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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鏡録 (No. 2016_ 延壽集 ) in Vol.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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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法。無體法但是所縁不成縁。夫爲縁者。須
是有體實法。有力用故。能牽生識。即實圓成
依他是有體法。言是帶已相者。帶有二義。一
者變帶。即八箇識。有疎所縁縁本質。是爲託。
此有體境爲本質。變似質之相起。名爲變帶。
二者挾帶。即一切親所縁縁實相分是。爲此
相分十離能縁心故。其能縁心親挾此相分
而縁。名爲挾帶。言已相者亦有二義。且第一
於變帶疎所縁縁上説者。即變似質之己相
已者體也。即相分似本質已體。此是相状之
相。二於挾帶親所縁縁上説者。即能縁心上
親挾帶所縁相分之已相。此是境相之相。即
不同於疎所縁縁帶本質家之已相起。忽有
人問云。言是帶已相者。未審能縁心帶誰家
之已相而縁。應答云。若疎所縁縁。即變帶本
質家之已相縁。若親所縁縁。即挾帶相分家
之已相縁。又疎所縁縁。是帶相状之相。即
帶似質之相状。若親所縁縁。即帶境相之相。
以親挾境相而縁故。有人云。帶能縁心之已
相者。此人不會所縁義。問。若言親挾帶境相。
及變帶似質之相状起。成親疎二縁者。即外
色法亦成親疎二縁。且如將鏡照人時。於鏡
面上。亦能親挾於人影像。以人影不離於鏡
面故。應成親所縁縁。又鏡面望外邊人本質。
應成疎所縁縁。答。將所慮簡之。意云。夫爲所
縁縁者。須對能縁慮法所慮。方名所縁縁。今
鏡面既非能縁慮法者。即鏡中人影及外邊
人本質。亦不得名所慮法。既闕所慮義者。不
成所縁縁。外人又難。若爾者。且如第六識縁
空華無體法時。有所慮義應成所縁縁。爲識
是能縁慮故。答。將所託簡之。意云。其意縁無
體法時。雖有所慮義。又闕所託義。以空華
等無體不與能縁心爲所託。不妨但成所縁
即不成縁。由是應須四句分別。一有所慮非
所託。即遍計妄執我法等是。以無體故。但爲
所慮不爲所託。二有所託非所慮。即鏡水所
照人等是。此但有所託而無所慮。以鏡水等
非能慮故。三倶句。即一切所縁縁實相分是。
四倶非。即除鏡水等所照外餘不縁者是。又
親縁者。是逼附義近義。即如相分親逼附近
於見分。更無餘分間隔故。言疎者。是遠義。被
相分隔故。即本質法是。又親所縁縁都有四
類。一有親所縁縁從質及心而變起。即五識
縁五塵境所縁相分是。二有親所縁縁。但從
心變不仗質起。即第八識縁三境相分是。三
有親所縁縁不由心變亦不由質起。即根本
智所證眞如是。四有親所縁縁而非相分。即
内二分互相縁是。慈恩云。若與能縁體不
相離。是見分等内所慮託。應知彼是親所縁
縁者。若與能縁者是見分。體不相離者。即
與自證分體不相離。意云。相分是見分親所
縁縁。見分是自證分親所縁縁。皆不離自證
分體。此正簡疎所縁縁。本質法望能縁見分。
有相離八識故。此亦簡他人所變相分。及自
身八識各各所變相分。更互相望皆不是親。
今唯取自識所變相分名親。望能變見分體
不相離。中間更無物隔礙。方是親義。言是見
分等内所慮託者。言見分等者。即等取自證
分及第四分并本智縁如等。此皆成親所縁
縁。且如相分是見分家親所縁縁。見分即自
證分親所縁縁。自證分是證自證分親所縁
縁。又眞如是根本智親所縁縁。又等取心心
所縁親相分。亦是親所縁縁。此上皆是挾帶
而縁
宗鏡録卷第七十
 *戊申歳分司大藏都監開板 



宗鏡録卷第七十一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夫心不孤起託境而方生。還有不仗境質起
 答。有。護法菩薩云。心生不必有本質正
義者。若疎所縁縁有無不定。不假本質心亦
得生唯識之境。若親相分若待外質方生。慈
恩云。良恐理乖唯識。若第八第六有無不定。
即如八識縁境時。前五第七定有本質。第八
若縁他人扶塵根并異界器及定果色時。即
有本質。若縁自三境者。唯是親變親縁。即無
本質。第六若縁現在十八界時。可有本質若
縁過去十八界。或縁無體法時。將何爲質。故
知六八所仗本質有無不定。若定果色有變
有化。言有變者託質即有本質。言有化者是
離質。或有縁他起者。即有變之義。即託他
爲質。自變影像。如攪長河爲酥酪。變大地爲
黄金。此皆有本質。或有定力生者。即有化之
義。即離質化無而忽有。如虚空華化出樓臺
七寶等事。此皆從定心離質而化。應作四句
分別本質相分三境有無。一有本質相分。是
實性境。即前五識及明了意識初念。并少分
獨頭意識是。二有本質相分是假。即有質獨
影及帶質境是。三無質相分是假。即無質獨
影是。四無質相分是實性境。即第八心王縁
三境及本智縁如是。又別行鈔云。所縁縁者。
謂是心之所慮處故。名爲所縁。只此所縁境。
又有牽心令生。是心之所託故。復説名縁。即
所縁爲縁名所縁縁。縁是體。所縁是用。六識
之中所縁即縁持業釋也。今先立正義者。汝
毱多師不解我大乘所縁縁義。只如我大乘
言。是帶已相者。帶與已相各有二義。言帶有
二義者。一者挾帶。即能縁心親挾境體而縁。
二者變帶。即能縁心變起相分而縁。已相亦
有二義。一體相名相。二相状名相。且初挾帶
體相者。根本智縁眞如。是挾帶體相而縁。是
所縁縁。乃至内二分相縁及自證分縁見分。
亦是挾帶體相名所縁縁。謂能縁心親挾帶
内二分見相也。二變帶相状相者。有兩解不
同。初龍興鈔主云。即有漏心心所及無漏後
得智見分縁境之時。變相而縁。不簡有質無
質。皆是變帶名帶。相状名相。爲所縁縁也。第
二顯幽鈔云。八識見分縁自親相時。皆是挾
帶者。然雖多此説理恐未然。若爾即有三失。
一挾帶變帶無別失。親挾境體縁名爲挾帶。
變起相分而縁名爲變帶。今既呼相分爲挾
帶。故知無別。二今古相違失。古時挾帶有少
乖理。若於變帶即乃無違。今言相分是挾帶。
古云變帶。豈不相違。三變帶唯縁本質失。豈
無質相分非心變耶。今以理而推。但是相分
非論有質無質。皆名變帶。若不變相分直附
境體。即名挾帶。所以唐三藏將挾帶。以救前
義。謂古大乘師但明變帶也。次依論破小乘
所縁縁義分二。初破正量部師。論主云。夫
五識所縁者。謂能縁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
