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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問答 (No. 2259_ 増賀造 ) in Vol.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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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義。其中且付斷集義。凡於煩惱可知斷者
也。何云斷集。不云知集乎。答。瑜伽第五十五
云。既遍知苦。即遍知集。由彼集諦苦諦攝故
以此文見。知苦之處兼知集諦。故不別説
知集之言。問。集諦是因。苦是果。因果道異。
不可相知。何知苦處兼知集諦。答。記文有二
釋。一云。煩惱業種更無別體。即是頼耶苦諦
所攝。故遍知苦即知集云云二云。集必是苦。
苦未必集。但以集是苦故。云既遍知苦即遍
知集云云問。此二釋但有疑。且付初釋。顯煩
惱業種離苦諦外更無別體。云即是頼耶苦
諦所攝云云此義云何。煩惱業種是頼耶因。非
頼耶自體。何忽頼耶苦諦所攝乎。又付次釋。
云集必是苦。釋知苦處即知集義。亦未盡理。
何集必苦乎。答。今大乘意云。諸煩惱皆壞苦
攝。壞既攝壞苦。即苦諦攝。故知苦諦之處
兼知集諦是苦。故論次下云。由彼集諦苦諦
攝故云云二釋雖詞異。同依此一義。問。付初
釋。大乘意云諸煩惱皆壞苦攝。未曾説行苦
攝。頼耶苦諦唯是行苦。望煩惱業。其非一
苦。何以壞苦煩惱業種。狂名頼耶苦諦行苦。
又付次釋。見論文云。由彼集諦苦攝故
記文云。由彼苦諦集諦攝故。何與論文怱相
違乎。答。初釋中云。頼耶總報實是行苦。其中
含藏煩惱業種應壞苦攝。今取所含煩惱業
種壞苦所攝。名苦諦攝。非取頼耶自體捨受。
故知壞苦之處 即知集諦言也次釋中云由彼
苦諦集諦攝故者。雖返論文。其義無違。何者
苦□集諦故。知苦諦之處即知集諦言也然論
文云。由彼集諦苦□苦集諦是苦諦攝故言也
故與論文無相違失
伽第五十五。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十二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二
月二十六日
問。有大乘論中作問云。諦現觀有何體相
答文云。於諸諦中決定智惠・及因・彼相應・
彼共有法爲體相 此中云決定智惠。云彼
因。云彼相應。云彼共有法者。如何體相乎。
答。慈恩釋云。決定智惠者。謂智諦現觀。及智
諦邊現觀・究竟現觀也。及彼因者。謂思現觀
也。彼相應者。謂無漏信觀也。彼共有法者。謂
戒現觀也。彼共有法者。謂戒現觀也云云問。
何故如此有種種現觀乎。答。大乘瑜伽意。有
六種現觀故如此種種。問。爾其六種何。答。一
思現觀。二信現觀。三戒現觀。四智諦現觀。五
現觀邊智諦現觀。六究竟現觀也。問。若爾。如
次第一説思現觀。乃至第六説究竟現觀。何
故云決定 知惠配智 諦現觀及邊 究竟現觀。
乃至云被共有法配戒現觀乎。答。智諦現觀
及邊究竟三種現觀。是正現觀。故先説之。諸
餘三種非正現觀。故次次文説之。問。智諦
等三種云正現觀。思等三種云非正現觀意
何。答。智諦等三種正縁諦之現觀也。若思現
觀是現觀因。故名現觀。信與現觀相應。故
名現觀。戒與現觀共有。故名現觀。故前三是
正現觀。後三非正現觀。問。爾何列六現觀。云
一思現觀二信現觀等乎。答。其是地位分齊。
故如此列也。非傍正差別如此列説也。問。此
六現觀中云現觀邊智諦現觀。爲是現觀邊
世俗智。爲當如何。答。不爾。景法師記云。此
中邊現觀與見道修世俗智體有差別不得相
云云問。何故不同乎。答。次下文云。見道邊
世俗智。方便地中聞思修等所有種子。今在
見道修令清淨。名得此智。而不現前。以見
道中十六刹那無容得起世間心。故後修位
中方起在前。若邊現觀體是無漏。後智得攝。
位在見道云云問。若爾。邊現觀可名相見道。
答。可名爾也。問。何以知爾。答。記次下云。即
是彼説見道十六刹那等云云意云。相見道在
後還分 別知前 眞見道十六刹那無漏正觀
故。彼相見道分別説眞見道十六刹那等義
是在見道後邊故。名邊現觀


瑜伽論問答卷第五論第五十五之
餘五十六

伽第五十五。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十三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二
月二十七日
問。有大乘論別説六種現觀。謂思現觀。信現
觀。戒現觀。智諦現觀。智諦邊現觀。究竟現
觀。此中説第二信現觀云。由於實義已決定
故。及聞所成決定智惠此文意何。答。云由
於寶義已決定故者。説信體也。信於三寶決
定信故。云聞所成惠決定智惠者。説聞惠也。
以信聞惠爲信現觀言也問。以信聞惠爲此現
觀。可名聞惠現。何偏名信現觀乎。答。慈恩
釋云。若據初縁諦。要信爲導首。即信用増者
簡擇法爲勝。即思惠勝故。准據信與思
有信聞惠信爲導首故。名信現觀也。問。若依
此釋。以信思惠可爲信現觀。何云信聞惠爲
信現觀乎。答。彼記次云聞惠即信中攝云云
云。聞惠在信中。不別立爲體。以信勝思惠。
爲信現觀體言也前云信聞惠爲眞現觀者。任
論文云爾。問。若爾。任論文可云信聞惠爲信
現觀體。何更用思惠。答。此慈恩釋。意凡簡擇
法時。思惠用爲勝。故依簡擇邊取思惠爲體。
聞思簡擇劣。故不以爲體言也問。有何證據輒
依此釋。答。不見證據。但慈恩意。故道倫貶
云。此未見文證。聞惠信中此文爲證。即以
聞信二法爲體。然信義初増。聞從信説
云。慈恩御釋未見文證。以聞惠信爲信現觀。
論文爲證。然信從初其用増勝。聞惠劣故。從
信説故。名信現觀言也問。慈恩是宗師。道倫
末葉。何非祖師釋。答。論是慈尊説。唐三藏
翻譯。何違論現文恣作私釋乎。論文既云聞
所成惠。慈恩何爲思惠釋乎
伽第五十五。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十四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二
月二十九日
問。有大乘論中説眞見道斷惑義云。初遣有
情假。除煗品煩惱。第二遣諸法假。除中品煩
惱。第三遣一切有情諸法假。除一切見道所
