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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乘中觀釋論 (No. 1567_ 安慧惟淨譯 ) in Vol.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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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法。此中有過失。此異宗説。是故有過。若從
縁生果。彼果性無依。縁亦無常。相離性中果
云何成。如有頌言
    果若別異解 無道理可依
    若一法作成 果體不可立
如本頌言
    非無縁有果 無縁果亦無
    如是世俗中 常性不可得
釋曰。若或無縁。果即不成。若有果故。彼諸法
體即有所得。彼等諸法亦非先有性故。是義
當知從縁所生。若離縁生。虚無有果。譬如芽
等。何能和合。若言從種生芽。即能生所生二
和合故。亦非種子等縁一向能生。以餘法成
即能有果。由如是故。果非常有。或有人言。從
縁有果。此即非常。亦非無常。如是性中能
生得成。釋者言。如汝所説。此有法故。即此所
成。如是決定勝義諦中。非無縁有果。非無果
有縁。倶不見故。眼等諸法此中亦然。於其縁
性若止遣者。定知有過。是故當知。從縁有果。
諸果體生。謂從因縁次第縁所縁縁増上縁生
故。以諸縁分別果體差別如是得成。譬如已
成熟果。而諸因體差別分別。是故能作所作
此中分別。此如是説。決定有果。決定之言即
印持義。此中有果其義顯明。世俗諦中果法
増勝。即有所得。然無分位可著。若果性有著。
即他宗義。謂於縁中非實有果。若彼如是從
縁生果。互相所攝有果隨轉。彼雖分位各別。
然有果生此説縁生。是故此等諸縁生已亦
各別故。諸未信許言即是不樂説義。若此果
不生。即彼無有縁。何等爲縁。謂隨所意樂。是
故若無有縁。能生於果。此無道理。若或無
縁。又復何有縁性可生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一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二
  安慧菩薩造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
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 
  觀縁品第一之餘
復次此中或有異意。謂以刹那如是縁性
可成於果。雖非相續此無過失。是故頌言
    非有亦非無 縁義和合爾
釋曰。所言無者。如兎角等。縁亦何無。此中意
者。如前説性。此不可説不可伺察。謂以彼因
於分位中不能取故。所言有者。諸縁於何性
而有所説。是中無有少法而可施作。若有彼
因及作用事。如上所説。此即爲有如是果縁。
其義顯明。如瓶燈等。此應思擇。此中決定。若
有所離。即無所有亦非無有縁不和合故。如
所説果或果分位彼三種功用能所性極成。
彼若縁異即無功用。所施作故。此説顯明。彼
有所生此無所離。此説義成。此中無有少法
不生及非有性如量増廣體不生故。以無生
法而可増故。若諸縁有體性。即不和合生。此
中無功用體性止遣。其有如是有性者。有人
謂於彼無功用不和合體性中亦有所成。如
癡等體性。或量中減少。或生中減少。非壞因
而有。非常因而有。如瓶決定離別異性。或
彼境界智生。其理應思。若對治法起。即能遣
除冥暗。若彼二種決定爲有者。於境界智中
即不成就。以世俗諦中。譬如燈等及瓶生因
有所成故。是故應知。亦無所離。或有人言非
有非非有。生時縁成故。謂以生時有作用性
