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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問答 (No. 2259_ 増賀造 ) in Vol.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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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乎
 建保四年七月七日交點了 聖寛 


瑜伽論問答卷第六論第五十七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四十一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六月二日
問。於眼等五根説是處非處云。眼能聞聲。
乃至覺觸。必無是處。能見色者斯有是處
意何。答。眼根道理。唯能見色。不取餘境。若
取餘境。可云非處。若能見色。可云是處言也
問。得自在位五根互用。若彼名非處。佛菩薩
有過。答。未自在□判處非處。若得自在位不
論處非處。問。且付自在位五根互用方。夫
根是所造。四大爲能造。所造既有互用。能
造豈無互用。若許爾者。地大能作餘三大用。
乃至風大作全大用。答。記文有二釋。一郭
法師云。得自在位四大互用。然論主説大非
互用。據未自在作此説也云云二興法師云。四
大爲色所依。色非明利故。雖至自在位。而
亦不互用。五根爲心所依。心是明利故。若至
自在位。承能依心力亦得互用也云云問。此二
釋中可依何釋。答。取捨在意不可偏明。然
樞要文説互用義有二師釋。其第二釋云。一
一根處遍有諸根各自起用。非以一根得一
切境。以諸根用□遍一切故名互用。不爾。便
成壞法相故。心王亦應有于心所用。取別相
云云依此第二釋。雖至自在。四大不互用。
問。前出興師釋云。雖至自在位。四大不互用。
與第二説可云同意乎。答。言至自在位四大
不互用。雖與興師同。述所以之處。彼此不
相似。興師意云。四大種五根倶是所依法。色
根心心所是能依法。色根非明利。心心所明
利。色非明利故。四大不互用。心是明利故。五
根能互用言也第二釋意云。一根有諸根。一
大有諸大。各有諸根故。一根縁諸塵。各有諸
大故。一大作三用。麁相見。雖似一根縁諸塵。
細尋其道理。諸根各別縁。不壞法相故。非他
根縁他塵。麁相見。雖似一大作三用。細尋其
道理。諸大各作用。不壞法相故。非他大作他
用。故雖自在位。眼無四根用。地無三大用
故與興師義意非一。問。且付樞要第二説。
云諸根各別縁。諸大各別用。乍云自在位。不
見自在義。作何此説乎。答。雖凡夫諸根一
一具諸根。不能令所具諸根各別縁。雖凡夫
四大一一具四大。不能令所具四大各起用。
若至自在位。令所具根大各起別縁用。是自
在力故。與凡夫有異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四十二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六月二日
問。於二十二根説假根所屬云。三無漏根是
九根分。所謂意根・信等五根・樂・喜・捨根
中且付樂・喜・捨三。五受根中何但取此三根。
所憂・苦二根。答。三無漏根所依地中。但
有此三根。無憂・苦二根。故唯取此三。不取
憂・苦二。問。三無漏根中。未知當知根是見道
根也。見道所依中。既有未至地。是欲界所攝。
若依未至地修無漏根者。可有憂・苦二根。何
不取彼二根。答。欲界所攝。非欲界散地。是初
禪近分。應名定地類。其既非散地。憂・苦不相
應。故依未至地雖修無漏根。無憂・苦二根。
問。設無憂根。可但應有苦根。至于初靜慮。未
出離苦根。設依初靜慮雖修無漏根。猶可有
苦根。況依未至地。豈不具苦根。答。初靜慮有
苦根。非苦受相應地。但彼地三識縁外三境
時。有尋伺雜亂心不寂然邊。果報麁重障大
集。名苦根耳。非内境靜慮資潤相應法。故雖
未出離。非苦受相應。如無學身體。雖有病飢
等。唯是外報障。非内無漏體。初靜慮既爾。近
分未至定與捨受相應。非苦受相應。故依未
至地不可取苦根。問。對法論文云。未知當知
根以十根爲體。前九根外更加憂根。准彼論
意。無漏根體可加憂根。今何不爾。答。記文會
云。此瑜伽論中。十五心見道爲未知當知。故
不加憂根。彼對法論意。解脱分已去爲未知
當知。故亦加憂根云云意云。十五心所具未知
當知根。依未至地等。不可加憂根。解脱分所
