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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毘達磨倶舍釋論 (No. 1559_ 婆藪盤豆眞諦譯 ) in Vol.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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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證本果故。復次若先離欲人無退墮義。此
人離欲二道所證故。此義應當思量。與何根
共相應。有幾根必定共相應。此中偈曰捨命
意相應。必與三相應。釋曰。若人與捨等根隨
一相應。此人必與三根相應。三根者。謂捨命
意。何以故。此三更互無離相應故。與餘根相
應則不定。或相應或不相應。此中生無色界
人。與眼耳鼻舌根不相應。於欲界亦爾。謂若
人未得及已失。生無色界人。與身根不相應。
生色無色界人。與女根不相應。於欲界亦爾。
謂若未得及已失。與男根亦爾。若凡夫人生
第四定第二定處及無色界。與樂根不相應。
若凡夫生第三定第四定及無色界。與喜根不
相應。若凡夫生色無色界。與苦根不相應。若
離欲人。與憂根不相應。若斷善根人。與信等
根不相應。凡夫及至得果人。與未知欲知根
不相應。凡夫及見道人無學道人。與知根不
相應。凡夫及有學人。與知已根不相應。於非
遮位中如前所説。應知與餘根相應。偈曰。與
四有樂身。釋曰。若人與樂根相應。此人必
與四根相應。謂捨等三根及樂根。若人與身
根相應。此人必與四根相應。三如前并身根。
偈曰。與五有眼等。釋曰。若人與眼根相應。
此人必與五根相應。謂捨命意身及眼根。與
耳鼻舌相應。應知亦爾。偈曰。有喜亦。釋曰。
若人與喜根相應。此人必與五根相應。謂捨
命意樂及喜根。若人生第二定。未得第三定。
與何樂根相應。與第三定染汚樂根相應。偈
曰。有苦。與七。釋曰。若人與苦根相應。此人
必與七根相應。謂身命意及餘四受相應。偈
曰。有女等。與八。釋曰。若人與女根相應。此
人必與八根相應。七如前。及女根。等言
者攝男根。憂根及信等根。若人得如此根。隨
一一皆與八根相應。七如前。男根爲第八。
若人與憂根相應。七如前。憂根爲第八。若人
與信等根相應。此人必與信等五根。及與捨
命意根相應。偈曰。與十一。有知知已根。釋
曰。若人與知根相應。此人必與十一根相應。
謂樂喜捨命意五根。又信等五根。知根爲第
十一。與知已根相應亦爾。十根如前。知已根
爲第十一。偈曰。未知欲知根。與十三相應。
釋曰。何者爲十三。謂意命身根女男根隨一。
及三受根。信等五根。未知欲知根爲第十三。
復次若人與極少根相應。與幾根相應。偈
曰。極少無善八。受意身命應。釋曰。若人斷
善根。説名無善。極少與八根相應。謂五受
根。及身意命根。如斷善根人。與極少根相
應。偈曰。凡夫無色爾。釋曰。若凡夫生無色
界。與八根相應。偈曰。捨命意信等。釋曰。捨
命意三根及信等五根。信等一向善故。除斷
善根人。一切處皆通。若爾未知欲知等根。於
彼亦應立。此難不然。由立八根故。依凡夫
故。若人極多。與幾根相應。偈曰。極多與十
九。離三無流根。二根。釋曰。除三無流根。
若人具女男根。及具餘根。則與十九根相應。
復有何別人。與極多根相應。偈曰。有欲聖。
釋曰。若未離欲有學聖人若與極多根相應。
亦與十九根相應。偈曰。一根除二淨。釋曰。
除一根及除二無流根。謂除知已根。前二隨
除一根。諸根由分別界差別義。所引來
廣分別義已説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二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三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論中分別根品之二
復次。此義應當思量。是諸有爲法。如彼自
相。更互不同。爲如此彼生亦不同。爲有諸法
決定倶生。亦有。何以故。一切法有五品。一
色二心三心法四不相應五無爲。此中無爲
法無生。有色諸法今當決判。偈曰。於欲界八
物。無聲根隣虚。釋曰。極細色聚説名隣虚。
欲令知無餘物細於彼者。此隣虚若在欲界。
離聲亦非根。則八物倶生。隨一不減。八物謂
地等四大及四大所造色香味觸。若有根隣
虚無聲。則九物倶生。或十物倶生。此中偈
曰。有身根九物。釋曰。若身根隣虚。此中有
九物。八如前。身根爲第九。偈曰。十物有餘
根。釋曰。此隣虚中若有餘根則有十物。九如
前。眼等五根中隨一爲第十。此隣虚若有聲
倶生如次第九物十物十一物倶生。何以故。
有聲與根不相離。謂執依四大爲因聲。若四
大不相離。云何有聚。或見唯堅實。或見唯流
濕。或見唯暖熱。或見唯輕動。此聚中隨一
偏多。或功力最勝故。見一明了。譬如針鋒及
綿觸。又如麨鹽末味。若爾云何。於彼應知所
餘亦有。由事故可知。事謂持攝熟引。復次餘
師説。若得別縁。堅等成軟濕等故。於水中
由極冷故。或得熱觸。雖不相離。有冷勝別
徳。如聲及受有勝別徳。復有餘師説。於聚中
由種子彼有。不由自體相。如經言。於木聚中
有種種諸界。由此言故知。由種子故有。若爾
云何。於風知有顯色。此義但可信不可比。何
以故。由相雜能持香故。於風四塵不定故。
色界香味不有。此義於前已説。是故由此説。
於色界有別隣虚。復有由此説隣虚。有六物
七物八物。此義已顯。不須更説。此中爲約
物説物。爲約入説物。若爾何爲。若約物説
物。此説則少。謂八物九物十物。何以故。此
中必有形色。是隣虚滋長故。輕重觸隨一。
滑澁觸隨一。有處有冷觸。有處有飢渇觸。若
約入説物。此説則多。謂八物等。何以故。應
但説四物。四大亦是觸入。是義不然。此中有
處約物説物。謂所依止物。有處約入説物。謂
能依止物。雖復如此。四大物轉成多。能依止
物隨一依具四大故。此中復有執取物類爲
物。雖別類四大。不過自性故。何須作此功用
爲分別説。如此義語言如意生起。唯義應思
量。説色決定倶起已。所餘品生起今當説。此
中偈曰。心心法必倶。釋曰。何以故。此心及
心法。更互相離則不得生。偈曰。一切共行
相。釋曰。必言流。不但心及心法必定倶起。
一切有爲中。若有應生。或色心及心法等。是
名一切。若起必共有爲相倶起。偈曰。與得。
釋曰。若衆生名是法。必與至得倶起。餘法不
爾。是故別立是法所説名心法。何者是耶。偈
曰。心法五。大地等別故。釋曰。心法有五品。
一大地。二善大地。三惑大地。四惡大地。五
小分惑地。何法名地。是所行處。若法此法行
處。是法説爲此法地。此中諸法地大故名大
地。若法於一切心有。何法於一切心有。偈
曰。受作意想欲。觸慧念思惟。相了定十法。
遍於一切心。釋曰。彼説此十法。於一切心
刹那皆聚集生。此中受謂三種。隨領樂苦
非樂非苦。作意謂心故爲事。想謂心執境
差別相。欲謂求作。觸謂根塵識和合所生
異法。慧謂般若。即是擇法。念謂不忘所縁
境。思惟謂心迴向。相了謂於所縁相有法能
令心明了。定謂心一心。心法差別最細難可
分別。於相續尚難知。何況刹那中。有色藥
草。有多種味。於中有藥其味差別。可以根
證。亦難分別。何況此法無色。智慧所了。是
諸法善爲大地。説名善大地。若諸法恒於善
心中起。何者爲諸法。偈曰。信不放逸安。捨
羞及慚愧。二根非逼惱。精進恒於善。釋曰。如
是等法。恒於善心中起。此中信謂心澄淨。有
餘師説。於諦實業果中心決了故名信。不放
