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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識義燈増明記 (No. 2261_ 善珠述 ) in Vol.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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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云。經依通相雙説慚愧羞恥過惡。二通相
故。論依別相故別説一。故不相違
文第二義助伴唯前者。此約義順説。
以慚愧爲敬體也。倶舍云。無慚等者。倶舍論
第四卷文也。故彼文云。此中無慚無愧別者。
於諸功徳及有徳者。無敬無崇。無所忌難。無
所隨屬。説名無慚。即是恭敬所敵對法。爲諸
善士所訶厭法。説名爲罪。於此罪中不見怖
畏説名無慚已上准能治此等者。即論文云。
即是恭敬所敵對法。即以慚愧爲恭敬體。故
能對治准者*須義。若直取慚等者。要集意。
取通三業慚爲敬體。説慚行相崇重賢善。五
識不能別緣三寶。何復崇重。若云不取五識
倶慚。意五二慚行相何別。唯取意慚不取五
慚。遍行思數雖遍五識説爲三業。唯取意思
不取五思。何妨慚通五六兩識。説爲敬體唯
在意慚。問。先文云。據理而言。亦得有動發勝
思。作動意故。佛地論云。諸心心法法爾似境
顯現名緣。非如鉗等動作取物。非如燈等舒
光照物。邁師疏云。心及心法無動作故。
鉗燈。但如明鏡本性淨故。照物之時。影在
鏡能照心及心法。本性淨故。照境之時變
似境相。而能緣慮名能緣境。既云。心法無動
作。故非如鉗燈。如何今云動作意故意亦得
有動發勝思。解云。佛地論有三釋中。第二釋
云。無漏心品亦有相分。第二釋云。無分
別智無有相分。但後得智即有相分。第三爲
正。心心所法無動作者。是第二義。故不須會。
助伴准前者。初標中云相應是也。若約相應。
即此對治有二十三法。准前可
唯識義燈増明記卷第二


唯識義燈増明記卷第

文第二五法皆准可知者。依瑜伽論等者。
瑜伽論七十二卷廣説五事。故文云。云何五
事。一相。二名。三分別。四眞如。五正智相。
等爲相。謂若略説。所有言談安足處事。名
謂即於相所有増語。分別者。三界行中心
及心所。眞如者。法無我所顯聖智所行。正智
者有二。一唯出世間正智。二世出世間正智。
乃至云。問。相爲實爲假。答。相通假實。*問。
名爲實爲假。答。名唯假有。分別通二。眞如唯
實。正智通二智是實有。若智眷屬說之爲假。
如是*問答廣如彼說。楞伽第八卷有五法品。
彼可勘覽。若有漏敬者等。歸敬章云。身語
唯有漏。意業通無漏。七地已前在因位故。或
在因位三業倶通無漏。後得智有敬禮故。或
在佛身皆無漏故。即顯敬禮隨其所應通漏
無漏。故云若有漏敬。雖非名等者。剋性論敬
禮。非名及相分別。非是語。而以微三從實
思業以爲敬體。故云以假從實。雖擧音聲。若
不生相。不得表敬。名能生解。知是敬。
故得通名。若取無表者。即思種子防輕慢
非。功能之上假立無表。亦假實以爲敬體。若
無漏者等者。正智有二。正智中無有敬禮。
後得智之中方有敬禮。今云正智爲體者。即
後得正智也。若色若心等者。無漏位中智用
強故。若表無表色・若心心所等。倶通名智。第
二五法等者。若約主伴。總有二十四法。遍行
別境各五。散地善十。定加輕安。心王・尋・伺。
故云即心心所。即於色中取表無表。故云色
也。不相應中即取名等。故云不相應。若攝相
歸性即以眞如爲敬禮。故云無爲。如是出入
故云准法。於五蘊中色行亦蘊爲自性。身
語是色蘊。意業行蘊。故發身語色。思與色
名作動於意。故名意業。二蘊攝也。十二處
中色處・聲處。十八界中色界・聲界。故云蘊・
處及界。三性門中依他・圓成百法數中如前
略標。故云三性百法
文問答分別得名語業者。此問意云。長等
依色。雖是假有。即說長等得名身業。名等依
聲。雖是假有。應說名等同名語業。答中等
詮所轉者。聲之所轉名爲所轉。即八轉聲名
等唯詮於聲所轉。不表内故不語業
文二問五逆幷在其中者。五逆業中者。言
五逆者。一殺父。二殺母。三殺阿羅漢。四出
佛身血。五破羯磨僧。倶舍論第十八云。五無
間中。四是身業。一是語業。三是殺生。一虚
誑語根本業道。一是殺生業道加行。以如來
身不可害故。破僧無間是虚誑語。四分律
云。以二事破僧妄語及相似語。皆是妄語之
異名也。故云妄語重。然初破僧有能所破。若
能破體以虚誑語爲性。謂彼倶生表及無表
故。五蘊中色蘊所攝。問。破僧亦有身業往來
加行思惟及餘語業。何故但説虚誑語爲性。
解云。此虚誑語加行究竟。一切時有能令僧
壞。餘業不然。是故不説。若所破體不和合
性。無覆無記心不相應行蘊所攝。問。不和合
性以何爲體。以法非得爲體。法輪羯磨中。
二破倶以非得爲體。雖同諸所望不同。
若法輪僧理和上非得。若羯磨僧取事和
上非得。故二差別。二破境何。破僧要一界中
僧分二部。一時禀法相望不成。破法輪以五
法誘誑新學愚夫。令斷佛四依。故律文
云。告諸比丘。提婆達多今日欲斷四聖種。二
破具縁。其義如何。倶舍論云。能破僧者要大
苾芻。必非在家苾芻尼等。唯見行者非愛行
人。住淨行人非犯戒者。所以要大苾芻。以與
佛對自稱爲佛。非在家等者。以依身無威徳
故。唯見行者。以要意樂極堅深故。非*愛行
者。於染淨品倶操動故。住淨戒人。言能肅物。
非犯戒者。言無威故。上明通縁。別縁十四。一
須起破念故。且律中因制不聽別受食。遂起
心云。未曾有沙門瞿曇乃斷合食。我今寧可
破彼僧輪。同復更起求名之心。故言。我
身滅後可得名稱。二非皰未起故。即論云。
於正戒・見*皰未起時。要二*皰生方可破故。
*皰謂瘡*皰者。謂邪戒。邪戒者説五法是道。
邪見者撥八正非道。三非初及後故。論云。初
謂世尊轉法輪未久後。謂善逝將般涅槃。
此二時中僧一味故。四非佛誘故。論無大
師爲敵對故。五要此洲中故。論云。唯瞻部人
少至九。或復過此能破法輪。非於餘洲。以無
佛故。有世尊處方有異師。六此洲異處故。論
云。要異處破非對大師。以諸如來不可輕逼。
詞威肅。對必無能。七已立第一雙賢弟
子故。論云。未立止觀第一雙時。法爾由彼
連還合故。此意謂。未建立第一雙時。定無
能破法輪僧者。諸佛法法爾皆有第一雙
賢聖弟子。若有破壞法輪僧。已不經日夜。此
第一雙還合和合。八非未結界故。論云。未結
界時無一界中分二部故。九伴類須滿故。論
云。要八苾芻分爲二衆以爲所破。能破第九。
故衆極少猶須九人。十破是異生故。論云。唯
破異生。非破聖者。以諸聖者證法性故。有説。
得忍亦不可破。十一異見異忍故。論云。要所
破僧忍師異佛。忍異佛説有餘聖道。能破聖
道輪壞僧和合故。十二已制衆行二法。衆法
者謂羯磨説戒。行者謂四依八正。十三行法
籌愚夫忍可。十四康行衆別作説戒。此下二
縁是壞行衆二法。始終通別具此成破。上已
説破法輪僧具縁之相。對此因明破羯磨僧
具縁之相。通縁還三。大同前説。別縁有五。
一須有心要作破心壞僧和合。若懈怠及無
記心不犯。二在異内非羯磨地。不得
法。三衆數屬彼此二衆。各須四人。於一界中
別部*廣法。四在佛法時中。若法住時即有壞
義。法沒之後破則不成。五彼此二衆一時
羯磨倶不成者。名爲破僧。二破同異其義如
何。釋此差別。略有十別。一者約時。破輪局佛
在時。以涅槃後無此事故。破僧現未倶有。
以不局佛在時。通一切時。二約處。破輪
雖局贍部。不通餘方。以佛不出餘方化故。
佛既不出。共誰競化爲須忍師異佛忍異佛
説。破羯磨僧通三天下。除去他方。是難
故。三者約人。破輪局是比丘及見行者。非
比丘尼及愛行等。破羯磨僧通比丘尼及愛
行等。仍非餘類。四約凡聖。破法輪僧唯凡非
聖。以證法人無破事故。破羯磨僧通凡及聖。
以事中違聖容破故。五約衆數。破輪下至九
人成破。以欲破正立平等三寶。一人爲佛。
四人成僧。下至五人方能成破。所破之中亦
須五人。一人是佛。四人成僧。既言破僧故須
除佛。破羯磨僧但八成熟。謂彼此別行法事。
六者約主破輪要須一人。作佛以假如來是
法輪主。破羯磨僧同類相破。不須假佛爲法
輪主。七者約行。破輪妄須五聖邪行法。先唱
五法是道。後唱*廣行羯磨者。不假行法。直
爾二衆*廣法成破。八者約界。破輪能破須在
界内。以*廣羯磨界外不成。所破之人通界内
外。以通大千法輪不轉。破羯磨僧須兩衆同
界一時。*廣羯磨法。九者約罪。破輪違理。以
邪破正。損義寛多犯圍得逆。破羯磨僧事中
相違。以正破正。輕圍非逆。十者約報。破輪業
重無間一劫。羯磨報輕。餘獄非劫。所餘諸義
如毘婆沙一百十六卷・倶舍論第十八卷・光
法師疏・幷素法師律疏廣説。今此問者。依
倶舍論第十八文以作是問。故彼文云。謂僧




已破乃至未合。一切世間入聖得果離染
盡皆悉被遮。故招無間一劫異熟。由此破僧
罪爲最重。若爾。何故三罰業中。佛説意罰爲
最大罪。據五無間説破僧重。就五僻見説邪
見重。即彼答云。或依大果。害多有情斷諸善
根。如次説重。解云。罰謂治罰。造惡業者罰入
地獄。故業名罰。今擧三重例於身業而起是
問。邪見斷善勝者。依斷善根義説邪見罪。破
僧損處大者。依大果義説破僧罪重。於無間
獄一劫受故。意殺嫌恨深者。依害多有情義
説意業罪重。如仙意憤害多情故。細犯
多發者。但犯一不敬戒。得波羅夷。以罪重
故。譬如如穿器不受道水。不得沙門四果。
故名非沙門。初犯一戒已。毀破受道*器。名
波羅夷。後更殺人得吉羅罪。雖重破羅
夷名。以更無道*器可破故。今約此義。言細
犯多發。發罪業多故云多發
文三問二乘此解爲正者。此問意云。若依
小乘。十八界中十五唯有漏。後三通無漏。然
則身語唯有漏。意業通無漏・有漏。歸依有身
語。故更無所疑。無漏心位不起身語。何有
歸依。所以爾者。歸敬章云。五歸依義重。必合
身語。敬禮通輕。唯一即是。既云必合身語。
豈無漏位起身語耶。答中初説意云。定自在
人在於無漏有心定中得起五識。爾時歸依
豈非無漏。第二説意。二乘生空無漏顯現
位。唯内證眞。總不歸依。二乘後得智多縁
諦理。不起身語。無勝用故。是故不得通於無
漏。問。若第二釋以之爲正。何故章云。七歸
依義勝。觀眞理而亦成。敬禮通微重賢善
而兼是。既云*觀眞理而亦成。豈縁諦理無
有歸依。若有歸依即通無漏。與第一説有
別也
文四問意通第七論記者。答中若准九地等
歸者。敬章云。語業至初禪有尋伺故。身業
至四禪有身業故。意業通九地有善思故。二
定已上雖借語起。非善性故。非語敬體。與此
意同。又是無記等者。二定已上借起
業。唯是無記。非善性故。非語敬體。若是善
性亦語敬者。有於上地造下業過。若其語業
設無漏者。隨於尋伺亦繋屬下。或不繋故。
若大乘意。聲通欲色界。或有不繋。諸菩薩等
後得智上所變聲等是不繋故。非隨尋伺。是
約繋。出入息非是遍行等者。初二三禪由出
入息依身得住。第四禪中無出入息而身得
住故。入息於依身住。非是遍行。行是因義。若
准語業。不成身敬。非借起故。得成身敬。又
解通上等者。第二説意。語業通上。非是借
起故。上地亦得造下業。四靜慮王詣下欲
界倶受別脱。若借起語業是無記故不造下
業者。豈許無記心得戒耶。既許善心方始得
戒。故知上地得有語業。然説尋伺語遍行者。
此隨轉門説爲遍行。大乘不爾。唯心遍行是
實遍行。身語二行非遍行也。引例如文。引證
如下者。疏第七云。八地已去無漏觀心既相
轉。無尋伺者。由何尋伺發有漏五識。此
亦不爾。如定中聞聲。意無尋伺亦引耳故。
今指彼文故。云如下第七論記。然此二説當
婆沙中之二説意。故彼文云。問。名若隨語地
繋。若補特伽羅地繋。有説。名隨地繋。有説。
名補特伽羅地繋。語名與身同在一地。西明
解云。經部・大乘無正文判。准義釋者。大乘
依聲假立名等。由斯隨語繋爲正。而差別者。
大乘音聲通欲色界。或有不繋。名等隨行亦
有不繋。諸菩薩等後得智上所變聲等是不
繋故。今此第二當名隨補特伽羅地繋。第
義語名與*身同在一地
文要集云倶先在彼故者。倶舍正理皆説
等者。倶舍第四云。縁法愛通三界有。此中
説縁補特伽羅者。故欲色有。無色界無。
順正理論第一云。由於所尊敬隨屬善。即
名爲慚。此慚即是有所崇重。故此敬體。是
慚差別義善成就。即由此證補特伽羅爲境。
信・慚説名敬故。非謂以法爲境起者。故愛
與敬雖是大善地法所攝。而於無色不立爲
已上有多異説。皆如彼説。二論大意今取
引之。此中唯縁補特伽羅故唯欲色者。無色
界中無有業果有情色身。故唯欲色。若依大
乘中陰經説等者。今按目録。中陰經二卷入
大乘録。由此要集言大乘經。與法苑章及疏
七別。故法苑章諸藏義云。然中陰經説。佛於
中有教化無色界衆生者。非大乘宗。大乘宗
者。此是化衆生。定非眞身無業果故。不爾。便
違瑜伽等説未詳其部
後生可勘
又疏七云。中陰經中説。
佛處中陰二十年。亦化無色界衆生者。大衆
部經。非大乘義。楞伽・般若皆説菩薩不生
無色。故録及集云大乘者謬也。彼經上下十
二品中。都無欝頭藍等名。但下卷三世平品
云。吾本宿世同要之人。先生彼識。阿難迦
蘭陀見佛禮拜。又案彼經上卷。如來五弘
誓入中陰教化品。妙覺如來將諸菩薩入中
陰教化品。妙覺如來入中陰分身品。都無欝
*頭藍等名。蓋同本異譯經亦有乎。未詳其
本。後勘可正。又中有章略開二十門。即彼章
云。大衆部云。三界受生者皆有中有。大乘云。
欲・色界一切受生者必有中有。又云。或有執
者。欲・色界中定無中有。如經部或實等。或
有執者。無色界亦有中有。如大衆部等。今法
苑云。中陰經説非大乘宗者。即當大衆部義。
欝頭藍子但非想定故。名無色有情。既云入
中陰禮拜聽法。故知敬禮亦通無色。問已入
中陰非無色攝等者。此問意云。無色界中無
有中有。若入中陰即非無色。如何今云無色
亦有敬禮乎。解云經意難尋等者。此爲自
容。若死・生中間名中陰者。即是無色。何故前
云亦入中陰禮拜聽法。故知雖縁有情。亦通
無色
文又云依定非實中陰者。依定果色變現似
身等者。此略擧要集文也。具文而言。欝頭藍
子依定果色變現似身。依下地定發天眼耳。
借下地識見佛聞法。不同無色無業果色不
名色。故説中陰非及中陰此第一釋又彼藍子
聽法已後。仍在非想。如來亦入。故知非實。如
亦同示中陰。既在無色。故無有失此第二釋
或可定聞教無有失。集第二釋與義燈同。故
不擧破。若依有部等者。倶舍第二云。隨身所
住。眼見色時。身・眼・色・識地爲同不。應言此
四或異或同。謂生欲界。若以自地眼見自地
色。四皆自地。若以靜慮眼見欲界色。身・
欲界。眼識初定。見初定色。身屬初定。乃至
云。頌曰。眼不下於身。色・識非上眼。色於識
一切。二於身亦然。如眼耳亦然。次三皆自地。
身・識自下地。意不定應知。彼自釋云。身・眼・
色三皆通五地。謂在欲界四靜慮中。眼識唯
在欲界初定。此中眼根望身生地。或等或上。
終不居下。色・識望眼。等・下・非上。下眼不能
見上色。故上識不依下地眼故色望於識。通
等・上・下。色・識於身。如色於識。乃至廣説。光
法師疏釋初一頌云。此中眼根望身生地。或
等或上。終不居下。上地之身必有勝根。不
起下劣。故眼不下身。慕上勝眼故得
上。色・識望眼。或等・下必非在上。下眼不能
見上色故。色非眼上。上識不依下地眼根。
下地眼根自有識故。云識非眼云云即有
問答。如彼廣説。今取頌第一之句故。云眼不
下於身。無色界身非實身根等者。非謂化故
非實身根。於心意識假立身名。非實身根。身
是聚義・依義。心・意・識三以之爲聚。故有處
云。三界依身如五識身。此亦如是。有眼
眼等者。界是因義。約種子。亦是持義。約現
行也。今約同種。名之爲界。謂最後蘊者。無
餘涅槃最後刹那所有種子。非是後念眼因。
無功能生後念眼。即是最後念時一切種子。
皆無生後功能。是以初句但有眼而無界也。
問。准論前文。能生現眼。成熟種子及未熟種
時因名界。何故此文最後念。唯望不能
生後。説爲非界。不望能生現眼説名爲界。答。
前約種現不一門。故現行眼界外。別有別生
現眼成熟種子眼界。是以但望不能生後。以
釋非界。有眼界非眼等者。住卵胎時。唯有
種子。未生現眼。故云眼界非眼。無色異生唯
有種子。無業果眼。故云眼界非眼。倶句可知。
有非眼非眼界等者。生無色聖無眼無眼界。
問。所有眼種是何時斷。答。論種體要入無
餘方始斷滅。若據無力生現名無眼界。不還
果人捨有色地欲。於爾時最後刹那。即捨
眼界。及無餘依者入無餘已永捨眼。況現眼
耶。欝頭若凡等者。即屬當上眼界非眼 謂在
卵胎無色異生。欝頭藍子若是異生。如第二
句成界非眼。何起現眼。欝頭藍子若是聖。如
第四句無眼及界。復如何起。若云是化如彼
似身眼耳化。障無色有定果色。何更起下。
故中陰經佛入中陰者。佛既不滅。化現中陰。
欝頭亦入於中陰者。彼亦不死。現入中陰。
故是化現。非實中陰。故法苑云。大乘宗者。
此是化衆生。定非實身。無業果故
文疏解六有情名諸者。疏第一云。有情不
同有六十二。如瑜伽論第二卷説。五趣・四
姓・女男倶三・句中妙三・在家等四・律儀等





三・離欲等二・邪定等三・苾芻等七・習斷等十
九・異生等四・輪王爲一。故今此論言諸有
情。今此文中單擧在家等四・習斷等十九・
異生等四。不擧餘數。有情無數。標名事定。
故云六十二。頌云。五四三二四等者。五趣
爲五。四姓爲四。三者男・女・非男非女爲三。
次三者劣・中・妙爲三。四者在家・出家・苦行・
非苦行爲四。三者律儀・不律儀・非不律
儀爲三。二者離欲・未離欲爲二。及三者邪性
定・正性定・不定聚定爲三。七者。比丘・比
丘尼・沙彌・沙彌尼・式沙摩那・近事男・近事
女爲七。言十九者。一習斷者乃至十九持論
者。如文可知。四者聲聞・獨覺・菩薩・如來爲
四。言一者輪王爲一。合名六十二種有情
文造論縁起廣流布者。即疏所述作論六因
者。疏第一云。令法久住略有六因。一欲令法
義當廣流布。二欲令有情隨入正法。三令失
沒義重開顯故。四爲欲略攝廣散義故。五爲
欲顯發甚深義故。六以巧文辭莊嚴法義。令
起愛樂生淨信故。如瑜伽論六十四説。令増
長者等者。眞諦本云。一爲法義増長者。法是
了教。義是所詮之道理。衆生根欲性各不同。
或樂小説。或樂不多不少説此云樂
處中説
解法
者若不造論。法義則不得増長成多。若不
増長成多。則無以得通衆生欲樂處處法義
多少。適衆生所欲。正法則得久住。此處雖
滅。彼處猶有。彼處雖滅。此處猶有。爲令正
法久住故須造論。便法義多少隨衆生所樂」
文二爲衆生重得開顯者。本文云。二爲有
衆生於所造論應得解脱者。於造論中。得悟
不同。有聞彼人説而不得悟。聞此人説而得
悟者。或有衆生厭舊説樂新説。只是一理。
説之不同。有悟不悟。猶如一金或樂作環。
或樂爲釧。令衆生悟理得解脱故須造論。第
重是爲法。第二*重是爲人也。三爲所迷
失義等者。本文云。三爲所迷失義令更明了。
若説未明了。令學者迷惑。須更分明説之。
若所説有誤。令學者不解。又須更分別
説之。衆生有三煩惱。一無明。二疑。三顛
例。由疑及倒故迷惑。由無明故不解。爲除
衆生此煩惱令所迷失義明了故。須造論也
文四爲攝分廣散義故者。本文云。四爲攝
分散義集在一處者。佛法諸義不出三解脱
門。攝分散義集在解脱門中。以除衆生三種
煩惱者。三種煩惱。一貪欲。二諸見。三無明。
貪欲是修道所破煩惱。諸見是見道所破煩
惱。無明是習氣煩惱。以無願解脱門除貪
欲。以空解脱門除諸見。以無相解脱門除無
明。聲聞所以不得一切智。爲不能斷無明。爲
令斷無*明轉純爲利根故。説無相解脱門。爲
除此三煩惱攝分散義故。須造論也
文五爲分別甚深義故者。本文云。五爲分
別甚深義有三種。一所通達是境界。即如如
理。以世智觀之。不能通達。故名甚深。分別開
示令得通達。通達之時成淺易也。二修行甚
深者。二邊之解易得。中道之解難生。偏見之
心不能生中道之解。爲修行甚深分別開示
令得此解。得此解時即成淺易也。三微妙甚
深。即是無餘涅槃界。生死有可度義。故非
甚深。極果一得永無可度義。於不得者爲甚
深。分別開示令得之。得之則成淺易。令衆生
通達境界成就正行得極果。故須造論也
文六爲莊嚴生淨信故者。本文云。六爲莊
嚴言辭義可*愛者。義由言顯。若不莊嚴言
辭。即義不可愛。義不可愛。即衆生不信愛。猶
如眞金若不鑄爲鐶釧等。則不可愛樂。爲此
義故須造論也
文又造論意生第一義者。六種縁起從後
向前等者。即次前云造論縁起凡有六義。始
從爲令法義増長。終至爲莊嚴言詞令義可
愛。以之爲六。以逆次第如次相生。故云從後
向前。義有途微者。正爲轍字。車跡也。又能
解脱義則弘多者。眞諦本文及唐本燈云又
能説。故知脱説草相錯也。本文云。又造論意
不出兩種。一爲攝持正法。二爲成就衆生。攝
持正法者。六種縁起從後向前次第相生。句
是以義顯行。以行顯果。法是言辭。若
言辭有詮次。句味名合理則義趣可觀。故造
論之意。爲莊嚴言辭令義可愛也。言辭既合
理。義趣可愛。則能使深義成淺。難解成易
解。即從第六義生第五義也。深義既顯現易
解。則義有途轍。分散者便得集在一處。即
從第五義生第四義也。義既不散集在處。所




