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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大疏抄 (No. 2271_ 藏俊撰 ) in Vol.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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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論立云。聲常爲宗。無質礙故爲因。此因
於同品。虚空有。極微無。於共異品。瓶等無。
樂等有。故是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自也。
雖是共量。因喩之中自他互望以作三句。故
與疏別云云
略纂云。此倶品一分轉略有三種。一自倶品
一分轉非他。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宗云
聲常。因云無質礙故。此因於共異品。樂有。
瓶無。於空有。極微無。同品中。空等有。極微
無。今此望自是倶品一分轉。望他不爾。故
是自倶品一分轉非他。二他倶品一分轉非
自謂佛弟子對聲論立宗云聲是常住。因
云無質礙故。此因望他。極微同品無。空等
有。於共異品。瓶等無。樂等有。故是他倶品
一分轉非自。三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自。謂
聲論對鵂鶹立云。聲常爲宗。無質礙故爲
因。此因於同品。虚空有。極微無。於共異品。
瓶等無。樂等有。故是自他倶品一分轉非他
自也云云
  尋云。初二句作法亦可共比。何云自與
他耶
又佛弟子何立聲常宗耶
卷首表紙ノウラニ
  的都漷反。射禹也。禮記。君子道闇然而日影。小人之
道的然而日鄭。畜山人淺近易知
也。野王案。的明然見也。云云
定賓疏三云。若爾彼執通外是所須者。如何
破之。無先破内也。既別立量。外聲無常。
因云所聞性故。猶如内聲。故亦可破也云云
因明大疏抄卷第十九
  癸丑冬十一月二十日二十一日書寫
二十二日以寫本一校了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 (第二十帖)
  相違決定名之事
疏云。具三相因。各自決定第三・第六兩囀
倶。是依主釋也云云
前記云。疏相違之決定決定令相違者。此意。
所作性因是常宗我相違因也。何是無常
因是也。所聞性因是無常宗*我相違因也。
*何是常宗因是。此屬第六囀屬聲中攝。依
主釋也。決定令相違者。此意。由所作因。由
皆令宗成相違。何者。是所作因。成聲無常。
所聞因成聲是常。爲此決定令相違也。第
六・第三二囀。如次配上。相違之決定。決定
令相違云云
  後記・邑記・明燈抄倶釋之。可見
  問。以所聞・所作二因可爲正因耶
問。二・八因可云非正因耶
疏云。有比量云。此之二因非是過因。三相具
決定智故。如餘正因云云
  尋云。諸正因皆攝二・八句。何云如餘正

後記云。如餘正因者。問。九句之中。但二・八
因名爲正因。今爲所立何有正因爲同喩
耶。而言如餘正因。答。一切正因不過九句
之中二・八因也。今意且取論中指法。擧所
作因及勤勇因名爲二・八。以在宗中。其實
二・八之中但是正因皆在中攝。故指如餘正
