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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本文抄 (No. 2262_ ) in Vol.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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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第六卷本文抄二十三目次

  善段
非自性善 約入佛法 對法論實有信方方
我法二執假實 三念住亦爾 不害假實
  義別段
異覺爲體 行相對治 餘七不定
未決定信 望餘信等 若作此解
苦根雖名無漏 不善業自性斷
若爾意喜樂捨

論第六卷本文抄二十三

  善段
  問。薩婆多意以無癡善根不立大善地
法。有何所以耶
論云。唯善心倶名善心所。謂信慚等定有十
疏云。述曰。解善得名破異執也○且薩婆多
法救倶舍雜心等。説善有十種。除此無癡。乃
減此一。正理論師説有十二。更加欣厭。婆沙
雖説別有厭等。法救等不説故。此中非之。但
言唯善十一不言遍善。故遮彼也
祕云。疏除無癡者。彼説無癡。以惠爲性。非自
性善。所以但十
蘊云。彼説唯十自性名善。無癡既以惠爲體
性。惠通三性。不可入此自性善中
倶舍論第四云。如是已説十大地法。大善性
地名大善地。此中若法大善地所有名大善
地法。謂法恒於諸善心有。彼法是何。頌曰。信
及不放逸。輕安捨慚愧。二根及不害。勤唯遍
善心。論曰○二根者。謂無貪無嗔。無癡善根。
惠爲性故。前已説在大地法中。不重説爲大
善地法
同十三云。頌曰。勝義善解脱。自性慚愧根。
論曰。自性善者。謂慚愧根。以有以中唯慚
與愧及無貪等三種善根。不待相應及與等
起。體性是善。猶如良藥
五境章云。且善或立爲四○自性善者。若薩
婆多師以無貪嗔及癡慚愧爲體。大乘以善
十一爲體
光記云。此五強勝名自性。餘非強勝不名自
性。又解。無貪等三。以翻三不善根。慚愧二
種。以翻大不善地法。由所翻法是強勝故。能
翻五法名自性善。餘善等法非能翻彼。是故
不名自性善也
婆沙論五十一云云云
已上裏書
  問。對法論中明信心所樂欲所依爲業
通一切信位歟
疏云。論對治不信樂善爲業。述曰。此明業用。
顯揚説有五業。然治不信。初與此同。此言樂
善即彼四種。能得菩提資糧滿故。利益自他
故。趣善道。増長信。即是論中堅固信也。對
法論説樂欲所依爲業即是。彼第九云。信爲
欲依約入佛法。初首爲論若言通論。一切信
業。顯揚五業中除第二菩提因
對法論第十云。神足修習者。謂數修習八種
斷行。何等爲八。謂欲精進信安正念正知思
捨。如是八種。略攝爲四。謂加行攝受繼屬對
治。加行者。謂欲精進信。欲爲精進依。信爲欲
因。所以者何。由欲精進求故爲得此義。若對
精進。如是欲求不離信受。有體等故
最勝疏二云。一切煩惱樂欲爲本者。如涅槃
經。染淨等法。皆欲爲本。如入善法。欲爲根
本。起諸染淨。亦同淨説。應撿彼文
對法抄二云。論一處。論信者至所依爲業。述
曰○此説入法發起所因欲依爲業。成唯識
説所除行相言治不信。不信樂善爲業
顯幽鈔七云。問。以何知欲爲精進依。答曰。對
法第十一云。信爲欲依。欲爲精進依。即是
入佛法次第依也。今言欲爲精進依者即狹。
唯收善性故。但言欲與勤爲依即寛。即三性
  問。對法論中。明信心所於實有體起忍
可信同今論實有信歟
又古師意依對法論於實有體等今論
信實有者信四諦也大師何破之耶
問。五蘊論中。釋信心所謂於業果諸諦
寶中爾者同今論云信實有爲當如何
論云。然信差別略有三種。一信實有。謂於諸
法實事理中。深信忍故
疏云。謂於一切法。若事若理。信忍皆是。對法
云。於實有體起忍可信。古師依此。謂此四諦
體實有也。今此中言若信虚空。此是何等體
