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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釋論 (No. 1559_ 婆藪盤豆眞諦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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淨命。有諸比丘。在正法内。具清淨戒。具清
淨定。具清淨慧。是人數數入觀。修滅想受
定。數數出觀。則有是處。應如實知。此人於
現法。先若不得知已根。及於臨死時。由身破
滅故。過段食諸天。隨一意生諸天中。或於中
受生。此人於中生已。數數入無心定觀。不更
出此定。無有是處。應如實知。此中意生天
者。世尊説是色界。是定與有頂相應。若人得
此定不退。云何得於色界受生。有餘部執。此
滅心定。以第四定爲地。於此部若離退墮。是
義亦成。是義不得成。謂無心定。以第四定
爲地。何以故。由經言故。經説有九種次第
定。若有如此決定超越定云何得成此定次
第決定。約初學人。若觀行人。已至定自在位
超越亦得。修如此二定。約地有差別。一以第
四定爲地。一以有頂爲地。復由加行有異。謂
解脱靜住想。爲思惟先所修習故。復由相續
有異。謂生在凡夫聖人相續中故。復由果有
異。謂無想有及有頂爲果故。復由受報有異。
謂定受報不定受報。及二受報故。復由初生
有異。謂於二界。及於人道初生故。云何此
二定。同滅離心及心法爲自性。説第一爲
無想定。説第二爲滅想受定。由違逆想違
逆想受故。此二修觀得成。譬如於他心通
中亦知他受等。但説名知他心通。今云何從
久久時滅心後更生心。毘婆沙師説。雖復過
去。以是有故。是故前滅成後次第縁。有餘師
説。云何於無色界生衆生。色久久時斷盡。後
時更生色。此色定從心生。不從色生。若爾
心亦從此有根身更生。不從心生。何以故。此
二更互爲種子。謂心及有根身。宿舊諸師皆
説如此。大徳婆須蜜多羅。於問中説。若人執
滅心定無心。此人則有如此失。我今執滅心
定有心。大徳瞿沙説。此執不然。若識有從三
和合有觸。佛世尊説。依觸生受想作意等。是
故於此定中想受等法不應滅。若汝言佛世
尊説縁受生愛。今有受於阿羅漢愛不生。如
此於無心定雖復有觸。受想等不生。是義不
然。有簡別故。縁無明觸所生受則貪愛生
起。於生受中不簡別觸。是故此義不平。是故
毘婆沙師説。滅想受三摩跋提。必定無心。若
無心云何成三摩跋提。由成立四大平等義。
復由三摩跋提心故至此定。此二定爲由實
物有。爲由假名有。彼説實有物。由能遮礙
心相續生故。是義不然。由三摩跋提心此心。
相續斷故。三摩跋提心與餘心相違生起。由
此心生起。於中間時唯餘心不生起爲相故。
無有別物。此定能引與餘識相違。相續爲依
止故。名三摩跋提。此定唯心心法不起爲相
若觀行人出定。此定先無後無故。此定假説
名有爲。復次此定唯能令依止如此平等故。
名三摩跋提。應知無想有亦如此。此定但心
於此位中與心生起相違。此心唯不起。假説
爲無想。有毘婆沙師不説如此。彼執實有物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三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四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論中分別根品之三
説二定已。何法爲命。偈曰。壽即命。釋曰。云
何如此。阿毘達磨藏中説。何者爲命根。謂三
界壽。此非可知。此壽是何法。偈曰。能持身
暖及意識。釋曰。此偈是佛世尊所説。壽暖及
意識。此三捨身時。所捨身即眠。如枯木無意
是故此法能持暖及識。爲相續住因。説名爲
壽。若爾有何別法。能持此壽。此暖及識。還持
此壽。若爾此三法。互相持起故。於中何法先
謝。由此法謝餘法後謝。若執如此。應立三法
恒起無謝。是義不然。此壽以業爲持。如業所
引。相續隨生住故。若爾是暖及識。何故不許
以業爲持。勿執諸識從始至終皆是果報。若
爾此暖應以業爲持。此識應以暖爲持。如此
於無色界識應無持。以暖觸無故。此識於彼
以業爲持。君不可隨意作。或説暖爲識持。
或説業爲識持。汝前已許何所許。勿執諸識
從始至終皆是果報。若爾是故唯有壽於二
爲持。我亦説此不無但非別實物。若爾汝立
壽是何法是。三界業所引聚同分住時。何以
故。此聚同分。速疾隨宿業所作。謂應住如
量時。是聚同分。得如此時住。説名爲壽。譬
如稻等所引熟時。又如放箭所引住時。若有
人執。有別徳名速疾。生在箭上。由隨此徳
故。箭行乃至墮。時於此人是徳由唯一故。及
無礙故。於餘處急緩至時。差別不應成。若
汝説由風此徳有礙。是義不然。放時即應墮。
或無墮時。風不異故。毘婆沙師強説如此。此
壽有實別物。今爲但由壽盡死。爲別由餘法
死。於假名論中説。有死由壽盡死由福盡。此
義有四句。第一句者。感壽命報業盡故。第二
句者。感富樂報業盡故。第三句者。二業倶盡
故。第四句者。由不離不平等事故。若壽命已
盡福業盡。於死有何能。於福業盡死中。壽命
盡亦爾。是故於二盡死。是名倶盡死。又於發
慧論中説。爲應説壽隨相續起。爲一起便住。
彼答欲界衆生。不入無想定無心定觀。應説
壽隨相續起。若入二定觀。及色無色界衆生。
應説壽一起便住。此答顯何義。若由依止傷
害。壽亦被傷害。此壽隨相續起。此是第一句
義。若壽依止不可傷害。如起便住。此是第二
句義。第一句顯有障礙。第二句顯無障礙。罽
賓國師判義如此。是故有夭抂死。於經中
説。衆生所得身有四種。一有衆生。身於中自
害得行。他害不得行。此義有四句。唯自害
得行者。於欲界中如戲忘諸天恨汚諸天。此
二天由重喜恨。從此處退墮。不由餘縁。説諸
佛亦爾。由自死故。唯他害得行者。如在胎卵
中身。二倶害者。於欲界多。非二害者一切中
陰衆生。色界無色界欲界隨一。如地獄
鳩婁。在見諦道慈悲滅心定無想定觀。王仙
便佛所記。達寐羅欝多羅強耆羅長者。兒
耶舍倶摩羅時婆等人。一切。後生菩薩母。菩
薩在胎時。轉輪王。轉輪王母。王在胎時。於
此中倶非二害。復次於經中云何説此言。婆
檀多於何衆生。自害不行。他害亦不行。舍利
弗非想非非想受生衆生。諸師解。於餘定及
餘無色處。自害謂依自地聖道。他害謂依上
地近分定。於中無此二。若爾依餘地聖道。於
彼應成他害。若不爾其義云何。或由取後兼
顯前。或由取前兼顯後。取前兼顯後者。如經
言。如梵衆天是第一樂生天。取後兼顯前者。
如經言。如光曜天是第二樂生天。於彼經如
言顯譬喩義。是故於彼經此義可然。謂取前
兼後。取後兼前。何以故。是譬喩法。由顯一
類。所餘類例可知。此舍利弗問中。無有如言。
是故不可引彼經爲此經證。若汝執顯譬喩。
是如言義。則此經中。不應有如言。經言有諸
衆生。身有別異。想有別異。如人及隨一諸
天。是故應知。如言唯爲顯不爲譬。勿過多
言。説壽命已。偈曰。復有有爲相。生老住無
常。釋曰。有爲法唯此四相。若於法中有此四
相。應知此法是有爲。與前相翻則是無爲。此
中生者能生此法。住者能安立此法。老者能
變異此法。無常者能滅此法。爲不如此耶。如
經言。有三種有爲法有爲相。若具言。於經中
應説第四相。此經中不説。何相謂住。若爾此
經中説何法爲住異。此住異是老別名。譬如
起是生別名。滅是無常別名。住異亦爾。是老
別名。若諸法能起。唯爲有爲法行於世。此法
於經中説是有爲相。爲起他厭怖心。何以故
生者。從未來世。能引有爲法令入現在世。老
及無常能損其力。從現在世遣入過去世。譬
如有人在棘稠林中。有三怨家。一能於稠林
中牽令出外。二能損其力。三能斷其命。三相
於有爲亦爾。住者攝持有爲法。如欲不相離。
是故不立此住爲有爲相。復有無爲法。於自
相住故。住相相濫。有餘師執。此經中住與
老合爲一故説三相。何用如此。此住於有爲
是愛著依止故。佛顯此住。如吉祥王位與災
横相應。爲令他於中不生愛著。是故有爲定
