相耶。進云。不得云云
付之。一切定心皆是現量也。豈不得境
界自相耶。況定中起五識之時。定心與
身識倶。尤可云得觸處自相。如何
又問。以定心所縁可名共相耶
疏云。有説。自相如火熱相等。名爲自相
若爾。定心應名比量。不縁自相故云云
明詮導噵云。言定心縁火不得彼熱等者。但身
識及彼倶意識。覺熱觸故。餘定心等。不覺
熱觸故。應云縁共相也云云
疏下文云○誰言。定心唯離取境。瑜伽説。
通離合取故及與苦倶。明得彼火熱自
相故云云
  准此文。定心得熱自相歟。可尋
下文云。設定心中。尋名縁火等。亦是假
トモ不同。比量火有微盛。燒不燒異云云
明燈抄云。文可通彼難至離合釋難者。此沼
法師新續注加文也。竊觀此文恐有過失。
心細色麁等者。識之與根礙不礙別。雖得
自相亦不被燒。所以爾者。心細色麁故。此
意。色麁被燒。心細不燒。若色麁故得被燒
者。住於火中鼠何不燒。火鼠身識。豈不得
火熱觸自相。若得自相。如何不燒。且如上
界色尚不許下界麁火燒等者。初禪爲火災
頂。二禪爲水災頂。三禪爲風災頂。第四靜
慮三災不動。所以爾者。初禪以尋伺爲内
災患。二禪以喜受爲内災患。三禪以樂受
爲内災患。第四靜慮無内三災患故。不爲
外三災動。若欲界火至初禪時。以彼即爲
増上縁故。更起初禪火即燒初禪。欲界麁
火不得燒於初禪器界。問。欲界火災雖至
初禪不燒彼器。馬勝眼根雖至色界不見
彼色。若不見者。梵王・馬勝何得相見。答。下
火上器不但繋別。所變亦別。故不得燒。頼
耶變境雖繋地別。唯得變近不得變遠。馬
勝乘通至於色界。二人第八互變扶根。所
變同故得相見也。由此第八及身識等等者。
由此道理。於極熱捺落迦中。有情第八及身
識等。雖取火自相。而皆不被燒。第八離取
而現量得。身識合取亦現量得。倶心性故。不
得被燒。故不得以離合釋難○文設定心
中至火等自相者。上明散心尋名假智不得
自相。今此文。明定心尋名假智亦不得自
相。問。若定心中尋名縁火等。亦是假智ニシテ
不得自相者。何故諸處皆云一切定心皆
是現量 理門亦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當
知皆是現量攝故。又佛菩薩後得智心。説法
聞法並縁名句。既不離教。何名現量。有漏
定心諸處亦説。青淤等想名分別故。既有
分別行相不同。如何定心皆稱現量。答。無
漏之心雖縁教起。然離分別無異ヲ以
故。無漏心皆名現量。諸有相道有漏定心。
對無相智名有分別。然於所縁如境了別。
無異行轉。故皆現量。今此中言定心亦名
假智者。縁假境故名爲假智。一切定心雖
縁假境。不同比量假立一法貫在餘法。
故名現量名得自相。既是假境。何得自相。
各附體故名得自相。亦現量收。而不得火
之熱等相。故假智攝。如假想定變水火等等
者。二乘異生作十遍處觀等。名假想定。十
遍處者。地・水・火・風・青・黄・赤・白・空・識也。觀
一切法作地想。乃至觀一切法作識無邊
想。此所作想。唯内心思。不能實變。故名假
想。若入地菩薩無漏心中。作如此觀。是實
非假。故涅槃經第十五卷云。菩薩摩訶薩。水
作火相火作水想等。隨意成就無有虚妄。
興疏解云。諸佛菩薩順理修習慈定。實能
轉變前境。利益蒼生。非如聲聞。縁覺有相
而無實故。知眞實不虚等。問。若菩薩變水
火等。是實非假。其身在中有燒濕等用耶。
答。雖有益他用。而無損自身用。心得自
在故。如上定心縁下界火等者。此唯約定意
識縁下界火説。即獨影境。無實用故。若初
禪眼耳識縁欲界火災等。是性境攝。雖無
頼耶質。但得境體故名性境。不自界第八
所變故。非帶質境也云云
明詮噵云。言問身根實智倶得火之自相等
者。是約外道言也。謂外道執名言親得法
自相。如身根親得火自相也。既許身根所
燒熱故。就此今問答也。故燈三云○言答
火有微盛等者。意云。以火若對心時。其用
微劣。若對根時。其用強盛。是故有根燒。心
等不燒也。此外道答也云云
  問。付因明論所説自共二相。爾者佛智所
縁可名共相境耶。進云。名云云付之。因
明論心。現量心所縁皆名自相。如何以佛
智所縁名共相耶
疏云。問。因明自共相。有體無體耶。答。此之
共相若佛心縁比量共相。亦無有體。許佛
遍縁故亦無失云云
前記云。問。佛縁比量境不。若縁比量。佛恒
在定得自相故。共相應有體。若不縁者。
佛應不遍知。答。佛恒在定縁共相境。亦
無有體。既無有體。何須縁。耶。答。許佛遍
縁故亦無失云云
邑記云。疏若佛心縁比量共相者。此説佛心