因得爲同喩也云云
邑記云。問。二・八之外何得更有餘正因以
爲喩耶。答。若據同有異無。即一切正因皆
二・八攝。今且約九句中第二所作・第八勤
勇而爲比量。故餘正因爲同喩也云云 其意
同後記也
明詮噵云。仁云。若二・八因非正因者。即立
論者可問云。汝等立正因耶。若言有者。即
其爲喩。若言無者。即難言。汝等所立
成也。其許正因即名餘正因也。謂除二・
八因以外有正因也云云
千金莫傳云。平備
明燈抄云。文有比量云至如餘正因者。有比
量云等者。未詳其人。可撿。此之二因不定
因攝令敵證者生疑智故如五不定者。此與
前本量作決定相違。前本量主。勝・聲二因
説無過因。豈許令生疑智。由此明知令敵
證者生疑智故因。有隨一不成過。又後量
因不令敵證生定智故因。亦有隨一不成
過。與前第二量亦作決定相違云。二・八句
因正因所攝。生敵證者決定智故。如餘正
因者。前本量主。不許二・八正因生決定智。
若許生決定智者。豈立非正因宗。故知生
敵證者決定智故因。亦有隨一不成過云云
  尋云
又尋云。爾者以此爲不定因意何
略纂云。論此二皆是至倶名不定。述曰。此即
第三雙結兩宗因皆有過。一有法聲。其宗
互反。因喩各立。何正何邪。故倶猶預因名不
定。謂勝論等云。爲シハ如瓶等所作性故。共許
無常聲是所作聲。即無常。爲シハ如聲性所聞
性故。共許常住聲是所聞故。應常聲即無常。
シハ如瓶等所作性故。聲是無常。故云此二
皆是猶預因故但名不定云云
文軌疏二云。問。具足三相。應是正因。何故
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決。不敢解之。有通
釋者。隨空爲注之也云云
判比量論云。十二相違決定立二比量。文軌
法師自作問答。問。具足三相應是正因。何
者。此中而言不定答。此疑未決。不敢解
之。有釋者隨而爲注。此中問意。立比量
云。違決因應是正因。具三相故。如餘眞因。
今者通曰。違決之因非正因攝。有等難故。
如相違因。由此顯彼有不定過。又此
因非相違攝。同品有故。猶如正因。又此二
因非不成攝。是共許故。如不共因。如是二
因不定因攝。非正非違非不成故。如餘五
種不定因也已上
略纂云。問。具足三相即是正因。何故此中
而言不定。答有云。此疑未決。不敢解
之。有通釋者。隨空爲注
今云。夫
論定因。要具與正。具異缺減。正簡似因。
聲・勝兩因具足三相。雖非缺減。而不是正。
故名不定。故下文云。若不實顯能立過言。
名似能破。謂於圓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
於無過宗有過宗言。於成就因不成因言。
於決定因不定因言等。解云。既言謂於圓
滿能立顯示缺減性言。於決定因不定因
言。明知正因要具與正也。又論云。復次若正
顯示能立過失。説名能破。謂初能立缺減
過性。立宗過性。不成因性。不定因性等。解
云。既言若正顯示缺減過性。不成因性。明
決定因雖非缺減。犯因過故。猶預因攝云云
明燈抄云。然文軌師自問答云。問。具足三相
○隨空爲注。判比量云。此中問意○不定因
已上沼略纂中。通軌疑云。今云。夫論定
因○猶預因攝。玄應師云。然有解云。此二比
量雖無餘過。然令證人聽衆不測理之是
非。謂彼疑云。一有法上。其宗互反。因喩各
成。何正何邪。相倶猶預名爲不定。此説不
然。比量之法立敵無非。即成能立。如何但
約證聽不了解因猶預。若無證聽。豈可此
因非不定攝。彼解既錯。自生疑問云。具足
三相應是正因。何故此中而言不定。乃云。
此疑未決。不敢解之。有通釋者。隨空爲注。