令能縁識託彼而生。汝正量部師若言。所縁
縁義但有能生識之一義。不許能縁眼識帶
彼相起者。即應非是所縁縁。大乘量云。汝眼
識所縁縁是有法。應非眼識所縁縁。宗因云。
但有能生識一義故。同喩如眼識因縁。又返
立量破云。汝眼識因縁是有法。應是眼識所
縁縁。宗因云。但有能生一義故。如眼縁色時。
此中意云。古大乘師不説挾帶。即本智縁眞
如時爲所縁縁。義如有失。若正量部不許變
帶。即眼識縁色時。所縁縁義不成。次破經
部師者。論主云。汝經部師將外和合假色作
所縁縁者不然。設許汝眼識帶彼麁色相故
許作所縁。亦不得名縁。以汝執假色無體故。
猶如眼識錯亂見第二月。彼無實體不能生
識。但名所縁。不得名縁。和合假色亦復如是。
立量破云。汝和合麁色是有法。設爲眼識所
縁非縁。宗因云。汝執是假無體故。同喩如
第二月故。觀所縁縁論偈云。和合於五識。設
所縁非縁。彼體實無故。猶如第二月。經部有
執云。和合麁色雖即是假有。能成一一極微
是其實有。各得爲縁引生五識。又何不可。論
主破云。其和合色等能成極微。設許爲縁。又
非所縁。以眼等識生不帶彼極微相故。如眼
識生不帶彼眼根相。其眼等五根但能生眼
等五識。然眼等五識即不能縁眼等五根。將
根爲喩。立量云。汝色等能成極微是有法設
爲五識縁非所縁。宗因云。五識生不帶彼相
故。同喩如五根。觀所縁縁論偈云。極微於五
識。設許非所縁。彼相分無故。猶如眼根等。若
十八部師義。已許帶彼相故。所以不破。今正
解者。疏云。謂若有法是帶已相。所言有法者。
有兩解。初顯幽鈔解云。有法即有體實法。揀
於假法及遍計相無體法但是所縁不成縁。
夫爲縁須是有體實法有力用能牽生識。即
圓成依他起是有體法。二龍興云。謂若有法
者。即依圓二性。以有體故。能牽於心。名之爲
縁。不通無體。若是遍計以無體故。但有所
縁而非縁體。若是所縁即體通有無。問。遍計
所執既也無體不能生心。何得名爲所縁。答。
無體所縁依有體縁生。於有體法上妄増益
而有。非縁故。兩解之中後解爲正。問。前解有
何過。答。若前解有法唯取實法爲所縁者。然
先徳雖多確此義。今略推徴有三過失。一固
違疏文失。假法若非有體者。何以疏主將依
圓二性出百法體。以百法通假實故。今言假
法無體。豈不相違。二遍計無別失。依圓假法
既言無體。與遍計所執無體何別。論云。依圓
是有遍計是無。豈不相違。三有法例不成失。
所縁縁體。論云。有法便言唯實増上縁體。論
云有法。何乃通假即命根等。豈是實耶。若依
今明有法。通取三境假之與實。但名有法盡
作所縁縁。於八識中分別前五第八性境爲
所縁縁。揀諸假法。及遍計所執。第七帶質境
爲所縁縁。唯假非實。及簡遍計所執。第六意
識縁於三境作所縁縁。通於假實。唯簡遍計
所執。更立量云。諸假相分是有法。定爲能變
心親所縁縁。宗因云。法處有無門中影字攝
故。同喩如實定果色。遍計所執爲異喩。或作
量云。帶質獨影是有法。是親所縁縁。宗因云。
影之差別故。同喩如性境。問。實法有體名所
縁縁。假法無體。非所縁縁。答。假法有二種。
一有體假。即依圓性中諸假法也。二無體假。
即遍計所執也。若我若法空華兎角等。但簡
無體非所縁縁。不簡有體故。問。若遍計所執
非所縁者。如何第六縁空華等時亦有所縁
縁義。豈即有體耶答。但望自親相分爲親所
縁縁。非望空華也。若是空華等。但於相分上。
妄執生華解。其體是無。若所變相分。其體
是有。得成所縁縁。問有何教説帶質獨影境
假相分。得爲所縁縁。答。其教極多。下約識分
別辯所縁縁。疏云。八於七有。七於八無。餘七
非八所仗質故。且如第七縁第八見分。豈非
帶質境作所縁縁。乃至疏云。第六於五無。餘
五於彼有亦是帶質。境作所縁縁。又唯識論
云。親所縁縁。一切心生決定皆有。離内所慮
託必不能生。爲證極多。不能繁引。問。應一切
有體法總是所縁縁。以是有法。故。答疏云。是
帶已相。須是能縁之心縁所縁時帶起所縁
已相。此有體法即是。所縁縁。餘不帶起已相
者。雖是有法。不爲所縁縁。如眼識縁境時所
帶起色。已相此有體法。即是眼識家所縁縁。
餘不帶起已相者。雖是有法。不是眼識所縁
縁。眼識既爾。餘識亦然。帶與已相各有二義。
且帶二義者。一者挾帶。即能縁心親附境體
而縁。二者變帶。即能縁心變起相分而縁。言
已相亦有二義。一體相相。二相状相。若無分
別智縁眞如。是挾帶體相而縁。是所縁縁。及
内二分相縁并自證縁見分。是挾帶。若有漏
心心所見分。及無漏後得智。起見分縁境時。
即是變帶相状而縁。是所縁縁。謂若有法。是
縁。是帶已相。是所縁。具此二義名所縁縁義。
又簡法辯果者。先引慈恩徴云。縁生於誰。誰
帶已相。疏答云。心或相應。此辯所縁縁果也。
以所縁爲縁。是因。生得心心所。是果。言心者
即八識心王。言或相應者。即五十一心所。有
起有不起不定故。而言或也即簡不立色及
不相應無爲等。爲所縁縁。彼非心法無縁慮
 問親疎所縁縁中。於相分内。何者是實
 答。二倶不實。唯識鏡云。相見二分之中。見
分唯實。就相分中眞如是實餘親疎相皆非
是實。疏云。以疎所縁縁等。取親相。不即親
得。不爲行相者。疎所縁縁。能縁之心不親得
本質故。疎所縁不名行相。如前五識縁五塵
時。必託第八所變五塵爲其本質。五識縁時。
但得自識所變相分。以此相分必帶本質。縁
相分時。疎縁本質故。疎所縁不即親得不名
行相。五識相分各望自識。依他中假。攝假從
實。無心外境故名唯識。其本質境望於能變
第八識體本質之境。亦非實有故。親疎二境
皆不實也。夫所縁縁義者。大小雖通疎親莫
辯。親則挾帶逼附而起。如鉗取物。似日舒光
親照親持體不相離。疎則變帶仗託附影而
起。縁似質之状。離相分之親。體不相收。内生
慮託。若如是了達親疎不濫。方知心外無境。
見法是心。或愚暗不分則心境宛爾。深窮縁
性始蕩情塵。細達見原方明佛旨。四増上縁
者。謂若有法有勝勢用。能於餘法。或順或違。
則成増上縁義。釋云。謂若有法亦是有體。此
簡所執。有勝勢用者。謂爲勝義。即有爲無爲
有勝勢用。此用非是與果等用。但不障力。能
於餘法者簡其自體。顯不同前所縁縁故。或
順或違者。顯與順違倶能爲縁。與後生異法
爲縁。非前滅法。謂十因中。前九是順。第十是
違。亦是此縁故 問。増上縁約逆順有力無
力。都有幾種 答。古釋有四種。夫増上縁者。
即簡遍計所執是無體法。須是有體法。得爲
増上縁。即是依圓二性皆是有體法。爲増上
縁義。若無體法即是我法等。全無體故。從妄
執生。非増上縁。一順。如水土與青草等順増
上縁。六波羅蜜行爲佛果。爲順増上縁受取
二支與五果種子爲順増上縁。二違。即如霜
雹與青草作違増上縁又如智與惑作違増上
縁。即一念間智起時惑便斷。即知一念有二
