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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 (No. 2266_ 湛慧撰 ) in Vol.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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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小生。復何所作。得能生故
五十
六右
應一切時頓生三性 瑜伽五十二九紙
云。若是諸法不離散因者。一切善不善無
記法。得既倶有。彼雖相違應頓現行。是故
二種一諸行生因
一不離散因
倶不應理
五十
六左
所待之餘自能生故 倶舍第四十五
紙右
云。
若由餘因有差別者。即應由彼諸法得
生。得復何用寶疏四四十
紙右
云。若謂由餘境
界同類因等有差別者。即應由彼餘因諸
法得生。得復何用。故彼言得作法因理不
成立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九終


成唯識識述記集成編卷第十二本
之三

五十
六左
正理師救 正理論十二三紙左云。由所
許得是已得法不失因故。又是知此繋屬於
彼。智幖幟故。除此更有何別大用能過於
此。説此爲無
五十
七右
前何須故後即無故 演祕云。前何
須者。不離有情法自成就。詎假得乎。疏後
即無故者。離有情法。法體即無。如龜毛等。
何依立得義蘊亦同。更解云。後離有情
法。汝自許無得故
五十
七右
一内有情後即無得 義演云。疏一内
有情至不可説有得者。意云。有情法上有得。
非情法不立得。疏二云。識所變至後即無得
者。意云。若依識變名不離有情者。即一
切法皆不離有情。無有一法而離有情也。
即合龜毛等無法是離有情法。初説有
有。即依識所變法上立得。後即無得者。即
釋無法上不立得所以。與前不同瑜伽
亦有此二種難。五十二九紙右云。若言得是
實有。此爲是諸行生因爲是諸法不離散
因。若是諸行生因者。若從先來未得生
法。此既無有生因之得。應常不生。由此
亦應畢竟不得。若是諸法不離散因者。一切
善不善無記法得既倶有。彼雖相違應頓現
行。是故二種倶不應理。又生因者。所謂各
別縁所攝受諸法自種。不離散因者。謂由
餘縁現在前故餘縁離散。若於引發縁中勢
力自在假立爲得。以此自在爲依止故。所
有士夫補特伽羅。雖彼彼法已起已滅。若欲
希彼復現在前。便能速疾。引發諸縁令得
生起。是故亦説此名爲得已上
論文
倫記十三下
十一
紙右
云。若是諸法不離散因者。乃至應頓現
行者景云。以小乘宗六識不竝。一識心無
三性竝生。故作此難。應立量云。善心起時。
餘二性心相應倶起。以有因故。猶如善心。
乃至無記心起。餘二性心定應同起。以有
因故。如無記心。此上二句。即當種子成就」
五十
七右
無法名離有情法 義燈二末二十
五左
云。問。
既説無法即是無體。復説何法得名爲離。
答。以彼無法假名爲離。非有無體名離
有情。談無本性。不約識變爲無名離
五十
七左
然外非情故亦許 義演云。疏然外非
情至皆非可成者。此但對可成説不可成。
亦總擧下。自分別言。准下第二等者。下第
二卷論末。變化根塵等有兩解。准正義。他
塵於己有受用義。亦許度故知。非情上亦
可立得。如演祕説。疏故亦許者。大乘許輪
王成七寶有得也
五十
八右
准下第二爲二説 義蘊云。下第八
變他根中。一師變他根。一師不變他根。
於己非受用故。今言有受用者。名成熟
他身。即初師義也已上今謂。此釋不是。何者
第一是安惠義。第二是護法義。此中何用安
惠不正義耶。今言可受用者。扶根處非
正根。下文云。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餘
尸骸猶見相續等
五十
八右
即自身中名可成法 義演云。即自身
中至可受用者。意云。種子上許有得。若現
行中有可受用者亦立得。問曰。且如現行
中有成不成不。答。自身中所有現行色心
等法。總皆成熟得故。又解。或可現通自他及
外器色等。有成不成故言中也。説中者。意
簡取可受用者。不可受用者不立得故。
意説。有可受用者。縱然他身扶根及器具
等名可成也
五十
八右
依此等上立成就得 正理十二初左云。
得獲成就義。雖是一而依門異説差別名。
得有二種。謂先未得及先已得。先未得得説
名爲獲。先已得得説名成就倶舍婆沙如
上已引。光寶神泰是非相諍如彼疏記中明」
五十
八右
如瑜伽論説名爲得 演祕云。若大乘
者義乃通矣。如現行法。雖唯雜得。亦得名
爲現行成就。種有新熏本有二別。倶名成
就。亦名得獲故。瑜伽論五十二云。云何得
獲成就。謂若略説。生縁攝受増盛之因。説名
爲得。釋曰。種是生果之因縁故。名爲生縁。
由種有生果之功能。果方得有種名攝受。
即所生果名爲増盛。或種有彼生果勢用名
爲増盛。増盛即因。由有此能假立爲得。廣
有同異如彼鈔釋。義蘊云。疏謂若略説生
縁攝受増盛之因者。此有二師。一云。倶約
種子望現行。謂此種子。能生現行名生縁。
持彼生現功能名攝受。種子被潤有勢力
故名増盛之因。第二解云。生縁者。種子成
熟。顯生現行之縁故。攝受者。現行成熟。攝
受漏無漏果故。増盛之因者。自在成熟。由
種爲因生勝法故。此之三種倶説爲得。
准下解得即説三種成就。後解爲勝。若
據通論前解爲善。應檢瑜伽方爲定量
已上今謂。初解大同演祕。初解應優。又略纂
釋此亦約種子。第二配三成就不親論文。
又瑜伽釋自在成就云。若加行所生善法。
及一分無記法生縁所攝受増盛因種子名
自在成就。既以此文釋自在成。明知。第二
不是。倫記十三下十紙左云。景云得獲成熟
者。依小乘説。得據新得成通新舊。今大乘
中義則是通。下全引略纂文。略纂十三五十
紙右
 
云。論云得獲成就謂若略説生縁攝受増盛
之因説名爲得者。此約種子未伏未斷有
生果功能。名増盛之因。立得非已伏斷
名得。故下文云。若未爲定伏及聖道伏。如
善根種不邪見所伏。名成就名得故。即彼
伏斷已去。但名種子不名爲得。如對法三
種成就云。若在欲界得色無色定。欲界種
子亦名成就。亦名不成就。未永害隨眠。對
治所攝故。然成就有二義。一體成就。若已離
欲以有體故亦名成就。二功能成就。如已
離欲。無生果功能名不成就。此中偏約生
果功能故不成就。據其體有亦名成就。此
據種子増勝語。如現行亦名成就
五十
八左
論一種子成就三現行成就 義演云。
論一種子成*就至現行成熟者。解云。煩惱
等有生果用故名種子。聞惠等種加行所
引勢力増上名爲自在。由二種種子果生起
故。名爲現行。依此三法假立成熟。此即種
子之成熟。乃至現行之成熟。皆依主釋
燈二末二十
五左
云。釋三種成就。且法有二。一者
有體。二者無體。但於有法立於成就。不於
無法。無法無體無可成故。有法之中復有
二種。一有爲二無爲。且有爲中復有二種。一
者自識變。二者他識變。自識變中復有二種。
一者種子。二者現行。種子隱而難知。所以
分之爲二。一種子成就。二自在成就。現行
顯而易了。所以總合爲一名現行成就。種
子之中復有三種。一者善二不善三無記。善
中有二。一無漏二有漏。有漏善中復有二
種。一方便二生得。前無漏善及方便竝名自
在。以成就此者必於生死當得自在。又
當引生必加功用方始起故。即通本始。餘
義准思。生得善者。生便即得因循而生。無勝
功能所有種子但名生得。不善之法。亦但
名爲種子成就。以有此法。沈於生死。於解
脱分無勝堪能故。雖解深密經云十地菩
薩所起煩惱勝二乘人所起無漏。彼由菩薩
無漏悲智。非彼煩惱自堪能故。不名爲自
在成就。無記法中復有二種。一者有覆二者
無覆。有覆性者同煩惱説。無覆無記復有
四種。一異熟・二威儀・三工巧・四變化。異熟
無記唯種子成就。威儀工巧各具二種。如象
行鹿驟。當田識薄等名種子成就。若象
王行。鵝王歩。雕文厠畫等名自在成就。加
功始得非因循起故。變化無記唯自在成。
必功用起故。又成此者。得自在故。故瑜伽
論云。若加行所生善及一分無記増盛種子
名自在成。對法亦云。加行善法。謂世出世一
切功能。一分無記。謂工巧處變化心等。故上
説。自識變亦通非情有説成七寶故。若他
識變准第二中變他根塵論自二説。第七
卷中解所縁縁亦許縁他所變之種。復説
輪王成就七寶。雖他所變不得名成。自識
杖變亦可假説三種成就然倶舍第四十五
明經部計。大同瑜伽。是故光寶兩師。竝
以大乘例同爲釋。於中光記四五十
六紙
唯擧
對法不引瑜伽。以辨白二論差別不
大乘基師故。振舌讃言大乘光者。可謂虚
名矣
五十
八左
染法未爲皆名成就 略纂十三五十
一右
 
云。此據功能不成就。非體如前述。故對法
云。若得無漏對治道方名種子成就。得不
成就。若生色界等。欲界亦名成就。亦名不
成就。倫記十三下十一
紙左
云。當知。此得略有三
種。等者景云。若永害染種。於善無記種子
亦名害。又云昔來小乘師。多唯義説身在
下地得起上地生得善心。如天眼耳通。是
威儀無記。從淨定心生。後則不得却入淨
定。要入上地生得善心方入淨定故。又準
起定順入至非想。出在生得善中。方更逆
入等。又準羅漢退起無色煩惱。既無退分
定從何等心而起煩惱。以此等義準知。身
在下地得彼上地離欲生得善。今大乘中亦
無有文。三藏云。天眼耳通非是威儀無記。
乃是通果。又超禪時。從初靜慮順入至於
非想多時停息。或轉作餘觀直名順入。後
依本觀後逆入下定名爲逆入。順逆逆順
等句道理皆成。未必要出在散心方成。
定羅漢退起無色煩惱。從住分定而入煩
惱。若依此釋。身在下地不起上地生得
善心泰云得有三種。一種子爲能得。應起
三性法爲所得。二方便善變化種子爲能
得。應起方便善變化無記心等爲所得。此
皆是法前得也。三即前諸法正現在前爲所
得。即前種子與所得法倶名現行得。此竝
是以得得諸法也。若以現起種種爲所
得。即以本識上攝種功用爲能得。此即得
後有得也。又種子現起故。亦是現行得。復
若以前種從後種者。亦是種子成熟。及現
行成熟也
五十
九右
瑜伽言假立爲得 彼論五十二九紙右 
云。若於引發縁中。勢力自在假立爲得。以
此自在爲依止故。所有士夫補特伽羅。雖彼
彼法已起已滅。若欲希彼復現在前。便能速
疾引發諸縁令得生起。是故亦説此名爲
得。當知此得略有三種。一種子成就。二自
在成就。三現行成就略纂十三五十
一右
云。準此
文。即於外法之上亦假立成就倫記云。
景云。加行善種及無記一分善。唯習者
遇縁引發。勢力自在。假立爲得義演云。初
此種子。望引自現行有自在勢用。而立
爲得也。不可以自在之言即今攝入自在
成熟。必無是事。但望自果有自在用。問
曰。既曰發起現行。何非現行成熟收耶。答
言。種子成熟者。所有現行。種子相從。皆
得名種子成熟。後自在成熟。亦准此理解。
三無記者。除變化無記。此一種唯向自在
成熟中説也
五十
九右
然五十六 演祕云。疏然五十六初右者。
依檢彼論云。得依因自在現行分位建立。
此復三種。謂種子自在現行成熟。更無餘
也。疏對雜集而擧來者。意明是説得等之
文。不言彼即與雜集同一處引也
記十五初右云。解得中云。依因自在現行
分位建立者。因即是種子成就。依染汚法生
得善根法一分。威儀工巧不善修者所有種
子因縁。建立種子成就。自在者。即是加行善
一分。威儀工巧善修習者。乃以變化所有種
子。要由加行因功修習方能自在。生起現
行。是故建立自在成就。此中唯有漏種子現
行者。即前二種成就。不生現行。義屬行人。
就彼建立現行成就
五十
九右
對法第五不成就 演祕云。疏對法第
十八右至亦名不成就者。按彼論云。種子
成者。謂若生欲界。色無色界繋煩惱隨煩惱。
由種子成就故成熟。及生得善。釋曰。是本
論也。唯明煩惱及生得善。論依未離欲異
生説。若已離欲。或生上地。隨所離欲。即此
地煩惱隨煩惱。亦成就亦不成就。未永害
隨眠故。對治道所損故。如其次第。及生得
善。隨所生地。即此地成就。釋曰。師子覺釋。
本論但依欲界未離欲説。釋論兼據離欲生
上及上二界明成不成。此即欲界。論若生
色界。欲界繋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
就。亦名不成就。色無色界繋煩惱隨煩惱。
由種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若生無色
界。欲色界繋煩惱隨煩惱。由種子成就故成
就。亦名不成。無色界繋煩惱隨煩惱。由種
子成就故成就。及生得善。釋曰。此釋論者
今謂。此所引文。是本論文。而非釋論。本論上明欲界。
此文明上二界。何有明欲界不明上二界。此段本
論文易解故。釋論不釋。對文可知。故對法抄五(二
十二右)云。種子成中有二。初體用合説成不成。後唯
染法體成不成。
初中有三。三界別故
明上二界成不成就。夫生
上地必伏下惑故。上對下名成不成。種在
名成。其生得善不起異界故。皆當地名之
爲成。問。生上二界有離自染。何故自地
不名不成。答。文略故也。或前欲界。明離
自染名成不成。例上應爾。故不擧也。問
如上將下起下地愛。此即唯成。云何名爲
亦不成耶。答。據多分説。又依上生不説
生下。非委談也問。生二界上地之時。亦
離下染。云何生上當界之惑總名成耶。答。
依界而論。不據地説
五十
九右
若離此地欲亦名不成就 義演云。意
云。如從欲界生上界去。若聖人斷欲界煩
惱而生上界。如第三果人等。若凡夫但以
六行伏下惑而生上界煩惱。於上界中而
不成熟也故云若離此地欲亦名不成熟
五十
九右
彼依有體亦不相違 義蘊云。疏彼依
有體及與損伏至名成不成者。對法既約離
欲不離欲説。竟説種子體在。及有能生用
倶名成。種子體無。及無能生用倶名不成。
瑜伽但言未伏故但明成。准彼文意。伏現
行者。設種體在可名不成。何以然者。唯
言伏者定不斷種。若言離欲通斷種義
義演云。意云。彼依有體者。彼對法第五
文。約種子體能生用説。意云。若生上界
有欲界種子。雖不生現行亦名成熟。後
當生故。若如聖者斷種生上。現行果竟
不生名不成熟。若據瑜伽。唯約用説。不
約體説故皆成熟。又云。有種子體名成熟。
不能起下現行煩惱名不成熟
五十
九右
無不成就* 演祕云。無不成就者。無煩
惱用名不成就
五十
九左
對法論等文亦略也* 義演云。意云。
對法但説染法名種子成熟。不説無記爲
種子成熟也。非但不説無記。亦不説生得
善爲成熟故。云生得善中文亦略也。一分
無記者。即餘三聖通果名一分也。對法不
説爲種子成熟 今謂。對法説染與生得
善不説無記。今辨不説無記。又雖説善。
唯説成就不説不成故。兼明其由。其言
無記者。廣通異熟全威儀工巧一分。取自
在成不攝者。義蘊云。疏生得善中文亦然
者。對法略而不説任運一分威儀工巧無
記爲種子成熟。其生得善。唯説成熟不言
不成故亦略也已上今謂。義蘊亦同義演。有
未辨盡對法意。其意如下具述。略纂十三
五十一
紙左
云。自在成就中一分無記者。對法云。謂
工巧處變化心等等中。得取威儀。如佛威
儀。極善習者加行生故。餘如上解。種子成就
中云。諸無記法者。即異熟生。及威儀不加
行生者。是故工巧處亦有倶生者。具如義
燈。義演有未盡理。對法抄第二十
紙右
云。
生得成唯云隨生地者。以説種體定成
三界起現行用唯在生地。不同煩惱等。
彼可起上故。種子成中不説無記。准義
應有。如五十二及此下文。自在中唯言一分
無記。以略故不説。二性勝故説。今又解。今
此爲不同瑜伽。瑜伽染法生得善法。唯依
生現用説成不成。所以言定伏邪見斷。
無記依斷縁縛説。所以云聖道不害種子
中説無記。此論據體用二門。三乘通説。非
唯依佛。無有不起用及無體位。所以隱
不説。據實准下。是其種子成就不成就
五十
九左
然准彼論瑜伽同 義演云。意説。此
重釋對法文。據種子成就中。雖不説無記
爲種子成就。然准下自在成就中。既取一
分無記爲自在成就。明知。種子成就中。亦
令取無記爲種子成就也。其生得善與瑜
伽同者。亦約用名種子成就。一分無記者。
即變化全威儀工巧一分極有方軌。 入自
在成熟中攝
五十
九左
然准對法通成不成 義演云。意云。
此即外人將生得善。例煩惱種子等爲難。
難云。且如對法論。説煩惱名成不成者。
約三界煩惱種子説。如身在欲界。未離欲
染。已成身中有三界煩惱種子名成就。若
離欲界亦名不成就斷自地煩惱故。又云。
下界身起上界煩惱名成就。若雖在下地。
不起上地煩惱亦名不成就。若如是者。生
得善法。亦令同此煩惱理名成不成。何故
一向約用名成耶。此總是難辭演祕云。
如在一界。餘界生得望有種故名爲成就。
現行不起名不成就
五十
九左
以在他界同於瑜伽 義演云。意云。
此釋對法論不説生得善所以。且如欲界
身中生得善。唯依自地起。不起他界生得
善。意云。當界自起名成就。若他界在望不
起者名不成。今對法文。但約自界名成。所
以不同煩惱也今謂。若生得善論其強弱
非無差別。故雜阿毘曇心論十二十
七右
子註云。
欲界生得善強而利。二界弱而鈍也已上
今不論強弱之別。但明隨所生地自地善
起他善不起。以生得善也。演祕云。釋對
法論不説所以。煩惱容有起他地者。對
起不起名成不成。生得善法無起異界。不
同煩惱故但説成義蘊云。疏以在他界不
起他界生得善故者。此説生得善亦通不成
*熟。如在欲界不起上界生得善故。亦名
不成*熟。彼對法唯説生得名成就。不言
不成就者即同。瑜伽説未爲邪見損伏但
名成就。不説不成也。故云與瑜伽同已上
今謂。義蘊解此文。爲顯通不成就之義者
未可也。與演祕義演不同。准疏文勢義
蘊不親。以演祕解爲正
五十
九左
以瑜伽中不説無漏道 義演云。意云。
瑜伽論中。但依染法種能生現行故。唯説
奢摩他爲對治道。以定能伏惑故。不斷種
故。所以不説無漏道爲對治也。此會瑜伽

五十
九左
以對法中各據一義 義演云。意云。對
法瑜伽。約體及用名成不成。所以通説無
漏。以爲對治道。今既言通説無漏道爲對
治者。明知。意云。亦通説有漏奢摩他以爲
對治道。何以得知。以説體及用故。若據斷
體。説無漏道爲對治。若約伏用。即説奢
摩他爲對治道。故知。對法文盡理。即會對
法論文。瑜伽少分者。以但約用説爲約體
説名少分也今謂。義演依錯本釋。其義
甚不穩暢。上明瑜伽意。此説對法意。對法
文盡下分班結會
六十
有體有用無體無用名成不成 義蘊云。
此文通也。意説。有體用名成。無體用名
不成。有體無用。體成用不成也已上今謂。此
文與現流本不同。各有其理。義蘊所牒優

六十
生得有用種子成就 義演云。意云。生
得善不約體。但約種子有能生用説名種
子成就。不説此現行名種子成就也。此生
得善文。對法與瑜伽二論意同演祕云。疏
亦不説現行名種子成就者。但生得善。種有
其用即名成就。不要生現方始名爲種子
成就。有云。此論第八。説於現行亦名爲種。
故今簡之。詳曰。雖有此理。然雖疏旨*
今謂。疏主辨二論別者。瑜伽云。生得善不
由功用而現行者。對法。云及生得善者。隨
所生地即此地成就
六十
且依用説名成不成義演云。次下簡
略有二。初約用簡。二約體簡。用中有二。初
約七識簡。二約見修道簡。約識簡者。意
云。第七識中煩惱奢摩他不能伏。何以故。
謂第七識中煩惱微細。世道六行不能伏故
熟。六識中分別迷理起者。行相猛利。世道不
能伏故成。修道倶生迷事起者。六行能伏不
成。六行本伏迷事惑故我見不伏。餘貪等
今謂。伏道非必局六行觀。三乘有漏
智損伏諸惑令不生。皆名不成。義演唯
擧六行太局矣。義灯二末三十
一右
云。於染法
中略爲六對。依雜集論。若伏功能亦名不
成。種子體在亦即名成。一見修對。二世間
出世對。三現行種子對。四六識七識對。五煩
惱所知對。六種子習氣對。初見修對者。三乘
見道。三界分別。所有二障。隨其所應。若種
若現名不成就。三界修斷。隨其所應名成
不成。二乘見道。隨先所伏。修道煩惱斷名
不成。未伏不斷即亦名成。非對治故。不
障見故。修道准知。二世間出世對者。世道
但伏倶生迷事別頭所起貪嗔痴慢。令不
現起名爲不成。迷理及細並非所伏即名
成就。出世如前。現行種子對者。一切現行若
未生起皆名不成。若生起時即名成就。二
障種子。若未損伏即名爲成。若已斷除即
名不成。若在凡位體在名成。或有伏者
損伏用故亦名不成。若在二乘。所知種成。
菩薩隨應有成不成。六七識對者。且煩惱
障。如二乘人在於見道六相應惑分別不
成。倶生通二。第七名成。設起果者。不斷七
惑。修道之中。八十一品。隨其所應有成不
成。若第七惑成。斷八十一品方名不成。
斷前八十猶名爲成。據有種説。若約功
能。世道名成出世不成。若約菩薩六識分
別。見道不成。倶生名成。無超果故在修道
中。第六識身見等。四地永伏名爲不成。
前名成。據功能説。若約種子體在名成。
第七我見。金剛無間名爲不成。已前名成。
據種子體不約用説。約用説者。有成不
成。且略説爾。煩惱所知對者。所知之障。二乘
名成。菩薩成不成。以彼二乘雖斷定障現
行不起種子在故。地上菩薩。二障分別。見
道不成。修道倶生煩惱障種。金剛無間已前
名成。不斷種故。若所知障所攝種現。倶成
不成。金剛無間。二障種倶名不成。種習對
者。二乘習氣二障倶成。不斷習故。菩薩之
人。煩惱種子。倶生名成。二障習氣及所知
種名成不成。以十地中隨分斷故。解脱道
位。二障種習倶名不成。略説如是。細辨恐

六十
若無漏道亦有別義演云。若依無漏
道至亦有別者。約體簡略亦有二。一者約
見修。二者約六七。據見修道者。如得初
果。見道煩惱一切不成就。修道煩惱中。如
第二果者。飮欲地煩惱隨斷名不成。若第七
識中我見。要至極果金剛心道方斷名成
六十
六識一向不成成及不成 義演云。此
意説。六識中煩惱欲界繋者。總爲九品。證
第二三果時總不成。六識中我見亦斷故。
故此依我見離欲斷説。不爾即通成不成
者。此別是一師義。此師意説。如六識中有
九品惑。我見爲第九品。餘八品離欲時斷不
成。第九品我見。至極果方斷成。據此義故。
不爾通成不成也演祕云。此我見斷而有
兩説。一云。即與當地第九惑同時斷。一云。
九地第六我見。皆至金剛一時頓斷。今依
初義。若後義者。離欲之時有斷未斷。有云。
約伏有成不成。詳曰。不然。疏自標云。若無
漏道依染種體名成不成。故知約斷。若是
伏者。前已明訖。何須重明。義蘊亦同
六十
其無記法名成 義演云。意説。無記
法先被見道惑縛。即無記各成。入見道斷
見惑有縛時。便捨無記法故。説無記名不
成。不爾名成。若據種子體説。至佛果斷
名不成。餘一切時名成。不違聖道故。故
云不爾名成義燈二末三十三
紙右
云。無記法中。
且異熟無記。約界分別。隨所生處。種現倶
成就。餘不生處。種成現不成。無有起於異
地異熟。又若斷者。若是人天異熟無記。至金
剛無間或解脱道方名不成。餘位名成。據
成佛説。若二乘人無餘不成。若約縁縛。隨
其所應。金剛無間。斷盡惑故名爲不成。若
是三途黄門女人。及長壽天無想天壽。入見
道已。畢竟不生名爲不成。已前名成。前據
現行及功能説。若論種體。三途異熟入見
不成。體亦無故。女人等種體有名成。威儀
無記心。通欲色界。隨生二界。種子現行。倶
得名成。生無色界。種成現不成。佛果不成。
縁縛隨應。若汎起威儀。他受變化所起威
儀。亦得名成。縁縛不成。假心説有無實能
發。若實威儀。八地巳上現亦不成。恒無漏善
非無記故。工巧無記唯在欲界。種現名成。
若生上二。種成現不成。彼雖有語。據身巧
説。二乘倶成。倶不成。八地巳上。種成現不
成。若約縁心威儀工巧。隨應准知。通果
無記。欲色界成。地法色界下。持彼種及現
行故。隨其所應名成不成。若至佛果種方
不成。若據縁縛。二乘無學亦名不成八地
種成
六十
一右
不生之地名不成義演云。不生此地名
不成者。意云。如生上界。此地生得善不起。
何以故。不許互起故。唯得起自地不許
起他地生得故不成今謂。義演之字作此。
二字倶通。此地生得善。若望於他地名不
成。以他地不生故。生得善不成。以二義
釋。一邪見伏。一不生地
六十
一右
以増盛種子方名得 義演云。意云。瑜
伽唯據生用説。若有能生用名種子成就。
不爾名不成就。何以故。依種子増盛時而
名得故。若不生現便立。増盛時依何以