縁於比境之共相。非謂佛心有比量也云云
明燈抄云。若佛心等縁比量共相等等者。佛
縁共相即有二説。一云。因位現量劣。唯
縁自相。若縁共相者。即是比量收。果位既
遍知。亦能縁共相。然由無分別。仍是現量
攝。説縁共相名比量者。唯約因位中散心
説。一云。佛地論難因明論中所説共相要是
散心分別假立。如來既無比量散心。如何説
佛縁共相耶。若由遍知能縁共相。若也不
縁。非遍智者。亦應由佛得遍智故。能縁
遍計所執我法。然所執性由能計心。執所遍
計爲我爲法。對執心故説我法名。此我及
法唯妄情境。佛能縁心已永斷故。所執我法
不對妄情。故佛不縁所執我法。今説共相
應知亦爾。但由比量假分別智。於所縁境
不稱實知。對比量心假説共相。故説共
相比智所縁。如來既無比量假智。云何説佛
縁共相耶。佛地論説。因明論中所説共相
非佛所縁。若縁彼者即比量攝。佛智現量故
不縁彼。今此疏主即依初説云云
  以此可會而似憂故之事
孝仁記云。問。在無間獄時之五識縁自相
自相耶。答。爲縁也。問。若爾者。何故覺熱言
耶。答。五識及倶意。雖不覺熱。而後念起意
分別故覺熱。又雖五倶。而比量在。心分別
故覺熱也。若爾者。五倶之比量心後念之意
覺熱者。與苦應非倶。其苦無分別言故。答。
五倶及後念之意。雖有分別。而非如餘之
有憂受處故。與苦倶言事無妨之也。彼非
容豫處故。餘有憂處容豫故也。測師非畢
以色等爲體言。基師非一以爲難言也云云
  聞謂比量之事
明燈抄云。文。問瑜伽云至證縁無者。聞謂
比量即縁名等等者。於未自在散心位中。依
比量心聞於教法。即縁名等生心中解。故
云聞謂比量等。佛及菩薩定自在位。後得智
心説法聞法。並縁名句。説聽之心雖縁教
起。然離分別。無異行轉故云現量。故云定
自在位即許現縁。言現縁者。現量縁故。如
理門云。諸修定者。離教分別。釋云。若生得
慧。及聞思慧。帶教縁故。了共相境。即非現
量。若修惠中。一向離教。縁自相故。即是現
云云
  此文所牒之疏釋。沼師續歟
邑記云
  問。共相爲有體法。爲當如何。答。無體也。
付之。比量心既縁共相境起。何云無體
耶。縁用必依實有體故。依之唐土人師
有體也云云如何
疏云。有説。共相亦是有體假。此實不然
許有體。不證縁無云云
明燈抄云。問。若説共相是無體假。如何爲
縁生比量心。論説比量了共相故。縁用必
依實有體故。答。共相無體理不成縁。心心
所生必縁自相。故無共相亦爲縁生。謂心
心所縁色等影像本質。皆是自相。本質或無。
影像定有。故心等生皆縁自相。名言詮法。
應知亦然。所詮色等皆自相故。問。若爾如
何。理門論説唯有現量得自相耶。答。此
由現量縁自相生而不分別。稱所縁境故。
説現量得境自相。比量雖縁自相而起。由
分別轉不稱所縁。故説比量不得自相。
非不得故即不縁彼。名詮色等。不稱自
相。論説名言於共相轉。非不稱法即不
詮彼云云
義心云。問。比量所縁共相爲假爲實。答。但
是名言及分別智。於法自相増益假立。無
別實體。故經説云。名字所得非是實法。唯識
亦云。由此但依似事而轉。似謂増益非實
有相。若爾假有二種。有體無體。是何假收。
答。有二解。一云。無體假。雖非所執我法。由
名言及分別智詮縁作説。名爲共相。廢假
智詮都無實體。如我實徳等也。由能執心
不了所縁執爲我法。隨情起説。廢情及
説無我法體。若爾豈縁共相皆有執耶。解
云。由此安慧説。三性心不稱實故許有法
執。不同護法。問。若爾三性之中何性所收。
答。唯此遍計性攝。若爾應不作所縁生比
量心。解云。共相無體。不應成縁。心等生時。
必縁自相色等。質影皆是自相。本質或無。影
像皆有。故心等心皆託自相。然説現量得
自相比量得共相者。由現量心不分別轉
名得自相。比量雖縁自相而起。分別故説
比量。不得自相依共相轉。非不得自相
故即不縁彼。猶如能遍計心必縁所遍計
起。因妄熏習不了所縁執爲我法云云
云。是有體假。於百法中衆同分攝。諸法相
似有同分故。故西明法師。三性之中依他起
性攝。佛地論説非佛所縁者。約貫通縁聲
瓶共相故佛不縁。克實亦縁有無假。許佛
遍知。縁之何失。問。上二説中何者爲勝。答。
僕雖不敏。蓋謂初勝。既佛地論説。因明論
中所説共相非佛所縁。縁既不成。故知。無
體約爲境義説佛遍知云云
  問。外道宗心。名言得自相云云爾者佛法
者如何難之耶。進云。難云。説火之時應
燒口。或尋名取境之心應覺熱云云
之。初難不可爾。名得自相者。説火之
時可云燒名。如何云燒口耶。次難亦不