有四相。復有生等四相有爲故。更有別生等
四相不。説有。偈曰。生生等彼相。釋曰。彼言
顯四本相。由諸法有本相故成有爲。本相亦
爾。由隨相故成有爲。故立本相更有四隨相。
謂生生住住老老無常無常。若爾隨一一相
應更有四相。則有無窮過失。此隨相更立別
相故。無有無窮過失。何以故。偈曰。諸八一法
事。釋曰。如此諸相於八法有事。何法名事。
功能人功。生生等諸相。唯於一法有事。云何
如此。一切有爲法。若生取自體爲第九。共本
相及隨相八。此中生者。離自體能生八法。生
生者唯生本生。譬如雌雞有生多子。有生一
子。二生亦爾。住者離自體能安立八法。住住
者唯安立本住。如此老及無常。如前義應合
之。是故無有無窮過失。經部師説。此執即是
破虚空事。何以故。生等諸法非實有物故。如
汝所分。云何得知。非實有物。無量證故。於
四相實有物中無隨一量。謂證量比量聖言
量。譬如於色等諸法。若爾經中云何説。有爲
法者。若生可知。及滅住異可知。天愛汝今能
誦伽蘭他。不解伽蘭他義。佛世尊説。義是量
非文句。何者爲義。無明所盲凡夫衆生有爲
法相續。執爲我及我所。於中生愛著。世尊爲
除彼愛著心。欲顯行法相續是有爲相及縁
生相。故説此經。經言有三種有爲法有爲相。
非爲顯一刹那有爲四相是實有物。若法不
可知。不堪立爲相。是故此經中説。有爲法若
生可知等。經説重有爲名。爲令他知此相顯
有爲性。勿如此爲顯有爲法類。是有故立四
相。譬如於水白鷺。及於好惡童女相。此中相
續。初起名生。終謝名滅。此相續流名住。前
後差別名住異。佛世尊顯示此義故。約難陀
説。難陀。善男子。善知受生。善知受住。預善
知受謝滅盡。此中説偈
    生謂相續初 斷名滅續住
    住異此相續 是前後差別
復次偈曰
    非曾有名生 住相續無常
    相續斷住異 相續前後異
復次偈
    若法刹那滅 離住即便滅
    此常滅是故 分別住非理
是故定以相續爲住。若執如此義。是阿毘達
磨藏釋言。則與道理相應。阿毘達磨藏云何
者爲住。已生有爲法不滅。此義云何。何以
故。刹那滅法。已生無不滅。發慧論中説。於
一心中何法名生。謂初起。何法名滅。謂死。何
法名住異。謂老。此論文中。但是聚同分一
心。於此心中是如前。復有別釋。於刹那刹那
有爲法中。此義亦成。離分別有別物。云何
成。隨一一刹那。未有有名生。有已不有名
滅。前前後後刹那相應名住。此彼不相似名
住異。若爾有法生不異此義云何。雖復如此。
不無別異。云何得知。擲不擲強力擲弱力擲。
金剛等物。久速落時有差別故。是彼四大變
異差別則成。諸有爲法。不由大差別異。雖復
別異顯現相似。若爾是最後聲。及光明刹那。
於涅槃時。是最後六入。後刹那無故。無有住
異相。是故立此爲相不遍有爲。若不説住爲
有爲相。何者謂住異。若法有住。此法必有住
異。是故立無不遍。於此經中若略説。此經中
世尊所顯有爲法相。必如此。經云。有爲何
相。若先未有今有。有已更不有。此法相續名
住。此相續前後不同名住異。於中何用立生
等物。云何此法是所相即立爲能相。大人相
與大人不異。云何立爲相。壺尾領蹄角於牛
成相。與牛不異。復云何立爲相。譬如堅實等。
是地等大相與地不異。又如上昇爲烟相。由
此相故。遠處知烟。此相與烟不異。於有爲相
道理亦爾。色等有爲法。不由有故。有爲相可
相。若人已了別自性。乃至未解先無後有相
續差別相。是故由此相。不可相有爲性。復次
諸相。於有爲法非別有實物。若強執生等諸
相別有實物。更何非理義而應劇此。何以故。
是一法於一時正生正住正老正滅。云何爲
正。諸相共起故。是義不然。由功能差別故。
生者正在未來世。得作功能。云何知。由法已
生。不可生故。若法生所生已。住等正在現
世。得起功能。是時法生。非是時中住老無
常。此義應共思量。未來法爲有爲無。後能生
不能生。此義應成。若此法有於中生作功能。
此法云何成未來。應説此法未來相。功能已
謝體已生。云何成現在。亦應説現在相。住等
倶在功能中。於一刹那此法住老滅相倶成。
何以故。是時住正安立此法。是時老變異此
法。是時無常滅此法。於一時此法爲是住爲
是老爲是滅。有餘人説。住等諸相功能次第
不倶。於此人則失刹那滅義。若汝説我立刹
那。如此四相功能成名一刹那。若爾住與餘
二倶起。先暫安立法老不變異無常不滅。此
義云何成。由作力強故。云何住有強力。
無常滅。住并本法住已起功能不能更起。猶
如生生不更起功能。此義應理。何以故。應生
法生已引至現在。無更引義。是義可然。此
法住所安立。可永安立。若不能安立則非道
理。何法爲礙。老無常是礙。若此二有力。應
在前成。若住功能已謝。此二亦不住。本法
亦爾。云何作功能。何處作功能。此二更有何
別事可作。何以故。由住所攝故。法唯生則
不滅。若住所捨必定不住。即是此法滅。是故
此二無事可作。此義假設可然。是一法已生
未滅立名住。滅名無常老。於一法中一切種
不可成。何以故。老謂前後不同及變異。從此
法此法異類不應成。此中説偈
    若如前無老 若異非前法
    是故於一法 老相不得成
有餘部説。至滅因縁無常能滅本法。於彼部
此義應至。謂服下藥天來令利。何用分別無
常。從此滅因自足立滅。心及心法由信刹那
滅。此心及心法無常相。不觀滅因縁故。住及
無常非於別時倶作功能故。一法於一時中。
應立住滅倶成。是故約相續。世尊説有爲法
相。若依此義。彼經善立。復次若生在未來能
生應生法。云何一切未來法。不一時倶起由
此義偈曰。生能生應生。不離因及縁。釋曰。若
離因縁和合。生不能生故。未來法不倶起。若
爾我等見此是因縁功能。若有和合生有故。
若無不有故。則生不能生應生法。是故應許
*唯因縁能生。若一切有云何可知。謂此法
已生此智不應有若生實無。復次相應言。亦
不應成。謂色家生。若如汝所執。應説色家
色。乃至老死如理應次第説。若爾是故汝應
許無我義亦爾。數量各合離此彼有性。如此
等事外道所立言實有物。汝等亦應信受。何
以故。爲成一大小別聚散自他有物等智故。
又成就相應言故。如説色聚。此相應言云何
成是色自性。是故此生等唯假名立。爲顯未
有有義故。假説名生。此生先未有。今有爲
相。有多種類。爲簡別種類異故。約色説生
作相應言。謂色生爲令知此生但色非餘。如
旃檀香等。又如石子體。如前所論。生住
等如理應知亦爾。若法離生相得生。云何空
等無爲法不生。汝解不生者。未有有是名生。
無爲恒有。云何得生。若由法爾。汝許一切法
無生如此則一切不生。云何不執如此。如一
切有爲同有生。有餘因縁爲生。別法無有功
能。如此一切因縁爲生。無爲無有功能。由於
生不同。是故毘婆沙師説。生等四相。實有別
物。何以故。不可由有難者故棄背諸阿含。如
爲有鹿故而不種麥。又如爲多蠅附故而不
噉果。是故於過失中應起對治。如本悉檀。隨
順修行
説八相已。何者爲名聚等。偈曰。名句及字
聚。號言文總集。釋曰。此中名謂所立號。如
色聲等。句謂所立言。隨量能成就所欲説義。
如有爲皆無常。如是等。若由此言事得時相
應差別顯現。此言稱句。如偈言善友一時遇。
字謂無義文。如阿阿伊伊等。爲不如此耶。字
者書類分名。君不爲顯書類分故造立字。爲
顯字故造立書類分。若不聞説字。此字由書
方便云何應知。爲令知故立書類分。是故字
非書類分名。是名等三各總集稱聚。此中
名聚者。如色聲香味觸等。句聚者如一切有
爲無常。一切法無我涅槃寂靜。如是等。字聚
者如迦佉伽伽餓等。爲不如此耶。此名聚等。
言説爲體。即是音聲性屬色自性。云何説是
心不相應法。此法不以言説爲性。何以故。音
聲即是言説。不由唯音聲諸義可解。云何可
解。音聲起於名。名能顯示義。君不唯音聲
稱言。若由此音聲義可了知。此音聲則稱言。
由何音聲而義可解。若説者於義中已共立
定法。譬如瞿音聲。於九義已立定法。如尼六
多論偈説
    言方地光牛 金剛眼天水
    於此九種義 智人説瞿名
若人作如此執。謂名能顯義。此人亦應信受
此義。若名於義已定顯立。若以名顯義。由唯
音聲於義定立此用得成。何用立名實有別
法。此義不可知。云何音聲起於。名爲音聲生
