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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中邊論述記 (No. 1835_ 窺基撰 ) in Vol. 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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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此上諸障及地。如舊論第十。十地論第一。
新攝論二本倶第七。唯識第九。瑜伽第七十
八。解深密等説
論曰復略頌至一切障解脱 述曰。自下第
五大段明略二障。此先擧頌。頌中有二。上二
句結上所明不過二障。下二句釋此二義攝
障盡義
論曰由此二種至一切障解脱 述曰。釋頌
大綱。以自佛法此二盡時稱之爲佛故。論言
許一切諸障皆得解脱故。此二種攝諸障盡。
如上所説隨其所應二障所攝。然十地障等
皆非現行煩惱障。煩惱種子。雖非是此障麁
重亦是。如説二障。三住斷惑滅可一一皆通
二障。然具分障等。已如前説
論曰前障總義至謂一分障 述曰。自下大
文第三總結前也。或所障有大小。或障體有
大小。名大小障。所障爲大小。下例稍同
論曰加行障至謂平等障 述曰。初即貪等
行。後即等分行。以初猛利。障諸聖法諸加行
道。後性平等。但障無間解脱二道。得無爲之
至得名。至得名障。於加行位猶間起故。以性
平等行相不違故。然薄塵行與平等同
論曰五殊勝障謂取捨生死障 述曰。捨生
死取涅槃。障諸菩薩得無住處。名殊勝障。以
上即是第一頌明
論曰六正加行障謂九煩惱 述曰。即九結
以此麁利障諸三乘正加行道
論曰七因障至十能作障 述曰。即三十障
與善等十爲十能作故名因障。以能作者是
因義故。如能作因
論曰八眞實障謂覺分障 述曰。以入無漏
實眞道中。唯覺分能入。此覺分之障障入眞

論曰九無上淨障謂到彼岸障 述曰。以十
波羅蜜多能得無上菩提。故名無上淨。淨是
義惑障。此之障名無上淨障
論曰十差別趣障謂十地障 述曰。此十地
是十波羅蜜多差別所趣。由此波羅蜜多差
別行位成地十。故障十地障名差別趣障
論曰十一攝障謂略二障 述曰。此最後頌
攝前諸障爲二故也。然舊論文但有十數。此
略攝障。十外別明。今此明上之障總有十一。
故不同舊。又此雖攝爲十一障。然爲段分不
過五段。已如前説。不可以此爲十一障判上
文也
辯中邊論述記卷上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十四日至同八日
紙數六十
枚在之
書寫之畢後覽之方光明眞言六反
可被稱名號南無慈悲萬行菩薩六反沙門
増專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翻經沙門基撰 
  辯眞實品第三
不妄名眞。非虚稱實。體即十種。若有若無稱
彼法而論故名眞實。此品廣釋名辯眞實品。
雖辯相品已辯三性。前依境説。今説於境起
行。而説以三性爲依顯餘九眞實故
論曰已辯其障當説眞實 述曰。此品有三。
初結前起後以發論端。二頌曰下當宗正辯。
三眞實總義略有二種下。攝上所明。總結合
解體無増減説十所由
論頌曰眞實唯有十至皆爲除我見 述曰。
此即第二當宗正辯。合於此中有二十三頌。
總分爲二。初之二頌烈十實名。餘二十一頌
別解十實。於中次有一頌辯根本眞實。次有
一頌半明第二。次有二頌半辯第三。次有二
頌明第四。次有二頌辯第五。次有半頌明第
六。次有半頌辯第七。次有一頌明第八。次有
一頌明第九。次有九頌辯第十眞實。此即初
也。於中第一句標名擧數。次七句烈十名。然
第八句是第十。至下當知
論曰應知眞實唯有十種 述曰。釋第一句
頌。唯者決定義。如前已釋
論曰一根本眞實至十善巧眞實 述曰。釋
次六句。顯烈眞實之名
論曰此復十種至十我見故 述曰。此釋第
八句頌。説十善巧所由
論曰十善巧者至無爲法善巧 述曰。烈善
巧名。舊言勝智。若言善巧。是縁彼智。若言善
巧眞實。是此智所縁之理。故二別也。謂蘊之
善巧。乃至無爲法之善巧。依士釋名。善巧之
眞實亦同此解。根本之眞實是事或根本即
眞實二釋。可知
論曰此中云何根本眞實 述曰。此中別解
十實。此即解初。於中先爲問答三根本名。於
此所説下釋根本體。此即問也
論曰謂三自性至三圓成實性 述曰。此即
答也
論曰依此建立餘眞實故 述曰。此釋根本
義。依此立餘故。然未釋眞實之義。乃釋於此。
故次論云
論曰於此所説至爲眞實 述曰。此問眞實
之義。生下頌文。然本頌中唯解眞實之義。所
以今問。不解根本之義。所以長行先釋。以眞
實義外人有疑。根本之義非外所諍。故不論

論頌曰許於三自性至一有無眞實 述曰。
上一句簡不極成。故初言許總標三性。下之
三句一一別屬。如文可知
論曰即於如是至相常非有 述曰。三性是
總。初性是別。第五轉攝。故論言中。此一許字
貫通三性。此即第一先陳性無。以一切時相
恒無故。即出體也
論曰唯常非有至無顛倒故 述曰。此釋眞
實。謂有問言。此性既言。妄所分別説爲眞實。
豈非妄假。故今論言。由此所執唯常非有。以
説爲非有。即許爲眞實。無顛倒故。若説此有
不稱於無。可言顛倒。既稱於無。故名眞實
論曰依他起相有而非眞 述曰。此出體也。
體雖非無。仍非眞有。言有簡初性。非眞簡圓
成。初體無故。後眞有故
論曰唯有非眞至有亂性故 述曰。此釋眞
實。以依他起有亂識性。非是全無。亦非眞有。
説稱實故亦名眞實
論曰圓成實相亦有非有 述曰。此出體也。
有無我故名有。我無故名無。故論説亦有亦

論曰唯有非有至有空性故 述曰。釋眞實。
以有性故即有無我。以空故即無有我。故總
説言有空性故。能如是知稱實理故亦名眞
實。釋頌下三句次第配應知
論曰云何相眞實 述曰。此問第二眞實。生
下頌文
論頌曰於法數取趣至是名眞實相 述曰。
六句頌中。初之三句別配三性。後三句通上
三性。謂於法數取趣有増益損減見。知此故
不轉。是名眞實相。乃至廣説。言數取趣。五道
循環無休息義。烈名之中。相即是別。眞實是
總。先言於相。後言眞實。頌中欲出其相。所以
先言眞實。後言於相
論曰於一切法至及損減見 述曰。補特伽
羅即數取趣。不言人者。屬餘趣故。執二體
有。名増益見。撥二名無或假亦無。名損減見。
如攝大乘等。亦有此義。此即正出於此妄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眞實相 述曰。若知
於此我法體無。彼増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
無即是遍計所執實相
論曰於諸所取至及損減見 述曰。護法等
云。二取之體依他性攝。即於此上起増減見。
安慧等云。二取之體遍計所執。此二所依識
自證分是依他起。於此自證起増減見。今言
二取。取此所依執體爲實名増撥。妄體無名
減。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性眞實相 述曰。知此
妄幻依他之相。彼増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
妄法是依他起眞實之相
論曰於有非有至及損減見 述曰。有非有
義。即圓成實已如前解。此性之體亦有亦無
非無。如相品説。若言定有名増。若言定無名
減。此即正出於此妄生
論曰若知此故至自體眞實相 述曰。知有
非有圓成之性。彼増減見便不轉起。此所知
有無名圓成實自性之相。問前根本實體即
三性。此相眞實三性爲體。有何差別。爲答此

論曰此於根本至名相眞實 述曰。總論有
無名根本實。別離増減二種過失名眞實相。
故二別也
論曰無顛倒眞實者至常等四倒 述曰。將
解第三無倒眞實。此於其體即常等四。問何
故苦諦別名無顛倒眞實。餘之三諦合名因
果。爲答此問故。今論云。由此治彼常等四倒。
餘則不然。不可同准。此約別行。唯苦諦爲此
之四行。如別抄説
論曰云何應知至眞實立耶 述曰。此問生

論頌曰無性與生滅至依根本眞實 述曰。
此二行半頌中。初之八句別明四行各三行
相。第七八句配屬三性。然空三種第二句中。
云無異自性。即是三性。一無。二異性。三自
性。餘如論釋。文易可知
論曰無常三者至位轉變故 述曰。然今無
常通縁三性。故説能縁行有計所執等。實非
行通初後性。成唯識説。假通三性。實非通
故。又以理准。無常縁三諦。初性非諦收。言縁
彼者。通一切心縁無常語。假説爲無常行。實
非此行收。又以彼性假名無常。下諸行相唯
此應悉
論曰苦三種者至相合故 述曰。我法二執
是能計心。計心所執亦名爲苦。心心所取故。
以依他起者。染分者三苦相故。餘假實如前

論曰空有三者至爲自性故 述曰。遍計所
執非有名空。依他起性與計所執體相異。故
亦説爲空。性雖非全無。與彼所執異。無如彼
所執。故亦説即空。圓成實性空理攝故。然依
他起上如所執無。即圓成實空理。説爲依他
空。亦假説故
論曰無我三者至即以自相説爲無我 述曰。
此無我三者。如空三説。然顯揚論具有此等
三。不能繁引。如成唯識論第九卷疏
論曰如是所説至如前應知 述曰。四行至
依三性各有三種。各有三種。如上所説。然舊
論又更繁。覆牒一一出前無常及苦。爲頌餘。
但長行如其次第配屬三性。即四三中。初皆
所執。次皆依他。後皆成實
論曰因果依他起。安慧釋云。二取即是遍
計所執二取所依識自體分是依他起。二取
所依識自體分斷得不生。不生是滅。假名依
他起。今言二取意。取所依識之自體圓成實
性。謂垢寂二。即擇滅及眞如。安慧云。垢寂有
二種。一染垢寂。即煩惱障斷謂擇滅。二不染
垢寂。即所知障斷謂眞如滅。總解云。由垢寂
故總得二。謂擇滅及眞如或垢寂故得擇滅。
或性寂故即眞如。總含二種故言垢寂二。然
成唯識説。二取滅即是擇滅。今者擇滅本性
滅收。二論説別。此中約所依所得。二各別故。
所依依他。假名爲二取滅。所得屬本性。彼論
不約所依。但辯所得。假名依他。故分擇滅入
二取滅。亦不相違
論曰道諦三者至建立道諦 述曰。初唯非
有故但遍知。次唯説染故應知斷。後既爲無
故須知證。然上所説皆略不言無攝依他。非
體無也
論曰麁細眞實至根本眞實 述曰。將釋第
五出體生文。二皆依士持業。釋名各有四重。
如唯識説。然約因果別説四諦。約麁細門説
此二諦。俗麁眞細故。此中但約無漏法名勝
義。漏無漏有爲無爲安立門辯。世俗以圓成
實非世俗世俗類故。假名世俗。據實二論。有
漏是世俗。無漏是勝義。虚空擇滅義歸二諦
如入三性
論頌曰應知世俗諦至無倒二圓實 述曰。
此之二頌初辯世俗。後辯勝義。辯勝義中。第
一句辯數。第二句列名。下二句辯此勝義依
一根本。即圓成實性。圓成實性中有二。一有
爲二無爲。二皆依之。三性中依一性。二實内
兩皆依
論曰世俗諦有三至眞實建立 述曰。初性
無體唯有假名。名假世俗。第二有爲遷流義
勝。名行世俗。第三之俗由第二俗所顯了故。
亦名世俗而體實非
論曰勝義諦亦三至名勝義故 述曰。無漏
觀心名爲勝智。如是彼境名爲勝義。義是境
故。爲簡後二勝義名義。勝義第七轉故依士
釋名。舊論言眞諦。或言第一義諦。即無此

論曰二得勝義至亦義利故 述曰。今言義
者。即是義利。能順益故。謂此涅槃體是勝果
立以勝名。又是義利。故亦名義。亦勝亦義即
持業釋。至得所得名得勝義
論曰三正行義至爲義故 述曰。智是有爲
故名爲行。異有漏善復立正名。以勝法爲義
名爲勝義。即有財釋。言正行者。爲簡前二。唯
識但言行勝義無正字。若但言義勝義等。不
除上義字等。解此三皆持業。皆除上字。解三
釋如前。會蘊等名勝義。如唯識第一抄
論曰此三勝義至圓成實立 述曰。釋頌第
七句中依本一三字
論曰此圓成實至有差別故 述曰。釋頌第
八句中二圓實三字
論曰無爲總攝至亦名圓成實 述曰。釋頌
第七句下二字第八句上二字。於有爲中但
言聖道。道爲主故。無漏位中智勝餘故。如言
唯識
論曰極成實至實立耶 述曰。梵云悉陀。
即是極成義。舊曰悉檀。即此名是。然此二眞
實與後二障所行。如瑜伽三十八等眞實義
品。共一處明。今以極成等名別故。分二處釋
也。爲欲解第六眞實。出體徴起
論頌曰世極成依一理極成依三 述曰。二
句各一如文易知
論曰若事世間至極成眞實 述曰。若事者指
法也。世間者簡聖者也。解世間名。共所安立
者。宗所施設也。解極成義。串習者。從無始來
數數習也。隨入者。□之言解由串習故。隨彼
彼事作彼解也。覺慧所取者。謂共所安立事
也。一切世間同執此事者。解眞實義。此中意
説。謂如一地大。一切世間共所施設。名之爲
地。此地是無始來串習隨解覺慧所取故。一
切世間同執此事。是地非火。乃至廣説餘一
切法。今此且擧能造中地所造中色。等餘一
切法。皆如理知。此解頌中第一句世極成三

論曰此根本於至所執而立 述曰。此偈頌
中。第一句依一二字。然世間中亦有善心或
無記心等。説地非火。非有執者。今此中眞道
理極成眞實所攝。然此理論亦依他起攝。即
通二性。此論據一所執分。瑜伽據依他一分
故。成唯識會而取之
論曰若有理義至極成眞實 述曰。若有理
義。即有道理之義。此解道理二字。諸外道等
名聰叡者。諸内法等名賢善者。一切異生名
尋思者。瑜伽眞實義品。雖有多人此三攝盡。
此等皆極成義。依於三量四種道理中證成
道理。施設此理。建立此理。名爲道理極成眞
實。依三量等解眞實義。總解頌中第二句上
三字
論曰此依根本三眞實立 述曰。此解頌中
第二句下二字。若心所變唯依他起。若眞如
等即淨所行收。若執心縁即世間攝。瑜伽依
此説唯依他。此中所成可通三性。故三性攝。
由此唯識作此會言。理通執無執雜染清淨
故。此二體性。如瑜伽等。不能繁引
論曰淨所行至眞實而立 述曰。將釋第七
出體問起。煩惱障之淨智之所行皆依士釋。
所行即眞實是持業釋。所知障等准此應知。
初即人觀。後爲法觀。所行即二無我
論頌曰淨所行有二依一圓成實 述曰。二
無我理故
論曰煩惱所知至淨智境故 述曰。此據無
間初解脱道無分別智不縁餘性故。唯一圓
成實。若後得智等。何妨亦縁許通三性。雖無
許亦無文遮。此與瑜伽唯識等同
論曰云何應知至三眞實耶 述曰。將釋第
八列名徴起
論頌曰名遍計所執至圓成實所攝 述曰。
上二句是二性。下二句是一性
論曰相等五事至三種眞實 述曰。非次第
攝故言隨應
論曰謂名攝在至眞如正智 述曰。此中攝
義及餘論四處各異。如成唯識第八大和

