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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制比丘六物圖 (No. 1900_ 元照撰 ) in Vol.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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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900

佛制比丘六物圖
  大宋元豐三年夏首餘杭沙門元照於天
宮院出
初明三衣爲三物

此衣九
品且示
[僧伽梨大衣]上品餘
準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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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欝多羅僧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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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見樂學戒者。欲置法服。不知所裁。既昧律
儀。多承妄習。然其制度。遍在諸文。故撮其大
要。兼所見聞。還宗舊章。且分十位。援引正
教。庶令事有準承。指斥非濫。所謂不看他

初制意。鈔云。何名爲制。謂三衣六物。佛制令
[安陀會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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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通諸一化。竝制服用。有違結罪。薩婆多
云。欲現未曾有法。故一切九十六道無此三
名。爲異外道故。四分云三世如來。並著如是
衣。僧祇云。三衣是賢聖沙門標
雜含云。
修四無量。服三法衣。是則慈悲者之服。十誦
云。以刀截故。知是慚愧人衣。華嚴云。著袈裟
者。捨離三毒。四分云。懷抱於結使。不應披袈
裟。賢愚經云。著袈裟者。當於生死。疾得解
脱。章服儀云。括其大歸。莫非截苦海之舟航。
夷生涯之梯蹬也。所以須三者。分別功徳論
云。爲三時故。冬則著重。夏則著輕。春則服
中。智度論云。佛弟子住中道故。著三衣。外道
裸形無恥住斷
見故
白衣多貪重著住常
見故
多論云。
一衣不能障寒。三衣能障等。戒壇經云。三衣
斷三毒也。五條下衣。斷貪身也。七條中衣。斷
嗔口也。大衣上衣斷癡心也世傳。七條。偏衫。裙
子。爲三衣者謬矣
天台智者制法第一條云。三衣六物道具具
足。若衣物有闕。則不同止。清涼國師十誓
第一云。但三衣一鉢。不畜餘長。歴觀經論。遍
覽僧史。乃知聖賢踵跡。華竺同風。今則偏競
學宗。強分彼此。且削髮既無殊態。染衣何苦
分宗。負識高流。一爲詳鑑。況大小乘教。竝廣
明袈裟功徳。願信教佛子。依而奉行
二釋名。有二。初通名者。總括經律。或名袈裟
從染色
爲名
