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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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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一他方成其過。若二自二他但是眞立及
以眞破。問。作法如何。答。大小二乘各立自
宗無表色等爲實爲假。三支無過。即名眞
立。各就他宗以破假實。即是二他倶眞破。
破他義故。如疏自指故不量云。如許定
果色等者。問。大乘定果色中。有假有實。假
者*不論。如何非極微成。而言許非極微量
無對耶。答。論文之中。言色有二。一者有對。
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非極微成
即法處定果色也。由此定*果五塵色等。但
由定力故變現也。不同業果故言非極微
成也。色名雖同。境根相對攝處説別有不
更問如論所説即是共相違等者。問。准前
指法。置汝許等言。即不名爲共。但是自他
置言簡之。二自二他倶非過攝。今者論文
言共相違即成其過。他若置言簡。各望自
宗應得名二他眞能立眞能破耶。答。准理
合然。有此相例。但爲聲者。悉皆共許。立餘
法者。即有不許。對共不共言自他共三種
之過。准示法處。合別作法即無其過也
云云
明燈抄云。立論立他。敵以自對。若立自比。
敵以他對。若共以共必不交雜。賢云。今
依此釋。共比量中。自法他法皆得不定者。
不應道理。別許於共不相關故已上此解非
也。共比量中。自法他法得不定者。約因喩
關而作是説。若不相關。雖是共量。不得
自他法以作不定過。如唯識比量有法差別
中。以自許他方佛作不定等。因喩關故。於
根本量所以不得後身惡色作不定者。因
喩不關故不得作。是故應知。爲遮他不
定。因云自許者。其義非也。既本量因未言
自許。如何得言爲シハ如自許後身惡色。共
許之因於自許喩不得轉故云云
  古徳記中。唯識比量雖共比他不定。關因
喩故。爲過數之義。即明燈抄義ナリケリ
略纂云。問。六不定中。前五各有違自他共。
何故第六無其自他。答。兩宗乖反名曰相
違。因喩各成稱爲決定。故決定因唯其共也。
前五不爾。亦通他自云云
  纂要文如前抄
燈第四云
定賓疏四云。故今解者。外道愚昧。立敵同許
一有法上有相背因。取相背喩翻覆兩宗。
各不得定。佛法大智悟達正理。必定無容
同一有法有相背因。故向文云一義相違不
容有故。又云勿説二相更互相違共集一
處。外道立敵既自同許一義相違倶容是有。
又説二相更互相違。許集一處。乃倶墮負。
豈有一勝也。若望先立所聞量已被所作
破。前由是立。後由是破。容前墮負。若盡
理者。前家却徴。汝言所作證無常者。豈可
不許所聞爲因。聲性喩耶。如此徴已。不
得不許。還不得勝。又違論文皆是猶豫倶
名不定故也云云
&T073005;注抄下云。問。相違決定云何不立九
量耶。答。無有自他相違決定。亦無有共各
自決定故云云
第二十帖口表紙裏
  注抄下云。問。相違決定二因皆具三相。何
得下六不定總在後二相耶。答。從多分
説。又解。餘因無後二相成過此二因有
後二相過。同諍一有法常無常成相違
故。若別宗即眞能立也云云
胡公反。説文。似瑩頸長受十斗也。瑩於耕反。器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
  癸丑冬十一月念三日念四日。書寫了。校正已畢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一 (第二十
一帖
)
  六不定不並之事
