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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鏡録 (No. 2016_ 延壽集 ) in Vol.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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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食皆有籍耶。答曰。三品已上日支。五品已
上。有權者旬支。無則月支。凡六品至一命。皆
季支。其不食祿者年支耳。故知飮啄有分豐
儉無差。所謂玉食錦袍鶉衣藜藿席門金屋
千駟一瓢。皆因最初一念而造。心跡纔現果
報難逃。以過去善惡爲因。現今苦樂爲果。絲
毫匪濫。孰能免之。猶響之應聲影之隨形。此
必然之理也。唯除悟道定力所排。若處世
幻之中。焉有能脱之者。所以經偈云。假使
百千劫。所作業不忘。因縁會遇時。果報還自
受。所以財命論云。貧者無立錐之地。刀彝
則田逾萬頃。餓者無擔石之儲。李衡則木號
千奴。故史記楚相孫叔敖。盡忠於國。及身死
其子貧無立錐之地。漢書云。刀彝歴官尚書
郎。不隨徳行。種植爲務。有田萬頃奴婢千人。
魏志云。華歆効官。清貧家無擔石之儲。晋書
云。李衡植橘千株。號爲木奴千頭。又不但貧
富唯識變定。壽命亦然。以先心所作慈殺之
因。今定受後報脩短之果。非干今身善惡之
行。故云無禮必斃。跖何事而獨壽。行善則吉。
託何事而早終。如莊子云。盜跖從卒九千横
行天下。侵暴諸侯而其壽考。論語疏云。項
託七歳爲孔子之師。而少殀焉
宗鏡録卷第七十一
 *戊申歳分司大藏都監開板 






宗鏡録卷第七十二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夫對登地大士。天鼓演無依印之法門。破外
道邪倫。教主述有因縁之正道。既立因依之
處。須憑開析之門。未審依處當有幾種 答。
廣有十五依處。略有三依。旦十五依處者。一
語依處。二領受依處。三習氣依處。四有潤依
處。五無間滅依處。六境界依處。七根依處。八
作用依處。九士用依處。十眞實見依處。十一
隨順依處。十二善功能依處。十三和合依處。
十四障礙依處。十五不障礙依處。百法鈔。與
十五依處配十因。一語依處者。即以法名想
三爲語因。所言法者。即一切法。爲有此所
詮諸法故。便能令諸有情内心起想。想像此
等所詮諸法已。次方安立其名。内心安立名。
後方能發語即法名想三爲先。是能起。方起
得所起之語。即語依處立隨説因。二領受依
處者。領謂頌納。受通五受。五受皆以領納爲
性。即領受依處立觀待因。觀者對義。待者藉
義。即能所相對藉以立其因。三習氣依處者。
所謂内外一種子。未來熟位。未經被潤已前。
此名習氣依處。即依此未潤種上立。爲牽引
因。且内種者。如第八識中有無量種子。若有
漏種子。未被愛取水潤已前。雖未便生現行。
然此種上。且有能牽引生當起現行果子功
能。即以此種子名牽引因。四有潤依處。爲
前習氣依處種子。若曾被潤已去。雖未便生
現行。然且潤了。即此有潤種子。能與後近現
行果爲依處。前習氣依處。約内外種未被潤
者。今有潤依處。即約内外種曾被潤已去説。
即有潤依處。立生起因。五無間滅依處者。即
心心所法等無間縁。謂前滅心心所爲縁。縁
者是開避導引功能。即前滅爲縁。能與後念
一聚心心所爲依處。其後念心心所依他前
念爲縁處生。故名無間滅依處。即無間滅依
處立攝受因。此一因寛。自下六種依處皆是
攝受因攝。六境界依處者。即是一切所縁縁
境。爲此一切所縁。縁境能與一切能縁。心心
所爲依憑起。處故以心不孤起託境方生。亦
