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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分量決 (No. 2321_ 善珠撰 ) in Vol. 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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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 2321

唯識分量決感得記
唯識分量決者。秋篠先徳善珠僧正所撰。釋
唯識論中。四分及比量義。實爲斯學祕鍵也。
然流布已絶故。學者咸謂逸亡不傳焉。以爲
憾久。但松室私記間間引文。厪窺其一班耳。
然予曾獲半珠。而未完璧。今也善縁。得
全寶。歡喜曷堪。聊記縁由以述感懷。顧
明治癸巳夏。洛巽隨心院門主智滿老寄
于予曰。醍醐寺經庫中。有分量決一卷
四分之義。實係寶龜四年山階寺僧壹應所
書也。冀欲壹應傳矣。所示文簡。未
分何。窃思或是四分律乎。後經數年。一日有
閑。偶見京都帝室博物館。古文書室中有
唯識分量決山階寺僧一應書。那智律師
先所問者即是此本矣。不珍敬之至也。若
通于世。則益學者蓋大焉。而未果也。迨
明治壬子春之道友卍藏書院達慧中野
。居士欣然賛之。乃作複本以見于予
予接書歡喜無極。然蠧食如網。魯魚亦不
尠。校讎三四稍得解讀。如佛果縁三縁四二
説正不學者猶豫。千歳未決。松室記中引
書評。惜哉印本有誤。猶未指南
今見本書始知祖釋正旨矣。豈不大幸。其
書題曰分量決。注云四分義掌珍量之言。然
本文唯有四分義。無掌珍量。存疑久矣。
滿老記云。分惠其後半。茲修裝前半而返
還。永爲兩寺寶。依此觀之。今所見四分決
但其前半。非全篇也。乃再謀之居士。居士
曰。其後半存于洛北神光院。代乞院主大圓
僧正郵寄。予始見全寶。喜何可言。閲之第
一以五門掌珍比量。第二以六門
識比量。卷末題云成唯識論分量決卷一。又
寶龜寛治二跋。可謂珍中之珍也。嗚呼此
靈篇祕襲醍山庫中幾百載矣。今併獲前後
幸爲完璧。於是四分比量二篇具備。題意明
明。宿疑氷釋。冥鑑所加法幸何加焉。古人解
題云。決四分三量義。恐未從來也。松
室仲算曾撰四分義極略私記。後菩提院藏
俊製唯識比量抄。二徳先蹤亦以可
其據也。末學依此而學焉。庶幾鈎法門之
乎。再檢眞本更施傍注而致之居士
日本大藏經藉以傳不朽云爾
  大正三年仲秋十月初八日
  南京法隆學問寺貫主
  法相探題 佐伯定胤 識





唯識分量決四分義
掌珍比量□□□□

發論端二門分別。初標論三分。後釋
四分初標論三分者。此論本頌唯有正説
&T055762;初後分。判彼釋文具有三分。初歸敬頌
并長行是宗前敬叙分。云何世間及諸聖教
下名依教廣成分。此論三分成立唯識下第
三釋結施願分。此乃判彼釋文斯三分
後釋義四分者。中有二。初明自體。後
廣問答。初明自體者。□□□□心用分限四
種差別。故名四分謂佛聖教多説一分。未
相見。如契經説三界唯心。從此已後至
九百年。無著世親等開爲二分。謂相及見。見
者見照。能縁爲義。心性明了能照前境。故
名爲見。相者相貌。所縁爲義。相貌差別爲
心所縁。故名爲相。然此二分猶未理。是
故陳那造集量論等三分義。於前二分
自證分。見分體用非他名自。此第三分能
彼。故名爲自證。從此已後至一百年。護
法菩薩依厚嚴經成假論四分義。於
前三分證自證分。第三體用名爲自證。此
第四分能知彼故名證自證分。若依名出
體相分總以十八界體。後三分總以
識心及心所體。總相雖然。約別相門
其體。具如文載
後問答分別者。於中總有一十五門。如
別列
  釋名決疑門
問。若諸如來唯説一分相見者。如何
厚嚴經説二分。故彼經云。一切唯有覺。
所覺義皆無。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基師
此文云。上之二句明内心有外境是
。下之二句明自内心見相二分有。謂即似
能所縁相是等云云此明知彼經唯説
。答。理實如來亦説四分。從多分判故
但言一分。如諸部般若具明三性。而解深
密經判諸般若無相教。從多分故。此亦
是。問。無著世親等立二分者。若有文耶。
答。攝論説唯二依他性。由此明知唯立
。謂相及見。問。若爾如何世親三十頌曰。是
諸識轉變。分別所分別等云云此既説三分
之文。云何唯云二分耶。答。世親菩薩意顯
三分隱説四分。是故陳那護法等得
親意成立三分。或立四分。然世親立二分
者順先無著師故。如陳那菩薩先古師
宗名能立云云問。世親意隱説四分者如
何。陳那唯立三分。豈不世親意耶。答。陳
那略述世親意故唯立三分。護法廣述
親意故具立四分。問。世親顯説三分者如
何違無著師耶。答。理實而言。無著意亦立
三分義。而唯二分者。如來略説識自體分。未
其用。無著悟佛意廣説其用。故立
。不自體分。推如來故不彼耳。由
此道理無著世親陳那護法親光等諸師皆
一味。無相違也。以何知者。神昉集中述
觀師義云。諸有漏識一一皆似所縁能縁相
現。此中非自體上別現二分。有三分故。
何成二分。但無著等對中庸機厚嚴經
偏引□以釋一分唯識理。由外境
唯義得成。識開相見識義得立。故立二分
舊時皆不一三四分。契經説故。
既云一三四分。故知諸師無相違
  立分不同門
合四師別。或立一分安惠等。或立
難陀親勝等。或立三分陳那等。或
四分護法親光等。此中護法但説
。□證自證分別義建立。義相猶隱。所以顯
略。問。安惠難陀如何乖本師意。或立一分
二分耶。答。安惠論師偏存佛意。故立
一分。謂自證分。難陀論師偏存無著意。故
二分。謂相及見。存體存用其意各別。由
此正不正二義亦別。陳那護法等竝得本意
細悟其意通存體用。廣述三四義。由此正
義於斯顯然。若不爾者。豈論中破安惠難
陀義耶。然相見二分中。内外諸宗所立不同。
四句。一見不相。如正量部師。心
等縁彼青等境時。離青等外無別衍相。二
相不見。如清辨師。彼計。若依勝義見相
倶無。若依世俗二種倶有。然隨相説
見。且如眼識縁青等。青即是心。離
外無別能縁。故立唯境。三倶立相見。如
薩婆多等。或大乘中如世親等。四二分倶無。
撥無外道等
  行相異説門
此行相基測觀範證昉。合六師等所説
同。今且述基測二師義基師説中合
三説。一云。識自體分以了別行相。故行
相見分也。相者體也。即謂境相。行於境相
名爲行相。解云。此説意者。即見分名行相
也。能縁見分行於境體。故名行相。由此道
亦通正智名爲行相。二云。相謂相状。行