疏云○故總難之。若如説火。得火自相。即
應燒口亦得自相。得自相者。心應覺熱
云云
定賓疏五云。佛法難言。名得自相。其名即應
附今火上。喚火應燒口。以其火名出自
咽喉脣舌之間。名親附火故應燒口。且如
身根及根依處所起身識所得火觸被燒之
時。親附火上獨受此境。不待比餘不觸之
火方知燒身。故此獨受是自相境。是故但
有與身合火。名爲自相。能燒其身。汝既喚
火言得自相。理應同此身被火燒。是故喚
火應當燒口。此是西方佛諸弟子難外道
詞。皆作此説。有不悟者。翻破此難云。定心
縁火。既得自相。豈即被燒。今詳此難非
理。心無形質。可言不燒。名出口中。何得
不燒。若肉團心與縁慮心作所依處。即由
縁火在身外故。意識縁外得自相時。火
離内心。火不燒身。此復有二。若縁實火。
外亦成燒。猶如化心化爲火故。若縁假火。
但有火相。以不實故亦無所燒。十遍處中
如火遍處。若心縁火在肉心中。火與肉合
即亦被燒。如阿羅漢化火燒身。汝諸外道。
名詮火時既無燒用。云何説言名得自相。
外道若救ラク。名詮火時。但得實火名得自
相。不要名言與火相合。即如眼識縁青色
等。眼雖不與青色等合然得自相。如此
名言既不附火故不燒口。此救不成。色境
不假。合中而知。是故眼識縁青等時。不合
而知。得青自相。今論火境燒熱名火。要合
中知。被火燒時。由身識故。獨受現境親
證火燒。必定不由此所合火與不合火燒
相同名爲火。方説能燒。故據附合現前火
境獨受之處自相之中而被燒也。汝既執名
云得自相。名在口中。何得喚火不燒口
也。不同意識起分別心立名之時。與此身
中相合之火望不合火。燒相同故。方能類知
同有火名。立名爲火。火名既通不合之處。
合處復待比不合處方能立名。如此假名
客非實。立時即有。不立不有。故非附
合火體之中。明知。名者不附自相也。言陳
之名亦即同此。是故立名。既不附合火體
之中。但得名爲方便假立也云云
疏上文云。大乘解云。一切名言有遮有表
名言有表。故得於火云云
又云。由此前難但應難名言。言依語表。表
即依身。是合中知。若得自相。即合被燒
云云
  問。論云。此中現量謂無分別爾者如何
釋無分別之文耶
略纂云。無分別者。謂行離動搖心所也。即
五識等。唯有部宗分別有三。謂自性分別・隨
念分別・計度分別。五識中無計度・隨念名
無分別。准大乘宗。略有兩解。一云。同薩婆
多。一云。五識無自性等三種分別名無分
云云
文軌疏三云。若薩婆多解。五識有自性分別。
今言無分別者。無餘分別。不遮自性分別
也。若大乘。一解同薩婆多。一解准對法論。
七分別中。五識是任運分別。非自性分別。今
言無分別者。即無三分別也云云
定賓疏五云。問。大小乘中皆説五識有分別。
何故此論云遠離諸門分別○今言五識無
分別者。無後二種。不妨有自性分別。以
彼宗中許其五識尋伺倶故。大乘中唯識第
七正義家釋七種分別○問。瑜伽任運若不
五倶。何故名爲任運分別。唯識意云。同縁意
以與五倶故。即從五識得名。亦名任運
分別也。廣如論譯。不能繁叙。准此既有
任運分別。何故此理門云遠離假立無異諸
門分別。答。非如木石不了境故亦名分
別。即小乘中説爲自性分別。大乘説爲任運
分別也。然不能以計度尋求念其同異共
相之相。亦得名爲無有分別。所望不同故
無妨也云云
  唯識疏并二量章亦有二釋。可見之
問。論云。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等
所有分別顯何事耶
尋云。若爾者。定心作青等解之時。豈離
名言分別耶
問。理門論中明現量智。云遠離一切種
類名言假立無異諸門分別爾者。此文
可簡比量心耶。疏釋云。不簡比量心之
所縁云云付之。名言假立無異等者。是明
比量心所縁也。何者。比量心轉共相境
之時。空無我等名言假立。通一切法無
異。共相分別離之。此既明簡比量心境。
如何云爾耶
疏云。論離名・種等所有分別。述曰。此所離
意地唯除無分別智。餘位隨應恒有彼
云云
明詮導云。言唯簡外及假名言不簡比量心
之所縁過亦不盡者。備云。此文並破上三説
不盡理也。就理門論。雖有三説。並不盡
理。論文局故。是故可依天主論也。既云所
有分別。明離一切所有分別。第一説意者。唯
簡假名言及勝・數二外道。不簡餘外道及
比量心之所縁。就第二説。唯簡假名言及比
量心之所縁。不簡外道。就第三説。唯簡外
道。不簡名言及比量心之所縁也。故簡過
皆不盡
明燈抄云。文或離一切至稱者叙之者。第二