非實故。亦非諦故。爲信虚空。即此攝故。但可
總言。若理若事。空雖體無有空理故
祕云。論一信實有等者。具如疏明。有義彈云。
或如古師。言實事者。因果體事。如四諦事。
言實理者。四諦眞理。即因果理。故五蘊云。謂
於業果諦實。極正符順名信業果。大乘虚空
滅諦所攝。非如有宗。故無有失。疏説爲攝虚
空但總言實。此非大乘。不可依據。詳曰。疏
説本空無有故。故非諦攝。不言識變依如立
者諦不攝之。故第二疏言。識變虚空三諦所
攝。又依識如所立虚空假名虚空。非實空也。
設據依如識變虚空言諦攝者。亦不盡理。隨
能變心何不苦集道諦三攝。又七眞如許四
諦攝。依如立空何唯滅諦。又本空無何得名
爲因果理耶。若言非是因果理者。如何説云
四諦眞理即因果理。由斯從寛不言諦故。於
理無妨。此論總談。五蘊別列。亦不相違
燈云。論於實徳能深忍樂欲心淨爲信。雜集
論中。略標同此。境業少異彼云。顯揚説境相
似。倶云於有體有徳有能。且就有體不説唯
言。不爾信縁過未等法。豈有體耶。因果自性
正同此論。彼云忍可清淨希望爲體。顯揚略
果。五蘊同此。但因果具説。彼云極正符順心
淨爲性。符順之言通忍欲二。故此論云。若印
順者即勝解故。若樂順者即是欲故。問。此因
果爲前後倶。答。或倶時。或因前果後。亦無定
説。境亦同此。彼云謂於業果諸諦寶中。業果
即諦。總是此論實事理也
對法論第一云。信者謂於有體有徳有能忍
可清淨希望爲體。樂欲所依爲業。謂於實有
體起忍可行信。於實有徳起清淨行信。於實
有能起希望行信。謂我有力能得能成
對法抄二本云。論信者至所依爲業。述曰。於
體徳能信所縁境。忍謂勝解即信之因。希望
謂欲即信之果。淨者信體能淨心。故成唯識
説。信別有三。一信實有。謂於諸法實事理中。
深信忍故。即此論説有體忍可。若諦非諦。諸
法之中。皆信忍可名信有體。此言意顯設信
空無亦生信故。非唯縁有妨方有信。擧信忍
因。顯信自體故名忍可。二信有徳。謂於三寶
眞淨徳中。深信樂故。即此論説有徳清淨。若
徳非徳。令心清淨皆有信生。不唯有徳妨方
有信。不爾若信外道無徳信應不起。唯識説
此深信樂故。亦擧欲果顯信自性。今以信體
於徳境生故言清淨。亦不相違。三信有能。謂
於諸善。深信有力能得能成。起希望故。即此
論説有能希望有能無能希望修行皆有信
生。非必要能方有信起。不爾信諸惡是可斷
法應信不生。擧信欲果。顯信自性故言希望。
成唯説。此性澄淨能淨心等。如水精殊能清
濁水。又染不信自相渾濁。復能渾濁餘心心
所。如極穢物自穢穢他。信正翻彼故淨爲相。
此中且擧三殊勝境。顯信所縁。於無法等中
實亦生信○論謂於實有至希望行信。述曰。
此別屬前三境三相有體寛遍説生忍可等
顯揚論一云。信者謂於有體有徳有能心淨
忍可爲體。斷不信障爲業。能得菩提資糧圓
滿爲業。利益自他爲業。能起善道爲業。増長
淨信爲業。如經説於如來所起堅固信
顯揚疏一云。興○此中有六解○五解於四
諦實有體起忍可行信。於三寶實有徳起清
淨行信。於道諦實有能起希望行信○雖有
六解。而第五解爲勝。符順唯識論故
大般若經四百七十七云。謂如實見四諦所
攝。及所不攝諸法皆空
二諦章云。諦者實義。有如實有。無如實無有
無不虚名也爲體云云
祕三云。論二處。佛地經云。譬如虚空雖遍衆
色○如來法界亦復如是○大乘虚空。性非
是有。無質礙處。假名虚空。無法無礙故遍諸
色。雖遍色中。無性不改體性無差。故云一
味。問。下明虚空依如識立。云何可説彼是無
耶。答。彼經但據無質礙處即名虚空。何以驗
焉。答。經以虚空喩淨法界。若取依如所立虚
空。能所喩便無異矣。取依識變識變有爲。不
可爲喩○故知不取依識變者
五蘊論云。云何爲信。謂於業果諸諦寶中。極
正符順。心淨爲性
  問。我法二執假實中何耶
燈云。問。以羞恥二爲慚愧體。一體義分則成
假。二執本後倶同惠。一體用分應不實。初二
靜慮意名喜樂。爲問亦爾。答。同依一惠不別
立。約義用別故是實。慚愧同體既別立。如妄
念等故應假
同上文云。論五處。問。意倶之喜。分之爲二種