所發起故。此中雖有亦復不成決定生性。彼
有即是増上所作。是故頌言
    諸法無自性 非有亦非無
釋曰。謂以生時種類所作或有或無。後亦如
是。不離有性無性或有所得。如是有諸縁論
中説是相。非不有故。如兎角等。亦有説相。此
有説相即世俗諦。非勝義諦。能成彼果説名
因縁。然彼亦無諸法不有亦非不有。若其不
有即無法可成。若爾云何有此能成之因而
得和合。有若不成與成相違。無即決定。不成
無。彼有性生故。譬如兎角亦有亦無決定不
成。於一法中相違自性。本不生故。二倶有過。
以如是因成如是果。豈得和合。若或於彼心
心所法而有取著。此即説爲所縁縁法。如是
決定彼不和合。若勝義諦中如是眼識等有
法可説。彼法生時無言説性。是故此中非所
縁法而得和合。若有所説彼即相違。無亦相
違。若有所縁。應知皆是世俗諦故。非勝義諦。
勝義諦者。此中止遣。若有法轉時。即諸相隨
轉。是即所縁。此説是爲所縁縁法。是故頌

    於此無縁法 云何有縁縁
釋曰。若無縁之法生時。云何復有所縁法生。
彼體無成故。又若等無間滅法。彼即容受
所作爲等無間縁。此中決定如是分別。是故
頌言
    若法未生時 即不應有滅
    滅法何能縁 故無次第縁
釋曰。若法未生如石女兒死若法已生諸法
皆滅。是故無彼次第縁法而得和合。以生滅
性不和合故。即滅即生。而彼滅縁當云何有。
是故縁滅無説性可轉如是則應生時爲縁。
若生時爲縁者。生時已生又何用縁。生者起
義。此不有故彼何有縁。若有所成。即是増上
縁法。此若決定起伺察時。即無所有。故此諸
法皆無自性。若起言説及伺察時。實無自性
可得成就。是故頌言
    諸法無自性 非有亦非無
    此有彼法起 如是無所有
釋曰。彼如是性非有性故。乃有是縁。論中所
説縁者説有彼果故。如佛所説諸縁法者。謂
有士夫所作果増上果勝報果平等果。非無
體性故。如兎角等。或説有果。若如實所説。非
勝義諦。何所以邪。果若有若無。縁中皆止
遣。若如實觀察不即縁有果。不離縁有果。是
故頌言
    若謂縁無果 果從縁中出
    是果何不從 非縁中而出
釋曰。非縁中出者。如砂出油。若或止遣縁生。
定知有過。復次頌言
    若果從縁生
釋曰。有異意樂。若言有果從縁可生。亦何不
從非縁所成。以相似無性故。若正縁有成。非
縁亦應成。若止其不生。又定知有過。復次頌

    是縁無自性
釋曰。意謂若無自性。彼云何能所作差別。此
中謂顯果非自成故。復次頌言
    從無自性生 何得從縁生
釋曰。此中意者。如尊者提婆所説頌言
    如衣因所成 能成因別異
    成法若自無 別異因何有
今此品中皆爲止遣如是義故。或有人言
    果不從縁生 不從非縁生
    以果無有故 縁非縁亦無
釋曰。彼生不能無性故。此中有言果由縁成。
縁法者是果之種類。果無自成無自種類。彼
果決定從他性生而有所得。然爲止其定生
性故。無有縁成。亦無非縁成。無縁種類。無非
縁種類。無非縁種類果可有果生無性。謂因
等及縁有果圓成。彼縁所成此果無性。果無
性故。縁與非縁復云何有。此中意者。若説
生若説縁若説果。應知唯是世俗分別。如是
皆非勝義諦境。今此品中皆爲證成如。是義

  觀去來品第二之一
前品已止生義。今當次第。勝義諦中諸有物
體。如是總聚差別之義。而悉止遣。餘有所觀
次應發起。如前品餘所分別説。諸有物體皆
悉無性。謂先止遣彼生義已。餘諸句義亦然
止遣。諸有所作雖復如是多種止已。然善巧
智中有所生義還復發起。此無過失。有人言
去。此中去者。去法勝義諦有彼果。此法有
實性故。能作所作作法非不和合。今爲止遣
彼有能作所作及作法故。有此品起。此中應
問。爲已去名去。爲未去名去。故頌答言
    已去無有去
釋曰。已去名謝滅。若有去法可去。即彼去法
爲不極成。即不和合。自語相違。復次頌言
    未去亦無去
釋曰。未去未生。若有去法可去。即如前所説。
自語相違。不和合對治。復有人言。此言去者。
