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正蔵検索


punctuation    Hangul    Eng   

Citation style A:
Citation style B:
()
Citation style C:
()
Citation style D:
()
TextNo.
Vol.
Page

  INBUDS
INBUDS(Bibliographic Database)
  Digital Dictionary of Buddhism
電子佛教辭典
パスワードがない場合は「guest」でログインしてください。
Users who do not have a password can log in with the userID "guest".

本文をドラッグして選択するとDDBの見出し語検索結果が表示されます。

Select a portion of the text by dragging your mouse to view all terms in the text contained in the DDB. ・

Password Access Policies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 (No. 1804_ 道宣撰 ) in Vol. 00

[First] [Prev+100] [Prev]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

T1804_.40.0014a01: 誦云。白衣前説戒成者。除爲瓶沙王等。除王
T1804_.40.0014a02: 眷屬民將。獨爲王説。令心淨故。問羯磨所被
T1804_.40.0014a03: 幾人。答不同也。若諫喩和諍得加多少。至於
T1804_.40.0014a04: 治擧乞爲不得至四名非法也。四分難事得
T1804_.40.0014a05: 二三人一時受戒。五分通諸羯磨不得加四。
T1804_.40.0014a06: 毘尼母云。諸比丘集作非法事。若有三四五
T1804_.40.0014a07: 伴可得諫之。獨一不須諫也。何以故。大衆力
T1804_.40.0014a08: 大。或能擯出自得苦惱。故應默然不言。四分
T1804_.40.0014a09: 中十五種默。大同於此。廣如衆網中。問羯磨
T1804_.40.0014a10: 竟時其文何所。答解者多途。今一法以定謂
T1804_.40.0014a11: 第三説已云僧已忍與某事竟。此時羯磨竟。
T1804_.40.0014a12: 不同前解第三説已名爲竟也。故律云忍者
T1804_.40.0014a13: 默然不忍者説。今即説。其不忍之意便成訶
T1804_.40.0014a14: 破。必其忍默三説已無訶亦成。任意兩得。餘
T1804_.40.0014a15: 廣如義鈔
T1804_.40.0014a16: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
T1804_.40.0014a17:
T1804_.40.0014a18:
T1804_.40.0014a19:
T1804_.40.0014a20: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二
T1804_.40.0014a21: 結界方法篇第六
T1804_.40.0014a22: 結界元始本欲秉法。由羯磨僧宗綱要匡救
T1804_.40.0014a23: 佛法。像運任持功歸於此。理宜十方同遵許
T1804_.40.0014a24: 無乖隔。但爲剡浮洲境彌亘既寛。毎一集僧
T1804_.40.0014a25: 期要難剋。加以損功廢道恒事奔馳。大聖愍
T1804_.40.0014a26: 其頓極。故開隨處局結。作法分隔同界崇遵
T1804_.40.0014a27: 功成事遂總意如此。就中分四。一列數定量。
T1804_.40.0014a28: 二依位作法。三法起有無。四非法失相。初中
T1804_.40.0014a29: 大論界法總列三種。一攝衣界。如衣法中。二
T1804_.40.0014b01: 攝食界。如藥法中。三攝僧界。是此所明。就中
T1804_.40.0014b02: 分二。一自然界者。未制作法已前統通自然。
T1804_.40.0014b03: 或空有不同水陸差別。後因難集便開隨境
T1804_.40.0014b04: 攝。各有分限。人所至處任運界起故曰自然
T1804_.40.0014b05: 也。約處有四種不同。定量分六相差別。如集
T1804_.40.0014b06: 僧中。二作法界者。由自然限約未可遂心。設
T1804_.40.0014b07: 有大小教文已定。用則不可捨則非制。或作
T1804_.40.0014b08: 大法地弱不勝。故如來曲順物情聽隨處結
T1804_.40.0014b09: 令楷式軌定。任情改轉使成羯磨。弘濟大功
T1804_.40.0014b10: 非此作法。餘不能辨。就中分三。初言大界者。
T1804_.40.0014b11: 謂僧所常行法食二同之界也。明量者。文中
T1804_.40.0014b12: 同一説戒爲界遙遠。聽十四日説者十三日
T1804_.40.0014b13: 先往。不得受欲。準強百里。毘尼母中同布薩
T1804_.40.0014b14: 界。極遠聽一日往還。雖有二文未明里數。故
T1804_.40.0014b15: 僧祇五分善見並云。三由旬爲量。明了論云
T1804_.40.0014b16: 三由旬者。合角量取。亦不知由旬大小。智論
T1804_.40.0014b17: 由旬三別。大者八十里。中者六十里。下者四
T1804_.40.0014b18: 十里。此謂中邊山川不同致行李不等。四分
T1804_.40.0014b19: 衣法中由旬準有八十里者。此據上品爲言。
T1804_.40.0014b20: 通用所歸準律文意應百二十里。以下品爲
T1804_.40.0014b21: 定。薩婆多云。尼結界者。唯得方一拘盧舍也。
T1804_.40.0014b22: 必有難縁可用僧祇二由旬内隨意結取。二
T1804_.40.0014b23: 明戒場者。律云。以僧中數有四人衆起乃至
T1804_.40.0014b24: 二十人衆起。令僧疲極。佛聽結之。不言大小。
T1804_.40.0014b25: 善見云。戒場極小容二十一人。減則不聽。餘
T1804_.40.0014b26: 如後結。三明小界者。此並因難事。恐廢法事
T1804_.40.0014b27: 佛隨前縁故開結之。並無正量。隨人坐處即
T1804_.40.0014b28: 爲界相。一爲受戒開結小界。舊準戒場身外
T1804_.40.0014b29: 有界。今依文取義全無外相。如正加中。二爲
T1804_.40.0014c01: 説戒事下至四人直坐。三爲自恣事下至五
T1804_.40.0014c02: 人圓坐。此三無外量者。由是難開隨人多少。
T1804_.40.0014c03: 若限約外量終非遮難。故文云。今有爾許比
T1804_.40.0014c04: 丘集者。止取現集之僧坐處有地依地結之。
T1804_.40.0014c05: 若事作已即制令解。不同前二以久固作法
T1804_.40.0014c06: 人所依止。二明依位別解。位則有三。如上所
T1804_.40.0014c07: 列。若有戒場先須結之。今且論無者結大界
T1804_.40.0014c08: 法。就中分二。先出縁成。後明結解。初中有
T1804_.40.0014c09: 三。一料簡是非。二竪標唱相。三集僧欲法。初
T1804_.40.0014c10: 中。問大界有村得合結不。答五分。諸白衣新
T1804_.40.0014c11: 作堂舍。爲得吉利。或爲非人所惱。請僧於中
T1804_.40.0014c12: 布薩。薩婆多云。凡結大界所以通聚落者。以
T1804_.40.0014c13: 界威力故惡鬼不得便。善神所護。爲檀越故
T1804_.40.0014c14: 通結聚落。四分文中亦結村取。問界中有水
T1804_.40.0014c15: 得合結不。答律中河者。除常有橋船梁得結。
T1804_.40.0014c16: 若駛流者不得。必有橋梁及淺水無難。準理
T1804_.40.0014c17: 應得。故尼律中云。水者獨不能渡。此通界内
T1804_.40.0014c18: 外也。問一標作兩相得不。答一肘已上作者
T1804_.40.0014c19: 準得。明了論疏中如一大山東西各結別住。
T1804_.40.0014c20: 又云。二繩別住等。準此大牆等類可分別者
T1804_.40.0014c21: 皆得爲之。問今將石木爲相爲取内外耶。答
T1804_.40.0014c22: 若圓者取中央令界相正與標分相當。或取
T1804_.40.0014c23: 外畔。若尖斜之物隨以一分爲限。餘他物準
T1804_.40.0014c24: 此。應先須示知尺寸分齊預向僧述。不得通
T1804_.40.0014c25: 指一山妄充外相致令尋求分齊不可得知。
T1804_.40.0014c26: 問界標與相及體若爲分之。答標謂山石之
T1804_.40.0014c27: 物用爲指的。相即標畔界體之外表也。體謂
T1804_.40.0014c28: 相内作法之所。或標即體。或標異體。相必體
T1804_.40.0014c29: 外。臨時處分三所不同。並預委也。問界得重
T1804_.40.0015a01: 結不。答律云。不得二界相接。應留中間。若疑
T1804_.40.0015a02: 有者。解已更結。故不開重。二竪標唱相。初標
T1804_.40.0015a03: 相者。四分界相不定是非。文中若東方有山
T1804_.40.0015a04: 稱山。有塹稱塹。草𧂐汪水糞聚釘杙空處露
T1804_.40.0015a05: 地準此立法誠所不可。何者。凡論立相。爲知
T1804_.40.0015a06: 界限久固作法集衆破夏離衣護食等縁。若
T1804_.40.0015a07: 將空地爲處。空則無相可指。必有其事隨時
T1804_.40.0015a08: 準行。或是一席之法聊知空礙兩分。必作久
T1804_.40.0015a09: 固處所。準用他部并案本宗彼此通用。善見
T1804_.40.0015a10: 云。相有八種。一山相者。下至如象大。二石
T1804_.40.0015a11: 相者。下至三十秤。若曼石不得應別安石。三
T1804_.40.0015a12: 林相者。草竹不得體空不實。下至四樹相連。
T1804_.40.0015a13: 四樹相者。不得以枯樹爲相。下至高八寸形。
T1804_.40.0015a14: 如針大。若無自生種之亦得。五路相者。下至
T1804_.40.0015a15: 經三四村。六江相者。若四月不雨常流不絶。
T1804_.40.0015a16: 蟻封相者。下至高八寸。八水相者。自然池
T1804_.40.0015a17: 水者得。準論徴律。城塹等縁成相可知。既知
T1804_.40.0015a18: 相爲結本界家所依。結已即須牓示顯處令
T1804_.40.0015a19: 後來者主客倶委無有濫疑。次明界形。善見
T1804_.40.0015a20: 明了二論隨方曲直任處辨形。不論定指。廣
T1804_.40.0015a21: 如大疏。略説如義鈔中。二明唱相者。今時結