六十
一右
無記體者應互相准 義演云。意説。瑜
伽准對法文亦得説體名成。對法唯瑜伽
亦得約用説成不成故。云互相准。義蘊亦

六十
一右
瑜伽論説名自在成 五十二九左云。
若加行所生善法及一分無記法。生縁所攝
受増盛因種子名自在成就義演云。疏自
在成就者。此引瑜伽文。意説加行種子所生
善法。及取威儀工巧一分極串習者幷通果
全。並名自在成就。即所有種子現行相從總
名自在成就。據實唯是種子也。問若爾與
種子成就何別。答。勝劣有殊故分二種
六十
一左
又成此時名自在成 義演云。疏又成
者。加行善也。意説加行善名自在所由。爲
能成熟一分無記種子。令有自在能生勝
用故名爲成*也。此時者即加行善。成無記
之時也。名自在者。説加行善名自在所由。
意説。加行善種子有自在力。能生善法。復
能資彼無記種子。令得自在有能生勝用。
是故加行得自在名故 説此等名自在成
就者總結也。與能所成皆名自在成就
今謂。義演謬之最矣。今明自在成就擧二
種法。一加行善。一串習無記。顯其差別置
以及言。義演會合爲一太非也。又三性永
別。何有加行善法成無記之時
六十
一左
對法論説變化心等 彼論第五十九
紙右
 
云。方便善法者。謂聞所生慧等。雖先有種
子。若離今生數習増長終不能起現前故。
一分無記法者。謂工巧處變化心等義演
云。問。三無記種爲總通二種成就不爾耶。
答。應作四句分別。第一云。有唯種子成就
非自在。謂異熟生無記種子。第二唯自在成
就非種子。謂變化無記。第三亦自在成。謂
威儀工巧二無記極。串習者名自在成就。若
任運起者。攝入種子成就。第四二種倶非者。
謂色等法
六十
二右
其無漏種名不成 義燈二末三十
四右
云。
無漏善者。凡夫之中。無性不成。有性種成。三
乘聖者。種現倶成。二乘無餘種現不成。餘人
善根涅槃時盡故
六十
二右
現行成就 名現行成就 彼論第五
九右云。現行成就者。謂諸蘊界處法隨所現
前。若善若不善若無記
六十
二左
如樞要説 彼上末十九左云。成不成中
種子成就謂有二乘及世道成不成。不説
菩薩。菩薩見道前二障。亦有成不成。應説二
乘煩惱種有成不成。所知一向成。菩薩雙説。
資糧位倶生成不成。分別成不成。加行位一
向不成。倶生通成不成。入見道已。修道成
不成。見道一向不成。修道第七一向成。第
六有成不成。煩惱障不斷一向成。所知障種
有成不成。皆思准
六十
二左
以種隱而合而爲一 演祕云。問。按
顯揚論種合爲一。現行開二。何乃不同。答。
有二釋。一如義燈。一云。有義。顯揚論意。種
子類同故合爲一。現行相別故開二種
燈二末二十
七右
云。然西明云。准顯揚論云。一
諸行種子所攝相續差別性。二自在生起相
續差別性。三自相生起相續差別性。云與瑜
伽別。種但立一。現即分二。加行善等名自
在生起相。非加行生起。但名自相生起。今
又解云。與瑜伽同。云二自在生起相續差
別性者。以加行等善法種子有勝功能。起
現行已而得自在名自在生起。若二現行
名自相生起。以起現行名自相起。無爲之
法立成就者。如本疏説
六十
三右
今者通説之所生起 義演云。意云。此
辨得所依處。如有情及種子上而立得者。
其義極成。如何於非情上而立得耶。答。色
等非情由自心變起。即此似色之相分。皆
從自種生故可立種。又於他身非情有
受用義。亦立於得。問。所言得者大小乘何
別。答。大乘非色非心。是假非實。行蘊所攝。
有宗亦非色非心。實有自性。非得翻此。大
乘於色心上假立非得。小乘立實非得
六十
三右
不同小乘心外取法故 義演云。意云。
謂小乘心外取法所以。於外法上不立得。
大乘一切皆是識變。皆不離心。所以於非
情法上亦假立得故。云不同小乘
六十
三右
薩婆多得依三種別 婆沙百五十八
紙左云。問。何故得與所得法性質或同或異
耶。答。得有三種。一有爲法得。二擇滅得。
三非擇滅得。有爲法得。隨所得法性類差
別。以有爲法能有作用引自得故。擇滅得
隨能證道性類差別。以諸擇滅自無作用。
但由道力求證彼時引彼得故。非擇滅得。
隨自所依性類差別。以非擇滅自無作用
非道所求。彼得但依命根衆同分而現
義灯二末二十
九右
云。且薩婆多得有二種。一
有爲法得。二無爲法得。若有爲法得。定屬
所得。若所得是三性。能得亦三性。三界九
地色心不相應。亦隨所得判屬界地等。
無爲得者。無爲有三。如本疏判。然通漏無
漏。若六行道得唯有漏。見道得唯無漏。修道
通二。許於修道亦有漏斷故。無學無漏。斷
非想惑。唯無漏道。得果捨向故。故捨前漏
起無漏得。所得無爲一向無爲二有體法。
若起得得屬行者。以有體故。隨其所應得
屬所得及能得道。今此非擇闕縁不生。法既
不生故。不可屬所不生法。非有情故。但
屬所依衆同分也。若其非得唯屬所依衆同
分立。定唯異熟無記性也。然若得擇滅法。
猶可重生也。如退果者。若得非擇畢竟
不生。以闕縁故
六十
三右
一屬所得謂有爲得 寶疏四四十
四左
云。其
所得法有其四種。謂三界繋爲三。及不繋法
爲四。其能得得亦有四種。亦如上説。又所
得法有其二種。一者有爲。謂三界法及道聖
諦。二者無爲。謂二種滅。能得之得。唯是有
爲。所得之法又有二種。一有漏謂三界繋法。
二無漏謂道聖諦。二滅能得得亦有二種。一
有漏謂三界繋。二無漏謂道聖諦。三界繋。
不繋之法通無漏故。非擇滅得從依身繋。
其擇滅得。從能斷道。道通有漏及無漏故。
若有漏道。色無色繋。若無漏道。從道不
*繋。非擇滅得。以隨身故通三界繋。所以有
繋法得唯有三種。無繋法得通四種演祕
云。疏一屬所得等者。屬謂繋屬。有爲法上
所有能得。皆屬所得。同有爲故
六十
三右
二屬能得道 婆沙光寶等記。並爲能
證。今云能得。義亦無別。演祕云。疏二屬能
得道等者。得是有爲。故滅能得不屬所得。
爲無爲別。六行斷惑。此能得即是有漏。若
無漏智所證滅得得即無漏。有宗六行而能
斷惑得擇滅也
六十
三右
三屬所依 婆沙等云。依命根衆同分。
今略擧衆同分。演祕云。疏三屬所依者。問。
何乃爾耶。答。有無爲別。不屬非擇。非漏無
漏二道所得故。不屬道故屬所依義演
云。意云。謂身中有法縁闕不生名非擇滅。
今此得既能得此非擇滅。故知。此得唯屬所
依衆同分身也。以非擇滅不離身故。如
人身中有諸起業。由遇善友。於其惡趣畢
竟不生故。此身中得非擇滅得。唯屬所依
今謂。義演云衆同分身。寶疏亦云非擇
滅得從依身繋。然婆沙等云命根衆同分。
身與同分差別非一。若言從身則不通無
色。以彼無身故
六十
三右
擇滅之得然唯無漏 對法抄三十
三左
云。然今於此復作分別。小乘有爲得通三
性有漏無漏。大乘同之。小乘擇滅得唯善性
通有漏。大乘善性同彼唯無漏攝。諸論皆
云。擇滅者永害隨眠故*義燈二末三十右
云。若擇滅得同彼有部。屬能得道。然唯無
漏。不許六行是斷道故。唯依聖道永害種
子得擇滅故。又六行道。唯依未至非根本
地。伏惑非斷。種子在故。得非擇滅義演
云。疏然唯無漏者。但約斷種不約六行伏
惑説。不同有宗六行許能斷惑也。意説。有
爲無漏智斷惑證眞如名爲擇滅。即於此
法假立擇滅得。得擇滅故。擇者簡擇。即
智也。滅者滅惑所顯理也。由智簡擇斷惑
得滅故名擇滅
六十
三右
非擇滅得略有三種 此非擇得大違小
宗。非擇滅義。具如倶舍光寶疏辨
六十
三右
一屬道世道得故 演祕云。問。六行
得滅。亦由智惠簡擇方證。何非擇滅。答。若
智簡擇能斷惑種所顯之理。方名擇滅。六
行不爾故理非擇
六十
三左
如畢竟得邪理不生等 義蘊云。疏如
畢竟得非擇滅及佛身中邪理不生者。如入
見道已。三塗黄門等。畢竟不生。佛身邪理亦
是畢竟不生。此非擇滅。但屬所依。問。此等
皆由道力而滅。何不屬道。答。聖道本欲斷
惑。斷惑之時。此等任運不生。非道正斷
故不屬道。又非有爲不屬所得*演祕
云。如入見道黄門身等。永更不生。皆名畢
竟得非擇滅耶。理如燈義燈二末三十
三右
云。
若是三途黄門女人及長壽天無想天等。入
見道已畢竟不生名爲不成。已前名成。前
據現行及功能説。若論種體。三途異熟入
見不成。體亦無故。女人等種體有名成* 
倶舍寶疏一六十
七右
云。又顯宗論云。非唯縁闕
便永不生。後遇同類縁彼復應生故。詳此
論意諸法不生。由其二縁。一由闕縁。二
由非擇滅。以後遇同類縁法得生者。此釋
非理。後遇同類縁。爲是生縁。爲非生縁。
若後有生縁前非闕縁。若後非生縁如何
得生。由無生縁法永不生。何闕滅力。問。
顯宗云。法非唯縁闕。此論云。但由闕縁。兩
論不同。何者爲正。答。準婆沙釋得不同。
有爲三性法得同所得判性。由所得法力
令得起故。擇滅得從道起故。非擇滅得從
衆同分。依同分起故。以無爲無用。二滅
不從所得判也。婆沙亦云。虚空等無用。故
知。此論但由闕縁理勝又云。有人云。此法
本欲礙法不生。若法不生便即起得送與
行者。此釋誤也。應言法永不生得非擇滅。
不應言非擇滅有力送得與行者。兩説相
違。應依此論*義燈二末二十
八右
云。然言二
屬所依。謂第八識如畢竟得非擇滅法及佛
身中邪理不生等。問。既云畢竟邪理不生。
應名擇滅。何名非擇。答。若由智斷畢竟
不生。即名擇滅。佛身邪理不由智斷。但
由斷彼無明等故。邪理不生。如入見道。北
洲等身得非擇故。又解。此等現行。雖後畢
竟不生。種子猶在。亦障所攝。鏡智生時。方
始種子滅即得擇滅得屬鏡智。若爾鏡智
應能離染。如實義者。鏡智起時。非彼所依。
有漏皆捨。非作意斷不名擇滅。亦不可
説觀察智斷。非無間故名妙覺故。若猶斷
染應同無間名爲等覺。既不如是故。鏡
智生彼等自滅。得非擇滅得屬鏡智。然疏
言屬第八識。據所依王通因果説。若在
佛果即依鏡智。此釋親聞故抄記也
六十
三左
三屬種子 演祕云。此縁闕法有更生
義故屬種子義燈二末三十
四右
云。問。前明得
依非得依何。答。有爲非得現行不成。即依
種立。又解。依第八識翻彼成就立不成
就。現行成就不依種子。非得翻彼。何故依
種。又解。依種若以翻彼現成不依種即不
成亦不依。如種成依種立。不成復依。何據
體不成。即無體故。二解任情。若自在及種
子。體在無能名爲非得。亦依種立。若爾與
現非得何別。此據無能。彼約未起故有差
別。若據體無名爲非得。同擇非擇二種得
説。就依種中如聖性非得有二義。一相違
非得。即異生性。依二障種。二者相順依功
能説。邪見斷善。或未入見。設有種子未
起功能。亦名不成。即依無漏種子假立。現
行不成亦依種立。無爲非得。擇滅無爲無。種
姓入及未入見道。皆依二障種子而立。入
見已去。隨所未斷。二障倶生立擇非得。以
非得彼所證擇滅故。非擇非得。隨應依
彼諸有爲法種現而立。以成彼法不得非
擇故*義蘊云。三屬種子暫縁闕法有種子
在者。問。六行伏惑亦暫不生。有種子在何
不屬種而屬道耶。答。道有勝力故但屬
道。餘縁闕法。無道可屬故屬種子也
六十
三左
非心縁證演祕云。縁六行道證無漏道
義演云。意云。此第三屬種子者。以非心
縁故。不同前六行世道非心證故。不同
第二由入見道斷分別惑黄門等身畢竟
不受。今既不斷則非心證故。不同第二但
屬種子也
六十
三左
然通有漏三性別等 演祕云。通有漏
三性等者。具如燈説
六十
三左
如對法説 第四卷 對法抄三丁
四丁
云。其非擇得。小乘唯無記有漏屬衆同故。
大乘通三性。此約通道亦依種子及所依
上而建立故。對法第四等種通三種故。云
通有漏及無漏攝。如來身中有此得故邪
理不生
六十
三左
非得唯有如餘記説 對法抄二十
四丁
云。其非擇滅得。或屬所依。種離本識無
別體故。或屬種子。皆是種子縁不生故。然
如佛果邪理不生。豈依種子。故屬所依
六十
四右
如餘記説 略纂十三五十
一右
云。其不成就
性是何性。如何今有別非得。非得據一切非
得盡。然今不立有何意也。爲遮繁論。亦
應立非同分及不流轉等故略不論。又即
得中攝。如不成就。起倶必有得。得無此非
得。即所得所以不説。不説小得者。大乘無
過。重累假故。四相亦爾。餘如對法第二
鈔。然非擇滅得。如彼簡擇對法鈔五二十
三紙
釋斷善根種子成就不成就等。五門分別。又
本論中明非涅槃法者解脱因。畢竟不成就

六十
四右
所成就有三亦爾 義蘊云。問。得之
所屬如前已明。非得既無所不成法。未知
非得而屬於何。答。如諸異生不成就聖法。
即是自在不成就。亦是現行不成。種用不成。
現體不成。此之非得既屬能障或種。准知。聖
不成就煩惱。即種子不成就。此之非得。合
屬能斷之聖道種也。自餘非得准例應思
六十
四右
五十二説假施設之義燈二末三十
九左
云。
問。依見斷種立異生性。爲總依三界見斷
種立爲不爾耶。答。有二解。一云。唯取第
八現行同地見斷種立。不依一切各別種
立。不爾一界成三界應名三界異生。若取
生現行種。即已得上定起上地惑。亦名
三界異生。一云。通依三界見所斷種文無
簡故。同是異生。故無雜亂。不同界趣生等
體性。界趣生等顯界趣別。此異於聖故不
雜亂。前釋爲正。瑜伽五十六云三界異生性
故。性屬生故生既界別。故生亦別樞要上
二十
紙右
云。若唯取分別種名異生。即一界成
三界。應名三界異生。若取生現行種。即已
離欲應名諸界異生。取與第八異生同地
之性。其體即得之*義燈二末四十
一右
云。有部
唯是無覆無記。大乘通三。不善有覆及以無
覆。以定性二乘所知。望彼是無覆故。通三
界故依二障故
六十
四右
異生性者名異生性故 義演云。疏性
唯染汚者。意説。五蘊或四蘊所成假者有情
名爲異生。性者體也。唯依不善無記分別二
障種上假立異性之體故。是染汚。以二
種種子是染汚故也。疏異生之性者。異
是五蘊等假。假者即依分別二障種子也。
未得聖法名爲非得。即喚此非得名異生
性。言別異名異者。即失聖之生故名異生
義燈具明大小差別。須者往見
六十
四右
一別異名過五趣故義燈云。此約
趣異亦攝四生。四生不同
六十
四左
又變異名異邪見等故 義燈云。聖者
皆同有正見故。此亦攝境。縁境有別
六十
四左
生謂生類依主釋 義燈二末三十
五左
云。
生謂生起。生類即趣見類別異生起。性者體
性。由此性故令趣見異。上離釋也。異聖之
生類名異生。生者是總。性者是別。異生之
性名異生性。無依主釋今謂。義燈與疏不
同。疏與世友義不同。義演云。疏生者是總
性是別者。意云。有多類衆生。其類雖多總
名生也。故云總也。性別者。謂三界有情及
三乘幷無種姓姓。各各所隨逐名別。未得
聖法已來總名異生性。即依瑜伽有此多
性。各依當地見道煩惱種上立性故。是則
意説云。異生雖是總。然有三乘五性等差
別。此解性別也義燈二末三十五左云。二出體
者。初叙異説後叙大乘。叙異説者。犢子
部説。欲界見道所斷十煩惱以爲體性。一
切有部別有體性。唯是無記。通三界繋不
應。經部不立有別體性。但於曾未生
聖法。相續分位差別假立名異生性。大乘雖
亦在不相應。非異色心有別體性。但於
見斷二障種上。未永斷位假立異生性。不
是唯約能障自乘所有聖法不生現位立
異生性。無種姓人無別障故。但約未斷見
惑種立。由不成就於聖法故。若用若體。倶
得云不成。有種姓人。不成功用。無種姓
者。亦不成體故。瑜伽五十二説。三界見所
斷種子。唯未永害量名異生性。即通二障
種上假立。此論亦云。而於三界見所斷種
未永害位。假立非得名異生性。亦不言
各障自聖種現。但云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六十
四左
又如婆沙廣解名字 婆沙四十五初紙
擧諸部計已二紙右云。問。何故名異生性。尊
者世友作如是説。能令有情起異熟見異
*熟煩惱。造異*熟業受異類果異類生故
名異生性。復次能令有情隨異界故。往
異趣故受異生故名異生性。復次能令有
情信異師故。作異相故受異法故。行異
行故求異果故名異生性。大徳説曰。
令有情依止異類界趣生。有發起種種顛
倒煩惱造作増長感後有業。輪轉生死無
分限故名異生性阿毘達磨諸論師言。異生
分故。異生體故名異生性。尊者妙音作如
是説。異生類故名異生性。脇尊者言。異生
依故。障聖性故名異生性
六十
四左
論於諸聖法未成就故 演祕云。論於諸
聖法未成就故者。問。既於諸聖未成就故
名爲異生。若於諸聖隨得一種應唯名
聖。答。有義兩釋。一云。義同小乘。不獲一
切三乘聖法名爲異生。若獲小分即名聖
者故。倶舍論第四云。不獲何聖法名異
生性。謂不獲一切。此不獲言表異於獲。若
異此者。謂諸佛世尊。亦不成就二乘聖法。
應名異生。故知。不要具獲諸聖方名聖
者。大乘亦爾。下云。依於二障立異生性。
二乘斷一即非異生。即同倶舍不獲一切
聖法名異生性。若獲少分即名聖者。二云。
與薩婆多義有差別。二乘迴心未至上地。
亦名聖者。得生空智斷煩惱故。亦名異
生。未得法空智未斷所知故。然依彼説
將爲順理。今此亦言於諸聖法不成就
故。詳曰。今取後釋。如二乘者。迴趣大乘
至於初地名得聖性。若得小聖即全名聖
無異生義。何至初地云得聖耶。若云得
彼大乘聖性名得聖者。未得大前何得不
名爲異生耶。又此但云。未成諸聖名爲異
生。不言小獲即全名聖
六十
四左
此有四種即建立之 瑜伽五十二
一右云。此復略有四種。一無般涅槃法種性
所攝。二聲聞種性之所隨義演云。疏
之所隨逐者。意云。猶如三乘性等之所隨
逐。於所逐於所斷二障種上立異生性。
又云。之所隨逐者。雖有三乘姓等。猶有此
性隨逐不得三乘聖法名異生性。言不唯
約能障者。二障現行名爲能障聖性。今不
依此釋。二釋中以初爲正。現行爲能
障亦非。義燈二末三十
六左
云。且決定大乘。且依
二障未永斷位分別種。立大乘異生性。若
所知障。畢竟不可害。非煩惱者。依此煩惱。
一分立爲聲聞定性異生性。一分立爲獨覺
定性異生性。以樂觀諦十二因縁語證依待
二性別故。若倶不可斷。依斯立爲無性乘
異生性。不定者。若有具待觀諦縁起得出
世者。依此所有分別煩惱立爲不定。二乘
異生性。若有觀待四諦六度得出世者。依
此立爲不定聲聞異生性。若有觀待縁起
六度得出世者。依此立爲不定縁覺異生
性。若具觀待有下中上無漏根性者。立爲
不定聲聞縁覺異生性。以楞伽説五種乘姓
入法。瑜伽復云立爲不般涅槃性聲聞性
等故。相翻立有此差別
六十
四左
不唯約能障上立 義蘊云。有聖可障
者。方名能障。若依能障立。無性非異生。彼
無聖道可障故已上今謂。大意如是。深致
未盡。如義燈中具辨。樞要上末二十
紙右
云。問。智
障不障於二乘。即説名無覆。無性之人二
障。具不障三乘。所知障體何性攝。皆應非
染。答。所斷種輕。望不障以名無覆。無性
二種倶重。通障三乘聖道。竝名爲覆義燈
二末三十
七左
云。問。若不障斷即不依立。無性之
人。二障不斷。不障彼乘。應不依立。答。極
重障故。若爾二乘定性之人。不得趣大。彼
所*知障亦名極重不。若名極重亦應依
立。若不名重。以不障彼自乘果故。無性
亦爾。答。定性可得聖。雖有所知不名重。
姓不得聖故。二障名重。問。煩惱可斷
得自乘。煩惱不名重。所知非斷不得大。
所知之障亦名重。若以所知不障小。二障
不障凡。答。但有聖法名聖性。定性所知不
障輕。無性畢竟無聖法故。彼二障名爲重。
問。若望一切聖法名聖性。以不障故得名
輕。亦應一切障法名異生。隨獲聖性應
皆捨。答。二智倶能證。於理但有聖法名聖
性。所知是姓無斷時。不障聖法非異生。若
依彼立得聖許斷。即違諸論説所知障唯
大獨斷。若不能斷。既許障在。寧得聖性。由
此故知。但依一立。如所知障在二乘身不
名爲障。不礙彼果名無覆故。若爾無姓
所有二障。亦不障彼應不名染。答。人天
同異性。不障可不染。對聖名異生。不得故
名染。又解。雖不障人天。感生故名染。所
知不障小不招生不染。又解。定性二乘。亦
依二障立異生性。文無簡故。能障於大必
不得故。如無姓障必不得聖依二立故。若
爾二乘斷此所知異生性不。答。有二解。一
云亦斷。若爾即應斷所知障。答許亦無過。
如斷定障。此亦不爾。定障除現不斷於
種。此依種故。答雖依種立。不即取種依
種假立。言不斷所知者。據種體説。言斷
異生性者。據假功能。假實既殊。故不相反」
六十
五右
倶句攝故 於二障中唯斷一分。謂煩
惱障。倶句即亦聖亦異生。義演云。疏二乘斷
一分至解釋者。意云。此有四句。一云唯異生
非聖者。謂無姓種人。二云。唯聖者非異生。
爲初地上。三云。亦異生亦聖者。謂二乘等。
由斷煩惱一分不斷所知。四云。非聖者
非異生。謂二乘入無餘依涅槃等故。疏云
二乘斷一分是倶句攝義燈二末三十
七右
云。准
此義爲四句分別。有唯有異生性不成聖
性。謂無性人。有唯成聖性非異生性者。大
乘見道已去。有亦成聖性亦成異生性者。
據種三乘見道前有無漏種亦成聖性。已
未起現名爲不成。不據種説。或唯依彼能
生現用立爲聖性。以相翻故。不爾唯種異
生成聖。若唯現説。聖者無漏不起現時。應
非異生亦非聖者。若依此説。三乘定性見
道已前。亦是唯成異生性句。二乘得聖。及
迴趣大乘。未入初地。名亦成異生亦成
聖性。二乘無餘是倶非句*義蘊云。二乘斷
一分名一分聖倶句攝故者。此約迴心者。謂
已得生空智名聖性。未斷分別所知障名
凡性故名倶句。問。如前論説。一異性同倶
不成故。如何凡聖返而許同依一身。答。前
説一異同依一體。以相違故倶不得成。凡
聖二性所依種異故不違也
六十
五右
如下第九十障中解 如下十本四十
九右
門分別異生障
六十
五右
外人引經 正理十二十三右云。有別實
物名爲同分。謂諸有情展轉類等。本論説
此名衆同分。又十四右云。此中身形業用樂
欲展轉相似故。名爲同分。是因義。有別實
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如是同分。世尊唯
依諸有情説。非草木等故。契經言。此天同
分。此人同分。乃至廣説
六十
五右
經明不説別有自體 倶舍論五二紙右
云。雖有是説。而不説言別有實物名爲
同分
六十
五左
下有三難 義演云。疏言下有三難。第
一内外相同難。第二能所無差別難。第三宿
因非假難
六十
五左
同言同智應不得生 倶舍五初左云。若
無實物無差別相名同分者。展轉差別諸有
情中。有情有情等無差別。及施設不應得
有。如是蘊等等無差別。覺及施設。如理應
光記五三左云。若無實物至如理應知
者。此即第四證有體。返徴經部證有實
體。有情非一名有情有情。同是有情名等
無差別。若無實物無差別相名有情同分
者。欲色界等展轉差別諸有情中有情有情
等無差別。覺慧有情有情等無差別。施設名
言不應得有。以覺慧必縁境故。名言必詮
説法故。既起慧言。明知有體。此約無差別
有情同分爲難。以遍故遍擧爲問。有差別
不遍故。不約彼論。復例釋法同分言。如
是蘊等等無差別。覺慧等無差別。施設名
言不應得有故言如理應知
六十
五左
論主難云別有同分 倶舍五二右云。
又何因不許有無情同分。諸穀麥豆金鐵菴
羅半娜婆等。亦有自類互相似故。又諸同分
展轉差別。如何於彼更無同分而起無別
覺施設耶
六十
六右
彼若救言外皆應有 義燈二末四十
一左
 