説也○種類名言非是二種。種類即名言。名
言非一故名種類名言也。即縁一切等者。
明無異分別也。遍宗定有等者。明諸門分
別也。因三相者。是比量境。若因三相不言
諸門者。簡過不盡。唯簡外道及假名言。不
簡比量心所縁故云云
  今案。准此釋言。或可。諸門即諸外道等
者。就第二釋意言釋諸門之義也。若唯
簡外及假名言。不言因三相名諸門者。
簡過不盡爲言
邑記云。疏名言即短爲長者。問。設詮色爲
色。目長爲長。豈稱實耶。答。詮色爲色。既
是假詮。亦非現量。然有遮表。小稱實故。不
同以短爲長全非稱實。故偏擧之云云
孝仁記云。文名目所目短爲長等者。謂且短
人爲長人言等。雖意中念短。而言語長言
故。是名名言假立分別。是意名言不稱實
故。名名言假分別也。是不同於共相。其共
相者。如言語亦意中念故也云云
  准此二文。雖有名言假立等文。而非共
相境界也
又云
  問。理門論云。有法非一相根非一切行
顯何事耶
問。以五識爲現量體之義。以何文證
之耶。答。理門論引頌云。有法非一相根
非一切行。唯内證離言。是色根境界
之。此文忽不言五識。如何
  又此文有法是現量境見之事
疏云。然離分別略有四類。一五識身。二倶意
是色根境界云云
  尋云。何不言法宗。唯言有法耶
明燈抄云。有法非一相者。有法謂色聲等。有
無常等差別法故。是爲有法也。非一相者。
相謂體相。色聲等體有衆多故。根非一切行
者。根謂五識。從依得名。謂此五識一一。唯
於自境上行故非一切。又非一相者。謂色
聲等有法之上常無常等。法相衆多名非一
相。非一切行者。五識但於有法中行。不於
一切常無常等法相中行。唯内證離言者。五
識縁境了自相故。故云内證。不帶名言
故云離言。是色根境界者。此即指前有法自
相。唯此自相。是五色根之境界也。問。五識有
時貪等倶起。如何唯説名現量耶。答。由意
引故。雖貪等倶。無分別故唯現量也。故瑜
伽言。由二縁故諸煩惱生。一由分別故。二
由他引故。意識中者具二縁生。五識相應。
但由他力不由分別。無分別故
定賓疏五云。有法非一相者。明所量之境
也。且如現對耳根清聲。是一有法。更有無
量不現前中所有清聲。復是有法。或小或大
無量有法故。非一體之相也。問。有法及法。
何不言法。但言有法。答。佛地論中釋因明
論中自相義者。以諸法上自相共相各附
己體不共他故。今此論中。即就所附己體
論之。故擧有法以攝於法。令附己體也。
就有法中。猶自不共餘不現聲。相比立名。
況復得論瓶聲相比無常名也。消論文者。
謂五識中不能分別比校立名。縱使現前
證無常境。而不能立無常之名。既不立名
故。隱法義但論有法也。根非一切行者。約
根釋能量之智也。且如耳根。但行在於現
受清聲。自餘不現無量清聲。及餘不現無量
濁聲等。並皆不行。此即正顯獨受現證。故
云根非一切行也。唯内證離言者。釋義也。
内證現境。自外不受故。不相比以立名言。
故云離言也。是色根境界。總結能量所量
五根之境。色聲香味觸等。是現量境也云云
文軌疏三云。理門又云。有法非一切○境界。
釋云。此引例欲證現量義。有法者。謂色聲
等。能一一有常無常等一切法故。非一相
者。彼色等上常無常等。衆多共相恒沙法門
故。云非一相也。根非一切行者。根謂五根。
但於有法自相中行。不於一切常無常等
相中行也。唯内證離言者。五識縁自境界
但了自相。故云内證。不帶名縁故云離言。
是色根境界者。五識縁境與根必同故。約
色根境界以顯五識内證云云
孝仁記云。文有法非一切者。且一之色上有
苦空等諸義。餘之聲等亦爾言也。文根非一
切行者。且色之上有諸義之中。且眼識唯縁
色不縁苦空等言也。是之一行頌。唯説五
識之境也云云
邑記云。言有法者。謂色等諸蘊。能有苦無
常等法。故言有法。言非一相者。謂色等上
有色等自相空無我等共相。故言非一相。
云根非一切行者。五根唯取色等自相。餘
非所行也云云
  問。陳那菩薩心。可許五倶意識非現量
之時耶
疏云。次云。意地亦有離諸分別唯證行轉
云云 引理門論文也
定賓疏五云。論曰。意地亦有乃至唯證行轉。
述曰。第二散意現量也。此文意。辨五識同縁
所生意地。自有兩義。一者無分別。同於五
識爲不共縁。二者雖與五識同縁。不妨
同時即作共縁。起假分別安立名言。既非
純是現量所攝故。云亦有唯證現境行相而
轉也。第七執我取非量境。非此所論。第八
能於種子有根身器世間等三種境中。以
爲現量。亦是意地。故亦攝之也云云
  問。定心非現量之義可有耶
疏云。又於貪等。諸自證分。諸修定者離教