或名道服或名出世服。或名法衣。或名
離塵服。或名消痩服損煩
惱故
或名蓮華服離染
著故
或名間色服三色
成故
或名慈悲衣。或名福田衣。
或名臥具。亦云敷具皆謂相
同被褥
次別名者。一梵云
僧伽梨。此云雜碎衣條相
多故
從用則名入王宮聚
落衣乞食説法
時時著
二欝多羅僧。名中價衣謂財直當
二衣之間
從用名入衆衣禮誦齋
講時著
三安陀會名下衣最居
下故
或下
著故
從用名院内道行雜作衣入聚隨衆
則不得著
若從相
者。即五條。七條。九條。乃至二十五條等。義
翻多別且提一二
三明求財。分二。初明求乞離過。由是法衣。體
須清淨。西梵高僧。多捨糞掃衣。今欲如法。但
邪求。事鈔云。興利販易得者不成。律云
不以邪命得下引
疏釋
激發得説彼所得
發此令施
現相得詐現
乏少欲
他憐愍
犯捨墮衣三十諸
衣戒等
竝不得作業疏云。邪
命者。言略事含。大而言之。但以邪心。有渉貪
染。爲利賣法。禮佛。誦經。斷食。諸業所獲贓
賄。皆名邪命。今人嚢積盈餘。強從他乞。巧言
諂附。餉遺汚家。凡此等類竝號邪利。次明對
貿離過。若本淨財貿得最善。必有犯長錢寶。
將貿衣財準律。犯捨衣貿得新衣。但悔先罪。
衣體無染。可以例通。若自貿物。不得與白衣
爭價高下同市道法。遣淨人者。亦無所損。有
云。淨財手觸。即爲不淨。此非律制。人妄傳
但犯捉寶
非汚財體
四明財體。分二。初明如法。律中猶通絹布二
物。若準業疏諸文。絹亦不許。疏云世多用絹
紬者。以體由害命。亦通制約。今五天竺及諸
胡僧。倶無用絹作袈裟者。又云。以衣爲梵服。
行四無量。審知行殺。而故服之。義不應也。感
通傳中。天人讃云。自佛法東傳。六七百年。
南北律師。曾無此意。安用殺生之財。而爲慈
悲之服。廣如章服儀明之。義淨寄歸傳。輒責
爲非。蓋大慈深行。非彼所知。固其宜矣。次簡
非法。然其衣體。須求厚密。離諸華綺。律云。
若細薄生疎蕉葛生紵
並不可用
綾羅錦綺。紗縠紬綃等。
並非法物。今多不信佛語。貪服此等諸衣。智
論云。如來著麁布僧伽梨。此方南嶽山衆。及
自古有道高僧。布衲艾絮。不雜一絲。天台唯
被一衲。南山繒纊不兼。荊溪大布而衣。永嘉
衣不蠶口。豈非慈惻之深。眞可尚也。今時縱
怠。加復無知。反以如來正制之衣。用爲孝服。
且僧無服制。何得妄行。釋氏要覽。輔教孝論。
相循訛説。愼勿憑之。近見白布爲頭絰者。斯
又可怪。法滅之相。代漸多。有識者。宜爲革
之。則法得少留矣
五明色相。律云。上色染衣。不得服。當壞作袈
裟色此云不
正色染
亦名壞色。即戒本中三種染壞。皆
如法也一者青色僧祇。謂銅青也。今時
尼衆青褐。頗得相近
二者黒
謂緇泥涅者。今時禪衆深
黲竝深蒼褐。皆同黒色
三木蘭色謂西蜀木蘭。皮可染作赤
黒色古晋高。僧多服此衣。今時海黄
染絹微。有相渉。北地淺黄。定是非法
然此三色名濫
體別。須離俗中五方正色謂青黄
赤白黒
及五間色
紅紫緑碧。
或云硫黄
此等皆非道相。佛竝制斷。業疏
云。法衣順道。錦色斑綺。耀動心神。青黄五
綵。眞紫上色。流俗所貪。故齊削也。末世學
律。特反聖言。冬服綾羅。夏資紗縠。亂朱之
色。不厭鮮華。非法之量。長垂髀膝。況復自樂
色衣妄稱王制。雖云飾過。深成謗法。祖師所
謂何慮無惡道分悲夫多論違王教得吉
者。謂犯國禁令耳
六明衣量。有二。初準通文。不定尺寸。律云。度
身而衣。取足而已。五分肘量不定。佛令隨身
分量。不必依肘。今時衣長。一丈二三。言取通
文者。無乃太通乎。又言此是度身者。其身甚
小。而衣甚長無乃度之。不細乎。然度身之法
人多不曉。業疏云。先以衣財。從肩下地。踝上