疏云。問。若共不定亦不共ニモアリ況多合
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理門論中。攝上頌言。若法是不
共。共決定相違。遍一切於彼。皆是疑因
性。西明疏云。初總擧六因。宗之因法故名
爲法。次別顯六因。是不共者。不共不定。不
在二品故名不共。共者即是餘四不定。雖
於二品有遍不遍。而倶必倶有故皆名共。
次有四字。如自名説。即決定相違。後之二
句釋不定義。謂此六因遍彼一切所立宗中。
皆是疑因已上共者餘四不定之通名也。然乃
共不定與三不定皆是同體。體亦相雜。如
何今云皆各相違。體相無雜無二同體況多
合耶。此義應思。今疏主云。共定攝四不定
之因。同異品中。隨其所應。若全若分皆共有
故。不共相違各唯攝一。此六不定遍一切
宗。於彼諸法皆是疑因云云
  六不定九句相攝之事
疏云。問。此六過因於九句因此相無闕。
彼有闕也云云
  尋云。九句中可攝違決之二・八句也。如

明燈抄云。有云。相違決定於九句中二・八
句攝。若爾如何二・八名正因耶。解云。
説正因並第二・八。不言二・八皆是正因。既
無誠文故不可依云云
  問。於不共不定可有一分耶
略纂云。問。前五既有自他與共。唯有全分
無一分耶。答。不相異故。謂共不定於同異
品立一分者。即是不異倶品一分。若於
同異隨立一分。即是不殊三不定。若不共
因於同異品立一分者。不殊第五同品分
無異品非有便是正因。異品分無同品非有。
相違因攝。由此理故。共不共等唯有全分。
自他與共無一分也云云
  今案。既無一分不共不定。故知可言積
聚性因無不共不定矣
疏下文云。問。此諸不定有分有全理窮盡
明詮噵云。此問意者。且倶品一分轉亦有倶
品全分轉耶。異品一分轉同品遍轉亦有異
品全分轉同品一分轉耶云云故此文與略
纂別也
  相違決定與比量相違同異之事
疏云。問。相違決定與比量相違有何差別
無二因故云云
  尋云。比量相違前邪後正也。何云帶相違
決定耶
前記云。疏彼寛此狹者。如宗九過中。且是宗
違因名爲比量相違。不具三相。此是寛。云
何名寛。由相違決定中不攝得名寛。但是
相違決定即是比量相違。何者。是即六不定
中聲生・勝論等對量是也
後記云。但宗違因無二因故者。意云。比量相
違但違一因。相違決定二因違也。故二差別
也。問。比量相違攝得決定相違。如何相違決
定之中有宗違因之義。答有。若望言陳各
自擧因。即無宗違於因之義。若望不
因之道理。即有擧宗違因之義。且如聲生
立聲爲常。自許聲有所作性故。擧聲爲
常。豈可不違所作因也。聲生不了所作
之者皆是無常故。有擧宗違因之義。勝論
亦爾。立聲無常。自許聲有所聞性因。擧聲
無常。豈可不違所聞性因也。由此相違決
定之中。即含比量相違之過。自有比量相
違。不是相違決定也。如説瓶常等。即是此
明詮噵云。謂比量相違有二類。一唯比量相
違而不通相違決定。如論所説瓶等是常。
此之常宗違後之初無後無故之因。是故有
比量相違過也。前因無故。無違後宗之義。
是故不通相違決定。故云無二因也。二比
量相違亦通相違決定。如第六相違決。謂
前無常宗違後所聞性因。此云比量相違。前
所作性因違後常宗故。此云相違決定。即
顯相違決定作法必兼比量相違作法。有二
因故。問。如何前宗違後所聞性耶。若言違
者。應違理門。故彼論釋所聞性因云。由
不共故。以若不共所成立法所有差別
攝一切。皆是疑因云云
遍攝一切者。常無常一切宗所聞性因
也。明知所聞性因不違常無常宗。又前所聞
性因違後常宗故名相違決定者。理門論
中。初聲論師立聲常宗。所聞性因。後勝論師
立無常宗。所作性因。若就此言。前所聞性
因不違後常宗故無相違決定耶可思云云
義骨上云。問。相違決定必比量相違之意何。
答。以前無常宗違後量所聞性因。名比量
相違也。以前所作故因違後常宗。名相違
決定。故云爾也。問。何故前宗違後因名比
