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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 (No. 2266_ 湛慧撰 ) in Vol.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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識上假立。雖有三釋仍未披文。唯識第一
及第七云。即於果熟第六識種子不生義建
立。五十三云。由此因縁生得心心所滅建
立無想故
八十
一右
即善等不恒行 演祕云。疏善等恒行心
等者。等言等彼有覆無覆。長途所起名爲
恒行。非不間斷名恒行也。或疏脱也。應
云不恒行
八十
一左
此相傳解違下第七第七十一右云。決擇
分言。所言生得心心所滅名無想故。此言
意顯。彼本有初有異熟生轉識暫起。宿因縁
力後不復生。由斯引起異熟無記分位差別
説名無想疏七本五十
九右
云。述曰。此顯彼天
本有初位有六轉識報心暫起。宿習無心定
因縁力故。後不復生心。由此生得第六報心
滅故。引起異熟無記無心分位之時。名彼
無心報。依止本識此轉識滅分位差別説名
無想。如前第一卷。雖有二解。今准此文。唯
於第六心滅上立無想
八十
一左
如下第七如上已明。彼本有初有異
熟等也是也
八十
一左
此有二義自有三師總論六識滅
有三師義。於中論其滅時亦有二義。一謂
彼天將命終位起識而終。二通生死二位。
具如七本疏中釋
八十
二右
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 演祕云。當體立
名即持業也。從因受稱故依士也。義蘊
亦同。今謂。疏主依主更有一釋。如對法抄。
彼三三十三
紙左
云。一名體。若言無想即異熟。異
熟無想故持業釋。若無想之異熟。無想是因
故依主釋。若無想者異熟亦依主釋。以無
*想屬行者故。若倶舍唯依主。無想之異
熟故

  第七疏   微微思種招總別二果   泰師解
三義未   微微思種招總報果     此疏前解
斷是非  無心已去招別報果    爲勝是也
      微微思種招別報果    此疏後解
      微心明利招總報果    略纂以此爲正
對法抄三三十
四右
不分總別二果。明能感別。略
有二解。彼文云。二對因辨果者。一云。無想
定所感。二云。入無想定能引定思感彼異
熟果故。唯識第七云。是定前明利現行者。増
勝思能感第八識果。入定之思感此異熟。二      
報既殊。因亦別也。又同卷前三十
紙左
云。如唯識
論云。定前明了有心時思感總。無心時思。闇
昧故感別
  定前明了有心 招總報果 對法鈔前後兩處意
定中無心   招別報果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終

成唯識論述記集編成卷第十一
二末
之一

初紙
薩婆多等實有四相下疏十四
紙右
結釋
中云言四相者。帶數釋名。相者相状。標印
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爲。諸門分別如餘
處説。文廣辨四相。如略纂倫記對法鈔及義
燈中。樞要上末二十二
紙左
云。上座部立二相。化
地部立三相。一刹那滅蘊。一切色心。二一期
蘊。謂壽命。此二辨相。三窮生死蘊。雖別有
法而非在法。正量部立四相。色法一期多時
生滅。心心所法燈焔。鈴聲刹那刹那生滅。動
等時長。大地經劫住。經部師若順薩婆多。故
倶舍第四説。彼意生用。未來三相用現在。然
是假立。非是本計。其經部師本所執相。與
大乘世同。古一切有師生在未來。現在一刹
那。三相時別。初位名住。此能取果。有殊勝
力故。異滅不能。其力弱故。住位以後令法
衰微。名爲異位。異位已後令法後用無。名
之爲滅。若正理師生在未來。住異滅三同。
一時用生令法將有用。住能令法取當果
起。即住之時。異能令法後不及已前。弱於
前故。有爲法爾勢力羸劣。不及前故。而或
有時法増長者。由餘縁至令生。如是非本
法性。本法性劣必衰異故。其増長時。其異仍
體。在性令法劣故。滅即於住時起用。令
用至後念無已上略纂十三四十八
紙左
云。四相中
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薩婆多法外四相。成實
論即法大乘不一異。無別體故不異。蘊攝
別故不一。上座部必有二相。謂生滅色有
三。除老。經部等同 義燈三初右云。然准婆
沙三十八十二紙至
三十九
云。如譬喩者。諸有爲相是
不相應。行蘊所攝。少同大乘。即經部本師。
然通離識不離識別。在下例破。分別論者
説。此能相皆是無爲。法蜜部説。三相有爲。
滅相無爲。立無爲者非此所破。下無爲中
方始例破。此等雖立作有爲相。非不相應。
以論文中標結但破不相應故。有言。已他
破竟。故此不破。今謂不爾。非他已破今此
不破。諸不相應經部已破。今優破故。或雖
無爲然爲能相。今破能相義下破無爲義。
假倶破。理亦不違。相似相續沙門所説。
色法生住老無常體還是色。乃至識法生老
住無常體還例破。不別破之。不爾色心之
體即色心故。有相符失。經部師立准婆沙
説。同大乘立一期四相。薩婆多師云。唯是
衆同分相。非有爲相。此意説云一期四相但
與同分而爲能相非諸有爲相。以諸有爲刹
那刹那皆具四相故。即薩婆多不許依經
立一期四相。依世俗諦。理即不遮。婆沙三
十八多優次解故。諸餘門義如諸論辨
舍五十二
紙右
云。相謂諸有爲生住異滅性。論曰。
由此四種是有爲相。法若有此應是有爲。
與此相違是無爲法。此於諸法能起名生。
能安名住。能衰名異。能壞名滅。性是體義
寶疏五二十
二右
云。論曰。至是無爲法總釋四
相名也。正理論云。如是四種是有爲相。顯
彼性故得彼相名。述曰。此四種相顯諸有
爲性是無常。從其所顯名有爲相。無此相
者表是無爲
初紙
外人引經證有實相婆沙三十九初紙右
倶舍五十二
紙右
曰。豈不經説有。三有爲之有爲

初紙
顯法有此 義演云。疏顯法有。此者意
説所相法。由有此能相法故。以成縁生有
爲法也 言體是有爲是體性者。是倶舍
中經部釋此所引經意之文。彼論五十三
紙左
云。
何謂此經所説實義。謂愚夫類無明所盲。
於行相續執我我所。長夜於中而生耽著。
世尊爲斷彼執著。故顯行相續體是有爲
及縁性性。故作是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
非顯諸行一刹那中具有三相光記五
十右云。經部釋經顯無實體。謂愚夫類無明
所盲而無慧眼。於有爲行後相續。不知
無常。謂一謂常。執之爲我。或執我我所。
長夜於中而生耽著。世尊爲斷彼執見破
彼耽著故。顯行相續體是有爲及縁生性。
假立三相
初紙
非如白鷺重言有爲 倶舍五十四
紙右
云。
然經重説有爲言者。令知此相表是有爲。
勿謂此相表有爲有如居白鷺表水非
無。亦勿謂表有爲善惡如童女相表善非
光記五四十左云。然經重説至表善非善
者。經部釋經。然前經文説有三有爲之有
爲相。經應但言有三有爲之相。經重説後
有爲言者。令知此能相表所相法體是有
爲。若但言有爲之相。即不知此相定表所
相法體是有爲。或疑此相表有爲有及善
惡等。故説著後有爲言。令知此相表所相
法定是有爲。故言勿謂此相表有爲法是
如白鷺鳥所居表水非無。亦勿謂此
相表有爲法是善惡如童女身能表男女
善非善事。若性貞潔。脚膝讖團。皮膚細軟。
齒白脣薄。必生善子。此相表善。若性不貞
潔。脚膝等大。皮膚麁澁。齒黒脣厚。生不善
子。此相表非善。此有爲相不同白鷺表有
水。不同童女相表善非善。但表所相法體
是有爲故寶疏五二十七左云。如童女有髮細且
長兩臂過膝等是其善相。髮麁臂短等是惡
演祕云。疏如童女相等者。西域立法出
逢童女。表有吉祥。又如童女齒白脣薄脚
鑯團表此女人生子必善異前相者生
子必惡今謂准倶舍論及光寶釋。從此體
是有爲至白鷺等文。皆是經部釋有部所
引經意之文。非有部釋。然今疏主引用此
文。以釋有部所立實有四相。恐有鑿枘不
投乎。又此論唯説有部確執第六轉聲。不
明重説有爲之義。應思。義蘊云。疏非如
童女表法善不善者。此有二解。一云。西方俗
法如欲山行。先逢童女表有慶事。若逢
牛等表事不吉。二云。如有童女髮黒面白
脣赤膝小胵細。表取生子端正智惠。若見
童女髮黄面青黒膝大胵麁。表子醜惡。故
今取表。非表善惡。不同於彼。雖有二
解今將後正。疏云非如童女相表善不善。
不説牛等表不善也。故前解非。或逢童
女見白黒等相。表事善惡。不説牛等。前解
亦好已上今謂二解以後爲正。前解唯逢童
女爲吉。不通不吉。故光寶二師亦唯用後。
思之
初紙
又此之言可説之言 寶疏云。既經
言有三有爲之有爲相。即是屬主之名。前是
本法。後是其相。故知法外別有四相 倶
舍五十八
紙右
云。生相若無應無生覺又第六轉
言不應成。謂色之生受之生等。如不應説
色之色言光記五四十
八右
云。生相若無應無
生覺。既有生覺。明知有生。又第六轉聲異
體相屬。如王之臣。若有生體第六轉成。若
無生相此第六轉言不應成。謂色之生等。
若言生即是色。如不應説色之色言。説
色之生言。明知離色別有生也。寶疏五三十
五右
云。又第六轉至色之色言。返難第六轉也。
若生異色。可得説言色之生等。第六轉聲
既名屬主。非即一法。若於一法有屬主言。
應有説言色之色等
初紙
倶舍二説 光記分爲三段。頌疏亦同。
一住不生厭故不説。二住濫無爲。故不説。
三住異合説。義在昔三藏以薩婆多口義獨
授光師。是故於倶舍一門。以光師爲正。
疏主分此文。唯爲二説。孤屓光師。亦不合
乎。今謂疏主爲優。何者此文答中有二。
一不説義。二合説義。初中雖二致別釋。倶
是不説義。是故疏主合爲一説。論不説中
雖有文字。合説明置有謂之言。疏主分二。
符合論文。寶師亦同。分節太明矣。三四差別
具見婆沙三十九初紙正理十三十一紙
初紙
若法令行不説相中 倶舍五十二右云。
若法令行三世遷流。此經説爲有爲之相。
令諸有情生厭畏。故謂。彼諸行生力所遷。
令從未來流入現在。異及滅相力所遷迫。
令從現在流入過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
傳説。如有人處稠林有三怨敵欲爲損
害。一從稠林牽之令出。一衰其力。一壞命
根。三相於行應知。亦爾住於彼行攝受安
立。常樂與彼不相捨離。故不立在有爲相
光記五三十
七左
云。生力遷法令用入現。異
滅遷用令入過去。正入過去。但是滅力。而
言異相似助滅故。由斯過重故。經説三。
喩況可知。住非遷迫。常樂安住。不令生
厭。故經不説在有爲相中義演云。言若
法者。意説。生等能相。諸行者。即所相法。言
於彼法攝受者。即攝受諸法。不令入過去。
安立者。令法住。樂不相離。欲得現在
舍三況本出婆沙三十九六紙
二紙
往於彼法 不説相中* 義蘊云*往
於法體攝受令住。安立令住。與現在法
不樂相離不能遷法。故不説爲相
二紙
然經説住異滅名爲盡 寶疏五二十
四左
 
云。然經説住異至異名住異。通伏難也。難
云。若經不説住相。何故。彼經云住異相。
通云。經説住異。即是此中異別名也。引例
可知
二紙
如示黒耳與吉祥倶 光記五三十
八右
云。爲
令厭住與異合説。如示黒耳與吉祥倶。
爲厭吉祥先示黒耳。黒耳吉祥姊妹。二人
常相隨逐。姊名吉祥。所至之處能爲利益。
妹爲黒耳。由耳黒故。故以名焉。所至之處
能爲衰損。遇人貪著吉祥。智者欲令厭
捨。先示黒耳。既見黒耳。吉祥亦捨。舊云功
能天黒闇女。譯家誤矣。住異亦爾。爲令厭。
住與異合説。是故定有四有爲相義蘊云。
然彼喩生天之業。必衆苦隨逐此況住異合
説。取譬雖別愛増同則故引之也*婆沙三
十九六紙左云。住異合説如示室利與黒耳倶
具如涅槃會疏十七
二紙
乃至廣説亦可了知婆沙三十九初紙
云。如世尊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有爲之
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一刹那中
云何起。答生。云何盡。答無常。云何住異。答
老。問。何故作此論。答爲欲分別契經義。故
謂。契經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乃至廣説
二紙
如樞要説 上末二十
二左
具明小乘部計
有殊。又擧新古有部解經唯説生滅二相