逸謂修習善法。有何修習。異於善法。恒在善
法。名不放逸。於餘部經中説。是心護名不
放逸。安謂心於事有能。此義可不如此。於餘
經説。身於事有能名安。非不説如身受。應知
此亦爾。若爾云何。於助覺立爲分。何以故。
於中是身於事有能。説名身安應知。若爾云
何説此爲覺分。由隨順覺分故。得覺分名。何
以故。此身安能引心安覺分令生故。於餘處
曾見有。如此説不曾有。猶如經言。喜及助喜
法。世尊説名喜覺分。復有別説。瞋及瞋因名
害蓋。復有正見正思惟正精進。此三説名般
若分。此資糧由隨順。故得彼名。如此身安隨
順心安覺分。故得彼名。捨謂心平等。無所偏
對。今此言云何相應。何者前説。思惟於心迴
向爲體。今説捨於心無迴向爲體。此言云何
相應。爲前不説耶。謂心法義理難知。有難知
後方可知。此最難可知。謂於相違立不相違。
有餘處迴向。有餘處不迴向。此中有何相違。
若爾一切相應法。不應共縁一境。如此種類。
所餘諸法。此中應來。此法道理。汝等必應
須知。羞及慚愧後當釋。二根謂無貪無瞋二
種善根。無癡亦是善根。此善根以智慧爲體。
前已立爲大地故。於善大地中不復重説。非
逼惱謂不欲違損他。精進謂勇猛。説十善大
地已。是地大故名大地。惑是彼大地故。説
彼爲惑大地。是諸法恒於染汚心起。何者爲
諸法。偈曰。癡放逸懈怠。無信無安掉。恒在
染。釋曰。此中癡謂無明。無智無顯。放逸謂
不修習善法。此是修習善法對治懈怠謂心
無勝能。無信謂心無澄淨。此是信對治法。
無安謂身重心重。身心於事無能阿毘達磨
藏中説。無安有二種。謂身無安心無安。云何
心法。説名身法。如説受爲身受。掉謂心不
靜。如此六法。是名染汚大地。於阿毘達磨藏
中。不説十法爲惑大地耶。彼中亦不説無安。
何者爲十。無信。懈怠。忘念。心亂。無明。不
了別。不正思惟。邪相了。掉。放逸。天愛汝知
至不知術。此中何者爲術忘念。心亂。不了別。
不正思惟。邪相了。此法已屬大地。不可重
安立爲惑大地。如無癡於善大地。彼亦如此。
若念彼染汚。説爲忘念。定被染汚。説爲
心亂。所餘亦爾。是故作如此説。是大地
可即立爲惑大地不。此中有四句。第一句謂
受想作意欲觸第二句。謂無信懈怠無明掉
放逸。第三句。謂念等五法。第四句。謂除前
三句。所餘諸法。復有諸師。欲心亂異邪定。
於彼所説。四句異此。有餘師執。無安與一切
惑相應。於惑大地中不説。於誰有失。彼答應
説。由隨順定故。是故不説。何以故。若人無
安爲行。修觀速能得定。掉行人不爾。以無安
爲行。非掉爲行。此人何相。以掉爲行。非無
安爲行。此人何相。何以故。此二法隨便不
捨。共生事故。雖然此二法。於人隨重成此人
行。是故立六法爲惑大地。何以故。此六法
恒於染汚心起。餘處則不起。偈曰。若惡。及
無羞無慚。釋曰。於一切惡心。無羞及無慚。
恒生起故。立此二法爲惡大地。此二法相後
當説。偈曰。嫌恨諂嫉妬。佷覆及慳悋。誑醉
并逼惱。是十小惑地。釋曰。以小惑爲彼地
故。説彼爲小惑地。唯與修道所滅。依心地
所起。無明相應故。此十惑於小分煩惱中
釋。説五品心法已。有餘心法不定。謂覺
觀惡作睡等。於中應説。何處心幾心法。必定
倶起。於欲界中有五種心。善心有一。惡心有
二。謂獨行及與餘惑相應。無記心有二。謂有
覆無覆此中欲界心。必有覺有觀。是故於中。
偈曰。有覺有觀故。於欲界善心。二十二心
法。釋曰。必定倶起。何者二十二。十大地。十
善大地。并覺觀。偈曰。或處長惡作。釋曰。非
於一切善心皆有惡作。是處若有。於中爲長。
則心法成二十三。何法名惡作。於所作惡心
生後燋。此心法縁惡作起。故名惡作。此法即
是後燋。譬如縁空爲境解脱門説名空解脱
門。又如無貪觀縁不淨相起説名不淨觀。於
世間亦曾見此事。由處説有處。如言一切縣
郡來。一切土地來。此惡作是後燋處。或於果
假立因名。如説六種觸入名宿業。若爾此後
燋。若縁所未作事。云何名惡作。於未作假立
作名。如經言。若我不作非我好作。何者後燋
名善。由不作善及已作惡故後生燋。是善後
燋。翻此名惡後燋。此二各縁二境起。偈曰。於
獨行惡心。見相應二十。釋曰。於獨行欲界
惡心。有二十心法倶起。謂十大地。六惑大地。
二惡大地。并覺觀。獨行心者。此中唯一獨行
無明。無有欲等餘惑。不但獨行惡心。若與見
相應惡心中。亦有二十心法。如獨行惡心中
諸法。若爾由長見故。云何不立二十一。不然。
是大地所攝智慧差別説名見故。此中與見
相應惡心。於此心中若有邪見見取戒執取。
偈曰。與四惑嫌等。惡作二十一。釋曰。此惡
心與四惑相應。謂欲瞋慢疑。此心中有二十
一心法。此惑隨一。并獨行惡心中所説二
十。若與嫌等小分惑相應心中。亦有二十一
心法。小惑隨一并前二十。若與惡作相應心
中。亦有二十一心法。惡作爲一。并前二十。
若略説於獨行惡心及與見相應惡心。但有
二十。若與餘惑及小分惑相應。有二十一。偈
曰。有覆心十八。釋曰。於欲界與身見邊見
相應。名有覆無記。此中有十八心法。大地
十。惑大地六。并覺觀。此二見如前所釋故
無長。偈曰。餘無記十二。釋曰。與有覆無記
異。即是無覆無記。此中有十二心法。大地
十。并覺觀。罽賓國外諸師欲惡作無記。於此
諸師。若心與惡作相應。有十三心法。偈曰。
睡遍不違故。若有唯此長。釋曰。睡與如前所
説一切心法不相違。由是善惡無記性故。於
五品心中隨若有此應知爲長。若二十二。并
睡成二十三。若二十三。并睡成二十四。如此
等於欲界中。是所説心法定量。偈曰。惡作睡
諸惡。於初定皆無。釋曰。於如前所説中。惡
作及睡。初定一向無諸惡隨一。譬如瞋離諂
醉誑。謂嫌等及無慚無羞。悉無所餘一切皆
有此諸法。於初定不有。偈曰。於中定無覺。
釋曰。此法及覺。於中間定。亦如此無。所餘
亦如此有。偈曰。過此又無觀。釋曰。度中間
定以上。於第二定等乃至無色界。如所遮皆
無觀。及諂誑亦無。所餘皆有。何以故。此諂
曲。佛説乃至極大梵處與梵衆相應故。上去
則無。此梵王於自大集中。阿輸實比丘問。是
四大何處滅無餘。梵王不解。作詭言答。我
是大梵自在。作者化者起者。一切所有我爲
本因。説隨地如心法數量義已。如毘婆沙中
所立。心法及異相今當説。無羞與無慚異相
云何。偈曰。無羞不重徳。釋曰。於功徳及有
徳人不尊重於他無自在心。無敬畏心。無隨
屬他心。説名無羞。此心對治尊重。偈曰。非
讃不見怖。無慚。釋曰。非讃謂若事善人所
訶。是名非讃。於中不見怖。是名無慚。此中
怖謂非所愛果。能生怖畏故。云何得知。如此
爲不見怖名不見怖。爲見不怖名不見怖。若
爾何爲。若不見怖應成無明若見不怖應成
智慧。不見怖者。我不説不見。亦不説見。何
者爲是。有小惑爲此二因。説名無慚。有餘師
説。觀自身由過失不恥名無羞。觀他名無慚。
若爾二觀一時云何得成。不説如此一時觀
自觀他。何者有非恥類。若觀自身生起。説名
無羞。有非恥類。若觀他生起。説名無慚。翻
此名慚羞。由第一解。顯有尊重有自在有敬
畏有隨屬名有羞。於非讃見有怖名有慚。由
第二解。顯觀自他生起恥心説名慚羞。愛樂
及信此二異相云何。偈曰。樂名信。釋曰。愛
樂有二種。一有染汚。一無染汚。此中若有
染汚名愛樂。如於妻子等。若無染汚名信。如
於自師尊長及有徳人處有信非愛樂。是信
縁苦集起。有愛樂非信。謂有染汚愛樂。有
具二。謂縁滅道生信。有非二。謂除前三句。
有餘師説。信謂於徳決期。以此爲先後則生
愛。故信非愛。復有餘師説。偈曰。重羞。釋
曰。如前説。以重爲羞此何相。不即重名羞。
於他起自在心名重。以此爲先後則生恥。説
恥爲羞。是故尊重異羞。偈曰。欲色有。釋曰。
於無色界無愛樂及尊重。此義云何。信及羞
是善大地故。於彼既有前二。云何無羞。信有
二種。一信法。二信人。尊重亦爾。信及羞。若
縁人起。彼處則無。此二名愛及重。覺與觀異
