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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唯識論了義燈 (No. 1832_ 惠沼述 ) in Vol. 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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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後識生時無我法 答今約分別解。我
法五・八可得無。由他染熏成。識生似我法
 問執心有分別。由彼故有似我法。無執無
分別。非一切時似我法 答地上菩薩獨作
生觀。七法執行。故心起時恒有我法 問有
漏位有執。漏位似我法。無漏位無執。起無
似我法 答前依執説。分別熏習。後似二
生。執爲我法不依無漏。無漏之心雖有
二現。不執我法。但隨假説 問執位分別
有似二生。無漏不執應無相・見 答心二
縁起。故有相・見。不由於執方見・相生
論。境依内識唯世俗識是假境依亦勝義者。
有四解。一云。有無對。遍計虚妄。唯世俗有。
依他是縁生。境依亦勝義。二相見對。相分是
假依見起。假境依識唯俗有。見分是實能
起相。是假境依勝義有。第三勝劣對。世間世
俗唯世俗有。後三形前亦勝義有。第四凡聖
對。凡境唯世俗。聖境亦勝義。雖有四解。此
中文意但依初對 問依凡聖縁。遍計亦應
名勝義諦 答許亦無過。下第八云。亦可
説爲凡聖智境。既爲聖縁亦名勝義。但不
名有今。依有無諦攝故爾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一終末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二
 淄洲大雲寺沙門惠沼撰 
叙數論等我中云汝所執我等。叙宗立量
及出彼過如疏・樞要。然樞要中與第一量
有法差別相違因過。失解亦有有法自
相相違因過。執我有法正所諍故。虚空非我
故 量云。汝所執我。應非是我。許無初後
故。如空 又解。雖對敵立諍我有無。猶
無同喩。故方便顯我常・遍等。若許常・遍
即離識有。准此即有有法自相相違之過。
餘皆准思 第三量中樞要云。隨身之因隨
一不成。於同喩空上不有即不共不定。常・
遍之宗空爲同喩。瓶爲異喩。隨身造業等
因。於同異喩二倶非有 要集云。此不共不
定其相難解。共許虚空體遍・常故。不可難
令以爲異喩 彼由不識草瓶字。謂是草
難字。即謂樞要難彼虚空還爲異喩。即難
樞要云不可將空爲同喩。復難爲異喩
 又二喩不並。如何説言二倶無。故應云
此是喩中能立不成。以此爲定 此不曾
思。不知字錯故枉劬勞 又云。或可。虚空
同喩。餘色等法以爲異喩。隨身作受因。異品
有非有。故成相違 今謂不爾。若望數論。
應云隨處受苦樂。不得言作業。他宗不
許故。除我已外餘非受苦樂。若勝論師唯
我造業及受苦樂。色等亦非。如何説是異
有非有 又云。前樞要説有法差別。雖是一
師。若依別師所説稍異。謂若法・有法言顯
宗者。倶名自相。意許宗中相通餘法名法
差別。唯在一法不通餘法者。名有法差
別。且如護法對難陀等。意許欲成第八用
第七識爲倶有依。而不言顯第七爲依。方
便立云。阿頼耶識必有倶生別依。是識性故。
猶如六識。此因是有法差別。差別量云。阿頼
耶識應不受熏持種。以識性故。猶如第
六。受熏持種唯在第八。故是有法差別
今謂不爾。且作有縁性量。是有法差別。爲
唯取作有有縁性爲差別。爲亦取非有有
縁性爲差別。若亦取非有有縁性爲差別。
非有有縁性不唯有法上。若唯取作有有縁
性爲差別。差別於誰。誰爲相違 又作
非有有縁性。亦非言顯。何非差別。若云取
所差別唯在一法。如眞他用。亦唯一法。應
非法差別 又如數論立思是我。我是言
顯。名爲自相。受果我・不受果我。意中所
許。此名有法差別。爲法差別耶。若云法差
別。相不通餘。若云有法差別。即現在法上。
復不得云數論唯得立我爲思。不得立
思爲我。無別所以。又理門云。觀彼所立
立法・有法非徳・有徳 此意即許諸法自
性及與差別。隨所立者名法・有法。非定自
性恒名有法。諸法差別恒名爲法。又六識喩
亦違自相。非頼耶故。應是違二。不唯差
別 又云。如大乘師對小乘師。意許欲立
第七識故。而不言顯有第七識。方便立云。
極成意識。必有倶生増上別依。極成六識隨
一攝故。猶如五識。此因是法差別相違。相違
量云。極成意識。不用第七爲倶有別依。極
成六識隨一攝故。如五識。不以第七爲別
依。通第八故。是法差別 若准因明爲他
用難。此亦不成。應云以非第七識爲倶有
別依。眼等五根非第七識故。若云不用第
七識爲倶有別依。但遮非表。無有別法
與七相違。與誰爲因。熟思方解
破我中。云執我常・遍。量同虚空。應不隨
身受苦樂等。此若共量。宗・因倶有隨一不
成佛法不許有我常・遍。若佛法自比量。宗
有自違。因有自隨一不成。亦有自所依不
成。虚空無體。無倶不成。取虚空無爲依如
可爾。今是他量。就破他故。簡過如疏
西明云。破勝論我中。云應無動轉自問
云。彼宗許我亦無動轉。今成無轉豈不相
符。解云。有二説。一云體用倶無動轉。二云
用有動轉。是故前量有二義。一若依初説。
論主將破先定他比量。謂汝宗我體及用應
無動轉。體常・遍故。如虚空 今謂不然。
彼計體用倶無動轉。何須量立。此乃徒施。
以彼自許。只可但定於宗。無勞立量 二
若依用動轉者。是釋論主述彼宗量顯彼
自違。量云。汝執我用應無動轉。體常・遍故。
如空 此亦不爾。以常・遍爲因。應有兩
倶不成。彼既許用動體不動。即許體常・遍
用非常遍。准下論云用不離體用應常
有。故知彼許用有動轉非常非遍。故常遍
因於用非有。如何以體常・遍爲因違彼計
耶。若應如論立。應云汝之我用亦應常遍。
不離體故。猶如於體。何得用彼常・遍爲
因。故應依本疏主所明。正此論云汝所執
我應不隨身能造諸業。汝許無動轉故。
如太虚空 以此文中有三比量。因有三
故。一常・二遍・三無動轉。文言如何意是不
義。上説應字。合在如何二字之上。文言便
故在因上安。所以不次。不得本意餘浪釋
之 亦如因明論文。云此中宗者。謂極成有
法極成能別差別性故。隨自樂爲所成立
性。是名爲宗。後文軌法師輒改論文云差
別爲性。爲之言作。言以差別爲宗體性。若
爾前標此中宗者。釋云差別爲性即顯宗
訖。何須更説是名爲宗。文言煩重。元本論
云差別性故有其二義。何以故。以差別故
宗體。隨自下簡過。今言故者。意簡古師以
有法及法倶名爲宗。今簡古師義。以差別
性故。互相乖反是其宗體。若言爲性無簡
古失 二云古師宗過有五。今陳那菩薩更
加後四。以極成有法・及法倶極成。可爲宗
依。以差別性是宗體故。依彼有法及法上
立是名爲宗。方始結之
又所執我爲一爲異。若言異者其體應相
雜。要集叙量云。天授眞我。與祠授我體應
相雜。更相遍故。如祠授我 今謂。此説理
亦稍難。彼許祠授我體相雜。天授應然。有
相符過。不許相雜。喩闕所立。何成比量
西明云。因云更相遍故。無有過失。天授・祠
授二人我。皆有與他更遍義故。如所作性
因 集云。有説常遍爲因。必望二法方名
更遍者 此亦非理。違論文故 有解一我
相似義説更遍 此亦非理。一體不可説
更遍故。違道理故 集云。有釋爲正。以天