二紙
四嗢柁南中 瑜伽四十六初紙右云。復
有四種法嗢柁南。諸佛菩薩欲令有情清
淨故説。何等爲四。一切諸行皆是無常。是
名第一法嗢柁南。一切諸行皆悉是苦。是名
第二法嗢柁南。一切諸法皆無有我。是名
第三法嗢柁南。涅槃寂靜。是名第四法嗢柁
南。諸佛菩薩多爲有情宣説如是。法相應
義是故説名法嗢柁南。又從曩昔其心寂
靜諸牟尼尊。於一切時展轉宣説。是故説
此名嗢柁南。又此行迹趣大生。亦復能
趣出第一有。是故説此名嗢柁南。云何菩
薩等隨觀察一切諸行皆是無常。謂諸菩薩
觀一切行言説自性。於一切時常無所有。
如是諸行常不可得。故名無常。又即觀彼
離言説事。由不了知彼眞實故。無知爲因。
生滅可得。如是諸行離言自性。有生有滅。
故名無常略纂十二十二
紙右
云。論曰。復有
四種法嗢柁南者。此云説也。即世尊常誦
説此。若嗢柁南名攝散。即以略偈而攝長
行。今言説。謂常誦説此義。似無間自説也。
若此四種體性。以法體出諦有爲無爲故了
知。論以三義解嗢柁南中云。法相應義者。
謂表無常等。然與有爲相應故。又此行迹
能趣大生。招有漏勝人天果。無漏淨土中
生故。又能生色天色界。名大生。又能得眞
法生。名大生。又若以對出第一有而論。此
大生即有漏生地光記一云。鄔陀南此云
自説。即十二部經中第五自説經也。印度現
有梵本流行。若若言嗢陀南此云集散。
集散説故。或言集施。集所説義施有情
寶疏亦同。頌疏一十七左云。鄔陀南者此
言集施。或云集散。集所説義散施有情。
名鄔陀南麟記依光寶師破頌疏釋。若
依智論頌疏無失。智論三十三云。優陀那
者名有法。佛必應説。而無有問者。佛略開
問端。是名優陀那。又如佛涅槃後諸弟子抄
集要偈。諸無常偈等作無常品。乃至婆羅門
偈等作婆羅門品。亦名優陀那。諸有集衆
妙事。皆名優陀那。如是等名優陀那經説
惠琳音義十九五左云。鄔馱南唐云偈
句。或云足跡*玄應音義二十四二十
紙右
云。唱
柁南鳥骨切。下徒我切。此云陀散。亦言攝施。
又言集總散。舊言欝攝那訛也崆峒記中
四十
五左
云。嗢柁南者。此中纂倫解云説也。倫又
解云。或云總略義。或標相義。亦得名印
記十一下初紙右云。解四烏柁南。若作嗢字
皆須改正。舊語不正。名四優陀那。翻名
爲印。今翻名説。即世尊常誦説。此義似無
問自説。隨義傍翻亦得名印。或名總略
義。或名標相。如説無常。是有爲標相。苦是
有漏法標相。無我是一切法標相。涅槃寂靜
是無爲法標相。若名嗢柁南則名集施。即名
烏柁南故是標相已上
記文
今謂烏柁南此翻自説。
嗢陀南此云集散等。光寶倫記及略纂第一
無垢稱疏等皆同。又鄔陀南此云集施等。慈
恩略纂及倶舍頌疏亦同。故麟記破之慈恩
釋中。嗢柁南或翻説。或翻攝。如略纂十二。
然智論意優陀那名通自説集散義應知。倫
記二十二下三紙左云。泰師云。嗢柁南有二
聲。若重聲云。攝取物惠施他故。若輕聲云。
是云要略義。如一切行無常等。是諸法要略
義故。今取輕聲已上
記文
一嗢陀南。二聲義別。例
如僧伽輕重二聲或著或衆二義有別。問。
疏主所釋梵漢常誦説之。二同抄云。若言
嗢陀南之時名攝散。即以略偈而攝長行。
三無垢稱疏曰。梵云嗢陀南。此云略集。教
略集也。四若云鄔陀南。此云集施。即諸經
中集義之偈。謂以偈頌集諸義理。施諸學
者名爲集施。又伽抄第一云。此云集施。柁
南者施也。嗢者集義也。以少略言集合多
法。施諸學者令易受持。故名集施
二紙
或説二相爲住 樞要上末二十
三左
云。
若經但説有二相者。一切有師云。擧初後
相以略中間。生轉令法有用。有用之時在
現在。未來生時法未有用。故滅能令法將
無用。後刹那中正無用。故住雖有法不及
於生。異雖衰法不及於滅。是故略住異但
説於生滅。正理師云。此顯二時起用。未來
起生功能令法入現在。有滅時令法入
過去。住異之用與滅同時不異故。所以不
説。生滅乃是有用無用始際。不説生及住
異爲二因等
二紙
或八不中不生不滅*如三論中專明
此宗
二紙
八十一云五十二説 八十一二左云。
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彼寂爲樂。
此中爲成諸行無常。故次説言有起盡法。
前是所成即所成句。後是能成即能成句 
五十二六紙
云。又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今
於此中但説此相。謂於諸行中觀無常相。
能起厭患離欲解脱。故但思惟無常性相。
無常性相本無今有。有已還無。所顯本無今
有。是名爲生。有已還無。是名爲滅
三紙
住異與生倶生所顯義演云。疏住
異與生至故合説者。意云釋外難。難云。若
言生滅合名無常相者。未審住異二相是何
相收。答。然住異與生同在一世。所以亦生
相中收。故不別説住異。疏倶生所顯者。意
説。住異二相皆由生相得有。所以住異二
相總名生相
三紙
瑜伽論説 五十二六右云。何故但説聖
弟子衆於諸蘊中隨觀生滅而住。不説隨
觀住異耶。答。生及住異倶生所顯。是故二
相合爲一分。建立生品。即説隨觀一生相
住。於第二分建立滅品。即説隨觀一滅相
住*倫記十三下九左云。三有爲相中。觀生
滅言住異倶生所顯者。以於生相義説住
異。但觀生時即觀住異。又觀生滅能起厭
離等。此文分明但説生滅二相是無常相。
加於住異名有爲相
三紙
又無常相説二所以 義演云。此會
前瑜伽説一相所以。意云。若説二相者。
何故前説一相耶。答。前説一相者。即是此
中説二所以
三紙
瑜伽論説而爲一相五十二五左云。
問。若有爲法生老住滅四有爲相。具足可
得。何故世尊但説三種。一生。二滅。三住異
性。答。由一切行三世所顯故。從未來世本
無而生。是故世尊由未來世。於有爲法説
生有爲相。彼既生已落謝過去。是故世尊
由過去世。於有爲法説滅有爲相。現在世
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所以者何。唯現在時
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是故世尊
由現在世。於有爲法總説住異。爲一有爲

四紙
共許經也此三有爲經大乘如瑜伽等
引。小乘如婆沙倶舍正理等中。故云共許」
四紙
似同倶舍然世不同* 義蘊云。以薩
婆多生在未來滅現在故。問。此中既言
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即是生在未來。與薩
婆多復有何別。答。瑜伽意説。三相由三世
所顯。不説生相屬於未來。由未來世顯
生相故義演云。疏然世不同者。彼説三
世有故。又彼計生相體雖實有。用在未來
住異滅三體用倶現在也。大乘生相及住異。
居現在。滅相在過去。故云然世不同
四紙
第一六轉無差難作不定過 義演云。
疏第一六轉無差難者。然別破中申其七難。
第一六轉無差難。第二能所不異難。第三二
相應齊難。第四四相齊興難。第五如體本有
難。第六體等相同難。第七有無乖角難
燈三二右云。外立量云。有爲相言定別有體。
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之衣等。准此量中
有其三過。一宗中比量相違過。過云。有爲相
言非定別有體以有第六囀言。故如地之
堅等。宗不言定無別體。但違於彼定別有。
故無不定過。二者彼量有不定過。如文可
解。三者亦有有法自相相違過。此量不但
立別有體。即顯離所相而是有爲能相耶。
若之衣等非有爲能相。故成相違。離此四
相之外更無同喩。餘皆非有爲相。即成異
法。第六囀言因於異轉故。如入正理論立
有非實能業等量
四紙
又如世言色心之體 倶舍五十八右云。
又如説言色之自性。此第六轉言何得成。
是故生等唯假建立。無別實物
四紙
然遮生等決定相違 義蘊云。此因
決定能成相違宗法。名決定相違。非六不
定中相違決定故演祕云。疏然遮生等至
決定相違者。遮彼生等定別有故。與彼定
別而作違。故名決定違。非是第六決定
相違。決定相違改他宗法及因喩故。有云。
第六雖不改因亦得成故。詳曰。不然。第一
第六二種不定更有何別。故初釋正今謂。
義蘊同初釋
四紙
外人救云如煙表火等 正理論十三
十五右云。然標釋中皆置第六。故知能相離
所相有。現見以餘表示餘故。若謂亦見置
第六聲然非異體故因不定。豈不能相離
所相無。是則經文應如向説。離第六轉義
亦成故。又彼所引無異第六釋此經文。因
亦不定。如何由此定判經文所説三相是假
非實今謂。煙火大士相等有部自計。非共
許義。如次下辨
五紙
地等堅等 生等應知 倶舍五十五左
云。又如堅等地等界相。非異地等。遠見
上昇知是煙相。非異煙體。此有爲相理亦
應然
五紙
倶舍中大士等倶舍五十五左云。如何
大士相非異於大士。角犎胡蹄尾牛相非異
光記五四十四左云。*如何大士相至有生等
實物者。經部返難順成己義。如何世尊大
士三十二相非異於大士。角等三難準此
可知
五紙
二相應齊難 有爲已有能相。無爲亦
有能相。倶説之相言故。有部不立無爲別
有能相。故有此責。婆沙三十九十二左云。問。
如有爲法有有爲相。無爲亦有無爲相耶。
設爾何失。若有者云何無爲名非聚法。若無
者品類足説。當云何通。如説云何不生不
住不滅法。謂一切無爲法。答。應作是説。諸
無爲法無無爲相。問。若爾品類足説。當云
何通。答翻對有爲故作是説。謂有爲法有
生住滅。無爲異彼。説不生等。非謂別有不
生等相
六紙
無爲無生三種能相 演祕云。無爲
無生三種能相。此外人難。疏體無起盡等
者。論主答也義演云。言無爲無生等者。外
人云。若言無爲體不異即無能相者。無爲
既無生等。應立無生等三能相*義蘊云。
疏無爲無生此義應思者。此云應思。謂他
更有例云。我亦如是。有爲變異差別。故別
立。實相無爲非分位殊。故不別立相。此亦
不可。汝立有爲之相。但表法體是有爲。不
爲顯差別。應無爲之上別立相顯法體是
無爲。我宗生等但表法流轉不住。故立彼
相。無爲不流轉。故不爲例。問。有爲遷變即
立流轉相。無爲不遷流應立不遷相。答。不
然。有流轉位。別立假相。無爲位不別。何
論更立相。雖作此解。然准法華論云。生
等三相即有無爲皆立假相。若准此文。薩
婆多師前例不成。問。無爲假相何法攝耶。
答。有爲相流轉。不相應中攝。無爲常住不可
流法收。又亦不相應收。擧大例言。但二十
四論實有多。又唯心上假我無多差別。法
同分收。無爲假相無多差別。亦可法同分
攝。同有爲生滅。無爲翻立不生不滅相。有
爲既住。無爲翻立不住相耶。不然。住不遷
流。無翻立
六紙
此難不然得立假相演祕云。疏此難
不然等者。問。外言亦爾。立不立別。何能
息難。答。我宗無爲亦立假想。故大集經第
二十云。無爲之法有三種相。謂無出無滅無
住。瑜伽八十八云。有爲是無常。三有爲相施
設可得。與此相違應知常住無爲三相。若
爾何故不相應法但二十四。答。擧勝而談二
十四也。我既假施。汝應實立。又難彼云。我
宗無爲體是一無差別。故無假相。汝宗滅
等許體多。同有爲多。有實相
六紙
爲顯差別 義演云。疏爲顯差別者。意
云。顯有從縁生色心之分位通三性。又色
有十種等。故應立相。無爲不分
六紙
論又生等相齊興作用 義燈三四右
云。論又生等相若體倶有等者。本云。初破古
師相用前後。又住異滅下。破新薩婆多三相
用倶。西明科云。竝通新舊。有解取前爲正。
要集云。取西明爲正。以婆沙文義有兩釋。
初云。作用時異。即三相前後。又云。婆沙云。
滅時老滅方有作用。故即同時。今謂。不爾。
前引婆沙三十九云。顯一刹那具有三相。問。
若爾應一法亦生老滅。作用時異故不相違。
謂法生時生有作用。滅時老滅方有作用。體
雖同時用有先後。此意即答三相作用皆
有前後。不別云滅與老同時。論云。爲止
他宗顯正義故。如譬喩師。一刹那中有三
相者。即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然無
此理。互相違故。應説諸行。初起名生。後盡
名滅。中衰名老。爲遮彼執顯一刹那具有
三相。問。若如是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老
滅。答。作用時異故不相違。乃至云。體雖同
時用有先後。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刹
那。故無有失。或生滅位非一刹那。然一刹
那具有三體。故説三相同一刹那已上
論文
云滅
時老滅方有作用者。以老衰法滅時方顯。
云滅時老滅方有作用。故下總結體雖同
時用有先後。又不説住與滅同時。故知
古師相用前後。不應分爲二説。文無別
故。又倶舍第五破薩婆多云。又住等三用倶
現在。應一法體一刹那中即有安住衰異壞
滅。若時住相能住此法爲名安住。爲名衰
異。爲名滅壞。諸説住等用不同時。彼説便
違刹那滅義。他既自説相用前後。約倶時
難古薩婆多。即有相符。難新薩婆多相用
前後。亦是相符。故依本正
六紙
有三子段 義演云。意云。然第四四相
齊興。難中曲分三難。第一例體應倶難。第
二例用相違難。第三新宗乖古難
七紙
彼宗計爲前起故 義演云。疏彼宗計
爲前後起者。意云有宗本末二師計。四相雖
皆有體。然用不同。何者生相體用倶世未來
有。若流至現在。但有體無用。若住異滅三
未來。但有體無用。於現在中體用倶有。
然古新二師右差別。若古師計云。住等三
雖有體。然用先後起。先住用。次異用。後
滅用。若新前師計。住等三相體用倶同時而
無先後何以故。以依刹那立故。即一刹那
極短無前後。故住等三相亦無前後
七紙
即此古昔用前後起 婆沙三十九初左
云。如譬喩者。彼作是説。若一刹那有三相
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然無此
理。互相違故。應説諸法。初起名生。後盡名
滅。中熟名老。爲遮彼執顯一刹那具有三
相。問。若如是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
亦滅。答。作用時異。故不相違。謂法生時生
有作用。滅時老滅方有作用。體雖同時用
有先後。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刹那。故
無有失。或生滅位非一刹那。然一刹那具
有三體。故説三相同一刹那。由此因縁故
作斯論
七紙
正理論師其滅可知 正理十三二十
五右
云。四相起用分位不同。謂正生時生相
起用。至已生位住異滅三同於一時各起
別用。如是四相用時既別。如何難言一法一
時應即生住衰異壞滅。又正滅時此所相法
由餘住相爲勝因故。暫時安住能引自果。
即於爾時由餘異相爲勝因故。令其衰異。
即於爾時由餘滅相爲勝因故。令其壞滅。
故三一時無相違過。又十四之初紙右云。又彼
經主於此生疑。爾時此法爲名安住。爲名
衰異。爲名壞滅。今當爲決。已生位中住異
滅三起用各別。令所相法於一時中所望
不同。具有三義。如斯通釋何理相違。故彼
所疑未爲應理
八紙
第五段有三 義演云。疏此子段有三
者。就第五難中曲分三難。第一如體有難。
第二因非本有難。第三生等無能難
八紙
解云。虚疎何得例然 義燈三五左云。
論所待因縁應非本有者。疏答外難云。虚
疎之法雖現有種更無外縁。即不能起。以
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相例。要集云。此釋
未能盡理。今謂。種體雖恒所待因縁本無。
今有展轉無窮。非恒具足故非常生故。瑜
伽五十一云。諸行雖有各別生因。然必待縁
方得生長。乃至故此論云。不同外道縁恒
非無故。不頓生者。今將此釋。無異於木。
更待外縁。外縁即是親種之外。外縁未令。
即不能生。即縁非恒有故。即前因。何勞別
説。今更設難。如我識外有外縁不具不
頓生。大乘唯自心。不假識外。法頓起。答。所
縁親境唯自識。不能縁外説唯心。不無増
上他有情。此外不具非頓起。外又救云。汝
種雖現有。虚疎待假縁。我法體實有還待
實外縁。若爾即執二生便爲無用。*義蘊大