名説。起爲顯名説。起若生者言語以音聲爲
自性故。應生一切名。唯音聲爲體。復次是音
聲差別。如汝所許。能生起名。唯應此能顯
義。若顯者言語以音聲爲自性故。應顯一切
名。唯音聲爲體。復次是音聲差別。如汝所
許。能顯了名。唯應此能顯義。何用執名有
別法。復次諸聲無有聚集。一法分分生。是義
不然。若執言語能生名。云何能生名。云何觀
過去教色刹那。最後教色刹那能生無教色。
若爾於最後聲名生故。若人但聞最後一聲。
是人便應能了知此義。若汝執如此音聲生
字以字生名。此中同前立難。字無聚集故。若
説音聲顯字。此中亦同前立難。是字異音聲。
聰慧人安靜心約異相亦不能分別。是故不
可執音聲能生及能顯字。復次若汝許。名與
義必倶相應。猶如生等。此中過去未來義現
世名不應有。云何父隨意立子名。云何名與
無爲法。倶起是故此執不成正術。佛世尊所

    依名伽他成 工製造伽他
此中於義所立定法。音聲稱名別莊飾諸名
稱伽他。此莊飾即依名莊飾。是製置差別無
有別物。譬如物行及心次第。復次唯於字
中分別有別物。是字等總集。説爲名聚句聚
字聚。此但假説無有正用。毘婆沙師説實有
不相應行爲性。謂名句字聚。何以故。非一切
法皆是覺觀思惟所能通達。名聚等不相應
行。於何界中相應。爲是衆生名。爲非衆生
名。爲果報生。爲増長生。爲等流生。爲善爲
惡爲無記。此問應答。偈曰。欲色衆生數。等
流無記爾。釋曰。名等有欲界相應。有色界
相應。亦有説於無色界相應。此不可言説。但
思惟依止。此名等即衆生名。若人能顯此。此
人與其相應。非所顯義。此名但等流果。是無
覆無記。爾言者。如名聚等衆生名等流果無
覆無記。如此同分亦爾。偈曰。同分亦果報。
三界有。釋曰。又此亦是果報果。不但等流
果。此通三界有。或欲界或色界或無色界有。
偈曰。至二。釋曰。至得有二種。或等流果。或
果報果。偈曰。諸相亦。釋曰。生等諸相亦有。
二種如。至得。偈曰。二定非至亦。等流。釋曰
謂無想定無心定及非。至得此三一向是等
流果。於中有所餘應説所餘。謂無想有及壽
命。於前已明故不重説。云何説至得爲衆生
名。由説是衆生相應故。云何説諸相。有是衆
生名。有非衆生名。與一切有爲法倶起故
説一切非相應法已。於前已説偈。謂生能生
應生。不離因及縁。此中何法名因。何法名
縁。偈曰。隨造及倶有。同類并相應。遍行與
果報。立因有六種。釋曰。因有六種。一隨造
因。二倶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
因。六果報因。此中隨造因相云何。偈曰。除
自餘隨造。釋曰。所生有爲法。離自體以一
切法爲隨造因。對彼生住不爲障礙故。爲不
如此耶。若人不解諸惑當來應生。由已知故。
此惑不得生。此智於彼生中能作障礙。日光
於見星能作障礙。云何一切法。離自體於有
爲法立爲隨造因。此中應知。正欲起法。不能
礙生故。立爲隨造因。於他生中諸法有能爲
礙。而不礙故。立爲隨造因。此亦可然。譬如
土主有強力。不爲逼損土人。説言我等由此
主故得安樂。若土主無力爲礙。云何成隨造
因。又如涅槃及定無生法。於一切法生中及
地獄等陰。於無色界陰生中。皆無力爲礙。云
何成隨造因。何以故。若彼非有如有。不能爲
障礙事。若土主無力亦有如前説。此中是譬
此是通説。若勝隨造因。非但不遮。亦有能生
力。如眼根及色於眼識生中。飮食於身。田等
芽。若有人作如此難。一切法由不能礙
故。於他成因。云何一切法生不倶有。於殺生
中如殺者。云何一切不共得同罪。此不成難。
何以故。由立一切法不能遮餘法生故。名隨
造因。不由能作故立隨造因。有餘師説。一切
隨造因。於一切法有功力。譬如涅槃於眼識。
云何有功力。以涅槃爲境界。意識得生。或善
或惡。因此次第方生眼識。由因縁傳傳。涅槃
於眼識亦有因縁分。故有功力。於餘法亦應
如此知。此是其方。説隨造因已。倶有因相
云何。偈曰。倶有互爲果。釋曰。若法此彼互
爲果。此法遆爲倶有因。其譬類云何。偈曰。
如大心心法。隨心相所相。釋曰。譬如地等四
大。此彼更互爲因。心於隨心法。隨心法於
心。有爲相於有爲法。有爲法於有爲相。若立
如此義。一切有爲如理皆成倶有因。若離更
互爲果。謂法於隨相爲倶有因。隨相於法則
非應。攝如此義。何法名隨心。偈曰。心法及
二護。彼法心諸相。是名隨心法。釋曰。隨心
法者。一切與心相應法。定戒及無流戒。如是
等法生等相。此法心家法故。説隨心法。云
何此法隨心生。若略説偈曰。時果善等故。釋
曰。約時有四種。謂與心倶生倶住倶滅。及於
三世中隨同一世故。隨果者。謂同功力果果
報果等流果故。隨善等者。若心是善惡無記。
心法等隨心亦是善惡無記。如此由十種因。
説名隨心法。此中若心極少。於五十八法爲
倶有因。五十八者。十大地四十本相。自本相
隨相八。於此心五十四法爲倶有因。除四隨
相。餘師説。但有十四。十大地法自本四相。
毘婆沙師不立此義。若立如此。則違分別道
理論。論云。有法以身見爲因。不爲身見因。
除身見及身見相應法生老住滅。若有所餘
染汚苦諦。以身見爲因。亦作身見因。是所除
法。有餘師除此文句謂與身見相應法生等
相。罽賓國師説。彼師必應讀此文句。或由義
應憶此文句。若法由倶有因故。因此法必倶
有。若法倶有此法或非倶有因。謂於法中隨
相。此隨相於同類。隨心法隨相於心。此隨
相於同類。所造有礙色於同類所造色於四
大至得倶起於有至得。倶起於有至得。如是
等法雖復倶起非倶有因。何以故。非一果一
報一流故。此至得與有得法或不倶起。謂或
在前生。或在後生故。如此一切今且許之。雖
然種子等餘法於因果中悉明了。未曾見如
此道理。此義應説。云何倶起諸法共一時互
爲因果。不無此理。譬如燈與光互與影。此義
應共詳辯。爲燈是光因。爲先有聚集於燈共
光生中成因。此義未可然。何以故。由此道
理斯義自現。隨有無故。了別因果人。説此因
果相。若此法有無。彼法隨有無。此法定是
因。彼法定是果。倶有諸法中。隨一無所餘
皆無。隨一有所餘皆有故。因果義成。倶起
因果此義可然。互爲因果。此義云何由此義。
若爾所造有礙色定不相離。於同類更互義
亦然。與四大義此又應同。心隨相等於心等
亦爾。如三杖互有相持力故住。倶起諸法因
果義成亦爾。此執須更思量。此三杖爲由倶
起力故住。爲由先聚集力故住。此中亦有別
物。謂繩釘地能持。此等有餘因。謂同類因
等故。倶有因成。同類因相云何。偈曰。同類
因相似。釋曰。是同類法於同類法爲同類因。
如善五陰於善五陰爲同類因。有染汚於染
汚。有無記於無記亦爾。色是無記。於五陰中
四陰非色同類因。餘師説如此。柯羅邏於柯
羅邏等十位。是同類因。頞浮陀於頞浮陀等。
如此離前。一一於一聚同分中爲同類因。於
所餘同類中。是十位於十位亦爾。於外物類
亦爾。如麥於麥。舍利穀於舍利穀。如此等應
廣思量。若有人不許色爲色同類因。此文句
即違彼人所許意。謂前四大是後四大因。亦
是増上縁。一切相似法。於相似中悉爲同類
因不。説非何爲。偈曰。自部地。釋曰。自部有
五種。見苦所滅乃至修道所滅。地有九種。欲
界一四定四無色。此中見苦所滅法。於見苦
所滅法中。爲同類因。非於餘法。乃至修道所
滅法亦爾。若彼欲界法。於欲界法爲同類因。
初定地於初定地。乃至第四定地於第四定
地。於所餘地亦爾。此同類因非一切法。何
者。偈曰。前生。釋曰。若同類法前已生。於後
法已生及未生。是同類因。若未來定非同類
因。此義從何來。從阿毘達磨藏來。彼藏云何
者爲同類因。前已生善根於後生善根及與
彼相應。法於自部自界。由同類因成因。如此
若過去於過去現在。若過去現在於未來。應
説如此。此亦是阿毘達磨藏文句。彼藏云。若
法於此法成因。或時是法於此法不成因不。
彼答無時非因。約倶有因相應因果報因故
有此言。與前文句不相違。若人執如此。未來
諸法於正生位中定成同類因。是故約最後
位説此言。謂無時非因。於此人前執不成救
義。由此法於正生位前未作同類因後方成
因。此問中説。是法若於此法成次第縁。有時
是法於此法非次第縁。不由前分別可得説
如此。無時非縁。云何説如此。若此法不生。
爲顯二門故説此言。如於彼於此亦爾。如於