故但如前名不定也云云
  此二比量乃至名不定也者。即引文軌疏
文也

文軌疏云。問。前對聲顯論所作隨一不成。
今既敵同前。何得名決定。答。前對體用常
故是隨一過。今敵用生滅所作兩倶成。又釋。
前據未重立。是隨一不成。今約更成因。故
得名決定。又釋。總雖言聲論計。仍生・顯分
別對顯不成。今敵生決定云云
  今案。依此第二釋。可成第七句之長賢
律師義也
疏云。論如立宗言譬如瓶等。述曰。下第
二顯宗因有二隨一不成云云
  准此文。文軌第三釋可用之。總得義勢
之心耳
尋云。可言顯宗因喩。何云顯宗因*耶
  聲論八家之事
略纂云。彼聲論計略有八種。謂聲生・顯各有
四故。言聲生共計。聲本無待縁生。生已常
住。由音響等所生故。此計有二。初計。隨
一一物各有一能詮常聲。如非擇滅。後計。
一切物上唯共有一能詮常聲。猶如眞如。然
音響等生縁。體是無常法。故非非是能詮。
今取新生常聲爲體。以能詮故。此二之中
各有二種。一計。全分内外諸聲皆是常住。二
計。一分内聲是常。外聲無常。非能詮故。猶
如音響。故聲生論束爲四計。言聲顯者。聲
體本有。無生無滅。然由響空。吐顯之故。此
計有二。初計。多體。如非擇滅。後計。體一。猶
若眞如。其音響等但是顯縁。體無常故。非
是能詮。今者唯取常聲爲體。此各有二。一
計。全分内外聲常。二計。一分内聲是常。故聲
顯論亦束爲四也云云 總料簡章同之
前記上云。且聲生中。有其二類。一執内外
聲皆常。二執内聲常。外無常。此復有二類。
一者執内聲常。其體是一。如大乘眞如。二
者執内聲是常。其體是多。一一法上有一聲
體。如薩婆多無爲體有多故。此二類倶不
執外一分無常聲是一是多。倶執内聲爲
一多。故聲顯師中亦有四類。一准聲生無
別。二師總有八類執故。此二皆有一分等。
此中有八。且生四者。一計内外聲常。其體
是一。二計内外是常。其體有多。三内聲是
常。外聲無常。其體是一。四内聲是常。外聲無
常其體是多。生既有四。類顯應然。故令成
八也云云
又云。問。所作對生。其義無諍。勤對聲顯。理
乃有違。且外聲如何得有勤勇。由此先成
一切内聲稱無常已。即將此爲喩而成外
也。審云云
  勝論聲性之事
疏云。勝論聲性。謂同異性。實・徳・業三各別
性故。本有而常。大有共有。非各別性。不名
聲性云云
  尋云。若爾廣百論文如何可會*耶
明燈抄云。依廣百論。大有性亦聲性。何故今
云大有共有非各別性不名聲性解云。聲
性有二。一通二別。通謂大有。見一是常。一
切諸法通體性故。別謂同異。非一是常。諸法
各各別體性故。其大有性非唯聲性。亦是色
性不得偏名聲性。廣百論約通體。大有名
聲性。今此約別體。同異名聲性。故不相違。
耳聞聲時。亦聞同異性。故所聞因同品有也
云云
  義骨上卷述文意可見
文軌疏云。問。大有句義亦爲耳聞。何故不
名聲性。答。聲之同異唯與聲爲性。不通
餘法。故是聲性。有通一切不名聲性。又釋。
諸所聞者皆悉是常。大有即是同喩。此唯廣
百論意大有名聲性也云云
  聲論聲性之事
疏云。聲生説聲總有三類以本有聲性
爲同品云云
  尋云。此聲性本有歟。爲當新生法歟
明燈抄云離能詮外別有本常者。非是聲顯
ツル本有聲。別有聲性本來常住。若本有
聲名聲性者。聲生論師何ヲカ名聲性。彼宗
不立本有聲故云云
先記云。疏不縁不覺。縁不合即不覺。下二
句正指縁覺云云
  尋云。響音若無常者。勝論所立量。宗有相
符。聲論因有同全異分不定
又喩有能立不成
邑記云。問。音響之聲。理必非常。所聞性因
既於彼轉。應成不定。答。此因應云除彼