八紙
正理論師復救之正理十四五左云。
非難所餘因縁和合唯生相力能生所生
故。諸未來非皆頓起。生相雖作倶起近
因能生所生諸有爲法。而必應得前自類
因及餘外縁和合攝助。如種地等差別因縁
助芽等生令生芽等。又六紙右云。又如種子
土等縁隨闕一時芽必不起。故知種等
功力極成
八紙
因有親疎縁法亦爾 演祕云。有親疎
者。謂六因中除能作因。餘五皆是因縁所
攝。且同類因三性五蘊各自爲因。如善識
蘊望自爲親。望餘四蘊名之爲疎。以非
識故餘互相望親疎准此。疏縁法亦爾者。四
縁之中除因縁外皆名爲縁。且自六根望
自六識名親増上。餘望六識名之爲疎。不
爲礙故。非近生故。餘准此知。義蘊大同」
九紙
論所相恒有亦有生等義燈三六右
云。論所相恒有而生等合者。問。此破與前理
有何別。答。前以彼宗不離無爲別立能
相。例破有爲不令別立。今以有爲體恒有
説生等合。例彼無爲體亦恒有應生等合。
故二文別
九紙
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彼者無爲。此者有
爲。或云。彼者生等用。此者所相體者非也
十紙
有四子段 義演云。就第七難中曲分
四難。第四一定世有無難。第二生滅非依
難。第三滅生相返難。第四違同順異難
十紙
然正理師是取果用 准倶舍師破。
古薩婆多以爲功能。作用眼目異名。如婆沙
説。正理論師稍有差別。作用必功能。功能非
必作用。彼論十三二十
四右
云。此諸有爲復有二
種。謂有作用。及唯有體。前是現在。後是去
來。此復一一各有二種。謂彼功能有勝有
劣。謂有爲法若能爲因引攝自果。名爲作
用。若能爲縁攝助異類。是謂功能。如是二
種辨三世中。當廣思擇。又十四初左云謂有
爲法若能爲因。引攝自果名爲作用。若能
爲縁攝助異類。是謂功能。如前已辨。一切
現在皆能爲因。引攝自果。非諸現在皆能
爲縁攝助異類。謂闇中眼或有功能被損
害者。便於眼識不能爲縁攝助令起。然
其作用非闇所損。定能爲因。引當眼故。由
斯作用功能有別。然於同類相續果生。有
定不定。攝引勢力名爲作用。亦名功能。若
於異類相續果生。但能爲縁。攝助令起。此
非作用。但是功能義蘊云。疏正理師
不然者。今救。彼計。未來之世有生果功能。
過去一念落流之法有與果功能。謂過去法
與現處故。現在住相。但有取果作用而非
功能*取果與果具如倶舍六二十二紙右演祕
云。疏正理師是取用者。按正理論第十四
意。生相未來。但起功能。非是作用。現在起
取果用。方是作用。作用必功能。功能非必
有作用。倶舍師破云。汝立功能作用眼目異
名。何故生用但名功能。住等三種名爲作
用。又違婆沙評家所説。彼説云。無有等無
間縁異時取果異時與果。准彼論意。入無心
定即是過去取與果也。既過去取。應名現
在。正理師言。等無間縁現在頓取。過去漸與
者。此爲不可。即無間縁異時取果。違前婆
今謂。以上所説全依倶舍光記第五
十五右義演云。疏然正理師至即是取果用者。
正理師計。*未來世中雖有一切法。唯生相
有功能。能生法等。過去雖亦有一切法。唯
異熟相至過去。有與果功能。即如過去無
間縁有與後果功能。問。何名取果。何名
與果。答。如演祕師解。生相*未來有取果用
者。意説。生相*未來正起用時爲因。能起後
刹那果名有取果用。又云。正理師但計過
去法有與果功能不説異相。異相在現在
已上今謂。義演不允
十一
何不去來非作用故演祕云。疏何不
去來法皆有功能者。此難過*未一切諸法皆
有功能不但生相及與果也。倶本有故。疏
生非作用等者。此乃牒計成前難意。由汝
本言生與果等不是作用。顯是功能不言
餘法有功能故。又難。生相無作功。作功無
故。名功能餘*未來亦無作用。無作用故
名功能。難過去法亦准此知義演云。疏
何不去來皆令有功能至作用者。意云。生及
與果竝非現在有作用者。即應*未來過去
法一切時皆令有功能。何獨唯生及過去耶
已上今謂。演祕初釋爲優。義演不允
十一
異滅不能便非現在 演祕云。問。准
正理論。住異滅三皆能取果。起用各別。於
所相法住令安住。令取勝果異即衰損令
取劣果。滅即壞滅令入過去。難豈非過。
答。異等不能引於勝果。名不取果。就一
邊難亦無失
十一
若謂作用亦非功能 義演云。疏若謂
作用至非功能者。意云。汝若救言但名作
用不要取果即異滅不取果仍是現在者。
難云。生相既不取果者。應不名功能而亦
名作用。以不取果故
十一
婆沙第三復如何通 第三六紙左云。
謂一切法於*未來有作用。總有三類。一
者内法。如苦法智忍。二者外法。如日等光
明。三者内外法。如諸生相義演云。疏言
復如何通者。意難云。若言*未來過去法但
名功能不名作用者。即婆沙論説*未來
三法有作用。不説功能。復如何通今謂。
疏主唯擧難責不加救釋。然正理中亦通
斯難。彼十四之
初左
云。豈不論言。苦法智忍光明
生相如是三法。皆於*未來能起作用。天愛
汝今執文迷義。我宗釋言。此文但約近縁
功能。假説作用。以於多種法生縁中生是
近縁理極成立故。以餘位因作用名。於此
位中假立名想。如是*住等隨應當知。苦
法光明亦於此位有勝功力。假立此名。實
唯引果方名作用
十一
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義演云。論故彼所
説進退非理者。依宗有過名進非理。轉救
不成名退非理。又如疏云進爲相違至不
得倶有者。此解進非理。汝若言相違故用
不頓興者。汝宗體既相違。如何倶有。此即
依宗有過名進非理。如論云若相違故至
如何倶有。即其文也。言退不相返用何不齊
生。此解退非理。意云。今然汝宗許生等有
體。云不相違。若體倶有者。用何不齊生。故
是非理。論云又生等相至齊興作用。即其文
也言又進非理至不同時。此解進非理。又
住違滅。牒本計名進。寧執同時名進非
理。故論住異滅寧執同時。明非理。又
退非理至同世者。今就汝宗住不違生。何
容異世。故云生住例應同世也
十二
別破異相今略不破 倶舍五十七
紙右
云。
又應一法生已未壞名住住已壞時名滅。
理且可然。異於一法進退推徴理不應有。
所以者何。異謂前後性相轉變。非即此法可
言異此。故説頌言。即前異不成。異前非
一法。是故於一法立異終不成 光記五
四十
六左
云。又應一法至立異終不成者。此即別
破異相。又應一法生已未壞名住住已壞
時名滅。理且可然。縱雖住滅也異於一
法進退推徴。理不應有。然言異者。前後性
別。非即是此法可言異此法。故説頌言。異
相時法異前住相時法。法即非一法。若住異
別法有違宗過。此即退徴也義燈三六右云。
倶舍云。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若所異
之法即前住所住者。異義不成。非前所住。
是別法者。即非一法演祕全依光記。然流
行光記大有脱文。演祕爲正。寶疏五三十
二左
云。
又應一法至理不應有。又縱許有住滅。而破
其異也。論所以者何者。有部徴也。所以一
法不許有異。論異謂前後至立異終不成。
經部出所以也。若前一法説異不成。無所
異故。若後異前即非一法。是故一法立異
不成。無所異故。若後異前即非一法。是
故一法立異不成。正理論十四之
三紙
云。諸對
法者。於法自體差別用中。立有異名。非
唯自體。謂有爲法於自體中。能引自果作
用名*住。即此作用衰損名異。此住及衰
無容自有。應有別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
即住異相。於斯正理何不忍歟。又四十之
四紙
云。非正生位立有異名。作用爾時未衰損
故。即由此理立住異名。此能衰損引果用
故。由法作用被衰損時方引自果。由因被
損後果生位漸劣前因。故果漸劣由因有
異。此果刹那復由倶起異相爲縁令衰損
故。復能爲後果漸劣縁。如是一切有爲相
續。刹那刹那令後後異故前前念有異義
成。此義既成。應爲比量謂見最後有差別
故。若爾相續漸増長時應無異相。不見果
故無斯過失。住相爾時由外縁助勢力増強
摧伏異故今謂。寶疏於文爲當。光記義
燈演祕等釋。雖復無巨妨。然寶師疏不加
住相。直就異法而釋。勝於輿師。以此頌
文唯就當位不對住相故。後世欲爲釋
者。請倣寶疏
十二
前後念法 前念者。過去落謝之法。後
念者。未來之法。或云。前者生相。後者滅相者
非也
十二
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説 彼二紙右文云。
一一刹那有爲諸行。皆有三種有爲之相。於
刹那後復有第四有爲之相。即於此中前
刹那行自性滅壞。無間非先諸行刹那自性。
生起正觀爲生。諸行生已即時未壞正觀爲
住。此已生行望前已滅。諸行刹那自性別異
正觀爲老。從此諸行生刹那後。即此已生
諸行刹那自性滅壞正觀爲滅
十二
此論主答 義演云。疏論主答。答外問
也。外問云。大乘滅相既是過去。無法者如
何與現在法爲相耶。答云。現在法立滅
相者。意表此法後是無。然非表法現是無。
説無得爲無因者。意云。過去*未來非有。
以非現故。如空花等。今滅相雖無。然與後
滅法爲相何失
十三
義別説四 義演云。疏義別説四者。問。
未審。四相一刹那中。爲同時起。爲前後起。
答。諸説不同。古薩婆多師説。生相在未來
有用。於現一刹那中。住等三相前後起。若
正理師云。住等三相同時起。大乘一刹那中
假立四相。但義説前後。表法有無。實同時
無別也
十三
然一期生十時分位 婆沙十八倶舍第
六云。十位光記六二十右云十位謂胎内有
五。一羯剌藍。二阿部曇。三閉尸。四掲南。五
鉢羅奢佉。胎外有五。一嬰兒。二童子。三少
年。四盛年。五老年
十三
一刹那立同薩婆多 樞要上末二十左
云。古一切有師生在未來現在一刹那。三相
時別。又二十
三右
云。若正理師生在未來。住異滅
三同一時用
十三
一期等立同正量部 樞要上末二十二左云。
正量部立四相。色法一期多時生滅。心心所
法燈焔鈴聲刹那刹那生滅。動等時長。大地
經劫住*正量部計出倶舍五十七
紙右
光記
四十七
紙右
寶疏五三十
三右
十三
合二立者同經部師 義燈三十四左云。
經部立二種。謂刹那一期。有部亦爾。又十六
云。七遍不遍差別。一期四相約有情辨。刹
那四相遍有爲法。八十八云。如是三相依
二種行流轉安立。一依生身。二依刹那。依
初流轉者。謂於彼彼有情衆同分中。初生
名生。終歿名滅等廣明大小宗計之異。
如樞要義燈中
十三
菩薩地説刹那四相 如上所引四十
六之文是也
十三
左顯揚及瑜伽八十八説 顯揚十四
二右*曰。云何無常。何等差別。頌曰。無常謂有
爲。三相相應故。無常義如應。六八種應知。乃
至八種無常者。一刹那門。二相續門。三病門。
四老門。五死門。六心門。七器門。八受用門。
乃至十五種變異者。謂分位變異。乃至一切
種不現盡變異。分位變異者。謂從嬰兒位乃
至老時。前後不相似。各別變異八十八十一
一期生中云。嬰孩等位立住異相。乃至壽
住説名爲住。諸位後後轉變差別名住異性。
又刹那相中云。謂彼諸行刹那刹那新新而
生説名爲生。生刹那後不住名滅。唯生刹
那住故名住異性
十三
諸論通説唯望前作演祕云。疏諸論
唯望於前者。諸論通明一切有情有情之名
亦攝無學。無學*未心更無 蘊。無後可
異。故言望前
十三
亦説除彼末心 演祕云。亦説除彼末
心者。除彼無學最後之心。對餘有情亦得
異後。故不相違
十四
一期生自望爲相 義蘊云。疏一期生
自望爲相者。謂此論云。即相續轉變名異。
不望前後也。前刹那異相。論自説云。住別
前後。復立異名。故二別也
十四
依轉變立望前後法 前刹那中云住
別前後復立異名。今云即此相續轉變名
異。一期刹那義有差別。故云不同
十四
諸門分別如餘處説 如略纂十二對法
四十
五紙
十四
謂成佛時得未曾有 對法抄三十
七右
今准前説。亦是曾得及未曾得。然未曾得一
新新生。故名未曾得。有漏種故亦得曾得。
如別脱戒。二從未起名未曾得。如世第
一法等。三無漏名未曾得*正理十四十五
丁左
云。此中經主作如是言。豈不此二語爲性。
故用聲爲體。色自性攝。如何乃説爲心不
相應行。此責非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
別有故。教謂經言語力文力。若文即語別説
何爲。又説應持正法文句。又言。依義不依
於文。又説。伽他因謂闡陀文字。闡陀謂造
分量語爲體。又契經言。知法知義。法謂
名等。義謂所詮。又契經言。文義功妙。又言。
應以善説文句讀誦正法。惡説文句讀誦
正法義即難解。又説。如來獲得希有名句
文身。又説。彼彼勝解文句甚爲希有。由此
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
語聲實而非假
十四
論若名句文非實能詮演祕云。問。大
乘自許他方佛土色能詮是異聲有。因*豈
不犯自不定耶。答。非實詮言以簡彼訖故
無不定。義蘊大同
十四
別破中有五義演云。疏於中有五者。
第一如色非詮難。第二名等無用難。第三聲
無差難。第四例生語詮難。第五但徴機調