一攝受因七根依處者。即内六處謂五色根
及意根成六。即此六根。是八識心所心所依
之處。前無間滅依處。即取八識前念功能爲
依處。引後念令生。今此根依處。即取現在
五色根及第七意名根依處。亦立攝受因。八
作用依處者。問。何名作用依處。答。此通作業
并作具之作用。且作業者。即有情工巧智。能
造殿堂。或造立種種器具等物。是言作具者。
即世間種種作具。如斤斧車船等所受用之
具。是但知一切疎助現縁。能成辦種種事業
者。皆是此作用依處。即除却識中種子及外
法種子。及種子生現行。現行熏種子。種子
引種子及親助現縁。非作用依處。此處亦立
攝受因。九士用依處者。即於前作用依處中。
唯取作者士夫之用。此處亦立攝受因。十眞
實見依處者。謂一切無漏見不虚妄。故名眞
實。能與餘一切無漏有爲法及無爲法而所
依名依處。此處亦立攝受因。此前六攝受因
者。攝受即是因果相關渉義。但除却親因縁。
外取餘一切疎助成因縁者。名爲攝受因。故
對法論云。如日水糞望穀麥芽等。雖有自種
所生。然増彼力名攝受因。十一隨順依處者。
即一切色心等種現。皆有隨順自性及勝同
類品。諸法故名隨順依處。言隨順自性者。即
簡他法不得爲此依因。如第八識中三性種
子。各各自望三性現行爲依爲因。言勝同類
品諸法者。如無漏法。即唯與自無漏有爲及
無爲勝品法爲因處。不與下品劣有漏法爲
因。就有漏位中。亦自有勝劣爲因果亦爾。此
處立引發因。引謂引起。發謂發生。爲因能
引起發生果故。十二差別功能依處者。謂一
切法不簡自性他性。各各自有因果。相稱名
爲差別功能。如五八戒善業定引人天。第八
非引三塗。第八以不相稱故。若十不善業定
引三塗。第八非引人天。第八性不相稱爲因
故。若自界法即與自界爲因。如是等三界一
切有漏法。各各自有差別功能爲因。如長安
一百二十司官職各各自有公事爲因。與所
綰相稱。若淨因者。即自三乘種子。各望自三
乘有爲無爲果爲因。此處立定異因。定者。是
因果自相稱義。不共他故名異。如僧人以持
齋戒相稱名定。不共他俗人四業同故名異。
即一切諸法各各相望。皆有定異因。十三和
合依處者。立同事因。從前第二領受依處乃
至第十二差別功能依處。即總攝前六因十
一依。爲此和合處體。謂前十一依。各各於自
所獲生住成得果中。皆有和合力故名和合
依處。即依此處立同事因。爲觀待乃至定
異。如是六因各共成一事。故説六因爲同事。
略擧一法以辯者。且如眼識生時待空明等
縁。立此爲觀待因。由有新本二類種故。如
其次第。得有牽引及生起因。次取等無間縁
及根境等。立爲攝受因。望前引於後是引發
因。由名言種故有定異因。餘法亦爾。十四障
礙依處。立相違因者。惑能障智。明能障暗
等。即明爲因。暗立爲果。即依此處立相違
因。十五不障礙依處立不相違因者。唯識論
云。十五不障礙依處。謂於生住成得事中不
障礙法。即依此處立不相違因。略説三依
者。一因縁依。即是倶有依。亦種子依。二増
上縁依。即増上縁。三等無間縁依。即開導
依。一因縁依者。謂自種子。諸有爲法皆託此
依。離自因縁必不生故。此因縁依者。對果得
名。因即是縁。即不取因由之義。此因是果之
所依故。即現行名果。能生種子名因縁。又因
者。是現行果之因。縁者即此因。有親生現行
果之用名縁。問。因縁依與因縁何別。答。依狹
縁寛。若因縁即有三義。一種引種。二種生
現。三現熏種。若因縁依。即唯取種生現一義。
是眞因縁依。若種生種。但名因縁不得名依。
以異念因果故。即前念無體非依。定須同時。
問。且如現熏種。亦是同念因果。何不爲依。
答。現熏種雖同念。然又闕因沈隱果顯現義。
亦非因縁依。故知唯取眞因縁義名依。都具
三義。方名因縁依。一是主。即種是主。二因沈
隱果顯現。即簡現熏種。三因果同時。即簡種
生種。問。此種子爲因縁依體者。取何法爲能
依。答。諸有爲法皆託此依。即一切有爲縁生
法色之與心。皆須託自種爲依。有此種故。一