云。破同分中叙外救云。外法非趣生故不
立同分者。應難云。趣是趣向義。外法可非
趣。不以趣向解同分。何得以趣例同分。
趣是趣向義。外法無同分。同分相似義。外法
相似立同分。又難。汝本云。内法是趣生。有
情立同分。外法非情趣。外法無同分。汝本
以有同智故。内法有同分外法有同智。何
得無同分。何得救言外法非趣生故不
立同分。此上難古下難正理師。餘轉難救
皆如疏述
六十
六右
若六足對法正理師立六足者。神泰
云。迦多衍尼子。集前六足義造八犍度阿
毘達磨身。以前六論爲枝爲分爲足。足枝
分其義一也。此之七論。是薩婆多本藏阿毘
達磨論也此如大乘瑜伽論有十枝末論。
然台宗徒。見六足言以爲六度者。誤之甚
也。末學尚救云六足論説六度行。約所説
説以爲六度。麁漫可見。演祕云。疏唯倶舍
正理立等者。按倶舍論第五云。此復二種。一
無差別。二有差別。無差別者。謂諸有情同分。
一切有情各等有故。有差別者。謂諸有情界
地趣生種姓男女。近事苾芻學無學等各別
同分。一類有情各等有故。復有法同分。謂隨
蘊處界。釋曰。一切有情而等有故名無差別。
差別有情同類等有名有差別。准法同分亦
合有二。但論略也。且如五蘊。蘊義是同。此
相似因名無差別。蘊蘊各別。自相似因名有
差別。界處等法皆倣於此今謂。演祕皆依
光師。光記五二左云。準有情同分。於法同分
亦應説有二種。而不説者略故不論。於
法同分。一體多體。準前應知。問。有情同分
與法同分。爲體各別爲一體義分。解云。體
性各別。能令有情相似有情同分。能令法
門相似名法同分。有情法門義異。所以同分
不同故。諸論文皆説兩種。雖復離法無別
有情。約義有殊。同分各別。亦有古徳立二
同分體性各別。又解。有情離法無別體性。
即於法上建立立有情。以此準知。法同分上
立有情同分。一體性義分説二同分。非體
各別。若攬法成有情。即不説法同分。若
廢有情論法。即不説有情同分。若法有情
竝論。即雙説二種同分。由斯義故。所以諸
論。或唯説一。或兩種倶論。各據一義竝不
相違
六十
六右
如異熟色等 演祕云。如異熟色等者。
即内有情五根等色業所感者。名爲異熟。若
外諸色。及内身中非業所感而有二分。是
等流色 正理十四二十
四紙
云。云何異熟
地獄等。及卵生等趣生同分。云何等流。謂界
地處種姓族類沙門梵志學無學等。所有同
分。有餘師説。諸同分中先業所引生。是異熟
同分。現行加行起是等流同分義演云。意
云。如異熟色。是趣生攝與外法不相似。所
以有情上立同分。外法無同分。若等流色
既與外等流色相似。何不同内色立同分
耶。内等流色。即扶根塵前後自相引。亦如青
等前後自相引也。内外難即不同。前後等流
相似。合一種立同分
六十
六右
若言外法即無同分 正理十二十五
云。且我於中作如是解。由彼草等無有
展轉業用樂欲互相似故。於彼不説別有
同分。又必因有情草等方生故。唯於有情
説有同分。又因先業及現勤勇。此法得生。
於彼草等二事皆無。故無同分
六十
六右
若言同分樂欲之因 正理十二十三左
云。一趣等生諸有情類所有身形諸根業用。
飮食等互相似因。幷其展轉相樂欲因名
衆同分乃至若身形等唯業果者。隨其所樂
業用等事。若捨若行。應不得有。此中身形
業用樂欲展轉相似。故名爲同。分是同義。
有別實物。是此同因故名同分
六十
六左
應不與一切相似法爲因 義演云。彼救
云。同分但。與樂欲爲因。有情有樂欲所以
有情有同分。同分不與一切相似法爲因。
所以非情上不立同分。或可。論主難辭。難
云。應不與一切相似爲因。意云。外等流
色。若不立同分者。即汝薩婆多同分。應不
與相似法因。然彼許同分與相似法爲因
故。作如是難
六十
六左
又趣是趣向薩婆多師 如上引義燈
解。義演云。此難古師。前云趣生是内所
以有同分。外法無情非趣等不立同分。若
爾今難云。若是趣趣句。即外法不名趣。即
外法無同分。今時不以趣向解同分。何
得如趣外法無者。若言外法不名趣即
不立同分難意。如是言相似上有同分
故者。此結有同分所由
六十
六左
更有餘難准生爲之 演祕云。難云。外
法非趣生。非趣生故無同分。外法非趣生。
非趣生故無生等。若言。外法是有爲。外同
内法有生等。亦應外法有相似外同内法
立同分。以古有宗外無同分故爲此難*
義蘊云。疏更有餘難准生爲之者。設彼更救
云内法具諸蘊趣類同故立同分。外法唯
色蘊無多同類無同分者。應更難云。内法
多蘊許有生等。外法唯色應無生等。若言
因縁法故有外法生等。亦應色類同故外法
有同分已上今謂。此與演祕難不同。雖難
不同何有巨妨。以餘難云云不一准故
六十
六左
外法非無 義演云。難令外法有同分。
何以故。以外法亦起智起言故
六十
六左
此設外救復爲徴逐 演祕云。疏此設
外救云自論文者。出順正理。疏後爲徴逐。
文外意者。而無論文。疏主自意。又安惠師
救倶舍中亦有此徴。疏主小同非唯正理。亦
出倶舍
六十
七右
同分亦起別有同分 倶舍五二右云。
又諸同分展轉差別。如何於彼更無同分而
起無別覺施設耶光記五六右云。又諸同分
至覺施設耶者。此即第四別有同分難。所同
分之法體各異。由別同分故得同能同相望
亦各異。如何更無同分同而起無別能縁覺
慧。而起無別施設名言。若更有同分展轉
即有無窮之過
六十
七右
然救言不假他同 正理十二五左云。
如何於彼更無同分而起無別覺施設耶。
由諸同分是同類事等因性故。即爲同類
展轉相似覺施設因。如眼耳等由大種造方
成色性。大種雖無餘大種造而色性成
六十
七右
此義失宗 演祕云。此義失宗者。小乘
失宗。本不以造而解於色。今者以造而爲
其難故乖本宗。即就本計更難彼云。質礙
名爲色故。能所造皆攝色。但相似故立同
分。同分相似。何不有光記五六左云。倶舍
師破云。若是同因故體即是因者。同分自類
等無別同分同。即爲覺施設因。亦可所同
自類等不須同分同即爲覺施設因。又所
引喩有違宗過。眼等色性三世常定。如何
乃言由大種造方成色性。但應言由大種
造。不應言由大種造方成色性
六十
七左
相似法上有同分故 義演云。相似法上
有得同分故者。此結難也。既故相似法上立
同分。同分既相似。何不立同分耶
六十
七左
與法既不殊 義演云。一種起同言智。
今故一種立同分。問。同分何性。答。有情同
分無覆無記性。至佛果唯善。然法同分隨
所依法通三性
六十
七左
汝以大大 義演云。汝言四大
無能造。即同分無同分徴者。我以生生却
*遂云。汝生等是能生。應無生所生故。云
生却*遂。彼許小生生大生也
六十
七左
設欲翻而自墮耳 演祕云。疏設欲翻
勝論等者。改彼勝論所説同句以爲同分。
名翻勝論故。倶舍論第五云。又應顯成勝
論所執。彼宗執有總同句義。於一切法。總
同言智。由此發生。有云。善妙談論名爲勝
論。此翻妙論云我不立。理亦難知。經許
假有。今翻爲無有違教失故云難知。詳曰。
前解爲正。順疏論故義蘊亦以前解爲
正。今謂。二釋並不允當。或謂。正理師以彼
勝論所執。翻令同自宗之義以爲救也。今
謂。此解亦非也。設雖翻用同自宗義。而本
是邪宗。則何足取儀。與下言尚自難知語
氣不應。今謂。翻謂乖翻。與彼勝論宗不
同。疏主併觀倶舍正理兩論以爲評銓。倶
舍以經部意屡難有部同分。遂令同勝論
二句義。今正理師。巧設分疎以欲令己所
立不同外宗。疏主傍觀云。爲如正理師所
言。己家宗致翻其勝論大有差別。其同之
與異未可審決。故云尚自難知。然正理師。
云設令同彼亦無多過等者。此理盡語窮。
難關叵通。終以遁辭。疏主何指彼救以
爲難知乎。倶舍五二紙右云。又應顯成勝論
所執。彼宗執有總同句義。於一切法。總同
言智由此發生。彼復執有同異句義。於異
品類。同異言智由此發生此經
部難
 毘婆沙師作
如是説。彼執與此義類不同。以説一物於
多轉故。又從於彼若顯不顯。然此同分必
有實物。契經説故如世尊言。若還來此得
人同分。乃至廣説有部
雖有是説。而不説
言別有實物名爲同分經部難若爾所説同
分是何有部
反徴
即如是類諸行生時。於中假立
人同分等。如諸穀麥豆等同分經部答此非
善説。違我宗故已上
論文
光記云。此即第六毘婆
沙師。理盡言窮作斯説也巳上
記文
今謂。准此論
記。如疏今釋。此述倶舍論中經薩二部問答
往覆勝負可見也。演祕義蘊。及或説義。皆
不順疏可知
六十
八右
此牒正理師救 正理十二十五左云。由
諸同分是同類事等因性故。即爲同類展轉
相似覺施設因
六十
八左
衆者種類衆同之分故對法抄三三十
五紙
云。一名體相似名同。非一曰衆。同之分即
依主釋。分是因義。此同小乘解。若大乘釋。
衆是種類義。同是一義。分相似義。衆之同分。
是似假法故。即依五蘊現行種子之上假設
建立
六十
九右
不同小乘彼別有體如上已引正理
六十
九右
然大論等中立彼同分 瑜伽五十二
十紙左云。復次云何衆同分。謂若略説。於彼
彼處受生有情同分同趣同生類位性形
等。由彼彼分互相似性是名衆同分。亦名
有情同分。此中或有有情由界同分説名
同分。謂同生一界。或有有情由趣同分説
名同分。謂同生一趣。或有有情由生同分
説名同分。謂同生一生。或有有情由類同
分説名同分。謂同一種類。或有有情由分
位體性容色形貌音聲覆蔽養命同分説名
同分。或有有情由過失功徳同分説名同
分。如殺生者望殺生者。廣説乃至。諸邪見
者。望邪見者。離殺生者。望離殺生者。乃至
正見者。望正見者從預流者。乃至阿羅漢
獨覺望預流等。菩薩望菩薩。如來望如來。
如是更互説名同分對法論二二紙左云。衆
同分者。謂如是如是有情。於種種自體相
似假立衆同分。於種種類者。於人天等種
類差別。於自體相似者於一種類性此等
論中雖廣説有情同分。未明非情同分故。
云唯趣生立。對法抄三三十六右云。五差別多少
如五十二。但有六種。謂界趣生處所自身性
種類
六十
九右
以理而言外有亦好 對法抄三三十六
紙右
云。四内外差別。唯識等皆唯内法。乃至五十
二。亦唯約有情如得得非情與非情爲同
分無失。法同分亦爾。應釋妨難。衆同分復
有同分。亦如唯識第一釋
六十
九右
倶舍經部亦無過失 倶舍論五二紙左
云。若爾所説同分是何。即如是類諸行生時。
於中假立人同分等。如諸設鮮本
作穀
麥豆等同
光記五十紙右云。若爾所説同分是何者。
此第四毘婆沙師反徴經部。如我所説。同分
實有汝即不許。彼宗所説同分是何。即如是
類至豆等同分者。此即第五經部答。相似種
類諸行生時。於中假立人同分等無別實
體。如諸穀等同分非實
六十
九右
如對法抄及樞要説 對法抄三三十
五右
五門釋。樞要上末二十
紙右
十門分別
六十
九左
薩婆多師唯在於此 倶舍第五八紙左 
頌曰。命根體即壽。能持煖及識。論曰。命
根即壽故。對法言。云何命根。謂三界壽。此
復未了。何法名壽。謂有別法。能持煖識説
名爲壽故。世尊言。壽煖及與識三法捨身
時所捨身僵仆。如木無思覺故有別法。能
持煖識。相續住因説名爲壽光記五二十
八右
云。
第五解命根。上句會名。下句用證。命是活
義。壽是期限義。活即是命。故知。此命即壽異
名。論曰至謂三界壽。者。然長行中。一釋頌
本。二問答分別。此釋初句。對法即是發智論
十四之十
九紙取意
説。此復未了何法名壽者。此下解第
二句。此即問也。謂有別法至説名爲壽者。
答能持煖識明有別壽。引經證用。經説
三法能持於身。若三捨身便僵仆。仰死
名僵。伏死名仆。亦有側死。且言僵仆。或
從多説故有別法。能持煗識。相續住因説
名爲壽
六十
九左
是命之根 義演云。意説。色心不斷名
命。第八名言種子。是命家之根
六十
九左
此即第一 義演云。將破命根亦申
三難。第一離識無別難。第二如受非根難。
第三假爲他結難
七十
薩婆多師業能持命 命能持身。如
上倶舍及記。業能持命。倶舍五九右云。既爾
此壽應業能持。隨業所引相續轉故光記
二十
八左
云。説一切有部釋。爲難不通。今復轉
救既爾此壽應業能持。隨業所引。或長或
短。相續轉故。論主意明經部師故。令轉計
前後相違寶疏云。有部被難轉計今謂。
准上論疏。命能持身者。有部本計業能持
命*者。有部轉計。疏主依倶舍意合擧此

七十
如經部等便非彼趣 義蘊云。疏經
部師等至便非彼趣者。謂經部命根是假故。
薩婆多破云。汝無實命根。以何持身。若云
以識持者。入無心時。將何法持。若言即
以識持。入無色界地。不同分心及無漏心
時。便非彼趣有情。不同分者。謂起異地心
等。起無漏心。非界所攝故無命根便非彼
趣。又云無假命根所依等故者。既無色心。
汝假命根無所依處。色心非一故言等也。
我實命根便無此失 此本欲破有部先
擧經部。經部不立實命根故有多過。有部
欲免多過。立實命根以爲持身。此依有
部破經部意。七十
三左
所引。不同分心者。倶
舍五六左云。或生有相天住不同類心。寶疏
云。是起異界心及無漏心。此非色界故
祕云。疏及無色界起不同分心等者。此叙有
宗難經部也。按順正理第十三七紙右云。若
處無所引異熟内五色處。於彼或時無業所
引第六意處。謂於長時起染汚識或善有漏
及無漏識。相續位中無業所引異熟分故。説
何爲命。釋曰。正理難意於無色界無内五
處。或起餘心無異熟意。異熟勢分於彼既
無。説何爲壽。疏中叙難。但取彼意不具
彼文。言不同分心者。即是染汚有漏善等。
與業所引異熟心。別名不同分。雖無漏心
亦非同分。無漏漏別故別言之。經部命根而
有兩説。一正理説。依六處立。二倶舍説。
依衆同分。然倶舍師救前破云。若依異熟
立者是異熟。若依餘立者。雖依彼立。非隨
彼法而判性。如名句等依善惡聲今謂。
演祕引倶舍救。此依光記。寶師疏五十八
紙左
云。準上論文。正理破經部義。論主既下不
存經部之義。不勞更釋故。下文云。別有
實物。是説爲善。有人雖作倶舍師釋。未爲
當理有人引正理十二文。明滅定初起
處。彼具文十二二十三
紙右
云。滅定初起唯在
人中。謂滅盡定唯在人中得初修起。唯人
中。有説者釋者及有強盛加行力故。有在
人中初修得已。由退爲先方生色界。依色
界身。後復修起。非在無色入滅定。無所
依故。命根必依色心而轉。若在無色入滅
定者。色心倶無命根應斷。諸蘊展轉相依而
住故。無有情唯具一蘊
七十
一右
定識不離故 義演云。疏定識不離者。
意云。無心定中決定識。不離身色。識即第
八。如下成立
七十
一右
有情數爲比量如下 義蘊云。無心定
應識不離身。有情攝故。如餘有情。如下第