十五
論謂聲能生何用名等 義燈三十七左
云。謂聲能生等者。破他可知。問。大乘自許
假名等詮。言何用名等*豈不自違。答。外
許名等定異於聲。由聲生顯。此聲必有音
韻屈曲。不爾不生。大乘能詮雖在名等依
屈曲聲。非定一異。對破定異攝假從實。
云聲能詮何用名等。故無有過
十五
薩婆多顯類破之 倶舍五二十右*云。
若此句義由名能顯。但由音聲顯用已辨。
何須横計別有實名。又未了此名。如何由
語發。爲由語顯。爲由語生。若由語生。語
聲性故聲應一切皆皆生名。若謂生名聲
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若由語顯。
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顯名。若謂顯名
聲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 光記五
五十
五右
云。若言此頌何中九義由名能顯。但由
音聲顯能詮用已辨。何須横計聲外別有
實名。又未了此名至待何別名者。經部復
作二門。進退徴責。若言此名聲能生顯。應
一切聲皆能生顯。生即如種生牙等。顯即
如燈火照瓶等。若謂生顯聲有差別。此
足顯義。何待別名
十五
正理師救而定實有 上引正理論
文。此明教證。明其理證十四之
十六右
云。理
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字而
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者。謂
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聞他語而
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
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
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
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脣等動知其所
説。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已達所發
文故。由斯理證。文心異聲。又見世間
隱聲誦呪。故知呪字異於呪聲。又見世間
有二論者。言音音相似。一負。一勝。此勝負
因必異聲有。又法與詞二無礙解境界別。故
知字離聲。是故聲者但是言音無差別。其
中屈曲必依迦遮吒多波等。要由語聲發
起諸字諸字前後和合生名。此名既生。即能
顯義。由此展轉而作是言。語能發名。名能
顯義。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知。此中聲是
能説。文是所説。義倶非二。如是則爲無亂
建立
十五
別有實體法處所收 倶舍五二十
一右
云。毘
婆沙師説。有別物。爲名等身。心不相應行
蘊所攝。實而非假。所以者何。非一切皆是
尋思所能了故
十五
若不言法處所立不成 演祕云。疏若
不言法處等者。若宗但言非離所依別有
實體。他許屈曲離所依色別有實體。故闕
所立。若言法處。他亦不許上屈曲在於法
處。故喩無過。義蘊亦同
十六
汝大乘師唯意所縁故法處收 義燈
十八左云。問。若云。聲上屈曲能顯義故有
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他
云。我宗亦爾。大乘通云。不唯依聲假立名
等。通依多法故法處攝。長等不然者。問。此
據縁假。爲縁實者。若據五識唯縁實宗。
長等意得。應法處收。若云雖唯意得依眼
明取故非法處屈曲之聲明取亦爾應在聲
處。若據縁假屈曲之聲亦耳識得。應聲處
攝。又應耳識亦縁名等。即屈曲故。今正解
者云。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
説爲名等者。據攝假從實。非即正取屈曲
聲體以爲名等。取屈曲上有能詮用説爲
名等。如無心定等但取種上能防心用非
即種體。名等亦爾。故法處攝。長短之色無
能詮用。如屈曲聲自體性邊倶自處攝。非
大許彼屈曲聲體在不相應。彼非色心。此
是色故。設五縁假耳識但取屈曲聲體。不
取詮用。故攝處別。疏中但以屈曲之聲。長
短等相例者。且隨他宗爲不正釋。及攝假
從實。云聲能詮非是剋體性用別門取聲
體爲名句文等。故下正解。然依語聲分位
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更有問答及以
異釋。恐煩不述
十六
不可難言現同處故 演祕云。疏不
可難言戒體但依思等者。外難意云。長等但
依色即令別處收。無表唯依思。應不同處
攝。答意云。無表現與思同法處。何得難令
不同處耶。此即且據同處答他。不離他
責。他責之曰。長短亦爾。現同處故。何得難
令別處耶。由此次下當正解也。有云。現行
是意境。能依是意境。故同法處收。詳曰。
道無表理容可然。別脱無表如何依現。又若
意境即同法處。色等屈曲自亦意境。應唯法
處。故知非也* 義蘊云。疏不可難言戒體
但依思等者。外人難云。依聲立名等。聲名
別處收。戒體依於思。思戒應別攝。答。名依
多法故別處收。戒但依思。故同處攝倶法處
攝。故言現同處故。問。命根與第八種子
是意縁。又不依多法。何別處攝耶。答。第八
種子若以根境相對亦法處攝。説種隨現意
處所收。種與命根別處攝者。而顯揚等亦
云。六處住時沒定假立命根。既言六處。即
依多法説別處。理亦無傷集成次下六十
紙右
十六
論若謂聲上非能詮者 義燈三十九左
云。論若謂聲上等者。外救量云。聲上音韻
屈曲不能詮。聲屈曲故。如弦管聲。聲上音
韻屈曲是有法。不能詮是法。樞要云。論主
爲作有法差別相違。内聲屈曲能生名等
不生名等。是差別故。故論云。此應如彼
聲不別生名等。先擧同喩。後擧宗法。故
作量云。汝内聲屈曲不能生名等聲屈曲
故。如弦管聲。此就他宗。彼弦管聲不生名
等。故以内聲如彼弦管聲。有解作法差別
相違因破云。内聲屈曲不能別生實名等。
即聲屈曲故。如弦管聲。此説不爾。准外量
文屈曲是有法非法。何名法差別
十六
論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演祕
云。論此應如彼聲等者。疏有兩意。初立量破
而言此者。此小内聲。彼亦彼小絃管聲也。
次云又若語聲等者。此言此自内屈曲聲。彼
即彼外内生名聲。然疏中量與前外量作
有法差別。思可知也*今謂。第二解釋不
順論疏
十六
量云汝内屈曲聲如絃管聲 義蘊
云。疏量云。汝内屈曲聲至如絃管聲者。此意
與前外量爲有法差別相違過。謂前外量有
法所言語聲屈曲者。即生實名。不生實名
等爲差別。小宗許内屈曲聲能生實名等。
今欲違此意許。故云内屈曲聲不能生實名
等也
十七
我亦不説非不能詮 義燈三二十左
云。疏云。我亦不説弦上屈曲非不能詮。但
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今我因倶
故者。此意前隨汝宗。屈曲之聲云如弦管
不生名等非善惡性。亦如汝説化人身語
二業非善惡性。我弦管聲是因倶故。假通善
惡亦許能詮。如林聲説法離質化等皆通
善等演祕云。疏但如汝化身語二業等者。
意如燈釋。問。既許能詮。成語業不。答。大
乘語業實體唯思。若據假業縱離質聲名業
無失。故佛地論第七説云。化身語業各有三
種。謂自他身非身相應。意業唯二。謂自他身
無非身也。非身謂非情。若心相應非非情
故。故但二種。問。小乘化語得爲業不。答。若
依有部。即質化語能生名等。是語業性。若
離質化依婆沙意而有兩釋。一云。化語性
是語業。由心發故雖離質化無執受生。然
屬有情非外器攝。故風輪等外器音聲與此
相違不能詮也。*絃管等聲類亦如是。亦無
詮表。有歌曲等似名非眞。許是語聲由
風氣等所引發。故雖名語聲仍外器攝。無
名非業。不成就故。二云。雖是能詮然無
實名。所有詮表似名非實。如鏡中火。似火
非眞。*性亦非業。又不成就。以無執受大
種生故。諸論據似説有情名。依即質化説
成*化語今謂。化人語業即質離質成不
成就之義。光寶大諍。演祕文多依光。雖擧
婆沙二説而未判正否。然光師以爲婆沙離
質亦業爲成。寶師即質如光師解。離質不
爾具引光寶以示差別。光記一餘七紙右云。
問。化語有名。爲成就不。解云。成就。故此論
第五卷云。又名身等有情數攝。能説者成。非
所顯義問。化語有名爲是業不。解云。是業
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問。諸化語是業不。有
作是説。彼是語業。由心發故。有餘師説。彼
非語業。但名語聲。以所化身無執受故。婆
沙雖無評文。且以前師爲正。不言有餘
師故。問。化語是業爲成就不。解云。成就
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繋所造
色亦色界繋所造色。謂生欲界得色界善
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以此準
知。成就化語。若言婆沙據即質化故言成
就若離質化則不成就者。撿尋婆沙上下
論文。倶言成就化語。無有不成化語之
文。若言化語通成不成。婆沙應言若即質
化語成就若離質化語不成就。彼論既無此
説。故知定成化語。問。如簫笛等亦是無執
受大種因聲同化語聲。爲有名不。爲是業
不。復成就不。解云。無名。故此論云。有情名
聲。謂語表業。此非語業故無有名。有歌曲
等似名非眞。如鏡中火似眞火而非眞火。
亦非是業。故婆沙二十二云。問。簫笛等聲
是語業不。答。彼非語業。但名語聲。由風
氣等所引發故已上
論文
既非有名。亦非是業。
故不成就。問。如化四境。非名非業。如何説
成。解云。由心力能親發化故可成就。簫
笛等聲即不如是。故不成就。又解。化語無
有實名。論言化語是有情名聲者。似有情
名非實有情名。如鏡中火似眞火而非
眞火。既非實名。亦非成就。化語非業。婆沙
解。化語是棄非業既無體。既無體完。旦以
後師爲正。又此論業品亦同婆沙後師。故
業品云。散依等流性。有受異大生。解表大種
同散無表。用執受大種造。化語既不用執
受大種造。明知非業。化語雖非是業而得
名語。由心力能親發起故可言成就。簫笛
等聲雖名爲語非親發起。故不成就。若作
前解。釋後證言同散無表者。據非化語業。
若據化語業則用無執受大種爲因。上來
雖解化語眞似兩説。於無執受皆具四聲。
又解。由門異故成八種聲。謂有執受無執
受因聲。有情名非有情名聲。各有可意不
可意。總成八種寶疏一餘十一右云。問。若
爾何故入阿毘達磨第一云。聲有二種。謂有
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爲因。有差別故。隨自
體者。名有執受自體者
自身也
是有覺受義。與此
相違名無執受。前所生者名有執受大種爲
因。謂手語等聲。後所生者名無執受大種
爲因。謂風林等聲。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別
爲四。謂前聲中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
非有情名聲。後聲中化語聲名有情名聲。餘
聲名非有情名聲。准此論文取化人語。是
無執受爲因。有情名聲。然不説表業。准此
論文與此論正理相違。此論有情名聲唯語
表業。唯是執受大種爲因聲。正理有情數聲
唯是執受大種爲因聲。化人語同許非執受
大種爲因聲。故知非是有情數色及有情名
聲。入阿毘達磨許非執受。而言化語是有情
名聲者。豈不相違。答。各依一義故不同
也。此論等據此聲無得得。非是有情名聲。
正理非是有情數聲。入阿毘達磨據有情心
發故名有情名聲。問。若爾何故婆沙十三
云。聲處有八種。謂執受大種因聲。非執受大
種因聲。此各有二。謂有情名聲。非有情名
聲。此復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答。
此師與入阿毘達磨意同。然非正義。正理
此論兩文不用此文故。婆沙一百二十二
云。問。諸化語是業不。有作是説。彼是語業
由心發故。有餘師説。彼非語業。但名語聲。
以所化身無執受故問。婆沙兩説無評。何
者爲是。答。非業爲正。所以得知。以此論
業品中身語表業唯執受大種爲因故化人
語既同評是非執受大種爲因。故知非業。
又准正理六十四解發語中。云此居口内
名語亦業。流出外時但名爲語。不名語
業。准彼論文。化人語離身遠響。如何成業。
問。既非是業。有得得不。答。既非有情無
得得也。問。如何得知*化聲無得。答。一准
正理論云。非執受大種爲因聲與非有情數
聲無寛狹故。化人同許非執受故。故知不
成就心。二准婆沙評家義及此論下文。色界
身作欲界化。所化香味如莊嚴具。尚不成
就。如何離質化語得成就耶。有人引婆沙
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繋所造色亦色
界繋所造色。謂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生
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准此論文。若化
語不成就者。如何説此成二界色耶。破
曰。此不成證。通異解故前引文證*化人
無得義是決定。此文容有兩釋。故不成證。
此説即質化色觸二境及即自身以欲界化
心發欲界語。故作是説。非謂此是離質化
人所發語也。所以得知。身生色界。作欲
界化。一説不化香味。一説化而不成就。如
莊嚴具。離質化人語既更棟遠身莊嚴具。
如何説語有成就義。餘如前説。問。若爾何
故婆沙上下無文説不成就離質化語。答。
此不在疑。故不別説。即是化人總不成就。
無情法中此已説故。故不別説。如不別説
一樹一石等名不成就。又如説髮毛爪等非
執受者。非有情數無得得。故此總顯於離
質化人當不成就。如何離質化語須更別
説。問。化人語及簫笛等雖非成就爲有名
不。答。定無有名。下論文云。名是有情數故
既無得得。何得有名
十七
今大乘得有善等 演祕云。疏今大乘
因倶等者。按對法第一云。因受大種者。謂
語等聲。因不受大種者。謂語等聲。因不受
大種者。謂樹等聲。因倶者。謂手鼓等聲。釋
曰。因謂所以。受謂執受。省故言受。即内大
種所引之聲。有情數攝。因不受聲翻前可
知。由内外縁所引之聲名爲倶也。二増上
縁發生一聲。然有宗不許。故顯宗論云。無
一聲性以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爲因。二四
大種各別果故。雖二大種有相扣撃而倶爲
因各別發聲。據自依處不成三體。雖有
手鼓相撃爲因發生二聲。而相映奪隨取一
種相別難知。是故聲處唯有二種。今依大
乘不取小義。疏如林聲説法亦得有善等
者。在佛化者而是善收。所餘不爾。以佛色
聲皆唯善故。有義設非是化有情勝業所
感外器有如是聲。能詮諸法同弦管聲。亦
無有失。詳曰。經中唯言是佛化作。弦管等
聲要人吹扣。無教不例。故難依也對法抄
一末二十
云。此中語聲説衆生數。林樹説法
理非因受。且彰少分。亦不相違。因倶聲中
既許多大王一造色。故鼓聲等依二大生。
如和香等。此林等聲能生名等。皆如唯識
第二卷説義蘊云。疏今大乘因倶故者。謂
絃與手合。情非情倶因。此二合發一聲。名
因倶聲。若薩婆多絃之與手合各有一聲相
似。非體是一。疏離質化等者。離聲之外別
處起化。名離質化。如林説法等。亦如妙音
菩薩先現蓮花其身在此而於十方國土
現種種形。皆離質也。即質化者。人即於此
身而起變化。如現在可愛語及身上下出
於水火。亦如變身爲魚米等是也。於中佛
化即離皆善。除佛已外即質可通善。離質
唯無記。問。絃管聲等何性攝耶。答。由思所
發。能表善等可通三性。同假語業。此據
大乘義。疏中隨小乘。故云汝化人身語二業
非善惡性*義演云。疏因倶聲者。大乘因
倶聲。許有詮表也。今絃管聲即因聲也。故
云又誰説彼定不能詮。或可化人語聲林説
法等聲皆是因倶聲。皆以心爲因。皆由諸
佛諸大菩薩心所起。故由心所起聲與心
倶故名因倶聲。亦猶手鼓相扣出聲
謂林樹説法非因倶聲如上對法抄辨。義燈
二十左云。西明云。雜心許有因倶聲。如
弦管等。倶舍論破。正理論救云。誰言一極
微二大所造。但約助縁説因倶聲。此中正
破雜心所説。不許此説。雜心因倶即弦管
等。似有能詮非實能詮。正理亦同。何故
但言偏破雜心。不云兼破正理何也
舍一七左云。有説。有聲通有執受及無執受
大種爲因。如手鼓等合所生聲。如不許一
顯色極微二四大造。聲亦應爾寶疏一餘
十三右云。論有説有聲至合所生聲。第四破
異説也。此雜心師説。手鼓合生聲名因倶
聲。即二大種所生聲也。論如不許一至聲亦
應爾論主破也。如婆沙不許一顯色極微
二四大所造。故知一聲亦不得内外大種共
造今詳此意。論説聲因大種別者。是造義
也。非唯縁撃發聲。正理論云。雖有執受與
無執受二四大種共相扣撃而倶爲因各別
發聲。彼聲各據自所依。故不成三體
十七
彼復救言應有詮用 義演云。疏彼復
救言至應有詮用者。此即小乘救申難意
云。若一切聲皆能表。如絃管聲者。即風鈴
等聲應有詮表。正扶前難意。或可論主牒
救破也。如彼復救言。至絃管等者。牒外救
也。即風鈴有詮用等正難也。雖有兩意前
解爲勝。順論文故。如疏云。我許内聲至應
因位不同今謂。義演評文不順今疏。汝我
之言雖處處不定。然此中前後。汝指小乘。
我謂大乘。何忽有違
十九
不可一法分分漸生 倶舍五二十右云。
又諸念聲不可聚集。亦無一法分分漸生。
如何名生。可由語發光記五五十
五左
云。經部
破。以諸念文不可聚集云何生名。亦無一
名分分漸生。如何此名可由文生寶疏五
三十
九左
云。論又諸念聲至可由語發。難無生
理。一念之聲未能詮表。多念之聲乃能呼
召。故知多念之聲乃有名也。前後念聲刹那
已滅。不可聚集。又不可説一字之名分分
漸生。進退徴難無其生理。如何可説由語
發耶
二十
彼若救言最後生故 倶舍五二十右 
云。云何待過去諸表刹那。最後表刹那能
生無表寶疏五三十
九左
云。論云何待至能生
無表。有部反難經部。成自義也。由多念表
色念念漸生入於過去。最後表刹那無表方
生。聲生於名義亦準此
二十
既爾即應便能解義 倶舍五二十左云。
若爾最後位聲乃生名。但聞最後聲。應能
了義寶疏五四十云。論若爾至應能了
義。經部難也。既唯最後聲能生名者。但聞
最後聲應能了義。何須要待前念之聲
二十
以語與名不即不離演祕云。疏以語與
名不即離等者。此遮伏難。難云。我名離語。
汝不許之。既不許離。汝應即語。故有斯