四指。以爲衣身。餘分葉相。足可相稱。次明局
量。鈔引通文已續云。雖爾亦須楷準。故十誦
僧祇。各有三品之量。今準薩婆多中三衣。長
五肘。廣三肘毎肘一尺八寸。準姫周尺
長九尺。廣五尺四寸也
若極大者。
長六肘廣三肘半長一丈八寸。廣六尺三寸。有人局
執極量。既分三品。何得局一。借
令依此。亦不
至丈二思之
若極小者。長四肘。廣二肘半長七
尺二
廣四
尺五
若過量外。態説淨。不者犯捨墮。四分云。
安陀會。長四肘。廣二肘長七尺二。
廣三尺六
欝多羅
僧。長五肘。廣三肘。僧伽梨亦然長九尺。廣
五尺四寸
引佛言示量。下引祖教顯非。章服儀云。減量
而作。同儉約之儀。過限妄増。有成犯之法。文
云。四肘二肘。不爲非法。與佛等量。便結正
篇。即其證也。又云。頃載下流驕奢其度。至論
儉狹。未見其人。又云。衣服立量減開過制者。
倶抑貪競之情也好大者請
詳此諸文
鈔文佛衣戒云。佛
身倍人。佛長丈六。人則八尺。佛衣長。姫周尺
丈八廣丈二。常人九尺六尺也有執極量者 謂
佛衣倍人六肘則
二丈一尺六寸。
蓋未讀此文故也
然佛世之人。身多偉大。準前爲
量。足覆形躯。今時劫減。人身至大。不過六
尺。而衣長丈二。往往過之。及論廣量。不至五
尺前垂拕膝。歩歩吉羅。可謂顛之倒。之於斯
見矣。故業疏云。前垂一角。爲象鼻相。人不思
罪。習久謂法。何必如許煩惱我執。無始常習。
可是聖法耶。聞義即改。從諫若流斯上人也

慈訓若此那不思之
七明條數多少。下衣五條一長一短。中衣七
條兩長一短。大衣三品。下品有三。九條十一
條十三條。並兩長一短。中品三者。十五十七
十九條並三長一短。上品三者。二十一二十
三二十五條。並四長一短。鈔云。準此爲大準
隨力辨之九品中。隨財體
多少。得一受持
羯磨疏云。所以極至
二十五者。欲爲二十五有作福田故。所以唯
隻非雙者。沙門仁育同世陽化。故非偶數。所
以長短者。如世稻畦隨水處高下別也。又爲
利諸有。表聖増而凡減。喩長多而短少也。今
時禪門多著九條。或三長四長隨意而作。此
非法也。疏云。長短差違乖慈梵。故隨歩越儀。
一一結罪。矧又色帶長垂。花排細刺山水毳
衲。損業廢功。眞誠學道不捨寸陰。自非無
所用心。何暇專功於此。次明條葉之相。僧祇
律中。廣應四指
挾如&MT05231;麥。疏云。今多廣
作澆風扇也。章服儀云。此見條葉。不附正儀。
三寸四寸任情開闊。浸以成俗。彌開華蕩之
源等。又刺綴條葉。須開下邊。章服儀云。裁縫
見葉表其割相。今並縫合無相可分。鈔云。刺
一邊開一邊。若兩邊倶縫者。但同縵衣。世中
相傳。號曰明孔。又言明相律中天曉
謂之明相
又云漏塵
等。倶是訛謬
八明重數。律云。不得細薄。大衣新者二重。餘
二衣並一重。十誦中大衣故者四重。餘二衣
並二重薩婆多中。大衣三重。一重新二重故。
次明重法。然重複之相。諸出不同。若準多論
重縫三衣。有縁摘分持行。據此但是。全衣合
綴。祖師所著。亦不殊此。至感通傳天人方示
別製。人多疑之今爲具引。彼云大衣重作。師
比行之。然於葉下。乃三重也。豈得然耶。即問
其所作。便執余衣。以示之。此葉相者。表稻田
之塍疆也。以割截衣段。就裏刺之。去葉&MT05231;
許。此則條内表田葉上表渠相。豈不然耶。今
則通以布縵。一非割截。二又多重。既非本制。
非無著著之失已上傳文。然多論異此者。但是聞見
不等。然天人示法。並謂親承佛世。
此方教文不決之事。如諸經律。座具著肩。唯此傳文。令
安左臂。又如後引増座具法。今皆準用。何獨疑此。況非
割多重二難。
理自顯然
三明成不業疏云。下二隨時。若是
大衣。必須重複。今多單作是非法服。得行受