此於彼亦爾。若爾得何功徳。若爾此文顯法
主非聰慧人。是則此中於前救義。爲勝。復次
若爾云何説此文。除未來身見及身見相應
苦諦。所餘染汚苦諦。此以身見爲因。非身見
因。是所除此以身見爲因。亦是身見因。除未
來身見及身見相應苦諦。應作如此文句。若
不作由義應憶知如此文句。若爾此假名論
文句云何。將彼論云。一切法於四義中定四
義。謂因果依境。此中因謂相應因。果謂功力
果。及増上果。依謂眼等相。境謂色等塵若
爾同類因。先未成因。後方成因。此義自至約
位許如此非是約物。何以故。聚集者是位果
非物果。若同類因。於未來世成因。如果報因
何所有。於發慧阿毘達磨中。此因應顯現。此
執未可然。何以故。是同類因有功能能取
果與果。此因於阿毘達磨中顯現非餘。無如
此義。何以故。此同類因。由等流果説有
此果。若未來不相似無前後故。若已生於未
生不應成等流。如過去於現世。勿以果前因
後故。無未來同類因。若爾果報因。於未來
亦不成因。何以故。是果報果。若在因前。或
與因倶。非道理故。於未來中無前後故。是義
不然。何以故。同類因若無前後。此法相似。
於相似法成同類因。更互爲因故。更互等流。
此執應成更互等流義。此不應道理。果報因
不爾。若離前後。亦不可立爲更互因果。因果
相異故。是故同類因位所成。果報因相所成。
是故若於未來不可遮於前。已説同類。謂於
自地依何法有此決。但約有流作此決。若無
流云何。偈曰。更互有九地道。釋曰。同類因
義流於非至地。於中間定四色定三無色定。
於此九地道諦。更互爲同類因。何以故。此道
於九地爲客故。不屬彼界。彼地貪愛不能取
此爲自境。是故若法同類。雖不同地。得作同
類因。此同類因生何品果。偈曰。於等勝果。釋
曰。此爲等品上品果因非下品果因。如苦法
智忍爲未來苦法智忍同類因。或爲上品道
乃至無生智同類因。若無生智但爲無生智
因。無餘上品故。見修無學道。爲三二一同類
因。此中鈍根道。亦爲鈍根道利根道因。利根
道但爲利根道因。如信行信解脱時解脱道。
或爲六四二因。法行見至非時解脱道。或爲
三二一因。云何下地道於上地道。或等或勝。
一由根二由因増長。此中見道等下下品等。
於後後由因増長勝。若於一相續中。信行
法行道不得倶有。若已生於未生爲因。爲
唯道於等勝果作同類因。爲更有餘法世間
法亦爾。偈曰。學得於二爾。釋曰。不但無流
法爲等勝果同類因。學得有流法於二果亦
爾。或爲等果同類因。或爲勝果同類因。非下
類因。此學得是何法。偈曰。聞思等諸法。釋
曰。此法加行所得。謂聞徳思徳修徳。爲等品
勝品果因。非下品因。如欲界聞慧。爲欲界聞
思慧因。若思慧但爲思慧因。無修慧故。色界
聞慧。爲聞慧修慧因。無思慧故。若修慧但
爲修慧因。如此等有九品差別故。最下下
品。爲一切下中等八品因。道理如此。生得
善法。一切皆有九品。前爲後同類因。染汚法
亦爾。若無覆無記有四種。謂果報生。威儀相
應。工巧處。變化心。共有此四種。次第爲四
三二一同類因。於欲界變化心。是四定果。此
中是上地定果。非下地定果同類因。何以故。
功力所造同類因。無道理以下類爲果。譬如
舍利穀麥等。勿作功力無果。是故諸師説如
此言。若無流已生。可得非未生無流因。不有
如已生苦法智於未生苦法智忍。一切勝於
劣非同類因。先所得無流法。定在一相續中。
於後生無流。可非因不有。謂未來苦法智忍
於苦法智。何以故。果非前故。又未來無同
類因故。前已生無流法。於後已生無流法。可
非因不有。謂勝於下類。如已退上果現證下
果。復次苦法智至得於後後刹那入觀人所
得苦法智忍至得下類故。説同類因已。偈曰。
相應因何相心心法。釋曰。一切心及心法共
聚。名相應因。若爾有別相續生心心法。更互
應成相應因。是義不然。若一相一境得成相
應因。若爾則同前過失。若同一時成相應
因。若爾於別相續生心心法。應成相應因。如
衆人共見新月等。是故偈曰。同依。釋曰。若
彼互同依止。得名相應因。同者謂不異。如眼
根刹那能作眼識依。亦作眼識相應受等心
法依。乃至意根刹那於意識及意識相應法
依義亦爾。相應因即是倶有因。何義立爲倶
有因。何義立爲相應因。譬如同宗互相於有
力故得行路。倶有因亦爾。由五種平等。共同
所作故。立相應因。譬如同宗共同食飮資用
事是故得行。於中若離一則一切不相應。是
故此二因其勢有異
説相應因已。遍行因相云何。偈曰。遍行染
汚因。自地前遍行。釋曰。於自地先有諸法。
若遍處能行於後生染汚法。立爲遍行因。此
遍行法。後分別惑品中當説。由爲一切染汚
法通因故。離同類因。別立此因。能爲餘部染
汚因故。由彼威力。別部諸惑。亦得増長。聖
人染汚法。亦以遍行爲因不。罽賓國師説。一
切染汚法。見諦所滅惑爲因。何以故。於分別
道理論説。何法以見諦所滅惑爲因。諸染
汚法。及見諦所滅法果報。何法以無記爲
因。一切無記有爲法。及諸惡。有法以苦爲
因。以身見爲因。非身見因不。廣説如彼論。乃
至云除身見及諸餘法生老住滅所有別染汚
苦諦。若爾云何會釋假名論文。彼論云。有法
不善。唯不善爲因。不有若聖人退離欲欲界
染汚作意初起現前。約未滅因。説此言。何以
故。見諦或是此因已滅。是故不説。説遍行因
已。果報因相云何。偈曰。果報因非善。及以
有流善。釋曰。一切惡及有流善法。是果報
因。果報爲法故。是故無記不能造果報。由無
功力故。譬如陳朽種子。若爾云何無流不生
果報。非貪愛所潤故。譬如貞實種子無濕潤
故。此無流法不繋屬三界。云何能生屬三界
果報。所餘諸法有二種故。能生果報。譬如貞
實種子有潤濕。此名云何可知。爲是果報家
因。爲以果報爲因。若爾何有。若執果報家因
故説果報因。果報生眼此文不應成。若執果
報爲因是業果報。此文亦不成。此二悉得成。
已如前説。復次果報是何義。熟不似故名報。
何以故。於欲界有時一陰果報因一果。謂至
得生等。有二陰一果。謂身口業生等。有四
陰一果。謂善惡心心法生等。於色界有一陰
果報因一果。謂至得及無想定生等。有二陰
一果。謂初定教色生等。有四陰一果。謂散
善心生等。有五陰一果。謂在定心生等。於無
色界有一陰果報因一果。謂至得滅心定生
等。有四陰一果。謂善心心法生等。復次有業
此業唯一法入爲果報。謂壽命爲果報。若業
感意入果報。此業生二入爲果報。謂意入法
入。如此若業感觸入果報亦爾。若業感身入
果報。此業生三入爲果報。謂身觸及法入。如
此色香味亦爾。若業感眼根果報。此業生四
入爲果報。謂眼身觸法入。如此耳鼻舌亦爾。
有業感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入果報。何以故。
業有二種。有多業一果報。有一業多果報故。
譬如外種子有多種果有一種果。多種果者。
譬如蓮石榴匿瞿陀等。一種果者。譬如穀麥
等。一世業三世果報熟有是處。三世業一世
果報熟無是處。勿果減因。如此一刹那業。
多刹那果報。此義不可倒。不得與業同時果
報熟。亦無無間次第熟。何以故。次第刹那。次
第縁所引故。果報因觀次第刹那相續終方
熟。復次此六因。定在何世。彼定世由義已
顯。未以文説。是故應更立言釋。偈曰。遍行
及同類。二世。釋曰。此二因若在過去現世
則成因。若未來不成因。能證此義道理。於前
已説。偈曰。三世三。釋曰。倶有因相應因果
報因。此三因各有三世。隨造因不説定世故。
是故應知通三世及無世。説六因已。何法爲
彼果。約此彼成因。偈曰。有爲擇滅果。釋曰。
何者爲果法。一切有爲法及擇滅。阿毘達磨
藏文如此。若爾無爲法由果故應有因。若法
以此爲果。此法成因故。則應感果。若法有爲
可立因果。偈曰。無爲非因果。釋曰。無爲法
不可立爲因果。何以故。非六因故。非五果
故。云何不許聖道爲擇滅隨造因。由不能遮
應起法生故。立此爲隨造因。無爲無生。是故
於無爲不成因。若爾是何法果。云何爲果。是
道果。由道力至得故。若爾但至得是道果。於
至得道有功能故。擇滅則非有別義。聖道於
至得有功能。有別義道於擇滅有功能。於至
得功能云何能令生。於擇滅功能云何能令
至。是故聖道於擇滅非一向因。擇滅於聖道
非一向果。可是増上果。云何無爲成隨造
