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成唯識論本文抄 (No. 2262_ ) in Vol. 65

[First] [Prev+100] [Prev]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現化作此因果。是即釋迦因果倶是化義云云
佛地論第六云。經曰。又如衆生領受身業。由
是衆生領受所作善惡業果。如是如來成所
作智領身化業。由是如來示現領受本事本
生難修諸行。以是善巧方便力故。引諸衆生
令入聖教成就解脱。論曰。此中顯示現業果
化化身業相。身即是業故名身業。先業果故
果説因名。或身領受先業果時。有運轉用故
名身業。由此身業領受先業愛非愛果。成所
作智現似化身領受化業。由此業故示受一
切本事本生難修諸行。先世相應所有餘事。
名爲本事。先世所受生類差別。名爲本生。如
毘濕飯怛囉等一切本事。依此本生。先所修
行種種苦行。名難修行。或於今世依變化身。
先修苦行。後捨彼行。修處中行方得菩提。名
難修行
邁疏云。今釋第一成所作智領身業句。謂成
所作智見分之上現似化身相分。領受先化
業果云云
  問。五識三性可倶起耶
論云。有義。六識三性不倶。同外門轉互相違
故。五識必由意識道引倶生同境。成善染故。
若許五識三性倶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便
違正理。故定不倶。瑜伽等説藏識一時與轉
識相應三性倶起者。彼依多念。如説一心非
一生滅。無相違過。有義。六識三性容倶。率爾
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倶起故。五識與
意雖定倶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設難
於此唐捐
疏云。論有義六識至容倶起故。述曰。此師正
義○言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倶起
故。此引五識相續文者。如前等無間依中説。
既等流心許多念故。五識容倶。此如何等。如
眼識縁善色至等流心。多念善已後有不善
聲境現前。意與耳同縁。雖亦縁色境。而聲境
勝。乃至引起不善耳識。令彼不善耳識生。前
眼識善耳不善未滅。如是等流多念生已。乃
至餘無記香等至。乃至意雖同縁。隨境強引
起無記鼻識生。即等流多率爾少。或前一眼
識久已不斷。雖已起尋求。尋求未了。眼更重
觀。意復尋求。尋求未已。不起決定。如是或多
率爾。後時耳等識生一率爾已。乃至即有等
流耳識。次而起故。是率爾多念等流少也。容
許五識有倶行故。得三性並。又解。率爾等流
二心之時。眼等五中。或三四等多。一二等少。
容倶起故。雖五一念。三性得倶。若一向同境
時。即不善意隨眼識並行已。設耳縁至六不
縁聲。不爾。即須眼識斷滅意方縁聲。此前師
意。今説。一意識與五同縁。而性不定。論五識
與意至於此唐捐。述曰。此釋難也。雖必倶起
與前師同。與五同性即不決定。由此理故。前
所設難能引意識通三性者。於此唐捐云云
忠安云○和上云。今取基師初解爲正。若如
後解。有何所以有率爾四等流一等。及率爾
等流三。無率爾二等流二等云云
燈云。問。五識三性許得容倶者。且善眼識至
等流已。不善耳識所縁。縁至起率爾心。爾時
意識亦同聞聲。爲是率爾。爲等流心。若等流
心。當與眼識同是善性。率爾無記。未轉依位
前三無記。不可二性一心並起。若是無記。眼
識爾時如何成善。無善意識爲能引故。答。且
通初難。五心義説。善等流意與耳同縁。雖是
善性。亦名率爾。以其聲境創墮心故。不可説
是等流之心。前未聞聲故。不得唯率爾。亦與
眼識仍因縁故。故可通二。然是善性。言前三
心未轉依位唯無記者。或據全未轉依不得
自在別別五心。多分而説。若已分得轉依之
者。得自在者。五心倶者。可通三性。不爾。如
何論云。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
希望。後時方出。此言希望。即尋求心○釋後
難者。論言五識由意識引成善染者。據初起
説。非約相續善染之時恒由意引。故下論云。
諸處但言五倶意識亦縁五境。不説同性
祕云。論有義至倶起故者。或多或少。疏有解。
第一據念多少。第二約識多少云云
  問。目連尊者入無所有處定聞象等聲
爾者無所有處定心可熏聲塵種子耶
燈云問。在無所有處定意縁聲時。與耳同熏
欲界之聲。爲無所有處○答。定心所變屬能
縁心。不同耳識云云
燈一云○又他界縁○相別成種是何界攝。
若他界攝。不應異地心熏成他界種云云

論第五卷本文抄二十二目次

  第三能變心所相應門并受倶門
衆多別相
學法有支
離生喜樂
第三禪見惑
憂通無記
三根中可有憂根歟
雜受處異熟樂
  遍行別境段
作意遍行證文
正因等相
所縁事不問
體境類境
率爾等流
五識皆有作事智


論第五卷本文抄二十二

  第三能變心所相應門并受倶門
  問。作意心所可取衆多別相耶
論云。心於所縁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
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故瑜伽説。識能
了別事之總相。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
所所取別相云云
疏云○作意了此所未了相。此者即識所取
總相。作意取此總相。及亦取識所未了相。未
了相者即是別相。即餘心所所取之別相。皆
識所未了。作意一法獨能取彼衆多別相○
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勝故。有此總
取多法別相也云云
祕云。論即諸心所所取別相者。問。瑜伽但云
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如何得知所未了者是
諸心所所取別相。答。諸心所等所取別相。皆
是心王所未了相。既言作意了此未了。明知
餘所所取別相皆能了之云云
別抄云。大論第三云。識能了別事之總相。即
此所未了別所了境相能了別者。説名作意
者。解云。此顯作意引諸心所各取自境。非此
作意能取諸心所所取境也
顯揚論十八云。六種相者。謂事相。應相。好等
相。益等相。言説状相。邪行等相。事相者。謂
若相識所收。應識相者。謂若相由作意作故
能起於識云云
興法師疏八云○應識相者○有人言。作意
即取諸心所所取別相者。不爾。違此理故。應
説作意別相所謂能生識之相也云云
忠安記云。論作意了此○所取別相者。和上
云。問。若爾。應有違教理失。所以者何。大論
等言。心心所所取別相有六中。言作意所相
者。能生識等相。既爾。豈言作意所取即諸心
所心取別相解云遍行五
心王合六種
或違理者。若由作意令
心心所趣自境故。總以心心所所取別相爲
所取相者。觸亦應由令心心所觸境五性故。
總以心心所所取別相爲所取相。此既不爾。
彼云何然。然護法意。即諸心心所所取別者
如有作意所取別相。諸心心所所取別相者
當知亦然。非謂作意所取別相即諸心心所
所取別相云云
學記云。基云。即餘心所所取別相。皆識所未
了。作意一法獨能取彼衆多別相。由此作意
能遍警覺。此解意者。所取別相各有二義。一
有體生心。二相於心現。餘諸心所各取第二。
作意通取彼第一相。以何知然。由教理故。教
者。伽云能起識相作意取故。瑜伽擧識。此論
擧所。影顯通取心心所境生能縁相。理者。各
取自所縁。作意重取彼各別。於理無用故。作
意應具領納取像等諸用故云云
  問。燈引瑜伽文云。預流果聖者有一
分十二有支一分言如何釋之耶
燈云。三學分別。集論第二・雜集第四倶説從
求解脱者等。身中所有有爲善法。名學無學。
即簡不爲求解脱者。雖有善法。而不名學無
學法。瑜伽六十六云。謂預流等補特伽羅出
世有爲法。若世間善法。是名爲學。瑜伽第十
説。預流等皆有一分十二有支。是非學非無
學者。據未趣求解脱之時所造善業。非學無
學。若資糧加行爲有支者。可是學法。故説一
分。不爾。應言所有有支皆非學法。何云一分。
言資糧等非有支者。據無漏者説。又解。或雖
有漏。厭背有故。非有支攝。言一分者。據預流
七返有及一來等有。名爲一分。非學無學。餘
如理思云云
大論十云。問幾支是學。答無。問。幾支是無
學。答亦無。問。幾支是非學非無學。答一切。
問。所有善有漏支。何故非學耶。答。墮流轉
故。若學所有善有漏法。彼與流轉作相違故。
及用明爲縁故非支。問。預流果當言幾支已
斷耶。答。一切一分無全斷者云云
同抄四云。二十六一切皆唯非學無學等者。
此以入聖後方成學。諸異生位皆非學故。前
第九卷學業者。謂若異生若非異生。學相續
中所有善業。對法第四説。求解脱者所有善