或同。別生現是一。不得二受各別而生。無一
心中有二受故。既於一受分爲喜樂。應當是
假。答。適悦身心義有別故。不以悦心邊即名
爲樂。適身邊即名爲喜。故是實有。猶如二智。
問。二執約義分説爲世俗有。二受據義説何
得體成實。答。執依別境惠説爲世俗有。喜樂
不依他同智爲實有云云
疏云。如五見惠分説爲世俗有故。非是假有。
此無癡亦爾
祕云。前師擧見説無癡實
章第四云。二執。若唯言生法我見。唯以別境
中惠。根本煩惱中薩迦耶見。以爲體性。故瑜
伽云。五見世俗有。即惠分故。離惠體無唯以
有漏染惠爲體。若言生法我執。隨其所應二
執通局。惠倶四蘊以爲體性
有記云。同依一惠等者。二執非云。實但明
二智實有事也。約義用異分別二智猶如四
分。又如彼實也。初此不然可知之。彼慚愧
同體。各別立之。如二執并妄等即假也
百法玄賛云。假有四十八云○煩惱一謂惡
云云又世俗四十八者。即前假有法
疏八本云。又五十五明諸煩惱假實之中。言
五見假無爲實故
  別抄第四問。十一善中三法是假世俗有
者。若爾對法説無癡善根是惠者如何釋。
此五十五文解云。世俗有言通有無體。無
癡善根以惠爲體。擧體是惠。如五見等用
惠爲體。非如捨等依四法立。若爾不害亦
即無嗔。不然依一分故亦非實有
  問。無癡善根以惠爲體云。師意會瑜伽
論大悲非根攝之文。從無嗔説爾者正
義何可難之哉
論云。云何無癡。於諸理事明解爲性。對治愚
癡作善爲業。有義無癡即惠爲性。集論説此
報教證智決定爲性。生得聞思修所生惠。如
此皆是決擇性故。此雖即惠。爲顯善品有勝
功能。如煩惱見故復別説。有義無癡非即是
惠。別有自性。正對無明如無貪嗔。善根攝故。
論説大悲無嗔癡攝。非根攝故。若彼無癡以
惠爲性。大悲如力等應惠等根攝
疏云○瑜伽五十七卷説。大悲以彼無嗔無
癡二法爲體。非二十二根○彼説十力四無
畏等惠根等攝。不攝悲故。此爲一違云云
疏又云。論斷彼○別有。述曰○前師解大悲
非根攝云。以用無嗔無癡二法爲體。論從無
嗔説爲非根。實是根攝。若爾即三念住等亦
爾。不爾大悲似四無量中悲唯以無嗔爲性。
今從無嗔説根所不攝。念住依惠故根所攝。
且約影顯非實理文
  瑜伽五十七云。三種念住非根所攝。然六
根所引無貪無瞋所攝。大悲亦彼所引無
嗔無癡所攝。非根所攝
祕云。疏若爾○亦爾者。此質意云。念住亦用
無嗔爲體。應同大悲非根所攝。疏念住○根
所攝者。此師以彼對法爲正。按彼第十四。出
念住體云。於一切種愛恚倶煩惱并習氣不
現行具足中所有定惠等爲體。釋曰。總以五
法無貪無嗔大捨定惠而爲體也。疏且依○
理文者。會瑜伽也。按五十七云。念住非根攝。
無貪嗔所攝故。會之云影顯非實。擧佛餘徳
依惠根收。顯此念住理亦爾也
蘊云。疏不爾○亦爾者。後師難前云。三念住
既以無貪無嗔及惠爲體。亦應從無貪嗔非
根所攝何故對法等。皆言念住惠根所攝。故
知。大悲不從無嗔説非根攝。疏今從○實理
文者。此前師會也。瑜伽論以大悲從無嗔故
非根攝。對法以念住從惠故根所攝。二論各
據影顯非實理文
伽五十七云。問。諸相隨好力無畏等不共佛
法幾根攝耶。答○三種念住非根所攝。然六
根所引無貪無嗔所攝。大悲亦彼所引無嗔
無癡所攝。非根所攝
伽抄十五云。三種念住以三善根○論云大
悲非根是無嗔無癡所攝者。故知。無癡別有
體性
對法論十四云。如是三念住○所有定惠等
爲體云云
又云。大悲者。謂於縁無間苦境大悲住具足
中。若定若惠乃至廣説
  問。無癡善根以惠爲體。云師意不害心
所假立
疏云。若爾即三世俗有文如何。答。實有者體
即惠故。問。不害體即無嗔。應非假有。答。世
俗有言通假實故。如種子世俗有言即是實
故。三是世俗皆是假有。此亦不然。如五見惠
分説爲世俗有。故非是假有。此無癡亦爾。若
爾不害無嗔分如何通。故後師爲正
祕云。疏此亦不然者。後師非前未出所以。疏
如五見至此無癡亦爾者。前師擧見證無癡
演云○疏世俗有言通假實至無癡亦爾者○
非如不害等世俗有假有也○然後前師云此
