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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 (No. 2266_ 湛慧撰 ) in Vol.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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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者何。若善種子差別功能由性別故説
不縁者。應漏善惡所熏成種皆通二性。
體是無記。用善惡分既不如是。何言體同
本識無記説是所縁。用通善等非所縁耶。
若言一種體別用故通二性者。若爾論
説因果倶善豈唯約用。又體不離識。善等
種體名爲無配。用不離體。隨體無記。故種
體用倶識所縁。體用倶是善等所生。能生善
等倶善等攝。問。若爾無想定等豈皆所縁。
答。彼非所縁。既爾如何但從功能皆説縁
耶。解云。厭心種上防心功能非無想定。但
約此能假立彼定。雖縁種子差別功能。不
縁假也。然彼假法不離實故。縁種之時亦
縁假者。即無有失。詳曰。理不一途。寧無此
義。委尋疏旨。固亦無違。來難成似。其所以
者。言隨本識及對因果以判性者。依種
體論。不依用説。善惡之用二性自成。何待
因果方名善惡。又種之體隨識因果性既
不恒。何得責令善惡等種定唯二性。又以
種體不離識故名爲無記。便難種用不離
種體成無記者。亦應色種不離識故而無
質礙。色種現果不離種故應無質礙。體用
因果非即離故。此既不爾。彼云何然。又云。
但縁厭種功能無想定等假不縁者。若爾彼
定其體全無。厭種功能非定非假。前論云
假亦能遮。假目何法。又約防能立彼立
者。爲定即能。爲依於能方假立定。定若即
能。定云何假。若依能立。有無窮失。故知其
定即種防能。非別境定。定故稱假。本識不
縁非爲假也。又云。縁種亦縁假者。若爾本
識應分別變。由斯疏道理乃通矣
三十
六右
又種有三品 演祕云。疏又種有三品
者。心色等種三性等差各有三品。或三界種
名爲三品*義蘊云。謂上中下品。而第八
縁無差別故
三十
六左
即己體故相分縁故 演祕云。疏即
己體者。相不離識名爲己體*義蘊云。疏
即己體故者。攝所持種同能持識故云即
體。體用因果非一異故。疏若斷未斷隨増
減縁等者。未斷爲増。斷已名減。演祕亦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四終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
三本
之二

三十
六左
論有根身者乃根依處 演秘云。論
有根身者。有義。即五根體名爲有相。無別
能有。如有色言。所依色等體雖非根。而能
有根亦名有根。根及有根和合積聚故名爲
泰抄意謂。疏釋有根身有三者。今謂
不然。唯釋身字有二。又釋有根身亦有
二釋
三十
六左
以根微細 演秘云。疏以根微細等者。
意辨論中根・身雙擧。根微細故不唯言根」
  身濫外塵不獨云身。故兼言之二失皆

三十
七右
即是諸扶根五處 演秘云。疏即諸
根五處者。即五扶塵
三十
七右
對法第五 如上已引
三十
七右
縁他五境 演秘云。疏縁他五境者。
即是他身五扶塵
三十
七右
此中有量 演秘云。疏此有量者。量
云。自八不能執他扶塵。非自内身故。
如外五境。義蘊云。他身五境非自執受。
許是外故。如外器
三十
七左
此中言總有執受義 諸論差別
如上具引
三十
八右
變即轉變 演秘云。疏變即轉變者。
即是生變。下疏結云故能生因説名能變」
三十
八右
縁無漏生種准此應知 演秘云。疏
縁無漏種准此應知者。因中第八望無漏
種二變倶無。不縁・不熏如次不名縁生
二變。果位本識縁故名變。因位無漏六・七
二識具有二變。果中七識但縁名變。義思
可知
三十
八左
即根種等具二變義 演秘云。疏即根
種等具二變義等者。現行第八望根與種具
縁・執二。外器但縁。其種子識對現七識唯
生一變。現望現七三變倶無。若種子識望
現根・器。即生名變。器亦是識共相種生。疏
示方隅具擧現識。現識及種合而言之。根
有三變。外器二變
三十
九右
經部已略解訖 演秘云。疏經部至
已略解訖者。即經部師倶無起等。如第一

三十
九左
行相有二如上已引瑜伽略纂及倫
記具明
四十右或有或無所縁不定故 義蘊云。無
分別智無相分故。泰抄亦加自證分縁見
分義
四十右又瑜伽等所縁是也第一六紙右云。
如是一切顯形表色。是眼所行眼境界。眼識
所行眼識境界眼識所縁。意識所行意識境
界意識所縁。名之差別乃至彼助伴者。謂彼
倶有相應諸心所有法。所謂作意・觸・受・想・
思。及餘眼識倶有相應諸心所有法。又彼諸
法同一所縁非一行相倶有相應一一而轉
略纂一二十
三右
云。若影像名行相。即本質爲所
縁。體一名同。行相別名不同。若見分名
行相。即親相分體雖各別相似名同一。見
分體解演秘
作縁
各各異故名爲不同。如唯識
第二・第三疏解又十三二十
四右
云。又五法縁
境爲縁本質境。云何名不同一行相。若別
縁者。如五根既爲本識等六法所變。六五
根而眼等識依何者根。故皆有妨。如實義
者。倶縁第八識之境。若爾如何釋同一所
縁不同行相。雖境無別見用各殊。受爲領
納。想爲取像等。見有別故説不同行相。與
餘七識不同。餘七識得心所各爲境縁故。
第七親爲我我所等。餘處當釋。此與前兩
師義別行。彼皆依本質影像而變境故
記一上二十二
紙右
云。言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
者。此有三解。一云。眼識及心所同類頼耶所
變相分本質塵起名同一所縁。心及心所各
各別變影像不同名不同一行相。行相義
者。行謂見分。相即相分。行之相故名爲行
相。是依主釋。不應難言第八無本如何説
云同一所縁。用他第八所變諸相爲本質
故。一云。唯約影像分爲二句。各變似一名
同所縁。而實非一説不同言。問。正智縁如
境體是一。如何名似。解云。此約餘心。若
約正智。境一故名同。一云。王・數同縁一青
故名同一所縁。而領納了別等行解各別故
名不同一行相光記四四十五
紙右
云。二所縁平
等。謂必同所縁。於所縁中或時縁一或復
縁多。隨應皆是所縁平等。諸論中説心心所
法同一縁者。且據別縁一法説也。若不爾
者。如無我觀除自相應倶有通縁一切。此
豈同一所縁。又解。所縁平等。此顯六識及相
應法各同一縁。故諸論中説心心所法同一
所縁。雖復亦有縁多境者。此文且據縁一
境説。三行相平等。心心所法其體明淨。隨縁
何境各起行相。或縁一法各一行相。或縁
多法各多行相。若一若多。行相皆各別。隨應
皆是行相平等。以多現時各有多相故。不
言同一行相。諸論中説心心所法同一行相
者。且據縁一境相似義同。理實皆別。又解。
行相平等。此顯心心所法同縁一所名同
得相。故諸論説心心所法同一行相。雖
復行相各別不同。據相似同故言同一行。
雖復亦有縁多境時。多行相現各互相望
而不相似。此中且約縁一境寶疏四
三十五
紙右
先釋已云。詳其此釋同一所依同
一所縁同一行相不可得論意。論言同一
所依者。非謂所依唯一根故名同一所依。
是心心所法雖多不同。共一所依名同一所
依。若一若二皆名同一。如何得謂所依雖
二且據一説今謂。光師釋同一所縁。略纂
所謂體一之義。寶疏釋一。略纂所謂相似之
義也。義燈三六十二
紙左
云。本疏引瑜伽第一同一
所縁不同一行相有三解。西明三釋。第三釋
云。同一有二。一一故名同一。此即本疏約
質故。二相似名同一。即本疏約影。樞要五
釋。後人多釋不出於此樞要上末四十
八右
云。
達無離識所縁境。中稱行相相似。雖第三
卷有二和會。然無分別智縁眞如所縁不
相似。應言同一。此唯識文不盡理。若就瑜
伽言同一。即無本質心唯相似故不可
同一。應會二文以爲正理。偏取可皆非。
非正中釋。應如理思。或二文説瑜伽約相
似同一。此論約境一名相似。同一境轉故。
亦不相違。釋所縁相似與瑜伽同一所縁
有五釋。一就彼文。二就此文。三彼約本質
此依影像。四彼此約皆同。五彼依無爲有
本質縁。此依有爲無本質縁
  略纂倫記及此段疏下疏三末二十紙・
四十七紙右
樞要
上二
紙右
行相二釋屬當瑜伽同一所縁等文。掲
圖示別

  王所見分體各別故
初解 見分行相 不同一行相
  影像所縁 同一所縁
  王所相分體雖各別互相似故西明寶
疏相似
爲一之

  影像體別故西明光疏一
數爲一之義
後解 影像行相 不同一行相
  本質所縁 同一所縁
  本質體一故
義蘊云。疏又瑜伽説同一所縁是也者。瑜伽
約行相相似名爲同一所縁。故知影像得
名行相
四十名然唯初解不同一行相 義蘊云。疏
然唯初解至不同一行相者。准下兩釋同一
所縁不同一行相。一云。本質是一。相分各異。
爲同一所縁不同一行相。二云。相分相似
名同所縁。見分各異名不同一行相。若唯
以見分名行相。即八倶五數但成後解便
無前義。以第八心心所本質各異非同一
無前義。除第八識餘心心所有本質影
像者皆成西解。故須雙取見相二分倶
名行相疏之意也*演秘云。疏唯初解等
者。略爲二釋。一云。如因第八縁自三境。
但相無質。心所杖八相爲質縁。或所更互
託爲質起。故不可言本質是同名爲同一。
由此應言。相名行相。行相相似名同所縁。
二云。疏錯。應云。然唯第二無初解者。餘言
同前。詳曰。後釋優也。何以明之。答。見名
行相。相但相似名同所縁。不名行相。竟何
失耶。又疏下會瑜伽論云。瑜伽據質名同
所縁。此約影像名所縁等。豈可前後自爲
楚越。又按疏主瑜伽抄云。若也影像名行
相者。即以本質爲所縁者。體一名同。行
相體別故名不同。若以見分名行相者。即
親相分體雖各別。似名同一。見分體縁各各
異故。名爲不同。由此故知。見名行相。第八
王・所相分相似名同所縁。見分各別名不
同行。若也相分名行相者。即行相同。如何
説云不同一行。第八非定縁本質境。復云
何説同一所縁。若云相分相似名同。若爾
所縁・行相是一。如何而説同不同言。以此故
知疏顛倒也今謂。二説各有其理。於中演
秘第二爲優。然看疏文勢。第一爲親。何者。
見分行相是大乘不共之説。影像行相與小
乘同。然其所以用共小之説者。以瑜伽
之文或難會故。由致如第一説。然影像行相
之説非出胸臆。本出集量。是故兼須二釋。
疏文初雙擧大小共不共意。終指影像
據。初後相照以明不可不須第二之意。應
知。秘釋不然。今疏順文。何者。謂今論見
分名行相相分所縁意。雖大乘盡理。而無
第二釋。次文所引瑜伽同一所縁不同一行
相文如何會之。同一所縁者約本質故。
無分別智縁眞如時。相分如何通之。故須
二種釋一切通收。義蘊好
四十左初立二分等 難陀・親勝等雖不立
自體分所變。然説有相・見二分。與護法同。
編第一二紙左擧難陀・親勝宗云。或復内識
轉似外境一本六
十三右
云。述曰。即是難陀・親
勝等義依攝論説唯二義也。但立見相以
爲依他。不説第三・第四分也。相分體性雖
依他有。由見變爲故名唯識。此相分體實
在於内不離於識。妄情執爲似外境現。實
在内也。即以依他似計所執。依此似外相
分之上。世間聖教執説我法。見變似能取。
亦相分攝。文雖有二。義即有三。或實説一
分。如安慧。或二分。親勝等。或三分。陳那等。
或四分。護法等。此中護法但説三分。以證
自證分別義建立義相猶隱。所以不説
四十左當小乘事攝 倶舍四十三右云。事平
等者。一相應中如心體一。諸心所法各各亦
光記四四十五
紙左
云。五事平等。事之言體。顯
各體一故言事等。於一相應心心所中。如
心體一諸心所法體亦各一。必無二體。一時
倶行。此約刹那同時體等。非言前後異品
類等
四十
一右
當小乘行相 倶舍四十三左云。或名有
行相。即於縁品類差別等起行相故
疏四三十二
紙左
云。有行相者。即於所縁品類差
別起行相故。準論文即是能縁心法於所
縁境品類不同行解心上起品類相。如鏡
照物類於鏡面上有種種像差別之相。與
其心法不即不離。非如像色與鏡不同
次下四十四
紙左
云。彼大衆等
諸部
執。心外之境是所縁。
心上有似所縁之相名行相。體即見分攝
故。以大乘相見分即彼宗立名。非是彼定
許有見相分名也。觀所縁云。帶彼相故即
是行相。謂行於相見分能縁説名爲事。是
心心所自體相故。是釋事義。又四十六
紙左
云。然
小乘人心外有境即以爲所縁。大乘説無。
故以彼小乘行相爲大乘相分。大乘心得
自縁別立自體分即以爲事。故以見分名
行相。即小乘事體是見分。不立自證分。無
返縁故。大小二乘所説各別
四十
一右
無心心所自能縁故 演秘云。疏無心
心所自能縁故者。彼宗不許心心所法而能
自縁
四十
一左
論若心心所至自所縁境 演秘云。論
若心所所至自所縁境者。有義。諸師皆説。
初量破彼正量・安慧。不彼餘部。今解不然。
十九部義雖心心所縁境之時有行境相。
其行境相是能縁相。非是所縁。如何初量唯
破正量。是故應説。初量通破二十部也。詳
曰。雖所帶相計屬能縁。然説此相似所
縁故。所縁即相。所縁之相名所縁相。不同
正量此似亦無。由斯諸徳義亦何爽
四十
二右
如下所縁縁中自會 第七三十
一紙
四十
然佛地論不論見分 第三九紙右云。
復次如是所説四智相應心品爲有相分見
分等耶。定有見分照所照境。有自證分通
照見分・證自證分。證自證分證自證分。故
亦定有。若無如是三分差別。應無所縁。應
不名智。相分不定。有義。眞實無漏心品無
障礙故。親照前境無逐心變似前境相。
以無漏心説名無相無分別故。又説縁境
不思議故。有義。眞實無漏心品亦有相分。
諸心心法法爾似境顯現名縁。非如鉗等
動作取物。非如燈等舒光照物乃至有義。
無漏無分別智相應心品無分別故。所縁眞
如不離體故。如照自體無別相分。若後得
智相應心品有分別故。所縁境界或離體故。
如有漏心似境相現分別縁照義蘊云。第
一師云無相分。第二師有相分。第三師若
根本智縁即無相分。若後得智即有相也
四十
二左
下第九中自當解釋 論九十五丁疏九
八十
六紙
四十
二左
論若心心所如虚空等 演秘云。論
若心心所無能縁等者。有義。諸師皆云破安
慧師及清辨義。今解。通破正量部義。彼説。
心等縁境之時。更不別説於能縁心有行
相故。詳曰。此明相分。言能縁相即見分
心。非約見分依心上立。若別立者。三分何
別。如前見分名爲行相。豈見分上而別説
耶。由斯正量有能縁相。故知諸徳説不乖

四十
三右
清辨亦云見相倶有 掌珍論上二右
云。爲顯斯義先辨有爲。以諸世間於此境
上多起分別故説是言。眞性有爲空如幻
縁生故。此中世間同許有者。自亦許爲世
俗有故。世俗現量生起因縁亦許有故。眼等
有爲世俗諦攝。牧牛人等皆共了知。眼等有
爲是實有故。勿違如是自宗所許。現量共
知故。以眞性簡別立宗。眞義自體説名眞
性。即勝義諦。就勝義諦立有爲空。非就世
俗衆縁合成。有所造作故名有爲演秘
云。疏清辨亦云等者。有義。由勝義諦。非但
無有能縁之相。心體亦無。論文既説有心
心所。但縁境時無能縁相。故知唯就世俗
以破。諸師皆言清辨有相而無見者。此不
依宗。彼依世俗説唯識故。於世俗中雖
有心境隱劣顯勝名唯識故。詳曰。非善
破也。於無過中有過言故。疏中既云若
約世俗見相倶有。今且遠汝一切唯境。此
豈不許彼有見耶。若言餘不序疏者。破
他可通。自立不爾既據世俗見相倶存。何
理獨遣彼能縁相。又言心體爲現種耶。若
現行者。既無能縁。何名現識。可審詳諸
四十
三右
故知諸法有境無心
四十
三右
許有實作用便非種子 義蘊云。此清
辨師牒中道救。汝護法若云有實作用故
知有見分者。則同外道
四十
三右
如下所縁縁中説 論七三十
紙左
四十
三左
合破安慧 演秘云。疏第一合破安慧
者。有義又説。此中破安慧義。雖解此是二
分非三分文。如何説彼無能縁耶。自證即
是能縁用故。故於二分但可破彼無所縁
相。或可此文非二分義。即是三分。詳曰。此
明二分。見相相對名能所縁。以破安慧。何
過而有。又論自結故心心所必有二相者。
不可判屬三分也
四十
三左
故者因也 無性攝論一十九左云。故者
即是門義依義。此則顯示心聲轉因
四十
三右
引厚嚴經 密嚴經中卷即有此頌。然
第三句中分字作性。餘竝同此
四十
四右
又大衆部所縁及事 演秘云。疏又
大衆部至與此等同者。此釋前標十九部意。
疏自縁體者即不如是者。顯此上云餘大衆
也*義蘊云。疏又大衆部心得自縁等者。彼
宗雖是見分縁見。與大乘宗自證縁見其
義可稍同。此中不破故。初云對十九部。唯
除正量也。又云。自縁體者則不如是者。此
約大衆見自縁見。大乘則不如是。此中應
破故。次前云除大衆正量也。*泰抄云。疏
大衆部心得自縁乃至與此等同者。即説外
境是所縁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疏縁自
體者則不如是者。大衆部等四部同説即心
自縁心。若別縁色等相。則所別起行相。若
心體自縁心體時。則不謂別起行相爲能
所縁。心爲所縁。所縁能縁倶□□心體更無
別體也。但心體即是所縁。謂別起行相也
今謂。二末疏五十三
紙左
云。大乘大衆部等心自
縁等。准彼可知
四十
四左
觀所縁云。初左云。所縁縁者。謂能
縁識帶彼相起。及有實體。令能縁識託彼
而生色等極微
四十
五左
彼宗説即相分光記四四十四
紙右
云。三名
有行相。即於所縁一切諸法品類差別種種
不同。心心所法隨縁何法等起行相故名
有行相。謂心心所法其體明淨。隨對何境法
皆悉現於心心所上。此所現者名爲行相。即
由此現帶境義邊似前境邊説爲能縁。然
此行相無有別體。不離心等。即心等攝。非
是所縁。猶如明鏡對衆色相皆現鏡面。此
所現像而非所照。然約像現説鏡能照
廣如上引論及疏記。義蘊云。疏能行於相
所似即相分者。謂大乘自證分上有似所縁
之相。此所似者即是相分。見分行於此相故
名行相。或可疏錯。應云所行即相分也
四十
六左
以不曾爲相分縁 演秘云。疏以不曾
爲相分縁等者。如諸色等曾爲相分被見
分縁故後能憶。心既不爾。後何能憶。故後
能憶明由先時自證據也。義蘊大同
四十
七右
佛地第三不應憶念 彼第三八右
云。集量論説。諸心心所法皆證自體名爲
現量。若不爾者。如不曾見不應憶念
四十
七右
然瑜伽第一説 如上具明
四十
七左
此中有行相不同也 演秘云。疏此
中有行相至名爲相似者。重成釋彼瑜伽之
意。言此中者。此瑜伽論。即以相分名爲行
相。言境據總者。相分相似。如縁青等相
分。倶青故名爲總。由是論云同一所縁。言
見據別故名爲相似者。相似即是不同之
義。故論説云不同行相。問。夫言相似。雖體
不同有少比類。今見言似有何相類。答。如
縁青等。王・所皆然故名相似。有云。境據總
下四句。疏文下雙會瑜伽・唯識兩論。詳曰。
不爾。前釋爲正。尋之可悉義蘊云。疏此
中有行相至名爲相似者。此明見相分中。有
説行相非一。即此論中云所縁相似者。是
小乘行相也。既言相似。即是非一。有見分
非一者。即此論及瑜伽云行相各異故。此
大乘行相也。次會。境據總故名之爲一者。
此會瑜伽。彼據相分總青故名爲同一所
縁。言見據別故名爲相似者。會此論也。
據見分各別所縁相分亦非是一故云所
縁相似。或見者現也。所現相分各各異故名
爲相似前解爲正。後亦可通已上今謂。初解
爲優。解與演秘有云説同。雖各有理。
予則依用邑解。總假別實二論所據不同。
邑師順疏文勢也。泰抄云。一行相者即約
諸相分上云青。皆相似故。説名境據總故
名爲一。釋見分各別故名爲相似也。然此
論中即約實而言。即云所縁相似。行相各別
故。二論名據一義。亦不相違*今謂。松
室仲算總科疏文分三。此文爲第二義。以
准義燈云有三釋故。四分私記云。燈有三
釋者。初解據了別領納各各不同故。且縁
青境。各各所變相似義邊名爲同一所縁。第
二此中下謂相分總一故名同一。不是相似
義名爲同一。總以一青爲境義邊名爲同
一所縁。第三又彼下約本質故爲同一。約
影像故曰所縁相似。是故燈師分爲三釋。
樸揚之釋與此意殊。師資異解。不必一准
今案。義燈三字恐二形誤。泰抄唯爲二釋。
西明立第三釋。即是合釋本疏二説。若義燈
爲三。則演秘不加酙酌輒判二節何也。又
此段疏置此中之言。至次下文以又字隔。
明知疏文唯是二節。瑜伽倫記以三義釋。非
釋本疏。何關於此乎
四十
七左
又彼約非是相違 泰抄云。疏又彼約
疎所縁縁乃至非是相違。此第二解云。瑜伽
論文云同一所縁者。據疎所縁縁。本質體
是一故。或約正體智縁眞如説。若本質若
眞如。倶是一體故名同一也。此論所縁相似
者。約親影像相分説。心王心所衆多相分倶
言相似。此論約親所縁縁説故。此論亦言
而時依同所縁事等。既云所縁。亦約親所縁
相分説。故二説又亦不相違。又此論約後
得智。瑜伽論根本智證眞如説也*演秘
云。疏此心心所許時依同等者。此論第三云
所縁等。等者亦是相似之義。餘文同來
四十
八左
然有六師如因明抄説 因明疏云。
於二量中即智名果。是證相故。如有作
用而顯現故亦名爲量。述曰。第四明量果
也。或除伏難。謂有難云。如尺秤等爲能量
絹布等爲所量。記數之智爲量果。汝此二
量火無常等爲所量。現比量智爲能量。何者
爲量果。或薩婆多等難。我以境爲所量。根
爲能量。彼以根見等不許識見故根爲能
量。依根所起心及心所而爲量果。汝大乘
中即智爲能量。復更何爲量果。或諸外道
等執。境爲所量。諸識爲能量。神我爲量果。
彼計神我爲能受者智者等故。汝佛法中
既不立我。何爲量果。智即能量故。論主答
云。於此二量。即智名果。即者不離之義。即
用此量智。還爲能量果。彼復問云。何故即
智復名果耶。答云。夫云量果者。能智知
於彼。即此量智能觀能證彼二境相故。所
以名果。彼之境相於心上現名而有顯現。
假説心之一分名爲能量。云如有作用。既
於一心以義分能所。故量果之名爲量。
或彼所量即於心現不離心故亦名爲量。
以境亦心。依二分解。或此中意約三分
明。能量見分。量果自證分。體不離用即智
名果。是能證彼見分相故。相謂行相體相。
非相分名相。如有作用而顯現者。簡異正
量。彼心取境。如日舒光。如鉗鉗物。親照
境故。今者大乘依自證分起此見分取境
切能。乃彼相分爲境生識。是和縁假如有
作用。自證能起故言而顯現。故不同彼執
眞實取。此自證分亦名爲量。亦彼見分。或
此相分亦名爲量。不離能量故。如色言唯
識。此順陳那三分義解定賓云。此*陳那
義即是三分。尋之應知。且言量果者。證知
義猶如世間綿絹穀米以爲所量。慧數執持
秤尺升斗數知其數以爲能量。心中任持
所有斤兩尺丈升斗多少之數令不墜失以
爲量果。今大乘唯識道理。相・見・自證體實
是一。轉變差別非有似有假立爲三。然於
三中非不差別。猶如乳中乳體與聒幷潤
濕性非不差別義燈三六十三
紙左
云。就此能
量所量量果別中。相傳解云。有六師別。一云
覺天説。根爲現量。惠爲能量。境爲所量。根
是量果。二云妙音師。根境同前。能量取識。
三云法救師。能量惠及識。餘如前説。此皆
顯故名現四云經部。根・境・識和合生法。名
之爲現。根・識爲能量。境爲所量境。還以
根・識爲量果。五云犢子部。以神我現量。
諸心心所爲能量。神我爲量果。六云成實
師。以心所中受・想之用爲能量。境爲所量。
識爲量果。更當檢文方可爲定
四十
九右
佛地論中唯有長行 第三八紙左云。
諸心心法各有相・見二分而説。集量論中
辨心心法皆有三分。一所取分。二能取分。
三自證分。如是三分不一不異。第一所量。第
二能量。第三量果
四十
九左
論不應見分非量攝故 義燈三六十
三紙
云。論不應見分是第三果。本疏云。難古
師。要集云。陳那但立三分不遮第四。故護
法師不違*陳那。但是遮破。今謂不爾。雖
言破古。非*陳那等。如理門論破古因明
師。豈即破彌勒等師。但破古來不正諸師。
今言破古亦復如是。破唯三分以見分爲
第三果者。不破許有第四分者
五十右現量爲比問答亦然 演秘云。疏現
量爲比量問答亦然者。問。此之問答與前
何差而須指耶。答。前依分難。此據量難*
義蘊云。疏現量爲比量不爲現量問答亦然
者。見分比量。以現爲自證。現量應此爲果。
答。此量縁共相 現量以爲果。現證自體。
不以此爲果。前以比非與現相對。此但
現比相對。故與前別。外内難縁縛難
等者。見分是外。以内爲果。自證是内。以
外爲果。答意同前。解縛難者。見分縁相
名爲相縛。自證縁見應名見縛。下云如
五識境縛者。五識見分唯現仍名相縛。自證
唯現何妨見縛。又云爲是煩惱染汚相故
者。此五識*縛之所以*泰抄云。見分現
量爲比果比不爲現果問答亦然者。外難曰。
現量得爲
  比果。比量應爲現果。答曰。自證是内。
爲外見以爲果。見分是不得與内爲
果也。内外難縁。難例亦然者。外難曰。自
證是内。得爲外果。見分是外。應亦得爲
内果答云。見分唯縁外。不得與内以爲
果。自證體是内。爲縁内故外作果外作
果。外難曰。見縁相名相縛。自證縁見應
名見縛。答曰。可然亦名見縛也
五十右見縁相縛等 泰抄云。疏見縁相
縛自證應亦爾是縛無失者。外難曰。見分
於則許名相縛。自證見分應名爲
見縛。答曰。據麁相説。不爲相縛。若委細
説者。自證縁見亦名見縛
五十左如五識境末那章 泰抄云。疏如
五識境縛仍是現量收乃至如末那章者。如
五識縁境相縛乃是現量收。自證縁見
名見縛亦是現量攝也。如五識中雖起
煩惱。以爲親證體故。故是現量。若第七
末那識中有煩惱自非量收也。然下文中
第七識處即名末那章也。即解相縛。不
可見分一時之爲量以相違故者。不可
説見分一刹那中縁相分時即起非量。
其見分文是現量。其見分即與第三不
爲果。以一時量非相違故言如末那
章者。有云。未作此章。或云。此論解第
七處名末那章。即六證中第六證是也。或
云。攝論有末那章。雖有數釋。未可准
馮。應撿彼論。演秘云。疏如末那章者。此
指攝論明末那處名末那章。以彼廣
以義門而辨。故與章名。疏來意者。爲伏
難云。五識現量。何縛有耶。故疏答云。爲
是煩惱所染汚相故有縛也。外伏難云。
何以明知。故指彼章。今按無性第一論
云。此即是識雜染所依。於定不定善等位中。
皆不相違恒現行故。其如何等。謂善心時亦
執我故。由此五識得有相縛。言是疏主末
那章者非也
五十
一右
爲色等難皆應准思 義蘊云。疏爲色
等難皆應思准者。難云。見分縁外相從名外
見縁於色相從名色。且齊解云。理亦可然。
相分是色。從識名識。見分是識。何妨從色
名色。問。相分依識變。從依得名。識見分
非色變。如何得名色。答。相由心變。從心
名識。見由境生。從境名色。又不齊解。色
礙。以非礙不可從色名爲色。若爾。亦應
相外。見非外。不得從外名爲外。答。所縁
非必色。不可從境外爲色。相分唯是分相
從可名外。二解倶得。取捨隨情
五十
二右
此義應思過無窮故 佛地論三八左
云。第三自證能證第二及證第四。第四自
證能證第三。第三・第四皆現量攝。由此道
理。雖是一體。多分合成。不即不離。内外並
知。無無窮過
五十
二右
即以自證爲相分縁 演秘云。疏即
以自證爲相分縁者。用不離體故説是言
義蘊云。疏以自證爲相分縁縁彼種故者。自
證實非相分。以種不離自證。見種相義
同以自證爲相分縁也。既得以所縁自
證爲果。第三・第四縁故得互爲果也*
纂十三十八右云。問。若得者。第八縁種。如無
色界。即爲自證分縁等。若縁無漏種。豈縁
自體耶。問。此中依護月菩薩釋。其見分等
三分中。其種子爲自證分。種子即見分體
故。由此理故。相應五數不縁種子。由此
理故生無色界。第八見分即無所縁。彼界
第八見分縁欲色界器世界等。以是共業
故。雖生無色而得下縁。問曰。何故種子不
在自證分等唯在見分耶。答曰。以相見及
第四分於自證分上差別建立。今以種子是
所縁故。故於見分上立。以自證分爲能
縁故。不於上建立乃至若依護法。即以此
文爲正。在無色界不縁下地。界繋業別
故。其種子即見分中分爲相分。見分縁之。
五數託此以爲本質。而於上變影像相也」
五十
三右
得得非得 演秘云。疏得得非得法者。
大得小得故重言得。所得之法體非是得
名非得法。問。難意如何。答。如彼大得能得
本法復得小得不立第四。生亦如之。例見
同彼縁相・自證不須第四*義蘊云。疏
得得非得等者。小得大得及所得法。如何三
法更不立第四。心法應然。此但例令三法
同也。又有云大得得所得亦得小得故。
令見分亦縁自證。何勞第四者。亦有此理。
應撿倶舍。小乘大乘得得小得。又生等准