増上。一念正與惑作違増上。便與二空理作
順増上。三有力増上亦名親増上。如五根發
生五識等。四無力増上。即此人五根望彼人
五識。是無力増上。亦名疎増上。如燈焔正生
時。一切大地等法不礙此焔生名疎増上。但
取不障礙義邊名増上縁 問。因縁與縁起
二義同別 答。古徳云。因縁者隨。俗差別
即。是因縁相望顯無自性義。正是俗諦體也
縁。起者順。性無分別即。是相即相融顯平等
義正。順第一義諦體也 問。染淨諸法有因
有縁。因親縁疎。成其二義。縁義已顯。因理如
何。廣略備陳都有幾種 答。經論共立有六
因十因。且六因者。一能作因。除自餘能作者。
除自體外餘一切法。不障有爲法生。總名能
作因。因是一切有爲無爲法是體體上有能
作之用。能作即因。持業釋。持即任持。業即業
用。因是體能作是用。攝用歸體名持業釋。二
倶有因。倶有互爲果心。於心隨轉倶時。而有
果與因倶。名倶有因。互爲果者有三。一四
大種。互爲倶有因。互爲士用果。二如能相所
相法。能相爲因。所相爲果。所相爲因。能相爲
果。三心心所法。心王爲因。心所爲果。心所爲
因。心王爲果。三同類因。即因似果。果似因。
如染性五蘊中色蘊能引色蘊。色蘊引餘四
蘊。四蘊引色蘊。雖心色不同。同是染性故。四
相應因。決定心心所。同依即心王心所具五
義。一同一所依根二同一所縁境三同一時。
四同一事五。同一行相。具足五義名相應。相
應之因。且如心所引起心王時。心王是相應
法是果即勝。心所是因即劣。依主釋也。五
遍行因爲同地染因。即十一遍使遍行即因。
遍行即十一遍使。是體上有遍行五部爲因
之用。持業釋也。六異熟因。有漏善不善業爲
異熟因。因通善惡。果唯無記。異熟即因。因即
善不善業是體上有異熟之用。持業釋也。十
因者。瑜伽論云。五明中。諸佛語言名内明。云
何内明。論云顯示正因果相謂有十種因。當
知建立無顛倒因攝一切因。或爲雜染。或爲
清淨。或爲世間彼彼稼穡等無記法轉。云何
十因。一隨説因。謂一切法名爲先故想。想爲
先故説。是名彼諸法隨説因。二觀待因。觀
待此故此爲因故。於彼彼事若求若取。此名
彼觀待因。如觀待手故手爲因故。有親
業。觀待足故。足爲因故。有往來業。三牽引
因。一切種子望後自果名牽引因。四攝受因。
除種子外所餘諸縁名攝受因。五生起因。即
諸種子望初自果名生起因。六引發因。即初
種子所生起果。望後種子所牽引果。名引發
因。七定異因。種種異類。各別因縁名定異因。
八同事因。從隨説因。至定異因。如是諸因總
攝爲一。名同事因。九相違因。於所生法能障
礙因名相違因。十不相違因。此障礙因若闕
若離名不相違因。此一切因。二因所攝。一能
生因。二方便因。當知此中牽引種子生起種
子名能生因。所餘諸因名方便因。當知此中
若能生因。是名因縁。若方便因。是増上縁。若
等無間縁及所縁縁。唯望一切心心法説。由
彼一切心及心法前生開導所攝受故。所縁
境界所攝受故。方生方轉。是故當知。等無間
縁及所縁縁攝受因攝 問。一心建立已具
因縁因縁所感必有其果。所以法華經。云。如
是因如是縁如是果如是報。其果有幾種。各
依何處而得 答。凡聖通論略有五種。識論
云。一者異熟果。謂有漏善及不善法所招自。
相續異熟生無記。釋云。有漏善者。簡無漏善。
自相續者簡他身及非情。若但言異熟。即六
識中報非眞異熟攝。今爲總攝彼故言異熟
生。然本識亦名異熟生。是無記故此位稍長。
至金剛心頓通三乘無學。一眞異熟。即第八
識。二異熟生。即前六識。成本識亦名異熟生
故。從自異熟種子而生起故。若前六識從眞
異熟識生起故。亦名異熟生。是一分心心所
縁境。昧劣不明利。不熏解心種故。是無記
性。異熟有四。一異時而熟。異謂是別異屬因。
熟謂成熟是果。異因居過去。熟果即現在。故
名異熟。二異性而熟。過去修異因。因五戒十
戒等業所招。天人總別報異熟果。若因十不
善惡業所招三塗不善總別報異熟果。總無
記性。三異類而熟。造異類業受異類生。五趣
各別。四異聖而熟。謂異熟果。依分別二障種
上。有趣生差別功用故。聖人已無。八識之中
唯第八具三義。一遍簡前五識。二相續簡第
六。三業招簡第七。二等流果者。等謂平等。流
謂流類。等流不同有二。一眞等流。爲善不善
無記三性爲因所引同類果故名等流果。如
第八識中三性種子各生三性現行果。果與
因性同故。即心種子生心現行。色種子生色
現行。有漏種生有漏現行。無漏種生無漏現
行。名等流者。是流類義。二假等流者。前生
令他命短。今生自身亦命短。是先殺業同類
果故。依所招總報第八識有短長。名假等流。
理實是増上果。但取殺他令他命短。今生自
命亦短。有相似義故假名等流。實是善惡感
無記果。三増上果者。増勝殊上。但除四果外
餘一切所得果者。皆是此増上縁果收。此増
上果最廣。如四縁中増上縁五見中邪見。不
簡有漏無漏有爲無爲。但有所得果於前四
果中所不攝。皆是増上果中收。此有二種。一
與力増上果。如外器能受用順益義故。二不
與力増上果。如他人金帛妻子等。復有二種。
一順如眼識得明縁。二違如遇暗相等。四士
用果者。謂諸作者。餘諸器等成辦種種事業
名士用果。瑜伽論云。一類於現法中依止。隨
一切工巧業處起士夫用。所謂士農商賈書
算占卜等事。由此士夫之用。成辦諸稼穡財
利等果。名士用果 問。於八識中。一一識如
何各具四果 答。古釋云。且如眼識。從種生
現。是等流果。眼根爲所依故名増上果。眼識
作意警心。爲士用果。或眼識能縁實色等。
亦士用果。眼根是第八親相分故。亦異熟果。
耳等四識亦皆例此。若第六識種生現是等
流果。前念意根爲能引。或能引前五識。故増
上果。又能縁三世内外。境等用名士用果。
能造當來總別報。名異熟果。約與異熟爲因
故名異熟果。若第七識種生現等流果。前念
第七與後念爲所依。即増上果。内能縁第八
見分爲我。即士用果。能與眞異熟識爲所依
故名異熟果。若八識種生現名等流與第七
爲所依故。是増上果。能縁三境。及持種受熏。
名士用果。當體是眞異熟故。五離繋果者。唯
聖人非凡夫得。瑜伽顯揚等論皆云。異生以
世俗智滅諸煩惱。不究竟故。非此果攝。唯識
論云。離繋果謂無漏道斷障證得無漏法故。
若本智與眞如合時。是離繋果攝。若後得縁
眞如時。是士用果攝 問。六因能感幾果。答。
六因總威五果。能作因感増上果。相應倶有
二因得士用果。同類遍行二因得等流果。異
熟因感異熟果。五離繋果。以擇滅無爲爲體。
體是無漏。能斷道之所證得名離繋果。問。相
應倶有二因何別。答。相應唯心心所法。倶有
即通色通心。得士用果者。縁二種因。各於所
得果。有士夫力用。名同體別問。同類遍行二
因何別。答。同類遍三性通有漏無漏。遍行唯
染汚別也。二種因所得之果。皆似於因。名等