法是有學義。此中依證勝學。亦不相違。唯識
云。聖者所起有漏善業。明爲縁故。違有支故。
非有支攝。由此應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
即顯異生順解脱分順決擇分能感引果皆有
支攝。縁起經下卷云○此顯異生見道已前
雖由三無明及不共種。發福不動感人天趣
總異熟果。不與無明爲起勝縁。究竟滅故。非
由三無明等親所引發。由彼種在或遠能發
故。亦不遮無明縁福不動行。但遮彼非福以
無明爲縁故。彼經但説諸聖有學不共無明
已永斷故不造新業。不説異生不共無明已
不起故不造新業。其善法欲後異生身善有
漏支。墮流轉故。既非是學故。能感生。縁起
支攝云云
大論第九云。學業者。謂若異生若非異生。學
相續中所有善業。無學業者。謂無學相續中
所有善業。非學非無學善者。謂除前二餘相
續中所有善不善無記業
抄四云。謂諸異生發三乘心解脱分善已後。
皆名爲學。學業通有漏無漏。無學亦爾○六
十六中唯説。聖者以爲有學證勝得故云云
六十六云。復次云何學法。謂或預流或不還。
有學補特伽羅。若出世有爲法。若世間善法。
是名學法。何以故。依止此法。於時時中精勤
修學。増上戒學増上惠學故云云
對法論四云。云何學業。謂求解脱者所有善
法。是有學義。從積集資糧位已去。名求解脱
者。當知求證解脱分位。名積集資糧位云云
論八云。一切皆唯非學無學聖者所起有漏
善業。明爲縁故。違有支故。非有支攝。由此應
知聖必不造感後有業云云
疏云○以無漏明而爲縁故。違有支故。非有
支攝。大論第十云○有人解云。今大乘既取
善法欲已去名學故。内法異生發心已去。皆
不發總報業。皆非無明發。皆非行支者。不然。
縁起下云○明知善法欲已去皆猶造行支
論云○有義。一切皆通二斷。論説預流果已
斷一切一分有支無全斷者故。若無明支唯
見所斷。寧説預流無全斷者如文
學法所攝有支有無 正位漏善異熟果感不
燈三・燈六・疏八末・縁起經下・義決・無性攝
論八・瑜伽五十一・論二・對法鈔四・如第二卷
第八卷抄
  問。瑜伽論中引契經離生喜樂滋潤其
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悦。無有少分不充
不滿之文。初門説未至地。後門説根本
云云爾者撲揚大師如何配釋初後二
門耶
五十七云。問。若未至地有喜根者。何故不
如初靜慮地建立喜耶。答。由於彼地喜可動
故。問。喜於彼有。何教爲證。答。如世尊言。苾
芻離生喜樂滋潤其身周遍滋潤。遍流遍悦。
無有少分不充不滿。如是名爲離生喜樂。此
中初門説未至地。後門説根本地
十二云。復次云何聖五支三摩地。謂諸苾芻
即此身内離生喜樂。廣説如經。離生喜樂者。
謂初靜慮地所攝喜樂。所滋潤者。謂喜所潤。
遍滋潤者。謂樂所潤。遍充滿者。謂加行究竟
作意位。遍適悦者。謂在已前諸作意位。由彼
位中亦有喜樂時時間起。然非久住。亦不圓
滿。於此身中無有少分而不充滿者。謂在加
行究竟果作意位
二十三云。遠離攝樂○能遍悦身○加行究
意作意轉時。即彼喜樂轉。復増廣於時時間。
深重現前。加行究竟果作意轉時。離生喜樂
遍諸身分。無不充滿。無有間隙云云
顯揚論二云。建立近分及根本者。如經中説。
所謂此身離生喜樂之所滋潤。遍適悦遍流
布者。是謂初靜慮近分。如經又説。即此身中
一切處。無有少分離生喜樂所不遍滿者。是
謂初靜慮根本云云
祕云。問。但言十一。云何得知喜入其數。答。
即彼論云。喜於彼有。何教爲證。答。如世尊
言。如是苾芻離生喜樂○後門説根本位。釋
曰。經中雙明未至根本。離生喜樂滋潤其身。
是初門也。周遍等下。是後門也。故知十一。喜
是其一。顯揚對法大同不録
抄十五云。初門説未至位者。謂離生喜樂滋
潤其身。是周遍以下爲後門。初唯潤其意倶。
後方説身等故。後勝前劣。何故前言樂者。明
亦有樂。今意顯喜以隱顯擧唯取顯者。以理
論之。此於亦有樂。以悦根故名樂也。以無處
所無證地五根隱故不説。云有無妨云云
浮丘疏十三云○泰師云○答中引佛地之
言。初門説至地者。謂離生喜樂滋潤其身。是
周遍以下爲後門。是根本位○以下同伽抄
記十六引景師説。所述亦同之
大乘對倶舍抄二云引瑜伽論也離生喜樂以下
爲初。問。周遍以下爲後門云云
疏五末云。大乘初二近分有喜。瑜伽五十七。
未至地十一根有喜故。顯揚第二亦然。何以
無樂。以彼適悦不遍五根故。但適意識及身
處少分。彼論自言不充遍悦故。五十七中亦
爾。如下當知。根本初二名喜樂者。適悦五根。
故。由動勇故。復名爲喜。欲界可知。五十七・
對法第七・顯揚第二等皆同云云
又云。然或有義。初二近分有樂。如顯揚第二
引經云。根本近分倶有離生喜樂言故。五根
雖無遍悦。何不名樂。五十七説初門顯未至
亦有喜樂等。何故有喜之言。即證有喜。有樂
之言。非證有樂○今解。正者非近分中不許
有樂。然未至定言十一根者。少故不説。相未
明滿故不説之。今此論中同十一根文云云
下文云。論如近分喜至具顯此義。述曰。初二
近分地中。喜受益身心故。雖喜根攝。而亦名
樂。此説在何處。顯揚第二論具説此義。謂彼
論云。如經説。所謂離生喜樂之所滋潤乃至
廣説。是謂初二靜慮近分等。五十七・對法第
七。皆與彼同。故復言等。豈爲有樂言。便近分
有樂受云云
  問。第三禪可有分別煩惱耶
疏云。論奈落迦中至無分別故。述曰。其諸地
獄一向苦故○亦無分別○問。無分別故無
分別煩惱耶。答曰。不然。豈以第三定有樂無
分別故。亦無見道見等也。憂即分別。加行分
別故。逼迫既極。不假分別。又彼無此分別煩
惱。亦無妨難。何以知爾。論瑜伽論説至廣説
如前。述曰。二引證也。此所引任運生等如前
已説。此五十九文云云
太云。如第三禪○亦許有分別煩惱○故知
地獄中亦有分別惑○疏又彼此無分別煩惱
亦好者。第三禪樂極重。有容預得起横思度
分別煩惱。其十六地獄全及餘純苦。鬼畜趣
一分之中極重無容預故。不得横思計度。不
得起分別煩惱○然唯識論中。即約地獄中
罪人。無分別故。苦尤重故。不能造總報業。
然瑜伽論中説。在地獄中罪人。由閻羅王勸
諫罪人。罪人不造總報業○由此二縁故。罪
人造總報業也云云
論六云。分別慢等純苦趣無。彼無邪師邪教
等故。然彼不造引惡趣業。要分別起能發彼
云云
疏云
繼徳記三末云○問。若第三定雖無分別。非
無見惑者。無間獄中雖無分別。應起見惑。答。
地獄等心非但無分別。亦心闇昧故。不能起
見惑。第三定中雖無分別。心明了勝故。能起
見惑。若起見惑。何故名無分別。答。雖無分別。
而前生習事故。任運得起。如加行善。更思云云
要決全同之
顯幽抄七末云。問曰。言苦受無分別。爲是無
分別煩惱。爲復何分別。答曰。不然。若言無
分別煩惱名無分別者。即於第三定徹意地
樂亦無分別。應無分別耶。今正釋者。亦不是
無分別煩惱○今言無分別者。但無加行自
性分別也。不説分別煩惱也。可知云云
  問。憂根可通無記耶
論云。諸逼迫受○意識倶者。有義唯憂○有
義通二○奈落迦中唯名爲苦○瑜伽論説。
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
説如前。又説。倶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彼邊
執見應知亦爾。此倶苦受。非憂根攝。論説憂
根非無記故云云
疏云○既言三受容皆相應故非憂受。以非
無記故
要云。論中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
應者。既説根言。如何可證意有苦根。答。前
説倶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故知
根者即是苦根。憂根定非無記性故。又設憂
根雖通與並。唯身見不然。故地獄中意有苦
根。而與倶故約五根故。憂雖無誠證。今以理
釋説憂通無記。竟有何辜。悔必憂倶。彼既無
記。何妨定然。瑜伽論言非無記者。隨博理故。
由此二釋互有長短。任情取捨云云
學記云。樞要一云○違此論意不應引此證意苦故
證悔亦與捨受倶故云云難憂
通無記
釋也
樞要芳志云
燈云。樞兩釋憂根。一云。不通無記。一云。雖
無文説。理通無記。悔必憂倶。彼既無記。憂何
妨爾。瑜伽論説非無記者。隨轉理門。然要集
云。樞要云。悔必憂倶。今有兩釋。應云許必憂
倶。何以故。即瑜伽云。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
一切根相應。若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
根相應。説一切言。無簡別故。即許倶生身邊
見等亦與憂倶。彼既無記。憂亦定爾。以悔許
字少相近故。寫者有誤。又解。應云悔必憂倶。
准第七論。二師倶云悔憂受倶。不説身見等
與憂受倶。瑜伽自簡云。皆於三受現行可得。
不説五受。後即釋前。故但三受。然要集云。下