五十
三右
彼但成就無量相違 泰抄意謂。成
就者。謂大得小得。生長者。謂小生大生等
義蘊云。得成熟無現比等量相違也。有云
若以得等例於心法有多相違名爲無量
者不然
五十
三右
無別種生 演秘云。疏無別種生者。隨
彼相見同種師釋。或約獨影。非盡理言*
泰抄意謂。且約縁無爲過去未來等獨影
境故。言四分同種者。縁現在五塵等境。皆
別種生也
五十
三左
佛地論有 彼論第三十九
紙右
偈及長行全
同此論。纒縛之縛彼論作繞
五十
三左
此内外一切分等 演秘云。論若内若
外皆有所取等者。如疏具明。有義同疏。而
立理云。前長行云謂第二分但縁第一。佛
心見分不唯縁初亦通後故。又前標宗
釋有漏識。非無漏故。又無漏位三分皆能
縁餘三分。如何内外互相繋屬
五十
三左
論所取能取纒 泰抄云。論所取能取
纒者。非是八纒等。何以故。若唯染心中有
見相四分。可言是八纒等。既三性有性有
漏無漏心中皆有四分。應知此言纒者不
是八纒。但是心所見相分起時。相扶相託相
句邊義名爲纒也
五十
三左
此唯衆生二縛具故 義燈三六十四
紙左
云。西明釋云。能取所取四分相屬故名爲纒。
亦通無漏。非謂煩惱之纒縛也。今謂此非。
違論釋故。論云皆有所取能取纒縛。頌言
衆生。釋言纒縛明但衆生有此相縛。不通
無漏。安惠可爾。此文且説有漏四分。如三
界唯心言且説有漏唯識。豈以無漏亦唯識。
即三界言許通無漏耶二縛者如下疏三
六十
二左
泰抄云疏相及麁重二縛者。若煩惱
種子若無堪任皆名麁重
五十
四右
外内定故 義燈三六十四
紙右
云。要集云。若
内外定。已轉依位見分不應縁第三分。内
外定故。今謂不爾。不障縁第三。但不親
取。要變於相。相是外攝。故言縁外。故論自
云前二是外
五十
四右
雖縁眞如亦不得 演秘云。疏雖
縁眞如至亦不得縁。詳曰。且依見分不縁
如義爲順此中見名外故。非盡理矣*
義蘊云。疏雖縁眞如眞如非外等者。此釋伏
難。若以見分通縁内外故非第三果者。
縁眞如時見唯現量。又不縁外。此見應爲
第三果。故此解云。縁眞如見雖不縁外。
以見分有縁外之用故。亦不得縁第三
也。又如別抄*泰抄云。眞如非外。以見分
用外故。亦不得縁者。然准對法論。内外法
如彼論説。何法名内何法外。答。謂十八界
中六根名内。六塵名外。六識名中間。又云。
欲界中五塵境名外。若色・無色界倶惠及
眞如等總名爲内。然色界雖有色・觸・聲三
塵。其色界心多縁之起故總名内。然今此説
中眞如名内者。准對法説。又今此論中後
二名内。相分名外。由見分縁相分故。故見
分亦同名外。雖眞如名内。其見分亦縁之。
然疏文中言亦不得縁者。即疏文錯。問。六
塵是外攝眞如既在法塵中攝。如何眞如非
外。眞如非外。如何見分不得縁之。答。所
望別也。若眞如與諸法爲實性邊。其眞如
即名爲内。若眞如是所縁境邊。即是法處
法界攝。即眞如名外也。言不得縁者錯已上
今謂。大非也。疏云亦不得縁者。非謂不
縁眞如。何者。上已言縁。故此文言不縁者
見分不縁自證分也。演秘・泰抄不允。
義蘊爲正
五十
四右
若爾内心義准可知 演秘云。疏若
爾内心應非外果者。此難意云。内外有差別。
外非内法果。外内義不同。内亦非外果。答。
指同前量非量義。思可知之。今又答云。一
見通縁内外妨。故外不爲内法果。自證分
縁兩過無。所以内得爲外果*泰抄云。疏
若爾内心應非外果此義准可知者。外難曰。
内外別。見分不爲果。内外異。内不作外果。
答。外見道三量縁。外不得作内果。自證唯
現量。體是内故得爲外果*義蘊云。疏若
爾内心應非外果此義如量者。難云。見分是
外。不爲内果。自證是内。應非外果。解此
如前釋現不爲此果等難同也。前釋云。比
非量等不證自體。不得爲現果。此亦如
是。見通比非。外非内果。自證唯現量。内可
爲外果
五十
四左
攝論唯二亦攝入見 無性論四十二右
云。由二性者。謂相及見於一識中有相有
見。二分倶轉相見二分不即不離。始從眼
識乃至身識。隨類各別變爲色等種種相
識。説名相分。眼等諸識了別境界能見義
邊。説名見分
五十
四左
此語見者唯惠能故 今謂。疏主簡
別未盡理也。何者。此論上言此中見者等
者。此於四分簡別取見分。此言見者。廣取
能縁。不局見分。故通後三分。疏主以推求
見爲簡別者未得切當
五十
四左
如第十卷楞伽經説 第十三右云。分
別依熏縛。種種生種種。衆生心見外。故我
説唯心。可見無外物。見心種種見。身資生
住持。故我説唯心。又十二
紙左
云。愚痴妄分別。如
鏡像現心。因熏心迷沒。一切法不生。非有
似有生。此一切唯心
五十
五右
舊頌云説唯心 楞伽第九八紙右
全文。但在字作生
五十
五左
今此論文佛知見 佛地論三八左
云。若細分別。要有四分。其義方成。三分如
前。更有第四證自證分。初二是外。後二是
内。初唯所知。餘通二種。謂第二分唯知第
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第三自證能證第
二及證第四。第四自證能證第三。第三・第
四皆現量攝
五十
六左
又量非量若樂捨應異 泰抄云。疏
又量非量殊苦樂捨應異者。外難曰。第二量
非量餘之二分唯現量。第二苦樂異。餘之二
分唯是捨受也。答曰。文義是同故是捨受等。
已下有三對。一二和三性對。二四諦四念
對三五通五根對。如前由見分或時量非和
三性量。後三一向是現量。是故有此諸難。
具生解者並約見分説已應知
五十
六左
又見分解非解殊 義蘊云。疏又見分
解非解殊者。不執名解。執名非解。又以悟
迷爲解非解。此等並同初難
五十
六左
又心若自縁無差別過 演秘云。心
若自縁至無差別過者。即自證分而縁見等。
據此爲難。能所作等並皆心故。故無差別。
有云。約唯識難。不約四分。既唯是識。何因
果等差別有耶。詳曰不爾。本約四分而此
難生。下疏結云依見分説。故知不是依唯
識難*義蘊云。疏又心若自縁即有因縁等
者。見縁於相。相因見果。可有差別。自證縁
見。倶是能依。倶是心法。因果即無差別。餘
皆准知泰抄云。疏又心若自縁即有因果。
因果者。境爲因心得生。故即境是因。心是
果。若約量果。即相分爲所量。見分爲能量。
自證分爲量果。即見分爲因。自證爲果。若
由自證生見相分故。即自證爲因。見分爲
果。能所作者。即自證爲能作。見分爲所作
能作是心所。即是善惡業。難言。應唯有
能作心而無所作事。或能作是心。所作屋宅
是。能所成者。即能成是自證分。所成謂見分。
已後皆准知。能成即因。因者即是心。所成即
是果。能引者。能引是心因。所引即是所境。
或是心家所引果也。能生者。能生是心因。所
生即是一切境法也。能所屬者。如奴婢是能
專。主是所屬。相分爲能示。見分是所示也。
能所縛者。如繩是能縛。人是所縛。人是所
縛。煩惱心爲能縛。諸境界是所縛。能所相。
諸相伏諸法心爲心能相由心二發起所相
法故。能所覺者。能覺是心。所覺即諸法是。若
無心外法。如是已上諸法不得成也
五十
六左
亦不應言識亦生滅 泰抄云。疏亦
不應言二縁生識三和生識者。二識生識者。
下論又云。眼色爲縁生識生識。由根・境
二縁生也。既有自證生見。即有識亦生
識。二縁不成。有三縁生識故。三和生者。謂
根・境・識三也。今有自證分生見分。應亦
生於識。三和不成。合有四和生識

五十
七右
亦不應言皆是不善 泰抄云。疏
不應言惡心遍體皆是不善者。外難云。若見
分自證分等同是量非量。可許見分是惡。自
證分亦是惡。即是惡心遍體。見分是惡。自
證非惡。非惡自證應是正智。以自證分能
縁惡起。是惡故云是正智。見分是惡不善。
自證是正智。惡心則不遍體。答。自證雖是
現量亦是惡不善。同見分是惡故。若現量
不是惡者。五識既有惡。應不現量。故知
不約現量説有惡也
五十
七右
其四念住法念住等故 泰抄意謂。
四念住者。謂身念住縁依身十一種色故。受
念住者縁受蘊故。心念住者或縁六識或
六識故。法念住者前三念住外更縁心所
法或惠等故。此四念住皆以惠數爲體。若
言自證分縁見分。則是惠自縁惠也。四種
念住皆但應名法念住。以能所縁唯惠數
故。然則除法念住餘三念住皆悉不成也
惠是法念住攝故
五十
七右
又四諦智成道智等故* 泰抄意謂。
今此疏中約無漏心縁四諦法爲説。不依
有漏四諦觀也。論中問云。有漏無漏皆作四
諦觀。於十智中有何差別。若有漏觀有四
諦別。謂苦智集智道等智。若無漏心即縁四
諦。謂苦諦智集諦智滅諦智等。若言無漏自
證分心自縁見分。則唯有道諦智無餘
三智。以無漏自證分心唯縁無漏道諦見分
故。若有漏心中作四諦觀。即是世俗智也。若
言有漏自證分心縁見分。則應唯有苦集
二智無滅道智。以滅諦是無爲・道諦是無
漏故
五十
七右
又宿住智返難亦爾 泰抄云。又宿
住智亦應不成知現在故者。宿住智合縁過
去。現在自證分縁現在見分。唯縁現在法
故。應宿住智不成。又死生智亦不得成。何
以故。其死生智即縁未來。既在死生智自證
分縁現在見分時。故死生智縁未來亦不
得成。疏又若知他如知自者。若他心智縁
心可名他心智心。若他心智自證分縁
自見分。即各自心智不名他心智。疏知自
如他返難亦爾者。外難曰。知他心如知自
心者。知自心應名知他心也
五十
七右
又用二故體應非一* 義蘊云。疏
用二故者。謂知他心智自證亦自知心。故
有二用。應非一心泰抄與此不同。義
甚疎矣
五十
七左
有因法自相相違* 義蘊云。本量云。
心應自縁。性能照故。如燈。作相違云。心
不自縁。性照故。如燈
五十
七左
然佛地第三餘難無解 彼論三八右
云。是故四智相應心品一一亦能照知自體。
云何不與世法相違。刀不自割。指端不
能觸指端故。不見燈等能自照那。云何
得知燈等自照。現見無闇分明顯現。若不
自照應有闇障。應不現見。由此故知燈等
自照。燈等非闇。何須照耶。如瓶衣等。體雖
非闇。無燈等照。邊有闇障。不得現見。燈
等照時。除彼邊闇令得現見。説名爲照。燈
等亦爾。自體生時。邊闇障除令得現見。故
名自照。諸心心法雖有勝劣。皆能外縁。内
證自體。猶如光明能照他亦能自照。非
如刀等。諸法法爾。不可一類義燈三六十
五紙
云。問。燈能照自令現得見。證心能自縁。
衣不自照由他照見。證心不自縁。答。心
性是照。本極成。若例同衣不能照。彼有
違自・世間等過。問。量云。心能自照。性能照
故。如燈等。此量豈非法自相相違因・喩所
立不成過。答。取能照義以燈爲喩。故無有
過。問。豈本不欲證心自縁。答。雖言縁
自。意取顯證。今縁・證雖殊。倶自顯證義。或
但相例。不是立量取彼爲喩。故無有過
五十
七左
然他界無爲非自證分* 義蘊云。以
此解前諸難。今縁他界等皆約見分不
縁自證。若約自證。即縁自界有爲有漏。
故有前諸難。若約見分。皆無過失。此解心
若自縁已下難
五十
八右
於四分中如別章 如三惠章・唯識
章・略纂等中具釋。泰抄云。疏於四分中八識
三惠三量因果者。因位五・八識唯現量。第
六通三量。第七唯非量。若至果位。八識
現量。三惠者。若因位中第六識中有聞・思・
修三惠。聞・思・修中是比量。修惠是現量。若
八地已去義説聞思惠皆現量也。若餘七識
即是無三惠。若至佛果位。八識中皆有修
惠也
五十
八右
故言外大種 演秘云。論即外大種者。
有義。所言外者。簡異於内。内外義殊。有其
五釋。一云。所執名外。謂心外故。餘名爲内。
不離識故。二云。本質名外。亦心所故。影
像名内。自心内故。三云。諸法義理差別名
内。諸法體事自性名外。故迷理者説依内
門發身語等説名依外。四云。在自相續
名之爲内。他身・非情説名外也。以彼皆是
自身外故。五云。十二處中心等所依六根名
内。以親近故。心等所縁六境名外。由疎
遠故。今論言外依第四門。然疏説云。雖非
識外外處名外。此解不然。根及根依下論
自説倶名内故。若約處門。根可名内。扶
根依處應名外故。詳曰。自斷有濫。疏解無
違。但言器色由外處故而得外名。誰言攝
彼扶塵色耶。此即總聲別處轉故。斷依第
四。他身豈得同外器耶。論意唯明外器色
故。若言但取第四一分。何棄第五。不簡第
四故。自斷非
五十
九右
且如瑜伽六十六卷 彼三左云。六由
善不善無記作意引發先業。能牽諸行令
住不絶。所謂外分共不共業文所生起
纂十六二十
九右
云。謂器世間業如本地第三。或
感一劫等。造此業所由三性作意爲方便。
引此業生起能牽器世間諸行令住不絶。
如山河等名共共生。田宅共不共業生。即
大師云。有二種共不共。共二種。一共中共。
如山河等。二共中不共。如宅舍等。不共二
者。一不共中不共。如自眼根他不用縁故。
二不共中共。如身中扶根塵。爲他縁似故。
此中即共中二文
五十
八左
一是共相如山河等 義蘊云。疏一
共中共如山河等非唯一處用等者。諸識同
變以得共名。諸趣共用復名爲共。如山
有本石。一人取以爲舍。餘人所以不能用。
何得名爲共變用耶。答彼人未攝屬己。隨
何人取即便能用。名共中共。若已攝屬己
爲房舍等。即共中不共也。問。如一人受用
本石等時。爲用自所變者。爲用他所變者。
若用自變共義不成。若用他變何名唯識
答唯用自所變者。若爾何名爲共。答。彼人
所用木石設未離山等處。未磨滅時諸趣
第八共所變故。何非名共。又所作方舍餘趣
餘方縁合之時即能受用。故名爲共
五十
九右
共中不共如已田宅 演秘云。疏共中
不共如己田宅等者。有義。但初句收。多自受
用。然亦有他受用義故。又如扶塵唯在自
身。由有少分爲他用義尚名爲共。如何
田等翻名不共詳曰。不可。若爾。扶塵應亦
初句有他用義。如田宅等。若言屬自非初
句者。宅等應然。亦屬自故。若言扶塵屬
自内身不相例者。祇由此義扶塵名爲不
共中共。宅等名等共中不共。外内異故。復
不屬他。故非初攝。問。佛菩薩等所變淨土
不離穢處。淨穢相望應第二句。傳有二釋。
一云。有漏不淨由同處故。業復少同受用
邑名第二句。佛唯無漏。菩薩極淨。雖
穢同處。淨不淨業有差別故。非第二句。二
云。淨穢其處既同。即是第二共中不共。詳曰。
初釋善也。且同地器有情共變由有別業。
於此復分宅等諸境。異生佛等即不如之。
得相望屬第二句
五十
九左
問曰答曰不縁 對法第一・造色章。
略纂十四十紙右論云。如是一切色蘊所
攝色中。九種是實物有。觸所攝中。四大種是
實物有。當知所餘唯是假有者。若九實者。
於下文中。如色處中。長等是假有。青黄是
實。聲中因受大種不受大種是實。餘可意等
假。香中可意香是假。餘縁法生和合等假。
味中苦酢等六是實。餘餘可意味等假。一一
塵中皆有假有實相何故此乃言九皆實
有。觸分於二。義曰。以觸處中能造所造異。
所造色皆是假有。又復多故。所以偏明。其餘
九中無能造色。又復皆是所造。所造之中
雖有假者。但少非多故不論也
五十
九左
此由四大以果假故 義蘊云。澁滑
等所造是假。四大等能造是實。今言造者假
名爲造。非實造也。不可實因而造假果
故。地水増時假名造澁滑也
六十右縁長等時幷縁青等 演秘云。疏縁
長等時並縁青等者。有義。縁長等者以之
爲正。佛地論説。十八圓淨所現淨土具顯・
形色。准知穢土隨識所變廣狹分量有形
色也。前論亦云。隨量大小頓變一相。詳
曰。言縁長等。爲據別縁。爲約長等不離
青等。縁青等時義言縁之。若義言縁疏已
明訖。若別縁者。如何第八識因縁變耶。亦
不可以佛地爲證淨穢異故
六十右論雖諸有情各遍似一 樞要上末
四十
紙右
云對法第二。眼識於二根。如二燈共
發一光。此如何通。此以隨説小乘法爲喩。
彼據大乘體義爲喩。亦不相違。如因倶聲
共別造故。若爾。如多燈共處。其影便殊。云
何共造。今正釋者。如一盞中有多燈炷。及
因倶聲。大種隣近共造一色。兩盞別炷不
共造色。故影有別演秘云。論雖諸有情至
遍似一者。問。且如一樹有情共變。而一有
情伐用之時。爲用自變。爲兼用他。若唯
自者。餘人變者應存不亡。樹何不見。若亦
用他何名唯識。答。樹等既是共相種生。皆
相隨順互有増益。彼一有情自所變者所縁
親用。他所縁者與自所變爲増上縁。亦疎
縁用。一切相望自爲所順。他爲能順。由所
順無能順亦滅。由斯樹喪唯識亦成。問。何
以得知互相増益。答。對法第七説有共業
爲増上縁。如次下引。若爾燈明喩義不成。
一燈光滅餘光猶在。法不相似。何得爲喩。
答。喩取少分故不相違
六十
一右
五十四説諸有對法 五十四十一
紙左
云。
問。何因縁故諸有對法同處一處不相捨離。
而不説名無對性耶。答。隨順轉故。由彼展
轉相隨順生不相妨礙。又由如是種類之
業増上所感如是而生。何以故。一切色聚一
切色根共受用故。若異此者。一切聚中非
有一切地等諸色不相捨離。若爾。眼等諸
識境界便不遍滿一切聚中。如是應無遍
滿受用。是故當知定有諸色同一處所不相
捨離。又有諸色或於是處互相妨礙 或於
是處不相妨礙。如中有色等。而彼諸色非
無對性。此中道理當知亦爾演秘云。疏五
十四諸有對法等者。疏引文略。今更具云。何
因縁故諸有對法同處一處不相捨離。而不
説名無對性耶。答。隨順轉故。由彼展轉相
隨順生不相妨礙。又由如是種類之業増
上所感如是而生。何以故。一切色聚一切色
根共受用故。釋曰。而難意云。如一色聚餘
香等微亦同其處。應名無對。其答意云。色
等之中有違不違。違者別居。順者同處。又業
力致。何以得知一處有多。如一色聚眼見
是色。鼻嗅有香。舌甞即味。身覺有解。故
言色根共受用也
六十
一左
與明相違* 義蘊云。此説暗與明相
違也。多人共變木等自他不相礙者。如心
上燈明百千不礙。自變木等相礙者。如心上
晴與明相違
六十
二右
此言一切己及外身 五十一八左云。
亦是器世間生起根本。由能生起器世間故。
亦是有情互起。根本一切有情相望互爲増
上縁故略纂十三三十
一右
云。此中諸法師叙云。
西方二説。一云。護月第八亦變爲他身。二
云。護法。不然。謂第八爲二變。謂變根等
令自見等。此是不共相業感。二亦共相感。
令他見等故名増上縁
六十
二右
即立世經 立世阿毘曇論第十大三災
品九紙
云。佛言比丘。是時世界更欲起成。是世
間法然初起世界時。若有衆生己生長業。
能感大梵果報等廣説人天等
六十
二右
螺髻梵王等 維摩經第一佛國品云。爾
時螺髻梵王語舍利弗。勿作是念謂此佛
土以爲不淨。所以者何。我見釋迦牟尼佛
土。清淨譬如自在天宮。舍利弗言。我見此
土。丘陵坑坎荆𣗥沙礫土石諸山。穢惡充滿。
螺髻梵王言。仁者心有高下。不依佛惠故。
見此士爲不淨耳。舍利弗。菩薩於一切衆
生悉皆平等深心清淨。依佛智慧。則能見
此佛土清淨。於是佛以足指按地。即時三
千大千世界若干百千珍寶嚴飾譬如寶莊
嚴佛無量功徳寶莊嚴土。一切大衆歎未曾
有。而皆自見坐寶蓮華
六十
二左
此界者此婆訶界 泰師所覽作索訶
界。彼云。疏此索訶世界者。舊云婆婆。今
言索訶。爲聲相似。似翻堪忍。堪忍二義。
一約菩薩。一約衆生。後義爲勝
六十
二左
亦在此界義蘊云。此界靈山等有漏淨
土者。菩薩第八變故是有漏也。言外法異
生亦不應變者。謂外界外異生不能變此
界有漏淨土也。此界四善根等雖是異生
可能變之。此有漏淨土名相淨士。諸佛所
變無漏淨土名體淨土。或應爲外法。誤爲
諸字已上今謂。異本作諸非也。然邑師釋
云。外法異生爲他界外異生者亦非也。異生
分爲内外。具如下疏引縁起經。又泰抄意
謂。至十住中不退第七心位。此名内法異
生。是佛法内故。若外道等名外法異生。此釋
未詳。如下具辨。變化土中有淨穢別。佛變
唯無漏。餘有情變通有無漏。然今就有漏
中分其能變異生故有簡
六十
二左
論又諸聖者復何所用 義燈三
六紙
云。論又諸聖者離有色等。本疏據顯言。
色界類爾。西明云。此説那含等厭色生無
不下生。不説色界者。彼有色身往欲
界故。今謂不爾。違下文故。下云。是故現居
及當生者變爲此界。不言當往者變。若
許往者變。無色亦來佛傍側立。亦應許變。
況下又難。設有色身麁細懸隔故。此變爲
彼亦何所用。故本解正
六十
三左
瑜伽論五十一 彼四紙右云。謂若略説
阿頼耶識。由於二種所縁境轉。一由了別
内執受故。二由了別外無分別器相。了
別内執受者。謂能了別遍計所執自性妄執
習氣及諸色根根所依處。此於有色界。若在
無色。唯有習氣執受了別。了別外無分別器
相者。謂能了別依止。縁内執受阿頼耶識
故。於一切時無有間斷。器世間相。譬如燈
焔生時。内執膏炷外發光明。如是阿頼耶
識縁内執受縁外器相生起道理應知亦
略纂十三二十
一右
云。論云此於有色界者。
護月云。若無色界第八不縁下器者。何故
外器文前預簡云此於有色界。故生無色
縁下外器。護法云。此簡内執受。若有色界
有種有根及根所依。無色唯有種子無根
及扶根塵。即内執受半有半無。須簡色根。
外執受中一切無色界皆無。何須致簡。故下
膏炷喩若無色有外器。應無内炷外有光
明。故知簡別不隨汝意
六十
三左
問聖定不生長壽天亦爾* 泰抄云。
無間之處罪人受生。長壽天處外道受生。聖
者既不生。應當不變也。長壽天者是第四
禪中無想天。是云外道生處已上今謂。長壽
天非是無想天。故義燈二末三十三
紙右
云。三途・
黄門・女人・及長壽天・無想天等。入見道已
畢竟不生。名爲不成等已上次下疏六十四
紙左
生有頂天壽八萬劫是也
六十
四左
又成器時他方三禪等 演秘云。疏又
成器時他方三禪等者。以第四禪不壞不成
故。但擧彼成壞同處*義蘊云。疏又成器
時他方三禪等者。此方三禪等未成有情
故。前師意説。此界現居及此界當生者變故
此難。未成世界。先以一劫成器。後十
九劫成有情世間。若壞劫先以十九劫壞
有情。後一劫壞器
六十
四左
如大衆部無色有色身 宗輪論述記
五十三
紙左
云。色無色界具六識身。述曰。即有無
色界具十八界。此中略不言。亦有根等故。
問。無色界既有色。何名無色界。答。有細無
麁色故名無色界。問。色界色非麁。應名無
色界。答。色色雖勝欲界。然劣無色色。
可名界。不得無色名
六十
五右
如梵王下別變爲地 如梵網會座有
十八梵或初禪梵王在諸會中。泰抄云。疏
如梵王下別變爲地者。梵王至欲界地上。
由如沙上著油油即直下。文如麺中立。又
如雲中行。皆陷入也。必法別變他方乃得
住。又如大般若經第二説。如欲行欲界
地上。必須別變金剛。始得如行住也。何
以故。欲界地麁疎如身。漸若不變者直陷如
入地中也。須變之
六十
五右
論由是設生變爲此土 演秘云。論
由是設生他方自界等者。問。器種倶境。縁
何不同。答。器爲依持但變同地。種即不爾。
爲境通縁。又三界種隨能變識所在之界故
得縁之。器乃不然。何得相例
六十
五左
若爾聖者變之何益* 義蘊云。此中
梵宮意取無想天也。及此地獄雖自地聖
必不生。他方自地等凡夫亦必不往。山等
既不依持。變之何益已上今謂。邑師梵宮爲
無想天者非也。若小乘聖者不生梵天宮。
以彼梵王壞我有執故。又螺髻梵王爲八地
菩薩等是大乘説也。今且約小乘爲説。故
言聖者不生。況又下云大梵。此豈無想天