亦不然。以世俗通。假實故。不害非如無癡非
世俗攝也。有云。此亦不然者。後師非前師
也。如演祕云云
  義別段
  問。不疑心所以以惠爲體。云師意引本
論何文證之哉
論云。有義不疑即信所攝。謂若信彼無猶預
故。有義不疑即正勝解。以決定者無猶預故。
有義不疑即正惠攝 以正見者無猶預故
疏云。不疑三解。如文可知。瑜伽第八。疑謂分
別異覺爲體。覺即惠也。五十八云。簡擇猶預。
故正簡擇即是正見。不疑説爲正見。少分亦
有此理
蘊云。論有義不疑即正惠者。疏意者。異覺簡
擇猶預説名爲疑。即不正惠故不疑即正惠
攝。此即准下疑中第一義云云
瑜伽八云。疑者。謂由親近不善丈夫間非正
法。不如理作意故。即於所知事。唯用分別異
覺爲體云云
文義記云。不疑應用勝解爲正行云翻應二體
故。問。瑜伽第八。分別異覺爲疑自性。翻彼正
覺。何非正惠。答下云令惠不決惠故。瑜伽擧
果顯因疑體。彼不疑能生正覺故不相違
學記云。不疑三中。基測詳彼五十八云猶預
簡擇即翻彼故。證曰存中行相翻故。然疑下
云令惠不決非即惠故
論下文云。有義此疑以惠爲體。猶預簡擇説
爲疑故○有義此疑別有自體。令惠不決。非
即惠故
疏云。以惠爲體。何以故○大論第八。異覺爲
體。覺即是惠。決斷名惠。然簡擇猶預異。決
斷覺説爲疑故。此爲文證等云云
又云。別有自體。然説猶預簡擇者。由同時疑
或異時疑令惠不決。故非是惠
  問。本疏中。明善染心所相翻義出行相
對治等。不同其體何
論云。不散亂體即正定攝。正見正知倶善惠
攝。不妄念者即是正念。悔眠尋伺通染不染。
如觸欲等無別翻等云云
疏云。論不散亂○正念。述曰。不亂體即正定。
雖散亂別有體或無體。即定少分。皆翻彼名
正定。性對治故。根本中染見隨中不正知。今
翻皆入善惠所攝。不正知或別境惠分。或癡
分皆爾。性體治也。不妄失念。是正念。設別
境念分。或是癡分亦爾。此三設是翻癡分者。
以有別境分故。別境通三性。不翻爲善。欲勝
解亦爾。然此唯説是癡分者。所以不説。前忿
等即翻入善。以無別體不通三性故。論悔眠
○翻對。述曰。不定四法。通染不染三種性
故。如遍行觸等。等餘。四法。別境中欲等。亦
等四法。無別翻對。唯惡不通三性法者。方翻
之也。此前或有行相相翻。如捨。治掉擧。掉
擧相高。捨相靜故。亦得通治。以掉擧是貪癡
分故。又説性對治。即妄念等三癡分者。是
不妄念等正翻是。或有行相體性皆相翻。不
忿等是無嗔一分等。如理應思云云
論下文云。失念散亂及不正知。翻入別境善
中不説
疏云。失念散亂不正知等。雖有癡分及別境
分性相相翻。翻入別境善少分故。善中不説
云云
別抄云。問。妄念不正知二法。依惠念癡立。
何故翻入別境念惠。不依無癡立正念正知。
解云。且約念惠相翻故入別境。又解。善念知
勝解。勝解故入別境也
散亂等所翻隨惑性業。一一可見合之
翼云。疏或有行相體等者文。行相則不據實
體。論若性唯約實體説。若性相二。且約所
依實體説。且如忿等不忿即是行相。是嗔分
無嗔對治即體性別
蘊云○言行捨亦能通。治煩惱。以掉擧體即
念癡諸惑皆癡故捨通治
  燈第四云。問。且如不翻別境入隨惑中。別
境染念染惠。亦名妄念及不正知。若不爾
者應非是染。以正念正知故。若許亦名妄
念及不正知者。與隨惑中二法何別云云
  問。四遍善心師意可許有十一善皆倶
起之時耶
論云。有義十一。四遍善心。精進三根遍善品
故。餘七不定。推尋事理。未決定時不生信故。
慚愧同類依處各別。隨起一時第二無故。要
世間道斷煩惱時有輕安故。不放逸捨無漏
道時方得起故。悲愍有情時乃有不害故。論
説十一六位中起。謂決定位有信相應。止息
染時有慚愧起云云
疏云○十一中四法遍善○餘七法非遍善
心。然説十遍者。據容有時。有時起故。非謂
皆遍一切善心。以何爲證。論説十一至有不
害故。述曰。下引證也。瑜伽論五十五説○然
今此師。決定如是起時之語。不遮有時皆得
相應
祕云。論説十一六位中起等者。問。此師善法
極多幾倶。答。如疏具明。有義於無漏位容九
倶起。輕安有漏。慚愧起一。無第二故。有漏