論曰差別眞實至眞實立耶 述曰。將釋第
九列名徴文。舊名分破。此不應然。逕庭故。將
此七名體性。亦會解深密瑜伽顯揚佛地論
等。如唯識疏
論頌曰流轉與安立至正行依後一 述曰。
雖有七如。略爲二例。三依二性。四依一性頌
三句如應知
論曰流轉等七至三種眞實 述曰。以非次
第。亦言隨應。其義何者
論曰謂彼流轉至圓成實立 述曰。此釋頌
文爲二例。三隨相相攝。流轉妄執縁起生死
法故。餘二雜染故。餘四實義唯圓成實。舊論
云説。聖智所顯故。梵本無此言。譯者添之。
此等與唯識相違。彼論自會
論曰善巧眞實至説有十種 述曰。自下釋
第十善巧眞實。即牒品初頌中第七八句。十
善巧眞實皆爲除我見。此立宗已方生下頌」
論曰云何於蘊等起十我見耶 述曰。將釋
善巧。先明所治。於中初問後擧頌答
論頌曰於蘊等我見至觀縛解者性 述曰。
明善巧中總有九頌。合爲三段。初一頌半明
十善巧所治我見。次有半頌明善巧實依根
本立。後有七頌明十善巧。此即初也言於蘊
等我見。此總擧宗。執一因下方出十見
論曰於蘊等十法起十種我見 述曰。此總
標擧。言於蘊等。即縁於蘊等起我見也。説離
蘊等計以自心相決定有。故言於蘊等也。或
復此中唯即於蘊等計。無別離蘊計故言於
蘊等
論曰一執一性至十執縛解者性 述曰。即
十善巧別所治也。謂執蘊體爲我是一。今説
有五。執界是我而能爲因。今説是界。執處爲
我然是受者。今説於處。執縁起是我作者性。
故今説是縁生。執蘊等義有自在力令法如
是不如是等。今説於我無有自在即處非處。
執根是我有増上用。今説是根。執即蘊等我
是常根。説於世。執我是一爲染及淨二別法
依。今説四諦。執蘊等我體是觀者。三乘觀異
今説三乘。執蘊等我有縛有解。今説有爲無
爲。唯説有漏有縛非餘。此是所治
論曰爲除此見修十善巧 述曰。善巧是智。
智能除見故次修也
論曰云何十種至眞實建立 述曰。自下第
二段將明善巧眞實依根本義。先問起也。眞
實者謂理也。善巧所縁之境
論曰以蘊等十至自性中故 述曰。此總答
前問
論曰如何攝在三自性中 述曰。前答總故
更審問之
論頌曰此所執分別法性義在彼 述曰。自
下審答。此者。此十眞實也。在彼者。在彼根
本眞實也。在於中等。皆第七轉由。此十中所
執等義故。所以在彼本實中
論曰此蘊等十各有三義 述曰。總擧所明
蘊等十法各有三義
論曰且色蘊中至圓成實性 述曰。簡餘九
法。偈明於色。故説且言。然色者是色蘊一蘊
中總。然通三別性。故言色之遍計所執性。依
依士釋訓色。通此性此色體無。是依他色蘊
之所執性。故假説爲色蘊是所執性攝。以所
執色無體非蘊故。又色蘊是依他性之別法。
依他性是總寛故。別色之依他起性。依依士
釋名依他色。此中唯有亂識分別。以爲色故。
非是執爲。此實色蘊名依他性。此依他色之
理假名色蘊。是圓成實攝。亦依依士釋
論曰如色蘊中至隨應當知 述曰。蘊有五
種。於色作法例餘四蘊及界等九各有三義。
隨其界等所應道理各有三也
論曰如是蘊等至眞實而立 述曰。上來出
理。下入性收。隨應假實。如蘊中説
論曰如是雖説至修蘊等善巧 述曰。此牒
前文所明之義。顯由未盡故説雖言
論曰而未説此蘊等別義 述曰。此正問也。
即問其事善巧所依。依蘊等法修善巧故
論曰且初蘊義云何應知 述曰。先問蘊也」
論頌曰非一及總略分段義名蘊 述曰。明
善巧中。自下第三明十法也。於中有二。初別
明十法。後結修善巧。初中合有七頌。初半明
蘊。次半明界。次半明處。次半明縁起。次一頌
明處非處。次半明根。次半明世。次一頌明四
諦。次一頌明三乘。次一頌明有無爲。此即初
也。上八字述三義。下二字結所明名。即一義
字貫通三處
論曰應知蘊等略有三義 述曰。此總標數
論曰一非一義至若遠若近 述曰。有十一
故言非一也。對法第二倶舍第一等皆有此
文。不知何經。或説多界經
論曰二總略義至略爲一聚 述曰。總略十
一色名一色蘊。故名總略也
論曰三分段義至説名色蘊等 述曰。可分
段爲色蘊受蘊等
論曰各別安立色等相故 述曰。釋分段義。
各別安立色受想等相故。問曰處亦應名蘊。
各別安立名眼處等故。答此不然。一切十一
變礙色名爲色蘊。非一切變礙極微色皆名
眼處故。此經言。諸所有色若過去乃至若近。
如是一切略爲一聚。説名色蘊等一經。今論
主以爲三義然餘論但爲二義。無別分出此
第三義
論曰由斯聚義至聚義名蘊 述曰。此三義
故聚義名蘊。此結義成。復引世喩。如場麥蘊

論曰已説蘊義界義云何 述曰。此結前生

論頌曰能所取彼又種子義名界 述曰。上
句出三體。下句釋界義即種子義通三取也」
論曰。能取種子義至六識界 述曰。六識名
彼取者。彼或彼所取色。彼所取色等之了別
能取故。彼或彼能取。彼能取之能依了別境
故。彼或彼根境。彼能取根之能依。彼所取
境之能取。彼二之了別取故。彼或屬根等。
取屬於識。是依士釋。若依彼體即取謂六識。
是不如根等所依不名能取。不同境等唯所
取不名所取。故名彼取。彼取彼了別能取也。
即持業釋。此名種子者。種子是界義。現行亦
名種子
論曰已説界義至用門義名處 述曰。結問
准前
論曰此中能受至是外六處 述曰。受用者
謂六識。能受者謂六根。六根爲六識受用之
門故。言能受用門義。境准可知。門者所由之
住根境。爲識生所由之境故名爲門。或從喩
爲名
論曰已説處義至果用無増減 述曰。縁起
義者。擧此所明。於因果用。顯所於三法。無
増減者。明三法皆然
論曰於因果用至是縁起義 述曰。總擧大
綱所明之意
論曰此中増益因者至執彼無因 述曰。執
大自在自然本際宿作我等爲因故。於行之
因無明上増益故。名増益因。乃至老死可知。
若執行等無因而生。撥無無明等。名損減因。
即對法第四瑜伽第十等。有爲遮計立縁生
等。正與此同
論曰増益果者至行等果 述曰。行是無明
果。行中實無我。今執行中有我爲無明果。故
名増益果。損減可知。乃至老死亦爾
論曰増益用者至全無功能 述曰。無明之
體與無明用不異不一。用之於體無別實法。
今執此用離體實有與體定異。故増益用。然
無明體有少功能生於行。言全無能。是撥無
用。名損減也。即縁起自作他作四句中配

論曰若無如是至縁起善巧 述曰。既離二
執善巧得生
論曰已説縁起義至是處非處義 述曰。頌
中上三句列七種。第四結所明義
論曰處非處義至應知其相 述曰。總述所明
於七種處我無自在
論曰一於非處愛至倶時出現 述曰。此四
不自在文皆易知。不繁重釋。何故無二佛輪
王。一無用故。二由輪王等作業時無相競
業。設有同時發願修行。即他界地願於此生
亦不可得。理定無故。佛生雖可同。恐世厭故。
亦不倶生。設有衆生二佛所化一時熟者。但
可密化。不作佛化。亦定無有宜二佛出化有

論曰五於勝主至轉輪王等 述曰。此言等
者。等取帝釋及梵王等。雖於色界無有女人。
爲顯勝生生。且説梵王等
論曰六於證得至正等菩提 述曰。女人志
弱根性非勝。依處下劣不得佛等
論曰七於現行至容可現行 述曰。諸見諦
者性戒成故。小乘貪等修斷聖不行。大乘見
斷聖無有。以許色法亦見斷故。然於頌中。第
四結句云處非處。今解。七種倶言非處。以非
處義。雖破我有自在。故終不明處
論曰多界經中至是處非處 述曰。此經明
六十二界等名多界。如瑜伽第九十六卷説」
論曰已説處非處義至用二淨増上 述曰。
問起頌答。根者是所明。増上者釋根義。餘列
所於果法六種事也
論曰二十二根至増上義立 述曰。總擧明」
論曰謂取境至未知等根有増上義 述曰。
此文易了。如瑜伽第五十七唯識第七卷説」
論曰已説根義至是世義應知 述曰。頌中
初句出體。後句釋世義。於上句中。謂因果已
用因果未用因已用果未用三世。應知
論曰應知因果至三世義別 述曰。此總擧
所明。於頌上句。隨應可解
論曰謂於因果至是現在義 述曰。對法中
説過去有八義。未來有七義。現在有五義。今
此各唯據一義非盡理説。且如對法。説過去
中。有因已滅果猶有故。即非因果已用義。今
但約全世一期作法。同瑜伽五十六。非約刹
那少分世説同對法等。可如彼論及唯識第
三卷説
論曰已説世義至是諦義應知 述曰。三句
頌解四諦。第四句結。餘文可解
論曰應知諦者至謂順受法 述曰。受根受
境受相應法能順生受。皆苦諦攝。由此即簡
無爲無漏縁。雖受生。以不順故非苦諦攝。以
受生是異熟生故。此中偏説。又如瑜伽五十
五。苦諦寛集諦狹
論曰二集聖諦至所因諸行 述曰。若所因
即異熟法前爲後因。皆是集諦。體性寛狹與
苦無殊。同小乘説。今此文雖總同。五十五説
爲勝
論曰三滅聖諦至能對治道 述曰。諸論但
説苦滅爲滅諦。今亦取集滅。據實説故。諸處
約體。唯説於苦有漏皆盡。今説二滅顯二諦
殊。亦不相違。釋諦義等。如對法第六七及瑜
伽第五十五等説
論曰已説諦義至是乘義應知 述曰。第九
解乘。上三句出體。第四句結。謂第一句中由
字通三乘。功徳過失四字通二乘。第二句中
智字通三乘。無分別字唯大乘。第三句中出
離字通三乘。依他唯聲聞。自通獨覺及大乘
二。謂依他故。觀涅槃功徳生死過失而起。觀
此徳失之智得出離者。是聲聞乘。若不依他
自唯依於自觀涅槃法生死過失而起。觀此
徳失之智得出離者。名獨覺乘。若不依他唯
依於自起無分別智觀法眞如。利益一切而
出離者。名大乘。然此大乘雖觀徳失。顯求一
切智度一切有情不爲觀徳失。故略不説。雖
於因時獨覺菩薩亦依於他。以其根性及得
果生唯樂依自故。略不説。此中智望於自乘
果。皆是正因。所觀他等皆是疎縁。唯依此二
説三乘別。非一切行皆同行也
論曰應知乘者至顯示其義 述曰。頌中言
總而義有別故。此長行説如應義
論曰若從他聞至名無上乘 述曰。三乘差
別如文易了。配頌如前
論曰已説乘義至若彼所觀義 述曰。初句
總。下三出體。於中五若。上三若是有爲。下二
若是無爲
論曰應知此中假謂名等 述曰。不相應中
名最爲勝。能攝諸法。擧此等餘一切假法。然
瓶等法非別蘊法。雖假不説。舊論云。有言説
名句味等者。不然。非一切不相應皆有言説

論曰因謂種子所攝藏識 述曰。若現若種。
皆名爲因故
論曰相謂器身并受用具 述曰。體相易知
故名爲相。器者山河等。身者五根四塵聚所
成身。受用具者即五欲資具。此不簡別何識
所變。但此種類即此中收
論曰及轉識攝意取思惟 述曰。相猶未盡
論説及言。此是因餘故言轉識攝。一意舊
言心。二取三思惟。舊言分別。此非也
論曰意謂恒時至一切境故 述曰。七五六
識如次應知。舊論云。第六識名分別。以具三
分別故。今勘梵本。無此言也。但言思惟。尋度
思惟語言行故。此中不言心所法者。以但擧
王即兼臣故。或復第八唯擧其境不説其見。
相易知見難知。七五六識不擧其境。識易知
故。上來論無婁有。此説無心所者。心之品

論曰如是若假至總名有爲 述曰。此結上
明有爲諸法。此言相應法。即攝心等。以七識
等體相易知。雖總名相。與器等法行相異故。
於此結中別言及相應法
論曰若寂靜者至所縁境故 述曰。擇滅無爲
寂靜息諠雜故。眞如不爾。故別處説。餘義可

論曰如是所説至總名無爲 述曰。總結上
也。然舊論文無所觀義。又説能寂名寂靜境。
此説非也。然能證道以爲主故。總攝一切無
漏有爲。此言無爲者。非業煩惱之所爲故。然
此可説通有無爲。如對法第二卷
論曰應知此中至名蘊等善巧 述曰。上來
已説蘊等十境。自下第二縁此智名爲善巧」
論曰眞實總義至所顯眞實 述曰。自下大
文第三攝上所明。總結合解體無増減説十
所由
論曰能顯眞實至所顯示故 述曰。總能顯。
別從總顯。故成二也
論曰所顯九者一離増上慢所顯眞實 述曰。
舊論所顯後十。慢謂獨覺乘出離故。今説即
同聲聞。分別生故。即相眞實。知所執無依他
妄有。離増上慢
論曰二對治顛倒所顯眞實 述曰。三無常
等無倒眞實治四倒故
論曰三聲聞乘至細能解脱故 述曰。因果
四諦眞實。是聲聞出離麁細二諦眞實。大乘
出離由俗麁故。能成熟有情行利他行。由勝
義細故。能自解脱行自利行。非聲聞乘有如
是事。故各別也。舊論云。麁熟有情及法。細解
脱衆生及法。皆非
論曰五能伏他論至顯了大乘所顯眞實。述
曰。極成實中證成道理依喩道理成所説義。
能降伏他。二淨所行名顯大乘。二障雙斷成
大乘故
論曰入一切所知所顯眞實 述曰。即攝眞
實。一切所知不過五事。以三攝五令解於五。
故立入名
論曰八顯不虚妄眞如所顯眞實 述曰。即
差別實七種眞如
論曰九入我執事一切祕密所顯眞實 述曰。
即十善巧實蘊等我見名我執。我執即事名
我執事。一切祕密即四祕密。即對治等爲解
除我執入一切祕密。説十善巧治我見。故名
對治祕密。令入正法名令入祕密。如是隨義。
如攝大乘對法等説。或我執者。謂十我見事
者。即見所依事。謂蘊等十法爲入解此我執
所依之事及一切祕密故。十善巧眞實也。舊
論所顯後十。准義。知非以有能顯別爲一故
唯十眞實。故知非也
  辯修對治品
染善相翻。稱之爲對。善巧除染立以治名。此
非自生。要習方起。是故名修對治品也
論曰已辯眞實至菩提分法 述曰。此品有
三。初結前生後標品所明。次此中下正明覺
分。三修對治總義下結前修義。此即初也。對
治者何。即修一切菩提分法出對治體。然對
治更有衆多。此廣攝餘故但此
論曰此中先應説修念住 述曰。此下第二
正明覺分。於此品中有十四頌。合分爲二。
初十二頌別明道品。第十三十四頌明修覺
分差別之相。十二頌中合分爲六。初一頌明
修念住。次一頌明修正斷。次四頌明修神足。
次有二頌明修根力。以總解根力已。別有半
頌。總明根力位。故不分根力以成二門。次有
二頌明修覺支。次有二頌明修道支。然則七
位覺分雖復不同。創修治道先修念住。對法
第十卷説。是故最初爲正觀察眞實事相。建
立念住。如彼廣説。故先説此。於中有二。初總
簡持生下所明。後頌曰下依擧正釋。此即初

論頌曰以麁重愛因至修念住應知 述曰。
上二句頌明念住所治。下二句頌明修念住

論曰麁重由身至入苦聖諦 述曰。有漏麁
重由身顯之。以觀於身知麁重故。身知麁重
故。身爲苦果故。觀入苦諦。對法第十説。所有
色身皆行苦相麁重所顯。故觀於身正斷麁

論曰身以有麁重諸行爲相故 述曰。釋麁
重由身故
論曰以諸麁至有漏皆苦 述曰。麁重者。不
調柔異名。有漏色身以有此麁重諸行而爲
體相。即是行苦故觀爲苦。對法云。是故修觀
行時治此。輕安於身生故。然麁重有唯染。
有通異熟。有通無漏。如瑜伽第二唯識抄

論曰諸有漏受至入集聖諦 述曰。對法同
此。文易可知。然前解諦中。受是苦諦。何故今
觀入於集諦。所望別故。若望熟因即是苦諦。
若生愛義觀入集諦。集之因故。愛是受果。觀
應入苦。如此徴難如理應思
論曰心是我執至入滅聖諦 述曰。心是我
執所依所縁之自體事。觀知此心我見便斷。
故入滅諦
論曰怖我斷滅由斯離故 述曰。未證滅諦。
我見恒生。修道求滅。常恐我斷。今觀於心是
我執事。我見既斷。怖畏亦無。由斯入滅離
我怖也。故對法説。觀離我識。當無所有懼我
斷門。生涅槃怖。永遠離故。文雖返解。意與
此同
論曰觀察法故至入道聖諦 述曰。於染淨
法所有愚癡觀法能離故觀入道。然對法説。
爲斷所治法。爲修能治法故。觀法時能入道

論曰是故而入至四念住觀 述曰。此結前
明義釋頌下二句。此中但約入諦觀説。對法
又有斷除四倒得四離繋合三義説
論曰已説修念住至勤修四正斷 述曰。頌
中上半結前念住。下之二句明修正斷及修
之意
論曰前修念住至品類差別 述曰。釋頌上
半。四諦理即能治。四種境即所治
論曰今爲遠離至精勤修習 述曰。此中六
句。此爲初二句釋頌第三句中爲遠離三字。
次二句釋頌爲修集三字。然一爲字貫雜。次
二修句釋第四句頌
論曰如説已生乃至廣説 述曰。此指經説
顯四正斷。如契經説。已生惡不善法爲令斷
故。此擧一正斷。乃至廣説者。謂生欲策勵發
起正勤。策心持心。乃至餘三正斷作此説。如
顯揚第二對法等説。然菩薩藏經亦有此説。
法蘊足説與此不同。不可爲證
論曰已説修正斷至勤修八斷行 述曰。明
四神足合有四頌。第一頌出此體用。第二
頌明用所治。第三四頌明用能治。此即初也。於
此頌中。上二句説修神足自性及修之意。下
二句明神足用
論曰依前所修至有所堪能 述曰。依前正
斷中遠離二惡修集二善精進故者。解頌中
依字。心便安住解住字。有所堪能者心之用
也。初解堪能字。論下自明。此即解頌第一句