攝未知當知根。依欲界散地。亦應加憂根言也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四十三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六月十一日
問。於二十二根分別異熟非異熟。瑜伽論文
問云。幾是異熟。答云。一其一者何乎。答。記
文云。謂命根問。何故命根名是異熟。答。
二十二根中。唯異熟者是命根也。倶舍亦云。
唯是異熟。故此論云。命根是異熟也。
問對法論云。命根是自性無記。無想異熟是
異熟無記准彼論文。命根是自性無記。非
異熟無記。何云命根是異熟乎。答。唐三藏會
宣。對法就一性蘊法立衆同分。就衆同分住
時分量立命根。故非唯異熟。故彼但名自性
無記。今此瑜伽論。就三性五蘊立命根中。於
異熟法立命根強。故説命根唯是異熟云云問。
此會意何。答。會對法意。衆同分者是等同義。
三性五蘊各互相望非等同法。隨一性蘊有
等同義。故就一性蘊立衆同分。隨此衆同分
住時分量立命根。故非唯異熟。故但總名自
性無記。會瑜伽論。或善或不善或無記。凡
命根者。必於異熟法立命根増勝。故説
根唯是異熟言也問。會對法論云。就衆同分住
時分量立命根故。非唯異熟。但名自性無記
云云何故從就衆同分住時分量立命根。可非
唯異熟立命根。又從唯異熟不立命根。何名
自性無記耶。會瑜伽論。云於異熟法立命根
者。指何物云異熟乎。答。云衆同分者。是有情
等同義也。住時分量者。是一期生壽住長短。
非阿頼耶異熟自體。既對法論就衆同分住
時分量立命根故。非於異熟遠立命根。雖
非異熟。然名無記。是三性中無記性也。
根自性本是無記。而非異熟言也會瑜伽論。於
異熟法立命根者。於阿頼耶立命根也。唯識
論云。但依種子假立命根。不依現行唐三
藏宣。命根通依第八心王同時五數之上假
云云景子注云。命根即依頼耶意根之所建
云云以此等文見。伽論意唯於頼耶可立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四十四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六月十五日
問。説於二十二根地地成根多少不同中云。
初靜慮地成十八根。二十二根中除男・女・憂・
何故除此四乎。答。男・女・憂・苦唯欲界繋
故。初靜慮除此四也。問。於餘三根云爾道理。
但於苦根不可必云。出離界中云。初靜慮出
離憂根。第二靜慮出離苦根第二靜慮出離
苦根。知初靜慮未出離苦根。既未出離。即
應有苦根。何初靜慮可除苦根乎。答。三識縁
境尋伺雜亂□説 問。淨未怢苦根未離。故
初靜慮未出離之。縁五欲境有憂有苦。欲界
愚夫迷欲憂苦。憂苦根本但在欲界。靜慮
越之故除憂苦。問。論未出離。許初靜慮猶有
苦根。約超越邊言。初靜慮除憂根。兩楹失
處。一途何定。答。可思云云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四十五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六月十六日
問。於二十二根分別地地成根多少不同云。
下三無色成十一根其十一根者。信等五
根・三無漏根・命・意・捨也。此中三無漏根如
何下三無色成乎。答。下三無色通漏無漏。
無漏其無漏邊成三無漏根也。問。且除餘無
漏根。未知當知根是見道法也。彼下三無色
非見道所依。彼地何成未知當知根。答。云
之有多釋。量法師云。見道已前依色界定起
四善根。因此即入無色定。心趣求見道。如是
展轉入下三空皆起此行。名未知根。非謂三
空能入見道有未知根云云唯識論第七。護法
菩薩宣。前三無色有此根者。有勝見道。傍修
得故。或二乘位廻趣大者。爲證法空。地前
亦起九地所攝生空無漏。彼皆菩薩。此根所
問。此等釋意何 答。景師釋意云。二乘人
皆先以世智或離欲染。依色界定修四善根。
從此即入下三無色修四善根。或離色界染。
入下三無色亦起四善根。如是等善根。亦名
未知根。故下三無色有成未知根言也護法菩
薩意云。菩薩乘人入見道時。正依第四靜慮。
傍入下三無色。修諦現觀故。即下三無色
有未知當知。或迴趣大者住地前位。爲證初
地法空見道。更修九地生空無漏。其生空無
漏是未知當知。故下三無色可有未知根言也
問。且付護法釋。凡起諸現觀。依止觀均等地。
彼下三無色非止觀均等地。何可依彼地耶。
又廻心向大者。元是入聖位有學無學等。廻
心向大時。可至地上位。地前未斷惑。何還逆
至彼。答。下三無色雖非均等。菩薩勝根兼能
依彼。傍修得故言。良由於此也。二乘雖廻心。
未具大功徳。怱不能登地。還住地前位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四十六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六月二十日