量相違。答。以因比度宗令知故。違因名比
量相違也。問。何無常宗名違所聞因。答。所
聞因定爲常宗因。不爲無常宗之因。故
名爾也。問。何故爾耶。答。爲無常宗之因時。
無同喩故爲爾也。問。意如何。答。聲・勝二師
並有聲性帶故。爲常宗之因時。有同喩。
爲無常宗之因時。無同喩也
  以此釋可會明詮之難也
明燈抄云。有破基云。以後爲勝。若相違決
因違宗者。且所作因何違無常。所聞性因何
違常宗。各順成宗名爲決定。二因相害令
宗不定。之因相違。爲不定過。此解非也。因
違宗者。後因違前宗。名爲違決。非是前因
違前宗。後因違後宗。名爲違決故基爲勝。
問。若相違決定皆比量相違。既違比量。何
名決定。答。相違決定雖違比量。然無宗中
違比量失。由宗乖反必違比量。不違比
量。未是相違。故相違宗非宗過也
略纂云。問。決定因與宗過中比量相違何
異。答。因喩各別。證果乖返。是故名爲相違
決定。兩宗各定。名比量相違。後乖其因。因
或同異。是名宗中違比過也
文軌疏云。問。此與比量相違何異。答。前比
量相違但立其宗即違其因。今立因也。方
違其因。故不同也。又但相違決定即比量相
違。自有比量相違非相違決定也。如立宗
違其比量而立因。別有餘過。故非相違決
定也
  相違決定有四種之事
疏云。問。相違決定違法自相。亦有法差別
有法自相・有法差別耶。答。有由是因明
總無此過○如勝論師立自比量云。所
説有性非四大種。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如
色聲等故成法差別相違決定。今論但説
言之所陳違宗能別本所諍因論中亦但
説法自相比量
  尋云。若聲應非聲者。非因明例者。有性
應非有性。豈非有法自相
明燈抄云。聲論若言聲應非聲等者。問。有性
應非有性。既成有法自相相違。今言聲應
非聲。如何不成有法自相相違。答。有性非
有性者。尋意難言。關所諍故。成有法自
相過。聲應非聲者。不關本諍。雖多差別
皆不關諍故不得成有法自相相違過
  尋云。聲應非無常之聲者。即同唯識比
有法差別。如何
又云。若云無常之聲應非無常之聲等者。淨
眼師云。夫有法自相相違因不得翻法作。
若翻法作。即有難一切因過。如言聲應非
無常聲是也。若不翻法。不違共許。若翻
法者。方是有法自相相違因。即如有性應
非大有是也。若依此解唯識比量中。小乘
有法差別相違云。極成色應非不離眼識
色。亦翻法作。豈不違理。其不離眼識是根
本所諍法之自相。非有法上意許差別。不
可説爲有法差別。其無常之聲應非無常
聲。與極成之色非不離眼識之色。雙牒法
有法爲法宗。豈諸過中有此相耶。解云。本
量有法極成色下。即識之色。離識之色。是
法差別也。能別不離眼識之上。即體不離。定
屬不離二義倶含即體不離者。識即色是。如
識不離識。識體即色。故名不離。定屬不離
者。生有滅是。如生不離滅。聲體有滅。故
名不離。若本量中。極成之色應即識色者。
宗有他能別不成過。小乘不許即識色故。
用方便取相許義言不離識。故無能
別不成。小乘有法差別。其義亦爾。若言極成
之色應非即識色。即宗中有自能別不成
過。故用方便取相許義言非不離識之
色。問。若爾何故文軌師云。他作相違難云。
極成之色應非即識之色。豈不犯自能別
不成過。答。彼師意。亦爲顯有法差別之義。
且示作法。非是不知能別之過。問。今見此
差別。以法翻有法。豈非有難一切因之
過。此即自相之過。何言差別過耶。答。小乘
作相違難時。即體不離義雖無。而極成色
不離眼識。定屬不離宗不失。故違差別。非
自相也。如數論師他用通其眞假。佛弟子
作法差別相違。言眼等假他用勝時。眞他
用義雖無。而眼等他用宗不失。故違差別。
不違自相。此亦如是。其義似同。若取能別
上言故非差別者。有法差別相違中。作有有
縁性亦取有法上有言。應非有法差別。彼