授等我即有與他我更相遍義。如所作因必
望能作。雖不顯唯舌等縁。而所作因成
今謂不爾。何者若云天授等我。即有與他
更相遍義。即有與他相雜。以不。若云相雜
相符之過。若不相雜喩闕所立。喩即不成。
本疏意云。祠授我常・遍。而體是一。故立量
云。天授我與祠授我。是有法。應體成一。是
法。以常・遍故。因如祠授我。祠授我一。復
是常遍。喩具二立得成比量。此得論意。智
者當信。餘皆不審 又如前量云。且如餘
祠授等。於天授作諸業時亦應作業。我是
一故。如天授等。餘人不解此之比量。謂將
餘祠授等於天授作業時總爲有法。便即
難云。如何復取有法爲喩。由不解意。意
云。如餘祠授。是有法。於他天授作業之時
亦作業。是法。標擧天授作業之時。祠授
亦應作業。以我體一。若不言於天授作
業時亦應作業。天授未作破僧等業。可
令祠授等亦作破僧業。即同喩無所立。爲
簡此過。云於天授作業之時亦應作業。
喩具二立
問外人依同處不相離色作不定失。立量
云。我所執我體定非是一。許更相遍故。如
汝大乘同處不相離色。此有何過。答此量有
二過。一有有法自相相違因過。我亦所諍。
同處不相離色體非我故。此更相遍因。以同
處色爲同法故。即是唯於我異喩轉。更無
遍是我同喩故。二有有法差別相違因過。
有法之我。正是言顯。假我實我。即是意許。
法差別。以大乘宗同處不相離色。即是假我。
復更相遍。喩具二立。更無實我。更遍同喩。
故立量云。汝所執我。應是假我非實我。許
更遍故。如同處不相離色 要集云。三藏
有三説。一云同處不相離。瑜伽論隨經部
轉門。非大乘正義。二云亦大乘正義。然識
所變是假非實。皆不離心故得渉入。不同
彼宗眼等實有不相渉入。三云七物別類同
處不雜。我類無別同處應雜。三藏意存第
二。集云。今尋初釋有他不定。依第二釋。
雖識變假。七非成一故亦不定。依第三釋。
外器類同一處不雜成一故亦不定。故今因
云同類無増減更相遍故。無不定失。同類
簡七物。無増減簡外器。外器有増減。我
即不爾 或可。因云天授・祠授二我隨一攝
更相遍故。亦無不定 今謂此釋不稱正
理。添足論文。本疏云應言常遍。即難云
有違論失。今加五字豈不爲過 又云。
或可。云二我隨一攝更相遍故 亦加論
文。又二解中同喩皆闕所立法故。過如前
顯。又有比量相違決定因過。應依本疏
問叙後三類所計我中。瑜伽六十四等總
有四類。然但前二不攝第三 若爾何故
彼論説云依我分別計爲有者。皆攝在此
四種計中。除此更無。如何不收 答彼據
我執自性不越彼四。今據情解妄謂爲我
故叙破之。實是法執 問若爾如何下生空
斷 答彼文總説非別別屬。文總意別。斯文
大例。又樞要中更有一解。如彼不録
西明云。第一即蘊者。是殊徴伽外道。彼計諸
蘊皆有蘊性。如内宗説一切諸法以如爲
性。彼計蘊性以爲實我。即當大婆沙所説
二十句薩迦耶見 今謂此解理稍難詳。二
十句身見等執。即色等五蘊爲我。彼執色
性。云何言即二十句耶。今且解者。雖倶即
蘊而執有別。一執色等即爲其我。一執色
性以爲其我。性雖非即色然是蘊收。以蘊
性故。或執蘊性非即蘊攝。如大乘如雖諸
蘊性非是蘊攝。應是第二異蘊而住蘊中
句收 或執蘊性。性者體。執此蘊體即是
其我。以他不立有五蘊故。言五蘊者佛
法談故。更撿婆沙
西明又云。後三之中何故唯三而無亦即亦
離。解云非即非離即是亦即非離。故不別説。
其義如何。若表即離成第三句。若遮即離
成第四句。謂即故非離。離故非即。故顯揚・
婆沙等皆作是説。第三・四句由義有異而
體無別。然此第三與第四句。或有同體。或
有異體。隨所應知 今謂未必皆爲四句。
如説邊見但有斷常不立四句。思非思量
等句皆然。何故此我獨嘖四句。又復計我
據有體説。第三・四句既無別體。故無此

西明又云。三與四句展轉相攝。此論第三即
彼前二。所以者何。以非即故當彼離蘊。以
非離故當彼即蘊。故此論云許依蘊立。若
不爾者。便違瑜伽一切計我不過四種
今謂不爾。若准此釋。但只第三一類計我。
即攝瑜伽四種之計。何得説言或三・或四。
又即前二。論何別説以爲第三。設此煩辨
有何所益。故應依取本疏・樞要説之爲

要集云。有解瑜伽四計唯分別。此中第三倶
生收。任運我執不計即・離。故下具説二見
依蘊。不縁我生。若叙計破不通二執。不
應通示二執縁蘊。集云。今謂瑜伽唯説分
別。此論通二。此義可爾。此論第三如何得
知唯是倶生而無分別。唯内非外。三藏傳
説。犢子計我似犢子外道計。既爾如何不
破外道分別唯彼小乘倶生。又彼犢子却
談未得聖時計者。如何不計異生身中
起分別見。由此第三通叙通破分別・倶生。
於理爲勝 今謂不爾。若唯分別可順論
文。彼立五藏我在第五不可説藏。豈倶生
見作是計耶。又不得言犢子部計却談昔
計非據現計理亦不爾。宗輪論中現叙彼
等同計我故。正量部等本非外道亦計我
故。又倶舍二十九引經爲難犢子部云。經
説起我見墮惡見趣同諸外道。乃至廣説。
彼部通云。此經非量。於我部中曾不誦故
 若爾無學如何更起我執見耶 答如前
解。或可。得言唯有學・凡作如是計。文無
簡故
破倶非我量中。疏云若破倶句他宗亦説
我非倶句。犯相符過。又無同喩。此意他立
非即離我。亦不得説爲我非我倶句。以不
可説故。如大乘説眞如之體非亦有亦無
倶句所攝等。今若破他云應不可説爲我
非我。故犯相符。又無同喩。如龜毛等雖不
得説爲我。得説爲非我故非同喩。有爲
無爲爲喩亦爾。又若雙取我非我爲法。有
無爲中隨擧一法亦得爲喩。何須雙擧爲
無爲耶 今助解云。彼意雖不得説爲我
非我。然許我在不可説藏。不可説藏中我不
得説爲我非我 今難。欲令既不可説
爲我非我。亦應不得説有不可爲我非
我聚我在聚義中。何以故。如有爲無爲。汝
我不得説作有爲無爲。即不説有不可
説有爲無爲。爲不可説藏。汝我既不得説
作我非我。如何即立有不可説我非我聚
爲不可説藏。故擧有無爲以爲同喩。又亦
應雖不可説爲我非我然許執爲我。亦
應不可説作爲無爲執作爲無爲。然疏意
云。彼宗計我雖不説作我非我・常無常・爲
無爲。然執爲我。故云且以我非我爲例。不
説所餘。量云汝所執我應不可説是我
者據本執説。雖不得説爲我非我。然執作
我。故今偏破。又量云汝所執我於我非我
聚義亦應不可説等者。應立量云。汝我
於我非我聚應不得説在彼中。以不可
説故。因。如有爲無爲。此意云。不可説者。
不是離言故不可説。但取於我上不可説
作爲無爲・我非我之不可説以爲因。如有
爲無爲是喩。此意取我上不可説作爲無
爲之義爲喩。不取別爲無爲體以爲同
喩。此意總説。不得説在我非我聚義中。如
不得説在爲無爲中。以不可説故。不取
其體。不爾我是有法。更有何法名爲我非
我聚。故此量正
西明・要集倶取樞要所非量爲正。所非量
者量云。汝所執我。不應説是我我非他我。
許不可説故。如有爲無爲。以之爲正 且
西明云。汝所説我。應不可説是自我非他
我。不可説有爲無爲故。猶如空華。如樞
要非不取爲正。又彼本計雖執有我。不
得説爲我非我。攝在不可説藏。若言説爲
自我非他。何名不可説。若云不可説作有
爲無爲故在不可説。彼有爲法亦不可説
作無爲及我。應在不可説藏 要集云。云
自我非他我。但破一師一我非謂一切
若爾何者外道計我是他我者。數論受果
我是自非他。勝論計作受我皆爾。説三藏
量云自我非他我者是餘人立。三藏叙他
非自正釋。論文既云又既不可説有爲無
爲。亦應不可説是我非我。此是擧喩。不
取爲因。若取爲因。云何言亦應不可説
爲是我非我。言亦亦誰。故本疏正
問大般若中亦説五藏。謂三世爲三。有爲爲
