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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論問答 (No. 2259_ 増賀造 ) in Vol.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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勝凡夫外道知八萬劫。且作是説。非諸凡夫
皆知八萬。問。誰等外道善根殊勝知八萬。
答。記文釋云。唯有菩薩種性異生知八萬劫。
如數論等。非餘凡夫問。菩薩種性異生數
論知八萬劫。二乘種姓知幾劫數。答。聲聞種
姓憶二萬劫。獨覺種姓憶四萬劫
伽第三十八。遁倫記第十。*第百六十九條。
第四遍造天元五年
八月五日
問。説於十二分教聲聞藏菩薩藏相分。云一
字參差理趣胡越意何。答。地持論云。餘十
一部唯聲聞藏。瑜伽論云。所餘諸分有聲聞
藏。判此二文。如此云也。問。爾判其二文如此
云意何。答。地持論云唯聲聞藏之唯一字。瑜
伽論云有聲聞藏之有一字。其意參差理趣
相乖。猶如胡越言也問。地持唯字。瑜伽有字。
何善何惡乎。答。地持唯字不應道理。瑜伽
有字尤應道理言也問。唯字何惡。有字何善
乎。答。地持論云餘十一部唯聲聞藏。即十一
部唯聲聞藏。不具大乘。是乖道理。瑜伽論云
所餘諸分有聲聞藏。不言唯故。不捨大乘。即
大乘藏有十二部。是應道理言也問。何故大乘
必具十二。如花嚴經云。我此九部法隨順衆
生説。入大乘爲本故九部法應是小乘。其
餘三部見是大乘。故應大乘唯有三部。何故
此中以大乘具十二爲應道理乎。答。以法花
經望瑜伽論。其宗甚隔。不可責齊。其各意
趣彼當決釋。然地持論與瑜伽論。是新舊別。
其旨應同而地持云唯。甚違論主意。是譯者
失錯。不可以爲指南

瑜伽論問答卷第三論第五十四

伽第五十四。遁倫記第十四。第二百七十九
條。第四遍永觀二年
正月八日
問。説於地等四大種建立五種之中依止生
建立云。若物等者。既是等而不可得。不應
道理。破何人何云義。云不應道理等乎。答。此
破小乘薩婆多云。於此處所。彼法自相隆不
可得。然必有之義。大乘瑜伽如此云也。問。彼
小乘意如何也者如是破乎。答。小乘者云。
一切色聚必有四大種。如一石中。水火風大
相雖不可得。然極微必有。爲破此義。如此云
也。問。然破此義。云若物等者物既等而
不可得不應道理之意如何。答。破意云。若
必有體。與地大種體應等同。如地大種。其體
可得。而云不可得。其不應道理言也問。如小
乘者云。一切色聚必有四大種。大乘既破。
*然如何欲云乎。答。大乘者云。若於此處色
積聚中。有彼大種及取造色自相可得。當知
此中即有彼法。若於此處彼法自相都不可
得。當知此處無有彼法意云。一切色聚或
具一切大 或具二大。或具三大。或具二。或
具四大。如此不定。非一切色聚必具四大種。
隨其所具大種多小。即有所造諸色不同。若
無能造及可造色隨名無之。問。小乘者云。如
一石中。地大相顯。餘三大種其性隱有。尤
應道理。如大海中。大海中水大相顯。餘三大
種其性隱有。如此四大互不相離。涅槃經中
具説此義。何破小乘一切色聚具四大義。答。
今據瑜伽論。若會涅槃經。彼應隨轉門。雖大
乘經。其中或有説小乘義。蘇多覽言分別意
趣。阿毘達磨依法相説。故涅槃經作此説。須
依論家安立道理。問。瑜伽論立種子現行。如
一石中。地大現行。餘三大種有其種子。此義
何咎。答。彼論大旨。一切種子含阿頼耶。未曾
説有種子被含於色法中。故不可用
伽第五十四。遁倫記第十四。第八百八十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正月九日
問。於地等四大種有五種生之中。何名種子
生乎。答。論文説曰。謂所有色各從自種子
所生。如堅鞭聚。或時遇縁便生流濕。流濕遇
生堅鞭。不煖生煖。煖復生冷。不動生動。
動生不動。如是好色惡色等差別應知是其
種子生也。問。何故如是説名種子生乎。答。景
法師*曰。謂所有色若從頼耶識中識諸色
種生。由有自種子故。遇縁變記。如水寒成
氷堅故成地。如氷遇火便成流濕即成於水
意云。一大種中有餘三大種子。各有其種
子故。遇縁變現 從各自種子變現而生。名種