六十
六右
如大梵變 演秘云。疏如大梵變者。
即維摩經梵天王云。我見此見如自在宮。
即其事也。又上界天而來此界。必變淨器
爲自依處。以此麁界不持彼故
六十
六左
對法第五業種隨故 演秘云。疏對
法第五至業種隨故者。按彼第五而無文
説。彼第七中明五共業。故云如經言有共
業。云何共業。若業能令諸器世間種種差別。
或復有業令諸有情展轉増上。由此業力
説諸有情更互相望爲増上縁。以彼互有
増上力故。亦名共業。恐疏寫誤以七爲五
意引對法亦同此論。而有經證共業之事
更思*義蘊云。疏對法第五至業種隨故者。
雖生無色既未離欲。由有能感欲界器
色業種隨。彼第八識變此種故名變下器。
實無現行相分器也
六十
六左
此顯生無色等 演秘云。疏此顯生無
色等者。疏釋彼意由據業云令器界種
種差別名爲共業。不約一切起於現行變
諸器界方名共業
六十
七右
若言縁種正義也* 義演云。前二師
自證縁種見分受熏。故相分中無種子也。
言無色界本識唯縁内種者。此護法師會
瑜伽第五十一文。彼説。無色第八識不縁
下外器相也。言前二師義無色亦但約縁
種等者。此前二師會瑜伽文也。此師無色
實縁下器。疏有二解。初云。以無色界無身
故。隱下器色不論。但言縁種。二云。約自
證説。不言縁外器。尋文可解。此同護

六十
七左
不爾便無四分之義 演秘云。疏不爾
便無四分之義者。不變影者。見既親證第
分已。何須第四爲證量果乎。故無四
分。義蘊亦同
六十
七左
下第八唯除見分 第八論十紙右
六十
八左
據縛義上差別義* 義蘊云
繋是縛義至差別義者。有説。縛者即相應・所
縁縛也。法體之上有此二縛差別義故三界
別。問。種子之上有何縛義。答。縛之故亦名
爲縛。如無漏離二縛故即非界繋。又解。
繋是屬義。諸有漏法法爾繋屬有差別故。
由此種子不隨識繋。不可相例
六十
八左
此中三性非煩惱 義蘊云。疏*亦應
煩惱種隨識非煩惱者。答。此同前。煩惱是擾
亂義。不可隨識非煩惱。性是體類義。故可
同無記。又若隨現行。即名煩惱。若隨識
性可非煩惱已上演秘云。此中三性種至隨
識非煩惱者。有説。三性雖有異。隨依説無
記。煩惱即同不善等故不名煩惱。詳曰。
性由體類義。隨依可無記。煩惱別義増故
種名煩惱。問。煩惱非染汚。可不隨依稱。
既在二生收。隨性非煩惱。答。界種性雖
同。據別異依繋。或種類猶然。故不從依
稱。二釋之中任情取捨泰抄云。疏亦應煩
惱種隨識非煩惱如是一切皆如理思者。有
二解。若准前因果。善等性故亦名善等。此
煩惱能熏現行則通不善。若所生現行亦通
於染。故煩惱種子不得隨眠名無記*
今謂。義蘊爲優。演秘後釋・泰抄一解不允」
六十
九右
此潤生受縁欲界身 泰抄云。疏此
潤生愛是上界乃至縁欲界身者。此人身在
欲界欲命終。第六意識起上界愛見分而
縁欲界身。恐身死後而生惡道。即是上界
愛見分縁欲界身變起相分。相分隨見分
故。見上界同地繋也。即是下文謂。生欲界
即起欲界愛。於色界受生即起色界愛。於
無色受生即起無色界愛。即是九種命終心
倶生愛倶故。即相見皆同地繋。何故不同第
八識相見別地所。第八識是一界繋。種通三
界繋。第七縁第八相分亦然者。即第七識縁
第八識所起相分亦與相分同地繋也
六十
九右
縁異地身異地器 華嚴經云。菩薩鼻
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阿含經云。舍利弗
入涅槃時。色・無色天空中涙下如春細雨。
波闇提入涅槃時。色無色天佛邊側立
六十
九右
於彼無色諸天涙下如 次下七十九
紙右
所引阿含經説
六十
九右
聖説菩薩不生彼故 瑜伽六十五十六
紙右
云。若諸菩薩已得自在。決定不於無色界
生。由觀於彼不能現起利衆生事。因此
成熟廣大佛法。及能成熟利益有情行。故當
知是名隨界作意所縁諸法*對法論十三
十一
紙左
亦同
六十
九左
利根不還阿羅漢等* 義蘊云。必要利
根方能縁下。見含利弗入涅槃等。問。兩涙
等即是定果。何要聖者有此果耶。答。地前
菩薩不生無色。利物少故自餘凡夫無勝
定果。故瑜伽説。聖者得滅盡定。變此果色
饒益有情。入地菩薩決定不生無色。故唯
利根不還等也。問。豈要滅定方變果耶。答。
非要滅定。疏引意者。但是不還等生彼入
滅理非愚法。即是利根故。能起此勝定果
色。此意總説。下界第八變彼身器。相見別繋
同縁種
六十
九左
下文但據實用故變 下文論三十一
紙右疏八十三紙右
六十
九左
若不爾者應非有情 義蘊云。疏不
爾本識至應非有情者。若令本識所變亦隨
心者。即天眼耳此界身得。既無上界本識
可隨。即無執持。便應壞爛亦非有情。要依
本識名有情故。問。不隨於心。相見別繋。
當能執持。許有情攝。何故令隨下界第八。
即云爛壞非有情耶。答。若異界繋是因縁
變。有實用故。可許執持名有情攝。若
令隨心。即分別變。便同七識。既不執持。
故。應爛壞非有情也*演秘云。疏即天眼
耳至應非有情者。由若不許縁異界境天
眼耳根與八繋別。第八不持故應爛壞。若
爾何名有情
七十右若一身中有増減過 義蘊云。疏若
一身中起二界身至有増減過者。二界身倶
變故。識外別有異界身。故此即増也。第八不
持天眼耳根。便成壞爛。故是滅也。或有解
云。衆生有十八界。若下第八不持天眼耳
根。即十八界外更有餘界此即唯増而言減
者。文難成也。前解爲正*演秘云。疏即衆
生有増滅過等者。天眼耳根即有情數。一身
別起而不屬此故名爲増。又若爛壞復名爲
減。問。實義許持。何非増過。繋不同故。答。
雖繋不同。不離此界能持之識有所依屬
故不名情又解等脱文至下七十七紙右存在

七十右第十卷云三性雜生故第十三十左云。
蘊等識相不必皆同。三法因縁雜引生故。有
漏識上所變現者同能變識。皆是有漏。約從
有漏因縁所生。是苦集攝非滅道故。善等
識相不必皆同。三性因縁雜引生故。蘊等同
異類此應知
七十右難一師云 演秘云。疏難第一師等
者。下根身中初師是也。疏乘其便預難其

七十右如自眼根應設功勞 泰抄云。疏如
自眼根應設劬勞者。此已上疏文皆是不正
義。難應設劬勞者。則解者別求異見。子細
答莫今失錯。倶舍論中經部難薩婆多。亦
大有應設劬勞別求異語。即依彼宗作
倶舍十三十五
紙左
光記十三四十八
紙左
七十
一右
故知下文第二説勝 次下八十三
紙左
七十
二右
如色界繋依處亦無* 義蘊云。此師
意説。依處説根定不相離。爲用依處故亦
變根。色界鼻舌二必無發識之用。爲依
處故變二根。如無色界以無根故。依處亦
無。由此根定不相離。故須變也。色界雖具
五根。彼無二識。顯故偏説
七十
二右
莊嚴身故變似根* 義蘊云。疏一
莊嚴依處。二爲受用依處故變根也
七十
二左
生盲等亦爾 演秘云。生盲等亦爾者。
枯陷者而根猶在。但外物翳致不能
見。枯者不爾
七十
二左
彼論舊本似彼 中邊分別論上二紙
全文。演秘云。疏舊本第四頌等者。問。舊新
二頌境識前後雖復不同。大意相似何乃偏
責。答。舊云本識本識局一。言似於彼故
成其失。新言識生。識通八識隨縁我等
故無過矣。新論釋云。變似義者。謂似色等
諸境性現。變似情者。謂似自他身五根性
現。變似我者。謂染末那與我痴等恒相應
故。變似了者。謂餘六識了相麁故
七十
三右
舊論長行義與此同 彼論上二左云。似
塵者。謂本識顯現相似色等。似根者。謂識
似五根於自他相續中顯現。似我者。謂意
識與我見無明等相應故。似識者。謂六種
識。本識者。謂阿黎耶識。生似彼者。謂似
塵等四物
七十
三右
今此論引彼長行文 義蘊云。應爲
此論。錯爲頌字*今謂。邑師由覽錯本故
爲斯辨現流疏本皆爲論字
七十
三左
又色界化生欲界不爾* 義蘊云。色
界根依可相隨逐。欲界不爾。見身死者。餘
骸在故。眼根枯陷。依處在故。如何前説由
用依處亦變似根
七十
四右
此則不爾故不爲例* 義蘊云。色界
變依處爲莊嚴故要變根者變他依處但
爲處用。不爲莊嚴令妨何須變根。故知
不可以色界鼻舌等例。下展轉難。尋文可
知*或云欲界不由勝妙所感受用依處
者非也義蘊爲正
七十
四右
論故生他地猶見相續 演秘云。論
故生他地等者。問。此證何義答有二釋。一
云。證自變他扶塵。二云。證自不變他根。
扶塵共許不待言故。而證意云。若自能變
他依及根。彼往他等根依合在。倶所變故。
既唯依在而根滅無。返證餘時倶變依處。若
爾何唯擧生依地及涅槃耶。豈餘死等猶
有根乎。答。理倶無根。且就顯説。若生自
地恐他救言以自識變。前釋爲正。問。依
處他變。自之引因義應不立。亦能變者迨
劫末有。所變之骸應同能變。答。如言唯
識許境親疎。遺骸待變自他何失。有爲勢
分脩短不同。不同能變。有謝無咎
七十
四左
如生色界 義蘊云。疏如生色界鼻舌
二根如何會釋者。前師云色界爲受用依
處故變二根。彼若無根依定非有者。下會
意云。色根二根是爲自身有情故變。可説
根無依亦無變。他依處既非自分有情。何要
他根有
七十
四左
爲自情變此理應思 泰抄云。疏
身爲自情變無根處亦無他塵非己情何必
須根有者。解云。若自身第八識變自身上扶
者。即是有情數。以扶自身五根故。故
自第八識若不受用身上五根即自身上無
五根扶亦無。自身上扶塵依處故。故無根依
亦無也。若自第八向他身之上變作扶塵。
其他身上扶塵即是無情攝。何以故。若扶根
塵扶自身五根。其扶塵可是有情數。其自識
雖變他身上扶塵。他身上扶塵不能扶自
身五根故。是非情攝。故自第八識不能變
他人五根也。若爾。何故殺生而得殺罪。雖
殺前有情。還自損識所變根塵故。若自身
殺他扶塵者。即是取心外法。然自第八識
所變扶塵上損他扶塵。即令他命斷故得
殺。若爾。如何前文言自心上所變色等即通
礙自心上所變色・自心上所變色。若自所
變色不礙他所變色者。應殺果時唯取得
自識所變扶塵。應不損他所變扶塵。其果
還應得治。又如地及草木等。皆一切有情
皆共變者。若堀時。應攝自識所變地令作
帆。他識所變亦塵不作*帆。若殺樹時。應
砂自識所變樹。應不損化識所變樹。
由此義故。若斫樹損自識所變地亦損
他所變地。故知自心上所變色亦礙他所變

七十
五右
或借識起或法威力 演秘云。疏借
識力者。問。與定通力二有何別。答。身在於
上不起於下定通等也。所以如疏起下散
識故有別也。問。起下散識豈不依上定通
引耶。若許爾者。即定通攝。何乃別開答。
不爾。所以別開。問。設上定通爲縁引者豈
不得耶。答。縱定通引。然是他地。由此別
開。更思*義蘊云。謂身在上三靜慮。借初
尋伺起初靜慮眼耳身識變上三識。名爲
異地。此唯三識非第八也。法威力者。由持
經故淨肉眼見三千界。上至有頂所有色
等。問。此見上界而下第八不變。眼等五識
以何爲質。答。此託彼界有情第八所變以
爲質也
七十
五右
此通諸識唯有定通 樞要上末五十右
云。定等力界地自他不定者。此有五。一定
力。二通力。三善法力。四借識力。五大願力。
由行大願引他地現在前。然第八識唯
有初二。後亦通餘。因便顯之亦無過失
義燈三六十八
紙左
云。言定通等力。西明云。等取
神通。傳三藏亦等願力。有云。等取有十能
變。定・通・願同。四佛加被力等。今謂不爾。
若佛加被即神通力攝。持經・神呪是法力攝。
諸受變改力・煩惱力・改寶珠・梵行等力即
前業力攝。要集云第八三力變。佛等加被
與願無異者。此亦不爾。加被是通。非願力

七十
五右
身在下界地起上天眼耳 演秘云。疏
身在下地上天眼耳等者。問。天眼耳根既與
異熟眼耳同處。同取境不。若同取者。云何
異熟而能遠取。又如何能發眼耳通。若不發
者。如何同取。若不同取二根同處。云何得
有取不取耶。答爲二釋。一云。同取。通力引
生遠取何失。如欲界根有長養等既同發
識。此亦應爾。二不同取。言定等力據識
縁境。又若異熟能發彼通。何須起彼天眼
耳根。亦同一處。業力不同。見等各別同處別
發亦復何失。按智度論。修得天眼在肉眼
上。導彼肉眼亦能遠見
七十
五左
馬勝比丘上入色界 倶舍第四根品九
紙左
云。經説。謟誑極至梵天。衆相依故。上地無
有。以大梵王處自梵衆。忽被馬勝苾芻問
言。此四大種當於何位盡滅無餘。梵王不
知無餘滅位。便矯亂答。我於此梵衆。是大
梵自在。作者。化者。生者。養者。是一切父。作
是語己。引出衆外謟言愧謝令還問佛
七十
六右
佛放豪光色究竟 演秘云。疏佛放
豪光等者。問。梵亦同光而得見下。何不
言之。答。梵觀於下自力亦能故不言也。若
也傍觀萬八千界。六由佛力。自力不迨。且
據上下故不云梵具如法花疏釋入疏第
六十七

七十
六右
雖第八變内身文 演秘云。疏雖第
八變至内身文者。雖言第八因定通力而
皆能變。於定不見内身文
七十
六右
不由定力 義蘊云。疏不由定力引他
身下界起*者。謂於下界得無色定。不能
起彼無色界根。彼無根故。非如通力起上
眼耳。問。既云無色諸天佛邊聽法念他得
見。如何第八不變彼身。答。但由定力令
他見身。即是器攝。非變身也。若據依上。以
根故。非依止故。不可名身。若據積
聚亦可名身。以可見故
七十
六右
亦非是身以無根故 演秘云。疏亦非
是身以無根故者。問。既無其根。云何得言
佛邊聽法。答。第六識聽不待於根。故瑜伽
云。聞謂比量今謂。演秘引瑜伽文證意識
聞法之義 非必證無色聞法是比量心。若
約常途則聞法是散意比量故瑜伽・理門等
論皆云聽聞聖言比量所攝也。疏主無垢
稱疏云。若但聞聲可唯在耳。既縁名義便
在意中。故瑜伽言。聞謂比量。演秘意同。然
約無色聞法義或不同。三惠章云。雖説無
色天佛邊側立*聽法等事。但依修慧縁教
義故。又云。大小二乘不説色界亦有思體。
無色界中有聞慧體
七十
六左
八地已去通定無差 演秘云。疏八
地已去通定無差者。通智。定定。體實有別。
約性不殊。起無前後。所作相似。據一邊

七十
六左
由此故知疏所縁縁 演秘云。疏由
此故知至疏所縁縁者。如在下界起天眼
耳縁上界色。下界第八而不縁上。即天眼
耳無第八境爲所杖質。故闕疎縁。問。上地
散眼見下三災。上界第八亦縁災不。答。實
不縁。護法不許異界第八變異界器。若爾。
上眼無疎所縁過。如何遺。答。以下第八所
變爲縁亦有何過。問。因於定通令第八識
縁他異地身器得不。答。疏不定判。樞要及
燈義意許也*義蘊云。疏由此故知至非必
有本質等者。既相離者第八不縁。即眼識
縁上下時。據無本質。問。既違下文。理
應有質。此託誰耶。答。謂他第八所變爲
質。如前已明
七十
七右
餘地器即法處實色 義蘊云。疏餘地
器即法處實色如瑜伽五十四説者。彼論云。
若威徳定所行境猶如變化。彼果彼境及相
應等境色是實物有。既云實物。故明第八
不縁假也。問。法處色亦五識境。如何唯在
法處攝耶。答。第六引生且隨意變。故在法
處。若爾。如五根等亦唯意縁。應法處攝。答。
不可爲例。根境別故。非意引故
七十
七右
瑜伽五十四是實物有 略纂十四
紙右云。通明實用法處色中。如對法五種定
自在所生。有二種色。謂有威徳定及假相
非威徳定者。此中唯言咸徳定。既法處五
色中。四金一分是假。一分是實。何故如此
者。非定實用故。如理應思。何謂威徳。而
言是實。如下文。是無漏故名爲威徳。聖者
法故名爲威徳。其此定色得實作事如實
作色。其非威徳定色唯令他見。非實作
事。不如實作。問曰。無漏色定見諦方得。此
稍可得。有漏之定何故得有如是實事。聖
人無漏種類故得。如下文。増上力故得。又
准下文。無分別智増上力故後得智起此色
者。有漏定不得也。中據體實。是無漏相似
有漏故言無漏有漏。問。然無漏中二乘皆
得無漏。何人得之。於大乘中有威徳定。雖
有初地・八地二處。皆有其名。依於何地。又
大義曰。此通有漏。有漏者非實。不任受用
故。若非假想觀。任用者亦是實有。此中言
彼果彼境者。文義曰。果者即由定力令本
識別現變色塵是。如入淨土。後得智力
故。令本識別變以爲塵。此是定果實有也。
言心之果故。是定所縁故。故此定色望定亦
是果亦是境界。而是一物也
七十
七右
此謂聖者饒益有情 演秘云。疏得威
徳定者。有威徳者所起勝定名威徳定。此
有兩釋。一云。自在菩薩及二乘者所得之定。
故瑜伽云。非是一切所有定心皆有能生
此色功能。唯一類有。故知唯聖。二云。亦通
異生。依定久習得自在者。簡非自在名
一類有。亦無其失。前解爲勝對法抄一
四十七
紙右
云。此色略以三門分別勝定果色
章全同
一凡
聖起者。此色通凡聖起乃至顯揚唯説諸佛
菩薩。據大威徳勝人説故。豈二乘等亦不
能變。無色界天許兩涙故。瑜伽又説。雖
非出世定之所行境。然由彼定増上力故。
有一能現者。彼説聖者具有世間出世間
智。顯非出世智之所行。非簡異生不能現
起。故起此定。定通凡聖。有義。此色非異
生起乃至瑜伽論三十三説。謂聖神通所變化
事隨所勝解一切皆能如實成辨無。有改
異。堪任用用。非聖神通不能如是。猶如
幻化。唯可觀見。不堪受用故。前解是
如上文。通凡聖起爲是。樞要上末五十
紙右
云。色
界通果可通凡聖。如三十三文。若無色界
毘鉢舍那菩薩縁三界。及無漏亦有定色。涙
下如雨。及宮殿香故。必要是聲聞能變。非
是地前故。皆通凡聖。皆能起之有用無用即
成差別。如三十三説然論實用有無。則
異生定所生色無有實有。義燈三六十九
紙左
云。
西明云。異生定所生色亦有實用。云威徳
者是根本定。非勝者起名威徳定。今謂不
爾。若許異生定變實色。何故瑜伽第十三
云。謂超第二阿僧企耶變有實用。若云彼
説通變此説定變者。此亦不爾。通力是勝。
超第二劫變方有用。定力是劣。云何凡
變即許實用。故威徳定是勝人起。三十三云。
非聖神通不堪受用
七十
七右
雖縁無漏形状相似* 義蘊云。如八
地菩薩變魚米等。無漏心引唯是無漏。而第
八不縁。仍是有漏。故不相似。問。何故第八
不縁無漏。答。第八變者皆有實用。若是有
漏變魚米等。可能實用若變無漏。破壞有
漏。故爲不可
七十
七右
又解以初禪眼耳等 演秘云。疏又解
以初禪眼耳等者。此不次也。合前天
眼耳境非必有本質此義應思已下言也。問。
前明眼耳本質有無。何意次言眼耳縁上繋
之同異。答。前雖明質。未論其相繋之差別。
故次明也。質・明雖殊。由倶境故。故云又
解。問。初禪眼等見上地色有本質不。答。雖
不明言。理合有也。以他第八所變爲質
義蘊云。疏又解以初禪眼耳至處有用故
者。此一段文元本不次。此中正以六門明
第八識變通定等色。第一正解縁漏無漏。
何故乃明眼耳等識。是故此文合在天眼耳
境非必有本質等下説。何故爾耶。前解天眼
耳識有質無質故。次應明相見同繋別繋

七十
七右
由此三識所知必同 演秘云。疏由此
三識所知必同等者。眼耳身三身識相分既
唯初禪。故眼耳二相非上繋*義蘊云。言
由此三識所知必同初禪繋者。所知即相分
也。意説。以初禪三識縁二禪等色相分。
隨見亦初禪繋。今言三識。即眼耳身識。疏
中二解。後解爲正。有漏五識必須扶質。既
是性境不可隨心。前解且據非必有質故
不正也。問。眼耳得離境。可能依上色。身識
合中取。如何上縁。答。下縁身識不取離。借
識依上根。何妨依彼境。問。三識縁上境
託誰爲質。有云託自第八所變爲質。以
同界故。麁細相似得相依持者。此未必然。
上下地殊。麁細既別。何必依持。又唯正義唯
言自他第八識變。不言自界故。第四禪第
八所變各異。理不應言託自第八。託他
可爾
七十
七左
此在色界亦雨涙故 對法抄一末
七紙
云。五十四言。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
無色二界諸色。如契經説。有等心天。曾於
人中熏瑩心故。隨此修力住一毛端空量
地處。展轉更互不相妨礙。又阿含言。無色諸
天涙下如雨。佛邊側立。如是等證處處皆
有。彼文既説上二界天現身住此勝定果色
章亦同
七十
七左
三十七説色香味觸 彼六紙左云。云
何能化神境智通品類差別乃至復能化作相
似境界。謂飮食等。末尼・眞珠・琉璃寶等。所
有色・香・味・觸所攝外資生具
七十
七左
又淨土中變五塵故* 義蘊云。准三
十七。唯有四塵。若據淨土。林聲説法即是
實聲。故通五塵
七十
七左
五十三説變一切故 彼十七
紙右
云。當知
此中就業増上所生諸色。説無色界無有
諸色。非就勝定自在色説。何以故。由彼勝
定於一切色皆得自在。諸定如行令現前
故。當知此色名極微細定所生色
七十
七左
五十四説生因闕故 演秘云。疏五
十四至生因&T055762;故者。因&T055762;之義略有兩釋。一
云。種子爲因。彼無種故。故名因&T055762;。二
云。因者所以之義。彼無生香等道理故。問。
設許有之違何理耶。答。若許定心而現香
味。香味隨心上地所繋。此即上地而有香
味。違諸教過。由斯定心不變香味此釋依
倫記
兼疏所明合爲三釋。言加行心即是因也。
或疏所解不異前二。加行之因。因即前二。
更無別也*義蘊云。疏以彼香等生因闕
故者。等取未也。以無加行心因能起故。
彼香味生因闕也。問。何故彼無加行因。答。
一由無鼻舌二識。二由無香味種子。三由
無能造四大。故無加行之心。由此定果無
香味也。疏云又無用故者。上二界中無段
食故。不須香味已上今謂。准略纂意。生因
者種因。此因即是加行心之因也。演秘第
解及義蘊解並非疏主意也。略纂十四二十四
云。西方有二説。一定果色實無香味。無用
故。色界等中無種因故。前第五十三卷雖
由勝定力於一切色皆得自在等。此據色
聲等語。二解。以定力故實亦能現。故前第
五十三卷云由勝定力於一切色皆得自
在。又華嚴經。菩薩鼻根得無色界宮殿之香。
此處雖言無香味。然所變但是法處香味。
而諸衆生不能託變受用。如色聲等是色
聲色處故言無。以無用故。今取前解無
妨。此在色界無香味種及用故無香味等
者。若爾。即無色界無大種種子。應不變
爲大種等。答。無色無業色而有無漏大種
色故有色。色界既無報香味。亦無無漏香
味種。無色大種無報者。即有無漏種。色界
雖無報香味。何妨得有無漏種解云。無色
大種有用故。雖無報大即有無漏*大。色
界香味雖無報者。以無用故。故無無漏。
以無種無用兩因來釋。此細尋之。如淨土
中豈無勝定果色香味。今就變化心境相似
及外處實用因中故無。論實亦有依此判
斷。以除香味爲正。以二解中簡取前故。
然義燈三六十九
紙左
云。問。既許變化。於上下界
各變幾塵。西明釋云。由化心託欲色異熟
本質化。欲界具五。上界除香味。今謂。上變
變香法華經云。乃至於有頂聞香知所在。
若云彼説法處。今説五境者。何故定通變
五境耶。應皆法處若雖定等變非法處收。
若爾。何等是法處攝。若云。雖定等力繋第
八變。是業果色故是五塵。若定果等即法處
色者。應佛唯有法界無色等五界。既許定
生具十八界。故知上界亦變香境淄洲破
西明除香味義。立通五境。況又對法抄・勝
定章・玄賛等皆具釋通五塵。疏主實以通
五爲正。問。略纂判斷不爲齟齬耶。笠置師
會云。前解者非指二釋前後。此是論文前後
也。即五十三於一切色等文是也。今謂非也。
以曲文成義故。已二解亦簡言前。何取
彼論乎。然觀略纂。至結釋中言論實亦
有。明知廣。通五塵。然後師意。所變但是法
處香味。如色聲等。依此義邊取前解無
妨。此意雖實是香味。然如色聲等。是故可
言無香味。然則前解有何妨害乎。佛地一
九紙左云。有義。淨土定心所變雖有色等似
十界相。非十界攝。非諸世間五識所得。如
徧處等所縁青等皆是自在所色故。法界
所攝對法抄一末四十八
紙右
云。二境多少者。五
十三説。勝定果色於一切色皆得自在。又
顯揚論第四卷説初勝處云。若勝者謂淨
不淨聲香味觸之所攝色。由如是等諸教誠
證。故知此色若假若實有漏無漏皆具五境。
八十九説。變化不能爲四事。謂業果心心
所及根故一切皆能變化。五十四説。勝定果
色當知唯有顯色等相。於彼香等生因闕
故。及無用者。此言意顯異生定前加行因
劣故。不能變起香味等色。設復變之。無
彼實用。非聖者。又有漏定勢力微劣。唯能
變起色聲觸三。香味無前加行因故。不能
變起。設變無用。非無漏心。又二乘者不能
變起香味二種。非諸菩薩。又以欲界爲本
質者。具有五境。以上界色爲本質者。無
香味二。上二界地無種子・所託二種因故。
又變欲界具有五種。變色界境但有三。
隨有無故。設託變彼。亦無實用。本質無
故。若定果色不變香味。華嚴經説。菩薩鼻
根聞無色界宮殿之香。法華經云持此經
故。光音遍淨及至有頂初生退沒。聞香悉
知。彼界異熟性無香味。若非定果。此是何
香。非獨變香而不變味。故知定果通香味
等。故法花論云。此是智境。鼻根知故。諸根互
用。不可説言。六十五説威徳定色雖不與
彼十有色處自相相應。然得似彼自性顯
現。眼等五根既無根用。香味二法其用亦
無。色聲觸三有實用。故根爲識依。所變之
根識不依止可無實用。香等不爾。其用豈
無。香味色觸其類同故。似根但是色等五攝。
如前道理已廣成立。故定果色定具五境。香
積佛飯具五境故勝定色章亦同。法華玄
賛十九紙左云。色界云何有香。此通果香。非
業果也。華嚴經云。菩薩鼻根聞無色宮殿之
香。此據依形。通力所變。彼據似形。定力所
變。故不相違。然瑜伽云。勝定果色當知唯
有顯色等相。以彼香等生因潤故。又無用
故者。依託色界爲定本質變定境者。即
無香味。依欲境有。又加行心劣生因闕無。
因強則有。菩薩有。二乘無。聖人有。凡夫無。
佛弟子有。外道等無。以劣弱故。然瑜伽云。
勝定果色於一切色皆得自在。故知果通
變一切
七十
七左
波羅密多聲聞 或謂信有第八之教
者利根故。今謂。此意聲聞乘中有信大乘
説有第八之教。此言波羅蜜多聲聞。此釋
局矣。此非必謂信大乘者。何者。以婆沙
十一之十
四紙右
説四種入胎中有波羅多聲聞故。
此顯聲聞有求妙智業者入胎相也。又波
羅密多聲聞亦言廣惠聲聞。略纂五・(三十九
左)云波羅蜜多聲
聞。此疏七本(七十三左)
是謂廣惠聲聞。義蘊等同
瑜伽六十五十五
紙左
云。毘鉢
那行菩薩未得自在。及有廣惠聲聞乘等。
若諸有學若阿羅漢等。倫記十八三十四
紙右
云。若初發心菩薩偏修智惠。名毘鉢舍那菩
薩。又有廣學多聞聲聞。名爲廣惠。通學無
言廣慧者。瑜伽四十三。慧立三品。此是第
三之名也。一者劣慧。二者中慧。三者廣慧
上諸文。廣慧之語通大小乘廣學多聞故云
廣慧。唯局大乘爲説有非也
七十
八右
若十地菩薩即許起之 義蘊云。此
有勝力。不同凡等。故皆能變色無色界香
及味也。問。倶是廣惠聲聞。何故無色香者
不能變香味耶。答。無色界中定惠不均故
彼劣也
七十
八右
華嚴等之香 經云。菩薩鼻根聞非
想非非想衆生香
七十
八右
法華云 彼經法師功徳品云。光音遍淨天乃
至于有頂初生及退沒。聞香悉能知
七十
八右
如對法第一卷疏末解 彼一末四十
九左
云。三大種所造者。五十四説。勝定果色若依
此繋定。即由此繋大種所造。又説。此色勝
定力故。先起大種。然後造色變異而生。又
説。此色不依大種。然從縁彼種類影像三
摩地發故。亦説彼大種所造。非依彼生故
名爲造。六十六言。問。世尊説有無見無對
色。當言何等大種所造。答。若彼定心思惟
欲界有色諸法影像生起。當言欲界大種所
造。思惟色界大造亦爾。顯揚論十八説。法
處色有十二相中。第五非實大生。雖此五
文作諸異説。今詳造義。莫過二種。由彼所
縁親疎大種唯二類故。一者觸處業等所生
本四大種。此通身根身識倶第八識境。二
者法處定果大種。此唯定意。第八識境。或身
識境。前通異熟長養等流。後非異熟。前唯
欲色二界所繋。或通不繋。後通色界無色界
及不繋勝定色
章全同
七十
八右
一根本境一無記境 二對如次定
通之境。樞要上末五十一
紙左
云。然第六意變自
他倶通有漏無漏通善無記。利戲別故。然
無色界及中問唯是善性無通果。唯定境無
記定不能故。四靜慮果即通無記故。此在
七地以前・二乘・異生。非八地等
七十
八左
或是根本及果所變 演秘云。疏或是
根本及所變等者。如次名定通色。通依定
生故通名果
七十
八左
皆通變及化 演秘云。疏皆通變及化
者。變謂轉變。改易其質。化謂化現。無而忽
有。佛定通力倶能爲也
七十
八左
通可引起根之與塵 演秘云。疏通可
引起根之與塵等者。問。若在於佛二位心所
既恒相應。云何通定引根塵別。答。雖倶時
起。力用不同。所變有差。而亦何變。又無漏
心必有定通倶時而起。相應一思對此兩
種名定*通戒。以二助思。有遮防故。今定
通二雖復同時。所起色等對能起二名爲
定通。同戒何失
七十
八左
九十八説不變四事 九十八七右云。又
諸聖者變化神通於其四事不能變化。一
者根。二者心。三者心所有法。四者業及業異