論曰爲勝事成至勝事因故 述曰。釋第二
句頌。爲勝神通等事成故修此神足。勝事即
一切事以是勝事所依因故。勝事解神。勝
因解足。前加行時所求勝事。勝事之因即此
神足
論曰住謂心住至説四神足 述曰。此廣住
體。即是於定既能離惡集諸善已。次説神足
而安住心
論曰此堪能性至修八斷行 述曰。此廣堪
能性體
論曰何者名爲至是五失應知 述曰。上三
句出五失體。第四句結失勸知。然第一句長
行不釋。懈怠可知。妄聖言者。舊論言妄尊教。
即和上闍梨教誡教授。然今聖言者。如聖言
量。稱理可信故名聖言。縱非尊師。言可信用。
即名聖言。餘長行自釋
論曰應知此中至合爲一失 述曰。能治一
故所以合之
論曰若爲除滅至倶爲過失 述曰。此釋頌
第三句。爲除惛掉。須作加行勤求斷之。不作
加行故成過失。既已斷竟。應任其心平等流
注住無功用。復作加行諠動其心。故不作作
二倶有失
論曰爲除此五至彼行相耶 述曰。問生能

論頌曰爲斷除懈怠至伏行滅等流 述曰。
第一頌擧一失四能治。第二頌擧四失四能
治。第一頌中第一句述所治。第二句出能治。
第三四句各出二種能治之義。合治一失之
所由也。所依一。能依二。所因三。能果四。第
二頌中第一句所治。第二句述能治。第三四
句各出二種能治之義。別治所由。記言一。覺
沈掉二。伏行三。滅等流四。長行自知
論曰爲滅懈怠至即所依等 述曰。正解初
頌上二句文。兼以下半頌四能治
論曰所依謂欲至依欲起故 述曰。解初頌
第三句。對法論説。欲爲勤依由欲求故。爲得
此義發勤精進
論曰所因謂信至便希望故 述曰。以信三
寶即起希望。故信是欲生起近因。對法論説。
如是欲求不離信受有體等故
論曰能果謂安至得勝定故 述曰。由勤得
定。定起安立。能依精進所生果故名爲能果。
非能即果。以上合釋第一頌第四句。對法論
別開安。爲攝受益身心故。約安功能以辯能

論曰爲欲對治至即記言等 述曰。此中初
二句解第二頌第一句。餘解第二句正解。復
上來兼屬下半。即記言等
論曰記言謂念至二過失故 述曰。解第二
頌第三句二能治用。隨起沈掉。即能隨覺。故
言隨覺
論曰伏行謂思至發起加行 述曰。沈掉失
已等。是結前。爲欲伏除發起加行。正解伏
行。此加行道未能正斷。故言伏除
論曰滅等流者至平等而流 述曰。既斷滅
已等結上伏行。正解滅字。心便住捨平等而
流正解等流。對法第一解捨中説。最初心平
等。次心正直。次心無功。此當彼第三任運。而
平等流。初後相似故名平等。念念隨縁故稱
流也。故除滅已作加行失。亦總解頌第四句
二能治也。此中言滅。若伏若斷皆言斷滅。非
此位中已能斷障。然對法束爲四。與此不同。
據義別故
論曰已説修神足至云何安立 述曰。此下
第四明修根力。於中有二頌。第一頌明修五
根。次半修。次半總明根力位。次將解於根故
爲結問
論頌曰已種順脱分至不散亂思擇 述曰。第
一句結上神足。下三句正明修根。第二句増
上釋根義。通五根皆言増上
論曰由四神足至善根滿已 述曰。釋初句
頌。由者第三囀聲。謂由神足能滅五失。修八
斷行心有堪能。此位即是順解脱分善根滿
心而修習之故言滿已。問此四神足既言解
脱分滿心。修習念住正斷。於四十心何位修
習。答此總在彼滿心修習。然有前後。又解。雖
無正文。以義准者。問如説有部五停總別。是
順決擇方便之心即彼分攝。今此既言四種
神足順解脱分滿心修習解脱分收。故知念
處更在前位。非順決擇分之方便也。然此品
未通。約下菩薩及與二乘並修道品。此文不
障二乘神足在解脱分。故知念住。設薩婆多
非決擇。故於此義應設劬勞
論曰復應修習五種増上 述曰。釋第二句
頌。言増上者。近生五力。至生上道果
論曰一欲増上至即信等五根 述曰。信進
念定慧如次應知。精進根名加行者。策發勝
故。定加行故。餘易可知
論曰已説修五根至次第云何 述曰。第二
明力也。上二句結前。下三句生後。爲二問。
何者五力問體性。次第云何問前後
論頌曰即損障名力因果立次第 述曰。第
一句答體性。以即五根能損障故。説之爲力。
第二句答次第。以依因果立次第故
論曰即前所説至復説爲力 述曰。釋頌初
句中即名力三字。體無別故
論曰謂能伏滅至所陵雜故 述曰。釋初句頌
中損障二字。由不信等是此所治故。此信等
能伏滅之。不是無漏。非能斷滅。此信等力非
但能伏不信等障。亦不爲彼不信障等之
陵者。蔑義。抑伏信等令不得起。説之爲陵。雜
者間義。雖起信等。彼不信等間信等生。説之
爲雜。今此竝無故説爲力。根位不然。但名根
也。此即根力前立所由。此上總解頌第一句
答第一問
論曰此五次第至引後果故 述曰。總釋第
二句。總答第二問
論曰謂若決定至故此次第依因果立 述曰。
此別解第二句。別答第二問。頌中因果言。
非是所信因果故立次第。然相生中前因後
果立次第也。所信之中言因果者。對法論説
四諦染淨之因果也。配信等五。如次可知。無
事不辦者。得眞無漏也
論曰如前所説至後修五根 述曰。第三將
解根力修位。先爲問起。於中牒前後方爲問。
此牒前也。謂將解根結修四神足。方修根
也文
論曰何位修習至五力位耶 述曰。雖於解
脱分等辯修念住等。然今此問約根及力辯
修決擇。總別相依以總爲主。約解脱辯念住
等。假實別説以實爲言。根力是實。決擇是
假。故約根力辯決擇修
論頌曰順決擇二二在五根五力 述曰。順
決擇分總有四種。前二後二兩段別明。故言
二二。餘文可解
論曰順決擇分至在五力位 述曰。順決擇分
者解頌初三字。煗頂二種者解頌中第一二
字。在五根位解在五根字。忍世第一法解第
二二字。在五力位解在五力字。然頌中順決
擇是總。餘是別。然一在字貫通根力
論曰已説修五力至云何安立 述曰。第五大
段將解覺支故結徴起問。安立者自性行相
總爲問也
論頌曰覺支略有五至及三無染支 述曰。
答中有二頌。初頌束七爲五。出自性行相。後
頌解安等三合爲無染。此初頌中。第一句總
據束五。下三句別出五支
論曰此支助覺至位在見道 述曰。釋頌中
覺支二字。覺者擇義。即無漏慧。除自餘六助
此念覺故名覺支。支者分義。此念自性引助
後念等流覺支故亦名覺支。或此念覺現助
於種。種後助現故名覺支。由此覺位在見道
初得無漏立覺名故。然舊中邊文並同此。諸
法師等皆不能知
論曰廣有七種略有五支 述曰。解頌中略
爲五字。以廣有七故頌言略
論曰一覺所依支至謂擇法 述曰。五力位
念力繋心令諸善法不妄失故。今無漏位擇
法得生故。此擇法相應之念亦名爲支。是
所依故。念及擇法。即解頌中第二句也
論曰三覺出離支至謂喜 述曰。對法論説。
由精進力能到所到令覺出離名出離支。由
喜勢力身得調適故名利益。若未得喜身恒
剛強故。能喜覺爲利益。又此解頌中第三
句也
論曰五覺無染支至謂安定捨 述曰。此總
解彼第四句頌
論曰何故復説無染爲三 述曰。爲解三支
故爲問起。餘四各隨自性功力各各別説。何
故此三合名無染安立。舊論説名位別
論頌曰由因縁所依至説爲無染支 述曰。
上二句出所由。下二句結合立
論曰輕安即是至近對治故 述曰。對法但
言。由安能治身麁重過故。安是彼無染因縁。
更無別解。今此中解。言因縁者非實因縁。倶
有諸法現行相望非因縁故。以彼麁重即諸
種子。與三雜染正爲因縁。輕安望彼是近對
治。此是調柔。彼硬澁故。由此輕安治因縁故。
輕安亦名無染因縁
論曰所依謂定自性即捨 述曰。對法論説。
由依止定方得轉依故。定名作無染所依。捨
自性支之所依故。自性即捨者。對法論説。能
永治貪憂二法故名自性。貪憂若有。欣擧行
生未能寂靜。故捨治彼名無染自性。准總對
治擇法之能。別除貪憂是捨之力。貪憂名染。
無染翻此。故捨正是無染自性
論曰故無染義別有三 述曰。此別結前問
於無染三支所以
論曰説修覺支已至云何安立 述曰。第六
將解修道支故。初結問。同覺支也
論頌曰分別及誨示至故道支爲八 述曰。解
道支中亦有二頌。初頌總擧道支合有八種。
後頌解令他信等各三所由。此中上三句約用
而論。束八爲四。第四句約體爲論。結歸於八」
論曰於修道位至廣八略四 述曰。解第四
句頌。辯所在位。廣略多少。智通無擁。立以道
名。總別不同。受以支稱。既非初證。不立覺
名。初地初果皆修道攝。並有此支
論曰一分別支至自所證故 述曰。此即擇
法。後得智收。出世根本智後得故。以能分別
於前所證作四諦十六心故。名爲分別。然此
修道應勘瑜伽五十五卷相見道文
論曰二誨示支至誨示他故 述曰。此正思
惟爲因等起。正語是正發言誨他。故思惟全
正語少分名誨示他。少分即是令他信攝。對
法等但説正思惟爲誨等。不取正語。約全説
故。約因説故。對法論説。如其所證方便安立
發語言故。此上總解第一句頌
論曰三令他信支至正念正定 述曰。解頌
第二及第三句。如次應知。即總解也
論曰由此道支略四廣八 述曰。解第四句
頌中。由字三轉解頌第五轉由字
論曰何縁後二各分爲三 述曰。問第二第
三句頌。即第二段也
論曰頌曰表見戒遠離至自在障故 述曰。
上二句解令信三。下二句解治障三
論曰正語等三至令他信受 述曰。總解第
二句頌。如次可知
論曰謂由正語至有勝遠離 述曰。對法説。
由正語故。隨自所證善能問答論議決擇。由
正業故。往來進止正行具足。不作五邪業等。
如婆沙抄。由正命故。如法乞求佛所聽許衣
鉢資具。今言。應量者。稱須乞求不多求乞
而積貯也。應時者。隨時所積不求非時物。故
即四事也。飮食等是。信已有勝遠離者。住
正命中行少欲知足故名遠離
論曰正精進等三至及自在障 述曰。總解
第三四句頌。如後可知
論曰此所對法至勝品功徳 述曰。先解所
治。後解能治。第一即一切修道煩惱。謂十大
法。第二即一切修道惑。此中但約行相障念
勝者偏説。對法論説。念能治沈掉等。既有等
言。明通一切。第三即定障。謂受。如唯識等

論曰此中正精進至勝功徳故 述曰。對法
論説。由精進故。治一切障勤。非能治由之治
故。由正念故。不妄止等相永不容受沈掉等
隨煩惱故。此非能治不妄止等相故。止等能
治説念功能故。與覺支念不相違也。彼非能
治故。正定故。能淨功徳障。謂能引發神通等
故。定非能治近相應故。由此得轉依故。説
之能治故。覺支中名爲所依。然此道支體性
廢立。正思惟等假實有漏無漏。與禪相攝等。
竝如別抄
論曰修治差別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二
大段修覺分差別之相有二頌。初頌明一凡
二聖修治不同。後頌明一乘二乘修治各異。
此即問初
論頌曰有倒順無倒至是修治差別 述曰。上
三句如次有凡夫及二聖別。第四句結頌所明」
論曰此修對治略有三種 述曰。此解第四
句頌。此修解是修如名。對治解治。略有三種
解差別也
論曰一有顛倒順無顛倒 述曰。解初句頌。
此言顛倒。煩惱通名。凡夫皆具名有顛倒。然
所修治性是有漏。名有顛倒。能生無漏名順
無倒。或約所依名有顛倒。約治而論名順無

論曰二無顛倒有顛倒隨 述曰。有學修治
體是無漏。名無顛倒。然所依身猶有煩惱。名
有倒隨。隨者逐也。爲倒逐故。隨所修治。亦有
有漏。非此所説。約總説故
論曰三無顛倒無顛倒隨 述曰。有學修治
體是無漏。名無顛倒。然所依身猶有煩惱。名
有倒隨。隨者逐也。爲倒逐故。隨所修治。亦有
有漏。非此所説。約總説故
論曰三無顛倒隨 述曰。無學修治性皆無
漏。名無顛倒。其所依身漏已斷盡。名無倒

論曰如是三種至有學無學位 述曰。已如
前説。然通三乘有學無學。理無遮故
論曰菩薩二乘至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
二明一乘二乘修治各異。此爲問起
論頌曰菩薩所修習至與二乘差別
論曰聲聞獨覺至身等爲境而修對治 述曰。
且如念住。二乘但縁自身自受自心法等。而
修對治。菩薩亦縁他身受。乃至廣説。而修對
治。所縁寛狹與二乘別。此擧於身。等一切對
治所縁之境。故置等言
論曰聲聞獨覺至行相思惟而修對治 述曰。
二乘縁諦理故。以無常等智有所得行相思
惟。菩薩縁眞如故。以無所得智行相思惟。
而修對治作意空有既殊。故與二乘差別
論曰聲聞獨覺至無住涅槃 述曰。二乘厭
生死欣求離繋得於涅槃。但爲自利。菩薩大
悲不厭生死故。不爲身離繋。不厭涅槃故。不
爲不離繋。證得既殊勝。故與二乘別
論曰菩薩與二乘至而有差別 述曰。釋頌
中第一句菩薩字及第四句也
論曰修對治總義者 述曰。自下第三大文
總結修義。將欲解釋。先標名義。然此一段舊
論此品所無。至下當悉
論曰謂開覺修至増勝修 述曰。創開覺慧。
而即初雖謂四念住。損滅惡法令善法増。
即四正斷。爲得勝徳。磨瑩修飾己所生善。
令得増明。即四神足。有増上用能發上者。即
是五根。發後勝品皆名上故。聖道相隣近生
聖道。謂即五力。初證無漏入聖等流。即七覺
分。既入聖已功徳増勝。即八道支。隨別功能
立此名號。此上總結第一段文。自下總第二
段也。然有別
論曰初修中修後修 述曰。結第二段。凡聖
修別。三依可知。凡夫有學無學殊故
論曰有上修至至得殊勝 述曰。結第三段。
三乘修別。謂於所縁作意證得三殊勝中。若
二乘修名爲有上。若菩薩修證名無上
  辯修分位品
修行所在稱位。位別不同名分。即是前所修
所在分位。依位方修。應位後依修成。位位
不修前故。於修後明其位也。前品之末約凡
聖三乘。此治差別。不約位説。故須重品
論曰已説修對治修分位云何 述曰。此品
之中大文三段。初結前生後以發論端。次依
問正解廣中宗意。後釋義既終略爲總結。此
即初也
論頌曰所説修對治至勝利成所作 述曰。
自下第二依徴正解。合有四頌。初三辯法。
第四辯人。初三頌中。初之二頌明有爲治法
勝劣位別。第三一頌略明此有爲治法於法
界中辯其差別。此即初也。於中上二句標名
顯數。下六句依數別彰
論曰如前所説至有十八種 述曰。總釋文
之大綱。別解頌初二句。然此分位更無別體。
即前對治前後差別各分位故
論曰一因位至謂已發心 述曰。初即性種
姓。即對治種子未起現行。第二位已去名習
種姓。得彼彼説
論曰三加行位至未得果證 述曰。即發心
已去未必是加行道。即資糧道亦此攝故。除
見道中解脱道位。彼是果故
論曰四果位謂已得果 述曰。即第十六
道等是
論曰五有所作位至謂住無學 述曰。此文
易知。然有學位有處唯説見道已去。如瑜伽
五十七二十二根中。善法欲已去。今此取寛
者。於理無遮。體雖與前無別。所望異故。無有
失也
論曰七殊勝位至勝功徳 述曰。前無有無
學。但是總説。今此殊勝約別爲論異。非身證
倶解脱等
論曰八有上位至無勝位故 述曰。若直往
人即在十地。入菩薩地故。或此及迂會人。十
信位。皆是此位。名勝聲聞。然勘於此。前諸位
中。即似唯説二乘人者。以此言超聲聞等故。
然理不簡。無上可知
論曰十勝解行位至謂次六地 述曰。前來
通説三乘諸位。自下別説唯菩薩位。即十三
位七種地也。如攝大乘瑜伽等説。文易可知。
據勝能説。不可爲難地地別立
論曰十三受記位 述曰。受記有種
論曰十四辯説位至灌頂位 述曰。第九地
得四辯。第十地將紹佛位故。以上辯因。自下
辯果
論曰十六證得位至謂變化身 述曰。即是
三身隨勝立號。報身望菩薩故名於勝利。利
於勝人。利以□身爲利人名勝利。化身滿因
所願名成所作。即成所作智。此即第一廣明
有爲治法位訖。然勤位盡不過三種。故下爲
之此據別勝義不可廢立
論曰此諸分位至其三者何 述曰。結生下