定心容八倶起。除捨不逸慚愧隨一。散善容
七。前八之中除輕安故。詳曰。此望疏談隨顯
少差義無越也。而疏意云。由此師引六位爲
證。恐惑者云此師許彼決定等位但一信等
故。云此師而皆許倶也。即顯六位一一容與
餘所等並。名皆許也。非説十一倶起名皆。九
八七倶。理准可悉故不縷言。故亦無各。有
云。疏主許十一倶。此乖本旨。豈可疏主不解
前師慚等不並定十一倶云云
義翼義蘊同之
別抄云。問。前師十一善六位起者。爲唯六位
得別起耶。亦許有時得總起十一。解云。此師
不遮有時總起。非一切時要得起十一法云云
太抄云。不遮有時皆得相應者。然此且約善
十一。於六位。不遮於一時十一善皆得相應
瑜伽五十五云。問。善法依處有幾種。答。略説
有六。一決定時。二止息時。三作業時。四世
間清淨時。五出世清淨時。六攝受衆生時○
問○答。於決定時有信相應。止息染時有慚
與愧顧自他故。善品業轉時有無貪無嗔無
癡精進。世間道離欲有輕安。出世道離欲時
有不放逸。及捨攝受衆生時有不害。此是悲
所攝故
  問。正義意未決定位可許生信心所耶
重尋云。未決定心生信者。未決定境上
生之歟
論云。有義○有義彼説未爲應理。推尋事理
未決定。心信若不生應非是善。如染心等無
淨信故
疏云○前義不然。汝言推事未決。有三性心。
汝言彼善心中無信者。應非是善。無淨信故。
如染無記心云云
別抄云。問。推尋事理未決定位應是疑心。如
何有信。解云。善心尋讀經論未決定事理故
是善心
蘊云。問。五心言之。次尋求決定方起染淨。今
既推尋未決。即是尋求染淨未生。如何有信。
又五心中前三無記。如何未決許有善乎。答。
此言推尋與彼五心不同。約率爾心起未知
何境必有尋求。尋求無間決定心起。但於此
境知色非色名爲決定。此約推尋事理究竟
了達方名決定。如觀佛像遂起善心。然於佛
像木等仍未了知。推求未決而有信生。此既
與彼五心不同。故彼前三可是無記。若以推
尋決定名同五心。即令皆無記者。七分別中
尋求分別。意業之中審慮決定。應唯無記。以
名同故。又意未決不得名善。即煩惱疑應不
名染。以未決故
論上文云。云何爲信。於實徳能深信樂欲心
淨爲性○忍謂勝解。此即信因云云
目連入定時。定中起尋求心事可見之
祕上文云。論忍謂勝解等者。問。此信因果爲
倶異時。答。釋具燈疏有義○若依後師。亦許
異時。設於事理未決定時信亦生故。詳曰。後
師因果同異無違
  問。正義意可許行捨不放逸與信等相
應耶
又問。捨不害相望可具相應四義耶
祕云。論應説信等至十遍善心者。問。忿等依
嗔立。嗔位忿等無。行捨等依他。四法無方起。
答○有義○詳曰○故應説云。忿等依瞋境
行麁違而不倶起。不害不爾。隨何善位皆不
損物。故得倶生。行捨等二准此應知。問。瑜
伽五十六云。問。諸法誰相應。答。他性相應非
自性。既不相應云何倶起。答。但是相應而必
倶起。自有倶起不是相應。色不相應。雖有心
倶非相應故。問。四事闕何。答。相應四義闕事
等也。不害不嗔無別體事。捨不放逸對勤三
根。亦准此知。望餘信等可名相應。用不離體
不害捨等亦具四義云云
燈四。論四云。問。如縁曾境及邪簡擇起。妄念
等依二法立。爲一妄念等爲有二耶。答。疏有
二解。後説爲正。然要集云。有説兩説皆違第
六。云染念染惠雖非念惠倶。與癡分者亦得
相應。既廣破已彼自釋云。若無念惠唯癡上
立。若念惠起。即與無明各二法立。即自問
云。既二並起爲一爲異。答。謂攬二分假立一
法。具含二義。故癡分義念惠相應。念惠分義
非念惠倶。與癡相應故無有過今謂。此説即
是前明。何勞別説。本疏云。或總依惠無明。
立一不正知。不正知是假。不可言有二。今云
攬二分假立一法。豈非前明。本疏引例。如放
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等別説二相應。故此
意放逸。雖依貪立。二得相應據餘分説。説遍
染故。例不正知等相應亦爾。何勞更言。故癡
分義念惠相應。念惠分義非念惠倶。與癡相