迷失者則更明了。即從第四義生第三義也。
所迷失者既更明了。依了義得入正位。故解
脱繋縛。即從第三義生第二義也。即解脱惑
障則能説受即能聽受。又能解説義則弘多。
即從第二義生第一義也
文又爲令衆合有六義者。本文云。第二爲
成就衆生者。有三種増上學。一戒。二定。三
慧。言増上學者。此二爲有學作不相離増上
縁。若修此三法。名爲有學若不修此三法非
謂有學。有學必不離此三法。故名不相離
増上縁。若至無學果則捨學法。於自行邊不
復修習。此三法不習之時。亦名無學。此三
法於無學非不相離増上縁。雖不復修習之。
杖須有此三法。但得名増上縁也。若爲化
他須入無諍三昧及現諸神通者。必須更修
此三法。於化他邊則是不相離増上縁也。爲
令衆生成就般若事。有後三義。故造論縁起
合有六義也
文成般若體般後分之者。本文云。成就般
若體有三義者。有三種煩惱障般若。一無明。
二疑。三慢。衆生不解自意法。不解法中義。法
即是名。言自意名。如聖人於一國土中立火
名。立竟在此國土中者聞火名皆議火體
也。於佛法及外道法中立名悉如此。若不知
法及法義。即是無明。無明障此般若。不與
説名句詮義。則無以能得生解。除無明及
須令法義増長。第一義爲成就般若初分。
雖已解法及義。但於四諦中猶有疑。以疑惑
障四諦解。不得成聖。須爲解釋四諦義。令得
正解除斷疑惑。斷疑惑成聖之時。而得解
脱。第二義即成就般若中分。雖已成聖斷除
疑惑。猶起我慢。縁外六塵。有時謂是我屋。謂
是我衣無我理猶有迷失。須可更分明説所
迷失義。令進得入修道除我慢等。第三義
即成就般若後分
文般若事成第三事者。本文云。般若有三
種。一通達眞實。二爲他説。三安立眞實義。此
三即是八支聖道中正見・正覺・正進也。自
能通達眞實義。即是正見脱。自能解又能
爲他解説。解説之時心動覺觀。故第二事
即是正覺。他既得解。又欲令所得解不退失。
故須安立眞實義。安立之時須作功力。故第
三事即是正進也。若義無途轍散而不集。
則不可通達。既攝分散義集在一處。則能通
達眞實。第四義即成就般若第一事。若欲
他説法。須分別甚深義令淺易。第五義即成
就般若第二事。若欲令他所解不退失。須
莊嚴言辭令義可愛便解心堅明。第六義即
成就般若第三事也
文又爲成就修破貪愛者。本文云。又爲成
就衆生毘鉢舍那奢摩他故。須造論。前三義
成就毘鉢舍那。後三義成就奢摩他。生死根
本有兩種。一無明。二貪愛。無明障慧。貪愛
障定。故十二縁中不出此二煩惱。取即是愛
攝也。如外道師所造僧佉・鞞世師等論。皆由
無明不能通達法相。僻謬故作此説。無明即
是外道師。煩惱外道弟子。貪得解脱。不能
思擇信受邪教。貪愛即是外道弟子煩惱
也。外道師如愚醫不了藥經而謬説醫方。外
道弟子如有疾者貪求疾差慢服毒也。見道
破無明。修道破貪愛
文毘鉢有三分前中後者。本文云。毘鉢舍
那有三徳。一速疾智。二決定智。三微細智。於
一時中能通達多法義者。名爲速疾智。猶如
帝釋名爲千眼。非是面有千目稱千眼也。餘
人一時能見一法。其一時能見千法。慧見用
多故名千眼也。若不令法義増長。則無以
得成速疾智。故第一義即成就第一智也。法
是聞慧境。義是修慧境。法義合是思慧境也。
智雖速疾。若於境不定解。則不成立。又次生
決定解除疑惑心。第二義爲令解脱疑惑故。
二義成就第二智也。智雖決定。若是麁
智。唯解麁境。不能通達甚深義須生微細智
通達甚深境。若有所迷失。則不智微細。若
無所迷失。明了即得微細智。故第三義成就
第三智也。若三慧分之三義。即成就聞・
思・修三慧也。亦得就修慧位中分爲三分。以
三義成就修慧三分也
文奢摩他亦第三徳也者。本文云。奢摩他
亦有三徳。一在定中。二出世。三不退。在定中
者。離散亂在靜心中。即是有漏八定也。雖在
定中。若是有漏。猶非勝定。又令得無漏定。
無*漏定即是出世定也。得出世定有退者。
退者猶非勝定。又令得不退轉定也。若義分




散無有途轍。解心不定。若攝法義集在一
處。解有規矩。心離散亂。得在定中。故第四義
成定第一徳也。若甚深義隱昧。則無漏定不
得生。深義既顯了。勝定得生。故第五義成就
定第二徳也。言説是修定本。若言説合理。
信受師教憶持不忘。則所修定無退失。故
第六義成就定第三徳也
文又爲所以造論者。又爲破爲立等者。
此攝本文第五意用門。以之即爲造論縁起。
故本文云。第五顯意用者。顯造論所以
故名意用也。有十六種意用。如仁王疏解
如是我聞中釋也。復有意用。謂爲立故造
論。爲破者。爲破四種煩惱。一爲破迷眞俗無
明。亦名迷生處滅處無明。二爲破九十六種
見。*三爲破障解脱見。四爲破迷因果無明。
一爲破迷眞俗無明者。苦集是俗諦。於苦集
不了故。名迷俗無明。滅道是眞諦。於滅道不
了故。名迷眞無明也。苦集是生處。滅道是
滅處。苦正是生。集是生方便。滅正是滅。道
是滅方便。於此竝不了故。亦名迷生處滅處
無明。爲令衆生通達四諦理。破此無明也
文破九十生死因果者。本文云。二爲破九
十六見者。即是九十六外道各有所執。爲令
衆生識正理。破此諸見也。三爲破障解脱
者。即是六十二見。由斷常見生六十二見。此
見正與解脱相違。爲令衆生離斷常執。乃破
此諸見也。四爲破迷因果無明者。十二縁生
是因果。欲示生死依因得立。無因則不立。以
依因得立故。生死無本。無本故空。無作者
受者之可得。十二縁生爲顯空義。爲令衆生
識生死因果通達空義。破此無明。爲破此四
種煩惱故造論也已上諸外道執。大自在
作生諸法。以之即爲諸法因果等。故云令
他等見。六十二見如法苑章第四卷説
文二爲立者得解脱故本文爲立者。爲立
如方便不動。如者眞實理也。方便者照如智
也。不動者。若得此方便正見。不可轉動也。
如首羅長者。性慳貪。有人就其求覓。無
有得者。佛知其得道時至。故往化之。佛爲
其説布施法。彼聞此大驚怖。問佛。世尊。唯
有此法。更無有餘法。佛答云云我唯以布施
爲法。如不殺生即是施他不怖畏。不盜是即
施他財物。佛次第爲其説十善法。其聞不損
己財而是布施。大生歡喜讃歎如來。令人取
兩純麁衣施佛。佛福徳力感好不感麁。令人
取麁者。只得好者。其既惜好者。自起取之。出
麁還復得好。擇之不得。仍以好者施佛。佛
受施竟。更爲其説四諦法。長者及眷屬皆得
初果。取諸財寶悉以施佛。佛去後魔王欲壞
其正見。作佛形像至長者所。長者謂是佛重
來。大聖*歡喜。魔王仍爲長者倒説四諦。説
苦爲樂。説無常爲常。説無我爲我。長者思惟
其言。正見不轉。知非是佛。語魔王言。汝定
非佛。猶如鷄鳴作狗翅羅聲。此即是如・方
便不動。爲安立如・方便令不動故造論也。爲
破者。破繋縛。便爲立者。顯解脱。方便爲令
離繋縛得解脱也
文又爲令得思之可悉者。本文云。復有意
用。爲令得十種智能故造論。十種智能者。一
斷背正法意智能。若衆生背正法向邪法。能
斷其令不背正法向邪法也。二有捨心者令
入正法。已斷令不背正法向邪法。其於邪正
法中不背不向。即是・捨心。有捨心者令入正
法也。三令成就。已既引令入正法。又化之
令其善根成就也。四令得解脱。善根既成就。
又化之令得解脱也。此四智能即是四攝。背
正法向邪法。以布施攝之。令不背正向邪
也。若得捨心。則以愛語攝之。令得入正法
也。若入正法。則以利行攝之。令善根成就善
根既熟。則以同利攝之。得解脱。此四智能
安處衆生於四法事。四法事即是不背正
法。不背正法即是得解脱也。五即五明智
能。即是世間醫方等五明也。所以令得五明
智能者。爲欲安立正法。若説正法之時。有解
五明者。用世間事破正法説。若不解五明。則
爲其所破。若解五明。還用五明伏之。正説不
壞也。六觀罪過智能。自觀三業有過無過。用
法律約之。乖法律則有過。若不乖法律則無
過。所以須觀罪過失。爲得現在安樂。無過失
則現在得恭敬供養也。七正願智能。願求勝
好事也。所以須發正願者。爲令未來一切所
欲皆具足也。八通達聲聞乘。九通達獨





覺乘。十通達佛乘。此三智能爲稱衆生根
性説法。衆生根性不同。隨其所宜。以三乘法
化之也。復有論師説造意。凡有四事。一爲斷
衆生於四諦疑惑。二爲令出惡道。三爲向
正法。四爲斷下願。下願即是二乘願。此四次
第相生意。可解意
文明乃造故得造論者。本文云。又須明得
造論及不得造論。人凡有四種四人。第一有
四種人者。一無智。二疑惑。三顛倒。四已度。
無智是鈍根凡夫。於法及義悉皆不解。故名
無智二疑惑者。是總明凡夫。雖解法義。而
於四諦理猶有疑惑。未得入聖位也。三顛倒
者。即是須陀洹人。已通達四諦理。無復疑
惑。但猶有顛倒。顛倒有三種。一時節。二相倒。
三處所。時節者。無常是時節。於無常時計有
常。故名時節顛倒。二相倒者。於無我中計有
我。故名相倒。三處所顛倒者。於不淨處所
計爲淨處所。於苦處所計爲樂處所。處所謂
五陰。故名處所顛倒也。須陀洹人雖能通達
無常無我理。離前兩顛倒。但未斷修道所破
煩惱。縁外塵猶起第三顛倒。故須陀洹人猶
行婬欲。即是於不淨中生淨顛倒。於無樂中
生樂顛倒也。四已度者。度前三煩惱。即是
無學人也。前三人中。初人是不肯知。第二
人是迷路。第三人是僻路。此四人中。唯第四
人得造論。前三人不應造論也。若深論義
意。顛倒是初果。已度是無學果。若就事爲論。
凡夫・菩薩亦得是第四人也
文又四種一三人方解者。本文云。第二有
四種人者。一依言殊勝。二依他勝。三依分
別勝。四依開智勝。依言勝者。有人皆能誦語
而不解其義。他雖爲説。終不得解。譬如鸚鵡
唯能誦語而不解意。此人修行不能得。最爲
劣也。依他勝者。有人不能立意修行。必
須依他。若附依善人輒能引善。若依行
人輒能行惡。譬如畫人隨*畫師意。若晝爲
座終日恒坐。若畫爲立終日恒常立。雖爾
可教化。若値善知識。化之亦能得道。猶勝初
人也。依分別者。有人聞他説法。一往不能得
解。必須爲分別方後得解。如言諸行無常是
生滅法。生滅滅已寂滅爲樂。須分別之方能
得悟。譬如炬人。作功力燃之有方照用。
不同電光自然而有。此又人勝第二人也。依
外國經論翻此偈第三句。應如即時所出。此
間經中先翻第三句。以語義檢之。二倶謬
異。言諸行無常者。無常有五種。一生滅無
常。二相離無常。三變異無常。四隨分無常。五
自性無常。佛爲此五種無常故。説一偈以釋
之。此偈如前所出。生滅無常者。命盡身倶
棄之。罪譯故言生滅無常也。二相離無常
者。節骨本相連持。棄之若久。則分散不在
一處。故言相離無常也。三變異無常者。骨色
白。後變異爲鴿色。故言變異無常也。
四隨分無常者。如眼根及色塵。和合生識。此
三分相隨。未有之時三分自無。若有之時三
分自存。有已更滅。還後自無。故言隨分無
常。五自性無常者。即是分別自性體唯是無。
有何法之可存耶。既無法可存。豈可於此而
生愛樂。故佛説前四無常。共顯第五無常也。
是生滅法者。生滅是諸行。釋五無常。諸
不通三世。未來是生。過去是滅。現在是生
是滅。諸行既有三世。故是無常也。是生必
滅者。更釋未來是無常之意。過去是滅故是
無常。現在即生滅故是無常。此義可解。未
來既唯是生。若生不滅則應是常。非謂無常。
今更釋之。待過去是滅故。名未來爲生是生
必有滅。故未來亦是無常也。寂滅爲樂者。
去是滅爲非樂者。以現在是過去識殘。
雖滅有殘。故非是樂。現在是滅又非是樂。
現在是滅又非樂者。未來爲現在之殘。故現
在亦非是樂。若未來法決定不生名滅者。
此滅無殘。故名寂滅門。寂滅故是樂也。前三
句明生死。後一句明涅槃。若依此分別。第
三人方得解也
文四開智勝故在第四者。本文云。開智勝
者。智慧自能開通。見理。不待分別方知。舍
利弗阿悦耆説半偈義。於半偈中能解
千種義。即得聖道。目犍連聞舍利弗説一
偈。於此偈中能解千種義。即得聖道。此等
即是聞智勝人也。譬如毒蛇傷身。如毛髮
許處。以毒勢力須臾遍體。此人又勝。此
四人得造論。餘三人不應造論也。然舍利弗・





目*犍連・大迦葉等。悉是縁覺根生。幷應自
修道。但値釋迦如來出世故作聲聞云云
性無開智勝也
文第三有四可得造論者。本文云。第三有
四種人者。一自惱。二惱他。三自他倶惱。四
自他倶不惱。自惱者。如常見外道。爲求未
來報。於現在世自苦其身。或臥荆棘中。
或長行不坐不臥。或長坐不倚。或行不避嶮
難。此等皆是自惱。二惱他者。如斷見人。不
見未來果報。於現在世中。爲自身安樂恒苦
他人。或奪其財食。或取其子。如此等皆
惱他也。三自他倶惱者。又如常見外道。爲未
來報故。於現在世行大初法。以牛屎塗地
眠臥其中。以油塗身。即以塵垢著體。取茅
草爲衣。晝則合掌向日隨日而轉。夜則燃火
達曙。終夕不眠。此即是自惱。取牛・羊・野
猪・鷄・鳥等生。縛不與食以祭天。是其僕使
悉令斷菜食隨其不眠。此等是惱他。外道
謂。一生若一過。行大初法生天猶退。兩過
行之亦猶有退。若三過行則生天永無退。常
受安樂。其即計此爲解脱也。四自他倶不惱
者。得理之人知惱他得罪・自惱無福。爲欲離
罪生福故。自他倶不惱。不惱他故則離斷見。
自不惱則離常見。四人之中唯第四人得造
論。前三人不應造論也
文第四四種故離獨覺者。本文云。第四
種人者。一向下道。二轉向生死。三向自利。四
向他利。向下道者。是凡夫闡提。非二乘一闡
提也。此人愚癡不識因果。於現在世唯知避
苦求樂。多起貪欲愛著五塵。此若先在善道
中生。死必入惡道。若在惡道中生。死亦
入惡道。即是從明入闇。從闇入闇。故名向
下道也。二轉向生死者。此是出家外道。欲求
解脱。不識出離方便。起戒取等見。以生死因
出世道。迴轉在六道生死中。不能得解
脱。名轉向生死也。三向自利者。即是二乘
人。乃識出離方便。但怖畏生死疲極。依他
速求解脱。故言向自利也。四向利他者。即
是菩薩。以兼濟爲懷。恒欲利物故言向利
他四人之中唯第四人得造論。前三人不應
造論也。四種第四人即是四徳。若其一人
具此四徳。方堪造論。一已度徳。離一闡提。
闡提貪樂生死。若已度三則識正道。欲
求解脱故離一闡提也。二自他倶不惱徳。
外道見。外道起智。斷常見自惱惱他。得理之
人無斷常。既不自惱亦不惱他。故離外道也。
三開智勝徳。離聲聞。聲聞依他得悟。不能自
通達眞實道理。大利根人於一法中能通達
無量義趣。故離聲聞也。四向利他徳離獨覺。
獨覺根雖利聲聞能自悟道。而無濟物之懷。
大行之人常以利物爲意。故離獨覺已上若已
度三者。四種四人中。名第四人永已得度。前
三人愚云已度三。本文云。已度三*惑即
愚癡*惑也
文又云攝決堪造論者。本文云。攝決定
論又明無四種失人則堪造論。一不顯自
身徳。二無我慢。三於同行中有利益心。
於衆生有慈悲心。不顯自身徳者。若人造
論。爲顯自身徳。欲令他知我有伎能。恭敬供
養於我。我於現在多受安樂。爲現樂故顯自
身徳。若作此心。則成就一闡提業。若無
心。即離一闡提失。離一闡提失得已度徳。此
兩即相對也。二我慢者。若人造論。爲欲伏
他及勝他則是我慢。令他畏我。是爲伏他。令
他不及我。是爲勝他。若有此心。則成就外道
業。若無此心。則離外道失。離外道失得自
他倶不惱徳。此兩又相對也。三於同行
有利益心者。若見同行無利益他方便。
不爲其説利他方便者。則成就聲聞行。若見
同行無利益他方便。爲其説利益方便者。則
離聲聞失。離聲聞失而得開智勝徳。此兩
又相對也。四於衆生中有慈悲心者。若見衆
生輪轉六道。爲生老病死之所逼切。而無欲
救度心者。則成就獨覺行。若於衆生有拔
苦與樂心。則離獨覺行失得利他徳。此兩又
相對也。既離四失具四徳。即是菩薩行志
求佛果。佛果有四徳。爲求四徳故行四徳
道。離一闡提即行淨徳道。離外道即行我徳
道。離聲聞即行樂徳道。離獨覺即行常徳道。
既行四徳道。故自利利他心不爲煩惱所染。
常能亡懷益物。若是此人方堪造論也
文又復世尊者應敬義者。本文云。第三論





主者。自有兩種。一是作者。二是述者。如佛説
經教。此作者。迦旃延造論解釋佛語。非自
製作。直述佛意而已。故名述者。又如彌勒
菩薩爲僧佉法師説大乘義。彌勒是作者阿
佉法師造論解釋彌勒語。即是述者。能解
釋先師語。悉爲述者。爲令衆生恭敬作者及
述者故。説諸論諸義之前。須説兩師名也。
恭敬作者。即應恭敬法。恭敬述者。即應恭敬
義。法是句味名。義是句味名所顯之理。作者
先説句名。言教在世。作者若入涅槃 後人
於此言教不能得解。述者更造論釋之。義意
方顯。恭敬作者。應恭敬法。恭敬述者。即應恭
敬義
文又衆生根成就修慧者。本文云。衆生根
有利有鈍。鈍者有信根。利者有智根。有信
根者識人不識法。有智根者識法不識人。信
根麁。智根細。有信根多。有智根少。信根在
前。智根在後。五根中定・念・進三根成就三
慧。隨前信根隨後智根。言成就三慧者。若
心散亂。則聽聞不入。必須斂心方生聞慧。
即以定根成就聞慧也。思慧擇善惡。簡惡取
善。若不繋念。則思慧不生。即以念根成就
思慧也。修慧正滅惡生善。若不勤加功力。
則惡法不滅。善法不生。即以進根成就修
慧也
文言隨前後彌生殷重者。本文云。言隨前
者。隨有信根者只以此三根成就之。隨有
智根者。只以*此三根成就之。信根識人不
識法者。其根既鈍不能思擇理之是非。若
是聖人及聰明人説。爲信能説人故。即信此
人所説法。此人道是。便謂爲是。此人非道。
便謂爲非。非其自知法之是非。依人取解。故
言識人不識法。已鈍根者依人信法。故説
語之前。須先説作者及述者名。令其恭敬
兩師。既恭敬兩師。即恭敬法義。智根識法
不識人者。其根既利。尋文求理自知理之是
非。不依人取解。故言識法不識人也。利根
者既識法。則謂此正法是聖人及聰明人
所説。又須爲此人説作者及述者名。令其恭
敬兩師。既恭敬能説人。於所説法義彌生殷
重也已上
  爲欲授暇令覺對張 備述本文開導童蒙
庶不厭繁得如實解 以之爲因必生西方
共得相見焉
文論今造此約能迷説者。有三段文等者。
釋三段意。兩疏不同。且本疏云。次長行中
明本論主造論之意。文勢有三。一安慧等。欲
顯論主爲令生解斷障得果所以造論。二火
辨等意。明論主令達二空悟唯識性所以造
三護法等。明造本論破諸邪執顯唯識理。
然此三師竝爲人法雖三義別。二意造論。西
明疏云。自下第二述本論師造論之意。於中
有三。一生解斷障得果故。二又爲開示下。
斷執證空生於唯識智故。二復有迷謬唯識
理者下。遮諸異執生如實解故。具上三意
以造論。如是三段如其次第。安慧・難陀・護
法*所説已上爲兩疏各明別意故。云有
三段文也。意或不違者。或是不定義。集用西
明爲決定説。不存基旨。故云或也。今謂等
下。燈家文也。若云唯安慧等之者。西明不
言唯。但言安慧・難陀・護法。如何*今云西
明若唯安慧等。設西明救言。擧主攝伴故
標一人。何不通。既不言唯不違。本疏者。
西明一段擧一人名。豈非是唯安慧一人。今
本疏主既不言唯。皆置等言。所説決定不
可違本。故云不違本疏也。等言定是何須。言
或者。即嫌前言意或不違之或字也。等*言
實是豈不定。有迷謬者疏有二解等者。本疏
云。一切異生諸外道等。此愚癡類。彼於二
空全不解了。名爲迷者。聲聞獨覺及惡取空
者。邪解空理分有智。故名爲謬者。不解
*邪解合名迷謬是第一
解也
或但不解無明名迷。
若不正解邪見名謬。癡*邪見人名迷謬者
是第二
解也
初約人等者。假者愚癡類爲人。癡邪
惑爲法。若人若法倶是能是迷。故云
約能迷説。樞要上云。疏中二解。一依人。二依
法。倶依能迷。若第二解依所迷。釋生法我
無執有名謬。不悟無我名爲迷者。爲除情執
令生正解。正除其謬。解斷其迷。執情斷故
*所執便云云
文西明云問倶迷悟境者。問二空即是我法
二無等者。今此問詞取集文。問。但疏及





通迷悟境不言爲依。何此文言爲迷悟依第
七轉中。依之與境其別故。即要集中述西明
説云。有釋云。爲於二空者彰迷悟境。迷悟於
彼生法二空。問。二空即是我法二無。如何説
無爲迷悟境。問詞疏・集其文皆同。但就答中
疏・集不同。要集云。解云。迷無執有。流轉生
死。達無性空除執。證誠法體畢竟本來空寂。
名眞如故。西明疏云。問。二空即是我法二
無。如何説無爲迷悟境。解云。誰言説無爲迷
悟境此説二空取顯理性是迷悟境。今此燈
家即標疏文。答於前問。此未必爾下。燈家文
也。於空執有何非迷境等者。若執有者。有
是迷境。空非迷境若達空無。可非悟境。若
遍計執有之與無若非爲境者。即違論
説爲凡聖智境。即本疏云。初性是無。非所
縁縁。所縁縁體具二義故一有體能生人二
相於心中現
有體故。若爾。佛智應不縁。彼縁與不縁皆
有過失。不縁不知無。故如何復言此應遍
知。若縁者。如何成所縁縁。解云。親所縁縁即
不縁 彼非有法故。以爲本無質別變似無。名
知。無如縁他心。不爾。即違聖教道理。乃
至云。聖者以此達爲無。心外無無。故但見
自心之上依他起相。不見心所取上實我
實法。實我實法都無所有。作此無明故名
應知。此護法義云云下第十云等者。凡迷悟
依有其二種。一本二末。眞如爲本。俗諦爲末。
本疏十末云。依他起性雖。只是依。非根本
故。此中不説。由要證眞方了俗故者。厚嚴
經頌云。非不見眞如而能了諸行皆如幻事
等雖有而非眞。本疏解云。雖依他有。而非眞
有。要見眞已後見依他。論第八云。非不證
見此圓成實而能見彼依他起性。即疏解云。
今言見者非謂眼見意識此見。但是無漏親
證見也。見者聖慧眼所得義。非不見此
圓成而能見彼彼依他起。即一見言義通
二性要達眞理方了依他。寧説依他是凡夫
境。以心上現。雖不了達。但親所取。若論了
達。唯聖非凡。若親爲境。凡夫亦得。故彼此亦
不相違。如世有人親見一物然不能識。凡境
亦爾。據實二空等者。據實道理。世俗・勝義二
空之理。勝義・勝義二空之性。倶迷悟境
文問若證二但名餘障者。此擧本疏・
樞要・集文以起問也。本疏中解等者。若依
本疏。悟斷得果。初段之文通約餘師。不唯安
慧。故總相説。若依西明。唯約安慧。不通餘
師。樞要中有三解等者。樞要上云。若悟斷得
果解二重障。障唯二執。以根本故。即沈下
義。是重義第一解也若約五位四段科。即分別
猛利名之爲重。以麁猛故唯見道斷第二解也
若説現行名輕。種習名重。無種習現行倶
斷。障通攝三。重唯種習。由我法執。由由有
種習。二障具生。餘現行等方得生起。若斷種
習現行永滅第三解也今此文云所知障中者。
今且説法執等疏。是故且擧一所知障。據二
障各有種現。種名重。現行名輕。此意執障
倶有種現等者。執有種現。障有種現。若言種
名重種現名輕者。豈執現行名爲輕。既我
法二執種現倶重。如何今云種重現
文今謂無過何處乖反者。答前問也。不説
現行不名爲執等者。雖現在執而現行輕。以
易伏故有時不行。種子翻此。非聖道力不得
斷。若無時不有。故名爲重。斷種子現行必無。
是故種習説名爲重。現行名輕。故云由有
種二障具生。今觀此義。論云由我法執二障
具生者。障通攝三。謂執現行及二障現。
爲三也。由我法執者。由有種習也。二障具生
者。餘現行等方得生起。依安慧宗。此第三
解。是不正義。故樞要云。但不可説慧體名重。
餘相應者名障。障不説慧數是遍行。故説第
八識等無慧倶故。由此故知前説爲善。言前
説者。即前二説也。文極相符何處乖反者。樞
要不用是第三解。而今將破要集稍乖。而作
是解了
文西明釋云説斷之義者。西明釋云等者。
此文省略。其趣難解。故具本文可得生解。
西明疏云。問二執與障有何差別答。若安慧
宗總相而言。二執與障體無寛狹。所以者
何。彼宗一切有漏心等皆名爲執。即名二障。
若別相者。煩惱障體通前七識。唯除第八。
恒相續轉行相微細故。然七識中第六第七
所起我見爲我執體。與彼相應心心所縁一
境故。相從説執。獨頭貪等非計我。故唯煩