相云何。偈曰。覺觀謂麁細。釋曰。麁細屬何
法。謂心麁細。心麁名覺。心細名觀。此二於
一心云何倶起。此中有餘師説。譬如酥浮水
上。於上爲日光所觸。非凝非釋。如此由覺
觀相應故。心不過細。亦不過麁。是故此二
於一心中倶有事用。若爾此覺觀。但是麁細
因。非自麁細。譬如水及日光。是*酥凝釋因。
非自凝釋。麁細由觀他成。由地品類差別故。
乃至有頂應有覺觀。復次同類生以麁細爲
差別。此義不應成。是故不可由麁細分別覺
觀性異。有餘師説。言語行名覺觀。如經言。
已覺已觀方有言説非未覺未觀。此中若麁
名覺。若細名觀。若於一心中。有別法名麁。
有別法名細。此有何妨無妨。若有種類差別
於一生類中。下上二品不得倶起。種類亦有
異。若爾汝今應説。此不可説。是故由上下品
種類異。則可顯示若爾則不可顯示。各各自
種類有上下故。有餘師説。覺觀於一心不並
起。若爾云何。初定説具五分。約地説五分。
不由刹那。慢與醉異相云何。偈曰。心高説爲
慢。醉愛著自法。心起變異亂。釋曰。由隨類
所分別勝徳。心高於他説名慢。醉者此人於
自法起愛著。其心亂味。如飮酒惛迷。心歡
喜差別。從貪欲生説名醉。餘師説如此。説心
法與心共別異已。如是等法。佛世尊假立衆
名。於正法中。由此説教故。云何釋異。偈曰。
心意識一義。釋曰。心以増長爲義。能解故名
意。能別故名識。善惡諸界所増長故名心。
*或能増長彼故名心。此心爲他作依止説名
意。若能依止説名識。如心意識三名一義如
此。偈曰。心及餘心法。有依境界相。相應。釋
曰。此四種名亦通一義。此心及心法。或説
有依由依根起故。或説有境。皆能取境故。或
説有相。是所縁境隨類差別能分別故。或説
相應。平等聚集故。云何平等聚集名相應。偈
曰。義有五。釋曰。有五種平等類爲相應義。
謂依止境界取相時物平等等。何法爲物平
等。如心一物。如此心法亦各各一物。説心及
心法廣義及差別義已。偈曰。不相應諸行。至
非至同分。無想處二定。壽命及諸相。名聚等。
釋曰。如此等有爲法。與心不相應。非是色
性。説名不相應行。偈曰。於中。至得及同
隨。釋曰。得有二種。謂未至得已失得。與正得
同隨。翻此名非至。義至自成。此至非至屬
何法。偈曰。至非至屬帶。自相續。釋曰。若法
墮他相續。無至非至。何以故。無衆生與他法
相應。及與非墮相續法相應。何以故。無有衆
生。與非衆生數法相應故。於有爲法如此決
定。若於無爲法至非至云何。偈曰。二滅。釋
曰。一切衆生皆與非擇滅得及同隨相應是。
故於阿毘達磨藏説如此言。何者與無流法
相應。答一切衆生。亦與擇滅相應。除具縛及
住初刹那人。所餘一切聖人。及所餘凡夫。皆
與擇滅相應。無衆生與虚空相應。於虚空何
故無非至。若法無至。非至亦無。所謂別法。有
別法名至非至。此執從何生。從經生。何以
故。於經中説。是十種無學法。由生由得由同
隨。是聖人與五分相離。若爾與非衆生數法
至得亦應成。何以故。由經言。比丘。轉輪王
與七寶相應。謂得同隨。此經中説自在名得
同隨。何以故。是王於寶有自在。謂如意作。於
轉輪王經。汝執自在名得同隨。於彼經汝執
別物名得同隨。此執何證得成。此中何執非
道理。是非道理。此至非至自性不可知譬如
色聲等又如欲瞋等。其事亦不可知。譬如眼
耳等。離實物法故。立此法爲有。則非道理。
若汝執此至是諸法生因。於無爲此法應無。
若法未至及已捨。由易地及離欲。此法云何
更生。若汝説共有至得爲生因今立生相。復
何所作及生生。若此即是生因。具縛衆生下
中上惑生差別。不應有至。無差別故。若由
此法餘法。有差別生可從其起。是故至非生
因。有何人説此言。謂至爲生因。汝説云何
成立差別因。何以故。此至若無。聖人及凡
夫。若同起世心。此人是聖。此人是凡。此差
別不可成立。已滅未滅*惑有差別故。聖凡差
別自成。是義不然。何以故。此差別云何成。此
人*惑已滅。此人*惑未滅。若信有至。如此
等事則成。由至非至永滅離故。此事由依止
差別故成。諸聖人依止。由見道修道勝力故。
如此迴轉。如不應更生二道所滅諸惑。譬如
火所燋種子。依止亦爾。不更爲惑種子故説
惑已滅。惑由世間道。損壞惑種子相續中。説
惑已滅。翻此名未滅。若法未滅。與此法至得
相應。若此法已滅。則無至得相應。此言唯是
假説善法有二種。有不由功力生起有由功
力生起。是法説名生得及修得。此中不由功
力所生起善。於依止中善種子不破壞故。説
與至得相應。由種子破壞故。説無至得相應。
如斷善根人。此人相續中。由邪見應知善種
子已破壞。於彼相續中。善法種子非永除
滅。若善法由功力所生起。由彼正生故。於彼
生中相續自在無礙故。説與彼相應。是故此
種子。未拔除非破壞。増長自在時。此種子
得至得名。無別物。何法名種子。是名色於生
果有能。或現時或當時。由相續轉異類勝故。
何法名轉異。是相續差別。謂前後不同。何法
名相續。生成因果。三世有爲法。何者爲勝
類與果無間有生果能。有處説如此。若人與
貪欲同隨。則無復能修習四念處。此經中安
受貪愛説名同隨。何以故。此人隨安受貪愛
時量。無有功能。修習四念處。如此至得同隨
一切種皆是假名法。非實有物翻此名非至
得同隨。毘婆沙師説此。至非至實是有物。何
以故。我等悉檀説如此。彼説此至。偈曰。於
三世三種。釋曰。過去諸法。有過去至。有未
來至。有現在至。如是未來現在諸法。各有三
至。偈曰。於善等善等。釋曰。若法善惡無記
性。至亦次第隨法同善惡無記性。偈曰。隨法
界同界。釋曰。若法隨與界相應。至得與法
同界。若法在欲色無色界。彼至得亦同。在欲
色無色界。偈曰。離三界四種釋曰。離三界
法。謂一切無流法。此無流法至得。若略攝有
四種。謂三界相應。及無流界相應此中非擇
滅至得有三界。擇滅至得。或在色無色界及
無流界。道諦至得。唯是無流故。此至得若略
攝。成有四種。有學法至得是有學。無學法至
得是無學。非學非無學法至得有差別。偈曰。
非學無學三。釋曰。非學非無學法。謂有流及
無爲。由有學等差別。此法至得成三種有流
至得。謂非學非無學法。及非聖人所得非擇
滅擇滅至得。是擇滅學無學道所得。此至得
亦是學無學。見修二道所應滅惑至得。次第
應爲見修二道所破。若非二道所滅法至得。
則有差別。今當説。偈曰。非所滅二種。釋曰。
非所滅法。謂無流法。此中非擇滅至得。唯修
道所斷。及非聖人所得擇滅至得。聖人所得
擇滅至得。唯是無流故非所滅。道諦至得亦
如此。前説於三世三種。此是總説。爲簡別此
總説故説此偈。偈曰。無記至倶起。釋曰。若
無覆無記法至得。但有現在。無過去未來。此
法力弱故。此法若過去。至得則過去。此法若
現在。至得則現在。一切無覆無記至得。皆如
此耶。偈曰。除二通變化。釋曰。二通慧是無
記。變化亦爾。除此三所餘悉同。此三勢力強
故。由加行勝類成就故。故此至得通三世。工
巧處無記。及別威儀無記。極所數習。有餘師
欲此至得同三世。唯無覆無記至得但現在
耶。偈曰。又覆無記色。釋曰。有覆無記有教
色至得但現在。何以故。若最上品不能起長
無教色故。是故力弱。如無記法至得有差別。
善惡法至得。爲有如此差別不。答有。偈曰。欲
界色無前。釋曰。於欲界色過去一向無至得。
現在及未來皆有至得。如至得非至得。亦有
如此差別不。答無。何者。偈曰。非至無汚記。
釋曰。一切非至。唯無覆無記。約世差別。云
何。偈曰。去來世三種。釋曰。現世法非至得
但現世。若過去未來法非至得。各有三世。偈
曰。欲等無垢有。釋曰。亦有三種非至。欲界
法非至得。或在欲界。或在色無色界。如此色
界無色界無流界。非至得亦爾。無有非至得
是無流。何故如此。偈曰。許聖道非至。凡夫
性。釋曰。如發慧阿毘達磨藏説。何法名凡夫
性。非至得聖法。非至得即是非至。若非至