七十
九右
設復變作而作眞 義蘊云。問。若依
定力所變根等似而非眞。如何論云法處
實色。答。從種生故可名實色。不能發識
故似非眞
七十
九右
如下第十自有二解 第十二十七
紙右
云。雖
説變化無根心等。而依餘説。不依如來。
又化色根心心所法無根等用。故不説有
七十
九右
由定力變異身器 演秘云。由定力變
異身器者。前雖略説。意正明通。又未引證。
今具援據故重擧之
七十
九右
變身萬億 演秘云。疏變身萬億等者。
按彼論云。心自在轉微細性者。謂色・無色
二界諸色。如經説。有平等心諸天。曾於人
中如是如是資熏磨瑩其心。隨此修力
住一毛端空量地處。展轉更互相妨礙。釋
曰。色界二色名爲自在。一定心現。二自在定
所感報色。無色但一。定心所現。二界定色因
自在定又所起故。名心自在微細性也。所
引經者傳釋。但證色界繋色。即淨居天名
等心天。詣佛聽法。一萬六千由旬之身。一
一皆住毛端量地。猶如燈光不相障礙。又
淨居上十地菩薩名等心天。詳曰。依無色
定亦能起身而來佛所名等心天。斯亦何
過。經不簡故。又論雙言上之二界。何故引
證但證色界。故知通證無傷也。又瑜伽
論不言其立。或本不同。或是疏主准於餘
文故言共也。故智度論第九十三云。遍淨天
六十人坐一針頭。又色無色而各自類不相
障礙。非是二界互不礙也。乍觀彼文爲言
二界互不礙也
七十
九右
色界亦説有亦令相見 演秘云。疏
色界亦説有亦令互相見者。瑜伽既説色界
諸天亦變身等。故知不唯無色界也。而有疏
本作設字等。寫者草誤。從説爲正*
蘊云。疏亦令互相見者。謂爾無色唯定果。色
界兼有通。亦令二界天毛端互見
七十
九左
瑜伽論倶定所生 略纂十四十一左
云。若依此繋定即由此繋四大種所造者。此
據唯在色界。以定惠均定明利故。故論云
依此定即此繋四大造。若無色界亦有。如
前五十三末文。何故此不言無色界者。彼
無依身。略而不論故。下文但從縁彼影像
種類三摩地發。定中亦變爲影像大種造色
名造。然非依彼本質大種而生名造
七十
九左
應如瑜伽五十四及佛地解 瑜伽文
前。佛地論九紙右
七十
九左
或如蜉蝣等 淮南子卷十四詮
言訓
云。龜三
千歳。浮游不過三日高誘註云。浮游渠
略也。生三日死
同卷
十七説林訓云。蠶食而不飮。二十二日而化。蝉
飮而不食。三十日而蛻。蜉蝣不食不飮。三
日而化。詩經備考蜉蝣詩註云。毛氏曰。蜉蝣
渠略也。郭璞曰。蜉蝣似蛣&MT02544;有角。黄黒色。
陸機云。甲下有翅能飛。夏日陰雨時地中出。
渠略前漢揚雄別國方言卷十一云。蜉蝣

秦晋之間謂之蟝似天牛而小。有
出糞土中。朝生夕死
七十
九左
瑜伽第三多分相續 今考第三。無
有此文。第二六紙右意謂。又此世間八十中
劫假立一大劫。又梵世間壽量一劫。此最
後壞亦最初成。當知此劫異相建立。謂梵衆
二十中劫中合爲一劫。梵前益天四十中劫合
爲一劫。若大梵天六十中劫合爲一劫等
八十右等取花色花香 義蘊云。花疏非
堅。所有色香亦暫時也
八十右由繋發故彼即不續 五十四十五左
云。復次諸聲纔宣發已。尋即斷滅。故於色聚
中不恒相續
八十右亦應不縁等流色等 演秘云。疏亦
應不縁等流色等有間斷者。問。除業所招異
熟色外。即諸善惡及外器等皆名等流。間斷
之因豈非一分兩倶不成。答。疏略示法。具
應言簡。簡理可知。又疏意示前量不定。非
爲量破*義蘊云。疏亦應不縁等流色者。
雖外器等皆名等流。此中意取花色花香等
速滅故
八十左瑜伽論五十四卷 彼九左云。隨法
處色亦有二種。謂實有・假有。若有威徳定
所行境猶如變化。彼果彼境及彼相應識等
境色是實物有。若律儀色不律儀色皆是假

八十
一右
此中有難如理應思 演秘云。疏此中
有難如理應思者。難云。以因從於果隨現
法界收。以境對於心從識法界攝。答。因縁
親辨體。種隨於現收。爲境引他疎故。非
法處攝*義蘊云。疏此中有難如理應思者。
難云。種與現行非定異。種隨現法收。現
與種子非定殊。現應隨種法處攝。答。有
云。種子因果倶是現。可隨現法收。若爾。現
行因果倶是種。應當隨種攝。若云亦有現
行不能熏故不可隨種攝者。即彼伏種子
不生於現。如何隨現。又以因果倶現故種
隨現。自類之種因果倶種。復如何通。故知
不可以因果倶現答也。應正解云。現行
易了別。種子隨於現。種子相沈隱。不可現
隨種
八十
一右
不縁極略等四色 法處所攝色有五
類。一極略色。二極逈色。三受所引色。四遍計
所起色。五自在所生色
八十
一右
如對法第一五十四等 對法第一八左
云。法處所攝色者略有五種。極略色。極逈
色。受所引色。遍計所起色。自在所生色。極略
色者。謂極略色。極逈色者。謂即此離餘礙
觸色。受所引色者。謂無表色。遍計所起色
者。謂影像色。自在所生色者。謂解脱靜慮所
行境色五十四從十一
紙廣明
如上已引
八十
一左
苦唯意縁等 演秘云。疏若唯意縁等
者。獨頭意識縁根塵等由分別生。亦名遍
計所起攝也*義蘊云。疏若唯意縁通根塵
者亦中攝者。此第六不與五倶。強分別生
所縁根等亦遍計攝。若定心等雖亦猶縁根
塵。此非遍計色攝
八十
一左
以總從別 義蘊云。疏以總從別者。法
處名總。餘處名別
八十
一左
以闇從明 演秘云。疏以闇從明者。幽
隱顯蔽名爲闇明。十處法處名爲明闇者。
義可斷矣。義蘊云。以暗從明者。第八名
*暗。細難知故。六識名明。麁易了故*
謂。義蘊爲優。演秘不釋總別。形待明闇
亦有何別
八十
一左
如十一切處觀 義蘊云。即十遍處觀
也。謂觀青黄赤白地水火風幷空識二也
八十
三右
亦非由説亦縁有故 演秘云。疏亦
非由説至亦縁有故者。意説。第六與五同縁。
雖名分別。縁境有用
八十
三左
初隨因縁即五八等 樞要上末五十
三紙
云。因縁故變等中。疏有四釋。一因縁者任
運義。分別者強思義或云。初解因縁取
倶心數者。樞要初解中引難陀説妄爲第
一解者非也。演秘云。疏釋因縁分別二變
總有四釋。取第四釋。尋之可悉樞要云。
第四説善。於中初二是護法義。第三瑜伽釋
家義。樞要言難陀義第一説。義乃至八識
全及第六少分是因縁變。第八識倶觸等心
所非因縁變。第七識全及第六少分是分別
變。義蘊云。疏初隨因縁至五八等者。此等
五識同時心所亦不取第八五識。言隨分
別變至七識等者。六七心所幷第八五數唯
定隨任運。義通種子。義順第一解。五數
既不隨實種。故知八倶五數不入因縁變

八十
三左
又解初唯第八 此第二解。第八心王
是因縁變。餘七識及觸等是分別變。樞要上
五十三
紙右
云。第二因縁者。諸法實因縁。分別者
餘七識非實種子故。唯取第八所變是因縁
變者。此言因縁。是何義。若論異熟。應通
五數。何故不爾。若五識所變不是實法。云
何名得自相。若言得處自相非事自相。即
青黄等及定四大等非五識得。甚大靈異。火
燒身時。應不覺痛等。又本識得實非五
識者。即應五塵法處所攝非五境攝。許五
識得自相者。以總從別五應所收。既不許
縁自相。如何以假從實五塵所攝。如勝定
果色本唯意變。設雖五識得。以末從本
名勝定果。法處所收。離本説末以境對
根可五塵攝。青黄等色五本不得。唯意所
縁。應法處收。何因以實從假五塵所收
八十
四左
問觸等所變爲例亦爾 義蘊云。此
唯問第二解。第二解中。前之七識倶無實
用。故難五識所變色等應應礙用。答亦如

八十
四左
若瑜伽釋家前解爲勝 或云第三
即難陀義當樞要第一釋者非也。樞要
解疏四説次第不亂故。此第三解。第八王所
是因縁變。餘七識是分別變。義蘊云。疏若瑜
伽至即不違此者。瑜伽既許觸等與本識
同。即不違前無質礙難。問。彼論既説同識
變。所變根種不能發識生現行等。如何名
變。答。彼論且約依他相分。從實種故説爲
實。不言所變亦能變也*樞要上末五十三
紙右
云。難陀師觸等五法亦能受熏持諸種子變
亦有用。即違成業多種生芽。下第三卷自
當廣釋非也。又五十
三左
云。第三解云。因縁者異
熟心。因謂名言種子。縁謂善惡業縁。若隨此
生變必有用。本識觸等爲例應爾。若不自
在故非者。五識非一切時是業果故。倶意
亦然。如何變必有用。又獨頭之意是業果心。
因縁變故亦應有用。由此故知第四説善
成業論十紙右云。有作是説。依附色根種子
力故。後心還起以能生心心所。種子依二相
續。謂心相續・色根相續。隨其所應。豈不經
説。意法爲縁生於意識。云何離意而意識
生。應知意種或時名意。以於因中立果
名故。如於所觸立饑渇名。如何一一心心
所法從二種子相續而生。不見芽等從種
生法有如是事。可藉多縁生於一果。無
從一種有一果生
八十
四左
順下第三卷等文 第三六紙左難陀等
義。義蘊云。疏云順下第三等者。前之二解
倶不説五數變有實用。順下心所例王門

八十
四左
又解因縁者 此第四解。第八心王・第
五王所・五倶意識・及定心等。是因縁變。第七
識全・及第六少分・十遍處觀・第八識倶觸等
心所。是分別。樞要上末五十四
紙右
云。因縁者。法
體實從眞種子生。從眞種子生者。所變有
用。餘名分別
八十
五左
若第六報心或有用 義蘊云。問。報
心亦縁心心所法及五根等有用耶。答。此
同定心通於二變。今言有用。且約縁色
等説。不爾八倶五數應有實用。亦報心

八十
六右
然一念心得成二種 演秘云。疏然一
念心得成二種等者。縁根塵等名因縁變。
縁七心界分別變攝。義蘊云。縁根及心法
分別變攝。兩説相違。何是何非。兩説各有其
理。義蘊縁五根時無發識取境之用故攝
爲分別變。演秘雖無發識取境之用。然有
質礙用。同五塵境。故爲因縁變。勝定果色
章云。似根但是色等五攝。然義蘊釋就根正
用。於理爲優
八十
六右
如定心縁十八界等文 義蘊云。疏如定
心縁十八界等者。唯縁實五塵因縁變。根及
心心所等皆無實用。並分別變。無分別智證
實眞如亦同縁變。問。如菩薩定變地金等。
爲何變耶。若因縁變。應從實金種生。云何
變地。若言分別變者。金等應無實用。答。
此因縁變。有實用故。若爾。所變金等爲何
種生。答。如託色界地等爲境而變金者。即
以色界業果色種爲増上縁。復以上界隨
能引定地定果色種爲親因縁而生金等。
八地已上菩薩所變定唯無漏。餘定果色或
通有漏。既從實種所生。故有實用。成因
縁變。如瑜伽説。勝定力故先起大種彼造
色生。故唯實也
八十
五右
返顯八倶具有二變 演秘云。疏反顯
八倶具有二變者。王・所如次因縁・分別二
變所攝*義蘊云。疏返顯八倶具有二變者。
一念之中心王因縁變。觸等分別變。少同定
心。定心王・所倶通二種
八十
六右
性境不隨心皆分別變 樞要上末
五十四
紙右
云。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見。帶質通
情本。性種等隨應。性境全及帶質一分是因
縁變。獨影及帶質一分是分別變。然帶質境
可通因縁・分別二門。從種及見二門攝故。
若所縁心無心用者。見分爲境自證分縁。
云何有用。答。自體義分非相分故今謂。
樞要細分帶質。今疏總説。非有意致
八十
六左
深密經説第六卷 經第五九紙左
第六七紙左演秘云。論若變心等至不能縁故
者。深密經云。變化心者。無自依心有依他
心。按佛地論第六釋云。謂化心等依實心
現。但實心上相分似有縁慮等心。如鏡中
火無別自體。此釋意云。無自所依實見分
心名無自依。而有似慮名有依他。又見・自
證・證自證分名自依心。化心異彼。名無自
依。有依他心。同前可知
八十
六左
此第十亦云 第十二十八
紙左
云。然變化身
及他受用雖無眞實心及心所。而有化現心
心所法。無上覺者神力難思故。能化現無形
質法
八十
七右
論説等字 樞要上末五十四
紙左
云。變無爲
等便無實用等者。等取不相應法。無爲無
實。所等不相應無用。合而爲文。非無爲無
用也。有解。眞如未證實。假無爲無用。二倶
不縁。合而爲文。故言無實用。又解。眞如雖
無實作用。今言用者力用。即是眞如離繋
之力。今言本識變爲眞如。不如本體。無實
離繋之力名無實用。非無作用名爲無
用也。此解爲正。又設影像心中亦無實用。
所以不變。説第八識縁三縁境。不言法處
境者。依非定通力法爾所縁故。設變法
處不異内身及外器二。故即二攝盡
八十
七右
此解本是 義蘊云。疏此解本是前問
等者。意説。此中解無爲不相應者。根本是前
問中心心所等之所等也
八十
八右
由佛等八名一切智 第十論十七右
云。有義。此品縁一切法。莊嚴論説大圓鏡
智於一切境不愚迷故。佛地經説如來智
鏡諸處・境・識衆像現故。又此決定縁無漏
種及身土等諸影像故
八十
八右
卷初但遮不遮疎故 論第二八紙左
云。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論識親所縁縁。
如非所縁。他聚攝故此文破上座・法密等

八十
八左
見分取於同一所縁 義蘊云。疏見
分於相應心故等。此結前解。自證復能縁
見故者。結後解。但約見分同一所縁者。會
後解中違
八十
八左
其六七識現比二量 演秘云。疏即
現比二量至可應分別者。如第六意縁曾實
境熏成實種後生實現。此雖比量分別變
收。容有實用。第六現量與五因縁亦有實
用。若定心縁十八界者。用通假實。如前可
知*義蘊云。疏其六七識至可應分別者。有
漏位中第七無用。亦通用無用。第六之中比
量無用。現可通有用無用。現量之中五倶者
一向有用。定心通用無用。縁色等有用。縁
根心等無用。報心通用無用。理准可知
今謂。第六比量邑師判無用。樸揚許有用。
予則依用邑解。現尚無用。恐又比量
八十
九右
五十三云得自在故 彼十七
紙右
云。當
知此中就業増上所生諸色。説無色界無
有諸色。非就勝定自在色説。何以故。由
彼勝定於一切色皆得自在。諸定加行令
現前故。當知此名極微細定所生色
纂十三七十一
丁右
云。論云何以故由彼勝定於一
切色皆得自在等者。如後卷末十四之二十紙當説
此文。即香味亦變
八十
九左
如瑜伽論五十一説 彼五紙右云。復次
阿頼耶識當言。於欲界中縁狹小執受境。
於色界中縁廣大執受境。於無色界空無
邊處・識無邊處縁無量執受境。於無所有
處縁微細執受境。於非想非非想處縁極
微細執受境略纂十三二十三
紙右
云。論曰當言
於欲界中縁中縁狹小執受境等。此約身爲論。
以身量小故名境小。有義。以外器有大
小量説等。如小千界等。其下文説。以諸
十八界多少説小大縁。如無色界。無色無
身。以何爲大小。故説諸界名爲大小。以
無色界縁法處説大小故。其義未解。法
師云。彼心或廣或略。熏成種時。第八縁此
種。種從現行名廣略等。非縁現行。若爾。
即得説第八縁三界種子境也。答不然。約
功能。如欲界名狹少。行種所生現行亦狹
小故。如是乃至無色界亦然。若欲・色界不
説外器爲論。以倶縁無量外器界故
八十
九左
此中謂約身器爲小 演秘云。疏此中
謂約身器爲小者。身即是器。非外器器。五十
一中。依身器器以明寛狹。有義。疏説通依
身・器以釋。今不依此。彼論但依執受境
説狹小廣大。詳曰。不得疏旨。徒爲萎菲。
請審詳焉今謂。此中明所依器界。非能
依身。器身廣則身量亦大。故言身大可知。本
明器界不爲明身。演秘云非外器者非

八十
九左
初禪器等小千界 婆沙百三十四初紙
云。色界雲地下狹上廣。謂初二三四靜慮
地如次等彼四州小千中千大千諸世界量。
有餘師説。初二三定如次等於小千中千大
千界量。第四靜慮其量無邊笠置師意。婆
沙二説中。初禪爲四天下量爲正。然婆沙
中無決判文。倶舍・正理亦擧二説。光師十一
之二

有評。寶疏不評。圓暉・遁麟順光師釋。恐
笠置師據光師等。倶舍十一十五紙婆沙百三
十四初紙正理三十一二十
一紙
及寶師等皆未決
判。則光師釋或難信用。然法苑珠五二十四
紙右
擧婆沙二説已云。諸師評之。第二説是
如小千
界義
更設問答引樓炭經及正理論顯揚論
一・十
七紙與
正理同
釋成此釋。且爲此況云。故義譬云。
初禪如郷。二禪如縣。三禪如州。四禪如國。
諸師釋而所取與今疏同。何言今疏依不
正義。笠置師等有未盡根源也
八十
九左
空識無邊處准此應知 義蘊云。問。
縁無量境唯約種説。縁狹小等唯縁種
耶。答。無色無身器。可唯約種。明欲色有
器身種現通爲境。問。瑜伽既云縁狹小執
受境乃至無量執受境。今疏所明初等小
千乃明外器。豈外器等名執受耶。答有
二説。一云。疏主意明内身因明外器。身器
大小必相隨故。二云。瑜伽所言執受境者。
亦外器領以爲境故名執。非要依持生覺
受義。執通二義。如前疏明。二釋無違。前
爲正
九十左答經部滅定有心 倶舍五七紙左
云。尊者世友問論中説。若執滅定全無有
心。可有此過。我説滅定猶有細心。故無
此失光記五二十
五左
云。尊者世友至故無此失
者。經部異師尊者世友所問論中説。若執
滅定如前二説全無有心。可有此無心生
有心過。我説滅度猶有細心生出定心故
無此失。世友梵名云伐蘇密多羅。舊云和
須密訛也。印度國名世友者非一。非是婆
沙會中世友。又正理第十三初紙云。譬喩論者
作如是言。滅盡定中唯滅受想。以定無有
無心有情。解云。此叙鳩摩羅多門徒釋。又
二十六
紙左
云。又婆沙一百五十二四紙云。謂譬喩
者分別論師執滅盡細心不滅。彼説。無
有有情而無色者。亦無有有定而無心
者。若定無心。命根應斷。便名爲死。非謂在
定。準此論世友同彼譬喩分別論計
九十左上座及有細意識 宗輪論述記
九十
一左
云。有根邊蘊有一味蘊。記云。有根邊蘊
有一味蘊。一味者。即無始來展轉和合一味
而轉。即細意識曾不間斷
九十左薩婆多如隔日&T028714; 下論第四四紙左
云。若謂後時彼識還起。如隔日&T028714;。名不離
疏四末十四左云。謂彼有部救言。出定後
時彼識還起。名不離身。如隔日&T028714;。雖非
現有説&T028714;不離身故。識應類然
九十左此亦所立無不定過 義蘊云。若
對經部上座亦是指例若對薩婆多。遠以
比量成。若無想等不入宗中。滅定比量便
有不定過耳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五終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