斷煩惱此文意何。答。記文出憬師釋云。初
入見道。縁人空如。起下品無分別智。除人
執上品。次觀法空如。起中品無分別智。斷法
執上品。第三雙觀二空。雙斷二執下品云云
問。此景師釋有三相違。一論文云初遣有情
假除煗品煩惱言煗品者。是下品也。何除
人執上品耶。二論文云第二遣諸法假除中
品煩惱何云除法執上品耶。三論文云第三
造一切有情諸法假除一切煩惱。不云下品。
何云除二執下品耶。此三相違何會耶。答。
此事叵思。今私推量。人法二執但有上下二
品差別。可無中品。初除人執上品。次除法執
上品。後雙除二執下品。且付前二。所除二執
倶是上品。然爲令二無相濫失。人執上品假
名煗品。法執上品假名中品。理實應言上品
上品。又或可云。煗品見道名爲煗品。非指煩
惱爲煗品也。煗品見道所斷煩惱本是上品。
以云煗品見道所斷煩惱等。故知是上品。中
品見道名爲中品。非指煩惱名中品也。所斷
煩惱雖非中品。爲中品斷假名中品。問。付中
品。爲中品道所斷煩惱實應是中品。何云
非中品。答。論法執體。本是上品。輕人執故。
中品道斷假名中品。問。眞見道中應無分別。
何有三品差別不同。答。眞見道位雖無三品
差別不同。人空法空雙空等觀。隨所除惑任
運現前。於無分別假立分別。非如凡位及相
道。若望或立一心見道。上來三品畢竟應無。
約相見道應有三品。問。慈恩*何釋此文。答。
慈恩記云。西國諸徳釋此論文。自有異説。一
解云。初心正斷人執上品。次心正斷法執中
品。對人執故總名中品。後心斷前二品習氣。
二解云。人法二執各有二品。初心斷除人執
初品。次心斷除法執初品。後心雙斷二執後
品。然人法相對故。初名上品。次名中品問。
雖有二解。未會論文。論文云。初遣有情假除
煗品煩惱。今此二釋。初釋云初心正斷人執
上品。次釋云初心斷除人執初品云云或云上
品。或云初品。不消論云煗品之言。又論文
云。第二遣諸法假除中品煩惱。今此二釋。初
釋云次心正斷法執中品。次釋云次心斷除
法執初品云云或云中品。或云初品。不定釋
之。何故如此不會論文。答。慈恩記中不和會
之。今私會之。斷惑道理。以下品智斷上品惑。
以上品智斷下品惑。論云初除煗品煩惱者。
除煗品見道力 所斷上品煩惱言也故探煗品
見道所斷煩惱之文下意。初釋曰人執上品。
次釋云人執初品也。又論云第三能除中品
煩惱者。除中品見道力所斷中品煩惱言也
意可知。問。就初釋。煗品見道所斷煩惱名上
品故。中品見道所斷煩惱名中可然。但何所
以法執應中。就次釋。二執各有初後二品。初
心斷人執初品可爾。云次心斷法執初品。前
後相違。前既云中品見道所斷煩惱名中品
了。何今違彼名初品乎。答。□釋法執名中
品者。簡人執重名上品故。法執名中。次釋法
執名初品者。二□各有初後二品。二執後品
第三双斷。二執初品初次心斷。初斷人執初
品。次斷法執初品。故云次心斷法執初品。
維似違論不害論旨
伽第五十五。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十五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三月二日
問。説現觀邊智諦現觀云。縁先世智曾所觀
察下上二地及二増上安立諦境此文意何。
答。記文有二釋。一云。縁見道前煗等位中
曾所觀察欲界上界苦集二諦及二増上滅道
二諦二云。縁前眞見道故。名曾所觀察。傍
眞見道故。縁下上二地及二地中所有増上
四諦之境問。見此二釋。倶有妨難。且付初
釋 言現觀邊智諦現觀。是相見道。此相見道
准還縁前眞見道觀察者也。不縁見
&T024912;等位。何此釋云縁見*道&T024912;等位中曾所觀
察。又付後釋。眞見道中無世俗智。論文既
云縁先世智曾所觀察。非眞見道。何此釋云
縁前眞見道名曾觀察。答。二釋妨難甚叵遮
遣。私聊會。初釋云縁見道前&T024912;等位中者。仍
本立名。名見道前。理實應云眞見道中。所以
然者。凡見道中縁上下地四諦境者。非是
見道。始所安立本見道前&T024912;等位中。觀四諦
境入見道時。如前所觀還審觀也。尋其本源。
在見道前。故相見道還照智力。知見道前本
所行事。縁先世智曾所觀察言也後釋云縁前
眞見道故名曾所觀察者。眞見道有相見道
前。故云縁前。故云縁前。然論文云縁先世
智。雖似縁先世智時曾所觀察。實是唯擧眞
見道中諦觀義也。其眞見道觀諦境者。由見
道前世智觀力故。尋本源云縁世智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十六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三月六日
問。説得無想定者修因感果義云。先於此起。
後於色界第四靜慮當受彼果意何。答。凡
得無想定。要先於欲修得此定。後生色界第
四靜慮受其報者也。故如此云也。問。何故此
中不云生色界時重復修起受無想報。答。於
此有退法者不退者。若退法者。生色界已復
重修起。若不退法者。於此沒已即生無想天。
不更生餘下天復修重起。此論文説不退法
者。故不云色界重修起。問。爾退法者色界重
修起受無相報時。彼無想報爲生色界重修
起定力故受。爲曾欲界修得定力故受 答。二
義倶得。慈恩記云。以色界等更修起定方受
報者。及欲界中不退定人。此定當知唯是生
云云色界更修方受報者。即名生報故。色
界起定可受彼報。又同記云。先要由欲界起
故後生色界復重起者。以隔色界一生故。欲
界入定是後報業云云欲界起定既名 後報業
故。欲界起定力亦可受無相報。故二義倶得。
問。設雖欲界得無想定。後生色界不重修者
感無相報。何爲業因可得何報。答。記文云。若
生色界更不入定。但於餘地受一生已而便
受報。欲界之定可成後報云云意云。若色界
中不更起定。下靜慮地空過一生而後生彼。
欲界起定爲其業因。隔一生故。是後報業言也
問。若如此云。無想天報可通生報後報二種。
何倶舍論唯順生受乎。答。案倶舍論意。望色
界中更起定者。及曾欲界不退定者。皆是生
報。倶舍擧之云順生受。若欲界退定。色界不
重修。退故非業因。不受無想報言也問。欲界
退人。先得之定思業在身。豈不受報。答。依倶
舍意。不許思業在身受報。若依大乘。慈恩二
釋。一云。若彼受報。應一千劫受彼果報。色界
入定。此定生報感五百劫。前欲界業熟亦感
五百劫。故一千劫而受彼果。二云。若欲界定
感彼生報時。欲界業受別報者。此欲界業便
成生報。今時不受果。此業於受生未熟羸劣
故。若爾。不定報云云問。何故倶舍不許思業