T1804_.40.0015a22: 法不過有二。或在蘭若依山附水旁道縁樹。
T1804_.40.0015a23: 或在城邑便隨牆院籬柵塹渠。多是四方。時
T1804_.40.0015a24: 有屈曲。先須識過後避過唱之。謂先學未達
T1804_.40.0015a25: 及後進諸師若唱方相便容濫述。如從院外
T1804_.40.0015a26: 唱云。從東南角直至西南角。乃至一周。正南
T1804_.40.0015a27: 寺門則有別衆之過。以界限從牆外直過。門
T1804_.40.0015a28: 限外則成界内。若寺内作諸羯磨之時。牆限
T1804_.40.0015a29: 外有僧不集。豈非別衆。故知唱相必須屈曲
T1804_.40.0015b01: 唱出不令後悔。亦不可籠通云隨屈曲。屈曲
T1804_.40.0015b02: 亦通深淺遠近。終成不識分齊。若從院内唱
T1804_.40.0015b03: 相。從門直過則限内。是界外也。便有別衆破
T1804_.40.0015b04: 夏離衣等過。如寺中作法。有人説欲訖。至門
T1804_.40.0015b05: 限内還復到來。豈非出界入界。是別衆也。若
T1804_.40.0015b06: 破夏者。有人依界安居明相未出。至門明了
T1804_.40.0015b07: 乃反。豈非破夏。言失衣者。依界結攝衣界。明
T1804_.40.0015b08: 相未出不持衣往明相出界外。豈非失衣。故
T1804_.40.0015b09: 委示過。然後唱之。蘭若之中亦有斯過。妄指
T1804_.40.0015b10: 山谷濫委樹林。及至分齊曾何得知。結並不
T1804_.40.0015b11: 成。一何自負。故明了論中結水波別住。一丈
T1804_.40.0015b12: 五尺以石次之。周匝安已便隨石唱。善見亦
T1804_.40.0015b13: 云曼石不得。並是明文。不容濫述自陷陷人。
T1804_.40.0015b14: 脱作受法不成。令他一生虚過。自身未來還
T1804_.40.0015b15: 逢此界。故大集言。我滅度後無戒比丘蒲閻
T1804_.40.0015b16: 浮提。斯言驗矣。次明唱法。律中使舊住人唱。
T1804_.40.0015b17: 未唱已前親自案行識知處所屏處闇誦。勿
T1804_.40.0015b18: 使對衆致有謇澁。先須東南角爲始周匝直指
T1804_.40.0015b19: 相當。律云。東方有山等。若依東方而唱。至角
T1804_.40.0015b20: 曲迴則不分限齊。今行事者據易爲之。若在
T1804_.40.0015b21: 空野中結者。先指四標在四維。然後僧中差
T1804_.40.0015b22: 一人唱之。被差者即起禮僧已立唱云。大徳
T1804_.40.0015b23: 僧聽。我比丘爲僧唱四方大界相。從東南角
T1804_.40.0015b24: 棗樹直西至西南角桑樹。從此北行至西北
T1804_.40.0015b25: 角柳樹。從此東出至東北角楡樹。從此南來
T1804_.40.0015b26: 還至東南角棗樹。此是大界外相。一周訖三
T1804_.40.0015b27: 説皆爾。若臨事別相。準改唱之。不容紕謬。若
T1804_.40.0015b28: 城邑中寺多有牆院。並從内唱。前縁如上。後
T1804_.40.0015b29: 云。從寺外院牆東南角内角旁牆西下至南
T1804_.40.0015c01: 門東頬北土棱。隨屈曲南出至門閾裏棱旁
T1804_.40.0015c02: 閾。西下至西頬裏棱。隨屈曲北入至門西頬
T1804_.40.0015c03: 土楞。從此西下至外院西南角内角。從此北
T1804_.40.0015c04: 下至外院西北角内角。從此東下至外院東
T1804_.40.0015c05: 北角内角。從此南下還至東南角内角。是爲
T1804_.40.0015c06: 大界外相。一周訖三説已。若有五門三門及
T1804_.40.0015c07: 籬柵牆塹斜角方屈。隨處稱之。準上式也。若
T1804_.40.0015c08: 有障隔。欲穿牆直過。當唱院名依院牆唱相。
T1804_.40.0015c09: 三明集僧與欲法者。初言集僧。必先盡自然
T1804_.40.0015c10: 界内。若標寛界狹者。盡標集之。僧祇云。避難
T1804_.40.0015c11: 界中三由旬内有比丘者。並呼來。若出界已
T1804_.40.0015c12: 作法結之。有師云。但盡自然而集。以標内地
T1804_.40.0015c13: 非自然界故。又未加法。若羯磨已方有別衆。
T1804_.40.0015c14: 僧祇所明彼爲難縁。恐成障礙故須集之。準
T1804_.40.0015c15: 理不然。並集爲要。無正教可準。若標内有村。
T1804_.40.0015c16: 縱自然内不欲取村者。當繞村唱内相。後唱
T1804_.40.0015c17: 外相。作法結成。村内比丘不須外集。若相内
T1804_.40.0015c18: 外有尼界及尼。不妨結法。兩不相攝。若有作
T1804_.40.0015c19: 法僧界。但令比丘不出本界。唱内相已通結
T1804_.40.0015c20: 取之。如明了論別住之例。二不得受欲者具
T1804_.40.0015c21: 有三義。一結界是衆同之本理宜急制。二自
T1804_.40.0015c22: 然界弱不勝羯磨。此僧祇正文。三令知界畔。
T1804_.40.0015c23: 護夏別衆護食護衣等。十誦云。作羯磨比丘
T1804_.40.0015c24: 死。餘人不知界處。佛令捨已更結。故須盡集。
T1804_.40.0015c25: 二正加聖法。上座云。僧今和合何所作爲。答
T1804_.40.0015c26: 云。結大界羯磨。當白二結之。文云。大徳僧聽。
T1804_.40.0015c27: 此住處比丘唱四方大界相。若僧時到僧忍
T1804_.40.0015c28: 聽僧今於此四方相内結作大界。同一住處
T1804_.40.0015c29: 同一説戒白如是。大徳僧聽。此住處比丘唱
T1804_.40.0016a01: 四方大界相。僧今於此四方相内結作大界。
T1804_.40.0016a02: 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誰諸長老忍。僧今於此
T1804_.40.0016a03: 四方相内結作大界同一住處同一説戒者。默
T1804_.40.0016a04: 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内同一
T1804_.40.0016a05: 住處同一説戒結大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T1804_.40.0016a06: 如是持。二明戒場大界之法者。先竪三重標
T1804_.40.0016a07: 相。最内一重戒場外相自然界内標。中間一
T1804_.40.0016a08: 重自然界外大界内相標。最外一重大界外
T1804_.40.0016a09: 相標。即須周匝先唱内標一重已作法結之。
T1804_.40.0016a10: 但爲三相難明。恐法不練。略引圖示。後依圖
T1804_.40.0016a11: 唱相。使新學曉迷。今行事漠落誦文。而已曾
T1804_.40.0016a12: 不委練。令依文讀。便即悶亂。定知附事作法
T1804_.40.0016a13: 不成。必須細心方應遂事
T1804_.40.0016a14: IMAGE
T1804_.40.0016a15: [IMAGE]
T1804_.40.0016a16: [IMAGE]
T1804_.40.0016a17: [IMAGE]
T1804_.40.0016a18: [IMAGE]
T1804_.40.0016a19: [IMAGE]
T1804_.40.0016a20: [IMAGE]
T1804_.40.0016a21: [IMAGE]
T1804_.40.0016a22: [IMAGE]
T1804_.40.0016a23: [IMAGE]
T1804_.40.0016a24:
T1804_.40.0016a25:   此外朱圓者自然界相。若先在戒壇内集僧者。亦四
T1804_.40.0016a26: 面集之。圖中所列。據結大界時自然集僧也。其北
T1804_.40.0016a27: 朱圓院外僧去中央結界僧相去六十三歩。中僧去南
T1804_.40.0016a28: 圓界外僧亦爾。南北二僧相去百二十六歩。各得成
T1804_.40.0016a29: 法。在内不成。乃至餘方並準此。若結作法已隨相
T1804_.40.0016b01: 標遠近。且據聚落不可分別者爲言。若可分別聚落乃
T1804_.40.0016b02: 至道行水界五相遠近義類相別。並如前集僧中所迷」
T1804_.40.0016b03: 此之界圖。謂自然界寛於作法。標外周圓取
T1804_.40.0016b04: 界。必有別界亦隨斜曲也。其内朱方是戒場
T1804_.40.0016b05: 也。中間周匝號曰自然。東北二邊即用小牆
T1804_.40.0016b06: 下上爲自然界體。南西二邊大界牆内則無
T1804_.40.0016b07: 別相者。應釘杙豎標繩連相著。當於戒場東
T1804_.40.0016b08: 南角。去大界牆尺八地。旁小牆施一杙。又於
T1804_.40.0016b09: 西南角。斜去大牆二尺許下一杙。又於西北
T1804_.40.0016b10: 角。至小牆南旁小牆下一杙。正西令去大牆
T1804_.40.0016b11: 尺八許。釘三杙已仍以繩連三標則爲自然
T1804_.40.0016b12: 界。南西二邊若作二法竟。若二界各有法事。
T1804_.40.0016b13: 此中有人不妨二處。其戒場外相東北二邊
T1804_.40.0016b14: 之相即以小牆内院爲相。西南二畔即用繩
T1804_.40.0016b15: 標内邊爲相。其大界内相。東北二面以小牆
T1804_.40.0016b16: 外院爲相。南西二面以大院牆内爲相。若明
T1804_.40.0016b17: 外相。必在院外唱之。若在牆内唱者。至西南
T1804_.40.0016b18: 角戒場外自然界邊則與内相倶合。則不分
T1804_.40.0016b19: 彼此之異。又不得入大院牆唱之。由不見其
T1804_.40.0016b20: 相故。上且略寄一縁以爲相貎。作法之時未
T1804_.40.0016b21: 必如圖。若不依此解生。餘處亦準不得。今明
T1804_.40.0016b22: 結法分三。初縁前後者。五分云。應先結戒場
T1804_.40.0016b23: 後結大界。若先結大界者。當捨已更前結之。
T1804_.40.0016b24: 然後唱相結大界。毘尼母善見亦同此説。今
T1804_.40.0016b25: 猶有人先結大界者。此不讀聖教唯信意言。
T1804_.40.0016b26: 問先結大界者戒場成不。答五分所明應捨
T1804_.40.0016b27: 已更結。故知成也。但不成後法。故須解之。五
T1804_.40.0016b28: 百問云。後結戒場者於中受戒。恐無所獲。又
T1804_.40.0016b29: 云。不知同於未制。頼有此路則通僥倖。今時
T1804_.40.0016b30: 結者多有非法或將五六人徑往戒場中。界