音響。所聞性故。不爾不具三相。論文略不
説也。又解。音響入宗理亦無失。問。聲論立
之違自。勝論立乃相符。云何無失。答。雖
犯宗過。三相不闕。仍名相違決定。然以理
准。宗因倶除簡餘過盡。方是此過也云云
又云。疏二聲性至不縁不覺者。此性本常。不
可縁覺。所作縁具方是可聞。問。縁未合時。
既不可縁覺。應非同喩。闕能立故。答。雖
縁未具。性可聞故。亦得爲喩。又此本
諍能詮聲常。此既可聞。彼亦縁具。故得爲
云云
清辨比量平備記云。有愚人云。如因明論云。
相違決定者○倶名不定以上論文爲後相違
量作不定云。所聞性故。聲是常。如聲性
耶。所聞性故。聲是非常。如音響耶。由此明
知。後相違量是非眞不定。故知前聲無常量。
不能不令不定以上愚人文備法師破云。誰
云音響是所聞性*耶。音響是雖所聞。非所
聞性故。何以知者。疏中卷云。論如立宗言
○倶是不定以上疏文聲生論云。聲有三類。初
響聲者。雖所聞。然非性亦常。亦非能詮。次
聲性者。雖所聞亦性亦常然非能詮。後能
詮者。所聞亦性亦常亦能詮。今以此第三聲。
爲所立宗。以第二聲性爲同喩也。第二聲
是所聞即性。兼是能詮之性。第三聲是所聞
即性。亦能詮即性。第二聲性是如大乘眞如
性也。然是所聞不同大乘也。第三聲者所
聞法體即云性也○今破云。初類響聲雖所
聞。然非性也。明知愚人所作不定失者。非
眞不定。雖所聞物是無常ナルハ有。然所聞性
物是無常ナルハ無。故是愚得菩薩論破耶。廣
如其疏之記也云云
  尋云。若爾聲性同喩立敵別也。豈共同品
*耶
又問。可分別因喩耶
疏云。兩宗雖異。竝有聲性便成過類。分
別相似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聲・勝兩宗雖所説異。竝有聲性。
勝論同異以爲聲性。聲論別有聲性。本來亦
是常住。故云兩宗所説異也。因喩之法不應
分別者。凡立因者。依總法立。不應分別。
如聲所作。是咽喉作。與瓶所作是杖輪作。
雖不相似。不應分別。立敵同許於聲瓶
上有所作義。雖咽輪別。不應分別。若分別
者。一切眞量皆應被破云云
又云。問。因喩之法若得分別令有過耶。答。
不得分別令有過失。且如聲・勝二論倶立
聲性。勝論同異性爲聲性。其聲論師一一能
詮各別性類以爲聲性。兩宗雖異。竝有聲
性。可聞亦常故總爲同喩。不應分別何者
聲性。如立無常。所作性因。瓶爲同喩。豈應
分別何者所作。何者無常。故知因喩之法不
應分別由此聲生立量無過。若分別者。便
成過類。分別相似。問。若言因喩不分
者。何故樞要徴如幻喩令有過耶。故彼要
云。若依俗諦如幻喩有二徴。若似事幻。所
立不成。若實事幻。能立不成。答。彼二徴意。
且設徴難。審定同喩。顯第二相。非謂分別
令喩有過。准他用宗。同喩亦爾。今此疏云。
因喩之法不應分別。豈分別喩令有過耶
云云
  尋云。爾者不應分別之義。唯限因喩歟。
爲當通有法歟
又云。問。有法及法若得分別令有過耶。
答。言陳有法及法若立敵許。不得分別令
有過失。因喩亦爾。不應分別。問。若爾何故
第一義諦論云。問曰。此云他用者。爲是何
他。若言眞他用。即是能別不成過。又無同
喩過。若見假他用。即是立已成。既於言陳
法自相上徴令有過。何不トイフ分別。答。今
此且縱許成宗也。此設分別審定宗法。非
謂分別令有過失云云
  相違決定名不定之事
疏云。二因皆不能令他如前五倶是不定
云云
又云。二因雖皆具三相如此二因二皆不
定故云云
  尋云。相違決定唯共比歟如下抄之
問。理門論云。異此無似因云云爾者正因
云歟