在身受報。答。小乘義淺。不許思業受報而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十七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二月七日
問。説滅盡定起處差別云。此據未建立阿頼
耶識教。若已建立。於一切處皆得現前
云何。答。未建立阿頼耶識教。是小乘阿含
經等。言已建立者。是解深密等諸大乘經。彼
小乘經説。滅盡定但有色界起。非無色界起。
此大乘中説。無色界亦起滅定。今論次上云。
先於此起後於色界重現在。前託色所依方
現前故爲消此文。云此據未建立阿頼耶識
教也。問。何故小乘説無色界不起滅盡定
乎。答。記文釋云。先入滅定後退滅定。生於色
界重起滅定。恐成斷滅。要依色身方入滅定。
故無色界不入滅定問。設無色界從入滅
定。恐何斷滅。答。彼無色界本無色身。滅心心
所入滅定者。色心倶盡。命根何住。恐永斷滅
故彼不入。問。今大乘意。從建立阿頼耶識。於
無色界可入滅定。所以何。答。生無色界雖無
色身。依頼耶識命根得住。亦起滅定。問。般若
經等是大乘教。何説依色身得起滅定。答。
法相宗意判。般若經是第二時。解深密經是
第三時。既般若經第二時故。未立頼耶。説依
色身起滅盡定。問。如天台宗判。方等經是第
三時。諸部般若是第四時。若依此判。解深
密經是方等故。在般若前。應般若經已立頼
耶。解深密經未建立之。何般若經説依色身
起滅盡定。解深密説依頼耶起。答若依天台。
般若經中説後三教。其中通教三乘共學。故
順二乘説依色身起滅盡定。別圓二教不共
二乘。可依頼耶起滅盡定。且通意説依色身。
問。言無色界依頼耶識命根住故起滅盡定。
頼耶識自入滅盡定。爲當如何。答。頼耶識自
不入滅定。但爲所依令意識入。意識入定依
心頼耶言也問。意識斷滅無有體性。有何物
體依*心頼耶。答。入定但滅意識染分。淨分
自性依*心頼耶。問。意識所依是末那識。應
云依止此末那識。何云依止阿頼耶識。答。論
別依根。是末那識。據總所依。云阿頼耶
伽第五十五。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十八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三月八日
問。説無想異熟建立道理云。已生無想有情
天中。名滅分位建立無想此之中云名滅分
位者。何云事乎。答。言名者。無色四蘊。此無
色四蘊名滅分位。立無想果言也問。記文出景
法師解云。若就本識四蘊名上建立之文。即
應説言現起四蘊名上建立。不應説言名滅
分位方始建立云云如此釋意何。答。於名所
攝無色四蘊。有本識相應無色四蘊。轉識
相應無色四蘊。今無相異熟。本識相應四蘊
不滅。轉識相應四蘊滅處。方始建立。故即應
言本識相應現起四蘊名上建立。不應説言
本識四蘊名滅分位立無想果言也問。何故本
識相應四蘊。不説滅言立無相果。答。二無心
定無想異熟。不滅本識相應四蘊故。彼四蘊
不説滅言。今文中云名滅分位立無想者。謂
滅轉滅相應四蘊。其名滅位。□無想果言也
問。轉識相應四蘊滅者。於七轉識皆應滅耶。
答。除第七識諸餘皆。問。何除第七諸餘皆滅。
答。對法論云。二無心定及無想天。謂不恒
行心心法滅之所建立不恒行者。前六轉
識。第七恒行。故知第七彼所滅。問。爾所不滅
第七識上。可立無想。何故前云本識相應四
蘊不滅名上建立。答。記文釋云。故知但就彼
天果報意識種子。立無想天云云意云。彼天果
報意識現行已所滅。然其種子畜在頼耶。於
其種子立無想果。第七末那雖是恒行。非是
種子之所集在。故不於彼立無想果言也問。何
必種子立無想果。設非種子。立之何妨。答。記
文釋云。以彼種子前後相續體是果報無覆
無記。於彼建立無想天故無想亦無想異熟
云云意云。非種子法非恒相續。體非果報無覆
無記。故不於彼立無想。□種子前後相續體
是無記。立無想果言也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十九條
問。説無想天臨終行相云。後想生已。是諸有
情便從彼沒云云若想生已非無想義。何以此
文云相生已。答。記文有二釋。一唐三藏釋宣。
後想□者。如人已來説名今來。亦如今來説
名已來。亦如是云云二慈□果初生命終。皆無
心想。一期無心。雖有色身定業感□□所引
譬意如何。次釋雖立道理。何不消論文□命
終後受生時。心想正生。説彼正生名爲生已。
西方語倒。先道□□生。後噵無想有情便從
沒。譬如世間於已來人立今來名□名彼命
終後受他生時心想正生。説爲生已。非未命
終□無想果中惠無心想。然論文云後想生
已從彼沒者。應便從彼沒。處有中名相生
言也問。如此二釋師弟相承皆□若全無心
想菩薩淨天眼何見彼所見。若望大般若。此
□未消此論云後想生。與經文合。何唐三藏
譯大般若。自忘□諷諫三藏御言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二十
條。第四遍□
問。於異生性。若小乘説聖道非得名異生性。
大乘宗如何説□第五十六云。依未生起一
切出世聖法分位立異生性問。云□即同小
乘聖道非得。有何差別。答。慈恩釋云。大乘無
非□云云意云。小乘有非得故。於其立異生
性。大乘無非得故。不許□起出世聖法分位
建立言也問。其未生起者。即是非得義。何破
□起。答。未生起者。法未現言。非未生起法體
可得。但於非得□非得法後非得似法有體
故。不可云於非得上立異生性。一切聖法立
異生性。問。設云非得許有其體。約其非得立
異□答。小乘宗意。約過未法立二非得。彼
許過未是實有故。今大□未實有之義立無
過未。所依過未既無其體。能依非得亦不可
有。非得既無。有異生性。問。言未生起一切出
世聖法等者。何等聖法。答。記文云。不得見道
□聖法故如文可知。問。既云一切。何偏見
道。答。記文云。若未得見道。即□不得上建立
云云故云爾也。問。雖得見道。未得修道。於應
異性。何□生性。答。記文云。若得見一分。是
聖種類故。不名異性問。不得見道立異生
性□論其實體何物上立。答。記文云。此性即
於見所斷惑云上建立問。若見惑上立異生
性。即異生性可見所斷。何薩婆多説修所斷。
答。是小乘義□問。爾大乘意如何可説。答。記
文云。世第一法捨異生性。見道時斷云云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二十一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三月十一日