T1804_.40.0016c01: 内不集。總唱三相。已具加二種羯磨者。或有
T1804_.40.0016c02: 界内通唱三相。已隨界加法者。或於大界内
T1804_.40.0016c03: 遙結者。或先結戒場。已但唱大界外相不唱
T1804_.40.0016c04: 内相而加法者。此等諸濫結並不成。故須當
T1804_.40.0016c05: 界各唱各結。方得成就。二明唱相。先於自然
T1804_.40.0016c06: 界内集僧已。一比丘具修威儀唱云。大徳僧
T1804_.40.0016c07: 聽。我比丘爲僧唱四方小界場相。從此處東
T1804_.40.0016c08: 南角標内。旁繩西下至西南角標。從此旁繩
T1804_.40.0016c09: 内北下至西北角標。即旁小牆内東下至小
T1804_.40.0016c10: 牆東北内角。從此旁牆内南下至東南角標。
T1804_.40.0016c11: 此是戒場外相。一周訖三説已。羯磨者言。何
T1804_.40.0016c12: 所作爲。答云。結戒場羯磨。大徳僧聽。此住處
T1804_.40.0016c13: 比丘稱四方小界相。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
T1804_.40.0016c14: 於此四方小界相内結作戒場白如是。大徳
T1804_.40.0016c15: 僧聽。此住處比丘稱四方小界相。僧今於此
T1804_.40.0016c16: 四方小界相内結戒場。誰諸長老忍僧今於
T1804_.40.0016c17: 此四方小界相内結戒場者。默然。誰不忍者。
T1804_.40.0016c18: 説僧。已忍於此四方相内結戒場竟。僧忍默。
T1804_.40.0016c19: 故是事如是持。結已餘僧且坐。應將四五人
T1804_.40.0016c20: 知法相者。入大界内安坐。定已集界無人方
T1804_.40.0016c21: 乃作法。次結大界法。先明唱相有二不同。言
T1804_.40.0016c22: 別唱者。先唱内相。三周已次唱外相。三周後
T1804_.40.0016c23: 總結合。二者總牒内外一遍相。已隨遍合之。
T1804_.40.0016c24: 文明總法。應令一人具儀唱云。大徳僧聽。我
T1804_.40.0016c25: 比丘爲僧唱大界四方内外相。前唱内相。從
T1804_.40.0016c26: 小牆東南角外角。穿小牆西出。旁大牆内至
T1804_.40.0016c27: 西南角内角。從此旁牆北下。穿小牆西頭。過
T1804_.40.0016c28: 至小牆西北角外角。從此旁小牆東下至小
T1804_.40.0016c29: 牆東北角外角。從此南出還至小牆東南角
T1804_.40.0016c30: 外角。此是大界内相一周訖。次唱外相。從寺
T1804_.40.0017a01: 院外牆東南角外角。直西至南門東頬外土
T1804_.40.0017a02: 棱。隨屈曲北入至門限裏棱。西下至門西頬
T1804_.40.0017a03: 限頭。隨限屈曲南出至門西頬外土棱。從此
T1804_.40.0017a04: 西下至西南角外角。從此北下至西北角外
T1804_.40.0017a05: 角。從此東下至東北角外角。從此南下還至
T1804_.40.0017a06: 東南角外角。此是大界外相一周已。彼爲内
T1804_.40.0017a07: 相。此爲外相。此是大界内外相一周。如是三
T1804_.40.0017a08: 遍已告僧云。已唱大界内外相訖。衆僧作羯
T1804_.40.0017a09: 磨。唱者復座。已上座如常依前作之。羯磨大
T1804_.40.0017a10: 同前無戒場結者。唯足内之一字。云僧今於
T1804_.40.0017a11: 此四方内外相内結作大界。若據律文。亦不
T1804_.40.0017a12: 加字。但云於此四方相内結大界。於理亦得。
T1804_.40.0017a13: 隨意所存大途無妨。結此界已。如上牓示顯
T1804_.40.0017a14: 處。結三小界法三門分之。初明集僧遠近者。
T1804_.40.0017a15: 此由留難故起。不同大界集僧。所以佛隨方
T1804_.40.0017a16: 便曲開此教。如善見中。七盤陀量集僧應得。
T1804_.40.0017a17: 故彼文中不同意者。對此四分無異也。並謂
T1804_.40.0017a18: 蘭若之中。必在聚落文中不開。由蘭若迥露
T1804_.40.0017a19: 來難易見。二不竪方相者。大界戒場義通久
T1804_.40.0017a20: 固。僧常居止。理須曉明。此三小界並由事起。
T1804_.40.0017a21: 有難遮作。佛開暫結。更無有相。隨人多少即
T1804_.40.0017a22: 爲界體。比人行事若結小界受戒多立院限。
T1804_.40.0017a23: 説戒直坐。自恣圓坐。此二無有外相。此未通
T1804_.40.0017a24: 知。準如律文。爲遮惡比丘故。今猶坐外有界。
T1804_.40.0017a25: 終不免遮。此三小界相同一法。並指僧集坐
T1804_.40.0017a26: 處爲界内相。故初云僧一處集。中云爾許比
T1804_.40.0017a27: 丘集。後云諸比丘坐處已滿。齊如是比丘坐
T1804_.40.0017a28: 處結小界。文止在此。更不言外相。若準僧祇。
T1804_.40.0017a29: 彼文云。欲捨衣者至界外。無戒場者結小界。
T1804_.40.0017b01: 文云。齊僧坐處外一尋已内。於中作羯磨。此
T1804_.40.0017b02: 則明文有開。但同戒場之法。非關小界。四分
T1804_.40.0017b03: 戒場法中亦云小界。可即是小界立相也。若
T1804_.40.0017b04: 作受戒之法。準律界外問難。若至乞受之時。
T1804_.40.0017b05: 十人叢坐前結。足開一人之分。必半身外界。
T1804_.40.0017b06: 亦準十誦善見之文。足成僧數。此是定義。必
T1804_.40.0017b07: 依昔用結界不成。作法非務。一生虚受疑恒
T1804_.40.0017b08: 鎭心。所謂無戒滿世。此言驗矣。廣有廢立如
T1804_.40.0017b09: 義鈔中。若論説戒。隨同師善友。下道並坐令
T1804_.40.0017b10: 使相近。依法結之。若論自恣。五人已上圓坐
T1804_.40.0017b11: 四面。五徳在中。四面自恣。此人加用。未必如
T1804_.40.0017b12: 此。亦隨縁改張。次明結法。以事希寡文存略
T1804_.40.0017b13: 也。餘有三種界別。一別説戒別利養欲同説
T1804_.40.0017b14: 戒同利養。二別説戒別利養欲同説戒別利
T1804_.40.0017b15: 養。三別説戒別利養欲同利養別説戒。爲守
T1804_.40.0017b16: 護住處故。此四方僧物唱和法也。佛並開結。
T1804_.40.0017b17: 末代之中此法殆盡。必若合寺有縁濟乏。並
T1804_.40.0017b18: 須白二和僧送之。不得直爾與他。以僧物不
T1804_.40.0017b19: 得出界。次明解界法。先解無戒場者。僧集已
T1804_.40.0017b20: 問欲。取和已解言。大徳僧聽。此住處比丘同
T1804_.40.0017b21: 一住處同一説戒。若僧時到僧忍聽解界白
T1804_.40.0017b22: 如是。大徳僧聽。此住處比丘同一住處同一
T1804_.40.0017b23: 説戒。令解界誰諸長老忍僧同一住處同一
T1804_.40.0017b24: 説戒。解界者默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聽同
T1804_.40.0017b25: 一住處同一説戒解界竟。僧忍默然。故是事
T1804_.40.0017b26: 如是持。若有戒場者。先解大界。却解戒場。
T1804_.40.0017b27: 此是常準。上座問答一一隨有單牒。不同受
T1804_.40.0017b28: 戒一答得作多法。彼由同界故得。此中不開。
T1804_.40.0017b29: 爲中隔自然兩界各別作法不通。若作法同
T1804_.40.0017c01: 前而解。次解戒場。應在相内。不得在大界遙
T1804_.40.0017c02: 解。律無正法。舊羯磨中用大界法解之。唯稱
T1804_.40.0017c03: 大小爲別。今不同之。戒場不許説戒。何得牒
T1804_.40.0017c04: 解。今準難事界。但翻結爲解。理通文順。文
T1804_.40.0017c05: 云。大徳僧聽。僧今在此處解戒場。若僧時到
T1804_.40.0017c06: 僧忍聽解戒場白如是。大徳僧聽。僧於此處
T1804_.40.0017c07: 解戒場。誰諸長老忍僧集此處解戒場者默
T1804_.40.0017c08: 然。誰不忍者説僧已忍解戒場。竟僧忍默然。
T1804_.40.0017c09: 故是事如是持。善見云。戒場上不得立房。縱
T1804_.40.0017c10: 使王立有慚愧。比丘剔壞餘材草送住寺比
T1804_.40.0017c11: 丘。唯置佛殿及樹木也。外國戒場多在露地。
T1804_.40.0017c12: 如世祭壇郊祀之所。故律中或名戒壇。五百
T1804_.40.0017c13: 問中。受戒値天雨若移戒場屋下者。先解大
T1804_.40.0017c14: 界更結戒場及結大界方得。解三小界同前
T1804_.40.0017c15: 結法。三明法起有無。有言。法起由作善法即
T1804_.40.0017c16: 發善無作。屬善行陰攝。此善法與處相應遍
T1804_.40.0017c17: 標相内皆有法起。非謂善法與無記地連。非
T1804_.40.0017c18: 不相及。善見云。依相結已後失界相。若人掘
T1804_.40.0017c19: 地至水際亦不失界。乃至於上起三重屋。皆
T1804_.40.0017c20: 同一界。若有石山上廣下狹。於上結界。山巖
T1804_.40.0017c21: 下僧不妨上法。以界是色法隨處廣狹下入
T1804_.40.0017c22: 地也。故文云。若結已水蕩成坑。雖有水流。於
T1804_.40.0017c23: 中竪閣。在上作法者。皆得。準此多文。法起何
T1804_.40.0017c24: 疑。昔云。無有法起。文云。云何界現前作羯磨
T1804_.40.0017c25: 唱制限者。是此謂加法之所。不論法起有無。
T1804_.40.0017c26: 薩婆多云。以界威力故善神所護。如前五分
T1804_.40.0017c27: 所明。小法滅盡經云。劫火起時。曾作伽藍所
T1804_.40.0017c28: 不爲火焚。乃至金剛界爲土臺也。四明結處
T1804_.40.0017c29: 非法失不之相。初中所明前已具述。恐有迷
T1804_.40.0018a01: 忘。謂兩界相接中無自然。共相錯渉。隔水無
T1804_.40.0018a02: 橋。或不捨本界而重結之。及界不盡集。羯磨
T1804_.40.0018a03: 不成。方相不練。並非結法。五分云。不唱方
T1804_.40.0018a04: 相。不成結界。言失不者。一謂。決意棄捨。十
T1804_.40.0018a05: 誦云。諸比丘捨僧坊去。作念不還。是名捨界。
T1804_.40.0018a06: 智論云。一宿棄捨則無有界。問前善見中並