子生言也問。若云一大種中有餘三大種者。即
同薩婆多云。一石中有水火風。雖相不顯現。
有。其薩婆多疑前既破已。何還用之。答。
論次下文遮此疑云。由如是雖無自相。然有
其界。從彼彼色法差別而生。名種子生
法師帖釋云。前破小乘於彼石中有水火事。
今明於堅石中有水火等種子各有其界。故
無過也云云意曰。小乘石中餘三大種。相雖不
現。必有其事。但非頼耶所含種子。故前破
已。今明石中水火等種頼耶所含。不同小乘。
故無過也言也問。見論現文。不云頼耶所含種
子。何以恣云頼耶所含。簡異小乘。答。論始
文云各從自種子所生。又末文云然有其界。
始自種子末文界者。是指頼耶。論文明白。何
不信受。問。小乘宗云。一堅石中有餘三大。雖
相不現必有其事。中中被云。今大乘説。於
堅石中有餘種子。然其種子頼耶所含。專無
所詮。所以然者。一切五塵頼耶分。既爲頼耶
所變爲已。一堅石中餘三大種。與地大倶頼
耶所變。故不可言於一石中地大現行餘三
種子。一念頼耶所變石中。不可分別已變未
變大種別故。答。雖頼耶識中含一切種子。然
起現行。隨縁而不定。或變現地大。或變
現水大。或隨現餘二。如是不定也。且如一石
中。變現地大種。不變現餘三。於其不變現。且
説無彼法。而小乘宗云。相雖不可得。然必有
極微。犯自語相違。亦有大過失。既相不可得。
何處有極微。若其有極微。不可應不可得。極
微本無實。以惠假分別。有何處極微。云必有
極微非唯違自語。更有此過失。故小乘所立
不可依用耳
伽第五十四。遁倫記第十四。二百八十條。
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正月十日
問。説於四大種有五種生中種子生云。由如
是等雖無自相。然有其界。從彼彼聚彼彼色
法差別而生此文意何。答。論次文云。如
堅鞭聚。或時遇縁便生流濕。遇縁復生堅鞭。
不煖生煖。煖復生冷。不動生動。動生不
動。如是好色惡色等差別應知意云。堅鞭
石中。地大種顯。其地大種遇縁生火。江河等
中。水大種顯。其水大種遇縁生地。大火聚中。
火大種顯。其火大種遇縁生冷。如是遇縁
互相轉變。由如是等轉變不定。如一石中。雖
無餘大自相可得然。有餘大其種子界。從彼
彼聚彼彼色法差別而生言也問。地大増盛聚
中。有餘三大自性。水大増盛聚中。有餘三大
自性。如是四大種互不相離者。是小乘薩婆
多義。大乘不可用。何此云雖無自相然有其
界。答。記文有二師釋。一測法師云。今此文意
合有二意。一隨轉理門。二眞實理門。隨轉
門意。地中亦有生三大能。名爲種子。眞實門
意。頼耶識中具四大種種望現行。不一不異。
堅性中有流濕種子。故此文意雙擧二門。或
可且依隨轉門説二基法師云。此據經
部。非大乘義。石中雖無二大之相。然本識
中有其種子。遇縁生三大。亦就大乘解云云
此二師釋。案論文意。一相可云小乘義也。多
亦應云大乘義也。問。小乘者云。如一石中。
水火風大雖無自相。然極微。大乘宗説。如堅
鞭聚。遇縁生水。不煖生煖。不動生動。如是
四大互相轉變。雖無自相。然有其界。二義何
別。答。小乘地中生三大能。名爲種子。大乘本
識具四大種。種子遇縁生餘三大。故大小別。
若然。附大乘。凡四大種頼耶相分。變相分
時。四大同時皆所變爲。故一石中應有四大。
何餘三大頼耶所含未被變現。答。頼耶雖含
四大種子。隨縁處處變不變異。一堅石中。先
變現地。其餘三大含在頼耶。江河等中。先變
現水。其餘三含在頼耶。如是隨縁處處有
異。四大種子雖等含在。隨縁變現有差別耳」
伽第五十四。遁倫記第十四。二百八十二條。
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正月十二日
問。説由四大種力所造諸色生云。由三因縁。
一士夫用故。二業所作故。三由勝定故
除前二。勝定力所造諸色生方何。答。論文説
云。勝定力故。先起大種。然後造色變異而生
是勝定力故。所造色生義也。問。由四大種
所造色生。是倒道理。若勝定力所造色生。
非四大種生所造色。何由大種所造色生中。
列此勝定力所造色生乎。答。雖由勝定生所
造色。離四大種不可獨生。要須勝定中先
起四大種。由其四大種乃生所造色。故列
四大種生所造色中。加此勝定力生色因縁。
問。若其色界定。應先起四大乃生所造色。彼
色界繋中有四大種故。入無色定起定果色
者。先起四大種後生所造色之義不可成。彼
無色界中無四大種故。答。其亦先變爲能造