持。服用得罪
九明作衣法。三衣並須割截。財少難辨。則聽
揲葉。五條一種。復開襵葉。四分中。大衣五日
不成。尼提僧吉準鼻柰耶。七條四
日。五條二日
十誦。須却刺。
不得直縫。前去縁四指施鞙音絃
鉤也
後去縁八指
施紐。今時垂臂。前八後四。倶顛倒也。又安鈎
約處揲以方物。本在助牢。而目云壇子非
也。三千威儀云。四角安揲。四分云挽令角正
等。世云四天王者亦非也。四分。肩上須揲障
垢膩處。次明正從者。大衣九品本須割截。衣
財不足。則開揲葉。二九則成十八種。衣猶不
足者。聽七條爲從衣。如是次第。開至縵衣。
言縵者無
條相故
三衣正從各有二十四種。大衣正有
十八種。割揲
名九
從則有六二七條。三五
條。一縵衣
七條正衣
有二。割揲
二也
從有二十二大衣十八。五條
三縵衣一也
五條正衣
有三割揲
襵也
從有二十一大衣十八。七條
二。縵衣
總計七
十二品。縵通三用。然本是沙彌衣。律制沙彌。
著二縵衣。一當七條入衆。一當五條作務
未正。故但云
當當。字去呼
今時剃髮。即著五條。僣濫大僧。深
乖本制。師長有識請依聖教。及至受戒。多無
衣鉢。律令師辨。誰復依行。但至臨時。從人借
受瓦盆油鉢陳朽大衣。沙彌不識是非。闍梨
何曾檢校。律云。若無若借。不名受具。豈得惜
少許資財。令一生無戒。虚食信施。沈流萬劫。
實可悲痛。雖往者不可諫。而來者猶可追
十加法行護。初加法者。必從次第。先加五條。
準十
誦文
大徳一心念。我比丘某甲。此安陀會五
條衣。受一長一短。割截衣。持三説。揲葉
襵葉隨改
中衣
則云。此欝多羅七條衣受。兩長一短割截衣
持。大衣則云。此僧伽梨。二十五條衣受。四長
一短。割截衣持。餘詞同上。次明捨法準僧
祇文
徳一心念我某甲。此安陀會是我三衣數。先
受持。今捨一説。餘二準改。並須
求明律者。對首作之。
次明行護。十誦。
護三衣如自皮。鉢如眼目。著大衣不得摙木
石土草。掃地等種種作務。不應爲之。決正二
部律論。著大衣入村。見師僧上座別人。不得
得禮佛
及衆僧
十誦。所行之處。與衣鉢倶。無所顧
戀。猶如飛鳥。若不持三衣。入聚落犯罪。僧祇
云。當如塔想。祖師云。諸部竝制隨身。今時但
護宿者。不應教矣於此須明攝護。
略分四門。
初明衣界律
云。若人。衣。異處越宿。得捨墮罪。此衣須捨
言墮罪者。墮衆合地獄。一晝夜
當人間歳數十四億四十千歳。
律明離護。竝約
界論。界有多別。大略分二。一者作法攝衣界
謂伽藍中結界。寛於院相。須加攝
衣羯磨。結已除無村聚。通界護衣。
二者自然護衣
界。本宗他部。總有十五種。僧伽藍界一謂垣
牆籬
棚。四面周匝。雖結界處。望
不結攝衣。亦號自然衣界。
村界二。男女所居名村。即
俗舍也。四相同
上。準舍界中。
更有六種別相。
一者聚落界。謂村邑分齊處也。一者
別界。如一聚落。止有一
家。齊聚落外鷄飛及處。已外名異界。二同界者。謂多聚
相渉。多論。四聚中間車梯四向相及。衣在四聚不失。僧
祇臥四聚中。頭足兩手。各在一界。衣在頭底。天明頭離
犯捨。手脚相及不犯。多論安衣二界中。身臥二界上不
失。各有
身分故
二者家界謂一聚内有多家者。亦有同別。若
父母兄弟同處同業名同界。異食
異業。名別界
即下族界也。
三者族界謂一家中異食異業。亦有同
別。各有住處。則名一界。若在
二處及。作食便
利等衆處皆失
四外道舍若同見同論。則同一界。若
異見者。身衣二處。及在門
屋中。庭衆
處竝失
五遊行營處諸戲笑等人暫止之處。若屬
一主名同界異主則彼此衆處
等皆
失。
六重舍即多重樓閣等。同主則人衣互上下不
失。異主則失。若單樓閣 僧祇梯蹬道外