既不爾。此云何然。此義玄妙。應設劬勞
三量撮云
  尋云。後三相違相違決定可通他共比量

明燈抄云。問。何故共比量中不説四種決
定相違。唯自比中説四種決定相違耶。今
見疏文。但明共比中不得作有法自相相
違。不説共比四種決定相違有無之相。若必
容有。豈不説之
  共比及他比後三相違相違決定。不出
之也
  尋云。爾者後三相違決定眞過歟。似過歟
又三十三過所攝歟。爲當別可爲過*耶
因明要義抄云。四十一。實敏法師問。法自相
等四種決定相違。若攝六不定中第六不定
處。若攝後四種相違處。中繼律師大安法
花講時
答。
法自相決定相違。此正決定相違。餘有法自
相等三決定相違。非是正決定相違。此是
チナミニ擧耳云云
  横川僧都注釋同此義。非眞過也
邑記云。問。相違決定之量二皆不定。今此有
法自相相違決定等。能生立者之智。是眞能
破。何名相違決定。若此量非眞能破。即四
相違所出過量應非能破。答。若唯相違決
定。立敵所申宗既相翻。因喩各別。此即二皆
不定。若就他出過。兼四相違。不唯相違決
定即眞能破。此既相兼。故與單別云云
  子島云。相違因與違決不並也以此
文可成其心。若眞過云歟。可尋學之
有人云。後三相違相違決定。四相違攝之
有人云。第六不定攝
有人云。三十三過外。別可立之。如四種
相違法自相。豈攝後三相違*耶
尋云。作有有縁性等者何物*耶
後記云。有法差別言作有有縁性。非有有縁
性者。他本意立大有能與縁大有心而爲
其性。所以言作有有縁性。無之有。名非
有有縁性。非是與縁大有心而爲其性
也。所以言中含二差別
  以共許有性名作非有縁性體之義。即
此記意也
邑記云。疏彼意説有能作有性之有能縁性
者。謂心之縁實等時。由大有故。能與實
等作有性之能縁性。若無大有作有性之能
縁性。彼心之所應不縁實等。以無有性。體
皆無故
  問。中卷自比量有三相違中。初有法自相・
有法差別因。同非四大故。法差別相違
決定因テハ許非無故云云其所以何。答
可求之文
尋云。法差別相違決定因與本因異歟
又何不言非四大故耶。如有法自相等
有私記云可尋卷數并作者
明燈抄云。前本量因云許除四大體非無故。
今能違量因云許非無故。此之二因爲同爲
異。若言同者。何故前云若改前因違宗四
種皆相違決定耶。若言異者。前云許體非
無故。後云許非無故。二因即同。有何差別。
解云。前本量因云許除四大體非無故。後能
違量因云許非無故。立因言語既各差別。故
前後文義不相違
  今案。所違因言許非無故之時。有不定
失。依許除四大之簡別。方簡其失。能違
因言許非無故之時。無不定失。故知依
言單重顯義不同也。豈與義替。豈非改
前因*耶。若同有法自相等。因言非四大
故者。立有性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之
時。似以能別而爲其因。故不言非四大
故也
邑記云。疏以除四大至無自不定者。四大即
宗異品。若不除四大但言許非無者。因於
彼轉故。有自不定也。除有性者。以入宗
  有人以此文可案自所餘法皆入同喩
之文
尋云。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體何物*耶
後記云。不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者。即同異和
合等是。能有四大非四大種。即大有是也
明詮噵云。言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者。大有性
也。非能有四大非四大種者。即實有性也。問。
同異性及四大種。是能違量同異喩中何攝。
答。皆同喩收。若異喩收者。有能立不遣失
也。問。若爾何能成宗。答。不能有四大非四
大種者。不是大有トシテ能有四大非四大種。