一名有爲藏。無爲爲一亦名不可説藏。與
此何別 答論有別准可知
論云。又諸我見不縁實我等。要集云。廣百論
立量云。我見決定不縁實我。男女等相所
雜糅故。如縁身等起男等相所雜糅心。
又我見不縁實我。有所縁故。如餘心等。又
我見境非是實我。男等相心之所縁故。猶如
身等。由此故知。一切我見皆無實我以爲
境界。唯縁虚妄身等爲境。隨自妄想覺惠
生故。如縁闇繩顛倒蛇解 承本釋云。又
諸我見不縁實我者。此非作我解之我見。
若約我見不縁。即相扶之失。今云不縁者。
約縁我之見是其染惠。約此爲見難令不
縁故無相扶
疏云其實亦有非無本質是倶生故。故此所
言五取蘊等。皆起影像。言亦者。以相分
亦本質。無有無相計爲我者。故言起
自心相。亦有非無本質者。故言縁五取

後修道中數數修習方能斷者。若約伏現於
大乘中又悲・智兩増。又怖不怖煩惱有
別。又第六識倶生我執。見非見斷總有五釋。
如樞要辨。又約總別縁蘊生者。次第得果
斷之差別亦作五釋 一若總若別皆非想
第九品斷。若爾即有却斷下失 二云總者
非想第九品斷別者地地九品斷。此過有二。
若總却斷下失。若別後得不斷惑失 三者
翻前第二釋亦同前過倶有二失 四云
總別地地各各九品別斷。若爾即有後得不
斷惑失 五云總別各於自地第九品斷。此
釋爲正。無前二失。修斷數不數准知説之
 問次第聲聞其義何耶 答小乘諸部互
説不同。且依大乘談小果者。謂有聲聞
性通利・鈍。於見道前不伏修惑。唯伏見
惑入見道時。頓斷三界見道煩惱得預流
果。於見道中斷即離蘊所有我見。三心見
道斷之。前後如樞要説。從此見道十六心。
後在修道中。次第斷其三界九地八十一品
修所斷惑。如其所應。得後三果名次第得。
斷迷理事五釋如前。數斷數修亦准五

言細故難斷者。細有四義。一品類對。九品
之中第九品攝。望餘迷事此同第九。若自
類言亦有九品。二分別倶生對。此任運起故。
三見修對。此唯修斷故。四上下道對。唯上道
斷故名爲細。數修斷中聲聞・縁覺二乘有
殊 聲聞之中次第・超越復有二別。前約
次第得果人説 若超越人復有三類。一唯
超初果。二超初二果。三超中二果 且超
初果者。謂有聲聞性是利根。先凡夫時欣
求上生以苦・麁等六行世道。伏於欲界六
識倶生迷事麁惑前之六品。乃於後時逢縁
迴趣求聲聞果。修七方便以爲加行入見
道時。一刹那中見・修合斷得第二果。以彼
六品先已伏故見道能斷。迷理之惑雖先不
伏。伏彼伴類入見道時亦一時斷。道・斷數
數准之可解 二超初二果得第三者。謂
有聲聞性是利根。先凡夫時曾以六行。伏
欲修惑九品迷事。乃至無所有所九品事惑。
後入見道先已伏者。及以不伏。亦與見惑。
合一時斷。修・斷數數准可知之 問前二
類人何故不伏迷理之惑 答以彼不解
修理觀故。迷理之惑不違事觀故不能伏
 問何不能伏有頂地惑 答以彼細故
無上可欣不爲六行故不能伏。又彼惑細
不障有學。故唯斷爾超初二果。前依正義
傍説不正煩不能叙 有言相見道斷者不
應正理。瑜伽但説世出世道斷迷事惑不
除迷理。復不可説迷理眞見除。迷事惑相
見斷。亦不得説相見道後別起道斷。對法
論説超前二果及次第人。皆第十六心建
立聖果不別起道。又瑜伽五十七云。問未
知欲知根誰所依處。答證得初・第二・第三沙
門果之所依處。問已知根誰所依處。答乃至
金剛喩定無學沙門果證之所依處 故第十
六心得初三果 又五十七云。問幾根得預
流果。答或一或八。幾得第二。或二或九得
一來果。問幾根得不還果。答或十一或二。初
果或一。謂未知當知根。或八加信等五・及
意・捨根。此依決定次第人説。一來或二或
九。依超越者如初果説。次第者即已知根。
二隨一得。不定二得。故云或二九。信等七
定。未知等二隨一不定。容九根得。非定九
倶。猶不定故置此或言。已依初近分故但
捨根 問幾根得不還果 答或十一或二。
超越人如初果説。次第人依已知根。二隨
一得故云或二。或十一者。於前九上。加其
喜樂。隨應所依靜慮入見。初禪近分及第
四定即是依捨。初二根本喜。第三即樂。三受
隨一故云或十一。非三受倶 或可。三受隨
一。加命根一。女・男隨一。故成十一。若加喜
樂三受不倶何成十一。前解爲正 有解
八者除未知根加命。九者更加喜。十一加
樂・憂 此釋不正。五十七初果文内云。憂
根雖道所依非道攝故此中不取。不還果
中又云憂根道理如前應知。故不取憂。依
初根本次第亦入。依上三禪唯超果入
問幾根得阿羅漢果 答或一或十者。一謂
已知根。十謂十一中除未知當知根。此説能
得。非説已得。故除具知。餘廣破斥徒設煩
辭 超中二果得第四者。謂有聲聞性是
利根。先於凡時不伏修惑。於七方便但
伏見惑入見道時。斷其三界見道惑盡得
初果已更未斷修。由意樂力有堪能故。
依初近分已未得根本。故總相三界六識
修惑九地之中束爲九品。如欲初品乃至有
頂初品之惑合爲一品。餘八准此。若第六識
迷理細惑。地地之中雖各九品。今并第七識
倶煩惱總爲一品。與第九品迷事之惑同
時頓斷成阿羅漢。道斷數數准亦可知 問
既爲九品斷欲六品修惑之時。何不得第
二果。斷欲九品何不得第三 答欲六斷
時并上二界各斷六品故。復不息求未出
觀故不得第二。斷欲九品時。并有頂惑亦
皆斷盡。即得第四故不取中二 問爲唯
初果人未進斷惑得超中二。爲斷餘品亦
能超耶 答准對法論引指端經。唯未斷
餘能辨聖旨不説餘能。由得果已有勝
堪能。若少進斷即非此類。無勝能故
獨覺之人有二類別。一麟角喩。一三千界唯
獨一出故。此是利根。先凡位時六行伏彼無
所有已下惑。百劫練根入見道時。八地已下
伏彼類故。與見惑同時斷。出見道已別
起九無間・九解脱。斷非想地九品煩惱。成
此麟角喩人。不滿百劫練。及從聲聞決
位中未定生時。此等已去作辟支者皆爲衆
出。雖不待師而自悟道名獨覺人。許有
多出故名部行。更有一解如第十記。通
定・不定姓。若百劫練根得辟支者即唯定
性。餘義准前
問何以得知。身見有二見道斷一 答准
四卷楞伽經第二云。身見有二種。謂倶生及
妄想。乃至云。及先二身見妄想斷故疑法不
生。准此經文。既云及先二身見妄想斷故
疑法不生。即分明説身見有二。初果唯斷
妄想身見不斷倶生。不煩廣釋
問頗有斷非想前六品惑已。然後方斷欲
界後三耶 答有如超中二果人取第四果
者。即其事也 又如斯陀含人住自果者。
已斷欲界六品惑已方迴心取縁覺果者。
不可漸斷所餘未斷取縁覺果。以縁覺果
三十四心成菩提故。又與次第四果無別。
設今得二果已。不更兼前合爲三十四心。
三十四心但據從凡即作者説。此第二果但
於此後。起九無間・九解脱道斷所餘惑。即
欲界中後三品惑。及無所有處已下煩惱以
世道伏 起六無間・解脱。斷非想非非想
等前六品已。方斷下欲先所伏者。不同見
道。一品道故 或前諸地所伏之者。與非想
地上上品惑一時頓斷。先已伏故。但前説超
第四果人。是斷無色前六品已。方斷下地後
諸品者。未見正文二説任取 問准小乘
説。三十四心得成菩提。大乘云何 答准大
乘説有五十四心。兩種十六心并九無間・九
解脱道。成五十心。三心見道中唯有二心。
但分惑障爲上下斷。不斷智障故并眞
見二。無間一解脱一 或五十二。除三心
見道中上下二心。以二乘人不作非安立
觀故 問趣聲聞果見諦第十六心即建立
果。何故趣縁覺而不立耶 答以不住道
故。期心別故 問准大談小不見眞見。以
麁故但知相見。何故修道之中即見眞無
間・解脱 答彼自將作眞無間・解脱。大乘
談彼但見前加行 問大談小乘有眞・相
見道。何不説小有眞・相修道 答見道之
前加行廣故。長時學觀故。初入難故。以初