問。於二十二根成根多少分別中云。生那落
迦。觀行種子皆得成就。總有八根列其八
根有二列樣。一家列云。眼等五根・命・意・苦
也。一家列云。眼等五・命・意・捨也。一家列苦。
一家列捨。所以云何。答。約六識列。初家列
苦。約本識列。後家列捨。依六識身有苦樂受。
約六識列。加苦爲八。依阿頼耶捨受相應。
約本識列。加捨爲八。列苦列捨所以如此。問。
於那落迦列所成根。列苦可然。初家列樣非
更所疑。付次家列。將作疑難。地獄苦重。雖有
捨受與第八倶。爲苦映奪。不敢現行。既此
八根種子現行倶得成就。何不現行捨根爲
數。答。依六識身苦樂受。非依本識有苦樂
受。今此後家約本識列。不取苦根定取捨根。
問。何縁後家必約本識可列捨根。設約六識
列八何妨。答。其但人情。約六識列。約本識
列可在人情。但唯識論釋八根云。由斯第八
定是捨根。第七八識捨相應故意云。那落
迦現種倶成八根中。第八根定是捨根言也
此文見。約本識列捨根預八。此爲證故。後家
約本識加捨根。然約六識苦根者。未見其
證。問。加苦根家作妨難云。地獄苦重。雖有捨
受與第八倶。爲苦映奪不敢現行云云此妨何
遮。猶約本識可捨根。答。後家遮云。若是輕
樂爲重苦奪。捨受非樂與本識倶。有天下苦
不可映奪。異熟識體果報既現。相應捨受何
不現行。如此了遮。問。眼等五根五識所依。意
根即是意識所依。命依意根。如此尋思。約六
識列尤有道理。何更玄隔約本識列。答。眼等
五根頼耶相分。能變識親。能依識疎。意根
即是第七末那。與本識親。命依意轉不離本
識。故約本識備列八根。問。設約本識。若加苦
根。若加憂根。足八何妨。答。本識倶法無憂
苦等。初生終沒無憂苦故。但取捨根道理極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四十七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六
月二十二日
問。於二十二根成根多少分別中。説那落迦
有情成根義。根樂根。何故此三種子故成
就。現行故不成就乎。答。凡一切種子隨逐頼
耶故。那落迦有情成此三種子。然彼處苦重。
現行不就。問。於喜樂二根現行不成就。道理
尤可然。憂根是苦類。何於那落迦現行不成
就。答。苦輕處有情憂苦有差別。苦重處有情
唯有苦無憂。那落迦苦重。無憂可現行。故
唯識論云。那落迦中唯名爲苦。純受尤重無
分別故。如極樂地意悦名爲樂。無有喜根
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餘三言定
憂喜樂問。同唯識論云。瑜伽論説。生地獄
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
又説。地獄尋伺憂倶。故知意地尤重。戚受尚
名爲憂。況餘者以此文見。地獄可有憂根
現行。何同喜樂名不現行。答。彼中文是有一
師義。非正義家。故正義遮云。彼瑜伽論文是
隨轉門説。不可爲指南云云然則正義意。那落
迦憂根現行不成就。問。設彼有義云。瑜伽文
云餘三現行不成就者。取喜樂捨言餘三也。
不可加憂云云此言何遮。答。然。唯識論有此。
有義如此遮妨。即其文云。豈不客捨彼定不
意云。本識倶捨名爲主捨。六識倶捨名
爲客捨。那落迦中主捨恒轉。客捨間斷。有間
斷者應不成就。豈非客捨彼那落迦定不成
就。何必憂根預餘三言言也此有義妨。正義
遮云。寧知彼文唯説客受意云。何以可知
彼瑜伽論餘三言中預客捨受。既生捨受在
那落迦種子現行皆得成就。八根之中餘三
現行不成就中。不可更列客捨受。二十二
根中有二捨根故。若云八根中無主捨根故。
此餘三言中始説客捨受。是尤可顛倒。主客
二雙説。尚不應道理。況唯説客捨。顛倒又顛
倒。何知瑜伽文唯説客捨受言也問。雖不云客
受。猶可取客受。既時時間斷。應現行不成。何
強加憂根令違地獄義。答。那落迦苦重。唯有
苦無憂。前引唯識顯不可。今更疑但云間斷
故可取客捨者。意根亦間斷。可現行不成。若
爾。那落迦可不成意根。故唯識論云。應不説
彼定成意根。彼六客識有時無故意云。時
時間斷故現行不成内可收客捨者。凡前六
轉識皆時時間斷。其中第六識并所依意根。
倶有間斷故。隨行不成。若爾。那落迦可不
成意根言也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四十八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六
月二十六日
問。於二十二根有色無色分別中。作問云。幾
非有色非無色。非有非無色爲義此問意
何。答。此問意。幾根自體非有色非無色。以非
有色非無色法爲所縁境言也義者境也。問。即
答文云。即此命根。是假法故爾其命根