分別。皆是現量云云 引理門論也
定賓疏五云。論曰。諸修定者離教分別。述
曰。第四定心現量也。謂定加行聞思位中。依
教分別。今已得定。在定位中。修惠所攝。離
前聞思教相分別。於定心境唯内親證。相傳
云。集量論云一切定心皆是現量是也云云
  問。論云。若有正智於色等義爾者可云
同理門論謂若有智於色等境之文耶。
答。有二釋
疏云。問。此入正理爲同於彼。言於色等
各附體縁不貫多法。名爲別轉。文同理
門。義何妨別云云
邑記。疏文同理門義何妨別者。理門云。由不
共縁現現別轉。彼唯約五識身解。此言現
現別轉。雖與彼同。既不言由不共縁。何
妨義與彼別。故此以不貫多法。名爲別
轉。通明四類。於理無失云云
明燈抄云。答中二解。初義意云。理門入理二
意並同。但廣略別。彼廣此略。入理論意。擧
初顯後故云於色等境。後説意云。此論亦
具攝四種類。言色等義者。不唯五塵。其等
言中亦攝餘三所縁之境。彼之三種亦離名
等諸分別故
理門論云。此中現量除分別者。謂若有智
於色等境。遠離一切種類・名言假立・無異・
諸門分別。由不共縁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故説頌言。有法非一相。根非一切行。唯内
證離言。是色根境界。意地亦有離諸分別。
唯證行轉。又於貪等。諸自證分。諸修定者
離教分別。皆是現量
  私云。准此文。今論若有正智於色等義。
離名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
之説。唯明五識也。與謂若有智於色等
境遠離一切乃至由不共縁現現別轉之
文同故也。若爾第二釋不叶兩論文。依
之文軌疏中。此文唯明五識初釋亦不
明。既有四類心。今論何故不明後三種

略纂云。問。理門論説。現量有四。五識。二意
識。三自證。四定心。故彼説言。此中現量○
引今文也離教分別皆是現量。何故此中唯
彰五識。答。此兩解。一云。此論簡略唯明五
識。此當彼解五識文故。餘之三種特立廣
文。一云。此論文中苞收四種。以同縁意識・
自證・定心名無分別。亦是正智。於色等境
離名種等諸分別故云云
文軌疏三云。問。理門現量既有四種。何故此
中唯明五識。答。此論簡唯明五識。理門委
言故有四種。或可。此論文中通收四種。以
同縁意識・自證・定心。亦是正智。於色等境
離名種等諸分別故。理門中以太隱故。於
五識文中。疏出三種。故有異耳云云
  問。五識非現量之時可有耶
明燈抄云。問。伽論説。非錯亂境界方名爲現
量。五識有時數等錯亂。如何唯説名現量
耶。答。此等錯亂由根損故。眼識於境取不
分明。意識同時錯亂分別。謂見火輪第二月
等。非説眼識故不相違。問。若爾如何對法
第二。由根變異識亦變異。故眼等識五名
隨根。由此又釋。根變壞故。眼識變異。謂於
青等悉變黄影。然無分別故名現量。大論
唯説五倶意識。依根錯亂分別黄等。不説
眼識亦不相違
義心云。問。三因簡邪方名眞現。縁映障色
既非眞量。眼等五識通非量耶。答。大論十
五説。眼等識既有顯色錯亂。雜集第二亦云。
由根變異識亦變異。如迦末羅病。損壞眼
根。於青等色皆見爲黄。又此入論及集論。
具以三因簡之名眞現。隨闕一義即似現
收。故入論云。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種
等所有分別。集論亦云。自正明了無迷亂義。
此入論言正智。同集論説無迷亂義。簡旋
火輪・毛輪二月等也。此入論言於色等義。
謂離映障。同集論説明了也。此入論言離
名種等分別。同集論説自正也。此三因中。
初後簡意地。第二簡五識。如智雖正亦離
名種分別。但縁映障境。故非現量。故眼等
識有非量也。然理門論等説五識身唯名
現量者。據明了者説也云云
疏云。若有正智。簡彼邪智。謂患翳目見於
毛輪如智不邪。亦無分別縁彼障境。應
名現量故云云
明燈抄云
  問。定心可縁名句文耶
疏云。問。言修定者離教分別。豈諸定心
不爾。無漏心應皆不縁教
  尋云
明燈抄云。此問意云。若修定者。離教分別。
八地已上定心相續。豈第三劫諸菩薩等。不
聞他受用身説法。若許聞者。諸定位中豈
離教分別耶。答中不同散心計名屬義等者。
八地已上定心之中聞正法時。雖縁名言
及所詮義。然不執義定帶於名。亦不謂名
定屬於義。由照名義各別體故。能縁後智
亦縁自相唯現量也。若不爾者。應無漏心
皆不縁教。八地已上何須佛説云云
