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明要抄 (No. 2282_ 貞慶撰 ) in Vol. 69

[First] [Prev]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一義有此類。三違四量等也 問。後三相違
有意許。若無意許者。如何傳成有法耶。若
云直成者。違兩論判同異品之文 答。有
法直擧不極成法體。能別以有無或非實非
四大等言立之時。一重雖成法宗。資益成
有法。故樂爲留有法。敵者尋其遂所成。勘
有法自相也。先望能別判同異二品故。不
違兩論也 問。設所別擧法體。能別立有
無等言量可勘有法自相耶 答。爾也。則
局通對所成立自性者。謂我自性法自性。若
有若無是成有法量也。既有如是成立
於有法之義。敵者何乍知之。不付有法自
相耶。是以子島御意。有性非實量非實言。非
實爲一重。離實等有爲第二重。是表裏也。
同異性成其二重。是均等有義也已上
是仙人
量。有性離實有ナレト立也。有言即常有無
別。然者雖無意許。何不付之。是以。子島
有性有法無意許。直擧大有性。又釋能違
自他共。所違自比也。能違他比也。以之爲
實義。言同意別故無諸過者。是也。若爾無
意許量。何不付此過耶
 ○後二相違并違三違四量意趣不同事」
師主欲成大有句。矯立比量。或直諍即離。
或總立六句。別成大有。直諍フニ即離又有二
類。一者總對實等三句立三比量。如有性
非實等量。二者就實等三句中別別法門成
之。如違三量立非四大種。且擧實句中地
等四。亦可云非ヘシトモ空時等。望二十四徳句
五業句。皆一一可立故。違三量同喩云色聲
等。不取總句也。違四量總建立六句別體
旨。顯三句之能有所有實等外別有體也。以
能別言陳。可知其意。依之可云。非實等
三量。對所有實等。成能有義。故唯限三句
違四量所離實等之等言有委曲。通局甚
合違自此而起者也。能可辨之
  貞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以正本書
  寫交點訖
              法印範縁
  寫本云
  元徳二年十月二十二日辰刻馳毫畢
  本字不分明。以證本可校合之而已
      法印大僧都覺|春秋二十五
&T042573;十一
  正慶元年九月十三日巳刻以良算自筆
  本校合之畢
          覺|春秋二十七歳
&T042573;十三
  觀應二年二月十三日夜戌刻以御本
  書寫之畢
          擬講顯意春秋
四十六
     三月十五夜於燈下一校了
明要鈔卷第四


明要鈔卷第五
 立量勘過事     矯立量能別事
 成法有法量勘同異品事
 唯識比量所諍宗事  意許三重事
          作非有縁性體
 不樂爲片差別事  不樂爲必有法上義歟
          違三違四法差別不樂
          爲體
 自比量生敵證智事
 ○立量勘過事
先内明門諍宗義。次敵者徴量意。決諍所
留。立者許其義了。後正示過相。量形種種
也。大論有二。一諍體。二諍義。諍體又有
二。一全不共許。如内外道諍神我也。二有
許不許二門。立敵共禀一教。於其所説。諍
體有無。如成觸生觸及有爲相也。然諍體。
多用有無言爲能別。或以方便言有矯成。
若以有無言。立自比他比。以不極成體。
直擧レハ有法。無矯立。若以方便言立ツルニハ。有
法有意許。如有性非實量也已上二門
全不共許
若承
共教。諍體又有二。一用有無言。成觸及有
爲相量等也。二以方便言成。唯識比量等也
清辯比量有無類歟。或
方便言歟。可有二義
但於共教諍體。設雖有
有無言。尚還有屬義之門。約體者互信故
勝論五頂有性言。猶非共教。有無之有雖
似共。遂成畢ナハ其體不共許。可思之
若成義
量。宗依多共許。無矯立義歟。但似レトモ諍義。
ニハ及體諍者。有矯立歟已上大
意也
 ○矯立量必能別有曲事