流果也。夫四縁六因十因五果者。收盡凡聖
之道。能成教法之門。闕之則一法不圓。昧之
則終爲外道。且四縁者。因縁則於有爲之門
親辦自果。無問則爲開導之義萬有咸生。所
縁則具慮託而方成。約親疎而倶立増上。則
有勝勢力不障他縁。六因者。能作因則業用
成辦。倶有因則更互同時。同類因初後相似。
相應因則決定一縁。遍行因則同其染類。異
熟因則成熟後果。十因者。隨説因爲諸法先
導之門。觀待因了現得作用之事。牽引因則
令成自果。攝受因則能攝萬縁。生起因令萬
類能生。引發因使諸果成辦。定異因則種類
各別。同事因則體總一如。相違因能起障礙
之門不違因隨順。縁生之理。五果者。異熟果
則因生果熟異時而成。等流則因果性同流
類無濫。増上則力用殊勝能助他縁。士用則
功業所成能獲財利。離繋則斷障證眞超諸
漏縛。總攝如上。因縁報成五果。咸歸眞異熟
第八識中。斯異熟果門於異時而熟。若起一
念善。如將甜種子下於肥田内。或生一念惡。
似植苦種子下向痩田中。以水土因縁時節
際會。則抽芽布葉次第而生。華發果成積漸
而熟。此染淨種子異熟亦然。若作善因下人
天之樂種。或興惡行生四趣之惡田。靡起善
惡因。終無苦樂報。不下麁好種。豈有華果
生。故知因果相酬唯識變定。如鏡現像。似影
隨形。無有影而不隨形。無有鏡而不現像。斯
則無有作而不受報。無有果而不酬因。法爾
如然。世所共悉。唯有不作者。業果定難羈。但
了一心宗。者縁皆頓息。是以了唯識理無所
用心。終不妄興三界業果。以唯識變定故。懼
業之人方能信受。如前定録云。昔韓公滉之
在中書也嘗召一吏。不時而至。怒將鞭之。吏
曰。某別有所屬。不得遽至。晋公曰。宰相之吏
更屬何人。吏曰。某不幸兼屬陰官。晋公以爲
不誠怒曰。既屬陰司有何所主。吏曰。某所
主三品已上食料。晋公曰。若然某明日當以
何食。吏曰。此雖細事不可顯言。乞疏於紙過
後爲驗。乃如之而繋其吏。明旦遽有詔命。既
對適遇。太官進食糕糜一器。上以其半賜晋
公。晋公食之美。又以賜之。既退而腹脹。歸于
私第召醫視之曰。食物所壅。宜服少橘皮湯。
至夜可飮漿水。明旦疾愈。思前吏言召之。視
其書云。明晨相公只食一飣半糕糜橘皮湯
一椀漿水一甌。則皆如其言。公固復問。人間
之食皆有籍耶。答曰。三品已上日支。五品已
上。有權者旬支。無則月支。凡六品至一命。皆
季支。其不食祿者年支耳。故知飮啄有分豐
儉無差。所謂玉食錦袍鶉衣藜藿席門金屋
千駟一瓢。皆因最初一念而造。心跡纔現果
報難逃。以過去善惡爲因。現今苦樂爲果。絲
毫匪濫。孰能免之。猶響之應聲影之隨形。此
必然之理也。唯除悟道定力所排。若處世
幻之中。焉有能脱之者。所以經偈云。假使
百千劫。所作業不忘。因縁會遇時。果報還自
受。所以財命論云。貧者無立錐之地。刀彝
則田逾萬頃。餓者無擔石之儲。李衡則木號
千奴。故史記楚相孫叔敖。盡忠於國。及身死
其子貧無立錐之地。漢書云。刀彝歴官尚書
郎。不隨徳行。種植爲務。有田萬頃奴婢千人。
魏志云。華歆効官。清貧家無擔石之儲。晋書
云。李衡植橘千株。號爲木奴千頭。又不但貧
富唯識變定。壽命亦然。以先心所作慈殺之
因。今定受後報脩短之果。非干今身善惡之
行。故云無禮必斃。跖何事而獨壽。行善則吉。
託何事而早終。如莊子云。盜跖從卒九千横
行天下。侵暴諸侯而其壽考。論語疏云。項
託七歳爲孔子之師。而少殀焉
宗鏡録卷第七十一
 *戊申歳分司大藏都監開板 






宗鏡録卷第七十二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夫對登地大士。天鼓演無依印之法門。破外
道邪倫。教主述有因縁之正道。既立因依之
處。須憑開析之門。未審依處當有幾種 答。
廣有十五依處。略有三依。旦十五依處者。一
語依處。二領受依處。三習氣依處。四有潤依
處。五無間滅依處。六境界依處。七根依處。八
作用依處。九士用依處。十眞實見依處。十一
隨順依處。十二善功能依處。十三和合依處。
十四障礙依處。十五不障礙依處。百法鈔。與
十五依處配十因。一語依處者。即以法名想
三爲語因。所言法者。即一切法。爲有此所
詮諸法故。便能令諸有情内心起想。想像此
等所詮諸法已。次方安立其名。内心安立名。
後方能發語即法名想三爲先。是能起。方起
得所起之語。即語依處立隨説因。二領受依
處者。領謂頌納。受通五受。五受皆以領納爲
性。即領受依處立觀待因。觀者對義。待者藉
義。即能所相對藉以立其因。三習氣依處者。
所謂内外一種子。未來熟位。未經被潤已前。
此名習氣依處。即依此未潤種上立。爲牽引
因。且内種者。如第八識中有無量種子。若有
漏種子。未被愛取水潤已前。雖未便生現行。
然此種上。且有能牽引生當起現行果子功
能。即以此種子名牽引因。四有潤依處。爲
前習氣依處種子。若曾被潤已去。雖未便生
現行。然且潤了。即此有潤種子。能與後近現
行果爲依處。前習氣依處。約内外種未被潤
者。今有潤依處。即約内外種曾被潤已去説。
即有潤依處。立生起因。五無間滅依處者。即
心心所法等無間縁。謂前滅心心所爲縁。縁
者是開避導引功能。即前滅爲縁。能與後念
一聚心心所爲依處。其後念心心所依他前
念爲縁處生。故名無間滅依處。即無間滅依
處立攝受因。此一因寛。自下六種依處皆是
攝受因攝。六境界依處者。即是一切所縁縁
境。爲此一切所縁。縁境能與一切能縁。心心
所爲依憑起。處故以心不孤起託境方生。亦
一攝受因七根依處者。即内六處謂五色根
及意根成六。即此六根。是八識心所心所依
之處。前無間滅依處。即取八識前念功能爲
依處。引後念令生。今此根依處。即取現在
五色根及第七意名根依處。亦立攝受因。八
作用依處者。問。何名作用依處。答。此通作業
并作具之作用。且作業者。即有情工巧智。能
造殿堂。或造立種種器具等物。是言作具者。
即世間種種作具。如斤斧車船等所受用之
具。是但知一切疎助現縁。能成辦種種事業
者。皆是此作用依處。即除却識中種子及外
法種子。及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種子
引種子及親助現縁。非作用依處。此處亦立
攝受因。九士用依處者。即於前作用依處中。
唯取作者士夫之用。此處亦立攝受因。十眞
實見依處者。謂一切無漏見不虚妄。故名眞
實。能與餘一切無漏有爲法及無爲法而所
依名依處。此處亦立攝受因。此前六攝受因
者。攝受即是因果相關渉義。但除却親因縁。
外取餘一切疎助成因縁者。名爲攝受因。故
對法論云。如日水糞望穀麥芽等。雖有自種
所生。然増彼力名攝受因。十一隨順依處者。
即一切色心等種現。皆有隨順自性及勝同
類品。諸法故名隨順依處。言隨順自性者。即