境之相状名爲行相。解云。此説意者。相状
者所縁相状。即是相分。能縁見分行於境上
其之相状名爲行相。由此正智不行相
相分故。三云。行境之行解相貌名爲
。解云。見分縁用行解相貌名爲行相。此解
亦非無分別智。凡作行解必於相分。正智
之中無相分故。不行解。故除正智。此三
説中行於相義名行相正是本解。非
是行解義。今基法師意必可二行
。一者見分名行相。二者影像名行相。若
唯約見分名行相者。第八五數如何可
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故必可二行相
也。以何知者。基疏第三云。然行相有二。一
者見分。如論云此了別用見分所攝是也。
即一切識等皆有此行相。於所縁上定有。
二者影像相分名爲行相。其一切識或有或
無。所縁不定。今論中云。但約見分行相
者。且約諸識定有者説。或與小乘別體者
説。以影像相行相者小乘同故。然唯初
解無第二者。第八倶時五心所法如何可
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故須二解。以
像相行相者出集量文。由此文證。基師
意者必約二種名爲行相。然範法師嫌
云。相謂相分。見分行歴於前相。故名
。若言境相或所縁體相。或所縁相状。通
餘分故唯取相分。若言行解相状故云
。與自證等差別。神昉集破云。又範
云。説於相分行相者不正智。無
相分故。又□於受領納等用各不同故。由
此道理行解相状名爲行相。是持業釋。而領
納等非自證等。唯見分用故。自證等無
行相各別之理。故無相濫云云測法師説。
然此行相及所縁者。心境相對義。瑜伽第一
云。心心所法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不
乘同一所縁。同一行相。今依彼文三家
。一云。同一所縁是本質境。不同行相是影
像境。所以者何。且如眼識心心所法同杖
木質青等一境。故言同一所縁。而心心所所
變影像相分各異。故言不同一行相。若依
行謂見分。相即相分。行之相故名爲
。是依主釋不難言第八無本如何説
同一所縁。用他第八所變諸相本質
故。一云。唯約影像分爲二句。各變似一名
同所縁。而實非一。是故説爲不同行相。釋
行相義前師説。問。正智縁如境體是一。
如何名似。親縁本質行相。解云。瑜伽
且説餘心。據實正智即用眞如一所縁
正智相應心及所行解各別。名不同一行相
一云。同所縁有其二義。一一故名同。如
如境。二似故名同。如影像境。然心心所行
相各別。識以了別行相。受以領納
等。所以者何。如第一説眞如境&T055762;
不同一行相。無別相分故。如第二説
如境二義倶無。於一眞如似義故。不
相分。無行相故。雖三釋。今此論主
第三説云云更有餘解彼廣説
  大小二宗行相不同門
小乘十八部中除正量部皆作此説。心等
境有二。其三義。一者所縁。二者行相。三
者體事。而正量部不相分。彼部意者。心
等正縁心外境界。何須更立境界相分。彼
諸部説心外境界名爲所縁。大乘相分名
行相。大乘見分名爲體事。事者體相事。
是心心所相分體相故。問。小乘諸部中説
見二分名耶。答。西明釋云。此有兩釋。一
云。彼宗亦説相見分名言而義有異。一云。
大乘名彼所説故。謂我大乘相見
二分彼則如次名爲行相及事。非彼宗
亦説彼名。而彼見事大同大乘所説見分
行相則異。且如薩婆多宗所説行相舊來相
傅自有二説。一云。且如心等縁無常等。彼
所縁色名同所縁。苦無常等境上別義名
行相。又解。同一所縁義如前説。心心所等同
青解同一行相云云大乘宗中除
唯識清辨等類。餘深達者即説自所變
所縁。不諸部。相分名相。能縁見分
名爲行相。行解相状名爲行相。是持業釋。
前分別。自體分名爲事。事是體故
  能所量果門
相分見分自體三種。即所能量量果別也。如
次配之。如釋文於物。物爲所量
相分尺爲能量見分數之智名爲量果自證
心等量境類亦應然。故云三量。果是何義。
滿因義。見分縁相既爲能量。能量無
境何益。如人量物起量解也。小乘量果
即是見分行相爲能量。外境爲所量。與
稍別。又諸外道境爲所量。智爲能量。我爲
量果。彼計我爲能知者故。範法師説。若
二分者本質爲所量。相分爲能量。見分
量果。或可。相分爲所量。見分爲能量。即
此見分審決明白爲量果。基意同此。若立
三分者相分爲所量。見分爲能量。自證分
量果。若立四分者相分唯所量。見分是
能量。自證分爲量果。又見分爲所量。自證
分爲能量。證自證分爲量果。又自證分爲
所量。證自證分爲能量。即自證分爲量果
又證自證分爲所量。自證分爲能量。即證自
證分爲量果云云問。見分可第三分量
。何故更須第四分第三果。答。
非量法爲現量果。故不見分或縁
是比非量。返縁自證復是現量。問。若爾
見分縁相或量或非量。一向現量自證以爲
果。何妨自證唯現量。能量亦得比量或非
以爲果。解云。現量心自體。比非量果可
。比非二種非體。何得能爲現量果。現
量爲比果。比不現果
  内外分別門
論云。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内。問。見
分既通三量。若比非時雖第三。若現
量時還應第三。若許爾者。見分若時現
量應第三果答。但由見分似外縁外。
故名爲外。非體是外故。此現量亦不
。後二名内。體是内縁内故。問。無漏見分
等有説縁三。或説縁四。彼依何義内外
耶。答。此有二釋。一云。即由此義相分爲
外。餘通内外。一一通縁内外境故。一云。所
縁雖三四。若分内外有漏説。以
有漏内外類故論不別漏無漏
  能縁所縁門
論云。初唯所縁。後三通二。解云。縱縁
心爲相。亦唯所縁。相分之心不能縁
故。問。見分縁外從境名外。見分縁唯所縁
唯所縁所縁。答。義亦可然。論意影顯
故無失。今意欲外不返縁
第四分。故立外名。理實非外。問。自證縁
見應相分心。不縁慮。所縁心故。如相分
。答。此義不爾。自證縁見一能縁上義別
分故。若爲相分心必非一能縁體故。或別
人心或前後心。由此必非能縁性故。見分
等心故能縁慮。相心不爾。問。第二分以
第三果。自爲能量。第三縁見以第四
果。自爲能量。縁第四時以誰爲果。不
即以第四果。如見分見分非果。答。
基云。此義應思。即以所縁第四果。第四
第三果例此同故。功能可爾。若更立
者過無窮故。唯爾所者分限足故。問。第三
見第四爲果故有第四分者。如諸佛及
因五八識等。唯是現量應但三分。見分即得
果故。答。此不然。内外定故。見分縁
用外也。不復爲内果故。一心見分用
通縁内外法故等云云問。相分唯所縁
者。唯所縁相其既非一。能縁見分爲一爲
多。答。昉集有二釋。一云。唯一見分通縁