子島御意。非實言有離實有體義。又設用本
作法之時。猶非實之裏有作有縁性義云云
有爲相有法自相。燈
釋有曲。此例也
若不然者。勘有法意許無
スル路。豈直望有法判二品哉。其正意許。竊
雖帶有法言。以能別尋見之。有法法其詞
倶不窮。以内外宗對量言勢。隨義盡不盡。
可定矯立有無也。其中若用有無能別之
時。大旨法有法。倶無矯立。如觸別有體量
也。然有爲相量。初就常相。見諍在能別言。
著法自相比量相違等。設若立者。爲避此
過云非諍在能別者。其時始知別有體言
有曲如燈
釋也
有法勘意許。爲有法自相。通途
無此例。觸別有體量。諍窮于能別言。設敵
者雖勘有法意許。不伏其過就觸量法自
相比量相違有
哉別可
論之
問。依能別曲勘意許者。法差別相違
量。必有言陳曲哉 答。必有。所謂若諍在
言陳者。可犯相符等也必爲他用作有縁性
量等。皆此類也
 ○成法成有法量勘同異品義
問。子島御意。非實言處。離實有體之義。同
均等ニシテ有體之有性。非均等者。若非實
之意許故。對同異歟 答。爾也 問。若爾。有
性非有法意許歟。答。有法意許也。本有
法擧離實大有性。至能別令知其意。但能
別下。顯有性離實有體爲義。非有性體。有
法又離實有體之有性トシテ非義。體義雖互不
離。法有法義稍異也。問。若然者。能別正所
顯者。但有體義也。何勘成異品耶。若不捨
有性。而令相屬故異品者。是不相離性義勢
歟。若爾聲無常量。又可有此過 答。成法
量。諍留能別。故雖不離聲。以無常義。爲
正所立。故有同品。成有法量。諍不留能
別。及有法義。故無同品。所謂有性之離實
有體。皆爲諍。然引同喩之時。單令見成
非實義。正本意非實立有體。自有體傳
及有性也 問。敵者勘過之時。以何知此
量成有法。若能別非實。定有委曲者。其理
不爾。於有性成非實了。能違弟子。諍窮
能別哉。答。師弟不承共教。大有句既全不共
許法體也。若非矯立。分明欲立者。須立自
比用有體能別。而共比トシテ不無之有。呼
大有性。能別又云非實。不云有體。比量言
勢。不窮内明所立。而令見共比。故有法能
別必有委曲責也。若又就此矯立。非實裏
作有縁性ナリト。爲有法差別也。問。子島
用本作法之時。能別作有縁性義下。勘二
差別歟。若云爾者。豈無作有縁性言陳。勘
二差別哉。若所別下有二等者。作有縁性
義。既在能別。可同別作法。何閣能別。有法
下勘之哉。答。上綱御意。本作法時。有法下
勘之歟。凡有法差別二等。自元在有法下。
而立作有縁性言之時。其詞分明故。意許自
兼在能別處。雖然在能別者。非後二相違
本軌式。仍本作法時。定可在有法下歟
 自相量意許。自言傳求曲探之。差別見
 有二差別。以不樂爲自他相許。有對之
 物知也。不樂爲言陳也。此レル分也。
 若限此分者。可有相符。故決定又可シト
 有深樂爲知也
  建永二年七月之比。於南都新藥師寺
  但州禪門草菴。對兩三同法。奉談子
  島二卷私記之次。得此案了
 ○唯識比量所諍宗事
問。唯識比量。以何爲樂爲宗耶 答依大
疏等。以有法色下非定離眼識色。爲樂爲
歟。問。今量爲破外人離心有實境。有法
擧色。立不離於眼識。不離言遮別體。何剩
成有色體哉。離不離二門之中。離者彼此
相望顯有別體。不離言翻之。既相從門也。
豈順彼意許哉。爰知。此量不爭色體。極成
眼所行色故也。於其色成不離能縁心之
義。破外人離識實境也。答。非定離眼識
色者。心中色也。四分殊故不即。一心同故不
離。非即非離。是中道理也。竝遮増益損減。
若專成色體者何云不離於眼識。若偏破
色體者。何有法言陳帶而成之。當知。此樂
爲不同汎爾成體之量。又不偏破色體。重
意云。外人以爲。色對心執心外有別體。大
乘唯識宗。遮其増益執。外人聞之。亦謬謂
大乘宗。唯有一心。心外無物。眼識所縁。即
眼識體。非色非境。今量破二邊執也。是故
有法意許。爲非定離眼識色。色故不無體。
不離故不有別體。能別言陳。云不離於眼
識。雖破相離。不一向廢色處。不離之言。自
本不捨二門之義也。但如疑難者。偏諍