論二師倶不許悔得與憂倶。斷此説非。此亦
不爾。下第七卷。二師倶許悔與憂並。初師云。
有義惡作憂捨相應。不説苦受。後師加苦故。
第二師云。有義此四亦苦受倶。何得説云二
倶不説悔與憂倶。然准下釋。悔通淨無記。不
通染無記。身邊見等既染無記。故不得並。但
可苦倶。故知證憂是無記者。取前許倶。不爾。
相違。然瑜伽論云。若任運生皆於三受現行
可得。亦攝憂喜。是總説故。於分別惑有倶不
倶。方別説之。故彼論云。不任運生。一切煩
惱隨其所應諸根相應。我今當説。貪於一時
樂喜相應。或於一時憂苦相應。若於此中。唯
説三受。何故不任運。即通説憂喜。故以此義
准通無記。然不定判此解爲正。問。何故憂受
非染無記。答。有云。以非執故不通無記。若
爾。威儀工巧亦非是執。何通無記。今解。明
昧相別。故不通無記。問。若爾。喜亦明利。何
得無記。答。上地有喜以定力故。或雖明顯。然
皆無記。故得染倶。欲無定伏。或明利者即非
無記○於無記事而起憂者。是淨無記云云
伽論五十七云
  問。瑜伽決擇分中餘三説現行定不成
爾此三根中可有憂根耶
論云有義○又瑜伽説。地獄諸根餘三現行
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餘三定是樂
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捨故○故餘三言定
憂喜樂
伽抄十五云。後三何以不言憂者。互有無故。
如有樂有喜樂不互有故。何故憂苦乃爾。答
曰。亦極苦故。憂流入意名苦不言憂。若言憂
時除苦。前解爲勝云云
論下文云。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
亦名憂。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
亦名樂。顯揚論等具顯此義
疏云。彼地獄等苦根通能損身心故。雖苦根
攝。而亦名憂○初二近分地中云云
  問。西明意雜受處有異熟樂爾者淄
洲大師何破之耶
燈云。論餘雜受處無異熟樂。西明三釋云。三
義。第三有。雜受處等流異熟二樂倶有。如二
十唯識云。諸有傍生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
器樂業。生彼定受器所生樂。又攝論云。諸惡
趣中一向苦處。既説中言。容有樂受。瑜伽等
説各據一義。故不相違。今謂不爾。違二論
文。大論説爲定不成就。此論又言餘雜受處
無異熟樂名純苦故。只許雜受有等流樂。非
是異熟。言惡趣中。簡欲人等。若依前會是隨
轉理。簡餘雜受。非是中言許異熟樂。若爾。二
十唯識復如何通。答。彼云業感器所生樂。不
云業感所生受樂。若許有業感異熟樂者。應
云彼必定有業感之樂。何須云器。如縁外境
通三性心非唯異熟。此亦應爾。器雖業感。何
廢得生等流之樂云云
瑜伽五十七云○問。生奈落迦成就幾根。答。
○餘三現行故不成就。種子故成就。如生那
落迦趣。於一向苦。傍生餓鬼當知亦爾。若苦
樂雜受處。後三種亦現行成就云云
二十唯識論云。頌曰。如天上傍生。地獄中不
爾。所執傍生鬼。不受彼苦故。論曰。諸有傍生
生天上者。必有能感彼器樂業。生彼定受器
所生樂云云
大師上云。若龍麟等生天上者。唯在欲界地
居天中。其鶴鳳等亦通欲界空居天有。此等
必有共業。是善能感彼天外器樂業。既有果
生故能受彼器所生樂云云
無性攝論二云。若立五取蘊名阿頼耶。生惡
起中一向苦處者。生奈落迦傍生餓鬼。名生
惡趣。唯有苦故○由彼曾無有少樂故。最可
厭逆。於一切時有多苦故
瑜伽論第九十攝事分云。順樂受業者。謂初二
三靜慮地繋及欲界繋所有善業。順苦受業
者。謂能招感惡趣生業。生於餓鬼及傍生中。
先業爲因感得樂受。當知此業所得名爲順
樂受業。順不苦不樂受業者。限第四靜慮及
上地等。謂所有業唯除奈落迦於所餘處。當
知皆得苦樂雜受。即由彼業増上力故。令此
身苦樂雜住不相妨礙云云
  遍行別境段
  問。作意心所遍行義引如何文證之耶
論云。又契經説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
起方能生識。餘經復言。若於此作意。即於此
了別。若於此了別。即於此作意。是故此二恒
共和合。乃至廣説。由此作意亦是遍行。此等
聖教誠證非一云云
疏云。論又契經説至方能生識。述曰。即象跡
喩經。論餘經復説至亦是遍行。述曰。經復説
故。起盡經也。如前第三内第八遍行中引。
顯揚引經云恒共和合等。五十五亦云四無
色蘊恒和合等。即諸經論不相乖返。不相離
相應故名和合。故知作意亦是遍行。亦前四
顯揚論一云。作意○由此與心同縁一境。故
説和合。非不和合。如經中説。若於此作意即
於此了別○是故此二恒共和合。非不和合。
此之二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復如是説。心
心所法行不可思議○伺者○由此與心同縁
一境。故説和合。非不和合。如薄伽梵説。若
於此伺察。即於此了別。若於此了別。即於此
伺察。是故此二恒共和合。非不和合。此之二
法不可施設。離別殊異。復如是説。心心所法
行不可思議
列五十一心所。初作意最後伺。令初後心所
引此文
疏上文云○由作意能令心心所取境。功力
勝故。有此總取多法別相也。故瑜伽以作意
爲初云云
  問。思心所所取正因等相總相歟別相

論云○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云云
疏云
燈云。論思令心取正因等相。西明云。此令心
取正因等相。豈不心王亦取別相。解云。不爾。
思有二用。謂能取自正因等相。亦令心王取
正因等。心唯取自。不能令他取正因等。故不
得言心取別相。又解。設許取別。義亦無失。而
言心王唯取總者。約正用説。故不相違。取前
説勝。今謂。前説亦少難解。且正因等相。爲是
總相。爲別相耶。若是別相。心不應取。違諸
論故。若是總相。違前説故。前解心所皆云了。
此論自釋言。此表心所亦縁總相。此言單以
目總。正因等相明即是別。不爾。應無所了別
云云
祕云。論如契經説至四是遍行者。有義。初起
盡經及此所引。皆云乃至廣説。廣説何事。由
此誠證。明知心王亦縁別相。不爾。如何心王
由思取正因等相。由此定説亦縁別相。而無
心所。自不能縁。故諸論説。但縁總相。心所縁
別。准此應知有等言故者。詳曰。經示方隅。擧
眼識生不言餘識。故云乃至。或論略引置乃
至言。故顯揚論第一亦引此經云。如是應知
乃至身識。此中差別者。謂各依自根各縁自
境。各別了別一切。應引如前二經。非乃至言
顯王縁別。又相有彼邪正及倶。故等言等。故
論自云。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知等言不表
心王而亦取別。取別前後便爲何漢。又心起
時未曾無所。何得據無心所説總。若無心所。
總亦不縁。何但別相。順理教者。王取總相可
爲善談。邪正等者即總相也
論上文云○故瑜伽説○受能了此攝受等
相。想能了此言説因相。思能了此正因等相
○此表心所亦縁總相云云
疏云。思能了正因等者。謂正因邪因倶相違
等。即是境上正邪等相業之因也
伽抄二云。境之分齊是言説因。想能取之境
上順理違理之相。是三業行因由思能取。雖
諸心所皆能通取。就偏増説。亦不相違
忠安云。論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者。
測云。此有二解。一云。心王不取別相。然由有
二用○一云。設取別義亦無失○前説爲勝
○和上云。亦皆不爾。若心亦取別相者。違諸
教故。若如前解。有何所以心能自取正因等
者。不名取別。是故今謂。思能令心造作善等。
非令心取正因等相若如測解破如左、依
和上解破文如右
又有人
言。取者屬於造作。不屬正因等相者。極違文
相故不可依
燈周記・義送抄三可見之
  問。本頌中釋別境心所所縁事不同
事者體事歟
疏云。然別四境。一一可知。五十五云。所樂決
定串習・觀察。四境別也
燈云。言所縁事不同者。略有二解。一云。非
體及相。縁無法時。彼無體故。無分別智無相
状故。但縁於境差別義故。此解不當。豈縁境
時不得自相。二云。體事。若爾。無法何有體
事。答。縁無心不起。無法不稱事。縁無心既
生。有無皆體事。倶得名法。各據自性。何非是
云云
要上云。總別相○相者義也。非體非相
繼徳記云○言相者義也。非體相者。意云。言
總相別相者。是義相之相也。非體相之相也。
非相状之相也。若體相之相者。縁一色境時。
可成多境。由總相別相別故。若相状之相者。
一色塵相可成多也。相状者賓云高下等也
云云准知長短大小等云相状也。今云。義相之
相者。一影像色上心王作一色總相也。謂
以了別之行相而取所縁也。受心所以領納
行相而取所縁相也○餘心所准知也。問。別
相之相云義相者可爾。何故總相平佐倍云義