非有色非無色。而縁非有色非無色境樣何。
答。命根是不相應行法故。非有色非無色
也。然縁非有色非無色境者。是叵思。此論
上文作問云。幾根由境界義名有義。幾非
即答云。二十一名有義。一非彼問答意
顯。二十一根皆縁境界。命根一種不縁境界。
而同論文云非有色非無色爲義。即違上文。
甚叵思。故記文云。非色非心爲他境義。非
能故。上云不以有色無色爲境云云問。此記
二釋倶違論文。論明白云非有色非無色爲
何記違論云爲他境義。云不以有色無色
爲境。答。欲如論文云非有色非無色爲義。可
違論上文。彼上文云命根不縁境故。欲乘彼
上文意云不縁境。即違此處文。進退有妨。意
趣何耶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四十九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六
月二十六日
問。於二十二根有漏無漏分別中云。苦根有
漏無漏。以有漏爲義。憂根有漏。以有漏無漏
爲義如此云意何。答。此文意。苦根自體是
有漏無漏。以有漏無漏法爲所縁境。憂根自
體是有漏。以有漏無漏爲所縁境言也文中云
義者。是境界義也。問。爾其苦根自體有漏無
漏。縁有漏境。憂根自體有漏。縁有漏無漏境
樣何。答。記文云。苦根從漏生。亦還生漏與漏
相應。故性是有漏。據在無學離漏身起。亦名
無漏。然在五識身唯縁五塵故。以有漏爲義。
憂根不在離漏身起。故唯有漏。通縁四諦故。
以漏無漏爲境意可見。問。苦根自體通漏
無漏。憂根自體唯有漏義。道理可爾。但從縁
五塵行必苦根可縁有漏。在無學身設縁五
塵。所縁五塵豈非無漏。又何憂根通縁四諦。
若縁四諦。以漏無漏爲境可爾。但其憂根縁
四諦何。答。記文不釋。私聊會釋。五塵等法元
是頼耶所變相分器世間也。雖無學位頼耶
名滅。前有學等頼耶未滅。所變爲置世間五
塵體未滅程已成無學。成無學已還縁前所
變五塵。雖人無學。塵猶有漏。故雖學所依五
塵。其塵境猶可有漏。又云。憂根縁四諦者。愁
歎苦諦。厭捨集諦。愁厭之心正是憂根。依愁
苦諦。欣樂滅諦。依厭集諦。修習道諦。愁彼
欣此。厭此修彼。二心不安倶是憂根。故知憂
根通縁四諦言也問。能變頼耶念念生滅。所
變五塵刹那不住。設有學位所變五塵。至無
學位不可復住。何云還縁前時所變有漏五
塵。答。有學無學雖位改轉。然能變人其身未
死。一期生間所變五塵常在不滅。故至無學
還縁前時有學所變有漏五塵。問。既成無學。
何更還縁前時五塵。今更新變無漏五塵。有
何妨難。答。凡有我愛。爲自受用。變五塵等。
無學無愛。何變塵爲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五十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六
月二十九日
問。於二十二根三世分別中云。若有色根及
苦根。在過去非過義意何。答。有色根者。眼
等五根・男女根也。苦根者。例苦根也。此有色
根及苦根。其體在過去。非以過去爲所縁境
言也言義者。是境界也。問。此有色根苦根。是
體現行法。何云在過去。又設在過去。即應縁
過去。何云非過去爲義。答。景法師釋云。彼有
色根及以苦根。在現在時不縁過去。今入過
去故。不得言過去以過去爲義意云。有色
根體現行法故。其暫在現在。非比量智故。
不縁過去等。刹那即落謝縁入過去已。取縁
入方云在過去。故云在過去非過去。非過去
爲義言也問。彼既在現在不縁過去境。直可
云現在非過去爲義。何更云過去非過去爲
義。答。雖應言現在。而言過去者。刹那住不
久。落謝入過去。其後經多時故。取多時住與
名在過去。問。設餘根等若在現在縁過去等。
如何欲云。答。於餘根等。若在現在縁過去者。
可云過去過去爲義。若在現在縁現在者。可
云過去現在爲義。若在現在縁未來者。可云
過去未來爲義。凡能縁根雖在現在。刹那落
謝入過去故。取後所入名在過去。問。何以可
知現在根皆名過去。答。論云過去過去爲義。
記云根在現在縁於過去。今流過去名過去
云云論云過去現在爲義。記云意根在現在
時縁彼未來當起之事。根流過去。境流現在
云云論云過去未來爲義。記云意根在現在時
縁未來事。根流過去。境在未來云云以之爾知
爲義以起不起別故。設此二言各有其意起。
不可爲相違。問。意根縁三世。何但於未來説
此爲義言。不説過去等。答。其義亦非無。故論
以下云。又即此在現在。以過去未來爲義
此文中見縁過去。問。前前在現在意根名過
去。何此現在。答。此現在意根。仍本云現在。
若准前前文。可云在過去。故記文釋云 現在
意根縁過未境。根入過去當境不起。則名過
論文仍本云在現在。記准前前云入過
去。在現在云入過去。意趣無別。問。已説
來。縁現在樣何。答。次下文作問云。幾現在
爲義。即答云。一切有色根□苦根等前所説