多相。一云。隨相有多見用亦多。後説爲正。
所以者何。我法二報隨用分二。如何縁
等相見分之用不多也。問。青等相差別。
彼見分亦成多者。縁見自證分隨見應
多。答。有二説。一云。青等相差別縁彼見
或多。見用無異相自證不多。一言。如
分多自證亦成多。問。若爾證自證分亦應
多。答曰。如是難者應無窮。第三第四
更互相縁。各分多故。如陀羅網即有無盡
故。今解云。第四但縁見用。不
第四。故無無窮。雖二説初説爲
  三量分別門
四分中見分通三量。餘二唯現量。相
分非三量西明釋云。第二分但縁第一。縁
外境故。量非量中具有二種。量所攝中通
現及比。如集量論三義者現量所攝。一
顛倒。二非猶預。三非重縁。解云。非
者簡尋求等。五識所引尋求決定以
。故非現量攝云云問。第二分縁外境
故量中具有二種等者。第三分縁外用故量
非量中亦可二。若許爾者。自證分豈通
三量耶。答。第三分雖外用三義故不
比非。謂非顛倒等三義也。第二見分隨
外縁故或具三義或闕三義。故通三量。問。
見分縁相三量可得者。於一心見若一時
倶生耶。若前後耶。答。二説。一云。如
三量既互相違。於一心見倶生。故瑜
伽云。又非一法有別異相二種作用。問。若
爾何故自證現量與比非倶。答。雖是一體
趣事別。一趣外事。一趣自體故得相違
作用倶生。一心見分同向外相。於事境
違作用不倶生。二云。一心見分現比得
倶。如耳識率爾同時意識。雙縁音聲及名
句等。若縁聲用即名現量。縁實有故。若縁
名用即名比量。縁假有故。問。若一心見現
比倶者善惡二性應一心倶。答。現比心用故
一心得倶起。三性體性故不一時竝。弘
法師判云初説爲正。問。若一心見分現比得
倶者。如前所引瑜伽論文何會通。答。第
二師會云。伽論云。非一法有別異相二種作
者。除強分別第六意識。約餘五八等説。
故不相違。又許五倶意識一刹那縁十八
。豈不五根等現量得
  四縁分別門
自有三別。一約相説。二約見説。三約自證
説。就相説者。相分於見作三縁性。一増上
縁。二所縁縁。三是因縁。謂相見種此二種子
同第八識相分所攝。能生見故得因縁
等無間。同刹那故。然論中云。無因縁
但説現起互爲縁故。今此中説種相分也。
問。相分於見作所縁縁。頗有見分非
所縁縁。答。有。謂眞如智。問。眞如所縁
而非相分。亦可正智能縁非見分。答。正智
能縁不別體。故是見分。眞如非見心
。不相。見分於相唯一増上。相於
二縁性。一増上縁。二是因縁。謂相熏
種及自證分所熏種子并本有種三。謂。此三
種子生自證時唯生用耶。通生體用。答。通
體用。然用與體無別生相生。問。見及自
證既一體法云何竝生。答。不竝生。唯説
一體從多因。若隨義説何妨用有
耶。第三第四望第一分唯一増上。約
説者。見於自證二縁性。一増上縁。二所
縁縁。自證分還望見分唯一増上。見於
第四於見唯一増上。約自證者。自證分
第四分第四分於第三分皆二縁性。一
増上縁。二所縁縁。問。瑜伽論説。又非即刹
那自性爲此刹那自性因。何故今説四分
相望皆増上縁。答。以體還望體無増上縁
。何妨體用互爲増上縁。亦得二用互爲
増上縁。四縁分別如論及疏第八廣説
  同種別種門
第三第四同種無疑。相見有諍。唯識燈云。
問。相見二分若同種生若別種起。答。三師不
同。一云。見相同種生。既名唯識。若別種起
既與識殊。何名唯識。此有二類。一三法同
種生。謂本質影像及見分三。二兩法同種生。
謂相見分等云云第二師云。見相別種此有
。如彼廣説。第三師云。見相二分隨其所
種或同異。如龜毛等相與見同種。以
自體相分復假。不別熏種。但隨見力
同種生故。如五根等相與見分即別種
生。十八界種定各異故。不相雜亂。此三説中
第三爲勝。若言一向同別種理故。問。
若爾如何疏第一卷云故相別種於理爲
勝耶。答。疏意約實相分次爲別種。若假相
分亦同種故。問。相見二分倶識體之別用。何
故見分識體同種生。相分識體別種生。此有
何所以耶。答。基云。若言相見各別種者。
見是自體義。用分之。故離識體更無別種
即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爲所依
相分種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同
故相別種。於理爲勝。故言識體轉似二分
問。本質影像爲同別生。若別種耶。答。燈云。
一云同種。一云別種。雖二義。相質種別
理亦應好。以親疎縁種各別故。如第八
相質同種即許一種生慮非慮。亦有二身根
等倶失。以相與質既同種生何不二身根
。若六縁時相分是假即有一種生假實
失。此言假者非瓶等。以能熏故。但無
根用識故名之爲假。由此相質或説
同別云云
  開合不同門
如是四分或攝爲三。證自證分入第三攝。
自證同故。是故陳那唯立三分。一所取分。二
能取分。三自證分。此即一所量能量量果。或
攝爲二。第三第四見分攝。能縁同故。是故世
親唯立二分。一相分。二見分。此即能縁所縁
別故。或攝爲一。唯有識故。已上開合依
分別。弘法師云。或攝爲一。謂相分也。作用
空故或攝爲一。謂即空。謂非相見故。如
法性無體相故。縁起法性不可説故。如
開合隨義無礙。寧守一角以遮廣覺。西明
釋云。如是開合。此則護法爲一分
開合。謂四三等開合雖異。理不乖違。是故
厚嚴開爲四分。集量攝彼合爲三分云云
問。或攝爲一者。相見二分從別種生。如何
一體。答。一説見相二分從一種生。是故攝
相歸本説爲一心。若依親光相分是虚。虚
實故。故説一識今護法宗遮心外法。或
四分中據自體分故説一體。理實見相各別
種生
  唯識解釋門
三分唯識體四釋不同。一安慧
説。有自體分而無見相。見相二分是能所
取所執性故。唯自體分是依他起。存自體分
見相等。故名唯識。二親光説。具有四分
義如前説。唯見自體無實相分。故説唯識
見相等皆是依他見實相虚。以虚從
故名唯識。三成唯識論一□説云。於三分
自體是實。見相是虚。以虚從實故名
。論第十云。然相分等非識性依他中
。不爾唯識理應成。許識内境倶實有
云云四護法説。四分皆是依他起攝。等從
縁生。倶依他起。虚實如識。但遮外境名爲
唯識。五法事理皆不識。故名唯識。問。見
相二分同種生不。若同種者理亦不爾。別時
熏成。如何二種共成一物。且如一時縁
耶見一時間青等相。二種共生第八
異熟。如何得同一種耶。若別種者種既
各別。如何見相虚實不同。答。彼宗自有
。一云同種。如文廣破。一云別種。而有
虚實。見是能變故是實有。相即所變不名爲
實。若不爾者。如何但言唯識非境。護法破
云。縁有爲法見實相虚。故名唯識。無分別
智縁眞如時應唯境。境實智虚故。問。依
護法宗見相倶實。等從縁生。何名唯識。解