疏云。理門論頌結四相違及不定云。觀宗
法審察。若所樂違害。成躊躇顛倒。異此無
似因云云
  今案。相違・不定之外。既有四不成。如何
云異此無似因*耶。依之可云。此文約
九句門説。躇躊顛倒説不定・相違。異不
定。決定因。異相違不相違。即無似正因
也。故破文可云異此無似因。不爾豈無
四不成異不定相違之似因*耶。依之。
永超大僧都以此文爲證。諸無似立此過
相故之文。無似立云云
明燈抄云。第四一句辨因分齊。除上不定・
相違十種過外。更無似因。豈不似因亦攝
不成。如何異此更無似因。此説宗法唯有
十種。彼非宗法故無有失云云
對面三藏記云。頌云觀宗法審察者。結上
六種因一行頌。以六因爲宗法。是故觀此
六種因。極理分明。可云審察。頌云若所樂
違害者。結上四種相違一行頌。所言四種
相違因者。於自欲所成宗故名爲樂違害。
也。頌云成躊躇音上住下著
猶預之相
重結上六種因。
頌云顛倒者。結上四種相違也頌云異此
似者。可云異此二所説。六種不定・四
種相違名爲正因也云云
  永超僧都義依此釋歟
  問。所聞・所作二因可有勝劣耶
疏云。古有斷言。如殺遲碁。後下爲勝
此與彼前後相違。故不應爾云云
明燈抄云判勝負中。略有四義。此即初義。
論説此二等者。理門論云。然倶可得一義相
違。不容有故。是猶預因。今指彼文故云論
説。今取意引耳。又攝上頌中。亦有此文。云
皆是疑因性古有斷言等者。有云。問。主立賓
破。理有是非。豈容倶失而無勝負。答。如
殺遲碁後下爲勝。即勝論負。聲論爲勝。猶
如相樸力停不倒。先言我勝。此即墮負問
義勝負。理未必然論説多言能顯宗
義。依前後斷。何所據耶。答。論其勝負。一
如前辨。理之是非依現教斷。故理門云。又
於此中現教力勝。故應依此思求決定。解
云。現者即是現量。或世俗情現知名現。教謂
聖教。即至教量。此釋現教二義各別。此意説
云。二宗所立既皆無非。應依世間及以現
量并多至教。思求決擇。若順世間現量至教。
彼所立理其必是眞。若違世間現量至教。彼
所立宗即非眞也。今即依彼次擇二宗。勝
論理眞。聲論非也。所以爾者。世間共知音
聲間斷。耳識現量。非常聞聲。多宗至教共
兩説非常故。今詳彼説。依現教斷既理門
論此不可違。然説立量之法前負後勝。所
立宗理前是後非。此即不然。立量之意本擬
顯宗。後説宗義非眞。其量以何顯勝。故
應説云。其量若勝。所立必眞。所立非眞。量
即墮負。由此如論可斷其義。此之二量無
論前後。若符現教。此即爲勝。若違現教。
即墮負門。若倶違順。依前後斷。故聲論者
所立常宗違世現教。理非眞正。量隨宗理
亦墮負門。今此與彼前後相違故不應爾者。
此入理門。前擧勝論。後擧聲論。彼理門論。
前擧聲論。後擧勝論。所以得知。理門論云。
若於爾時。無有顯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
容有此義。西明疏云。謂聲論師對彼勝論。
立聲爲常。所聞性故。猶如聲性。立此量
時。彼勝論師愚鈍無知。不能與彼聲論顯
示所作性等是無常因。彼所聞性容有正因。
由此明知。依現教斷。勝論爲勝。聲論墮負
云云
疏云。又彼外難。所聞性因若對有聲性。應
正因。論主非之。令依現教故結之云。二
倶不定云云
明詮噵云。言現謂世間見聲間斷等者。釋現
教有三説。此初説意者。現者世間。教者聖
教。第二説意者。現教竝約佛也。佛以現量
智現證諸法。故證聲是無常。既見無常之
道理故。教説聲無常也。第三説意者。現教
並約世間。現者世間可信之人。教者可信之
人所説云云
明燈抄云。文又彼外難至勝論義勝者。此第