一分問中云現在爲義者。縁現在言也答中
云一分者。是□意根也。故依此問答。可知縁
現在。問。意根必落謝。何不云過去現在爲義
乎。答中一分言。何知是意根。答。仍本云現
在。如前所會釋。記文云。餘意根等□在現在
一分知一分言擧意根也。意根在現在。或
云在過去。或云在現在。若可在未來有縁過
去等。答。其義亦非無。故論次下云。又此一分
在未來。以過去未來現在爲義是在未來縁
三世也。問。未來意根體未現起。可無縁慮。何
縁三世。答。云又一分意根等。在未來當起
縁於三世問。如意根在未來當縁三世。亦
有色根若在未來當起縁慮。答。其不可爾。論
次下云。若諸色根在未來。非未來爲義
文云。色根苦根設在現在。不縁未來。況在未
來不次未來爲義意可見。問。何故但云
非未來爲義。若捨過去現在可有能縁耶。
答。可思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五十二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七月五日
問。於二十二根繋不繋分別中云。欲界繋欲
界繋爲義。四男・女・憂・苦。説此四根云欲界
繋。其義過顯。何故重云欲界繋爲義乎。答曰。
爲義者。以欲界繋爲所縁境言也此義言。是
境界義 問。且付憂根。前漏無漏分別中。説云
憂根有漏無漏爲義云云其意。以有漏無漏爲
所縁境言也然則可云欲界繋・不繋爲義。何唯
云欲界繋。不云不繋乎。答。慈恩釋云。以影像
相分□意云。若本質憂根與本識相應。普
縁漏無漏。故前門中。云漏無漏爲義。若影像
憂根與意識相應。唯縁欲界繋。故此門中。云
欲界繋爲義言也問。從意識相應普縁漏無
漏。從意識相應唯縁欲界繋。所以如何 答。本
識相應者。是憂根種子。種子憂根性普縁一
切。故若漏無漏無非彼取縁。意識相應者是
憂根現行。現行憂根體唯縁欲界繋。欲界有
麁重現前可厭故。問。釋此門憂根唯縁欲界。
云以影像相分從見分故意何。答。影像相分
者。憂根所縁。所言見分者。即能縁有根。雖
影像相分非唯欲界繋。從憂根見分。名唯欲
界繋。憂唯在欲界不通上界故言也問。前門釋
憂根縁有漏無漏。記文云。通縁四諦故。漏無
漏爲境云云今何違彼云影像等。答。前約四諦
所縁 僅分別漏無漏。今據現種能縁。堅建立
漏無漏。各有所以。非爲相違。問。影像憂根意
識相應。普縁四諦。本質憂根本識相應。亦縁
四諦。何曰影像相分唯縁欲界有漏。四諦豈
唯欲界有漏。答。是義門差別。互相疑。問。從
本質有影像。影像不離本質。本質縁漏無漏。
影像何不如彼。答。本質隨遂頼耶。頼耶普
縁一切。本質縁漏無漏。影像雖不本質。然
不隨本質普縁漏無漏。如彼雖不離海非隨」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五十三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七月七日
問。於二十二根見所・漏・修所漏分別中。作
問云。云何憂根通非所*漏由何作此
問。凡憂根者是有漏法。非無學法。何處名非
所*漏。作此問乎。答。雖非論所説。而記文云。
憂根保求能脱等。是非所*漏云云意云。厭生
死語業。求解脱涅槃。是憂根所致。此憂非所
*漏言也故由此問也。問。如苦根等。無學身起。
通非所*漏。今此憂根無學身不起。何通非所
*漏。然保求解脱。是凡夫有學未離生死苦。
欲保得解脱。是猶有漏義。何名非所*漏。答。
非凡夫有學所起保求心可名非所*漏。但無
學位人壓四大毒蛇在其身篋中。欣無餘涅
槃。名非所*漏憂。又如憍曇彌。不預佛授記。
憂色視如來。可名非所*漏。問。若於無學身
有非所*漏憂。即應具知根與憂根倶起。答。
便無學身假立憂戚義。□與憂根倶起。
問。爾與何根倶。答。景法師釋曰。憂根如對法
説。即是未知根及已知根體。從彼二根無漏
性。亦名非*漏云云以此見。非具知根倶起。問。
既云無學身有非所*漏憂。豈與對法論無漏
二根合。答。對法論意云。若依未至地。入見修
二道。未出離憂根。其所具憂根。即以未知根
及已知根爲體。以無漏一根爲憂根體。故
應知此憂根亦名非所*漏言也今言無學身有
非所*漏憂。是二途義非對法論非如對法。
是亦可爾義。彼論與此意成非所*漏憂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五十四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七月十日
問。於二十二根得果時成根多分別中。作問
云。幾根得阿羅漢果答此問云。或一或十
且其云一者何等根乎。答。記文釋曰。或一者。
謂已知根。即金剛心最後學道問。得阿羅
漢果。可取具知根。何云已知根。答。若論解脱