云。不相離故。問。若爾心不境應
。答。理實心境定不相離。而言唯識識本
境末。約本名唯。故無失也。如是問答寔繁。
種種義文可
  一用多用門
問。見分縁相用若一多。答。依昉集云
二説。一云。相分多故見用亦多。一云。唯一見
分通縁多相。判云。見用亦多。此説爲勝。所
以然者。我法二執隨用分二。如何縁青等
多也。所餘問答如前已説。問。自證分
中唯有一用總證二四。若有二用各證
。若唯一用總證二四即失本宗先説
境有多用故。若有二用各證二四分雖
四。用即無窮失。答。有二説。一云二用。而
第四分唯有一用。故無無窮之失。一云一
用。一用知多。多用知多。皆自所許故無
失。弘法師判云。後説爲勝。所以然者。若
二四別用者。知二之用爲第三分。知
四之用爲第五分。第四一用總知三五。故
第六。由此道理後説爲勝。問。隨境起
解境既二別。解云。何一。答。見分縁相自有
二種。一比量心縁苦等相。是則一用縁衆多
。二現量心縁苦等相。是則多用各證
。所以然者。比量外行。作一苦行相。増益
相故得一用縁衆多相。彼彼苦等有相似
故現量内證。於諸多相各別内證。故唯多
用。各縁多相。若青黄等若現若比皆以
各縁多相。故對法云。問。於一一根門
種境界倶現在前。於此多境多識次
第而起。爲倶起耶。答。唯有一識種種行相
倶時而起。第三日證證二四時。雖是現量
二義。故一用總證。一者二四用一箇用故
用相相似。二者反照自體。能所近故無勞易
了。自證知見。見有多用。能所雖近異箇用
故用不相似。是故多用。知見多用。又彼見
分有體有用。然體用理極相近。故自證反照
能所近故。故云唯一用總證體用。若如
説即順正理。亦質同名同一。非多見分共
一親相分名爲同也
  四分相縁門也恐有脱文惜哉
問。若爾。且如第八心王心所之
即無本質。如何名爲同一所縁。答。同
一所縁有二。一質一故名同一。如五識心
王心所等。二相似故名同一。如第八心所
變第六縁過未等。雖或無本質
。各各自變相似名同一。不要心王縁
所之境生名爲同一。第二師云。或依見分
相縁。依相分相縁義云云
解云。或依見分同聚心心所相縁
倶時他見分故。此依因位。佛即不爾。
若依相分王所互縁。所以者何。第八心聚
其五法。依止種子以爲本質影像種
即用本質疎所縁。以自影像親所縁
心體亦爾。自所變種爲親所縁。心所所變爲
疎所。後明淨位者。問。同體四分如何相縁。
答。此有二釋。一基説云。同體四分中。見分
自證亦縁證自證。自證亦得相見
。此唯在佛果。餘者不能。此中意顯。餘之
三分互縁一切法。名遍縁故。問。餘之三分
皆縁一切法者有何差別。答。三分之別者。
前所得者親得。餘新所得者影得。故成
。二測説云。此有四釋。一云。於四分中
分同染。唯見一分能縁三分。除其見分。能
所亂故。一云。見遍縁四。無文遮故。而言
見分非相所縁者麁相而説。若細分別應
相及餘二分。以彼三分不染故。一
云。三分皆得三。各除自分能所亂故。一
云。三分皆通縁四。無文遮故。故論簡云。唯
見分非相所縁。相分理無能縁用。故而
別簡三分。問。若爾相分應自證分證
自證分。不別簡故。釋云。除見即除二分。故
別簡。三分通是見分義故。問。諸分相縁。
別變縁不。答。有二説。一基説云。見縁
影而縁。證自證分縁相見分。見縁
。隔越縁故變影而縁等云云道證集破云。
是所説皆不理。同體義分。何言隔越
自證如何名隔。見縁自證既自内
證。如何變影。若變相縁何名自等云云
沼師燈破集意云。此難亦非。如鏡爲
縁還見自質。以心爲縁還見自心等言豈
相耶。見縁自證自證相。故名爲
自。於理何違二測説云。合十五釋
前同體四分相縁四釋中。初有説二
釋。第二説有三釋。第三有四釋。第四有
。廣如彼疏。證云。十五釋中第十三爲勝。
問。若三分皆相縁者何差別。答。測説云。兼
正有異。正取自境四分無亂。兼取餘境
遍縁。問。同聚異體相縁如何。答。有二説
基説云。淨八識聚皆得互縁。同時心心
所亦得互自縁同時心心所。以彼功能遍
影故識自證分與相應法見分同縁縁
見分。餘淨心所義例亦然。又能或縁彼相分
故。若不彼影一切云云二測
説云。此有兩釋。一云。唯見縁四。一云。三皆
四。然變影中自有三説。一云。見縁變四
餘三不縁故不別變。一云。見縁變四。餘二
縁而不影。一云。三縁變四。於諸釋
護法正義准上下論。智者應
  諸門分別門
問。因位見分通三量者。爲一心見分一時
中三量并起以不。答。依基而言一時不竝。
故唯識疏第三云。不見分一時之中爲
量非量。以相違云云問。佛果四分相縁云
何。答。基師三説。測師有四説。然基師正義
三通縁四也。測師四説之中第四同此。
集判云。以此爲正。所以者何。無漏心等用
周遍故云云問。若爾三分有何差別。答。基言。
前所得者親得。餘新得者影得。故有差別
要集破云。見縁自證既内自證。如何變縁。
若縁相縁何名自。由此内證不影像
又新得故變影縁者。正智縁如亦可影。
若眞如是智性故不變而縁者。後得縁如不
影故。今謂。餘三分縁相分者皆變
縁。若餘三分爲所縁者皆不影。是即
測師十五釋中第十三釋。是爲正義云云燈破
云。見縁相變。餘皆不變者不然。既就一體
四分以辨相縁。見縁自相即是親縁。如何
變。若帶起名者。自證亦爾。又云。既
相縁。何名自者。此難亦非。如鏡爲
縁還見自質。以心爲縁還見自心。豈不
相耶。如見縁自證分自體相。起名爲
縁。自於理何違以上正智證如是雖新得。然
自性故不影像。後得智是縁俗諦之智。
其眞如境雖是自性自分境。故變影像
問。眞如理是智性故不影者。自證分亦是
智性。故可自性分。答。自證分是有相故
正智不如。理是無相故彼智猶縁。問。佛
果見分自縁等所現之影何分所攝。答。基疏
八卷其見分自縁等亦更別變。然相分攝。
相應法同外取故云云問。依何經論。護
法菩薩立四分耶。答。建三分陳那
集量論而證。故集量論云。似境相所量。能
取相自證即能量及果。此三體無別。又建
四分厚嚴經而證。故彼經云。衆生心二
性。内外一切分。所取能取纒。見種種差別
以上故知亦有第四分也。問。若然由二纒
四分者。無漏無纒應四分。若言
纒故有四分經説無用問無答。私
記作答釋
  明治四十五年歳次壬子初夏五月初五日加一交了
 鵤寺定胤 生四十六 
  大正三年秋十月初八日於京都帝室博物館依醍醐
寺本加校合了 玉華門葉定胤 生四十八夏十四


掌珍論爲量顯過決第一

掌珍論中爲二量略頌云。眞性有爲
空。如幻縁生故。無爲無實。不起似空華
釋云。初半三支上卷示現。後半三支下卷示
現。細釋三支論中説。靖邁師疏上卷云。
總明有爲無爲又分爲二。初擧頌。第
二長行散釋。就初頌中眞性兩字是所依之
宗。有爲下十八字是能遣之量。就能遣量中
上八字依于眞性能遣一切有爲有無等定
。下十字依于眞性。能遣一切無爲有無等