四大種。由其四大種乃生所造色。雖無色
界定。非不起大種。問。彼界無大種。何以爲
本質先變爲大種。答。縁色界大種以爲其本
質。變影像大種。此像大種生所造諸色 問。
若縁色界四大種爲本質者。其本質既是色
界法。從彼本質所起影像。亦應色界法。入無
色定者。不可用之起定果色。若爾。無色定應
無定果色乎。答。本質雖是色界繋法。然無色
定力變其影像故。其影像四大所造諸色等。
名無色定果。問。凡界地法。下能縁上。上能厭
下。故寧應有下色界定縁無色界。住無色定
不可縁下色界繋法。何入無色定縁色界四
大。答。厭下地法欣上地法。實下縁上。上亦厭
下。此爲嬉戲。或爲利他。起定果色。能縁下不
以爲妨。問。若爾。何不縁欲界法以爲本質。必
縁色界。答。小乘等説。無色界心不縁欲界。以
極遠故。答大乘中可縁欲界。若依小乘。非
無此義。問。小乘所説其義顯然。大乘由無
色界心能縁欲界。答。於無色定得自在者。恣
縁色界。亦縁欲界。約不自在者。小乘云不縁。
自在者。大乘説亦縁
伽第五十四。種倫記第十四。二百八十三條。
第四遍造永觀二年正
月十五日
問。定自在所生色。爲四大所造。爲非四大
種所造。答。設爾何失。問。二倶有過。若言四
大種所造。何瑜伽論第五十四云。法處
勝定果色。唯依勝定。不依大種。若言非四
大種所造。何論云。定所行色若依此繋定。
即依此繋大種所造乎。答。非業果四大種所
造故。云唯依勝定不依大種也。依定所變四
大種故。云若依此繋定即依此繋大種所造
也。故雖有二文。其意不別也。問。依定所變四
大種生定自在所生色方何。答。論文説*曰。
勝定力故。先起大種。然後造色變異而生
記文釋云。今此定中。初念先起大種唯爲堅
濕煖動。後刹那中方爲造色。*云依定所變
四大種生定果色。作法如此。問。其定中初念
先所起大種。何處有大種。答。入定初刹那縁
業果大種。以爲其本質。隨順此本質。發影像
大種。此影像大種爲能造大種。造化定果色。
故先起大種似業果大種之影像大種。問。有
業果大種色界四禪定。縁業果大種爲本質
可然。如無色界定。無業果大種。縁何爲本質。
發影像大種。答。色界四大種縁以爲本質。於
彼變影像。能造定果色。問。本質四大種既是
色界繋。其影像大種亦應色界繋。色界繋大
種以爲能造故。所造定果色亦應色界繋。何
名無色定所發定果色。答。本質四大種雖實
色界繋。然影像大種無色定所變也。故隨
能變定判無色界繋。故記文云。入無色定起
定果色。無色界繋云云問。凡能造大種與所
造諸色。必同時也。不可有前後。何云先起
大種然*後造色生乎。答。下界報色能造同
時。定所變色非必同時。故記文*曰。非定等
色大與造色必同時起。若是定色大種別時
云云問。先起大種未生造色。其四大種無色
香等。若言無者。何處大種暫無色香。若云有
者。大與造色即爲同時。不可異時。答。記文
云。定中初念先起大種唯爲堅濕煖動。不爲
造色。*後刹那中方爲造色云云以此文見。初
念起大種。唯有四大性。未有其造色。然不
可責齊下界報大造。問。其堅濕煖動是觸塵
所攝。即四大所造。若有此四性。即大種同時。
何云定果色大造異時乎。答。可思
伽第五十四。遁倫記第十四。二百八十四條。
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正月十五日
問。建立中有必有道理。有論文云。不應如
影。彼不滅故如是意云何。答。記文釋*曰。
外人難云。如天上不滅。即水中影生。死有
滅已。生有始生。是故不同云云意云。依天月
有。水中影現。待死有滅。生有適生。法喩不齊
言也問。死有滅處中有續起。中有傳心令至生
有。應彼難勢。可顯中有道理。而今答云。死有
滅已生有始生。但顯死生二有續起。不顯死
生二有中間必有中有。何如此答乎。答。案此
答意。見水中月。必依天月。若天月滅。水月隨
滅。死生二有不同此喩。死有不滅。生有不
現。死有滅時。生有即現。以法配喩。法喩不
齊。汝難無用言也問。遣難雖實爾。中有義不
顯。何但如此答乎。答。其文言促故。不見中
有義。然細案文相。必可有中有。云死有滅
已生有始生故。云滅生故。云滅已之處。可
有暫間絶。云始生之前。亦可有間絶。以其二
間絶欲爲中有也。不云纔死有滅生有即生。
故敢作此釋耳
五十四。遁倫記第十四。二百八十五條。
第四遍永觀二年
正月十六日
問。説起定果色者於五塵中有起不起之差