道。可取具知根。今説無間道。故擧已知根。
問。何知今文説無間道。答。既見問詞。云幾根
得。其云得言似正得果。夫正得果是無間道。
故云已知。問。若正知得邊二果七八九中
二。其中得言兼正得已得。何此中得言但云
正得果。答。倶舍中得言兼無間・解脱。此論得
言唯無間道。論論宗異。不可責齊。問。何知
倶舍得言兼無間・解脱。此論得言唯無間道。
答。記文云。此中得果據無間道。不同迦濕通
解脱道故知倶舍通取二道。此論唯擧無間
道也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五十五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七月十二日
問。説學無學聖者練根得果義云。若預流者
修練根時。既得練根。亦證一來果果障根
障其體各別。何因修練根。兼證一來果。答。泰
法師釋云。初果欲轉根時。作意求利根。復
求一來果者。能*漏六品。或時得一來果。後
達見至。六無間道雙*漏根果事性障故
云。根障名事。果障名性。第六無間道同時雙
*漏此二障故。根果倶得言也問。諸聖者練根
必雙*漏二障。根果必倶得。答。不必定爾。或
有雙*漏。或有別斷。若雙*漏者。二障雙*漏。
二法倶得。若別*漏者。別斷二障。別得二法。
故記文云。若別*漏時根果別得。二障別*漏
問。且除別斷者付雙*漏者。根障無知爲有
九品。爲當無耶。若有九品者。果障六品・根
障六品六無間。其義可爾。根障後三品。以何
無間*漏耶。無九品無有漏法唯是一品。三
界九地有差別故。如何根障無九品耶。答。根
障雖有九品。但一無間通*漏。故記文云。第
六無間道一時頓*漏果障 一品・根障九品
問。根障有九品。九無間可*漏何一無間*漏。
答。根障雖有九品。皆是自性輕品。與第六
品修或一時頓*漏無妨。能*漏人作意力有
堪能勢用故。問。若爾。無學人亦以一無間
*漏根障九品。答。其不爾。無學九無間*漏。之
不同有學義。問。何故無學九無間*漏。有學
一無間*漏。答。有學根性非久積習。易可
轉。用一無間。無學根性久積習故。難可*改
轉。用九無間。故倶舍云。練根無學位九無間
解脱久積習故學一云云問。何故前五無間不
*漏九品根障。必第六品無間一時頓*漏九
品。答。聖者起大加行。本爲*漏煩惱苦證得
寂靜涅槃。根性雖鈍。非轉迴因。於證涅槃
不爲其障。故任本意先斷煩惱。前五無間未
斷根障。至第六時樂欲忽發。轉鈍爲利。故於
此時兼斷根障。問。爾何論文云。若預流者修
練根時。既得練根。亦證一來果乎。又泰法師
記云。初果欲轉根時。作意求利根。復求一
來果者。斷六品惑時。得一來果。復達見至乎。
見此等文。可云本意求利根。傍兼求一來果。
然則前五無間先應斷根障。第六無間道始
斷果障。何前五無間不先斷根障。答。論文及
記文。並約第六品假作前後言。謂至第六品
無間道之時。欲轉鈍爲利。樂欲忽發起。本所
求解脱大事故非急。新所樂利根希奇故早
速。故先修練根。練根一無間斷根障九品及
果障一品。由有此次第。論云既得練根二證
一來果。記云作意求利根復求一來果云云問。
論文與記文不可有相違 論云既得練根亦
證一來。見先得利根後證一來果。記文云得
一來果復達見至。見先證一來果後得利根。
何故如此前後相違。答。若別斷者。二障別斷。
根果別得。若雙斷者。二障頓斷。根果頓得。
論・記奄含倶表二類。論根前果後。記果前根
後。論・記互影略顯根果一時及前後不同問。
論云若預流者修練根時。記云初果欲轉根
時。住果勝進二人倶在此中乎。爲當云何 答。
修練根者亘二人有。證後果者唯在勝進。故
倶舍頌云。捨果勝果道。唯得果道故論曰。
夫轉根者。容有捨果及勝果道。所得唯果。非
向道故光師疏云。若住果轉根。即捨果得
果。若勝果道轉根。捨果及向。所得唯果。由斯
不定故説容言云云意云。住果練根。捨鈍預流
得利預流。勝進練根。捨預流及一來果言也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五十六
條。第四扁造永觀二年
七月十五日
問。於種姓等菩薩地位。分別建立三無漏根。
何位立未知欲知根。乃至何位立具知根 答。
瑜伽論云。於勝解行地建立初根。於淨増上
意樂地等立第二根。於如來地立第三根
云。地前三十心位未知欲知根 於初歡喜地
位已知根。於第十一佛地之具知根言也
問。未知欲知根是見道無漏根。初歡喜地可
立之。何地前勝解行地立。言淨増上意樂。是
歡喜地異名。彼地可立未知欲知 何立已知
根。已知根是修道根。初歡喜地是見道位。何
此見道位立已知根乎。答。記有三釋。一云。總
約初僧祇位立未知欲知根。是故但言勝解
行地建立初根。據理合入。初地及地前總立
此根云云二云。十信等四十心名勝解行地。未
知初地遍滿眞如。欲知彼眞修習。心前方便