論頌曰應知於法界至清淨隨所應 述曰。
上二句顯前有爲治法於眞法界辯別。擧數
標宗。下二句列名攝廣
論曰於眞法界至攝前諸位 述曰。解初二
句第四句頌末後三字。由眞法界成有爲治。
故約法界辯治分位
論曰不淨位至乃至加行 述曰。此攝三位。
謂因入加行。以有漏故名不淨位
論曰淨不淨位謂有學位 述曰。若約名攝。
唯攝第五。若約體攝。即第四第五第八第十
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位全。第七位少
分有學亦得神通等故。以體准前。有學位體
名取異生。與不淨位體相雜故。此等諸通無
漏有煩惱。故名淨不淨
論曰三清淨位謂無學位 述曰。若約名攝。
唯攝第六。若約體攝。即攝第六第九第十六
十七十八位全。第七位少分。上來第一約法
辯位。次第二約□□位
論曰云何應知至諸補特伽羅 述曰。此問
起頌答也。依法立人。故言依前諸位等
論曰應知依前至此已發心等 述曰。人既
是假。約實辯人。依法別相方立人故。若種姓
法名住種姓人。乃至廣説十八三位
論曰修分位至即種姓位 述曰。此即大文
第三結前義也。有種姓者。方有堪能勤行入

論曰發趣位即入加行位 述曰。前位未發
心不名發趣。此二發心趣求聖道名發趣位。
即名別説凡夫之位。即攝十八中第一二三」
論曰不淨位至清淨位 述曰。總攝凡位體。
名不淨位。三中攝一。如自名攝。十八中攝初
之三位。若但名攝。即如名攝淨不淨位及清
淨位。及攝體收。如三中解
論曰有莊嚴位至無上位 述曰。十八中。第
七名有莊嚴。以有勝徳故。今別結。遍滿位即
十地者。謂十八中。第四第五第八十一十二
十三十四十五。三中第二位。此位通十地。故
言遍滿位。無上位十八中謂佛。三中最後。論
此品此結無也。然今此解勘數本釋。更無別
解。但隨一理爲結。不可徴爲盡理
  辯得果品第六
前來境行並是修因因行既圓。次順果道故。
此第六明得果品。然則三乘位道竝立果名。
出世義局。不通攝世。顯行因通得有爲無爲
世及出世利樂果故。言得五果。五果隨理如
應准知
論曰已辯修位得果云何 述曰。此品大文
亦分三段。生正結釋如上可知。此即初也
論頌曰器説爲異熟至如次即五果 述曰。此
正解中。總有二頌。初明五果。後辯此餘。此
即初辯。於中上三句明修所得五果之體。第
句頌以體即名。以事即教。名寛體狹。事
隱教彰。故以體事即其名教
論曰器謂隨順善法異熟 述曰。釋初句。此
是由修有漏治得。若在凡位。及入聖已。修有
漏治。所得器身。即通五蘊。皆説爲器。如器受
物。從喩爲名。聖道器故。善業所招。體性無
記。名爲異熟。若修無漏治道所感既非無記。
不名異熟。瑜伽五十一等説。□無漏力□□
□業感殊勝果即無漏法雖非正因。縁助所
招。亦名異熟。此果即通二性所感。以果殊勝。
順於善法。修勝善故名隨順。如往阿難及難
陀等。若所得身非殊勝者。得障修善。如半擇

論曰力謂由彼至成上品性 述曰。釋第二
句。由是器果順生善力。令諸善法性成上品。
往善爲因所得異熟既是殊勝。所順生善展
轉増強故。此上善是異熟増上果。若望往善
因亦是増上果。然有別釋。前異熟果即通三
性。若異熟生假名異熟。皆是先異之所引生。
即通三性五蘊等法。此増上果唯取善法。前
總後別。義有少異而體不殊。且望内法爲増
上果。不望外法。非外法無。無理遮故。此通有
漏無漏二果
論曰愛樂謂先世至深生愛樂 述曰。釋第
三句上之二字。因愛果樂因樂果愛。故所得
果立愛樂名。此通有漏無漏二果
論曰増長謂現在至速得圓滿 述曰。釋第
三句中第三第四字。前世行今得果滿。雖士
用。以疎遠故。今此不説。但説現因若假者
名□夫因。唯有漏。若法名士用亦通無漏

論曰淨謂障斷得永離繋 述曰。釋第三句
頌下第五字。此體無爲唯無漏得。若有漏得
非永離故。或所治淨以斷體故。或是能道淨
是無漏故。或果體淨順益理故。總立淨名
論曰此五如次至五離繋果 述曰。釋第四
句頌。如前已述。不繁重擧。然則十地二乘容
得五果。若在佛地。唯除初一。無漏故。若假名
者。佛亦有五。於理無遮
論曰復次頌曰至離勝上無上 述曰。此第
二段明餘果處無別體。故置餘言。以此別義
體之餘故。第一句頌顯無別體。彰更重説。
下之三句列十果名
論曰略説餘果差別有十 述曰。釋初句頌」
論曰且後後果至展轉應知 述曰。既無別
體。即分位中。十八分位。以前爲因。以後爲
果。展轉相望。如理應知。或増上。或等流。或
士用離繋。以前聖道引後證無爲故
論曰二最初果至出世間法 述曰。十八分
位中。第四分位。初得果故
論曰三數習果至謂無學位 述曰。第三即
第五分位。有所作故。第四即第六無所作。學
無所作故
論曰五隨順果至説爲障滅 述曰。前四種
果攝體已同。顯別勝名故重立之。第五以前
順。第六初斷障勝
論曰七離繋果至煩惱繋故 述曰。有學數
習離繋。無學究竟離繋。離繋義殊故言如

論曰八殊勝果至殊勝功徳 述曰。即前四
中。後後究竟二果所攝。十八分位中。第七所
攝。有勝神通等。別立餘果中
論曰九有上果至餘勝法故 述曰。第九即
前四中。後後最初數習三攝。第十亦後後究
竟二攝。十八分位中。第八第九二位名。攝體
更寛故
論曰此中所説至前四差別 述曰。顯此後
六離前四無體。義殊勝故。更別立之
論曰如是諸果至即無量 述曰。釋外妨難。
謂有難言。若隨殊説。如十八位。應不唯十。或
應無量。何故於此唯説十。餘爲釋此義故有
此文。若更至隨勝。更説無妨
論曰果總義者至釋故 述曰。即是第三總
結文也。然舊論本前修治品及分位品皆無
末結。於此品下方總結之。於義既不相順。於
文一何無次。既有得果之下方總結前。然依
梵本亦有此説。今從義便及准相障。初之三
品依好梵本品別結之。此中有二。初擧後釋。
此總列擧
論曰此中攝受者謂五果 述曰。總結第一
頌。由修治因所感得果故名攝受。攝屬於己
而領受之故名攝受
論曰差別者謂餘果 述曰。總結第二頌。前
五果差別故
論曰宿習者至謂餘四果 述曰。別結初頌。
異熟爲依。方得餘果。要先世業所感得。故名
爲宿。因果性異不同後四。後四既不同初。但
前前因能引後後果。立後後名
論曰標者謂後後等至前四果故 述曰。別
結前十餘果。四略名標。六廣名釋
  辯無上乘品
前雖得果。未辯何乘。爲顯勝因能得勝果不
同二乘因果故。品名無上乘。境行果三倶名
乘故
論曰已辯得至今當説 述曰。此品有三義。
准前知。此即初也
論頌曰總由三無上至及修證無上 述曰。
此即第二依問正釋。於中總有二十九頌。雖
有三十頌。末後結釋頌非此品義。今此二十
九頌總爲二段。初之一頌總標由三義名無
上乘。下二十八頌別解三義名無上乘。此即
初也。於中上二句總標義數。下二句列三義
名。此中末下無上二字貫三名處
論曰此大乘中至名無上乘 述曰。解初二
句。別所由義。如下至多。若總而言。不過三
種。又七種大姓及十一大性等名無上。則無
邊。今總而言。亦此三種。七及十一不過三
故。如對法攝論瑜伽等説。以此攝餘。如理應

論曰三無上者至修證無上 述曰。釋下二
句。果不自得。因□因成。是故最初先辯正行。
行不獨辯。必有所須故。次第二明所縁法。二
因既滿。須有所成故。次第三明所修證。三伴
住駄耶。此言修證。佛地論第七名與此同。舊
論言集起。得集所起。義亦無違。果體既通無
爲。集起之名□狹故言修證。於理極成
論曰此中正行無上者謂十波羅蜜多行。述
曰。自下第二別解。爲簡境果未明。言此中也。
謂正行體即十到彼岸。就別解中。有二十八
頌。初二十六頌廣明六種正行。次有一頌廣
明十二所縁。次有一頌廣解十種修證。將解
正行故。總簡持標宗出體爲第一也。自下第
二問答正釋
論曰此正行相云何應知 述曰。此即問起
將釋之相
論頌曰正行有六種至差別無差別 述曰。
自下大文依徴正解。合有二十六頌。初之一
頌總標正行有其六種。二十五頌別解六行。
此即初也。初句標名顯數。下三別列六名
論曰即於十種至有六正行 述曰。釋初句
頌。即是十度隨所修差別之義。一一皆通六
種正行。恐言十度之外別解六行與前出體
義相違。故乘前爲論
論曰一最勝正行至六無差別正行 述曰。
此六行初二修善。次二離過。後二辯十地修
善同異。釋下三句如文可知。然於此名雖有
六。若准於文。二十五頌別解六行中合爲五
段。以差別無差別合爲一明。初以四頌釋最
勝。次有四頌明作意。次有十二頌明隨法。
次有四頌明離二邊。次有一頌明差別無差
別。將解第一最勝正行。先爲問起。後擧頌

論曰最勝正行其相云何 述曰。第一問
論頌曰最勝有十二至名波羅蜜多 述曰。下
第二答。於中四頌合爲二段。初二頌明十二
最勝。顯彼十度名到彼岸。後二頌明十到彼
岸名體作業。此即初也。此中第一句標名擧
數。次五句次第列名。次二句顯由此故十到
彼岸得名所由。然此最勝舊名無比
論曰最勝正行有十二種 述曰。釋第一句」
論曰一廣大最勝至十二究竟最勝 述曰。
釋次五句。於中有二。初列名。次廣解。此即初
也。然第八頌中但言攝。此加受字。第十頌中
但言得。此加至字。餘如自名
論曰此中廣大最勝者至志高遠故 述曰。
別解之中。初牒後釋。准此可知。然即不求不
樂一切世間富及貴樂自在。唯求一切智智
之位。所厭既廣。所欣復大。或所厭所求皆爲
廣大。立廣大名
論曰長時最勝至熏習成故 述曰。非如二
乘及世間果少時得故少時修之
論曰依處最勝至爲依處故 述曰。利他爲
先而修十度。依有情故名依處也
論曰無盡最勝至無窮盡故 述曰。一則所
向菩提功徳無量。故言無盡。二則所向菩提
於未來世無有盡故。三則所修十度一一皆
迴向。亦言無盡
論曰無間最勝至速圓滿故 述曰。既於自
他意解平等。衆生無量故。於彼之上發起自
身施等。亦無間斷。或教化衆生。衆生行善。
即菩薩身平等解故。菩薩歡喜。猶如自身故。
即能令己身施速圓滿。然六意樂三思惟中。
無間之修即不同此。據義別故
論曰無難最勝至速圓滿故 述曰。若不隨
喜。要須自行。行即爲難。既能隨喜。非要自
行。故無難
論曰自在最勝至速圓滿故 述曰。此定約
勝多説八地已去方得。然實初地分得。通
第二第三劫位得。以定殊勝。能轉變金銀等
物。施與衆生。無邊盡故。如虚空藏。從喩爲
名。等故依此定所行施等名爲自在。若未得
此定。如第一劫位。不名自在。若有漏定。雖能
現實。不名虚空藏。分量少故。等者等大乘光
明等
論曰攝受最勝者至極清淨故 述曰。不見
施者所施受者等故。名爲無分別智之所攝
受。故令施等皆得清淨。此即根本後得無分
別智。雖加行中作施等行。依彼智故。亦作不
見施者等相。爲根本智亦之所攝。故名爲最
勝。以後攝前。或以前攝後。又復即加行智名
無分別。但不見施者等。即此智攝。非必根本
後得二智
論曰發起最勝至上品忍中 述曰。次世第
一法前位。及與世第一法。皆能發起眞見道。
故名發起勝。第一法以時促故。此中不説。
非體非此
論曰至得最勝至因果滿故 述曰。初得無
爲故名至得。餘文可知。此中第一第二第三
第四第六通三僧祇菩薩所位勝。第五得自
他平等勝解。於十地中得十平等。即後二僧
祇中。第七虚空藏定要在第八方得已。云第
八方得圓滿入地分得。或説唯後二劫。有
説通三僧祇。如前二解。第九唯初劫。第十
唯第二劫。第十一通第二第三劫。第十二唯
第三劫及非劫。以通佛故。有漏等准此可知。
可勘六意三思惟。七十八等與此同異
論曰由施等十至皆得到彼岸名 述曰。釋
頌第七第八句
論曰何等名爲十到彼岸 述曰。此下第二
明到彼岸。乘次前文初爲問起
論頌曰十波羅蜜多至方便願力智 述曰。
此有二頌。初之一頌列十度名。後有一頌釋
度作業。此即初也。攝論第八云。六度中。前
四爲資糧。定爲依止。生第六智。然餘處説靜
慮者。唯在色界。從勝而論。無色即無爲此名
狹。今從名廣故説定定
論曰此顯施等至各別作業 述曰。釋頌大
綱十度名體。因問作業生起下文
論曰頌曰饒益不害受至受用成熟他 述曰。
此出十業。一饒益。二不害三受。四増徳。五能
入。六能脱。七無盡。八常起。九常定。十受用
成熟他。用爲自利。他爲他利。第二句能字通
入及脱。第三句常字通起及定。下長行釋應
知此意
論曰此顯施等至如次應知 述曰。前十作
業次配十度。准文易知
論曰謂諸菩薩至不爲損害 述曰。三施三
戒作業皆通
論曰由安忍至深能忍受 述曰。此中略無
諦察法忍唯二。可知
論曰由精進至増長功徳
論曰由靜慮故至令入正法 述曰。略無現
法樂住。餘二可知。或即四禪能引通等。故亦
通三。於理無妨
論曰由般若至令得解脱 述曰。般若云慧。
通三無妨
論曰由方便善巧至功徳無盡 述曰。下之
四度如成唯識各有二種。此十二種方便善
巧。六爲自利。六是利他。此中但約自利門説。

論曰由願至常起施等 述曰。以殊勝生身
能順生善法故。名攝受隨順施等勝生。餘文
可解。然願有二。此中但約自利門説
論曰由力至常決定轉 述曰。二力皆具。文
易可知
論曰由智至一切有情 述曰。如聞如言而
取於義。於諸法中。迷及謬者名爲愚癡。令斷
除盡。故言離彼。如聞如言。而諸迷謬。迷謂不
解。謬乃邪知。由離此癡故。自能受用増上法
樂。亦能無倒成熟有情。二智皆具。准第一卷
十度障中。自亦成熟他亦受樂。今各約別増
勝而説。亦不相違。或上同此。義亦無違。此十
自性及諸義門如唯識説
論曰如是已説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
二明作意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以發論
端。次頌曰下依徴正答。此即初也。言作意。非
作意數。數體即三慧倶。作意増名爲作意。如
四念住
論頌曰菩薩以三慧至名作意正行 述曰。
依徴正答。於中有四頌。合爲二段。初一頌半
正明作意若因若果。後二頌半明此助伴因
及果等。初中一頌正明作意。即是其因。次有
半頌明作意果。此即初也。第一句明能觀心。
即作意體。次兩句明所觀境即作意境。第四
句結歸作意
論曰若諸菩薩至所成妙慧 述曰。解第一
句。菩薩者能成人。聞慧等者所成能觀
論曰。數數作意思惟大乘 述曰。釋第二句。
數數解恒。以慧作意。思惟大乘所觀之境。簡
小教故但説大乘
論依布施等至契經等法 述曰。釋第三句。
大乘雖總。而施等教別。言布施等者。即十度
行。如所施設契經等法者。如布施等行所施
設教法。以教稱行而施設故。稱之爲如。如者
相稱義。契經等者十二部經也。行爲所依。教
是能依。依行立教故言依布施等。此總意者。
菩薩以三慧思惟大乘中依布施等行施設教
法。教法詮法勝。依教觀行而修行。故能得大
果。以教爲先。後方行。行而得於果。故説思
教。若作此解。唯聞慧所聞下得功徳。中間縁
教法。思惟縁義。修令事成。何故此中但唯説
教。答以十二分教爲先。等取義事。等法之言
不唯教故。法言通故
論曰如是應爲作意正行 述曰。解第四句。
下結餘非作意
辯中邊論述記卷中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九日至同十五日染
短筆畢後覽之仁光明眞言六反可願御回
向矣南無春日大明神    増專