別云。彼於彼香等生因闕故。又無用故
顯五塵中何塵起。何塵不起。如此云乎。答。此
顯香味二塵不起之由。起餘三塵自被聞也。
問。爾其顯香味二塵不起之由。云生因闕故
又無用故之意何。答。凡起定果色者。必縁
業果法爲本質。於其起影像者也。而色界中
滅香味二塵。本業生因闕故。本無香味二
塵。無業果香味故。無可爲本質。以無本質。亦
不起影像香味。設不待本質。以定自在力可
起香味。彼無能縁鼻舌二識。不可用故。不更
變起言也問。如無色定。起定果色。起能造四
大種。次起所造諸色。彼界雖無業果四大種。
然以定力要先起之。准此色界雖無香味。以
定力起。有何妨難。答。其前文中云又無用故。
云無用之處。既通此難。彼無色定要起四大
種。爲可有用也。爲從彼四大種造餘色聲等
定果色要先起其能造四大種。而於香味。無
能縁鼻舌二識。爲令誰用。起之。故不可
起。問。凡定果色者。變起二二界一切色法
也。其香味二塵設色界不用。故欲界有情等
尤可受用之。何色界不用。於欲界不起。答。誠
雖定自在變起一切色。於無其本質。猶不能
變起。以色界繋中無果報香味。無可爲本質。
無可爲本質。於欲界不變起。問。設於欲界
等欲起定果色。即縁欲界法可爲其本質。何
從色界中無本質香味。於欲界有情不變起
香味。答。凡無色界以極遠故。不縁欲界。欲
界雖有果報香味。無色定心不可縁彼以爲
本質。故於欲界不變香味。問。若於欲界不
變香味。何仁王經云。時無色界雨無量變大
香華。豈非於欲界變起大香耶。大香既變起。
亦可起大味。又華嚴經云。菩薩鼻根聞無色
界宮殿之香。非定所變香 聞何處香乎
伽第五十四。遁倫記第十四。二百八十六條。
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正月十七日
問。定通自在者。於一切色法自在變現者也。
然者。色等五塵皆能可變現乎。答。瑜伽第
五十四云。法處所攝勝定果色。當知唯有顯
色等相以此文見。唯可變現顯色等相。於
香味等不可變現。問。何故唯變現色等相。不
變香味。答。記文釋云。當知唯有顯色相者。由
彼行者本取定外青黄等顯色。入定觀察。變
現相分似彼本質。名顯色相云云變現顯色。以
此可見。不變香味。即論文云。於彼香等。生
因闕故。又無用故意云。色界無報香味。可
減香味。生因闕故。又無能縁鼻舌二識。
變香味。可無用故。故定果色不變香味言也
問。色界設無業果香味。定果自在力變爲何
妨。如無色定。無報四大。定自在故。先起大
種。次生造色。色定可*然。無報香味。定自在
故。堪變香味。何云生因闕不變香味耶。又自
色界中無鼻舌二識。不用香味耳。欲界衆生
等尤可用香味。何爲此衆生不變。是業果
法。色界既無業果香味。何爲本質變定果色。
定果色本質既闕。亦於欲界不變香味。然
無色定雖無業果四大種色。而有無漏四大
種色。此爲能造生定果色。色界非非唯無報
香味。亦無無漏香味種等。故不爲例。問 何
故色界無無漏香。答。記文*曰。以無用故。故
無無漏。意云。無色雖無業四大種。而有無漏
四大種者。以有用也。色界亦無無漏香味。以
無用也云云問。欲界既有業果香味。此爲本
質可變影像。何從色界無報香味。云無本質
不變香味。答。凡本質義。自頼耶中所有種子。
名爲本質。欲界設有業果香味。色界頼耶所
不含藏。非己所含。不爲本質。故雖欲界有報
香味 望色界定。彼非本質。既無本質。變起
影像。問。*然無色界本識中。無所含四大。何
爲本質變起影像生定果色。答。其縁色界業
四大種以爲本質。於其變起影像四大生定
果色。問。爾有例種。如縁色界業四大種以
爲本質。於彼即變影像四大。應縁欲界業報
香味以爲本質。於其即變影像香味。何無本
質不變香味。答。色無色界倶是定地。故無色
定縁色界繋業四大種。以不爲本質生定果
色。欲界是散也。色界是定*也。故色界定縁
欲界業果香味以爲本質。問。爾色界定不變
香味。彼無色定如何欲云。答。凡定果色不變
香味。色界定尚不變香味。況無色定何變香
味。問。爾何仁王經云時無色界雨無量變大
香華乎。既雨大香。亦應雨大味。答。可思
伽第五十四。遁倫記第十四。二百八十七條。
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正月十九日
問。既説定自在所生色四大種所造・非四大
種所造二義差別云。然從縁彼種類影像三
摩地發故。示説彼大種所造此爲顯四大