解行立未知根。初地正知遍滿眞如。名已知
根。即例九地應知亦爾云云三云。地前解行・
及以約地未知眞觀已來。皆是未知根位。今
此論文擧前方便故。地前立未知根。*約地
觀已後屬第二根。故於淨増上意樂地等
立第二根云云問。且付第三釋。如小乘見道。
但在十五心。至第十六心即屬修道也。彼屬
修道故立已知也。今大乘可爾。初地出觀已。
即屬第二地。屬二地故。可云離垢地立已知
根等。何云淨増上意樂地等立。答。雖小乘
見道但薩婆多一部許十六心修道。餘經部
等不爾。況於大乘中。初地出觀已後。未必即
離垢地 或初地出觀已。命終作閻浮四天王。
未證第二地間。有此等受生等事。豈必出觀
無間即證第二地等。故於初歡喜地。若正觀
眞如。立未知欲知根。若出觀已後。立已知
根。雖立已知根。然非離垢地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五十七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七月十七日
問。於學無學聖者得滿名。有學有三滿。謂根
滿・定滿・果滿。無學有二滿。謂根滿・定滿。且
付有學方。何等定滿立定滿名。何等果滿立
果滿名。答。得滅盡定。名爲定滿。證不還果。
立果滿名。問。不還是第三果。未得第四果。其
未滿足。何怱名果滿。於有心定中。非想定
是滿。何彼不名滿。必於滅盡定獨立定滿名。
答。記文釋云。得不還果永不退失故。有學中
此名果滿。有心定中非想雖滿。無始來得還
復退失。以不定故不説滿名問。於非想定
不立滿名。道理可然。云不還果不退失故爲
滿。不然。論諸聖者退果位義。退後三果不退
初果。尚退第四果。不退不還果。何記文云
得不還果永不退故名爲果滿。答。是實叵思。
今私謂。言不退失。謂不退道。受欲界生。著五
欲等非謂退果不至下位。又是一師釋。不可
必依憑若有難可捨。但慈恩釋云。定中無心
定爲重故。果障見道障爲重故此釋可依
憑。問。付慈恩釋。定方文意可見。果義未明。
何云事乎。答。超越第三果見道後心證。至干
第三果見道障難離。然於果障中。見道障爲
重。此障究竟盡。唯在第三果。故云第三果有
學中果滿言也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五十八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七月十八日
問。立九遍知。瑜伽論云。略由二縁而得建立。
一通達諦斷故。二度界斷故且由初縁立幾
通知乎。答。即其論文云。由相同分・界不同
分及同分故。立二遍知。相不同分・界不同
分及同分故。立四遍知是則通達諦斷故立
六遍知也。問。爾其文云相同分・界不同分
及同分。云相不同・界不同分及同分之意
何。答。記文釋云。欲界苦集一物故。名相同
分。不與上界合立故。名界不同分。是初遍知
也。以其上二界苦集一物。名相同分。二界
合立一遍知故。名界同分。論主略語云及同
分。是第二遍知也云云又云。欲界滅道其體有
異。名相不同分。即於欲界滅道二諦惑盡各
立遍知。名界不同分。言及同 分。此言略
也。具足應言相不同分及界同分。謂上二界
滅道體殊。名相不同分。二界合立。名界同分。
即於滅道各立遍知。故立云四問。付初二
遍知。由相同分・界不同分立初遍知。文意可
見。第二遍知其意不明。論云及同分。記釋界
同分。論與記忽違。如何可知會。付次四遍知。
文相配樣何。答。立第二遍知。云及同分者。意
云。相同分・界同分故立言也須云相同分及界
同分故。而云及同分。是論主詞略。於界有
二分。不同分・同分。今取其同分。界字流至
下。故云及同分。合取相同分及界同分。故立
第二遍知。次四遍智中。滅與道相異。云相不
同分。欲界異上界。云界不同分。是即第三欲
界見滅斷遍知・及第五 欲界見道 斷遍知也。
云及同分下。有第四・第六。滅與道相異。云相
不同分。上二界義同。可云界同分。論文詞
略。但云及同分。是相不同分及界同分。故
立第四・第六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五十九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七月二十日
問。食有四種。段食・觸食・思食・識食。此中
名觸食乎。答。瑜伽論第五十七云。觸能攝受。
若喜若樂若捨一分。由此後能攝益諸識
其觸食。問。爾此文見何爲觸食。若觸心所名
爲觸食。若觸心王名爲觸食。答。唯識論云。此
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觸麁
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捨。資養勝故准彼