二十
如樞要中説此義也樞要上二十
五右
云。
言天愛者。梵云沒劫。此名爲愚。愚有三
名。一提婆。此云天。二䁥縛平聲
呼之
此云光明。
三鉢剌闍鉢底。此云生主。鉢剌闍生也。鉢底
主也。舊云世主也。摩訶波闍波提名大生
主是也。此即梵王世間之勝。莫過於天。世
間之劣莫過愚者。喚愚爲天。調之故也。喚
奴爲郎君等。光明者照了義。愚人癡闇調喚
爲光明。如名貧人爲富財物。亦如喚鈍
人爲聰明物。梵王世間皆計爲父。猶彼所
生。但知端坐。雖能生一切。都無動作。癡人
喩彼。雖被驅使百種皆作都無所知。無小
別識劣從勝號名曰生主。此痴天可怜故
曰天愛也。餘義同常<#0228_14/>文義蘊云。疏言天
愛者。此有三釋。一愛屬愚人是天之愛。依
主釋也。二天愛不是愚人爲天愛者。全取
他名有財釋也。三以愚人爲天。天即所愛。
持業釋也光記四二十
三左
云。西方相卑呼爲
天愛。非能自活。天愛得在
二十
一右
如梵音斫芻 略纂二十七左云。眼者梵
云斫芻。斫者行也。芻者盡也。謂能於境行
盡見行盡見諸色。故名行盡。今言眼者體
義當故倫記幷義林五根章亦同
二十
一右
依一切位非自在者 義演云。疏非自在
者。意説。自在菩薩於一刹那聲中。説無量
惠辨陀羅尼名句也。返顯因位依多刹那聲
名一切也對法鈔三三十
七右
云。佛及得自在
菩薩。一念聲能起語等。此論下云。隨思一
字便能證得一切法差別名言善巧。故無性
攝論唯識第九第九地菩薩即得滿足
二十
一左
名詮法自性句詮法差別 倶舍五十九右
云。應知此中名謂作想。如説色聲香味等
想。句者謂章。詮義究竟。如説諸行無常等
章。或能辨了業用能時相應差別。此章稱句
光記五五十左云。梵云那
摩。唐言名。是
隨義歸義赴義名義。謂隨音聲。歸赴於境。
呼召色等。名能詮義。能非義合。聲非能詮
義。亦非義合。又五十
一右
云。梵云鉢陀。唐言迹。
如一象身有四足迹。如一頌總四句成。故
今就義翻之爲句。句能詮義究竟具如
次下二十
七左
二十
一左
文體是字 倶舍五十九
紙右
云。文者謂字。如
𧙃壹伊等字光記五五十
二左
云。此別釋文。
即以字釋文。梵云便膳那。唐言文。是能彰
顯義。近顯名句。遠顯於義。西國俗呼扇鹽
等能顯食中味也。舊譯爲味譯者謬也。梵
云惡刹羅唐云字。是不流轉義。謂不隨
方流轉救易。亦是能彰顯義。能近彰名句。
遠顯義也。故今以字用釋其文。字即文異
稱也。即𧙃阿等字是不相應行攝。非同此方
墨書字也方言及新舊異如不疏辨。文字
二別玄應音義云。説文云。昔蒼頡造書。依
類像形。故謂之文。其後形聲相益即謂
字。字生也。孳乳浸多也
二十
一左
文者彰義而體非顯 釋文有二。一
彰義。二顯義。此依對法第二。下引論文。彼
二之三
業左
云。此言文者。能彰彼二。故此又
名顯。能顯義故對法鈔四十
七丁
云。彰者彰
是表義。與二爲依。彰於義故。略准可知。
或與名爲依。顯名非句。與句名所依顯
句。非名故名爲彰。彰者別也。若爾即與名
身等亦有句者。其義如何。故前解勝。此是
假説。不可以爲本。能顯中一者如與名爲
依。但能顯彼名字義。與句爲依亦爾或復
義者。是所詮義今謂後解順五蘊論顯揚論
如次下引。演祕云。疏文者彰義等者。名句二
種爲彰爲顯。顯彰自性差別義故文爲所
依。從能依説稱彰顯有説文體即名彰
顯。以能詮彼名句二故。能詮即是彰顯義
也。詳曰。疏釋爲正。有所憑故。瑜伽論五十
二云。若唯依文但可了達音韻而已。不能
了達所有事義。若依止名便能了達彼彼
諸法自性自相。亦了音韻。不能了達深廣
差別。若依止句當知一切皆能了達。倶舍
第五云。哀阿等字非能詮表。順正理論七十
六云。文謂不能親目於義。但與名句爲詮
義依。此等諸論言。文不能了達事義能詮
於法。云何名顯。若名能顯。云何不能了事
義耶。故疏釋善。若爾何故五十二。云於一
切所知所詮事中極略想是文。若中是名若
廣是句答。由能爲依助彼名句令成詮
表。遠有詮義。詮義疎微名之爲略。非親所
詮小名爲略。今又釋云。若言能詮唯名句
二。若言能顯通名句文。*大能顯彼音韻差
別名句二故。故五十二云。若唯依文。但可
了達音韻而已顯揚十二云。顯發名句。故
謂之文。對法第二云。此言文者。能彰彼二
故。又此名顯。能顯義故。義者所以文。是能
顯聲之音韻所以也今謂。後釋順對法五
蘊論顯揚論。義燈三三十
二左
云。問。言便膳那此
云扇相好根形味。此即是鹽能顯物中味故。
味即是文。准此解意即能顯。云何前言
而體不能顯耶。答顯有二義。一顯名句。二
能顯義。文能顯名句。名句由文有故。名句
能顯義。文從名句能顯體。非顯義故。前
後義亦不相違。問。字射非能顯從彼名
句説爲顯。聲性非能詮從名説能顯。答。
名句依文近。字從名説顯。句等望聲疎。聲
不從名顯。問。文體非能詮爲因從果顯。
字體非能表爲果從因表。答。名句必帶文。
文從名等顯。聲不必有字。字不從聲表。
問。名句爲攬字成爲別有體若別有體豈
可離聲。一刹那聲必有字故。若即攬成名
句與文體性何別。答。有二解。一云。各別。一
刹那聲多屈曲故二云。攬成。總別有異故
三體別。後釋爲正。如前第一卷已辨
二十
一左
字者無改轉義對法論二三左云。此復名
字。無異轉故。所以者何。如眼爲眼。異此
名外更有照子導等異名改轉。由彼同顯
此想故。非𧙃壹等字離襄壹等差別外更
有差別。能顯此字故無異轉。説名爲字。
無異轉者。謂不流變對法鈔十紙右云。
彼同此想者。想者名也。説因爲名。由彼照
了等同顯此眼名故。不流變者。流謂轉
義。變謂異義。謂字但守先住更不流轉變
異故*五蘊論云。云何文身。謂諸字爲性。
以能表彰前二種故亦名爲顯。由與名
句爲所依止顯了義亦名爲字。別門所
變易故寶疏五三十
七右
云。故對法云。彼二所依
是文。如綾錦文。由起於絲顯異餘處。即
依此顯。安布以爲龍鳳。又合龍鳳以作錦
窠根本皆依文絲顯成。絲如其聲。文如其
字龍鳳如名。句如其窠。壹伊等字顯在聲
上。即將此顯能目自性。別更生名。因差別
義。別更生句。此名句。皆依於文
二十
一左
是其字體文是功能 義演云。疏文是
功能者。意説。文是功能義也。即字能顯發名
句。今能詮得義功能謂之文故。字是體。功
能是用用不離體。故説文即是字。亦猶種
子有生果功能。功能*豈非種子耶
二十
一左
或字爲初首 義演云。意云。此第二解。
若據論文先名次句文。今解。即先文次名後
句。故言或也。*今謂。上約横釋。今就竪