定執。就上八字依于眞生能遣一切有爲有
無等定執有爲空是立宗。有爲是有法。空
是其法。法與有法不離名宗。如幻是同喩。
縁生故者是立因。眞性者今辨有爲空。約
次以有爲空。非世諦。所以然者。若
世諦有爲空即與自教自語現量世
間等四量相違。爲是義故今辨有爲空
眞性明也。就下十字依于眞性能遣
切有無爲有無等定執無爲無有實此是
立宗。無爲是有法。無有實是法。不起者此是
立因。似空華者是同法喩。言無爲無有實
者。亦約眞性故説無爲無有實。若約俗諦
無爲空亦與自教等四量相違。爲是義
故約眞性理無爲空也。言無有實者即
是空之異名等云云廣如彼疏
  眞性有法決第一
問。眞性二字若入有法。若不入耶。答。將
此義略有二門。初不入義。後述入義
初釋不入義者。且有四説。一依邁法師意
論意眞性不有法。故彼師疏云。眞性兩字
是所依之宗。有爲下十八字是能遣之量等
云云既云眞性兩字是所依宗。明知不
。簡別爲所依。方遮世間等過故。二依
法師意。論意眞性不有法。故彼師唯識文
義記第五卷云。掌珍論云。牧牛人等共所
。極成眼等總爲宗故。又云。就勝義諦
其體空。准此眞性不有法。故彼有法非
不極成云云三依新羅太賢師意。論意眞
性不有法。故大乘心路章記中。利見希遠
法師等述賢師意云。彼眞性言。是能別分。
有法攝。可有爲眞性空。故言以眞性
有爲也。故掌珍云。牧人等了知。取
等有爲。以爲有法故。明知眞性非有法攝
也。若眞性言是有法者。縁生故因轉於有爲
眞性。是則應遍是宗法。故知眞性
言非有法攝云云。已上記文。亦勘
本章賢意
四依沼法
師意。論意眞性不有法。故唯識了義燈第
四云。如彼諸説。宗中無有法不極成過。以
其眞性不是有法。擧此眞性意取有爲
有法故。今謂是過。彼擧眞性。眞性皆空
有爲法。本意不眞性有法。於眞性
復不言説何以爲有爲有法。故有
法過等云云疏云。本意不眞性有法
明知眞性不有法。後述入義者。且有
。一依周法師意。眞性入有法。故唯識演
祕云。問如佛法者對聲論師聲無常。聲
有法宗不其過。眞性有爲既是有法。何故
疏等判爲過耶。以有法中不空故。答。如
數論師對佛法者我是思。雖佛法中許
假我。彼不分別。意談思我故所別過。此
類亦然。故有法失。若爾聲宗亦不分別。對
聲常所別過。答。汎爾言聲。立敵皆許。眞
性有爲道理差互。立敵乃別。故有法失。不
聲宗。准掌珍論廣紛諍。如因明鈔
云云既云眞性有爲既是有法。明知眞性
於有法。二依義演師意。眞性之言亦入
有法。故彼師樞要記中云。此章主意。彼清辨
菩薩量中。眞性有爲四字皆爲有法。故言
分所別過。過意所謂眞性者。汝宗眞性我宗
許。我宗眞性汝宗不許。互不許故。言
分所別有法之過。是即有法中過等云云既云
眞性有爲。四字皆爲有法。明知入也。三依
興法師意。眞性入有法。故𣆅量第□卷云。
今謂。有説總有二過。所別不成違自教故。
然掌珍云極成眼等總爲宗。言不
眞性。非宗總爲宗者。即顯別眼等爲宗。
眞性故等云云既云兼眞性。明知此師亦
有法
  三支顯過決第二
問。此有爲空量三支中何支幾過耶。答。釋
此義且有三説。一基法師説。宗有法一分不
極成過亦有違宗之失。喩能所立倶不
過。故疏第四云。言似比量者。謂約我宗
眞性有爲無爲非空不空。有法一分非極成
過。汝不我勝義故。若隨汝自宗勝義
空者。我不汝空勝義故亦非極成云云
樞要下云。若論中道勝義亦有一分違宗
之失。不成如疏。何者又我説若約
無爲有爲二倶是有若約勝義空不
。汝今説空即有自宗之失。名似比
。問。眞性入有法者一分義可成。若眞性
有法者。説何以爲有法一分耶。答。
清辨宗有爲有法二義。一有義。二
無義。今許有義。不無義。故名一分。以
何得知。廣百論第十卷教誡弟子品述清述
云。彼作是説。一法一時無義爲眞。有義
俗。義差別故互不相違云云此明知。
有爲之上無義不許。故名一分。問。若爾今
有法一分過者。若是自相過。若差別過
耶。答。有爲之言既是極成。今取有爲之下無
以爲一分不極成。故是差別過非自相
。以何得知。基因明疏中卷説能所別倶
不極成過已。上來三過皆説自相。若三差別
亦有不極成。如勝論立四大種常。四大種
中意之所許實非實攝有法差別。他宗不
實攝法。即名所別差別他不極成。乃至
此三過已云。於彼三種差別不極成中
亦有自他兩倶全分一分等過。准此文説。
今云有法一分不極成者是即有法差別他
一分不極過。問。有爲有法下無義與簡別眞
何差別耶。答。言別義同。即取不極成
無義以爲簡別。故彼所擧眞性之言亦不極
成。言喩所能立倶不成過者。樞要下云。同
喩如幻者。依俗諦如幻有二徴。如幻實事
縁生故能立不成。如幻似事此宗非空所
立不成。依勝義諦。彼此二家一切法皆不可
言。非空非不空。非縁生不縁生。何得
空華等喩。同喩亦有倶不成失。名
比量。問。若如幻實事非縁生能立不成者。
廣百第十文當何會通。彼論云。從縁生法亦
二種。一者遍計所執。二者。依他起性。如
幻實事既是遍計所執。豈非縁生。若許
者。如何解云如幻實事能立不成耶。答。
昉法師云。此難不然。執縁生法定實有故。
故言縁生遍計所執。謂非所執從縁而生
故。即彼引契經頌云。若法從縁生。此法都
有。若法都無有。此法非縁生。昉師案云。
廣百引契經頌云。若法從縁生。此法都無
性。若法都無性。此法非縁起。文雖異義
意即同。故縁生因不所執。問。如幻似事
是喩所依。取幻之上縁生義空義方爲
。如何今云如幻似事此宗非宗所立不成
耶。答。樞要意者。若如幻似事爲喩所依。取
此幻上縁生空義喩體者即有所立不成
。何者似事幻上空義。是虚假之空。所立宗
上空義是空無之空。既二空別。如何虚假之
空成空無之空。故所立不成過。問。似事幻上
空義是虚假之空故。不宗空無之空者。
瓶上無常是打破無常。如何能成聲上縁息
無常耶。既縁息義打破義別而無常義同。得
同喩。何妨虚假義空無義別。而空義同得
同喩。答。護法不勝義幻體空。故清辨
同喩有他所立不成之失。此量共量故顯
者。護法論師約勝義諦幻體是空不
。既約勝義幻體之上無空不空義。何能
所立空宗。故同喩中有他所立
。如順憬師於三藏唯識比量決定相
。眞故極成色定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
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此量同喩有所立
不成過。大乘眼根非定離眼識。根因識果非
定即離故。顯意者。眼根望眼識不即不
離義。何得此成一向離宗。今此類亦爾。
護法約勝義幻體上有空不空義。何得
此成一向空宗。故同喩中有他所立不成
。問。因明疏中卷云。勝論同異性以爲
。聲論本有聲以爲聲性。兩宗雖異竝有