簡他法不得爲此依因。如第八識中三性種
子。各各自望三性現行爲依爲因。言勝同類
品諸法者。如無漏法。即唯與自無漏有爲及
無爲勝品法爲因處。不與下品劣有漏法爲
因。就有漏位中。亦自有勝劣爲因果亦爾。此
處立引發因。引謂引起。發謂發生。爲因能
引起發生果故。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者。謂一
切法不簡自性他性。各各自有因果。相稱名
爲差別功能。如五八戒善業定引人天。第八
非引三塗。第八以不相稱故。若十不善業定
引三塗。第八非引人天。第八性不相稱爲因
故。若自界法即與自界爲因。如是等三界一
切有漏法。各各自有差別功能爲因。如長安
一百二十司官職各各自有公事爲因。與所
綰相稱。若淨因者。即自三乘種子。各望自三
乘有爲無爲果爲因。此處立定異因。定者。是
因果自相稱義。不共他故名異。如僧人以持
齋戒相稱名定。不共他俗人四業同故名異。
即一切諸法各各相望。皆有定異因。十三和
合依處者。立同事因。從前第二領受依處乃
至第十二差別功能依處。即總攝前六因十
一依。爲此和合處體。謂前十一依。各各於自
所獲生住成得果中。皆有和合力故名和合
依處。即依此處立同事因。爲觀待乃至定
異。如是六因各共成一事。故説六因爲同事。
略擧一法以辯者。且如眼識生時待空明等
縁。立此爲觀待因。由有新本二類種故。如
其次第。得有牽引及生起因。次取等無間縁
及根境等。立爲攝受因。望前引於後是引發
因。由名言種故有定異因。餘法亦爾。十四障
礙依處。立相違因者。惑能障智。明能障暗
等。即明爲因。暗立爲果。即依此處立相違
因。十五不障礙依處立不相違因者。唯識論
云。十五不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不
障礙法。即依此處立不相違因。略説三依
者。一因縁依。即是倶有依。亦種子依。二増
上縁依。即増上縁。三等無間縁依。即開導
依。一因縁依者。謂自種子。諸有爲法皆託此
依。離自因縁必不生故。此因縁依者。對果得
名。因即是縁。即不取因由之義。此因是果之
所依故。即現行名果。能生種子名因縁。又因
者。是現行果之因。縁者即此因。有親生現行
果之用名縁。問。因縁依與因縁何別。答。依狹
縁寛。若因縁即有三義。一種引種。二種生
現。三現熏種。若因縁依。即唯取種生現一義。
是眞因縁依。若種生種。但名因縁不得名依。
以異念因果故。即前念無體非依。定須同時。
問。且如現熏種。亦是同念因果。何不爲依。
答。現熏種雖同念。然又闕因沈隱果顯現義。
亦非因縁依。故知唯取眞因縁義名依。都具
三義。方名因縁依。一是主。即種是主。二因沈
隱果顯現。即簡現熏種。三因果同時。即簡種
生種。問。此種子爲因縁依體者。取何法爲能
依。答。諸有爲法皆託此依。即一切有爲縁生
法色之與心。皆須託自種爲依。有此種故。一
切色心現行方始得生。離自因縁必不生故。
意云。心現若親自心種必不生。色法亦爾。二
増上縁依者。若増上縁即寛。謂通有無及疎。
増上若爲依即狹。唯取有力及親増上。以五
色根并意根處。唯此内六處爲増上依體。即
簡外六處望心心所法。但爲増上。即不得爲
依體又唯取同時八識心王爲意根處。以意
根處縁得八箇識故。若是等無間意。即自爲
一依故不取。即此増上依須具三義。一有力。
二親。三内。其外六處以不具三義。但爲縁非
依若能依法。即諸心心所。皆託此依。言諸心
心所者。即簡色不相應行無爲後三位皆無
増上依。問。其一切心心所法。若無内六處時。
亦得轉不。答。離倶有根必不轉故。意云。若無
所依根時。其心心所定不得轉。三等無間縁
依者。等無間依即狹。唯取心王。心王有主義
故。若四縁中等無間縁即寛。雙通心心所。爲
前念心王有力能引生後念一聚心心所法名
等。以力用齊等故。無自類爲間隔名無間問。
此依以何爲體。答。以前念八識心王。總名等
無間。此是依體。即前念心王與後念心心所
爲依。問。前念心法已滅無體。何得爲依。答。
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爲開導故。意云。彼前
念心王臨欲滅時。有其力用。能引後念令生。
作此功能了便滅。即現在一念有行後功能。
以爲法體非取過去已滅無體法爲依。問。其
前念心王有引後力用名爲依者。未審將何
法爲能依。答。諸心心所皆託此依。即一切心
心所法起。定能須託此前滅意爲依方起。問。
諸心心所若不依前滅心王亦得起不。答。離
開導根必不轉故。意云心心所若不得前念
心王爲開*避引導。即無因得起。問。心法四
縁生何故三縁別立爲依。所縁縁不爾。答。三
縁有常義主義故。亦縁亦依。所縁縁皆有常
義。闕主義故但爲縁不爲依。又種子依具六
義。六義者。一刹那滅。二果倶有。三恒隨轉。
四性決定。五待衆縁。六引自果。一刹那滅者。
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能方成種子。二
果倶有者。謂與所生現行果。倶現和合方成
種子。三恒隨轉者。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
竟位方成種子。四性決定者。謂隨因力生善
惡等。功能決定方名種子。五待衆縁者。謂此
要待自衆縁和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六引
自果者。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
種子。又具有依者。即所依與能依倶時而
有。依者但是一切有爲生滅法。仗因託縁而
生住者。皆名爲依。依具四義。一決定。二有
境。三爲主。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縁方名所依。
此四依各有所簡。且第一義者。若法決定。此
正簡將前五識與第六識作不定依夫爲所依
者。且須決定有方得。今有第六時。不決定有
前五故。亦簡將五色根與第八爲依亦是不
定有。如生無色界第八即無色根爲依。又簡
將能熏七現與所熏種子爲生長依等。即此
能熏現識有間斷故。無決定義。問。若有決定
義便是所依者。即如四大種及命根五塵等
及種子。皆有決定義。應是所依。有現行識時
必決定有種子故。答。將第二義簡云有境。言
有境者。即有照境縁境功能。除心心所及五
色根識。餘法皆非有境。今四大五塵命根等。
雖有決定義。而闕有境義。故非所依。問。若
具二義即名所依者。且如遍行五數。亦具決
定有境二義。應與心心所爲所依。答。將第三