問。説不相應行中方云。依所攝受論色分
位。建立於方何但於色建立方。不依四蘊
亦立於方。答。凡云方者。就有形者上下四邊
所建立也。無色四蘊既無形相。於何得論上
下四邊。故於四蘊不立方也。對法亦云。唯
依色法因果建立諸方故不可云四蘊立方。
問。記文云。若據在方名方。四蘊亦名爲□文
云隨在此處或在此生。即此方攝若依此
釋。亦於四蘊可立於方。何云蘊不立方乎。
答。四蘊雖無形。然隨所依色。或在此方彼
方。或在此生彼生。隨所依色流轉方處。若據
在方。亦可爲方言也非謂四蘊今可立方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二十二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問。有論文作問云。幾蘊是劣。幾蘊是妙
此問云。無常苦不淨染汚若□劣。劣相違是
此答何蘊劣何蘊妙乎。答。此答有漏五
蘊是劣。無漏五蘊是妙也。問。若以無常名爲
劣者。無漏五蘊同是有爲。不離無常。應名爲
劣也。何彼爲妙。答。記文釋云。無漏五蘊雖復
無常。非苦不淨。是故爲妙云云如文可知。問。
何雖無常非苦不淨。答。無常是有爲苦相。苦
不淨是無漏苦相。無漏五蘊雖有爲故不離
無常。非有漏故非苦不淨。故名爲妙。非
常不可名妙。問。何論云無常苦不淨是劣。
若雖無常猶名妙者。此中無常言即爲無用。
答。無常法亦苦不淨染汚之義。名爲劣也。若
雖無□苦不淨不可爲劣言也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二十三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三月十三日
問。有論文作問云。幾蘊是欲界繋。答此問云。
於此間生未得對治。或得。已出。三時□行一
分位。是欲界繋此答意何。答。記文云。
未得對治。是第一時。未得無漏及色界心對
治。具有欲界五蘊。或得者。是二時。得無漏及
色界心。但有欲界色及不相應行。已出者。第
三時。出無漏及色界定心。具有欲界五蘊
問。且付第三時。出無漏及色界定心。具有
欲界五蘊。可欲界繋樣何。答。若無漏智或世
俗智斷欲惑者。住定時欲惑不起。然出定時
界惑還起。具欲五蘊。是欲界繋言也問。以
無漏智斷煩惱者。定無退起。何出無漏。欲惑
更起欲惑不起。又欲五蘊不可更具。何具欲
界五蘊。可是欲界繋耶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二十四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三月十三日
問。有論作問云。幾蘊是色界繋答此問云。
已得色界繋對治。若入彼定。或復生彼。未得
上對治。或得已出。三時現行。是色界繋
答意何。答。記文釋云。已得色界對治若入彼
定者。身在欲界得無色空。及入彼定。是第
一時。或復生彼未得上對治者。身□身在欲
界得無色心已出□及第三時倶可有疑。付
第一時所疑。身在欲界得無色□定名色界
繋。不可然也。身雖在欲界。若得色界定。應是
色界繋。雖得無色定。若身在色界。應亦色界
繋。而身在欲界。既得無色定。何爲所由色界
繋。付第三時所疑。身在色界得無色心。何色
界繋。若以身在色界所以名色界繋。如第一
時。身在欲界得無色定。應欲界繋。在欲界故。
何以彼名色界繋乎。答。釋第一時。記文云但
成色界有漏種意云。身在欲界得無色定。
以世俗智雖伏色界現行煩總。未斷色界隨
眠種子。色界種子隨遂身故。名色界繋。付
第三時。身在色界得無色心。已出還起色界
繋法。名色界繋。非身在色界□界繋。如未得
定名色界繋。問。付第一時。身在欲界□然凡
世俗智不斷種子。若不斷色種。名色界繋者。
以不斷欲種。可名欲界繋。答。不斷種子邊。可
名欲界繋。今但約彼現行伏邊。或立色繋。或
立欲繋。若得色定伏欲現行以成欲種。名欲
界繋。得無色定伏色現行以成色種。名色界
繋。界繋中第一時者。得無色定伏色現行。身
在欲界。攝色界繋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二十五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三月十五日
問。有大乘論中説無色繋法云。三時現行義
是無色界繋其三時現行。一已得無色界繋
對治。若入彼定。是第一時也。二或復生未得
上對治。是第二時也。三□是第三時也。此中
且付初後二時。無色界繋建立樣何。答。記□
定者。自在下地入無漏心。是第一時。但成
無色界繋種子此釋初時。次下文云。或得
已出者。無色羅漢已得無色究意對治。已
出具起無色繋法。是第三時此釋後時。如
文可見。問。於此二時倶有妨難。付初時疑。入
無漏心者。是以無漏智斷煩惱者也。凡以無
漏智斷煩惱者。惑種倶斷盡。即非界繋攝。何
云但成無色繋種判無色繋。付後時疑。言已
出者。是退還義。羅漢退義諸部所諍。經部宗
尚不許退義。況此大乘許退果義。何記文云。
無色羅漢已得無色究竟對治。已出具起無
色繋法。縱薩婆多説有退義。然於欲界令有
退義。於其上界不許有退。無色羅漢*自在無
色。何無色界有果退義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二十六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三月十七日
問。經部師計唯有心王無諸心所。引六界經
如是六界説名士夫之文爲證。此證意何。答。
言六界者。謂地水火風空識是也。其中
者。是心王也。彼經唯擧此心王一。不擧心所。
故無心所言也問。爾今正義家如何會彼經立
有心所乎。答。論文會云。密意説故無有過失
問。如何密意乎。答。論云。唯欲顯説色・動・
心所最勝所依。當知是名此經密意問。此
會意何。答。記文云。謂六界中。地水火風造色
所依。空界行動往來所依。識界是心所所依。
彼經密意唯説所依問。既有一經唯説所
依。不説能依。如彼經説。應無心所。何強破
之。答。彼經現文□何視擧限不見其内。故經
部不應道理□差不可一概。或有心王心數
相並。或有但王不説心所。或有心所不説心
□界經。但説心王不説心所。有何妨耶。
何必可云王數相並。答。論遮此疑。或有處
所麁四大種以之爲我。或有處所有色意生。
或有處所無色想生。如是經意。豈准大種。我
唯有心唯有相耶意云。或處所麁四大種
以之爲我。豈四大外無別造耶。或有處所