二十
二右
雜集云 此第二卷三紙左全文。釋本論
二所依有二解別。其中第二是也
二十
二左
瑜伽言説之爲字 五十二十二右云。
復次云何名身。謂依諸法自性施設。自相施
設。由遍分別爲隨言説。唯建立想。是謂
名身。云何句身。謂即依彼自相施設所有
諸法差別施設。建立功能過失雜染清淨戲
論。是謂句身。云何文身。謂名身句身所依止
性。所有字身。是謂文身略纂十三五十二左云。
論名身中云。自性施設自相施設等者。即體
一物而縁故有自性相二別自性者體。相者
状也。即諸法體状義。句得差別義。故夫名
詮共相。今言自性等者。以於自性等上
増言非名即稱自相。意云。非稱自性等。但
於上施設。如説天人眼耳等事
二十
二右
又顯揚言不必有名 彼十二二*右云。
此中欲爲名首。名爲句首。句必有名。若唯
一字則不成句。又若有字名所不攝。則唯
字無
二十
二右
如樞要説 上末二十
六紙
二。辨差別中。引
瑜伽對法顯揚。今指此文略言如彼。若
通一章廣有五門分別
二十
二右
如此卷言不得自相 當卷十右云。眞
謂自相假智及詮倶非境故。謂假智詮不
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難此
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爲假所依。然假智詮
必依聲起。聲不及處。此便不轉。能詮所
詮倶非自相。故知假説不依眞事
二十
二左
自相共相體即遍通 因明二十九
丁右
十九
紙右
十七
丁右
此疏二末六十
二紙
三末二十
三紙
九本

十本五十
五紙
佛地論六等。釋自共二相。演祕
云。疏自相共相體非是遍者。此之二相互不
相遍名非遍也。疏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者。
此二倶遍自相共相。故名爲遍也*義蘊
云。疏答曰。此有密意者。謂自相共相與自性
差別行相各異。寛狡不同。自相者。唯現量
證。言詮不及。共相者。假智分別貫通餘法。
自性者。一切法各別有自體。差別者法體之
上差別之義。其中自相共相行相各定不得
互通。若自性若別理即不定。自共相中皆
有自性差別。今言名詮自性者。但得共相
之中自性。不得自相中之自性。故與下文
亦不相違。此是密意也。然共相中復有二
種一共相理。謂若空等諸法共有故。二共
相事。謂水火等遍合一切水火故。此
名詮自性者。但詮共相中中之法體也
二十
二右
自性差別皆有差別 義演云。疏自性
差別體即遍通者。總擧也。疏自相共相至皆
有差別者。此答遍通所由。言自相共相皆
有自性者。如自相當體即自性。如言聲是
有法即是自性。以先陳故。言共相有自性
者。我無我是共相。數論立我是思。我是先
陳。而是自性。思爲差別。以後陳故。言自
相共相皆有差別者。如五蘊中思數爲自性。
望數論却爲差別。以後陳故。此即自性有
差別也。若共相有差別者。如無常是諸法共
相以後是差別。如言聲是無常等。故云自
相共相皆自性差
二十
二左
如因明云 因明疏云。佛地論云。彼因
明論諸法自相唯局自體不通他上。名爲
自性。如縷貫華。貫通他上諸法差別義名
爲差別。此之二種不定屬一門。不同大
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説爲自性。一切可説
爲共相。如可説中五蘊等爲自。無常等
爲共。色蘊之中色處爲自。色蘊爲共。色處
之中青等爲自。色處爲共。青等之中衣華
爲自。青等爲共。衣華之中極微爲自。衣華
爲共。如是乃至離言爲自。極微爲共。離
言之中聖智内冥。得本眞故名之爲自。説
爲離言名之爲共。共相假有。假智變故。自
相可眞。現量親縁聖智證故。除此以外説
爲自性。皆假自性非眞自性。非離假智及
於言詮故。今此因明但局自體名爲自性。
通他之上名爲差別。準相違中。自性差別
復各別有自相差別。謂言所帶名爲自相。
不通他故。言中不帶意所許義名爲差別。
以通他故義斷三九紙左云。又與經説二
相何別釋自共相。經論相違中全未盡。理
佛地經論成唯識論及因明等説自共相。各
少差別 且佛地經論所明自共相。即三科等
皆名自相。各守自性若無常等名爲共相。
理通餘故。唯識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
別。少與彼同。亦談彼二相故。然言假智
及假詮唯依諸法共相而轉者。此約能詮
不得彼體。如詮色時以其色言通一切色。
智増彼相不得自體。詮於此轉。名爲共
相。不同無常等義貫通一切不唯色故名
爲共相。即通於經所説二相。起詮之時總
名共相。非所詮者即名自相。亦不同因
明所立共相。彼約増其諸法自體相通自
類。不由作心總貫諸法。名爲共相。因明
論中藉因三相貫通宗喩如縷貫華。比智
方起。故理門云。若所此處此相定遍。於餘
同類念此定有。於彼無處念此遍無。是故
由此生決定解。此即於彼假智及詮共相
之上便起共相。不可説彼定即因明所説
共相。不立比量。言不詮三相。故智縁於
彼不相通。故雖知此言及比量智亦於増
益共相上轉。意不説彼名因明中所立共
相。彼不作想。貫諸法故彼設通餘。各自
類故。今此貫餘。通異類故。宗中所立亦
通喩。故説此爲共。瑜伽等中言自共相因
明論中共相可攝。比量立故。然不同因。是
先陳後説自性差別攝。立我爲有無。名立
自相。故因明自相亦與經別。雖經自相亦
現量得名爲自相。然彼經中自共二相倶是
因明所説自相。各附法體別別證故名現量
縁。如期分別妙符經論所説理故。此即會
釋幷出體訖。餘雖問答分別二相引三藏
及解二量。問答門中所説二相。不關因
明自共二相。不能煩叙。彼略所問答。但於
唯識似謂増益名共相。於中推求自共亦
關經中所説二相。披者當悉。今者總
攝自相差別略有二門。一依諸經論。二
據因明。且諸經論中自共二相總有四對。一
體義對。五蘊等法名爲自性。若無常等名爲
差別。如佛地論等説二總別對。名爲色。即
是自性。如有漏色無漏色等。名爲差別。即
前第一體之與義倶有總別自共。如次更無
差別。即諸經論皆悉通明。三詮非詮對。非
所詮者。名爲自性。名言詮者。即名差別。即
唯識等云。諸法自性假智及詮倶非境。故亦
通前二。若名言詮皆名共相。非名言詮。即
名自相。四名句對。名所詮者。名爲自相句
所詮名爲差別。即唯識等云。名詮自相。句
詮差別。亦通初二。詮體詮總名詮自性。
詮義詮義名詮共相望第三對名及句身
並詮共相以所憎相可通於餘。非二
無故名爲共。除因明理攝諸説盡。昔因
明中所説二相亦有四對。一體義對。即瑜伽
等言。所成有二。一自性。二差別。即前第一
對。二總別對。四相違是。即前第二。且隨所
爭不過此二。據因明理。自共二相。非如
前説體性各定。三先陳後説對。即辨宗依
是。通前二對。但先陳者即爲自相。後説之
者即爲差別非定何法。即攝所成非成
對。以所成者名爲差別非所成者即名自
相故。理門云。觀所成故立法有法。但成
於後非成前故。四言陳意許對。即四相違
因所違者是。雖違有法及別義名二差別
相違之因。然唯意許不是言彰。如法差別既
不言彰准知。有法差別相違亦是意許。雖
通局對通名差別局名自相。然此即前體義
對攝後説意許即前總別對中別義。更無別
體。問。因明所陳不過經中自相共二相。如何
説與經義有別。答。有三義別。一因明二相。
據前後説分自共二。以後別前非如經
説。縱雖前後二相恒定。談法性故。二言陳
意許。設經自性對爭意許亦名差別。三因
明二相據通局分。以後所説必貫於餘。不
爾喩無非成比量。即名爲似。前所説者不
須通。因明論意擧喩證宗。故須通喩。
雖不通喩亦名差別。即定是過。然體不定。
經汎通辨雖遍不遍二相即定。故有差別
二十
二左
數論所立以是法故 因明論云。所
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説我是

二十
二左
是我非我亦有差別 義演云。疏是我
無我至亦名差別者。此即重釋前義。如我
非我。是共相令差別。以先陳故亦名自性。
然思是自性。以後陳故亦名差別
二十
三右
今此中言不同於彼 演祕云。今不同
彼等者。今此論言名詮自性。不同餘教現
量所證諸法自體之自性也。疏云。諸法至
唯現量證。即擧所證之自性體
二十
三右
若法體性言説所及 義演云。疏若法體
性言説可及者。如彼水火等。得其相非得
離言法體也
二十
三左
且如名詮之共相理 次下六十
二左
云。言
共相者。如言色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
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
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
説爲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
中有共相法是何得者。即得自相。應一切
法可説可縁故。共相法亦説縁不及。然非
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爲
自相。空無我等理爲共相。分蘊成處。色成
於十。處名自相。蘊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
於一處中青黄等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
相。於一青等類中有多事體。菓青非華等。
以類爲共相。事名爲自相。一事中有多極
微。以事爲共相。以極微爲自相。如是展
轉至不可説爲自相。可説極微等爲共相。
故以理推。無自相體。且説不可言法體名
自相可説爲共相。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
亦非自。爲互遮故。但各別説。説空無我等
是共相者。從假智説。此但有能縁行解。都
無所縁眞實共體。入眞觀時則一一法皆別
了知。非作共解。言説若著自相者。説火
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爲自相。故縁亦
如是。縁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
不燒口。明縁及説倶得共相。若爾喚火何
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
理不然。無始串習共呼召故。今縁於青作
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縁
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縁色
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餘非青之物
遂作青解。非謂青解即稱青事。故二十唯
識伽他中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
及境已無。寧説有現量。此謂假智唯縁共
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離分別故。言説亦
爾不稱本法。亦但只於共相處轉。如説青
蓮華等。有所遮故。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
都無共相體。假智及詮但唯得共不得自
相。若説共相唯有觀心。現量通縁自相共
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
乃至故言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此之自相證
量所知。非言説等境
二十
三左
若爾即一切法自性者 義演云。疏若
爾至自性者。即牒前一何乖返難意。更重
問也。若言自相離言唯證智知名詮不得但
得共相之自性。爾者即一切法不可言等正
難也演祕云。疏若爾一切法皆不可言等
者。問。與次問答何有別耶。答前麁後微故。
二別也細思可悟
二十
三左
故今應解其義可然* 義蘊云雖説
名言詮得共相之自性。亦非實得共相中之
法體性也。遮得自相。言得共相。應得
差別。言得自性。約此義故且説名言詮得
共相之自性也。問。遮得自性名得共相。
亦應遮得共相言得自相。答。自相唯内
證。不可説言詮。共相義寛通。假説名言