二十五肘。了論。衣在下
身在上者失。反此不失。
樹界三極小下至與人身等。
足蔭加趺。此有五別。
一獨樹取日正中影覆處。
雨時水不及處。
二相連大林十誦一拘盧
舍。即二里
六百
歩。
三四樹小林善見。十四肘。計
二丈五尺二寸
四藤蔓架浦萄
瓜瓠
等。僧祇四面各取二十五肘。計四
丈五尺。謂從人身已去。非架外也
五明上下衣在樹
下。身
在上失衣。若衣在上身
在下不失。有落義故
場界四村外空靜治五穀處。
隨場廣狹爲限。
。車
界五住車取迴轉處。行車前後
車杖相及不失。不及則失。
船界六住船取迴轉
處。行船多
有住處。不通來往。則
有別界。反此通護。
舍界七謂村外空野別舍。四分
無相若準僧祇樓閣。則
取二十五肘。若準四分庫藏。
則取四周内地。兩相隨用。
堂界八前多
敞露
庫界九。

倉界十儲積穀米處。上三
竝約内地爲界。
蘭若界十一即空逈
處。八
樹中間。計五十
八歩四尺八寸
道行界十二善見前後四十九尋内。
計三十九丈二尺。
洲界十三。善見十四肘内。計
二丈五尺二寸。
水界十四僧祇水中
道行二十
五肘。計四丈五尺。若衣在船上入水即失。
若衣在岸上。兩脚入水即失。一脚不失
井界十五。
僧祇道行露地井邊宿。二十五肘。亦四丈五尺内爲界。
衣在井中。應繩連垂手入井不失。與上界別故。餘坑窨亦
然。二明勢分者。作法衣界則無。必須入界。
方乃會衣勢分是自然。與
作法界體異故。
十五種自然。並隨界
量外。例加一十三歩。計七丈八尺善見不健不
羸人 盡力
擲石落處。古徳評之
約一十三歩爲準。
但入勢分。即成會衣。不必入
若有染隔情三礙
在界 即無勢分
三明四礙如上諸界
隨有失衣。
一者染
女人在界。恐染
淨行。衣須隨身
二者隔礙水陸道斷。門
牆阻障等。
三者
情礙國王大臣。幻師。樂人。入界。奪失等想
及人家兄弟分隔。各有分齊之處。
四者界
彼此不相通。如身在道中。
者在樹下。即失衣等
。四者明失否之相。律
鈔。有三斷。一者律中。奪失燒漂壞五想即情
礙也
水陸道斷。若賊惡獸命梵等難此是
隔礙
必有上
縁。但失愛法。不犯捨墮。二者若先慢不護。
後雖難縁。失法犯罪。三者若恒懷領受。諸難
忽生往會不及。亦不失法。亦無有罪事須眞
實。不
可倚
濫。
又問曰。忘不持衣外行。至夜方覺取會無
縁。失衣以否。答。彼人恒自將隨身。忽忘例同
長衣開之長衣忘不説淨
不犯更開十日
三明著法。律令齊整
著三衣。三千威儀。著時不得向佛塔上座三
師。亦莫背不得口銜。及兩手奮。鼻柰耶。應挑
著肩上。不得垂臂肘。此是前制。感通傳。天人
所告。凡經四制。初度五人已來。竝制袈裟左
臂。座具在袈裟下。次爲年少美貌。入城乞食。
多爲女愛。遂制衣角在左肩。以坐具鎭之。復
次因比丘。爲外道難云。豈得以所座之布。而
居法衣之上。從此還制。令著左臂座具在下。
最後因比丘著衣不齊整。外道譏云。如婬女
如象鼻。由此始制。上安鉤紐。令以衣角達于
左臂置於腋下。不得令垂如上過也。今則宜
從後制。不然搭於肩上。若垂肘臂。定是非法。
以衆學中制罪故也。四明補浣。十誦衣服。常
須淨潔如法。不爾則人非人訶。善見。大衣。七
條。廣邊八指。長邊一搩手内穿不失受。五條
廣邊四指。長邊一搩手内穿不失。餘處穿如
小指甲許失受。補竟受持。多論但使縁斷則
失受。善見袈裟若大減却。若小以物裨之。若
浣若増色。若脱色上色。皆不失受等云云。