初紙左論此識與幾心所相應 心所者。第
二十
紙右
云。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繋屬於心
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具有六
位五十一心所。如瑜伽第一・第三・第八・五
十五・五十八・五十九。顯揚第一。五蘊論。百
法等説
初紙左相應之言下釋家解 相應之言。
貫通二門。此屬句末明與觸等心所相應。
是心所相應門下屬句頭。明與捨受相應。
是五受相應門。後門至下釋家具解
初紙左擧初狹名釋識寛體 本識有三位。
別名亦寛狹不同。阿頼耶名。唯在初位。不
通二三故。云初狹名。其本識體。無始已來
乃至佛果相續無斷故云寛體。故下論云。由
斯永失阿頼耶名。説之爲捨。非捨一切第
八識體。應知義蘊云。疏擧初狹名釋識寛
體者。阿頼名最初故狹。乃至未轉通第二
位故。識體寛
初紙左此説自體相應 本識恒與此五心
所相應於三位中。唯在初二。一我愛執現
行位。二善惡業果位。問。第三相續執持位中
佛果第八。爲無與五心所相應耶。答。不
然也。果位諸識。皆與二十一心所相應。非
如因位本識與唯五心所相應。故云通二。
非謂第三位中無五心所。下論三之十
五紙左
云。然
第八識總有二位。一有漏位。無記性攝。唯
與觸等五法相應。但縁前説執受處境。二
無漏位。唯善性攝。與二十一心所相應。謂
遍行別境各五。善十一
二紙右以此五種決定相應 下論三三紙左
云。此五既是遍行所攝故。與藏識決定相
應。其遍行相。後當廣釋下疏二十一
紙左
云。釋
與五倶。無心起時無隨一故下第五二十
七紙
擧教及理。釋遍行相已云。由此證知。觸
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遍行
二紙右別解五體性作業雜集論一十紙左云。
此諸心所有法。若相若業。當廣分別。抄
二本十一
紙右
云。相者體也。顯心所體業用也。顯
心所用。又云。體性亦以作用顯故*義燈
四本初紙右云。問。何故心王但辨自性・行相
不説作業。心所即辨作業・自性不説行
相耶。答。互相影顯。或已略明故。今不説。前
第二云。識受想等。了別領納等。行相各異故。
受等所依。説是觸業。亦像顯識爲餘所依。
即識作業。又二紙右云。問。同擧作用以顯性・
業。二用何別。答。有云。親用顯性。疎用顯業。
近遠内外自他亦爾。要集云。作用有二。一唯
自用。二通他用。唯自顯性。通他顯業。今謂
不定。如觸順生心所。功能以顯自。識亦能
似根境順生。即是通他。雖總是觸自性。且
擧和合令同觸境爲觸自性。非謂三和分
別變異非觸自性。正以此等明自性故。作
意引心令趣於境。此即唯自。擧一例餘。
若云。據心所説。如何不簡。又通他。顯業
過亦未離。從多可爾
二紙左顯揚論等文並同此 顯揚第一二紙
雜集第一十一
紙右
三紙右故聖教言三和合 對法第一十一
紙右
云。觸者依三和合*抄二末十二
紙右
云。根境識
三。更相隨順名三和合。觸依合彼。是故經
説觸謂三和。今論本師不説合彼。但説依
起故。説觸者依三和合
三紙右由此二義觸名三和 倶舍第十明
經部有部之計。此中第一同有部三和生觸
之義。第二與經部別。經部三和。即名爲觸
故。此中第二。令彼合故。此大乘説。有人以
二部計屬當二義非也。次下十紙右云經部
一師三和成觸者。難大乘曰等。明知。經部
不同大乘矣。又有經部一師。立三和生觸。
如下十一
紙左
具明
三紙左令相隨順於理無失 義蘊云。疏答
令隨順至方名三和者。雖世不同。觸有功
能令相隨順。令過去根隨順爲依。令未來
境隨順爲取。令現在識爲二所生故。名三
和。非謂一處名爲和也。此雖有理。後解爲
正*演秘云。疏令相隨順等者。此隨轉門
故倶舍論第十云。三和有三。一同在一世
故名三和。二因果相順。不相違返故名三
和。謂根與境。雖在過未識居現在。因果義
成。三互相隨順。同得一果。謂根境識雖各
一世。同一觸果故名和合。初之一義。依五
識説。後二意識今謂。此非全文。略取其
意言後二・意識者。此約大乘而言。論具文
三紙左云。且五觸生可三和合。許根境識
倶時起故。意根過去法或未來。意識現在。如
何和合。此即名和合。謂因果義成。或同一果
故名和合。謂根境識三。同順生觸故光記
七紙右云。且五觸生至如何和合者。此下決
擇問五識相應觸生。可三和合。許根境識同
現在故。意識相應觸生。根境識三種。容各
在一世。如何和合。以法亦容在過現故。是
故言或○此即名和合。至同順生觸故者
答。非以同世名和合。根境識三。雖復各
居一世。此即名和合。謂因果義成。意法爲
因。意識爲果。又根境識三。同順生一觸果
故名和合。和合有二。一倶起名和合。二相
順生果名和合。於六之中。前五具二和合。
後一相順生果名和合故。婆沙一百九十
三。答此問云。和合有二種。一倶起不相
離名和合。二不相違同辨一事名爲和
合。五識相應觸。由二和合故名和合。意識
相應觸。由辨一事和合故名和合今謂。
言後一相順生果名和合者。此小乘義。意識
必依無間意故。無但起名和合義
三紙左或依増上根觸名三和 演秘云。疏
或依増上等者。依大乘義。以第七識倶時
有故義燈四本三紙右云。問。六八根境別。可
説三和生。第七根境同。應從二和起。一云
可爾。二云。根境義殊。亦三和起。又據極成
説三和起。依大不共亦二和生。問。觸依三
和起。從彼名三和。識受二四生。應名二四
和。答。二解。一云。觸亦和彼。餘不和彼故不
得名。二云。亦得。問。識二和起得名二和。
識作意生。應名驚覺。答。識從彼起。體亦和
故。得從彼名二和。從作意生非警覺。不
從於彼名警覺。問。作意驚心種位能驚。三
和起觸種位三和。答。根識種位劣。無用未
三和。作意性能警故。種位起用
四紙左此意總顯名爲分別變異 樞要
下末一紙左云。此中三和合。皆有生心所功
能。説名變異。無爲無變異。如何有生心所
功能。今解。此據有爲縁三變異。若無爲縁心
二變異。無爲無變異功能故。又解。依無爲
有隱有顯分位變異。不同有爲體有變異
故。無爲有位異故。説名功能。體無功能
也。如第七識以第八爲根。復爲境依。説
觸爲二和
五紙右若自不順等 演秘云。疏若自不似
等者。觸言似彼。似彼生受觸稱似彼。應
亦似彼而生於觸。何故言似。有生不生。觸
不生觸。觸應非似
五紙右如受等法例觸應爾 演秘云。疏如
受等法等者。受等心所。全不能生餘心所
故。不名分別。觸異受等。得分別名義蘊
云。疏如受等法至例觸應爾者。此意説。如
受等法不能生餘作意等。即不隨受領似
三和之上生作意等功能。 今觸既不能生
觸。亦不似三和之上生觸功能。或解。此中
翻例也。如受等不能生餘心所。受等即無
領似三和之義。觸雖不生觸。既能生餘心
所等故。説此觸領似三和。雖有此理。前解
爲正*今謂。受等望觸有同異義。觸不領
似生自功能相似受等故。疏云例觸應爾。
義蘊約此。符順疏文。觸領似生餘心所功
能。異於受等。演祕約此而釋。義蘊具釋而
易。演祕略而義隱。然無相爲乖翻。與疏不
同。義無巨妨
五紙右又分限故 義蘊云。疏又分限故者。
謂根及境。能生識及觸等分限倶有二種功
能。識之分限不能生識。但有能生觸等功
能。即説此識似於根境。觸之分限不能生
識及觸。但有能生餘心心所功能。何故不
得名爲領似三和
五紙左若約見自證分相生亦有似義 義蘊
云。疏若約自證分相生亦有似義者。若約觸
自證分能生觸之見。亦是觸生觸。若據此
義。即似三和能生觸也
五紙左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 演秘云。
疏又如受領觸不領作意等者。此明心所雖
有功能。然分限定。受但領觸可意等相。而
不領觸生作意等。觸但似三而不自似。又
受言領觸。此觸取於可意等事。而不似觸
而生於受及作意等*義蘊亦同
五紙左故集論等等取雜集 集論一五紙左
云何等爲觸。謂依三和合。諸根變異分別爲
體。受所依爲業雜集釋一十一紙右曰。謂識生
時。所依諸根。隨順生起苦樂等受變異行
相隨此行相分別觸生今謂。集論總言諸
根變異分別。不加&T027729;別。雜集釋言諸根生
苦樂等。笠置師云集論諸根生一切等者。
辨別麁矣
六紙右復言於三第六轉者 演秘云。疏復
三第六轉者。三字必錯。合爲之字。論中
言之。不云三故
六紙右對法論中近所生故 對法抄二本
十二
紙左
云。然三變異勝者唯根。所依相續隣近勝
故。不唯前三能生心所。觸想心所。皆亦能
生依和合。觸最勝故。觸雖心領似三變異
生。然最似猶生心所力故。言分別根之
變異
六紙右辯中邊論第一卷云 第一六紙右
文。辯中邊論述記上十六右云。論三分別故者
至順三受故。述曰。此解觸支。謂根境識非
一名三。此觸令三分位差別順於三受。或
時是樂至不苦樂觸。從功用以立其名。名
三分別。此同對法。觸釋家義。不同唯識。所
望別故。然對法觸釋家。或不同唯識。所望
別故。然對法本文。状同唯識。釋家似同此

六紙左今此解好 古説云。先徳不依文次。
指點今論云今此解。今謂。此説不爾依中
邊疏彼有二説。此解即當第一。正釋分明。
第二解中。雙擧對法唯識。以會其違。對疏
可知
八紙左又是主故不同於觸* 義蘊云。主是
勝故。不可説識似於根境。心所是劣故。可
説觸分別三和。齊與不齊。二解倶得
九紙右何故瑜伽第三及五十五 瑜伽五十
三紙右云。謂受想思所依爲業略纂十四
三十三
紙左
云。如餘處對法等。唯是受依。何不
言想思等。此彼別者。此據通論。皆依於觸。
觸次作意後生故。若據相隨轉。雖即唯受。
此據此不爲例。耶如倶舍第一卷解
九紙右集論初説爲導首故 集論第一
紙右云。云何建立行蘊。謂六思身。眼觸所生
思。耳觸所生思。鼻觸所生思。舌觸所生思。身
觸所生思。意觸所生思。由此思故。思作諸
善。思作雜染。思作分位差別。又即此思。除
受及想。與餘心所法心不相應行。總名行
九紙右何故集論顯揚第一五蘊等 集論第
一。顯揚第一二紙右五蘊論四紙左
十紙左倶舍第十正理等 倶舍第十四紙右
云。經言。云何六六法門。一六内處。二六
外處。三六識身。四六觸身。五六受身。六六愛
與今所引次第不同。光記十八紙左云。
經言身者。所謂體也。又解。多念識等。積集
名身故。婆沙四十九十七丁解六愛身云。問。
何故名身。答。多愛積集故名爲身。謂非一
刹那正理第十十三左
十紙右今取界身足論 義蘊云。疏今取界
身足論者。問。論中既云心所性故。即簡根
境等託。何故不取倶舍等耶。答。界身六
法。五是心所與。擧寛攝狹故取界身。六觸
等者。即六識相應之觸等也*界身足論上
初紙左云。六識身云何。一眼識。二耳識。三鼻
識。四舌識。五身識。六意識。六觸身云何。一
眼觸。二耳觸。三鼻觸。四舌觸。五身觸。六意
觸。六愛身云何。一眼觸所生受。二耳觸所生
受。三鼻觸所生受。四舌觸所生受。五身觸所
生受。六意觸所生受。六想身云何。一眼觸所
生想。二耳觸所生想。三鼻觸所生想。四舌觸
所生想。五身觸所生想。六意觸所生想。六思
身云何。一眼觸所生思。二耳觸所生思。三鼻
觸所生思。四舌觸所生思。五身觸所生思。六
意觸所生思。六愛身云何。一眼觸所生愛。二
耳觸所生愛。三鼻觸所生愛。四舌觸所生愛。
五身觸所生愛。六意觸所生愛演秘云。疏
今取界身足者。詳曰。通取倶舍。理亦無違。
心所性言。簡識根境無不定失
十紙左經部計愛亦是實有 演秘云。疏六
愛經部至不同假觸者。有義既無別體。從他
分説。如何名實。雖不同觸以多法成。依
實立愛名定假故。故知。初因對界身足亦
有不定。非正因也。詳曰。假實之義。形待
不定。如大乘種眞俗相對。種非唯眞。即名
爲假。有無相對。種非全無。復名爲實。愛
亦同之。爲喩何失。對所立三和假觸。愛
得名實。初因無過
十紙左量云觸別有體 演秘云。疏量云。觸
別有體者。詳曰。彼既許愛依思分立。豈
非喩有所立不成。應如論言是實非假即
無其失。雖思分位。然得名實
十一
紙右
如順正理第十卷 第十三紙左
十一
紙右
論是食攝故 演秘云。論是食攝故者。
疏有兩釋。後解易知。初解之中。言許實故。
簡於喩上所立之過。經部麁色説皆假故。
故第二因亦無失矣。有義。其第二因。若總
三食爲同喩者。所立不成。段食三塵。是假
有故。別以識思二爲同喩。因成不定。疏何
故説假食實有。詳曰。因明之法宗因喩三。若
有過者。容致言簡。爲喩文略。疏致許言。
復云。心所亦通於下。明遮喩因過乃盡矣。
何事見責
十一
紙右
論能爲縁故 演秘云。論能爲縁故者。
有義。其第三因。同前初因。亦有不定。詳曰。
愛非全假。如前已釋。故無不定
十一
紙左
許少分實餘假不成* 義蘊云。許受
少實。即餘觸不成假。倶是心所無異因故。
有解。若許觸有少分。實即經部説。根塵等
假法不成。倶多法成。無異因故。前解爲正。
經部許受少分實者。彼以實境之心即名
爲受。非如觸致三和合成
十一
紙左
經部一師又一師説 演秘云。倶舍
論第十。叙經部義而有兩師。有説。三和即
名爲觸。如契經言。如是三法聚集和合説
名爲觸今謂。樸揚以爲兩説。並經部義。光
寶兩師。初説經部。後説有部。然觀倶舍論。
頌云觸六三和生。長行初標本宗云。三和
合故。有別觸生。次出兩説。演秘所引文是
也。並言有説。終至結釋云。然對法者。説
有別觸。觀論始末。則中間有説。兩倶經部。
在文明矣。恐又考正理二十九九紙顯宗十
初紙不出兩説。以是經部諍不開自宗
故。樸揚爲正。古説唯責光師爲謬。非唯光
師。寶疏亦同。倶舍如是。此論第四八紙右
經部救云。若謂餘時三和有力成觸。生觸
能起受等。疏四末二十九
紙右
云。經部之中有二
師救。一無別觸。即三和是觸故。二別有觸
數。三和外別有故。即今經部猶有二師
笠置抄
十二
紙右
顯揚等同 顯揚第一三紙左云。作意者。
謂從阿頼耶識種子所生依心所起與心
倶轉相應。動心爲體。引心爲業如義燈
具解
十二左其作意種義可起趣境 演秘云。有
義。依疏初説。作意種子警已逢縁應起心
種。以警種者。此唯種子。義不相應。今釋相
應現作意故。解云。由現作意行相難知故。
此擧種以釋體性。雖作是解。其理極難故。
今但依第二釋也。謂現作意警覺現起相應
心種。以之爲性。現令起種。名應起種。
非當起種名應起也。詳曰。何理得知。明
現作意。若言本説相應法故故知現者。若
爾心所與心相應名爲相應。應倶辨現。如
何第八前亦明種。又若警覺現起種者。夫
言種子生果爲義。現果既生。何意須警。
若令趣境自是現能。論乃合云警應起
現。若言由種現方得生。雖生現位但言
警種。若爾前觸例。亦應然。前何不言和合
三種。彼既不爾。此云何然。故疏初解。理固
無失。餘如燈會義燈四本三紙左云。爲種位
警爲現行位。答。准諸師説。通二位警。本
疏種位。非在現行。西明要集倶非本釋云。
論二説通於種現。如五蘊論云。謂能令心
發悟爲性。顯攝第一云。依心所與心倶
轉相應。動心爲體。引心爲業。若依有部。
自有兩説。雜心依現故。彼論云。億者於縁
發悟一在生相。正理十一云。作意正現前者。
謂正起近現前自境。即正生時。將入現在
取自境義大乘亦二説。一依顯揚。現在作
意。警同時相應之心。文如前引。二依此論
撃發現起心種。引現起心趣所縁境。然釋
此論自有兩解。一謂此未來作意種子。警
覺未來應起心種。由此令心趣自現在境。
一云現在作意。警覺現在應起心種。引彼
現心。令趣自境。此釋爲勝。今謂不然。若
依有部。正理爲正。即雜心論於將所縁。發
悟爲正。同於正理。若即如彼即不正義。若
依大乘。亦唯一説。五蘊論云。謂能令心者。
心種亦得名心。不言能令現心發悟性故。
若依顯揚云。從阿頼耶識種子所生生。依心
所起。與心倶轉。相應動心爲體者。初二句
簡他宗義。依心所起。顯心所義。與心倶
轉。簡前後生。相應者。簡同時色根。因解心
所相應義。動心爲體。方顯自體。動應起
心爲體。即是種心。若正現在。即正已起。何
名應起。既已現起。更何須警。若警令解。此
是惠能。警令趣境。不異於業。若警令起。
起竟何須警。若云既許現因能生現果。何
妨現在警覺於心者。不爾。以種現在生
現心時。雖倶在現。要能生未生。若有種
時。已有彼現。何須種起。若現根等不是令
生。但爲依住。若是能生。應有根時常有識
起。猶如作意有現能警必有心故。若云種
位能警。即是未來。未來無體。如何能警者。
不爾。大乘因果。深妙離言。觀當生現。假
説未來。雖在種位。與所生現。亦正現在。此
護法宗。無勞異覺。麁觀即似現警。細尋警
理難見。然瑜伽説。作意云何。謂廻轉。性者
即顯揚同。廻轉與動。義意相似。故如前會。
不應於此有別師計。是論所破故。廻趣
者。但破小乘
十二左正理師説 正理論十一二紙左
十二左由作動意立作意名 對法抄第二本
十二
紙右
云。擧種子者。因中起用。如薩婆多未
來用起。擧種能警釋現行
十三左問此質不定復應思擇* 義蘊云。
此外人彼質。遂作不定過。言思擇者。我
宗不許生有能生。何得爲例。又大生通
所生。更有能生。方始起。觸既唯能起。更不
由觸自能生。由此應説。心等不能生。作
意力方生。作意體能警。何須別物警。如繩
不自斷。耍假刀方斷。刀體自能割。何須別
物割
十三左然順正理第十一卷 第十一初紙左
十四右瑜伽第三非爲盡理 瑜伽第三
紙右云。作意云何。謂心廻轉略纂第二十一
紙右
云。戸意謂心廻轉。觸三和等。皆如唯識第
三卷初。廻轉者。起動義。彼云應非遍行
非爲切理今謂。疏主以爲瑜伽是未盡
理。義燈不爾。瑜伽・顯揚兩論。意同。非爲未
盡。師資解別。不須和會。古説會爲本異。鑿
矣。義燈四本五紙右然瑜伽説。作意云何。謂廻
轉。性者即顯揚同。廻轉與動。義意相似。故
如前會。不應於此有別師計。是論所破
故。廻趣者但破小乘
十四右集論初説持心令住 第一十一右
云何等作意。謂發動心爲體。於所縁境。
持心爲業對法抄二本十二紙右云。作意作業。
通散定位。説定加行。但説持心。擧顯了業
彰其作用。説於此境數引心故。唯識但言
引心爲業。即遍作用
十四右集論文意亦非盡 義燈四本五紙
云。論破執中持心令住者。諸説但破大乘
異計。西明初解。亦破小乘。要集亦非本疏
所説。集論但云。持心爲業。雜集釋云。數數
引心。是引名持。非住名持。既云數數引
心。與此論同。故不應破。今謂不爾。雜集
云。即於此境類類引心。是故心得定者。名
得作意。本疏意者。但以論言即於此境數
數引心。既云此境。即是一境。數數引心故。
於一境數數引心明。即是住。不爾何故復
云是故心得定者名得作意故。雜集意明
此作意。持心令住。方始得定。集論據増。雜
集謂爲盡理故。今論破。若但破小乘。何部
所計判定爲勝今謂。淄州此段同疏主釋。
上則不同。然此疏釋。與對法抄不同。古説。
彼鈔宗明彼論故別
十四左雜集師不許集論* 義蘊云。此破
師子覺。不許無著意故。釋作意云持心
令住也今謂。邑師以爲此文破師子覺。
此義正也。古説云。雜集論師者。此指安惠。
非謂師子覺者。此説不是也。彼安惠師。唯
合本釋二論非爲別釋。何指斥之有
十四左與薩婆多別如倶舍第四* 義蘊云。
彼論云。作意謂能令心警覺。與此論別
十四左如倶舍第四* 第四三紙右
十四左百法等作意爲初 瑜伽第三等。顯
揚第一等。皆以作意爲初。此論及五蘊論
等。以觸爲初
十四左餘之三業乃是遍能* 義蘊云。問。思
於善等役心爲業。豈第八思。亦於善等
役心耶。答。此業亦通三性之中。第八倶思。
亦於無記能役心故。即能取彼非邪正因
故。此業遍。問。若爾受業應能起合離非二
欲故。第八既通無記。豈無非二欲耶。答。
不然。第八不與欲相應故。由斯受業亦是
不遍
十六右倶舍説受領隨觸 倶舍一十一
紙左
頌云。
受領納隨觸。長行曰。受蘊謂三。領納隨觸。
樂苦不苦不樂光記一餘二十七
紙右
云。論曰
至觸所生受者。此別釋受。謂領納隨順觸
境。是受自性。問。諸心心所。雖復同縁倶名
受。受領納強。名自性受。猶如十人同一處
生。一人是賊傍。忽有人。呼喚呼賊。雖復
十人同聞賊聲。實是賊者領即偏強。不同
餘九人。受領境強。想等領境弱應知。亦
爾。又解。諸心心所。雖復同縁皆執受境。想
等諸法。從別立名。受無別名。雖標總稱。
即受別名。如色處等。雖有兩解。前解爲
寶疏一餘三十紙左云。領隨觸者。示自性受。
體異餘心所也。諸心心所。雖與受同領所
縁境。而不領隨觸。非自性受。自性受領所
隨觸。若時爲所縁。爾時非所領。若時爲所
領。爾時非所縁。有人云。乃至準此兩解。皆
約領境名受。然與論意竝不相當。又準
此釋。受與想等皆同。但強弱有異立名不
同。受既如此。餘亦應然。豈非雜亂。又此論
云。受蘊。謂三領納隨觸。即樂及苦不苦不
樂。正理云。隨觸而生。領納可愛及不可愛
倶相違觸。名爲受蘊。領納即是能受用義準
此二論。倶以領納隨觸爲受。不取領境。
又此論第十云。如何觸爲受所領行相依。行
相極似觸。依觸而生
十六右正理論師是受自性 光記一餘
八紙
云。如順正理第二十四紙及五事論解云。
彼論意説。受有二種。一執取受。謂一切心心
所法。執取前境。皆名執取受。二自性受。能
領納自所隨觸。取觸勢分名領納觸。執取
難分。不約彼説。即性易顯故。約此明受。
言領納觸名自性受者。謂即此受領納自
體。言領觸者。觸是其因。受是其果。受能領
觸順違倶非相。領納觸果。果即是受。還
領自體。以領觸相故。故正理論釋果云。
如言王食國土。非食地土。飮食地中所
出言食國土。擧因顯果。領納觸亦然。又
如父生子。子之媚好皆似於父。如是果從
種生。果似於因。受從觸生。應知亦爾
疏一餘二十二
紙左
擧光解已云。准上所引。證受
自領。皆非應理。若受還領受。即違證文。若
時爲所縁。爾時非所領。若時爲所領。爾時
非所縁。若領自體。誰爲能所。故婆沙第九
云。若自性知自性者。不應建立能取所。
準此既云能領所領。故知。不是自領。又與
能引喩不同。王食國土等。豈是自食。此
中言領者。即是自體有彼相故。自爲能領。
彼爲所領。如印印物印相。不可説物
自領物也。有人妄叙。唯識轉計。破有部之
義。將爲有部正宗誤也
十六右論唯性受共餘相故 演秘云。論
唯自性受至其餘相故者。按顯宗論第二。云
何此受領納隨觸。謂受是觸。隣近果故。此隨
觸聲爲顯因義。能順受故。受能領納能順
觸因。是故説受領納隨觸。領納隨觸名自
性受。領納所縁。雖亦是受。一切皆同領納
境故。是故唯説領納隨觸名自性受。別相
定故。領納所縁名執取受。非此所辨。相不
定故
十六左受定不縁倶生觸故等 光記一之餘
二十八
紙左
云。若作倶舍師破云。諸心心所法。同
一刹那倶縁前境。如何可言領相應觸。若
從他生。及相似者。即名爲受。子從父生。果
從因生。皆應名受寶疏一餘三十二
紙左
擧光
釋已云。此亦謬也。論主自以領納爲自性
受。與正理同。何勞。此中輒引唯識破以
爲破也。又諸法得名不同。豈可以一例餘。
同名受
十六左論若似觸生名領觸者 演秘云。論
若似觸生名領觸者。按順正理云。如父生
子。子之媚好皆似於父。亦如果從種生。果
似於因。受從觸生。應知亦爾
十七右如果穀子似因粟故 粟者。字彙云。
爾雅翼云。古以米之有孚穀皆稱粟。今人
以穀之最細而圓者爲粟
十七右或即因是果等 演秘云。疏或即因
是果等者。若無之言。恐有執因正即是果。
夫因果者。不即離故。爲簡其濫故。論
置之*義蘊云。疏或即因是果等者。因果之
法。非即非離。亦無因即是果故。説之言。無
持業。或即此受與愛因。與觸爲果。亦
得説言即因是果。今唯望觸不望於愛故。
説之言。簡即因果。前解爲正
十七左論又既受因何名自性 演秘云。論
又既受因等者。不從於他。但據於自可名
自性。今既似他。何名自性。即應説名似因
之受。而不可言自性受也
十八右論若謂如王自性受 漢書曰。食邑
萬戸演秘云。論若謂如王食國色者。此正
理論。具如疏引言食國邑。擧因顯果。四本
二十五
紙右
云。號曰抱跋迦。此云食邑。以學
等有餘理當食邑。即勝軍論師已上今謂。論
言食邑不同漢書等意
十九右若言要有所縁皆同前破 義蘊
云。彼若救言。此受要有所縁倶時之觸。幷
不捨自性名自性。或云。領觸所生之受。幷
不捨自性名自性受。作此等救皆同前
破。受定不縁倶生觸故。便違自執。不自
證故。同前也
二十左由取此像便起名言 義燈四本六紙
問。想既施設名言爲業。何非語因。答。准
雜集論説。爲隨説因非語加行。由想境像。
方立名言。此勢用疎。尋伺用親。正起語故。
説爲語行樞要一本初紙左云。此中由想
起言説。何因不説爲語言因者。故果例現
想疎故
二十
一右
瑜伽第三説由思了別 第三六紙左
全文
二十
一右
謂邪正等即善惡境 略纂第二十紙
云。境上順理違理之相。是三業行因。由
思能取。雖諸心所皆能通取就遍増説。亦
不相違演秘云。今釋者。性但令作。業役
令作。單重廣略。行相有異。既云善等。等惡
無記。無記通於八識皆有。説思名遍。亦
何爽理。若准瑜伽第三所説。思之行相。是
別非遍。如疏所述。彼可知也
二十
一左
如第五卷 論五二十六
紙左
疏六本二紙右
二十
一左
五十五名之爲等 五十五四紙右云。
問。何故名相應。答。由事等故。處等故。時等
故。所作等故略纂十四三十四
紙右
云。何故名相
應。答。由一一事等處等者。事等謂體也。體
皆一故。無第二受等。處等者。謂同於一境
處轉故。又依縁處等故時等者。同一刹那故。
所作等者。同於一境行所作等故。知縁青
者但爲青也。又善惡無記所作等倫記十
五上五紙右云。第九心法四種異名。何故名相
應。答。由事等故等者。基云。乃至略纂
全引
景云。何
故不辨行相等耶。解云。大乘中辨行相
不得言等。所以者何。行是見分。相是相分。
謂心心所取前境時。見分行解種種不同。
依此見分所變相分。衆多差別故。不得言
行相應等。泰云。或有説分處爲二等。亦體
等以四義等解相應義。此是開合不同也
今謂。瑜伽及鈔。與此不同。此言所依。彼
言所作。鈔具釋所作義。何言正與此同耶。
暗記失乎。或作爲依字形誤
二十
二右
依謂依根倶有無間* 義蘊云。問。同
依倶有可説依同。心王心所前念各別。如何
無間亦説爲同。答。若開導依定非心所。於
所引生無主義故。今爲依者。必是心王故。
可名同。説爲意根。非心所故
二十
二右
或雖不同亦兼取彼* 義蘊云。了別領
納雖各不同。數既齊等。同取於境故。兼
亦取也
二十
二左
如樞要中釋 樞要下二紙右云。解
相應中。而時依同所縁事等。若約本質。或
無不質法。一切名等同縁一境故。與事
等不同。若影像相相似名等。何事一種。無
分別智。縁如無影。不可相似。不同一故
知有本質者。影像名相似。本質名同一。若
無本質者。有爲縁相似名同一。無爲縁境
一名同一。此據實縁故不相違
二十
二左
此中五義各有所簡* 義蘊云。此可
連環嶽起。若心王心所名相應者。前念心王
後念心所。應名相應。由此故。説時簡前
後也。若爾意識二識。許倶時起。眼識心所。
與意應名相應。此亦不然。依簡別識。眼意
二識不同依故。若云時依同名相應者。六
八二識同時依七。第六識心所。應與第八
相應故。疏釋云行簡依同其境各別。六八
二識雖時依同。見境各別故。非相應故。若
爾即此六八同縁色等。依既同又不別相應
故。疏説云縁簡別見。彼雖同縁。見各別故。
不相應也。今觀行簡境別。即與所縁之簡
不殊。論自説。云行相雖異。明不取行相。
而疏強爲五義。違論立之。不共添意也。且
依四義簡法已周。亦應爲答
二十
三右
如五與意唯依事簡* 義蘊云。五意
雖倶。依各別。處事亦不等。問。體事不等。其
相如何。答。如五識倶意。許爲同心王。受等
各二體事尋伺唯一故云不等
二十
三右
一一應思非無所以 演秘云。疏中二
解。除行相者。順教理也。瑜伽説四。此論
自云行相雖異。何得取之。問。夫簡法者前
義不盡。須後法簡。前若遮盡。後法何須。如
論四義。時依二法。遮簡已周。何繁後二。豈時
依同。境事別耶。答。有二釋。一云。此論四義
不次。次應説云境時依事。簡意者何。答。凡
言相應。雖心心所。非心心所總共相應
故。須簡也。若心心所總名相應。所縁別者
應名相應。故境等簡。前後心等所縁境等。
應名相應。故時同簡。諸識倶起應名相應。
故依同簡。六八依同應名相應。故事等簡。
二云論説依次。雖有依同。非相應故。若依
同故即名相應。六八二識應名相應。故所
縁簡。六八有時同縁境者。應是相應。故事
等簡。後釋爲正
二十
三右
論此識行相極不明了* 義蘊云。此中
五義。且據因説。若在佛果非不明了。亦能
分別違順境相。不爾諸佛應非遍知。餘之
三義。可通因果。後二復次。唯約因中
二十
三右
極不明了是捨受相 演秘云。疏極不
明了是捨受相者。問。果位亦捨。豈不明了。
答。夫言捨者。中容最靜。及不明了。果雖明
了。而是最靜。故得名捨
二十
三左
便應不能攝益相續* 義蘊云。若解
明了如六識等。便應不能攝持種子。亦
不滋益諸根大等令相續故
二十
四右
攝論第三亦有此解 第三二十四
紙左
云。論
曰。何因縁故。善不善法。能感異熟。其異熟
果無覆無記。由異熟果無覆無記。與善不
善互不相違。善與不善互相違故。若異熟
果善不善性。雜染還滅。應不得成。是故異
熟識唯無覆無記
二十
四右
有間斷非堅故* 義蘊云。第
八間斷不名趣生捨執受故。亦不受熏。
性非堅故。次可知
二十
五右
如八證中任運生解 義蘊云。疏如
八證中等者。瑜伽八證。第八識中最初。即執
受證。執受證中有五因。五因中第一者。謂任
運生。二非善染。三一類異熟無記性攝。四
能遍執受五根等法。五一切時執非有不執
時。若不執時。即爛壞故。今此不與苦樂相
應。所由如彼任運中廣解*五十一初紙左
云。由八種相證阿頼耶識。決定是有。謂
若離阿頼耶識。依上執受不應道理。最初
生起不應道理。有明了性。不應道理。有
種子性。不應道理。業用差別。不應道理。
身受差別。不應道理。處無心定。不應理
理。命終時識。不應道理。何故。若無阿頼耶
識。依上執受不應道理。由五因故。何等爲
五。謂阿頼耶識。先世所造業行爲因。眼等
轉識。於現在世。衆縁爲因。如説根及境界
作意力故。諸轉識生。乃至廣説。是名初因
二十
五右
如五十一對法第二説 五十一文。如
上已引。對法第二五紙左引瑜伽八相五因
中。第一六右因云。謂阿頼耶識。先行因感。眼
等轉識。現縁因發。如説根境作意力故。諸轉
識生。乃至廣説。是名初因
二十
六左
禪定寂靜此無所能* 義蘊云。捨受無
能故。通惡果。問。禪定有何能。答。有定共
戒。能止於惡故非惡果。又由禪定能發神
通智慧故多能也
二十
七左
&MT90116;瞢闇味 &MT90116;瞢者。不明貌
二十
七左
論定能令心刹那別縁 演秘云。論
此識任運刹那別縁者。問。恒縁三境。何名
別縁。答。影像之境。新新而起。前後不一故。
縁名別。具如疏明。有義。非是所縁前後易
脱。但非如定專注所縁義説別言。詳曰。
言不同定專注所縁。理即可爾。云非易
脱。道理難詳。豈八所縁非有爲攝。若有爲
法。有爲法者。刹那生滅。云何不名前後易