總攝作用。諸差別等如所意樂。去時有去。爲
對彼異意故。頌遣言
    離已去未去 去時亦無去
釋曰。而彼去時。或有所去。即不離已去未去
二種法中。何以故。於一法中互相違性彼不
生故。此中若説諸法無性。是義成就。若以是
法於非法中有所成者。即去時去又何不成。
是故亦無去時可去。復有人言。現見世間擧
足下足有行動相。此往彼方不離所觀。有可
去相。彼復謂言。世所作事。先由作者後有所
作。作事方成。去相亦爾。復次頌言
    動處則有去 此中有去時
釋曰。若復別異。此云何有。復次頌言
    非已去未去
釋曰。彼異意者。謂以去時有行動相。乃説去
時以成去義。復次頌言
    是故去時去
釋曰。異意謂離已去未去去時有去。復次頌

    云何於去時 而當有去法
    以離於去法 去時不可得
釋曰。於一去法中若有去時可和合者。即應
二種去法有性。而此去法不可得故。如是決
定法止遣相離者。此有過失。若此去法有去
可和合者。即非去時。如是決定。若言去時去
法彼和合者。云何去時而有去邪。何所以邪。
復次頌言
    若去時有去 則有二種去
    一謂有去時 二謂去時去
釋曰。若言去時得有去者。此義不然。離已去
未去無去時和合可去。是故若見有是法。還
成過失。如所説過失者。謂去時有去。若此二
種決定有去理可成者。即彼去法應於去時
去可得邪。若爾即有二法可得。一謂去法去。
二謂去時去。若爾此説還成去法可去。若有
二去法者。此無道理。何以故。若去法去時有
所成者。彼何決定。或有所得。此復云何。若或
無所有。彼決定説。云何有此去時可去。諸法
亦然。皆如是止若法決定。應有如是去時可
去。非已去未去無如是見。是故此中無二去
法。若有即成別異過失。復次頌言
    若有二去法 即有二去者
釋曰。此何所以。如頌言
    以離於去者 去法不可得
釋曰。若如此説已。餘皆亦然。無二去者可見。
亦非所樂。此復云何。此中如是無去者去時
去法可去。若有去時可去者。非彼亦無去法
可得。是故於其一去。者中無二去法。若有即
成過失。或有人言。於一去法中去者相離。即
無所得。若有所作即有去者。此中若有所依。
即去時去法或有可説。是故無二去法和合。
如是若於如前所説過失遣除。即無有少法
可作。若有別異還成過失。復次頌言
    若離於去者 去法不可得
釋曰。去法若離。即倶時所起彼去作用即當
破散。是中何有去者可得。若無去者。彼去者
性所作無性。此中去者若不相離。而彼去法
亦云何有。今此去者去法如實伺察。云何可
説有去相邪。此去者中云何實有去者去法
而可施作。又或去者若有別異。此復云何。復
次頌言
    去者即不去
釋曰。何所以邪。謂法自相止遣。復次頌言
    不去者不去
釋曰。謂如前所有。相違法故。復次頌言
    離去不去者 無第三去者
釋曰。以彼如是第三無性。是故此中無有去
義。前言去者不去。如其所説。止法自相。爲證
成此義。復次頌言
    若言去者去 云何有此義
釋曰。無有是義。此復云何。復次頌言
    若離於去法 去者不可得
釋曰。以離去法。去者不和合。若有如是去法
與彼去者。此中和合亦無別異去法可有。若
或決定去有所作。即彼去法有去和合。復次
頌言
    去法若欲去 非無去者去
釋曰。若言如是異法有著。即離去法。去者
可見。去法不離去者體故。彼皆無性。若復止
遣法自相者。還成過失。若定有彼去法可成。
如是即有二去法可立。乃成。去者。有去何等
爲二。一者有動。二即去者有異法可去。如是
去法即成差別此中無有去法可取道理。若
爾即有別異去者別異去法。若無去者去法
可立。此無過失。有人謂去有發起可説有去。
此中若或去者已去有發起邪。或別異邪。如
是分位有所著故。所以頌言
    已去中無發
釋曰。已去者。去彼去作用而已謝故。此中何
有去法發起。復次頌言
    未去中無發
釋曰。未去者。彼去作用未有生故。若離已去。