義斷云。正釋文中。云現量心離教分別。何
故瑜伽七十七云及外道教諸邪名言。云
離於名。瑜伽等論與此相似云云
  問。論云。現現別轉故名現量爾者如何
釋之耶
疏云。論現現別轉故名現量。述曰。此顯名
自體現名。但隨所應。依主・持業二種釋
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文。論現現別至文巧略也者。下有
四説。此初二説也。此四類心者。是第一説也。
此説意云。論云。若有正智。於色等義離名
種等所有分別。現現別轉故名現量。此一段
文具含四類故云此四類心。即爲第一解。
也。其四類心。離諸分別名現量者。上廣説
已故今略擧。故云此四類心也。此四類心
者。第一説也。或唯五識者。第二説也。二説同
解云。現行心識其體非一名爲現現即此心
體隨縁現起各附境體。親明而取離貫通
縁名爲別轉。且如眼識縁現見青。不知此
青。是不現青相似共相。故云離貫通縁也。
此與軌師第二解同也。故彼文云。又釋五
識。照境明白名之爲現。五識非一故云現
現。五識各縁自境而起故云別轉。現即是
量名爲現量。此持業釋也。此釋則通一切現
量。以同縁意識及定心等照境分明皆名爲
現。現即是量名爲現量已上文稍似別。義旨
一也。彼文無故者。彼比量文無故字也。文。
或是與故至即無此妨者。第三説也。理門論
云。由不共縁等者。西明三説。一云。不共別依
爲増上縁。能生現量眼等五識名不共縁。
二云。五識各縁自境名不共縁。三云。現量
五識。不縁共相種類等相名不共縁。今疏
主意同第二説。五根各各明照自境名之爲
現等者。此第二説。同備師説。故彼文云。五
根明對諸境。名之爲現。五識生時各依自
根而取自境。故名現現別轉。若爾互用等
者。若境各別故名不共縁者。諸根互用。豈亦
別縁。諸根互用有其二解。如樞要説。前解
中無不共縁言。故無此妨。文。或現之量至
二種釋也者。第四説也。即同軌師第一説
也。故彼文云。五根照境分明名之爲現。五
根非一。故云現現。依五現根別生五識故
云別轉。此五識心心所。是現量體。依現根
起。現之量故名爲現量。此依主釋。此即唯
約五識釋現量名。以同縁意識。及定心等。
雖依第七末那別起。然末那顛倒。取境不
明不得名現。其第八識。照境雖明得名
爲現。然能依七識。或量非量。又七八識不共
許故。故此釋中但據五識已上現唯屬根等
者。顯依主釋也。准現門釋理則無違者。此
第三説也。順理門旨。彼論既云是色根境
界。依根照境。識方得起根爲所依。識得生
故。故現屬根。量是識也。現之量故依主釋
也。又由不共縁者。明五根五識各相依起各
縁自境。此第三説亦同彼論。理則無違。若
通明四意根非現者。若通明四類。第二類同
縁意識之所依根。非是現故。不得説言現
之量故依主釋。所以爾者。若前滅意名意
根者。非照境故不得名現。若第七意名
意根者。是顛倒故亦非現也。又闕其識自體
現名者。若現屬根。第三類諸自證分。無別
所依根。不得説言現之量故依主釋也。故
云又闕其識自體現名也。識自體分。識自證
分。一體異名也云云
文軌疏三云。五根照境分明。名之爲現。五
根非一故云現現。別依五現根別生五識。
故云別轉。此五識心心所是現量體。依現
根起。現之量故名爲現量。此依主釋也。此
即唯約五識釋現量名。以同縁意識及定
心等。雖依第七末那別起。然末那顛倒取
境不明不得名現。其第八識照境雖明
得名爲現。然能依七識。或量非量。又七・八
識非共許故。故此釋中但據五識。又釋。五
識照境明白。名之爲現。五識非一故云現
現。五識各縁自境而起故云別轉。現即是
量。名爲現量。此持業釋也。此釋則通一切
現量。以同縁意識及定心等照境分明。皆名
爲現。現即是量名現量。依理門論。比量之
因若近若遠。是比量具。倶名比量。准知。眼
等五根。是現量因。現量具故。亦是現量。此中
文略。准彼可知云云
略纂云
  有正智生文簡相違決定事
疏云。論有正智。述曰。此簡因濫。謂雖有智
藉三相因雖具三相。有正智生。方眞比
量。彼智或生疑。故不爲正云云
問。大乘論中。從現量生或比量生文。爾
者從現量生之文。爲明比量心。爲當如
  何。答。明比量心也。付之。既云從現量
生。何云比量心耶。況現量心無從比量
生之義。例是可爾耶
疏云。論了知有火或無常等。述曰。此即擧
果顯智是近及遠比度因故。倶名比量
云云
  尋云。現烟之因爲現量智所縁云事不
明。若明眼識現量境者烟是假色也。如何
爲眼識境耶。若非眼識者。所作因亦可