二義。論主非之令依現者。聲・勝二義雖無
勝劣。然後諸師共立爲法。前負後勝。所以
爾者。前立論者自是非他。而不能遣改後
所立義。由此前立墮於負處。然今陳那以
理推徴。辨其勝劣。何論前後。故於此中
依現教力以辨勝劣。現力勝者。如聲無
常。間斷不恒。世現所見。故現力勝。教力勝
者。勝論立聲無常之教。此教力勝。所以爾
者。如來即是一切智人。其教合理。佛教之中
説聲無常。勝論之教與佛教同。故教力勝。
故應依此二種勝力思求決定。由此現教
二義勝力。勝論義勝。文又釋迦佛至外道常
教者。此第三義。現證教力也。此義意云。唯佛
世尊一切智人。依現量智所説正教。名現
教力。由現教力中説無常故。無常比量勝
立常者。若爾外道不許至教量旨。何依現
證教力證此義耶。答。依比量力前已極成。
故無有妨。文又諸外道至二不定者。此第四
義。與前第二有何差別。第二義意。現之與
教二義各別。此第四義。世間現有至教之
説名爲現教。故有差別。此義意云。世間現
見聲是無常。依此現見言聲生滅。不見是
常。不言恒住。故勝論宗聞彼世間現見至
教。故符實義。聲論不*聞世間現見。故乖
正理。彼且斷於聲勝二義負勝先等者。理
門・入理彼此似違。今即會之。理門論意。聲
先勝後。入理論意。勝先聲後。所以先後彼
此別者。非諸決定相違皆先負後勝。若爾定
者。前後既定。何名不定。由此論主恐謂一
切決定相違皆後爲勝故。結之云二倶不
定。問。若違現見。聲論爲負。應是世間相違
宗過。答。彼約勝義立此量故。雖依勝義。
若二敵對不違現教。以爲定量。若其眞性
有爲空等雖違現見。必無能敵。諸執有者。
無有一法共許有性爲同喩故。由彼永遮
他眞因故。設違現見信爲定量云云
後記云。應依世間現有至教可信之説者。即
取足目仙人所説之教。名爲世間共信教
也。彼教之中。明聲逢縁有。暫還無。世間皆
信。故取爲定也云云
邑記云。疏應依世間現量有至聲勝教等者。
謂足目仙人所説之教。名世間至教。内外許
故。或勝論教。兩共信故。或佛法麁師之教。亦
名學者世間現有至教。謂外道不許。亦多依
信故云云
  尋云。足目仙人是勝論外道之師也。若爾
聲論何必信之*耶
定賓疏三云。聲論本從勝論流出。是以兩宗
所計多同而少異也。兩宗同許聲中無礙往
來事。故名爲無礙云云 明燈抄同
上文云。聲論本從勝論流出。勝論言空是
實句義。即言有體。聲論之中別分諸計。一
家計云。聲與聲性可言是有
同二云。然聲師本從勝論宗中流出。故同
勝論許云。極微雖非眼識所得。然與子孫
麁微已去同聚住故。在眼境中。執此極微。
以之爲常。而許麁微以爲無常云云
  准此等文。聲論何不信足目之説*耶
文軌疏二云。問。主立賓破。理有是非。豈容
倶失。而無勝負。答。前負後勝。如先殺持碁。
又如人相撲力停不倒。先言我勝。此即墮
負。問。雖分勝負。理未必然。多言顯宗。此
説何據。答。論其勝負一如前辨。理之是非
依現教斷。何者。現謂現量。教謂佛教。即聖
言量。又釋。世現證知名現。依現起言名教。
現即現量。教即至教量也。依此現教斷此
二因。勝論義是。聲論理非。以世間現見音
聲間斷有不聞時。諸佛亦説聲是無常。世
間不見聲是其常。佛又不説是常住故。又
釋。世間現見聲是無常。依此現見言聲生
滅。不見是常不言恒住。故勝論宗聞被
世間現見至教故符實義。聲論不*聞世間
現見故乖正理。又答。此之二因無論前後。
若聞現教此即爲勝。若乖現教即墮負門。
若倶違順。依前後斷。問。聲論定墮負。應是
宗過收。如其離九失。何成違現教。答。聲論
説聲常住耳等曾不恒聞。勝義雖簡宗非。