得故。所以重觀有相見道。修道之中不作
長時廣多行相。以其九地品別斷故。又曾得
故。故不重觀。所以不説有相修道 問大
乘如何 答既有後得無漏之智重觀前如。
有亦無失。位不決定須更重觀故不別
立 問初果即於相第十六方始建立果。
後三云何於解脱立 答初得入見須重
觀諦。第十六心事方究竟始得立果。修道
後得不須重觀。於解脱道事得究竟故得
立果 問如聲聞人得無學已迴趣縁覺。
後練根時入何觀道斷何等障 答如極果
人趣縁覺時。但起九無間・九解脱擬儀
無間・解脱。非眞無間等。但縁事觀。不入生
空觀。以更無惑可斷可證。但行解心作無
間・解脱道。數數思惟令彼極果信等五根漸
漸明利。更不斷惑而即得果 二云。設入
生空除其根障爲無間等道。理亦無妨。
令智明利無惑可斷故 問無學迴趣斷
根障時。別得無爲不 答得與不得倶有
何失 二倶有過。若言得者云何言三乘
同坐解脱床耶 答此義不同。同得解脱
者同得惑不生解脱。不説無爲亦同 若言
不得者。云何雜集論云斷下劣受得二無
爲 答彼約永斷。唯在大乘非二乘者。以
不斷故。但伏得定故。約煩惱滅已解脱不
別。如第十卷疏解十障中明 問聲聞取
自果轉成利根。爲事・理觀耶 答但作事
觀不作理觀。以其練根無惑可斷故。更不
得果故。但爲事觀不別得無爲。若大乘菩
薩練根。入法空觀斷所知障故。即與彼別
 問法觀是細生觀麁。法觀必帶於生觀。生
執是麁法執細。斷法之時生必斷 答設爾
何失 若爾何故論第九。三心見道之中。第
二内遣諸法假智。唯斷法執不斷生耶。
 答據實斷法必能斷生。以彼加行期心
別故。亦不違理 問以見望於修。即許見
道之中法觀斷法不斷人。亦以修望於見。
修道之中斷人不斷法 答思可知 難二
障障見道。入見之時前後斷。二障障無學。
金剛之位二心斷 答見道初智劣。二障前後
斷。金剛道力強。二障倶時斷 問定障是所
知障收。許二乘人生空觀斷。可不如是
答爾 問所知障細生空麁。即許生空斷細
障。亦應生空是麁法空細。生空起時帶法
空 有解不例。且生執望法執。法執是細。
若以生執望所知障。所知障即麁。何以故。
以迷理是細迷事是麁故。證生理斷我執
時。兼能斷彼迷事定障。然法觀細。必帶
生觀。生觀是麁。不帶法觀 此答意取迷
理倶者。此釋不正。定障既與迷理煩惱倶
起。亦隨煩惱倶迷於理耶。准第六云。貪嗔
見・疑倶起之者。亦迷於理同一縁故。准知
定障亦應同彼。倶起同迷是煩惱障攝。斷
得擇滅。別起定障是下劣受。二乘伏而不斷。
所知障攝故。故二乘人伏此定障。得二定
時得非擇滅不得擇滅。故不可難生空是
麁能斷細障。令生觀起帶於法空
問分別我執麁故易斷。初見道時即能除滅。
大乘既有三心見道。二乘有幾 答以義准
之。大乘爲斷二障各分二品。別總斷之即
立三心。以第二心但斷下品分別法執。若
二乘人但有二心。唯斷我執分二品故
問二障分上下。下品二心除。兩障分細麁。
斷細亦分二 答初道力猶劣。下品二心除。
後道有勝能。故合一心斷
問前倶生執因七縁八不言取簡。間斷我見
即言取蘊 答七唯縁第八。狹不須簡。第
六通縁餘。故取言簡 問總縁蘊計。蘊通
無漏。云何但云縁五取蘊 答約相分説
云縁取蘊
取者。准集論等。即四種取皆唯説貪。云取
有四種。謂欲取・見取・或取我語取。執取
諍根執取後有是取義故。乃至云。由貪著
欲繋縛沈染爲因。諸在家者以爲諍根。由
貪著諸見繋縛耽染爲因。諸出家者以爲
諍根。故取縁此四貪名取。同唯識論愛増
名取 唯識又云。雖取支中攝諸煩惱。而
愛潤勝説是愛増。准此諸惑皆名爲取。若
准瑜伽八十九説。即通一切有漏之法皆名
爲取。故彼云。當知此中若所取・若能取・若
所爲取如是一切總説名取。問何所取。答
欲・見・戒禁・我語是所取。何能取。四種欲貪
是能取。何所爲取。爲得諸欲及爲受用故
等。准此諸文。若取唯愛據増上説。若據能
取有及有具通餘煩惱。若相從者所取・能
取・及所爲取取境・取體・取因皆取。各據一
義並不相違。諸説不同准此應會。今言取
蘊。隨其所應取所生・生於取所取・能取・
及所爲取皆得名取蘊
問何故法執通縁處・界。我但縁蘊 答法執
通無爲得縁界・處。我縁有爲不得通界・
處。又我執多一常。不縁於界・處。法執非一
常。故通界處 又解依影略説。此解爲正
 辨中邊論説蘊・處・界。皆爲破我。故知我
執通縁三科。此縁蘊等據佛法談。外道不
立蘊・處・界等
初見道時即能除滅。有四解。一見修對。見在
初。二眞相對。眞在初。三四道對。非勝進。四
無間解脱對。在無間故言初見道
言世間沙門・婆羅門等者。等取刹帝利等
四姓。又等幢摩此云不
共死
補羯婆
旃荼羅云嚴
熾亦
篾戻車云樂
垢穢
達滑婬女家
沽酒家
羯恥羅云斷
獄官
論若無實我云何得有憶識等事。西明廣
引大婆沙第十一有八論者釋憶所作
今謂不然。即前所叙兩三類計外道等問。何
要別叙顯有差別可作是説
叙自義中由熏習力後方憶者。異熟無記
自不能熏後應不憶。答不要自熏後方能
憶。何以故。以善惡心雖能熏種。不廢有
不能憶。又佛圓鏡智豈由因中曾見能熏
後智起憶。若要由熏佛不能憶。以在因中
諸劣無漏一切有漏皆悉已捨不熏成種。於
此已後用何能憶。故知不由自類熏已後
方能憶。但説由熏。令彼増明後起現行即
便能憶。此異熟心由善惡心熏令彼憶
問三性相間由善惡熏異熟能憶。多念異熟
後如何憶 答設不能憶亦復何過。非一切
心皆能憶故 或從本有種生能憶。又如
樞要 西明法師如彼疏明 要集云。汎
論憶事即有二種。一者能憶心。二所憶境。
若能憶心唯第六識。與念相應故能憶之。故
唯識二十論云。與念相應意識能憶。過去諸
識所受之境雖滅無體。前念諸識領彼境界
熏成種子不失等也。於所憶境即有二義。
謂憶曾受境。或憶曾能受心。此心即由自
證分力故今能憶等 今謂此釋未能盡
理。何者有異熟心不能熏種。由誰爲因
後時能憶。又宿住智所縁之境非皆曾受。佛
果八識皆能憶前。不唯第六故義不盡
今釋。能憶有其二位。一佛。二餘。餘有自在未
自在位。未自在位有二。一現。二種。現中有
四。一自體分。二想勢力。三與念相應第六
意識。四總聚心心所。據自後念能憶前心
偏説自證。據其分限所憶差別偏説想力。
約未自在但追過去。偏説念倶分別意識。
盡理言之。第六相應諸心・心所此總能憶。
 若種子者即上能熏。唯除異熟所熏成種
爲後憶因。或第六識與念想倶相應心所
所熏成種。生現能憶 若得自在復有二
位。謂定及散。定據有漏・無漏生空。唯第六
識 若依法空通第七識。七隨六引與彼
同縁憶亦無失 若在散位諸根既許皆
得互用。故應五識亦縁過去。或雖互用但
縁現在 若在佛果八識倶能。但由因熏。
果無新種。故論但云由熏習力得有憶識。
不説各各自熏能憶
釋作業受果。大乘八識以辨有無。前六具
二。第七倶無。無記故不作業。染汚故非受
果。第八受果是異熟異熟故。不能作業。
無記性故。犢子・正量・本經・賢胄・密林山等五
部。同説五識不能作業受果。第六並能。大
衆部等。同説六識並能作業受果。薩婆多
等五識受果而不作業。第六倶能此釋傳聞
未見正教
叙數論計中。問以觸爲風大。風大成皮根。
皮根得觸而不得風。若爾觸體是何 答以
堅濕癢飢等而造風大。與風體別。如勝論
等 問皮不得風。風何根得 答心平等根。
不必皮得
准上所説言數論者。本即應是劫比羅仙
造。後諸門徒分成十八部。雨外道者即一部
主。金七十論或雨衆中別人所造。何以故。准
天親菩薩傳説云。佛滅後一千一百餘年有
外道。頻闍訶婆娑。頻闍訶是山名。婆娑名
住。以此外道住此山中因即爲名。有一龍