惱障而非我執。所知障體等通七識。唯除
第七。論唯説彼四惑相應三位無故。然此
障體即與法執。體無*寛狹。以計諸法有體
用者皆是執故已上若安慧宗。煩惱障體即
與我執。體有寛狹。障寛執狹。若據所知障。
應説執斷彼障隨斷。所知障體即與法執。體
無寛狹。既是同體。如何應説執斷時彼障隨
斷。今約煩惱障別頭貪等。我執斷時彼亦隨
斷。故不相違。又所知障障執相似等者。障・
執同者。何故論云生解爲斷二重障故。煩
惱一障有重義故。所知障中無隨斷義。與法
執體無寛狹故。今又助釋等*者。助釋意云。
依安慧宗。所知障中有障非執。只名隨斷。
即所知障所起三業等。雖此所執。亦名隨
斷。引例如文。又二障體只説爲障者。佛地
論云等者。取意引文。非正論文。佛地論
七卷云。煩惱障者。謂執實我。薩迦耶見以爲
上首。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隨煩惱。若所發
業若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煩惱爲根本故。
所知障者。謂執遍計所執諸法。薩迦耶見以
爲上首。所有無明法愛恚等諸心心法。及所
發業幷所得果。皆攝在中。皆以法執及無明
等爲根本故。若此論下等者。唯識論第九卷
云煩惱障者。謂執遍計所執實我。薩迦耶見
而爲上首。百二十八根本煩惱及彼等流諸
隨煩惱。此皆擾惱有情身心。能障*涅槃。
名煩惱障。所知障者。謂執遍計所執實我。
薩迦耶見而爲上首。見・疑・無明・愛・恚・慢
等。覆所知境無顛倒性。能障菩提。名
知障。解云。一百二十八根本煩惱者。見道
所斷欲界三十。上界各三十六。幷修道十
六。一百二十八種及彼等流諸隨煩惱者。即
二十種。或復更多。廣如瑜伽攝事分説。若
准此釋下。燈家文也。且據勝等者。本疏九
云。此出自性體。若眷屬及餘心心所等五蘊
爲性。佛地論中。通於眷屬幷取業果。今此
論中。據自性障不取業果。問。何故煩惱
顯其頭數。所知障中不顯數乎。解云。所知頭
數與煩惱同。若煩惱障倶必有*所知障。以然
煩惱障麁擧有多品類。可易了知。二乘所斷
唯是不善有覆性。故以數顯成。所知障細下
無多品類。極難了知。唯菩薩斷亦是異熟無
記所攝。故不顯數。其實法執無離無明。故必
有數
文又此據自無餘*涅槃者。此據自性斷等
者。本疏八云。斷有四種。如別抄中義差別説。
若道理論唯有三種。一自性斷。謂染汚法。二
離縛斷。謂能斷縁雜彼煩惱。善無記法。修道
所斷方究竟盡。三不生斷。謂斷彼依令永不
起。此有二種。一謂因亡隨喪。謂三惡趣果。
名見道斷。由因惑業無故。永不生故。二果
盡因隨斷。謂三惡趣別報善業。亦見道所斷。
所依果無因隨亡故。無想定等引發煩惱。見
位因亡果隨見斷。半擇迦等多由分別煩惱
正發。故入見時因亡果滅。西明解云。約離
縛斷。即有二義。一斷縁彼煩惱。説之爲斷。此
同薩婆多縁縛斷義。且如眼根非染汚。故
有性所斷。而言斷者。斷彼能縁根煩惱。
由斯眼根離煩惱縛。故説眼根名之爲斷。餘
一切法例亦應爾。二斷雜彼煩惱。故名之爲
斷。此之一義唯大乘宗所説。謂眼等識由末
那相應染故成有漏性。故説末那相應四惑。
對彼六識。名爲雜彼煩惱。若得羅漢金剛心
時。斷彼末那能雜惑。故説眼等識。名之爲斷。
末那相應四惑乖善等識。自性應斷。問。如
上所説離縛斷等。得擇滅不。答。薩婆多宗。離
縛斷別得無爲。若不生斷唯非擇滅。大乘宗。
離縛・不生幷得擇滅。由道力故又解兩種
得別無爲。非正染故。不生斷者。謂惡趣
等不染汚法。由所依斷彼亦不生。故名不
生。然依彼自所有兩釋。一云。彼依者見所
斷煩惱。彼斷故惡趣等法定不得生。故
不生斷。一云。彼依者謂惡趣等異熟識體。彼
斷故餘六亦隨滅云云知三斷義文易解故
具引云云
文問言彼障故不相違者。一問如二乘漸斷
修道九品惑時者。斷章云。其六識中倶生
煩惱斷即不同。略有四類。一者八十一品類
別斷。此依漸次二乘者斷及異生斷。然身邊
見等當第九品時斷。餘各九品斷。乃至四者
三界九地合爲一品斷。謂金剛心。大乘斷
位。十地因中不斷惑故。今云二乘漸斷修道
九品惑時者約類説。煩惱障中。除第七識。
所餘六識三界九地各有九品。成八十一。
若説其斷義。不同身見・邊見及此相應。唯第
九品九地中各取第九。故但九品者唯一地
九品。謂欲界一地。今云第九品道。斷迷無我
理故云迷理惑。第二問中第四地中方斷身
邊等者。身即身見。我見是也。邊見我見之後
方得起。故依第六識身邊見等所起煩惱。名
爲害伴。至第五地得害伴名。所依我見前四
地斷。伴已害故名爲害伴。樞要上云。第六識
執有三位斷。一倶時 二隣近引生。三勢力疎
遠。倶起者。四地執倶斷。隣近引生者。名害
伴。疎遠勢生者。名羸劣等。故障與執斷有前
後。答中云據依見道及究竟説者。疏第一云。
且煩惱障品類衆多。我執爲根生諸煩惱。若
不執我無煩惱。故證無我理。我見便除。由
根斷枝條亦盡。此依見道及究竟位斷煩惱
説。餘位不然。先離八品煩惱。第九品時方
斷我見。故第四地中我見亦爾已上彼非見
道等者。彼二乘漸斷修道九品。及菩薩第四
地斷我見等者。非見道及究竟位。故不相違」
文證眞解脱故眞解脱者。具足三事等者。
二乘涅槃大般涅槃三事圓滿。三事有二。一
體三名三事。二義三名三事。能觀智慧所觀
法身離諸繋縛。假擇滅等名爲解脱。是體三
事。一眞如上慧本性故。名摩訶般若。出纒之
位功徳事。一眞如上慧本性故名摩訶般若。
出纒之位功徳法本。名曰法身。離生死縛。
名曰解脱。一體之上義有三。故名三事。二乘
唯得一解脱。故三乘同座。然是三點如*涅槃
經第二卷説。引二種喩。一如伊字三點。二
如摩醯首羅面上三目。梵本伊字上有二點。
下有一點。以例品字。大自在天面上三目。
頭上有一。眉下各一。一喩已顯。何須二喩。
伊字三點喩於本末。法身在下。是根本故。般
若・解脱是末。在上面上。三目喩能所證。般若
能證故在於上。法身・解脱是所證故在於眉
下。疏第一云。又二乘等雖得二滅住此二
中。非爲不住。解脱非眞。以是假故。今簡之義
亦同也。十地菩薩等者。疏云。十地證如。眞
非解脱。爲簡於彼。言眞解脱。而略不言變易
生死。菩薩證二理等者。頓悟可爾。煩惱
未盡*故。漸悟已盡。豈非眞解脱。習氣所
知猶未斷盡。故眞非解脱
文得大菩提故不相違者。二乘生空智是菩
提非大者。疏云。二乘之慧菩提非大。即與此
同。凡夫有漏智等者。疏云。異生雖作二種無
我眞如觀。大非菩提。義亦同也。雖通縁一切
法者。一切法皆是如相。作是行相作眞如
觀。故云縁一切及行相寛。有餘無餘倶是擇
滅等者。説涅槃體。論有二説。一初後眞如。中
二擇滅。二初一眞如。後三擇滅。雖有二説。有
餘・無餘竝是擇滅。此二涅槃金剛心後等
者。唯無學得。非是已前曾未證得者。體先得
已故。云非曾未證得。身智滅已後方得顯故。
云然無餘顯要身智無。談實得滅身智不無
者。先得擇滅。未滅身智。爾時説名二乘得無
餘滅。今於果談因者。身智無時是果。身智有
時是因。二乘得滅者。是因時。故言於果談
因名故得滅。故不相違
文問菩薩得不住生死者。攝論智殊勝中云
等者。無性攝論第八卷増上慧學分文也。十
殊勝中第八増上慧殊勝。故云智殊勝。即彼
文云。如聲聞等。不顧有情利益安樂。住無
餘涅槃界中。如火燒薪畢竟寂滅。菩薩
離如是處所。般若・大悲皆具足故。能正安住
無住涅槃。又辨菩薩聲聞智差別中等者。即
同卷次文云。聲聞等智與菩薩智有何差別。
由五種相應知差別。一由無分別差別。謂於
蘊等法無分別故。二由非少分差別。謂於通
達眞如。入一切種所知境界。普爲度脱一切
有情。非少少分故。三由無住差別。謂無住
涅槃爲所住故。四由畢竟差別。謂無餘依
涅槃界中無斷盡故。五由無上差別。謂於此
上無有餘乘勝過此故已上今云無住爲所住
者。第三差別也。四畢竟差別者等者。第四差
別也。下論釋中等者。同卷次釋文中云。畢
差別者。顯聲聞等與諸菩薩於涅槃中有
大差別。謂聲聞等住無餘依涅槃界中。身智
永盡如燈焔滅。是諸菩薩得成佛時。所證法
身窮生死際無有斷盡。如無色界相續不壞。
經意云。既云住無餘依涅槃界。不言住
無住涅槃。明知菩薩不得無住。此答意云。既
云窮生死*際無斷盡。故明知菩薩不入無餘
住無住涅槃也。無住處中直云等者。
文云。無住差別者。謂聲聞等唯住涅槃。是諸
菩薩具足悲慧増上力故。無住涅槃以爲
住。但言菩薩住。不言成佛。故知菩薩得無住
涅槃。又雜集論等者。雜集論第十四唯説大
悲。無不住涅槃等文。但第十三云。聲聞菩
現觀差別有十一種。第六攝差別者。謂
無住涅槃所攝受。故莊嚴論第九。説大悲不
住中。菩薩於苦得如實知。於無我得無上
覺。如是得知覺已。由大悲故於生死不生厭
離。由勝覺故亦不爲煩惱所惱。是故菩薩得
不住涅槃。亦不住生死
文西明云本故名勝果者。本業經説等者。
菩薩瓔珞本業經二卷八品。一集衆品。二賢
聖名字品。三賢聖學觀品。四釋義品。五佛品。
六因果品。七大衆壽學品。八集散品。今云金
剛三昧名等覺者。彼經下卷釋義品文也。即
彼經説十地已。釋第十一無垢地云。佛子。菩
薩爾時住大寂門中品忍觀。功徳滿足。登大
山臺。入百千三昧。集佛儀用。唯有業果。無
常生滅心心無爲。行過十地。解與佛同。坐
座處。眞智見二。常無常一切法境。當
知如佛。名爲學佛。下地一切菩薩。於此菩
薩不能別知。於佛名菩薩。於下菩薩名佛。所
以者何。是菩薩以大變力住壽百劫萬劫。現
作佛化。乃至云。似佛非佛。一切佛等故。威儀
進止一切法同。住是百千三昧中。如是佛
*行。故入金剛三昧。一切相無相寂滅
爲。故名無垢地。到此十一等覺地中。*只復
不爲諸垢所得。故言寂無爲。由之*只名無
垢地也。餘文廣如元曉師疏。今云金剛三昧
者。即經文云入金剛一切無相是也。依前所
十三昧。我入最後金剛三昧。此時不爲
諸相所壞。故言一切相無。西明無量義經疏
云。相者遣也。無相不相故無相。此意既云
等覺與如來等者。是相似義。經文既云似佛
非佛。何更須徴如何得云佛果智勝。若等覺
位説名佛果。即違唯識之正義。故第十云。大
圓鏡智解脱道時乃得初起。金剛喩定無
熏識。無漏不増。應成佛故。文既分別。故此
徴稍強徴矣。又佛與二乘同分異分。由四相
別。如瑜伽論八十七説。 解云至故不相違
者。西明疏文也。此解不然下。燈家文也。二
皆非勝者。准本業經。菩提與佛果等。准解
深密。二乘解脱與佛*果等。故云二皆非勝。
若從能證智者應名菩提等者。擇滅無爲
雖非菩提。從能證智亦名菩提。故餘經云。菩
提之斷倶名菩提。今若解脱實無差別。從能
證智各別勝者。應名涅槃菩提。不應名眞解
脱。又此意説下。燈家別會文也。涅槃經云等
者。此卷涅槃經第十三卷聖行品文也。故彼
文云。諸凡夫人有苦無諦。聲聞縁覺有苦
有諦。而無眞實。諸菩薩等解苦無苦。是故無
苦而有眞實。解云。苦者苦諦事也。諦者苦果
理也。實者苦如也。由此眞如非苦非諦。但是
實攝。餘集等三准此應説。勝鬘經云言得涅
槃者等者。勘彼經文。近字恐謬。故彼文云。
世尊。阿羅漢・辟支佛有怖畏。是故阿羅漢・辟
支佛有餘生法不盡故有生。有餘梵行
成故不純。事不究竟故當有所作。不度彼故
當有所斷。以不斷故去涅槃界遠。乃至云。
世尊。阿羅漢・辟支佛・最後身菩薩。爲無明
住地之所覆障故。於彼彼法不知不覺。以
不知見故。所應斷者不斷不究竟。以不斷故
名有餘過解脱。非離一切過解脱。名有餘
清淨。非一切清淨。名成就有餘功徳。非一
切功徳。以成就有餘解脱・有餘清淨・有餘功
徳故。知有餘苦。斷有餘集。證有餘滅。修有
餘道。是名得少分涅槃。得少分涅槃者。名向
涅槃界。解云。經文既云去涅槃界遠。明知謬
也。近遠草謬乎。言眞實涅槃者。永斷二死所
顯。涅槃是爲眞實。廣如經説
文又復解脱名爲勝果者。此第二解。文雖
似異。義同於前。第一釋云眞實涅槃者。即
彼亦斷習氣所知之所證得。若不爾者。
何名眞。入大乘論云等者。入大乘論一部二
卷。堅意菩薩之所造也。彼上卷云。佛於餘經
雖説解脱相等無異。大小實殊。猶如虫齧芥
子中空。唯有空名。當與十方世界中空得
爲一不。空雖不異。大小有別。乃至云。汝言解
脱無異。如是觀察。解脱不同。聲聞解脱。名
愛盡解脱。非一切解脱。但爲鈍根少智衆生。
假分別説。大乘解脱。斷煩惱習。一切都盡。
爲利根菩薩。廣分別説。今取大意引論文也。
問。二乘生空智何故不斷煩惱習氣。答。入生
空觀。唯斷煩惱障及業果。不斷習氣以觀麁
故。問。若小解脱道中斷麁重者。非習是何。
答。解脱道斷麁重者。略有二解。一依菩薩
非説二乘二者麁重有二。一麁二細。今不斷
細。麁者可除。故入二禪。名斷苦根麁重。二





乘不斷細者。故言不斷。法華經云但離虚妄
等者。此法華經第二譬喩品中長者偈文也。
二乘之人但離虚妄煩惱業苦分段生死。名
得解脱。證得有作四聖諦故。未得盡二障。二
乘二死皆都盡。滅一切解脱法。定空無
作四聖諦故。有作四諦者。分段生死爲苦
諦。業煩惱爲集諦。有無餘依*涅槃爲滅諦。
生空智品爲道諦。言無作四諦者。變易生
死爲苦諦。知障爲集諦。無住*涅槃爲滅諦。
法空智品爲道諦。勝鬘云。如是八聖諦非諸
聲聞・縁覺所知。次論文等者。斷障爲得二勝
果故。爲初論文。由斷續生煩惱障故。證眞
解脱。由斷礙解所知障故。得大菩提。以之
即爲次論文也。前且總説等者。斷障爲得二
勝果故者。且約總説。亦約離所知障故解脱
勝。西明云三藏解等者。就釋等覺。西明三解。
故彼疏云。本業所説名等覺者。有云。金剛一
刹那頂正體後得與佛齊等。故名等覺。有
云。眞智與大覺等。若後得智中則有優劣。就
正眞故名爲等覺。今三藏云。無間・解脱同斷
一障。故説等言。非謂解齊名之爲等。如涅槃
經第二十六卷。見有二種。一者眼見。二者
聞見。諸佛世尊眼見佛性。如於掌中觀阿摩
勒。十住等聞見佛性。故不了了。又瑜伽論
五十卷。以八復次釋等・妙二覺所有優
劣。廣如彼説。不同此前猶有微障等者。言
微障者。變易生死。無明住地是也。十地菩薩
由有此障。見不了了。不云等覺。此云等覺
但約根本者。同西明疏第二解也。以約正眞
名等覺故
文西明云中邊頌等者。西明云等者。此西
明疏第一卷文。彼疏中述三藏所傳。不陳自
語。故彼疏云。三藏解云。佛滅度後至三百年。
有大菩薩。名曰龍猛。今謂不爾等者。問。
即三藏説何今破。雖云三藏傳。自加臆
説故今破耳。西明・慈恩共我一師。何決是
非偏破西明。慈恩入室揉論文人。西明不然。
故今破耳。又若名有與初何殊者。初少教説
法定有善若轉。護法有宗者。與初少教有何
殊也。如中邊頌等者。辨中邊論初卷所説彌
勒本頌。故彼文云。虚妄分別有。於此二都
無。此中唯有空。於彼且有此。故説一切法。非
空非不空。有無及有故。是即契中道。解云。虚
妄分別有者。即有三界虚妄心也。此頌且染
分依他。實亦有淨分依他。於此二却無者。
能取・所取二。或法二。於此妄心之上都無。
此中唯有空者。此妄心中唯有眞如。眞如是
性。依空所顯故。今從詮門名之爲空。非
體性空。但言瞬若。即是空也。又言多者是性
義。今言瞬若多。故是空性。頌中略故遂除性
言。於彼且有此者。彼空性中亦有此妄分別。
即眞諦中亦有俗諦。其俗相由一無時亦無
二故。相形有也。故説一切法者。有爲・無爲
也。有爲即妄心。無爲即空性。故般若經説。
一切法非空非不空者。依圓有故非空。遍計
無故非不空也。有無及有故者。初有者。分別
有故。次無者。二取・我・法無故。及有者。於妄
分別中。有其空故。於眞空中。亦有妄分別
故。是則契中道者。非一向空。如清辨非一向
有。如小乘故名中道。如是理趣妙契中道。亦
善符順般若等經説一切法非空非有
文西明仁王無著等師者。破瑜伽師全立
有等者。案彼疏文但言瑜伽學徒。不言瑜伽
師。故彼文云。問曰。此無相於三性中遣何
等性。三無性中依何無性。解云。西方諸師分
成兩釋。一者清辨。具遣三性以立爲空。即
説空理以爲無相。具如掌珍。二者護法。但
遣所執以爲無相。如深密等三無性中。清辨・
護法皆依三種無自性及以無相。乃至云。若
廣分別。如廣百論。第十卷中有三師釋。一
瑜伽學徒立依他有。二清辨菩薩説依他
空。三護法菩薩雙破兩執。引文叙計。如彼廣
説。第三護法雙破空・有建立中道。依他起
性非空非有。問。護法宗如成唯識不遣依他。
如何此中説依他起非空・非有。解云。護法正
宗如成唯識不遣依他。而今欲成聖天論意。
故立中道。故不相違。一云。護法正宗立中
道義。而成唯識述瑜伽宗。故無違。既彼疏無
瑜伽師言。但有瑜伽學徒之言。取何文言破
瑜伽師。又但彼論中破瑜伽師者。案廣百論
第十卷文。都無瑜伽師言。但有餘師言。故
彼文云。復有餘師釋。此難曰。分別所執法





體無因縁。所生法體是有。由斯發起煩惱
隨眠。繋縛世間輪廻三有。或修加行證無我
空。得三菩提脱生死苦。因縁生法雖通色心。
而心是源。所以偏説虚妄分別能縛世間云云
已上。所執法體是無因縁。所生法體是有。乃
至云。爲證此義。引契經言。遍計所執無。依他
起性有。妄分別失壞。隨増滅二邊。文軌師
疏云。此下破瑜伽學徒已。論文不言瑜伽
師。言餘師。如何今云但彼論中云破瑜伽師
者。非唯違論。亦違西明仁王疏中破餘。後人
學瑜伽者。即瑜伽學徒是。已文軌師疏及西
明疏。但言破瑜伽學徒。不言破瑜伽師。今引
理門例。此破者即成無用。若依此違救。燈
旨如空義都無所依。此義應思
文又假叙清量相違過者。西明疏云。叙四
計中。第一薩婆多計。正量部等及大乘中。
未信唯識至教理者。彼計・外境非無。如論
主内識非無。彼量云。外境非無能所取中
隨一攝故如論主内識非無第二清辨等
計。造掌珍論釋廣百云。非唯遍計無。餘二
亦空。彼量云。内識非有。能所取中隨一攝
*故。猶如外境。又量云。眞性有爲空。如
縁生故。無爲無有實。不起似空華。上來二
與論主作比量相違今謂前量等者
下。燈家文也。若以縁生内識爲有等者。若
微有法因中有過者。彼量有法且應徴云。若
薩婆多實有有爲。護法宗勝義有爲。此二有
爲皆在有法。互不極成。豈無一分所別不成
等。何以得知應如是徴。即此義故。第六
云。問意云言。大小共許。若不簡別。爲有法
時。有一分所別不成過不耶。答意云言。准大
小許。若不置成言。後身菩薩不善意識。他
方諸佛第六意識。亦有法中應有一分
不成過。由此文知。有爲之言雖大小許。若
不簡別。即有一分所別不成過。若立實能取
識即有相符等者。准此徴言。答立遍計有爲
以爲空者。即有相符。遍計所執倶許空故。
既有此過。不得與諸主作比量相違者。凡比
量相違。擧宗之時。即違因訖。不待喩過已
顯故。論主立宗云。汝外境無。未立因・喩。外
人作比量相違云。我外境非無。能所取中隨
一攝故。如汝内識。又論主立宗云。内識是有。
清辨作比量相違云。内識非有。能所取中
隨一攝故。猶如外境。故西明云。上來二
與論主作比量相違。今即破云。既有此過。不
得與論主作比量相違
文論或執不除第七者。西明云有説
八識爲一等者。西明疏云。問。八識中説何等。
一解云。無性釋論。但言此中無別餘識。而無
別判。由此有云。但説前六。不説七八。有云。
八識爲一意識。無性論中不別説故。雖有二
解前説爲正。所以者何。世親又云。唯除第
八。故彼釋云。非離意識別有餘識。唯除別有
阿頼耶識。故知第八別有自體。雖無正文。以
理推。第七離意亦有別體已上世親釋云等
*者。世親攝論第四卷云。一類菩薩欲令有唯
一意識體。彼復次第安立顯示。如意思業
名身語業者。如一意思於身門轉得身業名。
於語門轉得語業名。然是意業。意識亦爾。
雖復是一。依眼轉時。得眼識名。如是乃至依
身轉時。得身識名。非離意識別有餘識。唯除
別有阿頼耶識。要集云三解第三同此者。要
集云。一意識義。廣如攝論述破彼。然彼所
立論文不顯。故有三釋。一云。八識爲一。如顯
往喩。廣如有説及未詳決。一云。七識爲一。
唯除第八。如世親釋。第七第六持業依主二
釋。不同倶名意識。雖依五根無有濫。
然名意識。極成相*濫。若不入意識者。如何
不簡。故知彼師七識爲一爲是。世親但簡第
八。一云。唯六爲一。非八非七。世親釋云。唯
除第八。廣如有釋。於三説中。第三爲正。如
有第八。而更別順聖教故。乖論唯言者。雖
論説唯除。許離六有七。其第七識在一
意外。攝七爲一。唯除第八。可順唯言。七在六
外故乖唯言
文若爾那知將作正叙者。此徴破集會。述
自正義也。若爾那知等者。何知世親述深密
言。不依楞伽。第八與七如水起浪。執七爲一。
云唯除第八。又復無性等者。又無性意。一意
識外。不許有餘七・八二識。但總説言無別餘
識。何知不依楞伽所説述深密。云唯除第八。
類諸師等者。此下燈家叙一類師依楞伽經