故同異等亦能成宗也。有云。不能有四大
非四大種云云難云。此是何法耶。即實有性
是。能有四即四大種故。今云。若就初訓。誤
法自相。已乖因明。大作法故。若就後訓。亦
難思之
  尋云。餘三違決論文不説。何出之*耶
明燈抄云。文今論但説至自比量者。此明餘
略不説之所以也。因親所成。即宗相
返。本所諍法。其有法自相。雖言所陳。非是
因親所成宗法。有法與法二種差別。雖意所
諍。非言所陳。是故三違略而不説。比量相
違准此可解。今此疏主唯述一説。玄應師
等具述二説。第二義云。決定相違別陳因
喩。非本能立。其力羸劣。故不與彼法差別
等別作相違決定。若相違因用彼因喩。有
親力故。通違四種。比量相違亦同此釋。雖
有二義。初應理盡
文軌疏云。問。准此但約法自相明相違決
定。准相違因應有有法自相・法差別・有法差
別相違決定。何不論耶。答。略故不説。准
例可知。又釋。此不定過。別陳因喩。非本能
立。其力羸故。不能與彼法差別等別作相
違決定過失。若相違因即失因喩。用彼因
喩還違彼宗自相差別故不例也。比量相違
亦同此釋
  五十四不定過非過之事
疏云。如前所説。五十四種不定之中隨其
所應皆如理悉
  尋云
略記云。疏自共比中諸自不定及共不定是
不定過者。問。共中因有於他異品轉。何非
不定。答。不共許故。若爾望自異品亦不共
許。何共中爲不定也。答。若立他量於自
異轉。即相違自宗成過也
前記云。疏自比量中他不定非過者。且如立
者立自比量。立者自能立因流至他宗比量
異喩之上八囀。此因猶他不定過。即是自
比量中他不定也。他比量中自不定者。立
他宗義。本欲破他。他比量中能立之因流
至自比量具喩上轉。即是他比量中自不定
後記云。自共比中諸自不定及共不定爲過
者。問。共中因有於他異品轉者。何非不定。
答。不共許故。故犯於他。非不定也。餘自
他比中犯自他不定過。如理應思
明燈抄云。五十四種不定等者。六不定中各
有九不定。六九五十四不定也。比量有三。
謂自他共三種比量。各有三不定。三三九也。
且共比中有三不定。謂自他共三不定也。自
共有過非眞能立何名破他者。共比破他。其
義可知。自量唯立自宗。非破他義。云何合
云自共有過。何名破他。故知此文約共而
説。若約自比。唯應説言既是有過。何名能
立。他比量中等者。何量唯破他宗不立自
義。共量倶立自宗。亦破他義。若其有過既
非能破。何成能立。文自比量中至皆如理悉
者。自比量中諸他不定等者。引他宗法取
之爲喩。名他不定。引自宗法取之爲喩。
名自不定。自比量中他不定非過者。如立
自比量時。自能立因於他宗異喩轉。此因
雖犯他不定。而非過攝。自量於他非不定
故。他比量中自不定非過者。如立他比量
時。他能立因於自宗異喩轉。此因雖犯自
不定。而非過攝。他量於自非不定故。如成
唯識破我中云。若言異者。諸有情我更相遍
故。體應相雜。由彼計執諸有情我體是實
有。各各稠然自相別故。量言。諸有情我與
天授我體應是一。許常遍故。如天授我。論
言相雜者。一令相入成一物故。外道返
難言。且如同處不相離色。許多種色更互相
遍。體非相雜。其我亦爾。雖體相遍。然非相
雜故。汝大乘能立因中犯自不定。此即非
過。他量於自非不定故。立他宗義。欲破
他故。諸立自非他他不定非者。此釋上所
以也。立自比量非他比量。犯他不定而非
過也。自量於他非不定故。立他非自自不
定非者。立他比量非自比量。犯自不定而
非過也。他量於自非不定故。問。有人云。
立共比量。唯於自宗。或唯於他因異品轉。
非不定過。自他異品不極成故。其義如何。
答。應師云。別望自他因異品轉。非不定者。
亦可。三支別望自他。互有不成非不成也。
其言不成不約餘法。不定別約異品。異品
不極成故。所以非不定者。理亦不然。不成
不約餘法。尚許自他不成。不定別約異品。
寧非自他不定。問。亦有人云。他比量中。因
於他異品轉。非是不定過。其義如何。答。如