王名毘梨沙伽那。住此山下大池之中善
僧佉論。此外道知欲就龍學。龍變其身作
仙人状住葉窟中。外道就學。成已求論欲
決是非。到踰闍國聲王論鼓求覓論議。
因金造論。欲至已期往住山所。以誦呪
力召夜叉女。名曰稠林。從其乞願。令我
死後變身爲石永不毀壞。神女許之。在石
窟中捨命之後身變爲石。因何此願。其先
龍王欲破滅此數論師義。從龍王乞持我
身壞方使法滅。龍王心謂。身詎能久。因即
許之。故今變身爲石令久。是以數論法流
至今。後陳那菩薩破斥其義作於比量書
斯石上。流汗出聲不能救得。因此陳那所
造因明。盛行四主聲振五天。蓋爲於此
有云劫此羅仙作金七十論。留身爲石住
餘甘林似其誤也。然傳云千一百年後此
外道出造七十論。天親出時外道已滅。即説
天親亦千年後出。此傳似誤。何以故。眞諦三
藏中邊疏序九百年出。外道亦九百年前。不
爾如何得釋彼論 有云涅槃經云。上古
有仙名闍提首那。彼仙造論名三彌叉。此
云觀察。廣明二十五諦。准此觀察即是智
惠。與數論名同。數是智惠故。即是本論。言
闍提首那仙者。音訛異耳。即迦毘羅仙
論。又三是別大等是總。下合破二十四諦有
五段。如疏所科。一體相相例破。二變時如
本破。三體隨相失破。四總別相例應非一
三破。五各具三體破 第五段中初牒計。
後破。破復有五。一總相應三破。二三事不
殊破。三一徳能成破。四體應非一破。五多
種相違破。如次配疏次第科文
論云既有三相寧見爲一者。大乘自宗能所
造色皆同一處。應體相別。云何見一。又如
一境多生同變。亦應見異。云何見一 答
不同彼。以非實故。自體虚疎。同業招故。
故似於一
問論云即應一根得一切境以三徳成故
者。佛法五根倶四大造淨色爲體。何不一
根得一切境 答各自種生四大疎造。不
同於彼皆三徳成
叙勝論計中疏云以徳顯地者。但爲色・
香・味・觸所依。以彼能依之徳顯此地體。若
闕少徳即不名地。餘水・火等准此應知
以其神我能爲覺・樂・苦等九法和合因縁。
既和合已能起智相名我。亦以彼和合等
相顯此神我。意實義同 問覺等九徳不和
合因縁名意者。豈彼意實。不是彼意根。若
是意根。心起依之。何得説言不和合因縁
耶 解云意望九徳疎故。非能爲彼和合
因縁故名不和合因縁。不是合彼九徳不

眼所取一依名色者。一極微之色依地大等。
即爲眼取故名爲色。所餘准此。以彼五根
即是五大。極微之色依根類大。爲眼取。之
名一依名色
一微量唯二微果上者。以彼父母二微合生
子微之上有此微量。以爲根取最細之色。
不與父母合者。以非根境故
合之與離。但取初合名合。初離名離。已後
即非
遠覺所待爲彼性者。以能取心勢遠取之
名彼
和合句者。令彼地等與徳和合。與彼我別。
我但令彼覺・樂・苦等九徳和合
取。謂先合後離據上下論。行即約在地等」
問何不立眼等識耶。答即覺等是。餘外道
計亦多准此
諸門分別中。一多分別者。四多五一。以我及
意依一人説名之爲一。若約多人即多數
故。空・時・方三一切共有。更無多體名之
爲一
言香唯地有准因門説故唯無常者。是彼
本論因果門中辨故
重性通常無常。若爾如何唯現量耶。唯父母
微是常非現故。答論無文解。義准云通
現・比無妨 又香唯無常。如何通非現。
答香雖無常不廢但在子上。故通非現
叙計中言多實有者。今更助解。實句之中
軍林等假如論説。破彼實有爲同喩故。此
等少假。餘多實故
科文如疏 今助一科總分爲二。初破實
有。照彼實等非縁離識下。破現量得。依叙
計中故作二科
論。又彼所執地水火風應非有礙實句義
攝身根所觸故等者。要集云。有説地水火風
父母極微非現量得。子微已上是現量得。下
破順世及勝論中云。極微聚集足成根境
何用果爲。故知爾也。有釋實等五句是現量
境。和合非現。故下破云。彼許實等現量所
得以理推徴尚非實有。況彼自許和合句
義非現量得。而可實有。由此證知。父母極
微亦現量得 有解云。今謂二微所生子微
亦非現量得。十句論説。三微所生子方麁得
合。下説麁色量徳合。爲故乃色根得 集
曰。今謂有釋爲正。謂彼宗中不云色根所
取方是現量境。有現量境未必色根得。乃至
云。有説引破順世中。多因極微合應非細
足成根境。何用果爲。由此證知。子微已上
是色根境。父母非者此破色根境。未説現
量。引非色根境證非現量得。於理太疎
今詳此意。云有説疎未悟至理。何者彼十
句論云。謂至實色等根等合時有了相生
名爲現量。既云根等合時有了相生名爲
現量。明知子微已上方與根合。故子微已上
名爲現量是彼宗計。引下破順世等救。云
由果多分合故成麁。多因極微合應非細
足成根境。意取多果合故成麁爲色根境。
故取此證子微已上是現量境。於何理疎。
妄説爲過。若以有釋爲正。五句現得彼此
極成。説父母微是我現境准何文説。十句
論中但説覺徳爲現比故。又云根等合時
有了相生名爲現量。不説神我爲現量體。
復無文説父母極微我現量得。若據總相
有釋不違。若委細論有説爲好
論。彼所執有至如實徳等。疏及樞要倶云法
自相相違因過。以彼本量云我宗有性。定
離實句有別自性許非無故如徳・業等。
此量不定。實爲異喩許非無因於實轉故。
更有餘過。思准可知。今且與作法自相相
違云。汝有性。離實句外無別自性。許非
無故。猶如實句 此量之中雖有他不定。
徳・業句等他許非無。因於彼轉非自・共許。
故非不定 又就破他於他不定亦可爲
過。故樞要判但是比量相違過攝。若准疏
判云。應離實等八句之外無別自性。即無
不定 要集云准相違量云有性。離實外
無別自性。許非無故。猶如實句者。當比
量相違。此意樞要自已判訖。要集出過云既
別用喩如何相違同前不定 此説亦非。何
者設別用喩亦是相違。如因明論法自相相
違因外。立聲常。所作性故。猶如虚空。作相
違云。聲是無常。所作性故。譬如瓶等。此因
用舊同喩改之。今者此量因亦用舊但改同
喩。與因明同。云既別用喩如何相違者。是
妄出過。不善因明也
論云。若離實等至如畢竟無等。樞要云。是有
法自相相違過 又云。今擧無法爲喩亦成
決定相違。即如論説
言若離有法至有別無性。樞要云。第三第
四倶比量相違。如疏文述。要集云。有説量
云。汝第十句無法之外。應別立性。因云除
大有等六句之外有無二法互相違故。如實・
徳・業。欲簡不定因云除大有等六句 有
釋量云。五種無句應別有性宗。有無二中
隨一攝故。如實・徳等 又量汝説實等。應
無別性。有無二中隨一攝故。如畢竟無。要
集但擧二家不知得失 准有釋前量有
不定過。五種無句爲如實等三句外應別
有性。爲如大有等三外不別有性 要集
又云。有説並云無性體非有。無上不立無
性。有法體非無。何須別立有性。彼若救言。
有法雖非無不自有故須有有。亦應無法
不自無無法之外別立無此即
相望
。集今解云。有
法體非無。有故有有性。無法體非有。無故
無無性。或可。反對云。有・無以相反。無法無
無性。有・無以相對。有法有有性。此答恒別。
如何破他。故今論中但立量破。非要須並
 今謂設並亦能破他。且如集解不能離
過。何者若云無法體非有。無故無無性。亦
應有法體自有。有故無有性。有法體自有。
有故立有性。無法體是無。無故立無性。反
對之中有。無以相對。有法立有性。無有以
相違。無法立無性。恒不離過
論云。勿此亦非實徳業性者。作有法自相相
違因破。云非實・徳・業性者。意云。非實・徳
等同異生。以異實等故。如徳・業。徳・業異
實不是同異性故
論云。又縁實智下。破能縁智。疏有二解假
合生故。初解縁多法。後解智起假藉多縁。
不障能縁縁彼一多。若依初解。但破總縁
不破別縁。後解通破。所縁之境雖有一多。