辯中邊論述記卷下
 翻經沙門基撰 
論曰此諸菩薩至有何功徳 述曰。既説三
慧之因。近世得何功徳。第二辯果。先爲問

論頌曰此増長善界入義及事成 述曰。上
一句聞令因縁増。第二句入義令所縁増。及
事成者顯得果滿。此者此作意。此其因也。此
因能令善界増。此因能入義等
論曰聞所成慧至所聞實義 述曰。聞慧縁
教。思慧縁義。初聞善種増。後聞便入義
論曰。修所成慧至修治地故 述曰。修慧通
者。無漏故事業滿。何者所滿。一謂能趣入。二
謂能修治地。趣入者入十地佛地故。修治者
修十地。除障増徳入佛地故。此三慧大乘中
云何皆縁教。又通幾地因果等者。聞正縁教。
少亦縁義。思正縁義。少亦縁教。其有漏修捨
教縁義。若後得修亦縁教義。故説三慧皆縁
教生。又有漏者在初二劫。若無漏者據實唯
修。以聞思二多分別故。無漏説無。然十地經
説能堪能思能持。説三慧者。此於修慧義説
三故。彼唯八地已去。今以義准初地即得無
漏三慧
論曰作意正行有何助伴 述曰。自下第二
釋作意伴。此初問起。後爲正解
論頌曰此助伴應知即十種法行 述曰。就
正解中。合有二頌半。分爲三段。初一頌半正
明助伴因法位。次有半頌。明伴所生福果。後
有半頌。問釋妨難。明伴因法中。初半頌擧助
伴。體即十法。後有一頌。列十行名。此即初

論曰應知如是至之所攝受 述曰。非安立
慧。思惟大乘能獲功徳。行十法行亦得徳生。
此爲彼伴故。名攝受者。助伴義由作意。故能
増善界等。由法行故増益福徳。彼爲正因。
此爲縁助。因生智慧。伴増福徳。若因若伴。二
所得法皆功徳收
論曰何等名爲至諷誦及思修 述曰。此中
問答列十行名
論曰於此大乘有十法行 述曰。顯十法行
非於小乘可獲此福。所以如後
論曰一書寫 述曰。如顯揚第二卷末説於
善藏。善藏若多若少。尊重恭敬書持法行。謂
自書寫。若使他寫。亦此中收
論曰二供養 述曰。彼説。若劣若勝。諸供養
具供養法行。謂自供養。若令他將自物供。并
此中攝
論曰三施他 述曰。彼説。若自書已。由矜愍
心施他法行。令他將自經施他。亦此中攝。令
他寫已而施於他亦是施他。彼論但説慇重
者。故不説他書。此論文通
論曰四若他誦讀專心諦聽 述曰。彼説。若
他發意。恭敬尊重以微妙聲宣揚闡讀。由仰
作故諦聽法行。若誦若讀若講若勸他聽。竝
此中收。然相似行
論曰五自披讀 述曰。彼説。發淨信解。恭敬
重心披讀法行。勸他披讀亦此中收。此論但
説自讀慇重修。不説遺他彼論不違
論曰六受持 述曰。彼論當第七。彼第六是
諷誦。彼解受持名爲温習。解云。既諷誦已爲
堅持。故以廣妙音温習法行。由諷誦爲先。故
有此説。此論者不能行行。若能行行時所持
教名受持。故第六。彼論唯約依行行已受持。
故第七説。以在諷誦後故自爲勸他。並此相
似故
論曰七正爲他開演文義 述曰。彼當第八。
云悲愍他。故傳授與彼。隨其廣略開演法行。
令他開演亦此中收
論曰八諷誦 述曰。彼第六説。爲欲修習法
隨法行。從即受已諷誦法行。勸他諷誦亦此
相似法行
論曰九思惟 述曰。獨處閑靜極善研尋。稱
理觀察思惟法行。即是思慧勸他亦然。然是
相似
論曰十修習 述曰。彼説。如所思惟。修行奢
摩他毘鉢舍那。爲欲趣入。乃至爲令諸所求
義成就法行。此中諷誦受持。如薩婆多唯生
得善。此中既是三慧助伴即通加行善。加行
善十中何者聞慧伴。何者思慧伴。何者修慧
伴。幾福幾智。前八是聞。第九是思。第十是修
慧。前八多縁教。故生長智。故十皆是智。生智
亦然。十皆是慧。又隨其義六波羅蜜何者助
伴。既是何度
論曰行十法行者獲福聚無量 述曰。此下
第二明伴福果。此爲問起。擧頌答之
論曰修行如是至其量無邊 述曰。總釋頌
之大綱。其文易了。自他利故。久成佛故。果福
無量。近亦可知
論曰何故但於至不如是説 述曰。自下第
三問釋妨難。前十法行頌中雖無簡別。顯揚
等論亦唯言於菩薩藏。即是一切十種法行。
非於二乘阿含經等。故爲此問
論頌曰勝故無盡故由攝他不息 述曰。謂
上一句由二縁故非於二乘。由下一句釋上
二義
論曰於此大乘至獲最大果 述曰。將釋頌
文先擧大意出其所以
論曰一最勝故二無盡故 述曰。即頌上句。
此立因宗
論曰由能攝益至説爲最勝 述曰。頌下句
中一由字通二處言。此中即釋下句中二字
半。二乘教不利樂他。故非最勝。此即因宗之
初。自攝謂攝受。令入法内。益謂利益。令得福
慧。或攝謂安樂。益謂利益。他無邊故福亦無

論曰由雖證得至説爲無盡 述曰。釋下頌
二字半。由字通故。由雖證得無餘涅槃者。顯
不住生死。利益他事而恒不息者。顯不住涅
槃。即顯大乘住無住處。非如二乘不住生死
唯住涅槃。故名無盡。即悲智廣大福亦無邊。
由上二縁。於二乘教行十法行不生福慧。雜
集論十四説。以菩薩藏一切有情利樂依故。
建大義故。無上無量大功徳聚所生處故。前
二因與此同一。後一因與此別
論如是已説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三
解隨法正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後依問
釋。此即初也
論頌曰隨法行二種至諸菩薩應知 述曰。
自下第二依問正釋。於中十二頌。初之一頌
初明隨法有二。烈名勸菩薩知。後十一頌依
二章門。次第別解。此即初也。於中上三句擧
數列名。第四句勸菩薩知。頌言隨法行者。或
擇滅涅槃等名之爲法。隨順彼行名隨法行。
或教名爲法。依教奉行名隨法行。第三句中
轉變二字通無散亂。第二句中。謂諸二字通
無顛倒。二體非一。故名爲諸。所無體異能無
體殊。故名轉變。成轉變者謂即二無轉去所
治變得能治。或變却所治轉得能治。或轉體
即變。以能治非一能治彼所治。所治亦非一。
故言轉變。下文但解二無。不解轉變二字。安
慧釋云。無散亂體即此奢摩他。由無散亂修
於止故。無顛倒體即此毘鉢奢那。由無顛倒
修毘鉢奢那故。通九種定四種慧也
論曰隨法正行至應正了知 述曰。總釋頌
文出正行體。且無散亂有幾種耶
論曰此中六種至六作意散亂 述曰。別解
二無。初解無亂。顯所無六。兼列六名
論曰此六種相云何應知 述曰。問無相
論頌曰出定於境流至諸智者應知 述曰。
別解二無。有十一頌。初之一頌解初正行所
無散亂。次有十頌。解所無顛倒無顛倒相。此
即初頌。上三句顯六亂作用。第四句勸智者

論曰此中出定至自性散亂 述曰。解六散
亂。如顯揚十八對法第一唯識等説。若無五
識希縁外境。常在定中都無出因。故由五識
而出於定。自性散亂應出定名。此體即是眼
等五識。不取相應觸受等法。識是主故。由是
有説。通漏無漏。二解如佛地轉五得智中及
唯識論説
論曰於境流者至即外散亂 述曰。縁妙欲
故自體即是隨惑散亂。顯揚論云。隨煩惱
心流蕩心。流蕩唯識説是散亂自體故。此或
説假。或説爲實。如唯識對法第一抄等説
論曰味沈掉者至即内散亂 述曰。此以三
法爲體。即貪愛沈掉以味著者。是愛味言舊
論云。是靜定憂悔掉起者。錯也。不取憂悔。
顯揚對法論説謂。修定者發起沈掉及味著。
故退失靜定名内散亂。顯揚無掉加眠。即別
出體。以四法爲體。此中通説違順定障。故取
沈掉二。顯揚唯説順定之障。故取沈眠不取
於掉。此同對法。顯揚説又云。或由定中隨煩
惱故惱亂其心。即通取一切隨應可生隨惑
爲體。今取別相。彼取通相。言等持者是三摩
地。此通定散。唯有心位平等持心專縁一境
故。此中唯言味著。定心之等持非散心之等
持也。梵言三摩呬多此云等引。唯是定心非
通散位。多説有心。據實而言通有無心定。且
有心定名等引者。由前加行平等引故。至此
定中離於沈掉。即引令離沈掉也。或即定中
平等引心令離沈掉。名爲等引。非謂平等引
心至境名等引也。若無心定名等引者。或亦
由前加行平等引生此定。此定爲前加行平
等心引故名等引。或即無心定寂靜平等前
後無別。故名爲等。能引四大等身令相續安
和記。由定等引故名等引。梵言三摩鉢底。此
云等至。亦唯定心不通散位。然通有心及無
心定。至者得也。由前加行平等至得此定。故
名等至。或定心平等至得
論曰矯示者至修定加行故 述曰。若准唯
識此體唯諂。諂相矯故或通亦取諂誑二法。
相用同故。對法論説。爲他歸信矯示修善。修
善即通一切善法。今此唯言修定加行據勝
善説。亦不相違
論曰我執者至我慢現行故 述曰。此體通
取我我所執及我慢品二種麁重。麁重者種子
也。對法論説。由此二麁重故修善法時起我
我所及與我慢。故知種子不取現行。此中亦
説。由麁重力有我慢現行。故此論唯説我慢
現行。頌言我執。我執之言雖通見慢以見爲
先。後我慢起。此但説果。唯慢是也。顯揚唯
説我我所見但説於因。對法倶説。此文爲

論曰心下劣者至起作意故 述曰。體即作
意。業勝記劣立散亂名。若實而言。若假實若
唯隨煩惱中。及此六中。外散亂是散亂性。餘
五名亂者。以五識等或義亂故。或假説爲亂。
實體非亂。沈説亂者。名非作意等遍行之法
得是隨亂。然對法説。若於餘乘餘定。若依若
入所有散亂。此中唯言餘乘無定。又彼論説。
捨先所習。發起散亂。即作意亂作意倶時散
亂爲體。體非作意。由散亂爲先。後方入餘乘
故。或體即作意者。入餘乘定。通三性心皆名
散亂。或唯愛樂餘乘餘定。此心即是作意數
也。唯以作意爲體。舊論云。初二未得令不
得。次二已得令退失。第五令不得解脱。第
六令不得無上菩提。義雖無妨於本即無文。
此六散動何者見道斷。何修道斷。何者二乘
菩薩通斷。何者唯菩薩斷。故於此義應設劬

論曰菩薩於此至當速除滅 述曰。釋頌第
四句。上三句頌明無亂所無。此正出能無
之體。即正除六亂。謂是定散。數修奢摩他

論曰如是已説至云何應知 述曰。此下第
二解無顛倒。於中有二。初問廣釋本十無倒。
後釋論師依寶積經十金剛句。次第配釋。初
中有三。初結前生後。已發論端。次頌曰下別
釋無倒。後無倒行總義者下結釋無倒。此即
初也
論頌曰知見於文義至無怖高無倒 述曰。自
下第二別釋無倒。於中有十頌。初之一頌總
標十名出無倒體。後之九頌依標別釋無倒
十種。此即初也。言知見者出無倒體。舊論
云。如理如量知見爲體。至下自知。於者所得
第七囀聲。一於文。二於義。三於作意。四於不
動。五於自相。六於共相。今合此二總言二相。
七於染淨。八於客。九於無怖。十於無高。此所
智見無倒所縁。若於此迷即名爲倒。體是愚
癡。此所言十准下結釋及金剛句。故無有失。
至下當知
論曰依十事中至十無倒名 述曰。頌中依
境出無倒體起。此中依總知見立前十無倒
名。依者所依。第七囀聲中雖亦然義相須故。
亦無有過。此顯十無倒離十愚癡。非言顛倒
四倒所攝。或觀所治即見是倒
論曰此中云何於文無倒 述曰。自下第二
別解十無倒。合有九頌。第九第十合爲一頌
故。由此即分爲九段。明十無倒義將解第一。
故此問起
論頌曰知但由相應至是於文無倒 述曰。
上三句顯於文無倒。第四句總結知者。顯能
知體。諸頌知字皆准此知。更不繁解。但者顯
決定義。離此文外更無文。故由者所以義以
第三囀聲替第五囀故字。即於四處由字皆
通。頌及長行皆略之也。此中所知總由四種。
一相應故。二串習故。此二有義文。即頌中相
應串習取第三句有義字。三不相應故。四非
串習故。此二無義文。即頌言。或翻此及第三
句非有字也。至下當知
論曰若於諸文至説名相應 述曰。解相應
故成有義文。相應者和合義。無間斷者是相
續不斷義。次第宣唱者。謂非前後顛倒。宣唱
義宣。是顯義唱是説義文是字也。或宣唱言
通無間斷。謂於諸文一無間斷宣唱。世親攝
論第八卷云。謂別別字展轉相續以成其義。
是相應義如言斫芻。二字不斷説成眼義。故
名相應。無性云謂。諸文字展轉相應宣唱不
絶。此中總意由斫芻二字無間斷故。既和合
已方成於名説眼自性。故名相應成有義文。
此中但説字不間斷。由此義顯名不間斷。方
成於句顯法差別。句無間斷成於頌等顯義
周圓。二次第宣唱。世親無性二論皆云謂。
如言斫芻。先斫後芻文無顛倒。既和合已成
名。目法説名相應成有義文。由此義顯成句
句成頌等。此中但説名等所依非能詮者。故
唯説文不遮名等
論曰共許此名至名爲串習 述曰。解串習
故成有義文。串習者是數數熏習義。一切世
間共不違。故名爲共許。許此眼名唯目此眼
事。從無始已來習之不絶名爲展轉。數數串
習此眼名故。此總意者謂世間共許此眼之
名唯目此眼事。無始已來展轉憶念此眼名。
故名爲串習成有義文。此中唯言共許此名
不言字句等者。以名唯目法自性。不同字
非能詮。不同句詮差別。不同頌顯義周。故但
説於名。由斯義顯共許此字能生此名。共許
此句詮此差別。共許此頌顯此義周。皆從無
始展轉憶念。名爲串習成有義文等。舊論云。
若名句味若有相應等非也。以論意有句等
而文無也
論曰但由此二成有義文 述曰。解第一句
但由二字第三句頌有義二字。但由相應或
但串習成有義文
論曰與此相違文成無義 述曰。解第二句
頌或翻此三字第三句及非有三字。謂若言
斫間斷。久後言芻。先言芻後言斫。非次第名
不相應。非一切世間之所共許。亦非無始串
習。但自卒已今日卒説耳。名詮於眼事。名非
串習亦但由此二文成無義。即但由二字通在
有義及無義文。頌二十字中解十四字竟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文無倒 述曰。解頌中
知字及第四句。合解六字。有義文知有義。無
義文知無義。名如實知。下十九倒中皆准此
解。更不繁釋。今由名等以字爲依。但説於
文意在於此。攝大乘説。觀此文無入圓成

論曰於義無倒至是於義無倒 述曰。自下
第二解義無倒。上二句頌出所執體。第三句
頌知離有無出無倒相。第四句結歸無倒。初
二句中。第一句辯有。第二句辯無
論曰似二性顯現者至行相生故 述曰。此解
所執體似情有也。安慧釋云。唯有識體無見
相分。以亂識體似所能取行相而生。不是全
無二取相貌。由此八識皆能遍計。所現山河
等皆是所執故。護法釋云。依他八識有見相
分。依此之上。所執二取實體是無。似於妄情
二取顯現。以似有故不名全無
論曰如現實非有者至實不如是有 述曰。
遍計所執所現山河等妄情謂有。據實而言
如情所現。不如是有。以體無故。二解釋。此如
前准知。此釋所執實體無也。上來即顯所執
亦有非有
論曰離有者至性非有故 述曰。釋第三句
離有字。謂此所執離於有也。謂此義者。義
之言境。即是所執所取能取性非有故。所
以知無。安慧由此證依他心無有二取。護法
説言。由依依他所能取故。所執二取體是無