  鉢多羅第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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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明制意。僧祇鉢是出家人器。非俗人所
室。十誦云。鉢是恒沙諸佛標誌。不得惡用。
善見云。三乘聖人。皆執瓦鉢。乞食資生四海
爲家。故名比丘。古徳云。鉢盂無底。非廊廟之
器二釋名者。梵云鉢多羅。此名應器。有云。體
色量三。皆應法故。若準章服儀云。堪受供者。
用之名應器。故知鉢是梵言。此方語簡。省下
二字。三明體者。律云。大要有二。泥及鐵也。五
分律中。用木鉢犯偸蘭罪。僧祇云。是外道標
故。又受垢膩。故祖師云。今世中。有夾紵漆油
等鉢。竝是非法。義須毀之。四明色者。四分應
熏作黒色赤色。僧祇熏作孔雀咽色鴿色者
如法。善見鐵鉢五熏土鉢二熏。律中聽作熏
鉢鑪等此間多用竹
烟。色則易上
五明量者。四分中。大鉢
受三斗姫周三斗。即
今唐斗一斗
小者受斗半即今
五升
中品可
大小之間。有執律文量腹之語。不依斗
量非也。鈔云既號非法。不合愛淨。
六明加法
準十
誦文
大徳一心念。我某甲此鉢多羅應量受常
用故三説捨法。應云先
受持今捨一説
七行護五百問云。一日
都不用鉢食犯墮本宗
應吉
重病者開。若出界經
宿。不失受但得
吉罪
善見。若穿如粟米大失受。若
銕屑補塞已。更須受。若偏斜破不成受
  尼師壇第五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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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制意四分中。爲護身護衣。護僧臥具故。二
釋名。梵云尼師壇。此云隨座衣。亦云座具。如
此方蹬褥之類。愚者迷名云因尼師故制。又
不識中間貼故。呼爲壇子。因合召爲尼師壇
者。取笑於時不學故也。三定量四分。長佛二
搩手準五分佛一搩手。周尺二尺則長四尺也。
量時尺寸。須定。微出量外。律結正犯
廣一
搩手半。即三
尺也
上是本制量。律云。時迦留陀夷。
身大尼師壇小。對佛説之便聽更増廣長各
半搩手各増
一尺
此是後聽。戒疏云。更増者開縁
也。還從本制。限外別増有執増量。
爲制非也
又云即世
爲言。衣服座具。皆樂廣大。食飮受用並樂華
厚。云云然捨制從開。理雖通得。但迦留極大
止加半搩。今時卑陋。豈是初量不容耶。苟曰
不然。請以誠證。鈔云。如法作者。準初量已。
截斷施縁。若座時膝在地上者。依増量一頭
一邊接裨之。此是定教正文故知膝不出地。亦不
在増。或言初量是廢
前教非
然前代但於長頭廣邊。各増一尺。後天
人告祖師云。縱使四周具貼。不違半搩之文。
但翻譯語略云各半搩耳。十字而論即是四
周之義。坐具四貼由此始矣。四製造法。色同
袈裟。十誦。新者二重。故者四重。不得單作。
鼻奈耶云。應安縁。五分須揲四角。四分作新
者。須以故物。縱廣一搩手揲之亦准佛一搩。
方二尺也。不
揲入手犯捨墮罪。若得已成新者。
並財體一經身用。則不須揲
又不得不截通取
増量。此跋闍妄法。五加法云。大徳一心念。我
某甲此尼師壇應量作。今受持三説。捨法改下
句。云今捨一説
十誦離宿。吉羅亦不失法。行用大同鉢耳。
寄此略辨祇
支覆肩二衣
初制意者。尼女報弱。故制祇支。披
於左肩。以襯袈裟。又制覆肩。掩於右膊。用遮
形醜。是故尼衆必持五衣。大僧亦有畜用。但
是聽衣耳。二釋名者。梵語僧祇支。此云上狹