應故無有失耶。又復彼説自有過失。何者彼
云。或可念惠無明各別立一。雖有多種。相用
無別故説爲一。二十隨惑等但説一故。據實
有多隨用立多。而體非多故説事等。約體説
等。用望於體不説相應。非他性故。若爾不害
無嗔二教應不相應。第六云信等皆遍善心
故。解云。但云遍善不言相應。亦不言倶。故無
有過。今難彼云。既云各別立一。即有多放逸
等。若用若體倶多法故。何得云等。非受想等
有多並故。又云。不害無嗔。彼但云遍不言相
應。亦不言倶者。豈許不害無嗔前後別起言
不倶起。故依雖別。取各功能假立爲一名爲
體。等不害無嗔。雖不相應而許倶起
疏云。問。如起邪惠簡擇法時。亦有愚癡。即便
有二不正知耶。餘妄念等爲問亦爾。答曰。不
然。説有惠分時。不説無明分。無惠分時。説有
無明分。不正知時。亦説有無明義別説故。餘
數亦爾。或總於惠無明。立一不正知。不正知
是假不可言二。如放逸等依四法立。不約貪
等別。説二相應故
論云。下文云。染念染惠雖非念惠倶。而癡分
者亦得相應故
疏云。此中妄念念爲體者。不與別境中念倶
通癡分者故得相應。惠准此知。亦有癡分故。
此二合説故。言染念惠等云云
  問。正義意五識有輕安爾者爲許欲界
所繋五識有輕安爲當如何
問。本疏中有作此解違前所説欲無輕
安中第二正義撲揚大師如何釋之耶」
論云。有義五識唯有十種。自性散動無輕安
疏云。五無輕安體散動故。此師即説十五界
有漏佛無無漏五識。若因若果二位皆然
論云。有義五識亦有輕安。定所引善者。亦有
調暢故。成所作智倶必有輕安故
疏云。此有三解。一云此唯在佛。由意引故五
有輕安。又此五識成事智倶有輕安故。初約
他引立宗。後論自倶引證總約佛位。此解破
前佛無無漏五識身解。即順三界分別之中
欲無輕安。第二又解。定所引善有輕安者。此
在因位有漏五識。身在欲界定所引善五識
之中。非無調暢。即如通果夫眼天耳。善者有
輕安。無記者即無。破前所説因位五無。在果
許有。此據因位。若在佛果此爲正義。或初地
時。成所作智倶必有輕安故。若作此解。違前
所説欲無輕安中第二正義。鼻舌二識。欲界
所繋。有輕安故。彼前但據一切異生及下意
識。説之爲無。據理聖者後得智引五有輕安。
不相違也。前文但對彼初師説。非爲盡理。第
三又解。此中五識在色者。彼無鼻舌。文中言
總。理實三識。不違前文
祕云。疏第二又解定所引善等者。此解定引
證因五識。成事智倶通證因果。疏此據因位
者。結定引因。疏若在佛果此爲正義者。明其
第二成事智因以下。正義許成事智在佛方
有。疏或初地時等者。顯成事因亦證因五。疏
若作此解至有輕安故者。顯釋成事在因位
非。及明非理。疏彼前但據至非爲盡理者。釋
前難也。并會前釋欲無輕安之所以也。疏第
三又解等者。此釋意云。文雖總言五有輕安。
意談三識。輕安在色。鼻舌唯欲故但三識。言
總意別故不違前。問。三解何正。答。而有斷
云。第三爲正。初説違文。果位唯善自他共許。
何煩更説定所引言。第二違理。前言欲界無
有輕安。今復成有故違理也。有義釋云。三皆
無違。初摽宗故。未論因果故説善言。大地菩
薩。生欲界中。無漏引生。亦無有失。會前文
者。如疏具明。詳曰。第二釋中。定所引善在因
可然。成所作智不唯果者。違護法義。三釋優
劣思可知之
祕釋曰。祕曰。在因位非者。意説成事智因位
無也。及明非理者。及明五識因位不合得成
事智所由也。如疏○祕曰。三釋優劣思之可
知者。亦取第三爲正也
蘊云。疏若因若果二位皆無者。因五有漏散
動故無。果五識輕安亦無。疏即順三界至欲
無輕安者。鼻舌二識。唯在欲界。許有輕安。違
前正義。今唯在果故不相違。問。設許佛果五
識得有輕安亦違正義。以鼻舌識唯欲界故。
答。此義不然。佛果鼻舌非欲界故。或通四禪。
或唯第四如前已説。疏破前所説至果許有
者。此三解中第一解云。輕安唯佛故。此破云
如天眼等。定引善者有調暢故。疏此據因位
者。此結論中定引調暢唯據因也。疏若在佛
果此爲正義者。此解論中。成所作智若在佛
果即爲正義。許初地得爲不正也。疏若作此