切色心現行方始得生。離自因縁必不生故。
意云。心現若親自心種必不生。色法亦爾。二
増上縁依者。若増上縁即寛。謂通有無及疎。
増上若爲依即狹。唯取有力及親増上。以五
色根并意根處。唯此内六處爲増上依體。即
簡外六處望心心所法。但爲増上。即不得爲
依體又唯取同時八識心王爲意根處。以意
根處縁得八箇識故。若是等無間意。即自爲
一依故不取。即此増上依須具三義。一有力。
二親。三内。其外六處以不具三義。但爲縁非
依若能依法。即諸心心所。皆託此依。言諸心
心所者。即簡色不相應行無爲後三位皆無
増上依。問。其一切心心所法。若無内六處時。
亦得轉不。答。離倶有根必不轉故。意云。若無
所依根時。其心心所定不得轉。三等無間縁
依者。等無間依即狹。唯取心王。心王有主義
故。若四縁中等無間縁即寛。雙通心心所。爲
前念心王有力能引生後念一聚心心所法名
等。以力用齊等故。無自類爲間隔名無間問。
此依以何爲體。答。以前念八識心王。總名等
無間。此是依體。即前念心王與後念心心所
爲依。問。前念心法已滅無體。何得爲依。答。
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爲開導故。意云。彼前
念心王臨欲滅時。有其力用。能引後念令生。
作此功能了便滅。即現在一念有行後功能。
以爲法體非取過去已滅無體法爲依。問。其
前念心王有引後力用名爲依者。未審將何
法爲能依。答。諸心心所皆託此依。即一切心
心所法起。定能須託此前滅意爲依方起。問。
諸心心所若不依前滅心王亦得起不。答。離
開導根必不轉故。意云心心所若不得前念
心王爲開*避引導。即無因得起。問。心法四
縁生何故三縁別立爲依。所縁縁不爾。答。三
縁有常義主義故。亦縁亦依。所縁縁皆有常
義。闕主義故但爲縁不爲依。又種子依具六
義。六義者。一刹那滅。二果倶有。三恒隨轉。
四性決定。五待衆縁。六引自果。一刹那滅者。
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能方成種子。二
果倶有者。謂與所生現行果。倶現和合方成
種子。三恒隨轉者。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
竟位方成種子。四性決定者。謂隨因力生善
惡等。功能決定方名種子。五待衆縁者。謂此
要待自衆縁和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六引
自果者。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
種子。又具有依者。即所依與能依倶時而
有。依者但是一切有爲生滅法。仗因託縁而
生住者。皆名爲依。依具四義。一決定。二有
境。三爲主。四令心心所取自所縁方名所依。
此四依各有所簡。且第一義者。若法決定。此
正簡將前五識與第六識作不定依夫爲所依
者。且須決定有方得。今有第六時。不決定有
前五故。亦簡將五色根與第八爲依亦是不
定有。如生無色界第八即無色根爲依。又簡
將能熏七現與所熏種子爲生長依等。即此
能熏現識有間斷故。無決定義。問。若有決定
義便是所依者。即如四大種及命根五塵等
及種子。皆有決定義。應是所依。有現行識時
必決定有種子故。答。將第二義簡云有境。言
有境者。即有照境縁境功能。除心心所及五
色根識。餘法皆非有境。今四大五塵命根等。
雖有決定義。而闕有境義。故非所依。問。若
具二義即名所依者。且如遍行五數。亦具決
定有境二義。應與心心所爲所依。答。將第三
義簡云爲主。今遍行五數雖有二義。闕主義
故。亦非所依。問。若具三義便成所依者。且如
第八識現行望識中種子。亦有決定有境爲
主三義。即此等八識現行。應與種子爲倶有
依。答。將第四義簡云令心心所取自所縁。即
令能依心心所縁取自所依家境方成所依。