T1804_.40.0018a07: 言不失者。答彼不作永捨心故不失也。此云
T1804_.40.0018a08: 失者。作不還意。有捨界心故失。文中皆言棄
T1804_.40.0018a09: 捨故也。四分中治故。伽藍不失淨地。又云。
T1804_.40.0018a10: 若疑應解已更結。故知界在。若作法捨衣食
T1804_.40.0018a11: 人界三種倶捨。二明不失略述五種。一非法
T1804_.40.0018a12: 惡心解者不失。律云。惡心解淨地不成。例準。
T1804_.40.0018a13: 二僧尼互結。善見云。比丘於尼界上結界不
T1804_.40.0018a14: 失。尼同得成。三中邊不相解語亦互重結。四
T1804_.40.0018a15: 失界相。如善見中。五空本處。五百問云。大僧
T1804_.40.0018a16: 與尼通結得。不得相叉
T1804_.40.0018a17: 僧網大綱篇第七
T1804_.40.0018a18: 一方行化立法須通。處衆斷量必憑律教。令
T1804_.40.0018a19: 遠域異邦翹心有所。界中行者安神進業。若
T1804_.40.0018a20: 斯御衆何事不行。既行正法。何人不奉。豈止
T1804_.40.0018a21: 僧徒清肅息俗歸眞。方能扶疏道樹光揚慧
T1804_.40.0018a22: 日。若法出恒情言無所據。科罰同於鄙俗。教
T1804_.40.0018a23: 網唯事重麁。能施已是於非。所被固多諠亂。
T1804_.40.0018a24: 故律云。非制而制。是制便斷。如是能令正法
T1804_.40.0018a25: 速滅。不値佛世。生地獄。如箭射。三千威儀
T1804_.40.0018a26: 云。衆中無知法人者。百人千人不得同住。故
T1804_.40.0018a27: 知同住必遵聖法。今欲刪其繁惡補其遺漏。
T1804_.40.0018a28: 使制與教而相應。義共時而並合。故律云。非
T1804_.40.0018a29: 制不制。是制便行。如是漸漸令法久住。若出
T1804_.40.0018b01: 其病患明其損減。如下廣明。就中分五。一約
T1804_.40.0018b02: 化制二教明相不同。二約僧制衆食以論通
T1804_.40.0018b03: 塞。三約法就時對人以明。四約處就用以明。
T1804_.40.0018b04: 五衆主教授之相。初中分二。且明化教。教通
T1804_.40.0018b05: 道俗。大集云。若末世中有我弟子多財多力。
T1804_.40.0018b06: 王等不治。則爲斷三寶種奪衆生眼。雖無量
T1804_.40.0018b07: 世修戒施惠。則爲滅失。廣如第二十九卷護
T1804_.40.0018b08: 法品説。又云。若犯過比丘應須治者。一月兩
T1804_.40.0018b09: 月苦使。或不與語。不與共坐。不與共住。或擯
T1804_.40.0018b10: 令出。或出一國乃至四國有佛法處。治如是
T1804_.40.0018b11: 等惡比丘已。諸善比丘安樂受法。故使佛法
T1804_.40.0018b12: 久住不滅。十輪經云。若有鈍根衆生。爲欲發
T1804_.40.0018b13: 起善根因縁。懈怠少智忘失正念。貪著住處
T1804_.40.0018b14: 衣服飮食四事供養。遠離一切諸善知識。如
T1804_.40.0018b15: 此衆生教令勸化料理僧事及以佛法和尚闍
T1804_.40.0018b16: 梨。是爲安置營事福處。若聲聞弟子心不恭
T1804_.40.0018b17: 敬不堅持戒。爲法久住而調伏之。若起心念
T1804_.40.0018b18: 教令心悔。又須言語而謫罰者。驅令下意。終
T1804_.40.0018b19: 不與語。亦於僧中謫令禮拜。訶詰嫌責不同
T1804_.40.0018b20: 僧利。或在僧前四體布地自歸伏罪。或時驅
T1804_.40.0018b21: 出不得共住。我知衆生心所趣向。爲利彼故
T1804_.40.0018b22: 廣説諸經地獄等苦。爲欲調伏破戒衆生。若
T1804_.40.0018b23: 諸比丘護持戒者天人供養。不應謫罰。除其
T1804_.40.0018b24: 多聞及持戒者。若有破戒而出家者。能示天
T1804_.40.0018b25: 龍八部珍寶伏藏。應作十種勝想佛想施心。
T1804_.40.0018b26: 若有破戒作惡威儀。當共耎語乃至禮足。後
T1804_.40.0018b27: 生豪貴得入涅槃。是以依我出家。持戒破戒
T1804_.40.0018b28: 不聽輪王宰相謫罰。況餘輕犯。破戒比丘雖
T1804_.40.0018b29: 是死人。是戒餘力猶如牛黄麝香眼藥燒香
T1804_.40.0018c01: 等喩。破戒比丘爲不信所燒自墮惡道。能令
T1804_.40.0018c02: 衆生増長善根。以是因縁。一切白衣皆應守
T1804_.40.0018c03: 護。不聽謫罰。四方僧衆布薩自恣三世僧物
T1804_.40.0018c04: 飮食敷具皆不預分。優波離白佛。若非法器。
T1804_.40.0018c05: 云何驅遣。佛言。我不聽俗人譏訶。比丘得作。
T1804_.40.0018c06: 復有十種非法即得大罪。若僧不和。於國王
T1804_.40.0018c07: 前王眷屬前大臣前訶。白衣婦女小兒中僧
T1804_.40.0018c08: 淨人前。比丘尼中本怨嫌人前。如是等假使
T1804_.40.0018c09: 擧得少罪亦不應受。下具出擧法。如律法中。
T1804_.40.0018c10: 涅槃中種種示相已云。於毀法者與七羯磨。
T1804_.40.0018c11: 爲欲示諸行惡行者有果報故。當知如來即
T1804_.40.0018c12: 是施惡衆生無恐畏者。以現在治罰息將來
T1804_.40.0018c13: 大怖故。若善比丘置不訶責。當知是人佛法
T1804_.40.0018c14: 中怨。若能驅遣擧處治罰。是我弟子眞聲聞
T1804_.40.0018c15: 也。二就制教以明者。僧令懺悔改迹便止。上
T1804_.40.0018c16: 品之徒見影依道。下流之類拒逆僧命不肯
T1804_.40.0018c17: 從順。無慚無愧破戒犯失續作不止。自非治
T1804_.40.0018c18: 罰。何由可息。如似遲驢必加楚罰。則有七種
T1804_.40.0018c19: 調伏。及惡馬治默擯不與語等。比佛法東流
T1804_.40.0018c20: 多不行此。若聞正説反生輕笑。薄濫佛法自
T1804_.40.0018c21: 穢淨心。有過之徒實當此罰。反用俗法非理
T1804_.40.0018c22: 折伏。相雖調順。心未悛革。致使聖網日就衰
T1804_.40.0018c23: 弱。文云。非制而制速滅正法。斯言允矣。今擧
T1804_.40.0018c24: 彼微言重光像運。有力住持衆主準而行之。
T1804_.40.0018c25: 四分中凡欲治罰擧人者自具兩種五徳。如
T1804_.40.0018c26: 自恣法。又須三根具了徒衆上下同心共秉
T1804_.40.0018c27: 犯者聽可然後擧之。具如律本遮法中説。若
T1804_.40.0018c28: 違上法擧不知時。反生鬥諍。故文云。汝等莫
T1804_.40.0018c29: 數數擧他罪。以恐壞正法故。必具上法。縱而
T1804_.40.0019a01: 不治。亦滅正法。今明治法七種九種。言七法
T1804_.40.0019a02: 者。一謂訶責。二謂擯出。三者依止。四者遮不
T1804_.40.0019a03: 至白衣家。五者不見罪。六者不懺罪。七者説
T1804_.40.0019a04: 欲不障道。加惡馬默擯二法則爲九也。一言
T1804_.40.0019a05: 訶責者。先出其過後明正治。言過多種。四分
T1804_.40.0019a06: 等律總處明之。若對僧比丘前倒説四事。謂
T1804_.40.0019a07: 破戒者破前三聚。破見者。謂六十二見。破威
T1804_.40.0019a08: 儀者。下四聚等。破正命者。謂非法乞求邪意
T1804_.40.0019a09: 活命。則有五種四種。言五邪者。一謂爲求利
T1804_.40.0019a10: 養改常威儀詐現異相。二謂説己功徳。三者
T1804_.40.0019a11: 高聲現威。四者説己所得利養激動令施。五
T1804_.40.0019a12: 者爲求利故強占他吉凶。言四邪者。一方邪
T1804_.40.0019a13: 者。通使四方爲求衣食。二仰邪者。謂上觀星
T1804_.40.0019a14: 象盈虚之相。三者下邪。即耕田種殖種種下
T1804_.40.0019a15: 業。四者四維口食。習小小呪術以邀利活命。
T1804_.40.0019a16: 此智論解也。律中非法説法法説非法。雖有
T1804_.40.0019a17: 前過三根明委。問答有差不得擧他。文云。若
T1804_.40.0019a18: 無根破戒見威儀正命與作訶責。是名非法羯
T1804_.40.0019a19: 磨。反上如法。然此治法不必大罪。但令聖所
T1804_.40.0019a20: 制學愚闇自纒皆得加罰。文云。若不知不見
T1804_.40.0019a21: 五犯聚。謂波羅夷乃至吉羅與作訶責。五分
T1804_.40.0019a22: 有九種。一自鬥諍。二鬥亂他。三前後非一鬥
T1804_.40.0019a23: 諍。四親近惡友。五與惡人爲伴。六樂自爲惡。
T1804_.40.0019a24: 七破戒。八破見。九親近白衣。僧祇五種。一身
T1804_.40.0019a25: 口習近住。身習住者。與黄門男子童子弟子
T1804_.40.0019a26: 共床坐同眠。共器食。迭互著衣。共出共入。口
T1804_.40.0019a27: 習近者。迭互染心共語。身口倶者。兩業並爲。
T1804_.40.0019a28: 又與尼女伸手内坐。以香華果蓏相授。爲其
T1804_.40.0019a29: 走使。餘如前説。二者數犯五衆戒。三者太早
T1804_.40.0019b01: 入聚落。太瞑出。與惡人爲友。偸人劫賊摴蒲
T1804_.40.0019b02: 等人。行在寡婦大童女淫女黄門惡名比丘
T1804_.40.0019b03: 尼沙彌尼處。四好諍訟相言有五。一自高。二
T1804_.40.0019b04: 麁弊此性。三無義語。四非時語。五不親附善
T1804_.40.0019b05: 人。五恭敬少年諸比丘。度少年弟子。供給如
T1804_.40.0019b06: 弟子供給師法。如上五種。一一諸比丘屏處
T1804_.40.0019b07: 三諫。不止僧作白四訶責折伏。明了論比丘
T1804_.40.0019b08: 心高不敬計他。輕慢大衆。爲作怖畏羯磨。猶
T1804_.40.0019b09: 是訶責異名。上來明過。對僧比丘前者皆入
T1804_.40.0019b10: 訶責治之。二加法有四。一明立治。二明奪行。
T1804_.40.0019b11: 三明順從。四僧爲解。初中立治。此法與餘羯
T1804_.40.0019b12: 磨有異。故先明之。縁起十種。如上具七法已。
T1804_.40.0019b13: 八陳意中此心違故。須僧證正其罪得伏方
T1804_.40.0019b14: 與。應召來入衆當前爲擧。謂僧中徳人擧告僧
言比丘某甲犯罪
T1804_.40.0019b15: 已爲作憶念。謂在某處某時其某人作某