義簡云爲主。今遍行五數雖有二義。闕主義
故。亦非所依。問。若具三義便成所依者。且如
第八識現行望識中種子。亦有決定有境爲
主三義。即此等八識現行。應與種子爲倶有
依。答。將第四義簡云令心心所取自所縁。即
令能依心心所縁取自所依家境方成所依。
今第八現行識。不能令種子取自所縁。故非
所依。今第八識中種子無縁慮。不能取自所
縁故。第八非種子所依。但爲依義。問。未審何
法具此四義。足得名所依。答。爲五色根及意
處。即此六處。具前四義。足獨名所依。問。内
六處爲倶有依。與六根體義何別。答。倶有依
唯取六處現行不取種子。闕有境義故。若但
言六根即通種現。又倶有依取所依義。若言
六根即取生長義。各據勝以論。又若心心所
法生時住時。即具倶有依。若色法生時住
時。但有因縁依即得。定無倶有依。以色法無
所縁故。自體不。是能縁法故。又瑜伽論云。於
五識有三依。一種子依。二倶有依。三開導依。
問。所依有幾重。答。有四重。謂五色根六七八
識。即五識各依自根。若後三識即通與五識
爲依。問。五色根六七八識四重所依各有何
用。而言隨闕一種即便不轉答謂一同境。二
分別。三染淨。四根本等。所依別故言同境者。
即自五色根是。如眼根照青色境時。眼識亦
縁青色境。以青色境同故名同境。乃至身根
識亦爾。言分別者。即第六識能與前五爲分
別依。同縁境時起分別故。此是第六自體與
五識爲分別依。瑜伽論云。有分別無分別。同
縁現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別。前五名無分
別。解深密經云。五識起時定有意識同縁境。
言染淨者。即第七識。第七識能與五識爲染
淨依。第七若在有漏位中。即與五識爲染依。
若成無漏時。即與前五爲淨依。有此染淨依
前五方轉。若無即不得生。言根本者即第八
識。第八識與前五識爲根本依。前五識是枝
條。又第八能持前五識種種方生現。推功歸
本。皆從第八識中成故。此第八不唯與前五
識爲根本依。亦與萬法爲根本。以能持萬法
種故。於因果位中第八皆爲根本。此四重依
各各不同。即八識倶有所依四種名義不同
者。如眼等五識。即同境等四種所依。各有決
定義。且如眼識。以眼根爲決定同境依。以
決定共取一境故。餘四境與四根。各決定取
自境亦爾。以第六識爲決定分別依。以第七
識爲決定染淨依。以第八識爲決定根本依
又能所依四句分別。一唯能依非所依。即心
所法。二唯所依非能依。即五色根。三倶句。即
八識心王。四倶非。即外色法。又開導依者。開
者*避也。即開*避處所。導謂導引。導引令生。
即前念心王臨滅時開*避處所。引後念心心
所令彼生起。即後念心心所。託前念開導心
王所依而生。名開導依。夫因依之處。則染淨
出生之始。果報之境。乃苦樂成熟之時。則十
因五果以無差。三依四縁而非濫。皆爲最初
一念背覺合塵轉作能心現爲諸境。三細識
全因不覺。六麁相永爲所縁。入生死。旋火之
輪未曾暫歇。處塵勞。無間之獄曷有出期。若
能明萬法元起之由。了一念最初之際。方知
自我心起起處無蹤。唯我心亡滅時無跡則
永枯苦本。六趣爲之氷消。頓竭愛原。二死因
茲雲散。二十八祖之正意。從此皎然。三世諸
佛之本懷。於斯釋矣 問。般若無相不受一
塵。云何廣辯四縁及諸因果 答。夫佛道正
法皆從縁生。故云心法四縁生。色法二縁起。
若執不從縁生者。皆非正法。悉屬外道自然
邪見。且心之一法。若無第一因縁者。無有親
生現行果之義。則諸法不成立。若無第二等
無間縁者。則無開導引後生義。無有相續全
成間斷。若無第三所縁縁者。則心無所慮處。
不能牽心用。心無所託。乃心境倶成斷滅。若
無第四増上縁者。雖具前三縁。若無増上即
成障礙。法亦不生。四縁具足方成心法。若能
明了世間因縁所生之法。方乃見無生之旨。
以即生法達無生故。且生法尚不知正因。云
何能了無生妙理。所以華嚴鈔云。縁起深義
佛教所宗。自古諸徳多云。三教之宗。儒則宗
於五常。道宗自然。佛宗因縁。然老子雖云道
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似有因縁而
非正因縁。言道生一者。道即虚無自然故。彼
又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謂
虚通曰道。即自然而然。是雖有因縁。亦成自
然之義耳。佛法雖有無師智自然智。而是常
住眞理。要假縁顯則亦因縁矣。故教説三世
修因契果。非無善因惡因故。楞伽經。大慧白
佛。佛説常不思議。彼諸外道亦有常不思議。
何以異耶。佛言。彼諸外道無有常不思議。以
無因故。我説常不思議有因。因於内證。豈得
同耶。是則眞常亦因縁顯。淨名經云。説法不
有亦不無。以因縁故。諸法生。法華經云。諸佛
兩足尊。知法常無性。佛種從縁起。是故説一
乘。又經云。一切諸法因縁爲本。中論云。未曾
有一法。不從因縁生。是故一切法無不是空
者。則眞空中道亦因縁矣。若爾涅槃經云。我
觀諸行悉皆無常。云何知耶。以因縁故。若一
切法從縁生者。則知無常。是諸外道無有一
法不從縁生。是故無常。則外道有因縁矣。釋。
曰此明外道在因縁内執於縁相以爲常住。
是故。破之言無常耳。今明教詮因縁妙理具
常無常。豈得同耶況復宗者。從多分説。所以
因縁是所宗。不應致疑。故知唯是一心縁起
法門。以法無自性隨心所現。所現之法全是
自心。終無心外法能與心爲縁。所以本末相
收皆歸宗鏡。何者内即是本。外即是末。以
唯心義則内收外。託境生心則末亦收内。若
以法性爲本。法性融通。縁起相由。則塵包大
身。毛容刹土。故合爲一大縁起也。故知有智
慧無多聞。有多聞無智慧。倶不達實相。聞慧
具足眞見心原。又經云。若欲學般若。應學一
切法。以色無邊故。般若無邊。又經云若欲
了達因縁等無間縁所縁縁増上縁者。應當
學般若。智論釋云。不破四縁之義。唯破四縁
之執。如水中之月。不破所見只破所取。故
知但有能取執情。則非幻而成幻法。若成無
所得慧。則非幻尚自不生。執喪情虚萬法無
咎。般若眞性何所滯乎。如大涅槃經云。菩薩
善知諸縁。菩薩摩訶薩。不見色相。不見色縁。
不見色體。不見色生。不見色滅。不見一相。不
見異相。不見見者。不見相貌。不見受者。何以
故。了因縁故。如色一切法亦如是。又前十因
四縁等義。是約法相宗説。略明行相。今依
法性宗自在無礙法門。説明其體性。據華嚴
法界縁起無盡宗。亦有因門六義縁起十義。
今且釋因門六義者。一空有力不待縁。是刹
那滅義。由刹那滅故。即無自體是空也。由此
滅故果法得生。是有力也。然此謝滅非由縁。
力故不待縁。二空有力待縁。是倶有義。由倶
有故方有即顯。是不有空義也。倶故能成有。