云現量耶
明詮噵云。言了火從烟現量因起者。意云。
了火者。了有火宗。了宗智也。此即敵者智
也。此了宗智。是從知現烟現量智之因起
也。言了無常等從所作等比量因生者。意
云。了無常等者。此敵證者了宗智也。此了宗
智。是從知所作因之比量智因生也。此現
量智比量智。倶望了宗智爲遠因也。問。何
故知現烟智云現量智。知所作智云比量
智耶。答。無分別現量而知於現烟。是眼識
故。云現量智也。第六意識是分別而知所
作故。云比量智也云云
明燈抄云
定賓疏五云
  現比量因果亦名二量之事
  問。有人心。斧爲近因。人爲遠因云云
許之耶
疏云。問。言現量者。爲境爲心。答。二種倶
今者此中倶但出量體。略彼作具之與
作者。略廣故爾云云
明詮噵云。言問何故此中與前現量別異建
立者。問意云。何故比量處唯説因名比量。
不説果也。現量處唯説果名現量。不説因
耶。比量因者。知所作智及憶因智。果者了
宗果也。現量因者。眼等五根及意根等。果者。
一五識身。二五倶意。三諸自證。四諸定心。
問。比量處論云謂於所比審觀審察智者。此
了宗智此即果也。何故今云不説果耶。答。
備云。此比量處並説因果名爲比量云云
云。不爾。論云。此處亦應於其比果説爲比
云云釋此本疏云。即初後互明也云云若因
果並説者。何故如是説耶。今且答云。論云。
是近及遠。比度因故倶名比量云云意者。知
所作智。知現烟智。並名遠因。憶念因智
名爲近因。既此近遠二因倶名比量。是故
云但説因名比量也此亦難思。云云
明燈抄云
定賓疏五云
  問。天主心立幾分耶
問。以見分爲量果之義。今論心可許之
耶。若許者。見分既闕内縁現量之義。如何
云量果耶。若依之不許者。論云。於二
量中即智名果現比二量智即名量果。
豈非見分耶。又理門論云。又於此中無
別量果。以即此體似義生故。似有用故。
假説爲量如何
疏云。論於二量中即智名果而顯現故亦
名爲量。述曰。第四明量果也既不立我。
何爲量果。智即能量故云云
  私云。此外人問難意也。又以此可言。勝
論不以神我爲能現量體歟
又云。論主答云。於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
不離之義如色言唯識。此順陳那三分義
云云
明燈抄云。夫言量果至亦名爲量者。明立一
分師義也○或彼所量即於心現等者。此立
二分師義也。問。何以得知。是二分師義。答。
軌師疏中述上説也。別更解云。若立二分
者。本質爲所量等。故知。上文是一分師義。
其上所説。與此疏意其旨無別。故知。上所
説一分師義。上文云即於一心義分能所。明
知安惠義○今云。彼所量者。或是本質。或是
相分。既云於心現。故知相分也。以之爲勝
○文。或此中意至相分名相者。此述立三分
陳那菩薩義也。天主既依陳那造論。唯自
證分名爲量果。由未建立第四分故。故云
能量見分。量果自證分體不離用。即智名果
等○金鼓古迹云。有説。陳那容許四分。以
時漸故。略説三分。漸&T021428;反。流
也。進也
西國傳説不
許第四。此應有理。若無諍論。對誰立量
云云
又云。若爾三四以何爲正。二倶善説。四分
理勝故。三分師宗故云云
文軌疏三云。今陳那云。於二量中即智名
果。是證相故。謂現量證諸法自相。證諸法
共相。自共二相是所量。二量之體爲能量。即
此能量證二相智自照明白爲量果故。云
是證相故云。此二量體無實作用。但所量境
相於能量心上顯現。假名爲量。譬如衆色
於鏡上現。假説鏡照。即是心之一分。如有
能量之用故。言如有作用。心之一分。如有
所量顯現故。云而顯現故。既於證相一心
之上有此能量所量之義。故此證相量果亦
名爲量也。若立二分者。本質爲所量。相分
爲能量。見分爲量果。或可。相分爲所量。見
分爲能量。即此見分審決明白爲量果。若
立三分者。相分爲所量。見分爲能量。自證
分爲量果。若立四分者○如此三師立分
雖異。同釋此文並皆無妨云云
  今案。此文既云如此三師立分雖異。若
有一分師義者。如何云三師耶。依之明
燈抄云。如此四師立分雖異。同釋此文
並皆無妨云云若爾文軌師心。不言一分
師義歟。又可勘略纂云云
略纂云。此文約二分等總有三解。一云。自
共二相是所量。現比量智是能量。即此能量
證二相智。照義明白名爲量果。故云即智
名果是證相故。二云。三分之中○三云。四
分之中○云云
  准此文。疏有三釋可云歟
又云。論如有作用至亦名爲量。述曰。此釋難
重成。謂二量體無實作用。非如手等親執