能別歟。若爾何三藏大師。恐有法差別。因
上豫置自許簡別哉。疏主解釋。擧人所知
也。況外人執境爲實。其所執實境者。當情
現遍計所執無法也。未知心中現依他相分。
大乘破之。何不兼三門。眼所行色雖極成。
其色之中本質影像等。亦有種類也。閑可
思之有別愚推。如餘處記。今
義不同學者偏成體
 ○意許三重事
言陳下等帶二意許是一
差別此也非彼是二
此樂爲遂領言陳是三
且如唯識比量。立者
意中。許置色言下有定離非定離二差別。差
別總言。以爲二類。故名差別。意中所許。故
名意許一重此二類意許相對。差別此也非
彼。故名差別。意許取此嫌彼之志。故名
意許。差別有能差別所差別。意許有樂爲不
樂爲二重此二差別中。取一爲樂爲。總言
關此意許。能詮言雖通彼此。意差別之。屬
樂爲故名差別。意中許總言陳此也非彼。
故名意許三重譬如一室内有二人。互諍
其主如二等
差別
傍人判之。差別此室主此也非
是如樂爲
不樂爲
遂此人領此室是意屬
言譬也
 ○不樂爲片差別
一云。即義相違雖無別體。成樂爲宗之時。翻對
而來。相違別義。爲不樂爲差別也
二云。敵者所許法
三云。同喩上義喩義貫在能別。故爲
不樂。不取其體
四云。以同喩爲片差別
 勘二差別之時。且取上同喩。爲不樂爲。
 正作能違之時。其義轉成有法上義了。
 故片差別體。又下爲同喩也。是又一樣
 也
五云。取同喩中一法。爲片差別
 同喩有多法中。一ヲハケテ爲片差別。餘
 留リテ皆同喩也。同喩有多物量。皆以爾也」
六云。翻前同喩有多類。一殘爲
同喩餘皆爲片差別
七云。同喩中與有法體類相似爲片差別。餘
 同喩也
八云。眞軌轍。必有法上義。不爾差別相違之
 種也
九云。必有別體。但不必有法上義
 已上九重。古今義相交。學者之案。恐不
 出此等義門歟。猶披諸家記。可録異
 説也
 ○大作法有法差別
  作非有縁性
一云。即實有性此又有二義。一云。立者所許即實
有。三松。二云以敵者邊所成即實
 有性爲體。
明詮
二云。同喩同異性
三云。即義相違清水
取之
四云。有法有性。若望立者。爲作有縁性。若
 望敵者。非有縁性也藥師寺
貞朗
五云。離實有性上別義松室
口決
六云。共許有性子島
疏記
七云。實等五句春穩
 噵云實等無五句詞。春穩云實等五句。
 恐謬得子島意歟。春穩私記載五傳。前
 四者二卷傳在之。第五噵意也。噵意三句
 可云也。同異性是同喩也。其外取實等三
 句。爲不樂爲差別也
  違三違四有法差別。作非有性有縁性
  體。准此可知。唯識比量有法差別。定
  離眼識色差別有多傳。如故僧都問答。
  并尋思記
 尋云。作非有縁性體。若是實等者。有法有
 性下。不可勘置之。與非實能別。互相差
 別。不相離故
 今云。此難尤非也。諸意許必法有法宗依
 勘之故也。若不然者。唯識比量能別。既
 立不離眼識。豈有法下。帶定離眼識色片
 差別耶。又立聲屈曲非能詮之時。有法
 聲處。不可有所生屈曲差別。所生屈曲
 能詮名等故也。方知極成宗依勘之。不
 顧不相離性方也。問。法差別勝劣意
 許。見有法眼等勘之。不爾由何分勝
 劣耶 答。彼二差別。他用能別下勘之。
 非見合有法眼等置勝劣言。彼宗許眞
 勝假劣義故也此事猶
可思
 不樂爲必有法上義歟
不必然。違三違四法差別。以同異和合爲
片差別。大作法有法差別不樂爲意許。實等
如前是等皆有法外有其體。凡不樂爲總
有三類。如明本已上
一案
更云一切差別相違。皆
取有法上義爲二差別。不爾非眞軌轍」
問。違三違四等如何 答。子島意者。以同異
和合爲有性。擬宜有法歟。同異性有一實。
和合句有無實故。假名有性。體上不無能有
自體故也。然非實等能有之性故。云不能
有四大。云不能有實徳業也
 若依此義者。勝勝傳。以臥具外舍宅等
 爲片差別者。猶非也。舍宅等上。假我所
 用義。非有法眼等上義故也。諸與有法
 類異之物皆非不樂爲
  承元三年五月十日。於笠置寺般若房。
  案此義了。聊得子島御意歟
子島斷記云○問。且第子不云實徳業上能