相耶。答○心王青境別別之義相總倍
天流義相取故相乎毛云義相也云云
義蘊云。論或時起五等者。問。心心所法同一
所縁。如何此五縁四境別許倶起耶。答。境體
雖一。望能縁別義分四也。如縁一色。希求之
時。即名所樂。對於印解。即名決定。餘皆准
知。如縁苦空等。於一境上其有四也云云
  問。見道初念無分別智縁眞如者。體
境類境中何耶
疏云。曾所受境念中或有已受彼體。或未得
體但受彼類。如無漏縁染汚心等。即近親取。
名縁彼體。若遠取不省。總名彼類。他界縁使
等並彼中攝。後得智縁有爲無漏等。名念彼
體。縁眞如等。名縁彼類名等。無分別智縁眞
如時。名縁彼體。初起一念。名縁彼類。雖非
曾受。曾受名故。加行道中作彼觀故。名爲曾
體。亦名彼類云云
義演云○疏初起一心至名爲曾體亦名彼類
者。意説正智所縁親證得故。名爲曾體。曾被
加行智縁。故得曾名。一加行道中作我法二
空觀故。又今所證是前加行道中所證之類。
亦名類也云云
義蘊云○問。第二念是初念類。亦應名類。答。
且約初説。問。前云或未得體但受彼類。何故
今者已得己體仍名縁類。答。據實是體。且約
前後。假名爲類云云
燈四云。論言要識曾受境類者。有二説。一云。
類境者縁滅道時。但縁其名。名亦爲境。此境
是滅道類。二云。境體之類。如縁苦集親辨體。
亦已曾受後縁時。言縁類境。即前體類。餘難
准此釋。又云。名是名類。謂先聞縁。今後同
縁。二名是體之類。謂先見體。今後縁名。三
體類四體。是名之類。准前可解云云
顯幽抄七末云。曾受境者○便有四句分別。
一者有名家名類。二體家體類。三體家名類。
四名家體類。且第一名家名類者。如地前菩
薩聞説眞如。名未曾證故但聞名。但作不生
滅解也。即變影縁如也。後時又聞名。亦作如
解。即後時聞者。是過去念之類也。前不見體
但聞名。後時更聞即是起念。念是前名家之
名類也。如説釋迦牟尼佛。即不曾見但聞名。
後時亦但聞名。即聞名是前名家之類故。名
家名類也。二者體家之體類者。如見道初心
親證二空理體。後至修道位亦觀證二空理
體。此修道二空理體。是見道二空理體之流
類。故名體家之體類也。三者體家名類者。即
如見修道中根本智親證眞如體也。後至後
得智中成在散心位時。亦聞説眞如。名此名
彼體體之名類也。四名家體類者。即如見道
初念無分別智起親證眞如體。便起念此是地
前聞説眞如。今方親證。即是地前名家之體
類也。即先見聞者是後見聞者是念類也云云
  問。六識縁非所樂決定等四境之餘散
疑等境之時。別境五心所不起者亘五
心歟
論云。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爾墮
心及藏識倶。此類非一
疏云。六識一時中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現前。
於散疑境等。率爾心起六識。皆無此欲等五。
此擧麁顯。乃至等流亦有此事云云
顯幽抄七末云。問曰。言有心時無別境者行
相如何下。第二別指法者有四。初非遇四境。
二者率爾心位。三者及藏識倶。四者總結非
一○如非四境者。即四境皆無者。欲等五念
不起故。或是第七識皆無四境常生故。雖有
心此無四境故。無欲等五也。即第七唯與惠
相者。亦不次將第七説四境也。故惠與故。言
率爾隨心者。不作意縁名率爾心。爾心即是
隨心。以無尋求決故。心纔起時即滅也。名爲
率爾。隨心非是尋求決定染汚心故。此率爾
心無別境五也。又言隨心者。即一刹那率爾
隨前境。名率爾心也。即餘四心不名隨心。強
盛故唯有。率爾心劣。無記異熟生心心所名
爲率爾。率爾心初墮境不作意故。名率爾墮
心也。若有尋求心時。即有念定惠欲無勝解
也。以尋求未決定故。若至決定心時。即別境
五皆一時起也。若率爾心時。即是隨心位五
別境皆不起故
疏解節記云。文六識一時至非必定倶者。言
如非四境現前等者。具所樂等四境不現。而
散亂等率爾起時。無欲等五也。言散亂等者。
散亂及猶預之境也。言此擧麁顯等者。率爾
心位無欲等者。是麁顯也。若四境若散疑。凡
率爾心無欲等五故。擧率爾之麁顯也。問。若
爾。四境率爾心亦無欲等。何故散疑擧率爾
耶。實爲不定耶。答。擧麁顯耳。問。疑境之上
何至等流耶。決定心者於猶預境不起之故。
問。何故不擧縁四境之率爾心耶。答。影顯之
云云
太抄云。率爾心亂乃至等流亦有此事准義
應知者。若凡無率爾心。即無五別境。若尋求
心中唯無勝解。若決定染淨等流心等半有
半無也。若佛果位率爾心中亦有五別境。第
八識等流心亦無別境五也云云
蘊云。疏乃至等流亦有此事者。同決定心後
方起等流寧無勝解。答。雖起決定。不必印持。
如見倶時不必皆有勝解故。此等流或無五
也。又等流心中許疑倶起故。雖決定後起不
妨無勝解也。問。如何無勝解而有決定心答。
如於此境色非色等。雖生決定。而於善惡邪
正取。未能審決定印持。故決定心與勝解別
云云
義演云。疏乃至等流亦有此事者。意云。等流
等心中亦無欲五也。亦如等流通多種。即三
性心中皆有等流。其無記等流即無欲等。汎
爾起染心不作意縁亦無欲等。又生得善心
亦無欲等。故云此類非一。問五心中既有決
定。何故無欲勝解邪。答。雖有決定。但不希
望。即無欲也。又非印持故無勝解。故知欲等
非必定與心心所倶云云
  問。五識無別境五心所之師意。通因果
二位倶可立此義耶
論云。有義。五識此五皆無。縁已得境。無希望
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恒取新境。無追憶
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不能推度。無簡擇
故。有義。五識容有此五○由此聖教説眼耳
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餘三准此有惠無失。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樂
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境皆
曾受念無減故。又佛五識縁三世故。如來無
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云云
疏云。述曰。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
瑜伽論依眼耳倶時意識相應智。説爲通性
也。後師即彼二識爲所依。智爲能依。故有惠
云云
祕云。疏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等
者。非唯此師意○後釋理優云云如上伏斷位
次門書之
蘊云。疏此師以天眼耳通是意識相應惠者。
有云。此師五識因果倶無惠。有云。因無果有。
准下一師。十五界唯有漏。佛無五識。即前解
爲正。若言佛果五有惠者。如何後師難云。五
識皆有作事智耶。犯相符故云云
此師者安師歟等之事。如伏斷位次門




























論第六卷本文抄二十三目次

  善段
非自性善 約入佛法 對法論實有信方方
我法二執假實 三念住亦爾 不害假實
  義別段
異覺爲體 行相對治 餘七不定
未決定信 望餘信等 若作此解
苦根雖名無漏 不善業自性斷
若爾意喜樂捨

論第六卷本文抄二十三

  善段
  問。薩婆多意以無癡善根不立大善地
法。有何所以耶
論云。唯善心倶名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
疏云。述曰。解善得名破異執也○且薩婆多
法救倶舍雜心等。説善有十種。除此無癡。乃
減此一。正理論師説有十二。更加欣厭。婆沙
雖説別有厭等。法救等不説故。此中非之。但
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故遮彼也
祕云。疏除無癡者。彼説無癡。以惠爲性。非自
性善。所以但十
蘊云。彼説唯十自性名善。無癡既以惠爲體
性。惠通三性。不可入此自性善中
倶舍論第四云。如是已説十大地法。大善性
地名大善地。此中若法大善地所有名大善
地法。謂法恒於諸善心有。彼法是何。頌曰。信
及不放逸。輕安捨慚愧。二根及不害。勤唯遍
善心。論曰○二根者。謂無貪無嗔。無癡善根。
惠爲性故。前已説在大地法中。不重説爲大
善地法
同十三云。頌曰。勝義善解脱。自性慚愧根。
論曰。自性善者。謂慚愧根。以有以中唯慚
與愧及無貪等三種善根。不待相應及與等
起。體性是善。猶如良藥
五境章云。且善或立爲四○自性善者。若薩
婆多師以無貪嗔及癡慚愧爲體。大乘以善
十一爲體
光記云。此五強勝名自性。餘非強勝不名自
性。又解。無貪等三。以翻三不善根。慚愧二
種。以翻大不善地法。由所翻法是強勝故。能
翻五法名自性善。餘善等法非能翻彼。是故
不名自性善也