未去性亦無發起。復次頌言
    離已去未去 去時中無發
釋曰。是故今時云何有。去而得發起。所以去
法發起無性去者無性其義亦然。由是當知
勝義諦中去者去法分別悉無。或有人言。此
中應有如是去法。已去未去去時分位因性可
成。彼説不然。若或先有去法發起。即有去時。
後亦復有去者發起。此中無去法故。即無去
作用。去時作用已謝滅故。如前所説。去法發
起即無分位。亦無去時可有。若彼去時有所
發者。又離去法去時不有。云何當有已去未
去。彼皆無性。如是無去故。云何如前去法有
所發起。以彼去法發起無故。去中皆止諸有
體性。去無性故。即不和合。此中決定説者。若
無去故何有去法。以無去無去法故。亦無彼
去作用發起。去云何有。復次頌言
    去未去去時 云何有分別
釋曰。若不見有如是去法所發起故。餘一切
處其義亦然。已去未去去時分位。因性所成。
一切皆無去法可得。以彼如是發無性故。若
有如是去法。於勝義諦中如理思擇。分位對
治悉無所有。云何當有已去未去去時分位◎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二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三
  安慧菩薩造
 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光梵
大師賜紫沙門臣惟淨等奉 詔譯 
  觀去來品第二之餘
復次頌言
    去者即不住
釋曰。於一同生法中。相違所作叢雜無
    不去者不住
釋曰。去法止息名之爲住。今不去者。去法無
性不應止息。若或本有住法可得者。然亦住
法無二和合。若有二和合。今應如實觀。是故
頌言
    離去不去者 何有第三住
釋曰。去不去者。是二不住。此如是義即如前
説。復次頌言
    去者若當住 云何有此義
    以離於去法 去者不可得
釋曰。總止住法。復次頌言
    去未去去時 止息諸分別
釋曰。若彼去時不住可爾。彼已去者應可住
邪。此亦不然。已去者無別去法。去法已壞。
是故無住。此中無有已去者住。今此住法如
是止已。餘諸過失所説亦然。復次頌言
    所有行止法 皆同去義説
釋曰。此所説已。餘法皆同。已去未去去時去
法不生。已去未去去時去法初發。已去未去
去時去法止息。住法亦然已住未住住時住
法不生。已住未住住時住法初發。已住未住
住時住法止息。此中法自相等。若止遣者則
生過失此中所有去者去法二種。於勝義諦
中欲求實性者。如理應知。一性異性諸有物
體皆法性故。是中若有所生皆客塵事。世俗
所行世俗所成。然無異性。是故去者去法二
無異性。此應思擇。此中應知。風界動轉即有
去者。身等動發往方處相。此乃名去。非去者
去法二性別異。於自類中有異説者。皆止是
義◎
復次頌言
    去法即去者 是事則不然
此復云何。頌言
    若謂於去法 即爲是去者
    作者及作業 即一性可立
釋曰。雖有作者作業二相。然彼作者作業互
無異性。以彼作者作業自相息故。或可一性
和合。即體用有相。世俗所成。世俗有性。以彼
實無所成。於世俗所作決定可得。是故非無
性非一性。此中若有所止。還成過失。生法
顯明。若止遣者。即無果體。亦無往去方處動
發等相
復次毘婆沙人。及吠夜迦囉拏人言。去者去
法有別異故。彼謂去者。能去非物體。去物體
由去者故説有所得。所作如是。能作亦然
復次勝論者言。如是能於物中有性故有去
者。用彼去法動發行往方處等相。此如是説。
餘皆亦然
釋者言。不然。去法若爾。作者功能於物體中
爲有差別邪。無差別邪。此復云何。若有差別
者。諸異力能或復別有齊等力能。於一能作
中若成體性。此即是爲作者力能。非所作等
功能。此若所作等力能。即非作者功能。是
中云何如實決定。或言自相差別。此即還成
不定。若或自相無差別者。即一切處應無差