聖法。是凡夫性。凡夫性不應成無流。不得何
聖法。一切聖法不別説故。非至得者。離實有
得。若不爾。佛世尊與聲聞獨覺性不相應故。
應不成聖。若爾應作決定説。定非至得聖法。
不應説定言。何以故。是直文句能爲決定。譬
如説人食水食風。有餘師説。不得苦法智忍
及倶起法。名凡夫性。亦不可説由捨此還成
凡夫。何以故。此苦法智忍。及倶起法。非至
得永滅除故。若爾苦法智忍。及倶起法。亦有
三性。非至得何法。一切。若爾如前難過失更
至亦如前救。若爾立文句之功此復何用。若
立如此則爲最勝。如經部師所説。經部執云
何。若未曾起聖法相續。名凡夫性。復次此非
至云何。滅是法是非至得。偈曰。由至度餘地
則捨。釋曰。如非至得聖道名凡夫性。由至得
聖道。即捨凡夫性。或由度餘地。所餘諸法非
至。應如此思。非至非至若生起。非至至若斷。
説捨非至。非至及至。爲更有至非至不。此二
各各有二。若爾於至非至。有無窮過失。無無
窮過失。更互相應。故法若生以自體爲第三
生。第一本法。第二本法至得。第三至得至
得。此中由至得生相續。與本法相應。及與至
得至得相應。由至得至得生相續。但與至得
相應。若作如此是本法以自體爲第三。若善
若染汚。於第二刹那有三至得生。復有三同
隨至得倶生。合成六。於第三刹那第一第二
刹那所生諸法。有九大至得。共同隨至得。成
十八物。如此後後増長生故。諸至得流。一切
過去未來。大惑小惑刹那。一切生得善刹那。
共相應及倶生法至得。無始無終輪轉生死
衆生中。隨一衆生。刹那刹那起成無邊物。隨
一一諸衆生身。相續刹那亦如此。今諸至得。
最大集會希有生起。唯有一徳。謂不相礙。故
得處所。若不爾。於一人虚空亦非其器。何況
第二。何法名同分。偈曰。同分衆生等。釋曰。
有物名同分。謂衆生等類。於阿毘達磨藏説
此。名謂聚同分。此有不異異。不異謂一切衆
生與衆生同分。隨一衆生同分。於一切衆生
悉有故。異謂是一切衆生同分。由界地道雜
生男女優婆塞比丘有學無學等差別。各不
相應故。亦有法同分。由陰入界等故。不異如
前。若無聚同分。非別有實物。於衆生由種種
別類更互不同。此亦衆生。彼亦衆生。如此同
智。及同言説。不應得成。陰等同智及同言説
亦爾。有退亦生。不捨聚同分。不得同分。不
立此成四句。第一句者。從此退於中更受生。
第二句者。入正定聚。何以故。此人捨凡夫
聚同分。得聖人聚同分。第三句者。由度餘道。
第四句者。除前三句。若有實物。名凡夫同
分。何用別立凡夫性。何以故。若離人同分。
無別人性可分別。復次世間亦不曾見有人
同分法。以無色故。智慧亦不能分別衆生生
類不異。但許如此衆生同分。若實有。於中何
所能作。復次云何不許非衆生有同分。如舍
利穀麥豆波那婆菴羅鐵金等。自性類等故。
如此等同分更互有異。云何可説不異同分。
若爾鞞世師外道。由此執得顯成。何以故。此
執即是鞞世師悉檀。彼立六句義中。此執是
同異句義。由此法於不同物中生起同智。説
名同異。毘婆沙師説。彼執有異。彼謂同異唯
是一物遍在多物。衆生同分則不爾。若顯成
若不顯成。實有同分。由經所證。佛世尊説。若
此人還成此類。謂於人聚同分實有如此説。
非説別有物。若爾此經所顯同分是何法。是
有爲法。如此生起。於中假説人天等。如説舍
利穀等同分。如此義非毘婆沙師所讃許。何
法名無想有。偈曰。無想於彼天。能滅心心法。
釋曰。於無想衆生天中受生。有法能遮滅彼
心及心法。此説名無想有。由此法心及心法。
於未來中暫時不起。於生無有功能。如堰遏
江水。此法一向。偈曰。果報。釋曰。此是何業
果報。無想定業於何處衆生有此無想天。偈
曰。諸廣果。釋曰。有諸天名廣果。於彼一處有
衆生名無想天。如初定中間。彼衆生爲一向
無想。爲或暫一時有想故名無想。有時有想。
謂受生時退墮時。於長時起想故。彼衆生從
此處方退墮。經言如此。於彼衆生如久時熟
眠覺起。即便退墮。必欲界受生。更無餘處。
由宿世定業功能盡故。不能生長未曾有業
故。譬如放箭速疾勢盡故即便墮地。若衆生
必應生彼天。此衆生定有欲界後報業。譬如
北鳩婁必有生天後報業。阿毘達磨藏説。何
者爲二三摩跋提無想定及滅想受定。何法
名無想定。如前所説。無想有能滅心心法偈
曰。如此無想定。釋曰。無想觀行人。定名無
想定。又此定無想。名無想定。此定能遮滅心
及心法。是如此言所引。此定在何處。偈曰。後
定。釋曰。最後定。謂第四定最上品。此定於
中相應。非於餘地何用修此定。偈曰。欲解
脱。釋曰。諸外觀行人。執此定爲決定出離。
是故由求解脱故。修習此定。無想有是果報
故。成無記法此定偈曰。善。釋曰。此無想定一
向是。善此定於無想天五陰爲果報。若善於
三報位中是何位。偈曰。必有生報。釋曰。此定
唯生報。非現報及後報。亦非不定報。若人已
生起此定。後更退失。彼説此人必還更得受
無想天生。是故若人得此定。必不得入正定
聚。此定但凡夫所得。偈曰。非聖。釋曰。聖人
不得修習此定。彼見此定如見深坑。何以故。
若人於此定起解脱心乃修此定。聖人於生
死不起解脱心。聖人若已得第四定。爲於過
去未來得此定。不猶如諸定非聖亦不得。何
以故。此定若已曾數數所習。大功用所成故。
又無心故。偈曰。一世得。釋曰。但一時得。謂
現在得。如波羅提木叉戒。得此定於第二刹
那有過去至得。乃至未捨此定。無心故於未
來無修。今滅心定其相云何。偈曰。滅定亦
如此。釋曰。如無想定。無心定亦如此。如此
言引何義。能滅心及心法。此二定異相云何。
此定偈曰。爲靜住。釋曰。寂靜住想爲思惟先
故。聖人修此定。彼定解脱想爲思惟先。彼與
第四定同地。此定偈曰。有頂。釋曰。此定以
非想非非想爲地。此定偈曰。善。釋曰。此定
必是善。無染汚故。非無記。雖復是善。偈曰
二報不定。釋曰。此定由二因有二報。或生報
或後報。有時於果報不定有時無果報。若得
人般涅槃。此定於有頂以四陰爲果報。此
一向。偈曰。唯聖。釋曰。但聖人能得此定
非凡夫。何以故。凡夫不能得修此定。怖畏斷
絶故。又由聖道力所生起故。云何如此。於中
生現世涅槃願樂故。此定雖是聖人所得。非
離欲所得云何得。偈曰。由修得。釋曰。此定
由修習力得。非過去得。未來不可修。由心力
強故成。若爾於佛世尊。亦由修習得耶不。
云何。偈曰。菩提得。釋曰。諸佛世尊。與盡智
同時得此定。何以故。諸佛無有一徳由功用
得。由一切圓徳現前。皆隨佛欲成故。是故
一切功徳。於佛悉是離欲所得。若爾先未
生滅心定。於盡智時。佛世尊云何成倶解
脱人。得成如於已生。此中得自在故。西國
諸師説。菩薩在有學位。先已生此定。後方得
菩提。云何不許如此。若爾與大徳優波掘多
所造道理足論。彼順成證。彼論説。先已起
滅想受定。後方得盡智。應説如來如此。偈曰。
非前。釋曰。罽賓國毘婆沙師説。先入無心定
後得盡智。是義不然。何以故偈曰。三十四念
得故。釋曰。彼説三十四心刹那中菩薩得無
上菩提。在四諦觀有十六心刹那。於離欲有
頂有十八心刹那。爲除有頂九分惑。由修九
品次第道九品解脱道故。合此心足三十四
刹那。菩薩先已離欲無所有處。後方入正定
聚。下地諸惑不復更除滅。是故於此中間不
同類心不生起故。無道理得入滅心定。此何
所爲。若於中間不同類心生起現前。有更起
心。諸菩薩無更起心。實如此無更起心。不由
無流道不更起。若爾立不更起。云何佛説。我
壞金剛座。乃至未得諸流盡。如此意無改
故。是故説無更起。於一坐時一切事究竟故。
此義如前。是外國諸師所説。若此二定。多種
別異相。偈曰。二依欲色。釋曰。此二定。謂無
想定無心定。依欲色二界修得。若人不許於
色界修得無色定。是伽蘭他。於此人相違。或
時色有不成有。此中有五種判。一色界衆生。
二有想諸天。住於不同分心。三入無想定。四
入無心定。五無想諸天。已得無想天生。各