聲性。可聞且常住。故總爲同喩。不
何者聲性。如無常所作性因瓶爲同品
豈應別何者所作何者無常。若繩輪所作
打破無常聲無瓶有。若尋伺所作縁息無常。
聲有瓶無若爾一切皆無因喩。故知因喩之
法皆不分別云云今此類亦爾。清辨勝
義空以爲幻體。護法勝義非空不空爲幻體
兩宗雖別竝説幻體。縁生且等空。豈應
別何者幻。若空若不空耶如何。今云。護法不
勝義幻體空故同喩有他所立不成過
答。依簡別惡同喩之上空不空義調然顯。然
是分別空不空義。故無妨也。餘之二過
思准可知。二測法師説。若依勝義勝義
者。宗有相符極成過。我亦許故。若依世俗
勝義即有聖教相違過。以華嚴深密等經皆
依他起性圓成實性。若依説一切有
。同法喩中有能立不成過。幻化之事雖
無成同法喩。然彼不縁生故定無
法故等云云廣如彼疏。三廓法師説。因有
一不成過。故彼師攝論疏第六卷云。從縁故
因證宗。非汝自所許。非我所成因。不
許有。隨一過等云云廣如彼説。顯意者。約
言。縁生法空。汝自所許非我所許。故因
中有隨一之過。護法之意約勝義勝義。不
縁生非縁生等故。又作決定相違云。俗
法不眞性故。空爲所縁縁故。猶如
。眞性爲所縁眞性空。俗法爲所縁
眞。故空等云云
  對敵顯過決第三
問。有爲空量自他共中是何量耶。答。是共比
量也。問。若爾宗有相符過。亦因有隨一過
且如撥無外道有爲法皆空。故有相符
又自然外道不有爲法從縁生。故有
一過。此諸過失當何避耶。答。且如共比量中
聲無常量。隨所對敵能立因。若對聲生
所作因。若對聲顯勤勇因。今此類爾。
若對自然外道等時改能立因耳。於此義
劬勞。問。清辨幻體當何等。若有
若無耶。答。清辨幻體眞無俗有。問。若爾對
護法時可法自相相違之失。昉法師集
中示此相違量云。眞性有爲不空。從縁生
故。猶如幻事。此縁生因同品遍無異品遍有。
故得相違。無體之法非縁生故。顯意者。清
辨勝義許幻體空。縁生故因。何轉空幻。無
體之法非縁生故。同無異有方名相違
  餘量同異決第四
問。廣百論中。立比量云。諸有爲法非實有
。從縁生故。猶如幻事。諸無爲法亦非
。以無生故。猶如龜毛。此二比量與掌珍
何差別耶。答。新羅元曉法師判比量
論云。掌珍比量同廣百量云云道證師解
此判理。量意別故。掌珍論云。若他遍計
所執有爲就勝義諦。實有自性。今立爲空。
廣百第七云。欲外道餘乘遍計所執境相
此二量。雖彼二論皆破所執而所對異。
廣百唯破小乘外道。掌珍通對大小及外。昉
法師説。珍百二論所對無異。掌珍他言。攝
外道及餘乘。故設對大乘皆破所執。顯
非實。量意同故。是以證評亦非盡理興法師
説云。二論量別。而不集意。所以然者。掌
珍云空。廣百非實。義極異故。護法既言
爲無爲體非實有。當知非體相皆空。如
何得空似量同非實。若言清辨空
非實故無過者。即違此論釋成邪見
外道但執非實。廣如𣆅量第十卷。三説
後勝。問。菩薩造論爲佛經。若爾掌珍有
爲空量是釋何經耶。答。掌珍比量即是佛經
説量也。非是菩薩自作比量。故無過失
問。若爾唯心之義。華嚴等經之所載也。眞
性有爲空等比量出何聖典耶。答。大佛頂如
來密因修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第五卷
云。眞性有爲空。縁生故如幻。無爲無起滅
不實如空華。乃至亦云。陀那微細識。習氣
暴流。眞非眞恐迷。我常不開演。廣如
。由此明知。佛經所説非是菩薩自作量
也。問若爾既是佛語。如何古今諸大師等於
此比量諸過耶。答。此有三釋。第一釋云。
經就眞性有爲空縁生故者。如來本意
三無性中生無自性性彼以爲空。此
義云何。諸有爲法從衆縁生。非自然有。就
生無性彼爲空。非眞俗性畢竟空。是
故彼經第五卷云。言妄顯諸眞。妄眞同
。猶非眞非眞。云何見所見。既云妄眞同
三妄。言三妄者三無性也。由此明知。如來
本意就生無性彼爲空。非眞俗體畢
竟空。今清辨論師協眞俗性空。偏釋契經
。故諸大師等於彼所立量競出諸過失
故無妨也。第二釋云。釋佛量意。清辨護
法其意各別。清辨釋云。其性者眞勝義理。即
勝義勝義空性理也。空性理中依他法體畢
竟是空。是故如來對迷空人此量。護法
釋云。眞性者第三勝義。由此詮門遍計
故。第四眞中心言路絶。不執故。小乘外
道執依他體是眞實有。是故如來遣彼妄有
此比量。故廣百論教誡弟子品云。遣彼妄
故立眞空云云清辨論師違佛本意
他體故。掌珍量語雖經而有多過。經量
有爲法體。故無諸過。問。若爾自然外
道。不縁生因。豈佛量因無隨一過耶。
答。已破之宗以爲因者因明本意。故無
也。第三釋云。清辨護法倶符經旨。不
。然則清辨之空不有之空也。護法之有
空之有也。立空爲有。立有爲
空。撃目互示紛諍之相。但以末學門徒尋
之不曉各作異釋。故談本即無諸失。論
互有彼過
  文外顯疑決第五
問。若眞性不有法者可比量。作
云。汝眞性言。應有法攝。關此比量言
因喩中所攝故。如有爲言。此難何會。答。
有過故不難。作法自相相違云。
我眞性言應有法此比量言
因喩中所攝故宗法空言問。有爲
有法中若有相違過耶。答。有也。作有法差
別相違云。眼等有爲應眞無之有爲
縁生故俗有之色等若許俗有色等
即是眞無者。本量因喩似事幻上。俗有縁生
義可成。能立因即許眞無故。由此明知。
眞無義俗有義二各差別。問。以何得
此相違耶。答。三藏比量中云極成色者有
法自相也。即識色離識色是有法差別。准
明知。眼等有爲者是有法自相也。眞無有爲
非眞無有爲者是有法差別。故有此過。有爲
空本量之因既不自許。故不不定
此過也。問。此比量中有異法喩耶。答。
掌珍言異法喩。故彼論云。遮義已成
故無異品云云問。此量中無異品者。何故
因明論云唯此三分説名能立耶。答。論云。
唯者但遮四等能立要具此三。問。此
縁生因應宗。無三相故。如一相等
。何通此難。答。有決定相違過。謂縁生故
因。定能顯宗。具初二相異品。故
所作因。問。三能立中無異成宗者。三能
立中無同成宗。答。同喩順成。無同闕助。異
法止濫。無異濫除。故不例也。問。掌珍論云。
若他遍計所執有爲。就勝義諦實有自性
今立爲空。若准彼文。清辨唯破遍計所執
此即破執。護法共許。若爾者宗有相符過
何勞求餘過耶。答。問。護法不有爲諸法
勝義諦實自性。清辨對誰立此空量
然云依他圓成實等者依世俗勝義。非
勝義。既汎爾説對誰立空。答。論第三卷破
清辨計已。結云。由此可第八識
云云既破眞性有爲空人已。結云。有
八識。由此明知。護法亦依眞性第八
。今對此許空比量。故無妨。問。准
論第三云其義似爾。護法不眞性識有
如何相違耶。答。論第一卷云。識是假境所依
事故説勝義有等云云清辨未護法依
俗勝義第八識。依似比量無此識
護法依眞勝義第八識。故不