別性。今以物體如是増上所依。火不能作地
等事業。亦非無其事用作者和合力能相應。
故知物體如是非作者功能。此説義成。由如
是故。所有物體如是能作如是所作及此如
是増上作用。是中作者即得和合。是故非彼
功能差別。亦非自體差別所成。若或物體無
有差別。即功能可成。如是亦然。諸力能者互
無差別一無異性。故知物體若一性。是中亦
無多法所成。若異性是中亦無多法所成。云
何二種功能而可成邪。或離所得。即彼如是
此之所作是善功能縁法差別。作者物體縁
差別有。此名勝上差別長養。是故非作者力
能和合。若或分位差別。如是作者分別。是故
此説名爲作者。若因果轉時。彼能作所作性
分位差別。即不可得。彼非物體差別性故。若
或施設彼有性等。此不和合。故名去者。復次
頌言
    去法異去者 是事亦不然
釋曰。若離去法而彼去者。即不決定。若離去
法不決定時。無復別異去者可去。此所分別。
若有去者去法二種可得。即去者去法有二
可成。所以有去法故即有去者。有去者故即
有去法。如因果二不相離性。此説義成。若因
果同生即無性可得。如種生芽。是故有去法
故即有去者。有去者故即有去法。若一性所
成。若異性所成。然去者去法二倶無有。勝義
諦中此説成就。云何無所有。此義文廣。恐繁
且止。此中遮遣非復引證。爲遮遣故如是表
示。此所説已。餘處應知。此後復當止遣何義。
若因去法即知去者。彼如是去。云何二種有
其別異。若然云何和合。復次頌言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是去
釋曰。不作是義。此中應問。無數義門從義界
中出。皆轉是義。今云何言不作是義。故頌答

    先無有去法 故無去者去
釋曰。爲彼如是去者所作。何有少法而可去
邪。由如是故。世間所見。何等法是先來已生
有所去邪。何等法是後來生時有所去邪。復
次頌言
    因去知去者 不能用異去
    於一去者中 不有二去故
釋曰。云何二去。一謂因去。知去者故。二謂
若有去者復用去法。此中止遣。復次頌言
    若實有去法 去者不用三
    不實有去法 去者不用三
此中云何。復次頌言
    去法有不有 去者不用三
釋曰。若或實有若不實有。此中去者去法不
用三去。若實有者。即去者去法和合。若不實
有者。即去者離去法。若亦有亦不有者。二倶
無性。或可實有者。去者有故。不實有者。去者
不有故。亦有亦不有者。二無去法故。是故去
者不用三去。所以不作是義。若彼實有去者
實有去法。即所作不有。能作不和合。以不實
有故。即無所作不有者爲去不生故。亦有亦
不有者。亦無所作。彼無性故以不有故。是故
去者不用三去。何以故。如是去者自無性故。
若有不有悉無所作。彼皆無性。若説去法。此
中皆是隨順所説。復次頌言
    是故去去者 所去處皆無
釋曰。此説勝義諦中成就。如是別異説有能
作所作作法。此中止遣。此中或説去之作用。
如理應思。是故當知。此中所説作者作業作
法。諸有分別皆無實體。爲證成是義故此品

  觀六根品第三
前品止遣一切作者作業作法諸所造作相違
行相已。復次頌言
    見聞及嗅嘗 觸知等六根
    此見等六根 説能取諸境
釋曰。此論所説。如是見等六根行諸境界。謂
眼見色乃至意知法。此有所説。當知皆是世
俗道理。増上所作此無相違。若於勝義諦中。
色等眼等所取能取性不可得。此復云何。復
次頌言
    是眼即不能 自見於己體
釋曰。若眼能見自性者。彼眼即應如是同前。
自見己體。以諸法自性不能自見無異性故。
如火熱性。亦復不能自見己體。是中亦無能
見自性。復次頌言
    若不能自見 云何能見他
釋曰。無能見自性故。譬如耳等。亦無能見自
性可得。彼眼若以能取自性於色境中有所
見者。此説還成。眼爲能見。譬如薪火變異。即
説名燒。非火自體能燒。復次頌言
    火喩即不能 成於眼見法
釋曰。何所以邪。若彼熱性能然火者。彼不熱