是彼有。由此文句。是故此二定。決定依止
欲色二界。此中是二定差別。偈曰。滅定初人
道。釋曰。此滅心定。初於人道中修得已。昔
經退人後方於色界修得。於滅心定爲退不
説有。若不爾。則與大徳優陀夷經相違經言
淨命。有諸比丘。在正法内。具清淨戒。具清
淨定。具清淨慧。是人數數入觀。修滅想受
定。數數出觀。則有是處。應如實知。此人於
現法。先若不得知已根。及於臨死時。由身破
滅故。過段食諸天。隨一意生諸天中。或於中
受生。此人於中生已。數數入無心定觀。不更
出此定。無有是處。應如實知。此中意生天
者。世尊説是色界。是定與有頂相應。若人得
此定不退。云何得於色界受生。有餘部執。此
滅心定。以第四定爲地。於此部若離退墮。是
義亦成。是義不得成。謂無心定。以第四定
爲地。何以故。由經言故。經説有九種次第
定。若有如此決定超越定云何得成此定次
第決定。約初學人。若觀行人。已至定自在位
超越亦得。修如此二定。約地有差別。一以第
四定爲地。一以有頂爲地。復由加行有異。謂
解脱靜住想。爲思惟先所修習故。復由相續
有異。謂生在凡夫聖人相續中故。復由果有
異。謂無想有及有頂爲果故。復由受報有異。
謂定受報不定受報。及二受報故。復由初生
有異。謂於二界。及於人道初生故。云何此
二定。同滅離心及心法爲自性。説第一爲
無想定。説第二爲滅想受定。由違逆想違
逆想受故。此二修觀得成。譬如於他心通
中亦知他受等。但説名知他心通。今云何從
久久時滅心後更生心。毘婆沙師説。雖復過
去。以是有故。是故前滅成後次第縁。有餘師
説。云何於無色界生衆生。色久久時斷盡。後
時更生色。此色定從心生。不從色生。若爾
心亦從此有根身更生。不從心生。何以故。此
二更互爲種子。謂心及有根身。宿舊諸師皆
説如此。大徳婆須蜜多羅。於問中説。若人執
滅心定無心。此人則有如此失。我今執滅心
定有心。大徳瞿沙説。此執不然。若識有從三
和合有觸。佛世尊説。依觸生受想作意等。是
故於此定中想受等法不應滅。若汝言佛世
尊説縁受生愛。今有受於阿羅漢愛不生。如
此於無心定雖復有觸。受想等不生。是義不
然。有簡別故。縁無明觸所生受則貪愛生
起。於生受中不簡別觸。是故此義不平。是故
毘婆沙師説。滅想受三摩跋提。必定無心。若
無心云何成三摩跋提。由成立四大平等義。
復由三摩跋提心故至此定。此二定爲由實
物有。爲由假名有。彼説實有物。由能遮礙
心相續生故。是義不然。由三摩跋提心此心。
相續斷故。三摩跋提心與餘心相違生起。由
此心生起。於中間時唯餘心不生起爲相故。
無有別物。此定能引與餘識相違。相續爲依
止故。名三摩跋提。此定唯心心法不起爲相
若觀行人出定。此定先無後無故。此定假説
名有爲。復次此定唯能令依止如此平等故。
名三摩跋提。應知無想有亦如此。此定但心
於此位中與心生起相違。此心唯不起。假説
爲無想。有毘婆沙師不説如此。彼執實有物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三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四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論中分別根品之三
説二定已。何法爲命。偈曰。壽即命。釋曰。云
何如此。阿毘達磨藏中説。何者爲命根。謂三
界壽。此非可知。此壽是何法。偈曰。能持身
暖及意識。釋曰。此偈是佛世尊所説。壽暖及
意識。此三捨身時。所捨身即眠。如枯木無意
是故此法能持暖及識。爲相續住因。説名爲
壽。若爾有何別法。能持此壽。此暖及識。還持
此壽。若爾此三法。互相持起故。於中何法先
謝。由此法謝餘法後謝。若執如此。應立三法
恒起無謝。是義不然。此壽以業爲持。如業所
引。相續隨生住故。若爾是暖及識。何故不許
以業爲持。勿執諸識從始至終皆是果報。若
爾此暖應以業爲持。此識應以暖爲持。如此
於無色界識應無持。以暖觸無故。此識於彼
以業爲持。君不可隨意作。或説暖爲識持。
或説業爲識持。汝前已許何所許。勿執諸識
從始至終皆是果報。若爾是故唯有壽於二
爲持。我亦説此不無但非別實物。若爾汝立
壽是何法是。三界業所引聚同分住時。何以
故。此聚同分。速疾隨宿業所作。謂應住如
量時。是聚同分。得如此時住。説名爲壽。譬
如稻等所引熟時。又如放箭所引住時。若有
人執。有別徳名速疾。生在箭上。由隨此徳
故。箭行乃至墮。時於此人是徳由唯一故。及
無礙故。於餘處急緩至時。差別不應成。若
汝説由風此徳有礙。是義不然。放時即應墮。
或無墮時。風不異故。毘婆沙師強説如此。此
壽有實別物。今爲但由壽盡死。爲別由餘法
死。於假名論中説。有死由壽盡死由福盡。此
義有四句。第一句者。感壽命報業盡故。第二
句者。感富樂報業盡故。第三句者。二業倶盡
故。第四句者。由不離不平等事故。若壽命已
盡福業盡。於死有何能。於福業盡死中。壽命
盡亦爾。是故於二盡死。是名倶盡死。又於發
慧論中説。爲應説壽隨相續起。爲一起便住。
彼答欲界衆生。不入無想定無心定觀。應説
壽隨相續起。若入二定觀。及色無色界衆生。
應説壽一起便住。此答顯何義。若由依止傷
害。壽亦被傷害。此壽隨相續起。此是第一句
義。若壽依止不可傷害。如起便住。此是第二
句義。第一句顯有障礙。第二句顯無障礙。罽
賓國師判義如此。是故有夭抂死。於經中
説。衆生所得身有四種。一有衆生。身於中自
害得行。他害不得行。此義有四句。唯自害
得行者。於欲界中如戲忘諸天恨汚諸天。此
二天由重喜恨。從此處退墮。不由餘縁。説諸
佛亦爾。由自死故。唯他害得行者。如在胎卵
中身。二倶害者。於欲界多。非二害者一切中
陰衆生。色界無色界欲界隨一。如地獄
鳩婁。在見諦道慈悲滅心定無想定觀。王仙
便佛所記。達寐羅欝多羅強耆羅長者。兒
耶舍倶摩羅時婆等人。一切。後生菩薩母。菩
薩在胎時。轉輪王。轉輪王母。王在胎時。於
此中倶非二害。復次於經中云何説此言。婆
檀多於何衆生。自害不行。他害亦不行。舍利
弗非想非非想受生衆生。諸師解。於餘定及
餘無色處。自害謂依自地聖道。他害謂依上
地近分定。於中無此二。若爾依餘地聖道。於
彼應成他害。若不爾其義云何。或由取後兼
顯前。或由取前兼顯後。取前兼顯後者。如經
言。如梵衆天是第一樂生天。取後兼顯前者。
如經言。如光曜天是第二樂生天。於彼經如
言顯譬喩義。是故於彼經此義可然。謂取前
兼後。取後兼前。何以故。是譬喩法。由顯一
類。所餘類例可知。此舍利弗問中。無有如言。
是故不可引彼經爲此經證。若汝執顯譬喩。
是如言義。則此經中。不應有如言。經言有諸
衆生。身有別異。想有別異。如人及隨一諸
天。是故應知。如言唯爲顯不爲譬。勿過多
言。説壽命已。偈曰。復有有爲相。生老住無
常。釋曰。有爲法唯此四相。若於法中有此四
相。應知此法是有爲。與前相翻則是無爲。此
中生者能生此法。住者能安立此法。老者能
變異此法。無常者能滅此法。爲不如此耶。如
經言。有三種有爲法有爲相。若具言。於經中
應説第四相。此經中不説。何相謂住。若爾此
經中説何法爲住異。此住異是老別名。譬如
起是生別名。滅是無常別名。住異亦爾。是老
別名。若諸法能起。唯爲有爲法行於世。此法
於經中説是有爲相。爲起他厭怖心。何以故
生者。從未來世。能引有爲法令入現在世。老
及無常能損其力。從現在世遣入過去世。譬
如有人在棘稠林中。有三怨家。一能於稠林
中牽令出外。二能損其力。三能斷其命。三相
於有爲亦爾。住者攝持有爲法。如欲不相離。
是故不立此住爲有爲相。復有無爲法。於自
相住故。住相相濫。有餘師執。此經中住與
老合爲一故説三相。何用如此。此住於有爲