種所造。爲顯非四大種所造乎。答。設爾何
失。問。若云顯四大種所造。何云種類影像三
摩地發。既云三摩地發。豈定果色四大種所
造。若云顯非四大種所造。何云故亦説彼大
種所造。答。此顯非四大種所造也。然次下云
故亦説彼大種所造。非謂業果大種所造。是
定所變大種所造言也問。云非業果大種所造
是定所變大種所造意何。答。凡定果色非報
四大所造作色。唯定所變大種所造。故云爾
也。問。何名業果四大種。何名定所變四大種。
今言定果色非業果四大種所造。是定果所
變四大種所造乎。答。業果四大種者。是欲
色界業所感四大種也。定所變四大種者。是
色無色界定力所變四大種也。今定果色非
彼業所感四大所造。是色無色界定力所變
四大所造。故云爾也。問。顯定果色是定所
變四大所造。云然從縁彼種類影像三摩地
之文意何。答。彼先縁取業果四大入三摩地。
定中還變前所取之大種影像。從此影像生
定果色。故定果色從縁影像三摩地發言也問。
若先縁業果大種。次變影像。從其影像生定
果色。尋其根本。既在業果大種所造。何非業
果大種所造。答。業果大種生所造色。任運倶
時與造色起。非作意力。異熟所爲。若定所
變影像大種生定果色。不與造色倶。其心有
前後。非異熟所爲。是作意所爲。故業果大種
望此定果色。無能造力用。故云非業果四大
種所造。問。定所變四大種生定果色。必有前
後非倶時樣何。答。此論同卷上文云。勝定力
故先起大種。然後造色變異而生意云。定
中初念先變大種種類影像。後從影像變生
造色言也以此文見。大種先起。造色後生。是
有前後非倶時意也。問。大種・造色體若相離
者。可先起大種後生造色。然大種・造色體不
相離。本是一法。以義別説能造所造雖能造
所造。不可有前後。何於生定果色中。有能造
所造。是亦無前後生起次第。但能縁心先縁
四大種。後縁所造色。隨其能縁心。縁變有前
後。假説有前後。據實論生起。不可有前後。
問。何其能縁心。要先縁大種。後縁所造色。
或先縁所造。後縁能造大。有何妨礙乎。答。心
性無形相。何先縁何後縁。雖可無妨礙。然
能造所造道理。必先能後所。心自存此道理。
先縁大種。後縁所造。隨其能縁起來前後。説
大種・所造有前後也。問。設大種・所造一念同
時可縁。何必有前後異時可縁之*乎。答。一
心中無二惠並起。大種・造色不一念縁。問。無
一心中二惠並起。是小乘義*也。今大乘説。
五識倶時各縁自境。尚於五識説倶時起。況
一念中何無縁變大種・造色。答。五識有別體。
各縁自分境。於有別體法。倶時起無妨。然今
第六識入定一念時。二法一時縁。不可有此
義。故先可縁一後亦縁一法。大種與所造不
可一時縁。問。若如此云時。即見定果色非大
種所造。然此論次上文云。若依此繋定。
由此繋大種所造。此文何通。答。其於定
所變四大種影像。有地地差別。謂入初禪定。
即於初禪地業果四大種。變影像四大令造
定果色。乃至入第四禪。即於第四禪地業果
四大種。變影像四大令造定果色。如此隨地
地變影像四大。云即依此繋。非謂云然故依
彼地地繋業果四大種。問。於有四大種色界
四禪定。即應於自地業果四大種變影像大
種。彼無色界定無業果大種。縁何處大種變
影像大種。答。無色定自無業果四大種。還縁
色界繋業果四大種變影像大種。問。若爾。何
不犯隔界變之過。答。雖縁色界繋業果四大
種。非縁他頼耶所含四大種。彼無色阿頼耶
本含三界種子。於中縁色界種子阿頼耶所
含四大種。於其四大種變影像大種。是則但
縁變自界阿頼耶所含色界種。非縁他色界
業果四大種。無隔界變過。問。若爾。無色界阿
頼耶可有欲界繋種子。應縁其欲界種子頼
耶中業果四大種亦變爲影像。何不云縁彼。
但云縁色界。答。云之可有二。一云。不縁欲
界。以極遠故也。二云。縁欲界自阿頼耶中。有
欲界種故。問。且附第二義。既自阿頼耶有欲
界種子。即縁此種子應變爲影像。何前前但
云縁色界大種。何又云極遠故。答。極遠故不
縁。是小乘所説。三乘通所學。今云縁欲界。唯
是大乘義。不可傳輒諏話。故前前云縁色
界四大。不云縁欲界
伽第五十四。遁倫記第十四。二百八十八條。
第四遍永觀二年
正月二十日
問。法處所攝中定所行色。有對等三種色中。
何色所攝乎。答。是無見對色所攝。故論文
云。當知此色無見*對問。定所行色爲他受
用。有實體者也。眼識受用邊攝有見有對。含
識受用邊攝無見有對。何不如爾攝。攝無見
無對。答。此色本生時。從心所發故。爲法處