因。不遮他生故。成隨造因。此法無果。解脱
法無取果與果時。由無功能故。何以故。佛世
尊不曾説無爲爲因。由別義亦説爲因。經部
師説如此。云何説是因是縁。能令色生皆是
無常。若色依無常因縁生。此色云何得常住。
乃至識亦爾。若爾無爲法不應成識所縁境。
由決能生皆是無常。此義自至。是因是縁能
令識生皆是無常。由此定説是識所縁亦是
無常。不説如此。是故識所縁。有常無常。此
義自至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四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五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論中分別根品*之四
爲不如此耶。是因於他生有分皆是無常。由
此言此無爲法唯不遮爲能故立爲因。此義
已撥。於餘經中説所縁境不説不能遮爲因。
於經中無爲法因義不成。以不説故。雖復不
説亦不正撥。無量餘經能顯此義。皆已磨滅。
云何決執此義。非經所説。若爾何法名離滅。
爲於前不已説耶。擇滅謂永離。各各對諸結。
於前問何法爲擇滅。答是離滅。今問何法爲
離滅。答是擇滅。此釋更互相依。終不能顯自
性。是故應引別義顯其體性。諸聖人能自證
此法體性。若欲説如此等相。亦可得説。謂常
住善有別物。若思量即是離滅擇滅。經部師
説。一切無爲法皆是無物。何以故。此法不
如色受等有別體物。云何無別物。唯無有觸。
説名虚空。何故如此。於闇中彼人不得礙。逆
説爲虚空。由簡擇力。現在隨眠惑及生離滅。
後餘集苦不更生。説名擇滅。離此簡擇。由縁
不具故。諸法不更生。説名非擇滅譬如聚同
分殘於中間死不更生。餘部師説。於隨眠惑
不更生中。般若有功能。唯此名擇滅。此中後
苦不更生。由隨眠惑滅壞生縁不具故。此法
得成。於中般若無功能。説此滅名非擇滅。此
法若離簡擇則不得成。是故此滅即是擇滅。
有餘師説。若法先已生後滅。是自味滅。説名
非擇滅。於此執中非擇滅應成無常。若法未
滅未有非擇滅故。爲不如此耶。是汝擇滅同
前難不異。以簡擇爲先故。若我等不執擇滅
在簡擇後。何以故。非先簡擇後方未生諸法
不得生。所執云何。先時已有諸法無生。若離
簡擇是法應生。簡擇起時後永不生。於此中
是簡擇功能。謂先未有生障。今爲生障。若汝
執唯不生爲涅槃。云何會釋此經文句。經言
若信等五根。被事被修被數習。爲離滅過去
未來現世衆苦故。生起離滅即是涅槃。不生
但約未來。於過去現世無不生義。實有如此。
雖然能縁三世惑滅故。世尊説名苦滅。云何
判如此。如別經言。於色貪愛汝等應除滅。若
貪愛已滅。此色於汝等則滅則離。廣説如經。
乃至識亦爾。若爾於三世苦離滅亦爾。若有
如此執。爲除過去未來現世惑故説此經。解
釋道理悉應如此。若有如此執。過去惑在過
去生。現世惑在現世生。譬如貪愛行中説十
八貪愛行。約過去世謂約過去生。乃至現世
亦爾。由此二世惑。於今相續中。已安立種子。
爲生未來惑。由種子滅故説彼亦滅。譬如由
果報盡故亦説業盡。是未來苦。及未來惑。無
種子故。永不更生。説名離滅。若執異此過
去及現世。有何可滅。於已滅及定向滅。是滅
功用復有何果。若無爲實無有物。是佛世尊
所説經云。所有諸法。謂有爲無爲。於中説離
欲法無等。云何於無中無法説無等。若我等
不説無爲無。我説如此有。如我所説。如説聲
有先不有有後不有。雖有有言非有物。終不
成有。應知無爲法亦爾。有無所有。最可稱
歎。謂一切。災横永不復有。此不有於餘。不
有最勝無。等故可稱歎。爲令應受化弟子樂
求此法。若無爲唯無所有。滅離則非聖諦。何
以故。此無所有故。若爾諦有何義。爲不如此
耶。無倒爲義。此二亦無倒。如聖人所見苦
如苦。苦無所有。如無所有。若爾於聖諦有何
相違。君云何無所有。成第三聖諦。成聖諦
義。已説第二次無間聖所見所説。故成第三。
君若無爲唯無所有。縁虚空涅槃爲境識。應
成無境界。此義於過去未來實有思量中當
決判。*君若許無爲法實有別物。有何所有。
復何所有。毘婆沙本義。則便被護。諸天應
護。若彼知此。必應可護。此執非眞實。云何
非眞實。此無爲不如色受等自性可證。不如
眼根等可以事證。此離滅是惑苦離滅。如此
安立。云何可成。何以故。此離滅與惑等不
相關。因果等義不有故。唯遮撥彼。是義可然。
謂某甲某甲不有。若執實有別物。由惑至得
斷至得此離滅故。説此是惑離滅。復有何因。
能決定此法至得。經中説。比丘已至得現法
涅槃。若無所有。云何至得。由至得對治故。至
得煩惱及後生永相違依止故。故説至得涅
槃。諸阿含顯此法。唯無所有爲義。阿含云。
是衆苦無餘滅。棄捨無際。盡離欲離滅。寂靜
斷沒。不續餘苦不取不生。是法寂靜美妙。謂
捨一切餘愛。盡離欲離滅名涅槃。云何不許
如此於彼不生故名無生。我等見此義與理
不相應。此文何所顯。若與已有相應。本來應
無生。涅槃常住故。若與已至得相應。從此至
得可分別此法已有惑已得。汝應許若不生。
是譬喩最與理相應。譬如光涅槃心解脱亦
爾。如光涅槃非有物。世尊心解脱亦爾。阿毘
達磨藏。亦説如此。彼藏云何者無類法。答無
爲法。無類謂無體。此言顯無自性。毘婆沙師
説。文句義不如此。若爾何義。類有五種。一
自性類。如經言。若已得此類。是人必與其
相應。二境類。如經言。一切法如類智慧所
知。三結類。如經言。若於此類中與欲結相
應。即與瞋結相應不。四因類。如經言。何者
有類法。一切有爲法。五攝類。如經言。田類
宅類等。此文中是因以類名顯之。是故一切
無爲實有別物。毘婆沙師説如此。無爲法無
因無果。説三無爲已。果有五種。於中此果何
因。此因何果。偈曰。後因果報果。釋曰。果報
因最後説故稱後。此因以果報果爲果。偈
曰。前因増上果。釋曰。隨造因最初説故稱
前。此因以増上果爲果。此因唯不能遮爲
性。有何増上。即此是増上。隨造因復有助功
能。譬如於五識十入有功徳。又於器世界諸
業有功能。耳等諸根。於眼識生中。傳傳有
増上。由聞欲見生故。如此等應思。偈曰。同
類及遍行。等流。釋曰。此二因果皆似因故。
悉以等流果爲果。偈曰。二功力。釋曰。二謂
倶有因相應因。同以功力果爲果。不過丈夫
能故名功力。此功力即是其果。何法名功力。
此法於餘法所有功能。此功力如丈夫能故
名功力。如世間言鴉足草藥醉象將軍。爲餘
因亦有功力果。爲唯此二餘因亦有。餘果報
因由功力果或倶生。或無間生。果報果不爾。
此果報因。亦有遠功力果。譬如農夫所應得
稻。何法名果報果。乃至何法名増上果。偈
曰。果報無記法。釋曰。是無覆無記法。此果
報爲非衆生名耶。偈曰。衆生。釋曰。此法唯
屬内。非共得故。稱衆生名。此法爲増長爲
等流。偈曰。有記生。釋曰。善惡二法。於果報
可記故説有記。從此後時生非無間生。是名
果報。果報相如此。非衆生名法。亦從業生。
云何不名果報。共所得故。此法餘人亦能如
此共用。果報無共得。何以故。是彼所作業
果報。此得共用。無有是處。増上果亦是業
所生。云何共用。從共業生故。偈曰。等流似
自因。釋曰。若果與因相似。是名等流果。如
同類遍行因果。若同類遍行因果皆同類。云
何不許皆是同類因。由此果約地約染汚同
本因。不由一切類。若法由一切類與果相似
故。許此法是同類因。爲此義故立四句。若法
於此法是同類因。於此法亦是遍行因不。有
四句。第一句者。非遍行因。但是同類因。第
二句者。別部遍行因。第三句者。一部遍行
因。第四句者。除前三句。偈曰。離滅由智盡。
釋曰。盡謂永離滅。智謂三道中三根。因此智
苦集次第盡故。名永離滅。即是擇滅。説名離
滅果。偈曰。若由法力生。是果名功力。釋
曰。若由此法功能彼法生。彼法是此法功力
果。如下地加行心。上地三摩提有流無流定
心變化心。如是等擇滅者。由道功能。應但
説至得。偈曰。先未有有爲。有爲増上果。釋
曰。從先已生有爲法。別生有爲法。名増上
果。功力果與増上果其異云何。能作所得果
名功力果。非能作所得果名増上果。如工
師所得名功力果亦増上果。若餘所得但是
増上果。復次如此六因中。何因何時能取果