七十
一右
若言以煗識間斷故 義蘊云。問。本難
命根不持。何故以煗識救。答。前難無心定
中無命根故。救云。滅定等煗識間斷。不可
持身故須實命
七十
一左
量云汝命根不能持身 義燈二末四十
三右
云。西明又云。薩婆多量云。命根實有。能持
身故。如業不爾。此因有他隨一不成過。
以大乘師不許命根能持身故。若許持身
下破經部識類受熏。假不能持。有不定過。
要集云。應云汝命離識不能持身即無違
宗。大乘命根許持身故共許同分不持身
故者。亦不爾。同前過。故諸論但説。能令相
續住時決定。於此分位假立命根。不説能
持故。設有處言能持識者。由業引種能生
現識相續不斷功能差別能建持義。假名命
持。非是攝受執持之持。亦不即取正能生
用。下破假持據攝受執持。今他云命能持
身者。即攝持義故住前故*
七十
二右
如四正斷一精進數也 義蘊云。問。
斷皆由惠。如何此是精進耶。答。理實是惠。
精進強故。從強立名。隣近釋也。又斷惡雖
由前惠。増善必假精進。以惠但名精進。
又精進扁善慧不定有。從遍立名亦無違
已上今謂。三釋皆不允當。疏主釋意。如樞
要述。對觀可知。樞要上末二十
一右
云。四正斷者。
一律儀斷。謂已生惡法爲令斷故。生欲策
勵。二斷斷未生惡法令不生故。三修習斷未
生善法爲令生故。四防護斷已生善法爲欲
令住。生欲策勵。皆即精進策發故。惠自能
漸伏惑。從果爲名。名爲正斷義燈二末
四十
三左
云。論如四正斷義別説三者。如四正斷
約義説四。體是精進。命等雖三。約義差別。
體是一識者。外難云。壽等約義説。一體分
三蘊。正斷據義分一進通多蘊。答命根約
義別有別勝故三處分。正斷約義分無別
勝故一處攝。又雖不全相似取小分喩
七十
三右
正理師云 趣生之體 正理論十三
七紙右如上已明
七十
三右
無色厭煗色其義應思 義燈二末四十
四右
云。外難云厭心入無心。別有於細心。厭色
入無色。別有於細色。答。細心非所厭滅定
心非無。定色非所厭。無色界中有。難。厭色
入無色。別有於細色。厭依入無依。別有
於細依。答。有。捨無常色獲得常色。難。二乘
倶厭麁心色入無心色同大有二乘厭依
入無依。應同於佛非不有。答。菩薩厭麁
不厭細。有悲智故有細身。二乘麁細倶所
厭。無悲入寂。身非有。更有兩番。如樞
要説樞要上末二十
一左
云。問。厭心入無心
有細心。厭色入無色有細色。厭身入無
身有細身。答。若厭麁身亦有細身。如佛
身故。麁細總厭不得有身。與心異故。問。
厭心入無心二定名無心。厭初入第二二
禪名無心。答。厭心總厭六二定名無心。
厭下非上心上定非無心
七十
三左
界雖亦通餘法 義演云。意説。界趣生
體雖通餘法。而第八識是眞趣生體
七十
三左
論然依親生假立命根 演祕云。論然
依此識立命根等者。若依此論。唯依種子
以爲命根。命即是根。持業釋也。若顯揚論。
謂業所引異熟六處住時決定名爲命根。現
行第八在第六處取彼爲命。即命之根。根
是種故。或命即根。倶是現故義燈二末四十
四丁
云。命根述正。大乘諸教故有六不同。一唯
説第八識種。如此論是。二通説現。瑜伽決
擇云。八根種現定成。命根在中。三唯内六
處。顯揚第一云。命根者謂先業所引異熟六
處住時失定性。四通五蘊。集論第一云。何等
命根。謂於衆同分業引決定。雜集論釋云。
同分者。於一生中於一生中諸蘊相續等。
五者依總相説。瑜伽五十二説。云何命根。
謂於彼彼處。所生自體所有住時限量勢分
説名爲壽。六依異熟説。五十六云。於業所
引異熟住時決定位建立命根。會顯揚文
如疏中解。決擇八根如樞要會。自餘諸文
不違前三。然顯揚文更有解云。雖相見別。
不離識故。此識相分總名此識。又云。彼
意根能持。五根所持。能所別説云六處。此
論能所合説名此識種。亦不相違。雖有
諸釋。疏斷唯取識見分種名爲命根。不取
相分。釋爲正
七十
四右
言識者簡相應法種 演祕云。問。第八
王所。倶業所引。應齊有能令住決定。何不
依所種立命耶。答。有兩説。一云。若爾一身
即有六命。隨所依種而有六故。二説。依六
滅生心同。事業等故。論説識種以劣從勝。
如説唯心亦得心所。又倶異熟業所引故。
如依五蘊立一同分。命依多種體亦唯一。
詳曰。前正。相應種子無力持故。如所變相
無實用故。持用既無。依何立命。不以小
同令一切等
七十
四左
非取生現行識義 演祕云。有説。此種
由業所引。有能生識一期分位差別功能。
依此假立。詳曰。疏釋正也。大小乘教無説
能生名命根也。且倶舍頌曰。命根體即壽。
能持煗及識。雜集論云。識蘊相續住時決定。
令衆同分常得安住。或百年等名爲命根。
瑜伽顯揚五蘊等論。皆以住持而名命也。
問。若以能持爲命之義。業種亦有能持之
功。何不取耶。答。大小乘教皆言。命是業
所引異熟無記。若取業種便乖前義故以
簡之
七十
五右
如決擇二十二根中 瑜伽五十七七紙右
云。問。男女二根何等根分。答。是身根分。問。
最後三根何等根分。答。是九根分。所謂意根
信等五根樂喜捨根。問。命根何等根分。答。此
無所屬。依先業所引時量決定而建立故。
唯説假有演祕云。疏命根無屬等者。按五
十七云。問。命根何等根分。釋云。二十二根
中是何根分。論主答云。此無所屬。先業所引
時量決定而建立故。唯説假有。釋曰。故知。
命根非依現識。現識即屬意根攝故。問。種
從於現亦意處收。何無屬耶。答。如男女二
三無漏根。以彼所依身根九根小分爲體。
不名無屬。此但依彼種上假立。不是所依
根之分故。名無所屬。問。依現假立不取
現體。何非無屬。答。准於斯理。依現假立不
違瑜伽。依唯識文。明言種故。復依種立。
有多理故。故取依種。問。三科之中法處法
界行蘊攝命。何名無屬。答。有義。假立命根
約功能異故。説非根非法處攝。詳曰。不
然。瑜伽意。問。二十二中是何根分。不約三
科明所攝故。故彼論云。問。男女二根何等
根分。答。是身根分。問。最後三根何等根分。
答。是九根分。謂信等九。問。命根何等分。答。
此無所屬。唯假立故。准此故知。對二十二
明相攝也。問。種有新舊。依何種立。答。有
二釋。一云。法爾新熏隨其所應。先業所引正
作因縁生現識者。依彼種立。二云。依二
種立。共作因縁生第八識。勢力等故。和合
似一。不可説有體各別故。無二命失。有
義斷云。今依前説。名言種子既有衆多。不
可一切共生果故。然今命根所依之種。要
前生熏先業引故。詳曰。護法既許新舊合用。
命根所依亦應如是。或唯依舊。或唯依新。
或通依二。過縁即依。不可定判。又但許
依新舊二種。不言一切皆悉總依。言所依
種要前生熏。即唯新舊。如何斷取前之所釋
義蘊大同
七十
五右
如無始法爾六處相續 瑜伽論三十
四紙左云。云何種性。謂略有二種。一本性
住種性。二習所成種性。本性住種性者。謂諸
菩薩六處殊勝有如是相。從無始世展轉
傳來。法爾所得。是名本性住種性。習所成
種性者。謂先串習善根所得。是名習所成種
略纂十五二紙左云。如雋師云。如法爾
種。雖云無始法爾六處殊勝。意唯取第六
處。此亦如是。雖云六處。在第六處。即唯總
報。於第八上假立。如彼抄詳叙又論第
三紙左云。何謂大乘二種種姓。一本性住種
姓。謂無始來依附本識。法爾所得。無漏法
因。二習所成種姓。謂聞法界等流法已。聞
所成等熏習所成。要具大乘此二種姓。方能
漸次悟入唯識至下當釋
七十
五右
又是現行名命根 義演云。疏又現
行識是所持故者。意説。此又解云。現行第
八即意處收。是種所持故。説能持種等名
命根又云。現行者六處。六處現行。現行是
種識所持。從所持説能持種等爲命根也
演祕云。又是現行識所持等者。此第二釋。
於此釋中典有三意。一云。是現行者。顯揚
六處倶是現行。現行即是種識所時。二云。是
現行者。顯揚六處是第六現。六現者。第八現
識。第八現識。識種所持。三云。是現行者。顯
揚六處是現行也。識所持者。六現是彼第八
識持從所持説。能持等者。六現現八倶名
所持。八種持故。雖有三義。前解爲本。後二
理通
七十
五左
然功能心差別故 義演云。意云。見
相二分一種是識上功能。然心色性類不同
故名差別。又云。種子生果功。是一生得見
相二分之差別。即見相二分同種之義*
蘊云。疏然功能雖是一體是色及心差別者。
六處種同故。功能體一。相見不同故色心差
已上今謂。與義演初釋同。此解好矣
七十
五左
雖知二解六處種子 演祕云。疏雖二
解者。前又解以上名第一釋。又解以下爲第
一解。疏或本識種或六處種等者。牒前二
解。識種第一。六處第二今謂。釋此論文
有二解。別非關顯揚。又解已上幾許論文
總爲第一
七十
六右
五處或時中斷 義演云。疏五處中間斷
者。生無色界。無五根故既無色根。根種子
如何得生生果功能。云無功能。問。由來
所説命根未審。内外諸宗云何差別。答。且外
宗中立命根通非情。彼云。一切皆有命根。
有睡眠故。猶如人等。如槿花夜合樹樹等。
若依内宗不通非情。依有情立。諸説不
同。薩婆多云。是不相應有實自性。能持煗
識。相續住因説明爲壽。若依説命即是根
持業釋也。若依經部宗。由業所引同分住
時勢力分位説爲壽體。此但功能無別實法。
亦不別立不相應法。由此不同有宗所説。
今依大乘成唯識云。第八識名言種子。由
業所引持身之差別功能。令色心等住時決
定。依此功能説名命根。更有諸教不同。
如西明疏叙今謂。外宗立非情有命根。
律中拔草等縁是也
七十
六右
取五根種者即應有死 演祕云。疏取五
根種等者。問。既以種子名爲命根。設現間
斷而種不已。何得難云即應名死。答。種
有功能現不應斷。現行既斷。明種無能。能
既謝焉。何不名死。有云。取六根種立命爲
善。詳曰。不然。有分捨命。三界命差。種種
之過。如疏斷善
七十
六右
前解爲勝亦順正理 樞要上末二十
一左
云。
又以所持六處爲現。斯有何失。此由業引
功能差別名命根。佛由願力令種生現連
色心等之分限名命根
七十
六右
如下第八増上縁中 下論第七三十
二紙
七十
六左
下有二難 義演云。第一厭色齊心難。
第二假遮非實難
七十
七右
應入無色之時亦有別實法演祕云。論
應無色時有別實法等者。疏中假叙有五間
答。准理言之。他難未息。且第五翻云。心法
通能厭。唯有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
有心法名無色。外言亦爾。心法通能厭。非
色非心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
無色故未息諍。又釋疏中第二外難。傳四
師釋。一云。厭心能厭無依種立無心。厭色
能厭在。不依種假立。此釋不然。外云。亦然。
厭心能厭無。有別實法啓。厭色能厭在。無
別實法遮。二云。我説無心是假法故。故於
二位有無不定。汝説實有不依色心。如何
不許二處倶有。此亦不然。外人難云。汝既
是假。一有一無何妨。我實一無一有。三云。厭
心入無心。依厭心種立。厭色入無色。亦
依厭心種立。此亦不然。厭心心不行。可
依心種立。厭色心尚行。何得依心種。又
無聖教説無色定是假立也。四云。爲破執
實。依種立假實執若無。假亦非有。此亦不
然。且滅盡定三乘通得。豈爲對執而施
耶。詳曰。觀前諸釋。雖總有理皆未窮難。
今助二解。一我無心定能厭無。無心依心種
假立。無色能厭心不已。無色不依色種立。
汝無色定能厭在。無色容實不依餘。無心
能厭既云無。無心應假依他而假立故。故
爲斯難。二以無色定且抑他爾不息他救。
意者略之可知。由此故有第二假遮非實
破也
七十
七右
無色既唯有心唯有色 義演云。意云。
此相返難。難云。汝入無色定。既唯有心。心
厭於色名無色定者。即入無心定時。應
唯有色成礙於心名無心定。意云。厭色
入無色。由心厭故名無心。亦應厭心入
無心。由色礙心故名無心
七十
八右
我義心法説心種名無心 義蘊云。
此下初對更互難。後對相順難。義演云。意云。
此大乘自義也。心法通能厭者。心法通能
所厭也。即説心法名無色者。雖心厭色。
入無色定時。但有其心無有色。色法既唯
所厭不通能厭。入無心定時。但依心種上
立無心定。不依色種上立無心。以色非
是能厭故義燈二末四十
五右
云。釋應無色時至
此云何然。疏自往覆乃至云。我義義心法
通能厭。即説心法名無色。色法唯所厭故。
説心種名無心。此所加答應云。心法通能
厭故説心種名無心。色法唯所厭。即説心
法名無色。即是心法通能厭。唯有心種名
無心。色法唯所厭。唯有心法名無色。此更
次述重顯前文。更助解。厭色入無色。心爲
能厭名無色。厭心入無心。能厭心種名無
心。汝既厭心入無心。不於能厭名無心。
別立非色非心名無心。厭色入無色。不
於能厭立無色。別有非色非心名無色。厭
色入無色。即於能厭之心名無色。厭心
入無心。即於能厭心種名無心
七十
八左
堤謂堤堰塘謂坳塘 堰者字彙云。伊
甸切言燕。壅水也増韻埭也音字彙音
代。壅水爲堰
者又云。於交切。音與凹同。地坳下也。不平

七十
八左
薩婆多假法能遮 演祕云。論假亦
能遮等者。有義疏説。極微是實。和合是假。又
説。彼宗瓶等能遮。實不能遮。此皆是錯。
一切有宗。能成所成皆是實故。即所成實亦
是能遮者。詳曰。有宗所成五塵雖實。塵
合成瓶。瓶等是假。疏説彼瓶爲和合假。
不説所成五塵爲假。又疏説云。實極微法
而不能遮。不和合故。明知。所成既是和
合。許是能遮。一何妄破。又此疏初而以四
句辨宗別云。薩婆多麁細皆實。豈可前後
&MT03250;楯耶。疏文文約而義包也*義蘊云。疏
薩婆多極微是實和合色假者。問。前言有部
麁細倶實。何故今説和合假耶。答。彼宗自
許。瓶盆堤塘等是和合假。唯意識得。法處
所收。如五根境。雖是和合。體即是實故。今
言假不違彼宗
七十
九右
倶舍云如堰江河等 倶舍第五二左云。
若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能令心心所滅
名爲無想。是實有物。能遮未來心心所法。
令暫不起如堰江河
七十
九右
此引有別假實爲喩 演祕云。疏此
引有別法等者。此倶舍也。問按倶舍云。若
生無想有情天中。有法令心心所滅名爲
無想。是實有物能遮未來心心所法。令暫
不起。如堰江河。既證無想是實有物。云何
得言非謂假實以爲喩耶。答。喩意成前
有法能令心心所滅。顯所遮外而有能遮。
不成實有。若不爾者。有宗經部。皆許堰等
非是實有。爲實之喩。喩豈不有兩倶所立
不成過耶。爲離此過故不成實。斯乃疏主
深得彼旨。有義。如堤塘言。與外人量爲不
定過。謂外量云。二無心定無想異熟。定是實
有。是能遮故。如無色定。與作過云。爲如無
色定是能遮故是實有耶。爲如堤塘是能
遮故非實有耶。詳曰。是法差別過。以實有
者。是法自相。離色心實有。不離色心實
有。是法差別。有宗意。成離色心有無色定
者。是不離心返爲異喩。因於彼轉成差別
今謂。初解爲正
七十
九右
發勝期願 演祕云。論發勝期願等者。
問。加行之中通於定散。散發願者。理在
不疑。定加行中亦能發不。答有二釋。一云
能發。一云初修專注無由能發。若得自在
發無有失
七十
九左
論微微心時厭心等種 義燈二末

云。論微微心時熏異熟識成厭心種。何
不即於此位立無心定。待後刹那方名無
心定。前後等故。西明云。眞諦三藏。但云
依種立不離前難。今設。二定依種假立故。
雖成種縁未具故不立二定。要待心滅方
立二定。如律儀無表。初成種時縁未具故。
不成無表。今謂。眞諦解亦無難。無心依種。
初有能熏。未是無心故云依種。本爲厭
心。有心未立。後位方立
八十
此説因位種爲定體 對法抄三三十
一左
云。四修定方便。彼云。初二劫與二乘等。要
先逆順入八地定。能障已至第九品。方能
入第三劫以去及佛任運能入。如大論第十
二説。顯揚十八等説。故此應思惟
八十
非久串習 義蘊云。若如八地已上久
串習者。隨何界麁細心種即爲定體。如第
七卷疏有二釋
八十
對法第二自廣解 對法第二初丁左 
顯揚第一十四
丁左
瑜伽五十三十二左五十六初紙
纂十三。對法抄第三。論七十一紙疏七本六十
一紙
八十
論無想定前假立無想 演祕云。論
無想定前求無想果故所熏種招異熟識者。
有義。明了心中求無想果故。微微心所熏
成種爲異熟因。能招異熟。微微心中行想
微劣。非別能求當異熟故。詳曰。論自明言。
無想定前求無想果。不簡遠近。微微之心
豈非定前。若微微心劣不求者。云何前云微
微心時熏異熟識成極増上厭心等種。豈劣
現行所熏得種乃成増上故。行相細名爲
微微。非據微劣名微微也。故疏説正
燈二末四十
八右
云。論云。無想定前至招彼異熟
識明所依。依之麁動至假立無想明能依。
問。無想異熟滅幾識立。答。滅一識立。以鼻
舌二識但在欲界。眼耳身三識。但在初定
在第四定。麁但第六。不可起於下地異熟
眼等三識故唯第六
八十
此言雖總二果別故 演祕云。有義。
一種子體約前後位招二種果等者。微心
時種滅已即無。如何別説招總異熟。故亦
非理。若依別報轉識諸根説別業招即
無有失。然應云明了心等招別異熟微微
心時招總異熟。或微微心通招總別。瑜伽
論云。能引定思能感彼天異熟果故。如何
違教。例説招別。詳曰。若言明了招彼轉識
別報異熟。微微招彼總報異熟。無想異熟假
故不招。如何聖説無相定因。無想異熟而
爲果耶。假名爲招。如燈具辨
八十
明了心時種子 演祕云。疏明了心時
種子招異熟者。即微微心名爲明了。對彼無
心故稱明了。第二解言明了也者。對微微
心名爲明了
八十
一右
前解爲勝 然第七六十
一右
疏具有三
解未斷是非。瑜伽略纂破泰師解更叙自
義即此後解義顧。疏主先用後解。後至製
此疏簡取前解以爲優長。淄州樸揚任疏
主斷潤色初義。要集有義。雖破後解不
加救釋。皆唯責以順拏重述之失。師資一
轍信用前説。其爲勝也明矣。第七本六十
一右
云。
然今即是定前能引無想定思能招彼果。即
顯一思感總別報。同瑜伽五十六説。又解。
即是能引定思至無心位爲定之時。招彼
第六別報異熟。前明利思能感總報。有心無
心二因果別故。又解。此説微微心招別報。若
前微心明利故招總報。前説即許一思招二
報。亦得有心無心報。一業尚得色非色報。
理不遮故。後解二業各別。欲顯定因感別
報前明利思感於總報略纂十三六十
九右
云。
太師云。然無想是別報。於第八識上。有
防心不起功能。是別報體即無想定思。思體
感總報。於上有防心功能感別報。問曰。第
八現行心心法。如何名厭心功能。名無想別
報。又定位心心所不行上建立。何故即一思
上通感總別報耶。又無心業。如何感有心
第八識報。今解不然。若定前思爲總報業。
感第八總報。若厭心種子功能是別報業。感
第六意識生得心心法滅。及色蘊等別報。若
前加行不厭心時。生得報異熟捨受可生。
由前加行厭心故。今生得報心不生。於此
種子。防心不起功能建立無想。即別報業
感別報法體。不離有心無心二説。如對法
抄引文證等義燈二末四十
六右
云。論無想定
前求無想果故所熏成種招彼異熟識。本疏
二解。自斷前正。雖無想異熟假非實感。然
爲求彼果修無想定。若有心時。是能感彼
無想果者。修有心定。何假無心。以無心定
前微微心所熏成。種防心不起方名無心
定。即説。假法能防實心後得果待。彼雖
是假。然由厭心功能力故想等不起。假説
爲感。於理何違。若倶實種爲能感者。應
同第八不名無心。又復此論但云故所熏
成種招彼異熟識。依之麁動想等不行假
立無想。不言成種招彼無想。又復是假。如
何種感。問。得果之時。微微心種即久已滅。
但有相續無心種子無二種種。如何可説
有心感有心。答。雖無別種。即最後心與種
倶時修。有能感彼總異熟力。以未熟故。果
不得起。後熟生果時。將現就種望得果
時。説有心感故亦不違。西明云。准知。此因
加行時種微及微微。皆感總果有心異熟。正
無心位根本實種。招無心別果。無心定力遮
心不生。其理決然。無勞致惑。此雖異釋。
據時能感不越本解。然復有過。何者自許。
彼天非所生果。假無別體故。不應説爲
實種惑。若許實滅。何故復言。無心定力
遮心不生。其理決然。徒設劬勞。要集云。有
説。二解後説違五十六者。本疏自判後釋
非正。何煩重述演祕云。疏故前解爲勝者。
問。勝義何也。答。言無想定招彼果故。以
微微種建立定故以前非定。若取前心而
滅彼者。云何得説由定生彼。又彼別報而
無其體。云何實種能招彼耶。故前解勝。有
義。疏云。微微心至各招一果。今不依彼者。
詳曰。疏已斷訖。何煩重非若依小乘。婆沙
百有多異説。倶舍正理亦別
八十
一右
五十三云立此異熟 略纂十三六十
八左
 
云。法師云。初生有心。此心通善無記性。任
運起故名爲生得。此滅已於阿頼耶識上
建立無想異熟。雋師云。初生有報意識。此
識滅故名生得心心法滅。太師云。其無想天
受生及捨壽時。並無意識。言生得心心法
滅者。即中有未染汚心任運起故名爲生得。
此心心法滅已。後受生有名生得心心法滅
建立無想
八十
一右
今解即是等 解無想體三解不同。第
一六識善等不行分位建立此體。第二種依
生得無記性。第三第六生得無記性。然對法
抄三三十
四右
云。體中彼三解。一別報意識及心
所種子不生現行心。即於報心種子無想
建立。二此報是現行。從意識種子功能生
故。下文云。於心心所分位建立。三於第八
識上假立。雖有三釋仍未披文。唯識第一
及第七云。即於果熟第六識種子不生義建
立。五十三云。由此因縁生得心心所滅建
立無想故
八十
一右
即善等不恒行 演祕云。疏善等恒行心
等者。等言等彼有覆無覆。長途所起名爲
恒行。非不間斷名恒行也。或疏脱也。應
云不恒行
八十
一左
此相傳解違下第七第七十一右云。決擇
分言。所言生得心心所滅名無想故。此言
意顯。彼本有初有異熟生轉識暫起。宿因縁
力後不復生。由斯引起異熟無記分位差別
説名無想疏七本五十
九右
云。述曰。此顯彼天
本有初位有六轉識報心暫起。宿習無心定
因縁力故。後不復生心。由此生得第六報心
滅故。引起異熟無記無心分位之時。名彼
無心報。依止本識此轉識滅分位差別説名
無想。如前第一卷。雖有二解。今准此文。唯
於第六心滅上立無想
八十
一左
如下第七如上已明。彼本有初有異
熟等也是也
八十
一左
此有二義自有三師總論六識滅
有三師義。於中論其滅時亦有二義。一謂
彼天將命終位起識而終。二通生死二位。
具如七本疏中釋
八十
二右
無想異熟通持業依士 演祕云。當體立
名即持業也。從因受稱故依士也。義蘊
亦同。今謂。疏主依主更有一釋。如對法抄。
彼三三十三
紙左
云。一名體。若言無想即異熟。異
熟無想故持業釋。若無想之異熟。無想是因
故依主釋。若無想者異熟亦依主釋。以無
*想屬行者故。若倶舍唯依主。無想之異
熟故

  第七疏   微微思種招總別二果   泰師解
三義未   微微思種招總報果     此疏前解
斷是非  無心已去招別報果    爲勝是也
      微微思種招別報果    此疏後解
      微心明利招總報果    略纂以此爲正
對法抄三三十
四右
不分總別二果。明能感別。略
有二解。彼文云。二對因辨果者。一云。無想
定所感。二云。入無想定能引定思感彼異
熟果故。唯識第七云。是定前明利現行者。増
勝思能感第八識果。入定之思感此異熟。二      
報既殊。因亦別也。又同卷前三十
紙左
云。如唯識
論云。定前明了有心時思感總。無心時思。闇
昧故感別
  定前明了有心 招總報果 對法鈔前後兩處意
定中無心   招別報果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終

成唯識論述記集編成卷第十一
二末
之一

初紙
薩婆多等實有四相下疏十四
紙右
結釋
中云言四相者。帶數釋名。相者相状。標印
名相。由此標法。知是有爲。諸門分別如餘
處説。文廣辨四相。如略纂倫記對法鈔及義
燈中。樞要上末二十二
紙左
云。上座部立二相。化
地部立三相。一刹那滅蘊。一切色心。二一期
蘊。謂壽命。此二辨相。三窮生死蘊。雖別有
法而非在法。正量部立四相。色法一期多時
生滅。心心所法燈焔。鈴聲刹那刹那生滅。動
等時長。大地經劫住。經部師若順薩婆多。故
倶舍第四説。彼意生用。未來三相用現在。然
是假立。非是本計。其經部師本所執相。與
大乘世同。古一切有師生在未來。現在一刹
那。三相時別。初位名住。此能取果。有殊勝
力故。異滅不能。其力弱故。住位以後令法
衰微。名爲異位。異位已後令法後用無。名
之爲滅。若正理師生在未來。住異滅三同。
一時用生令法將有用。住能令法取當果
起。即住之時。異能令法後不及已前。弱於
前故。有爲法爾勢力羸劣。不及前故。而或
有時法増長者。由餘縁至令生。如是非本
法性。本法性劣必衰異故。其増長時。其異仍
體。在性令法劣故。滅即於住時起用。令
用至後念無已上略纂十三四十八
紙左
云。四相中
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薩婆多法外四相。成實
論即法大乘不一異。無別體故不異。蘊攝
別故不一。上座部必有二相。謂生滅色有
三。除老。經部等同 義燈三初右云。然准婆
沙三十八十二紙至
三十九
云。如譬喩者。諸有爲相是
不相應。行蘊所攝。少同大乘。即經部本師。
然通離識不離識別。在下例破。分別論者
説。此能相皆是無爲。法蜜部説。三相有爲。
滅相無爲。立無爲者非此所破。下無爲中
方始例破。此等雖立作有爲相。非不相應。
以論文中標結但破不相應故。有言。已他
破竟。故此不破。今謂不爾。非他已破今此
不破。諸不相應經部已破。今優破故。或雖
無爲然爲能相。今破能相義下破無爲義。
假倶破。理亦不違。相似相續沙門所説。
色法生住老無常體還是色。乃至識法生老
住無常體還例破。不別破之。不爾色心之
體即色心故。有相符失。經部師立准婆沙
説。同大乘立一期四相。薩婆多師云。唯是
衆同分相。非有爲相。此意説云一期四相但
與同分而爲能相非諸有爲相。以諸有爲刹
那刹那皆具四相故。即薩婆多不許依經
立一期四相。依世俗諦。理即不遮。婆沙三
十八多優次解故。諸餘門義如諸論辨
舍五十二
紙右
云。相謂諸有爲生住異滅性。論曰。
由此四種是有爲相。法若有此應是有爲。
與此相違是無爲法。此於諸法能起名生。
能安名住。能衰名異。能壞名滅。性是體義
寶疏五二十
二右
云。論曰。至是無爲法總釋四
相名也。正理論云。如是四種是有爲相。顯
彼性故得彼相名。述曰。此四種相顯諸有
爲性是無常。從其所顯名有爲相。無此相
者表是無爲
初紙
外人引經證有實相婆沙三十九初紙右
倶舍五十二
紙右
曰。豈不經説有。三有爲之有爲

初紙
顯法有此 義演云。疏顯法有。此者意
説所相法。由有此能相法故。以成縁生有
爲法也 言體是有爲是體性者。是倶舍
中經部釋此所引經意之文。彼論五十三
紙左
云。
何謂此經所説實義。謂愚夫類無明所盲。
於行相續執我我所。長夜於中而生耽著。
世尊爲斷彼執著。故顯行相續體是有爲
及縁性性。故作是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
非顯諸行一刹那中具有三相光記五
十右云。經部釋經顯無實體。謂愚夫類無明
所盲而無慧眼。於有爲行後相續。不知
無常。謂一謂常。執之爲我。或執我我所。
長夜於中而生耽著。世尊爲斷彼執見破
彼耽著故。顯行相續體是有爲及縁生性。
假立三相
初紙
非如白鷺重言有爲 倶舍五十四
紙右
云。
然經重説有爲言者。令知此相表是有爲。
勿謂此相表有爲有如居白鷺表水非
無。亦勿謂表有爲善惡如童女相表善非
光記五四十左云。然經重説至表善非善
者。經部釋經。然前經文説有三有爲之有
爲相。經應但言有三有爲之相。經重説後
有爲言者。令知此能相表所相法體是有
爲。若但言有爲之相。即不知此相定表所
相法體是有爲。或疑此相表有爲有及善
惡等。故説著後有爲言。令知此相表所相
法定是有爲。故言勿謂此相表有爲法是
如白鷺鳥所居表水非無。亦勿謂此
相表有爲法是善惡如童女身能表男女
善非善事。若性貞潔。脚膝讖團。皮膚細軟。
齒白脣薄。必生善子。此相表善。若性不貞
潔。脚膝等大。皮膚麁澁。齒黒脣厚。生不善
子。此相表非善。此有爲相不同白鷺表有
水。不同童女相表善非善。但表所相法體
是有爲故寶疏五二十七左云。如童女有髮細且
長兩臂過膝等是其善相。髮麁臂短等是惡
演祕云。疏如童女相等者。西域立法出
逢童女。表有吉祥。又如童女齒白脣薄脚
鑯團表此女人生子必善異前相者生
子必惡今謂准倶舍論及光寶釋。從此體
是有爲至白鷺等文。皆是經部釋有部所
引經意之文。非有部釋。然今疏主引用此
文。以釋有部所立實有四相。恐有鑿枘不
投乎。又此論唯説有部確執第六轉聲。不
明重説有爲之義。應思。義蘊云。疏非如
童女表法善不善者。此有二解。一云。西方俗
法如欲山行。先逢童女表有慶事。若逢
牛等表事不吉。二云。如有童女髮黒面白
脣赤膝小胵細。表取生子端正智惠。若見
童女髮黄面青黒膝大胵麁。表子醜惡。故
今取表。非表善惡。不同於彼。雖有二
解今將後正。疏云非如童女相表善不善。
不説牛等表不善也。故前解非。或逢童
女見白黒等相。表事善惡。不説牛等。前解
亦好已上今謂二解以後爲正。前解唯逢童
女爲吉。不通不吉。故光寶二師亦唯用後。
思之
初紙
又此之言可説之言 寶疏云。既經
言有三有爲之有爲相。即是屬主之名。前是
本法。後是其相。故知法外別有四相 倶
舍五十八
紙右
云。生相若無應無生覺又第六轉
言不應成。謂色之生受之生等。如不應説
色之色言光記五四十
八右
云。生相若無應無
生覺。既有生覺。明知有生。又第六轉聲異
體相屬。如王之臣。若有生體第六轉成。若
無生相此第六轉言不應成。謂色之生等。
若言生即是色。如不應説色之色言。説
色之生言。明知離色別有生也。寶疏五三十
五右
云。又第六轉至色之色言。返難第六轉也。
若生異色。可得説言色之生等。第六轉聲
既名屬主。非即一法。若於一法有屬主言。
應有説言色之色等
初紙
倶舍二説 光記分爲三段。頌疏亦同。
一住不生厭故不説。二住濫無爲。故不説。
三住異合説。義在昔三藏以薩婆多口義獨
授光師。是故於倶舍一門。以光師爲正。
疏主分此文。唯爲二説。孤屓光師。亦不合
乎。今謂疏主爲優。何者此文答中有二。
一不説義。二合説義。初中雖二致別釋。倶
是不説義。是故疏主合爲一説。論不説中
雖有文字。合説明置有謂之言。疏主分二。
符合論文。寶師亦同。分節太明矣。三四差別
具見婆沙三十九初紙正理十三十一紙
初紙
若法令行不説相中 倶舍五十二右云。
若法令行三世遷流。此經説爲有爲之相。
令諸有情生厭畏。故謂。彼諸行生力所遷。
令從未來流入現在。異及滅相力所遷迫。
令從現在流入過去。令其衰異及壞滅故。
傳説。如有人處稠林有三怨敵欲爲損
害。一從稠林牽之令出。一衰其力。一壞命
根。三相於行應知。亦爾住於彼行攝受安
立。常樂與彼不相捨離。故不立在有爲相
光記五三十
七左
云。生力遷法令用入現。異
滅遷用令入過去。正入過去。但是滅力。而
言異相似助滅故。由斯過重故。經説三。
喩況可知。住非遷迫。常樂安住。不令生
厭。故經不説在有爲相中義演云。言若
法者。意説。生等能相。諸行者。即所相法。言
於彼法攝受者。即攝受諸法。不令入過去。
安立者。令法住。樂不相離。欲得現在
舍三況本出婆沙三十九六紙
二紙
往於彼法 不説相中* 義蘊云*往
於法體攝受令住。安立令住。與現在法
不樂相離不能遷法。故不説爲相
二紙
然經説住異滅名爲盡 寶疏五二十
四左
 