有色意生。豈唯有色及意二耶。或有處所無
色想生。如是豈唯有想生耶云云問。論文遮
疑出三處所。有何所以。答。泰法師云。欲界處
所四大爲我。色界處所有色意生。無色處所
無色想生云云彼顯三界也。問。且付無色。亦
有何物云豈唯有想。答。亦有□諸心所法豈
有想言也
伽第五十*五。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二十
七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三月十八日
問。説於十八界假實分別云。六爲一故。一爲
六故此文意何 答。此假實分別有二義。一
十七界爲實。一界爲假。二二十二界爲實。
六界爲假。爲顯此二義。云如此也。問。爾以何
句顯何義乎。答。六爲一故句顯十七實二界
假義。一爲六故句顯十二實六界假義。問。爾
此□初句意云。二十八界中。意界是假。十七
界實。眼等六識無間滅位爲意界故。無別意
界。故意界假。十七界實言也次句意云。十二
界實。六識界假。從一意界開出六識。即六識
界無別實體。故六識假。余十二實言也問。六
識無間滅即爲意界者。是小乘義也。今大乘
不爾。別有意界體。謂末那識也。何依小乘義
分別此假實。答。此隨轉理門。若據大乘。別有
意界。十八倶實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二十八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三月十九日
問。有論文約眼與界四句分別。謂眼非眼
界。界非眼。及兩。亦倶非也。此中初句云。謂
阿羅漢最後眼是云爾意何。答。記文釋云。
此據臨入無餘最後念眼。不能生後。非種子
義。不名爲界云云問。彼阿羅漢最後念眼。爲
無種子故不名眼界歟。爲雖有種子猶不名
眼界。若言無故非眼界者。何攝論釋種子六
義中。云此時種子有即此時果生名爲倶有
乎。若言有種者。何非眼界乎。答。此無種子故
云非眼界也。問。若爾。後難被逼前難通。答。
攝論云此時種子有即果生。何爲此義難。
問。彼論意云種果倶時言也一切法皆應爾。羅
漢後念眼既是果報法。豈非種□同時即應
是眼界。何云非眼界。答。記文有二釋。一云。
最後眼實從同時種子生。而云非眼界。據此
種子更無生後念眼根功能故。名非眼界。非
謂後眼無同時種云云二云。羅漢後眼從前念
種生。同時無種故。云無種已生。又不能生後。
不名眼界。又無眼種。名非眼界云云問。二釋
倶有疑。付初釋。若最後眼實從同時種子生。
即既有種子。何羅漢死蘊名無種已生。付後
釋。若羅漢無同時種子。即違攝論種果倶時
義。何有果法不與種倶。答。初釋意云。羅漢最
後蘊名無種已生。據無生後眼。名無種已生。
後釋意云。攝論云種果倶者。此據有倶。非是
並倶云云 問。且付後釋。會攝論意。云此據有
倶非是並倶之文意何。答。後釋意云。羅漢後
眼從前念種生。與前念種倶。如從主行道□
行從前種。故云有倶也。非同時故云非並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二十九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三月十九日
問。有論文約眼與眼界四句分別。謂眼非眼
界。眼界非眼。及兩。亦倶非。此中第二句攝何
物乎。答。即論文云。若眼未生。或生已失。或
不得眼。或眼無間滅云云是其第二句所攝也。
問。且除餘文。或眼無間滅者。如何義乎。答。
記文云。或復生已滅入過去。即無眼體名無
間滅意云。有人死滅入過去者。即無眼體
名無間滅言也問。論異本云。或復此眼無間
必滅此與前文云或眼無間滅爲爲異。答。
設爾何失。問。二倶有疑。若言同者。何唐三藏
勘梵本論□順道理。若言異者。與前文何異
乎。答。可云異也。問。若爾。前疑被遮。後疑何
遮。答。三藏既宣無必字順理。故可云異。問。
就三藏義。從無必字何順理乎。答。記文述三
藏意云。若有必字。即是現在未滅眼故。不得
非眼云云意云。此第二句眼界非眼。此句所攝
中。若云眼無間滅。即云非眼義成。若云無間
必滅。即非眼義不成言也問。何從云必滅非眼
義不成。答。云必滅時。見當必滅。不見正滅。
故有必言即是現在未滅之義。非正滅故。不
得非眼言也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三十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三月二十日
問。有論文約眼界四句分別。謂眼非眼界。
非眼。及兩。亦倶非。此中倶非句可攝何物
乎。答。論文即云。謂阿羅漢眼已失壞。或不生
眼。若生無色界。或入無餘涅槃是其倶非
句所攝也。問。此中云或不生眼者。如何物
乎。答。記文云。謂從本來不得眼根云云意云。
生盲者也言也問。若生盲者不可證得阿羅漢
果。前忍位時捨根不具等。諸小趣生等以根
具足身得羅漢果者也。何記文云本來不得
眼者。答。此事叵思。今私會釋。前忍位時必捨
根不具等小趣小生證羅漢者。若是小乘義
歟。大乘不必云爾歟。乍以根不具身可得羅
漢果歟。設小乘義中。於上利根□有上利根
者。雖根不具。證羅漢歟。又又可思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三十一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五
月二十二日
問。説於十八界有同分彼同分云。諸有所縁
如心界説。諸無所縁如色等説此文心何。
答。此顯法界中有同分彼同分。云如此也。故
唐三藏釋此文宣。於法界中心所有法。如心
是同分。餘色等法非所同故。如五塵等是彼
同分云云問。論上文云。唯根所攝内諸界中。
思量同分及彼同分意云。唯於眼等五根有
同分彼同分義。非五塵界及七心界有同分
彼同分言也然則法界中心所法及色等塵。應
非同分彼同分。何三藏宣法界心所有法如
心同分。餘色等法如五塵等是彼同分乎。答。
三藏御釋意叵思量。然記師釋云。於法界中
有所縁者。如七心界。不辨同分及彼同分。無
所縁者如五塵等。不辨同分及彼同分云云
云。法界中心所法有所縁。及五塵無所縁。并
無同分彼同分義言也此釋應論。問。若爾。三
藏御釋言可捨置不。答。瑜伽學者何輒捨
之。慈恩記云。同分彼同分正取五根。兼取六
識。然大乘□識亦應分別如五根。其法界中
心所。約一一自變塵。如何名同分。今取其依