此説特違正理。宗因及喩尚許不假自成。
何故不定一愆唯他。即不名失。又他量於
他有不定非不定者。亦應自量於自
不定非不定耶。故唯自量於他有不定。他
量於自有不定。皆非不定
義骨下云。問。因明法若立共比量時。以自
他法著過者。成眞過不耶。答。得成眞過
也。問。以何知爾。答。太賢法師因明古迹云。
凡因明法。共比量中。引自他法。皆作不定
云云又基師爲唯識比量有法差別相違作
不定云。極成色爲シハ如眼識。初三所攝眼所
不攝故。非不離眼識色。爲シハ如自許他方
佛等色。初三所攝眼所不攝故。是不離眼
識色云云
明詮噵云。言他比量中諸自不定皆非過攝
者。纂要云。然自比量於自及共不定爲過。
於他非過。共量亦爾。就他破他。於他・及
共・自・不定皆爲過。有云。於自非過云云問。
如佛弟子對數論云。汝神我及自性諦是無
常。許所知故。如二十三諦。數論作不定云。
シハ如汝大乘眞如法身。許所知故。我之
神我等是常耶。此自不定非過。以非數論
自宗法故。如何今云自不定爲過耶。可思
云云
  論文所説六不定兩倶過之事
疏云。此論且依兩倶不定過説雖共不共
等説爲過故
  尋云。同分異全不定。他不定其文如
上抄云
邑記云。疏此論且依兩倶不定等者。此説六
不定也。因於二喩共者攝四不定。不共攝
一。等取相違決定
前記云。疏此論且依兩倶至不定過攝者。釋
六不定一一之中。皆悉得有四種不成。論中
且約倶不成明六不定。理實具有
  問。以四不成二十七句對五十四不定。
有幾不同耶。釋云。總成一千四百五十
八種不定付之。二百十六種不定過。對
二十七句不成之時。凡二十七個二百十
六種不定也。總論之者。可云五千八百
三十二種不定。依之。樸揚大師引淄州
釋如是釋。而何云一千四百五十八種不
定*耶
疏云。此論且依兩倶不定過説○二喩雖共。
若因隨一因疑ナル之喩一千四百五十八
種諸不定過
前記云。疏其二十七五十八種等者。問。准
理亦合將百一十六種望二十七爲句。何
故但以五十四對二十七耶。答。理實合然。
疏主略示於法非盡理作。今淄州法師以
二百等不定對二十七。總當五千八百三十
二種不定。更審開之。五十四不定配四不
成。之合二百一十六。四不成中二十七配
五十四。即合一千四百五十八句。問。前共不
定闕相第三。不共不定闕第二相。餘闕二
相名過。何故更對不成作句。答。望喩而
亦無過。問。喩即後二相。云何言無耶。答。望
喩依説。亦無過也
明燈抄云。五十四過各有四不成。四五二十。
即成二百也。四四十六。成十六種。合二百
十六種不定過也。若四不成有體無體等者。
兩倶不成有四句。隨一不成有八句。猶預不
成有六句。所依不成中。兩倶所依不成有三
句。隨一所依不成有六句。合二十七句也。四
不成中二十七句配五十四不定。總計二五十
成一千五七三十五成三百五十二四八成八
四七二十八於前一千四百三十加二十
八。總成一千四百五十八種諸不定過
明詮噵云。言其二十七過五十四諸不定過
一一皆有者。意云。四不成之二十七句過
十四種諸不定過之中。一一皆其二十七也。
言總成一千四百五十八諸不定過者。意云。
以五十二十而相乘成一千也。二五十
故。以五十而相乘成三百五十也。五
七三十五故。以四種二十而相乘成八
十也。二四八故。以四種而相乘成二
十八也。四七二十八。合成一千四百五十八
種也。仁云。以二十七種於五十四中一一
各相配也
  意許宗不定失之事
疏云。然理門論攝此頌言。若法是不共
獨於上所説宗中名不定也
明燈抄云。備云。若法是不共者。謂若因是宗
法。不共不定。共者謂四種不定因。皆於同
品異品中有。故名共決定相違者。謂第六決
定過。遍一切於彼者。謂此六種不定因。遍
彼一切所立宗中。皆是疑因性。今疏主意。共
定者攝四不定因。即頌共決定三字也。若
攝四不定者。但應言共。何故名定耶。答。
餘四不定雖於二品有通不遍。而定倶有