攝。他人受用邊雖實眼所見。然不望其人爲
有見有對。故記文釋。從本生時。是定心發。故
法處收。其爲他用。雖亦眼見。不望此人爲
法處攝問。若望能發。定所行色爲法處攝。
凡外五塵皆應法處。是阿頼耶所變相分。望
能變心。應法處攝。彼既不爾。何定果色望
能發心爲法處。答。相分五塵雖望頼耶爲其
所變。然五識身親縁變故。望能縁爲有見等。
今定果色望他受用。雖眼可見。約能發心。非
眼所見。故尋根源望能發心爲法處攝。他所
見聞非其自體。故不望彼爲五塵攝。問。定
果色體有何異相。不望他人爲五塵攝。答。記
文釋云。以從定心所變色體實是微細。不據
處所非業所造。故非有對意云。定果色體
微細非麁。不據色聲香味等處收業所造。故
非有對言也問。若微細故非色處等。界色等
皆微細應非有對。答。色界色等雖實微細。
是業果所感。體質有處。故攝五塵爲有見
等。定果不爾。故不爲
伽第五十四。遁倫記第十四。二百八十九條。
第四遍永觀二年正
月二十四日
問。有論文作問云。眼耳所行善不善色。彼
何因縁成善等性答文云。由耎中上品三種
思差別故。一加行思。二決定思。三等起思
此答意何。答。耎品思者即加行思。中品思者
即決定思。上品思者即等起思。色聲二塵由
此三思成善等性。香味觸三不由三思。非善
等性言也問。爾何次文云。若善不善身語表
業。當知上品思爲依止故。能發善不善業
乎。以此文見。但由上品思。云等起思一色
聲二塵可成善等性。何云由三種思成善等
性乎。答。由三思故成善等性。是汎道理。然
非謂依乍三種思。依三種中等起思一。色
聲二塵成善等性言也論文既有差別故言。其
差別者。三思中。有可依思・不可依思之差
別故言也故記文云。今隨成善惡。必依等起
思。是上品思故。不依加行思及決定思者。
是中下品故云云問。若爾。何同記次下文云。
此中由三思發故。色聲成善惡表業。餘香味
等非三思發故。不成善惡性乎。答。是頗叵思。
聊會釋。此猶且乘論上文云由耎中上品
三思差別故云文勢。凡爲説置三思道理。云
由三思發。然案正義。但由等起思。問。記文釋
云。加行思者。謂遠欲起此事之思。決定思
者。必作此事之思。等起思者。因等起也云云
見記文釋。前二種思非不發業。釋加行思。既
云欲起此事思豈非發業思。釋決定思。既
云必作此事思。是亦發業義。何云不由前二
思但由等起思成善等性
伽第五十四。遁倫記第十四。二百九十條。第
四遍造永觀二年正
月二十七日
問。説一切色法皆刹那滅云。諸行纔生。即尋
壞滅。現得故此爲破有人異執。如此云
也。爲破何人。何云異執。如此乎。答。記文釋
云。此破正量部。彼云。内色身及命根等初生
時名生。後死時名滅。其中間恒住。爲破其
中間恒住執。云現可得故也云。問。爾爲破其
中間恒住執。云現可得故之*意何。答。記次
文云。爾破亦許燈 光電等及 心心所刹那
生滅故。即擧此共所許事爲證故。云現可
得故云云*意云。世間現見。燈光電等及心心
所刹那生滅。我汝共許。如此法刹那生滅。現
可得故言也問。論文但云即尋壞滅現可得故。
不云燈光及心心所刹那生滅。何今記文恣
擧此論。答。論文狹故不擧此喩。記師案意。
尋彼本許。深探論意述作細旨。是例事也不
可爲失。問。彼正量部設所執云。燈光電等及
心心所刹那生滅。我亦所許。但於色法。我本
不許刹那生滅。凡有爲法種類繋多。何以一
法刹那生滅。責餘法齊刹那生滅。如此所執
何以微破。答。彼自既許電光等心心所法。
一切色法皆是有爲同故。如燈光等刹那生
滅。諸色亦應刹那生滅。即立量云。眼等諸
色纔生即滅。是有爲故。如燈光等。此量無過。
爲彼能破。問。彼正量部本*許中不擧有法。
彼預因是有爲中。故有爲中。有如住相不
速生滅。如燈光等速疾生滅。爰正量部自許
住相爲不定。敵作不定云。爲如燈光等是有
爲故。眼等諸色纔生即滅。爲如我住是有爲
故。眼等諸色不纔生即滅云云此不定過如
何遮乎。答。有法所擧眼等諸色收諸有爲。中
間住相被取有法。眼等諸色立刹那滅。中間
住相皆被言入。何預因中爲不定。敵故不爲

伽第五十四。遁倫記第十四。二百九十一條。
第四遍造永觀二年正
月二十八日
問。説有爲諸行生時必有因滅時定無因云。
又不應謂能生之因即是滅因。其相異故
破何人云生因即滅因。云不應謂能生之因
即是滅因乎。答。記文云。又汝小乘立生滅
兩相同共一因。我今難汝意云。小乘師云
生滅二相同共一因。今大乘家難此一因。非
能生因即是滅因言也問。小乘設立生滅二相