外物。日等叙光親照外境。但如鏡等似外
境現。名取彼物。即是心之一分如有能量
之用。假名能量。故云如有作用。心之一分
如有所量顯現。假名所量。故云而顯現故。
既於證相一心之上。有此能量所量之義。故
此證相量果亦名爲果也云云
理門論云。又於此中無別量果。以即此體
似義生故。似有用故。假説爲量云云
定賓疏云。此陳那義。即是三分。尋之應知。
且言量果者。證知義。猶如世間綿絹穀米
以爲所量。惠數執持稱尺升斗數知其數。
以爲能量。心中任持所有斤兩尺丈升斗多
少之數令不墜失。以爲量果。今大乘中。唯
識道理。相・見・自證。體實是一。轉變差別。非
有似有。假立爲三。然於三中不差別。猶
如乳中乳體與甜并潤濕性非不差別。故
自證分離相・見已無有別體。名爲量果。故
論文云又於此中者。此前四位現量之中也。
無別量者。於四位中。皆有自證分。然離相・
見無別體也。次文即釋無別體義。論文意
云。以即於此自證分體。於中即有似義相
分轉變生故。復有見分似有用故。故不
離此相見分外。説自證分以爲量果故
  量果通智及心心所之事
義心云。問。諸心心所皆有量果。何故入論唯
言於二量中即智名果。心王及餘心所豈
無果耶。答。有二解。一云。由智用勝。就智
彰名。據實量果實通同聚諸自證分。二云。
證審決故名爲智。諸自證分等名智。何違也
云云
又云。問。入論所明二量唯局六識。亦通明
八識耶。若通明八。五・八因位。不與智倶。
如何論言爲自開悟。當知唯有現比二量。
及云即智名果。若唯明六識。自證分等豈
非現量耶。答。若汎明現比。通論諸識。此論
既云爲自開悟。即因中五識及七八識同聚
諸分。非此所論。雖是現量。非自悟故。故此
論云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既説中言有
所簡略。明不論餘也云云
明燈抄云
  三十九帖ノ口ノ表紙ノウラニ
文軌疏三云。西方三釋。一云。依世親菩薩。
但立二分○二云。依無性菩薩。立有三分。
一相分・二見分・三自證分○三云。若依親光
菩薩等。立有四分等文
  延寶二年甲寅三月十八日十九日二十日上午書寫。
二十日下午校正
因明大疏抄卷第三十九


因明大疏抄卷第四十(第四十帖)

  似現量智有五種之事
疏云。准理門言。有五種智。皆名似現。一散
心縁過去智下言等。是向内等。離此更
無可外等故云云
明詮噵云。言一散心縁過去乃至三散意縁未
來者。仁云。問。何故縁過去縁未來。如次
名散心散意。而縁現在名獨頭耶。答。縁
過去未來。必唯意識。非餘識故。其理定也。
若縁現在世者。通五倶意及餘諸識故。今
擧獨頭意識也云云意云。五倶意識縁現在
者。是通現量故。今擧獨頭意識。簡五倶意
也。問。縁過未世。是何意識。答。備云。此五倶
意識也。故五心章云。五倶意識通現比及非
量。通縁三世及非世境云云明知。五倶意識
通似現量云云
理門論云。但於此中了餘境分。不名現量。
由此即説憶念・比度・悕求・疑智・惑亂智等。
於麁受等皆非現量。隨先所受分別轉故。
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等・數等・擧等・有性・
瓶性等智。皆似現量。於實有中作餘行相。
假合餘義分別轉故云云
  今案。准疏文。憶念悕求等之文。明五倶
意識。若爾陳那心云不必縁現在境歟。
仍唯現量之説。可審定之
  第二月等之事
疏云。此境言等。等彼見机謂之爲人。病眼
空華・毛輪・二月・瓶・衣等云云
  問。勝論外道可許以和合句義爲現量
得耶
疏云。故彼復言。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等・
數等作餘行相。假合餘義分別轉故云云
定賓疏五云。次云等者。自有兩釋。一者擧
其瓶性等取盆等。前實句亦云瓶等。即但
五句是現量境。其和合句。且如四人和合成
僧。僧身之中有和合性。雖即實有。而離四
人不得別見。由此故非現量所得。四樹成
林等其義亦然。故除和合句也。第二釋者。
等取第六和合句義。現見四人共聚之時。其
相不同。林等亦爾。故現量陳那非云。如是
六句。或説五句執爲現量者。皆似現量。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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