是有力也。倶故非散。是待縁也。三空無力待
縁。是待縁義。由無自性故是空也。因不生縁
生故是無力也。四有有力不待縁。是決定義。
由自類不改故是有義。然自不改而生果故。
果有力義。然此不改非由縁力故不待縁。五
有有力待縁。引自果義。由引現自果是有義。
雖得縁方生然不生縁果是有力義。即由此
故是待縁義。六有無力待縁。恒隨轉義。由隨
他故無力。是故待縁。正因對縁唯有三義。一
因有力不待縁。全能生故。不雜縁力故。二因
有力侍縁。相資發故。三因無力待縁。全不
作故。用縁故。又由上三義。因中各有空有二
義。二門各三。唯有六故。不増減也。何故不立
第四句無力不待縁義者。以彼非因義故不
立。問。果中有六義不。答。果中唯空有二義。
謂從他生無體。故是空義。酬因故是有義。若
約互爲因果説。即爲他因時具斯六義。與他
作果時即唯有二義。是故六義唯在因中。待
縁者。待因事之外増上等三縁也。若縁起祕
密義。皆具此六義。六義約體用各有四句。一
約體有無四句。一是有。謂決定義故。二是無。
謂刹那滅義故。三亦有亦無。謂合彼引自果
及倶有。無二是也。四非有非無。謂合彼恒隨
轉及待衆縁。無二是也。二就用四句。一由合
彼恒隨及待衆縁無二故。是不自生。二由合
彼刹那滅及決定義無二故。是不他生。三由
合彼倶有及引自果無二故。不共生也。四由
具三句合其六義因義方成故。非無因生也。
中觀八不據遮詮。六義約表詮。八不約反情
理自現。六義據現理情自亡。有斯左右耳。六
義開合者。或約體唯一。以因無二體故。或約
義分二。謂空有以無自性故。縁起現前故。或
約用分三。一有力不待縁。二有力待縁。三無
力待縁。初即全有力。後即全無力。中即亦
有力亦無力。第四句無力。不待縁非因故不
論。六義據縁起自體。六相據縁起義門。六義
由空有義故有相即門。由有力無力義故相
入門。由有待縁不待縁義故有同體異體門。
由諸義門故得有毛容刹海等事也。若論相
入相持。皆因有力無力。即此二義不得同時。
若倶有力無無力者。即成多果過。一一各生
故。若倶無力無有力者。即成無果過。倶不生
故。論云。因不生縁生故。縁不生因生故。以一
有力能持多。以多無力即入一中。以多有力
能持一。以一無力即入多中。是以一塵有力
能含刹海。刹海無力潜入一中。問。有力無力
其義如何。答。若以一有力者。是空無性義。無
性故能成諸法。以有空義故一切法得成。則
是一有力爲主。多無力爲伴。若以多有力者。
則無一法而有自體能獨立者。皆假衆縁相
待而成。則多有力爲主。一無力爲伴。所以立
伴相成自他互立。無伴則主不立。闕自則他
不成。又約用由相待故具有力無力義。是相
收及相入。二約體由相作故具有體無體義。
是故相即及相是。經偈云。諸法無作用。亦無
有體性。是故一切法。各各不相知。以他而爲
自故無體性。以相待而成故無作用。此是無
力義。又因此無知無性。方有縁起。若一法有
體。則不假相依。若無相依。則無諸法。若諸法
不空則無道無果。此是有力義。次縁起十門
者。即縁起相由之力。謂一與多互爲縁起相
由成立。故有相即相入等。此有二種。一約
縁用有有力無力。相待相依全體相收。故有
相入。二約縁體有空不空。能作所作全體相
是。故有相即。此即入二門復有二義。一異體
相望故有微細隱顯。謂異體相容是微細義。
異體相是具隱顯義。二同體内具徳故有一
多廣狹。謂同體相入故有一多無礙。同體相
即故有廣狹無礙。又由以異攝同故有帝網
義。於時中故有十世義。縁起無性故有性相
無礙義。相關互攝故有主伴義。十縁義者。一
諸縁各異義。大縁起中諸縁相望。要須體用
各別不相雜亂方成縁起。若雜亂者。失本縁
法縁起不成。此則諸縁各各自守一位。經頌
云。多中無一性。一亦無有多。二互遍相資義。
要互相遍方成縁起。如一縁遍應多縁。各與
彼多全爲一故。此一即是多箇一也。此即一
一各具一切。經頌云。知以一故衆。知以衆故
一。三倶存無礙義。凡是一縁。要具前二。以要
住自一。方能遍應遍。應多縁多。縁方是一故。
以一不自作一。以多作一。以多不自多。以一
作多。是故唯一多一自在無礙。或擧體全住
是唯一也。或擧體遍應是多一也。或倶存。或
雙泯。或總合。或全離。經頌云。諸法無所依。
但從和合起。此三門總明縁起本法竟。四異
體相入義。謂法門力用遞相依持互形奪故。
各有全力全無力義。由一有力必不與多有
力倶。是故無有一而不持多也。由多無力必
不與一無力倶。是故無有多而不入一也。多
持一依亦然。五異體相即義。諸縁相望全體
形奪。有有體無體義。是故一縁是能起能成
故有體。多縁是所起所成故無體。由一有體
必不得與多有體倶。多無體必不得與一無
體倶。是故無有不多之一。無有不一之多。六
體用雙融義。一以體無不用故擧體全用。即
有相入無相即義。二用無不體故擧用全體。
即唯有相即無相入義。三歸體之用不礙用。
全用之體不失體。無礙雙存亦即亦入。自在
倶現。四全用之體體泯。全體之用用亡。非即
非入圓融一味。五合前四句。同一縁起無礙
雙存。六泯前五句絶待離言。冥同性海。此上
三門於初異體門中顯義理竟。七同體相入
義。謂前一縁所有多一。與彼一縁體無別故。
名爲同體。又由此一縁應多縁故。先明相入。
謂一縁有力能持多一。多一無力依彼一縁。
是故一能攝多。多便入一。八同體相即義。謂
前一縁所具多一。亦有有體無體義。故亦相
即。以多一無體由本一成多即一也。由本一
有體能持多一。全一攝多。如一有多空既爾
多。有一空亦然九。倶融無礙義。同前六句
體用雙融。此三門於前第二同體門中辯義
理竟。十同異圓滿義。以前九門總合爲一大
縁起。令多種義門同時具足。由住一遍應故
有廣狹自在門。由就體有相即就用有相入。
由異體相容具微細門。由異體相即具隱顯
門。就用相入爲顯。就體相即爲隱。又由異體
相入帶同體相。入具帝網門。由此大縁起
即無礙法界有託事門。顯於時中有十世門。
相關互攝有主伴門。此圓滿門。就第三門中
以辯義理竟。經頌云。菩薩善觀縁起法。於一
法中解衆多。衆多法中解了一。如是理事開
合縁性融通。方達一心無盡之用。華嚴演義
釋云。夫縁起者。初有三門。一異體門。二同體
門。三同異合明門。所有同異體者。以諸縁起
門内有二義故。一不相由義。謂自具徳故。
如因中不待縁是。二相由義。如待縁等是也。
初即同體門。後即異體門。若爾何以初異體
門中。云諸縁各別不相雜亂。第二同體門中。
云互相遍應方成縁起。釋曰。謂要由各異方
得待縁。要由遍應方自具徳耳。所以前之
門各生三者。一互相依持有力無力故。二互
相形奪有體無體故。三體用雙融無前後故。
此即縁起大意。次第一異體門者。然由相成
方各有體。二互遍相資義者。即同體門則具
多箇一。如十錢爲縁當體自是本一。應二之