云。然經説住異至異名住異。通伏難也。難
云。若經不説住相。何故。彼經云住異相。
通云。經説住異。即是此中異別名也。引例
可知
二紙
如示黒耳與吉祥倶 光記五三十
八右
云。爲
令厭住與異合説。如示黒耳與吉祥倶。
爲厭吉祥先示黒耳。黒耳吉祥姊妹。二人
常相隨逐。姊名吉祥。所至之處能爲利益。
妹爲黒耳。由耳黒故。故以名焉。所至之處
能爲衰損。遇人貪著吉祥。智者欲令厭
捨。先示黒耳。既見黒耳。吉祥亦捨。舊云功
能天黒闇女。譯家誤矣。住異亦爾。爲令厭。
住與異合説。是故定有四有爲相義蘊云。
然彼喩生天之業。必衆苦隨逐此況住異合
説。取譬雖別愛増同則故引之也*婆沙三
十九六紙左云。住異合説如示室利與黒耳倶
具如涅槃會疏十七
二紙
乃至廣説亦可了知婆沙三十九初紙
云。如世尊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有爲之
起亦可了知。盡及住異亦可了知。一刹那中
云何起。答生。云何盡。答無常。云何住異。答
老。問。何故作此論。答爲欲分別契經義。故
謂。契經説。有三有爲之有爲相。乃至廣説
二紙
如樞要説 上末二十
二左
具明小乘部計
有殊。又擧新古有部解經唯説生滅二相

二紙
四嗢柁南中 瑜伽四十六初紙右云。復
有四種法嗢柁南。諸佛菩薩欲令有情清
淨故説。何等爲四。一切諸行皆是無常。是
名第一法嗢柁南。一切諸行皆悉是苦。是名
第二法嗢柁南。一切諸法皆無有我。是名
第三法嗢柁南。涅槃寂靜。是名第四法嗢柁
南。諸佛菩薩多爲有情宣説如是。法相應
義是故説名法嗢柁南。又從曩昔其心寂
靜諸牟尼尊。於一切時展轉宣説。是故説
此名嗢柁南。又此行迹趣大生。亦復能
趣出第一有。是故説此名嗢柁南。云何菩
薩等隨觀察一切諸行皆是無常。謂諸菩薩
觀一切行言説自性。於一切時常無所有。
如是諸行常不可得。故名無常。又即觀彼
離言説事。由不了知彼眞實故。無知爲因。
生滅可得。如是諸行離言自性。有生有滅。
故名無常略纂十二十二
紙右
云。論曰。復有
四種法嗢柁南者。此云説也。即世尊常誦
説此。若嗢柁南名攝散。即以略偈而攝長
行。今言説。謂常誦説此義。似無間自説也。
若此四種體性。以法體出諦有爲無爲故了
知。論以三義解嗢柁南中云。法相應義者。
謂表無常等。然與有爲相應故。又此行迹
能趣大生。招有漏勝人天果。無漏淨土中
生故。又能生色天色界。名大生。又能得眞
法生。名大生。又若以對出第一有而論。此
大生即有漏生地光記一云。鄔陀南此云
自説。即十二部經中第五自説經也。印度現
有梵本流行。若若言嗢陀南此云集散。
集散説故。或言集施。集所説義施有情
寶疏亦同。頌疏一十七左云。鄔陀南者此
言集施。或云集散。集所説義散施有情。
名鄔陀南麟記依光寶師破頌疏釋。若
依智論頌疏無失。智論三十三云。優陀那
者名有法。佛必應説。而無有問者。佛略開
問端。是名優陀那。又如佛涅槃後諸弟子抄
集要偈。諸無常偈等作無常品。乃至婆羅門
偈等作婆羅門品。亦名優陀那。諸有集衆
妙事。皆名優陀那。如是等名優陀那經説
惠琳音義十九五左云。鄔馱南唐云偈
句。或云足跡*玄應音義二十四二十
紙右
云。唱
柁南鳥骨切。下徒我切。此云陀散。亦言攝施。
又言集總散。舊言欝攝那訛也崆峒記中
四十
五左
云。嗢柁南者。此中纂倫解云説也。倫又
解云。或云總略義。或標相義。亦得名印
記十一下初紙右云。解四烏柁南。若作嗢字
皆須改正。舊語不正。名四優陀那。翻名
爲印。今翻名説。即世尊常誦説。此義似無
問自説。隨義傍翻亦得名印。或名總略
義。或名標相。如説無常。是有爲標相。苦是
有漏法標相。無我是一切法標相。涅槃寂靜
是無爲法標相。若名嗢柁南則名集施。即名
烏柁南故是標相已上
記文
今謂烏柁南此翻自説。
嗢陀南此云集散等。光寶倫記及略纂第一
無垢稱疏等皆同。又鄔陀南此云集施等。慈
恩略纂及倶舍頌疏亦同。故麟記破之慈恩
釋中。嗢柁南或翻説。或翻攝。如略纂十二。
然智論意優陀那名通自説集散義應知。倫
記二十二下三紙左云。泰師云。嗢柁南有二
聲。若重聲云。攝取物惠施他故。若輕聲云。
是云要略義。如一切行無常等。是諸法要略
義故。今取輕聲已上
記文
一嗢陀南。二聲義別。例
如僧伽輕重二聲或著或衆二義有別。問。
疏主所釋梵漢常誦説之。二同抄云。若言
嗢陀南之時名攝散。即以略偈而攝長行。
三無垢稱疏曰。梵云嗢陀南。此云略集。教
略集也。四若云鄔陀南。此云集施。即諸經
中集義之偈。謂以偈頌集諸義理。施諸學
者名爲集施。又伽抄第一云。此云集施。柁
南者施也。嗢者集義也。以少略言集合多
法。施諸學者令易受持。故名集施
二紙
或説二相爲住 樞要上末二十
三左
云。
若經但説有二相者。一切有師云。擧初後
相以略中間。生轉令法有用。有用之時在
現在。未來生時法未有用。故滅能令法將
無用。後刹那中正無用。故住雖有法不及
於生。異雖衰法不及於滅。是故略住異但
説於生滅。正理師云。此顯二時起用。未來
起生功能令法入現在。有滅時令法入
過去。住異之用與滅同時不異故。所以不
説。生滅乃是有用無用始際。不説生及住
異爲二因等
二紙
或八不中不生不滅*如三論中專明
此宗
二紙
八十一云五十二説 八十一二左云。
諸行無常有起盡。法生必滅故。彼寂爲樂。
此中爲成諸行無常。故次説言有起盡法。
前是所成即所成句。後是能成即能成句 
五十二六紙
云。又若由此相起厭思惟。今
於此中但説此相。謂於諸行中觀無常相。
能起厭患離欲解脱。故但思惟無常性相。
無常性相本無今有。有已還無。所顯本無今
有。是名爲生。有已還無。是名爲滅
三紙
住異與生倶生所顯義演云。疏住
異與生至故合説者。意云釋外難。難云。若
言生滅合名無常相者。未審住異二相是何
相收。答。然住異與生同在一世。所以亦生
相中收。故不別説住異。疏倶生所顯者。意
説。住異二相皆由生相得有。所以住異二
相總名生相
三紙
瑜伽論説 五十二六右云。何故但説聖
弟子衆於諸蘊中隨觀生滅而住。不説隨
觀住異耶。答。生及住異倶生所顯。是故二
相合爲一分。建立生品。即説隨觀一生相
住。於第二分建立滅品。即説隨觀一滅相
住*倫記十三下九左云。三有爲相中。觀生
滅言住異倶生所顯者。以於生相義説住
異。但觀生時即觀住異。又觀生滅能起厭
離等。此文分明但説生滅二相是無常相。
加於住異名有爲相
三紙
又無常相説二所以 義演云。此會
前瑜伽説一相所以。意云。若説二相者。
何故前説一相耶。答。前説一相者。即是此
中説二所以
三紙
瑜伽論説而爲一相五十二五左云。
問。若有爲法生老住滅四有爲相。具足可
得。何故世尊但説三種。一生。二滅。三住異
性。答。由一切行三世所顯故。從未來世本
無而生。是故世尊由未來世。於有爲法説
生有爲相。彼既生已落謝過去。是故世尊
由過去世。於有爲法説滅有爲相。現在世
法二相所顯。謂住及異所以者何。唯現在時
有住可得。前後變異亦唯現在。是故世尊
由現在世。於有爲法總説住異。爲一有爲

四紙
共許經也此三有爲經大乘如瑜伽等
引。小乘如婆沙倶舍正理等中。故云共許」
四紙
似同倶舍然世不同* 義蘊云。以薩
婆多生在未來滅現在故。問。此中既言
由未來世本無而生。即是生在未來。與薩
婆多復有何別。答。瑜伽意説。三相由三世
所顯。不説生相屬於未來。由未來世顯
生相故義演云。疏然世不同者。彼説三
世有故。又彼計生相體雖實有。用在未來
住異滅三體用倶現在也。大乘生相及住異。
居現在。滅相在過去。故云然世不同
四紙
第一六轉無差難作不定過 義演云。
疏第一六轉無差難者。然別破中申其七難。
第一六轉無差難。第二能所不異難。第三二
相應齊難。第四四相齊興難。第五如體本有
難。第六體等相同難。第七有無乖角難
燈三二右云。外立量云。有爲相言定別有體。
有第六轉言故。如天授之衣等。准此量中
有其三過。一宗中比量相違過。過云。有爲相
言非定別有體以有第六囀言。故如地之
堅等。宗不言定無別體。但違於彼定別有。
故無不定過。二者彼量有不定過。如文可
解。三者亦有有法自相相違過。此量不但
立別有體。即顯離所相而是有爲能相耶。
若之衣等非有爲能相。故成相違。離此四
相之外更無同喩。餘皆非有爲相。即成異
法。第六囀言因於異轉故。如入正理論立
有非實能業等量
四紙
又如世言色心之體 倶舍五十八右云。
又如説言色之自性。此第六轉言何得成。
是故生等唯假建立。無別實物
四紙
然遮生等決定相違 義蘊云。此因
決定能成相違宗法。名決定相違。非六不
定中相違決定故演祕云。疏然遮生等至
決定相違者。遮彼生等定別有故。與彼定
別而作違。故名決定違。非是第六決定
相違。決定相違改他宗法及因喩故。有云。
第六雖不改因亦得成故。詳曰。不然。第一
第六二種不定更有何別。故初釋正今謂。
義蘊同初釋
四紙
外人救云如煙表火等 正理論十三
十五右云。然標釋中皆置第六。故知能相離
所相有。現見以餘表示餘故。若謂亦見置
第六聲然非異體故因不定。豈不能相離
所相無。是則經文應如向説。離第六轉義
亦成故。又彼所引無異第六釋此經文。因
亦不定。如何由此定判經文所説三相是假
非實今謂。煙火大士相等有部自計。非共
許義。如次下辨
五紙
地等堅等 生等應知 倶舍五十五左
云。又如堅等地等界相。非異地等。遠見
上昇知是煙相。非異煙體。此有爲相理亦
應然
五紙
倶舍中大士等倶舍五十五左云。如何
大士相非異於大士。角犎胡蹄尾牛相非異
光記五四十四左云。*如何大士相至有生等
實物者。經部返難順成己義。如何世尊大
士三十二相非異於大士。角等三難準此
可知
五紙
二相應齊難 有爲已有能相。無爲亦
有能相。倶説之相言故。有部不立無爲別
有能相。故有此責。婆沙三十九十二左云。問。
如有爲法有有爲相。無爲亦有無爲相耶。
設爾何失。若有者云何無爲名非聚法。若無
者品類足説。當云何通。如説云何不生不
住不滅法。謂一切無爲法。答。應作是説。諸
無爲法無無爲相。問。若爾品類足説。當云
何通。答翻對有爲故作是説。謂有爲法有
生住滅。無爲異彼。説不生等。非謂別有不
生等相
六紙
無爲無生三種能相 演祕云。無爲
無生三種能相。此外人難。疏體無起盡等
者。論主答也義演云。言無爲無生等者。外
人云。若言無爲體不異即無能相者。無爲
既無生等。應立無生等三能相*義蘊云。
疏無爲無生此義應思者。此云應思。謂他
更有例云。我亦如是。有爲變異差別。故別
立。實相無爲非分位殊。故不別立相。此亦
不可。汝立有爲之相。但表法體是有爲。不
爲顯差別。應無爲之上別立相顯法體是
無爲。我宗生等但表法流轉不住。故立彼
相。無爲不流轉。故不爲例。問。有爲遷變即
立流轉相。無爲不遷流應立不遷相。答。不
然。有流轉位。別立假相。無爲位不別。何
論更立相。雖作此解。然准法華論云。生
等三相即有無爲皆立假相。若准此文。薩
婆多師前例不成。問。無爲假相何法攝耶。
答。有爲相流轉。不相應中攝。無爲常住不可
流法收。又亦不相應收。擧大例言。但二十
四論實有多。又唯心上假我無多差別。法
同分收。無爲假相無多差別。亦可法同分
攝。同有爲生滅。無爲翻立不生不滅相。有
爲既住。無爲翻立不住相耶。不然。住不遷
流。無翻立
六紙
此難不然得立假相演祕云。疏此難
不然等者。問。外言亦爾。立不立別。何能
息難。答。我宗無爲亦立假想。故大集經第
二十云。無爲之法有三種相。謂無出無滅無
住。瑜伽八十八云。有爲是無常。三有爲相施
設可得。與此相違應知常住無爲三相。若
爾何故不相應法但二十四。答。擧勝而談二
十四也。我既假施。汝應實立。又難彼云。我
宗無爲體是一無差別。故無假相。汝宗滅
等許體多。同有爲多。有實相
六紙
爲顯差別 義演云。疏爲顯差別者。意
云。顯有從縁生色心之分位通三性。又色
有十種等。故應立相。無爲不分
六紙
論又生等相齊興作用 義燈三四右
云。論又生等相若體倶有等者。本云。初破古
師相用前後。又住異滅下。破新薩婆多三相
用倶。西明科云。竝通新舊。有解取前爲正。
要集云。取西明爲正。以婆沙文義有兩釋。
初云。作用時異。即三相前後。又云。婆沙云。
滅時老滅方有作用。故即同時。今謂。不爾。
前引婆沙三十九云。顯一刹那具有三相。問。
若爾應一法亦生老滅。作用時異故不相違。
謂法生時生有作用。滅時老滅方有作用。體
雖同時用有先後。此意即答三相作用皆
有前後。不別云滅與老同時。論云。爲止
他宗顯正義故。如譬喩師。一刹那中有三
相者。即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然無
此理。互相違故。應説諸行。初起名生。後盡
名滅。中衰名老。爲遮彼執顯一刹那具有
三相。問。若如是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老
滅。答。作用時異故不相違。乃至云。體雖同
時用有先後。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刹
那。故無有失。或生滅位非一刹那。然一刹
那具有三體。故説三相同一刹那已上
論文
云滅
時老滅方有作用者。以老衰法滅時方顯。
云滅時老滅方有作用。故下總結體雖同
時用有先後。又不説住與滅同時。故知
古師相用前後。不應分爲二説。文無別
故。又倶舍第五破薩婆多云。又住等三用倶
現在。應一法體一刹那中即有安住衰異壞
滅。若時住相能住此法爲名安住。爲名衰
異。爲名滅壞。諸説住等用不同時。彼説便
違刹那滅義。他既自説相用前後。約倶時
難古薩婆多。即有相符。難新薩婆多相用
前後。亦是相符。故依本正
六紙
有三子段 義演云。意云。然第四四相
齊興。難中曲分三難。第一例體應倶難。第
二例用相違難。第三新宗乖古難
七紙
彼宗計爲前起故 義演云。疏彼宗計
爲前後起者。意云有宗本末二師計。四相雖
皆有體。然用不同。何者生相體用倶世未來
有。若流至現在。但有體無用。若住異滅三
未來。但有體無用。於現在中體用倶有。
然古新二師右差別。若古師計云。住等三
雖有體。然用先後起。先住用。次異用。後
滅用。若新前師計。住等三相體用倶同時而
無先後何以故。以依刹那立故。即一刹那
極短無前後。故住等三相亦無前後
七紙
即此古昔用前後起 婆沙三十九初左
云。如譬喩者。彼作是説。若一刹那有三相
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亦滅。然無此
理。互相違故。應説諸法。初起名生。後盡名
滅。中熟名老。爲遮彼執顯一刹那具有三
相。問。若如是者。則應一法一時亦生亦老
亦滅。答。作用時異。故不相違。謂法生時生
有作用。滅時老滅方有作用。體雖同時用
有先後。一法生滅作用究竟名一刹那。故
無有失。或生滅位非一刹那。然一刹那具
有三體。故説三相同一刹那。由此因縁故
作斯論
七紙
正理論師其滅可知 正理十三二十
五右
云。四相起用分位不同。謂正生時生相
起用。至已生位住異滅三同於一時各起
別用。如是四相用時既別。如何難言一法一
時應即生住衰異壞滅。又正滅時此所相法
由餘住相爲勝因故。暫時安住能引自果。
即於爾時由餘異相爲勝因故。令其衰異。
即於爾時由餘滅相爲勝因故。令其壞滅。
故三一時無相違過。又十四之初紙右云。又彼
經主於此生疑。爾時此法爲名安住。爲名
衰異。爲名壞滅。今當爲決。已生位中住異
滅三起用各別。令所相法於一時中所望
不同。具有三義。如斯通釋何理相違。故彼
所疑未爲應理
八紙
第五段有三 義演云。疏此子段有三
者。就第五難中曲分三難。第一如體有難。
第二因非本有難。第三生等無能難
八紙
解云。虚疎何得例然 義燈三五左云。
論所待因縁應非本有者。疏答外難云。虚
疎之法雖現有種更無外縁。即不能起。以
劣弱故。汝之實法。何得相例。要集云。此釋
未能盡理。今謂。種體雖恒所待因縁本無。
今有展轉無窮。非恒具足故非常生故。瑜
伽五十一云。諸行雖有各別生因。然必待縁
方得生長。乃至故此論云。不同外道縁恒
非無故。不頓生者。今將此釋。無異於木。
更待外縁。外縁即是親種之外。外縁未令。
即不能生。即縁非恒有故。即前因。何勞別
説。今更設難。如我識外有外縁不具不
頓生。大乘唯自心。不假識外。法頓起。答。所
縁親境唯自識。不能縁外説唯心。不無増
上他有情。此外不具非頓起。外又救云。汝
種雖現有。虚疎待假縁。我法體實有還待
實外縁。若爾即執二生便爲無用。*義蘊大