二十
八右
行相周通於佛起別境 上約未轉。若
約已轉。別境相應。以果位諸識與二十一
心所相應故
二十
九右
大乘亦有自性善等 大乘亦立四
種。見於疏五末五十八
紙左
如集成五末之二
辨之。併觀更得明白。亦於小乘具如婆
沙第二及百四十四十一紙倶舍十三十四
紙左
正理
三十六四紙今謂。三性分自性等四者。出于
倶舍正理等。大乘亦見對法。然瑜伽・顯揚・
攝論等。未見如是一處總集。又初四俗勝
義者。勝義爲三性。已見倶舍對法。世俗之
名。諸論所無。勝義對世俗之語以故。立
加世俗。又第二三性分三。諸論雖有義在。
然無一處如是立名類聚。此皆疏主義立
也。思之。對法抄一終。明十種蘊。可以准

二十
九右
如本釋中 本論第二九紙右釋論第
十八紙第四初紙左義蘊云。疏有自性善等
如本釋中者。此下所引三性差別。皆對法文。
今言如本釋者。即師子覺也今謂。演秘
意。取對法本釋兩師。義蘊意唯指釋論
不同思之
三十右一自性善善心所 第一分二中
勝義不善者。諸論皆對勝義善是無漏法
爲語。然今於不善中開世俗者。義甚難
解。又第二分三中。第三者漏法是總。初二
是別。以初二法非第三外故。此分總別
以立三種。以有爲法通不善無爲不通
不善故。思之。又勝義世俗。案諸論意。或
約有爲無爲。或約有漏無漏。或約假實。然
今於不善中取極惡法以爲世俗。者。於理
不穩。雜集三十六右云。自性善者。謂信等十
一心所有法倶舍十三十四
紙左
云。自性善者。謂
慚愧根。以有爲中唯慚與及無貪等三種
善根。不待相應及餘等起體性是善。猶如
良藥光記十三四十
五紙
云。自性即善。名自性
善。猶如良藥藥即良善故名良藥
三十右二相應善心心所法 雜集云。相
屬善者。謂彼相應法倶舍云。相應善者。謂
彼相應。以心心所要與慚愧善根相應。方
成善性。若不與彼慚等相應。善性不成。
如雜藥心
三十右三等起善不相應行 雜集云。發起
善者。謂彼所發身業語業*倶舍云。等起善
者。謂身語業不相應行。以是自性及相應善
所等起故。如良藥汁所引生孔演秘云。
問。准對法云隨逐善者。謂即彼諸法習氣。
發起善者。謂彼所起身業語業。准彼種子
隨逐善收。云何即判屬等起善。答。論開。疏
合。望義不同。亦無失也對法抄六二十八
紙左
略會唯識對法相違。尋而披覽
三十右四勝義善謂善無爲 雜*集云。第一
義善者。謂眞如倶舍云。勝義善者。謂眞解
脱。以涅槃中最極安隱。衆苦永寂。猶如無
光記十三四十五
紙左
云。勝義是涅槃。此顯涅
槃安隱名善。如人無病無苦安穩。又正理
三十六一解云。或眞解脱。是勝是義。得勝義
名。勝謂最尊無與等者。義謂別有眞實體
性。此顯涅槃無等實有故名勝義。如是勝
義・安穩名善。如是涅槃是善常故。於一切
法其體最尊。是故獨標爲勝義善
三十右不善四者 不善四種。翻善可知。雜
集・倶舍。幷説如善
三十右一自性不善謂無慚等十法* 義蘊
云。謂瞋・忿・恨・惱・嫉・慳・害・覆・無慚・無愧。謂
煩惱中。此唯不善
三十右四勝義不善謂有漏法 雜集論四
紙左云。第一義不善者。謂一切流轉。倶舍曰。
勝義不善。謂生死法。由生死中諸法。皆以苦
爲自性極不安穩。猶如痼疾四十
六紙
云。謂生死法。苦諦爲性。極不安隱名
勝義不善。如人痼疾恒苦不安。生死翻涅
槃。涅槃是勝義善故。生死是勝義不善。問。不
善翻於善。勝義不善體通三性。亦可以善
翻不善。勝義之善通三性。解云。勝義不善
遍有漏故。得通三性。勝義善法。但擇滅唯
善。不通三性
三十左四勝義無記 倶舍云。勝義無記。謂
二無爲。以太虚空及非擇滅唯無記性。更無
異門正理三十六五紙左云。無爲無記。是勝
義攝。以性是常無異門故演秘云。疏勝
義無記。謂虚空非擇者。問。何唯此二名無
記耶。答。眞如性淨。其擇滅等。斷惑所顯以
寂靜故。勝義善收。虚空非擇體非實有。不
同眞如。復非智慧斷惑等得。不同餘三。
由斯二義故無記攝。問。亦依識變立虚空
等。何不隨識三性攝耶。答。且依如立。假空
等説。若依識變。實通三性今謂。疏文且
依倶舍等。光記十三四十五
紙右
云。安慧菩薩。倶
舍釋中解。據實而言。皆是自性善。然世親
阿闍梨立四種善者。隨義勝劣建立異名。
善中最強。勝者勝義善。次強者立自性。次
劣者立相應。最劣者名等起。不善隨義亦
立四種。故婆沙一百四十四。三性分別。二十
二根。有一師亦説有四種善不善。與此論
寶師不信倶舍釋文故。擧此文已云。
謬也寶疏十三。(三
三紙左)
又此釋。若爾以勝故名自
性者。與名義不相符會。不待他成善等
故名自性。待他成故名相應。如藥及雜藥
水故。問。若爾何故婆沙第二云。今應問彼。
若唯五根是自性善。所餘善法自性是何。若
謂彼是不善無記雜五根故亦名善者。如
是五根。與彼相雜。何故不名不善無記。然
信等五根。與所餘法。同一所依。同一行相。
同一所縁。一起住一滅一果同一等流同一
異熟。而言五根是自性善。餘相雜故假立善
名。但順妄情不應正理。勿有此過。故應
説言世第一法根非根性。準此婆沙。不立
相應等起善等。因何言謬。答。婆沙第二。與
此意別。彼異師説。五根是世第一法。自性是
善故。餘非世第一法。以自性非善與善相
應假立善名。由此婆沙云。但順妄情。念此
四善。即不如是。若相應善。若等起善。皆體
性是善。非假名善。其自性善。不待他成
善。相應等起。待他成善。性不名自性善。
問。若爾未相應時相應。先是何性。答。有體
已來。常與自性善倶。恒名善性。善由他立
故非自性。無貪之義。性是善故。非相應
義。自性善也
三十
一右
攝論第三卷末自解 攝論三二十四
紙左
云。論曰。何因縁故。善不善法能感異熟。
其異熟果。無覆無記。由異熟果無覆無記。
與善不善互不相違。善與不善互相違故。
若異熟果善不善性。雜染還滅應不得成。
是故異熟識。唯無覆無記
三十
一右
善趣既是即無流轉 演秘云。問。苦
集二諦名爲流轉。故使常生人天趣中。未
踰苦集。流轉之義。何事不成。答。夫云流
轉。包括五趣。若唯人天。流轉不足故云不
成。非據全無名不成也
三十
二右
論覆謂染法障聖道故 義燈四本六紙
云。問。染法障聖道説名爲有覆。不善亦
障聖同名爲有覆。答。據能障聖道。不善應
名覆。招果勢用強故。不名有覆。問。不善
招報強。從勝不名覆。無想不感果。障聖
名有覆。答。自性染法。覆蔽勝障聖名有覆。
無想報等。翳理微故。不名有覆
三十
右二
論又能蔽令不淨故 樞要下二紙右
云。蔽心者有二。一法性心。二依他心
三十
二左
此有二義可名無記* 義蘊云。問。此
下二解有何差別。答前約功能。後據自性。
前唯有爲。後通無爲。前唯有漏。後兼漏故
有別也
三十
三左
餘例難亦然 演秘云。疏餘例難亦然
者。略有二義。一云。餘者謂受等四。二云。餘
者謂行相餘。所不例者。亦應難之。難思可
今謂。初釋爲優。此文意云。觸之行相。
雖與王之了別不同。然王之與所。各具行
相故。例王行相門。受等例難。亦復如是。義
蘊云。疏故餘例難亦然者。五心所中。擧觸
爲首。難餘作意等亦爾。又此擧行相爲例。
更以自相門例亦得。觸雖不以攝持因果
爲自相。亦有三和之自相。倶自相故。亦可
相例。又受雖不與受倶。餘心所亦與受倶。
並應爲例
三十
四右
此不成救* 義蘊云。疏此不成等者。
今難云觸等不了別故不例行相門者。今
既例相應門故。應觸與觸相應。觸不與
觸並。即例相應門。觸等不了別。何妨例行

三十
四左
亦應受等例成失 演秘云。疏亦應受
等例成失等者。詳曰。今觀此質。與難不齊。
難前意云。觸雖不與自觸相應。有餘相
應例相應門。行相雖復了別等別。然亦各
各自有行相。亦復不&T055762;行相之義。何不例
王行相門耶。今者受教全不與受而得相
應。與行相應義寛狹別。何得以此而質於
彼。問。此質不成彼難何遺。答。觸等雖復
不自相應。然餘四法。亦即是彼王相應法。所
以故得例相應門。行相與王無少交渉。豈
得相例
三十
五右
世親攝論四外別立 更考
三十
六右
心所能熏相見分六果之過* 義蘊
云。此意説。如第七識心王之所。同縁本識
心王。能熏自相見種。亦熏本識種子。心所
但熏自見種。不熏本質之種。由所熏之處
十故。無六果之妨。此初解爲不正

三十
六右
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 演秘云。疏
便有三十六種見相分種等者。見分相分各
三十六。思可知也
三十
七右
頓生六果 演秘云。疏頓生六果者。問。
六處受熏。能熏王所皆熏本識。本識合有
此六箇。一時頓生。何但言六。答。雖六所熏
皆有六種。六種同處。共生一果果故。但有
六頓生妨
三十
七右
不可論其本質生與不生 演秘云。疏
不可論其本質與不生等者。不可説言心
王所熏而生本質。心所所熏而即不生。何以
所者。王所六種。皆所熏故義蘊云。若所熏
之處有六。即倶有本質種子。汝不可説心
王中種生本質心所中種即不生。若能熏六
法。雖熏六種。以所熏生之處是一。如我
心王所熏之種生本質。心所所熏之種生影
像。此亦未正
三十
七右
不可論其其所熏不然 演秘云。疏
其所熏不然者。不得論其王所所熏。生於
本質影像等異
三十
七右
由是義故理亦無失 義蘊云。疏由
是義至理亦無失者。此第二解。如第七識心
王心所。同縁本識。共熏成一本識種子。此
現望種不爲因縁。既相分熏。増上縁攝。如
多業同招一現。此亦應爾。共新熏本識之
種。既爲増上。亦不親生本識現行。以本有
種親能生故。故無頓生六果之妨。亦無多
種生不芽失。言因縁便無此事者。若爲因
縁。便無多現生一種事。増上可爾。此解亦
未爲正。現行辨體生種。何得不是因縁。
下第三解。稍勝於前*笠置師云。新古合
生家得護法意。大有三義。一者雜古兩種
之中隨一爲因縁。餘爲増上縁。令助生現
調伏光
論師義
二者新古種倶爲因縁。於一切寺
新古合生。見道初念。轉生新種。與本有種
合。生初無漏心最勝
師義
三者新舊倶爲因縁。見
道初無漏。唯本有生也戒賢
之義
疏云。如實
者。今三義之中。出調伏光論師之義也尋云
調伏
光論師釋。新舊種子。雖應爲因縁増上。疏釋本種
爲因縁。新種爲増上縁。其義決定。何以之配彼耶。
答。疏且擧一途。亦有新種爲因縁。本種爲増上
義也。已上。贈僧正依演義鈔案此義。今云。新古
生師。對前爲如實義者。不可配調
伏光釋。疏三釋中。以第三爲正矣
三十
七左
如攝論云不自在故 無性攝論第
二十
一左
是能依故不堅住故不得
三十
八右
量云如貪信等* 義蘊云。外人作不
定過云。爲如貪等不自在故不能受熏。
爲如勝等不自在故能受熏耶。既爾宗中
應云應非内法所熏便無過失。簡勝等非
内法故。下難持種。亦應云應不能持内
法實種。不爾勝等能持外&T007233;等假種。爲不
定過
三十
八左
成業論中廣破此義* 成業論十紙左
云。如何一一心心所法。從二種子相續而
生。不見芽等從種生法。有如是事。可藉
多縁生於一果。無從二種有一果生。若爾
還應不免前過
三十
八左
能熏雖是共生一果* 義蘊云。此六
能熏爲因縁故。熏成六種。非是共爲因縁
生一果也。此喩約前第三解。若據第二。能
立所立。二倶不成
三十
九右
雜集第八卷 第八四紙右云。答於一生
中。頓受一切所得異熟。無有過失。所以者
何。若造衆多無間業者。所感身形。最極柔
軟。所感苦具衆多猛利。由此頓受種種大
抄六
三十
九右
如五無間一期報* 義蘊云。若不
許多因共生一果。如何五業共招一法。問。
如經所説。一一無間業。各受一劫苦。如何
此説五招一報。答。今云一期報者。非謂
一劫。業既有五。即以五劫爲一期也
三十
九右
成業論自解此妨 如文次上引

四十左如摩醯首羅有八萬眼 更考
四十
三右
世親攝論第一 第一十四
紙右
云。依二執
受。一者有色諸根及所依執受。二者相名分
別言説戲論習氣執受。有色界中具二執受。
無色界中不具二
四十
四右
今加斷捨 演秘云。疏今加斷捨者。有
義。五數得名因果無異。如何例心有捨名
耶。故但如前第二師説。詳曰。言斷捨者。據
捨縛説。雖復不執觸等爲我。然是煩惱
所雜之法。心王捨藏。心所能雜。亦復不有。
據此例捨。故此論第八云。不深汚法。二義
説斷。一離縛斷。謂斷縁彼雜彼煩惱。頼耶
即是斷縁彼惑。名之爲捨。觸等即是斷雜
彼惑。名之爲捨。何理不順而不許之。而
言捨名。頼耶名者。據縛而立故。但縛無即
得名捨。以觸等名不依縛立。縛捨名存。實
無違也。又解。頼耶未捨。觸等名爲阿頼耶
識相應心所。心捨執藏。觸等不復名阿頼
耶相應心所。據斯名捨理。亦應通。二釋前

四十
四左
亦可許例於捨* 義蘊云。約離縛
也。第七我斷。觸等捨能雜煩惱。亦名爲捨。
問。名言捨頼耶。何故不言捨觸等。答。此
據離縛。心王離時。心所亦離。故下論云。爾
時此識煩惱亦熏永遠離故。説之爲捨既不
言捨藏識體。故離縛時。心所亦離。何不名

四十
七右
三可熏四相應* 義蘊云。三可熏
非常一是者。此遮無爲。彼常一故。四相應
者。此與能熏同時處。不即離故名相應。
由此可轉識熏也。今言相應。不是時依等
同之相應也
四十
七左
論又如暴流恒相隨轉 演秘云。有
説。此中總有三喩。如次況彼。謂愛非愛受
用。自性三種縁起。初喩顯示由第八識五
趣流轉。第二顯示生眼等識受用境界。第
三顯示自性相續而不斷絶
四十
八右
説一切有部三破經部 義燈四本
紙左云。然立三世。諸宗不同。如一説部。三世
但言。都無實體。若出世部。依法立世。世間
是假。世亦假。出世實。世亦實。大衆經部等。
過未是假。現在是實。若薩婆多。三世倶實。倶
舍二十。引教及理立三世實。然就彼宗有
四師別。十紙右云。然就彼宗有四師別。
故彼頌云。此中有四種。類・相・位・待異。第三
約作用立世最爲善。一法救説。由三類
不同。三世有異。非體不同。如破金器作
餘物時。形色雖有殊。而顯色無異。行於三
世。唯捨類得類。非捨體得體。二妙音説。
由相不同。三世有異。相不同者。一云。不相
應中。有一類世相不同。三世有異。隨一世
相合。餘二世相隱。非謂體無。二云。世相有
用時名合。相雖無用。而隨於法。其體非
無。三世友説。由位不同。三世有異。非體
有異。如運一籌置在一位名一。在千位
名千。位雖別體不別。四覺天説。由觀待有
別故。三世異。觀待後故名過去。觀待前
故名未來。倶觀待名現有。倶舍論破法救
所説。執法轉變。置數論明中。妙音所立。世
相雜亂。三世皆有三世相故。覺天所説。前
後相待。一世法中應有三世。謂過去世。前
後刹那應名去來。中名爲現。唯許第三依
作用立。世無雜亂。婆沙同倶舍。正理許類
異。倶破妙音及覺天説。大乘所立。或二或
三。如本疏辨
四十
九右
論前因滅位低昂時等 義燈四本
紙左論前因滅位等有三解。一約等無間前
因果滅。後念識因果生。二約種子前種因滅
位。後種果正生。三約前念現種因果滅位。後
念現種因果生。以諸種子與第八識倶生
滅故。如枰兩頭。以影略説。前但云因滅。後
但擧果生。此解爲正*義蘊云。疏前生後
滅相續如流者。問。論云。前因滅位後果正生。
何故此云前生後滅。答。今云前生後滅。汎
明因果相續之義。非謂正釋前文今謂。
論文約因果爲説故。云前滅後生。今則不
爾。唯約生滅爲説故。云前生後滅。論疏無
違可知
五十右未來果法應不待因 演秘云。疏未
來果法應不待因者。問。現在之果。待因始
生。豈非喩&T055762;所立宗耶。答。雖曾待因。今
已生訖。更不待因言已生果。意簡此也
五十左初隨返質唯難於常 義蘊云。此即
指常亦不成縁起正理等文也
五十左未有作用名過去 倶舍第二十
紙左云。尊者世友。作如是説。由位不同三
世有異。彼謂。諸法行於世時。至位位中
作異異説。由位有別。非體有異
五十
一右
體既本有亦如作用 倶舍第二十
云。若許作用異法體者。可有此失。然無
有異故。不應言有此過失光記云。説一
切有部救倶舍二十五丁云。若爾所立世義
便壞。謂若作用即是法體。體既恒有。用亦應
然。何得有時名爲過未。故彼所立世義不
光記云。經部破
五十
一右
汝去來法如無爲法 倶舍二十四紙
云。若此作用非去來今。而復説言作用是
有。則無爲故應常。非無故。不應言作用已
滅及此未有法名去來光云。經部師難
五十
一右
設彼救前難亦應本有 倶舍十四十右
云。若謂衆縁不和合者。此救非理。許常
有故。又此作用。云何得説爲去來今。豈
作用中。而得更立有餘作用記云。經
部難云。應説一切有爲諸法。於三世中
自體恒有。應一切時能起作用。何礙此法
用有還無。汝若謂衆縁不和合者。此救非
理。汝許因縁亦常有故
五十
一左
又説未來有應名現在 倶舍二十
云。彼應復説。若去來世。體亦實有。應名
現在。何謂去來光云。經部難
五十
一左
彼救不然謂取與用 義蘊云。彼小
乘救云。大乘云過未有用應名現在者。此
難不然。我宗要有取與二用。方名現在。過
去未來。各有一用故非現在*倶舍二十
四紙左云。豈不前言約作用立。光云。有部
答。論云。若爾現在有眼等根彼同分攝。有
何作用。光云。經部復難。論云。彼豈不能取
果與果。光云。有部答。論云。是則過去同類因
等。既能與果。應有作用。有半作用。世相應
新。光云。經部復難。過去同類因等。既能與
果。應有作用。既有作用。亦應名現在。
有半作用。世相應有雜亂之過寶疏二十
十一
紙右
云。經部難也。汝以取果與果以爲作用
者。過去同類異熟因等。唯能果不能取
果。現在異熟因等。唯能取果不能與果。此
即作用半無。應名現在亦名過未。一世之
中有三故。世親亂也。正理救云。我宗説昨
用者。謂是取果與果之用。定在現在。自餘
力用。並是功能。我宗然約作用有無。立其
三世。非功能也。今詳正理。若作此釋。即
有等無間縁現在取果違婆沙過
五十
一左
婆沙正説 婆沙第十十六
紙右
云。問。如前
所説等無間縁。自體是何。答。除阿羅漢最後
心心所法。諸餘過去現在心心所法。是謂等
無間縁自體。又云。等無間縁。依作用立
五十
一左
即應過去有半作用 演秘云。疏即應
過去有半作用者。心心所法。有取果用。色法
不然。故名爲半。若爾作用者過去既有。
云何得定言唯依現耶今謂。此釋非也。何
者。疏意非謂色心二中。唯心有用名爲半
用。今就取與二用。唯有取果無與果用。故
云半用。疏文結云有取果用故爲此也。義
蘊云。疏難云。至有半作用。此難意云。汝今
要有取與二用方名用者。婆沙既云過去
取果。不言與果故。應過去有半作用。又
云。等無間縁心等可有。過去色等。非無間
縁故。應過去有半作用。雖有二釋。前解
爲正。以云有取果用故演秘意。與義
蘊後釋不殊。邑師斷取前解實爲允當
五十
二右
又言未來應名現在 婆沙文如上
已引。義蘊云。難過去已後難未來也。汝
若言過未名功能現在名作用者。婆沙既
云未來有三法作用故。未來世應名現在。
問。光明等未來作用。其相云何。答。有云。如
日未出先現光明故。光明用在未來也。有
爲之法未生。由生相生。苦諦之惑未斷。由
苦忍斷。故三作用。皆在未來。如苦法忍有
二作用。一能捨異生性。二能斷見斷十種隨
眠。除之二用。准之可悉。如前已叙
五十
二右
彼與果用生復生過 演秘云。疏後
與果用滅復滅失者。現在與果。而由於滅。過
既與果。應更須滅若無滅者。障彼果生。何
名與果。又復與現有相例失。若許有滅。滅
復滅失故。成業云。應滅復滅。疏取果之用
生復生過者。現取果時。生相生已。方能取
之。過既取果。還須待生方能取也。若許爾
者。生復生失。若不許者。既現取果。應不待
生。彼此異因不可得故*義蘊云。疏彼與
取果用至生復生過者。此雙難過未也。言
滅復滅失者。汝滅有與果功能。過去既能與
果。應名爲滅。現在之滅復能與果。過去既
滅。現在復滅。故言滅復滅失。生復生過者。
汝生有取果功能。未來既生。現在復能取果。
亦應名生。故有生復生過。又解云。由滅相
故現在法滅。入過去。已復有與果用。此用
不能自滅。又須滅滅。故云滅復滅也。未來
生相。能生於法已名取果。至現在復有取
果作用。兩量取果故生復生也
五十
二右
若言與果無取用故 義蘊云。疏若
言與果至無取用故者。汝若救言過去與果
但是功能。未來取果亦非作用故。不可難
過去未來應名現在者。即阿羅漢。悉正現
在時。應非現在。無取與作用故。此中牒
救言。與破中言取意影略也*正理十九
十七
紙左
云。未取果者。是牽果名。諸牽果能是行
作用。依行作用立三世別。若有作用非現
在者。豈不便壞世別所依。諸有釋言。過去
眼等。於色等境。無有見聞嗅嘗覺等各別
作用故非現在。故彼釋不然。應共審決。
眼等作用。爲是於境見等功能。爲牽果用。
若是於境見等功能。便於闇中。現在眼等
未生已滅眼等。何殊而不説爲未來過去。闇
中眼等。雖無見聞嗅嘗等用。而皆現有牽
果功能可名作用。約有此用。皆名現在。所
餘取境與果等用。皆非作用。但是功
五十
二右
又若此心更復言滅 義蘊云。疏又
若此心至更復言滅者。此言初者。謂未滅時
現既無用。既已名滅。何故至後滅時更復
言滅
五十
二右
若言非是無學末果不生者 正理論
十九五右云。諸阿羅漢最後心心所。何縁故説
非等無間縁。是不能生有法性故。即是不
能牽後果義。此復何故無牽果能。以於
其時餘縁闕故。若爾但由餘縁闕故。後識
不生*義蘊云。疏若言非是至無間縁故者。
彼復救言無學末心亦有取果之用。但爲後
念縁闕。果遂不生。非無取之用者。理亦不
然。婆沙論中。説無學末心非無間縁。何故
汝説亦有取果之用。故違自宗。即正理師。
違婆沙也
五十
二左
廣如婆沙第十文説 第十十六
紙右
云。問。
何故阿羅漢最後心心所法。非等無間縁耶。
答。彼心心所法。若是等無間縁者。彼後應
有心心所法生。若爾便無究竟解脱。有餘
師説。彼亦是等無間縁。彼後心心所法不生
者。有餘縁故。非彼爲礙。設當生者。亦與
作縁。猶如意根意界意處。彼不應作是説。
所以者何。等無間縁依作用立。若法與彼
法作等無間縁。無法無有情無況術。無
藥物等能爲障礙令彼不生。意根界處。依
根相故立雖後識不生。而有根等相故得
名根等。問。何故阿羅漢最後心。有意根等
相而無等無間縁相耶。答。意根界處。不必
觀於後法故立。觀心所等亦得名故。等無
間縁觀後法立後不生故。不説爲縁。復次
不生法中有意識相故。最後心是意根等不
生法中。無等無間相。以雜亂住故。是以最
後心等不立等無間縁
五十
二左
若言後果何不能生果 義蘊云。又
汝若言後心之果。若縁不闕。決定此末後心
生者。汝末後心。復有取果之用。縁彼不闕。
即合爲因能生後果。何故復言後念縁闕
故不能生。若言此心不能爲因生於後果。
即是無用。何故言現在之心有取果之用」
五十
三左
有酬前之相説現在爲果* 義蘊云。
如觀穀子至成熟時。有酬前相。觀此熟
相。從本穀子所生故。對此本因立現法
爲果也
五十
四右
此答於前生滅分位法* 義蘊云。被
薩婆多難云。因現在位後果未生。因是誰
因。乃至誰離斷常。今於現法假立因果。即
是答彼前因已滅。後果未生等之分位也
五十
四右
如下自解 第七二十二
紙右
云。我法非有。
空識非無。離有離無故契中道
五十
四左
如瑜伽論五十一卷説其世也 五十
十四紙六十九九紙左顯揚第九五紙右對法第
十四
紙左
中邊上十三
紙右
瑜伽五十一十四紙五十二。
中邊第二七紙右如義灯引。顯揚第九。對法
第三十四紙左如演秘引
五十
四左
六十九卷第三 六十九九紙左對法
第三四紙左及十四二紙左
五十
四左
薩遮尼乾子經 經第七十三
紙右
云。神通行
有六種。一者天眼通。二者天耳通。三者他
心通。四者宿命通。五者如意通。六者漏盡通。
大王當知。沙門瞿曇所有天眼。過諸一切天
龍八部聲聞縁覺所有天眼。一切悉能明天見
演秘云。又瑜伽三十七。大般若經第九。薩遮
尼乾子經第七。瓔珞經第六。清淨毘尼方廣
經。寂調音天子問經。十地論第五。雜集論第
十四。無性攝論第九。皆悉明之。具如章引」
五十
四左
説有六通亦有三世* 義蘊云。今言。
六通之内有此三世。非要一一有此行相
也。言死生智縁未來。謂天眼通能見死此
生彼故。言生死智。問。五識取現境。如何縁
未來。答。五倶意識依天眼根。能知未
非眼識也。又眼耳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
何妨天眼亦縁未來。以有惠故。説縁現
者。約餘五識。前解爲正
五十
五右
今於此中以説去來 義燈四本
紙左云。問。疏云。依識變曾當假立三世。爲
道理三世爲唯識三世。若道理三世。與唯
識三世有何差別。答。不尋因果相酬引邊。
但説過去事。及記未來諸可怖事。而心變
作過未之相。對彼二相説名現在。即是唯
識。故與此別。復更有解
五十
五右
前第二説亦現彼影 第二三十二
紙右
云。
至無漏位。勝惠相應。雖無分別。而澄淨故。
設無實用。亦現彼影。不爾諸佛應非遍