一根。取本識塵爲同分等云云付此釋見。同分
彼同分雖正取五根。然兼取六識故。應於心
心所亦有同分彼同分。第七識爲根。意識依
彼起。亦應如五根有同分彼同分。是心心所
有同分彼同分也。法界中無所縁色等塵。若
諸心所一一所變塵。非同分彼同分。取本識
所變塵。爲同分彼同分言也付慈恩此釋。還成
三藏御義。猶有餘力。問。三藏但宣心所有
法唯是同分。色等五塵唯彼同分。而今慈恩
釋心心所法及本識塵倶有同分彼同分。即
過三藏御意。似不助三藏還難三藏。此中事
如何。答。三藏依共通義。差別同分彼同分義。
慈恩立別道理。助成三藏御意。同。慈恩所釋
過三藏意。有何助成。答。案論大旨。於内諸根
建立同分及彼同分。而三藏釋法界所攝諸
有所縁如心界説説之。宣法界中心所有法
如心是同分。既似違論旨。故慈恩助釋。同分
彼同分正取五根。兼取六識。第七識望意識。
亦應分別 如五根云云即於心心所有 同分彼
同分。故助成三藏宣心所有法如心是同分。
問。三藏宣色等五塵唯同分。而慈恩釋取本
識塵更加同分。剩本師釋。何爲助成。答。以
塵助狹。以長助難。雖似剩師。猶是助師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三十二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五
月二十三日
問。於十八界合能取不合能取差別中云。一
界若合不合二倶能取其一界者何界乎。
答。言一界者。謂意識界。勞釋文云。若意識界
與鼻舌身三識倶起同縁。名合能取。若與眼
耳二識倶起同縁・及獨頭意識。名不合能取
問。對法論云。不至能取。謂眼耳意。若至能
取。鼻舌身意云。眼耳意三不合能取言也
彼論不至能取中。既列置於意。准彼此論不
合取中應取於意。何故云合不合二倶能取
乎。答。慈恩會云。對法説意唯不合能取者。以
自塵爲門故。此瑜伽以五根爲門。故通合不
合。無相違也云云意云。意識若以自所縁法塵
爲門起時。不合能取。對法意在於此也。若倶
五識以五根爲門起時。或合或不合能取。瑜
伽意在於此也。故不相違言也問。且付對法
方。以自所縁法塵爲門起時。不可定名不合
能取。何者。法塵本性非分非離。能縁意識
何定不至。於非不至猶名不至。何於非至不
猶名至。捨一取一意趣何也。答。景法師會對
法云。此據意識與五識倶不依五根。不同三
識合取三塵。故名不至云云意云。意識雖與倶
起。不如五識必依五根。異鼻舌身三識合取
香味觸境。故名不至言也問。此亦未盡。若異
三識合取三塵。名不至者。亦異眼耳二識不
合取色聲境。何名不至。答。此義叵思。今私會
之。不至有二。一百別體。無別體。眼耳不至
是有別體。意識不至是無別體。既無別體。不
至何處。不至合離二種境。故強名不至。以同
名故。類眼耳二倶名不至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三十三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五
月二十四日
問。於十八界執受非執受分別中云。五是執
受。五是執受非執受。所餘一向非執受
等五是執受。乃至何等一向非執受乎。答。景
法師云。五執受者。是五根也。五執受非執受
者。五塵不離根者爲執受。離根爲非執受。所
餘一向非執受者。餘七心界及法界一向非
執受問。且除餘。何故七心界及法界一向
名非執受乎。答。次下文云。以離於彼餘能
執受於彼不可得故是七心界及法界爲非
執受之所以也。問。爾依此文。何見七心界及
法界非執受義乎。答。釋此有多師。一景法師
云。若離彼五根及不離根五塵。餘之八界。別
有能執心 執受於彼 不可得故云云二基法師
云。若大乘義。唯第八識名能執受。若隨轉
理。亦通六識。今之中云以離於彼餘能執受
不可得者。是隨轉門云云三測法師云。以離於
彼五根五塵餘心心所爲能執受。執受於彼
根塵可得故。彼根塵是所執受。然離於彼心
心所外餘非心法爲能執受。執受於彼心心
所法不可得故云云問。此三師釋其各意何。
答。景法師意云。凡執受義在五根塵。根塵爲
彼心心所法所執受故。於七心界有能執心。
執受於彼不可得故。離彼根塵餘七心界。不
可言有能執受心言也基師意云。若大乘門。唯
第八識名能執受・餘七轉識及根塵等皆所
執受。若隨轉門通取六識爲能執受。唯五根
塵爲所執受。今此論文依隨轉門。且取六識
爲能執受。故七心界是能執受非所執受。此
執受門於所執受分別是非。故五根塵唯名
執受。以離於彼七心界等有餘能執受執受
七心界不可得故。彼七心界等一向非執受
則師意云。五根五境是所執受。七心界等
是能執受。不可根境爲能執受。不可心法爲
所執受言也問。此等釋中可依何釋。答。取捨
在意。但基釋似勝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三十四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五
月二十五日
問。説眼根見色眼識見色三二差別云。或有
識流非眼等根。若釋不釋倶可得故此顯何
方義好乎。答。此顯眼根見色之方義勝好也。
問。爾此文何見眼根見色之義勝如由乎。
答。慈恩釋曰。謂根種被損。不生現行識。根種
不被損。其識種常流。而根釋不釋故。若有
根種。必識種生識。或自有識種。未必生根種
云云意云。若有根者。識必自生。若有識者。不
必生根。故根用勝。可云根見言也問。根釋不
釋識體常流。可云識見。何云根見。答。雖識常
流。非根不流。根若有處。識自濟起。故根用
勝。可云根見。問。若爾。何故小乘等中許識見
勝。答。小乘中亦有此二見諍家。非有識見一。
往彼當尋檢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三十五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五
月二十六日
問。眼等五識縁色等境。必與尋伺倶縁境定。
如上三靜慮。起眼等三識縁色等三境。彼既
無尋伺。能縁其境。答。此有二説。若小乘説。
上三靜慮借起初禪眼等三識。初禪既有尋
伺二法。同借起彼與識共縁云云今大乘説。由
有尋伺諸識種子隨遂無尋無伺定故。從彼
起已此得現前云云意云。上三靜慮本來自有
尋伺種子。從定起已便得現前。即此尋伺與
識同縁色等三境言也問。且付大乘。説前五
識非尋伺倶。上三靜慮設有種子。不倶三識。
彼何可縁色等三境。答。景法師釋。五識雖非
尋伺相應。同縁意識與尋伺倶。非彼三識有