八紙
正理論師復救之正理十四五左云。
非難所餘因縁和合唯生相力能生所生
故。諸未來非皆頓起。生相雖作倶起近
因能生所生諸有爲法。而必應得前自類
因及餘外縁和合攝助。如種地等差別因縁
助芽等生令生芽等。又六紙右云。又如種子
土等縁隨闕一時芽必不起。故知種等
功力極成
八紙
因有親疎縁法亦爾 演祕云。有親疎
者。謂六因中除能作因。餘五皆是因縁所
攝。且同類因三性五蘊各自爲因。如善識
蘊望自爲親。望餘四蘊名之爲疎。以非
識故餘互相望親疎准此。疏縁法亦爾者。四
縁之中除因縁外皆名爲縁。且自六根望
自六識名親増上。餘望六識名之爲疎。不
爲礙故。非近生故。餘准此知。義蘊大同」
九紙
論所相恒有亦有生等義燈三六右
云。論所相恒有而生等合者。問。此破與前理
有何別。答。前以彼宗不離無爲別立能
相。例破有爲不令別立。今以有爲體恒有
説生等合。例彼無爲體亦恒有應生等合。
故二文別
九紙
彼此異因不可得故彼者無爲。此者有
爲。或云。彼者生等用。此者所相體者非也
十紙
有四子段 義演云。就第七難中曲分
四難。第四一定世有無難。第二生滅非依
難。第三滅生相返難。第四違同順異難
十紙
然正理師是取果用 准倶舍師破。
古薩婆多以爲功能。作用眼目異名。如婆沙
説。正理論師稍有差別。作用必功能。功能非
必作用。彼論十三二十
四右
云。此諸有爲復有二
種。謂有作用。及唯有體。前是現在。後是去
來。此復一一各有二種。謂彼功能有勝有
劣。謂有爲法若能爲因引攝自果。名爲作
用。若能爲縁攝助異類。是謂功能。如是二
種辨三世中。當廣思擇。又十四初左云謂有
爲法若能爲因。引攝自果名爲作用。若能
爲縁攝助異類。是謂功能。如前已辨。一切
現在皆能爲因。引攝自果。非諸現在皆能
爲縁攝助異類。謂闇中眼或有功能被損
害者。便於眼識不能爲縁攝助令起。然
其作用非闇所損。定能爲因。引當眼故。由
斯作用功能有別。然於同類相續果生。有
定不定。攝引勢力名爲作用。亦名功能。若
於異類相續果生。但能爲縁。攝助令起。此
非作用。但是功能義蘊云。疏正理師
不然者。今救。彼計。未來之世有生果功能。
過去一念落流之法有與果功能。謂過去法
與現處故。現在住相。但有取果作用而非
功能*取果與果具如倶舍六二十二紙右演祕
云。疏正理師是取用者。按正理論第十四
意。生相未來。但起功能。非是作用。現在起
取果用。方是作用。作用必功能。功能非必
有作用。倶舍師破云。汝立功能作用眼目異
名。何故生用但名功能。住等三種名爲作
用。又違婆沙評家所説。彼説云。無有等無
間縁異時取果異時與果。准彼論意。入無心
定即是過去取與果也。既過去取。應名現
在。正理師言。等無間縁現在頓取。過去漸與
者。此爲不可。即無間縁異時取果。違前婆
今謂。以上所説全依倶舍光記第五
十五右義演云。疏然正理師至即是取果用者。
正理師計。*未來世中雖有一切法。唯生相
有功能。能生法等。過去雖亦有一切法。唯
異熟相至過去。有與果功能。即如過去無
間縁有與後果功能。問。何名取果。何名
與果。答。如演祕師解。生相*未來有取果用
者。意説。生相*未來正起用時爲因。能起後
刹那果名有取果用。又云。正理師但計過
去法有與果功能不説異相。異相在現在
已上今謂。義演不允
十一
何不去來非作用故演祕云。疏何不
去來法皆有功能者。此難過*未一切諸法皆
有功能不但生相及與果也。倶本有故。疏
生非作用等者。此乃牒計成前難意。由汝
本言生與果等不是作用。顯是功能不言
餘法有功能故。又難。生相無作功。作功無
故。名功能餘*未來亦無作用。無作用故
名功能。難過去法亦准此知義演云。疏
何不去來皆令有功能至作用者。意云。生及
與果竝非現在有作用者。即應*未來過去
法一切時皆令有功能。何獨唯生及過去耶
已上今謂。演祕初釋爲優。義演不允
十一
異滅不能便非現在 演祕云。問。准
正理論。住異滅三皆能取果。起用各別。於
所相法住令安住。令取勝果異即衰損令
取劣果。滅即壞滅令入過去。難豈非過。
答。異等不能引於勝果。名不取果。就一
邊難亦無失
十一
若謂作用亦非功能 義演云。疏若謂
作用至非功能者。意云。汝若救言但名作
用不要取果即異滅不取果仍是現在者。
難云。生相既不取果者。應不名功能而亦
名作用。以不取果故
十一
婆沙第三復如何通 第三六紙左云。
謂一切法於*未來有作用。總有三類。一
者内法。如苦法智忍。二者外法。如日等光
明。三者内外法。如諸生相義演云。疏言
復如何通者。意難云。若言*未來過去法但
名功能不名作用者。即婆沙論説*未來
三法有作用。不説功能。復如何通今謂。
疏主唯擧難責不加救釋。然正理中亦通
斯難。彼十四之
初左
云。豈不論言。苦法智忍光明
生相如是三法。皆於*未來能起作用。天愛
汝今執文迷義。我宗釋言。此文但約近縁
功能。假説作用。以於多種法生縁中生是
近縁理極成立故。以餘位因作用名。於此
位中假立名想。如是*住等隨應當知。苦
法光明亦於此位有勝功力。假立此名。實
唯引果方名作用
十一
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義演云。論故彼所
説進退非理者。依宗有過名進非理。轉救
不成名退非理。又如疏云進爲相違至不
得倶有者。此解進非理。汝若言相違故用
不頓興者。汝宗體既相違。如何倶有。此即
依宗有過名進非理。如論云若相違故至
如何倶有。即其文也。言退不相返用何不齊
生。此解退非理。意云。今然汝宗許生等有
體。云不相違。若體倶有者。用何不齊生。故
是非理。論云又生等相至齊興作用。即其文
也言又進非理至不同時。此解進非理。又
住違滅。牒本計名進。寧執同時名進非
理。故論住異滅寧執同時。明非理。又
退非理至同世者。今就汝宗住不違生。何
容異世。故云生住例應同世也
十二
別破異相今略不破 倶舍五十七
紙右
云。
又應一法生已未壞名住住已壞時名滅。
理且可然。異於一法進退推徴理不應有。
所以者何。異謂前後性相轉變。非即此法可
言異此。故説頌言。即前異不成。異前非
一法。是故於一法立異終不成 光記五
四十
六左
云。又應一法至立異終不成者。此即別
破異相。又應一法生已未壞名住住已壞
時名滅。理且可然。縱雖住滅也異於一
法進退推徴。理不應有。然言異者。前後性
別。非即是此法可言異此法。故説頌言。異
相時法異前住相時法。法即非一法。若住異
別法有違宗過。此即退徴也義燈三六右云。
倶舍云。即前異不成。異前非一法。若所異
之法即前住所住者。異義不成。非前所住。
是別法者。即非一法演祕全依光記。然流
行光記大有脱文。演祕爲正。寶疏五三十
二左
云。
又應一法至理不應有。又縱許有住滅。而破
其異也。論所以者何者。有部徴也。所以一
法不許有異。論異謂前後至立異終不成。
經部出所以也。若前一法説異不成。無所
異故。若後異前即非一法。是故一法立異
不成。無所異故。若後異前即非一法。是
故一法立異不成。正理論十四之
三紙
云。諸對
法者。於法自體差別用中。立有異名。非
唯自體。謂有爲法於自體中。能引自果作
用名*住。即此作用衰損名異。此住及衰
無容自有。應有別法令住令衰。此二之因
即住異相。於斯正理何不忍歟。又四十之
四紙
云。非正生位立有異名。作用爾時未衰損
故。即由此理立住異名。此能衰損引果用
故。由法作用被衰損時方引自果。由因被
損後果生位漸劣前因。故果漸劣由因有
異。此果刹那復由倶起異相爲縁令衰損
故。復能爲後果漸劣縁。如是一切有爲相
續。刹那刹那令後後異故前前念有異義
成。此義既成。應爲比量謂見最後有差別
故。若爾相續漸増長時應無異相。不見果
故無斯過失。住相爾時由外縁助勢力増強
摧伏異故今謂。寶疏於文爲當。光記義
燈演祕等釋。雖復無巨妨。然寶師疏不加
住相。直就異法而釋。勝於輿師。以此頌
文唯就當位不對住相故。後世欲爲釋
者。請倣寶疏
十二
前後念法 前念者。過去落謝之法。後
念者。未來之法。或云。前者生相。後者滅相者
非也
十二
如菩薩地四十六卷説 彼二紙右文云。
一一刹那有爲諸行。皆有三種有爲之相。於
刹那後復有第四有爲之相。即於此中前
刹那行自性滅壞。無間非先諸行刹那自性。
生起正觀爲生。諸行生已即時未壞正觀爲
住。此已生行望前已滅。諸行刹那自性別異
正觀爲老。從此諸行生刹那後。即此已生
諸行刹那自性滅壞正觀爲滅
十二
此論主答 義演云。疏論主答。答外問
也。外問云。大乘滅相既是過去。無法者如
何與現在法爲相耶。答云。現在法立滅
相者。意表此法後是無。然非表法現是無。
説無得爲無因者。意云。過去*未來非有。
以非現故。如空花等。今滅相雖無。然與後
滅法爲相何失
十三
義別説四 義演云。疏義別説四者。問。
未審。四相一刹那中。爲同時起。爲前後起。
答。諸説不同。古薩婆多師説。生相在未來
有用。於現一刹那中。住等三相前後起。若
正理師云。住等三相同時起。大乘一刹那中
假立四相。但義説前後。表法有無。實同時
無別也
十三
然一期生十時分位 婆沙十八倶舍第
六云。十位光記六二十右云十位謂胎内有
五。一羯剌藍。二阿部曇。三閉尸。四掲南。五
鉢羅奢佉。胎外有五。一嬰兒。二童子。三少
年。四盛年。五老年
十三
一刹那立同薩婆多 樞要上末二十左
云。古一切有師生在未來現在一刹那。三相
時別。又二十
三右
云。若正理師生在未來。住異滅
三同一時用
十三
一期等立同正量部 樞要上末二十二左云。
正量部立四相。色法一期多時生滅。心心所
法燈焔鈴聲刹那刹那生滅。動等時長。大地
經劫住*正量部計出倶舍五十七
紙右
光記
四十七
紙右
寶疏五三十
三右
十三
合二立者同經部師 義燈三十四左云。
經部立二種。謂刹那一期。有部亦爾。又十六
云。七遍不遍差別。一期四相約有情辨。刹
那四相遍有爲法。八十八云。如是三相依
二種行流轉安立。一依生身。二依刹那。依
初流轉者。謂於彼彼有情衆同分中。初生
名生。終歿名滅等廣明大小宗計之異。
如樞要義燈中
十三
菩薩地説刹那四相 如上所引四十
六之文是也
十三
左顯揚及瑜伽八十八説 顯揚十四
二右*曰。云何無常。何等差別。頌曰。無常謂有
爲。三相相應故。無常義如應。六八種應知。乃
至八種無常者。一刹那門。二相續門。三病門。
四老門。五死門。六心門。七器門。八受用門。
乃至十五種變異者。謂分位變異。乃至一切
種不現盡變異。分位變異者。謂從嬰兒位乃
至老時。前後不相似。各別變異八十八十一
一期生中云。嬰孩等位立住異相。乃至壽
住説名爲住。諸位後後轉變差別名住異性。
又刹那相中云。謂彼諸行刹那刹那新新而
生説名爲生。生刹那後不住名滅。唯生刹
那住故名住異性
十三
諸論通説唯望前作演祕云。疏諸論
唯望於前者。諸論通明一切有情有情之名
亦攝無學。無學*未心更無 蘊。無後可
異。故言望前
十三
亦説除彼末心 演祕云。亦説除彼末
心者。除彼無學最後之心。對餘有情亦得
異後。故不相違
十四
一期生自望爲相 義蘊云。疏一期生
自望爲相者。謂此論云。即相續轉變名異。
不望前後也。前刹那異相。論自説云。住別
前後。復立異名。故二別也
十四
依轉變立望前後法 前刹那中云住
別前後復立異名。今云即此相續轉變名
異。一期刹那義有差別。故云不同
十四
諸門分別如餘處説 如略纂十二對法
四十
五紙
十四
謂成佛時得未曾有 對法抄三十
七右
今准前説。亦是曾得及未曾得。然未曾得一
新新生。故名未曾得。有漏種故亦得曾得。
如別脱戒。二從未起名未曾得。如世第
一法等。三無漏名未曾得*正理十四十五
丁左
云。此中經主作如是言。豈不此二語爲性。
故用聲爲體。色自性攝。如何乃説爲心不
相應行。此責非理。所以者何。由教及理知
別有故。教謂經言語力文力。若文即語別説
何爲。又説應持正法文句。又言。依義不依
於文。又説。伽他因謂闡陀文字。闡陀謂造
分量語爲體。又契經言。知法知義。法謂
名等。義謂所詮。又契經言。文義功妙。又言。
應以善説文句讀誦正法。惡説文句讀誦
正法義即難解。又説。如來獲得希有名句
文身。又説。彼彼勝解文句甚爲希有。由此
等教。證知別有能詮諸義名句文身。猶如
語聲實而非假
十四
論若名句文非實能詮演祕云。問。大
乘自許他方佛土色能詮是異聲有。因*豈
不犯自不定耶。答。非實詮言以簡彼訖故
無不定。義蘊大同
十四
別破中有五義演云。疏於中有五者。
第一如色非詮難。第二名等無用難。第三聲
無差難。第四例生語詮難。第五但徴機調

十五
論謂聲能生何用名等 義燈三十七左
云。謂聲能生等者。破他可知。問。大乘自許
假名等詮。言何用名等*豈不自違。答。外
許名等定異於聲。由聲生顯。此聲必有音
韻屈曲。不爾不生。大乘能詮雖在名等依
屈曲聲。非定一異。對破定異攝假從實。
云聲能詮何用名等。故無有過
十五
薩婆多顯類破之 倶舍五二十右*云。
若此句義由名能顯。但由音聲顯用已辨。
何須横計別有實名。又未了此名。如何由
語發。爲由語顯。爲由語生。若由語生。語
聲性故聲應一切皆皆生名。若謂生名聲
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若由語顯。
語聲性故聲應一切皆能顯名。若謂顯名
聲有差別。此足顯義。何待別名 光記五
五十
五右
云。若言此頌何中九義由名能顯。但由
音聲顯能詮用已辨。何須横計聲外別有
實名。又未了此名至待何別名者。經部復
作二門。進退徴責。若言此名聲能生顯。應
一切聲皆能生顯。生即如種生牙等。顯即
如燈火照瓶等。若謂生顯聲有差別。此
足顯義。何待別名
十五
正理師救而定實有 上引正理論
文。此明教證。明其理證十四之
十六右
云。理
謂現見有時得聲而不得字。有時得字而
不得聲。故知體別。有時得聲不得字者。謂
雖聞聲而不了義。現見有人。粗聞他語而
復審問。汝何所言。此聞語聲不了義者。都
由未達所發文故。如何乃執文不異聲。
有時得字不得聲者。謂不聞聲而得了義。
現見有人。不聞他語。覩脣等動知其所
説。此不聞聲得了義者。都由已達所發
文故。由斯理證。文心異聲。又見世間
隱聲誦呪。故知呪字異於呪聲。又見世間
有二論者。言音音相似。一負。一勝。此勝負
因必異聲有。又法與詞二無礙解境界別。故
知字離聲。是故聲者但是言音無差別。其
中屈曲必依迦遮吒多波等。要由語聲發
起諸字諸字前後和合生名。此名既生。即能
顯義。由此展轉而作是言。語能發名。名能
顯義。故名聲異。其理極成應知。此中聲是
能説。文是所説。義倶非二。如是則爲無亂
建立
十五
別有實體法處所收 倶舍五二十
一右
云。毘
婆沙師説。有別物。爲名等身。心不相應行
蘊所攝。實而非假。所以者何。非一切皆是
尋思所能了故
十五
若不言法處所立不成 演祕云。疏若
不言法處等者。若宗但言非離所依別有
實體。他許屈曲離所依色別有實體。故闕
所立。若言法處。他亦不許上屈曲在於法
處。故喩無過。義蘊亦同
十六
汝大乘師唯意所縁故法處收 義燈
十八左云。問。若云。聲上屈曲能顯義故有
教*性。故意識所得。故法處收。假立名等。他
云。我宗亦爾。大乘通云。不唯依聲假立名
等。通依多法故法處攝。長等不然者。問。此
據縁假。爲縁實者。若據五識唯縁實宗。
長等意得。應法處收。若云雖唯意得依眼
明取故非法處屈曲之聲明取亦爾應在聲
處。若據縁假屈曲之聲亦耳識得。應聲處
攝。又應耳識亦縁名等。即屈曲故。今正解
者云。大乘師聲上屈曲。雖體非實仍法處收
説爲名等者。據攝假從實。非即正取屈曲
聲體以爲名等。取屈曲上有能詮用説爲
名等。如無心定等但取種上能防心用非
即種體。名等亦爾。故法處攝。長短之色無
能詮用。如屈曲聲自體性邊倶自處攝。非
大許彼屈曲聲體在不相應。彼非色心。此
是色故。設五縁假耳識但取屈曲聲體。不
取詮用。故攝處別。疏中但以屈曲之聲。長
短等相例者。且隨他宗爲不正釋。及攝假
從實。云聲能詮非是剋體性用別門取聲
體爲名句文等。故下正解。然依語聲分位
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更有問答及以
異釋。恐煩不述
十六
不可難言現同處故 演祕云。疏不
可難言戒體但依思等者。外難意云。長等但
依色即令別處收。無表唯依思。應不同處
攝。答意云。無表現與思同法處。何得難令
不同處耶。此即且據同處答他。不離他
責。他責之曰。長短亦爾。現同處故。何得難
令別處耶。由此次下當正解也。有云。現行
是意境。能依是意境。故同法處收。詳曰。
道無表理容可然。別脱無表如何依現。又若
意境即同法處。色等屈曲自亦意境。應唯法
處。故知非也* 義蘊云。疏不可難言戒體
但依思等者。外人難云。依聲立名等。聲名
別處收。戒體依於思。思戒應別攝。答。名依
多法故別處收。戒但依思。故同處攝倶法處
攝。故言現同處故。問。命根與第八種子
是意縁。又不依多法。何別處攝耶。答。第八
種子若以根境相對亦法處攝。説種隨現意
處所收。種與命根別處攝者。而顯揚等亦
云。六處住時沒定假立命根。既言六處。即
依多法説別處。理亦無傷集成次下六十
紙右
十六
論若謂聲上非能詮者 義燈三十九左
云。論若謂聲上等者。外救量云。聲上音韻
屈曲不能詮。聲屈曲故。如弦管聲。聲上音
韻屈曲是有法。不能詮是法。樞要云。論主
爲作有法差別相違。内聲屈曲能生名等
不生名等。是差別故。故論云。此應如彼
聲不別生名等。先擧同喩。後擧宗法。故
作量云。汝内聲屈曲不能生名等聲屈曲
故。如弦管聲。此就他宗。彼弦管聲不生名
等。故以内聲如彼弦管聲。有解作法差別
相違因破云。内聲屈曲不能別生實名等。
即聲屈曲故。如弦管聲。此説不爾。准外量
文屈曲是有法非法。何名法差別
十六
論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演祕
云。論此應如彼聲等者。疏有兩意。初立量破
而言此者。此小内聲。彼亦彼小絃管聲也。
次云又若語聲等者。此言此自内屈曲聲。彼
即彼外内生名聲。然疏中量與前外量作
有法差別。思可知也*今謂。第二解釋不
順論疏
十六
量云汝内屈曲聲如絃管聲 義蘊
云。疏量云。汝内屈曲聲至如絃管聲者。此意
與前外量爲有法差別相違過。謂前外量有
法所言語聲屈曲者。即生實名。不生實名
等爲差別。小宗許内屈曲聲能生實名等。
今欲違此意許。故云内屈曲聲不能生實名
等也
十七
我亦不説非不能詮 義燈三二十左
云。疏云。我亦不説弦上屈曲非不能詮。但
如汝化人身語二業非善惡性。今我因倶
故者。此意前隨汝宗。屈曲之聲云如弦管
不生名等非善惡性。亦如汝説化人身語
二業非善惡性。我弦管聲是因倶故。假通善
惡亦許能詮。如林聲説法離質化等皆通
善等演祕云。疏但如汝化身語二業等者。
意如燈釋。問。既許能詮。成語業不。答。大
乘語業實體唯思。若據假業縱離質聲名業
無失。故佛地論第七説云。化身語業各有三
種。謂自他身非身相應。意業唯二。謂自他身
無非身也。非身謂非情。若心相應非非情
故。故但二種。問。小乘化語得爲業不。答。若
依有部。即質化語能生名等。是語業性。若
離質化依婆沙意而有兩釋。一云。化語性
是語業。由心發故雖離質化無執受生。然
屬有情非外器攝。故風輪等外器音聲與此
相違不能詮也。*絃管等聲類亦如是。亦無
詮表。有歌曲等似名非眞。許是語聲由
風氣等所引發。故雖名語聲仍外器攝。無
名非業。不成就故。二云。雖是能詮然無
實名。所有詮表似名非實。如鏡中火。似火
非眞。*性亦非業。又不成就。以無執受大
種生故。諸論據似説有情名。依即質化説
成*化語今謂。化人語業即質離質成不
成就之義。光寶大諍。演祕文多依光。雖擧
婆沙二説而未判正否。然光師以爲婆沙離
質亦業爲成。寶師即質如光師解。離質不
爾具引光寶以示差別。光記一餘七紙右云。
問。化語有名。爲成就不。解云。成就。故此論
第五卷云。又名身等有情數攝。能説者成。非
所顯義問。化語有名爲是業不。解云。是業
故。婆沙一百二十二云。問。諸化語是業不。有
作是説。彼是語業。由心發故。有餘師説。彼
非語業。但名語聲。以所化身無執受故。婆
沙雖無評文。且以前師爲正。不言有餘
師故。問。化語是業爲成就不。解云。成就
故。婆沙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繋所造
色亦色界繋所造色。謂生欲界得色界善
心。若生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以此準
知。成就化語。若言婆沙據即質化故言成
就若離質化則不成就者。撿尋婆沙上下
論文。倶言成就化語。無有不成化語之
文。若言化語通成不成。婆沙應言若即質
化語成就若離質化語不成就。彼論既無此
説。故知定成化語。問。如簫笛等亦是無執
受大種因聲同化語聲。爲有名不。爲是業
不。復成就不。解云。無名。故此論云。有情名
聲。謂語表業。此非語業故無有名。有歌曲
等似名非眞。如鏡中火似眞火而非眞火。
亦非是業。故婆沙二十二云。問。簫笛等聲
是語業不。答。彼非語業。但名語聲。由風
氣等所引發故已上
論文
既非有名。亦非是業。
故不成就。問。如化四境。非名非業。如何説
成。解云。由心力能親發化故可成就。簫
笛等聲即不如是。故不成就。又解。化語無
有實名。論言化語是有情名聲者。似有情
名非實有情名。如鏡中火似眞火而非
眞火。既非實名。亦非成就。化語非業。婆沙
解。化語是棄非業既無體。既無體完。旦以
後師爲正。又此論業品亦同婆沙後師。故
業品云。散依等流性。有受異大生。解表大種
同散無表。用執受大種造。化語既不用執
受大種造。明知非業。化語雖非是業而得
名語。由心力能親發起故可言成就。簫笛
等聲雖名爲語非親發起。故不成就。若作
前解。釋後證言同散無表者。據非化語業。
若據化語業則用無執受大種爲因。上來
雖解化語眞似兩説。於無執受皆具四聲。
又解。由門異故成八種聲。謂有執受無執
受因聲。有情名非有情名聲。各有可意不
可意。總成八種寶疏一餘十一右云。問。若
爾何故入阿毘達磨第一云。聲有二種。謂有
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爲因。有差別故。隨自
體者。名有執受自體者
自身也
是有覺受義。與此
相違名無執受。前所生者名有執受大種爲
因。謂手語等聲。後所生者名無執受大種
爲因。謂風林等聲。此有情名非有情名差別
爲四。謂前聲中語聲名有情名聲。餘聲名
非有情名聲。後聲中化語聲名有情名聲。餘
聲名非有情名聲。准此論文取化人語。是
無執受爲因。有情名聲。然不説表業。准此
論文與此論正理相違。此論有情名聲唯語
表業。唯是執受大種爲因聲。正理有情數聲
唯是執受大種爲因聲。化人語同許非執受
大種爲因聲。故知非是有情數色及有情名
聲。入阿毘達磨許非執受。而言化語是有情
名聲者。豈不相違。答。各依一義故不同
也。此論等據此聲無得得。非是有情名聲。
正理非是有情數聲。入阿毘達磨據有情心
發故名有情名聲。問。若爾何故婆沙十三
云。聲處有八種。謂執受大種因聲。非執受大
種因聲。此各有二。謂有情名聲。非有情名
聲。此復各有可意不可意別。故成八種。答。
此師與入阿毘達磨意同。然非正義。正理
此論兩文不用此文故。婆沙一百二十二
云。問。諸化語是業不。有作是説。彼是語業
由心發故。有餘師説。彼非語業。但名語聲。
以所化身無執受故問。婆沙兩説無評。何
者爲是。答。非業爲正。所以得知。以此論
業品中身語表業唯執受大種爲因故化人
語既同評是非執受大種爲因。故知非業。
又准正理六十四解發語中。云此居口内
名語亦業。流出外時但名爲語。不名語
業。准彼論文。化人語離身遠響。如何成業。
問。既非是業。有得得不。答。既非有情無
得得也。問。如何得知*化聲無得。答。一准
正理論云。非執受大種爲因聲與非有情數
聲無寛狹故。化人同許非執受故。故知不
成就心。二准婆沙評家義及此論下文。色界
身作欲界化。所化香味如莊嚴具。尚不成
就。如何離質化語得成就耶。有人引婆沙
一百三十二云。有成就欲界繋所造色亦色
界繋所造色。謂生欲界得色界善心。若生
色界作欲界化。發欲界語。准此論文。若化
語不成就者。如何説此成二界色耶。破
曰。此不成證。通異解故前引文證*化人
無得義是決定。此文容有兩釋。故不成證。
此説即質化色觸二境及即自身以欲界化
心發欲界語。故作是説。非謂此是離質化
人所發語也。所以得知。身生色界。作欲
界化。一説不化香味。一説化而不成就。如
莊嚴具。離質化人語既更棟遠身莊嚴具。
如何説語有成就義。餘如前説。問。若爾何
故婆沙上下無文説不成就離質化語。答。
此不在疑。故不別説。即是化人總不成就。
無情法中此已説故。故不別説。如不別説
一樹一石等名不成就。又如説髮毛爪等非
執受者。非有情數無得得。故此總顯於離
質化人當不成就。如何離質化語須更別
説。問。化人語及簫笛等雖非成就爲有名
不。答。定無有名。下論文云。名是有情數故
既無得得。何得有名
十七
今大乘得有善等 演祕云。疏今大乘
因倶等者。按對法第一云。因受大種者。謂
語等聲。因不受大種者。謂語等聲。因不受
大種者。謂樹等聲。因倶者。謂手鼓等聲。釋
曰。因謂所以。受謂執受。省故言受。即内大
種所引之聲。有情數攝。因不受聲翻前可
知。由内外縁所引之聲名爲倶也。二増上
縁發生一聲。然有宗不許。故顯宗論云。無
一聲性以有執受及無執受大種爲因。二四
大種各別果故。雖二大種有相扣撃而倶爲
因各別發聲。據自依處不成三體。雖有
手鼓相撃爲因發生二聲。而相映奪隨取一
種相別難知。是故聲處唯有二種。今依大
乘不取小義。疏如林聲説法亦得有善等
者。在佛化者而是善收。所餘不爾。以佛色
聲皆唯善故。有義設非是化有情勝業所
感外器有如是聲。能詮諸法同弦管聲。亦
無有失。詳曰。經中唯言是佛化作。弦管等
聲要人吹扣。無教不例。故難依也對法抄
一末二十
云。此中語聲説衆生數。林樹説法
理非因受。且彰少分。亦不相違。因倶聲中
既許多大王一造色。故鼓聲等依二大生。
如和香等。此林等聲能生名等。皆如唯識
第二卷説義蘊云。疏今大乘因倶故者。謂
絃與手合。情非情倶因。此二合發一聲。名
因倶聲。若薩婆多絃之與手合各有一聲相
似。非體是一。疏離質化等者。離聲之外別
處起化。名離質化。如林説法等。亦如妙音
菩薩先現蓮花其身在此而於十方國土
現種種形。皆離質也。即質化者。人即於此
身而起變化。如現在可愛語及身上下出
於水火。亦如變身爲魚米等是也。於中佛
化即離皆善。除佛已外即質可通善。離質
唯無記。問。絃管聲等何性攝耶。答。由思所
發。能表善等可通三性。同假語業。此據
大乘義。疏中隨小乘。故云汝化人身語二業
非善惡性*義演云。疏因倶聲者。大乘因
倶聲。許有詮表也。今絃管聲即因聲也。故
云又誰説彼定不能詮。或可化人語聲林説
法等聲皆是因倶聲。皆以心爲因。皆由諸
佛諸大菩薩心所起。故由心所起聲與心
倶故名因倶聲。亦猶手鼓相扣出聲
謂林樹説法非因倶聲如上對法抄辨。義燈
二十左云。西明云。雜心許有因倶聲。如
弦管等。倶舍論破。正理論救云。誰言一極
微二大所造。但約助縁説因倶聲。此中正
破雜心所説。不許此説。雜心因倶即弦管
等。似有能詮非實能詮。正理亦同。何故
但言偏破雜心。不云兼破正理何也
舍一七左云。有説。有聲通有執受及無執受
大種爲因。如手鼓等合所生聲。如不許一
顯色極微二四大造。聲亦應爾寶疏一餘
十三右云。論有説有聲至合所生聲。第四破
異説也。此雜心師説。手鼓合生聲名因倶
聲。即二大種所生聲也。論如不許一至聲亦
應爾論主破也。如婆沙不許一顯色極微
二四大所造。故知一聲亦不得内外大種共
造今詳此意。論説聲因大種別者。是造義
也。非唯縁撃發聲。正理論云。雖有執受與
無執受二四大種共相扣撃而倶爲因各別
發聲。彼聲各據自所依。故不成三體
十七
彼復救言應有詮用 義演云。疏彼復
救言至應有詮用者。此即小乘救申難意
云。若一切聲皆能表。如絃管聲者。即風鈴
等聲應有詮表。正扶前難意。或可論主牒
救破也。如彼復救言。至絃管等者。牒外救
也。即風鈴有詮用等正難也。雖有兩意前
解爲勝。順論文故。如疏云。我許内聲至應
因位不同今謂。義演評文不順今疏。汝我
之言雖處處不定。然此中前後。汝指小乘。
我謂大乘。何忽有違
十九
不可一法分分漸生 倶舍五二十右云。
又諸念聲不可聚集。亦無一法分分漸生。
如何名生。可由語發光記五五十
五左
云。經部
破。以諸念文不可聚集云何生名。亦無一
名分分漸生。如何此名可由文生寶疏五
三十
九左
云。論又諸念聲至可由語發。難無生
理。一念之聲未能詮表。多念之聲乃能呼
召。故知多念之聲乃有名也。前後念聲刹那
已滅。不可聚集。又不可説一字之名分分
漸生。進退徴難無其生理。如何可説由語
發耶
二十
彼若救言最後生故 倶舍五二十右 
云。云何待過去諸表刹那。最後表刹那能
生無表寶疏五三十
九左
云。論云何待至能生
無表。有部反難經部。成自義也。由多念表
色念念漸生入於過去。最後表刹那無表方
生。聲生於名義亦準此
二十
既爾即應便能解義 倶舍五二十左云。
若爾最後位聲乃生名。但聞最後聲。應能
了義寶疏五四十云。論若爾至應能了
義。經部難也。既唯最後聲能生名者。但聞
最後聲應能了義。何須要待前念之聲
二十
以語與名不即不離演祕云。疏以語與
名不即離等者。此遮伏難。難云。我名離語。
汝不許之。既不許離。汝應即語。故有斯