八識體一。然世親云唯除第八者。更別師
義。非*類師之正義也。又無著攝論云等者。
無性攝論第四卷文。故彼文云。論曰。又於此
中有一類師。説一意識。彼彼依轉得彼彼名。
如意思業名身語業。今引本論。不引釋論。故
云無著攝論。如意思業名身語業者。如前所
引世親攝論第四卷説。明不許多者。一類正
義。一意識外。更不許有餘七・八識。是故不言
唯除第八。若許餘識喩不相似者。楞伽經云。
如水起浪者。第八喩水。餘七喩浪。水浪一
體。故知彼經八識體一。若一意外許有餘識。
喩不相似。不名一意。世親攝論説唯除第八
等者。世親除第八。更別師義。非一類師之正
義也。如古因明師立能所成多少各別等者。
能成者能立也。所成者所立也。古師能立或
立八能立。瑜伽十・顯揚十一説有八種。一立
宗。二辨因。三引喩。四同類。五異類。六現量。
七比量。八聖教。對法亦八。如彼廣説。或立四
能立。一宗。二因。三同喩。四異喩。或立三能
立。世親論等説能立有三。一宗。二因。三喩。
此則能立多少非皆相似也。古師所立或有
法爲宗。以法成有法故。或但説法爲宗。有法
上法是淨故。或以有法及法爲宗。彼別
非宗。今此二種宗所成故。此即所立多少。
非皆相似也。説一意識異見不同。其義
爾。問。若八識體一名一意識者。楞伽・涅槃
皆明一識。此師所立乃扶彼經。云何論主判
爲邪執。答。有義。楞伽意説七依八種而方得
生。故言第八起諸識浪。非説第八轉作餘七。
涅槃經意。彼六識識性是同。故立一識。依根
分六。非六體一名爲一識。如彼經云。如一
色性隨五根縁得五塵名。豈言一色體即一
乎。五境雖別。變礙義同。一蘊攝説名一色。
識亦應爾。了別性同一蘊攝故。故名一識。故
*涅槃經答第十四云。眼識性異。乃至意識
性異。是故無常。若但一體。云何言異。故如
前會。不爾。前後豈自矛楯。又涅槃三十九云。
譬如一火因木草等名木等火。識意亦爾。
因眼等名眼等識者。此顯六識同意處。故總
名意識。如演祕叙
文或執離心從設徴責者。本疏云等者。
即本疏云。經部・覺天等執。經部師説。佛
五蘊。故離心外唯有三心所。一受。二想。三
思。更不説餘心所名蘊。故離三外更無餘所。
覺天所執亦依經故。經説三法和合名觸。
乃至廣説。又説士夫六界染淨由心。故無心
所。彼説唯有受・想・行・信・思等心。更無餘法
隨心功用立心所名。今略引文故具示之。
要集云等者。集云。婆沙覺天但云無色皆是
心之差別。而不顯數。又正理云。有譬喩者説。
有心無別心所。且無名數。如何得知立
三四等。即見本疏。不引識文。即云如何得
知。如彼西明所引婆沙云。何知本疏不見
彼毘婆沙百四十二文。西明既引。恐煩不引。
徒設徴責如彼西明所引者。西明疏引婆沙
百四十二文云。尊者覺天作如是説。諸有爲
法有二自性。一大種。二心。離大種外無造
色。離心無*所。諸色皆是大種差別。無色皆
之心差別。或叙經部宗中一計。彼經部宗
分成兩人。一譬喩論師同覺天説。二執有心
所。自有四釋。故順正理第十一云。有譬喩者
説。唯有心無別心所。謂執別有心所論者。於
心所中多興諍論。或説唯有三大地法故。或
説有四。或説有十。或説十四。解云。如其次第。
説受・想・思。或加於觸。或説觸等十大地
法。即當文。或可兼破成實論主訶梨跋摩。
然彼論主是中印度數論弟子。後廻心已在
疎勒國。方造彼論。由斯彼論辨四塵成四大。
四大成五根。同數論計。以外諸部皆無此
説。今指彼疏所引論文故云如彼
文疏言依大故略不説者。依大般若等者。
本疏然大般若第五百卷以八囀聲釋世間
云云第五百卷都無此文。於五十帙。第四百
九十八卷方有此文。然經大意。六波羅蜜各
有二種。所謂世間及出世間。若著三輪而
得修行六度。名爲世間。三輪清淨而無所得
修行六度。名出世間。即大般若十六分中。第
三分善現品第四百九十八卷云。舍利子如
是六波羅蜜多。何因縁故名爲世間。及何因
縁名爲出世。舍利子。世者。謂彼六種波羅蜜
多是世間故。名爲世間。造世間故名爲世間。
由世間故名爲世間。爲世間故名爲世間。因
世間故名爲世間。屬世間故名爲世間。依世
間故名世間。舍利子。出世間者。謂此六種
波羅蜜多是出世間故名出世。拔出世間故
世間。由世間出故名出世。爲世間出故
名出世。從世間出故名出世。世間之出故
名出世。依世間出故名出世已上准八*囀聲
以釋之義。如文可解。然今此文唯標世間。不
擧出世。非此中所用故不擧也。演祕一云。
准此經文。疏所引云是世間出名世間者。出
&T049481;也。題卷亦誤*者。此文既云。以五蘊
體即是世間。非是五蘊別從世間而出。以五
蘊體是世間故。五蘊自現之時。名世間出。如
世説言聖人出。故准八*囀聲即體聲也。此解
理定。出字豈錯
文又難有五即第二三者。此瑜伽論第八十
一攝釋分文也。故彼文云。釋難者。若自設
難。若他設難。皆應解釋。當知此難略由五
相。一者爲未了義得顯了故。如言此文有何
義耶。二者語相違故。如言何故世尊先所説
略今所説異。三者道理相違故。如有顯示與
四道理相違之義。四者不決定顯示故。如言
故世尊於一種義。於彼彼處。種種異門
差別顯示。五者究竟非現見故。如言内我有
何體性。有何色相。而言常恒無有變易。如是
住。如是等類難相應知。於此五難。隨其
次第應言解釋。謂於不了義難。方便顯示。
於語相違難。顯示意趣。隨順會通。乃至廣説。
今此設難者。論第一云。若唯有識。云何世
間及諸聖教説有我・法。即疏解云。此難意
云。論宗所明一切唯識。若唯有識無心外境。
云何諸世間説有我・法。此則世間相違違理
之失。及諸聖教説有我・法。此則聖教相違違
教之失。非彼兎角等可説爲青等。以本性無
不可説故。我・法本無。云何起説。夫立義宗。
要無九過。既有二失。唯識不成。此依因明世
間・聖教二種相違故爲難也。今此二違。即
五難中第二語違・第三理違也。四種道理者。
一觀待道理。二作用道理。三證成道理。四法
爾道理。廣如瑜伽第二十二具説其相
文由假説我釋依三分者。此之頌文科判
如疏及樞要説者。疏第一云。自下第二依教
廣成科此本教。有三種三。且一三云。前二十
四頌宗明識相。即是依他。第二十五頌明唯
識性。即圓成實。後之五頌明唯識位。即十三
住。第二三云。此三十頌分初中後。初一頌半
略標心無別我法。以彰論旨辨唯識相。次有
二十三頌半。廣明唯識若相若性。釋諸妨
難。後之五頌明識行位。大意同前。論十末云。
如是三分成立唯識。即依彼文釋爲三也。第
三云。雖無文説。准諸經論。判此有三。初二
十五頌明唯識境。次有四頌明唯識行。末後
一頌明唯識果。先觀所知方起勝行。因行既
備。果徳乃圓。故爲三也。釋其所以。如疏可
知。然由假説我法等一行半頌之内。依長行
釋。上之三句答難破執。略標論宗。下之三句
略辨識相彰能變體。三種科文釋一頌半。皆
同無別。又樞要上云。今以此頌攝一部中所
有義盡。由是答標。下十四頌半。廣此所標三
種能變下三句。次是諸識轉變等一頌。廣此
第三句頌彼依識所變。後有八頌。廣此頌上
二句由假説我法等。後初二頌。答文外違理
難。後六頌答違經難。言雖似別。意皆依心所
變現而説。後之五頌總廣修此一頌半。所經
位故先答難。即標論宗。總攝一部之大
意也。指此二文故。云如疏及樞要説。科成唯
識本頌文中二三四五等科段別。竝如彼説。
今略擧一。大類分三等者。西明疏云。分多少
諸教不同。謂佛聖教多説一分。如契經説三
界唯心。金剛藏等且同彼釋。由是安慧云
□一分
從此
已後至九百年。無著・世親等開爲二分。謂相
及見。依此二分猶未盡理。是故陳那造集量
論等立三分義。於前二分加自證分。從此
以後至千一百年。護法菩薩依厚嚴經立四
分義。於前三分加證自證分。如是一分乃至
四分。開合雖異。理無乖違。故今此中護法菩
薩。立三分義或立四分。成唯識理。樞要上云。
此言唯者。安慧一分唯。難陀二分唯。陳那三
分唯。護法四分唯。論多依三分。教理有四分。
又疏一云。此中護法但説三分。以證自證分
別義建立。義相猶隱。所以不説。立三分中。西
明云。無著・世親立於二分。今此義燈及樞要
云。難陀・親勝等立於二分。同有等言。隨宜
擧一。故不相違。然樞要云。難陀二分而無等
言。擧主攝伴故亦不違。問。此四分爲各別體。
爲義別耶。若義別者。應似非實。若非是假。應
有別體。解云。倶非即離故。以不即故。義説爲
四。以不離故。雖立四種。而無別體。如薩婆
多。一極微上苦等八相。與極微體非即非
離。以非即故。九種差別而非是假。以不離故。
雖説爲種。而無別體。四分亦爾。故不相違。
言十師者。一者護法二者徳慧。三者安慧。四
者親勝。五者歡喜。六者淨月。七者火辨。八
者勝友。九者勝子。十者智月。陳那菩薩不
入十數。何故令大類分三。非釋論師。而
此論中引彼所造集量論等證三分義。故入
類例。問。安慧等四師立分不同。所・能量等
且各差別。若相違不。答。西國傳説不許第
四。此應有理。若無諍論。對誰立量。即量意
云。自證有果。心分攝故。猶如見分。餘無許
有見分果故。若等三分宗如何遣。此是判
量云。執四分者破三分云。自證必有。即體能
證。心分攝故。猶如見分。自證應非心分所攝。
以無即體之能證故。如兎角此後量中自宗相違
因許四分豈不違也
如別圖説。此二*比量皆似非眞。有不定故。
眼識生相心分攝。而無即體之能證故。耳識
相分三相雖無。即體能證而心攝故。證云。此
以能破後心分。二云。取解縁故。謂量可言。第
三分定有。非見即體能證心分所攝。能縁廣
故。猶如見分。説説心分竝簡生相。生相非
色非心分故。如縁廣言。有重言失。此救不然。
一切傍用自體攝。無別能證。應不定故。量既
無過。三分何成。誰言無過耳。待法差別相
違故。極成自證。不以第四爲正量心分攝故。
猶如見分。此中若不言極成。便有相違決
定。設彼量云。汝第三分應非能縁。無量果故。
猶如相分。令極成有法之上淨不共許有無
果義故。不得言汝第三分。若言非能縁。便違
自宗失。又避他不定。彼許佛果證自證分通
縁見分兼爲果。故無此過。賢更立言證自證
分。非自證正果。自證所證故。猶如見分。以別
理敵彼本量説乎。一用視證。二能無無窮失
已上今助解云。四分者。本量可言。極成自證
定有。非見體能證自體心分攝。能縁慮故。猶
如見分。問云。自許者。共中自許。立・敵共許
中取立者許。名爲自許。故言共中自許。爲遮
法差別相違過故言自許。非顯極成自證心
分所攝。他所不成。唯自所許。謂定有非見。即
體能證覺法自相。以第四分爲正量果。不以
第四爲正量果。是法差別。立者意許。以第四
分正量果。他遂作法差別相違言。極成自證。
不以第四爲正量果。心分攝故。如見分。爲遮
此過故言自許。與彼比量作不定言。極成自
證爲如見分。心分攝故。不以第四爲正量果。
爲如自許佛果見分。心分攝故。以第四分爲
正量果。若因不言自許。即不得以佛果見分
而爲不定。此言便有隨一過故。汝立比量既
有此過。非眞不定。凡顯他過。必自無過。成眞
能立。必無似救。明前立約定都無法差別過。
故言自許。此位賢量即有多過。如數論師對
佛弟子立我是思。所別不成。佛法不立有實
我故。立三分師。本來不立證自證分。豈宗中
無所別不成。又彼不許自證所證。故因中有
隨一不成。有法既因中*且。有所依不成。能
破之量既有多過。護法四分義善成立。故賢
自云。即青丘有三仕事者未絶。豈非可咲。
由此可言。即四本有三絶事。遮法別第一絶。
今助決疑第二絶。四分獨存第三絶。三絶相
望無勝劣。若爾。三四以何爲正。二倶善彼
四分理勝故。三分師宗故
文且安慧云幷有執者。經云有爲無爲
名爲有等者。心經幽賛云慈氏説。今言經。云
何得一文或云佛説或菩薩説。解云。解深密
經云。依・圓爲有。遍計爲無今指彼文故言經
云。又辨中邊彌勒本頌云。虚妄分別有。於此
却無。此中唯有空。於彼且有此。言虚妄
分別有者。有爲爲有也。此中唯有空者。無爲
爲有。合之説云有爲無爲名爲有。於此二
*却無者。此有無爲之上。*却無能・所及法・我
二。我・法各有我及我所。謂人我。我我所及
法我我我所。幽賛指彼故言慈氏説。文異
義同。故佛菩薩所説各別。若爾。何故彼同云。
有爲無爲名爲有。我及我所稱爲無。解云。有
無之義彼此同一。故言亦同。是義非文。故不
相違。此説有爲及以無爲二種爲有等者。心
外所計我法非有。眞如理性及縁眞識。其體
非無。更無餘法佛能證知離虚妄等者。
所離虚妄。自證一分縁眞義邊。名正體。諸
縁俗義邊。爲後得智故。三性心皆許有執等
*者。善等三性皆有法執。除佛已外未知如
幻。故皆有執。何以得知下。略引三性教。證三
性心皆有執也。初之二者。引唯識論第九卷
文。故彼文云。五於下二乘厭苦欣滅云云又前
文云。八地以去。現二。種三。無功用道。違加
行故。無漏觀中任運趣故。今云除加行心
者。違加行也。此之二文同十地經及解深密
經。故云唯經論。又世親造縁起論等者。疏
一云。安慧解云。二分體無。遍計所執除
佛已外菩薩已還。諸識自體即自證分。由
不證實有法執故。似二分起。即計所執。
依他有。二分體無。如自證分。相貌已亦有。
以無似有。即三性心皆有法執。彼引世親所
造縁起論中末後決擇。説無明支許通三
性心故。除如來皆有二分。是計所執。引文
立。夫無明倶必有其執。三性心同既有
無明。明知三性心皆有執。問。護法宗如
會彼。答。演祕云。未見護法會彼之文。凡護法
宗相傳多釋。一云。據第七識相應無明。遍前
六識三性位故。名通三性。二云。隨有宗説。
彼約分位以辨縁生。無明支位所有五蘊。皆
名無明。故通三性。三云。法執爲無明地。以
此爲縁。名通三性。詳曰。三解倶非。第一非
者。第七無明豈無明支。發總別業方名支故。
第二非者。有宗但説無明位蘊。總名無明。不
説彼位五蘊善倶。若善等倶即行支故。第三
非者。不障法執得名無明。執等正起。如何得
與善等心竝云通三性。今爲一釋。據第七識
明而説。若爾。何名爲支。答。由第七識無
明力故。餘六識等方起無明能發於業。雖非
支體。爲支遠縁。假名爲支。據此義邊。名通
三性。餘人不簡故不同也
文問既除佛故不説有者。一云有執等
者。基師二十唯識疏中。述此初解。故彼疏云。
有説。唯有識體一自證分。無見・相分。聖教
説能取・所取是所執故。皆性非有。説名唯識。
此師意説。有漏八識。有學菩薩及二乘等諸
無漏心。皆有見・相。有見・相故皆有法執。佛
則不爾。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爾者。彼疏
解云。此頌文意。有徴有解。有逐有答。所以
者何。他心智云何知境不如實。此外人徴。
知自心智。此論主解。伏意亦有自心智。
云何知境不如實。此外人復逐。第四句頌不
知二字。論主復答。不知者無知也。由無知故
不能自知。總言不知如佛境者。顯成二智不
如實知。然依梵本頌。不知字應言無知。
知無知答*逐。不知總顯二不如實。今此文略
合言不知。義亦二。勝義不善故者。對法
論第四云。一勝義不善者。謂一切流轉。解
云。謂三界苦・集竝是生死流轉因果。形對出
離。皆名流轉不善。問。世間有漏施・戒及以八
定。前既名引攝善及對治善。及彼根境性唯
無記。何故苦・集竝是不善。答。相形建不善
與善等。亦無有違。故廣百論第十云。世間善
法暫時有能。畢竟無能。暫時能伏煩惱纒。故
名世俗善。非永能斷煩惱纒。故亦得名爲勝
義不善。此善不善互不相違。有能無能時
異故。問。此勝義不善云何得名勝義。答。
以通收有漏善及無記幷餘十一門不善。以
攝法衆多。於不善門偏名勝義。二云雖通三
性等者。論第八云。有義。八識及諸心所有
攝者。據皆能遍計虚妄分・別爲自性
*故。解云。安慧等云。即通三性。有漏之心
非執者。五・八識唯有法執。七唯有人。六通二
種。若有漏心有如無漏不起執者。即不應言
虚妄分別之心。既以此理明有漏心皆能遍

文問豈無二説我之義者。准下第九等者。
論第九云。有義。此智二分倶無。説無所取能
取相故。解云。正智中説二分有無。合有三解。
此初説也。即安慧等。即證眞如智。與眞如平
等平等。倶離所取能取相故。所以等者。識體
合如。宜然無取無攀縁也。故莊嚴頌曰。智了
達二皆無。等位二眞法界。此頌説離二取
相等。若爾。解他心智中。因位之智不知如佛
境。何當會通。解云。不知如佛境。據有漏説。
或不明了。不得如佛。故不相違。故安慧
無漏心中不許有執。准此唯佛不有二分等
者。此文即抄樞要文也。故彼文云。安慧解
云。佛身諸法不可説爲若我若法。證不可言
故。執習但盡故。施設我・法。唯在於餘。除佛
已外諸異主等。於計所執總無之上。別執爲
我・法。世尊爲除此妄實執。於總無上。義施設
爲聖教我・法。如論所引厚嚴二頌已上故經頌
云等者。論引二頌。初頌即證凡夫妄執。後頌
即證如來説意。言初頌者。論第二云。如愚所
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彼頌者。即次文云。爲對遣愚夫所執實
我法故。於識所變假説我法名。若爾何故如
來等者。佛十號中。擧初一者等餘九號。故
標等字。如對法論説我之義者。對法論第十
三云。補特伽羅雖非實有。由四種縁。是故建
立。謂言説易故。順世間故。離怖畏故。顯示自
他具徳失故。言説易者。若於無量色等差別
量差別相想法中。總合建立一假有情。即
呼名往來等。種種言説遂不爲難。順世間
者。非世間唯依法想而起言説。多分依有情
想而起言説。此故聖者爲化世間。必應同
彼。方便建立補特伽羅。餘如彼説
文問佛無相以有似無者。然安慧之等者。
本疏云。若安慧直解二種法。皆是別無。依
於總無見相二分施設。假説性非有。故自
證離言。非我法故。唯佛所證。案云。二種我・
法者。世間我法・聖教我法。是爲二種。世間我
法無依於無。其義可爾。以有執故。聖教我法
豈無依無。以執故。演祕解云。有義。聖教我
法所執既*無。如何聖教亦無。依無故應別
解。彼宗世間所説我法及一分聖教菩薩二
乘所變現者。此無依無。由有漏心皆名執
故。若諸菩薩無漏心現及佛現者。皆強施
設。義依於體。不違正理。問。若爾。二分皆
所執。彼無二分。依何假説。答。安慧解
云。説依二分。*且依世間一分聖教。若無漏
心佛所現者。此等皆依自證假説。又此亦得
依識所變。自證分中分別説有能所變故。若
依此釋説。所變言未皆説名相見二分已上問。
總無別無。其義如何。何故我法唯名別無。不
名總無。相見亦爾。何互不名。解云。此文二解
如文可解。然初意云。相見本無。不了此空。
執有我法。此我法無即本無上別起之無。故
名別無。第二意云。相・見別二執爲我法。即從
所執名爲別無。相見名爲我法。所依止爲
二依。名之爲總。雖爲二依。其體都無。故亦名
無。以無依無等者。聖教我法*且以別無。依
於總無。雖迷悟異。倶依於無。若依演祕。無
漏心現及佛現者。義依於體。且依自心假
爲我法。本疏既云二種我法皆是別無依於
總無。別何違本。爾以外似内似内心執有
故者。世間我法也。於所向説外内言。外似内
身等者。向内似故。相・見體無。似内心中妄
執有故。是爲無似有。我法准同者。向内似
故。我法體體無。似内心執有。故云無似有。
聖教我法似有似*無者。此説意云。説依二
分*者且依世間。若聖教我法皆依自心。假説
我法。從彼愚夫所執二分故。云以有似無」
文若護法釋爲所説故者。此二解等者。具
如疏辨。等者。此中總顯。由無始來横計我法
分別心故。薫習本識。後後遂有相見分生。
愚夫不了此唯内識。依之妄計有實我法。我
法實無。隨彼妄情所執之相。名爲我法。故知
世間所説我法是假非實。故經頌言。如愚所
分別。外境實皆無。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
轉。聖者依此内識所變若相若見。爲起言論。
斷染取淨。引生眞見。假爲立名。説爲我法。法
定非若我若法。故知聖教所説我法亦
假説也。是故經言。爲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
故。於識所變假説我法名。此解二種我法之
名依識變立。又第二解。世間所執我法體
無。依識所變妄情爲縁而起於執。妄情所執
是世間我法。然體無故。以無依有。依内妄
情。説爲我法。聖教所説我法二種。依識體
上有我法義。義依於體。別依於總。依有體
法。説爲我法。即説所執能計之情及所詮之
法。以爲我法。今指此文。故云具如疏辨。然
疏判云等者。又本疏云。此上二解。第一解云。
説爲我法而體是無。隨情説假。設體雖有。不
稱名假。我法二段乃屬於説。唯假言説以爲
我法。彼體都非。第二解云。以無依有。世間説
情以爲我法。以義依體。聖教説以爲我法。
假我及法不在於言。以所説爲若我法故。
問。此上二解十菩薩中何師説耶。故疏判此
上二解皆護法釋。釋二解意。如文可知
文又護法釋以有似無者。如何知内似外
等者。以内相・見似無我法。縁生相・見爲有。
所執我法無。道理假施設爲我法。即與此