罪。令其伏首自言陳已
應與罪謂汝
犯某
T1804_.40.0019b16: 事。應作
訶責治
上座應準遮法具問能擧徒衆上下及
T1804_.40.0019b17: 所擧人。已聽許擧之。如上作已。索欲問和便
T1804_.40.0019b18: 作羯磨。律文擧鬥諍事。及論當時。未必如文。
T1804_.40.0019b19: 隨其有犯準改牒用。應言。大徳僧聽。此某甲
T1804_.40.0019b20: 某甲比丘喜相鬥諍互求長短。令僧未有諍
T1804_.40.0019b21: 事而有諍事。已有諍事而不除滅。若僧時到
T1804_.40.0019b22: 僧忍聽。僧爲某甲某甲比丘作訶責羯磨。若
T1804_.40.0019b23: 後更鬥諍共相罵詈者。衆僧當更増罪治。
T1804_.40.0019b24: 惡馬治
驅出衆
白如是。大徳僧聽。此某甲某甲二比丘
T1804_.40.0019b25: 喜相鬥諍互求長短。令僧未有諍事而有諍
T1804_.40.0019b26: 事。已有諍事而不除滅。僧今爲某甲某甲二
T1804_.40.0019b27: 比丘作訶責羯磨。誰諸長老忍。僧爲某甲某
T1804_.40.0019b28: 甲二比丘作訶責羯磨。若後更鬥諍者。僧更
T1804_.40.0019b29: 増罪。治者默然。誰不忍者説。此是初羯磨。
T1804_.40.0019c01: 三説
僧已忍爲某甲某甲二比丘作訶責羯磨
T1804_.40.0019c02: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若明不成者。律
T1804_.40.0019c03: 云。若不擧不作憶念不伏首罪。或無犯犯。不
T1804_.40.0019c04: 應懺罪。若犯罪已懺竟。而不現前。及人法二
T1804_.40.0019c05: 非。並作法不成得罪。二明奪行。與作法已告
T1804_.40.0019c06: 言。已爲汝作訶責已。今奪三十五事。盡形不
T1804_.40.0019c07: 得作。必能隨順無有違逆者。僧當量處。何者
T1804_.40.0019c08: 三十五。有七種不同。初五奪其眷屬。一不應
T1804_.40.0019c09: 授人大戒。二不應受人依止。三不應畜沙彌。
T1804_.40.0019c10: 四不應受僧差教授比丘尼。五若僧差不應
T1804_.40.0019c11: 往。二五奪其智能。一不應説戒。二若僧中問
T1804_.40.0019c12: 答毘尼義。不應答。三若僧差作羯磨。不應作。
T1804_.40.0019c13: 四若僧中簡集智慧者共評論衆事。不在其
T1804_.40.0019c14: 例。五若僧差作信命。不應作。三五奪其順從。
T1804_.40.0019c15: 一不得早入聚落。二不得偪暮還。三親近比
T1804_.40.0019c16: 丘。四不應近白衣外道。五應順從諸比丘教。
T1804_.40.0019c17: 不應作異語。四五奪其相續後犯。一不應更
T1804_.40.0019c18: 犯此罪。餘亦不應犯謂爲殘作訶責
指下篇爲餘也
二若相似若
T1804_.40.0019c19: 從此生相似謂同一篇罪也。從此生者。
謂爲摩觸訶責而與女屏坐
三若復重於
T1804_.40.0019c20: 謂犯提被治
後更犯殘等
四不應嫌羯磨。五不應訶羯磨
T1804_.40.0019c21: 人。五五奪其供給。一若善比丘爲敷坐具供
T1804_.40.0019c22: 養。不應受。二不應受他洗足。三不應受他安
T1804_.40.0019c23: 洗足物。四不應受他拭革屣。五不應受他揩
T1804_.40.0019c24: 摩身。六五制其恭敬。一不應受善比丘禮拜
T1804_.40.0019c25: 合掌問訊迎逆持衣鉢等。七五奪其證正他
T1804_.40.0019c26: 事。一不應擧善比丘爲作憶念作自言。二不
T1804_.40.0019c27: 應證他事。三不應遮布薩。四不應遮自恣。五
T1804_.40.0019c28: 不應共善比丘諍。三明順從者。應於上七五
T1804_.40.0019c29: 事中一一順從無有違者。於僧小食上後食
T1804_.40.0020a01: 上若説法若布薩時。應正衣服脱革屣。在一
T1804_.40.0020a02: 面立互跪合掌白言。大徳僧受我懺悔。自今
T1804_.40.0020a03: 已去自責心止不復作。僧當量審然後受之。
T1804_.40.0020a04: 四明解法。律云。應來僧中偏露右肩。脱革屣
T1804_.40.0020a05: 禮僧足。右膝著地合掌乞言。大徳僧聽。我比
T1804_.40.0020a06: 丘某甲僧爲作訶責羯磨。我今隨順衆僧無
T1804_.40.0020a07: 有違逆。從僧乞解訶責羯磨。願僧爲我解訶
T1804_.40.0020a08: 責羯磨。慈愍故。三乞已彼二比
丘亦爾
上座如上欲
T1804_.40.0020a09: 和解言。大徳僧聽。比丘某甲某甲僧爲作訶
T1804_.40.0020a10: 責羯磨。彼比丘隨順衆僧無所違逆。今從僧
T1804_.40.0020a11: 乞解訶責羯磨。若僧時到僧忍聽。解某甲某
T1804_.40.0020a12: 甲二比丘訶責羯磨。白如是。大徳僧聽。此某
T1804_.40.0020a13: 甲某甲比丘僧爲作訶責羯磨。彼二比丘隨
T1804_.40.0020a14: 順衆僧無所違逆。今從僧乞解訶責羯磨。誰
T1804_.40.0020a15: 諸長老忍。僧爲某甲某甲解訶責羯磨者默
T1804_.40.0020a16: 然。誰不忍者説三説
僧已忍與某甲某甲解訶
T1804_.40.0020a17: 責羯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其行法
T1804_.40.0020a18: 中威儀坐處未明所在。準僧殘中下行坐也。
T1804_.40.0020a19: 若有一人三人。隨名牒用。不得至四。如上已
T1804_.40.0020a20: 明。至時量之。二擯出者。謂對俗人倒説四事。
T1804_.40.0020a21: 廣如律文。又如隨戒中汚家惡行。倒亂佛法。
T1804_.40.0020a22: 汚他俗人淨善之心。以非爲是。故須遣出本
T1804_.40.0020a23: 處折伏治之。使世俗識非達正無復疑惑。此
T1804_.40.0020a24: 之過罪人多有之。特須禁斷。若論治法隨順
T1804_.40.0020a25: 及以解辭。略同上法。然初擯中牒其過已離
T1804_.40.0020a26: 此住處爲異。律本委具。若隨順乞解不得輒
T1804_.40.0020a27: 來。當在界外遣信來請。僧祇云。不得共諸比
T1804_.40.0020a28: 丘語論。若有咨請。推屬本師。三言依止者。若
T1804_.40.0020a29: 與比丘及以白衣共相雜住。倒説四事惑亂
T1804_.40.0020b01: 正法。或在道雖久。癡無所知 隨縁壞行。不能
T1804_.40.0020b02: 自立。數懺數犯。須僧治罰。依彼明徳咨問法
T1804_.40.0020b03: 訓。使行成益己故也。治法略同於上。與依止
T1804_.40.0020b04: 已親近知法律人。學知毘尼。明達持犯者。當
T1804_.40.0020b05: 爲解之。涅槃云。置羯磨者。安置有徳之所。餘
T1804_.40.0020b06: 如師資法中。四遮不至白衣家者。謂於信心
T1804_.40.0020b07: 俗人前倒説四事。非法惱亂損壞俗心。罵謗
T1804_.40.0020b08: 白衣輒便捨去。須僧作法遮斷不許使離。遣
T1804_.40.0020b09: 謝白衣故也。僧祇云。比丘明日受他必定請。
T1804_.40.0020b10: 至時不去惱信施主。須加此法。若得法附已。
T1804_.40.0020b11: 當白二差一比丘具八法者。一多聞。二能善
T1804_.40.0020b12: 説。三説已自解。四能解人意。五受人語。六能
T1804_.40.0020b13: 憶持。七無有闕失。八解善惡言議者。將被治
T1804_.40.0020b14: 人至信俗家語言。檀越懺悔。僧已爲某甲比
T1804_.40.0020b15: 丘作謫罰竟。若即共懺者善。不肯者具有進
T1804_.40.0020b16: 不。廣如律説。若俗人歡喜即爲解之。更總明
T1804_.40.0020b17: 四三羯磨同異。前四法人但壞其行。心猶有
T1804_.40.0020b18: 信。律足僧數。應羯磨法。而是被治。不可訶
T1804_.40.0020b19: 擧。後三羯磨名爲三擧。信行倶壞棄在衆外。
T1804_.40.0020b20: 不足僧數。過状深重。不可攝濟。故制極法。律
T1804_.40.0020b21: 簡此色同於犯重。乃至死時所有資産入同擧
T1804_.40.0020b22: 僧。賞功能故。涅槃云。爲謗法者作是降伏羯
T1804_.40.0020b23: 磨。又示諸惡行有果報故。今學大乘語人心
T1804_.40.0020b24: 未渉道。行違大小二乘。口説無罪無懺淫欲
T1804_.40.0020b25: 是道。身亦行惡。隨己即是。違己爲非。並合此
T1804_.40.0020b26: 治。次五明不見擧者。倒説四事法説非法犯
T1804_.40.0020b27: 言不犯。或不信善惡二因感苦樂二果。邪見
T1804_.40.0020b28: 在懷障於學路。或由不達教。或知而故犯。僧
T1804_.40.0020b29: 問何不見犯。答云不見。僧即遮擧與作不見
T1804_.40.0020c01: 擧治之。爲欲折伏從道。且棄衆外不同僧事。
T1804_.40.0020c02: 目之爲擧。作此正法治不見罪人。故曰不見
T1804_.40.0020c03: 擧也。四分云。此三擧人令在有比丘處行之。
T1804_.40.0020c04: 若在無比丘處不得爲解。六不懺擧者。然罪
T1804_.40.0020c05: 無定性。從縁而生。理應悔除應本清淨。而今
T1804_.40.0020c06: 破戒見四法。犯不肯懺。妄陳濫説。言不懺悔。
T1804_.40.0020c07: 垢障尤深。進道無日。故須擧棄得伏方解。經
T1804_.40.0020c08: 名滅羯磨者。治罰前人使作滅罪。僧祇云。被
T1804_.40.0020c09: 三擧人心意調柔白僧言。我心調柔。願僧爲
T1804_.40.0020c10: 我捨法。白已却行而退。衆主比丘量議可不。
T1804_.40.0020c11: 然後乞解。七惡見不捨擧者。欲實障道説言
T1804_.40.0020c12: 不障。邪心決徹。名之爲見。見心違理。目之
T1804_.40.0020c13: 爲惡。亦於戒見四法倒説不信。須僧擧棄永
T1804_.40.0020c14: 不任用。隨順無違方乃解之。此七治法寔爲
T1804_.40.0020c15: 妙藥。持於正法謫罰惡人。佛法再興福流長
T1804_.40.0020c16: 世。故律云。如來出世。爲一義故制訶責羯磨
T1804_.40.0020c17: 乃至惡心不捨擧。所謂攝取於僧。令僧歡喜
T1804_.40.0020c18: 乃至正法久住。涅槃盛論七羯磨。後廣明護
T1804_.40.0020c19: 法之相云。有持戒比丘。見壞法者驅遣訶責。
T1804_.40.0020c20: 依法懲治。當知是人得福無量。又云。今以無