。汎爾尋論其義似爾。深求論意其義不
爾。問。若爾清辨世俗心境倶有。何更破
世俗心境倶有耶。若許爾者違自宗故。答。
護法世俗勝義差別故。問。清辨所
中觀心論入眞甘露品云。阿頼耶識無別體
。眼等六識所攝故。猶如空華。此有
。答。西明釋此量宗因二倶有失。若依
勝義別性故。若約世俗勝義
。即有聖教相違過。違深密等故。又彼自
許依世俗門色聲等法有別自性。因亦不
定。又有他不定。我宗第七非六識攝。然有
別體故。興法師説。因有隨一不成。護法宗
阿頼耶於六識。若不爾者。違顯揚論
阿頼耶識通六識攝故。即護法不此因
隨一不成。由此明知。西明因中作不定
。定無此事故。廣如貶量第十説。問。共比
量中有他不定過耶。若言無者。如何三藏
比量令自不定及他不定等耶。若言
者縁生故因即有他不定。爲幻等縁生
故有爲是空。爲我第八識縁生故有爲是
不空。此過何遮。答。有是諸過故名似比
耳。若言眞性第八識不空者即違自宗
是難者。若爾眞性有爲空亦違自宗。汝我
共言眞性言空不空故。若破汝執
且言空者。我亦破汝執且云不空耳。豈免
此過耶。問。二宗同云眞性。而空不空義不
共許。故名不成者二宗同云聲。而常無常
義不共許故應不成過。答。常無常者非
是聲義。唯質礙義是聲正義。常無常義是聲
之別義。非是聲之正義。故不例也。問。眞性
正義是非空非有義。然空有二義從所諍
義。云何聲無常量無有法一分不成過。如
故。答。清辨空義爲眞性正義。有法不
故有一分過。聲量不爾故不例也。問。以
何知質礙義是聲正義耶。答。五蘊門中質
礙義同故。聲即色蘊攝。由此道理明知聲正
義是質礙義


玄奘三藏唯識比量諍過決第二

三藏法師遊歴西域。寄戒日王請唯識
比量云。眞故極成色不於眼識自許初
三攝。眼所攝故猶如眼識解云。言
眞故者有二簡別。一指世俗勝義非學
世間過。二依大乘殊勝義小乘學者世間
。所以然者。世間有二。一非學世間。除
學者所餘世間所共許法。二學者世間。即
諸學者所知麁法。若深妙法。即非世間。依
初非學世俗勝義爲深妙法。依後學者
乘殊勝義爲深妙法。隨其所應共所知
故無世間之過也。言極成者簡不極成
。有二簡別。一遮諸小乘後身菩薩不善色
一切佛身有漏色等自一分所。別不成過
。二遮諸大乘十方佛色及佛無漏色等
他一分所別不成過等。立此等色唯識
時即有諸過。故以極成彼色等。因云
者爲小乘有法差別相違過故。若因
自許者。小乘遂作差別相違言。極成
之色非是不眼識。初三所攝眼所
攝故。猶如眼識。爲此過故言自許。與
彼比量不定言。極成之色爲眼識
三所攝眼所攝故非眼識。爲
自許他方佛等色初三所攝眼所攝故
是不眼識。若因不自許即不
他方佛色而爲不定。不共因轉自許
故。初三攝者簡不定違宗過。又云眼所
不攝者亦簡不定及法自相決定相違。此等
諸過廣如疏示。猶如眼識者眼識即不
眼識。故得
  眞故決第一
問。大乘殊勝義小乘不許。如何用不共許
以爲簡別耶。答。有二義。一本有大乘是
小乘亦許。今大乘深妙之法非是小乘學者
之所知。故擧簡別學者世間過。二先以
三箇比量大乘經是佛語已。故成簡別
問。依世俗勝義三重。依何重中立唯
耶。答。世俗勝義三重者依詮門法。故
三重皆立唯識。三科四諦二空眞等皆不
心。故名唯識。第四重者廢詮談旨故依
此門唯識。唯識非唯識詮門絶故。問。
眞故二字爲有法以不。答。不入也。問。若
爾如何疏云有法言眞耶。答。依文別
文發疑。今謂。極成色有法處云眞故等。由
此明知。依勝義立。不世俗。顯簡別
有法言眞。不以爲有法。掌珍眞性言准
此可知。若簡別言皆爲有法者。汝執等言
皆可是有法。若許爾者可法有法不相
離性名爲立宗云云問。若眞故者。是大乘
殊勝義者此比量即應自比量。云何名共量
耶。答。一眞故言含二意趣。一依勝義
學過。二依大乘殊勝義學者過。所以然
者。色深眞理名殊勝義。大小共許。今依
乘色深殊勝義立。不小乘。是故此唯共
量非自。問。以眞故言具簡二過者。以
性言亦簡二過耶。答。掌珍論中唯總言簡
世間。不二世間過。而准義亦可
二過。問。清辨比量簡別眞性一許空一
有。互不空有義。故有法之上一分義
成。由此彼量有有法一分不成過者。今
此所立唯識比量亦應有法一分不成過
以然者。言顯云眞性者。清辨護法二宗
皆共許云眞性。而空義有義互不許。故云
一分不成者。言顯云眞故者小乘大乘二宗
共許云眞故。而即色義離色義互不許故應
有法一分不成過。若言眞性者。一宗云
即空義。一宗云妙有義。眞故者依大乘殊勝
亦依勝義。不世俗故不例者。小乘宗
云。眞實道理云色心常離。大乘宗云。以
勝義色心常不離。是故如前亦應一分
不成過。此既不然。彼云何然。答。此難未決。
今謂。眞性比量以不極成法方須簡別。依
簡別惡有法有過。眞故比量。以極成法
簡別。依簡別善有法無過。故不相違
  極成色決第二
問。極成色者。若本質色。若影像色。若言
質色者眼識應心外境。若影像色者小乘
宗云影像即是行相。故宗應相符過。答。
極成色者正是本質色。小乘云。本質爲所縁
故許心能取心外之境。今約此色不離
眼識。問。以何得知。大乘宗意本質色亦不
眼識耶。答。自在菩薩眼識縁根。及成事
智通縁眼根。疎所縁縁與能縁眼識豈相離
耶。由此明知。疎所縁縁本質色亦不
。問。約所縁色極成不極成者。約能縁識
亦極。成不極成耶。答。能縁眼識亦極成不極
成。一切佛身有漏眼識即是大乘所極成
十方佛眼識及佛無漏眼識即是小乘所
極成。若具可眞故極成色不於極成
眼識。而文略示耳。若不爾者犯自他一
分能別不成等過。問。有性言者立敵共許。而
能別難離實有性故有有法自相相違過
者。極成色言立敵共許。而依能別難即識
故應有法自相相違過。若言色是立
敵本許有故無小分可諍義。故非相違過
者。有性亦立敵共許。非無義是有性故應
相違過。若言有性下意許大有性故有
相違過者。難極成色下即識色故應
違過。由此道理有法自相相違云。極成
色應極成色。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猶
眼識。此相違過當何得遮。答。此疑難決。
而准義言。准有法差別相違過不定
。若如眼識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極成
色非是色。若如自許他方佛色自許初三攝
眼所不攝故。極成色是色
  自許決第三
問。自他共量差別如何耶。答且自比量三支
共許彌順於宗。設他不成量亦無失。所以
者何。自量唯立自宗。非他所許義。故雖
他不共許然無比量之非。問。若爾自量應
能立。非他宗。不悟他故。答於自宗
先已知。爲非以量成立。故雖
能立非他宗。量既立己。他許所成。即能
他亦名他悟。故自比量名能立也。若他