今第八現行識。不能令種子取自所縁。故非
所依。今第八識中種子無縁慮。不能取自所
縁故。第八非種子所依。但爲依義。問。未審何
法具此四義。足得名所依。答。爲五色根及意
處。即此六處。具前四義。足獨名所依。問。内
六處爲倶有依。與六根體義何別。答。倶有依
唯取六處現行不取種子。闕有境義故。若但
言六根即通種現。又倶有依取所依義。若言
六根即取生長義。各據勝以論。又若心心所
法生時住時。即具倶有依。若色法生時住
時。但有因縁依即得。定無倶有依。以色法無
所縁故。自體不。是能縁法故。又瑜伽論云。於
五識有三依。一種子依。二倶有依。三開導依。
問。所依有幾重。答。有四重。謂五色根六七八
識。即五識各依自根。若後三識即通與五識
爲依。問。五色根六七八識四重所依各有何
用。而言隨闕一種即便不轉答謂一同境。二
分別。三染淨。四根本等。所依別故言同境者。
即自五色根是。如眼根照青色境時。眼識亦
縁青色境。以青色境同故名同境。乃至身根
識亦爾。言分別者。即第六識能與前五爲分
別依。同縁境時起分別故。此是第六自體與
五識爲分別依。瑜伽論云。有分別無分別。同
縁現在境故。即第六名有分別。前五名無分
別。解深密經云。五識起時定有意識同縁境。
言染淨者。即第七識。第七識能與五識爲染
淨依。第七若在有漏位中。即與五識爲染依。
若成無漏時。即與前五爲淨依。有此染淨依
前五方轉。若無即不得生。言根本者即第八
識。第八識與前五識爲根本依。前五識是枝
條。又第八能持前五識種種方生現。推功歸
本。皆從第八識中成故。此第八不唯與前五
識爲根本依。亦與萬法爲根本。以能持萬法
種故。於因果位中第八皆爲根本。此四重依
各各不同。即八識倶有所依四種名義不同
者。如眼等五識。即同境等四種所依。各有決
定義。且如眼識。以眼根爲決定同境依。以
決定共取一境故。餘四境與四根。各決定取
自境亦爾。以第六識爲決定分別依。以第七
識爲決定染淨依。以第八識爲決定根本依
又能所依四句分別。一唯能依非所依。即心
所法。二唯所依非能依。即五色根。三倶句。即
八識心王。四倶非。即外色法。又開導依者。開
者*避也。即開*避處所。導謂導引。導引令生。
即前念心王臨滅時開*避處所。引後念心心
所令彼生起。即後念心心所。託前念開導心
王所依而生。名開導依。夫因依之處。則染淨
出生之始。果報之境。乃苦樂成熟之時。則十
因五果以無差。三依四縁而非濫。皆爲最初
一念背覺合塵轉作能心現爲諸境。三細識
全因不覺。六麁相永爲所縁。入生死。旋火之
輪未曾暫歇。處塵勞。無間之獄曷有出期。若
能明萬法元起之由。了一念最初之際。方知
自我心起起處無蹤。唯我心亡滅時無跡則
永枯苦本。六趣爲之氷消。頓竭愛原。二死因
茲雲散。二十八祖之正意。從此皎然。三世諸
佛之本懷。於斯釋矣 問。般若無相不受一
塵。云何廣辯四縁及諸因果 答。夫佛道正
法皆從縁生。故云心法四縁生。色法二縁起。
若執不從縁生者。皆非正法。悉屬外道自然
邪見。且心之一法。若無第一因縁者。無有親
生現行果之義。則諸法不成立。若無第二等
無間縁者。則無開導引後生義。無有相續全
成間斷。若無第三所縁縁者。則心無所慮處。
不能牽心用。心無所託。乃心境倶成斷滅。若
無第四増上縁者。雖具前三縁。若無増上即
成障礙。法亦不生。四縁具足方成心法。若能
明了世間因縁所生之法。方乃見無生之旨。
以即生法達無生故。且生法尚不知正因。云
何能了無生妙理。所以華嚴鈔云。縁起深義
佛教所宗。自古諸徳多云。三教之宗。儒則宗
於五常。道宗自然。佛宗因縁。然老子雖云道
生一。一生二。二生三。三生萬物。似有因縁而
非正因縁。言道生一者。道即虚無自然故。彼
又云。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謂
虚通曰道。即自然而然。是雖有因縁。亦成自