故皆名共。由此疏主共決定攝餘四不定。
不共相違各唯攝一者。不共不定及相違決
定也。遍一切宗者。宗有二種。一言顯宗。此
有二種。一法自相。二者有法自相。二意許
宗。此亦有二。一法差別。二有法差別。此六
不定遍此四宗皆疑因性。上來所説宗。唯於
法自相一宗説六不定義。故云不獨於上所
説宗中名不定也
  意許宗有六不定之事。此文甚分明也。尤
可翫之
  以此准前比量相違之事
後記云。以此准前比量相違亦有四者。准此
決定相違既有四過。前宗之中比量相違。亦
准此中合有四種也。問。相違決定改已
作四種相違。改喩已不。答。改喩。今此指法
但改其因。喩略不改。或等中等取也
前記云。疏以此准前亦有四種者。此意。前
比量相違。一因違四。今此決定亦有違四。
即此決定相違亦違四也。故言准知
  尋云
  若不改前因之事
前記云。疏若不改前因違宗四種者。若不改
聲論所聞因。有違宗四種。何者。是有法自
及至法差別等
  尋云。所聞性因
問。他比量有自不定。可爲過數耶。釋云。
爲過云云付之。他比量本欲破他。豈以
違自爲失耶。依之疏中不爲過數云云
問。他比量共不定可爲過耶。釋云。爾
也。付之
纂云。解不定過有自他共豈非是過。爲
量亦爾
裏書云。言就他及共自不定皆爲過者。問
云。此違本疏。如何爾耶。故中卷末。他比量
中。諸自不定皆非過攝。立義本欲違害他
云云答。二説耳。故不相違云云
抄云。言共量亦爾者。意云。共量犯自不定
共不定是過。他不定非過。准自比説者。此
解不然。支共比量若犯自他共不定皆過。
以量是共。因喩須同許故。言就他至皆爲
過者。意云。説他比量中。犯自共不定是
過。他不定非過。以破他故。准疏中説計。
合犯他共不定是過。自不定非過。纂文所
叙恐錯
又云。言有云亦不爲過者。此應法師許他
比量自不定非過。○言此亦不然至不定過
者。此應法師生理云。汝不得將器色同更
例我亦非相雜。以同處色非是我類故。汝
若例同器色體非相雜者。亦應例汝我同
器色。應成假有
又云。言若敵他至豈非是過者。此纂主許
他比量有自不定過所由。如毀他前人云。
汝是賊與我相似。豈不是過耶。本擬罵他
引同於己。還同自罵。豈非是自過。令他量
有自不定過。亦得成過。故言爲量亦爾也
  私云。此纂文尤可珍釋也。雖有二義頗
不甘心。追可尋學之
九句義私記云上卷問。何故共比量。自共不定
成過。他不定不成過。又他比量。他共不定
成過。自不定不成過。又自比量。自共不定
成過。他不定不成過耶。答。他比量就他宗
法文立比量破他。約此立者自。敵者他。而
宗因喩皆他。立者所許法不許敵者他。所
以不關因。故約他比量。自不定不成過。
就他比量。他共不定成過者。以立敵共許
法作不定云共不定。此立敵共許法。必關
因故成不定也。他不定成過。以敵者所許
法作不定故。故他不定。此敵者所許法。因
ナレハ必關因。成不定。言他不定者。見立
者自自他所以。約他比量。他共不定成過。
自不定不成過言也。言約自比量。自共不
定成過。他不定不成過者。自比量者。自比
量者就自法文立量向他宗。言他不定不
成過者。因唯自。而見敵者他分異品法不
關因。何成不定。言自共不定成過者。因唯
自因ナレトモ。見立敵分異品法。有關因之
義。故成不定。言自不定成過者。見立者
分異品法。因自ナレトモ關因。成不定。所以自
比量自共不定成過。他不定不成過也。言
約共比量。他不定不成過。唯見敵者分異
品法不關因。所以他不定不成過。見立
敵分異品法。及唯見立者自分異品法。
有關因之義。故成不定。所以共比量。自共
不定成過。他不定不成過。但因置簡別。見
敵者他分異品法關作時。他不定成過。如
唯識比量小乘作有法差別相違因置簡別。
敵者他所立關他方佛色。作他不定成過
也。問。爾他比量。他共成過。自不定不成過
者。何故纂要云就他破他。於他及共自不
定。皆爲過者。意約他比量。自他共不定皆成