時。乃詺初一。以爲二一。應三爲三一。乃至應
十爲十一。故有多一。若此一縁不具多一。則
資應不遍不成縁起。此則一一各具一切者。
一既有十。二三四等亦各有十。故云。一一各
具如十錢爲喩。其法界差別無盡法中。各各
遍應故。隨一一各具法界差別法也。三倶存
無礙義者。唯一多一自在無礙者。總明欲多
常多。欲一常一。故云自在。一或擧體遍應。二
或擧體全住。三或倶存者。倶存住自及遍應
也。亦倶存唯一及多一也。四雙泯者。即由倶
存。則相即奪故。住一即遍應非住一也。遍
應即住一非遍應也。五或總合者。合前四句
爲解境故。六或全離者。全離前五成行境故。
四異門相入義者。遞相依持者。以是縁起一
多等。非定性一多等。謂一有定性不由於多。
多有定性不由於一。今由一無定性假多而
起。多無定性由一而生故。由無性平等之義
方成縁起。若有一可一。此是自性一。若有
多可多。此是定性多。若是定性多。多不因於
一。若是定性一。一不因於多。今由多故一。此
一不自一。今由一故多。此多不自多。此多則
無力。此一不自一。此一則無力。無力隨有力。
一多互相收故。隨一佛會即一切佛會。一切
法會即是一法會。故此一法會。不動而常遍。
不分而常多。前後互相成如何不信。又謂前
一望多中一爲持邊。一能攝多。一爲依邊。一
能入多。如一望多有依有持者。有依者。即前
多持故一成也。有持者。即前一有力爲多依
故。言全力者。成上持。言無力者。成上依。言
常含多在已中者。一有力爲持。能攝多故。言
潜入已在多中者。一無力爲依。便入多故。倶
存雙泯者。謂一攝多是第一句。多攝一是第
二句。倶存即第三句。謂即一攝一入時。即多
攝多入故。雙泯者。即第四句。一攝一入故。則
多攝多入故。便一攝一入泯多攝多入故。即
一攝一入故。則多攝多入泯。故云雙泯。對前
別明二句。則有四句。亦可成六。五倶照前四。
成解境故。六頓絶前五。成行境故。五異體
相即義者。爲能起邊即有體。爲所起邊即無
體。如云法從縁生是法即空。意取所生空也。
空即無體義。若形奪者。以能起之縁形對所
起。奪彼所起令無體也。由一有體不得與多
有體倶者。謂有難言。一之與多倶有有體無
體二義。云何獨言一有體耶。故今通云。由有
無義不得並故。今一爲能起邊多。必是所起
故。若不爾者。能所不成縁起亦壞。是故無有
不多之一者。此一是多故。無有不一之多者。
此多是一故。問。一不即多有何過。答。有二過
故。一不成多過。謂既不成多。餘亦不成多故。
如一不成十。二三四等亦不成十。故無十過。
二不成一過。謂若一不成十。此即不成一。由
十不成故。一義亦不成。以無於十是誰一故。
一不即多。成過既爾多。不即一成過亦然。又
若不相即縁起門中。空有二義即不成立。便
有自性斷滅等過故。倶存雙泯者。倶謂正一。
攝他同己。廢己同他時。即是多攝一同己。廢
己同一也。雙泯者。以一望於他二義即是多
望於一二義故。則一望於他。二義泯矣。多望
於一。二義即是一望於多二義故。即多望於
一。二義泯也。旨不異前思之。六體用雙融義
者。一以體就用。二以用就體。三體用雙存。四
體用雙泯。以體用交徹形奪兩亡。即入同原
故圓融一味。五成解境。六成行境。七同體相
入義者。此門即指前第二門。以第二是本同
體門故。如一本自是一爲本一。應二爲二一。
應三爲三一等。只是一箇一對他成多。亦如
一人望父名子。望子名父。望兄爲弟。望弟爲
兄等。同一人體而有多名。今本一如一人。多
一如諸名也。八同體相即義者。一有多空既
爾者。例多一有體也。由有多一方詺本一。爲
本一故多一有體。本一無體也。多一有體故
能攝本一。本一無體潜入多一。九倶融無礙
同前異體門也。即前第六門。謂同體縁起
法中。力用交渉全體融合。方成縁起。十同
異圓滿義者。謂前來異體四門同體四門及
第三同異倶存。並不出同異合居一處。不偏
一門故云圓滿。若具足皆具十玄。有多種義
門。有本有末。有同有異。有即有入。四句六句
等。合前九門爲同時門也。且如由異體相入
帶同體相入故有帝網門者。同體相入一中
已含於多。更入異體故有重重之義。同體相
入如鏡已含多影。更入異體。如含影之鏡。更
入餘鏡故有重重無盡之義。餘九玄如文。今
結屬者。由第一本門之中融同異故。今則融
前六門。則異體中三門與同體三門相成。無
異體同體不成。無同體異體不成。故六門相
成。後之七門從前三生前三融故。後七必融。
故十門一際也。例前第三融通亦有六句。一
或擧體全異具入即倶。二或擧體全同亦具
入即倶。三或具同異雙現。無二體故。四或雙
非同異。以相奪倶盡故。謂同即異故非同。異
即同故非異。五或具前四。爲解境故。六或絶
前五。成行境故。故約智顯理諸門不同。廢
智忘筌一切叵説。説與不説無礙難思。沒同
果海。唯亡言遺照庶幾玄取耳。如上縁起總
因云。外由内變本末相收。外諸器界内識頓
變。増上之果亦因自業。故云内變。内即是本。
外即是末。以唯心義。則内收外。以末攝本。若
以法性爲本。法性融通縁起相由。則塵包一
身毛容刹土。故合爲大大縁起
宗鏡録卷第七十二
 *戊申歳分司大藏都監開板 





宗鏡録卷第七十三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夫八識之中覆眞習妄。何識造業。何識爲因。
何識爲依。成其妄種 答。前五識取塵。第六
識爲因。第七識計我造業。第八識爲依。以此
生死苦果不斷。楞伽經偈云。如水大流盡。波
浪則不起。如是意識滅。種種識不生。釋云。謂
五識取塵轉入六識六識記法爲因。七識攀
縁。六識造善惡業。得未來生死。覆障八識不
得顯現。若五識不取塵。即無六識。六識無
故七識不生。七識不生故則無善惡業。無善
惡業故即無生死。無生死故如來藏心湛然
常住。即是六七識滅建立八識。又八識爲五
六七識所依與諸識作因者。即第六識心諸
識依之。如水盡則無波浪。六識滅七識亦不
生。故云一念無明風鼓動眞如海。無明風盡
識浪不生。則覺海性澄源源澄覺元妙 問。
一切世間因果相酬生死不絶。於諸識中何
識爲主 答。生滅因縁最初依阿頼耶識爲
體。以意識爲用。如是三世因果流轉不絶。功
在意識以是義故意名相續識。起信論云。復
次生滅因縁者。謂諸衆生依心意識轉。此義
云何。以依阿頼耶識。有無明不覺起能見能
現能取境界分別。相續。説名爲意。此意復有
五種異名。一名業識。謂無明力不覺心動。二
名轉識。謂依動心能見境相。三名現識。謂現
一切境界相。猶如明鏡現衆色像。現識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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