文論及了別不得云別者。有説下一識字
通三能變等者。本疏云。下一識字通三能
變。欲顯文略而義廣。故要集即釋通三所以
云。故下釋云。三謂了境不云識故。又云。此三
皆名能變識者。故合加證云下。而能變識類
別唯三。故知識字通三能變。故下又云等
者。即論第二云。此三皆名能變識。能變有
二種等。今指彼文故云下釋。又心意識了名
之通故者。識字通三。其義可解。心意與了依
何得且通三耶。案標釋文。竝難解云。故
解心意識了其三。是故文云。識之名體
得云別。四體無異。但名差別。心積聚義。意
思量義。識了別義。了識達義。積集有二。一集
行相。二集種子。初通諸識。後唯第八。思量





有二。一無間覺。二現思量。初通諸識。後唯第
七。了別有二。一細二麁。約通諸識。後唯前
六。此即八識。皆有四名。問。此中八識若皆
得名心意識者。何故諸處説第八名心。第七
名意。餘六名識。答。成唯識論第五卷説。如是
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第八名心。集諸
法種起諸法故。第七名意。恒審思量爲我等
故。餘六名識。麁動間斷了別轉故。各隨勝顯
別得一名。據實而言。皆得通説。此約通爲論。
故一識字通名於三。其範法師不見不文。下
識唯屬第三了別能變。尤不可也
唯識義燈増明記卷第


唯識義燈増明記卷第

 日本沙門釋善珠述 
法謂軌持亦應自息者。不爲屈曲表彰
但直生解即名爲持等者。因明疏云。他異
解生唯待後説。故初所陳唯具一義能持自
體。義不殊勝。不得法名。後之所陳具足兩義
能持復軌。義殊勝故。獨得法名。既云先陳
唯具一義能持自體。何故今云但直生解即
名爲持。若生物解亦名持者。何初所陳唯具
一義。既有唯言。豈通二義。解云。生解有二。
一生遮解。二生異解。若聞聲時唯生聲解。
不生色解。故云遮解前未有説逕庭。持體
未有屈曲生他異解。後言無常。即有屈曲解
聲無常生他異解。前已有説。可以後説分
別前陳。方有屈曲生他異解。今此中云。但
直生解名爲持者。約生遮解。若約異解。唯具
一義。名之爲持。故不相違。又以軌持疏有四
對等者。本疏云。法謂軌持。軌謂軌範。可生物
解。持謂任持。不捨自相。一體有無對。二自性
差別對。三有爲無爲對。四先陳後説對。
唯有體。後亦通無。瑜伽論五十二説意不壞
法現前無亦名法。今者相分必有似無名無。
前是共相。後是自相。前唯有爲。後通無爲。前
唱者名持。後唱者名軌。合有四對名爲軌持
已上若不知前二解生者。即謂如次配前軌持
生疑非一。若知二解。即隨所應爲其四對。准
義配取。故樞要云。此中皆依増上義説。此
意能有屈曲軌範表彰差別。生異解者。隨増
名軌。無屈曲等。但生遮解。即名爲持。爲
其四對隨所應。准義配取。樞要解云等者。
樞要云。聖教法名軌。依用辨故。世間法名
持。執實自體能自持故。併疏爲五。此中皆依
増上義説。四解通依世間聖教。第五別配。案
云前四解者。即疏四對也。於此四加世間聖
教對。以之爲五。故云幷疏爲五。第五別配者。
世間聖教對爲第五對。若解此釋等者。
解四對隨應義釋者。西明有解。有云。三師所
釋之旨徒設劬勞。皆應自止
文要集復云經論無違者。無爲無法唯持非
軌義即難尋等者。要集不解軌有二義。麁尋
文旨。言如與無法唯持非軌。若爾。眞智縁
如。軌二義中生於何解。若但直生解名爲生
解者。眞智豈生淺解者。持軌何別。眞智不
爲屈曲表彰。但眞生解證性解。亦持亦軌。
是有何失。俗智不爾。持軌應別。又引瑜伽五
十二云等者。若如文觀。非是問辭。何有答言。
文略故爾彼文云。五十二云。過去未來諸行
非有。何故世尊定説彼行爲縁生意。乃至由
二種縁諸識得生。乃至意法。答。由能軌持諸
五識身所不行義故。世尊假説名法。廣引諸
文嫌有説義。並如要集。煩且不述
文釋我謂有理亦不違者。有情命者等具如
樞要者。樞要云。流支所翻金剛般若。云我衆
生命者壽者。天親論釋。見五蘊差別一一陰
是我。如是妄取。是名我相。此意總計三世五
蘊差別爲我見身相續不斷。是名衆生。一報
命根不斷住故。是名命者。命根斷已後生六
道。是名壽者。理准此名是養育者。養未來故
翻家錯失名爲壽者。瑜伽八十三但解八名。
一我。我所見現前行故。二有情。五根等
皆名有情。三意生。是意種數有能思量勝作
用故。四磨納縛迦。依止於意而高下故。若
總釋義。此名儒童。儒美好義。童少年義。
年名曰儒童。若別釋之。摩納是高義。高
慢他故。縛迦是下義。卑下他故。以依止意
我慢他或卑下他。名摩納縛迦。五養育者。
増後有業作士夫用故。六補特伽羅。以能數
數取諸趣故。諸賢聖等亦名此者。從未得道
古身説故。七命者。與壽命和合現在故名
命者。壽命是別。者是總也。總者與別命和合
現存。故名命者。八生者者。謂具出現等故。
今指此文故。云具如樞要。十種生中者。瑜伽
十云。生云何。謂胎・卵二生。初託生時等。生
云何。謂即於彼身分因滿仍未出時。趣云
何。謂從彼出生。起云何。謂出已増長。出現
云何。謂於濕化二生身分頓起。蘊得云何。謂
即於彼諸生位中。五取蘊轉。界得云何。謂即
彼諸蘊因縁所攝性。處得云何。謂即彼諸蘊
餘縁所攝性。諸蘊生起云何。謂即彼諸蘊日
飮食之所資長。命根出現云何。謂即彼諸
蘊餘壽力故得相續住。乃至云。謂生者具有
此十義。以總作用故但説八已上今略標三。如
文可知。樞要我差別有十七者。樞要引諸文
説我差別中云。大般若第七説有十七。前十
如起者・使者。今又加之者。於十七加莊
嚴五名。見者・知者・作者與前説同者。樞要文
中。大般若一處説十三。瑜伽八中加士夫・
作者・受者・智者・見者。此即前文故。云見者・
知者・作者與前説同。非指義燈前文説也
文聖教中我五爲十三者。即三界等者。一
者欲界。二者色界。三者無色界。四生者。一
胎生。二卵生。三濕生。四化生 大智度論第八
卷云。問曰。人生十月。三年乳甫。十歳能出
家蒙佛威神。三惡八難皆得解脱。生天人
中。即至佛所。天則可爾。人法未成。云何得
未。答曰。五道生法各各不同。諸天地獄皆
化生。餓鬼二種生。若胎・若化生。人道畜生四
種生。卵生・濕生・化生・胎生。人卵生。如毘
舍佉彌伽羅母三十二子。註云。毘舍佉母人
生三十二卵。卵生三十二男。皆爲力士。彌伽
羅・大兒字己母得三道。如是名卵生。人濕
生者。如捹烏甘反婆羅利婬女頂上轉聖王。
如是等名濕生。化生者。如佛無四衆遊行。
比丘尼衆中有一比丘尼名阿羅婆。地中
忽然化生。及劫初生時人皆化生。是等名
爲化生。胎生者。如常人生。化生人即時長大
能到佛所云云四姓者。一刹帝利。二婆羅門。
三吠舍。四戍陀羅。劫初成時。最初之王名大
等意。從此已後四姓出現。四有者。一本有。二
死有。三中有。四生有。二十七賢聖者。何故賢
聖唯二十七。不増不減。解云。就殊勝義云云
二十七減攝不盡。増無所立。云何殊勝在賢
聖中。有行向者修諸勝行趣五果故。有住果
者。由前所期。今已得遂所期果。遂無過四種。
所謂預流・阿羅漢。廣如章述。隨信行者。其
人鈍根。以信爲首。隨他教誡而修行。故
信行。隨法行者。性是利根。以想爲首。不
從他求教授教誡。自聞經教能深悟解而修
行。故名隨法行。信法二人。謂在見道十五
頂。並見道前趣向初果。如是總名信行・
法行。然諸論唯初資糧已具。望入見名*二人
者。約親近説。顯揚唯説見道前者。據長時説。
亦不相違。若依小乘。唯在見道位中。觀心相
續。而從加行以立其名。問。小乘此二人立
爲二十七賢聖。大乘何故獨不立耶。答。諸
論唯約見道位故。於賢聖差別立之。大乘
此二品得通於資糧・加行通凡位。故不立爲
聖。一信解者。從前信行。今至見道第十六
心及餘有學。名爲信解。解至果位立此名
也。信謂淨信。解謂勝解。即別境。謂於境中
即特決定由信増上深解。故名爲信解。二見
到者。由前向中法行之人。今至果中第十六
等。從三向中間二果。皆名見*到。由慧増
上正見顯故。所言*到者。由前向見得*到果
見。故名見*到。三身證者。□解見□二種
聖人。至不還果。身中證得滅盡定。故轉名身
證。此但轉名而不轉體。然薩婆多極七返有
及身證有不立聖教。極七返有不異預流。即
預攝滅定。非學無學是有漏故。依於無漏立
有學故。是故彼依不立身證。慧解脱者。障
有二種。一煩惱慧障。聖慧不得應果。二事
障。就勝而説。唯異熟生善樂捨受。有下劣
性。於上等至不肯通求。所知障攝。此人唯能
斷初障。故慧得解脱。慧謂揀擇。此離縛故。
即名解脱。五倶解脱者。已脱諸漏及具證
八解脱。由煩惱障分及定障分倶得解脱。故
名倶解脱。四向四果者。始從一生順決擇分。
乃至未得初果以來。名預流向。所云向者。
是趣向義。修諸聖行趣向果。故説名行向。然
十五心及後順決擇分位非唯初向。倍離欲者
是一來向。全離欲者亦不還向。故瑜伽論五
十七言。未知當知根當言何果向。答言三果
向。餘三向中。准釋可知。四果之中預流果者。
若隨攝永得三結。若令攝者・永斷三界見所