然之義耳。佛法雖有無師智自然智。而是常
住眞理。要假縁顯則亦因縁矣。故教説三世
修因契果。非無善因惡因故。楞伽經。大慧白
佛。佛説常不思議。彼諸外道亦有常不思議。
何以異耶。佛言。彼諸外道無有常不思議。以
無因故。我説常不思議有因。因於内證。豈得
同耶。是則眞常亦因縁顯。淨名經云。説法不
有亦不無。以因縁故。諸法生。法華經云。諸佛
兩足尊。知法常無性。佛種從縁起。是故説一
乘。又經云。一切諸法因縁爲本。中論云。未曾
有一法。不從因縁生。是故一切法無不是空
者。則眞空中道亦因縁矣。若爾涅槃經云。我
觀諸行悉皆無常。云何知耶。以因縁故。若一
切法從縁生者。則知無常。是諸外道無有一
法不從縁生。是故無常。則外道有因縁矣。釋。
曰此明外道在因縁内執於縁相以爲常住。
是故。破之言無常耳。今明教詮因縁妙理具
常無常。豈得同耶況復宗者。從多分説。所以
因縁是所宗。不應致疑。故知唯是一心縁起
法門。以法無自性隨心所現。所現之法全是
自心。終無心外法能與心爲縁。所以本末相
收皆歸宗鏡。何者内即是本。外即是末。以
唯心義則内收外。託境生心則末亦收内。若
以法性爲本。法性融通。縁起相由。則塵包大
身。毛容刹土。故合爲一大縁起也。故知有智
慧無多聞。有多聞無智慧。倶不達實相。聞慧
具足眞見心原。又經云。若欲學般若。應學一
切法。以色無邊故。般若無邊。又經云若欲
了達因縁等無間縁所縁縁増上縁者。應當
學般若。智論釋云。不破四縁之義。唯破四縁
之執。如水中之月。不破所見只破所取。故
知但有能取執情。則非幻而成幻法。若成無
所得慧。則非幻尚自不生。執喪情虚萬法無
咎。般若眞性何所滯乎。如大涅槃經云。菩薩
善知諸縁。菩薩摩訶薩。不見色相。不見色縁。
不見色體。不見色生。不見色滅。不見一相。不
見異相。不見見者。不見相貌。不見受者。何以
故。了因縁故。如色一切法亦如是。又前十因
四縁等義。是約法相宗説。略明行相。今依
法性宗自在無礙法門。説明其體性。據華嚴
法界縁起無盡宗。亦有因門六義縁起十義。
今且釋因門六義者。一空有力不待縁。是刹
那滅義。由刹那滅故。即無自體是空也。由此
滅故果法得生。是有力也。然此謝滅非由縁。
力故不待縁。二空有力待縁。是倶有義。由倶
有故方有即顯。是不有空義也。倶故能成有。
是有力也。倶故非散。是待縁也。三空無力待
縁。是待縁義。由無自性故是空也。因不生縁
生故是無力也。四有有力不待縁。是決定義。
由自類不改故是有義。然自不改而生果故。
果有力義。然此不改非由縁力故不待縁。五
有有力待縁。引自果義。由引現自果是有義。
雖得縁方生然不生縁果是有力義。即由此
故是待縁義。六有無力待縁。恒隨轉義。由隨
他故無力。是故待縁。正因對縁唯有三義。一
因有力不待縁。全能生故。不雜縁力故。二因
有力侍縁。相資發故。三因無力待縁。全不
作故。用縁故。又由上三義。因中各有空有二
義。二門各三。唯有六故。不増減也。何故不立
第四句無力不待縁義者。以彼非因義故不
立。問。果中有六義不。答。果中唯空有二義。
謂從他生無體。故是空義。酬因故是有義。若
約互爲因果説。即爲他因時具斯六義。與他
作果時即唯有二義。是故六義唯在因中。待
縁者。待因事之外増上等三縁也。若縁起祕
密義。皆具此六義。六義約體用各有四句。一
約體有無四句。一是有。謂決定義故。二是無。
謂刹那滅義故。三亦有亦無。謂合彼引自果
及倶有。無二是也。四非有非無。謂合彼恒隨
轉及待衆縁。無二是也。二就用四句。一由合
彼恒隨及待衆縁無二故。是不自生。二由合
彼刹那滅及決定義無二故。是不他生。三由
合彼倶有及引自果無二故。不共生也。四由
具三句合其六義因義方成故。非無因生也。
中觀八不據遮詮。六義約表詮。八不約反情
理自現。六義據現理情自亡。有斯左右耳。六
義開合者。或約體唯一。以因無二體故。或約
義分二。謂空有以無自性故。縁起現前故。或