論曰離非有者至現似有故 述曰。解第三
句離非有字。即一離字通有非有。謂彼依他
亂識顯現。以所執二取似情有故離非有。護
法等二釋准前知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義無倒 述曰。解頌知
字第四句也。此即唯以所執爲義。不取依他。
至下當悉
論曰於作意至現似二因故 述曰。第三解
作意。第一句頌出所辯名。下三句頌出所知
體。頌中彼言者。是能熏言。熏習等者。是所熏
種。至下當知
論曰所取能取言所熏習 述曰。所能取者。
解頌中彼字。是計所執所能取也。言所熏習
者。解頌言熏習。是取彼所能取相想之所熏
習。熏習者即種子也。故彼言者。是能熏言。彼
之言故名爲彼言
論曰名言作意 述曰。即前二取之言。所熏
習種名爲言作意。是二取言之作意。是依士
釋。非持業釋。説此熏習。名作意者。至下當

論曰即此作意至分別所依 述曰。解頌彼
依二字。即此言。所熏習之作意。是所能取之
分別所依也。所能取者。遍計所執。縁此二取
之分別心。或是二取所依之心。由分別心爲
依二取有故。此所熏習言作意種。是此二取
之分別所依。所依者是因縁義。以種子是現
行因縁性故。説爲所依。前二取言是能熏。作
意之因。此二取分別是作意。所生之果。即是
作意亦因亦果。所望別故。彼之依故名爲彼
依。彼非即依。此中分別有説唯自體。有説通
三分。廣諍如前
論曰是能現似二取因故 述曰。釋頌第四
句。即是解作意是分別所依義。以此所熏
作意是能似二取之因故名所依。二取體無。
分別體有。所能二取名所現似。似有二取故。
分別之心名能現似。能現二取相故。分別即
是識之現行。此言作意。是識之種故。是能現
二取之因。問。此言分別何識所攝。答曰。安慧
云。通八識。皆能現似二取相故。護法云。唯第
六七識。餘識變似二取即依他性。不能現似
所執二取故。問。何不通取諸心所法。唯言識
耶。答。識爲主。故且説於識。或分別言不簡心
所。諸能現似二取相者皆名分別故。問。種中
亦有非分別種。如色等種。何故不説。答。唯識
爲論。説心攝境故。問。依他性中亦有無漏種。
何故不説。答。此辯染分依他性故。問。辯染依
他義通現種。何故此中唯説於種。答。種爲因
縁。現果方起種子相續現識有。問。種子寛通。
現行義局。但説於種。略無現行。義不遮也。
問。種所生果既亦有言。何故不説。唯説此種
爲分別依。答。取二想勝。但説言能熏。現似二
勝但説生分別。分別爲依。現二取故。各據勝
用。理實不遮能熏分別所生有言。問。所能取
依即現分別。何不説爲能熏。乃説二取之言
爲能熏也。又所熏種通心心所。何故但立作
意之名。爲答此問故。次答云
論曰田此作意至名言作意 述曰。但言是
戲論。想者解言。戲論者分別之異名。如世戲
論有異相故。此有漏心等有差別相。從喩爲
名。説心爲戲論。言爲能熏者。想能説言説。想
爲言能熏。想用増於餘法。以生言已記法名
故。取種種相熏於種故。以想勝故。獨説能
熏。即於因想立果言稱。非遮餘法。亦是能熏。
且從勝記。此答初問。總言由此作意是戲論
想之所熏習名言作意者。答第二問。由戲論
想倶時作意心所之所熏習。説此種子。名言
作意。發起意時作意法勝故。所熏種但名作
意。或所熏習即是本識。無別體故。此即第八
倶時能縁作意名所熏習。且據一勝心所爲
言。非遮一切餘法等種。取相分別想用勝餘
故。説能熏但名爲想。想者言也。起意分別作
意用増故。所熏種但名作意。現似二取分別
用先故。種所生但名分別。各據一義。理不遮

論曰如實知見至作意無倒 述曰。先解第
二句頌中知字。後解第一句頌。上來第一
文是圓成。義是所執。作意是依他。有外難言。
如相品説依他起相非有非無。次前第二義
無倒中。後説所執非有非無。此之二性若實
是無云何現見相貌可得。若實是有不應復
説諸法本性先自清淨。爲釋此難。故有次

論曰於不動無倒者至有無不動故 述曰。
第一句顯所明名。第二句中知字顯倒體。第
二句義非有。第三句非無。合五字。明所知
法。第三句如幻等。顯所知法同法喩品。第四
句頌釋不動義
論曰前説諸義至非有無故 述曰。此四句
中上二句牒前。下二句正釋。謂前第二義無
倒體離有非有。釋云。此義如幻等。非有無。故
下自廣釋。或通牒前第一卷中依他起性亦
名爲義。如幻等者。解頌如幻言。非有無故者
釋。釋頌非有非無字。以牒前中説諸義字。釋
頌義字。此如等者。不顯義字。以此即此義故。
若如初解義者。問雖通二性牒前。但牒所執。
以依他性於無倒中不辯有無故。而廣答中。
意即雙答。若後解義通依他者。准下金剛句
中。自當體解故。牒前義不唯所執。於廣解中
無喩後法
論曰謂如幻作至象馬等性 述曰。自下廣
如幻等。此喩非有。於幻事上無實體用。故成
非有。若如實妄情。其所執實象等體非有故。
喩所執無。若如所執。實象馬等幻事上非有。
喩依他性無
論曰亦非全無至而顯現故 述曰。此喩非
無。於幻事上似有顯現。故成有也。於幻事上
若所執實象等。似其妄情而有顯現。此事非
無。喩所執有。其幻事體。若似彼所執實象馬
等而有顯現。此事非無。喩依他有。若如初解
前義唯所執性。此喩有無但喩所執。若如後
解義通依他。此喩即通依他起性。以違於下
金剛句難故。此雙解二性有無。此上解喩。自
下解法
論曰如是諸義至定實有性 述曰。自下廣
義有非有。此解法無。諸義者或所執非一。或
通依他。二性言之諸。其計所執所取能取。無
如妄情所現二取定實是有。若如情現情現
謂有。全體既無故。不如情所現所起。如空華
等。不如於情所執。空華無體用故。故所執無。
其依他性安慧解云。唯有識體。不如所執實
有二取。故成非有。護法解云。依他二取非有
似有。不如所執二取實有。故説爲無
論曰亦非全無至而顯現故 述曰。此廣解
諸義非無。則二解諸義非無也。其計所執安
慧云。由能現似亂識自體。護法云。由能現
似亂識二分。並似自妄情而顯現。彼所取能
取相情有故。不可説無。如空中華。亂識現似
妄情有故。非謂全無。其依他起安慧云。唯亂
識自體。護法云。亂識二分並現似所執二取
顯現。非謂全無。若唯所執。或通依他。故解此
文爲二性解
論曰等聲顯示至如應當知 述曰。上已解
如幻及義有非有。次解頌如幻等中等字。以
一幻喩等七種喩。其陽焔等似水等事喩依
他性。於焔等上執實水等喩計所執。故論
説言如應當知。此等八喩攝大乘等唯喩依
他。説其事故。此中通喩遍計所執。通説執故
亦不相違。廣如攝論等説。問。依他所執皆同
八喩。此二倶通有及非有。二性何別。答。依他
有體。及有作用。但不眞實異於眞如。不如所
執。遍計所執但似妄情有法顯現。無體無用
不同依他。妄情是有不如實如實體非無。故
二性別。又依他同縁法。可斷法。諦攝法。蘊
界處法。能所執法。遍計所執則不如是。故二
性殊
論曰以能諦觀至心不動散 述曰。解第四
句。顯立不動名。以於所執無品依他有品。或
所執依他皆通有無品。於此二中心不動散。
決定解故。無疑慮故。非有知無。非無知有。不
錯亂。故心住此境稱爲不動。不異疑縁名爲
不散。心是主故但説於心。非無心所。以者故
也。諦觀者審縁也。由審縁故心便不動
論曰如實知見至不動無倒 述曰。解第二
句知及第一句不動。是知境心。以有無爲
境。無倒是知不動智。以不動爲所縁。雖不動
心即是無倒是初心。故不能伏倒永令不起。
於此不動心無倒者。是後加行能伏於倒。是
上品智故。餘亦應爾。何故此中説重知智。餘
則不然
論曰於二相無倒者至倶無顛倒 述曰。牒
頌二相。今列其名。下自別解
論曰於自相無倒至依勝義自相 述曰。前
不動合是加行。未能斷惑。此是根本故能斷
惑。第一句頌顯所明名。第二第三句正顯無
倒及此所治。第四顯此自相無倒唯依勝義
諦説
論曰如實知見至皆唯有名 述曰。釋第二
句。一切眼色乃至意法。出一切體。餘如名。解
准頌可知。此或遍計所執無少體性。或依他
起離如無體。故唯有名。此即加行道。如此知

論曰即能對治一切分別 述曰。釋第三句
頌。言遠離者。是對治義。以加行時知計所執
或依他起皆唯有名。其根本智即能對治一
切分別。分別者遍計執心。如加行道作唯識
觀伏除所取。所取除已復除能取。一切唯名。
故入根本智除一切分別
論曰應知是於自相無倒 述曰。釋第一句
頌。應義歸名。其計所執既無差別。何名自相
自相者依他性。知依他起自相之上遍計所
執唯有其名。故名於自相無倒。不爾。眞如便
非其相。或依他起離如無體。望一實眞唯有
其名。若隨事差別俗諦亦有相故
論曰此依勝義至差別相故 述曰。顯計所
執唯有名已。恐依他性亦唯有名。或依他起
約得四俗諦中第二俗諦。亦有差別種種相
貌。於四勝義此計所執唯有其名。不如依他
於四世俗中隨事差別俗。其計所執有名無
實。俗中取此。形後三俗俗亦是勝義者。唯
有其名故。或依他起望一實眞勝義既無別
體。故唯有名。於隨事俗有種種相
論曰於共相無倒者至於共相無倒 述曰。
上二句頌解共相體義。第三句顯無倒義。即
餘頌中知字。第四句結義歸名
論曰以無一法至諸法共相攝 述曰。釋上
二句頌。以法無我體寛遍故不説人無我。又
望別依他此爲共相。通一切法故。若無漏觀
知一一法差別自體。乃能斷惑。此眞法界亦
自相收。約加行道如名共相。約無間道如名
自相。比知證知有差別故。如佛地論説
論曰如實知見至共相無倒 述曰。釋頌下
二句。此以知言釋通達義
論曰於染淨無倒者至清淨無顛倒 述曰。
此釋妨難。如金剛句。上二句顯染淨義。下二
句顯無倒所知染淨之境。第一句中知字正
顯無倒
論曰若未斷滅至説爲清淨 述曰。此中總
釋頌之大綱。第一句中顛倒作意是通言。未
滅已滅是別義。謂顛倒作意通未滅已滅。故
於法界上倒意未滅説爲雜染。若斷滅時説
爲清淨。然此染淨通心心所。但言作意者生
心勝。若故根不壞作意現前不説餘故
論曰如實知見至染淨無倒 述曰。釋第一
句中知字第三句雜染及第四句也。義准可

論曰於客無倒至是於客無倒 述曰。此釋
難金剛句。上三句顯知所知望誰爲客。第四
句結義歸名。第一知字顯無倒體
論曰法界本性至是客非主 述曰。除初知
字。釋上三句。頌文易可知。主者本性。客非本
性。從喩爲名。若先染後淨是法界本性。其染
淨相是主非客。既非本性故。染淨相是客非
主。其後淨者淨既新有。故亦是客。法界本性
淨。非後方淨故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客無倒 述曰。解初知
字第四句頌
論曰於無怖無高至是於二無倒 述曰。此
即第九雙解二門。高者慢也。上二句頌解無
怖高境。第三句顯無倒體。第四句結義歸

論曰有情及法至亦倶非有 述曰。此中初
二句釋頌第一句。後二句釋頌第二句。以所
依人法無故。能依染淨亦倶非有
論曰以染淨義至無減無増 述曰。雖顯無
怖無高之境。未明無怖無高所由。此即明無
怖及無高所以。若人法之上染淨有者。斷染
得淨之時染法可減。淨法可増。以染淨性倶
非有故。即染無減。善法不増
論曰由此於中無怖無慢 述曰。此即正顯
無怖無高高者。慢也。既顯所以故顯二無。
以染法不減所以無怖。不怖我斷後無故。以
淨法不増所以無慢。若有淨増可持此善而
起於慢。既無善増何所可持。故無慢也。此
中無者。無計所執
論曰如實知見至於二無倒 述曰。釋第三
第四句頌。無怖無高是加行智。知此之智是
無學道根本之智。如前知不動亦重知智
論曰無倒行總義者至止觀二相 述曰。自
下別解十無倒中第三結十無倒也。然舊論
總於卷末解論名。末方始結之。此爲無理。由
第一文無倒能正通達止觀二相。以有義文
詮二相故。雖十無倒修毘鉢舍那以文所詮
亦通止故。或此圓成實性是止觀所依所縁
所求相故。通達止觀之相名止觀相。此解爲
本。舊論云。通達禪定相。即無慧
論曰由義無倒至諸顛倒相 述曰。舊論云。
通達智慧相。此應在初。翻家錯也。由此遂無
結。顛倒結第二於義無倒。此言顛倒。是妄所
執顛倒境。故名爲顛倒。非是煩惱四顛倒等。
於金剛句中自言唯是遍計所執性故。但應
知故
論曰由作意無倒至能正遠離 述曰。結第
三也。以作意是種子能生現識起於所執之
倒。説此種子。爲倒因縁。倒非是有法。何得有
因縁。此妄依他可以無漏正斷除。故名正遠
離。上來即是圓成所執依他三性如次配之。
總是所知有無相也
論曰由不動無倒善取彼相 述曰。結第四
也。此是加行智善。取二性有無之相。即是地

論曰由自相無倒至無分別道 述曰。結第
五也。即是初地見道位中
論曰由共相無倒至本性清淨 述曰。結第
六也。以無分別智既有所斷必有所證故。此
通達金界本性清淨共相
論曰由染淨無倒至及已斷障 述曰。結第
七也。此修道中觀察未斷及已斷障。進修治
道。未斷令斷。已斷不失
論曰由客無倒至染淨二相 述曰。結第八。
即修道中觀察法界染淨客相。令其明淨法
堅牢
論曰由無怖無高至得永出離 述曰。雙結
第九第十無倒。此無學道。由無怖故諸障斷
滅。由無高故得永出離。此十種中。初三即
三性。是所知境。第四是見道前能觀智。第
五即見道能斷智。第六是見道所證法。第七
是修道。第八是修道所證法。是容豫道故能
觀染淨與見道殊。第九第十是無學道所斷
所證有差別故。若作此釋約位辯所治十倒。
如應當知。雖然此解與十金剛句相違。彼説
不動及染淨等無別位次。但釋妨難。然世親
論主判作二解。理亦無妨。此即初解。以境行
位結十無倒。二以金剛句解十無倒。所以有
十無倒不減不増。若不作境行位判。唯是一
解。此同金剛句者此之結文。如文錯釋不須
約境位次等言
論曰此十無假至金剛句中 述曰。解第三
隨法行中。自下大文第二辯十金剛句。以十
無倒配之。然論無文。西域相傳。是寶積經文。
金剛句者。此十句義深密堅固猶如金剛難
可破壞。從喩爲名。舊論言金剛足者。非也。梵
云鉢陀。此翻爲迹。梵云播陀。此翻爲句。以聲
相近譯者謬言。於中有三。初總標擧以此論
所明十種無倒。安立於彼寶積經内所説十
種金剛句中。何等名爲下。第二列金剛句
名以頌總攝。且初安立下。第三明句體性配
十無倒。此即初文。言安立是施設義。以此無
倒施設於彼。故名安立。以非彼本句名即十
無倒義故名施設
論曰何等名爲十金剛句 述曰。自下第二
問答列彼金剛句名。於中有二。初長行。次攝
頌 舊論本唯有長行列名。其頌以下及安
立句二種自性皆不翻之。今勘三本三本並
有。先不翻者有何意焉。此即問起
論曰謂有非有至無減無増 述曰。一有非
有。二無顛倒。三所依。四幻等喩。五無分別。六
本性清淨。七雜染清淨。八虚空喩。九無減。十
無増 舊論説第二無顛倒。即義無倒。義無
倒所知遍計所執顛倒之相。何得無別門。舊
論復開第七染淨爲二。此皆翻家錯也。何以
知者。上來開合義別有門。染淨合説。何得都
無義句別開染淨二門。又次前總義中。染淨
合結。義別結故。又下二種明句自性。與上開
合句數同故。故知舊翻論主不悟。離於此文
浪爲開合。其頌以下略不翻之。又舊本十種
皆有無顛倒言。此亦非也
論曰爲攝如是至是金剛句 述曰。即以頌
攝如前長行。別配易了
論曰且初安立至釋難故 述曰。自下第三
明句自性配十無倒。有二自性。此即第一。
總標自性略列四因。下自別解配十無倒
論曰。自性故者至如次應知 述曰。十無倒
中。第一文。第二義。第三作意。是三自性如
次。配十金剛句中。文配第一有非有句。相應
串習名有義文。翻此名爲無義文。故成有非
有。攝大乘説。由有相應無所分別。若斷於此
入圓成實。故文無倒名圓成實。此意深遠。細
取方知。義配第二無顛倒。顛倒自性謂計所
執。故此能治。是無顛倒作意配第三所依。是
能現似二取因故。即識種子依他起攝
論曰所縁故者即三自性 述曰。以此三性
有非有法爲無爲法。攝大乘説。所知相取故
名所縁。即是三性。此爲所知境已
論曰無分別故者至即本性清淨 述曰。十
無倒中。第五自性無倒。第六共相無倒。即十
金剛句中。自性配無分別句。共相配本性清
淨句。由此無分別智斷除分別故。即金剛句
中無分別智句。以於地前觀三性境入於初
地。由無分別智斷除分別。此智必不孤起。必
有所縁。即於此眞如上得無分別。即十句中
本性清淨句。第四幻等喩釋妨難。故在後方