T1804_.40.0020c21: 上正法付囑諸王大臣宰相及於四衆。應當
T1804_.40.0020c22: 勸勵諸學人等令學正法。若懈怠破戒毀正
T1804_.40.0020c23: 法者。大臣四部應當苦治。大集云。若未來
T1804_.40.0020c24: 世有信諸王若四姓等。爲護法故能捨身命。
T1804_.40.0020c25: 寧護一如法比丘。不護無量諸惡比丘。是王
T1804_.40.0020c26: 捨身生淨土中。若隨惡比丘語者。是王過無
T1804_.40.0020c27: 量劫不復人身。問前十輪經不許俗治。涅槃
T1804_.40.0020c28: 大集令治惡者。答十輪不許治者。比丘内惡。
T1804_.40.0020c29: 外有善相。識聞廣博生信處多。故不令治。必
T1804_.40.0021a01: 愚闇自纒是非不曉開於道俗三惡門者。理
T1804_.40.0021a02: 合治之。如後二經。又涅槃是窮累教本決了
T1804_.40.0021a03: 正義。縱前不許。依後爲定。兩存亦得。廢前又
T1804_.40.0021a04: 是。言惡馬治者。律云。若比丘犯罪。不問輕重
T1804_.40.0021a05: 拒云不見。僧應棄捨。莫問。語云。汝所住處亦
T1804_.40.0021a06: 當擧汝爲作自言。不聽汝布薩自恣。如調馬
T1804_.40.0021a07: 師惡馬難調即合所繋杙棄之。汝比丘不自
T1804_.40.0021a08: 見罪亦復如是。一切捨棄。如是人不應從求
T1804_.40.0021a09: 聽。此即是聽。如法驅出。言默擯者。五分云。
T1804_.40.0021a10: 梵壇法者。一切七衆不來往交言。智論云。若
T1804_.40.0021a11: 心強獷。如梵天法治之。以欲界語地。亦通色
T1804_.40.0021a12: 有。不語爲惱。故違情故。不語治之。此法最
T1804_.40.0021a13: 要。亦有經中加羯磨者。尋本未得。雜含云。
T1804_.40.0021a14: 三種調伏法謂柔耎剛彊也。猶不調者殺之。
T1804_.40.0021a15: 謂不與語教授教誡也。言滅擯者。謂犯重比
T1804_.40.0021a16: 丘心無慚愧不肯學悔。妄入清衆濫居僧限。
T1804_.40.0021a17: 當三根五徳擧來詣僧憶念示罪令自言已與
T1804_.40.0021a18: 白四法。五分文云。大徳僧聽。此比丘某甲犯
T1804_.40.0021a19: 某波羅夷罪。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比丘
T1804_.40.0021a20: 某甲某波羅夷。滅擯羯磨。不得共住。不得共
T1804_.40.0021a21: 事。白如是。大徳僧聽。比丘某甲犯某波羅夷
T1804_.40.0021a22: 罪。僧今與比丘某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
T1804_.40.0021a23: 得共住。不得共事。誰諸長老忍。僧與比丘某
T1804_.40.0021a24: 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共事者默
T1804_.40.0021a25: 然。誰不忍者説。是初羯磨。
僧已忍。與比
T1804_.40.0021a26: 丘某甲波羅夷罪滅擯羯磨。不得共住共事
T1804_.40.0021a27: 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薩婆多云。但實
T1804_.40.0021a28: 犯重。大衆有知。不須自言及現前。直爾滅擯
T1804_.40.0021a29: 驅出若準律文。必須自言。如目連被訶中説。
T1804_.40.0021b01: 即世多有大衆容之。自他同穢。二約僧制衆
T1804_.40.0021b02: 食以論。先明世立非法。後引正制證成。初中
T1804_.40.0021b03: 寺別立制多不依教。飮酒醉亂輕欺上下者。
T1804_.40.0021b04: 罰錢及米。或餘貨。賕當時同和。後便違拒不
T1804_.40.0021b05: 肯輸送。因茲犯重。或行杖罰。枷禁鉗鎖。或奪
T1804_.40.0021b06: 財帛以用供衆。或苦役治地。斬伐草木。鉏禾
T1804_.40.0021b07: 收刈。或周年苦役。或因遇失奪便令倍償。或
T1804_.40.0021b08: 作破戒之制。季別依次鉏禾刈穀。若分僧食
T1804_.40.0021b09: 及以僧物。科索酒肉。媒嫁淨人。賣買奴婢及
T1804_.40.0021b10: 餘畜産。或造順俗之制。犯重囚禁遭赦得免。
T1804_.40.0021b11: 或自貨賕方便得脱。或奪賊物因利求利。或
T1804_.40.0021b12: 非法之制。有過罪者露立僧中。伏地吹灰。對
T1804_.40.0021b13: 僧杖罰。如是衆例皆非聖旨。良由綱維不休
T1804_.40.0021b14: 法網。同和而作。惡業深纒永無改悔。衆主有
T1804_.40.0021b15: 力非法伴多。如法比丘像末又少。縱有三五
T1804_.40.0021b16: 伴勢無施。故佛預知有。不令同法。如後引之。
T1804_.40.0021b17: 僧祇云。若作非法制者。應訶令止。不者當説
T1804_.40.0021b18: 如法欲已起去。若衆中有力者不聽。當語旁
T1804_.40.0021b19: 人言。此非法制。止得三人。不得趣爾而作。應
T1804_.40.0021b20: 知識邊作。若不得者。説見不欲與護心相應
T1804_.40.0021b21: 云。彼自有業行。何關我事。如失火燒舍脱身
T1804_.40.0021b22: 便罷。毘尼母云。見衆非法事。獨不須諫。應作
T1804_.40.0021b23: 默然。如上説。問非法制中。罰取財物。犯重罪
T1804_.40.0021b24: 不。答不犯重罪。由當時僧衆同和共作。後依
T1804_.40.0021b25: 制罰得不犯。非不犯作非法制罪。次明如法
T1804_.40.0021b26: 僧制。四分云。如法僧要隨順。又云。應制而制。
T1804_.40.0021b27: 是制便行。五分中。雖我所制餘方不行者。不
T1804_.40.0021b28: 得行之。謂俗主爲僧立制。
不依 經本也
非我所制餘方爲清
T1804_.40.0021b29: 淨者。不得不行。即依王法而
用。不得不依
薩婆多云。違王制
T1804_.40.0021c01: 故吉羅。明了論云。若僧和合立制。比丘不得
T1804_.40.0021c02: 入城市。爲作此事必定應作。或時須立此制。
T1804_.40.0021c03: 一月一季或復永斷。若依大集。苦使不得過
T1804_.40.0021c04: 兩月。十輪中如前明制。或令料理僧事佛法
T1804_.40.0021c05: 師僧。或不與語。謫令禮拜。或復驅出。如前廣
T1804_.40.0021c06: 列。僧祇中罰舍利弗日中立之。諸律中制多
T1804_.40.0021c07: 用七法。如上所明。或復斷食奪衣令立。治沙
T1804_.40.0021c08: 彌中罰令除草料理僧事等。並非破戒之縁
T1804_.40.0021c09: 故也。十誦云。若僧寺中有制限者。若知有惱
T1804_.40.0021c10: 自他。力能滅者。白僧滅之。不者。餘處去。若
T1804_.40.0021c11: 如法制應受。四分客比丘初至。主人比丘先
T1804_.40.0021c12: 語僧制法式等。二約食以論者。先明通塞之
T1804_.40.0021c13: 意。後引聖言。然食爲太患人誰不須。世尊一
T1804_.40.0021c14: 化多先陳此。故慰問云。乞食可得不等。今諸
T1804_.40.0021c15: 別住局見者多自壅僧食障礙大法。現是餓
T1804_.40.0021c16: 因。來受劇苦。故古師匡衆之法云。寺是攝十
T1804_.40.0021c17: 方一切衆僧修道境界法。爲待一切僧經遊
T1804_.40.0021c18: 來往受供處所。無彼無此無主無客。僧理平
T1804_.40.0021c19: 等同護佛法。故其中飮食衆具悉是供十方
T1804_.40.0021c20: 凡聖。同有鳴鐘。作法普集僧衆。同時共受。與
T1804_.40.0021c21: 檀越作生福之田。如法及時者。皆無遮礙。然
T1804_.40.0021c22: 法有通塞。十方衆僧自有食分。依時而來。不須召喚。
白衣及中能齋者亦得。出五分律也。此謂通
T1804_.40.0021c23: 也。不能受齋非時來
者。不與法宜塞也
唯有任道行之同護法者。不
T1804_.40.0021c24: 損檀越事也。本非人情。理無向背不得人情口召
來食。及慳惜
T1804_.40.0021c25: 積聚計留後月。乃至懷親疎之
心。應與而閉。不應與而開也
若此以明是非自顯。
T1804_.40.0021c26: 眞誠出家者怖四怨之多苦。厭三界之無常。辭
T1804_.40.0021c27: 六親之至愛。捨五欲之深著。良由虚妄之俗
T1804_.40.0021c28: 可棄眞實之道應歸。是宜開廓遠意除蕩鄙
T1804_.40.0021c29: 懷。不吝身財護持正法。況僧食十方普同。彼
T1804_.40.0022a01: 取自分。理應隨喜。而人情忌狹用心不等。或
T1804_.40.0022a02: 有閉門限礙客僧者不亦蚩乎。鳴鐘本意豈其
T1804_.40.0022a03: 然哉。出家捨著。尤不應爾。但以危脆之身不
T1804_.40.0022a04: 能堅護正法。浮假之命不肯遠通僧食。違諸
T1804_.40.0022a05: 佛之教。損檀越之福。傷一時衆情。塞十方僧
T1804_.40.0022a06: 路。傳謬後生。所敗遠矣。改前迷而復道。不亦
T1804_.40.0022a07: 善哉慳食獨啖餓鬼
之業。是謂大迷
或問。僧事有限。外客無窮。
T1804_.40.0022a08: 以有限之食供無窮之僧。事必不立。答曰。此
T1804_.40.0022a09: 乃鄙俗之淺度瑣人之短懷。豈謂清智之深
T1804_.40.0022a10: 識達士之高見。夫四輩之供養三寶之福田。
T1804_.40.0022a11: 猶天地之生長山海之受用。何有盡哉。故佛
T1804_.40.0022a12: 藏經言。當一心行道隨順法行勿念衣食所
T1804_.40.0022a13: 須者。如來白毫相中一分供諸一切出家弟
T1804_.40.0022a14: 子。亦不能盡。由此言之。勤修戒行。至誠護
T1804_.40.0022a15: 法。由道得利。以道通用。寺寺開門處處同食。
T1804_.40.0022a16: 必當供足。判無乏少。又承不斷客寺倉庫盈
T1804_.40.0022a17: 溢者。主人心遠而廣施。或寺貧而爲客者。由
T1804_.40.0022a18: 狹而見微也。若此兩言人謂僧用不供有。
T1804_.40.0022a19: 豈是人之智力所辨事乎。若人力有分不能供
T1804_.40.0022a20: 無限者。所懷既局。斯言允矣。此乃檀越爲道
T1804_.40.0022a21: 奉給。不由人力所致。若辨非智力則功由於
T1804_.40.0022a22: 道。然則事由道感還供道衆。猶函蓋相稱。豈