約用分三。一有力不待縁。二有力待縁。三無
力待縁。初即全有力。後即全無力。中即亦
有力亦無力。第四句無力。不待縁非因故不
論。六義據縁起自體。六相據縁起義門。六義
由空有義故有相即門。由有力無力義故相
入門。由有待縁不待縁義故有同體異體門。
由諸義門故得有毛容刹海等事也。若論相
入相持。皆因有力無力。即此二義不得同時。
若倶有力無無力者。即成多果過。一一各生
故。若倶無力無有力者。即成無果過。倶不生
故。論云。因不生縁生故。縁不生因生故。以一
有力能持多。以多無力即入一中。以多有力
能持一。以一無力即入多中。是以一塵有力
能含刹海。刹海無力潜入一中。問。有力無力
其義如何。答。若以一有力者。是空無性義。無
性故能成諸法。以有空義故一切法得成。則
是一有力爲主。多無力爲伴。若以多有力者。
則無一法而有自體能獨立者。皆假衆縁相
待而成。則多有力爲主。一無力爲伴。所以立
伴相成自他互立。無伴則主不立。闕自則他
不成。又約用由相待故具有力無力義。是相
收及相入。二約體由相作故具有體無體義。
是故相即及相是。經偈云。諸法無作用。亦無
有體性。是故一切法。各各不相知。以他而爲
自故無體性。以相待而成故無作用。此是無
力義。又因此無知無性。方有縁起。若一法有
體。則不假相依。若無相依。則無諸法。若諸法
不空則無道無果。此是有力義。次縁起十門
者。即縁起相由之力。謂一與多互爲縁起相
由成立。故有相即相入等。此有二種。一約
縁用有有力無力。相待相依全體相收。故有
相入。二約縁體有空不空。能作所作全體相
是。故有相即。此即入二門復有二義。一異體
相望故有微細隱顯。謂異體相容是微細義。
異體相是具隱顯義。二同體内具徳故有一
多廣狹。謂同體相入故有一多無礙。同體相
即故有廣狹無礙。又由以異攝同故有帝網
義。於時中故有十世義。縁起無性故有性相
無礙義。相關互攝故有主伴義。十縁義者。一
諸縁各異義。大縁起中諸縁相望。要須體用
各別不相雜亂方成縁起。若雜亂者。失本縁
法縁起不成。此則諸縁各各自守一位。經頌
云。多中無一性。一亦無有多。二互遍相資義。
要互相遍方成縁起。如一縁遍應多縁。各與
彼多全爲一故。此一即是多箇一也。此即一
一各具一切。經頌云。知以一故衆。知以衆故
一。三倶存無礙義。凡是一縁。要具前二。以要
住自一。方能遍應遍。應多縁多。縁方是一故。
以一不自作一。以多作一。以多不自多。以一
作多。是故唯一多一自在無礙。或擧體全住
是唯一也。或擧體遍應是多一也。或倶存。或
雙泯。或總合。或全離。經頌云。諸法無所依。
但從和合起。此三門總明縁起本法竟。四異
體相入義。謂法門力用遞相依持互形奪故。
各有全力全無力義。由一有力必不與多有
力倶。是故無有一而不持多也。由多無力必
不與一無力倶。是故無有多而不入一也。多
持一依亦然。五異體相即義。諸縁相望全體
形奪。有有體無體義。是故一縁是能起能成
故有體。多縁是所起所成故無體。由一有體
必不得與多有體倶。多無體必不得與一無
體倶。是故無有不多之一。無有不一之多。六
體用雙融義。一以體無不用故擧體全用。即
有相入無相即義。二用無不體故擧用全體。
即唯有相即無相入義。三歸體之用不礙用。
全用之體不失體。無礙雙存亦即亦入。自在
倶現。四全用之體體泯。全體之用用亡。非即
非入圓融一味。五合前四句。同一縁起無礙
雙存。六泯前五句絶待離言。冥同性海。此上
三門於初異體門中顯義理竟。七同體相入
義。謂前一縁所有多一。與彼一縁體無別故。
名爲同體。又由此一縁應多縁故。先明相入。
謂一縁有力能持多一。多一無力依彼一縁。
是故一能攝多。多便入一。八同體相即義。謂
前一縁所具多一。亦有有體無體義。故亦相
即。以多一無體由本一成多即一也。由本一
有體能持多一。全一攝多。如一有多空既爾
多。有一空亦然九。倶融無礙義。同前六句
體用雙融。此三門於前第二同體門中辯義