及能與果。偈曰。五現世取果。釋曰。離隨造
因。所餘五因。在現世能取自果。非過去果已
取故亦非未來無功力故。隨造亦爾。此因不
定有果。是故不説。偈曰。二是時與果。釋曰。
倶有相應二因。亦在現世能與果。何以故。此
二因取果與果同在一時故。偈曰。二現世過
去。釋曰。與果同類遍行二因。此二因若過去
與果。此義可然。云何此二因於現世與等流
果。由次第生故。若果已生此二因即謝過去。
若與果已後不更與。有同類因。但能取果不
與果不。此中有四句。第一句者。若人斷善根。
最後所斷至得。第二句者。若人還接善根。最
初所得至得。應説如此是人還接前至得。第
三句者。不斷善人於所餘位。第四句者。除
前三句。若惡同類因。第一句者。是人正得
離欲。欲界最後。所捨至得。第二句者。若人
退欲界離欲。最初所得至得。應説如此是退
人前至得。第三句者。不離欲欲界。於所餘
位。第四句者。除前三句。如此有覆無記同
類。因至得阿羅漢果及退。於中如理應思。無
覆無記無後句。若因能與果必能取果。有能
取果不能與果。如阿羅漢最後陰。若約有境
界同類因。隨刹那判。有善同類因。但取果不
與果不。此中有四句。第一句者。若從善心
次第起染汚無記心現前。第二句者。翻前。第
三句者。善心次第起善心。第四句者。除前三
句。如善不善等四句。亦應如理思。偈曰。一
過去與果。釋曰。果報因在過去能與果。何
以故。果報無倶起。無無間起故。有餘師説。
有四種果。一依止果。譬如水輪爲風輪果。乃
至草等爲地果。二加行果。譬如不淨觀無生
智。三集果。譬如眼等眼識等。四修習果。譬
如色界道變化爲果。此四種果。屬増上果功
力果攝。説因及果已。何者爲法。由何因生。
由幾因生。若略説法有四種。一染汚法二果
報生法。三初無流法。四前二殘法。何者爲
殘法。離果報所餘無記。離初無流所餘善法。
此四種法。偈曰。染汚果報餘。初無流次第。除
果報遍行。二同類餘生。釋曰。染汚法除一果
報因。從餘五因生。果報生法。除一遍行因。
從餘五因生。所餘法除果報遍行二因。從餘
四因生。初無流法。除果報遍行二因。又除
同類因。從餘三因生。此四法是何法。偈曰。
心及心法。釋曰。此四法從餘因生。但是心心
法。若爾非相應法及色。此云何。偈曰。如餘
相應所離。釋曰。除一相應因。是染汚等餘
法。如心心法如此生。此中染汚法從四因生。
果報生法從四因生。所餘法皆從三因生。初
流法從二因生。無一法從一因生。廣解因
究竟。縁是何法有幾種。偈曰。説縁有四種。
釋曰。何處説。於經中説。經云有四縁類。一
因縁類。二次第縁類。三縁縁類。四増上縁類。
此中類者。是縁自性。此中因縁者。偈曰。因
縁是五因。釋曰。除一隨造因。所餘五因説
名因縁。偈曰。心心法非後。已生次第縁。釋
曰。除阿羅漢最後心心法。已生餘心心法。名
次第縁。云何名次第縁。此法等無間縁故。名
次第縁。是故色非次第縁。生不等故。何以
故。從欲界色。後時次第欲界色界無教色生。
後時欲界色無流色生。後時三種色生。是色
現前亂過因生。次第縁無過亂。是縁生義。大
徳婆須蜜多羅説。於不相違一相續増長。後
二生故。大徳説。後從因最少最多生故。後時
從大色小色生。譬如稻穰生灰。或從小色大
色生譬如貝多核中人。次第生乃至垂條繁
茂。轉成尼瞿盧陀樹。爲不如此耶。心心法有
時生多有時生少。謂於善惡無記位。有覺觀
等位。於三定。有如此約別類。不約自類無
時受多生。想等亦爾。爲約自類立次第縁不。
無如此義。何以故。具足一聚。於具足二。爲
次第縁。非從少受等法多受等生。此義已如
前説。説相續同類部。作如此執。自類是次第
縁非餘類。譬如心爲心次第縁。受等亦爾。如
廣應知。若從無染汚。次第生染汚法。以先滅
染汚。爲今染汚次第縁。如入無心定心於出
定心。今不弘此執。非相應行法。亦由現前
亂過因生故。不成次第縁。屬三界法及無繋
屬法。一時現前生故。云何不許未來法爲次
第縁。次第縁雜亂故。未來世無前後差別故。
若爾云何世尊得如此智。此未來法應在前
生。次此法應在後生。約一切衆生。乃至窮生
死際。次第皆知。由約過去現在比知故。彼言
佛世尊。見過去世。從如此類業。如此類果
報已生。從法法生亦爾。今世亦有如此類業。
從此類業如此類果報。來世當生。從法法生
亦爾。得知如此如此。是如來願智非比智。由
過去現世比。世尊於未來世衆物散亂相雜
證見已。生如此智。此人作如是業已。必應攝
如是等未來果報。若爾世尊未見前際。應不
能知後際。有餘師説。於一切衆生相續中。有
與心相應有爲差別法。爲當來果相。世尊觀
此。知未來果。若未現前諸定及通慧。若爾如
來則是觀相故知。不能更證。是故世尊一切
境界。隨欲正遍知。經部説如此。何以故。世
尊説。諸佛境界不可思議。若未來法。無次
第成立。云何世第一法次後苦法智忍生。非
餘法生。乃至金剛譬心次後盡智生。非餘法
生。若法能礙餘法生。從此法無間餘法得生。
譬如從種子等芽等無次第縁。云何阿羅漢
最後心非次第縁。不與餘心相應故。若爾無
間滅心爲意不。何以故。無間後識不生故。若
不立爲次第縁。亦應不立最後心爲意。意依
止性所顯。非功能所顯。故有依義。由餘縁
不具故。餘識不生不。由彼非依止故識不生。
次第縁是功能所顯。若有法此縁所取爲果。
此法一切餘法及諸衆生。無能遮礙令彼不
生。若法與心有次第。可説與心無間不。此中
有四句。第一句者。從無心定出觀心。及第二
三摩跋提刹那等。第二句者。初三摩跋提刹
那。於後心位及生等。第三句者。初三摩跋
提刹那。及有心位。第四句者。第二三摩跋
提刹那等。及生等於出定心。若法與心次第。
與三摩跋提爲次第不。此中有四句。前第三
第四句。即是此中第一第二句。前第一第二
句。即是此中第三第四句。出滅定心。於前心
斷隔極遠時。今云何從前心。説爲次第。無別
心隔故。説次第縁已。縁縁相云何。偈曰。縁
縁一切法。釋曰。一切法即五聚。此中如理應
知縁縁相。譬如眼識及相應法。以色爲縁縁
耳識聲。鼻識香。舌識味。身識觸。意識一切
法亦爾。若法是此法縁縁。此法無時非此法
縁縁。若非所縁。亦是縁縁。體相一故。譬如
薪非所燒亦名薪。體相一故。心及心法。由定
入物刹那。於如自所縁境定。爲由依止定爲
不定。爾定若生必與依止相應。未生及已過
去。與依止相離。餘師説。若過去亦依止所
立。説縁縁已。偈曰。隨造増上縁。釋曰。隨
因即是増上縁。故増上縁即是縁縁。何以故。
一切法是縁縁故。此二縁何者廣。倶有法爲
縁縁。無有是處。有是處。得爲増上縁。故増
上縁廣。由縁義廣故名増上。此縁於一切
有爲法離自性。皆是増上縁。有法於餘法。由
四縁成縁。不有謂自性於自性。他性於他性。
無爲於有爲。無爲於無爲。此四縁若起功能。
於何位法中起功能。因縁者已説五種。偈曰。
於正滅二因。作功能釋曰。正滅者。謂現世
法。何以故。現世法已得生。今向滅故。此位
中倶有因。及相應因作功能。何以故。於倶生
果中此因有功能。偈曰。三因。於正生。釋曰。
正生者。謂未來法。何以故。未來法未得生。
今向生故。此位中同類因。遍行因果報因。
作功能。因縁功能如此。偈曰。二縁。翻前有
功能。釋曰。由功能道理。分因縁爲二。翻此
功能。應知即是次第縁縁縁功能位。次第縁。
於正生作功能。爲與彼位故。縁縁。於正滅作
功能。現世心心法所取故。増上縁於一切位。
由不遮故成縁。即是其功能。説諸縁及功能
已。復次何者爲法。由幾縁得生。偈曰。由四
縁心法。釋曰。此中心及心法。因縁者有五
因。次第縁者。在前心心法。非餘心心法所
間。縁縁者。如應色等五塵及一切法。増上縁
者。離自性一切餘法。偈曰。二定由三縁。釋
曰。滅心定無想定無縁縁。此二定不縁境起
故。此中因縁者。有二因。謂倶有因。即生等。
同類因。即先已生同地善法。次第縁者。謂共
相應法三摩跋提心。増上縁如前。此二定由
心功用生故。故以心爲次第縁。由能遮心生
故。自外非次第縁。偈曰。餘法由二生。釋曰。
餘法。謂與心不相應法及有色法。由因縁増
上縁生。從如前所立六因四縁。一切有生法
得生。一切世間。不如自在我勝性等爲一
生因。此中以何因爲證。若汝執一切成立事