二十
四右
問曰若爾等 義演云。若據此解即不
但共相然不得共相之自性也
二十
四右
又唯五根 此義應思 義演云。疏又
唯五根至應思者。問。如何有此文來。意云。
根塵等心心所得名詮不得。問。若不得者。
云何言名得共相之自性耶。答。不得法上
無常等別義。云得自性。如詮青時不得
無常別義。言得自性不同心等得自相
演祕云。疏又唯五根五塵。心心法得者。根塵
自相名皆不得。故唯心得。佛果八識悉皆得
之。因中第八得二自相。五識但得五塵自
相。六五同縁得塵自相。定中意識亦得五
根。餘即不爾。問。五根照境。五境自相根何
不得。答。現量之心名得自相。根非現量。
故不得彼。若爾何故顯揚論云。問。如是現
量誰所有。答色根現量等准彼答詞。即五根
體亦名現量。今何言非。答。彼文意擧心之
根境。以爲能有現量之心。而言現量現量
之體實唯心法。義蘊亦同
二十
四右
然不得共相之別義 演祕云。疏不得共
相之別義者。即共相差別義。差別之義
所得故。問。此名句二所詮自共與現比量所
縁何別。答。有同別。且比量心而有同
通縁彼二。若不爾者。如何得言聞謂比量
比量據此得縁彼二。而言別者。於自共相
爲欲了知。心相行解實比餘法方名比量
所取共相。現量望彼。而言同者。但言名句
詮於色聲常無常等。此自共相現量亦縁。而
言別者。名句所詮但依心變無實體性。唯
共相轉。現量帶詮彼之二相總名自相。又
現量心尋彼名言所詮之法。雖不定計名
屬義等。而作行解亦與彼同。聲不及處智
不轉故。佛知彼無。以遍縁故亦與彼同。
除前諸義。若五八識在於因位。相正義有
體。定所帶相通有無體。名句所詮共相無故。
故與彼別
義蘊云。疏然不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者。
如言火時通一切火名爲共相。不得此木
草等之差別義。故言火時名得共相之自
性。非謂言詮稱共相之自體名得自性

二十
四左
問曰若爾漏無漏耶 入阿毘達磨第
二云。非即語音親能詮義。勿説火時便燒
於口。要依語故。火等名由火等名詮火等
義詮者謂能於所顯義生他覺惠。非與義
因明疏云。有説。自相如火熱相等。名
爲自相。若爲名言。所詮顯者此名共相。此
釋全非。違佛地論。若以如火熱等方名自
相。定心縁火不得彼熱。應名縁共。及定
心縁教所詮理。亦爲言。顯亦應名共相。若
爾定心應名比量。不縁自相故。乘斯義
便明自共相。諸外道等計。一切名言得法
自相。如説火但取於火。明得火之自相。佛
法名言但得共相。彼即難言。若得共相喚
火應得於水。大乘解云。一切名言有遮有
表。言火遮非火。非得火自相而得火來
者。名言有表故得於火。有救難外云。汝若
名言得火自相。説及心縁應燒心口。以得
自相故。若他返難云。汝定心縁火既得自
相。應亦燒口。心此不燒。假智及詮雖得
自相。而不被燒。如何難我。即有解云。境有
離合殊。縁合境者被燒。定心離取。故不被
燒。由此前難但應難名言。言依語表。表
即依身。是合中知。若得自相即合被燒。今
問。此難爲難因明自相。爲經中自相耶。答
云。依因明自相。若爾此難並不應理。因明
自相非要如火熱爲自相。如何難彼令火
燒心等。設縱依經自共相難即不得言假
智及詮得自相救。彼假智詮論自誠説得
共相故。若據外宗彼非假智詮倶得自相
故。可依此智以難於彼。彼返難曰。定心得
自相應定心被燒。亦不得以離合取救。
誰言。定心唯離取境。瑜伽説通離合取故。
又若離取即不被燒亦應離取不得自相。
火以熱觸爲自相故。又於極熱捺落迦中。
意與身識同取於火。既不被燒應不悶
絶不與苦倶。彼既悶絶。及與苦倶。明得
彼火熱自相。故前救及難二並成非。今且自
共相外道未必皆有此二。佛法之中有此
義故。彼外道等但言火等即得火體。火體
爲自相。而不立共相。不能分別經之與
論。故總難之。若如説火。得火自相即應
燒口。此據言火在於口中言得自相。自
相亦不離口。故應燒口。或可抑難非正
難彼。合口被燒。口是發語之縁非正語。故
正難於彼尋名取境之心亦得自相。得自
相者心應覺熱若他返難言。令我尋名縁
火之心亦被燒者。自是被屈。非預我宗。尋
名假智不得彼火之自相故。若覺執觸
即非假智。稱境知故。設定心中尋名縁火
等亦是假智。不同比量假立一法貫在餘
法名得自相。各附體故名得自相。是現
量收不得執等相故假智攝。如假想定變
水火等身雖在中而無燒溫等用。如上
定心縁下界火雖是現量所帶相分亦無
燒溫等用。問。若爾實變水火地等有溫熱
等用不。答。雖有用而不燒心等。但任運變
中即是火體自相。定心亦爾問。身根實智倶
得火之自相。云何得有燒不燒異。答。火有
微盛燒不燒異。問因明自共相有體無體耶。
答。此之共相全無其體。設定心縁因彼名
言行解縁者即是假智。依共相轉。然不計
名與所詮義定相屬著。故云得自相。然是
假智縁得名爲共相。作行解故。此之共相
但於諸法増益相状。故是無體。同名句詮
所依共相。若諸現量所縁自相即不帶名言。
冥證法體彼即有體。即法性故。若佛心縁
比量共相亦無有體。許佛遍縁。故亦無失
定賓理門論疏云。佛法難言。名得自相。
其名即應附。今火上喚火應燒口。以其火
名出自咽喉唇舌之間。名親附火故應燒
口。且如身根及根依處所起身識所得火燭。
被燒之時親附火上獨受此境。不待比餘
不觸之火。方知燒身故。此獨受是自相境。
是故但有與身合火。名爲自相。能燒其身。
汝既喚火言得自相。理應同此身被火燒。
是故喚火應當燒口。此是西方佛諸弟子
難外道詞。皆作是説。有不悟者。翻破此
難云。定心縁火。既得自相豈即被燒。今
詳。此難非理。心無形質。可言不燒。名出
口中。何得不燒。若肉團心心與縁慮心作
所依處。即由縁火在心外。故意識縁外。得
自相時火離内心。火不燒身。此復有二。
若縁實火外亦成燒。猶如化心化爲火。故
若縁假火。但有火相。以不實故亦無所
燒。十遍處中如火遍處。若心縁火。在肉心
中火與肉合即亦被燒如阿羅漢化火燒
身。汝諸諸外道名詮火時既無燒用。云何
説言名得自相。外道若救。名詮火時但得
實火。名得自相。不要名言與火相合。即如
眼識縁青色等。眼雖不與青色等合。然得
自相。如此名言既不附火。故不燒口。此
救不成。色境不假合中而知。是故眼識縁
青等時不合而知。得青自相。今論火境。燒
熱名火。要合中知。被火燒時由身識故。
獨受現境。親證火燒。必定不由此所合火
與不合火燒相同名爲火方説能燒故。據
附合現前火境獨受之處自相之中而被燒
也。汝既執名云得自相。名在口中。何得
喚火不燒口也。不同意識起分別心立
名之時與此身中相合之火望不合火燒
相同故方能類知同有火名立名爲火。火
名既通不合之處。合處復待比不合處。方
能立名。如此假名是容非實。立時即有。
不立不有。故非附合火體之中。明知名者
不附自相也。言陳之名亦即同此。是故立
名既不附合火體之中。但得名爲方便假
立也
二十
五右
何故不立故頌不立 對法抄三三十
七右
 
云。攝法已周。更不立偈。偈依五蘊假也。
以詮諸法體義。唯名句爲此依。謂字立偈
無用。故今不説
二十
五右
雖有多字未了有名演祕云。既未了有
名等者。略有二釋。一云。由未能了法自
相。故不得有名。文巧略也。餘准此釋。二
云。雖有多字爾未能了法自性。故須有
名有句。准此此明立彼名句文三不取
於頌之所以也。故下結云。不別説頌後解
勝也。問。依字有名句。三皆不相應依句頌
方成。頌不相應攝。答。有二釋。一如疏辨。
二云。字成名句等。言勢相續不相應。頌雖
以句成。言勢間隔非彼攝
二十
五左
若般若燈即説爲句 總料簡章二十
四右
 
云。句有二種。一集法滿足句。二顯義周圓
句。如説不生亦不滅不來亦不去不一亦不
異不常亦不斷。此一一句義雖未圓亦名爲
句法滿足故此當中道所説名也。梵云縛
去聲迦。此云言也。此當中道所説句也。義周
圓故乃至此準般若燈論所説
二十
五左
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泰抄云。然名句
文不從種子生。其名句文與聲同種生。其
小乘中説名句文三自性無記 不通善惡
性。若大乘中説。名句文三通善無記性若
佛成就名句文。即是善無漏性。若除佛已外
餘十地菩薩二乘凡夫等所有名句文。即是
無記性。若生住異滅四相無別種。其能相法
還與有爲所相法同種生。其四相即通三
性。從所相有爲法以判性也已上
抄文
今謂。大乘
不立能有爲相泰師立能所相者非也。此
有部計故
二十
六右
雖二自性互不相離 演祕云。疏雖二自
相互不相離等者。即是法詞。二無礙體。體唯
是。所對有別體非異也義蘊云。疏雖二
自性至體有異者。雖聲名二自性互不相離。
由對理機。約此不同。故説二無礙解脱有
差別。非是聲名二體有異已上今謂此與演
祕義蘊不同。義蘊爲勝。義演云。疏法對所
詮詞多對機者。意説。法詞二無礙解知。一種
是惠體。無差別。望所詮所對不同。故説有
別。故云法對所詮等今謂。演祕義演意
謂。法辭二無礙解唯一種惠體無差別。故云
二性不相離等。此釋不允。言二性不離者。
聲名二性本無別體聲。上屈曲謂之名等。
名等不離音聲。故云二性不離。然本雖一
今分爲二者。以所對不同故
二十
六右
辭多對機意了義故 演祕云。疏詞對
機等者。且如如來能以一音起一切聲以
應物機。疏耳聞已等者。此約聞法行相分
二。非聲名等有二別體。或可。非體有異之
言顯前法詞二無礙解。文泰抄詳釋。須者尋

二十
六左
論諸餘佛土假立三故演祕云。論諸
餘佛土至立三故者。維摩等經是爲證也。問。
按彼經云。我土如來無文字説。但以衆香
合諸天人入律行等。此乃香上不立名等
何得爲證。答。對於此土音聲屈曲所立名
字言彼土無。不説彼香無文名等。問。香
上名等行相云何。答。因香差別悟法自性
差別等故。猶聲屈曲解法等也
二十
六*左
如無垢稱經説 彼經第五香臺佛品
五紙左
云。
無垢稱問彼上方諸來菩薩。汝等知不。彼土
如來於其世界。爲諸菩薩云何説法。彼諸
菩薩咸共答言。我土如來本爲菩薩文詞説
法。但以妙香令諸菩薩皆悉調伏
二十
六左
或以光明觸思數等*義蘊云。問。如
何依光明等立名等耶。答。光明等色多類
不同。分位亦別。謂依此一類光明分位。能
説法之自性。便立爲名。依彼一類光明分
位。能詮法之差別。便立爲句。依香味等爲
例亦然。問。光明是假色。如何依假更立假
耶。答。如依長短便立生等。彼極成。此亦
何妨。若以長等兼實色故可立假者。光明
兼實爲例亦成。故無違也。問。光明香等有
質礙法可同見。故約分位差別。假立名等。
於理可然。觸思既是心所無形質法。如何
依此假立名等。答。如他心智。即其事也。如
佛欲爲衆生説法。即現多類觸思。此爲自
性。彼爲差別。即生名等。衆生知已遂解文
義。問。上可知下。下不知上。豈餘凡聖能
知佛耶。答。佛力加被知亦無妨。又如來實
心下位不知。既是他心許知無失。如猨獲
等知佛心也
二十
七右
問曰小乘 有他方佛 有部不信有
他方佛。經部不爾。具如倶舍十二光記十
十三左
二十
七右
依發身語立無表色演祕云。疏發
身語多法立等者。且據所發以辨於多。理
對所防名多亦得
二十
七右
命根等與六處爲根 演祕云。疏命根
等者。所持有六能持之名而得多名。此乃正
答前外難也。無表依多。所依身語色聲處
收能依業故法處攝。命根亦爾。名等類然。長
等不然。故同色處義演云。由依多法至長
等不同者。意説。名依多法。立名等法處收。
然無表依思。觸所防身語七支忽得。依多
法立無表戒。亦法處收然是一思。其命根
所持法有六處。命根亦多剋射。唯一法故
是法處收。體長等依色立。應亦法處攝。此
不然。長等唯依色。若縁長等時亦得一分
實色。故長等色處收。設不例義蘊云。疏
由依多法立至長等不同者。前以長等例於
名等。亦非別攝。故今此結諸餘佛土依多
立名不同長等故別處攝。戒依所發身語。
亦是多法。命根連持六處。此等皆依多法。
亦別處收。不同長等被唯依色故同處攝
已上又泰抄意謂。若大乘無表色雖是法處
然非不相應行。若成實論説無表色是不相
應。若取大乘無表色以例名等不相應者。
義不當也。又言命根依六處種者。即三界
命根有差別也。若言欲色二界則依六處
以立命根。若無色界無五根身。唯依意根
種而立命根。取六處種立命根者非也。是
故於二釋中後釋爲勝。今謂。例無表色。且
就一多不同而説。何論相應不相應別。又
言六根種者。言總意別。非適今也。雖論
無色亦言巨妨。如六處殊勝文。可以例