斷惑。由此聖者已見諦故。最初證得逆流行
果。即住見道第十六心。名住果。未起後勝
果道故。預者入也。流謂流類。此人無始處異
生中輪轉生死。今時創入聖人流。故名預
流。言一來果者。若超越人倍離欲者。住見道
位第十六心。名得一來。若次第者。從預流果
進斷欲界第六品惑。解脱道時。名得此果。言
一來者。人中得道生欲天中。却來人間得究
竟果。具足應言一往來者。省略故倶言一
來。言不還果者。全離欲者。謂住見道第十六
心。或一來果進斷欲界第九品惑住解脱道。
名不還果。言不還者也。必不重更生此處
故。得不還名。阿羅漢者。全離有頂所有諸惑。
住第九品解脱中。名阿羅漢。此翻名應。具三
義。殺賊・不生・應供三義。如唯識論第三卷
説。問。四向四果皆通利鈍根。超前三果爲鈍
爲利。答。准涅槃經。七生預流名爲鈍根。現
般之人爲利根。於前三果。有通現般。有經
生者。通利通鈍。理亦無遮。然正理師。超越不
還唯名爲利。倶舍論師。通利鈍二。問。超中
界爲利爲鈍。答。理而言之。倶通利鈍。此
人既超中間二果。出無佛世成辟支佛。理應
通二。問。超中二果預流之人。彼斷九地各一
二品或三四品。於未斷盡中間。得有中夭
耶。答。此亦容有。若爾。九地煩惱皆用聖道
已害一分。其人命終生何界地。答。對法論説。
即以願力還生欲界。其人後身成辟支佛
文十四七返名一種子者。七返有者。次第
行者得預流果。三界修惑毫未斷。人三洲及
六欲天往來受生。極至七返得盡苦際。或亦
不定者。既説極言。不遮一二。涅槃經説。須
陀洹人凡有二種。一者利根。二者鈍根之
人。人天具七返。是鈍根人復有五種。或有六
五四三二種。利根之人現身獲得阿羅漢果。
既云六五四三二即得。明知未必要具七返。
爲顯此意故。云或亦不定。即准此文。無一生
及一生半。言一生者。人中得道往生天上還
來人中。一往一來名一大生。或唯天上若在
人中但受一身。名半生。故准涅槃經。但有人
天各七。乃至唯於人天各二。作句數之如章
中述。若細論之。人七生有・七中有。天七生
有・七中有。合成二十八也。言七者。皆七等
故。如七處善。問。何故無有第八生耶。答。相
續到此必成就故。聖道種類法應如是。如七
歩蛇第四日𤷡。問。七生中間豈無聖道有
應無七。答。中間雖聖道現前。餘業力持不
有證圓寂。至第七生。逢無佛法時。彼在家
得阿羅漢。既得果已必不住家。法爾自得苾
芻別相。問。何故七返要經生者方得立。一來
果中不經生者非一來。答。須陀洹果由最初
證得預流名。要別義有經生者。別立七返斯
陀含果非初證故。從總爲名。不經生者亦彼
類故。若爾。不還應亦總立。非初證故。何煩
別建中生等耶。解云。不還中義差別多類。或
有中陰而趣涅槃。對於中故更説生般。於
生般中加功多少。義又異故。或於處處受一
身。或彼身中證得滅定。由此義異別開。一來
不然。不可爲例。十五家家者。釋名如文。若准
對法。且説二生家家。理亦應有受三生者。
言家家者。必具三縁。一者斷惑。謂斷修所斷
惑三四品故。二者受生。謂必受人天中三二
生故。三者成根。謂成就對治欲惑無漏根故。
簡濫如章。問。三二生家家人天。各受三二生
不耶。答。天三生家家。天三人二。若天二生家
家。天二人一。若人家家翻上應知。問。何故住
果人天往返有具受。七家家不受一小生耶。
答。住果容預各具受七。向中逼迫三二數滿
亦般涅槃。故不受後一小生也。十六一種子
者。釋名如文。必具三縁方名一間。一者離惑。
要離欲界修惑第八品或第九品。二者受
生。或於天上。或於人中。唯受一身。三者成
根。謂要成就斷七八品無漏根。故具三。所以
准家家説。言一間者。倶舍二十四云。間謂
間隔。彼餘一生爲間隔。故不證圓寂。或餘
一品欲修斷惑爲間隔。故不得不還果云云
問。何故異生分離欲染無纒者不經生。家家
一來一間三類分斷欲修即得經生。答。聖者
定由無漏道力所任持。故生雖分離染。經生
無退。異生不然。分離染者命終定退。或進離
染。然後命終。故不相例。問。何故無有斷欲
修惑一品二品及第五品。但有三四成家家
耶。答。如毘婆沙五十三説。諸預流者斷欲
界一二品結。三無死生義。故不説之。如斷五
品。謂瑜伽師得初果已。爲斷欲界修所斷結。
起大加行。必無未斷一大品結有死生義。如
斷五品。必無未斷第六品結有死生義。家家
等三有死生故。此中偏説。一大品結者上三
品也。問。若斷五品。必斷第六。無一品惑障一
來者。即應斷八必斷第九。一間一品不能障
不還果耶。答。彼越界故一品能障。此非越界。
非由一品能障一來。興師揚疏二云。問。頗
有家家受一生耶。答。範云。無受一生者。以
斷五品必斷六品故。今解。亦有受一生者。
故雜集云向差別。向差別者。即於五品斷一
一品。皆名向故
文十七中般而般涅槃者。生結已盡等者。
對法論第十三云。中般涅槃者。謂生結已斷。
起結未斷。或中有纔起。則便聖道現前。得盡
苦際。或中有起已。爲趣生有。纔起思惟。
便聖道現前。得盡苦際。或思惟已。發趣生有。
未到生有。*則便聖道現前。得盡苦際。解云。
三種中般由煩惱力往趣生處。令生有相續。
此煩惱已盡。唯由隨眠力。令命終後諸蘊續
起。此隨眠餘猶未盡。如是三種。望生有處未
發・纔發・已遠去位差別建立。言中般者。中謂
中有。或死生中間。或二趣中間。所言般者。則
涅槃也。般何涅槃。般有餘依。所以爾者。中有
於死不自在故。或通無餘。理亦無異。五種那
含中。除上流餘通定不定。若定性人般無餘
依。若不定姓般有餘依。隨應通二。問。何故
唯於不還建立中般。非於餘位亦建立耶。答。
阿羅漢果不受生故。理在絶言。經生聖者決
定無中有般涅槃者 倶舍論云。以彼聖道未
淳熟故。未易能令現在前故。所有隨眠非
極劣故。諸欲界難越故。彼尚有餘多所作故。
定無中般。其不還果理即不然。學位故得有
中般。問。若爾。何故欲界命終而生色界。即有
中般。色界命終還生色界已上諸地。即無中
般。答。諸聖教説。欲界身中曾受多苦。謂刀杖
等。未離欲染。定亦有苦。然此不還曾遭斯苦。
厭即深故或謂色界亦有微苦。由如是義。欲
界命終得有中般。色界命終還生色界。無如
是義。即無中般
文十八生般名無行般者。生般者。謂不還
果中品修習聖道故。未斷二種結。隨生一處
生天。初生之時則證圓寂。然中般若名爲
上品。此名中品。此言生者。非是生有則般涅
槃。一刹那故。論説死生無意識故。形中稱生。
生是上界諸受根起。名之爲生。此人般有
般。於死位中不自在故。十九有行般等
者。謂不還果下品修習聖道故。未斷二結。隨
生一處意生天中。行多行已。及多精進。而證
涅槃。未斷二結者。謂生結起中有名起。生本
名生。總名爲生。諸煩惱中能潤中有。稱
爲起結。潤生有等。稱爲生結。此二未斷故。名
未斷二結。二十無行般等者。則此聖者行小
行已。及小精進而證圓寂。名無行般。然餘處
説。不起功用。不由勞倦。由串習力。道現前
者。小故言無。不相違也。問。倶舍論。先有
行後無行。瑜伽・顯揚・對法論等。先無行後
行。是何次第。爲根利鈍爲行多少。答。
有引三藏解云。薩婆多取般疾遲。故辨利鈍。
不約知道。是故行般名利。無行名鈍。今此顯
揚。起少行勤速斷煩惱。故無行名利。起多
勤方斷煩惱。故有行名鈍。*興師判云。雖
有此解。良恐非也。順正理論云。無行無有
證滅前後決定故。或先無行後有行。或復反
此。如何可言薩婆多宗有行疾無行遲。人准
顯揚。唯説道品中下差別。如何可説無行速
有行遲。是故不應先説是利後説是鈍。並通
利鈍故
文二十一上定性二乘者。二十一上流等。
謂於色界地地之中。皆受生已。乃至最後入
色究竟。於彼無漏聖道現前。得盡苦際。復有
乃至往到有頂聖道現前。得盡苦際。此中顯
示二種上流。一極至色究竟。二極至有頂。極
至色究竟者。謂有多愛味補特伽羅。由多生
起煖等靜慮差別愛味故。始後從梵衆天乃
至色究竟。於一切處次第各受一生。乃至最
後入色究竟得般涅槃。有頂者。謂不離修第
四靜慮。唯避淨居。如前次第生一切處。乃至
有頂方般涅槃。廣如對法。此論意云。樂慧上
別生色界十六天處。除大梵天及無
天。僻見地故聖不生彼。樂定之者避五淨居。
生餘十一及無色四地。於有頂地方證寂滅。
言上流者。上謂上生。流是轉義。其轉生上地。
二生以上非自非下。故曰上流。問。何瑜伽及
對法等。明上流人唯有偏沒。豈彼無有全
超等耶。答。理亦容有。且就勝*偏彰遍沒。樂
慧上流生於色界下六天處。樂定上流生於
色界十一天處。復生無色四天之處若受一
已。上流義相彰顯。故論別説之 言全超
者。樂慧上流生梵衆天。命終已後生色究竟。
超十四處。名曰全超。樂定上流生於梵衆
天。命終已後極生有頂。*超十八處亦名全
超。言半超者。樂慧上流生於色界三二天處。
名爲半超。樂定上流生於色界三五天處。復
生無色。超非全故。名曰半超。此全半超賢聖
生故。上流義非顯彰。故論略不説。廣如毘
婆沙百七十四説。由五品薫禪生五淨居等
者。雜修第四靜慮。五品差別。如其次第生五
淨居。釋五淨居名。如毘婆沙一百七十六説。
一無煩惱天。身無煩擾。心無煩擾。一期領受
純寂靜樂。非下所有。故名*無煩。二無熱天。
身無熱惱。心無熱惱。一期領受純清涼樂。
非下所有。故名無熱。三善現天。彼天形色端
正妙好。過下二天。故名善現。四善見天。彼
天形色轉復妙好。衆所樂觀故名善見。五色
究竟天。彼天形色最爲勝妙。餘不及故名色
究竟。彼亦名爲礙究竟天。礙者積集色也。彼
於此礙最尊最勝極故。名礙究竟。彼亦名爲
頂究竟天。是一切有色頂亦是究竟故。如對
法論第十三云。又雜修第四靜慮。有五品差
別。一下品修。二中品修。三上品修。四上
勝品修。五上極品修。由此五品。雜修第四靜
慮。故如其次第生五淨居。解云。問。爲唯雜修
第四靜慮。爲通雜修下三禪耶。答。若依對法。
唯雜修於第四靜慮。若依瑜伽第十二文。雜
修下三。問。熏之法用大小不同。若依大乘。
初念有漏。次念無漏。復念有漏。不同異宗
故。瑜伽論第十二云。復次云何熏修靜慮。謂
如有一已得有漏及無漏四種靜慮。爲於等
得自在故。爲受等至自在果故。長時相續
入諸靜慮。有漏無漏更相間雜。乃至有漏無
間無漏現前。無漏無間還入有漏。當知齊此
薫修成就。是名得自在。若依小乘。初念無漏。
次念有漏。後念無漏。故雜心論第七卷云。若
一刹那無漏。一刹那有漏。復一刹那無漏。名
熏禪。問。依何因縁熏修靜慮。答。由四縁。
一爲得定自在。二爲得現法樂住。三爲令道
不退。四令感殊勝根。由是四縁雜修靜慮。若
依小乘。由三因。故雜心論云問。何故*熏禪。
答。或有念正受。或畏諸煩惱。或復樂受生。即
彼釋云。*熏有三因縁。念正受者。謂修行者
受念正受。爲現法樂住故。畏煩惱者。畏退
故。樂受生者。樂生淨居故。問。何故名爲雜修
靜慮。彼雜修言欲何所顯。答。毘婆沙一百七
十五云。遍熏故名雜修。合熏故名雜修。
嚴好故名雜修。令明淨故名雜修。言遍熏者。
如衣置於一篋以香遍熏。如是前後二刹那
無漏。遍熏中間一刹那有漏。故言遍熏。
合熏者。如華與苣藤合熏令發香。如是二刹
隣雜熏發一刹那有漏。嚴好者。如以衆華
散制多上令其嚴好 如是行者以二刹那無
漏。散一刹那有漏上。令其妙好。明淨者。如以
金等置於爐中調煉銷鎔令轉明靜。如是
行者以一刹那有漏。置於無漏二刹那中。數
數調*煉令轉淨妙。更有異説。如彼廣説。此
雜修諸門別皆如彼説。問。五品熏禪差別如
何。答。若依倶舍。初品有三心。二品有六心。
三品有九心。第四有十二。第五有十五。若依
雜心。五品各三品心。合爲十五心。二論不
同者。倶舍欲以前因而成後品。如其次第感
五淨居。若依大乘。不限品數。但修之勝劣相
望有此五品。先於欲界人趣三州。雜修諸靜
慮已後。若不起出世道斷下地惑。即生梵天
等。亦能如前雜修故。從彼一切處沒。復生五
淨居。若斷下地惑者。從欲界命終即生五淨
居。*問。夫言熏者。爲有漏熏無漏。爲無漏熏
有漏。答。依瑜伽十二。以有漏熏無漏。即以
有漏爲能熏。無漏爲所熏。若依瑜伽三十三
云。不還者以無漏第四靜慮。熏修有漏第四
靜慮。能所翻前。*問。大乘宗斷惑生上畢竟
不退。如何得有熏禪上流人耶。*答。三藏云。
初熏下品生善現天。生彼天已更熏中品復
於彼天展轉熏修。*問。聖人亦以種子潤生。
何故已伏惑處不受生耶。*答。伏惑之處聖
者厭故不受生。又可伏惑種子無潤生用
故。已伏惑處不受生。又許受生義亦無妨。
五種不還色界具五。無色唯四。除彼中般。無
中有故。此二倶定姓二乘者。成唯識論第七
卷云。然五淨居無迴趣者。經不説彼發大心。
故疏第七云。今大般若第一百二十九中諸
天皆聞般若經已。恭敬供養。發菩提心。乃
至廣説。合掌而去。餘處皆言發菩提心。於
淨居處不説發心。故知淨居唯定*姓生。廣如
疏説
文二十二退護即不異者。謂鈍根性等者。
即對法十三文也。顯揚論云。言退法者成就
煖根。若思自害不思自害。若放逸若不放
逸。倶可退失現法樂住及世間功徳。不能練
根。不能發起勝品功徳。退*則是法名爲退法。
解云。遊散者放逸之異名也。思惟者思自害
等。言退者退何等法。爲是退起煩惱。爲退聖
果。是退種姓身在欲界。故於靜慮可退失。唯
退失現法樂住。非退起煩惱及以聖果。由煩
惱永斷聖果即所顯故無退義。現法樂由
伏所知障而得故爲有退。除不動性餘四鈍
根兼是隨信行人轉至果上爲退等五。此之
五種要待時方脱。是時解脱收六種根中退
等三名法。餘二不名法。三種皆言法者。即現
法樂住即是世間靜慮樂。即退是樂。非退聖
法。問。現法樂住定者八禪定中是何定耶。
答。四根本定名現法樂住・若准雜集亦通無
色。故彼論云。謂退世間靜慮等。既言等者
取無色故。問。現法樂定爲唯有漏。爲通無
漏。答。亦通無漏。准顯揚論説樂住已。更云世
間功徳。有漏名世間。即四無量等。以此證知
現法樂住亦通無漏。二十三思法等者。思
法思害即不退故異前退法。護法雖不思害
而不放逸不退失。故異於法
文二十五住不故名不動者。住不動等者。顯
揚論云。住不動者。謂成就煖根。雖不思自害
及行放逸。然堪不退不能練根。不能發起勝
品功徳。住謂安住。非進退義。離勝退縁。雖不
自防亦能不退。離勝加行亦不増進。住即不
動名住不動。住法雖行放逸而不退失故異
護法。不練根故異堪達。堪達實根故異不動。
能練根等故異住法。不動利根故異前五種。
已得退故異初三。無發勝品等所動故異
前堪達。二十六必勝進等者。顯揚論云。言
堪達者成就煖根堪能不退能練根及能發
起勝品功徳。此人爲性堪修練根通能不退。
能練根及能發起勝品功徳。此人達不動。
前四種性皆言不能練根者約意樂説。不能發
起勝品功徳者約多以説。具人道果定勝故。
堪謂堪能。不退練根。達謂通達。至不動。二十
七不動法者。顯揚論云。謂從先來自性成就
利根。此人於諸善根不爲已得退法之搖動。
亦不爲發勝功徳及上練根之所動搖。是故
説名爲不動法。法謂根性不動*則法。問。依
瑜伽云。一切有學及無學五皆能練根。非獨
覺菩薩。利根故。何故顯揚對法等云前五不
能練根耶。答。理實前四皆得練根不達不動。
顯揚約不達不動故説不練。瑜伽約退法等
轉成勝根故説練根。所望不同。故不相違。問。
依雜集論住不動法是利根故不能練根。何故
顯揚云煖根耶。答。有説雜集對前三根故名
利根。顯揚對不動故名煖根者不爾也。堪達
對前四應名利根。故今雜集住法練根雖成堪
達而猶鈍根故不名不動。練根所得是利根
故。問。有學無學修練根時用何等行名修練
根。答。薩婆多師用無漏道十六行相而修練
根。有學以二道練根。一無間道。一解脱道。
練鈍成利。其人習根時未長久不堅牢。故無
學練根有九無間九解脱道。彼鈍根性由久
串非小功能可能令轉。學無學道所成堅故。
准此唯是無漏練根。然大乘果練根非唯無漏
非要在定。欣求上果不生欣足。或修習諸禪。
或即多聞。或談論決擇。或觀察甚深無漏法
忍。故瑜伽五十七説。何故轉根。答。依薄
升進不生喜足故。爲植引發勝定力故。爲
*植多聞力故。爲*植論義決擇力故。爲。植
觀察甚深法忍力故約此論文定散二行
轉根。問。即練已爲得本果。更得餘果。答。薩
婆多師有學無學修練根時爲得本果。更唯
得自果不得餘果。如預流者。修練根時轉
曾得鈍預流果轉得今時新得別果。乃至應
果亦准此釋。然大乘中與彼不同。但預流者
用無漏道修練根時練鈍預流。新得利者亦
有練根進得一來。必無能進成不還者。然一
來者修練根時得利一來。及能轉至後不還。
必無能得阿羅漢果。其不還者修練根時轉
鈍不還得利不還。亦有昇進得離下地染必
無能得阿羅漢果。以對治道難成辨故。若轉
根已進趣餘果一切容得阿羅漢果。轉鈍成
利。亦有向無上乘者。如瑜伽五十七説。言
勝品功徳者是何等法。有説獨覺。大乘所有
功徳名爲勝品等者非也。不動根性應無轉
趣無上乘故。又堪達法既得無學。必無轉成
獨覺義。*興法師云。勝根所有神通等徳名爲
勝品。故前四性不能練根。亦不能起勝根徳
也。第六不動更無勝根故不爲彼之所動搖。
堪達具二故能練根及起勝徳。問。六種姓中
幾本非容。幾通本*容。答。第一退法唯本無
容。思法等五通本*容性故。倶舍論二十五
云。退法種性必是先有思法等五。亦有後
得。謂有先來是思法*性。有先退法*性後練
根成思。乃至不動。隨應當説。言退法練
根後成思法。名*容性思。餘皆准知。本來種
姓名爲本性。練根所得名爲容性。第六不動
望自無*容。望他有*容。堪達練根達至不動。
名*容性不動。問。無色界皆具退等六種姓
不。答。決定無上界之中有退者。故彼定
不退現法樂。而名退思護等姓者。約容有
説退。不必退乃至堪達。不必堪達。由此義故
六種應果三界具有。問。欲經生聖生上界
不。答。決定不生。欲界生多受諸苦惱。厭有
染故不樂上生。即於現身而趣圓寂。若爾欲
界經生聖者應受一身更無二三及極七返。
厭苦深故如不生上。此亦不然。業力勝故欲
界再生。若爾應業力勝故欲界經生再生上
界。此亦不然。法爾力故。種姓故。如是不可
斷故
文問云何名説有身證者。薩婆多云等者。倶
舍二十四云。依何勝徳立身證名。頌曰。得滅
定不還。轉名爲身證。即彼釋云。有滅定得名
得滅定。即不還者若於身中有滅定得。轉名
身證。解云。今此文云身邊有得此滅定。即同
倶舍。唯有色根及命者。毘婆沙一百五十三
云。然彼身命六處爲縁。及本要期出滅盡定。
解云。身命六處不滅爲縁。名住定入及出定
入。瑜伽十二云。出滅定時。觸三種觸。一不動
觸。二無所有觸。三無相觸。謂出定時。多由
三境而出於定。一由有境。二由境境。三
由滅境。如其次第觸三種觸。縁於有境而出
定時。無有我慢擾動其心。謂此爲我乃至計
未來我當有等。故言觸不動觸。縁於境境
而出定時。無貪・無瞋・無癡所有故。言觸無
所有觸。縁於滅境而出定時。於一切相不思
惟。故縁無相界。故言觸無相觸。婆沙百五十
三亦説此事。樞要解云。此意*言。出定已縁
三境。有境者有爲五蘊。即以依非想相而
入定心今出。滅境者即以依滅盡相而入於
定*今出。於二之上。無三煩惱之所有。故觸
無所有觸名縁境境引後不定。隨彼出心不
與入同。行相別故。或縁六塵而出於定。總名
境境。案云。一切聖人得滅定者皆有此事。故
今略示。問何不依命根者。問意云。若依身
得名身證者。亦依命根。何故不名命證。此答
意云。命根滅定十四不相應中隨。然則非色
非心滅定。不可還依非色非心命根。問如有
部欲色有身根等者。此問即乘前答以起。若
大乘師。滅定親得如身根取境。從喩爲名者。
大乘若如有部宗。言欲色界中得有身證。非
是無色。若約無色。何説有身證耶。何以得
知有部之宗無色界無身證滅定。解云。大毘
婆沙一百五十三云。問。何故生欲色界能起滅
定。非無色界耶。答。命根依二法轉。一色二心。
此定無心。以心斷故。生欲色界起此定時。心
雖斷。而命根依色轉生無色界。色雖斷而命
根依心轉。若生起此定者。色心倶無。命根無
依。故應斷是應名無。非謂入定。由此明知。有
部無色而無身證。此答意云。身證之名非是
身上證得之名。如身根合中知親得境界。親
得滅定故名身證。故無色亦説有身證。問。無
色界無身者。何故言三界依身。答。身是積聚
義。非色四蘊名身。非是身故。論第四云。無
色無身命。無能持故。復如何知無色亦説有
身證耶。答。唯識論云。唯説不還。三乘無學及
諸菩薩得此定故。彼隨所應生上八地皆得
後起。既云生上八地。明知無色亦有身證
文増生損生合名一生者。分品潤生且依隨
轉。大乘無文。且依婆沙五十三文。修道煩惱
分爲九品。轉此九品以潤七生。増生等者。
且九品惑増損七生。未斷名増斷已名損潤
生之義略有二種。一總二別。總者上三品惑
増損四生。中三品惑増損二生。下三品惑増
損一生。強弱不同。勢増一倍。於九品中。若斷
三品。餘有三生。明知三増損四生。斷中三
品。餘有一生。明知中三増損二生。斷下三品。
更無餘生。明知下三品増損一生。言別者。
上三品中。上上品惑増損二生。上中・上下各
増損一生。中三品中。中上品惑増損一生。
中中・中下共増損一。下三品惑共増損一。若
斷三品餘有三生。若斷四品。餘有二生故知
中上増損一生若斷第四。餘有二生。若斷第
六。餘有一生。故知中中・中下増損一生。於中
有異。中中・中下各増損半生。若中中品獨
増損一。中下品惑便無増損。若言中中増損
半生及以中有。中下但能増損生有。便有中
下。不如下上。及中有生有名爲半生。取業
必同。不可似也故知中中・中下各増損半生。
下三品中。若斷六品。餘有一生。若斷七品。餘
有半生。故知下上増損半。下中・下下増損半
生。廣如章説。下五品在各家家等者。問。何故
異生分離欲染無經生者。家家一來一間三
類分斷欲修即得經生。答。聖者定由無漏道
力所任持故。雖分離染。經生無退。異生不
然。分離染者命修定退。惑進離染。然後命
終。故不相例。問。何故無有斷欲修惑。一品二
品及第五品。*倶有三四成家家耶。答。婆沙
五十三云。諸預流者。若斷欲界一二品結。無
死生義。故不説之。如斷五品。謂觀行者得初
果已。爲斷欲界修斷結。起大加行。必無未斷
一大品結有死生義。如斷五品。必無未斷第
六品結有死生義。家家等三有死生故。此中
偏説。一大品・者。謂上三品。問。若斷五品。必
斷第六。由何如是。答。以近果故。更無遲住。
如是問答合有二十。餘如章廣説
文若論中有二賢聖等者。若論中有者。人
七中有・天七中有。合有十四。若兼本有。人七
本有・天七本有。如前十四。合有二十八。然十
支章唯取中生。不取本有。故彼章云。或
説七生人天。總論中生。合説或説十四。人
天別論中生。合説或説二十八。生中別説開
有異。今燈家意約中・本説。不取生有。倶
誠文。隨義論耳。全界一切煩惱等者。瑜
伽論五十九云。問。於彼彼界結生相續。彼彼
身中當言全界一切煩惱皆結生耶。爲不全
耶。答。當言全。非不全。何以故。若未離欲於自
死處方得受生。非生離欲。故乃至言。
由是因縁。當知一切煩惱皆結生相續。解云。
結生之言顯潤生義。惑皆通見修無不潤生。
故云一切皆通三界。故云全界。若唯修潤。即
有界中見道煩惱不潤生。故不名全界。力勢
漸微者。伴類闕故力勢漸劣。或五補特伽羅
等者。顯揚論第十六云。誰能現觀。有五種補
特伽羅能入現觀。何等爲五。一未離欲者。二
倍離欲者。三已離欲者。四獨覺五菩薩。今指
此五説五補特。瑜伽六十九説良惠喩等五
補特伽羅。又九十一説五種人。瑜伽七十五
種補特伽羅者。説異生外道等。不當聖教。假
我名也。七地者。瑜伽四十九。六十三住中
建立七地。前之六種唯菩薩地。第七一種菩
薩如來雜立爲地。何等爲七。一種姓地。二
勝解行地。三淨勝意樂地初地也四行正行地
二地至
第七地
五決第八
地也
六決定地第九
地也
七到究竟
第十地
也佛地
十三住者。瑜伽論四十七卷住品
云。一種姓住。二勝解行住。三極歡喜住。四増
上戒住。五増上心住。六覺分相應増上慧
住。七諸佛相應増上慧住。八縁起流轉止
息相應増上慧住。九有加行有功用。住無
缺道運轉無相住。十無加行無功用無間缺
道運轉無相住。十一無礙解住。十二最上成
滿菩薩住。十三如來住。十三住與七地相攝。
如瑜伽四十九説。釋住行相。如四十七説。
四十二賢聖者。本業瓔珞經一部八品。初序
品中。來故放四十一二光。驚覺機於入正
果以。賢聖名字品中。對敬首菩薩。説四十二
賢聖名門。決定了義。所謂十住・十行・十回向
此爲三十十地加前四十等覺・妙覺以之爲二是爲
四十二賢聖。此即如來本業瓔珞。廣如彼經
上卷中説。聖教我中預流一來等。等取此等」
文法種種相名十善巧者。五善巧者。瑜伽
二十七云。善巧所縁略有五種。一蘊善巧。二
界善巧。三處善巧。四縁起善巧。五處非善
巧。初三同此。故今加二。五十七云。問。縁起
善巧・處非善巧。若於一切無顛倒理。正智顯
了。名處非處善巧。如般若心經或説爲六等
者。心經幽賛下卷帖經文云。經曰。受想行識
等亦復如是。彼賛釋云。於非蘊中假説爲
蘊。還執爲有故。今對破直説爲空。二十論
云。説無有情我但有因故等者。等下處界等
五種善巧已上言六善巧者。一蘊善巧。如經無
色無受想行識。二處善巧。如經無眼耳鼻舌
身意六根處也無色聲香味觸法境處也三界
善巧。如經無眼界乃至無意識界六根六塵六
識爲十八界
縁起善巧。如經無無相亦無無明盡乃至無
老死亦無老死盡。五諦善巧。如經無苦集滅
道。六智善巧。如經無智亦無得。上五善巧無
聲聞近觀。下一善巧無菩薩近觀。能證道名
智。所證境名得。有能證智。可有所得。證智
有。所得亦空。此約三乘者。六善巧者約
三乘通觀。即違幽賛。第六善巧不通小故。或
無智得但約大乘等者。此同幽賛瑜伽五十
七説。六等者五十六七兩卷説蘊等六善巧
當知蘊等略由六因而得建立。謂身證建
立等。廣如彼説。顯揚頌云。於諸蘊界處等者
即彼釋云。於諸蘊中不善巧故。執諸蘊體爲
我身者。於諸界・中不善巧故。執自在等爲身
生因或執無因身自然起。於諸處中不善
故。執有身而住取外境界。於縁起中不善巧
故。執有身者流轉生死。由不善知處非處故。
執有身者能造諸業。由不善知諸根諸諦。執
有二種増上身者。謂愛非愛業果増上者。及
染汚清淨増上者。由不善知苦集兩諦。計有
染汚増上者。由不善知滅道兩諦。計有清淨
増上者。辨中遍十善巧者。彼論第二眞實品
文也。十眞實中。第十眞實名十善巧眞實。彼