約情終違現教。此即由言故無宗過。謂就
勝義。聲是其常。據情故理不眞。謂違世間
現教二量。問。如約勝義。立色等空。以縁
生故。猶如幻事。此且約情違世現教。所立
空理亦應不眞。答。望此雖有違現教義。
然以縁生故因。如幻事喩。不違現教。以
因喩力令彼世間亦信色等體性是空。無
違世間現教之失聲論所之聲性同喩。勝論
雖許然違現教。不能令宗世間同許。故聲
常宗理不正也云云
  因喩違現教力之事。見于此文尤可翫

義心云。問。相違決定中。聲論立聲爲常。理
門令依現教。即聲論墮負。既違現教。是宗
過不。答。非宗過也。何者。且如現量相違云。
聲非所聞。直違敵證現量耳識。此中立聲
爲常。故不違也。若爾豈不違無漏後智證
無常耶。解云。夫立比量。今對未閑。聖智融
濫故非敵者。縱雖違之。不對立過。又不
違自宗。故非違教。亦不是比量相違。比量
相違遍乖一切。立瓶是常。無因成故。此
立聲常。不乖衆解。對聲性因許成立故。但
由勝論對擧其因。令宗不定。故非宗過也
云云
定賓疏四云。古徳大約有兩釋。一云。現謂現
量。教謂佛教。依現量證而説教故。即聖言
量。一云。現謂現見。聲是現量。耳識所得。有
時可得。有時不得。故知無常。教謂依於耳
識現量起言教故。即至教量。約此兩釋。現
教力故。聲論執常即是墮負。勝論無常即是
得勝。今詳不然。縱是勝論言中乍似佛法
眞量。不那自許在聲有法有所作因及所
聞因。何得是勝。是故要依是陳那等佛弟子
衆現所學。無有許於一有法上相背二因
而取相違之喩。故比諸宗。理獨超絶。其力
最勝。是故應依現所學教思求決定也。若
無道理超出諸宗直爾執云我宗即是説教
力勝者。他誰肯伏。故不然也云云
&T073005;注抄下云。大疏解云如殺遲碁後下
爲勝者。不然。如聲論立聲常。其理非正。
豈由後下即絶勝論。勝論無常理却正故。
今解。外道自相對計法不故正。爾更須求其
因喩之過破之。如倶舍破大衆部喩。云像
實有不成。不等故非譬等。又須更廣求至
教量來證也云云
  濟恩寺大僧都現教力勝之義。以此文被
立歟
  相違決定有自他共三之事
疏云。此亦有三。如大乘破薩婆多云
共相違決定之過。是名爲三云云
前記云。疏初是他比後必自比者。即指前量。
大乘是初。敵爲後。自他可知。又云若立自
比對他比者。雖立自量對他敵者。自比即
是敵者他故。又云無二自他者。此意説云。
若立名自。敵即名他。無二倶自者。無有立
敵倶自。立敵爲二也。他義可知審。若敵名
自。立即名他。無有立敵兩倶是自兩倶
是他ニモアルコトハ。若二倶自。即眞能立。若二倶
他。即眞能破。如次作法過如疏説。如許定
果色者。菩薩實身爲魚米色。此色從定所
起。名定果色。體是實有云云
後記云。初是他比後必自比者。意云。如大乘
先就他宗以破於他。他將自義以作相違
決定故。言初是他比後即自比。雖有自他
之名。望於大乘總名他比相違決定也。若
言自比對必他比者。意云。如先自立義。後
他方破。即是自相違決定。無二自他若二自
他倶眞立破者。意云。是相違決定者。要須一
自一他方成其過。若二自二他但是眞立及
以眞破。問。作法如何。答。大小二乘各立自
宗無表色等爲實爲假。三支無過。即名眞
立。各就他宗以破假實。即是二他倶眞破。
破他義故。如疏自指故不量云。如許定
果色等者。問。大乘定果色中。有假有實。假
者*不論。如何非極微成。而言許非極微量
無對耶。答。論文之中。言色有二。一者有對。
極微所成。二者無對。非極微成。非極微成
即法處定果色也。由此定*果五塵色等。但
由定力故變現也。不同業果故言非極微