婆沙論五十一云云云
已上裏書
  問。對法論中明信心所樂欲所依爲業
通一切信位歟
疏云。論對治不信樂善爲業。述曰。此明業用。
顯揚説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此言樂
善即彼四種。能得菩提資糧滿故。利益自他
故。趣善道。増長信。即是論中堅固信也。對
法論説樂欲所依爲業即是。彼第九云。信爲
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爲論若言通論。一切信
業。顯揚五業中除第二菩提因
對法論第十云。神足修習者。謂數修習八種
斷行。何等爲八。謂欲精進信安正念正知思
捨。如是八種。略攝爲四。謂加行攝受繼屬對
治。加行者。謂欲精進信。欲爲精進依。信爲欲
因。所以者何。由欲精進求故爲得此義。若對
精進。如是欲求不離信受。有體等故
最勝疏二云。一切煩惱樂欲爲本者。如涅槃
經。染淨等法。皆欲爲本。如入善法。欲爲根
本。起諸染淨。亦同淨説。應撿彼文
對法抄二云。論一處。論信者至所依爲業。述
曰○此説入法發起所因欲依爲業。成唯識
説所除行相言治不信。不信樂善爲業
顯幽鈔七云。問。以何知欲爲精進依。答曰。對
法第十一云。信爲欲依。欲爲精進依。即是
入佛法次第依也。今言欲爲精進依者即狹。
唯收善性故。但言欲與勤爲依即寛。即三性
  問。對法論中。明信心所於實有體起忍
可信同今論實有信歟
又古師意依對法論於實有體等今論
信實有者信四諦也大師何破之耶
問。五蘊論中。釋信心所謂於業果諸諦
寶中爾者同今論云信實有爲當如何
論云。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一信實有。謂於諸
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
疏云。謂於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對法
云。於實有體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
體實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虚空。此是何等體
非實故。亦非諦故。爲信虚空。即此攝故。但可
總言。若理若事。空雖體無有空理故
祕云。論一信實有等者。具如疏明。有義彈云。
或如古師。言實事者。因果體事。如四諦事。
言實理者。四諦眞理。即因果理。故五蘊云。謂
於業果諦實。極正符順名信業果。大乘虚空
滅諦所攝。非如有宗。故無有失。疏説爲攝虚
空但總言實。此非大乘。不可依據。詳曰。疏
説本空無有故。故非諦攝。不言識變依如立
者諦不攝之。故第二疏言。識變虚空三諦所
攝。又依識如所立虚空假名虚空。非實空也。
設據依如識變虚空言諦攝者。亦不盡理。隨
能變心何不苦集道諦三攝。又七眞如許四
諦攝。依如立空何唯滅諦。又本空無何得名
爲因果理耶。若言非是因果理者。如何説云
四諦眞理即因果理。由斯從寛不言諦故。於
理無妨。此論總談。五蘊別列。亦不相違
燈云。論於實徳能深忍樂欲心淨爲信。雜集
論中。略標同此。境業少異彼云。顯揚説境相
似。倶云於有體有徳有能。且就有體不説唯
言。不爾信縁過未等法。豈有體耶。因果自性
正同此論。彼云忍可清淨希望爲體。顯揚略
果。五蘊同此。但因果具説。彼云極正符順心
淨爲性。符順之言通忍欲二。故此論云。若印
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問。此因
果爲前後倶。答。或倶時。或因前果後。亦無定
説。境亦同此。彼云謂於業果諸諦寶中。業果
即諦。總是此論實事理也
對法論第一云。信者謂於有體有徳有能忍
可清淨希望爲體。樂欲所依爲業。謂於實有
體起忍可行信。於實有徳起清淨行信。於實
有能起希望行信。謂我有力能得能成
對法抄二本云。論信者至所依爲業。述曰。於
體徳能信所縁境。忍謂勝解即信之因。希望
謂欲即信之果。淨者信體能淨心。故成唯識
説。信別有三。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
深信忍故。即此論説有體忍可。若諦非諦。諸
法之中。皆信忍可名信有體。此言意顯設信
空無亦生信故。非唯縁有妨方有信。擧信忍
因。顯信自體故名忍可。二信有徳。謂於三寶
眞淨徳中。深信樂故。即此論説有徳清淨。若
徳非徳。令心清淨皆有信生。不唯有徳妨方
有信。不爾若信外道無徳信應不起。唯識説
此深信樂故。亦擧欲果顯信自性。今以信體
於徳境生故言清淨。亦不相違。三信有能。謂
於諸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即此
論説有能希望有能無能希望修行皆有信
生。非必要能方有信起。不爾信諸惡是可斷
法應信不生。擧信欲果。顯信自性故言希望。
成唯説。此性澄淨能淨心等。如水精殊能清
濁水。又染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
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故淨爲相。
此中且擧三殊勝境。顯信所縁。於無法等中
實亦生信○論謂於實有至希望行信。述曰。
此別屬前三境三相有體寛遍説生忍可等
顯揚論一云。信者謂於有體有徳有能心淨
忍可爲體。斷不信障爲業。能得菩提資糧圓
滿爲業。利益自他爲業。能起善道爲業。増長
淨信爲業。如經説於如來所起堅固信
顯揚疏一云。興○此中有六解○五解於四
諦實有體起忍可行信。於三寶實有徳起清
淨行信。於道諦實有能起希望行信○雖有
六解。而第五解爲勝。符順唯識論故
大般若經四百七十七云。謂如實見四諦所
攝。及所不攝諸法皆空
二諦章云。諦者實義。有如實有。無如實無有
無不虚名也爲體云云
祕三云。論二處。佛地經云。譬如虚空雖遍衆
色○如來法界亦復如是○大乘虚空。性非
是有。無質礙處。假名虚空。無法無礙故遍諸
色。雖遍色中。無性不改體性無差。故云一
味。問。下明虚空依如識立。云何可説彼是無
耶。答。彼經但據無質礙處即名虚空。何以驗
焉。答。經以虚空喩淨法界。若取依如所立虚
空。能所喩便無異矣。取依識變識變有爲。不
可爲喩○故知不取依識變者
五蘊論云。云何爲信。謂於業果諸諦寶中。極
正符順。心淨爲性
  問。我法二執假實中何耶
燈云。問。以羞恥二爲慚愧體。一體義分則成
假。二執本後倶同惠。一體用分應不實。初二
靜慮意名喜樂。爲問亦爾。答。同依一惠不別
立。約義用別故是實。慚愧同體既別立。如妄
念等故應假
同上文云。論五處。問。意倶之喜。分之爲二種
或同。別生現是一。不得二受各別而生。無一
心中有二受故。既於一受分爲喜樂。應當是
假。答。適悦身心義有別故。不以悦心邊即名
爲樂。適身邊即名爲喜。故是實有。猶如二智。
問。二執約義分説爲世俗有。二受據義説何
得體成實。答。執依別境惠説爲世俗有。喜樂
不依他同智爲實有云云
疏云。如五見惠分説爲世俗有故。非是假有。
此無癡亦爾
祕云。前師擧見説無癡實
章第四云。二執。若唯言生法我見。唯以別境
中惠。根本煩惱中薩迦耶見。以爲體性。故瑜
伽云。五見世俗有。即惠分故。離惠體無唯以
有漏染惠爲體。若言生法我執。隨其所應二
執通局。惠倶四蘊以爲體性
有記云。同依一惠等者。二執非云。實但明
二智實有事也。約義用異分別二智猶如四
分。又如彼實也。初此不然可知之。彼慚愧
同體。各別立之。如二執并妄等即假也
百法玄賛云。假有四十八云○煩惱一謂惡
云云又世俗四十八者。即前假有法
疏八本云。又五十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言
五見假無爲實故
  別抄第四問。十一善中三法是假世俗有
者。若爾對法説無癡善根是惠者如何釋。
此五十五文解云。世俗有言通有無體。無
癡善根以惠爲體。擧體是惠。如五見等用
惠爲體。非如捨等依四法立。若爾不害亦
即無嗔。不然依一分故亦非實有
  問。無癡善根以惠爲體云。師意會瑜伽
論大悲非根攝之文。從無嗔説爾者正
義何可難之哉
論云。云何無癡。於諸理事明解爲性。對治愚
癡作善爲業。有義無癡即惠爲性。集論説此
報教證智決定爲性。生得聞思修所生惠。如
此皆是決擇性故。此雖即惠。爲顯善品有勝
功能。如煩惱見故復別説。有義無癡非即是
惠。別有自性。正對無明如無貪嗔。善根攝故。
論説大悲無嗔癡攝。非根攝故。若彼無癡以
惠爲性。大悲如力等應惠等根攝
疏云○瑜伽五十七卷説。大悲以彼無嗔無
癡二法爲體。非二十二根○彼説十力四無
畏等惠根等攝。不攝悲故。此爲一違云云
疏又云。論斷彼○別有。述曰○前師解大悲
非根攝云。以用無嗔無癡二法爲體。論從無
嗔説爲非根。實是根攝。若爾即三念住等亦