五十
五左
恐濫妄縁 義蘊云。唯識通妄神通
非妄。若不別開。恐亦是妄
五十
六右
如別抄中廣引誠説 義林章
五十
六右
此中亦同勝軍論師 疏此中亦同勝
軍論師等者。問。上座勝軍一切同耶。答。有
同異。勝軍色心皆有三相。上座不爾。同義
可悉。有義。上座勝軍有差別者。其上座
許心心所法。生滅二時。時二體一。將滅名
滅。勝軍所説。依瑜伽等已滅名滅。若色及
心皆有三相。三相雖別。而體同一
五十
六右
三相用不同時起* 義蘊云。此勝軍
假明上座。但於現在假立三相。前法至異
後法正生。常相續故。因果不斷。問。何故此
師不言滅相。答。此師既唯現在。是有滅相。
是無故不言滅。問。此爲叙勝軍義爲叙
上座義。若勝軍義。勝軍自是大乘。何故此
中疏云復以大乘。若上座義。彼師色心倶
有滅相。何故此中唯説三相。又解。前有因
時無果等。乃是小乘難大乘此若叙上
座義。何故疏云被他如先有因時無果等
難耶。若此叙勝軍假明上座。以大乘及上
座部倶不立過未故。前被薩婆多難。今勝
軍中爲救彼義故。疏云復如大乘也。准
下難云。阿頼耶分二趣故。即遍難勝軍。
若難上座。應言約意分二趣也
五十
六左
阿頼耶識及違此文 義蘊云。設汝
約生時勝天趣得。仍有頼耶分二趣過。即
應一識亦天亦人。不可此識非前故。言違
此文者。汝既一世因果並時。即違此論約
當假立因果之文也
五十
六左
論謂現在法生滅二時 演秘云。論
謂現在至生滅二時者。問。彼何意耶。答。由
經但云是生滅法故立二時。若爾云何色
有三相。答。色法遲鈍。實有三時。經依決定。
但云生滅。以其住相有無不定故不言也
五十
七右
法生時酬因二法爲二時 演秘云。
疏法生時酬因至二法爲二時者。影擧二法
二時因果。對顯一法因果。冀令明悟一二
差別*義蘊云。疏生時酬因至爲二時者。
此明二法因果。非正釋此論文。次下文中。
方應釋之。今爲將一法因果故。先叙二
法相對明也。其次疏云今此所論下。正明
一法。屬此論文。言一法者。生滅二時。即一
法解。言二生者。法之與滅。各在一法故二
別也
五十
七左
爲果之時與前法倶 演秘云。疏爲果
之時與前法倶等者。問。爲因果時。既前後
並。云何名爲一法辨耶。答。爲因果時。雖
前後並。然據自體。而於現在有生滅二。不
望別法以分二時故名一法。問。此之一法
爲因果時。爲望於自爲對他耶。答。對他
爲也。由自至生他法至滅。對滅名果。自
流至滅。他法至生。對生名因。若爾與後二
法何別。答。後對自他合爲生滅。此唯望自
分爲二時。後擧自他爲生滅二。隱自一法
二時不論。前唯擧自一法二時。隱二時
隱自他二生滅不説。文影略也
五十
八左
念者刹那之異名 勝鬟經寶窟中末
三十三
紙右
五十
八左
刹那迅速應有二分* 倶舍論中具
説彼計
五十
八左
論生滅相違寧因現在* 義蘊云。他若
救云生滅是因果。此二不相違者。應難云。
生有滅是無。即許非相違。晝明夜是暗。應
亦不相違。若彼救云由明爲因而暗得滅。
亦得因果許不相違者。即無有一法不是
因果。便成大過
六十
一左
下有三師亦爲三釋* 義蘊云。問。
文言斷煩惱障究竟盡。若隨眠永害。即是
初師永伏不行。即通第二。如何此有第三
義耶。答。此云究竟盡者。下第三師。亦有此
義。一約分別煩惱。種子現行皆究竟故。二設
倶生者。究竟不爲過失。如何羅漢究竟斷

六十
一左
除二乘金剛心 演秘云。疏除二乘金
剛等者。二乘金剛。亦無頼耶時分促少。但
云無學。問。可故不言三乘金剛。答。大乘八
地已捨頼耶。不同二乘故不言也。義蘊大

六十
二右
又依除分段生以名無生* 義蘊云。
論約不受分段名爲無生。不約無變易。故
知。唯約煩惱障盡名阿羅漢。若約所知亦
斷者應名不受變易生
六十
二右
此麁重言顯煩惱種 麁重者。義燈五
十四
紙左
云。麁重縛者。總攝諸文。麁重有四。一
現行有漏諸心心所。即雜集説二十四麁重。
二現行二障。三二障種。四二障習氣。或可
現行。通説有漏三性心法。種子應然。以善
無記種子。麁重義稍隱故。諸略不説
六十
二右
對法論等 對法論十十三
紙右
明二十四種
麁重。於中第三煩惱麁重者。謂煩惱隨眠
六十
二左
又畢竟無現行麁重 義蘊云。此既總
文。通三師義。即麁取現行麁重爲正
六十
二左
若説習氣四位不成 演秘云。疏若説
習氣四位不成者。若説習氣名爲麁重。二乘
無學。八地菩薩。悉皆有之。即不得言頼耶
之名四位捨也*義蘊云。疏若説習氣四
位不成者。此云習氣。即無堪任性也。若以
永遠離無堪任麁重。方名捨頼耶。即四位
不成。二乘無學不退。皆末永離無堪任性。
即應一位無阿頼耶。唯如來故。又約種子
名爲習氣。唯不通八地。即是四位不成。前
解爲本
六十
二左
如見道出等 倶舍十八十三
紙左
云。如實
經説。施預流向其果無量。施預流果果量
更増。乃至廣説
六十
三左
論云何知然 演秘云。論云何知然者。
疏釋問意而有兩釋。有義。今不依此。所以
者何。此前但釋阿羅漢名。既未釋捨。如何
先問。故此但問三乘無學。通名羅漢之所
以也。詳曰。初云羅漢方究竟捨。遠騰彼問。
何過而有。又若不問三乘捨者。何故擧彼
決擇分説三乘捨義。以答前徴。若云
雖説捨阿頼耶名。意釋三釋皆名羅漢。亦
不成救。論自明言諸阿羅漢獨覺如來。何
理能證同是羅漢。又若取彼瑜伽本文。亦
爲不可。彼論但云三乘無學。不言三乘同
名羅漢。又彼本明斷阿頼耶故。故知。疏文
牢寵始終深悟本旨
六十
三左
決擇分中第一卷説 略纂第一六紙右
云。然此論中。總有五分。初五十卷名本地
分。略廣分別三乘根本十七地義。次三十卷
名攝決擇分。略攝十七地中深隱要義。而
決擇之。次二卷名攝釋分。略攝解釋十七
地中諸經義則。次二卷名攝異門分。略攝
十七地經中諸法名義。略攝釋之。後十六卷
名攝事分。略攝十七地。三藏中衆要事義。
略攝釋之。此五分名如自解釋然今所引
文。是攝決擇三十卷中第一也。五十一十一
紙右
云。問。若成就阿頼耶識。亦成就轉識耶。
設成就轉識。亦成就阿頼耶識耶。答。
應作四句。或有成就阿頼耶識非轉識。謂
無心睡眠。無心悶絶。入無想定。入滅盡定。
生無想天。或有成就轉識非阿頼耶識。謂
阿羅漢。若諸獨覺。不退菩薩。及諸如來。住
有心位。或有倶成就。謂餘有情住有心位。
或有倶不成就。謂阿羅漢。若諸獨覺。不退
菩薩。及諸如來。入滅盡定。處無餘依般涅
槃界
六十
四右
又如雜集論第十四集論第七 第七
紙右十四十七
紙右
云。又諸菩薩已得諦現觀。於十
地修道位。唯修所知障對治道。非煩惱障對
治道。若得菩提時。頓斷煩惱障及知障。
頓成阿羅漢及如來。此諸菩薩。雖未永斷
煩惱。然此煩惱。猶如呪藥所伏諸毒。不起
一切煩惱過失。一切地中。如阿羅漢已斷煩

六十
四左
二乘不然令通二乘 演秘云。疏二
乘不然至令通二乘者。問。若如來名不通二
乘。何故瑜伽言如來號而是共徳。答。通餘
九號名爲共徳。非是一切有應義者。皆名
如來名爲共徳
六十
五左
以得證淨亦名信不退* 義蘊云。謂
此迴心菩薩。先於二乘見諦道中。以證四
種不壞淨信。今説爲不退菩薩。亦是信不
退也。然未至彼大乘十信第六心也
六十
五左
若十住第七唯四不退 淨影十地記
二十七
紙左
云。廣分五種退不退位。然淨影意。
開前合後。總就大位分爲五類。詳審穩暢。
其義可觀。又慈恩意。雖有類似淨影。立
位開合義趣不同。對疏可知。淨影記云。不
退轉者。簡住異退。前雖言大。十信已上。望
小皆大。以有斯濫。是故重簡。唯是不退。非
初大也。擧一有餘故名一切。位分堅固名
不退轉。不退轉義釋有通別。別相云何。依
如彌勒問經論中。自分堅固名爲不退。勝進
不壞名爲不轉。下十行中相。亦同此。若通
論之。其義不殊事同眼目。名義如此。體相
未明。今宜辨退。幡以顯之。依餘論中。説
退有三。一者得退。謂先所得後還退失。二
未得退。謂於勝進退住不入。三習行退。先
習多行同成在已。後一現時。餘則不現。所
不現處。名之爲退。今以此三准約地位
非無斯義。解行已前分未堅固。隨其所得
容可退失。具有三退。初地以上盡於六地。
次第修道不能倶起故。有習行及未得
退。七地已上。位分未窮。有未得退。退相
如是。隨所離處即是不退。然彼三退。廣分
爲五。就初得退。隨義分三。一是滅退。謂外
凡夫所有善根。爲彼邪見所斷滅故。名爲
滅退。二是失退。善趣之人信未成者。容可退
失起二乘心。如舍利等。雖不退滅作一闡
提。而菩提心不復能現名爲失退。三是廢
退。種性已上。或時暫起煩惱業。退廢其所
習不令現前名爲廢退。以此三種。通餘
二退合説爲五。此之五種。外凡具有。善趣
信位。唯無退滅。得有餘四。以不斷善作
闡提故。種性已上。無滅無失。得有餘三。
初地已上。無前三種。得有餘二。七地已上。
唯有未得。餘四悉無。第十地中。剋就因位。
五退悉無。若望佛果。猶有未得。如前退相。
隨所離處悉名不退。今諸菩薩因行窮滿。
五退斯無。故云不退
六十
六右
若現行一分無故 演秘云。疏若現行
一分無故等者。此第一師。而取次下第二師
意。以與研覈。有際有徴。思之可悉*
蘊云。疏若現行一分無故等者。此初師難
第二師也。言全未捨故者。此第二師解也。
七地已前。第七執藏。雖暫不起。未全捨
故。不名爲捨。言若爾八地已去應非不退
者。此第二難初師。若要無學。方捨頼耶。迴
心菩薩名不退者。八地直往。既未捨頼耶。
應非不退。言若爾八地等者。初師也。若八
地菩薩。捨頼耶故名不退者。即初地菩
薩。汝亦自許。未捨頼耶。應非不退。何故初
地名證不退。已得不退
六十
六右
以全未捨故 演秘云。疏已全未捨故
者第二師答。以下合有第一師難。難云。前
七未全捨。不名捨頼耶。八地種未除。是以
頼耶在。疏不言者。以第一師。於意如是故。
略不具
六十
六右
若不爾不能捨阿頼耶故 演秘云。
疏若爾至不能捨頼耶故者。第二師難
六十
六右
若爾至未捨*阿頼耶故 演秘云。疏若
爾至未捨頼耶故者。即第一師。擧例質也。初
地聖教名不退故。故知。不退不約頼耶捨
不捨説
六十
六左
三乘有學以時少故* 義蘊云。問。何
故前唯會二乘金剛心。此中通會三乘。答。
前是通文。其第二師。不約斷種名捨頼耶。
即八地已捨故。不説大乘金剛心。今此唯是
第一師義。要斷煩惱種盡。方捨頼耶故。通
會二乘金剛心位也
六十
七左
十地論第十乃至廣説 十地論第十
十三紙義林章云。八地已上。無勉勵修。任運空
中起有勝行。眞俗二識恒倶合縁法花攝
釋第二云。問。按十地論云。八地菩薩耽寂
滅酒。十方諸佛。摩頂七勸。唯識亦云。於利
他中。不欲行障如何今説任運而行。答。七勸
有障。皆據利他不能任運。非依自利。自
利實能任運進故第七云。又功用有二。一自利。二
利他。前八地已去皆無。後八地已
上猶
又八地中有入住出勸爲創入。任運據
後故。十地云。汝已經二阿僧祇已。故知創
入非勸住出文。第七云。八地已去。雖無功用。
果未滿故。有任運功用。故不同
智度論第十云。如七地菩薩。欲入涅槃。
爾時十方諸佛。以有手摩。其佛語曰。汝當
念汝本願欲度衆生。侃法師疏云。對十地
經在第八地諸佛七勸之文。而合相違云。
十地就終云在八地。智論剋實説七地終
心。慧影解同藏俊釋
六十
七左
刹那刹那眞俗雙運以無功用故任運轉
 此約自利。若據利他。非無後得獨起
故。淄洲云。獨起後得智借尋伺
六十
七左
即空方便故立大名 下疏十本云。
所言空者。無相空理於空有行。即眞觀中起
於有觀。冥眞俗二境。合本後二智。小用功
力即能得。不同五地今謂。空有眞謂。同
體異名。笠置引決擇抄以爲別異。此據錯
本故致斯謬
六十
八右
瑜伽四十八大波羅蜜多 七十八

全文。演秘云。疏瑜伽四十八初劫名波羅
蜜多等者。撿四十八無。七十八有。四七聲
濫。撿文誤也。又解深蜜經第四亦同。經云。
云何波羅蜜多。云何近波羅蜜多。云何大波
羅蜜多。善男子。若諸菩薩。於無量時。修行
施等。成就善法。而諸煩惱猶故現行。未能
制伏。然爲彼伏。謂於解行地。耎中勝解轉
時。是名波羅蜜多。優於無量時。修行施等。
漸復増上成就善法。而諸煩惱猶故現行。然
能制伏。非彼所伏。謂從初地已上。名近波
羅蜜多。復於無量時。修行施等。轉復増上
成就善法。一切煩惱。皆不現行。謂從八地
已上。是名大波羅蜜多。釋曰。初訰有漏。去
無相遠。帶相修習。由此但名波羅蜜多。次
通無漏隣無相故。而得近名。後位無相任
運長時故。名爲大。或言近者。近無加行。
雖有兩釋。後釋爲勝。所以者何。答。七地之
中亦有無相。而云何言近無相故名近耶。
故後釋善*義蘊云。疏近波羅蜜多者。七地
已前。未能任運約無相修行猶淺。故名
爲近。若爾地前應亦名近。此亦不然。初劫
唯有漏。但名波羅蜜。此通無漏。少分無相
故名爲近
六十
九右
勘十地地持及菩薩地等 義燈四本
十四
紙右
云。本疏云。八地已上。初一刹那。位前二
劫。第二刹那。更倍前念。要集云。十地經云。
於一念中所起智業。比自從初發心。以來
竟第七地。百分乃至非算數譬喩之所能
及。准此經文。非唯一倍。今謂。此文或據別
意。非必一切。如般若經以持經福。比前捨
身供養佛等。百分不及一。乃至所不能
及。准無著論判在地前。豈在此位。即一切
行便能及倍已前行耶。第八識名總有十
八。頌曰。無沒・本・宅・藏・種・無垢・持・縁・顯・現・
轉・心・依・果・識・根・生・有釋曰。初無沒識者。
無相論云。一切諸種。無所隱沒故無沒也。
二名本識者。謂是一切法之根本故。第三宅
者。亦無相論云。是種子之宅舍故。四藏諸者。
謂執藏識。即阿頼耶。五名種者。謂種子識。
六無垢識者。如下引經。七名執持識。謂*阿
陀那識。八名縁者。辯中邊論云。能縁事
故。九名顯者。無相論云。爲顯五根四大等。
皆於此顯也。十名現識者。楞伽經云。諸法
皆於本識上現故。十一轉者。無相論云。與
諸法爲依而起故。十二名心者。謂集起義
故。十三名依者。謂所知依故。十四名異者。
謂異熟識也。十五名識。無相論云。分別事識
也。十六名根識者。大衆部立爲根本識。十
七名生者。謂化地部立名窮生死蘊。十八名
有者。謂上坐部・分別説部。立爲有分識。所
引經論當更撿文。問。増一經中立四頼耶。
何故不説解云。彼四種名。不唯目識故。此
不説。或爲十九亦後不遮。准舊人釋。名
有十七。一阿梨耶。此翻無沒。二阿陀那。三
窮生陰識。四名了別識。五名質多。此云心
識。六意識體是意根故名識故。七第一識。從
本向末數爲第一。八第八識。從未向本數
爲第八。九種子識。十名縁識。十一根本識。
十二有分識。十三果報識。十四智相識。以
有解性聞熏習故。楞伽云。一轉相識。二業
相識。三智相識。十五眞相識。四卷楞伽云。眞
相識。即前智相。不同染法虚妄名眞。十
六藏識。楞伽云。略説有三。謂眞識・現識・分
別識也
六十六此四因中捨頼耶中* 義蘊云。資
糧加行名勝解行地。此位煩惱未永不行
故。此初因簡地前也。六地已去。六識煩惱
能永伏故。言今通七識者。此約八地。煩惱
不行故通七識。言第二因簡六地者。謂前
六地中。未於*能無相海任運而轉故。此簡
也。第三簡七地者。以七地中未能一切行
也。言第四簡一切地者。即簡八地已前幷
解行等故云一切
七十左論已得二種殊勝智故 義蘊云。疏
云即是正體後得者。准前二因。亦應合取
生法二智。今取正體後得。並通生法二智
故亦無失
七十
一右
瑜伽七十八云 樞要下本四紙右云。勘
菩薩地少大廣行等名。解深密第三。當瑜伽
第七十八云。觀自在菩薩白佛言。世尊是諸
菩薩。於諸地中所生煩惱。當知何相何失
何徳。善男子。無染汚相。何以故。是諸菩薩。
初地中。實於一切諸法法界。已善通達。
由此因縁。菩薩要知。方起煩惱。非爲不
知。是故説名無染汚相。於自身中。不能生
苦故無過失。菩薩生起如是煩惱。於有情
界能斷苦因。是故彼有無量功徳瑜伽七
十八十五
紙左
云。世尊是諸菩薩。於諸地中所生
煩惱。當知何相何失何徳。善男子。無染汚
相。何以故。是諸菩薩。於初地中。定於一切
諸法法界。已善通達。由此因縁。菩薩要
知。方起煩惱。非爲不知。是故説名無染汚
相。於自身中。不能生苦故無過失。菩薩
生起如是煩惱。於有情界。能斷苦因。是故
彼有無量功徳。甚奇。世尊。無上菩提。乃有
如是大功徳利。今諸菩薩。生起煩惱。尚勝
一切有情聲聞獨覺善根。何況其餘無量功

七十
一左
集論第七雜集十四 第七九紙右十四
十七
紙右
云。又諸菩薩。已得諦現觀。於十地修道
位。唯修所知障對治道。非煩惱障對治道。
若得菩提時。頓斷煩惱障及所知障。頓成
阿羅漢及如來。此諸菩薩。雖未永斷煩惱。
然此煩惱。猶如呪藥所伏諸毒。不起一切
煩惱過失。一切地中。如阿羅漢已斷煩惱
七十
二左
如瑜伽論煩惱有三 義蘊云。疏如
瑜伽論至菩薩起煩惱有三者。一無染汚相。
謂要知故起。不能染汚。菩薩名無染汚相。
二無過失。菩薩雖起煩惱。不能於菩薩自
身中生苦逼惱。名無過失。三能斷苦因。菩
薩生起煩惱。於諸有情。能斷苦因。煩惱爲
因。逼諸有情。令斷苦修善故*今謂。煩
惱有三者。一無染汚相。二過失。三功徳。此
依論文徴釋立爲三種非。謂害伴等皮膚
骨等三
七十
三左
彼決擇分四十八説 七十八十五
紙右
云。此諸地中煩惱隨眠可有幾種。善男子。
略有三種。一者害伴隨眠。謂於前五地何
以故。善男子。諸不倶生現行煩惱。是倶生
煩惱現行助伴。彼於爾時永無復有。是故
説名害伴隨眠。二者羸劣隨眠。諸於第六第
七地中。微細現行。若修所伏不現行故。三
者微細隨眠。謂於第八地已上。從此已去。
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知障爲依止
故。世尊。此諸隨眠幾種麁重斷所顯示。善男
子。但由二。謂由在皮麁重斷故。顯彼初
二。復由在膚麁重斷故。顯彼第三。若在於
骨麁重斷者。我説永離一切隨眠位在佛
地。世尊。經幾不可數劫。能斷如是麁重。善
男子。經於三大不可數劫。或無量劫。所謂年
月半月。晝夜一時。半時須更。瞬息刹那量
劫不可數故。世尊。是諸菩薩。於諸地中所
生煩惱。當知。何相何失何徳等。如前所引
菩薩地四十八二十
一紙
七十
三左
論然阿羅漢爲自内我 演秘云。論
然阿羅漢至爲自内我者。有義。解頌捨言。疏
説釋羅漢名。此非理也。詳曰。前雖破他。
今更申正理。亦何偏。豈但斥他不樹己義。
又下文中。而自明捨故。今此文對破於他。
申正義也不爾辨捨有重言失
七十
四左
論然第八識立種種名 義燈四本
四紙云。第八識名。總有十八。頌曰。無沒・本・
宅・藏・種・無垢・持・縁・顯・現・轉・心・依・異・識・
根・生・有。此頌出於樞要下四紙左對法抄
第三九紙左又云。准舊人釋名有十七。一阿
梨耶。此翻無沒。二阿陀那。三窮生陰識。四
名了別識。五名質多。此云心識。六意識體
是意根故名識故。七第一識。從本向末數
爲第一。八第八識。從末向本數爲第八。九
種子識。十名縁識。十一根本識。十二有分
識。十三果報識。十四智相識。十五眞相識。
即前智相。不同染法虚妄名眞。十六藏
識。楞伽云。藏識海常住。十七現識。常現不
斷。楞伽云。略説有三。謂眞識・現識・分別識
然今此中。唯擧七名。謂心・阿陀那・所知
依・種子此等諸名通
一切位
阿頼耶・異熟識・無垢識
七十
四右
攝論第一種子等 無性第一十九
紙右
云。
論曰。何因縁故亦説名心。由種種法熏習
種子。所積集故。釋曰。由種種法者。謂由種
種品類轉識所攝諸法。熏習種子者。謂所熏
成功能差別。所積集者。謂雜種類。積集其
中。故者即是門義依義。此則顯示心聲轉

七十
五右
心意識中心之心也 六十三云。此中
諸識。皆名心意識。若就最勝。阿頼耶識名
心。由此識能集聚一切法種子故
七十
五右
攝論等云不可得故 無性論第一
十九右云。論曰。心體第三。若離阿頼耶識無
別可得。是故成就阿頼耶識以爲心體。由
此爲種子。意及識轉。釋曰。心體第三。若離
阿頼耶識無別可得者。謂如意聲説染汚意
無間滅。意識聲則説六種轉識。如是心聲。
離彼二種無體可得。非無有體而有能
詮。亦非異門。意識二聲。所詮異故。此中體
聲意取所詮。是故成就阿頼耶識等者顯阿
頼耶識是心聲所詮道理決定*義蘊云從
識意心爲次第也
七十
五右
對法第二亦有心義 第二五紙右云。心
者謂蘊界處習氣所熏一切種子。阿頼耶識
亦名異熟識。亦名阿陀那識。以能積集識
習氣故。習氣者。謂由現行蘊等。令彼種子
皆得曾益。一切種子識者。謂能生蘊等諸
法種子所積集故。阿頼耶識者。謂能攝藏
諸法種子故。又諸有情取爲我故。異熟識
者。先業所生故。阿那識者。謂能數數令生
相續持諸根等。令不壞故演秘云。疏對
法第二亦有心義等者。按彼論云。心者謂蘊
處界習氣所熏一切種子。詳曰。觀彼論意。
亦以積集而明心義。擧彼三科所熏習氣。
顯彼能集識爲心。此論亦唯以積集義而
明心也。下文方以積集。集起二義解心
今謂。第二紙左云。又言。心者謂能積集一
切法習氣故*此中正取積集。以種子識
取能生義故。如下疏辨。義蘊云。疏對法第
二至據一邊説者。攝論中。以積集・生起二
義名心。對法論中。但云積集不説生起
故。云一邊。有云對法取縁慮義名心是一
邊者非也已上今謂。演秘義蘊會釋二論別
者。並不允當。疏唯云攝法異。何關二一義
有具略。今論全同攝論。世親無性釋 亦大
同。然依攝論。唯局七轉熏習。對法廣通蘊
處界法。此言攝法大異
七十
五左
攝論第一云爲取所依 無性第一