能縁之智要藉多縁云假合生 要集云。
今謂初師後解亦有不定。縁實現智爲如
有・和合智假合生故是縁實智。爲如縁徳・
業・同異智。假合生故非縁實智 今詳此
説妄出彼過。何者若約總縁。縁有・和合即
亦縁實。即在法中正是所破無不定過。若
破別縁縁有・和合。雖假合生即不縁實
亦無不定。作兩解者前約境多智方得起
名假合生。後約因多智方得生名假合生。
非避不定
疏云。其眼識等。雖縁色等亦假合生。非縁
實等無不定過 有云。亦有自違。縁色等
智應非色智。假合生。故如聲等智 集云。
此亦非過。謂内破外實・徳等攝四大色等。
故非自違蘊等所攝色等之法。若外人作
此比量破者。彼即有違世間・現量・自教等
過。故不得立也 今謂不爾。設執縁於離
識蘊等亦同此破。今此論意但破離識實
有諸法。若外難云縁離識色等智應非現
量。即犯相符。若但云縁色等智應。非縁
色等現量智攝。亦有一分相符及自違失。
若別作量即非前量過
論云。若法能生必非常故者。問若許餘法爲
能生因。違彼宗計。執一因故。無餘能生即
闕同喩 其如何等能生無常 答天是親
能生因。餘是助縁故得爲喩 若爾云何得
爲因耶。因生縁生二種別故 答准因明
法。因不應分別。如所作性。此因及縁倶能
生故。西明釋云。唯一常因能生諸法。更無
餘常能爲因生。云一因論。不障無常能生
諸法。如勝論師許六句實。不妨於中軍林
等假 二解倶有違文之失。執一因故。下
轉計中云待欲或縁。難云待欲或縁方能
生者違一因論若他許有餘縁能生及無常
因。如何可得作斯難耶。此中但是以彼世
間共許能生之法以爲同喩 又解本執自
在體是一・常能生諸法。不假餘法助方能
生名爲一因。不障餘法亦能爲因。今論主
難云。體既常・遍應一切處時能生諸法。遂轉
計云。自在待餘或欲及縁方能生果。論主
云。若爾即違本一・常因猶能生果。待欲・縁
故違一因論
破順世中云。若有方分應假非實。若無
方分如心・心所。准彼本計。唯有四大而亦
造心。云如心・心所闕無同喩。外云清妙四
大造心無礙。麁大造色故礙。二云雖唯造
色。准理亦合有心・心所。如數論師。三約
勝論有心・心所説爲同喩
疏云。此但應言如二極微量以三微果等
因非極微故。此意以第三子微果量等於
因。然是麁色不是極微
破小乘中初破色聚。色聚中復三。一障礙
有對。二境界有對。三所縁有對 言障礙有
對者。謂五根・五塵而相對礙 言境界有
對者。謂十二界及法界少分。十二界者謂七
心界及五根界。法界少分皆有能取境功能
故。而爲境相所拘令根及心不餘轉故名
境界有對 言所縁有對者。謂七心界及法
界少分。所縁者。謂此心法能有所縁故名
所縁。有對以境拘心令不餘轉名所縁有
對 問所縁・境界二對何別 答所縁約心
等體能縁慮深了於境。能於境中分明了
別。即疏云。心・心所法執彼而起彼於心等
故名所縁。境界有對并根。根但能照而不
能縁行相便淺。以根取境與識倶起。不
取深了但取照境功能。以同根照故即
疏言。若於彼法此有功能。即説彼爲此法
境界。故二對別。然倶舍論具解。當更檢文
勘此定之 問境界・障礙同時何別 答相・
對礙邊名障礙有對。根取境時礙不餘轉。
非此礙彼令不得生名境界有對 問薩
婆多法處色中有障礙有對不 答無。所以
者何。以無表色非極微成。但以四大懸能
造之。且如現在作法受戒之時。雖無無表。
已有四大懸造彼未來無表之色。非即四
大及極微故非有對色
問新古二薩婆多極微成麁有何差別 答
且古薩婆多以七極微成其麁色。由彼相
近似成一相。據實七微各各自成麁色不
説相資。若新薩婆多師其七極微同聚。相近
相資與力各各成其大相。不以相似合相
方始成麁。又如長・短等色。有長極微相。有
短極微相 然此宗中長色中得有短色。不
如輕重法。重必無輕。輕必無重。不作相
形以成輕重。但言不可稱之謂輕。可稱
之物即名爲重。故今者此中且破經部師・薩
婆多有對色。先破能成次破所成 且有
宗云以七極微成一拏色。照不渉入各
各相去一微。能所倶實。即從拏色始五識
得。若一一微唯意識得。非五識境。經部所縁
五識境同有部説。照能成七微是實。所成
拏色是假 問此二部七微何處攝耶。答若
言意境合法處攝。今者有宗攝細從麁同
色處收。若經部師攝實從假攝體從相亦
色處攝 問既許四大造極微。一微中已有
四微。若准七微各有其四合二十八。何故
但言七成拏。并四大合有百四十 答據
實而論理有二十八。但爲意境非五識得。
今者唯取五識縁境。故各七微不説能造
理亦無失。若説假部極微能成・所成倶通
實・假 又極微假實作四句分別。一麁假
細實。經部師。二麁實細假。大乘極微。法處所
攝。是假想立故。三麁細倶實。薩婆多。四麁
細倶假。一説・説假等 又有四句。一麁細二
倶假。一説部。倶實有部。倶句説假・及出世。
倶非即清辨勝義諦 又論微聚准倶舍頌
云。欲微聚無聲。無根有八事。有身根九
事。十事有餘根。此意若有身根必即九事。
餘四隨一即成十事。倶舍云。若依體説八・
九・十等便爲太少。若依處説八・九・十等便
爲太多 答云無過。所言事者一分依體
説。謂所依大種。一分依處説。謂能依造色
 又難云若爾大種事應成多。造色各別依一
四大種故 答云應知此中依體類説。諸
四大種類無別故
作用薩婆多者。婆沙中問過去法多耶。未來
法多耶。一師云過去法多。已無初際故。流
入過去故。二云未來法多。以未來無盡故。
三云相似。佛云法無去來故。云何三世。以
其一法。若正作用名現在。已作用名過去。
未作用名未來 倶舍師破云。應有三世
雜過。汝云作用名現在故。以生用及光明
苦法忍皆未來有用。又等無間縁落在過去
方始有用。皆應是現在。以有作用故 正
理救云。我現在者是作用。過未是功能。安惠
菩薩造倶舍釋復破云。汝作用之與功能
有何別也
論必有上下四方差別。計彼本宗理無方分。
今以量逼令有方分。上下六方各相擬儀。
若無方分應相渉入。故婆沙中尊者大徳
説。極微無方分而不相至。流至現在相近
名至。謂此極微在未來世二各相離。流至
現世方始相近。而隔隣虚中無間故名至。
非合名至。世友菩薩非彼説云。若如爾者
應前極微住至後念。彼宗自計一刹那住便
入過去。若至現在方始相近名爲至者。即
二刹那。應此落謝之微流至現世。以住現
世方相近故。世友解云。謂諸極微同在現
在者。各去隣虚中無間隙名之爲至。倶
舍論中天親破云。何縁能礙令中間隙。然
此方分四句分別。一經部實極微有方分。二薩
婆多實極微無方分。三大乘假極微亦有方
分亦無方分。所以照者。大假色中無極
微故云無方分。然約假拆麁至極微可
説有方分。方分有二。一方之分。是彼大色
之分。不是更拆此微爲分。二方即分。瑜伽
論言有方無分更無細分故者。以相擬宜
名有方。而更不可拆故云無分。若更拆之
即意作空解故變似空相。闕第四句
論五識豈無所依縁者。問二十五種色中五
識縁假爲縁實色 答有二解。一云五識
縁實不縁於假。假並意識得 難曰實色五
識縁。此中色處收。假色唯意取。對根法處
攝 解云據論意縁假此可法處收。以攝
假隨眞從明色處攝 又問五識不縁假。
長・短等色非眼得。澁・滑等觸既是假。亦應
不爲身識得 答長・短之色相待疎。是以
不爲眼識得。澁等諸觸分位假親故所以身
根得 或同假色唯意所得。二解通縁假・實。
五識縁實之時假必依實。所以縁實之時亦
縁假 若爾與經部何殊。而破彼計 答一
解五識取長・短之時。不離青等實色。以
假・實合。彼唯假色故非五境 又解經部所
執心外之塵。故唯是假。不爲縁故。大乘既
不離識。兩宗自殊。大乘望自實色長等非