爾。不爾大悲似四無量中悲唯以無嗔爲性。
今從無嗔説根所不攝。念住依惠故根所攝。
且約影顯非實理文
  瑜伽五十七云。三種念住非根所攝。然六
根所引無貪無瞋所攝。大悲亦彼所引無
嗔無癡所攝。非根所攝
祕云。疏若爾○亦爾者。此質意云。念住亦用
無嗔爲體。應同大悲非根所攝。疏念住○根
所攝者。此師以彼對法爲正。按彼第十四。出
念住體云。於一切種愛恚倶煩惱并習氣不
現行具足中所有定惠等爲體。釋曰。總以五
法無貪無嗔大捨定惠而爲體也。疏且依○
理文者。會瑜伽也。按五十七云。念住非根攝。
無貪嗔所攝故。會之云影顯非實。擧佛餘徳
依惠根收。顯此念住理亦爾也
蘊云。疏不爾○亦爾者。後師難前云。三念住
既以無貪無嗔及惠爲體。亦應從無貪嗔非
根所攝何故對法等。皆言念住惠根所攝。故
知。大悲不從無嗔説非根攝。疏今從○實理
文者。此前師會也。瑜伽論以大悲從無嗔故
非根攝。對法以念住從惠故根所攝。二論各
據影顯非實理文
伽五十七云。問。諸相隨好力無畏等不共佛
法幾根攝耶。答○三種念住非根所攝。然六
根所引無貪無嗔所攝。大悲亦彼所引無嗔
無癡所攝。非根所攝
伽抄十五云。三種念住以三善根○論云大
悲非根是無嗔無癡所攝者。故知。無癡別有
體性
對法論十四云。如是三念住○所有定惠等
爲體云云
又云。大悲者。謂於縁無間苦境大悲住具足
中。若定若惠乃至廣説
  問。無癡善根以惠爲體。云師意不害心
所假立
疏云。若爾即三世俗有文如何。答。實有者體
即惠故。問。不害體即無嗔。應非假有。答。世
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實
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見惠
分説爲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若
爾不害無嗔分如何通。故後師爲正
祕云。疏此亦不然者。後師非前未出所以。疏
如五見至此無癡亦爾者。前師擧見證無癡
演云○疏世俗有言通假實至無癡亦爾者○
非如不害等世俗有假有也○然後前師云此
亦不然。以世俗通。假實故。不害非如無癡非
世俗攝也。有云。此亦不然者。後師非前師
也。如演祕云云
  義別段
  問。不疑心所以以惠爲體。云師意引本
論何文證之哉
論云。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預
故。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預故。
有義不疑即正惠攝 以正見者無猶預故
疏云。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謂分
別異覺爲體。覺即惠也。五十八云。簡擇猶預。
故正簡擇即是正見。不疑説爲正見。少分亦
有此理
蘊云。論有義不疑即正惠者。疏意者。異覺簡
擇猶預説名爲疑。即不正惠故不疑即正惠
攝。此即准下疑中第一義云云
瑜伽八云。疑者。謂由親近不善丈夫間非正
法。不如理作意故。即於所知事。唯用分別異
覺爲體云云
文義記云。不疑應用勝解爲正行云翻應二體
故。問。瑜伽第八。分別異覺爲疑自性。翻彼正
覺。何非正惠。答下云令惠不決惠故。瑜伽擧
果顯因疑體。彼不疑能生正覺故不相違
學記云。不疑三中。基測詳彼五十八云猶預
簡擇即翻彼故。證曰存中行相翻故。然疑下
云令惠不決非即惠故
論下文云。有義此疑以惠爲體。猶預簡擇説
爲疑故○有義此疑別有自體。令惠不決。非
即惠故
疏云。以惠爲體。何以故○大論第八。異覺爲
體。覺即是惠。決斷名惠。然簡擇猶預異。決
斷覺説爲疑故。此爲文證等云云
又云。別有自體。然説猶預簡擇者。由同時疑
或異時疑令惠不決。故非是惠
  問。本疏中。明善染心所相翻義出行相
對治等。不同其體何
論云。不散亂體即正定攝。正見正知倶善惠
攝。不妄念者即是正念。悔眠尋伺通染不染。
如觸欲等無別翻等云云
疏云。論不散亂○正念。述曰。不亂體即正定。
雖散亂別有體或無體。即定少分。皆翻彼名
正定。性對治故。根本中染見隨中不正知。今
翻皆入善惠所攝。不正知或別境惠分。或癡
分皆爾。性體治也。不妄失念。是正念。設別
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此三設是翻癡分者。
以有別境分故。別境通三性。不翻爲善。欲勝
解亦爾。然此唯説是癡分者。所以不説。前忿
等即翻入善。以無別體不通三性故。論悔眠
○翻對。述曰。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種性
故。如遍行觸等。等餘。四法。別境中欲等。亦
等四法。無別翻對。唯惡不通三性法者。方翻
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捨。治掉擧。掉
擧相高。捨相靜故。亦得通治。以掉擧是貪癡
分故。又説性對治。即妄念等三癡分者。是
不妄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
忿等是無嗔一分等。如理應思云云
論下文云。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善
中不説
疏云。失念散亂不正知等。雖有癡分及別境
分性相相翻。翻入別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説
云云
別抄云。問。妄念不正知二法。依惠念癡立。
何故翻入別境念惠。不依無癡立正念正知。
解云。且約念惠相翻故入別境。又解。善念知
勝解。勝解故入別境也
散亂等所翻隨惑性業。一一可見合之
翼云。疏或有行相體等者文。行相則不據實
體。論若性唯約實體説。若性相二。且約所
依實體説。且如忿等不忿即是行相。是嗔分
無嗔對治即體性別
蘊云○言行捨亦能通。治煩惱。以掉擧體即
念癡諸惑皆癡故捨通治
  燈第四云。問。且如不翻別境入隨惑中。別
境染念染惠。亦名妄念及不正知。若不爾
者應非是染。以正念正知故。若許亦名妄
念及不正知者。與隨惑中二法何別云云
  問。四遍善心師意可許有十一善皆倶
起之時耶
論云。有義十一。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
故。餘七不定。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
慚愧同類依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
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
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論
説十一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
染時有慚愧起云云
疏云○十一中四法遍善○餘七法非遍善
心。然説十遍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
皆遍一切善心。以何爲證。論説十一至有不
害故。述曰。下引證也。瑜伽論五十五説○然
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語。不遮有時皆得
相應
祕云。論説十一六位中起等者。問。此師善法
極多幾倶。答。如疏具明。有義於無漏位容九
倶起。輕安有漏。慚愧起一。無第二故。有漏
定心容八倶起。除捨不逸慚愧隨一。散善容
七。前八之中除輕安故。詳曰。此望疏談隨顯
少差義無越也。而疏意云。由此師引六位爲
證。恐惑者云此師許彼決定等位但一信等
故。云此師而皆許倶也。即顯六位一一容與
餘所等並。名皆許也。非説十一倶起名皆。九
八七倶。理准可悉故不縷言。故亦無各。有
云。疏主許十一倶。此乖本旨。豈可疏主不解
前師慚等不並定十一倶云云
義翼義蘊同之
別抄云。問。前師十一善六位起者。爲唯六位
得別起耶。亦許有時得總起十一。解云。此師
不遮有時總起。非一切時要得起十一法云云
太抄云。不遮有時皆得相應者。然此且約善
十一。於六位。不遮於一時十一善皆得相應
瑜伽五十五云。問。善法依處有幾種。答。略説
有六。一決定時。二止息時。三作業時。四世
間清淨時。五出世清淨時。六攝受衆生時○
問○答。於決定時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
與愧顧自他故。善品業轉時有無貪無嗔無
癡精進。世間道離欲有輕安。出世道離欲時
有不放逸。及捨攝受衆生時有不害。此是悲
所攝故