論曰如次應知至及無分別 述曰。總解前
三自性境及後二無分別。前三是境。後二是
智。謂三性故是境。無分別故是智。據實而言。
於此無分別體即眞如不應名智。智實性故。
由此智生故。亦名智。即是智度論智及智度
皆名般若。正與此同。若爾圓成實應智非境。
答曰。不然。若時觀行未能起無分別智。未與
智合但立境名。據實而言。亦得名智。若時觀
行境與心合能起正智。故立智名。所望不同。
不應爲例。此後四故中已釋三訖。攝前句中
五句體訖
論曰釋難故者謂所餘句 述曰。即餘五句
并是釋難
論曰且有難言至本性清淨 述曰。將解第
四不動無倒十句中幻等喩。先爲外難雙問
二性。若此二性實是無者。遍計所執如情顯
現。依他起性如所執顯現。此之二種云何得
有。若此二性實是有者。不應説諸法本性清
淨。以有二性非清淨故。雙問二性。倶徴有無

論曰爲釋此難至而現可得 述曰。爲答此
難。十句中説幻等喩。無倒中説不動。此即
雙答二性如幻事等。雖實是無答體非有。
而現可得答體非無。前不動中已廣解訖。由
此即顯彼不動中前諸義言非唯所執。此中
雙答二性相故
論曰復有難言至先染後淨 述曰。將解第
七染淨第八空喩。即無倒中染淨客也。先爲
此難。若一切法法界本性自清淨身。如何得
有先染後淨
論曰爲釋此難至及虚空喩 述曰。此略擧
二種答。謂例作意未斷名有染時。倒意已斷
名無染。非是法界本性不淨。此意即是約能
依法辯所依染淨。第七無倒也。由未解此法
界如何。故擧第八及虚空喩
論曰謂如虚空至及清淨時 述曰。如太虚
空。雖本性淨廣如虚空喩。而有雜染及清淨
時廣有染淨。如虚空中有雲等時名爲有染。
無雲等時名爲清淨。法界亦爾。非本性
論曰復有難言至無増益過 述曰。將解第
九無怖第十無高金剛句中無減無増。先爲
此難。且於三世或一世中有無量佛。能度有
情所度既多。云何生死無斷減失。難生死應
有減。涅槃界中無増益過。難涅槃應有増。然
諸經中説生死無減涅槃無増。故爲此難
論曰爲釋此難至無減無増 述曰。擧第九
十金剛句答。若有人法可有染淨。故未斷已
斷可成減増失。既無人法便無染淨。染淨無
故何有減増。但彼經中約計所執人法及染
淨非有説無減増。非依他染淨。又所執無唯
有法性。何有減増
論曰又有情界至倶無量故 述曰。第二釋
於依他亦無減増。以有情界無有邊際亦無
數量故無有減。以涅槃界亦無邊際及無數
量故無有増。若有邊法及有數法可有減増。
既邊無量故無増減。故約依他亦無増減。以
前自性約十無倒境智等辨
論曰第二安立至如有頌曰 述曰。自下第
二説十體也。相傳亦言。寶積經頌
論曰亂境自性因至及彼二邊際 述曰。安
慧云。亂境者是文。由縁有義及無義文起亂
執故。亂自性者義。即計所執假説爲亂性故。
亂因者即作意。依他種子能生分別實亂法
故。即一亂字通境體因。無亂自性者即不動
及自相。不動是智體。能知法故。自相是智
用。能斷分別故。無亂境者即共相。正智所縁
故。即無亂字通在性境。或無亂者是不動。
加行智故。無亂自性是自相。根本智故。亂果
者謂雜染等。雜染等流果故。無亂果者謂清
淨等。清淨等流果故。合此染淨是虚空喩。
此中亂及無亂二果總合爲論。名亂無亂二
果。二邊際者即彼染淨果。邊際體是涅槃無
減無増句。染斷盡故。以涅槃爲邊。清淨至究
竟處亦以涅槃爲邊。此爲一解二邊。又解。二
邊際者有情無邊故染法無減。染法即以無
邊爲邊際。涅槃無邊故淨法無増。淨法亦以
無邊爲邊際。言二即邊際二即有情及涅槃。
二之邊際二即染淨品。邊際即有情及涅槃」
論曰如是已説至云何應知 述曰。自下第
四辯離二邊正行。於中有二。初結前生後。次
問起二邊正解正行。此即初也
論曰如寶積經至何等二邊 述曰。自下第
二問起二邊正解正行。於中先問。舊論言寶
積經非也。此經蘊諸法珍。故言寶積。非從寶
積菩薩以受經名。即舊已有二卷寶積經是。
是今大寶積經一分。彼所言中道離何等邊。
頌既因答邊。長行兼解中邊
論頌曰異性與一性至染淨二三種 述曰。此
之二頌辯八二邊。一異性一性。二外道聲
聞。三有情増減。四法増減。有情及法各通増
減故。頌有情法各二。五所能治。六常斷。七所
能取。八染淨。此染淨二各有三種。至下當知。
故言淨染二三種。然此一行總四二邊。有一
邊字貫通四處
論曰分別二邊性至是分別二邊 述曰。即
寶積經復有七種。分別二邊。一有非有。二所
能寂。三怖畏。四所能取。五正邪。六有無用。
七不起及時。如是前八後七。是名分別二邊
性也。然此頌中唯説二邊。長行以經配屬。爲
此二邊説前中道 舊論言十四二邊者。非
也。彼頌同今。有十五故。此論種文亦不數出
譯家増也。然安慧釋數有十五
論曰若於色等至各爲一邊 述曰。長行釋
中總分爲二。初明八邊。後明七邊。其中文准
文可解。於中皆先叙二邊。後述中邊。謂外道
等執色等五蘊與我有異。是離蘊計我。或復
是一。即蘊計我名爲一邊。故邊成二
論曰爲離此執至乃至儒童 述曰。爲離異
一二邊執。故寶積經中佛説中道。謂觀無我
乃至儒童。即乃至中六種。合有八種。一我。
二有情。三命者。四生者。五養育者。六數取趣
者。七意生者。八摩納婆。摩納婆此言儒童。
如瑜伽八十三説
論曰見有我至或即身故 述曰。釋其所以。
定執有二。其我與蘊或倶等者。如唯識説。即
合此二爲第三故。既無有我及儒童等。何與
蘊或異或一。此上第一二邊訖。自下第二
論曰若於色等至是聲聞邊 述曰。於外道
中有執非常者。如吠緒等。從多分説。故但言

論曰爲離此執至非常非無常 述曰。所執
既無非常無常。又法性色非是無常。依他
色非是常。故合二性言非常無常。色體容有
不可言色非色。我體全無只可言我相無。自
下第三解二邊
論曰定執有我至損減有情邊 述曰。此即
叙計實我。既無執無我時何成損減
論曰彼亦撥無假有情故 述曰。釋所以也。
若但執無實我雖非損減如空見外道及清辯
等立撥無假我。故成損減也。此即論家釋彼
計意
論曰爲離此執至二邊中智 述曰。住我無
我二邊之中智也。謂實我無假我有皆不定
執。但隨教知。故成中知。此即有情二也。次辨
法二。即是第四二邊
論曰定執心有實至損減法邊 述曰。此叙
計也。以一切法唯心爲主故但擧心名於法
執。執法有實種類甚多。執法無實如空見外
道清辯等計。然如所執法即無實。如依他性
法即有實。故不可言。彼亦撥無假法性故。依
他性中實我則無。故不同法。須置假似我之

論曰爲離此執至無意無識 述曰。無心謂
第八識。意謂第七。識謂餘六。此則心王。於心
所中但擧於思。作業勝故例餘心所。既無所
執心心所法。故無有實及無實法。然於依他
實法是有。故不同我。令住中智。此即法二也。
自下第五辨二邊
論曰執有不善至是能治隨 述曰。此叙執

論曰爲離此執至不隨勸讃 述曰。不隨者。
不隨染淨起於執也。不勸者。不勸他執染淨
也。不讃者。不讃説染淨令他信聞起定執也。
即一不字貫通三字。舊論言。不去不來無來
無譬無言。去者隨也。來者勸也。譬言者。讃
也。自下第六辨二邊
論曰於有情法至是斷減邊 述曰。由執現
及後爲有方計爲常。由執後爲非有方執爲
斷。故以有無顯於常斷惑。常者有執。斷即無

論曰爲離此執至二邊中智 述曰。實法既
無。故非常斷。依他雖有亦非斷常。故佛但説
令住中智。所執非有。依他非無故。自下第七
辨二邊
論曰執有無明至明各爲一邊 述曰。十二
染淨無明有二。清淨縁起二取亦然。此以無
明爲首。明即無漏明
論曰如是執有至對治道各爲一邊 述曰。
餘十一支能治所治二取亦然。此中能治皆
是有爲。説能取故。若無爲即非能取行。能治
中言無爲者。非業煩惱之所爲故。非無生故
名曰無爲。即是對法説道諦通有無爲。此上
第七即叙計訖。次束二義
論曰此所能治至白品差別 述曰。此十二
支無明等所治。即是黒品明等能治。即是白
品十二縁起。以此所明即餘處説黒白品
論曰爲離此執至乃至廣説 述曰。明中無
二亦無二分。無明中亦無二無二分。無二者
無二體也。無二分者。不可離別爲其二也。餘
十一支文義皆同。此故論説言乃至廣説
彼經文次第廣解。即今大般若等皆廣有之。
今論乃至
論曰明無明等至皆非有故 述曰。以於明
中無二取故。何得有二及有二分。此即論家
解經義也。文殊問經上卷亦有此解。自下第
八辨二邊
論曰雜染有三至生雜染 述曰。將解二邊。
先説依他染淨二法。於中先染。後方説淨。
此即叙列三染之名。自下一一廣解
論曰煩惱雜染至三後有願 述曰。別解三
染。其中各二。先所治後能治。此即所治。諸見
者一切見修道見。貪瞋癡相者。三爲根本餘
從此生。非是慢疑及結隨惑竝無有相。皆是
相取。但擧此故。然色聲等十種増相。非煩惱
故此不説之。後有願者即後有愛。然此愛者
體。即貪欲二法爲體。希染己故。然今但取
有愛爲體。理亦無違。前二現在染汚煩惱。
第三染著未來煩惱。此後有愛。若三惡趣愛。
聖定不起。善趣後愛。聖即起之
論曰此能對治至無願智 述曰。此擧三種
煩惱能治。空除諸見我我所見等。空能除故。
無相能除貪瞋癡相。無願智能治後有諸願。
不於三界願求故。由加行時別修空等別治
見等。至根本位雖一刹那總斷三種。由義説
故説各別斷。此之三種或但名空等。通定散
有無漏智。或名空等三摩地。唯定心通有無
漏。或但名三解脱門。唯無漏但定心。此中
既不言三摩地等。故通定散及有無漏伏斷
二門。然中道行唯無漏唯根本智。無間道餘
道餘智不能斷故。舊論言解脱者。梵本無也」
論曰業雜染至不作智 述曰。第二業染所
治能治各爲一種。雖通加行及與根本然正
不生。唯無分別縁不作業。業不起故
論曰生雜染至三後有相續 述曰。第三生
染。第一總望後有初生時位。第二初生已刹
那爲論。第三合一期爲論。前三別後一總。
故是三種不減不増
論曰此能對治至無自性智 述曰。三次第
配如應當知。然正斷智唯無分別縁於眞如。
無生等法所治既別。故初能治功能爲論。説
能治殊。若加行時無妨亦伏。此則別顯三所
能治。下總顯之
論曰如是三種至説爲清淨 述曰。所治總
有三能治亦爾。釋頌染淨二種各三。此能治
淨即無漏智。若所依淨即是眞如。然上説能
治唯説眞智。此下意説。能准知
論曰空等智境謂空等法 述曰。將釋執淨
爲其一邊。先陳淨體。謂空智無相智無願智
及不作智。并無生等三智之境。即空等法。空
等法者即是眞如名空。名無願乃至名無自
性。以空爲首等餘六種
論曰三種雜染至令作空等 述曰。三種雜
染隨其所應得斷滅時。非由空等七智令三
雜染作其空等。隨所應者。謂非空智令作空。
非無相智令作無相。乃至非無自性智令作
無自性。非各隨能治令各斷滅作各別依。故
言隨其所應非令作空等。空等智者等餘六
智。作空等者等餘六種。謂作無相等。所以者
何彼執三染滅後有空等。其以染滅作空等
故。今論故言。非彼令作。有何所以非彼令

論曰由彼本性至性無染故 述曰。由彼三
染本性即是空性等法彼性即是諸法界法界
本來性無染故。本性自空自無相乃至自無
自性。非由空等智令三雜染今日始成空無
相等。上來已叙雜染清淨各有三訖。及叙法
性眞道理已
論曰若於法界至非染淨故 述曰。此叙計
也。法界本性都無雜染。即是本來自性淨義。
若執先時有染故染後時有淨清淨。即新生
故。染淨二執各爲一邊
論曰爲離此執至乃至廣説 述曰。謂不由
空者。不由空智也。能空於法。能空諸見法也。
法性自空者。諸見雜染本性空也。即釋。非由
空智空法之所以也。此中意説。且如見空不
由空智能空於所見。令彼諸見復作於空。以
見法性本性空故。若由空智令諸見斷顯於
見空空本來有。即非先染後依於空此事可
許故。如前執。今説爲邊。顯此理時能治彼執
名中道行。乃至廣説者。廣説無相乃至無自
性智。能令後有相續生作後有不相續亦爾。
上來已解初二頌訖。自下解頌後之二行」
論曰復有七種分別二邊 述曰。解第三頌
上二句。此亦寶積。與前同經更不別顯
論曰何等爲七 述曰。此別徴七。下一一答」
論曰謂分別有至各爲一邊 述曰。此叙二
邊執。仍未顯有體是何法有何所由起彼身

論曰彼執實有至分別爲無爲 述曰。彼實
有執。補特伽羅顯所執體。以爲壞滅下。顯執
所由。彼何爲執有數取趣。以佛世尊爲壞滅
此立空性故。此若體無如龜毛等。爲滅何法
而立滅依眞實空性。既有實空。爲依滅此。故
此所滅體定非無。此則顯執有之所由。或於
無我分別爲無。此則顯執無之所以。若能滅
空定是實有。所滅我法體非定無。若我體是
無。無我應非有。所治無故。如兎角等。所治
無故。能治亦無。我所治無。無我應爾。無我若
有。我應不無。我既是無。無我非有。所治能治
有無定然。故執有無理在於此。立有量云。所
治我有。有能治故。如三雜染。此三能治説
有如前。立無量云。無我非有。無所治故。如
兎角等。此我對無我。執有執無不同於前増
損邊見
論曰爲離如是至乃至廣説 述曰。遮所執
非空本自空。非爲壞我方始建立三際空故。
由此即顯我定無無我有。乃至廣説者
論曰分別所寂至各爲一邊 述曰。叙第二