義蘊云。攝論第一云。爲取所依等者。世
親攝論云。當知。於六趣生死。既云六趣故
不通聖。無性論云。識自體與取爲依。此約
與煩惱種現爲依。亦通聖。此即同下解
*阿陀那識甚深細中。執取結生相續一義。
亦是約凡夫説
七十
五左
雜集論等第七十六解深密 雜集第
五紙右七十六初紙解深蜜經第一十六右
七十
五左
至下自知 下者即第四卷十七紙
七十
五左
即攝論第一之別名也 演秘云。論
或名所知依等者。按攝論云。唯大乘中處處
見説。謂阿頼耶識説名所知依體。依他・遍
計・圓成實等三種自性。説名所知相。無性釋
云。所應可知故名所知。依謂所依。此所依
聲。簡取能依雜染清淨諸有爲法。不取無
爲。由彼無有所依義故。所依即是阿頼耶
識。是彼因故。能引彼故演秘所引無性論
第一四紙右意所知之名。難局染淨依他。若世
親論通遍等三性。此論亦同。各據一義。並
不相違
七十
五左
中邊云此識有 新論上卷二紙左
七十
六右
雜集第二瑜伽七十三 演秘云。論或
亦種子識者。對法第二五右亦云。一切種子識
者。謂能生蘊等諸法種子所積集故。大論
亦同
七十
六右
論此等諸名通一切位* 義蘊云。問。
此中阿陀那識。准下解云。執持種子執受
根身。執取結生相續。具此三義名阿陀那。
至無漏位既不結生。如何此名通一切位。
答。雖闕一義。仍有二義故是通名。問。既爾
頼耶八地。唯闕執藏一義。應當不捨藏
名。佛果既有能藏。藏名亦應通佛。答。約縁
縛義。不被他執。即名爲捨阿陀那識自體。
結生相續。不約他縁故。此名不捨。問。執不
執別。闕一義齊。入八地時何不倶捨。答。
執藏過失重。闕一捨藏名。結生不縛他。設
除名不捨。又八地已上。變易身相續。成佛已
去。無漏相續。三義具足。故阿陀耶識。亦是通
名。前解爲勝
七十
六右
寶性論等衆名如別説 寶性論等
衆名如別抄者。對法抄第三九紙左擧本識
十八名頌廣爲分別是也
七十
六左
能藏所藏執義 義燈四本十六右云。
論或名阿頼耶等。本云。但有能藏雜染及我
見執。不説爲染熏習所藏。不通果位。無
熏習故。能縁執藏。雖無我執。平等智縁。亦
通果位。所以但簡我執執藏故。論云。非無
學位・不退菩薩。有雜染法執藏義故。執者
縁執・妄執。倶名爲執。如言執受。執言通故。
不唯妄執故。但簡染。不爾但應云非無
學位・不退菩薩。有執藏義。何須説云有雜
染法執藏義故。故但説二。如下釋頌。初約
一義名阿頼耶後更義釋。具足三義。不云
唯以二義解藏。不違諸論。若如諸釋。不
假別文。即此論文可具三藏。即我見愛縁
執我邊。是我愛執藏義。即能熏彼是所藏
義。不可取藏雜染品法。即是染法能藏之
義。以攝大乘釋雜染者。是諸轉識非阿頼
耶。然此捨名。唯約縁縛斷伏盡位。名之爲
捨。非捨能藏所藏之義。以雜染言。有漏三
性皆名雜染。通於二障。無文唯説是所知
障。八地已去。五七有漏。猶得現行能熏第
八相見二分。具能所藏。但無我執。即名爲
捨。故前文云。雖未斷盡異熟識中煩惱種
子。而縁此識。我見愛等不復執藏爲自内
我。由斯永捨阿頼耶名。不言能藏所藏並
無。方名爲捨。問。何故不同阿陀那名失一
之時。而名不捨。答。此約縁縛義。彼約自性
義。若無我執。對能縁縛捨頼耶名。雖無
結生。猶執根種。陀那不失
七十
六左
始終爲論 演秘云。疏始終而論等者。
凡始佛終*義蘊云。疏始終爲論此爲所藏
不通無漏者。此識所藏有其二義。一被他
熏故。二被他執故。若至佛果。不熏不執
故。爲所藏不通無漏。若約能藏亦通無

七十
六左
此中名藏不取能藏 演秘云。疏此中
名藏不取能藏等者。不取染法以爲能藏
意明。不取八爲所藏染法能藏。唯因等者。
釋所以也。此文即以執藏能藏二義釋藏
今謂。演秘不允。義蘊云。疏此中名藏故
不取能藏等者。論中只言攝藏一切雜染品
法。即是本識爲能藏。不取雜染七識爲體
藏也。何故不取耶。答。此唯因中以得其名。
不同第八爲能藏。亦通果故。由此論中但
説二義。不説第八爲雜染所藏。問。我見
愛等執藏爲我。亦唯在因不通無漏。何故
説藏此中棄捨唯在執藏。唯在因過重遍
説。又解。此云不取能藏者。不取第八識
爲能藏也。何以然者。此中云唯説因中八
地已前。其名者唯是執藏故。不取此識爲
能藏也。雖有此理。准疏結云故略不論
染爲能藏義。即前解爲正。釋意。論中唯有
能藏執藏二義。闕所藏義。即是略不説染
爲能藏也
七十
七右
初師第三隨理應説* 義蘊云。論云非
無學位不退菩薩者。初師不退。唯取漸悟。第
三師通取十地故。言隨應
七十
七左
種子生現以此文證* 義蘊云。若許
種現同時。即金剛心起。明來暗除。種現倶
捨。何故此云此名唯在諸菩薩位非如來
地。此金剛心既是菩薩。明知。唯捨種子未
捨現行。又觀此文。唯證金剛心是有漏。不
證種現異時。設唯除佛。何廢種現同時
七十
八右
如佛地論第三四等諸諍中説 第三

第四初四
七十
八左
七地已前縁阿頼耶* 義蘊云。問。平
等性智正起之時。即不執藏。如何此智得
縁頼耶。答。智雖不執。名未捨故。設暫不
執未畢竟故。縁彼位故
七十
九右
如上下會 上者第一卷。下者第七卷。
樞要云。依無相論同性經。無垢識是自性識
心。則眞如理。故知。無垢通二種也
七十
九左
是無漏故 演秘云。疏是無漏涅槃者。
疏脱如字。應云如涅槃等
七十
九左
論如來無垢識等* 演秘云。論如來無
垢識等者。有義。今頌意者。證第八識在如
來地名無垢識。詳曰。證無垢識名之所從。
通疏有義合爲三釋。優劣思之
八十右攝論第二阿頼耶識爲性 演秘云。
疏阿頼爲性者。按彼論云。如是所知依。説
阿頼耶識爲性。阿陀那識爲性。心爲性。阿
頼耶爲性。根本識爲性。窮生死蘊爲性。釋
曰。彼論廣明阿頼耶識。至窮生死蘊六識
之名爲所知依體。所以一一皆言爲性。疏
意牒彼後三之名以爲問也。餘文同來。以
上三名。前已列竟。不在問限
八十右此末一名有識言故 初具言阿頼
耶識末唯言阿頼耶有何別者。此文意。謂末
阿頼耶。是阿含中四阿頼耶。彼經唯言阿頼
耶無有識言故。故攝論中。亦唯言阿頼

八十右此等在後證中説故 大衆部計根
本識。上座部有分識。化地部窮生死蘊。有部
四阿頼耶。彼宗皆爲六識。今大乘中。爲第
八之異名。此等諸名。在後證中。所以略而
不論
八十右解通名中心等通故 上云此等諸
名通一切位。此文中等。等取諸名故。更不
顯。又下論十五
紙左
云。心等通故隨義應説
八十左有漏二位名最初捨故* 義蘊云。有
漏二位名。即是頼耶異熟。頼耶初名二義者。
一謂過重。二位初捨
八十左若據異熟阿頼耶同* 義蘊云。此
中頼耶言阿羅漢位捨者。據捨能縁縛也。
若異熟識亦約捨縛名捨。即與頼耶同時
而捨。由約捨體故前後別。問。何故異熟不
約捨縛頼耶既然。答。頼耶從縛立名故據
縛。異熟體是無記故約捨體
八十
一右
將得菩提捨異熟名 准八紙二説。
得通成就。捨通正已。至下可知
八十
一右
然准下説此爲二義 第十論八紙右云。
有義。所餘有漏法種。及劣無漏。金剛喩定
現在前時。皆已棄捨。與二障種倶時捨故
疏云。論有義所餘至倶時捨故。述曰。
第一師前捨。與二障種倶時捨故。由有二
種。有餘有漏及劣無漏。種既已餘有漏法
及劣無漏。如何得在。又種生現。既倶時生。
種隨障亡。已現如何猶有。又三惡趣果。與
惑業倶亡。何故餘有漏法。不隨惑倶捨。有
漏既前捨及劣無漏亦應然。由此理故。金
剛道生。有漏等滅。如明與闇不倶時生。此
師意説。金剛心中已得鏡智。仍未名佛。未
起解脱道證於滅故。諸無漏初起。隣近有
漏未名爲佛。如見道捨惡趣因果同時。此
師之意。即説麁重無間生捨。解脱道生但
爲證滅*論云。有義。爾時猶未捨彼。與
無間道不相違故。菩薩應無生死生故。此
位應無所熏識。住無間道應名佛故。後
解脱道應無用故**疏云。論有義爾時至
應無用*故。述曰。第二師説。金剛心生。猶未
拾彼。猶餘有漏與無間道不相違故。麁
重違轉依。豈違無間道。又金剛心。即劣無
漏。如何此位。劣無漏已無。又若此位彼已
捨者。菩薩應無諸生死法。生死法者。謂有
漏法。誰言。菩薩生死法無。生死法無。何名
菩薩。又無有漏。應無所熏識。非善無漏可
所熏故。若此位菩薩。已無所熏識。即住無
間道應名爲佛。若此位已名佛。解脱道生。
應無有用。解脱道生。證極殊勝轉依圓滿。
無所熏識故無生死法。無劣無漏能斷麁
重。與無間道別。如前已論故。無間道非
佛。解脱道名佛。汝今既金剛心已有是事。
用解脱道。何爲次解前師之理云。若由二
障種有餘有漏等。所以二乘菩薩。非無漏
圓。以所知障種有故等者。今難云。應由
無漏未滿足有漏猶在故不名佛。此無間
道位已無有漏。無漏圓生。何不名佛。又
種生現。必倶時生。如何種亡其現猶有。誰
言。此位餘有漏等其種亡。已我若種・現異時。
可如所難。我亦種現同時。但不違無間道
故。所以不與無間倶時捨故。汝所難非預
我意。由種・現異時。前已破故。此中不説。此
師意。亦種・現同時。若亦説者。應成三説。今
此許熏。明種生現同時。金剛心中猶有熏
故。又三惡趣果。與業惑倶亡。如何此位斷
有前後者。前十一障中。已言麁重。違解脱
道。即惡趣果與惑滅異時。何得今時率情
爲難**論云。由此應知。餘有漏等。解脱
道起。方棄捨之。第八淨識非彼依故
三十四紙右云。然此二師倶不違理。義燈四本
十七紙右云。准有二師。且言得者。准薩婆多自
有二説。一云體別。以初得名得。後名成
就。若爾何不立成就耶。答。以得類故。不
立成就爲不相應。二云。得與成就。體是其
一。初得名得。得已相續名爲成就。或未來
名得。現過名成。若大乘師。雖無別文。准
瑜伽論。得獲・成就。體一名別。釋此將得有
二師。一云。因果別時。即下論引無種己生
之師計也。以果與無間道倶生。因在滅相。
釋將得言如疏。二云。因果同時。倶與無間
同時生滅。準此二師。各分爲二。一無間道
捨。一解脱道捨。合成四釋
八十
一右
一云種生現同時 演秘云。疏一云種
生現同時等者。餘染種等。無間道起。彼已捨
矣。第八種現。金剛心倶。異熟無記容倶無
失*十末三十三
紙左
云。由種現異時前已破故。
此中不説。此師意。亦種現同時。若亦説者。
應成三説。守千云。燈爲四義者。以義加
一。論中無也
八十
一右
如世第一法捨異生性* 義蘊云。如
薩婆多。異生性。得與世第一法倶時捨。猶
如怨名世第一法捨。異生性亦是正捨名
捨。今此師。異熟識現行種子。得與金剛心
倶。亦是正捨名捨。其二障種。金剛心生即已
捨訖。有云。此師。異熟識種。與煩惱同捨。金
剛心中唯有現行者。其理不然。若許爾者。
與異時義復有何別。此護法師。種與現行
倶起和合。故復釋非
八十
一右
得與成就既無差別* 義蘊云。此師。金
剛心中鏡智雖起。未圓滿故不名成就。至
解脱道圓滿成就。得與成就。既無別故。金
剛心名爲將得。未正得也。未圓滿故。亦有
疏本云。得已成就。既無差別。即金剛心得
解脱道名得已。得已即是成就故云無別。
此雖易解。然多本皆云得與也
八十
一右
菩提將成就故名爲將得 演秘云。疏
菩提將成就等者。意遮外難。外難意云。若無
問道捨異熟識。此時何爲不名爲佛。故約
成就以釋彼疑。彼時初得未圓滿成。不名
爲佛
八十
一左
其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 演秘云。疏
種生現異時同前初師者。問。初師。種・現而
得倶時。今此不爾。何得同初。答。取無間
道有異熟識少爾同也不言種・現倶名爲
同。若種・現倶。即不得言種・現異
  無間捨
  同時
  解脱捨

種現      無間拾  方便捨種
  無間捨現
  異時
  解脱捨  無間捨種
  解脱捨現
義翼意。謂因果異時。以集論無論種已上文
爲證。彼論金剛心中。分前後念。初念名方
便道。後念名無間道
八十
二右
如決擇分有餘依地 八十十七
紙右
八十二右彼答依盡眞如爲論* 義蘊云。彼決
擇分。答佛及聲聞無餘不別者。不別有二
義。一苦依盡不別。二所顯眞如不別。此合
爲文故。云依盡眞如。非謂灰身滅智佛亦
同也。有疏本云彼苦依盡者。理雖可通。
不如彼答云
八十
三右
謂自相次前已説* 義蘊云。此云三
門。雖因果不同。次前已説故今不論。問。前
何處説。答。言無垢識最極清淨。諸無漏
所依止故。即自相門。言此名唯在如來地
有。即果相門。言無垢識體無有捨時。即斷
捨門。此之三門因果別相。如理應思之
八十
三右
有言有漏二及後一* 義蘊云。此意
説佛果三門竟。是無漏論中。既云有漏。即
以簡之故更不説。若爾即性倶境等果亦無
漏。一有漏言。皆已簡訖。更何須簡。故疏中
前解爲勝
八十
三右
其因相故此不説* 義蘊云。問。因中
第八能持染淨一切種子。果位唯持淨種。因
果既深。何故不説。答。染淨雖別。持種義同
故不須簡。問。染淨各別。持種義同故不簡
者。亦應因中縁境狹。果中雖通縁。縁境義
同。何須對簡。心所多少。相應既等。例亦應
然。答。理且不齊。縁境相應。此之二門。果寛
因狹。若不對辨。恐果同因。故須料簡。所持
種子。果少因多。故即不説。又解。欲顯如來
能遍知故。欲顯佛果功徳勝故。由此重説
縁境相應。如來既不受熏。持種之功不顯。
由此不簡因相
八十
三左
然受相應標擧簡* 義蘊云。問。捨受
通因果。恐濫須簡之。持種果因通有濫。何
不簡。答。佛果第八。既唯善性。遍縁諸境。
善七倶。皆同 無漏六識若不簡之 恐同於
彼。亦與樂相應 故今標擧。無漏第八。決定
持諸雜種既無濫故不簡也
八十
五右
論無散動故 義燈四本十七
紙左
云。論無
散動故。明佛果無尋伺。西明云。問。八地已
上無分別智。豈不發業耶。解云。無分別智。
有其二種。一獨行。二與後得倶。前不發
業。唯縁眞故。後即發業。與尋伺倶。又解。
後得有二種。一與根本倶。一別頭起。初不
發業。無分別故。後可發業。雖有二解。前
解爲勝。今謂不爾。尋伺既與根本智倶。云
何根本不名分別。又若尋伺與無分別同
親縁如。不得名思坐眞如。若不與同縁
豈王與所不全同縁耶。餘心所亦應不與
同縁眞如。餘若不然。尋伺何爾。故後説正。
與根本倶。必無尋伺。西明云。若其不許根
本智倶後得正智。與尋伺並。如金剛定。必
二智倶。豈於此時不起言説。言説必假尋
伺爲因。若不起説。即此菩薩不及於前。
云何刹那轉増勝耶。今謂。雖許金剛定位起
説増進。不必要與尋伺相應。何者。金剛喩
定依第四定。尋伺初靜。豈下地心所與上心
王相應耶。若爾便與雜集第五相應品違。
又同分界地相應。非異分界地。如欲界色無
色界不相應。初靜慮第二靜慮不相應。今
爲二解。一云。於藥病未知據已前説。此
位云等覺故不假尋伺。一云。金剛定前起
於尋伺。觀藥病等撃發語言。即入此定故。
雖在定而能説法。方便雖屬於前。正説法
時。在金剛定能令増進。何所相違。此
爲正
八十
五左
下不定中自當解釋 如下第七明四
不定
八十
六右
便違十地等説 十地論十二二十四
紙右
云。
佛子。是菩薩通達如是智惠。順如來身口
意業。不捨菩薩三昧力。能見諸佛勤心供
養。於一一劫中。以一切種供具上上。供養
無量諸佛。而能具受諸佛神力所加。轉復明

八十
六右
如佛地論説* 論四十十四右云。無動搖
者。由此鏡智依縁法界。窮生死際。恒常隨
遂。相續無斷故無動搖。此義意言。大圓鏡
智。永離一切分別動搖。一得已後。盡未來
際。相續無斷。其餘一智。雖無妄計而無
執作意分別。證得已後。或行不行。非不動

八十
六右
或説通四通此地故* 義蘊云。此師
意説。此十地中。皆有遊觀無漏。故知。十地
皆有鏡智。以鏡智中遊觀故。言色界六地
者。謂四根一中間一未至也。言中間者。即
大梵王天。何名中間。在有尋有伺上。無尋
無伺下故名中間問。四禪皆有近分。如何
唯一未至耶。答。唯取初禪近分。最初得故。
所以偏説
八十
六左
多依天住第四靜慮 瑜伽三十八
紙左云。由諸如來多住無上無等三住。謂聖
住天住梵住故。名住最勝。當知。此中空無
願無相住及滅盡定住。是名聖住。四種靜慮
四無色定。是名天住。四種無量。是名梵住。
於此三住中。如來多住四最勝住。謂於聖
住中。多住空住滅盡定住。於天住中。多住
無動第四靜慮住。於梵住中多住大悲住。
由是如來晝夜六時。晝三夜三。常以佛眼
觀察世間。誰増誰減。我應令誰未起善根
而種善根。廣説乃至我應令誰建立立最勝
阿羅漢果。又諸如來所依最勝故。名大人
夫。正行最勝故。名大悲者義蘊云。疏多
依天住者。佛果功徳。多依此天而住故。以
第四禪爲天住。有云無住者非也*
謂。天住之稱。雖通色無色。而佛天住。多在
第四靜慮。如瑜伽説。地持亦同
八十
六左
如集論第七雜集十四説 集論第七
七紙右雜集十四十一
紙右
云。云何引發如是等功
徳。謂依止清淨四靜慮。若外道若聲聞若菩
薩等。引發四無量五神通。多分依止邊際第
四靜慮。若聲聞若菩薩若如來等。引發所餘
功徳。何因引發如是功徳。謂依止靜慮數
數思惟。隨所建立法故。此中顯故。如是等
功徳。引發所依止。能引發補特伽羅。能引
發方便
八十
六左
色界有遍縁無色界故* 義蘊云。色
界定惠均等故言遍縁。無色惠劣故縁不遍。
又色界心通縁心色故言遍縁。無色不縁
色等故不説遍。今欲明鏡智能現一切影
像故。取遍縁心也
八十
六左
非無色故遍縁一切 演秘云。疏非無
色界至縁一切者。不能具縁色心心所及下
地等。此不盡理。聖教有説無色界心了一
切故。故第二云。不能念念遍縁一切。此釋
爲勝
八十
六左
六十三説 六十三十二
紙右
云。又諸轉識。
或於一時。一切唯與樂受相應。倶有而轉。
或於一時亦有苦受。或於一時亦有不苦
不樂等相應倶轉。阿頼耶識相應受。於一切
時。唯是不苦不樂。唯是異熟生。此於一切識
流轉時。或樂倶行或苦倶行。或非苦樂倶行
位中。恒相續流。乃至命終。無有斷絶。所餘
三受。當知思惟之所引發。非是倶生。時時
作意引發現前。彼倶生受極微細故。難可分

八十
七右
此言三受謂餘中者* 義蘊云。此六
十三。言於三受位倶行不絶者。謂識餘中
三受也。第八捨受與彼倶行。即顯第八於
三界中唯捨受倶也
八十
七右
此三説中第一解勝 義燈四本十九
紙右
云。
論亦捨受倶。本疏三釋。初釋爲勝。餘地雖
不起。如見道等亦得令増。西明要集取
第三説。不同見道。見道後起故可得増。佛
果不増。今謂不爾。本疏不云佛果更増故
諸地有。如見無漏雖遍五地。大乘唯依第
四定起。後亦不重起餘無漏。鏡智亦爾。
無間道。但令彼増。佛位不起故第一

八十
七左
如三類邊所有等智 等智者。諸云世
俗智。等智者。雜心論六初紙左云。等者多受俗
數。謂男女長短等故説等智等者衆事
聚會義也文
有云。
十智平等悉皆智惠故云等智者。可笑之最
矣。如下義演八之末下三
十四紙左
釋等智名亦有謬
錯至下當辨。三類智邊俗智。具如倶舍二
十六及光寶抄。又如下疏七末八十
紙右
義燈六
十七
紙左
意。謂大乘修道位中。起世俗智。不同
有部等畢竟不生。具如下辨。演秘云。疏必不
現起如三類邊所有等智者。此以有宗等智
爲喩。三類智者。謂苦集滅三諦類智。起此
類智。現觀後已而能兼修有漏知苦斷集證
滅所有俗智。即此俗智。因此三類智現觀
後邊而修習故。名現觀。故倶舍論二十六
云。唯苦集滅三類智時。能兼修未來現觀邊
俗智。於一一諦現觀後邊。方能兼修。故立
斯號。問。道類智時何不兼修智。答。以世俗
智無始時來。數曾知苦斷集證滅。三類亦
爾。事業同故。所以兼修。又苦等三。遍知斷證
故得兼修。道智不爾。道理現觀而唯無漏。
無始未起。又未遍修故除道智。故倶舍云。
曾於道無事現觀故。又必無於道遍事現
觀故。謂於苦集滅可遍知斷證。問。修道煩
惱及所顯滅猶未斷證。云何得言遍知斷
證。答。當自諦。下智等皆遍故。倶舍云。雖集
滅邊未遍斷證。而於當位斷證已周。問。道
何不爾。答。以道無此遍事觀故。又修不
遍。如六種性入見道時。修當自性不能
修餘故。倶舍云。道則不然。種性多故。問。所
修俗智後起不耶。答。准有宗義。畢竟不起。
正立見道無容而起。得勝捨劣後亦不起
故。倶舍云。此世俗智。是不生法。於一切時
無容起故。問。此所修智。已前起不。若言起
者。云何論云兼修未來觀現俗智。若未曾
起。復如何云與三類智知斷證同故兼修
耶。答。未曾起。據彼同類已前起者。名爲同
也。問。彼曾起者此時修不。答。據實亦修。以
非希奇故論不説。如倶舍鈔廣分別之*
義蘊云。疏如三類邊所有等智等。此以薩婆
多三類邊智。以説九地鏡智也。言三類者。
謂苦類智・集類智・滅類智也。言邊所有等智
者。彼師説。見道已前有漏心中六行伏惑作
四諦觀。知苦斷集證滅。此有漏知。至見道
中。由無漏現觀三類智後邊勢力。修有漏三
世俗智。功能増長説爲現觀三類邊智也。此
邊等智。未來雖有畢不生。餘之九地鏡智
同。問。無漏位中作四諦觀。何故唯言三
類智耶。答。世俗事觀之中。而起遍能知苦
斷集證滅等智。由此三類兼修。時不兼修
也。故倶舍云。曾於道無事現觀故。又必無
於道遍知事現觀故。於苦集滅可遍知斷
證也。又道唯無漏。世俗之智未得其名故
不修耳。問。修道惑滅猶未斷證。云何言遍。
答。自諦之下能遍斷證。非修道。問。有宗既
無種子。無漏現觀俗智。無由現行。所言修
者。爲修何法。答。彼宗法來之法。皆有實
得。唯修此得。非現行也。疏意深遠道理難
窮。&T033636;以愚情敢量玄旨。因技謮課此庸
虚。諸有哲人無爲誚也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六終

成唯識論述記集成編卷第十
四本
之一

初紙右如斷常中言阿頼耶等 義蘊云。
此意説。此論上下問中所牒識名其例不定。
今言斷常者。即前因果譬喩門中。問云。阿
頼耶識爲斷爲常。此唯取修名。從因爲問。
復言至轉位。即通二乘十地菩薩。爲論者。
此説斷捨門也。彼徴問云。此識無始恒轉如
流。乃至何立當究竟捨。以彼兼問捨異熟
識故通二乘十地菩薩。問。何以得知。兼問
異熟。答。前解捨云。異熟識體菩薩將得菩
提時捨。聲聞獨入無餘依涅槃時捨。由
此疏云通二乘等。今此中間第八説乃説
通名。故知上下非一向依此體依
初紙左此顯依初捨爲名 演秘云。疏此顯
依初至通諸位者。此者即比斷常位名。彼
比彼至轉依位及第八號
初紙左又准下不唯在色* 義蘊云。謂薩
婆多五蘊是眞愛著處。即是頼耶故。離色中
五蘊之外無別頼耶。由此問。今云何應知。
離眼等識者亦等於色
二紙右是離共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 演秘
云。疏是離共許五取蘊外無別有體者。指彼
心所色不相應。此等即是兩家共許五蘊中

二紙此識離蘊不共許故 演秘云。疏此
離識蘊不共許故者。此者即比第八識也。共
許蘊外而別有體。名之爲離。非他許。之
名不共也
三紙右此簡小乘是大乘故 對法抄一上
十八左云。大乘之名義通三藏。阿毘達磨名
貫二乘。故天親言。爲簡聲聞阿毘達磨復
擧大乘。又云。爲簡大乘餘藏復言阿毘達
磨。此持業釋。阿毘達磨即大乘故。天親又言。
爲顯通名故言大乘。爲顯別名故擧阿
毘達磨大乘是總。阿毘達磨唯此別名。大乘
之阿毘達磨。依主釋也
三紙右阿毘達磨及契經言 對法抄一上

云。阿毘達磨者。倶舍論可名爲對法。彼
云。此能對向或能對觀。若法相法通四聖諦。
若勝義法唯是涅槃。婆沙第一十二大論師
二十四復次。乃至若依諸文有四十一釋。
恐厭文煩故略應止。雖種種釋對法名等。
然觀天親説此名立。法但是教。四皆是然。
法體即對。數伏通故。今此亦爾。根本佛教名
阿毘達磨。故多在教。不在餘三。由義包含
故存梵語。不可但以對法爲名。無性解
云。擇法因故。或共了故。阿毘達磨想爲幖
幟。即無漏惠等亦名對法。依此爲問。法與
有法二義齊對。何故唯以對法爲名。曾不
説名爲對有法。此義不同。因明所説能持
自相。稱之爲法。有體無體有爲無爲自性差
別。皆得法名。軌生物解。名爲有法。皆於有
體有爲差別標有法稱。法義既通。標名對
法。有法義局不立對名。此依前解。又此法
者軌則儀式刊定正邪。體唯聖教。此數能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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