二十
如樞要中説此義也樞要上二十
五右
云。
言天愛者。梵云沒劫。此名爲愚。愚有三
名。一提婆。此云天。二䁥縛平聲
呼之
此云光明。
三鉢剌闍鉢底。此云生主。鉢剌闍生也。鉢底
主也。舊云世主也。摩訶波闍波提名大生
主是也。此即梵王世間之勝。莫過於天。世
間之劣莫過愚者。喚愚爲天。調之故也。喚
奴爲郎君等。光明者照了義。愚人癡闇調喚
爲光明。如名貧人爲富財物。亦如喚鈍
人爲聰明物。梵王世間皆計爲父。猶彼所
生。但知端坐。雖能生一切。都無動作。癡人
喩彼。雖被驅使百種皆作都無所知。無小
別識劣從勝號名曰生主。此痴天可怜故
曰天愛也。餘義同常<#0228_14/>文義蘊云。疏言天
愛者。此有三釋。一愛屬愚人是天之愛。依
主釋也。二天愛不是愚人爲天愛者。全取
他名有財釋也。三以愚人爲天。天即所愛。
持業釋也光記四二十
三左
云。西方相卑呼爲
天愛。非能自活。天愛得在
二十
一右
如梵音斫芻 略纂二十七左云。眼者梵
云斫芻。斫者行也。芻者盡也。謂能於境行
盡見行盡見諸色。故名行盡。今言眼者體
義當故倫記幷義林五根章亦同
二十
一右
依一切位非自在者 義演云。疏非自在
者。意説。自在菩薩於一刹那聲中。説無量
惠辨陀羅尼名句也。返顯因位依多刹那聲
名一切也對法鈔三三十
七右
云。佛及得自在
菩薩。一念聲能起語等。此論下云。隨思一
字便能證得一切法差別名言善巧。故無性
攝論唯識第九第九地菩薩即得滿足
二十
一左
名詮法自性句詮法差別 倶舍五十九右
云。應知此中名謂作想。如説色聲香味等
想。句者謂章。詮義究竟。如説諸行無常等
章。或能辨了業用能時相應差別。此章稱句
光記五五十左云。梵云那
摩。唐言名。是
隨義歸義赴義名義。謂隨音聲。歸赴於境。
呼召色等。名能詮義。能非義合。聲非能詮
義。亦非義合。又五十
一右
云。梵云鉢陀。唐言迹。
如一象身有四足迹。如一頌總四句成。故
今就義翻之爲句。句能詮義究竟具如
次下二十
七左
二十
一左
文體是字 倶舍五十九
紙右
云。文者謂字。如
𧙃壹伊等字光記五五十
二左
云。此別釋文。
即以字釋文。梵云便膳那。唐言文。是能彰
顯義。近顯名句。遠顯於義。西國俗呼扇鹽
等能顯食中味也。舊譯爲味譯者謬也。梵
云惡刹羅唐云字。是不流轉義。謂不隨
方流轉救易。亦是能彰顯義。能近彰名句。
遠顯義也。故今以字用釋其文。字即文異
稱也。即𧙃阿等字是不相應行攝。非同此方
墨書字也方言及新舊異如不疏辨。文字
二別玄應音義云。説文云。昔蒼頡造書。依
類像形。故謂之文。其後形聲相益即謂
字。字生也。孳乳浸多也
二十
一左
文者彰義而體非顯 釋文有二。一
彰義。二顯義。此依對法第二。下引論文。彼
二之三
業左
云。此言文者。能彰彼二。故此又
名顯。能顯義故對法鈔四十
七丁
云。彰者彰
是表義。與二爲依。彰於義故。略准可知。
或與名爲依。顯名非句。與句名所依顯
句。非名故名爲彰。彰者別也。若爾即與名
身等亦有句者。其義如何。故前解勝。此是
假説。不可以爲本。能顯中一者如與名爲
依。但能顯彼名字義。與句爲依亦爾或復
義者。是所詮義今謂後解順五蘊論顯揚論
如次下引。演祕云。疏文者彰義等者。名句二
種爲彰爲顯。顯彰自性差別義故文爲所
依。從能依説稱彰顯有説文體即名彰
顯。以能詮彼名句二故。能詮即是彰顯義
也。詳曰。疏釋爲正。有所憑故。瑜伽論五十
二云。若唯依文但可了達音韻而已。不能
了達所有事義。若依止名便能了達彼彼
諸法自性自相。亦了音韻。不能了達深廣
差別。若依止句當知一切皆能了達。倶舍
第五云。哀阿等字非能詮表。順正理論七十
六云。文謂不能親目於義。但與名句爲詮
義依。此等諸論言。文不能了達事義能詮
於法。云何名顯。若名能顯。云何不能了事
義耶。故疏釋善。若爾何故五十二。云於一
切所知所詮事中極略想是文。若中是名若
廣是句答。由能爲依助彼名句令成詮
表。遠有詮義。詮義疎微名之爲略。非親所
詮小名爲略。今又釋云。若言能詮唯名句
二。若言能顯通名句文。*大能顯彼音韻差
別名句二故。故五十二云。若唯依文。但可
了達音韻而已顯揚十二云。顯發名句。故
謂之文。對法第二云。此言文者。能彰彼二
故。又此名顯。能顯義故。義者所以文。是能
顯聲之音韻所以也今謂。後釋順對法五
蘊論顯揚論。義燈三三十
二左
云。問。言便膳那此
云扇相好根形味。此即是鹽能顯物中味故。
味即是文。准此解意即能顯。云何前言
而體不能顯耶。答顯有二義。一顯名句。二
能顯義。文能顯名句。名句由文有故。名句
能顯義。文從名句能顯體。非顯義故。前
後義亦不相違。問。字射非能顯從彼名
句説爲顯。聲性非能詮從名説能顯。答。
名句依文近。字從名説顯。句等望聲疎。聲
不從名顯。問。文體非能詮爲因從果顯。
字體非能表爲果從因表。答。名句必帶文。
文從名等顯。聲不必有字。字不從聲表。
問。名句爲攬字成爲別有體若別有體豈
可離聲。一刹那聲必有字故。若即攬成名
句與文體性何別。答。有二解。一云。各別。一
刹那聲多屈曲故二云。攬成。總別有異故
三體別。後釋爲正。如前第一卷已辨
二十
一左
字者無改轉義對法論二三左云。此復名
字。無異轉故。所以者何。如眼爲眼。異此
名外更有照子導等異名改轉。由彼同顯
此想故。非𧙃壹等字離襄壹等差別外更
有差別。能顯此字故無異轉。説名爲字。
無異轉者。謂不流變對法鈔十紙右云。
彼同此想者。想者名也。説因爲名。由彼照
了等同顯此眼名故。不流變者。流謂轉
義。變謂異義。謂字但守先住更不流轉變
異故*五蘊論云。云何文身。謂諸字爲性。
以能表彰前二種故亦名爲顯。由與名
句爲所依止顯了義亦名爲字。別門所
變易故寶疏五三十
七右
云。故對法云。彼二所依
是文。如綾錦文。由起於絲顯異餘處。即
依此顯。安布以爲龍鳳。又合龍鳳以作錦
窠根本皆依文絲顯成。絲如其聲。文如其
字龍鳳如名。句如其窠。壹伊等字顯在聲
上。即將此顯能目自性。別更生名。因差別
義。別更生句。此名句。皆依於文
二十
一左
是其字體文是功能 義演云。疏文是
功能者。意説。文是功能義也。即字能顯發名
句。今能詮得義功能謂之文故。字是體。功
能是用用不離體。故説文即是字。亦猶種
子有生果功能。功能*豈非種子耶
二十
一左
或字爲初首 義演云。意云。此第二解。
若據論文先名次句文。今解。即先文次名後
句。故言或也。*今謂。上約横釋。今就竪

二十
二右
雜集云 此第二卷三紙左全文。釋本論
二所依有二解別。其中第二是也
二十
二左
瑜伽言説之爲字 五十二十二右云。
復次云何名身。謂依諸法自性施設。自相施
設。由遍分別爲隨言説。唯建立想。是謂
名身。云何句身。謂即依彼自相施設所有
諸法差別施設。建立功能過失雜染清淨戲
論。是謂句身。云何文身。謂名身句身所依止
性。所有字身。是謂文身略纂十三五十二左云。
論名身中云。自性施設自相施設等者。即體
一物而縁故有自性相二別自性者體。相者
状也。即諸法體状義。句得差別義。故夫名
詮共相。今言自性等者。以於自性等上
増言非名即稱自相。意云。非稱自性等。但
於上施設。如説天人眼耳等事
二十
二右
又顯揚言不必有名 彼十二二*右云。
此中欲爲名首。名爲句首。句必有名。若唯
一字則不成句。又若有字名所不攝。則唯
字無
二十
二右
如樞要説 上末二十
六紙
二。辨差別中。引
瑜伽對法顯揚。今指此文略言如彼。若
通一章廣有五門分別
二十
二右
如此卷言不得自相 當卷十右云。眞
謂自相假智及詮倶非境故。謂假智詮不
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難此
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爲假所依。然假智詮
必依聲起。聲不及處。此便不轉。能詮所
詮倶非自相。故知假説不依眞事
二十
二左
自相共相體即遍通 因明二十九
丁右
十九
紙右
十七
丁右
此疏二末六十
二紙
三末二十
三紙
九本

十本五十
五紙
佛地論六等。釋自共二相。演祕
云。疏自相共相體非是遍者。此之二相互不
相遍名非遍也。疏自性差別體即遍通者。
此二倶遍自相共相。故名爲遍也*義蘊
云。疏答曰。此有密意者。謂自相共相與自性
差別行相各異。寛狡不同。自相者。唯現量
證。言詮不及。共相者。假智分別貫通餘法。
自性者。一切法各別有自體。差別者法體之
上差別之義。其中自相共相行相各定不得
互通。若自性若別理即不定。自共相中皆
有自性差別。今言名詮自性者。但得共相
之中自性。不得自相中之自性。故與下文
亦不相違。此是密意也。然共相中復有二
種一共相理。謂若空等諸法共有故。二共
相事。謂水火等遍合一切水火故。此
名詮自性者。但詮共相中中之法體也
二十
二右
自性差別皆有差別 義演云。疏自性
差別體即遍通者。總擧也。疏自相共相至皆
有差別者。此答遍通所由。言自相共相皆
有自性者。如自相當體即自性。如言聲是
有法即是自性。以先陳故。言共相有自性
者。我無我是共相。數論立我是思。我是先
陳。而是自性。思爲差別。以後陳故。言自
相共相皆有差別者。如五蘊中思數爲自性。
望數論却爲差別。以後陳故。此即自性有
差別也。若共相有差別者。如無常是諸法共
相以後是差別。如言聲是無常等。故云自
相共相皆自性差
二十
二左
如因明云 因明疏云。佛地論云。彼因
明論諸法自相唯局自體不通他上。名爲
自性。如縷貫華。貫通他上諸法差別義名
爲差別。此之二種不定屬一門。不同大
乘。以一切法不可言説爲自性。一切可説
爲共相。如可説中五蘊等爲自。無常等
爲共。色蘊之中色處爲自。色蘊爲共。色處
之中青等爲自。色處爲共。青等之中衣華
爲自。青等爲共。衣華之中極微爲自。衣華
爲共。如是乃至離言爲自。極微爲共。離
言之中聖智内冥。得本眞故名之爲自。説
爲離言名之爲共。共相假有。假智變故。自
相可眞。現量親縁聖智證故。除此以外説
爲自性。皆假自性非眞自性。非離假智及
於言詮故。今此因明但局自體名爲自性。
通他之上名爲差別。準相違中。自性差別
復各別有自相差別。謂言所帶名爲自相。
不通他故。言中不帶意所許義名爲差別。
以通他故義斷三九紙左云。又與經説二
相何別釋自共相。經論相違中全未盡。理
佛地經論成唯識論及因明等説自共相。各
少差別 且佛地經論所明自共相。即三科等
皆名自相。各守自性若無常等名爲共相。
理通餘故。唯識論云。名詮自性。句詮差
別。少與彼同。亦談彼二相故。然言假智
及假詮唯依諸法共相而轉者。此約能詮
不得彼體。如詮色時以其色言通一切色。
智増彼相不得自體。詮於此轉。名爲共
相。不同無常等義貫通一切不唯色故名
爲共相。即通於經所説二相。起詮之時總
名共相。非所詮者即名自相。亦不同因
明所立共相。彼約増其諸法自體相通自
類。不由作心總貫諸法。名爲共相。因明
論中藉因三相貫通宗喩如縷貫華。比智
方起。故理門云。若所此處此相定遍。於餘
同類念此定有。於彼無處念此遍無。是故
由此生決定解。此即於彼假智及詮共相
之上便起共相。不可説彼定即因明所説
共相。不立比量。言不詮三相。故智縁於
彼不相通。故雖知此言及比量智亦於増
益共相上轉。意不説彼名因明中所立共
相。彼不作想。貫諸法故彼設通餘。各自
類故。今此貫餘。通異類故。宗中所立亦
通喩。故説此爲共。瑜伽等中言自共相因
明論中共相可攝。比量立故。然不同因。是
先陳後説自性差別攝。立我爲有無。名立
自相。故因明自相亦與經別。雖經自相亦
現量得名爲自相。然彼經中自共二相倶是
因明所説自相。各附法體別別證故名現量
縁。如期分別妙符經論所説理故。此即會
釋幷出體訖。餘雖問答分別二相引三藏
及解二量。問答門中所説二相。不關因
明自共二相。不能煩叙。彼略所問答。但於
唯識似謂増益名共相。於中推求自共亦
關經中所説二相。披者當悉。今者總
攝自相差別略有二門。一依諸經論。二
據因明。且諸經論中自共二相總有四對。一
體義對。五蘊等法名爲自性。若無常等名爲
差別。如佛地論等説二總別對。名爲色。即
是自性。如有漏色無漏色等。名爲差別。即
前第一體之與義倶有總別自共。如次更無
差別。即諸經論皆悉通明。三詮非詮對。非
所詮者。名爲自性。名言詮者。即名差別。即
唯識等云。諸法自性假智及詮倶非境。故亦
通前二。若名言詮皆名共相。非名言詮。即
名自相。四名句對。名所詮者。名爲自相句
所詮名爲差別。即唯識等云。名詮自相。句
詮差別。亦通初二。詮體詮總名詮自性。
詮義詮義名詮共相望第三對名及句身
並詮共相以所憎相可通於餘。非二
無故名爲共。除因明理攝諸説盡。昔因
明中所説二相亦有四對。一體義對。即瑜伽
等言。所成有二。一自性。二差別。即前第一
對。二總別對。四相違是。即前第二。且隨所
爭不過此二。據因明理。自共二相。非如
前説體性各定。三先陳後説對。即辨宗依
是。通前二對。但先陳者即爲自相。後説之
者即爲差別非定何法。即攝所成非成
對。以所成者名爲差別非所成者即名自
相故。理門云。觀所成故立法有法。但成
於後非成前故。四言陳意許對。即四相違
因所違者是。雖違有法及別義名二差別
相違之因。然唯意許不是言彰。如法差別既
不言彰准知。有法差別相違亦是意許。雖
通局對通名差別局名自相。然此即前體義
對攝後説意許即前總別對中別義。更無別
體。問。因明所陳不過經中自相共二相。如何
説與經義有別。答。有三義別。一因明二相。
據前後説分自共二。以後別前非如經
説。縱雖前後二相恒定。談法性故。二言陳
意許。設經自性對爭意許亦名差別。三因
明二相據通局分。以後所説必貫於餘。不
爾喩無非成比量。即名爲似。前所説者不
須通。因明論意擧喩證宗。故須通喩。
雖不通喩亦名差別。即定是過。然體不定。
經汎通辨雖遍不遍二相即定。故有差別
二十
二左
數論所立以是法故 因明論云。所
別不極成者。如數論師對佛弟子説我是

二十
二左
是我非我亦有差別 義演云。疏是我
無我至亦名差別者。此即重釋前義。如我
非我。是共相令差別。以先陳故亦名自性。
然思是自性。以後陳故亦名差別
二十
三右
今此中言不同於彼 演祕云。今不同
彼等者。今此論言名詮自性。不同餘教現
量所證諸法自體之自性也。疏云。諸法至
唯現量證。即擧所證之自性體
二十
三右
若法體性言説所及 義演云。疏若法體
性言説可及者。如彼水火等。得其相非得
離言法體也
二十
三左
且如名詮之共相理 次下六十
二左
云。言
共相者。如言色時。遮餘非色。一切色法皆
在所言。乃至言青遮非青。一切青皆在所
言。貫通諸法。不唯在一事體中。故名共相
説爲假也。遮得自相。名得共相。若所變
中有共相法是何得者。即得自相。應一切
法可説可縁故。共相法亦説縁不及。然非
是執不堅取故。如五蘊中。以五蘊事爲
自相。空無我等理爲共相。分蘊成處。色成
於十。處名自相。蘊名共相。一色蘊該十故。
於一處中青黄等類別。類名自相。處名共
相。於一青等類中有多事體。菓青非華等。
以類爲共相。事名爲自相。一事中有多極
微。以事爲共相。以極微爲自相。如是展
轉至不可説爲自相。可説極微等爲共相。
故以理推。無自相體。且説不可言法體名
自相可説爲共相。以理而論共既非共。自
亦非自。爲互遮故。但各別説。説空無我等
是共相者。從假智説。此但有能縁行解。都
無所縁眞實共體。入眞觀時則一一法皆別
了知。非作共解。言説若著自相者。説火
之時火應燒口。火以燒物爲自相。故縁亦
如是。縁火之時火應燒心。今不燒心及
不燒口。明縁及説倶得共相。若爾喚火何
不得水。不得火之自相故。如喚於水。此
理不然。無始串習共呼召故。今縁於青作
青解者。此比量知。不稱前法。如眼識縁
色。稱自相故不作色解。後起意識縁色
共相。不著色故遂作青解。遮餘非青之物
遂作青解。非謂青解即稱青事。故二十唯
識伽他中言。現覺如夢等。已起現覺時見
及境已無。寧説有現量。此謂假智唯縁共
相而得起故。法之自相離分別故。言説亦
爾不稱本法。亦但只於共相處轉。如説青
蓮華等。有所遮故。今大乘宗唯有自相體。
都無共相體。假智及詮但唯得共不得自
相。若説共相唯有觀心。現量通縁自相共
相。若法自相唯現量得。共相亦通比量所得。
乃至故言唯於諸法共相而轉。此之自相證
量所知。非言説等境
二十
三左
若爾即一切法自性者 義演云。疏若
爾至自性者。即牒前一何乖返難意。更重
問也。若言自相離言唯證智知名詮不得但
得共相之自性。爾者即一切法不可言等正
難也演祕云。疏若爾一切法皆不可言等
者。問。與次問答何有別耶。答前麁後微故。
二別也細思可悟
二十
三左
故今應解其義可然* 義蘊云雖説
名言詮得共相之自性。亦非實得共相中之
法體性也。遮得自相。言得共相。應得
差別。言得自性。約此義故且説名言詮得
共相之自性也。問。遮得自性名得共相。
亦應遮得共相言得自相。答。自相唯内
證。不可説言詮。共相義寛通。假説名言

二十
四右
問曰若爾等 義演云。若據此解即不
但共相然不得共相之自性也
二十
四右
又唯五根 此義應思 義演云。疏又
唯五根至應思者。問。如何有此文來。意云。
根塵等心心所得名詮不得。問。若不得者。
云何言名得共相之自性耶。答。不得法上
無常等別義。云得自性。如詮青時不得
無常別義。言得自性不同心等得自相
演祕云。疏又唯五根五塵。心心法得者。根塵
自相名皆不得。故唯心得。佛果八識悉皆得
之。因中第八得二自相。五識但得五塵自
相。六五同縁得塵自相。定中意識亦得五
根。餘即不爾。問。五根照境。五境自相根何
不得。答。現量之心名得自相。根非現量。
故不得彼。若爾何故顯揚論云。問。如是現
量誰所有。答色根現量等准彼答詞。即五根
體亦名現量。今何言非。答。彼文意擧心之
根境。以爲能有現量之心。而言現量現量
之體實唯心法。義蘊亦同
二十
四右
然不得共相之別義 演祕云。疏不得共
相之別義者。即共相差別義。差別之義
所得故。問。此名句二所詮自共與現比量所
縁何別。答。有同別。且比量心而有同
通縁彼二。若不爾者。如何得言聞謂比量
比量據此得縁彼二。而言別者。於自共相
爲欲了知。心相行解實比餘法方名比量
所取共相。現量望彼。而言同者。但言名句
詮於色聲常無常等。此自共相現量亦縁。而
言別者。名句所詮但依心變無實體性。唯
共相轉。現量帶詮彼之二相總名自相。又
現量心尋彼名言所詮之法。雖不定計名
屬義等。而作行解亦與彼同。聲不及處智
不轉故。佛知彼無。以遍縁故亦與彼同。
除前諸義。若五八識在於因位。相正義有
體。定所帶相通有無體。名句所詮共相無故。
故與彼別
義蘊云。疏然不得共相之別義名得自性者。
如言火時通一切火名爲共相。不得此木
草等之差別義。故言火時名得共相之自
性。非謂言詮稱共相之自體名得自性