成也。色名雖同。境根相對攝處説別有不
更問如論所説即是共相違等者。問。准前
指法。置汝許等言。即不名爲共。但是自他
置言簡之。二自二他倶非過攝。今者論文
言共相違即成其過。他若置言簡。各望自
宗應得名二他眞能立眞能破耶。答。准理
合然。有此相例。但爲聲者。悉皆共許。立餘
法者。即有不許。對共不共言自他共三種
之過。准示法處。合別作法即無其過也
云云
明燈抄云。立論立他。敵以自對。若立自比。
敵以他對。若共以共必不交雜。賢云。今
依此釋。共比量中。自法他法皆得不定者。
不應道理。別許於共不相關故已上此解非
也。共比量中。自法他法得不定者。約因喩
關而作是説。若不相關。雖是共量。不得
自他法以作不定過。如唯識比量有法差別
中。以自許他方佛作不定等。因喩關故。於
根本量所以不得後身惡色作不定者。因
喩不關故不得作。是故應知。爲遮他不
定。因云自許者。其義非也。既本量因未言
自許。如何得言爲シハ如自許後身惡色。共
許之因於自許喩不得轉故云云
  古徳記中。唯識比量雖共比他不定。關因
喩故。爲過數之義。即明燈抄義ナリケリ
略纂云。問。六不定中。前五各有違自他共。
何故第六無其自他。答。兩宗乖反名曰相
違。因喩各成稱爲決定。故決定因唯其共也。
前五不爾。亦通他自云云
  纂要文如前抄
燈第四云
定賓疏四云。故今解者。外道愚昧。立敵同許
一有法上有相背因。取相背喩翻覆兩宗。
各不得定。佛法大智悟達正理。必定無容
同一有法有相背因。故向文云一義相違不
容有故。又云勿説二相更互相違共集一
處。外道立敵既自同許一義相違倶容是有。
又説二相更互相違。許集一處。乃倶墮負。
豈有一勝也。若望先立所聞量已被所作
破。前由是立。後由是破。容前墮負。若盡
理者。前家却徴。汝言所作證無常者。豈可
不許所聞爲因。聲性喩耶。如此徴已。不
得不許。還不得勝。又違論文皆是猶豫倶
名不定故也云云
&T073005;注抄下云。問。相違決定云何不立九
量耶。答。無有自他相違決定。亦無有共各
自決定故云云
第二十帖口表紙裏
  注抄下云。問。相違決定二因皆具三相。何
得下六不定總在後二相耶。答。從多分
説。又解。餘因無後二相成過此二因有
後二相過。同諍一有法常無常成相違
故。若別宗即眞能立也云云
胡公反。説文。似瑩頸長受十斗也。瑩於耕反。器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
  癸丑冬十一月念三日念四日。書寫了。校正已畢


因明大疏抄卷第二十一 (第二十
一帖
)
  六不定不並之事
疏云。問。若共不定亦不共ニモアリ況多合
云云
  尋云
明燈抄云。理門論中。攝上頌言。若法是不
共。共決定相違。遍一切於彼。皆是疑因
性。西明疏云。初總擧六因。宗之因法故名
爲法。次別顯六因。是不共者。不共不定。不
在二品故名不共。共者即是餘四不定。雖
於二品有遍不遍。而倶必倶有故皆名共。
次有四字。如自名説。即決定相違。後之二
句釋不定義。謂此六因遍彼一切所立宗中。
皆是疑因已上共者餘四不定之通名也。然乃
共不定與三不定皆是同體。體亦相雜。如
何今云皆各相違。體相無雜無二同體況多
合耶。此義應思。今疏主云。共定攝四不定
之因。同異品中。隨其所應。若全若分皆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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