理竟。十同異圓滿義。以前九門總合爲一大
縁起。令多種義門同時具足。由住一遍應故
有廣狹自在門。由就體有相即就用有相入。
由異體相容具微細門。由異體相即具隱顯
門。就用相入爲顯。就體相即爲隱。又由異體
相入帶同體相。入具帝網門。由此大縁起
即無礙法界有託事門。顯於時中有十世門。
相關互攝有主伴門。此圓滿門。就第三門中
以辯義理竟。經頌云。菩薩善觀縁起法。於一
法中解衆多。衆多法中解了一。如是理事開
合縁性融通。方達一心無盡之用。華嚴演義
釋云。夫縁起者。初有三門。一異體門。二同體
門。三同異合明門。所有同異體者。以諸縁起
門内有二義故。一不相由義。謂自具徳故。
如因中不待縁是。二相由義。如待縁等是也。
初即同體門。後即異體門。若爾何以初異體
門中。云諸縁各別不相雜亂。第二同體門中。
云互相遍應方成縁起。釋曰。謂要由各異方
得待縁。要由遍應方自具徳耳。所以前之
門各生三者。一互相依持有力無力故。二互
相形奪有體無體故。三體用雙融無前後故。
此即縁起大意。次第一異體門者。然由相成
方各有體。二互遍相資義者。即同體門則具
多箇一。如十錢爲縁當體自是本一。應二之
時。乃詺初一。以爲二一。應三爲三一。乃至應
十爲十一。故有多一。若此一縁不具多一。則
資應不遍不成縁起。此則一一各具一切者。
一既有十。二三四等亦各有十。故云。一一各
具如十錢爲喩。其法界差別無盡法中。各各
遍應故。隨一一各具法界差別法也。三倶存
無礙義者。唯一多一自在無礙者。總明欲多
常多。欲一常一。故云自在。一或擧體遍應。二
或擧體全住。三或倶存者。倶存住自及遍應
也。亦倶存唯一及多一也。四雙泯者。即由倶
存。則相即奪故。住一即遍應非住一也。遍
應即住一非遍應也。五或總合者。合前四句
爲解境故。六或全離者。全離前五成行境故。
四異門相入義者。遞相依持者。以是縁起一
多等。非定性一多等。謂一有定性不由於多。
多有定性不由於一。今由一無定性假多而
起。多無定性由一而生故。由無性平等之義
方成縁起。若有一可一。此是自性一。若有
多可多。此是定性多。若是定性多。多不因於
一。若是定性一。一不因於多。今由多故一。此
一不自一。今由一故多。此多不自多。此多則
無力。此一不自一。此一則無力。無力隨有力。
一多互相收故。隨一佛會即一切佛會。一切
法會即是一法會。故此一法會。不動而常遍。
不分而常多。前後互相成如何不信。又謂前
一望多中一爲持邊。一能攝多。一爲依邊。一
能入多。如一望多有依有持者。有依者。即前
多持故一成也。有持者。即前一有力爲多依
故。言全力者。成上持。言無力者。成上依。言
常含多在已中者。一有力爲持。能攝多故。言
潜入已在多中者。一無力爲依。便入多故。倶
存雙泯者。謂一攝多是第一句。多攝一是第
二句。倶存即第三句。謂即一攝一入時。即多
攝多入故。雙泯者。即第四句。一攝一入故。則
多攝多入故。便一攝一入泯多攝多入故。即
一攝一入故。則多攝多入泯。故云雙泯。對前
別明二句。則有四句。亦可成六。五倶照前四。
成解境故。六頓絶前五。成行境故。五異體
相即義者。爲能起邊即有體。爲所起邊即無
體。如云法從縁生是法即空。意取所生空也。
空即無體義。若形奪者。以能起之縁形對所
起。奪彼所起令無體也。由一有體不得與多
有體倶者。謂有難言。一之與多倶有有體無
體二義。云何獨言一有體耶。故今通云。由有
無義不得並故。今一爲能起邊多。必是所起
故。若不爾者。能所不成縁起亦壞。是故無有
不多之一者。此一是多故。無有不一之多者。
此多是一故。問。一不即多有何過。答。有二過
故。一不成多過。謂既不成多。餘亦不成多故。
如一不成十。二三四等亦不成十。故無十過。
二不成一過。謂若一不成十。此即不成一。由
十不成故。一義亦不成。以無於十是誰一故。
一不即多。成過既爾多。不即一成過亦然。又
若不相即縁起門中。空有二義即不成立。便