是愛著依止故。佛顯此住。如吉祥王位與災
横相應。爲令他於中不生愛著。是故有爲定
有四相。復有生等四相有爲故。更有別生等
四相不。説有。偈曰。生生等彼相。釋曰。彼言
顯四本相。由諸法有本相故成有爲。本相亦
爾。由隨相故成有爲。故立本相更有四隨相。
謂生生住住老老無常無常。若爾隨一一相
應更有四相。則有無窮過失。此隨相更立別
相故。無有無窮過失。何以故。偈曰。諸八一法
事。釋曰。如此諸相於八法有事。何法名事。
功能人功。生生等諸相。唯於一法有事。云何
如此。一切有爲法。若生取自體爲第九。共本
相及隨相八。此中生者。離自體能生八法。生
生者唯生本生。譬如雌雞有生多子。有生一
子。二生亦爾。住者離自體能安立八法。住住
者唯安立本住。如此老及無常。如前義應合
之。是故無有無窮過失。經部師説。此執即是
破虚空事。何以故。生等諸法非實有物故。如
汝所分。云何得知。非實有物。無量證故。於
四相實有物中無隨一量。謂證量比量聖言
量。譬如於色等諸法。若爾經中云何説。有爲
法者。若生可知。及滅住異可知。天愛汝今能
誦伽蘭他。不解伽蘭他義。佛世尊説。義是量
非文句。何者爲義。無明所盲凡夫衆生有爲
法相續。執爲我及我所。於中生愛著。世尊爲
除彼愛著心。欲顯行法相續是有爲相及縁
生相。故説此經。經言有三種有爲法有爲相。
非爲顯一刹那有爲四相是實有物。若法不
可知。不堪立爲相。是故此經中説。有爲法若
生可知等。經説重有爲名。爲令他知此相顯
有爲性。勿如此爲顯有爲法類。是有故立四
相。譬如於水白鷺。及於好惡童女相。此中相
續。初起名生。終謝名滅。此相續流名住。前
後差別名住異。佛世尊顯示此義故。約難陀
説。難陀。善男子。善知受生。善知受住。預善
知受謝滅盡。此中説偈
    生謂相續初 斷名滅續住
    住異此相續 是前後差別
復次偈曰
    非曾有名生 住相續無常
    相續斷住異 相續前後異
復次偈
    若法刹那滅 離住即便滅
    此常滅是故 分別住非理
是故定以相續爲住。若執如此義。是阿毘達
磨藏釋言。則與道理相應。阿毘達磨藏云何
者爲住。已生有爲法不滅。此義云何。何以
故。刹那滅法。已生無不滅。發慧論中説。於
一心中何法名生。謂初起。何法名滅。謂死。何
法名住異。謂老。此論文中。但是聚同分一
心。於此心中是如前。復有別釋。於刹那刹那
有爲法中。此義亦成。離分別有別物。云何
成。隨一一刹那。未有有名生。有已不有名
滅。前前後後刹那相應名住。此彼不相似名
住異。若爾有法生不異此義云何。雖復如此。
不無別異。云何得知。擲不擲強力擲弱力擲。
金剛等物。久速落時有差別故。是彼四大變
異差別則成。諸有爲法。不由大差別異。雖復
別異顯現相似。若爾是最後聲。及光明刹那。
於涅槃時。是最後六入。後刹那無故。無有住
異相。是故立此爲相不遍有爲。若不説住爲
有爲相。何者謂住異。若法有住。此法必有住
異。是故立無不遍。於此經中若略説。此經中
世尊所顯有爲法相。必如此。經云。有爲何
相。若先未有今有。有已更不有。此法相續名
住。此相續前後不同名住異。於中何用立生
等物。云何此法是所相即立爲能相。大人相
與大人不異。云何立爲相。壺尾領蹄角於牛
成相。與牛不異。復云何立爲相。譬如堅實等。
是地等大相與地不異。又如上昇爲烟相。由
此相故。遠處知烟。此相與烟不異。於有爲相
道理亦爾。色等有爲法。不由有故。有爲相可
相。若人已了別自性。乃至未解先無後有相
續差別相。是故由此相。不可相有爲性。復次
諸相。於有爲法非別有實物。若強執生等諸
相別有實物。更何非理義而應劇此。何以故。
是一法於一時正生正住正老正滅。云何爲
正。諸相共起故。是義不然。由功能差別故。
生者正在未來世。得作功能。云何知。由法已
生。不可生故。若法生所生已。住等正在現
世。得起功能。是時法生。非是時中住老無
常。此義應共思量。未來法爲有爲無。後能生
不能生。此義應成。若此法有於中生作功能。
此法云何成未來。應説此法未來相。功能已
謝體已生。云何成現在。亦應説現在相。住等
倶在功能中。於一刹那此法住老滅相倶成。
何以故。是時住正安立此法。是時老變異此
法。是時無常滅此法。於一時此法爲是住爲
是老爲是滅。有餘人説。住等諸相功能次第
不倶。於此人則失刹那滅義。若汝説我立刹
那。如此四相功能成名一刹那。若爾住與餘
二倶起。先暫安立法老不變異無常不滅。此
義云何成。由作力強故。云何住有強力。
無常滅。住并本法住已起功能不能更起。猶
如生生不更起功能。此義應理。何以故。應生
法生已引至現在。無更引義。是義可然。此
法住所安立。可永安立。若不能安立則非道
理。何法爲礙。老無常是礙。若此二有力。應
在前成。若住功能已謝。此二亦不住。本法
亦爾。云何作功能。何處作功能。此二更有何
別事可作。何以故。由住所攝故。法唯生則
不滅。若住所捨必定不住。即是此法滅。是故
此二無事可作。此義假設可然。是一法已生
未滅立名住。滅名無常老。於一法中一切種
不可成。何以故。老謂前後不同及變異。從此
法此法異類不應成。此中説偈
    若如前無老 若異非前法
    是故於一法 老相不得成
有餘部説。至滅因縁無常能滅本法。於彼部
此義應至。謂服下藥天來令利。何用分別無
常。從此滅因自足立滅。心及心法由信刹那
滅。此心及心法無常相。不觀滅因縁故。住及
無常非於別時倶作功能故。一法於一時中。
應立住滅倶成。是故約相續。世尊説有爲法
相。若依此義。彼經善立。復次若生在未來能
生應生法。云何一切未來法。不一時倶起由
此義偈曰。生能生應生。不離因及縁。釋曰。若
離因縁和合。生不能生故。未來法不倶起。若
爾我等見此是因縁功能。若有和合生有故。
若無不有故。則生不能生應生法。是故應許
*唯因縁能生。若一切有云何可知。謂此法
已生此智不應有若生實無。復次相應言。亦
不應成。謂色家生。若如汝所執。應説色家
色。乃至老死如理應次第説。若爾是故汝應
許無我義亦爾。數量各合離此彼有性。如此
等事外道所立言實有物。汝等亦應信受。何
以故。爲成一大小別聚散自他有物等智故。
又成就相應言故。如説色聚。此相應言云何
成是色自性。是故此生等唯假名立。爲顯未
有有義故。假説名生。此生先未有。今有爲
相。有多種類。爲簡別種類異故。約色説生
作相應言。謂色生爲令知此生但色非餘。如
旃檀香等。又如石子體。如前所論。生住
等如理應知亦爾。若法離生相得生。云何空
等無爲法不生。汝解不生者。未有有是名生。
無爲恒有。云何得生。若由法爾。汝許一切法
無生如此則一切不生。云何不執如此。如一
切有爲同有生。有餘因縁爲生。別法無有功
能。如此一切因縁爲生。無爲無有功能。由於
生不同。是故毘婆沙師説。生等四相。實有別
物。何以故。不可由有難者故棄背諸阿含。如
爲有鹿故而不種麥。又如爲多蠅附故而不
噉果。是故於過失中應起對治。如本悉檀。隨
順修行
説八相已。何者爲名聚等。偈曰。名句及字
聚。號言文總集。釋曰。此中名謂所立號。如
色聲等。句謂所立言。隨量能成就所欲説義。
如有爲皆無常。如是等。若由此言事得時相
應差別顯現。此言稱句。如偈言善友一時遇。
字謂無義文。如阿阿伊伊等。爲不如此耶。字
者書類分名。君不爲顯書類分故造立字。爲
顯字故造立書類分。若不聞説字。此字由書
方便云何應知。爲令知故立書類分。是故字
非書類分名。是名等三各總集稱聚。此中
名聚者。如色聲香味觸等。句聚者如一切有
爲無常。一切法無我涅槃寂靜。如是等。字聚
者如迦佉伽伽餓等。爲不如此耶。此名聚等。
言説爲體。即是音聲性屬色自性。云何説是
心不相應法。此法不以言説爲性。何以故。音
聲即是言説。不由唯音聲諸義可解。云何可