論文。可云觸數爲觸食也。問。若爾。何故慈恩
釋宣。觸食可取六識爲體。此識倶觸即能
攝受喜樂二受及捨一分云云答。人釋叵思。何
輒信用。唯識論文明白心所中觸名觸。慈恩
何由私云六識。問。非但慈恩私六識爲觸食。
攝大乘論説觸食屬六識。雖遮人師釋。可捨
論文耶。答。未見彼論文。但案記所引。非殊違
唯識。何者。唯識云。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
識者食義偏勝今攝論云觸食屬六識者。屬
六識之觸可爲觸食言也如此案時。不違唯
識。問。若爾。慈恩豈失攝論。又備法師云。依
眞實理門。六識爲觸食云云如何可遮乎。答。
諸師異計不須和會。且案唯識論。并依景師
釋。觸數爲觸食。道理極成耳。問。唯識論文如
前。景師釋云何。答。景法師云。唯取有漏喜
樂捨觸。爲觸食攝。三受展轉資識。識復長
養根大。名爲觸食。除無漏觸及苦觸故。故言
一分云云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六十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七
月二十一日
問。食有四種。段食・觸食・思食・識食。此中且
何名思食乎。答。瑜伽論云。意思爲欲證得可
愛境界相故。依正方便。起染不染希望喜根。
縁未來境攝益於識是其思食。問。凡思食
普縁苦樂善惡三世境者也。何但云希望喜
根。亦但云縁未來境乎。答。上文既云爲證得
可愛境界。然則此思食道理。不縁不可愛境。
故不云縁苦境。不縁苦境故。亦不縁惡事。又
思食道理。希望未得境。云縁未來境。不云
縁過現。問。於可愛境有喜有樂有捨一分。何
但云希望喜根。不云樂捨乎。又若云思食希
望未得境。何次下文云由體増減及縁現在
未來生故。答。記文云。此意倶愛亦通喜樂。然
喜相麁所以偏説。或可唯擧欲界多分。然於
上界亦通有樂。捨雖在下。小故不論云云
云。觸食思食通縁未境。然言思食縁未來境
者。據縁全未得境故。名縁未來。以意云。若論
剋體唯縁未來。若兼傍義可縁現在。全未得
境體住未來。希望彼故。名縁未來。可得之境
體未現前。將現前者半住現在。願速現前。名
縁現在。上文擧前義。下文擧後義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六十一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七
月二十二日
問。於段等四食。簡食非食中云。眠夢等法於
後長養。雖能長養。於前即非。是故不立
此云意何。答。次上文作問云。何故眠夢梵行
等至。皆能長養諸根大種。而文立食即答
文云。有二種長養。一攝受別義長養。二令無
損害長養如此云已。即指次云。眠夢等法
於後長養。雖能長養。於前即非。是故不立
今問中所擧即此結文也。意云。眠夢等法無
攝受別義長養。故不爲食言也問。何名攝受
別義長養。何名令無損害長養。今眠夢等法
無攝受別義長養故。不立爲食乎。答。記文
云。於果報諸根大種。令無損害者。名令無損
害長養。攝受別生長養根大者。名攝受別義
長養云云眠夢等法雖於根大令無損害。不能
攝受別生長養根大。故不爲食言也問。列不
爲食有三種。一眠夢。二梵行。三等至也。其中
等至有可爲食。何者。如天眼從等至所發。然
等至攝愛別生義。何不立爲食。答。記文遮
此疑云。天眼雖從等至所發。乃是定中觸思
食生。故食能生長養根大。非食不能云云
云。等至定中觸思食力能生天眼。長養根大。
等至非食。不能生眼言也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六十二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七
月二十四日
問。就五受根。有論文作問云。諸根是苦者。一
切苦相合耶。設苦相合者。一切是苦耶
問意何。答云云問。進云。勞釋文云。問意。諸根
皆是苦諦。一切皆是苦受相耶。設苦受相皆
是苦諦耶云云即答論文云。或諸根是苦而非
苦相合。謂樂根喜根。或有是苦亦苦相合。謂
苦根憂根。或有是苦非苦樂相。謂捨根也
今且就初句。云苦云苦相合。有何差別。喜樂
根苦非苦相合乎。答。凡雖五受根是有漏果
報。一切無非苦。然喜樂二根非三惡道等極
重逼迫等。名非苦相合。問。欲界人天一分傍
生鬼界等中。有小分樂。彼小分樂與苦相合。
何一向云喜樂二根非苦相合。答。彼小分樂
人天等中。非三惡趣極重逼迫。故非苦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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