下廣衣此據律文。以翻全乖衣相。若準應法
師音義。翻云掩腋衣。頗得其實
覆肩華
語。末詳梵言。三明衣相。僧祇二衣竝長四肘
廣二肘。故知亦同袈裟畟方。但無條葉耳。四
明著用世多紛諍。今爲明之。此方往古。並服
祇支。至後魏時。始加右袖。兩邊縫合。謂之偏
衫。截領開裾。猶存本相。故知偏衫左肩。即本
祇支。右邊即覆肩也。今人迷此。又於偏衫之
上。復加覆肩。謂學律者。必須服著。但西土人
多袒膊。恐生譏過。故須掩之。此方襖褶重重。
仍加偏袖。又覆何爲。縱説多途終成無據
生善者。是僧應著。何獨律宗餘宗不著。豈不生善。況輕
紗紫染體色倶非。佛判俗服。全乖道相何善之有。或云。
分宗途者。佛教但以三學分宗。
而謂形服異者。未之聞矣
且三衣大聖嚴制。
曾未霑身。覆肩祖師累斥。堅持不捨。良以弊
風一扇。歴代共迷。復由於教無知。遂使聞義
不徙。更引明證。請試詳之。章服儀云。元制所
興。木唯尼衆。今僧服者。僣通下位。又住法圖
賛云。阿難報力休壯。圓滿具足。士女咸興愛
著。乃至目悦淨色。心醉神昏。繋子頸而沈殺
者。由此曲制。令著覆肩之衣。今則僥倖。而妄
服者濫矣據此乃斥内無偏衫。單覆者耳。若今重覆。
彼時既無。不渉言限。且單覆猶爲僥倖況今
重覆非法何疑。
廣如別辨
  漉水嚢第六物賞看病中。則以針筒爲
六。今準二衣篇首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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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制意鈔云。物雖輕小所爲極大。出家慈濟
厥意在此。今上品高行。尚飮用蟲水。況諸不
肖焉可言哉。四分不得無漉袋。行半由旬二十
里也
無者僧伽梨角漉二漉法者。薩婆多云。欲作
住處。先看水中有蟲否。有者作餘井。猶有者
捨去。凡用水法。應清淨者。如法漉置一器中。
足一日用。令持戒審悉。漉竟著淨器中。向日
諦視看。故有者如前説即作餘
井捨去
然水陸空界。無
非皆是有情依處。律中。且據漉嚢所得。肉眼
所見以論持犯耳。三作嚢法多論。取上細&T073554;
一肘作嚢此間宜用
密練絹作
僧祇。蟲太細三重作。四分
作漉水袋。如杓形。若三角。若作宏㨯。若作漉
瓶。若患細蟲出。安沙於嚢中。漉訖還著水中
此是私用者。若置於衆處。當準寄歸傳式樣。用絹五尺。
兩頭立柱。釘鉤著帶繋上。中以横杖&T016114;開。下以盆盛等
鈔云。今有不肖之夫。見執漉嚢者言。律學唯
在於漉袋。然不知所爲處深。損生妨道者。猶
不畜漉袋。縱畜而不用。雖用而不瀉蟲。雖瀉
而損蟲命。且存殺生一戒。尚不遵奉。餘之威
儀見命。常沒其中不加受者。輕小物故。或常持故。
如律無者。不得行半由旬是也
昔孤山嘗著漉嚢誌。乃云。懸於草堂。以備法
物之數。如用之則未能也。余謂中庸子。知教
孰不知教。來者幸無取焉
智論云。受持禁戒爲性。剃髮染衣爲相。然濁
世凡庸。鮮能修奉。且憑儀相。用光遺教。苟内
外都亡。則法滅無日。願諸上徳。同志持危。即
華嚴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能令僧寶不斷。
受佛遺寄。得其人矣。
佛制比丘六物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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