有之有有和合無實。云和合句上不無有有
和合句無實之人也。故猶可成有無實故因
耶 答。此義不然。今言有性者。加和合句
上能有之性云有性者。可如所責。然而。立
敵本意。只諍實徳業三上能有之性別有別
無。故只擧實徳業三上之能有云有性也。不
諍同異和合上能有之性別有別無。故非加
彼和合上能有之性云有性。故弟子雖云和
合句上不無有有和合句。有法加其和合上
能有不擧。云有和合無實之言。不可遍
有法故。猶有無實故因。弟子不成也此義可
祕之
 准此釋。和合上不無有。有和合自體故。
 是能有之性也。仍得有性名。有性非實量。
 正有法之體。唯取三句之能有性。不通
 後二句。然有性言。其義亙彼不無故。横
 來爲不樂爲也 問。和合句轉有一實因
 哉。答。不轉。若許轉者。何云即九句中
 第六句也哉別可有
沙汰
 ○違三量法差別
  不能有四大非大種片差別
一云。即實有性觀理明詮等古
徳多用此義
二云。同喩色聲等隆光
律師
三云。即義相違大安寺仁
覺僧都等
四云。實等五句
五云。共許有性
六云。同異和合二句子島
七云。徳業同異和合及空時方我意注釋
法務權僧正
 多傳中且取子島傳。同喩有衆多法中。
 取與有法其義相似之法。爲不樂爲片
 差別。實等三句法體也。大有實等能有性
 也。擧之爲有法。同異性和合實等之能同
 異能和合性也。故取分爲不樂爲差別也
 如明
或同喩色聲等唯徳業兩句也。以何
 知者。有性非實量就總句立。今量望實等
 三句中細分法門立非四大種也。故同喩
 又取徳業兩句中色聲等細分法也。同異
 和合不分別法數。何取之哉 問。若爾
 同異和合二句同異二品不攝歟。豈許第
 三雙非之物哉 答。一例法中有二品不
 攝之物爲第三雙非。同異和合總句非細
 分法。何爲今量雙非哉 問。餘義有何
 失 答。即實有性義中又有二説。一者敵
 者所許法。二者立者所許。即實有前義難
 依敵者所許法立者言中難帶是一又有法
 自相所違量可有有法差別過。以即實
 有可爲片差別故是二聲無常量以敵者
 所許非識反無常爲不樂爲。可付法差
 別相違過是三後義一往有謂遂不立
 問。彼傳意何 答。師主説實等三句了。陳
 第四有句。弟子不許立即實有。師主暫許
 之越説同異性。終成離實有性。其中間
 所許即實有爲不樂爲差別爲言問。此理
 可然。何不用 答。師主中間縱即實有性
 者非承伏。只止諍論。遂立同異性了。欲
 成離實有性也。豈爲立者所許哉 又
 有法自相所違可有有法差別過。如先
 傳。又無其證
 即義相違并同喩色聲等。傳如常難也。實
 等五句義并注家傳。不遁同喩爲不樂
 爲之失
 共許有義恐又不爾。疏云。實徳業上能非
 無性故成所別既能有法也。何云不能
 有四大哉。又有性非實量非意許離實有。
 言陳不無隨亡。准彼非能有四大非四大
 種樂爲宗。共許有性亦隨可亡。誰替處言
 陳哉
  諸義是非殊恐多覽。可有用意之
 ○違四量法差別
  不能有實徳業離實等有法
一云。和合句子島  二云。共許有
三云。即實有性 四云。即義相違
 亦依子島 問。何故以和合句不爲本
 量同喩 答。無離實等有性義故。子島云
 離所和合無別體故也 問。若爾許非無
 故之因何得轉 答。非都無故 問。若爾
 如何爲不樂爲。不樂爲者。離實等有性下
 帶言陳。和合句無離實等有性義者難
 帶言 答。上文云。和合句離實等有別
 性云云問。若爾何又不爲本量同喩
 答
 ○自比量生敵證智事
立者所立法門雖敵不許。以自所許法門
案立三支之時。敵者又入彼宗義探其三
支。立者若於自宗能立三支。非無敵生決
智之義也。但非敵者自宗所許義。故非眞
決智 問。若爾立自比量有何果利 答。
且以自所許法門立自比量先令信所立
宗義了。又以別道理成立自許法門之時。
敵者信彼法門之時。返先所立量生眞決智
也。譬如證第八識引大乘經。此時小乘任
彼所説。且許第八識。然而總不信大乘經
佛説義。故説第八識之文非至教。故不爲
定量也。以七因等成立大乘經佛説義了。
於彼所説第八識能生信解。此義可爾