二十
四左
問曰若爾漏無漏耶 入阿毘達磨第
二云。非即語音親能詮義。勿説火時便燒
於口。要依語故。火等名由火等名詮火等
義詮者謂能於所顯義生他覺惠。非與義
因明疏云。有説。自相如火熱相等。名
爲自相。若爲名言。所詮顯者此名共相。此
釋全非。違佛地論。若以如火熱等方名自
相。定心縁火不得彼熱。應名縁共。及定
心縁教所詮理。亦爲言。顯亦應名共相。若
爾定心應名比量。不縁自相故。乘斯義
便明自共相。諸外道等計。一切名言得法
自相。如説火但取於火。明得火之自相。佛
法名言但得共相。彼即難言。若得共相喚
火應得於水。大乘解云。一切名言有遮有
表。言火遮非火。非得火自相而得火來
者。名言有表故得於火。有救難外云。汝若
名言得火自相。説及心縁應燒心口。以得
自相故。若他返難云。汝定心縁火既得自
相。應亦燒口。心此不燒。假智及詮雖得
自相。而不被燒。如何難我。即有解云。境有
離合殊。縁合境者被燒。定心離取。故不被
燒。由此前難但應難名言。言依語表。表
即依身。是合中知。若得自相即合被燒。今
問。此難爲難因明自相。爲經中自相耶。答
云。依因明自相。若爾此難並不應理。因明
自相非要如火熱爲自相。如何難彼令火
燒心等。設縱依經自共相難即不得言假
智及詮得自相救。彼假智詮論自誠説得
共相故。若據外宗彼非假智詮倶得自相
故。可依此智以難於彼。彼返難曰。定心得
自相應定心被燒。亦不得以離合取救。
誰言。定心唯離取境。瑜伽説通離合取故。
又若離取即不被燒亦應離取不得自相。
火以熱觸爲自相故。又於極熱捺落迦中。
意與身識同取於火。既不被燒應不悶
絶不與苦倶。彼既悶絶。及與苦倶。明得
彼火熱自相。故前救及難二並成非。今且自
共相外道未必皆有此二。佛法之中有此
義故。彼外道等但言火等即得火體。火體
爲自相。而不立共相。不能分別經之與
論。故總難之。若如説火。得火自相即應
燒口。此據言火在於口中言得自相。自
相亦不離口。故應燒口。或可抑難非正
難彼。合口被燒。口是發語之縁非正語。故
正難於彼尋名取境之心亦得自相。得自
相者心應覺熱若他返難言。令我尋名縁
火之心亦被燒者。自是被屈。非預我宗。尋
名假智不得彼火之自相故。若覺執觸
即非假智。稱境知故。設定心中尋名縁火
等亦是假智。不同比量假立一法貫在餘
法名得自相。各附體故名得自相。是現
量收不得執等相故假智攝。如假想定變
水火等身雖在中而無燒溫等用。如上
定心縁下界火雖是現量所帶相分亦無
燒溫等用。問。若爾實變水火地等有溫熱
等用不。答。雖有用而不燒心等。但任運變
中即是火體自相。定心亦爾問。身根實智倶
得火之自相。云何得有燒不燒異。答。火有
微盛燒不燒異。問因明自共相有體無體耶。
答。此之共相全無其體。設定心縁因彼名
言行解縁者即是假智。依共相轉。然不計
名與所詮義定相屬著。故云得自相。然是
假智縁得名爲共相。作行解故。此之共相
但於諸法増益相状。故是無體。同名句詮
所依共相。若諸現量所縁自相即不帶名言。
冥證法體彼即有體。即法性故。若佛心縁
比量共相亦無有體。許佛遍縁。故亦無失
定賓理門論疏云。佛法難言。名得自相。
其名即應附。今火上喚火應燒口。以其火
名出自咽喉唇舌之間。名親附火故應燒
口。且如身根及根依處所起身識所得火燭。
被燒之時親附火上獨受此境。不待比餘
不觸之火。方知燒身故。此獨受是自相境。
是故但有與身合火。名爲自相。能燒其身。
汝既喚火言得自相。理應同此身被火燒。
是故喚火應當燒口。此是西方佛諸弟子
難外道詞。皆作是説。有不悟者。翻破此
難云。定心縁火。既得自相豈即被燒。今
詳。此難非理。心無形質。可言不燒。名出
口中。何得不燒。若肉團心心與縁慮心作
所依處。即由縁火在心外。故意識縁外。得
自相時火離内心。火不燒身。此復有二。
若縁實火外亦成燒。猶如化心化爲火。故
若縁假火。但有火相。以不實故亦無所
燒。十遍處中如火遍處。若心縁火。在肉心
中火與肉合即亦被燒如阿羅漢化火燒
身。汝諸諸外道名詮火時既無燒用。云何
説言名得自相。外道若救。名詮火時但得
實火。名得自相。不要名言與火相合。即如
眼識縁青色等。眼雖不與青色等合。然得
自相。如此名言既不附火。故不燒口。此
救不成。色境不假合中而知。是故眼識縁
青等時不合而知。得青自相。今論火境。燒
熱名火。要合中知。被火燒時由身識故。
獨受現境。親證火燒。必定不由此所合火
與不合火燒相同名爲火方説能燒故。據
附合現前火境獨受之處自相之中而被燒
也。汝既執名云得自相。名在口中。何得
喚火不燒口也。不同意識起分別心立
名之時與此身中相合之火望不合火燒
相同故方能類知同有火名立名爲火。火
名既通不合之處。合處復待比不合處。方
能立名。如此假名是容非實。立時即有。
不立不有。故非附合火體之中。明知名者
不附自相也。言陳之名亦即同此。是故立
名既不附合火體之中。但得名爲方便假
立也
二十
五右
何故不立故頌不立 對法抄三三十
七右
 
云。攝法已周。更不立偈。偈依五蘊假也。
以詮諸法體義。唯名句爲此依。謂字立偈
無用。故今不説
二十
五右
雖有多字未了有名演祕云。既未了有
名等者。略有二釋。一云。由未能了法自
相。故不得有名。文巧略也。餘准此釋。二
云。雖有多字爾未能了法自性。故須有
名有句。准此此明立彼名句文三不取
於頌之所以也。故下結云。不別説頌後解
勝也。問。依字有名句。三皆不相應依句頌
方成。頌不相應攝。答。有二釋。一如疏辨。
二云。字成名句等。言勢相續不相應。頌雖
以句成。言勢間隔非彼攝
二十
五左
若般若燈即説爲句 總料簡章二十
四右
 
云。句有二種。一集法滿足句。二顯義周圓
句。如説不生亦不滅不來亦不去不一亦不
異不常亦不斷。此一一句義雖未圓亦名爲
句法滿足故此當中道所説名也。梵云縛
去聲迦。此云言也。此當中道所説句也。義周
圓故乃至此準般若燈論所説
二十
五左
無別種子生故言即聲泰抄云。然名句
文不從種子生。其名句文與聲同種生。其
小乘中説名句文三自性無記 不通善惡
性。若大乘中説。名句文三通善無記性若
佛成就名句文。即是善無漏性。若除佛已外
餘十地菩薩二乘凡夫等所有名句文。即是
無記性。若生住異滅四相無別種。其能相法
還與有爲所相法同種生。其四相即通三
性。從所相有爲法以判性也已上
抄文
今謂。大乘
不立能有爲相泰師立能所相者非也。此
有部計故
二十
六右
雖二自性互不相離 演祕云。疏雖二自
相互不相離等者。即是法詞。二無礙體。體唯
是。所對有別體非異也義蘊云。疏雖二
自性至體有異者。雖聲名二自性互不相離。
由對理機。約此不同。故説二無礙解脱有
差別。非是聲名二體有異已上今謂此與演
祕義蘊不同。義蘊爲勝。義演云。疏法對所
詮詞多對機者。意説。法詞二無礙解知。一種
是惠體。無差別。望所詮所對不同。故説有
別。故云法對所詮等今謂。演祕義演意
謂。法辭二無礙解唯一種惠體無差別。故云
二性不相離等。此釋不允。言二性不離者。
聲名二性本無別體聲。上屈曲謂之名等。
名等不離音聲。故云二性不離。然本雖一
今分爲二者。以所對不同故
二十
六右
辭多對機意了義故 演祕云。疏詞對
機等者。且如如來能以一音起一切聲以
應物機。疏耳聞已等者。此約聞法行相分
二。非聲名等有二別體。或可。非體有異之
言顯前法詞二無礙解。文泰抄詳釋。須者尋

二十
六左
論諸餘佛土假立三故演祕云。論諸
餘佛土至立三故者。維摩等經是爲證也。問。
按彼經云。我土如來無文字説。但以衆香
合諸天人入律行等。此乃香上不立名等
何得爲證。答。對於此土音聲屈曲所立名
字言彼土無。不説彼香無文名等。問。香
上名等行相云何。答。因香差別悟法自性
差別等故。猶聲屈曲解法等也
二十
六*左
如無垢稱經説 彼經第五香臺佛品
五紙左
云。
無垢稱問彼上方諸來菩薩。汝等知不。彼土
如來於其世界。爲諸菩薩云何説法。彼諸
菩薩咸共答言。我土如來本爲菩薩文詞説
法。但以妙香令諸菩薩皆悉調伏
二十
六左
或以光明觸思數等*義蘊云。問。如
何依光明等立名等耶。答。光明等色多類
不同。分位亦別。謂依此一類光明分位。能
説法之自性。便立爲名。依彼一類光明分
位。能詮法之差別。便立爲句。依香味等爲
例亦然。問。光明是假色。如何依假更立假
耶。答。如依長短便立生等。彼極成。此亦
何妨。若以長等兼實色故可立假者。光明
兼實爲例亦成。故無違也。問。光明香等有
質礙法可同見。故約分位差別。假立名等。
於理可然。觸思既是心所無形質法。如何
依此假立名等。答。如他心智。即其事也。如
佛欲爲衆生説法。即現多類觸思。此爲自
性。彼爲差別。即生名等。衆生知已遂解文
義。問。上可知下。下不知上。豈餘凡聖能
知佛耶。答。佛力加被知亦無妨。又如來實
心下位不知。既是他心許知無失。如猨獲
等知佛心也
二十
七右
問曰小乘 有他方佛 有部不信有
他方佛。經部不爾。具如倶舍十二光記十
十三左
二十
七右
依發身語立無表色演祕云。疏發
身語多法立等者。且據所發以辨於多。理
對所防名多亦得
二十
七右
命根等與六處爲根 演祕云。疏命根
等者。所持有六能持之名而得多名。此乃正
答前外難也。無表依多。所依身語色聲處
收能依業故法處攝。命根亦爾。名等類然。長
等不然。故同色處義演云。由依多法至長
等不同者。意説。名依多法。立名等法處收。
然無表依思。觸所防身語七支忽得。依多
法立無表戒。亦法處收然是一思。其命根
所持法有六處。命根亦多剋射。唯一法故
是法處收。體長等依色立。應亦法處攝。此
不然。長等唯依色。若縁長等時亦得一分
實色。故長等色處收。設不例義蘊云。疏
由依多法立至長等不同者。前以長等例於
名等。亦非別攝。故今此結諸餘佛土依多
立名不同長等故別處攝。戒依所發身語。
亦是多法。命根連持六處。此等皆依多法。
亦別處收。不同長等被唯依色故同處攝
已上又泰抄意謂。若大乘無表色雖是法處
然非不相應行。若成實論説無表色是不相
應。若取大乘無表色以例名等不相應者。
義不當也。又言命根依六處種者。即三界
命根有差別也。若言欲色二界則依六處
以立命根。若無色界無五根身。唯依意根
種而立命根。取六處種立命根者非也。是
故於二釋中後釋爲勝。今謂。例無表色。且
就一多不同而説。何論相應不相應別。又
言六根種者。言總意別。非適今也。雖論
無色亦言巨妨。如六處殊勝文。可以例

二十
七右
有義無表法處所攝 演祕云。疏有義
至法處攝者。若爾外言。我亦如是。何理偏
責。詳曰。據實依思以立無表。但是一法。此
釋無違。若指他難而依所發。以明無表前
釋爲勝義蘊云。疏有義至法處攝者。此解
無表但依一思。故非別攝。與長等不同。
問。二解何勝。答。後説爲勝。前解難知。無表
但從所防所發而得色名。不依身語。如何
説依多法立耶。若爾六處既是命根所持。
所依種子亦非多法。命根應隨第八種等
意處所收。答。如前已解。無勞再述
二十
七左
梵云便膳那物中味故 因明疏云。便
膳那爲名句依。而顯所表。顯有四義。一扇。
二相好。三根。四鹽。如次能顯風涼大人男
女味故。故名爲顯。文與今不異。光記五
五十
二左
云。梵云便膳那唐言文。是能彰顯義。近
顯名句。遠顯於義。西國俗呼扇鹽酢等。亦
名便膳那。亦是能顯義。扇能顯風。鹽等能
顯食中味也。舊譯爲味。譯者謬也寶疏五
三十
六左
云。西方俗呼醤酢鹽扇等物爲便膳那。
以醤酢鹽等能顯於味扇能顯風故名便
膳那。舊譯爲味誤也○古徳者。雜心論幷佛
性論等。雜心論宋天竺三藏僧
伽跋摩等譯
第九三紙左云。若
六種類相似者。是名種類句者。集諸名味。究
竟顯義。味身者。是字身味者是字梵音中有味
聲。謂是字之模法。非
今形色
字也
名者名諸法。以名顯義。如名男女
義演云。梵云便膳那。意云。此翻爲文。文
義不同。而具四義。一者相好即如來八十種
也。然三十二相要由八十種好莊嚴顯發也。
二者扇風。雖遍不現。要由於扇而顯發故。
三者根形男女色相言音等異。要由根而顯
發故。四者味。味即是鹽能顯諸食等味。故
説此味名文也。問。何故文字有此多名。答。
如言文義巧妙同之爲便繕那。故便繕那
含多義也。雖有四義不同。然是一顯義。
是故喚文。亦得名顯。能顯義故。對法怱説
文爲顯。然古徳説文。名之爲味者。猶如
於鹽能顯味。故或可。云文爲便膳那。字爲
惡察那。言理應名跡者。如尋跡見象。尋
句知義。故説此句理應名跡。若云播陀。
但是足義。不得説爲句也。問。本意明句。何
須辨足。答謂。鉢陀播陀聲顯相似。爲辨所
以無對明
二十
七左
如言文義巧妙是一顯義*泰抄意謂。
此文意者。鹽能顯出食中氣味。猶如佛經。
義深遠其語増妙也。此中巧妙謂。文巧
義妙。然此巧妙即是經中氣味故説巧妙爲
便繕那也。疏主引文以爲巧妙爲味。味
即是文者。恐不當也。何者彼言文義巧妙
者。此顯如來滅後諸阿羅漢結集三藏縫綴
貫穿文義無錯稱爲巧妙。非謂文能顯義
名之爲味也。今謂。一往可然。再往論之亦
無巨害。夫文之爲文也。無錯謬也。若有錯
謬則非實文也。例如人之不仁名爲非人。
思之
二十
七左
惡察那如對法説 光記五五十
二左
云。梵
云惡刹那麟記
作那
唐言字。是不流轉義。謂不
隨方流轉改易。亦是能彰顯義。能近彰名
句。遠顯義也對法第二如上已引
二十
七左
鉢陀是跡知義也 光記五五十
一左
云。梵
云鉢陀。唐言迹。如一象身有四足迹。如一
頌總四句成。故今就義翻之爲句今謂。光
釋一頌四句。一象四足其數相類。故翻爲迹。
今疏不爾。尋跡得象。依句知義。故翻爲
跡。二致有別應知。泰抄意謂。此中意欲明
跡足之別。故疏云。若梵云鉢陀。此云跡。若
梵云。播陀此云足。故二別也。足者是其脚
足。跡者是其地上所遊履之跡也。經中伽陀
四字爲句如馬有四脚跡。又一行中有四
句。亦如馬之足跡已上
泰意
今謂。此釋大同光

二十
八右
餘十種法皆應知也 演祕云。疏餘十種
法等者。大乘不相應有二十四。明十四訖。
餘之十種准上應知。故指不説
二十
八右
又約界地如別抄説略纂十三四十七
云。六門分別對法抄第三二十紙十門分別。今
指此等云如別抄。泰抄云。如樞要中説

二十
八左
此是大衆同此 宗輪論述記六十
一左
云。
隨眠非心。非心所法。亦無所縁。述曰。隨眠
即是貪等。隨眠亦有十種。在無心位起善
等時名異生等。但由隨眠恒在身故。若是
心所無心等位應是聖人。無煩惱故。非心
心所。故無所縁。有所縁者。必彼心所。論隨
眠異纒。纒異隨眠。應説隨眠與心不相應。
纒與心相應。述曰。纒謂現起諸煩惱等。隨
眠與彼其性各異。纒是心所與心相應。隨眠
既非。現無相應義。即十隨眠不相應攝。
八十一
紙左
云。化地部亦計隨眠自性心不相應纒
自性心相應行事抄上之二三十
七左
云。彌沙塞
五分
律也
戒疏云。經云。不作地水火風空識相
名彌沙塞。此云不著有無觀表無表章
十左云。五分律是化地部律。靈泰抄云。彌沙
塞者。此云化地部。謂大衆一説説出世雞胤
及化地部。是此五部同計宗輪論八十一
紙左
云。
其化地部本宗同義。謂隨眠非心。亦非心
所。一無所縁與纒異。隨眠自性心不相應。
纒自性心相應。異生不斷欲貪瞋恚。無諸
外道能得五道
二十
八左
如倶舍隨眠品説 第十九二紙左中。廣
被正量部等。義蘊云。疏有執隨眠是不相應
等者。問。大衆隨眠爲是種不。答。倶舍十
九牒彼計云。若執煩惱別有隨眠心不相應
名煩惱種。此中復説名貪等。故如現貪
等。若不對種何名現貪。故知此師隨眠是
種。現行貪等與心相應。故此隨眠名不相
應。問。何故立此爲不相應。答。無心之位
及善心時現行貪等皆已滅。故若無此者。應
非異生。彼或起時無因生故。問。此師隨
眠有幾。答。現貪等十種亦如之。餘色心等
不立種子。故與經部等別。問。此師隨眠既
是種子。以何法持。答。如得非得。無別法持。
但依總聚之身。斷之成聖也已上泰抄破之
云。有人云。大衆部有種子者。此説不然。既
有種子。何故唯於貪瞋癡慢疑等煩惱之上
立有隨眠。若立種子即應云。性心皆有隨
眠生。既於三性心中不立。故知無有種
子也 今謂。泰師破邑師云。大衆部中
不立種子此解却非也。准倶舍正理光寶記
等。意皆爲大衆部立種子也。光記十九五左
云。大衆部等現起煩惱名纒。熏成種子名
隨眠。是不相應。寶疏十九云。大衆部計。由
煩惱力別有隨眠。心不相應名煩惱種等」
二十
八左
貪等隨眠現行貪等 婆沙五十三十紙
云。言隨眠者。是隨逐行者増昏滯故
疏十九初紙云。行相微細隨轉隨増。是隨眠
倶舍十九二紙右云。若是欲貪之隨眠義。
隨眠應是心不相應。便違對法。如本論説。
欲貪隨眠三根相應光記十九四紙右云。若
是欲貪之隨眠義。據依主釋隨眠應是心不
相應。同大衆部等。彼計隨眠是心不相應。
謂諸煩惱於正起位。於自相續引起別法
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名爲隨眠
二十
八左
薩婆多隨眠是心麁也 經部現行名
纒。種子之位名爲隨眠。有部不立種子。隨
眠是纒即現行法。倶舍十九之
二紙右
云。毘婆沙師作
如是説。欲貪等體即是隨眠。又二左云。然經
部師所説最善乃至 然隨眠體非心相應。非
不相應。無別物故。煩惱睡位名隨眠。於
覺位中即名纒故。何名爲睡。謂不現行
種子隨逐。何名爲覺。謂諸煩惱現起纒心
宗輪論云。有部一切隨眠皆是心所。與心相
應有所縁境。一切隨眠皆纒所攝。非一切
纒皆隨眠攝述記七十
四右
云。性纒有非隨眠。
隨眠但有七。纒通一切惑。三世煩惱皆是
纒。非如十八纒等演祕云。疏此義最心麁
者。此薩婆多所以名麁。若纒是現行。現行
纒與隨眠之義而不相應。言隨眠者。隨逐
有情眠伏不起。若現行纒不相續故。非眠
伏故。故與隨眠名之及義皆不相應。問。何
知有部隨眠是現。答。按倶舍論第十九云。
毘婆沙師作如是説。欲貪等體即是隨眠。又
云。阿毘達磨依實相説。即諸煩惱説名隨
眠。故本論説。欲貪隨眠三根相應。既曰相
應。明知現也。有義問曰。大乘既以染汚種
子爲隨眠性。外亦難云。汝宗惑種應非隨
眠。名貪等故。如現貪等。答。我宗隨眠但可
説爲貪等種子。不名貪等故因不成。若爾
於我此理非無。但可説爲貪等隨眠。不名
貪等。論主所立因亦不成。此難應思。詳曰。
名貪等因破彼隨眠非不相應。而不障彼
是隨眠攝。何以此因返難。染種不名隨眠。
深乖論旨若言設防大衆部等爲此難者。
亦不應言我宗隨眠不名貪等。所以者何。
如十八界種隨其現名十八界。貪等隨眠
何即不爾。又若隨眠不名貪等。貪等隨眠
應非貪等。若許爾者。此隨眠等何法攝耶。
故爲不可。今與彼因作相違決定。我宗染
種定是隨眠名爲貪等。無所縁故。如汝隨
眠對大衆等便無過也。他若救言我亦爾
者。應詰彼云。不障隨眠。但不許汝不相
應攝。又直責云。我宗染種名貪等。隨現貪
等心所收。汝宗隨眠貪等名不相應中云何

二十
八左
非遮彼非一異故 義演云。疏非遮彼
至非一異故。意云。但遮彼不相應。非我種
子即許相應也。何以故。以種子隨眠與色
心等非一異故。云不得相應也已上今謂。
此釋不允。與色非一異故。非此中意。疏言
非一異者。與現行心心所相望。染種非一
非異故
二十
九右
有餘部執爲不相應 成業論九右云。
是故所言謂。過去業其體實有。能得當來
所感果者。理定不成。若爾應許。由善不
善身語二業。蘊相續中引別法起。其體實
有。心不相應行蘊所攝。有説。此法名爲増
長。有説。此法名不失壞。由此法故能得當
來愛非愛果。意業亦應許有此法演祕
云。按成業論。叙正量部説無表戒是不相
應。云有説。此法名不失壞今謂。按成業
論。此文非説無表戒。至論之終別説無
表戒。又唯引不失不引増長。然考異譯毘
目智仙業成就論。唯爲不失壞。無増長義。
准異譯論不引増長不可強責。爲無表
戒異譯全無其意也。次下所引中論説不
失法。亦業果相續非謂無表戒具如下引。
業種引果之用與無表防非之用大有差別。
雖非正量部計。疏主判爲得之異名。非無
表戒可知。笠置等意會爲無表戒。以論
言引別法起故。會釋不得允當
二十
九右
舊云不失法如券也 泰抄云。疏云。舊
不失法如券是也者。猶如財物。雖在他處
由有此券後還索得此。不失法亦爾由有
得故法不失也此中觀論第四十四右云。今
當復更説。順業果報義。諸佛辟支佛賢聖所
稱歎。所謂不失法如券。業如負財物。此
性則無記。分別有四種。見諦所不斷。但思
惟所斷。以是不失法諸業有果報乃至不失
法者。當知如券。業者如取物。是不失法
欲界繋色界繋無色界繋亦不繋。若分別善
不善無記。無記中但是無記。是無記義阿毘
曇中廣説。見諦所不斷。從一果至一果。於
中思惟所斷。是以諸業以不失法故果生
般若燈論第十八紙右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一終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
二末
之二

二十
九右
破正理師和合性等 正理十二初右云。
頌曰。心不相應行得非得同分。無想二定命
相名身類論曰等者。等取句身文身及和合
光記第四云不相應行但有十四。若依
正理加和合性。如破僧時捨和合性。明知
別有。倶舍師云。此和合性衆同分攝。乃至問
答廣破
二十
九右
破成實論無表戒等 成實論七十五紙 
無作品云。善不善律儀無作爲心不相應行
蘊所攝義燈云。成實論師無表雖依思立。
然是不相應攝
二十
九左
論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演祕云。論
一現所知法者。有義非説色等是現量境名
現所知若言心等他心智境。如何下説世共
了知。他心智境非世知故。又約他心名現
所知。眼等應是現所知攝。佛心現量縁眼
等故。故知但是世間共了名現知也。詳曰。
若世共了名現所知何事分三。三豈世人而
不了知。現見世呼眼耳等。故若言不知
眼等體相名非了者。心等體相世豈了乎。
瓶等現知。何須別説。故知論云現所知者。
據世間中容有而談。非約一切。以他心智
世有得故。五根世間必無現得。第八雖縁
非極成義。故不依説。由斯三類義有不同。
故別開也。故從本疏
二十
九左
五識身不別分別 義蘊云。今言如
色心者。即五識及他心之境。色謂五塵即五
識境。心謂心心所即他心之境。此且約總聚
而言。不別言色是眼境聲耳境等也
三十
論如是二法不待因成 義燈三二十
三右
云。論如是二法等者。縁瓶等心等取衣食
車等心乃至理門論云。彼聲喩等攝在此中
故。唯二量者。據得法體無謬者説。非似
現比亦許二攝。何能自悟。若二皆攝何能自
悟。若第四師縁瓶之心通三量者。違理門
説。彼云。如是一切世俗有中瓶等與等皆似
現量。於實有中作餘行相。假合餘義分別
轉故。入正理亦云謂。諸有智了瓶衣等
分別而生。由彼於義不以自相爲境界。故
名似現量。非比如前。所説非理。問。若爾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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