T1804_.40.0022a23: 有匱竭耶今俗中有義食坊。猶足供一切。自旦至夕行
人往反。飮食充飽。未聞告乏。此亦非人力。
T1804_.40.0022a24: 由彼行施義普。亦以義然後取。取與理通。所以不竭。此
優婆塞等以知因果求將來福。猶知如此義。行不匱。驗於
T1804_.40.0022a25: 目前。況出家道衆如法通食。而當不濟乎。且世俗禮教憂
道不憂貧。況出家之士高超俗表。不憂護法而憂飮食。其
T1804_.40.0022a26: 失大
甚也
所患人情鄙吝腐爛僧粟耳腐爛餘而不施。
世俗恥之。費僧
T1804_.40.0022a27: 粟而不通。
非佛弟子也
余唯見積事而不存道。未見道通
T1804_.40.0022a28: 而事塞也。佛法中無貴賤親疎。唯以有法平
T1804_.40.0022a29: 等應同護之。人來乞索。一無與法。若隨情輒
T1804_.40.0022b01: 與。即壞法也。俗人本非應齋食者。然須借問
T1804_.40.0022b02: 能齋與食。不能齋者示語因果使信罪福。知
T1804_.40.0022b03: 非爲吝懷歡而退。此中非生人好處。非生人惡處。
不得一向瞋人一向任人。不
T1804_.40.0022b04: 者而食。必須去情
存道善知處量也
是以謹守佛教。愼護僧法。是
T1804_.40.0022b05: 第一慈悲人。現在未來一切衆生離苦得樂
T1804_.40.0022b06: 故。若不守佛教隨情壞法謂聽俗人不齋而食。
有來乞請隨情輒與
T1804_.40.0022b07: 諸衆生不知道俗之分。而破壞僧法毀損三
T1804_.40.0022b08: 歸。既無三歸。遠離三寶。令諸衆生沈沒罪河。
T1804_.40.0022b09: 流入苦海。失於利樂。皆由壞法。是以不守佛
T1804_.40.0022b10: 教不閑律藏。缺示群生自昏時網。名第一無
T1804_.40.0022b11: 慈悲人也。若接待惡賊非理愚夫説導。不能
T1804_.40.0022b12: 受悟。義須準教當擬。具如隨相中。二引聖言
T1804_.40.0022b13: 量者。薩婆多云。僧祇食時應作四相。謂打
椎等相
T1804_.40.0022b14: 令界内聞知。然此四相必有常限不得雜亂。
T1804_.40.0022b15: 若無有定不成僧法。若無四相食僧食者。名
T1804_.40.0022b16: 盜僧祇。不清淨也。又不問界内比丘有無若
T1804_.40.0022b17: 多若少。作四相訖。但使不遮比丘。若來不來
T1804_.40.0022b18: 無過。雖作相而遮亦犯。故知若換鐘磬。應鳴鐘。集
僧。普告知已。然後換之。後
T1804_.40.0022b19: 更換
亦爾
若大界内有二三處。各有始終僧祇。同
T1804_.40.0022b20: 一布薩若食時但各打楗椎一切莫遮。清淨
T1804_.40.0022b21: 無過。善見云。若至空寺見樹有果。應打楗椎
T1804_.40.0022b22: 無者下至三拍手。然後取食。不者犯盜。飮食
T1804_.40.0022b23: 亦爾。若客比丘來。舊比丘不肯打磬。客僧自
T1804_.40.0022b24: 打食者無犯。薩婆多云。僧祇食法隨處有人
T1804_.40.0022b25: 多少應有常限。計僧料食。一日幾許得周一
T1804_.40.0022b26: 季。若一日一斛得周季者。應以一斛爲限。若
T1804_.40.0022b27: 減一斛名盜僧祇。應得者失此食故。増出一
T1804_.40.0022b28: 斛亦盜僧祇。即令僧祇斷絶不續。既有常限。
T1804_.40.0022b29: 隨其多少一切無遮。隨僧多少皆共食之。若
T1804_.40.0022c01: 人少有餘長者。留至明日次第先行。如是法
T1804_.40.0022c02: 者一切無過應是儉時故
法令一定
若行僧餅。錯得一番
T1804_.40.0022c03: 不還僧者。即犯盜罪。僧祇云。若行食時。滿杓
T1804_.40.0022c04: 與上座者。上座應斟量。得遍當取。不得偏饒
T1804_.40.0022c05: 上座。若沙彌淨人偏與本師大徳者。知事人
T1804_.40.0022c06: 語言。平等與僧。食無高下也。五百問云。上座
T1804_.40.0022c07: 貪心偏食僧食犯隨。不病稱病索好食得者
T1804_.40.0022c08: 犯重。餘僧食難消。如僧護等經説之。義者言。
T1804_.40.0022c09: 別客得罪者。要是持戒人不與犯罪。破戒者
T1804_.40.0022c10: 不犯。律云。惡比丘來不應與。十誦薩婆多。若
T1804_.40.0022c11: 外道來衆僧與食不犯。止不得自手與。以外
T1804_.40.0022c12: 道常伺比丘短故開之。今僧寺中有差僧次
T1804_.40.0022c13: 請而簡客者。此僧次翻名越次也。即令客僧
T1804_.40.0022c14: 應得不得。主人犯重。隨同情者多少通是一
T1804_.40.0022c15: 盜。又此住處不名僧所。以簡絶客主。非同和
T1804_.40.0022c16: 僧義。大集云。若一寺一村一林五法師住。鳴
T1804_.40.0022c17: 椎集四方僧。客僧集已。次第賦絡。無有吝
T1804_.40.0022c18: 惜。初夜後夜讀誦講論。厭患生死。不訟彼短。
T1804_.40.0022c19: 少欲寂靜修於念定。憐愍衆生。護戒慚愧。是
T1804_.40.0022c20: 名衆僧如法住大功徳海。若無量僧破戒。但
T1804_.40.0022c21: 令五人清淨。如法護持佛法。愍諸衆生。福不
T1804_.40.0022c22: 可計。如第三十一卷中。餘有瞻待國王大臣
T1804_.40.0022c23: 作人惡賊俗人淨人。事既多濫。容兼犯盜。廣
T1804_.40.0022c24: 亦如隨相。三約法者。五分云。欲別作羯磨。僧
T1804_.40.0022c25: 不可和者。當於説戒前作之。以是制衆法。僧
T1804_.40.0022c26: 不敢散故。四分云。若有人擧罪者。不得輒信
T1804_.40.0022c27: 擧罪人語。便喚所告之人。對僧詶答。先問見
T1804_.40.0022c28: 聞疑三根。若云見者。爲自見從他見。見在何
T1804_.40.0022c29: 處。犯犯何等罪。爲犯戒耶。犯何等戒。破見
T1804_.40.0023a01: 耶。破何等見。破威儀耶。破何等威儀。如是擧
T1804_.40.0023a02: 罪人一一能答。有智人者。方可隨其所告問
T1804_.40.0023a03: 衆上中下及所犯人。取其自言證正擧治。若
T1804_.40.0023a04: 不能答。有智人隨有違者。便隨所誣謗罪。依
T1804_.40.0023a05: 法治之。故文云。若擧無根無餘罪者不成遮。
T1804_.40.0023a06: 治其謗罪。文亦不顯情之虚實。即結其犯。義
T1804_.40.0023a07: 須斟酌。言就時者。凡作法事所爲處重多有
T1804_.40.0023a08: 非法。理須照錬。闇夜屏覆過起必多。或有昏
T1804_.40.0023a09: 睡。或復鬧語。威儀改節。便成別衆。或不足
T1804_.40.0023a10: 數。廢闕大事不成僧法。良由倚旁屏闇不祇
T1804_.40.0023a11: 奉法。事不獲已。夜乃爲之。幸知不易。及明早
T1804_.40.0023a12: 作。則是非自顯。目對不敢相輕。言對人者。凡
T1804_.40.0023a13: 施法事貴在首領。衆主上座先須約勒。但見
T1804_.40.0023a14: 非法即須糾正。不得默坐致招罪失。僧祇中
T1804_.40.0023a15: 多種上座各有示導。文廣如彼。四分云有三
T1804_.40.0023a16: 種狂癡。一衆僧説戒或來不來。二一向不憶
T1804_.40.0023a17: 不來。三者有憶而來。初人須與羯磨。後二不
T1804_.40.0023a18: 須。十誦云。若未作法。不得離是人説戒。作
T1804_.40.0023a19: 法已得離。五分云。若覓不得即遙作羯磨。四
T1804_.40.0023a20: 分中白二與之。若狂病止。令來乞解。白二爲
T1804_.40.0023a21: 解。若復更發。依前與法。若狂止不來不犯。以
T1804_.40.0023a22: 先得法故。亦不應詐顛狂。而加法者不成。羯
T1804_.40.0023a23: 磨如律。四對處明用者。凡徒衆威儀事在嚴
T1804_.40.0023a24: 整清潔。軌行可觀。則生世善心。天龍協賛。必
T1804_.40.0023a25: 形服濫惡。便毀辱佛法。十誦中。比丘衣服不
T1804_.40.0023a26: 淨非人所訶。華嚴云。具足受持威儀教法。是
T1804_.40.0023a27: 故能令僧寶不斷。摩得伽云。伽藍上座應前
T1804_.40.0023a28: 行前坐看諸年少比丘威儀。語令齊整。及平
T1804_.40.0023a29: 等行食唱僧跋也。白衣來當與食爲説法等。
T1804_.40.0023b01: 十誦文中大同。智論云。佛法弟子同住和合。
T1804_.40.0023b02: 一者賢聖説法。二者賢聖默然。準此處衆唯
T1804_.40.0023b03: 施二事。不得雜説世論類於汚家俳説。文衆
T1804_.40.0023b04: 貴靜攝不在喧亂。誦經説法必須知時。成論
T1804_.40.0023b05: 云。雖是法語。説不應時。名爲綺語。二者威儀
T1804_.40.0023b06: 之形必準聖教。薩婆多云。剃髮剪爪是佛所
T1804_.40.0023b07: 制。律云。半月一剃。此是恒式。勿得不爲。涅
T1804_.40.0023b08: 槃云。惡比丘相頭鬢爪髮悉皆長利。爲佛所
T1804_.40.0023b09: 訶。所著袈裟一向如法。不得五大正色及餘
T1804_.40.0023b10: 上染。諸部正宗不許著用。必有破壞隨孔補
T1804_.40.0023b11: 之。條葉齊整具依律本。廣如衣法。所有非者
T1804_.40.0023b12: 寺内不披。入衆之時或反披而入。及著下衣。
T1804_.40.0023b13: 或著木履雜屐。律並不許。廣如鉢器法中。四
T1804_.40.0023b14: 分云。入衆五法善知坐起等。十誦云。下床法。
T1804_.40.0023b15: 徐下一脚次下第二脚安徐而起。坐法亦爾。
T1804_.40.0023b16: 入堂法。應在門外偏袒右肩斂手。當心攝恭
T1804_.40.0023b17: 敬意擬堂内僧。並同佛想縁覺羅漢想。何以
T1804_.40.0023b18: 故。三乘同法食故。次欲入堂。若門西坐者。從
T1804_.40.0023b19: 戸外旁門西頬。先擧左脚定心而入。若出門
T1804_.40.0023b20: 者。還從西頬先擧右脚而出。若在門東坐者。
T1804_.40.0023b21: 反上可知。不得門内交過。若欲坐時。以衣自
T1804_.40.0023b22: 蔽。勿露形醜。廣如僧祇。四分云。不得著俗人
T1804_.40.0023b23: 褌袴襖褶等。今有服袍裘長袖衫襦之衣。尖
T1804_.40.0023b24: 靴長&T057618;大靴。銅鉢及碗夾紵瓦鉢璭油等鉢。
T1804_.40.0023b25: 及以漆木等器並佛制斷。理合焚除。善見。若
T1804_.40.0023b26: 多聞知律者見餘比丘所用不當法。即須打