長行云。十善巧者。一蘊善巧。二界。三處。四縁
起。五處非處。六根。七世。八諦。九乘。十有爲
無爲法善巧。頌云。蘊處界縁起等者。本疏一
云。若依中邊菩薩藏經第七卷。有十善巧。頌
曰。蘊處界縁起等者。與此頌同。菩薩藏經
第十七云。舍利子。云何名爲如是般若分別
善巧。舍利子。如是善巧無量無邊。吾今略説
十種善巧。何等爲十。所謂蘊法善巧。界法善
巧。處法善巧。諦法善巧知四諦智無礙解善巧
四無礙解依趣善巧依了義不依
不了四依也
資糧善巧福智資
道法善巧三十七菩
提分法
縁起善巧十二縁起一切法
善巧有爲無爲與此頌別。案中邊論。無此頌文。
十種善巧唯在長行。故知此頌基師自作。非
論頌也。然演祕云。按大菩薩經第八及十。説
十善巧。一依趣善巧。二資糧。三念住。四正
斷。五進分。六覺分。七道分。八趣作一道。
九縁起。十一切法。今按彼經第八及十。於善
巧事無説一言。第八云。説十發心已。第十
全説尸羅度已。第十七・十八・十九説十善巧。
演祕所列念住等六。於道法善巧別釋之文。
非別善巧。若取其六列爲善巧。其數増多。非
十善巧。故知演祕等文謬也。智者尋經。可以
取決
文論此中識攝於心王者。本疏意云。等者。
本疏文云。問。我法所依内能變相。豈無心所。
即論答云。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
隱劣顯勝故。謂所與心非定倶起。如貪信
等。時不現行。不可説所義兼於心。故説識言
亦攝心所。問。遍行五所心定相應。何不説彼
而但説識。答。爲主故能生彼。故彼五種
類非定倶行。故但説識即攝心所已上外人難
意。前外難云。如是諸相若由假説。依何得
成。論主答云。彼相皆依所轉變。外人即
難其答云。何故唯言依識所轉變。不言依心
所所轉變。心王心所倶有相見故。由此答云。
此中識所變之識。言亦攝心所。何以故。定相
應故。若爾。應擧心所攝於心王。何故唯擧識
言耶。答。心起之時。心所不定起。如貪瞋等。
染淨心所或有無。故擧心王攝於心所。不擧
心所攝於心王。本疏又云。問。眞如與識。非如
心所。何故此中亦不説有。答。識實性故。識倶
有故。不離識故。非我法依故。但説識不説
眞如
文西明云答本疏解正者。西明云答外難等
者。西明疏云。謂外難云。色等依心變。攝歸本
説唯識。心所非心變。如何名唯識。爲釋此難
故作是言。此中識言亦攝心所。定相應故。二
十唯識亦有此通。而差別者。彼釋經説三界
唯識。此中正釋頌中識言。問。眼等八識不離
心所。何故不説唯心所耶。解云。諸心所起必
有心體。若心起時心所不定。染淨心所或有
無故。是故説心而非心所已上要集云。定相
應故者。釋其所以。謂心所雖非識變。而定
相應。亦得識名。若依瞿婆羅漢釋云。是心
繋故。解云。心與心所同是縁慮之流類。故
雖非識變。得名爲識。若准此義。約得識名。有
其二義。一識所變故得識名。如色等法。非縁
慮故。二縁慮類故得識名。如心所法。非識
變故。<#0390_26/>或可外難相見識所變等者。西明及集
無此所難未詳其有解云等。可撿其抄。言所
非變者。言所變心所非變。此亦不然。
爲難不齊故者。或有燈本無有此文。言
所變者。前文既言識所變。若言所變心所非
變故難不齊
文要集云二於唯識者。集云。此中識言
亦攝心所者。*説釋二疏意皆同説。今案彼
文。讀不審細者。是燈加文。非是集文。餘
同此。色等唯一分者。唯一相分。心所三分者。
自・證・見相。是爲三分。此答意云。色等唯一
分。隨能變説唯識。心所如心王具足三分。故
何不足隨能變名唯識。故受等各各自成唯
識。此言難解。受等各自成受等不得識名。
何成唯識言。何故但云識有八種者。以具三
分。心所亦識應有五十九識。豈唯八識。又違
下論第七卷云。心所不離識。故説唯識
文論相見倶不能熏故者。三師不同等者。
如次三師一向同種。一向別種。或同或異。故
云不同。龍軍論師・無性菩薩及佛地論一師
所説亦同此義。但自相見。不生本質。於二類
中兩法同種。故聞者識無別本質。彼師意云。
由佛本願爲増上縁。令聞者識有文義相。似
如來説。其可聞者自意識上所現相分。於
三境中。是何境攝。解云。此有二解。一云。心
還似心。無別所似。故是獨影。未詳決云。六七
我執無所似。故名爲獨影。意同此義。若獨影
既不生眞解。如七相分。似非量故。解云。本
願爲縁故生眞解。不可例餘。若聞熏種同種
別種。解云。與見同種。無有別熏。論宗名言必
同性故。問。聞佛所説無本質。故應是獨影。聞
菩薩説。既有本質。豈可獨影。解云。非以他
爲自本質。故非帶質。第二解云。聞者識
上所現相分。是帶質境。以佛本願爲増上縁。
自善根力爲親助縁。撃發第八色聲種子。所
生色聲以之爲質。眼・耳・意識轉變相分。方生
眞解。故其相分帶質境攝。同熏種子生第八
質。若依此義。三法同種生。謂本質・影像及
見分三。即所熏種有三功能。一能生本質。二
生自相分。三生自見分。樞要上云。相・見
同種別種生者有二解。有説。相・見同種生。謂
無本質者。影像相與見分同種生。其有本質
者。本質亦同種生。即一見分種生現行時。三
法同一種故。謂見・影・質。有説。相・見別種生
者。本質・見分定別種生。其影像相與見分及
本質或異或同。種相分等現行爲因縁故。本
有倶生。現行相分或和合生。新舊種同生故。
安慧二分亦説種生。見與體同。相分二説。或
同或異。相分無體。種子是假。新羅記言。初同
種者。親光論師義。而佛地論無此等説。若依
傳説。爲親光義。見・相分定同一種生。後別種
者。護法正義。而不同於一向別種。故云相・
見・本質或異或同。影像相中。若獨影者。與
見同種。有質影者。與見別種。與本同種。故
云或異或同。一向別種師失此差別。故以爲
不正義。種相分等現行爲因縁故本有倶
生者。若以種子爲相分者。此之種子能熏
現行爲因縁。故與本法爾種子倶生。現行
相分或和合生新舊同生故者。若以現行爲
相分者。新熏法爾和合同生一現行相。本疏
云。許有相・見二體性者。説相・見種或同或
異。若同種者。即一識體轉似二分相用而
生。如一蝸牛變生二角。此説影像相・見離體
更無別性。是識用故。若言相・見各別種者。
見是自體義。用似之故。離識體更無別種。即
一識體轉似見分別用而生。識爲所依轉相
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同故。相別
種於理爲勝已上案云。相別種於理名勝
者。不同一向別種師義有三過。故今云相別
種者。約或同或異之別種義。見・相二分種或
同*或異。如縁無等。相・見同種。如縁有體。相・
見別種。今約此義故。云別種爲勝。又樞要
云。安慧二分亦説種生。見與體同。相分二説。
或同或異。相分無體。種子是假。解云。安慧
宗意種子有二。一生實種。二生虚種。二種倶
假。如月藏義。但是心生起義名種子。故名假
也。種體雖二。和合似一。生虚實果。如護法
宗新舊二種和合似一倶生一果。相分二説
或同或異者。一云。相分與體同種。如一穀種
生虚實果。是爲或同。一云。相分與體別種。生
虚果。種應別有故。是爲或異。問。見分亦虚。
何彼宗云見分定與自體同種。答。似能縁故
與體同種。相似所縁與體別種
文問前三法雜亂過失者。第八相例失等
者。此例意云。如眼識能熏。應第八識亦是能
熏。爲顯此失。作是相例。此義云何。眼識縁色
熏成種子。種有三能。一能生質。二生自相
分。三生自見分。故相與見同種而生。第八縁
色其義可爾。故作相例。答眼識自能熏等者。
論第八云。前七於八所縁容有。能熏成彼相
見種故。解云。謂前五識爲能熏。生彼第八相
分色等相分種。故以彼即爲第八見分之所
縁縁。第七識爲能熏成第八見分種。故第
六識若縁第八見相而熏種。即雙熏彼二分
種子。今云眼識自能熏等者。如前眼識於第
八識相分質色。更作影像。熏成種時。種有三
種能。故相與見同種而起。第八不爾。非能
熏故。從前七識所熏種子。其見・相分各別而
起。若爾眼不縁八見等者。此問意云。若
縁八見必可熏種。即其種子有三功能。一
生本質見分。二生自相分。三生自見分。由
是相・見同種而起。眼既不縁第八見分。故八
見相別起。其義可爾。六既通能縁熏成種
子。種有三功能。是故應八見相同種。答第八
見相亦同種子者。此答意云。六縁八見相。
七縁八見分。唯就此二識。第八見相亦同一
種。文雖不標七。義意兼爾。諸法雜亂失等者。
若第八見・相同一種者。即六識一刹那中縁
十八界熏成其種。種有三能。質與見・相既同
種生。即十八界種皆悉雜亂。即違雜集説十
八界種各各不同。又一刹那縁三界法。質與
見・相同種而生。成雜亂失
文若依第二何有不同者。前二類中。破第二
類兩法同種生之義也。彼第八本識種者。即
生第八相分本質之種子也。諸法於識藏者。
能攝藏也。謂與諸識作二縁性。一爲彼種子。
二爲彼所依。識於法亦爾者。所攝藏也。謂
諸轉識與阿頼耶亦爲二縁。一於現法長養
彼種。二於後法攝植彼種。互相生故。二者界
雜亂失等者。此失甚強也。前三類者約縁
熏種子有二三能説同種義。擧非能熏第八
本識。顯其失者甚強難也。一前言不簡者。若
言簡者。應無難故。如在下地上天眼等者。如
身在欲界修得上定。欲界眼上修得天眼。雖
第八識不得縁於他界法等。而近得縁。既許
本識縁彼二根以爲相分。上界眼根與下界
識同一種過。若第八識縁上二根熏種子者。
其所熏有二能。故應相與見同一種生。其第
八識既非能熏。何有此難。故知強也。八倶有
相等者。與八見分倶有相分。何不同種。即違
此理
文第二師云非因縁故者。此破一向別種師
義。如縁極微等者。若見・相分一向別種。即縁
無體極微等時。所現相分別種熏成種。其所
種後生現行。極微有體別種生故。是有爲
故亦有生滅。極微既爾縁不相應。其過亦同。
三假法能熏失等者。極微相分是假非實
別種。違論第二假法如無非因縁故。而論意
言。生等假法如龜毛等。體是無法。非因縁故。
種子望法即是因縁。故體實有。問。生等既如
無。應非行蘊攝。答。依法施設故。故是行蘊
收。然法非果。生非是因。即於法上假施故亦
有。唯於現行等法或種上立。故例不同。種子
非現行。因果差別故
文第三師云應設劬勞者。此護法正義。本
疏判云。見是自體。義用分之。故離識體。更
無別種。即一識體轉似見分用而生。識爲
所依轉相分種。似相而起。以作用別性各不
同故。見相別種。於理爲勝。又樞要云。護法
正義。質・影二相與見分三。此三三性。種子
界繋等未必皆同。隨所應故。即前所説相・
見別種。是此正義。相・見二分種或同異。無
質相分與見同種。有質相分與見別種。故云
種或同或異。一向別師失此差別。故有三
過。如縁龜毛等者。約第六識所縁而説。如
縁五根等者。約第八識所縁而説。以十八
界定異因故者。定異因者。依十五處中第十
二差別功*能依處立定異因。此唯自性。設
他性唯相稱。謂善業定引人天第八識。非
惡趣。以相稱故。故非別性不相稱爲因。謂
自界法與自界爲因。自界中*自性與自性
爲因。自性中色與色爲因。色中内與内爲
因。内中長養與長養爲因。如是等及自乘
種子望自乘有爲無爲果各爾。差別勢力自
性相稱名定。不共他故名異。故十八界各有
定異因。不相雜亂。然相與質一云同種等者。
亦縁一法熏種子時。影與質別。爲同種熏。爲
別種熏。故有二説。以親疎縁種各別故者。心
中相分爲親所縁。心外本質爲疎所縁。即親
疎別種亦差別。如縁第八相質同種等者。如
第七識縁第八見。若相質同種者。即有一種
生慮・非慮。八見爲慮。七相非慮。亦有二身根
等倶失等者。以相與質既同種生者。如第八
識縁眼等根。第八相分是因縁故實有根用。
名之爲相。若於第八更無本質。若第六縁眼
根等時。以八相爲其本質。名之爲質。今云二
者。相・質二根。若相與質因種生者。即應有二
身根等故。若六縁時相分是假等者。若因位
中。唯除五七。餘八與六二識方縁眼等五根。
第六相分雖無根用。以能熏故。非如瓶等。不
發識故。名之爲假。由此相質或質同別者。
若云縁時相分是假。本質即實。假實既別。其
種豈同。言同者第一説也。別者第二説也。
總結前二故云或説同別
文又解若相如樞要説者。若起相分因第六
生等者。此説意云。第八相分實有根用。因縁
變攝。第六相分見爲縁起。分別變攝。無實
用。雖無實用。非無體假。故無假實同一種失。
種別性與見同者。如第八心王縁所持種。三
性種別從能持識。同無記性故。云性與見同。
其見・相種各別體故。故云種別。性同而繋
種別者。如在下地縁上界天眼耳。能縁第八。
所縁眼耳同無記性。故云性同 能縁下繋。所
縁上繋。故繋別。境體實有從別種生。故云
種別。或復相分性隨見質判性不定者。如
中第七所變相分。從質無覆。從見有覆。故云
判性不定。或雖有質相見同生不生本質者。
如第八識聚心所所縁。與見同種不得生質
故。云不生本質。上三同別如次性境・帶質・獨
影。釋此頌文如樞要説者。識所變境有三類
別。一者性境。如色心等眞實法性。如實五
境。三性繋地不必同。故各別種生。二獨影境。
謂性繋地必同見分。如第六識縁龜毛等他
界無漏。及縁無爲所有諸境。故與見分必同
種生。三帶質境。謂是影像有實本質。如因第
七所變相分。得從本質是無覆性。亦從見分
是有覆。故亦得説言從本質種生。亦得説
言從見分種子所生義不定。故諸心聚生於
三境中。有唯有一者。有二二合。有三合。
同聚唯有一者。如前已説。二二合者。如第
八識縁同地散境。心王所縁是初性境。心所
所縁即獨影境。無實用故。五識所縁自地五
境。是初性境亦得説言是帶質境。如第六識
縁過未五蘊。得是獨影。亦得説言是帶質
境。熏成種子生本質故。有三合者。如同第
八縁定果色。心王所縁性境亦名帶質。第六
所變定果之色爲本質故。心所所縁唯是獨
影。故有三合。又於性繋種子。或同或異。如在
下地縁於上地天眼耳。是即性同繋種不同。
如五識縁自地五境。是即繋同性種不同。或
性種雖同。而繋不得同。約聚説有。一法即無。
如第八識聚心所所縁與見同種。心王所縁
而繋不同。總結頌云。性境不隨心。獨影唯從
見。帶質通情本。性種等隨應。今指此文故。云
如樞要説
文以義稍難餘法准知者。從實種生有實體
用等者。且約有爲而作是説。正智縁如。雖是
性境。不從種生。樞要云。色是眞色心是實心
者。亦約有爲。眞如非色亦非心故。今不論
眞性故非色心。問。若能縁心非是境界。若
所縁心必是非實。如何説言心實是心。答。
言實心者。非是他心及前後心。彼皆非實。豈
是性境。今同聚中自證縁見。及異聚中七
縁八見。此等所縁皆是實有。即初性境及帶
質攝。故云心*實是心。能縁之心得彼自相等
者。三論自相義各不同。今自相者是約何説。
若依因明。各附己體名爲自相。假境亦有附
己體義。豈是性境。今依二論。佛地・唯識義
如常説。相從質故者。約相似。質故云從質
文如此相分亦同五縁者。四不隨中一不
隨能縁同善染性者。簡於獨影四從見中一。
從見分同是善染。餘三亦爾。如次簡餘二三
四義。四不隨能縁是異熟等者。等非異熟。雖
有與能縁心同界同性者。簡於五識住無記
性縁無記塵。其性雖同。而相・見分各守自性。
不是隨彼能縁心力方成無記。問。前文云復
有種別性與見同。四不隨中。不隨能縁同善
染性。前後二文倶説性境。如何相違。答。性
境之義。性雖有同。而種必別。如在下地縁上
天眼。能縁第八所縁根等。同無記性而種繋
別。即是性境。獨影不爾。性種必同故。四不隨
簡獨影義。若獨散意識縁自界五等者。
如獨頭散意縁同界五*塵。其境自體自無記
性故。云住自性。是分別變故。非得自性。三
境之中是帶質境。能縁意識通於三性。所縁
五*塵唯無記性。非見同種。義與五同。故云
種等同五縁
文釋第二句第四句者無別。相無本質第
二者。影爲第一。質爲第二。以彼本質是不生
法等者。無爲法是爲不生法。及第六識縁第
八識等者。五數所現相分是假獨影境。於縁
之所現。亦獨影境攝。如獨意識縁彼空華等
者。樞要云。如第六識縁龜毛・空華・石女・無
爲・他界等。如是等類皆是隨心。無別體用。假
境攝故名爲獨影。或無爲縁是第三句者。下
作四句。第三句云。有性境不隨心。亦獨影唯
從見者。謂第六散意與五同縁。即於此時縁
兎角*等言下亦攝無爲。故云無爲縁是第
三句。或是第四者。作四句中。第四句云。有非
性境不隨心。非獨影唯從見。謂是帶質通情
本。即下文云。後得縁如。是通情本。從質名無
爲。從見名有爲。有漏縁如亦可准此。解云有
漏縁如亦可准此。即有漏意縁無爲。是帶質
通情本。即違樞要縁無爲法是獨影境。縁第
八識相應五數或第四句者。非性境非獨影。
是帶質境。是第四句
文縁空華等隨本質收者。四從見中一從見
分同是善染等者。如次即簡前四不隨。虚妄
計者是遍計色等者。今此文中約明遍計。有
其二義。初義意云。唯約執心説名遍計。
通計名下第二義。約分別義名爲遍計。對法
論云。遍計所執色者。謂影像色。範師疏云。
言遍計者。三界有漏心皆名遍計。故瑜伽論
明五法中。分別異名亦名遍計。唯取第六少
分散心名爲遍計。言影像色者。若依瑜伽。
對質名影。即通七識。彼所縁境皆名影像。若
依對法。水鏡中像名影像色。哲法師云。水
鏡中像自有二種。意識變作即是法處。故對
法云。遍計所起色謂影像色。眼識同縁意識
所縁同面像。名色處故。問。縁鏡水中像三
境中何。答。若眼識縁還見本質。故性境攝。同
時意謂我眼縁像。是非量心即獨影境。非黄
見黄。義類應知。此雖非是法執之心亦得名
爲遍計所起者。法處五色中遍計所起色攝。
即水月等類是
文問如後得無不生故者。是何法收者。於
百法中是何法收。縁無爲等所有相分等者。
八種無爲總云無爲。對法論云。謂虚空。非
擇滅。擇滅。不動。想受滅。善法眞如。不善法
眞如。無記法眞如。解云。此八無爲直爲定散
及後智心。縁照之時。所有影像前後相續。似
本性常。亦無爲攝。若依唯識。三性眞如合之
爲一。故立六種。三性分別。八無爲中。初三・
後三唯是善性。故對法云。勝義善。謂眞如。
寂滅善。謂永斷貪幷受想滅。良以不動無爲
未離諸受盡故。寂滅善中不説。無實亦是寂
滅善收。虚空・非擇不同。一云。無記性。如對
法論。勝義無記者。謂虚空・非擇滅一依眞假
立。從眞爲善。廣如對法。今後得智縁八無爲。
所有相分法同分攝。體是假故。三類境中獨
影境。若縁眞如。是帶質攝。無爲相可熏心
中相分與見同種。至下應知。遍計之言是分
別故者。後智縁空華等相是・遍計色。非妄縁
故不同有漏。遍計之言分別義故。彼定色不
生於下等者。上天眼識所現色相。而定果
色。唯從上界色種子生。不從下界色種子
生。故從於見同一界繋。由是本識亦得縁變。
文中不説彼境所攝。准義言之。應是帶質。自
八所變之色爲本質故。親杖本質意在此也。
問。若定果色本識縁者。何故樞要下云。若定
通力所變五塵。非必有本質。如生上界縁下
地色。答。彼據異界極遠境説。若近處者八亦
得縁。問。若極遠處雖見其色。而八不縁者。何
故論第七云未轉依位五識必有疏所縁縁。
答。樞要會云。五識必有疎所縁者。此依觀彼
業力界地。若定通力所變五塵。非必有本質。
案云。此依觀彼業力界地者。五識必有疎所
縁者。此依觀彼業力所引界地色等説。非謂
定通力所變。五塵必有本質。故不相違
文二云性境離更思者。此説意亦同前。
解云。彼色相分第八縁變。以彼爲質別熏成
種故。性境攝。而差別者。前解從見。此不從
見。性自無記。不由心力。故二解別。又既通果
等者。上天眼識所現相分。通果業果。亦有二
説。一云。所現相分是通果色實。是上界似欲
界色。以天眼通作用勝故。如明鏡中現相似
像。上得似下。若下縁上。要引通果及定果相。
同彼方縁上見下色。任運相似分明得縁。一
云。所起相分即是業果。依天眼識直縁欲
界業果色。故能縁見分是上界繋。所縁相
分即欲界繋。若依此解。上界第八不縁下
色。其天眼識無疎所縁。由此義故。樞要下
述一異義云。前五識等有分別故。必杖本
質。縁異地時。雖無自地本識本質。有他
變者爲本質故。即彼判云。若爾即前六識
無時無本質。故恒分別。故前解爲勝
文問如有無彼能縁心者。問中云有無漏更
互相縁等者。約有漏心縁無漏色。無漏心縁
有漏色。若有無漏心之相縁所現相分。何言
遍計色。且此義中。瑜伽五十四云。法處所
攝勝定果色。彼果彼境是實物有。定心所縁
名境。勤求起故即名爲果。即通有漏及與無
漏。此謂聖者得威徳定。變爲此色饒益有情。
然第八識一唯縁有漏。不縁無漏。如種子故。
雖縁無漏。遂不相似。體仍有漏。非如有漏形
状相似已上疏文若有無漏互縁相分。若法
同分若遍計色。但與能縁同一種生。無別本
質。名獨影者。第八心王亦應獨影。疏文既云。
然第八識雖縁無漏。遂不相似。何非獨影。
答。如他心智縁他心等。影之與質互不相似。
故獨影攝。此亦可爾。此義應思。答色聚非縁
慮等者。青等色聚非縁慮法。水月影像亦非
縁慮。義既齊等。立遍計色。心等諸法唯是能
縁。相分心等無能縁用。義既不等。無遍計
心。不相應法可許立之者。縁不相應所現相
分別。應假立遍計不相應。若別假立遍計不
相應。何百法論唯立二十四。且隨勝立云云
文問上地散然難思之者。答中二解。第二
解中。如見下三災等者。火至初禪。水至二禪。
風至三禪。住三禪人各見下災生驚異想。縁
下三災所現相分。杖何本質・即有二説。一云。
所起相分從能縁見同一界繋。實*是上界似
下界色。上色種生。第八亦縁。以杖自八所變
之色以爲本質。一云。眼耳識等無分別故。
必杖本質。縁異地時。雖無自他本識本質。
有他變者爲本質故。今據此二故。云文自
他質二解不定。又疏三云。如上界天見下三
災。身在下界。以上天眼等見彼地色等。豈第
八亦縁耶。彼既不縁。故知馬勝往色界處。何
必此第八即縁彼色等。若相離者。雖見其色。
而第八不縁。若近處者。何妨第八亦變。由此
故知。天眼耳境非必有本質。繋從見分上地
所收有漏異界不隨増故者。諸心心法成有
漏義。瑜伽六十五説。由五相故建立有漏。
一由事故。二隨眠故。三相應故。四所縁故。
五生起故。此中第五由生起故成有漏者。謂
諸隨眠未永斷。故順煩惱境。現在前故於彼
現起不如理作意故。由此因縁。諸所有法正
生已生或復當生。乃至廣説。生起有漏之相。
正生者漏倶。當生者引起。已生者間生。幷
相應所縁。合有五例。由此五類。善惡色心皆
成有漏。且第八識能縁見分善趣二義。一所
縁。二漏倶。惡趣有三。加漏引。第八現行相分
隨善惡趣亦爾。種子相分隨現行。其義外塵
不爾。第七見分五縁。一相應。二所縁。三引
起。四間生。五漏倶。是染汚故。相分通情・本
二性。故唯有所縁漏倶。亦得漏引。像在心故。
染見引故。第六見分通於三性。無記中威儀・
工巧二心由三。謂間生・倶生・所縁。此中所
縁由縁種子。現行亦不名所縁。異熟心由
四。此三中加漏引。通果無記心心所由二。
一所縁。二漏倶。善心心所由*四。漏倶・間
生・所引・所縁。染汚由五。其相分中一切異
界縁無漏縁無本質縁。皆名獨影。准能縁
説。但除相應。其善趣有本質。獨縁五根及内
五塵等。由二縁。所縁漏倶。其惡趣外果亦
二。所縁・漏引。惡趣内根塵由二。所縁・漏引。
五識見分亦通三性。皆同第六。相分善趣。外
唯所縁。内通漏倶。惡趣加漏引。具足諸縁。
能所縁互相隨増方成有漏。故於異界不相
隨増。廣如樞要
文解第三句質無覆性者。或從能縁心
同種者。直約第七縁第八説。樞要上云。問。
第七影像攝相歸見。可名有覆。攝影歸質。可
名無覆。亦應攝相歸見。名爲分別。攝影歸質。
得名異熟答。不離見故性類可同。非是能縁。
不名分別。託質方起。可從無覆。非業果故。不
從異熟。問。非是能縁。不從分別。有覆應爾。
非是業果。不從異熟。無覆應然。答。性通多
法。二性可從見。果義局不從分別及名異熟。
復別種者。如第八縁定果色等。與見別
種。亦名帶質。言帶者是何義。論第七説所縁
縁云。謂若有法是帶己相心。或相應所慮所
託。疏七解云。帶己相者有二義。古西方師
云。己者境體。帶者是心。似彼境相義。即能
縁之心有似所縁之相名帶。相者相状。謂能
縁心帶此色等己之相也。以此理故。正量部
師般若毱多。造謗大乘論。遂破此云。無分別
智不似眞如相起。應非所縁縁。我之大師戒
日大王。爲設十八日無遮會時。造制惡見論。
遂破彼云。汝不解我義。帶者是挾帶義。相
者體相。非相状義。謂正智等生時。挾帶眞如
之體相起。與眞如不一不異。非相非非相。若
挾帶彼所縁之己以爲境相者。是所縁故。演
祕師云。然親所縁非無帶彼疎所縁義。然今
論文言帶己相意。顯能縁帶彼所縁己體相
故。詳曰。心帶境相。據展轉言。非疏不許。前
疏云。縁生於誰。誰帶己相。謂心相應明心
帶境。若云疏據親所縁者。在疏無文。略一
行文。故知疏主許心帶境相。今言影像是帶
質。謂狹帶親附之義。依此義言云相帶質。
見望本質。隔相疎遠。故不言之。今又解言。
帶有二義。一帶者挾帶親附之義。能縁親附
所縁之境而不相離。名爲挾帶。而猶世言身
佩釼矣。二帶者似也。能縁有似本質之相。
謂相分心質相離。名爲帶似。亦若世言而帶
火也。今三境中言帶質者。約相帶質。即據似
帶之義。名爲帶質。若約挾帶質者。眞智縁如。
可言帶質。何言性境。答。能縁之心縁所縁
境。所現相分所杖質而不得自性。是名帶質。
正智縁眞如證境自性。故名性境。無似帶義。
不言帶質。何以得知帶者似也。倶舍師云。如
是識生雖無所作。而似境故。總名了境。如
何似境。謂帶彼相。故知帶是似之義
文問影依於故隨兩判者。初問中云。從本
名無覆等者。初能變識合有十門。一自相
門。初阿頼耶。二果相門。異熟。三因相門。一
切種。四所縁門。執受處。五行相門了。六相應
門。常與觸第七五受門。相應唯捨受。八
性門。無覆無記。九因果譬喩門。恒轉如暴
流。十伏斷位次門。阿羅漢位捨。今云無覆
者。第八三性門。言異熟者。第二果相門。略
擧二門以爲例難。餘之八門爲例亦爾。如從
質名異熟。如是從質名自相因相等。答中無
覆是性類等者。約影與本義相關説。餘八門
中者。有義關彼可答。第二答中性類是寛等
者。若性類是寛。本影倶無覆者。應性類寛故
本影倶善惡。若非善惡者。性類豈寛。又若異
熟性局唯本不通影者。六識劣無記。應非是
異熟。若彼異熟生非眞異熟者。應言眞異熟
性局唯本不通影。第三答中五縁之境但境