比量三分共許。宗等妙成。設自不容。量亦無
過。所以然者。他比量唯破他宗。非
所許義。故雖自不共許亦無比量之非。若
共比量宗因喩三立敵共許。其量方成。若互
無即不成立。所以然者。由共比量一立
自宗二破他義故。三支内竝須極成。若不
極成即名似立宗等。問。如宗言自許他
方佛聲不耳識。加自許言有法成不。答。
設言自許他終不成。故雖自許共量仍
立。問。若爾如眞故極成色不於眼識
既是共量。因云自許極成。答。因
自許者非他許。名爲自許極成之色
初三所攝眼所不攝。自他共許。因非成。
問。既爾何須自許言耶。答。有三釋。一
云。應師元曉師等皆云。遮他不定自許
。薩婆多等爲此因不定過云爲
宗後身菩薩實不善色初三所攝眼所
故定離眼識。爲眼識初三所攝眼所
攝故非定離眼識。爲此不定故説自許
。由彼所指後身菩薩實不善色非是立者
自許初三所攝眼所攝。彼無此因故非
不定。由共比量非但成自所樂宗亦破
故。故他不定即名不□。共量既然。他量亦爾。
二基法師説。爲有法差別相違過故言
自許。外人遂作差別相違云。極成之色非
是不眼識。初三所攝眼所攝故。猶
眼識。爲此過故言自許。與彼比量
不定言。極成之色爲眼識初三所
眼所攝故非眼識。爲自許
他方佛等色初三所攝眼所攝故是不
眼識。若因不自許即不
方佛色而爲不定。問。小乘以後身菩薩不
善色等他不定。何遮此過耶。答。凡於
自他不定過者。約因喩相關方得
也。若不相關不定過。根本因中若
自許言若不表倶不他不定。所
者。若因表自許言時。大乘共許之邊不
於小乘自許喩。若因不自許言時。大
小共許因不於小乘自許喩□。道理當
知。因喩不相關時。於共比量
。若相關者亦得自他不定。問。共許之
因於自許喩轉有何妨。不自許言時不
他不定過耶。答。若許爾者。如大乘
聲生論。聲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等。聲生
論師作自決言相違云。聲是常。所聞性故。
自許聲性。若此等者一切比量皆無正因
問。若爾於共比量本來不他不定。若
爾者自不定等亦應作。即違疏文
他方佛色因不定故。答。若因有簡別
者亦得之。若無簡別者不之。然
疏文中所以作自不定者。因中以自許言
別之故。此意稍難。尋方可知。三文軌師
因云。自許者爲他不定及有法差別相
違過故。謂他作相違難云。極成之色應
識之色。自許初三攝眼所攝故。如
。今遮此難云。此極成色爲眼識自許
初三攝眼所攝故非即識之色耶。爲
我宗所許他方佛色自許初三攝眼所
故是即識之色耶。若不自許即不
他作不定過相違難。問。但云初三所攝
眼所攝亦得不定過。何須自許耶。
答。不自許者即有他不定過。謂他作
定過云。極成之色若如眼識我宗釋
迦菩薩不善色云云此過故云自許
若爲此過極成初三攝眼所不攝者。
即不他相違難不定過。故唯言

  初三攝決第四
問。但言眼所不攝初三所攝。有何妨
而勞須二言耶。答。若不初三所攝。但言
眼所不攝。便有不定。言極成之色爲
眼所不攝故定不眼識。若如五三
所不攝故。極成之色定離眼識。若許五三眼
所不攝故亦不眼識便違自宗。爲
初三攝。以初三攝五三故。問。自
在菩薩眼識縁眼根故。所縁眼根不
者佛果眼識亦縁五三。所縁五三既不
眼識。如何今云若許五三眼所不攝故亦
眼識便違自宗耶。若佛果眼識不
五三者即應遍智。答。今取一分故無
。或復約不自在位説故云自宗
  眼所不攝決第五
問。但言初三攝。不眼所不攝。有何妨
二言耶。答。有三過故須二言。一不
定過。若不眼所不攝。但言初三所攝。即
不定過。言極成之色爲眼識初三攝
故定不眼識。爲眼根初三攝故非
眼識。大乘師説。彼眼根非定一向説
眼識故。此不定云定不眼識。不
説言定離眼識。二法自相相違過。若不
眼所不攝。但言初三攝相違云。眞故
極成色非眼識。初三攝故。猶如眼根
三決定相違過。即依上法自相相違便有
。唯法自相相違。宗喩可知。決定相違過
故。疏中云。由此便有決定相違。即作決定
相違云。眞故。極成色非眼識。有
故。如眼根。爲此三過故言眼所不攝
。決定相違必改因喩故。前根本量。因云
初三攝故。喩云眼識。今決定相違因云
質礙。喩云眼根。故前後別
  因顯過決第六
問。因中有何等過耶。答。顯因過失諸徳不
同。新羅順憬法師説。因中即有決定相違
。言眞故極成色定離於眼識。自許初三攝。
眼識不攝故。猶如眼根。大乘基師遮此過
云。因中即有隨一不成過。大乘不彼自
許眼識不攝故因。於共色故。又同喩亦
所立不成。大乘眼根非定離眼識。根因
識果。非定即離故。又成事智通縁眼根。疎
所縁縁與能縁眼識豈有定相離義。廣顯
餘過。如疏具説。玄應師説。且如薩婆多等
復以大乘本性相色不定云。爲眼識
自許初三攝。眼所攝故。極成之色不
。爲汝本性相色。自許初三攝。眼所不
攝故。極成色定離眼識。此即出大乘自不定
也。簡此過云。今別説應共許初三攝
。即無不定。除極成色餘非共許初三攝
故。問。若爾前因有相違難。如何會釋。謂極
成色應即識之色。共許初三攝眼所不攝
故。猶如眼識。爲此難。所以本因説自許
。與相違量不定云。極成色之爲
自許初三攝眼所不攝故非即識之色耶。
我宗他方佛色自許初三攝。眼所不
攝故。是即識之色耶。若言共許即不
他相違量不定過。他方佛色非共許
云云問。大乘基師云何不此過耶。答。不
簡限故不擧簡耳。所以然者。既許
事智通縁眼根時。疎所縁縁本質眼根不
能縁眼識。豈本質色許眼識耶。此理
顯然。故不別簡。問。若爾五倶意識親所縁相
分與眼識相離。豈無不定過耶。答。彼亦不
離五識及五倶意識。親所縁相分同一本
質種生故。問。質影二種。一向別種爲勝燈
判。云何今云同一質種生耶。答。准樞要云。
或同或異。明知此説爲勝。又燈第一下又云。
此相質或説同別云云又有人作有法
差別相違云。自界他界色應即識色。自
許初三攝。眼所攝故。如眼識。今救之云。
宗有他一分所別不成過。自界色中釋迦菩
薩不善色等。他不有故
成唯識論分量決卷一
  此是山階寺僧壹應之書是僧寶龜三年九
月二十五日從冥往矣伏冀披讀此書
學士等幸無攝取以爲自物復莫已後衆
中賣等但互相傳開慧眼焉以此功徳
神靈淨刹愚癡圓覺
  寶龜四年二月十七日 依止僧信叡記
寛治八年春比爲遊戲鐘樓出之時年十
二於醍醐寺鐘樓經中出之三論宗末流賢仁
之本也
右大正元年十月七日寫得加茂神光院藏本興福
寺衆僧助筆也原本間間有蠹食誤字或倒字
匇匇加一交朱點
   南京法隆學問寺  定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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