尋伺倶意云。大乘三識同縁意識。與尋伺
倶共縁三境言也問。若依大乘云。五識雖非尋
伺倶。同縁意識與尋伺倶縁色等境。應如大
乘説。有尋伺諸識種子隨*遂無尋伺定故。從
彼起已此得現前。即云自地三識種子尋伺
種子自能現行縁色等境。而何記云。是故上
地欲起下地眼等識時。必起下地同縁意識。
同取色等。豈非小乘借起下地三識義耶。答。
詞雖用小乘。實唯顯大乘。欲起下地言雖暫
似小乘。同縁意識文唯是大乘意。非小乘許
有同縁意識故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三十六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五
月二十七日
問。説眼與眼識因果相成義云。眼與眼識非
正生因。唯建立因。猶如燈光如此云意何。
答。正生因者。從自種子親生自果。如種滅
芽生。建立因者。有他類物持他類物。如器
持水・燈焔持光。今眼與眼識論因果相成。唯
是建立因。如燈焔持光言也故景師云。眼與
眼識非正生因。是倶時因等果。猶如燈焔光
問。若於正生因無倶時因果。即違攝論種
子六義種果倶時。如何可言。答。記文釋云。彌
勒且順經部宗義。因所果後。如種滅芽生。
辨因果義故。云非正生因。唯建立因云云
云。且順小乘故。由因前果後。云非正因生。
若依攝論意。設雖正生因。應因果倶時言也
問。爾依攝論。於正生因種果倶時義有樣何。
答。記文釋云。然論云種果倶有。因果同在現
在故也意云。如眼種子。在異相時生彼生
相現行諸法。現在法生即名爲性。故住與生
時節不別。法將欲滅。衰故名異。是故一切
因果相生皆據現在。異相時爲因。生相時爲
果。刹那相望故。雖因果異時。以據現在。攝論
名倶時言也問。爾此攝論義一切可用乎不。
答。記文云。西方不用此義。故彼破云。汝立異
相時法與生相時法。爲一爲異。若一則無異
相時。若異應有別法體云云此文見不必用也」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七條。
第四遍造永觀二年五
月二十八日
問。就十二處中初眼處。有四句分別。謂眼非
處。處非眼。兩。亦倶非。此四句中。釋初句所
攝云。謂若有眼已得不捨。然是無間斷滅之
其無間滅之法者顯何事乎。答。泰法師
釋。十八界中眼而非界。但取羅漢最後念眼。
今此處中眼而非處。亦取有學生無色界最
後念眼云云意云。論上文。於十八界中眼界。
分別四句。其初眼非界句。但云羅漢最後眼
云云此十二處中初眼處四句分別文。云然
是無間斷滅之法者。取羅漢最後眼・及不還
果人生無色界最後念眼言也問。云眼非界。云
處。倶是同句。隨其所攝。云羅漢最後念
眼。云無間斷滅法。應是同意。何以分別云
十八界中但取羅漢最後念眼。十二處中兼
有取有學生無色界最後念眼。答。十八界中。
論文現言羅漢眼後。決定無疑。見十二處
中。云無間斷滅。不指何人眼。故泰法師探案
論意。凡無間斷滅皆應攝此句。謂不還果聖
生無色界生時。永斷下眼。彼不可更生下欲
色界等。非可生後眼 無間相續義永既斷滅
故無間斷滅亦應取有學言也問。若爾。十
八界眼非界句中。亦應取有學。彼生無色界。
不可生眼故。何彼句所攝不取有學者。答。泰
法師云。以界中取界種子故。但説羅漢。今
此處中據現行故。通説眼根滅盡後念
云。凡界者是種子義。其有種子。可名爲界。若
無種子。不可爲界。無學羅漢已滅頼耶。非
界種子故。非界句但取羅漢。有學不還未滅
頼耶。是界所攝。故非界句不取有學。夫言處
者是生長義。體相現行令法生長。然言無間
斷滅法。故生長義闕。如有學者生無色界。不
生後眼。生長義闕。處義不成。故非處句亦
攝有學生無色界言也問。景法師云。眼非界故
句取羅漢眼。理亦應言有學聖人生無色界
最後眼也。文略不論云云准彼師釋。眼非界句
攝有學。何泰法師一向可言眼非界句唯取
羅漢。眼又處句兼取有學。答。師師意各異。
不可互相非。但依論現文。泰法師得美。案最
後後眼言。景法師似巧
伽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三十八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五月三十日
問。説十二處中云。處云觸處。二差別。何名
處。何名觸處乎。答。瑜伽第五十六云。云何眼
處。謂若眼已得不捨。於無間體非斷滅法。
如眼處相。餘處自性亦爾此説處也。復次
言觸處者。謂與觸倶。或能無間引發諸觸。隨
順於觸所有諸處此説觸處也。是其二差
別。問。論文不明。如何可案。答。景法師記云。
胎内第五時已去。名已得眼。未被損失未生
無色。名爲不捨。除羅漢眼。此眼已前於無間
體非斷滅法。是眼處體。餘十一處准眼可知
云云此釋處也。次下云謂與觸倶者。同時爲根
生長彼觸。或能無間引發諸等觸者。前念五
根雖不與觸倶。而能無間引發後念觸。隨順
後觸。亦名觸處云云此釋觸處也。問。既雖釋
之。其意未顯。私何可云。答。凡言處者。欲色
界中得眼等根。進非羅漢最後斷滅。退非愚
夫中夭損失。雖根自體見無損。然非引觸取
境之根。但是頼耶所變爲故。刹那刹那無間
相續。生後後根。非斷滅法。是其處義。言觸處
者。依記有二。一同時爲根生長彼觸。二前
念五根不與觸倶。而能無間引後念觸。隨順
後觸云云此二義中。前爲正義。後爲傍義。其
正義意。現在刹那引觸取境。和合成根。四塵
四大同共爲根生長被觸。根境相對生縁慮
是。正與觸合。故名觸處。又傍義意。刹那生滅
無間相續。前念五根體雖落謝。而能無間引
後念觸。順後觸故。亦名觸處言也凡論大宗。
不取境者直名處也能取境者名爲觸處。問
凡有根者無不取境。何以分二類。云處云觸
處。答。有處非觸處。觸處必是處。故分二類
義。名處名觸處。問。觸處必是處。道理尤可
爾。處非觸處。何處有爾法。答。論出其法。即
其文云。謂眼等處不與觸合。亦復不能引無
間觸。然非無間斷滅之法是其處非觸處
法也。問。何處眼等不與觸合。不引無間觸。
答。論次下云。若於色界所有鼻舌・無想天中
所有諸根。於一切時。必定非處意云。彼諸
天處有根無識。不與觸合。不引復觸。故非觸
言也問。付論現文。既云非處。知彼天處應
無眼等。何云彼處有根無識。答。此文誤也。唐
三藏宣。應言非處觸云云問。前處義云。但是
頼耶所變爲故。刹那刹那無間相續。生後後
根。非斷滅法云云然則處義無間相續生後後
根。而今此文説處非觸處云。不引無間觸
此相違如何。不引無間觸。亦應非處。何可
