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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縁心論頌,因縁心論釋 (No. 1654_ 龍猛造 ) in Vol.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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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654

因縁心論頌
  龍猛菩薩作
    差別十二支 能仁説縁生
    於煩惱業苦 三中倶攝盡
    初八九煩惱 二及十是業
    餘七習是苦 十二唯三攝
    從三生於二 從二生於七
    一復生於三 此有輪數轉
    諸趣唯因果 此中無衆生
    唯從於空法 還生於空法
    誦燈鏡及印 火精種梅聲
    諸蘊相續結 不移智應察
    於甚微細事 若有見斷者
    彼不善因縁 未見縁生義
    此中無可見 亦無少安立
    於眞以觀眞 見眞而解脱




因縁心論釋
  龍猛菩薩造
此中有沙門。樂聞能聽。善能憶持。能悟。能
觀。及具簡弃。來詣師所。於如來教中。作如
是問。薄伽梵。差別十二支。能仁説縁生。彼
於何所攝。今欲樂聞。知彼問其眞義。師即
呼曰汝於煩惱業苦三中都攝盡。作此分別
典切之語。此中十及二。故曰爲十二支。即
差別。故言差別。如車支分。故説爲支。能
寂身口。故名能仁言。能仁説者。宣暢解釋。
説之異名。彼非自性。決定士夫。假相自在。
時自然隨欲。化主。偶遇等所生。此是因縁
所生。此差別十二支法。於煩惱業苦。遞手相
依。猶如束蘆。於彼三中。並皆攝盡。言盡
者。即是無餘義也。問曰。何者煩惱。何者是
業。何者是苦。此差別之法。當於何攝。
答曰。初八九煩惱。差別十二支法。初是無
明。第八是愛。第九是取。此三是煩惱所攝。
何者是業。二及十是業。二是行。十是有。此
二法是業所攝。餘七皆是苦。煩惱業之所攝
之餘七種是苦。所攝應知。所謂識。名色。
六入。觸。受。生。老死。言皆者是攝之辭。即
攝愛別離。怨憎會。求不得苦。是故此十二
支法。於業煩惱苦中。並皆攝盡。言唯者。是
其遮義。經中所説之法。此中攝盡。更無有
餘。問曰。此義已知。彼煩惱業苦。云何相生。
請爲解説。答曰。從三生於二。從三煩惱生於
二業。從二生於七。謂上所説苦法。七復生
於三。所謂諸煩惱。復從三煩惱。生於二業。
此有輪數轉。言有者。有其三種。所謂欲。色。
無色。於中不息。而作流轉。彼諸異生世間。而
自流轉浪。言此者。顯不定義。非如流轉。次
第生於諸有。此不定也。問曰。何者是身之
自在衆生耶。彼之作用。其事云何。答曰。諸
趣惟因果。惟除假名。此中無衆生。此是眞
實義。非假立有。假立之境。不成實物。問曰。
若如是者。誰從此世至於他世。答曰。無有極
微等法。從於此世。移至他世。雖然唯從於
空法。還生於空法。從無我我所。煩惱業。五
種空因。還生空無我我所。七種苦果之法。彼
則無我我所。彼此手無我我所。雖然從自性
無我之法。還生自性無我之法。應如是知。作
如是説。此中問曰。從自性無我之法。還生
自性無我之法者。有何譬喩。此中答曰。誦燈
鏡及印。火精種梅聲。已如是等喩。及假喩
立成自性無我及成就彼世應知。譬如師所
誦者。若轉至弟子。師後更無言説。是故不
至。彼弟子誦者。亦不從餘得。成無因果故。
如師所誦臨終心識。亦復如是。成常過故。不
至他世。彼世亦不從餘得。成無因果故。如
師所誦。與弟子誦者。即彼異彼。不易施設。
如是依彼臨終心識。生分心識。得生者。亦
復如是。即彼異彼。不易施設。如是從燈生
燈依於面像。鏡中現其影像。從印成文。從
精出火。從種生芽。從梅生涎。從聲出嚮。即
彼異彼。不易施設。如是。諸蘊相續結。不移
智應察。言蘊者。即色受相行識蘊也。言
相續結者。彼已從彼因。所生餘者是也。無
有極微等法。從於此世。移至他世。是故流
轉。從於虚妄分別習氣而生。後言應者。即是
逆觀。義當知反。彼應觀諸法無常苦空無我
者。則不愚諸事。若不遇者。則無有貪。若無
有貪瞋則不生。若無有嗔則無有業。若無有
業。則無有取。若無有取。則不造後有。若無
有者而則不生。若不生者。即於身心而苦不
生。如是不集五種因故。即相餘處。而果不
生。此果解脱。是故斷除。斷常等諸惡見也。
此中有二
    於甚微細事 若有見斷者
    彼不善因縁 未見縁生義
    此中無可見 亦無少安立
    於眞以觀眞 見眞如解脱
因縁心論釋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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