眞。形彼外色而還是實。故五識取理亦不
遮 若爾云何名五識得自相境耶 答自
相有三。一處自相。謂十二處各各不同。二事
自相。於一處中衆色各別故。三自相自相。
謂於青色拆至極一微。今據處自相爲言
故不相違 若爾如何五識得自性境唯言
性境不隨心耶 亦縁自性境思之 問五
識若縁假者。何故耳識不縁教耶。若許縁
者。應以根對境。名・句不應在法處攝。若
不縁者。眼識亦應不縁長等。倶是假故。又
長・短等若非眼識境。應在法處收 答長・
短等色雖意識縁。以假從實不在法處
又解名等依聲假非即離聲耳不縁。長等
依色即是色。雖是假色眼識取 問名等依
聲假與聲非即・離。長等依色假何故非即・
離 答長等相形待依色即不離。名等不
相形重假故即離。以依屈曲假聲之上假
立名等。是重假故不同長等。此解違下第
二中説。彼處説語即是能詮。此亦不爾。彼
文遮異。言語即能詮據自宗説。法・詞處

又色根見非見四句分別。一識見根非見。大
衆・一説・説出世・雞胤等部説。五色根不能
見色。薩婆多師等。根見識不見。大乘師等。
根・識二倶見。四根・識倶不見。謂在胎藏等

五根義以五門分別。一辨諸宗。二出體性。
三釋名字。四類異有殊。五問答差別 一
辨諸宗者。如法苑及疏明。然叙小乘少説
別者。大衆等部以所造四塵爲五根體。雖
無別淨色然通漏・無漏。佛果及因二位別
故。宗輪論説如來之身一切無漏故。若薩婆
多四大造四塵。有別清淨色塵爲體。是實
非假。唯漏・無記。若經部師以四大造淨色
爲體。是假非實。若成實師四塵造四大。四
大成五根。既説大成非色塵也。但是四大
以經所説各別堅等爲五根故。成實論者
師子胄造。此師子胄本是數論部中出家。今
雖歸佛猶叙本義。故非正説。經部如章。説
出世部能造所造倶通假實。世間者假。以虚
妄故。出世者實。非妄生故。准此即通漏
與無漏。説假如章。一説部師一切諸法但
有其名都無其體。不説假實・漏與無漏。
前辨諸宗 大乘出體。三類不同。一難陀等
唯説種子名爲五根。此有四解如章及疏。
二安惠師即以遍計所起相分爲五根體。
以能所取虚妄起故。然十八界種子各別。如
論第四。三護法等師是依他起。種子各別。然
有二説。一云唯現。二通種・現。如法苑説
釋名類異及問答中立通差別。並如法苑中
説 疏云眼等根非他心智及凡夫六識現
量所得意。不障二乘・凡夫定心縁之是現
量得 問五根及能依識身各得何境 答
且眼識依根縁境之中假實不同如次前辨。
餘之四識唯眼識知。然五境中辨其假・實。
如五境義林辨 問眼・鼻・耳根何故各二。
舌・身二根何各但一。問舌・身根一可各一
處。三根各二何故各名一界處。問何故先説
眼・耳等耶。問取境離合與識同・別等。此餘
問答並如界處義林中辨
明大造義。大造之中有親・疎造。親造者謂
同界地・同有漏等名爲親造。若異界地・有
漏無漏即名疎造。如身在上界變起金・銀
等。思惟欲色而起定果色等。此即欲界大
疎造也。然有漏得造無漏。無漏不造有漏。
何以故。若第八縁自具大・造。第六獨縁唯從
見也。此之相分非實色故。不得名無漏
造有漏 問又今助釋。無漏亦得疎造有
漏。如縁佛身親相分等。若親造中薩婆多
師大種能造唯無記唯有漏。唯以觸處四大
能造。法處之中更不別立有餘色故。唯有
無表不是極微。所造通三性。謂色・聲二塵。
若大乘假名善・惡。無記大種爲説名造。據
體大・造親者。無記造無記。善造善。無漏亦
爾。以其大及色倶通無漏。觸處・法處倶有
能造。以定通果色親所依起四大亦定通起
故。然通假實。能造思之。若出體者。能造唯
有四大。所造謂五塵色・法處色中自在所生
及遍計所起・受所引色。若取無表即非大
造。依思種・現故非大所造。若據疎縁亦
可大造。又約依他・圓成而辨體性。不言
遍計者非妄所起。從種生故。諸師明異且
取正義 若常無常唯依他。大造有爲無常
法故。此約常無常門。又若有漏依他起。若無
漏通圓成。無漏離倒用周遍故。此約漏無
漏門 五法分別者。大造通相・名。通分別・
正智。以通漏・無漏故。不通如如。以相性
故。若攝相歸性亦通如如 三性分別者。
在凡夫唯無記。若佛果唯性。二乘及菩薩
通無記及善性。不律儀惡身・語業等隨轉門
通不善。據實義者大種・造唯無記。律儀善
身・語業等。若有漏位假通善性。據體無記。
實善性者約思而立。若初地已上通漏・無漏
及善・無記。若薩婆多大種唯無記。造色通三
性 大種造色有多解不同。一者唯從自
種造名大造。故二十唯識云。識上色功能
名五根應理。功能謂種子也。五根者所造
色也。二者唯取四大種名大造色。所依名
造非辨體也。謂色種子要依大種。大種起
時方能得起。由他挾帶故名大造色。増上
與力名爲造也。三者二種倶取 今者雖三
師不同。唯第二師勝。何以故。依瑜伽論第三
云大種於色種有五種功能故。所以知勝
 其五者何。一爲生起因。謂由大種恒將
帶生故。二依因。謂此造色依大種故。三安
立因。謂此色種及大種同安危故。大種壞故
造色亦壞。四持因。謂此色於大種中各相遍
故。故瑜伽論云。一和雜不相離。二同處不相
離。五長養因。謂色根等依大種事得増長
故 問色種依大起。即説大種爲生因。五
識由根發。亦説根體爲起因。二問色種由
大生。即説大種爲起因。無表由表起。應
説表色爲生因 解初難。色種從大起親
故名生因。五識雖根發。疎故不名因 又
解能生・所生倶具質礙。即説大種爲生因。
所生心法非是礙。不説根法爲生因。又生
義寛通。心・色並名生。大造是狹。生心非造
因 解第二難。大種令色起實故名生因。
無表假表起。從假説假因 如佛身無表
色亦非造因。日輪光等亦爾 解云要由彼
得起故日光亦名造。佛身無表色遠妨惡
故亦名造因 難第二。色種從大起大起
説依因。孤行之香由質起離質。由何得
説依因。二欲・色兩界從大起可使有依 
因。無色妙定非大起。如何説彼有五因
解云。據彼依質説五事。是故四大具五因。
不言諸色皆具五。孤行・妙色無依因 又
難色界定・道依大起。説此大種爲生因。無
色定・道無大種。應説彼處無生因 解色
界定・道非實色。假説爲色假造因。無色定・
道假色名。從假説有假造因 難第三。帶
質之色同安危。可得説爲安立因。無色・孤
行無本質。如何説有安立因 解云大造
造彼具五義。不言所造要五因。故亦無妨。
 難第四同 難第五。四大能資色即説
四大長養因。飮食亦資根亦得名爲長養
因 解大種資義寛。是故四大名長因。飮食
内資其義狹。是故不名長養因 又問若爾
何故眠・夢・梵行・等持説四爲養。不説大
種爲長養耶 解云眠等長養通内外。故只
説四長養因。大造養色不自養。但是別養
非長因。然有三義。一異熟。二長養。三等流。
等流中有四。一異熟。二長養。三變壞。四自
性等流。將前所造於此三門。幾具三乃至
一・二等。諸法皆然。一切法有二。謂有爲・無
爲。無爲常住非依大造。有爲法中有三。謂
心・色・不相應。不相應者即前二位假所建
立。更不別明。前二之中初明心法。於三門
中而聊簡之。心法具異熟。異熟有二。一總。
二別。若第八心・心所有總。若後起者即是
別。前六識中異熟但有別。若據初起名總。
並得具二。長養之中但相増盛而無處寛
遍。等流之中無變異等流。心法分別義准細
明思之 二明色法。色法分四。五根色・法
處色・内五塵色・外五塵色。若五根色具異
熟・長養。等流之中但有初二。内扶塵中得
有第四等流。而無第三。雖有&T046150;變而亦異
熟。非名變異。外塵之中但有變異及自性
等流。而無長養・異熟。疎増上故非異熟。非
内色故非長養。法處色中若定果。有相増