因。縁所作。爲不如此耶。由此執則乖棄汝所
説本義。謂一自在等。爲一切世間因。復次偈
曰。非自在次故。釋曰。世間不從自在等生。
次第生故。若汝執唯一自在是一切世間生
因。或執餘因。一切世間應一時倶起。一切次
第生。皆明了可見。若汝執此次第隨自在欲
成。願此法於今生。願此法於今滅。願此法在
後生滅。由欲有異。此義得成。謂因不一。是
有異。應一時倶起。有欲自在。非有異故。
若觀餘因差別故成。則非自在爲因。是欲次
第生中。若觀別因。則有無窮過失。若不觀
別因。則無次第義。是因傳傳無邊差別。由
信無始故。此人樂執自在爲因。不過釋迦弟
子所顯道理。若汝言。自在欲雖復倶起。世間
不倶起。隨欲生故。是義不然。是自在欲於
後世無所以故。由如此大功用化生世間。自
在得何利益。若汝言常喜樂爲用。是義不然。
此樂若離方便自在則不能得故。於樂自在
非自在。於餘亦爾。復次若自在。見地獄等世
間多爲抂苦之所逼惱。由此故生樂。咄哉何
用此麁惡自在。依自在天。世間首盧柯。則成
善哥
    由能燒嶮利 可畏恒苦他
    樂食肉血髓 令啼稱律他
若汝信受自在等爲世間一因。有餘法以所
證見。人功爲因。則被棄捨。若汝分別執。自
在共餘因成因。此執但爲愛敬故説。何以故。
離衆因。自在功能不可見故。諸因必須與餘
因和合故。能作自在。若爾則非自在。復次若
初化作。以自在爲因。此不觀餘因故。應成立
如自在無初。於我及勝性等。立及破亦爾。是
故世間無一因義。是自所造業。於道於雜能
生世間。不學慧人。良足可悲。自受自果報
果。及自受功力果。而起邪分別。謂自在等爲
因。此義已去。前云餘法由二生。此言云何。
若大於大成因縁。偈曰。二種大大因。釋曰。
若立四大爲四大因。則有二種因。謂同類因。
倶有因。偈曰。於所造五種。釋曰。若四大是
所造色因。則成五種因。云何成。一能生故。
二能爲依止故。三能持故。四令住故。五令
増長故。是隨造因。由此義分爲五種。一能生
因。從此生故。二依止因。已生隨逐此故。三
持因。爲此所持故。譬如畫色與壁。四住因。
此令彼相續不斷故。五増長因。此令彼圓滿
故。如此四大。於所造色。爲生變異持住長
因。五義得顯。偈曰。所造互三種。釋曰。若所
造色作所造色。由三種因。謂倶有因。同類
因。果報因。隨造因平等起故。不恒數之。此
中倶有更互因者。隨心變身口二業。非餘所
造色。同類因者。一切前生。於後同類。果報
因者。若身口二業。感眼等根爲果報。偈曰。
所造大因一。釋曰。若所造色造四大但一因。
謂果報因。若身業口業。以四大爲果報。前已
總説。心及心法。爲次第縁。未説決定。何心
爲次第縁。何心從次第縁生。今當説此義。此
中若略説有十二心。云何十二。偈曰。欲界
心善惡。有覆及無覆。釋曰。欲界中心有四
種。謂善惡。有覆無記。無覆無記。偈曰。於二
界除惡。餘有。釋曰。於色界無惡有餘三。無
色界亦爾。如此十心皆是有流。偈曰。無流
二。釋曰。謂有學無流。無學無流。由如此心
合成十二。此中偈曰。於欲從善九。釋曰。次
第言後應説。於欲界中所有善心。從此九心
次第得生。於自地有四心。色無色界有二心。
若正入觀是善心。若託生是有覆無記心。無
色界但有有覆無記心。謂託生時最遠故無
善。無色界由四遠。於欲界最爲遠。謂依止
取相境界對治遠故。及有學無學心。偈曰。此
善從八生。釋曰。復次此欲界善心。從八心次
第生。自地四心。色界二心善心。謂出定時。
有覆無記心。謂爲有染汚定所逼。還依下地
善心。有學無學心。謂出觀時。偈曰。從十惡
心生。釋曰。除有學無學心。何以故。若人於
欲界託生。從一切欲界色界無色界心次第
得生。惡心偈曰。從此四。釋曰。從欲界惡心。
但自地四心次第生。如説於欲界惡心。偈曰。
覆爾。釋曰。欲界有覆無記心。亦從三界十
心次第生。從欲界有覆無記心。亦但自地四
心次第生。偈曰。從五無覆心。釋曰。於欲界
所有無覆無記心。從五心次第生。自地四心。
色界善心。謂生欲界變化心。偈曰。復從此七
心。釋曰。從欲界無覆無記心。七心次第生。
自地四心。色界二心善心。謂從變化心次第
生染汚心。謂託生時。無色界染汚心。謂託生
時。偈曰。從色善十一。釋曰。從色界所有善
心。十一心次第生。除無色界無覆無記心。偈
曰。從九此復生。釋曰。色界善心。從九心次
第生。除欲界二染汚心。及無色界無覆無記
心。偈曰。從八有覆生。釋曰。色界有覆無記
心。從八心次第生。除欲界二染汚心。及有學
無學心。偈曰。此六。釋曰。從色界有覆無記
心。六心次第生。自地三心。欲界三心。除無
覆無記。偈曰。三無覆。釋曰。色界無覆無記
心。但從自地三心次第生。偈曰。此六。釋曰。
從色界無覆無記心。六心次第生。自地三心。
欲界二染汚心。無色界染汚心。如説於色界
無覆無記心。於無色界道理亦爾。偈曰。無色
如是理。釋曰。無色界無覆無記心。於自地亦
但從三心次第生。從此六心次第生自地三
心。下地三染汚心。偈曰。從善九。釋曰。從無
色界善心。九心次第生。除欲界善心及欲界
色界無覆無記心。所餘心得生。偈曰。此從
六。釋曰。無色界善心。從六心次第生。自地
三心。色界善心有學無學心。偈曰。有覆七。釋
曰。從無色界有覆無記心。七心次第生。自地
三心。色界善心。及染汚心。欲界二染汚心。
偈曰。此爾。釋曰。此無色界有覆無記心。從
七心次第生。除欲界色界染汚心及有學無
學心。從所餘心生。偈曰。從此四。有學。釋曰。
此有學心。從四心次第生。三界善心及有學
心。偈曰。從此五。釋曰。從此有學心。五心
次第生。即前四及無學心。偈曰。無學亦從
五。釋曰。此無學心。從如前所説五心次第生。
偈曰。從無學四心。釋曰。從無學心。四心次第
生。三界善心及無學心。説十二心已。今復作
偈曰。十二作二十。釋曰。云何作。偈曰。加行
及生得。分三界善二。釋曰。於三界中善心。各
分爲二心。一加行得。二生得。偈曰。果報及
威儀。工巧并變化。欲界四無記。釋曰。欲界
無覆無記心分爲四。一果報生心。二作威儀
心。三工巧處心。四變化心。偈曰。色界除工
巧。釋曰。於色界無覆無記心分爲三。除工
巧處心。於彼無工巧故。如此十二心。更分成
二十心。善有六心。無覆無記有八心。威儀
等心。於無色界中。無威儀等事故。色香味
觸四塵。是三心境界。工巧心亦以聲爲境。此
四心唯是意識。是五識於威儀工巧處亦加
行心所引。餘師説有意識威儀所引起。以十
二入爲境界。如此二十心中。何心爲次第縁。
何心從次第生。欲界八心中。從加行心。十心
次第生。於自地有七心。除變化心。色界加行
心。及有學無學心。此心從八心次第生。從自
地善心染汚心。色界加行心染汚心。有學無
學心。從生得心。九心次第生。自地七心。除
通果心。色無色界染汚心。此心從十一心次
第生。從自地七心生如前。色界加行心。及染
汚心。有學無學心。從惡心及有覆無記心。七
心次第生。謂自地心如前。此二心從十四心
次第生。自地七心。色界四心。除加行心及
通果心。無色界三心。除加行心。從威儀心果
報心。八心次第生。自地六心。除加行心及通
果心。色無色界二染汚心。此二心從七心次
第生。謂自地七心如前。從工巧心。六心次第
生。謂自地六。心除加行心及通果心。此心從
七心次第生。謂自地七心。除通果心。從變化
心。二心次第生。謂自地通果心。及色界加行
心。此心亦從二心次第生。即前二心。今當約
色界説六心次第。從色界加行心。十二心次
第生。欲界二善心通果心。自地六心。無色界
加行心。有學無學心。此心從十心次第生。欲
界加行心通果心。自地四心。除威儀心果報
心。無色界加行心。染汚心。有學無學心。從
生得心。八心次第生。欲界二染汚心自地五
心。除通果心。無色界染汚心。此心從五心
次第生。謂自地五心。除通果心。從染汚心。
九心次第生。欲界四心。善心染汚心。自地五
心。除通果心。此心從十一心次第生。欲界
生得心。威儀心果報心。自地五心。除通果心。
無色界三心。除加行心。從威儀心。七心次第
生。欲界二染汚心。自地四心。除加行心通果
心。無色界染汚心。此心從五心次第生。自地
五心。除通果心果報心亦爾。從通果心。二心
次第生。謂自地加行心通果心。此心亦從二