解。音聲起於名。名能顯示義。君不唯音聲
稱言。若由此音聲義可了知。此音聲則稱言。
由何音聲而義可解。若説者於義中已共立
定法。譬如瞿音聲。於九義已立定法。如尼六
多論偈説
    言方地光牛 金剛眼天水
    於此九種義 智人説瞿名
若人作如此執。謂名能顯義。此人亦應信受
此義。若名於義已定顯立。若以名顯義。由唯
音聲於義定立此用得成。何用立名實有別
法。此義不可知。云何音聲起於。名爲音聲生
名説。起爲顯名説。起若生者言語以音聲爲
自性故。應生一切名。唯音聲爲體。復次是音
聲差別。如汝所許。能生起名。唯應此能顯
義。若顯者言語以音聲爲自性故。應顯一切
名。唯音聲爲體。復次是音聲差別。如汝所
許。能顯了名。唯應此能顯義。何用執名有
別法。復次諸聲無有聚集。一法分分生。是義
不然。若執言語能生名。云何能生名。云何觀
過去教色刹那。最後教色刹那能生無教色。
若爾於最後聲名生故。若人但聞最後一聲。
是人便應能了知此義。若汝執如此音聲生
字以字生名。此中同前立難。字無聚集故。若
説音聲顯字。此中亦同前立難。是字異音聲。
聰慧人安靜心約異相亦不能分別。是故不
可執音聲能生及能顯字。復次若汝許。名與
義必倶相應。猶如生等。此中過去未來義現
世名不應有。云何父隨意立子名。云何名與
無爲法。倶起是故此執不成正術。佛世尊所

    依名伽他成 工製造伽他
此中於義所立定法。音聲稱名別莊飾諸名
稱伽他。此莊飾即依名莊飾。是製置差別無
有別物。譬如物行及心次第。復次唯於字
中分別有別物。是字等總集。説爲名聚句聚
字聚。此但假説無有正用。毘婆沙師説實有
不相應行爲性。謂名句字聚。何以故。非一切
法皆是覺觀思惟所能通達。名聚等不相應
行。於何界中相應。爲是衆生名。爲非衆生
名。爲果報生。爲増長生。爲等流生。爲善爲
惡爲無記。此問應答。偈曰。欲色衆生數。等
流無記爾。釋曰。名等有欲界相應。有色界
相應。亦有説於無色界相應。此不可言説。但
思惟依止。此名等即衆生名。若人能顯此。此
人與其相應。非所顯義。此名但等流果。是無
覆無記。爾言者。如名聚等衆生名等流果無
覆無記。如此同分亦爾。偈曰。同分亦果報。
三界有。釋曰。又此亦是果報果。不但等流
果。此通三界有。或欲界或色界或無色界有。
偈曰。至二。釋曰。至得有二種。或等流果。或
果報果。偈曰。諸相亦。釋曰。生等諸相亦有。
二種如。至得。偈曰。二定非至亦。等流。釋曰
謂無想定無心定及非。至得此三一向是等
流果。於中有所餘應説所餘。謂無想有及壽
命。於前已明故不重説。云何説至得爲衆生
名。由説是衆生相應故。云何説諸相。有是衆
生名。有非衆生名。與一切有爲法倶起故
説一切非相應法已。於前已説偈。謂生能生
應生。不離因及縁。此中何法名因。何法名
縁。偈曰。隨造及倶有。同類并相應。遍行與
果報。立因有六種。釋曰。因有六種。一隨造
因。二倶有因。三同類因。四相應因。五遍行
因。六果報因。此中隨造因相云何。偈曰。除
自餘隨造。釋曰。所生有爲法。離自體以一
切法爲隨造因。對彼生住不爲障礙故。爲不
如此耶。若人不解諸惑當來應生。由已知故。
此惑不得生。此智於彼生中能作障礙。日光
於見星能作障礙。云何一切法。離自體於有
爲法立爲隨造因。此中應知。正欲起法。不能
礙生故。立爲隨造因。於他生中諸法有能爲
礙。而不礙故。立爲隨造因。此亦可然。譬如
土主有強力。不爲逼損土人。説言我等由此
主故得安樂。若土主無力爲礙。云何成隨造
因。又如涅槃及定無生法。於一切法生中及
地獄等陰。於無色界陰生中。皆無力爲礙。云
何成隨造因。何以故。若彼非有如有。不能爲
障礙事。若土主無力亦有如前説。此中是譬
此是通説。若勝隨造因。非但不遮。亦有能生
力。如眼根及色於眼識生中。飮食於身。田等
芽。若有人作如此難。一切法由不能礙
故。於他成因。云何一切法生不倶有。於殺生
中如殺者。云何一切不共得同罪。此不成難。
何以故。由立一切法不能遮餘法生故。名隨
造因。不由能作故立隨造因。有餘師説。一切
隨造因。於一切法有功力。譬如涅槃於眼識。
云何有功力。以涅槃爲境界。意識得生。或善
或惡。因此次第方生眼識。由因縁傳傳。涅槃
於眼識亦有因縁分。故有功力。於餘法亦應
如此知。此是其方。説隨造因已。倶有因相
云何。偈曰。倶有互爲果。釋曰。若法此彼互
爲果。此法遆爲倶有因。其譬類云何。偈曰。
如大心心法。隨心相所相。釋曰。譬如地等四
大。此彼更互爲因。心於隨心法。隨心法於
心。有爲相於有爲法。有爲法於有爲相。若立
如此義。一切有爲如理皆成倶有因。若離更
互爲果。謂法於隨相爲倶有因。隨相於法則
非應。攝如此義。何法名隨心。偈曰。心法及
二護。彼法心諸相。是名隨心法。釋曰。隨心
法者。一切與心相應法。定戒及無流戒。如是
等法生等相。此法心家法故。説隨心法。云
何此法隨心生。若略説偈曰。時果善等故。釋
曰。約時有四種。謂與心倶生倶住倶滅。及於
三世中隨同一世故。隨果者。謂同功力果果
報果等流果故。隨善等者。若心是善惡無記。
心法等隨心亦是善惡無記。如此由十種因。
説名隨心法。此中若心極少。於五十八法爲
倶有因。五十八者。十大地四十本相。自本相
隨相八。於此心五十四法爲倶有因。除四隨
相。餘師説。但有十四。十大地法自本四相。
毘婆沙師不立此義。若立如此。則違分別道
理論。論云。有法以身見爲因。不爲身見因。
除身見及身見相應法生老住滅。若有所餘
染汚苦諦。以身見爲因。亦作身見因。是所除
法。有餘師除此文句謂與身見相應法生等
相。罽賓國師説。彼師必應讀此文句。或由義
應憶此文句。若法由倶有因故。因此法必倶
有。若法倶有此法或非倶有因。謂於法中隨
相。此隨相於同類。隨心法隨相於心。此隨
相於同類。所造有礙色於同類所造色於四
大至得倶起於有至得。倶起於有至得。如是
等法雖復倶起非倶有因。何以故。非一果一
報一流故。此至得與有得法或不倶起。謂或
在前生。或在後生故。如此一切今且許之。雖
然種子等餘法於因果中悉明了。未曾見如
此道理。此義應説。云何倶起諸法共一時互
爲因果。不無此理。譬如燈與光互與影。此義
應共詳辯。爲燈是光因。爲先有聚集於燈共
光生中成因。此義未可然。何以故。由此道
理斯義自現。隨有無故。了別因果人。説此因
果相。若此法有無。彼法隨有無。此法定是
因。彼法定是果。倶有諸法中。隨一無所餘
皆無。隨一有所餘皆有故。因果義成。倶起
因果此義可然。互爲因果。此義云何由此義。
若爾所造有礙色定不相離。於同類更互義
亦然。與四大義此又應同。心隨相等於心等
亦爾。如三杖互有相持力故住。倶起諸法因
果義成亦爾。此執須更思量。此三杖爲由倶
起力故住。爲由先聚集力故住。此中亦有別
物。謂繩釘地能持。此等有餘因。謂同類因
等故。倶有因成。同類因相云何。偈曰。同類
因相似。釋曰。是同類法於同類法爲同類因。
如善五陰於善五陰爲同類因。有染汚於染
汚。有無記於無記亦爾。色是無記。於五陰中
四陰非色同類因。餘師説如此。柯羅邏於柯
羅邏等十位。是同類因。頞浮陀於頞浮陀等。
如此離前。一一於一聚同分中爲同類因。於
所餘同類中。是十位於十位亦爾。於外物類
亦爾。如麥於麥。舍利穀於舍利穀。如此等應
廣思量。若有人不許色爲色同類因。此文句
即違彼人所許意。謂前四大是後四大因。亦
是増上縁。一切相似法。於相似中悉爲同類
因不。説非何爲。偈曰。自部地。釋曰。自部有
五種。見苦所滅乃至修道所滅。地有九種。欲
界一四定四無色。此中見苦所滅法。於見苦
所滅法中。爲同類因。非於餘法。乃至修道所
滅法亦爾。若彼欲界法。於欲界法爲同類因。
初定地於初定地。乃至第四定地於第四定
地。於所餘地亦爾。此同類因非一切法。何