盛・處寛遍。准瑜伽文非是異熟。等流之中
除初及第三。無表色得有相増長養。而無
處寛遍也。非業果故非異熟。等流之中無
異熟等流及變異等流。極略・極逈大乘觀心
中起。但有長養相増盛。非異熟・等流。如無
表色説。若小乘・外道異熟心起。非業親感。
非異熟故。執積微成地。即具後三等流
後應更詳 塵大互造四句。一唯能造非所
造。一切有部四大唯能造。二唯所造非能
造。謂眼等色根。諸部皆同唯所造。三亦能造
亦所造。即師子宗四大。及數論五大。闕第四

釋法處色。西明問云。大乘法處實色是有礙
不。解云諸法處色皆是無對。如無色界諸宮
殿等皆是無對以法處故。問變大地爲金。
水爲蘇・酪等。如何無對耶。解云定所變色
有其二種。一者有對。二者無對。若法處色即
是無對。變爲色等即是有對者 未詳此
釋。且定通起色等五塵。對五識別即此色
等名爲有對者。何故諸論不説色等中有
定等起色耶。又設五取名爲色等。根・境相
例應倶無礙。何者大論中説。等心諸天變身
萬億。共立毛端空量地等。既云共立毛端
空量地等。即同一處互不相礙。豈名有礙。
不同同處不相離色由相隨順。一因所引
同是一根等故。大小同許如五根境。若自
若他大小同許體爲有對。今既共立毛端。
并有自他根境。如何不礙。又亦不同外器
世界許共業感同處不礙。根非共感如何
不礙。由此准知。定等起色是無質礙。論自
説故 若爾定等准論所説是法處攝。豈許
五識縁法處耶 答許亦何過 違諸論説
根・境相對五識所縁是五塵故。此論復云勿
麁相識縁細相境故 答亦無違。前據自
力故作此説。若他力引則不決定。故第二
云。定通等力則不決定 又問法處有實色
不 答許有實。即唯定等所起之色。非餘
四種。餘皆假故 既定等生許有實色何
無質礙 答亦無違。以定等因自在起故。
不同業色。説質礙故名爲色者。據業所生
五根境説。非據定等所生色説 又釋實
色亦是有礙。説法處色爲無礙者據假色
説。此義亦難。幾識縁礙非礙當更尋文
論云眼等識外所縁縁理非有故。疏云總
非十八者。何也。若云除根本部。即應十
七。以一説部無實境故。應除一説及出世
部。出世部説世間皆妄故。此雖可爾出世
如何。故本意説隨古人説云總非十八。
據實二十 若爾一説云何破耶 執有虚
妄外所縁縁故今破之。不爾一説豈知唯

論云勿第二月等能生五識故。准瞿波師二
十唯識釋。一云唯意識得。此中爲五識喩。非
縁義等故無有過。以五識是有法收。同喩
無有無所立過。此意若以和合爲有法。於
五識設所縁非縁爲法。即喩中有所立不
成過。以經部師亦不許五縁第二月故。今
既和合於五識名有法。設所縁非縁爲法。
五識既在有法。第二月是第六所縁。以無
體故不是縁義。故得爲喩。無所立不成過。
具解如疏 有釋云。瞿波二解一許五識縁
第二月。護法不許。評二説中瞿波順文違
理。以縁月故順文。而現量識縁非量境故
違於義 今謂理難。若現量識縁非量境。
即違理者。遍計所執聖者達無。得説遍計
爲凡聖境。五縁非量境違何正理。設許非
理亦非順文。觀所縁云。設所縁非縁。明非
實許。故護法勝
破經部宗中所縁縁義者。有云。如聚實微
以成假色。即以實微爲縁。假相爲所縁。別
起行相攝屬見分。即當大乘相分所攝。他
攝此相爲行相故説爲見分。十九部同。今
者經部取彼假相故離識取。若爾假相非
五識縁。實微是縁。云何破彼云和合相應
非五縁。彼已自許假相非縁。今者破他相
符之失 今解云。汎説所縁縁即如彼解。
據實和合能生識故即爲縁也。所以破之
 問如經部説積微爲麁攬多法故是假
非實。依大乘宗且如眼識及同時心所所帶
相分。皆各熏成本質之種後生現行。爲從
一起。爲多共成。若從一起熏習同時勢力
復等。有生不生不應道理。若許皆生即
各各別。心王心所不同一所縁。若多共生如
何非假 答不同彼許不以種體和合
成一。以別別種共生一現。以本同縁於一
質故。種在一識所生之色一體密合。故不
是假。又復彼許離實無別和合相故。故相
是假。大乘種・現不定一故。所以是實。又設
許假非無體假故五識縁。彼無體假故非
五縁
破古薩婆多云。非諸極微共和合位可與
五識各作所縁此識上無極彼相故者要
集云。本末二計婆沙倶舍及正理論自有識
證。第二麁相曾未見教。有説一一各發麁
相不異和集。此難准知 今謂不爾。何者
准此論文。新薩婆多既云展轉相資有麁相
生。故知古師七極微聚雖不相資有麁相
起。然由七聚有似麁相。不爾寧許爲五識
縁。等極微故。又新翻古。既説相資有麁相
起。明知古師雖有麁相不由相資。故本末
異 彼云。第二麁相曾未見教。即此論説可
非教耶。故慈恩・西明所説不謬。又云有説
一一各發麁相不異和集。此亦難知 今
謂極顯。前文古師共和合位。可與五識各
作所縁。即有麁相但不相資。新薩婆多後
更正解展轉相資。有麁相生爲五識境。在
文極顯何謂難知
問破薩婆多云。瓶甌等物極微等者。縁彼
相識應無差別者。爲五識縁爲不縁耶。
若非五識縁。云何破五根境中説。若五識
縁。彼宗不許五識縁假。若瓶等非假。云何
前破能成極微。取以爲喩破非實有耶
西明云瓶等是假。是意識縁。若爾彼救。瓶・甌
極微體雖無異。而妄意識生覺解故。如大
乘師意亂生解 此亦不爾。大乘亂意所縁
境無。如空花等。彼有體故 又問若見意
境何故五境中破。意境應是法處收故 答
如大乘宗長短等色亦色處故 今又助解。
瓶・甌等假五雖不縁。彼計長等依瓶等有。
體實有故是五識境。故觀所縁云。非形別故
別。故知正難長等形色。擧長等色所依瓶・
甌。以因瓶・甌顯長・短等。非正爲喩。如
擧空・瓶爲常・無常二喩依等。然不障依
亂不亂識縁境虚實故。有引瞿波論師云。
五識及根亂不亂故引三種意生。既言識・根
倶亂不亂。明五亦縁第二月也 有人改三
爲二。意縁於假及實二境故 西明云。三
種意識縁三境別。故云三意。謂一縁假。二
縁實。三縁二。故云三意 此非薩婆多義。
不可爲證 今更解云。彼許五識縁瓶等
假。以有體故。不爾何故在五境破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二




成唯識論了義燈卷第二
言非麁相識縁細相境。集云。有説汝縁瓶麁
相之識。即是縁微細相之識。若許爾者。量
云。汝縁色之識。亦應縁聲。計相違法得
倶縁故。如麁細境者。此量喩中所立不成
過。縁麁細心非縁聲等故不成喩。彼麁
細境非聲等故者 此破不爾。叙量不依
本疏所説。本疏量云。汝餘聲等境。其縁餘色
境之識應亦得縁。許相違法得倶縁故。此
量以餘聲等境是有法。其縁餘色境之心
爲法。色境非法・有法。標境取心縁色之
心。是違縁聲之心。此相違心應亦得縁。正
是其法。許相違法得倶縁故因。如麁細喩。
有二立故得成比量
勿餘境識縁餘境故。西明云。勿之言莫。莫即
縁麁亦縁細境。有雜亂過故。若不許縁
圓細相境。本圓細相應非五境。若許違宗。
一識應縁一切境者。若縁麁識亦得縁細
相者。縁青等心應縁聲等。即眼等識通縁
十八界 集云。有説後量。有解二量。皆有
過失。由此有釋但以理破。非立量破 此
亦不爾。立量破彼何過不得。且立量云。汝
聲境。應爲餘相違識縁。許相違法得倶縁
故。如麁細境。此聲亦有麁細。相違識得縁
故。因有三相
釋所縁縁。瑜伽七十二復有餘二相。一本性
相。二影像相。云何本性相。謂先分別所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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