解等者。若作此第二解云定引有漏五識有
輕安者。鼻舌二識。既唯欲界。許有輕安故違
正義
太抄云。疏若作此解○輕安故者○此難意
許欲界有無漏鼻舌識。亦是不正義難也。欲
界無無漏故
西明疏云○初説○十五界者唯是有漏○第
二護法正宗○然此二因三釋不同。一云二
因説無漏五識○若在因位同前師説。一云
前因説有漏識由定力引眼等五識皆有輕
安。八地菩薩等。理應具引眼等五識故。後因
但約佛果。五識成所作智相應起故○問。鼻
舌二識。若在因位唯欲界繋。如前説。有義輕
安唯在定地。後界門中輕安非欲。如何會釋。
解云。前説兩文不約定引。此據定引。各據一
義故不相違。一云二因同第二説。而差別者。
因位五識言總差別○雖有三説。後説爲勝。
由此善通前所難故。又前破他欲界輕安而
自立宗。許有輕安。不應理故。又前因故言定
所引善者。所説善言便成無用。成所作智定
唯善故
  問。本疏中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倶
乃至苦受逼迫五識不倶撲揚大師如
何釋之耶付演祕正
不可疑之
論云。此善十一何受相相應。十五相應。一除
憂苦。有逼迫受無調暢故云云
疏云○輕安唯除憂苦二受。唯下界有。逼迫
二受無調暢輕安故。若爾雖定所引五識。應
無輕安。此理不然。所引善者。捨樂倶故。然菩
薩後得智。雖起苦根可名無漏。然無輕安。名
迫受故。餘受可有。即通果心。若爾鼻舌身三
非通果如何通。苦根雖名無漏。不言輕安倶。
輕安倶時。怡悦五識。苦受逼迫五識不倶。然
實菩薩後得智中起五識。有輕安倶無失。但
除苦受。定滋潤故。然上界三識下界五識云云
祕云。疏苦根雖名無漏至五識不倶者。五識
不倶而有二義。一五總不與輕安倶也。由有
苦故。二但苦受相應不倶。非餘捨樂不容倶
也。前釋善也。故疏下云。然實菩薩至但除苦
受。若准後解。以顯菩薩五得有訖。然實等文
豈不煩賸。故知前善
蘊云。疏輕安倶時至五識不倶者。此解無漏
所引五識中。有怡悦者有逼迫者。可許輕安
倶。迫者不倶。疏然實菩薩至無失者。此有三
意。一云。此如前無漏所引苦倶五識。雖輕安
不倶。然樂捨者許倶無失○三云。後得所引
五識。或苦或樂。不必調暢。然後得倶時所起
五識。必有輕安。故云無失。此解爲正
  問。付自性等四斷癈立。且不善業自性
斷歟
燈云○答。斷有四種。一自性斷。二相應斷。三
縁縛斷。四不生斷。言自性斷者。謂本隨惑。性
是染故。及不善業。業雖是思。如似五見非相
應斷。相應斷者。有漏八識五遍行全別境不
定二各少分。自性非染。由與惑倶。斷相應時
心等解脱。故五十四云。又復諸識自性非染
○縁縛斷者。一切有漏不染汚法。不生斷者。
惡趣異熟無想定等。第八卷中更當分別
  又云。問。此前説斷依何斷説。答。依不生及
縁縛斷。十四一分見所斷。據不生説。或通
相應斷。與見惑倶故説見斷。然不盡理。有
非斷故。一分修斷據縁縛説。十二一分修
所斷。一向約縁縛斷。八十七文。又説四斷
少同於此。故説一分修斷。以信等五未知
當知通漏無漏。無漏之者即非所斷。憂苦
二受性非無漏云云
同一云。又此據自性斷故。但説根本及隨煩
惱。佛地論等據三斷故。答所發業并所得果
故不相違。若根本隨惑名自性斷。若所發業
名相應斷。據不善業作如是説。若其善業亦
縁縛斷。若所得果名離縛斷。由自性相應斷。
顯有餘煩惱由縁縛斷及不生故。顯無餘煩
云云
疏八末云○行有少分通自性離縛不生三
種。見修所斷染汚者自性斷。非染者通不生
離縛業云云
同八末云○行有少分通自性可知。以無想
定等見道所斷故。行有通不生。識等七支唯
離縛不生。體非染法。非自性斷。惡趣人天如
應知 此釋次下文也可見之
後書加之非本文抄也
斷障章云。第二出體者。所斷障以二障現行
種子習氣及此業果而爲體性○解深密經第
三卷。惡趣雜染愚。初地所斷。成唯識論第九
卷。即是惡趣諸業果等。無餘涅槃。既是擇滅。
故煩惱障所有業果皆是所斷○然此所斷體
是染者自性應斷。非染業果皆離縛斷