論曰執有所斷至怖畏空故 述曰。所斷爲
所寂。能斷爲能寂。此顯所執體。何所以起如
是執。怖畏空故。恐所斷有斷得能寂之空。以
怖空故。執二寂也
論曰爲離如是至説虚空喩 述曰。經説空
喩者。譬如有人怖畏此空捨之走去復有空
來。彼皆愚癡。此亦如是。所寂能寂本來自空。
何所懼畏。所斷捨去得能寂空
論曰分別所怖至各爲一邊 述曰。叙第三
邊。分別所怖爲一。分別從彼所由所生可畏
之事爲一。故成二邊。仍未顯體及其所由
論曰執有遍計至可生怖故 述曰。此中總
顯分別所怖。所執色等顯所怖體。可生怖故
顯執所由。謂定執有所執色等爲惡趣因當
生惡趣。故所執色實可生怖。若諸菩薩怖無
實色。何所怖也
論曰執有從彼至可生畏故 述曰。此中總
顯分別從彼所生可畏。所生苦法顯所畏體。
可生畏故顯執所由。謂執色等所生惡趣逼
迫苦法此逼迫法可生畏故。若悟苦空何可
生畏
論曰爲離如是至説畫師喩 述曰。畫師喩
者。謂世有一無智畫師。畫作可畏藥叉鬼像。
返怖彼能執持仗等加害於己。此亦如是。自
變爲色。返怖彼能招生惡趣而受苦逼迫
論曰前虚空喩至爲菩薩説 述曰。二寂空
喩爲聲聞者。以多著有怖畏空故。此畫師喩
爲菩薩者。以多著空怖畏有故。二寂本來空
何須怖空。色等有自作。何須怖有
論曰分別所取至各爲一邊 述曰。叙第四
邊。前八邊中。初十二支染淨二取。此約一切
二取。故執不同
論曰爲離如是至幻師喩 述曰。幻師喩者。
謂有幻師。自幻作一可畏猛獸。生已遂喫己
身。意欲令其除所能取。故先説喩
論曰由唯識智至復捨唯識智 述曰。由燸
位中作唯識觀伏除所取。至於頂位無境智
生。得定伏除唯識無境。由此無境智生。至下
忍位伏除能取。於中忍位復捨唯識智。得定
伏除無能取故
論曰境既非有至識方生故 述曰。成前所
由唯除所取。所取可無更無能取。豈無縁境。
以所執境定非有所執能縁亦定非有。以境
既無識亦無故。非無依他所縁能見。或此文
解。増上忍位及世第一二空雙印得入眞故」
論曰由斯所喩與喩同法 述曰。結法同喩
也。此唯智等正是所喩。前幻師喩正是能喩。
所幻惡獸如所執境。此是幻師能縁變故。惡
獸生已還喫己身。喩由無境能取亦無。所喩
能喩皆有二種。一者有法。謂幻事猛獸所取
能取。二者是法。彼二上義以義可同故得爲
喩。體不相似爲喩。不同即因明宗有法及法。
以法爲喩非喩有法
論曰分別正性至各以一邊 述曰。叙第五
邊。仍未顯體及執所由
論曰執如實觀至二種性故 述曰。如實觀
者顯所執體。二種性者顯執所由。謂決擇分
名如實觀。爲見道名實觀。此爲加行。如見道
中眞實觀。故名如實觀。或作唯識四諦觀等。
故名如實。稱理知故。如者稱義。以此觀等伏
除二取。順生見道可名爲正。體是有漏。可斷
法故。故可名邪
論曰爲離如是至説兩木生火喩 述曰。此
總據治
論曰謂如兩木至還燒兩木 述曰。此顯能
喩。如兩木中。雖無火相。火相者燸燒相也。
或由相攅。或由相截。相截者相鋸也。以相
攅截故木有火生。火既生已還燒能生火之
兩木
論曰此如實觀至正性聖慧 述曰。如實觀
爲能生。初見道名所生。所生即是正性聖慧。
稱理知故名爲正性。聖者之慧名爲聖慧。或
言。正性者是所證如。正性之慧名正性慧。恐
濫有漏復説聖言。前言兩木相攅截者。喩如
實觀所取能取二相伏除。雖無火相喩如實
觀無正性相。能生於火喩如實觀能生見道。
聖慧名火燒煩惱薪
論曰如是正性至此如實觀 述曰。聖道既
生還能除斷前如實觀。前如二木。既生火已
還燒兩木。喩此聖道即得生已還除如實觀。
一一法喩皆應配之
論曰由斯所喩與喩同法 述曰。結法同喩。
准前文釋。不同有法。雖合法喩然未顯此四
如實觀爲正爲邪
論曰然如實觀至亦無邪性相 述曰。顯如
實觀非正非邪。即對法説。雖是有漏然得建
立爲無漏性。即可雙言非定有無漏。此中護
法等二釋如常
論曰分別有用至各爲一邊 述曰。叙第六

論曰彼執聖智至或全無用 述曰。彼聖智
者顯所執體。要先以下顯執所由。無分別智
斷煩惱時作無分別一味行相。非無作用。彼
小乘宗或外道等執。智斷惑非無分別。要先
分別方能斷惑。謂此是苦等。有此分別。勝
作用故即十六行等。若無如是分別斷惑應
無作用。如眼耳不能斷惑。無分別故。有分別
方能斷惑。名有用。無分別不能斷惑。名無

論曰爲離如是至説初燈喩 述曰。經中初
説此燈喩。彼名初燈喩。謂如一燈能破於闇。
豈要分別方能破耶。既無分別。應無有用。用
既非無能破於闇。故知不由分別方有作用。
無分別法亦有用故
論曰分別不起至各爲一邊 述曰。叙第七

論曰彼執能治至應等時長 述曰。彼執能
治者。顯所執體。畢竟不起以下顯執所由。謂
彼執言。能治之智無始未起。由此後時應竟
不起。起者生也。未曾起故。或若此智由修習
故。後時得起。煩惱無始修習長時猶如金剛。
難可破壞。此智應如煩惱時久加修習方乃
得生。若不長時即應不起。若許起者應等煩
惱修習時長。等者同也。如世相似爲義
論曰爲離如是至説後燈喩 述曰。第二説
故名後燈喩。謂如有室從無始來積闇所致。
未曾得明。有攅截火燈明忽起。此所生燈無
始未起。今應不起。若許今起應同於闇攅截
時久方乃得生。燈既不然。智何故爾。由修習
故容許此生。豈爲未生便令不起。設許起故
便使時長。故知所執各爲一邊。未處中道。
中邊道之言如第一卷解
論曰如是已説至正行云何 述曰。解正行
中。自下第五雙解第五第六正行。此結前生

論頌曰差別無差別至増上等修集 述曰。
上一句顯所明名。下二句顯差別體。第四句
増上修集名差別。等修集名無差別。至下當
知。一修集言通増上等
論曰於十地中至名無差別 述曰。總釋大
綱。如文配頌。十地經説。且初地中檀度増上。
餘之九度隨力隨分非不修習。瑜伽顯揚唯
識所説亦同。即顯差別無差別義。義相關帶。
故一處明
論曰六正行總義者至品類最勝 述曰。解
正行中。自下第三總結前也。舊論亦在。釋論
名下方始結之。文亂錯也。然極難解。此結第
一最勝正行。如是即初囀聲。如八例詞第一
詞也。即十二種。體類非一故言品類。品類體
即最勝。故言即如是
論曰由此思惟至大乘法等 述曰。結第二
作意正行。由即第三囀聲。由此三慧如布施
等所有施設。大乘法等如八例詞等。第五詞

論曰由如是品類至修毘鉢舍那 述曰。結
第三隨法正行。即第一第三囀聲合也。謂由
是第三。如是是第一囀聲故。如是品類等者。
即無亂無倒。體名如是。體非一故言品類。前
此頌言諸無倒等故。由此無亂修止。由此無
倒修慧。散亂正障止。愚正障智。約偏増者
爲論。非不一一倶修
論曰爲如是義至而求出離 述曰。結第四
離二邊正行。爲即第五囀聲。爲離如是異一
邊等故。修中道行而求出離。爲與故同
論曰於十地中至無差別行 述曰。結第五
第六差別無差別行。於即第七囀聲。所依第
七非縁第七。其意可知。上來六正行無上

論曰如是已説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解
第二所縁無上。初結前生後。第二擧頌下正
解。第三應知此中下。釋所縁體同之及異。此
即初也
論頌曰所縁謂安界至増證運最勝 述曰。
初二字標所明義名。餘烈十二所縁名字
論曰如是所縁至十二最勝所縁 述曰。
配頌諸名。如理可解。於中或持業。或依士釋
名。至下可悉。或隨所應
論曰此中最初至差別法門 述曰。解安立
法施設所縁。謂安立布施等教法。施設即所

論曰第二謂眞如 述曰。亦持業釋名
論曰第三第四即前二種 述曰。第三所立
即安立。第四能立即法界。有何所以立所能

論曰到彼岸等至法界成故 述曰。到彼岸
等法門要證法界。方展轉流出十二分教。故
教爲所立。如爲能立。或教成無漏。由通眞
如故
論曰第五謂聞至任持文故 述曰。任持者
謂聞慧。任持文教令不妄。故雖亦縁義少故
不説。以聞爲先方縁義故
論曰第六至印持義故 述曰。印持者謂思
慧。印持於義令決定。故雖亦縁教少故不説。
以義爲先方縁教故。問。此能縁文與聞何別。
聞能縁義與思何異。答。聞以文先義後。思以
文後義先。故成差別
論曰第七至内別持故 述曰。別持者謂修
慧。縁諦四理三性等理。故名爲内。於四諦境
各別證知令不謬解。故名別持。聞思修三種
名任印別持。任印別持之所縁故。名任持等
所縁。即依士釋。問。但言聞思修慧其義已周。
何須所成之言論。答。聞者耳識。思者思數。修
者即定。三體非慧。因此三種所成之慧名聞
所成慧等。於理可然。但名聞慧等義便少故。
恐聞等慧失
論曰第八至見道境 述曰。初通達故。持業
依士二釋無違
論曰第九至乃至七地境 述曰。始從初地
乃至七地。修道所縁大於見道。故名増廣道
境。二種漸倶勝故。持業依士二釋無過
論曰第十至分分證境 述曰。分分爲道。道
之所縁名分分證。依士釋名。或道分分故。境
亦名分分
論曰第十一謂第八地境 述曰。從此以後
無有功用。任運縁如。今説初得。故唯此地。等
即平等運調運轉。前心後心一類無別。名爲
等運。等運之境名彼所縁。依士釋也
論曰第十二至如來地境 述曰。此之三地
得四辨。眞灌頂果明圓滿故名最勝。持業依
士二釋無違。此中初四位通三劫。第五第六
大位而論在解脱分。第七修慧大位而言在
決擇分。第八已去如論辨位。然第五六七非
不通餘位。義説三慧通三劫故。如前已説
論曰應知此中至得彼彼名 述曰。此即第
三釋所縁同之與異。謂此但是安立法及法
界二。隨所立能立之義。在聞慧等之位得所
立等名。非離二外別有體性。以所縁體唯是
善唯順無漏及無漏法。最勝所縁名無上乘
法故。除法及如更無所有。此即第二解所縁

論曰如是已説至其相云何 述曰。自下第
三別解修證。修謂修習。證謂證得。因修而證。
故名修證。於中有二。初結前問後。後依徴正
釋。此即初也
論頌曰修證謂無闕至不住不障息 述曰。
自下別解。頌初二字顯所明名。餘烈十種能。
然此皆修之因體非修證。此即於因立名故。
一無闕。二不毀。三不動。一不通二。四圓滿
五起。六堅固。七調柔。八不住。九無障。十無
息。一無通二處
論曰如是修證總有十種 述曰。釋初二字」
論曰一種姓修證縁無闕故 述曰。縁者親
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思惟。法隨法行。四親
近行縁無闕故。其本種姓修而有證。此修能
證。故名修證。皆以一縁而釋一證
論曰二信解修證不毀謗大乘故 述曰。由
不毀謗大乘法故。乃能信解而修有證。或證
此信解
論曰三發心修證至所擾動故 述曰。由非
劣乘之所擾動。乃能發心修而有證。或證此
發心
論曰四正行修證至得圓滿故 述曰。由到
彼岸得圓滿故。其正行乃修而有證。或證此
正行
論曰五入離生修證起聖道故 述曰。由起
聖道修證此入離生。離生義等如婆沙上帙

論曰六成就有情修證至長時集故 述曰。由
堅固善根長時集故。其修證此成熟有情。此
善根難壞名堅固善根
論曰七淨土修證心調柔故 述曰。由心調
柔修證於淨土。無垢稱云。由心淨故則佛土

論曰八得不退地受記修證至所退轉故。述
曰。受記者受佛記。不退者論自釋。不住生
死及涅槃故。亦不爲二種所退者。不同凡退
入生死。不同小聖退入涅槃。以不退故修證
得不退。及證受記記有二種。三劫受記各有
異故
論曰九佛地修證無二障故
論曰十示現菩提修證無休息故 述曰。由
利樂事無休息故修證得彼示現菩提。於此
十中第一性種姓。第二已去名習種姓。第三
入初劫。第四道諸位行。第五是見道。第六是
修道至七地。第七是八地相。土自在故。第八
是第九第十地。近佛地故。無住涅槃得圓滿
故。第八雖得初得土自在。從勝處説故。第九
是法身自受用身。第十是他受用及化身。以
縁無闕等故。其種姓乃能修證。故未入初未
名修證。上來已明此品第二大段文訖
論曰無上乘總義者至無上乘義 述曰。自
下此品大文。第三總結上也。此即總結有

論曰正行無上故至正行果無上故 述曰。
正行有六。廣如前説。正行即無上持業辨名。
二乘正行不能過故。正行持者。即十二所縁。
所縁即無上亦持業釋。或正行無上之所縁
名所縁無上。即依士釋。所縁勝餘境名所縁
無上。名此正行持。正行是能縁。十二是此境。
持境令不忘。名正行持。或由此方起正行。持
正行故名正行持。正行之果名正行果亦依
士釋。體無修證。修證即無上名修證無上。
所言果者修前因證後法。即名爲果。非要圓
滿佛位方名爲果。然舊論結文在釋論名後。
非無雜亂
論曰何故此論名辯中邊 述曰。自下一部
第三大文。是釋名願施分。此則徴訖
論頌曰此論辯中邊至除諸不吉祥 述曰。然
此所明離二邊之中。深密等五義天親菩薩
釋初句中中邊二字爲三復次。至下當知。二
義字通四邊
論曰此論能辯至能縁行義 述曰。辯謂顯
了。即是雙辯處中及二邊能縁行義。能縁行
及行合名能縁行。有行非能縁故。且如妄分
別及障等是二邊行。翻此中行名行。不孤
生必縁於境
論曰又此能辯至所縁境義 述曰。雙辯邊
中二所縁義。遍計所執等是邊所縁。圓成依
他等中所縁。故行縁於境。合名爲因。必有所
得。所得既通善惡。惡果此論不明。唯明善果。
由不説惡果隱中果法不爲釋名。於論解中
實已明果。又中所得果即第三釋
論曰或此正辯至名辯中邊 述曰。前之二
解雙辯中邊。今此第三唯中無邊。正辯離邊
之中中道法故。兼辯於邊法之果。或兼辯邊
因。如前二解此即三釋頌中辯中邊三字。舊
論上三義在頌之前。翻家錯也。何謂離邊處
中之法
論曰此論所辯至所行處故 述曰。此論所
辯貫通下四。非凡夫尋。非二乘思。非欲界初
定尋及上地思六識所尋七八所思。故名深
密。深者邃義。密者隱義。非淺智之所知也」
論曰。是堅實義至非彼伏故 述曰。猶如金
剛能破非所破。故名堅實。由解此論能摧於
他。非他所伏
論曰是廣大義至自他事故 述曰。自廣利
他大樂。他廣樂自大利。或自他倶廣大利樂。
或自顯爲廣。勝他爲大。利樂之義一如常

論曰是一切義至三乘法故 述曰。大可含
小諸義。具明決了三乘法。故名一切所辯一
切故
論曰又能除滅至所知障故 述曰。釋頌第
四句。二障能令生死流轉不生智見。名不吉
祥。若解此教及悟此理。倶能除滅二障雙已
即能成佛。此上總釋論之題目。舊論更有同
倶舍含末後二頌。今勘三本梵文並無。是譯
家増置
論曰我辯此論諸功徳至疾證廣大三菩提
述曰。自下發願回施衆生。第一句世親自顯
釋頌功徳。令法燈不斷破癡闇不生。十力冥
加。八部興敬。皆辯本頌所生徳也。第二句正
顯回施。咸者皆也。持者用也。普者等也。施者
濟也。群生者衆生也。類非一也。謂釋本頌所
有功徳皆用平等濟諸衆生。第三句令得因
報。菩薩六度有二種道。前三令得増上生道。
後三令得決定勝道。於十地中得十王位。於
異生位得勝處生前三度所得増上生道。精
進靜慮令福定勝。般若一種令慧定勝。後三
度所得決定勝道。施諸衆生令於因位得此
二果。第四句令得果報。疾者速也。證者契
也。廣者廓也。大者深也。梵云菩提呾利尼。
菩提者覺也。呾利尼者三也。即令三乘不定
性類各隨意樂得自乘果。能超世間外道等
果皆云廣大。下句謂三者。亦是梵音乃云正
覺。唯無上果。施衆生徳令於因中獲二勝道。
令於果位得自乘果。總四句意。初句謂我造
論功徳。次句正以回施衆生。下之二句令生
得果離凡成聖
辯中邊論述記卷下
  文安五年戊辰自七月十六日至同二十日
紙數六
十三枚
令書寫之畢且爲神恩報謝且爲祈
諸靈離苦自今月四日至今月二十日十七
日之間興福寺諸堂於令日參上中下三帖
令書之奉安置于本談義屋者也有心之仁
光明眞言六反可被稱名號
沙門忍春増專春秋三
十三
南無慈悲萬行菩薩 南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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