之性何不能然。是故若無彼薪。此火不有。熱
性不應能自燒故。復次頌言
    去未去去時 前已答是事
釋曰。如前已去未去去時不去中。已説是事。
今此亦然。已燒未燒燒時無燒。已見未見見
時無見。是故無已燒無未燒。不離所燒。無已
見無未見。不離所見。如前所説。如其次第。
隨應止遣。復次頌言
    見若未見時 即不名爲見
釋曰。若或爲常。如瓶衣等。復次頌言
    若言能所見 此云何和合
釋曰。以不和合而彼見法亦復止遣。或可能
見所見二法和合。彼即可説有能所見。然彼
二法不和合故。何所以邪。於一見法中而彼
所見不得和合。無別異故。若有能見即非無
所見。若有所見。即能見應成。又若決定有彼
見法。即彼能見亦復應成。能見若成。所見亦
然。復次頌言
    能見亦不見 見法無性故
釋曰。若或離眼別有見相。可説所見。或説能
見。以無能見及所見故。復次頌言
    所見亦不見 見法離性故
釋曰。此中若或諸縁止息。亦無能見所見可
説。何以故。此所見中非能見故。若有造作彼
即有見。説名所見。此中亦然。同上所説。於能
見中無見可得。何以故。此中若有諸差別法
體性可見。而悉止遣。若有如是能見所見見
法發起即非無作者作業作法和合。見及見
法亦有所起。此復云何。復次頌言
    離見不離見 見者不可得
釋曰。以無見法發起和合。第二見法本無性
故。亦無決定而可發起。以彼見法離所見性
不和合故。或可所見能見二倶無故。復次
頌言
    以無見者故 云何有所見
釋曰。能所見性作用相違。若離和合性即無
見者。若無見者即所見性。不得和合。此中能
見所見決定無見。云何可説能所見邪。以見
離性故。見無性故。或有人言。若謂諸行是空
諸法無我。有此理故。如眼所見。即無別異能
所見者。彼即無其實果可得。云何乃有識等
四法而發起邪。故頌遣言
    見可見無故 識等四法無
釋曰。如所説理。此能見所見皆不成就。彼果
生起識觸受愛。如是四法云何和合。若決定
有識等四法。即有彼果取法可生。以實無故。
次頌遣言
    四取等諸縁 云何當得有
釋曰。謂以識等及取縁有生縁老死。此等諸
法無所成故。無所有故。今此品初他所建立。
聞等聲等諸説皆止。此中見者悉無所作。是
故頌言
    聞嗅味觸知 如是等諸根
    而悉同於上 眼見法中説
釋曰。此中應知。如眼見説能聞所聞等。譬如
能見所有聞等。如應廣説。此中且止。已遣一
切不和合對治故。此説成就。此中能見所見
見法。諸有分別物體無性。今此品中悉爲證
成。如是義故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三










大乘中觀釋論卷第四
  安慧菩薩造
 西天譯經三藏朝散大夫試鴻臚卿
梵大師賜紫沙門臣法護等奉 詔譯 
  ◎觀五蘊品第四
次第此品今當止遣。彼十二處諸有所作。或
有異宗現所安立。謂於勝義諦中實有内外
十二處法。以蘊攝故。論者言然此非無所攝
道理。但以世俗諦中有其所攝。非勝義諦。以
彼諸蘊無實性故
又有異宗。計所造色有性可得欲謂大種積
集所成
今對遣彼等。是故頌言
    若離於色因 色即不可得
釋曰。色因者。謂地水火風。彼四大種。由其
因故有色處等諸色可得。若離自性即不可
得。是故世俗假施設有。若或別異物體有性。
此不能説。何所以<#0143_8/>邪。復次頌言
    離色因有色 色則墮無因
    無因無有義 何法無因立
釋曰。若因色中物體有性。即當對説。果色物
體而有所成。若無因有果。即無所成義。是故
無有無因可見。是中亦無少法可説。復次頌

    若復離於色 有其色因者
    即是無果因 無果因何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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