問。立他比量。立者自悟智生哉 答。入他法
門生悟解故。自悟智亦生。不如共自
 陳那菩薩者賢劫之一佛也。於慈尊因明
 處弘宣既重。望内院待下生之者。誰不
 結縁乎。爰諸師盛異説太繁。一義之首
 尾難續。正路之通塞易迷。須仰師説。不
 可自由。但命世碩徳誰無相承。然猶返
 覆而瀝思。未必守其杭至于予者。偏
 依憑子島御説。時世遙隔血脈雖絶。志之
 所之指南無貳。將來引接深思機縁之
 故也。仍普通名事就彼本旨粗加潤色。
 其中前後製作非無參差。還彌可推雅
 意。予憖迴學窓之昔。素飡過人。永就閑
 居之後。丹底大改因明之事都非涯分。而
 往日知己邂逅入來之時。合談自有及法
 門。若暗推在胸。任口言之。言而去去而
 忘。殆似空鳥之迹。今年秋比。聊加覆審。老
 眼病力不堪自記。仍誂算公綴其新舊。
 合十八卷。分爲二部。初十三卷號明本鈔
 相承本義先後愚案等自他異義廣記録
 之。後五卷者名明要抄。傍論別推同法潤
 色等明本之殘略注載之。遺漏尚多。何足
 後悔。于時建暦壬申歳冬十一月一日。於
 海住山老宿坊終其篇矣
              沙門釋貞慶
  批者以御口筆愚僧記之或消或入
  前後散散仍後日書改之  良算
  貞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以正本一時
  書寫校點終功了
  弘安元年十月十一日書寫畢同日一
  校畢          執筆釋乘信
  先師故竹林院權別當乘範被校合畢
  同二・六・十五日以正本校之畢 在判
  此抄者因明之奧藏立破之淵源也。携
  于道之輩誰不欣求哉然而學疎位淺
  之族不及聞其名字。爰先師兩法印
  乘範
實寛
者共爲一宗之棟梁。同爲二明之
  獨歩各帶此書以爲祕決。而予自入
  學之當初。常隨于實寛法印。承傳二明
  之大義之間。於此等重書者。須相傳
  之處。彼法印被離一乘院家之刻。予猶
  爲祇候身之際不慮止音信儀之上者。
  自他本意相畢。其後依附竹林院法印
  乘範兩三年或讀大疏并二卷私記。或
  不厠餘人。校合明本抄。如此連連傳
  習因明奧旨。而弘安七年九月比。上綱
  臥病席之時。此書有一見志之由。出
  微望之處。返答云。求法之志尤切也。師
  資之儀是深之上者。更雖非慳惜之限。
  年齡猶淺有憚于校仍進置此書於一
  乘院僧都御房。若至探題位者可。被
  許一見之由所申置也云云其後無程
  入滅。哀歎難休。於是同八年十月一日。
  蒙探題仰之間。申入子細於一乘院僧
  都御房之處。任申置旨無相違。被借
  下之畢。仍一部五卷。一見之次相語或
  人令馳筆畢。於戲鑚仰日淺雖憚備
  探題之重職。稽古時至遂悦見掌中之
  祕要。是則權現冥助之感應。先人提耳
  之遺徳也。感涙難抑歡喜餘身矣
  于時弘安八年十月二十一日。法印權
  大僧都印寛年四十四
戒三十五
  弘安十年六月日。以中南院之本重交
  合畢。云或本者是也 法印權大僧都
  印寛生年四
十九
  元徳第二之冬子月中旬之天。至鶏鳴
  走兔毫畢。願以鳥迹之功。飜考龍花
  之縁矣      僧正覺|春秋二
十五歳
  正慶元年十月二日亥刻以良算自筆
  本校合之畢。尚可覆審耳
              二十七歳
  貞和四年冬對盛曉僧都口決請談了。
  現在傳授四人之内餘人未許可矣
  同五年六月一部一見之次記之耳
         前大僧正御判四十三
  觀應二年三月十三日已刻於花林院御
  所書寫之畢  擬講顯意四十
六歳
   同十九日夜於寶積院御所一交畢
明要鈔卷第五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 529 530 531 532 533 534 []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