  問。正義意未決定位可許生信心所耶
重尋云。未決定心生信者。未決定境上
生之歟
論云。有義○有義彼説未爲應理。推尋事理
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
淨信故
疏云○前義不然。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心。
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應非是善。無淨信故。
如染無記心云云
別抄云。問。推尋事理未決定位應是疑心。如
何有信。解云。善心尋讀經論未決定事理故
是善心
蘊云。問。五心言之。次尋求決定方起染淨。今
既推尋未決。即是尋求染淨未生。如何有信。
又五心中前三無記。如何未決許有善乎。答。
此言推尋與彼五心不同。約率爾心起未知
何境必有尋求。尋求無間決定心起。但於此
境知色非色名爲決定。此約推尋事理究竟
了達方名決定。如觀佛像遂起善心。然於佛
像木等仍未了知。推求未決而有信生。此既
與彼五心不同。故彼前三可是無記。若以推
尋決定名同五心。即令皆無記者。七分別中
尋求分別。意業之中審慮決定。應唯無記。以
名同故。又意未決不得名善。即煩惱疑應不
名染。以未決故
論上文云。云何爲信。於實徳能深信樂欲心
淨爲性○忍謂勝解。此即信因云云
目連入定時。定中起尋求心事可見之
祕上文云。論忍謂勝解等者。問。此信因果爲
倶異時。答。釋具燈疏有義○若依後師。亦許
異時。設於事理未決定時信亦生故。詳曰。後
師因果同異無違
  問。正義意可許行捨不放逸與信等相
應耶
又問。捨不害相望可具相應四義耶
祕云。論應説信等至十遍善心者。問。忿等依
嗔立。嗔位忿等無。行捨等依他。四法無方起。
答○有義○詳曰○故應説云。忿等依瞋境
行麁違而不倶起。不害不爾。隨何善位皆不
損物。故得倶生。行捨等二准此應知。問。瑜
伽五十六云。問。諸法誰相應。答。他性相應非
自性。既不相應云何倶起。答。但是相應而必
倶起。自有倶起不是相應。色不相應。雖有心
倶非相應故。問。四事闕何。答。相應四義闕事
等也。不害不嗔無別體事。捨不放逸對勤三
根。亦准此知。望餘信等可名相應。用不離體
不害捨等亦具四義云云
燈四。論四云。問。如縁曾境及邪簡擇起。妄念
等依二法立。爲一妄念等爲有二耶。答。疏有
二解。後説爲正。然要集云。有説兩説皆違第
六。云染念染惠雖非念惠倶。與癡分者亦得
相應。既廣破已彼自釋云。若無念惠唯癡上
立。若念惠起。即與無明各二法立。即自問
云。既二並起爲一爲異。答。謂攬二分假立一
法。具含二義。故癡分義念惠相應。念惠分義
非念惠倶。與癡相應故無有過今謂。此説即
是前明。何勞別説。本疏云。或總依惠無明。
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今云
攬二分假立一法。豈非前明。本疏引例。如放
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等別説二相應。故此
意放逸。雖依貪立。二得相應據餘分説。説遍
染故。例不正知等相應亦爾。何勞更言。故癡
分義念惠相應。念惠分義非念惠倶。與癡相
應故無有失耶。又復彼説自有過失。何者彼
云。或可念惠無明各別立一。雖有多種。相用
無別故説爲一。二十隨惑等但説一故。據實
有多隨用立多。而體非多故説事等。約體説
等。用望於體不説相應。非他性故。若爾不害
無嗔二教應不相應。第六云信等皆遍善心
故。解云。但云遍善不言相應。亦不言倶。故無
有過。今難彼云。既云各別立一。即有多放逸
等。若用若體倶多法故。何得云等。非受想等
有多並故。又云。不害無嗔。彼但云遍不言相
應。亦不言倶者。豈許不害無嗔前後別起言
不倶起。故依雖別。取各功能假立爲一名爲
體。等不害無嗔。雖不相應而許倶起
疏云。問。如起邪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
有二不正知耶。餘妄念等爲問亦爾。答曰。不
然。説有惠分時。不説無明分。無惠分時。説有
無明分。不正知時。亦説有無明義別説故。餘
數亦爾。或總於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
是假不可言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
等別。説二相應故
論云。下文云。染念染惠雖非念惠倶。而癡分
者亦得相應故
疏云。此中妄念念爲體者。不與別境中念倶
通癡分者故得相應。惠准此知。亦有癡分故。
此二合説故。言染念惠等云云
  問。正義意五識有輕安爾者爲許欲界
所繋五識有輕安爲當如何
問。本疏中有作此解違前所説欲無輕
安中第二正義撲揚大師如何釋之耶」
論云。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
疏云。五無輕安體散動故。此師即説十五界
有漏佛無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論云。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善者。亦有
調暢故。成所作智倶必有輕安故
疏云。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
有輕安。又此五識成事智倶有輕安故。初約
他引立宗。後論自倶引證總約佛位。此解破
前佛無無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
欲無輕安。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者。此
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
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夫眼天耳。善者有
輕安。無記者即無。破前所説因位五無。在果
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爲正義。或初地
時。成所作智倶必有輕安故。若作此解。違前
所説欲無輕安中第二正義。鼻舌二識。欲界
所繋。有輕安故。彼前但據一切異生及下意
識。説之爲無。據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
不相違也。前文但對彼初師説。非爲盡理。第
三又解。此中五識在色者。彼無鼻舌。文中言
總。理實三識。不違前文
祕云。疏第二又解定所引善等者。此解定引
證因五識。成事智倶通證因果。疏此據因位
者。結定引因。疏若在佛果此爲正義者。明其
第二成事智因以下。正義許成事智在佛方
有。疏或初地時等者。顯成事因亦證因五。疏
若作此解至有輕安故者。顯釋成事在因位
非。及明非理。疏彼前但據至非爲盡理者。釋
前難也。并會前釋欲無輕安之所以也。疏第
三又解等者。此釋意云。文雖總言五有輕安。
意談三識。輕安在色。鼻舌唯欲故但三識。言
總意別故不違前。問。三解何正。答。而有斷
云。第三爲正。初説違文。果位唯善自他共許。
何煩更説定所引言。第二違理。前言欲界無
有輕安。今復成有故違理也。有義釋云。三皆
無違。初摽宗故。未論因果故説善言。大地菩
薩。生欲界中。無漏引生。亦無有失。會前文
者。如疏具明。詳曰。第二釋中。定所引善在因
可然。成所作智不唯果者。違護法義。三釋優
劣思可知之
祕釋曰。祕曰。在因位非者。意説成事智因位
無也。及明非理者。及明五識因位不合得成
事智所由也。如疏○祕曰。三釋優劣思之可
知者。亦取第三爲正也
蘊云。疏若因若果二位皆無者。因五有漏散
動故無。果五識輕安亦無。疏即順三界至欲
無輕安者。鼻舌二識。唯在欲界。許有輕安。違
前正義。今唯在果故不相違。問。設許佛果五
識得有輕安亦違正義。以鼻舌識唯欲界故。
答。此義不然。佛果鼻舌非欲界故。或通四禪。
或唯第四如前已説。疏破前所説至果許有
者。此三解中第一解云。輕安唯佛故。此破云
如天眼等。定引善者有調暢故。疏此據因位
者。此結論中定引調暢唯據因也。疏若在佛
果此爲正義者。此解論中。成所作智若在佛
果即爲正義。許初地得爲不正也。疏若作此
解等者。若作此第二解云定引有漏五識有
輕安者。鼻舌二識。既唯欲界。許有輕安故違
正義
太抄云。疏若作此解○輕安故者○此難意
許欲界有無漏鼻舌識。亦是不正義難也。欲
界無無漏故
西明疏云○初説○十五界者唯是有漏○第
二護法正宗○然此二因三釋不同。一云二
因説無漏五識○若在因位同前師説。一云
前因説有漏識由定力引眼等五識皆有輕
安。八地菩薩等。理應具引眼等五識故。後因