相應斷體又可問之如第八卷
  問。瑜伽論意。二十二根中意喜樂捨四
根。可許通非所斷耶
論云。非見所斷。瑜伽論説。信等六種。唯修所
斷非所斷故
疏云。以何爲證。五十七二十二根中説。十四
法一分見所斷。一分修所斷。謂七色命五受
及意。十二一分修所斷。一分非所斷。謂即十
四中六及餘六。謂五受意信等五根未知當
知。彼説二六。五受及意。通見除故以爲前六。
其信等五未知當知。非見除故以爲後六。二
非所斷。謂後二無漏根。今擧唯善後六爲論。
唯是修斷及與不斷。問。此論下言無想定等
是見斷故。又對法第四。一切往惡趣業果皆
見斷。何妨善業見斷也。答。彼不言善法斷縁
縛名爲見斷
燈云。問。此前説斷。依何斷説。答。依不生及
縁縛斷。十四一分見所斷。據不生説。或通相
應斷。與見惑倶故説見斷。然不盡理。有非斷
故。一分修斷據縁縛説。十二一分修所斷。一
向約縁縛斷。八十七文。又説四斷少同於此。
故説一分修所斷。以信等五未知當知通漏
無漏。無漏之者即非所斷。憂苦二受性非無
漏以引無漏及無漏引。説爲非斷實非無漏。
若爾意喜樂捨亦通無漏。何唯説斷。無想定
等。准第八説亦通見斷。此何不説答。此後問
疏中解訖。釋前難者。意喜樂捨。無漏之者實
通非斷。以意及捨八識通説非皆無漏。且據
全説問。在二乘身無漏非全。若在佛身七色
根除女。五受除憂苦。三無漏除二。皆通無漏。
何故非全不説非斷。答。據三乘通。若約大乘
得通非斷

論第六卷本文抄二十四目次

  六煩惱段
貪無漏縁 通含五見 雖知極劣
疑唯迷理 還望於蘊 故六十劫
不逾八十 非等至唯尋伺起
命者即身二方 亦即亦離 無想天宿住
正義唯是二方 不爾如何


論第六卷本文抄二十四

  六煩惱段
  問。貪煩惱可縁無漏耶
疏云。於有者。謂後有。則唯異熟三有果也。有
具者。則中有并煩惱業及器世等。三有具故。
或無漏法。論下文説。與見等倶縁無漏起縁
生貪者。皆名有具。薩婆多師。縁無漏。貪是善
法欲。今大乘説。愛佛貪滅皆染汚收。與見倶
生縁無漏起故。無漏法能資長有亦名有具。
五十八等。不説此貪縁無漏者。下文自會云云
燈云。論於有具。本云。大乘許貪縁於滅道。五
十八等不説之者。下文自會。隨麁相説。此許
得縁。云貪與見慢容倶起故。此意 見慢既執
佛性。以之爲我。皆容貪倶。要集斷云。邪見
撥無不與貪倶。若撥好事邪見嗔倶。此意。撥
滅道者是好事故。非道計道不死憍亂。皆縁
餘法。非滅道諦。若定法愛非邪見倶。身見倶
貪唯縁苦諦。何見倶貪得縁滅道。故非有具。
此釋不爾准上應知。又全界煩惱皆能結生。
既許煩惱有親縁者。何非有具
祕云。疏愛佛貪滅皆染汚收者。有義今解此
等非是法執。若不堅著但起欣求。此既善心。
不可名執。可同有部名善法欲。若起染愛是
煩惱貪。詳曰。如名起義既云貪佛。豈有貪法
非是法執名爲善也。若但欲求不起法執。誰
言此等名之爲貪。又誰不知是善法欲。勞爲
分別云云
顯揚論興疏一云。論一○此論既云於取蘊。
故知貪定不縁無漏。然餘處云愛佛貪者。縁
佛名言而縁起貪著。故不縁無漏云云
論下文云委細説者。貪嗔慢。三見疑倶生。隨
應如彼
疏云○若此貪慢與三法倶嗔與疑等四倶起
者。隨應如彼。亦名親迷諦。慢貪與我見倶生。
於滅道下煩惱後起。亦名迷無漏。嗔與疑倶
起或獨起。此約數總。若數別者。除集滅道下
二見准前應説。若餘獨頭起貪嗔慢。名迷四
諦事。若三見疑倶者。亦名迷四諦理。又嗔慢
可成無漏縁惑。若滅道下無漏別縁貪。如何
説成無漏縁惑。由此不説貪無漏縁。迷則可
爾。是故言隨應。此則大論等所無也云云
演云。疏嗔慢可成至無漏縁惑者。此問意者。
嗔慢親迷滅道。可成無漏縁惑。且如滅道下。
有別縁獨頭貪如何可成無漏惑。今解由此
不説貪無漏縁者。以別縁貪不縁滅道無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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