是同一因。有何妨難。大乘破之。答。次云其相
異故。是出其妨。意云。凡相異者。其因亦異。
生滅二相其相既異。因不應一。苦樂善惡色
心等法其相異故。其因各異。生滅亦爾。因
不應一。即立量云。生滅兩相應非一因。其
相異故。如苦樂等云云問。或有一法。因雖是
一。能生二品。如想心數能生心王。生所變
色。所生色心雖是二法。從一想生。敵者小乘
共許此義。故小乘者作不定云。爲如苦樂等。
其相異故。生滅二相非同一因。爲如色心等。
其相異故。生滅二相是同一因云云此不定過
如何遮乎。又如今阿頼耶。中有一色種子。能
生現行色。生自類種子。色與種子其相亦異。
然此一種子能生二種法。謂色非色法。故亦
作不定。爲如頼耶中一色種子所生二法。其
相異故。生滅二相是同一因云云此不定過亦
如何遮乎
伽第五十四。遁倫記第十四。二百九十二條。
第四遍造永觀二年正
月二十九日
問。説諸行滅時無因任運滅云。由彼火等與
彼諸行倶生倶滅現可得故如此 云意何。
答。有小乘師云。火能燒薪。爲薪滅因。故滅有
云云今爲破之。如此云也。故記文云。謂薩
婆多救火是滅因。故今破云。此火與薪既倶
生滅。不可更言與滅爲因問。設雖火薪倶
生倶滅。火既燒薪。是薪滅因。何滅無因。答。
記文云。火與薪倶生。則火非生因。既與薪倶
滅。何得爲滅因意云。如有二人。互相殺害。
一時倶死。倶無殺罪。此中一人若命暫留。其
人得罪。薪有時有火。薪盡則火滅。若薪盡火
留。火有能滅用言也問。世間現將火燒薪。隨
燒薪滅。若非薪滅因。火有何作用。論次下
云。唯能爲彼變異生縁。説有作用記文釋
*曰。唯能爲彼變異後法生縁。説於薪作用。
非爲滅縁是薪作用意云。將火燒薪。爲得
湯等。水變爲湯。云變異生言也問。若火非滅
因。何彼木名薪。凡木名薪者。由爲火所燒。若
火非能滅。何其木名薪。既爲火所變。其體異
本相。豈非火能燒令其體變異。答。但能與
彼薪爲變異因耳。爲火所變異故。名木爲薪。
非爲火所滅故。木名薪也。問。爲破小乘如此
云云大乘實義如何可云。答記文釋云。大乘
實理。火等諸法纔生即滅。無將此火能燒彼
問。現見世間。將火燒薪。何云將火無燒
彼物。答。記次下云。但由外火爲縁引起自心
所燒變異之相故。初念火後纔生。即此心
識變爲所燒相云云問。云爾意何。答。大乘一
切心識所變。薪前後相皆心所變。非火所作
言也
伽第五十四。遁倫記第十四。二百九十三條。
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二月二日
問。説有爲諸行無因任運滅云。又謂壞滅是
滅因。不應道理此文意何。答。此破小乘。
薪遇火滅。是既諸行待因而滅。應知諸行皆
有滅因。大乘即云。火非薪滅因。唯是變異因。
小乘即救云。我宗別有非色非心滅相。能滅
諸法。是則滅相云云爲彼此救。如此云也。問。
爾爲破此救如此云意何。答。此破文中云壞
滅者。是小乘立非色非心不相應中滅相是
也。名之滅因。今破意云。若汝滅相名滅因者。
即違汝宗生滅同時。若生相異滅相異者。即
應滅相能諸行。而汝既云生滅同時。何相生
法。何滅法。生滅一時間論諸行滅相。爲生
相滅法。魚魯難分別。何必滅滅法言也道理不
私云。滅相滅法道理不成。何須滅相能
滅諸法言也問。設彼滅相雖非諸行滅因。彼生
滅一時有何等過失。答。論次下云。若彼生時
即有壞滅。便成相續斷壞過失記文釋云。
若爾。諸行但至來生相時滅。不至現在。則
有有爲無爲相續斷壞過失意云。小乘生相
云在未來。彼既生滅許是一時。如彼所許。有
爲諸行至未來生。即生時滅不至現在若爾。
則有有爲無爲諸法生住異滅次第相續斷壞
雜亂過失言也問。何論有爲滅相爲因處。更
加無爲出斷壞失。答。於無爲法。雖無四相。以
離障礙・不離障礙二差別故。假亦可論生住
等相。若離障礙無爲法顯。如生相似。若障
礙起無爲退失。如似滅相。以此義邊應有四
相。若汝宗立生滅一時。無爲生時。無爲
滅不至現在。生住滅相相續次第而心可斷
言也
伽第五十四。遁倫記第十四。二百九十四條。
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二月三日
問。説有爲諸行無因任運滅云。又謂壞滅是
壞滅因。不應道理故如此云意何。答。基法
師記云。薩婆多宗云。四相中滅是色等滅因。
然彼復立。未來色等生時。雖有生相用。
至滅相體不相離。今論主破意。約生相時得