二十
七右
有義無表法處所攝 演祕云。疏有義
至法處攝者。若爾外言。我亦如是。何理偏
責。詳曰。據實依思以立無表。但是一法。此
釋無違。若指他難而依所發。以明無表前
釋爲勝義蘊云。疏有義至法處攝者。此解
無表但依一思。故非別攝。與長等不同。
問。二解何勝。答。後説爲勝。前解難知。無表
但從所防所發而得色名。不依身語。如何
説依多法立耶。若爾六處既是命根所持。
所依種子亦非多法。命根應隨第八種等
意處所收。答。如前已解。無勞再述
二十
七左
梵云便膳那物中味故 因明疏云。便
膳那爲名句依。而顯所表。顯有四義。一扇。
二相好。三根。四鹽。如次能顯風涼大人男
女味故。故名爲顯。文與今不異。光記五
五十
二左
云。梵云便膳那唐言文。是能彰顯義。近
顯名句。遠顯於義。西國俗呼扇鹽酢等。亦
名便膳那。亦是能顯義。扇能顯風。鹽等能
顯食中味也。舊譯爲味。譯者謬也寶疏五
三十
六左
云。西方俗呼醤酢鹽扇等物爲便膳那。
以醤酢鹽等能顯於味扇能顯風故名便
膳那。舊譯爲味誤也○古徳者。雜心論幷佛
性論等。雜心論宋天竺三藏僧
伽跋摩等譯
第九三紙左云。若
六種類相似者。是名種類句者。集諸名味。究
竟顯義。味身者。是字身味者是字梵音中有味
聲。謂是字之模法。非
今形色
字也
名者名諸法。以名顯義。如名男女
義演云。梵云便膳那。意云。此翻爲文。文
義不同。而具四義。一者相好即如來八十種
也。然三十二相要由八十種好莊嚴顯發也。
二者扇風。雖遍不現。要由於扇而顯發故。
三者根形男女色相言音等異。要由根而顯
發故。四者味。味即是鹽能顯諸食等味。故
説此味名文也。問。何故文字有此多名。答。
如言文義巧妙同之爲便繕那。故便繕那
含多義也。雖有四義不同。然是一顯義。
是故喚文。亦得名顯。能顯義故。對法怱説
文爲顯。然古徳説文。名之爲味者。猶如
於鹽能顯味。故或可。云文爲便膳那。字爲
惡察那。言理應名跡者。如尋跡見象。尋
句知義。故説此句理應名跡。若云播陀。
但是足義。不得説爲句也。問。本意明句。何
須辨足。答謂。鉢陀播陀聲顯相似。爲辨所
以無對明
二十
七左
如言文義巧妙是一顯義*泰抄意謂。
此文意者。鹽能顯出食中氣味。猶如佛經。
義深遠其語増妙也。此中巧妙謂。文巧
義妙。然此巧妙即是經中氣味故説巧妙爲
便繕那也。疏主引文以爲巧妙爲味。味
即是文者。恐不當也。何者彼言文義巧妙
者。此顯如來滅後諸阿羅漢結集三藏縫綴
貫穿文義無錯稱爲巧妙。非謂文能顯義
名之爲味也。今謂。一往可然。再往論之亦
無巨害。夫文之爲文也。無錯謬也。若有錯
謬則非實文也。例如人之不仁名爲非人。
思之
二十
七左
惡察那如對法説 光記五五十
二左
云。梵
云惡刹那麟記
作那
唐言字。是不流轉義。謂不
隨方流轉改易。亦是能彰顯義。能近彰名
句。遠顯義也對法第二如上已引
二十
七左
鉢陀是跡知義也 光記五五十
一左
云。梵
云鉢陀。唐言迹。如一象身有四足迹。如一
頌總四句成。故今就義翻之爲句今謂。光
釋一頌四句。一象四足其數相類。故翻爲迹。
今疏不爾。尋跡得象。依句知義。故翻爲
跡。二致有別應知。泰抄意謂。此中意欲明
跡足之別。故疏云。若梵云鉢陀。此云跡。若
梵云。播陀此云足。故二別也。足者是其脚
足。跡者是其地上所遊履之跡也。經中伽陀
四字爲句如馬有四脚跡。又一行中有四
句。亦如馬之足跡已上
泰意
今謂。此釋大同光

二十
八右
餘十種法皆應知也 演祕云。疏餘十種
法等者。大乘不相應有二十四。明十四訖。
餘之十種准上應知。故指不説
二十
八右
又約界地如別抄説略纂十三四十七
云。六門分別對法抄第三二十紙十門分別。今
指此等云如別抄。泰抄云。如樞要中説

二十
八左
此是大衆同此 宗輪論述記六十
一左
云。
隨眠非心。非心所法。亦無所縁。述曰。隨眠
即是貪等。隨眠亦有十種。在無心位起善
等時名異生等。但由隨眠恒在身故。若是
心所無心等位應是聖人。無煩惱故。非心
心所。故無所縁。有所縁者。必彼心所。論隨
眠異纒。纒異隨眠。應説隨眠與心不相應。
纒與心相應。述曰。纒謂現起諸煩惱等。隨
眠與彼其性各異。纒是心所與心相應。隨眠
既非。現無相應義。即十隨眠不相應攝。
八十一
紙左
云。化地部亦計隨眠自性心不相應纒
自性心相應行事抄上之二三十
七左
云。彌沙塞
五分
律也
戒疏云。經云。不作地水火風空識相
名彌沙塞。此云不著有無觀表無表章
十左云。五分律是化地部律。靈泰抄云。彌沙
塞者。此云化地部。謂大衆一説説出世雞胤
及化地部。是此五部同計宗輪論八十一
紙左
云。
其化地部本宗同義。謂隨眠非心。亦非心
所。一無所縁與纒異。隨眠自性心不相應。
纒自性心相應。異生不斷欲貪瞋恚。無諸
外道能得五道
二十
八左
如倶舍隨眠品説 第十九二紙左中。廣
被正量部等。義蘊云。疏有執隨眠是不相應
等者。問。大衆隨眠爲是種不。答。倶舍十
九牒彼計云。若執煩惱別有隨眠心不相應
名煩惱種。此中復説名貪等。故如現貪
等。若不對種何名現貪。故知此師隨眠是
種。現行貪等與心相應。故此隨眠名不相
應。問。何故立此爲不相應。答。無心之位
及善心時現行貪等皆已滅。故若無此者。應
非異生。彼或起時無因生故。問。此師隨
眠有幾。答。現貪等十種亦如之。餘色心等
不立種子。故與經部等別。問。此師隨眠既
是種子。以何法持。答。如得非得。無別法持。
但依總聚之身。斷之成聖也已上泰抄破之
云。有人云。大衆部有種子者。此説不然。既
有種子。何故唯於貪瞋癡慢疑等煩惱之上
立有隨眠。若立種子即應云。性心皆有隨
眠生。既於三性心中不立。故知無有種
子也 今謂。泰師破邑師云。大衆部中
不立種子此解却非也。准倶舍正理光寶記
等。意皆爲大衆部立種子也。光記十九五左
云。大衆部等現起煩惱名纒。熏成種子名
隨眠。是不相應。寶疏十九云。大衆部計。由
煩惱力別有隨眠。心不相應名煩惱種等」
二十
八左
貪等隨眠現行貪等 婆沙五十三十紙
云。言隨眠者。是隨逐行者増昏滯故
疏十九初紙云。行相微細隨轉隨増。是隨眠
倶舍十九二紙右云。若是欲貪之隨眠義。
隨眠應是心不相應。便違對法。如本論説。
欲貪隨眠三根相應光記十九四紙右云。若
是欲貪之隨眠義。據依主釋隨眠應是心不
相應。同大衆部等。彼計隨眠是心不相應。
謂諸煩惱於正起位。於自相續引起別法
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名爲隨眠
二十
八左
薩婆多隨眠是心麁也 經部現行名
纒。種子之位名爲隨眠。有部不立種子。隨
眠是纒即現行法。倶舍十九之
二紙右
云。毘婆沙師作
如是説。欲貪等體即是隨眠。又二左云。然經
部師所説最善乃至 然隨眠體非心相應。非
不相應。無別物故。煩惱睡位名隨眠。於
覺位中即名纒故。何名爲睡。謂不現行
種子隨逐。何名爲覺。謂諸煩惱現起纒心
宗輪論云。有部一切隨眠皆是心所。與心相
應有所縁境。一切隨眠皆纒所攝。非一切
纒皆隨眠攝述記七十
四右
云。性纒有非隨眠。
隨眠但有七。纒通一切惑。三世煩惱皆是
纒。非如十八纒等演祕云。疏此義最心麁
者。此薩婆多所以名麁。若纒是現行。現行
纒與隨眠之義而不相應。言隨眠者。隨逐
有情眠伏不起。若現行纒不相續故。非眠
伏故。故與隨眠名之及義皆不相應。問。何
知有部隨眠是現。答。按倶舍論第十九云。
毘婆沙師作如是説。欲貪等體即是隨眠。又
云。阿毘達磨依實相説。即諸煩惱説名隨
眠。故本論説。欲貪隨眠三根相應。既曰相
應。明知現也。有義問曰。大乘既以染汚種
子爲隨眠性。外亦難云。汝宗惑種應非隨
眠。名貪等故。如現貪等。答。我宗隨眠但可
説爲貪等種子。不名貪等故因不成。若爾
於我此理非無。但可説爲貪等隨眠。不名
貪等。論主所立因亦不成。此難應思。詳曰。
名貪等因破彼隨眠非不相應。而不障彼
是隨眠攝。何以此因返難。染種不名隨眠。
深乖論旨若言設防大衆部等爲此難者。
亦不應言我宗隨眠不名貪等。所以者何。
如十八界種隨其現名十八界。貪等隨眠
何即不爾。又若隨眠不名貪等。貪等隨眠
應非貪等。若許爾者。此隨眠等何法攝耶。
故爲不可。今與彼因作相違決定。我宗染
種定是隨眠名爲貪等。無所縁故。如汝隨
眠對大衆等便無過也。他若救言我亦爾
者。應詰彼云。不障隨眠。但不許汝不相
應攝。又直責云。我宗染種名貪等。隨現貪
等心所收。汝宗隨眠貪等名不相應中云何

二十
八左
非遮彼非一異故 義演云。疏非遮彼
至非一異故。意云。但遮彼不相應。非我種
子即許相應也。何以故。以種子隨眠與色
心等非一異故。云不得相應也已上今謂。
此釋不允。與色非一異故。非此中意。疏言
非一異者。與現行心心所相望。染種非一
非異故
二十
九右
有餘部執爲不相應 成業論九右云。
是故所言謂。過去業其體實有。能得當來
所感果者。理定不成。若爾應許。由善不
善身語二業。蘊相續中引別法起。其體實
有。心不相應行蘊所攝。有説。此法名爲増
長。有説。此法名不失壞。由此法故能得當
來愛非愛果。意業亦應許有此法演祕
云。按成業論。叙正量部説無表戒是不相
應。云有説。此法名不失壞今謂。按成業
論。此文非説無表戒。至論之終別説無
表戒。又唯引不失不引増長。然考異譯毘
目智仙業成就論。唯爲不失壞。無増長義。
准異譯論不引増長不可強責。爲無表
戒異譯全無其意也。次下所引中論説不
失法。亦業果相續非謂無表戒具如下引。
業種引果之用與無表防非之用大有差別。
雖非正量部計。疏主判爲得之異名。非無
表戒可知。笠置等意會爲無表戒。以論
言引別法起故。會釋不得允當
二十
九右
舊云不失法如券也 泰抄云。疏云。舊
不失法如券是也者。猶如財物。雖在他處
由有此券後還索得此。不失法亦爾由有
得故法不失也此中觀論第四十四右云。今
當復更説。順業果報義。諸佛辟支佛賢聖所
稱歎。所謂不失法如券。業如負財物。此
性則無記。分別有四種。見諦所不斷。但思
惟所斷。以是不失法諸業有果報乃至不失
法者。當知如券。業者如取物。是不失法
欲界繋色界繋無色界繋亦不繋。若分別善
不善無記。無記中但是無記。是無記義阿毘
曇中廣説。見諦所不斷。從一果至一果。於
中思惟所斷。是以諸業以不失法故果生
般若燈論第十八紙右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一終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
二末
之二

二十
九右
破正理師和合性等 正理十二初右云。
頌曰。心不相應行得非得同分。無想二定命
相名身類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
光記第四云不相應行但有十四。若依
正理加和合性。如破僧時捨和合性。明知
別有。倶舍師云。此和合性衆同分攝。乃至問
答廣破
二十
九右
破成實論無表戒等 成實論七十五紙 
無作品云。善不善律儀無作爲心不相應行
蘊所攝義燈云。成實論師無表雖依思立。
然是不相應攝
二十
九左
論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演祕云。論
一現所知法者。有義非説色等是現量境名
現所知若言心等他心智境。如何下説世共
了知。他心智境非世知故。又約他心名現
所知。眼等應是現所知攝。佛心現量縁眼
等故。故知但是世間共了名現知也。詳曰。
若世共了名現所知何事分三。三豈世人而
不了知。現見世呼眼耳等。故若言不知
眼等體相名非了者。心等體相世豈了乎。
瓶等現知。何須別説。故知論云現所知者。
據世間中容有而談。非約一切。以他心智
世有得故。五根世間必無現得。第八雖縁
非極成義。故不依説。由斯三類義有不同。
故別開也。故從本疏
二十
九左
五識身不別分別 義蘊云。今言如
色心者。即五識及他心之境。色謂五塵即五
識境。心謂心心所即他心之境。此且約總聚
而言。不別言色是眼境聲耳境等也
三十
論如是二法不待因成 義燈三二十
三右
云。論如是二法等者。縁瓶等心等取衣食
車等心乃至理門論云。彼聲喩等攝在此中
故。唯二量者。據得法體無謬者説。非似
現比亦許二攝。何能自悟。若二皆攝何能自
悟。若第四師縁瓶之心通三量者。違理門
説。彼云。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等與等皆似
現量。於實有中作餘行相。假合餘義分別
轉故。入正理亦云謂。諸有智了瓶衣等
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爲境界。故
名似現量。非比如前。所説非理。問。若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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