心次第生如前。今當約無色界説四心次第。
從無色界加行心。七心次第生。色界加行心。
自地四心。有學無學心。此心從六心次第生。
色界加行心自地三心。除果報心有學無學
心。從生得心。七心次第生。自地四心。下地
染汚心。此心從四心次第生。謂自地四心。從
染汚心。八心次第生。自地四心。色界加行
心染汚心。欲界二染汚心。此心從十心次第
生。自地四心。欲界色界。生得威儀果報心。
從果報心六心次第生。自地三心。除加行心。
下地染汚心。此心從四心次第生。謂自地四
心。從有學心。六心次第生。三界加行心。欲
界生得心。有學無學心。此心從四心次第生。
三界加行心。有學心。從無學心五心次第生。
如有學五心。除有學心。此心從五心次第生。
三界加行心。有學無學心。復有何因。從加行
心。次第生果報威儀工巧心。而此心不從彼
生。由加行力能引威儀工巧故。羸弱心相續。
不能引將加行故。是故不隨從加行心。出觀
心不由功用起。從加行心後此生可然。若爾
從染汚心不應得生加行心。無徳故。雖然若
人厭極。或逼行加行心。能令相離故。從染汚
心後。得生加行心。欲界生得心。由明了故。
從有學無學心。色界加行心次第得生。不由
功用起故。從此彼心不得生。從色界染汚心。
欲界生得心得生。由明了故。從無色界染汚
心。色界生得心不得生。由不明了故。思惟有
三種。一自相思惟。如色以變壞爲相。乃至識
以了別爲相。如是等名自相思惟。二通相思
惟。謂四諦十六取相相應思惟。三欲樂思
惟。不淨觀。無量。解脱。制入。遍入等思惟。
從三思惟。次第能生聖道令現前。從聖道生
思惟亦爾。若爾此言相應不相違。謂觀行人。
修習念覺分。與不淨觀相應。餘師説。通相思
惟現前即是聖道。從此亦得次第生三思惟。
若人由不淨觀調伏心已。從通相思惟。次第
生聖道。約此傳傳故。説此言。修習念覺分
與不淨觀相應。有餘師説。從聖道次第但生
通相思惟。此義亦可然。若依止非至等三地。
入正定聚。從三地聖道。次第生欲界通相思
惟。若依止第二定等入正定聚。此義云何。何
以故。此欲界心無能應此道。以地最遠故。欲
界地通相思惟。非第二定地所得。除決擇分
能。復次聖人更生決擇分。能令現前。無有是
處。何以故。若人已至得果。更令加行果向
現前。此義亦不相應。若爾此言云何相應。有
別通相思惟。與彼同類八聖道後之所修習。
謂一切有爲無常。一切法無我。涅槃寂靜。必
應令此現前。毘婆沙師不説此義若人依止
非至定。得阿羅漢果。後出觀心。或以非至定
爲地。或以欲界爲地。若依無所有處爲地。得
阿羅漢果。後出觀心。或以無所有處爲地。或
以有頂爲地。於所餘地出觀。唯依自地。於
欲界有三種思惟。一聞慧思惟。二思慧思惟。
三生得慧思惟。於色界亦有三種思惟。謂聞
修生得。無思慧。何以故。若彼人作功用思
惟。即入三摩提。於無色界有二種思惟。謂修
得生得。此中從五思惟。得次第生聖道令現
前。除三生得。由聖道屬加行故。從聖道但
得次第生一生得思惟。謂欲界生得。以明了
故。前所説十二心。於中何心現前。應得幾心。
偈曰。三界染心中。得六六二心。釋曰。欲界
染汚心。正起現前。應得六心先與六心不相
應。後還得故欲界善心先已相離。由疑惑還
接善根故。由退還下界。更得不善心有覆無
記心。又得色界染汚心。由退還故。復由退定
故。又得無色界染汚心及退定故。又得有學
心。色界染汚心正起現前。亦得六心。得色界
三心。又得欲界無覆無記心。由退還下界故。
又得無色界染汚心。及有學心。由退定故。無
色界染汚心。正起現前得二心。由退定故。得
染汚心及有學心。偈曰。於色界善三。釋曰。色
界善心。正起現前得三心。得自地善心。又得
欲界色界無覆無記心。偈曰。學四。釋曰。有
學心正起現前得四心。謂有學心。欲界色界
無覆無記心。無色界善心。由聖道離欲欲
色界時。偈曰。餘准此。釋曰。若有處不説得
心。於中應知准得此心。有餘師説。不分別
得心。如偈言
    染汚心起時 説得九種心
    於善得六心 於無記*准此
此中於善心應説得七心。一得欲界善心。由
正見接善根時。得欲界色界無覆無記心。由
得離欲故。得色界無色界善心。由得彼定故。
得有學無學心。由入正定聚。及證阿羅漢果
時。是所餘由此解釋。應自思惟。爲攝前義故
説此偈
    託生入觀時 離欲退定時
    接善時得心 是非先所得
分別四縁義究竟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五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六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論中分別世間品第
今當説此義。由決定欲界色界無色界故。已
分別心等諸法。此中何法名欲界色界無色
界。爲答此問故。偈曰。地獄鬼畜生。人道及
六天。名欲界。釋曰。四道及六天聚。六天者。
一四天王天。二三十三天。三唱樂天。四善知
足天。五化樂天。六他化自在天。是名欲界及
器世界。此欲界復有幾處。偈曰。二十。由地
獄洲異。釋曰。云何十四成二十。大地獄有八。
一更生。二黒繩。三衆磕。四叫喚。五大叫喚。
六燒然。七大燒然。八無間。是名地獄異。洲
有四。一剡浮洲。二東勝身。三西牛貨。四北
勝生。是名洲異。前説有六天。合數欲界成
二十處。若約衆生世。從他化自在天乃至無
間地獄。若兼取器世界乃至風輪。從此欲界。
偈曰。向上十七處。名色界。釋曰。云何偈曰。
各各定三地。釋曰。此中初定二定三定。各各
有三地。偈曰。於中四定有八地。釋曰。此中
初定三地者。一梵衆。二梵先行。三大梵。二
定三地者。一小光。二無量光。三遍光。三定
三地者。一小淨。二無量淨。三遍淨。四定八
地者。一無雲。二福生。三廣果。又一無大求。
二無熱。三善現。四善見。五無下。如此十七
處名色界。及於中住衆生。罽賓國師説。但有
十六。何以故。於梵先行處有處。高廣最勝。
如別層起。唯有一主名大梵處。非有別地。
偈曰。無色界無處。釋曰。云何無處。無色法
無有處。何以故。過去未來有教等無色法。不
住於處。此義決定。偈曰。由生有四種。釋曰。
若無處云何有異。由生差別故。無色界成立
四種。一空無邊入。二識無邊入。三無有無邊
入四非想非非想入。此四不由處立爲高下
差別。何以故。是處得無色定人死墮。即於此
中生。復從此後死墮。於此處中陰即起。如有
色衆生依色色相續生。於無色界何所依相
續得生。偈曰。聚同分及命。依此心相續。釋
曰。衆生聚同分及命根。依此二彼心相續生。
阿毘達磨師説如此。若爾有色衆生。云何不
依此二心相續生。此力弱故。彼力云何強。從
定差別生故。何以故。此定能伏滅色想。若
爾由定力最強。依定心相續起。何用立別依。
此義應説。如有色衆生。依色聚同分及壽命
得生。無色衆生依何法此二法得相續生。此
二互相依。若爾有色衆生。此二何故不自相
依生。由二力弱故。若爾於無色二法云何力
強。從定差別生故。此二如前。與心相續應
同。或同心及心法。是故無色衆生心相續。無
別依止。經部師説如此。復次先所生能引心
相續。因於色未離愛欲。此心相續。必與色共
起。是故此相續依色得生起。是先所生能引
無色心相續。因於色無復愛欲故。心相續不
觀色生。以棄背色故。云何説此三。爲欲界色
界無色界。界以持爲義能持自相故。或性爲
義如前。此界與欲相應故名欲界。與色相應
故名色界。除相應言。譬如金剛耳璫及
梨遮飮。於此界中色非有故。不可顯現故。不
可變壞故。是故名無色界。復次此界是欲界
家。界能持欲故。餘二界應知亦爾何。法名
欲。若略説與段食相應欲。與婬相應欲。故於
中名欲。如偈言
    世間希有不名欲 於中分別愛名欲
    世間希有住不異 智人於中唯除欲
尼乾子對舍利弗。説偈言
    世間希有若非欲 汝説分別愛名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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