T1804_.40.0023b27: 破。無罪。物主不得索償。靈裕法師寺誥云。僧
T1804_.40.0023b28: 寺不得畜女淨人。壞僧梵行。設使現在不犯。
T1804_.40.0023b29: 令未離欲者還著女色。經自明證。隔壁聞聲。
T1804_.40.0023c01: 心染淨戒。何況終身奉給。必成犯重。此一向
T1804_.40.0023c02: 不合。僧祇中。僧得女淨人不合受。尼得男淨
T1804_.40.0023c03: 人亦爾。比者諸處多因此過。比丘還俗滅擯
T1804_.40.0023c04: 者。並由此生。不知護法僧網除其穢境。反留
T1804_.40.0023c05: 穢去淨。生死未央。又賣買奴婢牛馬畜生。拘
T1804_.40.0023c06: 繋事同。不相長益。終成流俗。未霑道分。比丘
T1804_.40.0023c07: 尼寺反僧可知。或雇男子雜作。尼親撿挍。尋
T1804_.40.0023c08: 壞梵行。滅法不久。寺家庫藏廚所多不結淨。
T1804_.40.0023c09: 道俗通濫淨穢混然。立寺經久。綱維無教。忽
T1804_.40.0023c10: 聞立淨惑耳驚心。豈非師僧上座妄居淨住
T1804_.40.0023c11: 導引後生同開惡道。或畜猫狗專擬殺鼠。牛
T1804_.40.0023c12: 杖馬&T057406;韁絆箞橛。如是等類並是惡律儀。雜
T1804_.40.0023c13: 心云。惡律儀者流注相續成也。善生成論。若
T1804_.40.0023c14: 受惡律儀則失善戒。今寺畜猫狗。並欲盡形。
T1804_.40.0023c15: 非惡律儀何也。擧衆同畜一衆無戒。大集有
T1804_.40.0023c16: 言。無戒破戒滿閻浮提。或佛堂塔廟不遵修
T1804_.40.0023c17: 飾。比丘倨慢處踐非法。高聲大笑造非威儀。
T1804_.40.0023c18: 聚話寺門。依時不集。自滅正法。外生俗謗。並
T1804_.40.0023c19: 由上座三師致而滅法。若作説戒常法。半月
T1804_.40.0023c20: 恒遵。毎至説晨令知事者點知僧衆。誰在誰
T1804_.40.0023c21: 無。健病幾人。幾可扶來。幾可與欲。如是知已
T1804_.40.0023c22: 令拂拭塔廟灑掃寺院。如説戒法。鳴稚之前
T1804_.40.0023c23: 衆主上座親自房房案行。病者方便誘接告
T1804_.40.0023c24: 云。衆僧清淨布薩凡聖同遵。行者雖在病臥。
T1804_.40.0023c25: 能得一禮覲不。努力自勵。此身心不可信也。
T1804_.40.0023c26: 或因此不起。脱就後世。隨業受生。知趣何道。
T1804_.40.0023c27: 欲更聽戒。寧復聞乎。如是隨時引接。餘僧不
T1804_.40.0023c28: 來。並準此喩。五雜教授。毘尼母云。能諫之人
T1804_.40.0023c29: 五法不須受。一無慚愧。二不廣學。三常覓人
T1804_.40.0024a01: 過。四喜鬥諍。五欲捨道。必先於有過者取欲
T1804_.40.0024a02: 然後諫之。此等衆法並綱維大徳住持一寺
T1804_.40.0024a03: 有力護法者方得行之。若見衆中有過。不得
T1804_.40.0024a04: 即訶。命來屏處。一一誨示云。此一方住處共
T1804_.40.0024a05: 大徳有之。末法之中以威儀爲僧。方助佛揚
T1804_.40.0024a06: 化。若衆中有一行一法勝妙者。令他處遵學。
T1804_.40.0024a07: 豈得有過令他聞之令生不善自他兩失。今
T1804_.40.0024a08: 大徳有某事。不善不依佛制。願即改之。欲共
T1804_.40.0024a09: 相成進以引導後生耳。必是己之弟子眷屬
T1804_.40.0024a10: 同友對衆訶擧亦得。不得立至四人。以不擧
T1804_.40.0024a11: 僧也。非法得罪。若有違僧制者。當具委示云。
T1804_.40.0024a12: 佛以戒法精妙上人行之。我等修學漸染而
T1804_.40.0024a13: 已。但以時代澆薄教所不施。故佛令立如法
T1804_.40.0024a14: 僧要勸同隨順。地持亦云。若護僧制等故不
T1804_.40.0024a15: 依隨。違教得罪。今有某事與制有違。願隨謫
T1804_.40.0024a16: 罰應同僧法。亦使將來有犯者爲作鑑戒因
T1804_.40.0024a17: 縁。云云而述。若見造六聚罪者。屏處委示。今
T1804_.40.0024a18: 與同住。並是宿因。但末劫多障。持戒者少。見
T1804_.40.0024a19: 造某罪。是實以不。答是實者。依律如法誨示。
T1804_.40.0024a20: 文云。有二種癡。一不見犯。二犯而不懺。有二
T1804_.40.0024a21: 種智。反上語之。隨佛語者名眞供養。今不肯
T1804_.40.0024a22: 順。可欲從魔邪。罪不可積。或能轉重。引涅槃
文示之
T1804_.40.0024a23: 餘經云。一念之惡能開五不善門。一者惡能
T1804_.40.0024a24: 燒人善根。二從惡更起惡。三爲聖人所訶。四
T1804_.40.0024a25: 退失道果。五死入惡道等。種種示之。若有將
T1804_.40.0024a26: 被罰者。衆主比丘依律告云。衆僧可畏。具
T1804_.40.0024a27: 知三藏。有大勢力。道俗欽仰等。猶不捨者又
T1804_.40.0024a28: 云。彼衆既有大力。若有違犯正教。必擧治汝。
T1804_.40.0024a29: 又不捨者應言。非唯擧治而已。更奪三十五
T1804_.40.0024b01: 事。不復往來迎送同僧法事。乃至不足僧數。
T1804_.40.0024b02: 如是種種示已。若不受諫。集衆和擧之。然衆
T1804_.40.0024b03: 貴老宿大徳。自力牽課方能進道。必不自知
T1804_.40.0024b04: 妄攝眷屬。愚叢自守不相長益。號季少也。故
T1804_.40.0024b05: 律中。阿難頭白而迦葉號爲季少訶言。汝衆
T1804_.40.0024b06: 欲失。汝季少比丘倶不善閉諸根。貪不知足。
T1804_.40.0024b07: 初夜後夜不能勤修。遍至諸家但行破穀。汝
T1804_.40.0024b08: 衆當失。以此文證。阿難善知法相。又是無學
T1804_.40.0024b09: 尚被譏責。自餘凡鄙焉可自輕。必欲綱衆於
T1804_.40.0024b10: 時住持護法者。須自行清愼雅操堅貞。博通
T1804_.40.0024b11: 律相兼明二乘。識覽時要達究情性者。可準
T1804_.40.0024b12: 上文一方秉御
T1804_.40.0024b13: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二
T1804_.40.0024b14:
T1804_.40.0024b15:
T1804_.40.0024b16:
T1804_.40.0024b17: 四分律刪繁補闕行事鈔卷上之三
T1804_.40.0024b18: 受戒縁集篇第八捨戒六
念法附
T1804_.40.0024b19: 夫受戒者。超凡鄙之穢流。入聖衆之寶位也。
T1804_.40.0024b20: 既慕心彌搏。故所縁彌多。以多縁故。法事攸
T1804_.40.0024b21: 難。以難知故。理須詳撿。而世情塵染毎昏教
T1804_.40.0024b22: 法。爲師爲匠實易實難。但由習俗生常。不思
T1804_.40.0024b23: 沿革。恣此無知。亂彼眞教。或但執文謹誦非
T1804_.40.0024b24: 相莫知。或前受遮障無任僧法。或結界漠落
T1804_.40.0024b25: 成不混然。或僧數薄惡不能生信。或衣鉢假
T1804_.40.0024b26: 借自是非法。如斯師匠秉御誠難。虚受費功
T1804_.40.0024b27: 唐勞一世。後生還爾。永無出期。故大集經云。
T1804_.40.0024b28: 我滅度後無戒滿洲。此言必實。深須詳錬。一
T1804_.40.0024b29: 受已難。不宜再造。故委顯示。至機依準。初明
T1804_.40.0024c01: 具縁成受。後加教法。初中五縁。一能受有五。
T1804_.40.0024c02: 一是人道。以人中受得餘道成難故。僧祇云。
T1804_.40.0024c03: 若減七十。不能作事不得受之。若過七十。出
T1804_.40.0024c04: 家時過一向不合。廣如沙彌法中。二諸根具
T1804_.40.0024c05: 足。謂身具衆惡。病患聾盲百遮等類。律中廣
T1804_.40.0024c06: 列一百四十餘種。並不應法。準以求之。則聾
T1804_.40.0024c07: 瘂狂亂定不發戒。餘者通濫有得不得。如義
T1804_.40.0024c08: 鈔中。三身器清淨。謂俗人已來至于將受。無
T1804_.40.0024c09: 十三難等雜過。四出家相具律云。應剃髮披
T1804_.40.0024c10: 袈裟與出家人同等。五得少分法。謂曾受十
T1804_.40.0024c11: 戒也。律云。不與沙彌戒與受具者。得戒得罪。
T1804_.40.0024c12: 第二所對有六。一結界成就。以羯磨所託必
T1804_.40.0024c13: 依法界。若作不成。後法不就。故須深明界相
T1804_.40.0024c14: 善達是非訪問元結是誰。審知無濫。方可依
T1804_.40.0024c15: 準。不然捨已更結。比人行事多不遵用。輒爾
T1804_.40.0024c16: 寺外結小界受。此是非法。如上已明。必有此
T1804_.40.0024c17: 縁。結大界無爽。若依毘尼母云。直結小界不
T1804_.40.0024c18: 以大界圍繞。亦不得受。中國諸師行事受戒
T1804_.40.0024c19: 大有尊重。故傳中。凡有受者。多駕船江中作
T1804_.40.0024c20: 法。人問其故。答云。結界如法者少。恐別衆非
T1804_.40.0024c21: 法不成受戒。餘事容可再造。不成無多過失。
T1804_.40.0024c22: 夫欲紹隆佛種爲世福田者。謂受具戒。不宜
T1804_.40.0024c23: 輕脱。故在靜處事必成就。二有能秉法僧。由
T1804_.40.0024c24: 羯磨非別人所秉。三數滿如法。若少一人非
T1804_.40.0024c25: 法毘尼。今言少者。非謂頭數不滿也。謂作法
T1804_.40.0024c26: 者至時縁起別衆非法等如足數所明。文云
T1804_.40.0024c27: 自今已去十僧受具故。此據中國以明。邊方
T1804_.40.0024c28: 無僧。曲開五人持律得受。若後有僧。用本開
T1804_.40.0024c29: 法。得戒得罪者。此十誦所列。四界内盡集和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ootnote:
 

[First] [Prev+100] [Prev]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Next] [Next+100] [Last] [行番号:/]   [返り点:/] [CI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