性唯是性境不隨心等者。問。今准此文。五縁
之境唯是性境而非帶質。既云唯是。明非帶
質。若爾。何故樞要上云。五識所縁自地五塵。
是初性境・亦是帶質。答。五縁之境雖是帶質。
不通情本。簡通情本。故説唯言。樞要意約隨
加行義。名分別變。爲帶質説。故不相違。若通
情本帶質之境性境相對作四句中。於一念
心無倶句義。故下作四句中云。有性境不隨
心。亦帶質通情本。謂散意識與五同縁
於此時幷縁第八等。既云散意與五同縁。故
知於一法中無倶句義。不得二竝。問。若通情
本帶質・性境一法不竝。意識頓縁十八界時。
下境倶爲。豈非一法三境得竝。答。與五同
縁方有性境。唯得意識。不得性境。故不得
竝。境通慮非慮具二義者。慮非慮義
文問因五但此非正説者。因五但縁色者。
以理應言因眼但縁色。而言五者。五塵倶色。
同質礙故。如五根・五塵合名色蘊。既通多
法即隨應者。若除佛位。八地以上有漏五識
縁無漏塵。無漏相分從見是善有漏。從質
即是無漏。如是不定。故云隨應。若獨頭意亦
第四句者。有非性境非帶質句。謂獨影境是
第四句。第二答中許亦無過等者。諸教皆云
不相應法皆是假立。若同分實豈不違教。即
不正義。若以現相不能縁等者。即難前義。若
以現相不能縁。離見即法同分攝。一切相分
不能縁。餘色等應法同分。定隨一故者。若見
若質二中隨一
文今又助釋即第四句者。如有無漏互相
縁相如第七縁八等者。此燈家新別立義也。
如有無漏更互相縁及縁無爲意識所現諸相
分等。皆獨影境。是本師義。今云帶質。即違本
釋。又云質者。自第八識所變本質。影似是質
故名帶質。第八不變無漏無爲。以何爲質。故
知本言獨影境。應是正義。若依本釋即第四
句者。有非性境非帶質者。獨影唯從見是第
句。前云或隨不定爲無爲等者。無爲相分
從見善有爲。從質即是不生。漏無漏等准義
思之
文性種等隨無別種故者。有性界隨心種不
隨者。如上界第八縁定果色。色塵・第八同性
同界。故云性界隨心。相見別種。故云種不隨。
有性種隨心界不隨者。如在欲界第八五數
縁定果色。色塵・五數同性同種。故云性種
隨心。所縁上繋。能縁下繋。故云界不隨。有
界種隨心性不隨者。如善第六縁空華。第六
同界同種。故云界種隨心。能縁善性。所縁無
記。故云性不隨。有三倶隨者。如無記意識縁
空華等。能縁所縁同性同種同界。故云三倶
隨。有倶不隨者。如善眼識住於上界見下色
塵。以非同界故界不隨。相見別種故種不
隨。能縁善性。所縁無記。故性不隨。故云倶不
隨。且如第八縁天眼耳等者。能縁第八・所縁
眼耳同無記性。故云性隨。第八下繋。眼耳
上繋。故界不隨。相見別種故種不隨。問五六
無記縁五塵境等者。此問意云。色等五塵從
本無記。非由心力方成無記。心之與境同無
記性。而性不隨心。第八識縁天眼耳根。其義
亦同。能縁所縁同無記性。何故不言不隨心。
唯言性隨心耶。答中八本餘末者。能縁第八・
所縁眼耳。雖同無記。八本餘末。末必隨本故
性隨心。又五六識體通三性等者。五之與六
三性改轉。有時無記。是容非本。第八無記。是
本非末。*末必從本故性隨心。本不隨*末。
本無記塵不隨心刀成無記性。如因七縁八
等者。從見有覆。故云性同。從質無覆。故云性
不同。所以爾者。通情本故。七・八二識同在一
界。故云界同。相見別種故云種不同。又作四
句分別等者。性境對獨影四句分別。於二法
中方得。依之一法之中必無是義。性境帶質
相對作四句。即有二義。由是義故三境二變
相攝之中。疏第三云。問前所説若隨分別變
但爲境。定心及五識所變之境。應全無用。答。
隨彼實體種子因生。故境有用。由此故言隨
分別者。此是何義。隨加行義。分別變者。諸心
心所強籌度義。定心及五識有雖加行生不
皆強籌度。故變必有用。然一念心得成二種。
如定心縁十八界。返顯八倶具有二變。性境
不隨心因縁變攝。獨影帶質皆分別變已上
云。隨分別變即有二義。一隨加行義。由此義
故定心五。八通分別變。二強籌度義。唯在六・
七不通五・八。樞要上云。五識所縁自地五塵
是初性境。亦得説帶質之境。如因第八縁定
果色。心王所縁是實性境。亦得説是帶質之
境。此等皆約隨加行義名分別變帶質境説。
即由此義。一念心中具有二變。性境不隨心
因縁變攝。帶質之境分別變攝。由是應知。性
境・帶質於一法中亦得作句。一境之義得自
性故。若強籌度名分別變。帶質境有所杖
質。而不得自性。故唯帶質非是性境。於二
法中方得作句。一法之中必無是義
文問如第六即唯從見者。第二問中縁彼見
相等者。此問意云。且第六縁八心所中。何故
縁彼心所見分。許與能縁別種而生。縁彼相
分不許與見別種而生。答中相分假等者。非
無體假故具四分。假法如無。非因縁故。不
別種生。故見同種。有性境不隨心等者。既云
散意與五同縁。故知一法不得作句。幷縁第
八等者。第六意識縁第八等。是帶質通情本。
如第七縁第八見分。通情本故。頓縁十八界
者。與五同縁。即現量心。縁七心界。是比
量心。縁不相應。亦通比非。故一刹那三量得
竝。性是體性。不得幷起。量是心用。故得幷
起。問。夫帶質者必通情本。若有不通。答。
通・不通。唯一帶質。如六・七縁第八識等。必
通情本境通於慮・*非慮二義故。二合帶質。
如五識縁自界五塵。及三合中。如第八縁定
果色等。此二帶質不通情本。六・七之境境通
於慮・*非慮*二義故。即通情本。五・八之境
但由一義。分別變攝以爲帶質。隨加行義。非
強籌度。雖因縁變。隨加行生。故帶質攝。由
此義故。樞要上云。如性境全・帶質一分是
因縁變。及獨影全・*帶質一分是分別變。然
帶質境可通因縁分別二門攝。從種及見二
門攝故
文問後得縁不隨心者。後得縁如等者。若
後得智縁眞如。帶質通情本。今燈家旨。後得
縁如境體實故。是帶質境。不得自性故非性
境。若縁無爲。是獨影境。八種無爲依眞假立。
體非實故。所變相分獨影境攝。此爲一解。
以許無爲依識假立者。論第二云。一依識變
假施設有。乃至心等生時。似虚空等無爲相
現。今據彼文故。云依識假立。或復約性等者。
從境善無爲。從心善有爲。以有漏心縁眞
時。判性准此。若約種辨。與見同種。無別如
種。故非別種。第二解云。或第四句。有非性境
非帶質句。謂獨影境。此意後得縁如。是獨影
境。故第四句。此同本釋。無分別智縁眞如時
等者。疏第七云。正智生時。挾帶眞如之體相
起。與眞如不一不異。即演祕中釋帶義云。帶
者挾帶親附之義。能縁親附所縁之境而不
相離。名爲挾帶。若准彼義。正智縁如。豈非
帶質。解云。挾帶之義雖通二境得境自性名
爲性境。不得自性名爲帶質。無分別智得境
自性。故名性境。然三境中帶質者。約似帶
質義。非挾帶義。故正智縁如。無帶質義。無
影相故無相取。不取相故。是護法義也
文問初禪眼通力引故者。兩解如前等者。
次前文云。問。上地散眼耳縁下地不。若不縁
下。云何上得見下。若縁於下。相分何收。答。
散不縁下。以極遠故。言上見下。據通果故
不指此解又解。散眼耳識亦可縁下。如見下三
災生異想等。杖自他質。二解不定繋從見
分上地所收。有漏自性故不隨増故此爲一解
有説。下繋託下地相。熏成下故非漏自性故
下隨増。然難思之。是爲兩解。一云。上地繋
等者。如次可配前二解也。倶生可伏見惑如
何等者。有漏諸道不伏見惑。瑜伽論云。世間
道唯能伏除倶生煩惱。而不能伏分別煩惱
及彼倶生薩迦耶見隣近憍。解云。此依六行
如行。智能伏故。疏第六云。何以世間道
伏修不伏見。修道所伏之惑。一但迷事生。二
依外門轉。簡見道貪等唯縁内見等生故。三
此所伏煩惱體散亂故。四麁動正障於定。定
是事觀。事障障故。有義此身見等既不能伏。
後超入聖得第三果。如第七識欲界繋者亦
不能斷。要至金剛方能頓斷唯障無學故。不
同見惑正障見道及見理。故此違第七卷滅
定中文。不許聖者伏下生上。有種子故。今
解。亦斷不可説。以先不伏故即言不斷。見惑
不伏。入見斷故但有漏道既是事觀。不伏理
惑入現觀時理實亦斷。雖無正文。任意取捨
已上一云隨心下繋等者。今云下地者。初禪
地。初禪眼識爲能熏。是下地故。即還難云。如
何縁上變下相分。縁上之心應不得於下境
自性。通難答云。由定通引任運縁上。故得
自性。既得自性。明是性境
文問梵天來有通果故者。以下界色麁不爲
上依等者。大智度論第十卷云。如手居士。
從淨居天來欲見佛。其身微細沒失。譬如消
蘇不得立地。佛語手居士。汝化作麁身觀此
地相。居士即如佛言。化作麁身觀念地相。頭
面禮佛足。在一面立解云。今云自身者。梵天
自身作欲界地。變作麁身來至佛所。第二問
中馬勝往上縁上者。大毘婆沙一百二十九
云。如佛昔在室羅筏城住誓多林時。有苾芻
名曰馬勝。是阿羅漢。獨於靜室作是思惟。諸
四大種何處永滅。欲知入定。即以定心於誓
多林沒。歘然出在四大王衆天。從定而起問
彼天衆。諸四大種何處永滅。天衆答曰。我等
知是四大種何處永滅。然我所事四大天
王。智慧威徳竝無比殊勝。彼或能了。可往
問之。尊者即時詣四王所。作如上問。皆曰不
知。復共仰三十三天衆。三十三天衆復推帝
釋。帝釋仰推夜摩天。如是六天皆推後天。
復第六天推梵衆天。如是尊者遍問欲天。竟
不能知大種滅處。欲往梵世即入勝定。復以
定心自在沒。梵衆天出。從定而起作如上
問。梵衆咸謂。我等不知。有大梵王。其大威徳
無與等者。於一切法無有不了。彼定能知。仁
應往問。尊者即問大梵所在。梵衆答曰。我亦
不知大梵王定所在處。仁欲見者。隨所諦求。
即有光明於中而現。尊者馬勝遂發誠心。願
大梵王於此衆現。應時大梵即放光明。便自
化身爲童子像。首分五頂形貌端嚴。在梵衆
中隨光而現。尊者前進問曰。大仙。諸四大種
何處永滅。梵王不達。作憍亂言。苾芻當知。我
是大梵。是自在者。乃至爲一切父。此是諂誑
所發語業。尊者告曰。我不問仁梵非梵等。但
問大種何處永滅。爾時大梵知此苾芻非憍
亂言卒能酬遣。便執兩手引出衆外。此是諂
誑所發身業。出衆外已謝尊者言。我實不知
大種滅處。然諸梵衆咸謂我是自在作者無
不知見。若我衆中云不知者。是諸梵衆便見
輕蔑。尊者自失。近捨如來。遠勞見問。致無所
獲。今可速還詣佛請問。如佛所説應正受持。
馬勝説聞梵王推佛。歡喜辭退。入勝定即以
定心於梵世沒。歘然還出誓多林中。從定而
起整理衣服。往世尊前恭敬作禮。問四大種
何處永滅。爾時世尊爲説不見邊際鳥喩云。
汝亦然。乃至梵宮遍請所問。不得邊際。還至
此中。猶如彼鳥不得邊際。然汝所問不合問
義。隨此而答亦乖答理。欲問者當如是問。四
大與短長・細麁・淨不淨。於何處永棄。名色滅
無餘。此問隨順應如是答。識不見無邊周遍
廣大性更無餘廣大能映奪此者。四大與短
長・細麁・淨不淨。於是處永棄。名色滅無餘
已上解云。梵王執馬勝手即諂誑。二人第八
各互縁。是本質也。若影像者皆唯自地。屬
自心故。梵王相分。屬於上地。馬勝相分屬於
下地。此據疏言今上界所攝者。約梵相分。馬
勝問四大滅。如倶舍第四。問。五識縁五塵時。
有能變第八識。用彼所變即爲本質。第八縁
定果色。能變第六已滅。依誰所變爲本質耶。
且如梵王變本形體佛前聽法談論語言。前
能變心意識已滅。非定通識時現在前。此所
變形唯第八境。彼以何法爲本質耶。答。有二
解。一云。由是義故。定果本質有無不定。第八
所縁亦定果故無本質。一云。由定前意引發
勢力變定果色。由第八識持縁彼。後復縁變
生定果色。故用前意所變定果爲第八質。是
帶質攝。以欲界無通果色者。欲界定無勝定
果色。何況通果。以散地故。若依能變。通唯四
禪定。通果通無色。廣如樞要。問。定及遍倶
能變作色。有何差別。答。有多差別。一依地
別。定色通八地。通果唯四定。二依身別。通果
通凡聖。定色唯聖身。聖者威徳定方能變故。
若許定色通凡起者。別無此因。三麁細別。
通果色麁。五塵所攝。定果色細。法處攝故。四
出不出別。起通果色。出根本定起變化心方
能作也。起定果色。不出定心則能作也。五
約性別。起通果心通善無記。起定果心唯是
善性。問。通果中初定有二果。謂欲界・初定。
乃至第四有五果。謂欲界・四定。合有十四果。
定中亦有是別耶。答。未見文判。理亦應有。然
初定果雖似欲界色現而作。非是欲界色。麁
細異故。但由彼作。謂上力令所化生於自識
中變欲界色見聞受用。名欲界耳。餘地上下
准此應知
文問下界縁應可思擇者。屬彼本質者。屬
於彼上第八本質。能縁善性。相分無記。故性
不隨。界種可知。第二問意。眼等縁境。能所
隨増成有漏義。若相屬上。豈非有漏異界隨
増。答色相不是漏自性等者答有二解。初解
之中亦有二義。一色非漏性故不隨増。二約
業果説異界不増。定等力別互増不障。第二
中解亦有二義。一由下界第八所變以爲
本質。上界定通所引色等第八縁變。是通果
攝。無隨増義。眼等杖之所起相分。是業果故。
屬於下界。由此無有異界増失引例如文。三
界凡聖隨増。如大毘婆沙第六十九説。二或
雖即杖他八爲質等者。由於上界第八所變
以爲本質。自他二界本質雖別。眼等杖之所
起相分。倶是業果。竝屬下界
文問下界第准前義釋者。初答中云。隨能
縁心所業果者。第八心所體是業果。所縁相
分與見同種。界繋亦同。見與相分不別體。故
是獨影境。第二問中獨頭散意縁過去境等
者。樞要上云。如第六識縁過未五蘊。得是獨
影。亦得説是帶質之境。熏成種子生本質
故。解云。縁過未蘊。最初刹那。縁已滅無及
未生無。心方得生。第二念後。方縁現蘊作
曾當解。初念相分是獨影境。種界繋皆與見
同。故云唯從見。第二念後所現相分與見別
種。熏成種子別生本質故帶質攝。非一念中
獨影・帶質二義得竝。若一念竝。何言唯從
見。故二境一念不竝。人多有謬。智者應思。
及縁五根相分是何者。第八所變質方縁。*故
帶質攝。不得自性無發識用。所現相分與見
別種。熏成種子別生本質。西明疏云。然眼等
根皆有二種。一本質根。是頼耶相。能生識用。
二影像根。是意識相。雖是五根。以影像故不
能發識。今意亦爾。影似帶質故云帶質
文釋獨影唯爲難亦爾者。西明云等者。西
疏一云。問。大乘極微爲假爲實。三藏解
云。若依論文。是假非實。故瑜伽論第三卷云。
又非極微集成色聚。但由覺慧分折諸色。極
微量邊際分別。假立以爲極微。理實而言。是
實非假。所以者何。由假想慧分折彼時。極
微影像當心現前。應無相分。然彼説心必有
所縁。故知實有極微影像。熏成種子能生自
類影像相分。而瑜伽説是假非實者。於非極
微處假分折故。義説言假已上今解。如論
是假非實。以假想慧於眼等處分折極微。離
眼等外無別極微體。如長短等離青等外無別
自性。若縁長等。必帶青等。此亦如是。縁極
微者必帶眼等麁色相現。要集釋二説。意云。
諸家竝取第二爲正。於此二説名有所以。初
説意者。散心縁境。境與行解。或同或異。如縁
名等聲相得現。若定心位境必解同。名相應
故。既作微解豈無微相。又第八識何不現彼
極微相耶。第八微細耶。大山微塵皆説頓
現以理微如何不現。故第八得現極微相。實
有義成。後解意者。於名生解。聲相見現於色
計我。仍現色相。未必内解・境相定同故作微
相。眼相即現。又若第八現極微相。如何極
略等唯法處收。故知本無實極微體。故決擇
分五十四云。謂由分別覺慧分折諸色至極
邊際。建立極微。非由體有。是故極微無生滅
云云此文中略擧一旨。廣述破斥。據有
種生相分成實者。今助難云。第六縁根所現
相分。有種而生。何是假有。不發識故。由此當
知非有種生相分成實。異熟心心法等應假
非實等者。能熏四義中。第二有勝用義之所
遮也。彼文云。二有勝用。若有生滅。勢力増盛
能引習氣。乃是能熏。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
力羸劣。故非能熏。若以獨相分無質礙用等
者。獨影相分也。八地已上所變乳等應非實
者。問。法處實色是有礙耶。解云。諸法處色
皆是無對。如無色界諸宮・殿等。皆是無對。以
法處故。問。變大地爲蘇酪等。如何無對耶。解
云。定力所變有其二種。一者有對。二者無對。
若法處色即是無對。變爲色等即是有對。餘
難義顯。如文可解
文若云同分何不成種者。三共如前一向
別種説者。即前文云。第二師云。見相別種。若
爾。亦有三過。一假法種生失。如縁極微。
微無體。但假想慧折爲極微。唯識下云。
謂極微有實自體 又瑜伽五十四云。建立極
微。非由有體。是故極微無生無滅。若此相分
別熏成種。復生現行。極微有體亦有生滅縁
不相應過亦同此。二違聖教失顯揚十八云。
謂極微但假想立。自體實無。瑜伽五十四。非
由有體。若別種生即成有體。故違聖教。三假
能熏失。既假想慧安立極微。相分是假。
許能熏種。即違第二假法如無非因縁故。論
云以假想慧等者。以假想慧者。非謂實以
等折之。於麁色相者。即是所折之色相也。半
半破之漸次而折。除麁至細故云漸次除
折。至不可*折假説極微者。不同小乘體無方
分而不可*折。即熏成種有極微色等者。此
例難也。大乘雖説無實極微。即熏成種有極
微者。大乘雖説無遍滿我。相熏成種生遍空
相。大乘亦應有遍滿我。許即違教。有遍滿
我故 不許違理極微・遍我倶心假想。何故極
微相熏成種。遍滿我相不熏成種
文要集又云恐煩不述者。檢集本文。文稍
不同。故集文云。雜集所説十八界種各各不
同。必無意識不從二縁。縁無爲影似無爲故。
於百法中無爲所攝。他界無漏縁。雖異地無
繋。而不離色等縁一切無爲法。定體必有所
無。不離色等。故與見分必不同體。強分別心
得縁無等。所現相分必具四義。故是能熏。既
得自熏。何用見種。故依前疏。不存樞要已上
集云。縁一切無爲法定體必有所無。燈云。縁
一切無法定必有所無。今按義旨。燈文爲好。
若無爲法何言有所無。集云。故與見分必不
同體。文稍似別義。旨不別義。燈諸本有存集
文更改燈文。是不可存可好。先徳意深。誰敢
及之
文又云然所成過失故者。此帖擧集略抄其
文。約難見故。擧其本文云。集本文云。然所
變相。能熏不能熏總有三説。一云。縁龜毛・空
華等。過未境界。一向獨影。不能熏種。唯從見
生。異熟第六劣無記心唯從見故爾。無
熏種。縁過未境。不熏成種。或可有新。此有二
説。一云。四無記同一種果。種生果時。待定
等縁生二無記。若無三縁。唯生異熟。餘三
熏種故有新熏種。故如増上縁除前縁。若依
此釋。三種成熟體成雜亂。一云。異熟有勝
有劣。勝熏劣種故有新種。如貪等勝品熏成
餘八種。若爾鏡智成所作智唯舊種生。如初
無漏。解云。非例。由帶現在有漏八・五縁未來
故。得熏無漏。若無現在自類法者。不熏彼種。
問。漏與無漏異。如何縁有漏能熏無漏種。答。
觀智通縁現有漏識及未來無漏。雖縁有漏。
所現影像必是無漏。熏無漏種。此有何過。
或可縁他諸佛所現身土及佛。爲諸果位功
徳。由聞見此故。熏自身未來無漏功徳種子。
是故如來爲諸菩薩及現身土。及説佛地令
種善根。佛地論意亦同此説。二云。若縁兎角・
第二月等。唯名獨影。不熏成種。縁過未境。
雖言獨影。然亦帶質。縁現蘊質能熏成種。生
本質故。如樞要説。三云。有質・無質・他界・
無漏・無爲・無法所現相分。除劣無記。餘一
切法具四義者。皆是能熏。後釋爲勝。不違教
故。理遍通故。前之二説有力不熏成過失故
已上
文今謂此判恐煩且止者。若不相應攝等
者。若二十四不相應各有種子。即各有別體。
從種生故。豈是色心之分位耶。言三分位者。
一心王。二心所。三相見。相中攝色。故不相
應色心分位。又他界縁散非他引等者。次前
文云。問。既在下識云何上縁。答。或由他定通
力引故。彼據定通果縁上相分故。云由他定
通力引故。散心縁上所有相分。非是他定通
力之所引故。故云散非他引。不應異地心熏
成他界種等者。必得彼地根本定等。方得熏
成彼地種子。起惑亦爾。必得彼定起彼惑故。
若自界攝縁他根身等者。若住自界。縁他五
根。亦縁他心。所成種子是何攝耶。若生他根
及生他心種子所攝。不應正理。若縁他心所
現相分。能熏別種。生他心時。應有縁慮。生他
根時。亦應發識。若不爾者。何名根心。又過如
前者。如有漏異界隨増等過失。如前已解
文西明云此三藏釋也者。此麁文者。要集
中述西明釋意之文也。與西明疏文小不同。
此釋不爾下注文者。燈家破集文也。一云初
三分安慧等八師釋等者。集云除親勝・
辨。安慧等意。自體依他。見相所執。見相雖是
情有理無而隨妄情。於自體上。似能所取。二
相顯現。非唯依他方説似言。第二釋中變似
二言是依他故者。釋除安慧之所以也。安慧
宗意。相見二分遍計所執。今論文云。變似
二分約依他説。故知非安慧文。三藏意存後
釋者。西明疏中釋存所以云。所以爾者。三
分成立。護法等釋二分之義。火辨・親勝亦在
其中。然護法等立三非彼意。爲顯陳那所立
三分不違理故。而三與二開合有異。理不相
違。由斯欲存本師所説故立二分。如何不約
四分説者。開爲三分。諸師共許。證自證分有
許不許。或可第四。攝在第三。由斯且依三
分而説。故取本疏科判爲正者。本疏云。此論
一宗總有二釋。謂護法等及安慧釋。乃至云。
安慧已前諸古徳等。皆説二分是計所執。護
法已後方許三四依他分也。實有四分。今説
三者隱而不説。以對他故。義准知故。順陳那
故。略叙宗故。非極研尋。故且不説。今疏主意
即十菩薩各隨所宗皆釋此頌
文論如患夢縁實父母者。對經部薩婆多等
者。經部夢境非實。有部夢境實有。婆沙三
十七述二計云。譬喩者説。夢中自見飮食飽
滿。覺已飢渇。由此應知。夢非實有。毘婆沙師
云。爲遮彼執。顯實有夢。若夢非實。便違契
經説。我菩薩時。於一夜中作五大夢。若夢非
實便違此經。夢境雖實而非父母爲父母故者
又婆沙云。如夢所會人覺已便不見。死已於
所愛不見亦復然。取此文意故。云非父母爲
父母故今本疏意。如患夢者唯對經部。若對
有部。此喩不成。夢中所見皆眞實故。問。夢境
若實。何覺都無。答。夢覺境體有差別。若無夢
中境。心等縁何得生。無不生心。縁有方生。故
夢境實。既云正理五十云等者。引文小別。故
正理五十云。夢所見境皆所曾更。然所曾更
非唯所見。如菩薩夢是所曾聞。而有夢中見
兎角者。曾於異處見兎見角。令於夢中
心惛倒。謂於一處和合追憶。或大海中有此
形獸。曾見聞故今夢追憶。又婆沙三十七云。
有作是説。夢所見事皆是曾更。問若爾。云
何夢有是有角人耶。豈曾有時見人有角。答。
彼於覺時異處見人異處見角。夢中惛亂見
在一處。故無有失。復次於大海中有獸似人。
頭上有角。彼曾見之。今還夢見已上事雖小
別。大意皆同。故云婆沙三十七大同正理
文不得引智但對經部者。大智度論第六卷
云。問云。不應言夢無實。何以故。識心得因
縁。便生夢中識。有種種縁。若無此縁。云何生
識。答曰。無也。不應見而見。夢中見人頭有
角。或夢見飛虚空。人實無角。身亦不飛。是
故無實。問曰。實有人頭。亦餘處實有角。以心
惑故見人頭有角。實有虚空亦實有飛者。以
心惑故自見身飛。非無實。答曰。雖實有人
頭。雖實有角。但人頭生角者是妄見。問。世
界廣大。先世因縁種種不同。或有餘國人頭
生角。或一手一足。有一尺人。有九頭人。人有
角何足怪。答曰。若餘國人有角可爾。但夢見
此國所識人有角。則不可得已上要集云。大智
度論第四卷破云。等者卷次謬也。第四卷
中都無此事。今薩婆多自許縁實等者。夢見
得實。夢境實得夢心生。故覺見無實。覺時
境耳。故二境別
文論云我法方見相生者。初問中六七有分
等者。本疏云。若護法・難陀等解。由無始來第
六・七識横計我法種種分別熏習力故。今依
此義故云六・七有分別。由他深熏成識生似
我法者。若由第六染熏成者。五・八相見生似
我法。若由第七染熏成者。唯第八見生似我
法。擧所依識爲顯所變相見是依故。云識生
似我法。即自體分名之爲識。第二問中執心
有分別等者。六・七執心名有分別。世間
夫依識所變相・見二分依他性上。執爲我法。
此所變者似彼妄情。名似我法。故云由彼
有似我法。言無執等者。五八二識説名無執
亦無分別。若五・八識無有染執亦無分別。非
一切時似我法。有無漏位名一切時。答中地
上菩薩等者。地上菩薩隨其意樂作二空觀。
亦獨作生觀。第六識中獨作生觀。即於彼時。
第七二執恒得行。故心起時恒有我法。第三
答中無漏之心雖有二現等者。相・見現行名
爲二現。但隨假説者。無漏位中諸聖者等。愍
諸凡類不知自識。方便假説我法二言。便於
識變強名我法。故云但隨假説説。第四答中
心二縁起等者。能縁・所縁是爲二縁
文論境依内攝故爾者。釋此論文。
疏二説。一云。謂心外境其體都無。依内妄情
假名我法。唯世俗者執有。勝義者説無。内因
縁識相見分等假境所依。依他性事。其世俗
者説爲非無。亦勝義者之所説有。此中色等
内識相分因縁所生。從本名識。此約内境。
如識有義。即下第十三分倶實。二云。或縁過・
未・龜毛等法。雖識内變。影像虚疎。如瓶衣
等。唯世俗有。非如内識體少實。故亦勝義有。
下第十云。然相分等依識變現。非如識性依
他中實。一切相分竝非實。故雖有二解。前解
爲勝已上一云有無對小者。此當疏中第一
解也。有是依他縁生故有。無即遍計。妄執故
無。二相見對等者。此當疏中第二解也。相分
非實。見分是實。見分是實是假境依。何故論
云識是假境依。不言見分。解云。見分是自體
分義用之分與體同種。無別種生。故擧所依
以攝能依。唯説識言。第三勝劣對等者。此設
二對。疏外所加燈家旨也。世間世俗者。如瓶
軍林我有情等。論依初俗。言境依内識唯世
俗有。後三等者。三科四諦二空眞如。識入後
三故勝義有。第四對中若色若心凡境唯俗
聖境亦眞但不名有者。遍計所執爲凡聖境。
雖是聖境。而不名有。都無體故。今依有無者。
此中文意依初對説。即有無對故云依有無。
言諦攝故爾者。今此論文依於二諦攝假。故
爾増明本旨爲期西方。見廣知略。其理必然。
尋略解廣。其道難通。故今具文爲鈍示之。前
後本文其旨皆爾。有人宿世値法慳業。今生
乏書不得決疑。由是因縁。搜求史籍抄撮
本文。蓋後生暇以之即爲往生勝縁。願六和
法俗深存斯志。見聞熏習所生功徳。共生西
方欲得相
唯識義燈増明記卷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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