但約佛果。五識成所作智相應起故○問。鼻
舌二識。若在因位唯欲界繋。如前説。有義輕
安唯在定地。後界門中輕安非欲。如何會釋。
解云。前説兩文不約定引。此據定引。各據一
義故不相違。一云二因同第二説。而差別者。
因位五識言總差別○雖有三説。後説爲勝。
由此善通前所難故。又前破他欲界輕安而
自立宗。許有輕安。不應理故。又前因故言定
所引善者。所説善言便成無用。成所作智定
唯善故
  問。本疏中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倶
乃至苦受逼迫五識不倶撲揚大師如
何釋之耶付演祕正
不可疑之
論云。此善十一何受相相應。十五相應。一除
憂苦。有逼迫受無調暢故云云
疏云○輕安唯除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
二受無調暢輕安故。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
無輕安。此理不然。所引善者。捨樂倶故。然菩
薩後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
迫受故。餘受可有。即通果心。若爾鼻舌身三
非通果如何通。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倶。
輕安倶時。怡悦五識。苦受逼迫五識不倶。然
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安倶無失。但
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識下界五識云云
祕云。疏苦根雖名無漏至五識不倶者。五識
不倶而有二義。一五總不與輕安倶也。由有
苦故。二但苦受相應不倶。非餘捨樂不容倶
也。前釋善也。故疏下云。然實菩薩至但除苦
受。若准後解。以顯菩薩五得有訖。然實等文
豈不煩賸。故知前善
蘊云。疏輕安倶時至五識不倶者。此解無漏
所引五識中。有怡悦者有逼迫者。可許輕安
倶。迫者不倶。疏然實菩薩至無失者。此有三
意。一云。此如前無漏所引苦倶五識。雖輕安
不倶。然樂捨者許倶無失○三云。後得所引
五識。或苦或樂。不必調暢。然後得倶時所起
五識。必有輕安。故云無失。此解爲正
  問。付自性等四斷癈立。且不善業自性
斷歟
燈云○答。斷有四種。一自性斷。二相應斷。三
縁縛斷。四不生斷。言自性斷者。謂本隨惑。性
是染故。及不善業。業雖是思。如似五見非相
應斷。相應斷者。有漏八識五遍行全別境不
定二各少分。自性非染。由與惑倶。斷相應時
心等解脱。故五十四云。又復諸識自性非染
○縁縛斷者。一切有漏不染汚法。不生斷者。
惡趣異熟無想定等。第八卷中更當分別
  又云。問。此前説斷依何斷説。答。依不生及
縁縛斷。十四一分見所斷。據不生説。或通
相應斷。與見惑倶故説見斷。然不盡理。有
非斷故。一分修斷據縁縛説。十二一分修
所斷。一向約縁縛斷。八十七文。又説四斷
少同於此。故説一分修斷。以信等五未知
當知通漏無漏。無漏之者即非所斷。憂苦
二受性非無漏云云
同一云。又此據自性斷故。但説根本及隨煩
惱。佛地論等據三斷故。答所發業并所得果
故不相違。若根本隨惑名自性斷。若所發業
名相應斷。據不善業作如是説。若其善業亦
縁縛斷。若所得果名離縛斷。由自性相應斷。
顯有餘煩惱由縁縛斷及不生故。顯無餘煩
云云
疏八末云○行有少分通自性離縛不生三
種。見修所斷染汚者自性斷。非染者通不生
離縛業云云
同八末云○行有少分通自性可知。以無想
定等見道所斷故。行有通不生。識等七支唯
離縛不生。體非染法。非自性斷。惡趣人天如
應知 此釋次下文也可見之
後書加之非本文抄也
斷障章云。第二出體者。所斷障以二障現行
種子習氣及此業果而爲體性○解深密經第
三卷。惡趣雜染愚。初地所斷。成唯識論第九
卷。即是惡趣諸業果等。無餘涅槃。既是擇滅。
故煩惱障所有業果皆是所斷○然此所斷體
是染者自性應斷。非染業果皆離縛斷
相應斷體又可問之如第八卷
  問。瑜伽論意。二十二根中意喜樂捨四
根。可許通非所斷耶
論云。非見所斷。瑜伽論説。信等六種。唯修所
斷非所斷故
疏云。以何爲證。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説。十四
法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
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
四中六及餘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
知。彼説二六。五受及意。通見除故以爲前六。
其信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爲後六。二
非所斷。謂後二無漏根。今擧唯善後六爲論。
唯是修斷及與不斷。問。此論下言無想定等
是見斷故。又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業果皆
見斷。何妨善業見斷也。答。彼不言善法斷縁
縛名爲見斷
燈云。問。此前説斷。依何斷説。答。依不生及
縁縛斷。十四一分見所斷。據不生説。或通相
應斷。與見惑倶故説見斷。然不盡理。有非斷
故。一分修斷據縁縛説。十二一分修所斷。一
向約縁縛斷。八十七文。又説四斷少同於此。
故説一分修所斷。以信等五未知當知通漏
無漏。無漏之者即非所斷。憂苦二受性非無
漏以引無漏及無漏引。説爲非斷實非無漏。
若爾意喜樂捨亦通無漏。何唯説斷。無想定
等。准第八説亦通見斷。此何不説答。此後問
疏中解訖。釋前難者。意喜樂捨。無漏之者實
通非斷。以意及捨八識通説非皆無漏。且據
全説問。在二乘身無漏非全。若在佛身七色
根除女。五受除憂苦。三無漏除二。皆通無漏。
何故非全不説非斷。答。據三乘通。若約大乘
得通非斷

論第六卷本文抄二十四目次

  六煩惱段
貪無漏縁 通含五見 雖知極劣
疑唯迷理 還望於蘊 故六十劫
不逾八十 非等至唯尋伺起
命者即身二方 亦即亦離 無想天宿住
正義唯是二方 不爾如何


論第六卷本文抄二十四

  六煩惱段
  問。貪煩惱可縁無漏耶
疏云。於有者。謂後有。則唯異熟三有果也。有
具者。則中有并煩惱業及器世等。三有具故。
或無漏法。論下文説。與見等倶縁無漏起縁
生貪者。皆名有具。薩婆多師。縁無漏。貪是善
法欲。今大乘説。愛佛貪滅皆染汚收。與見倶
生縁無漏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
五十八等。不説此貪縁無漏者。下文自會云云
燈云。論於有具。本云。大乘許貪縁於滅道。五
十八等不説之者。下文自會。隨麁相説。此許
得縁。云貪與見慢容倶起故。此意 見慢既執
佛性。以之爲我。皆容貪倶。要集斷云。邪見
撥無不與貪倶。若撥好事邪見嗔倶。此意。撥
滅道者是好事故。非道計道不死憍亂。皆縁
餘法。非滅道諦。若定法愛非邪見倶。身見倶
貪唯縁苦諦。何見倶貪得縁滅道。故非有具。
此釋不爾准上應知。又全界煩惱皆能結生。
既許煩惱有親縁者。何非有具
祕云。疏愛佛貪滅皆染汚收者。有義今解此
等非是法執。若不堅著但起欣求。此既善心。
不可名執。可同有部名善法欲。若起染愛是
煩惱貪。詳曰。如名起義既云貪佛。豈有貪法
非是法執名爲善也。若但欲求不起法執。誰
言此等名之爲貪。又誰不知是善法欲。勞爲
分別云云
顯揚論興疏一云。論一○此論既云於取蘊。
故知貪定不縁無漏。然餘處云愛佛貪者。縁
佛名言而縁起貪著。故不縁無漏云云
論下文云委細説者。貪嗔慢。三見疑倶生。隨
應如彼
疏云○若此貪慢與三法倶嗔與疑等四倶起
者。隨應如彼。亦名親迷諦。慢貪與我見倶生。
於滅道下煩惱後起。亦名迷無漏。嗔與疑倶
起或獨起。此約數總。若數別者。除集滅道下
二見准前應説。若餘獨頭起貪嗔慢。名迷四
諦事。若三見疑倶者。亦名迷四諦理。又嗔慢
可成無漏縁惑。若滅道下無漏別縁貪。如何
説成無漏縁惑。由此不説貪無漏縁。迷則可
爾。是故言隨應。此則大論等所無也云云
演云。疏嗔慢可成至無漏縁惑者。此問意者。
嗔慢親迷滅道。可成無漏縁惑。且如滅道下。
有別縁獨頭貪如何可成無漏惑。今解由此
不説貪無漏縁者。以別縁貪不縁滅道無漏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589 590 591 592 593 594 595 596 597 598 599 600 601 602 603 604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