有自性斷滅等過故。倶存雙泯者。倶謂正一。
攝他同己。廢己同他時。即是多攝一同己。廢
己同一也。雙泯者。以一望於他二義即是多
望於一二義故。則一望於他。二義泯矣。多望
於一。二義即是一望於多二義故。即多望於
一。二義泯也。旨不異前思之。六體用雙融義
者。一以體就用。二以用就體。三體用雙存。四
體用雙泯。以體用交徹形奪兩亡。即入同原
故圓融一味。五成解境。六成行境。七同體相
入義者。此門即指前第二門。以第二是本同
體門故。如一本自是一爲本一。應二爲二一。
應三爲三一等。只是一箇一對他成多。亦如
一人望父名子。望子名父。望兄爲弟。望弟爲
兄等。同一人體而有多名。今本一如一人。多
一如諸名也。八同體相即義者。一有多空既
爾者。例多一有體也。由有多一方詺本一。爲
本一故多一有體。本一無體也。多一有體故
能攝本一。本一無體潜入多一。九倶融無礙
同前異體門也。即前第六門。謂同體縁起
法中。力用交渉全體融合。方成縁起。十同
異圓滿義者。謂前來異體四門同體四門及
第三同異倶存。並不出同異合居一處。不偏
一門故云圓滿。若具足皆具十玄。有多種義
門。有本有末。有同有異。有即有入。四句六句
等。合前九門爲同時門也。且如由異體相入
帶同體相入故有帝網門者。同體相入一中
已含於多。更入異體故有重重之義。同體相
入如鏡已含多影。更入異體。如含影之鏡。更
入餘鏡故有重重無盡之義。餘九玄如文。今
結屬者。由第一本門之中融同異故。今則融
前六門。則異體中三門與同體三門相成。無
異體同體不成。無同體異體不成。故六門相
成。後之七門從前三生前三融故。後七必融。
故十門一際也。例前第三融通亦有六句。一
或擧體全異具入即倶。二或擧體全同亦具
入即倶。三或具同異雙現。無二體故。四或雙
非同異。以相奪倶盡故。謂同即異故非同。異
即同故非異。五或具前四。爲解境故。六或絶
前五。成行境故。故約智顯理諸門不同。廢
智忘筌一切叵説。説與不説無礙難思。沒同
果海。唯亡言遺照庶幾玄取耳。如上縁起總
因云。外由内變本末相收。外諸器界内識頓
變。増上之果亦因自業。故云内變。内即是本。
外即是末。以唯心義。則内收外。以末攝本。若
以法性爲本。法性融通縁起相由。則塵包一
身毛容刹土。故合爲大大縁起
宗鏡録卷第七十二
 *戊申歳分司大藏都監開板 





宗鏡録卷第七十三
 *慧日永明寺主智覺禪師延壽集 
夫八識之中覆眞習妄。何識造業。何識爲因。
何識爲依。成其妄種 答。前五識取塵。第六
識爲因。第七識計我造業。第八識爲依。以此
生死苦果不斷。楞伽經偈云。如水大流盡。波
浪則不起。如是意識滅。種種識不生。釋云。謂
五識取塵轉入六識六識記法爲因。七識攀
縁。六識造善惡業。得未來生死。覆障八識不
得顯現。若五識不取塵。即無六識。六識無
故七識不生。七識不生故則無善惡業。無善
惡業故即無生死。無生死故如來藏心湛然
常住。即是六七識滅建立八識。又八識爲五
六七識所依與諸識作因者。即第六識心諸
識依之。如水盡則無波浪。六識滅七識亦不
生。故云一念無明風鼓動眞如海。無明風盡
識浪不生。則覺海性澄源源澄覺元妙 問。
一切世間因果相酬生死不絶。於諸識中何
識爲主 答。生滅因縁最初依阿頼耶識爲
體。以意識爲用。如是三世因果流轉不絶。功
在意識以是義故意名相續識。起信論云。復
次生滅因縁者。謂諸衆生依心意識轉。此義
云何。以依阿頼耶識。有無明不覺起能見能
現能取境界分別。相續。説名爲意。此意復有
五種異名。一名業識。謂無明力不覺心動。二
名轉識。謂依動心能見境相。三名現識。謂現
一切境界相。猶如明鏡現衆色像。現識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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