有滅故。不可以滅爲色等滅因。故言與彼倶
生不應理故云云論主破意云。汝立生滅一時。
不可有別所作。如相生能生法。應滅相
生法。如滅相能滅法。應生相亦滅法。生相
生法。滅相滅法。道理不成。故汝滅相應非滅
言也問。設彼小乘救此破云。生滅二相雖實
一時。然法自性不可相濫。猶如水火一時倶
有。水性能潤。火性能燒。雖同一時。其性不
濫。生滅亦爾。雖同一時。生用生法。有何妨
難。此救何遮。答。立誠道理。可破此救可。記
文立量云。未來滅相應當有用汝許已有體
猶如生相問。設彼小乘附不定云。爲如
生相。已有體故。滅相有用。爲如無爲。已有體
故。滅相無用。此不定過大乘何遮。答。記文遮
云。彼薩婆多立三世名不攝無爲。未來名已
有。現在名正有。過去名猶有。既云已有體。
即簡非無爲。不可將無爲作不定過也
問。小乘本云。滅相法滅。是色滅因。對云爾
人。立當有用。敵者作相符過。我立滅相是
法滅因。即有用也。今更立量云當有用。汝宗
相符云云又未來世雖名已有。其有體故因攝
一切有體。無爲也有體。何不預此因。於有
體故因。不應分別未來世已有體・無爲法已
有體故。此不定爲能不定。如何遮
伽第五十四。遁倫記第十四。二百九十五條。
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二月五日
問。説有爲諸行無因任運滅云。若謂火等爲
滅助伴方能滅者。於燈電等及心心所任運
滅中。不可得故。不應道理此文意何。答。薩
婆多部云。火能滅薪。是薪滅因。准之諸行
皆待因滅。大乘遮云。火非滅因。是變異因。薩
婆多救云。火等爲助滅。滅相爲正滅。故火爲
滅因。今爲破此救。大乘如此云也。意云。燈電
等物及心心所。不待滅因任運自滅。色等諸
行亦應自滅言也問。薩婆多云。諸法滅因功能
各別。如燈電等無因自滅。薪等色法必待因
滅。故不可例燈電等滅。如此依救。如何可
遮。答。論次下云。若謂生彼有別功能。此等
差別不可得故意云。薪等物滅・燈電等滅。
二滅功能不可差別。設有因滅。若無因滅。物
滅作法既無差別。何以可云功能各別言也問。
彼若救云。火爲助滅。滅相正滅。如此二滅。於
一薪處有滅功能。於燈電等無其功能。何不
差別云滅義同。如此作救。如何可破。答。論次
下云。若謂二種於一處所有滅功能。而應
二種倶於兩分。有滅功能。或無功能。有過失
故。不應道理記文釋云。若如汝所言。應火
於薪處。有助滅功能。無正滅功能。滅相於薪
處。有正滅功能。無助滅功能。若於彼薪火有
助滅。滅相正滅薪可得滅。故云倶於兩分有
滅功能。又復此火無其正滅。滅相無助滅。薪
不應滅。故云或無功能有過失故云云意云。火
與滅相於一薪處。助滅正滅決定倶起。火與
滅相可爲滅因。今既不爾。火無正滅。滅無助
滅。望其無邊。爲無功能。若定有功能。可許有
功能。既有無不定。何偏有功能。有此不定過
故。不應道理言也問。設火無正滅。滅相無助
滅。既火有助滅。滅相有正義。是薪滅滅因。
何火無正滅。滅相無助滅。強難無功能。云不
應道理。答。世間道理。有人從者事君無闕。蒙
主恩愛。乃預官爵。若其不然。或有奉仕。或
無奉仕。不蒙主恩。不預官爵。如有如無。非有
非無。火與滅相倶於薪處。或有功能。或無功
能。如人從者或仕或闕。不蒙君恩。從義不成
言也


瑜伽論問答卷第四論五十五

伽第五十五。遁倫記第十五。第二百九十六
條。第四遍造永觀二年
二月六日
問。有大乘論文作問云。諸煩惱纒於心二種
染汚因行。當言何等答文云。當言相應
此問答意何。答。論次上文列二種染汚因。即
一相應故。二隨眠故今問意。於二種染汚
因中。當言何等言也答意。二種中當言相應
言也問。相應隨眠倶是心染汚因。諸煩惱纒
於二種因可言倶攝。何但相應非隨眠耶。答。
凡令心染汚。是諸煩惱纒。其諸煩惱纒是現
行煩惱。此現行煩惱能令心染汚。此名爲相
應故。記文釋云。言相應者。本隨二惑。但是現
起。皆名爲纒問。隨眠是惑本。應令染汚。
何諸煩惱纒不言隨眠攝。答。云纒云隨眠。其
義大差別。纒義如前言。隨眠義何者。論次
文云。諸煩惱品所有麁重不安穩性記文
釋云。此説惑種。名爲麁重不安穩性。以彼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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