云是處。答。前云生後後根。今云引無間觸。根
觸不可濫。處義非斷滅。雖生後後根。若非觸
處者。不引無間觸。故二卷別也。問。不引無間
觸。觸非可復生。若觸不後生。即同斷滅法。何
云非無間斷滅之法耶。答。不取境根故。不引
無間觸。未入無餘滅。非無間斷滅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三十九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六月五日
問。於十二有支説界地分別云。諸有隨生何
界何地。當知有支即此所攝意何。答。景法
師云。如生欲界。現所受身是生老死。即約此
身受生老死。收前十支並欲界攝。乃至生在
非想處地。受生老死。約果收因。並非想攝
文意可見 問。准此釋。可云下地無明不發
上地業。但唯論云。下地無明能起上地行業
云云若依彼論。何消此文。答。本地分中判界
繋云。設離下染得上地定。身在欲界。是欲界
云云即與唯識下地無明起上地行。其義雅
合。今決擇分。隨生何地。當知有支即此所攝。
因果相屬究竟道理。各有所以。不可相非
伽第五十六。遁倫記第十五。*第三百四十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六月六日
問。説無明惑於三際起云。於内疑惑。此誰
所有。我爲是誰此説三際中何際無明。如
此云乎。答。記文云。當知此疑從現在中前二
際無知所生故知此應中際無明。問。文中
既云。前後二際無知所生故知應是前際後
際無明疑惑。何云中際。答。記次下云。於内疑
惑此誰所。有者此疑現在内身爲繋屬誰云云
以此文見。是中際無明也。問。世間現見。誰人
於己身疑是誰所有。又何處有我爲是誰之
人乎
 建保四年七月七日交點了 聖寛 


瑜伽論問答卷第六論第五十七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四十一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六月二日
問。於眼等五根説是處非處云。眼能聞聲。
乃至覺觸。必無是處。能見色者斯有是處
意何。答。眼根道理。唯能見色。不取餘境。若
取餘境。可云非處。若能見色。可云是處言也
問。得自在位五根互用。若彼名非處。佛菩薩
有過。答。未自在□判處非處。若得自在位不
論處非處。問。且付自在位五根互用方。夫
根是所造。四大爲能造。所造既有互用。能
造豈無互用。若許爾者。地大能作餘三大用。
乃至風大作全大用。答。記文有二釋。一郭
法師云。得自在位四大互用。然論主説大非
互用。據未自在作此説也云云二興法師云。四
大爲色所依。色非明利故。雖至自在位。而
亦不互用。五根爲心所依。心是明利故。若至
自在位。承能依心力亦得互用也云云問。此二
釋中可依何釋。答。取捨在意不可偏明。然
樞要文説互用義有二師釋。其第二釋云。一
一根處遍有諸根各自起用。非以一根得一
切境。以諸根用□遍一切故名互用。不爾。便
成壞法相故。心王亦應有于心所用。取別相
云云依此第二釋。雖至自在。四大不互用。
問。前出興師釋云。雖至自在位。四大不互用。
與第二説可云同意乎。答。言至自在位四大
不互用。雖與興師同。述所以之處。彼此不
相似。興師意云。四大種五根倶是所依法。色
根心心所是能依法。色根非明利。心心所明
利。色非明利故。四大不互用。心是明利故。五
根能互用言也第二釋意云。一根有諸根。一
大有諸大。各有諸根故。一根縁諸塵。各有諸
大故。一大作三用。麁相見。雖似一根縁諸塵。
細尋其道理。諸根各別縁。不壞法相故。非他
根縁他塵。麁相見。雖似一大作三用。細尋其
道理。諸大各作用。不壞法相故。非他大作他
用。故雖自在位。眼無四根用。地無三大用
故與興師義意非一。問。且付樞要第二説。
云諸根各別縁。諸大各別用。乍云自在位。不
見自在義。作何此説乎。答。雖凡夫諸根一
一具諸根。不能令所具諸根各別縁。雖凡夫
四大一一具四大。不能令所具四大各起用。
若至自在位。令所具根大各起別縁用。是自
在力故。與凡夫有異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四十二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六月二日
問。於二十二根説假根所屬云。三無漏根是
九根分。所謂意根・信等五根・樂・喜・捨根
中且付樂・喜・捨三。五受根中何但取此三根。
所憂・苦二根。答。三無漏根所依地中。但
有此三根。無憂・苦二根。故唯取此三。不取
憂・苦二。問。三無漏根中。未知當知根是見道
根也。見道所依中。既有未至地。是欲界所攝。
若依未至地修無漏根者。可有憂・苦二根。何
不取彼二根。答。欲界所攝。非欲界散地。是初
禪近分。應名定地類。其既非散地。憂・苦不相
應。故依未至地雖修無漏根。無憂・苦二根。
問。設無憂根。可但應有苦根。至于初靜慮。未
出離苦根。設依初靜慮雖修無漏根。猶可有
苦根。況依未至地。豈不具苦根。答。初靜慮有
苦根。非苦受相應地。但彼地三識縁外三境
時。有尋伺雜亂心不寂然邊。果報麁重障大
集。名苦根耳。非内境靜慮資潤相應法。故雖
未出離。非苦受相應。如無學身體。雖有病飢
等。唯是外報障。非内無漏體。初靜慮既爾。近
分未至定與捨受相應。非苦受相應。故依未
至地不可取苦根。問。對法論文云。未知當知
根以十根爲體。前九根外更加憂根。准彼論
意。無漏根體可加憂根。今何不爾。答。記文會
云。此瑜伽論中。十五心見道爲未知當知。故
不加憂根。彼對法論意。解脱分已去爲未知
當知。故亦加憂根云云意云。十五心所具未知
當知根。依未至地等。不可加憂根。解脱分所
攝未知當知根。依欲界散地。亦應加憂根言也
伽第五十七。遁倫記第十六。*第三百四十三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六月十一日
問。於二十二根分別異熟非異熟。瑜伽論文
問云。幾是異熟。答云。一其一者何乎。答。記
文云。謂命根問。何故命根名是異熟。答。
二十二根中。唯異熟者是命根也。倶舍亦云。
唯是異熟。故此論云。命根是異熟也。
問對法論云。命根是自性無記。無想異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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