過。何云不成自不定過言也。答。疏約一
相義云爾。意宗因喩一向約他比量。自不
定不成過言也。今纂皆成過言ルハ宗他比
量。因共約比量。見立者分異品法關因。
成自不定。約此云爾。所以不相違。此他比
量中共比量云云問。爾何唯識比量。順憬師
破相違決定云。宗就他時因亦爾。名善因
明。答。其約一向他比量云爾也云云
  問。共比量他不定可爲過數耶
纂云。又云。共量於他有不定非爲過。或
得爲過
抄云。言或得爲過。意説。共量有他不定可
爲過。如共量云。聲無常。有質礙故。如瓶。
外人將極微爲不定過云。爲シハ如瓶。有礙
即無常。爲シハ如我宗極微。有礙是常耶。此
亦不然。我不許極微是常故。不定不成。纂
主言得爲過者錯也
  問。有義同喩可依無義所依耶
纂云。設爲同喩。便無喩依空花等非爲
同喩
  尋云。因既通有無之依。喩何不通無耶」
裏書云。記云。因之所依通有通無。同喩依
有。異喩依無。因即無過。同喩之依有體。宗
不通無。空花無體。故爲不可
  嘉應元年維摩會問者聖慶
問。大乘師對薩婆多立量。云極成之聲
可識變聲。自許所知性故之時。有共同
云云薩婆多不立唯識。如何有共同品

問。有部心可云獄卒等聲是識所變耶。
兩方
斷云。有人約六不定別別作八句有部宗
不許獄卒是識變者。對經部師終有前過
  此識變之文也
下文云。有人云。有唯犯他共非自・倶句云
經部夢聞聲。有部獄卒叫。倶共異品。何得
云無
  問
又云。若云。但對經部且辨因過犯相違
決定過故
  尋云。其相違決定何*耶
問。他比量自不定。并共比量他不定。可
爲眞過耶
斷云。有人云。共比量ニハ唯他不定ノミ。非不
定者爲違於他立自・共故
下文云。復判不定中。句雖有八非過。理
亦如前
  以上疏纂并斷之釋。引合可沙汰之也。
共比他不定。他比自不定。爲過數之義。
尤淄州之所盛立也
問。於共不定有多句之中。可有自及
共不定而非共不定之義耶。有二
付無云義不明
斷云。有人云。有犯自他共不定。非倶共不
定者或可無此。若有自他同品。即共許
  尋云。以後作法可難之
  縁生故因具三相之事
又云。此縁生因闕於何相亦廣如前。更
不重述
  尋云。此因既闕後二相。如何云爾*耶
卷首表紙裏
  斷云。此廣推徴。如倶舍法師倶舍疏述
  光師名倶舍師之文也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一
  癸丑臘月初六日初七日書寫。初八日一校畢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二 (第二十
二帖
)

  諸根互用唯佛取之事又耳根所取以色
名所聞之事
斷云。有人解不共不定中云。自不共者。如
佛弟子大乘准佛無非所聞
  尋云。餘義初地或八地可見周記
又何空云所聞耶
下文云
  不成不定相並之事
斷云○又有漏故因亦他一分不得言
唯他不共
  尋云。不成不定不並之失也。何云如此耶」
下文云。若云雖是不成亦犯不定以自
變色等許成事智聞故
  准此文可言。耳識所縁。設雖色等。亦名
所聞也
問。比量相違皆可言前邪後正耶
問。相違決定非前後倶邪之義可有耶
斷云。問。既爾破他。自解ニハ相違決定與比
量相違何別。答。如本疏釋。今更助解此釋
妙窮至理也。故二差別
  尋云。相違決定。前後倶邪者。後三相違
相違決定。豈前邪後正耶
又比量相違前邪後正者。諸相違決定皆
比量相違之文如何。況第八句可正因之
量。是前正後正也。何可云之耶
黄私記下卷云。問。比量相違前邪後正。決定
相違前後倶邪云云然物如何云決定相違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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