者。偈曰。前生。釋曰。若同類法前已生。於後
法已生及未生。是同類因。若未來定非同類
因。此義從何來。從阿毘達磨藏來。彼藏云何
者爲同類因。前已生善根於後生善根及與
彼相應。法於自部自界。由同類因成因。如此
若過去於過去現在。若過去現在於未來。應
説如此。此亦是阿毘達磨藏文句。彼藏云。若
法於此法成因。或時是法於此法不成因不。
彼答無時非因。約倶有因相應因果報因故
有此言。與前文句不相違。若人執如此。未來
諸法於正生位中定成同類因。是故約最後
位説此言。謂無時非因。於此人前執不成救
義。由此法於正生位前未作同類因後方成
因。此問中説。是法若於此法成次第縁。有時
是法於此法非次第縁。不由前分別可得説
如此。無時非縁。云何説如此。若此法不生。
爲顯二門故説此言。如於彼於此亦爾。如於
此於彼亦爾。若爾得何功徳。若爾此文顯法
主非聰慧人。是則此中於前救義。爲勝。復次
若爾云何説此文。除未來身見及身見相應
苦諦。所餘染汚苦諦。此以身見爲因。非身見
因。是所除此以身見爲因。亦是身見因。除未
來身見及身見相應苦諦。應作如此文句。若
不作由義應憶知如此文句。若爾此假名論
文句云何。將彼論云。一切法於四義中定四
義。謂因果依境。此中因謂相應因。果謂功力
果。及増上果。依謂眼等相。境謂色等塵若
爾同類因。先未成因。後方成因。此義自至約
位許如此非是約物。何以故。聚集者是位果
非物果。若同類因。於未來世成因。如果報因
何所有。於發慧阿毘達磨中。此因應顯現。此
執未可然。何以故。是同類因有功能能取
果與果。此因於阿毘達磨中顯現非餘。無如
此義。何以故。此同類因。由等流果説有
此果。若未來不相似無前後故。若已生於未
生不應成等流。如過去於現世。勿以果前因
後故。無未來同類因。若爾果報因。於未來
亦不成因。何以故。是果報果。若在因前。或
與因倶。非道理故。於未來中無前後故。是義
不然。何以故。同類因若無前後。此法相似。
於相似法成同類因。更互爲因故。更互等流。
此執應成更互等流義。此不應道理。果報因
不爾。若離前後。亦不可立爲更互因果。因果
相異故。是故同類因位所成。果報因相所成。
是故若於未來不可遮於前。已説同類。謂於
自地依何法有此決。但約有流作此決。若無
流云何。偈曰。更互有九地道。釋曰。同類因
義流於非至地。於中間定四色定三無色定。
於此九地道諦。更互爲同類因。何以故。此道
於九地爲客故。不屬彼界。彼地貪愛不能取
此爲自境。是故若法同類。雖不同地。得作同
類因。此同類因生何品果。偈曰。於等勝果。釋
曰。此爲等品上品果因非下品果因。如苦法
智忍爲未來苦法智忍同類因。或爲上品道
乃至無生智同類因。若無生智但爲無生智
因。無餘上品故。見修無學道。爲三二一同類
因。此中鈍根道。亦爲鈍根道利根道因。利根
道但爲利根道因。如信行信解脱時解脱道。
或爲六四二因。法行見至非時解脱道。或爲
三二一因。云何下地道於上地道。或等或勝。
一由根二由因増長。此中見道等下下品等。
於後後由因増長勝。若於一相續中。信行
法行道不得倶有。若已生於未生爲因。爲
唯道於等勝果作同類因。爲更有餘法世間
法亦爾。偈曰。學得於二爾。釋曰。不但無流
法爲等勝果同類因。學得有流法於二果亦
爾。或爲等果同類因。或爲勝果同類因。非下
類因。此學得是何法。偈曰。聞思等諸法。釋
曰。此法加行所得。謂聞徳思徳修徳。爲等品
勝品果因。非下品因。如欲界聞慧。爲欲界聞
思慧因。若思慧但爲思慧因。無修慧故。色界
聞慧。爲聞慧修慧因。無思慧故。若修慧但
爲修慧因。如此等有九品差別故。最下下
品。爲一切下中等八品因。道理如此。生得
善法。一切皆有九品。前爲後同類因。染汚法
亦爾。若無覆無記有四種。謂果報生。威儀相
應。工巧處。變化心。共有此四種。次第爲四
三二一同類因。於欲界變化心。是四定果。此
中是上地定果。非下地定果同類因。何以故。
功力所造同類因。無道理以下類爲果。譬如
舍利穀麥等。勿作功力無果。是故諸師説如
此言。若無流已生。可得非未生無流因。不有
如已生苦法智於未生苦法智忍。一切勝於
劣非同類因。先所得無流法。定在一相續中。
於後生無流。可非因不有。謂未來苦法智忍
於苦法智。何以故。果非前故。又未來無同
類因故。前已生無流法。於後已生無流法。可
非因不有。謂勝於下類。如已退上果現證下
果。復次苦法智至得於後後刹那入觀人所
得苦法智忍至得下類故。説同類因已。偈曰。
相應因何相心心法。釋曰。一切心及心法共
聚。名相應因。若爾有別相續生心心法。更互
應成相應因。是義不然。若一相一境得成相
應因。若爾則同前過失。若同一時成相應
因。若爾於別相續生心心法。應成相應因。如
衆人共見新月等。是故偈曰。同依。釋曰。若
彼互同依止。得名相應因。同者謂不異。如眼
根刹那能作眼識依。亦作眼識相應受等心
法依。乃至意根刹那於意識及意識相應法
依義亦爾。相應因即是倶有因。何義立爲倶
有因。何義立爲相應因。譬如同宗互相於有
力故得行路。倶有因亦爾。由五種平等。共同
所作故。立相應因。譬如同宗共同食飮資用
事是故得行。於中若離一則一切不相應。是
故此二因其勢有異
説相應因已。遍行因相云何。偈曰。遍行染
汚因。自地前遍行。釋曰。於自地先有諸法。
若遍處能行於後生染汚法。立爲遍行因。此
遍行法。後分別惑品中當説。由爲一切染汚
法通因故。離同類因。別立此因。能爲餘部染
汚因故。由彼威力。別部諸惑。亦得増長。聖
人染汚法。亦以遍行爲因不。罽賓國師説。一
切染汚法。見諦所滅惑爲因。何以故。於分別
道理論説。何法以見諦所滅惑爲因。諸染
汚法。及見諦所滅法果報。何法以無記爲
因。一切無記有爲法。及諸惡。有法以苦爲
因。以身見爲因。非身見因不。廣説如彼論。乃
至云除身見及諸餘法生老住滅所有別染汚
苦諦。若爾云何會釋假名論文。彼論云。有法
不善。唯不善爲因。不有若聖人退離欲欲界
染汚作意初起現前。約未滅因。説此言。何以
故。見諦或是此因已滅。是故不説。説遍行因
已。果報因相云何。偈曰。果報因非善。及以
有流善。釋曰。一切惡及有流善法。是果報
因。果報爲法故。是故無記不能造果報。由無
功力故。譬如陳朽種子。若爾云何無流不生
果報。非貪愛所潤故。譬如貞實種子無濕潤
故。此無流法不繋屬三界。云何能生屬三界
果報。所餘諸法有二種故。能生果報。譬如貞
實種子有潤濕。此名云何可知。爲是果報家
因。爲以果報爲因。若爾何有。若執果報家因
故説果報因。果報生眼此文不應成。若執果
報爲因是業果報。此文亦不成。此二悉得成。
已如前説。復次果報是何義。熟不似故名報。
何以故。於欲界有時一陰果報因一果。謂至
得生等。有二陰一果。謂身口業生等。有四
陰一果。謂善惡心心法生等。於色界有一陰
果報因一果。謂至得及無想定生等。有二陰
一果。謂初定教色生等。有四陰一果。謂散
善心生等。有五陰一果。謂在定心生等。於無
色界有一陰果報因一果。謂至得滅心定生
等。有四陰一果。謂善心心法生等。復次有業
此業唯一法入爲果報。謂壽命爲果報。若業
感意入果報。此業生二入爲果報。謂意入法
入。如此若業感觸入果報亦爾。若業感身入
果報。此業生三入爲果報。謂身觸及法入。如
此色香味亦爾。若業感眼根果報。此業生四
入爲果報。謂眼身觸法入。如此耳鼻舌亦爾。
有業感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入果報。何以故。
業有二種。有多業一果報。有一業多果報故。
譬如外種子有多種果有一種果。多種果者。
譬如蓮石榴匿瞿陀等。一種果者。譬如穀麥
等。一世業三世果報熟有是處。三世業一世
果報熟無是處。勿果減因。如此一刹那業。
多刹那果報。此義不可倒。不得與業同時果
報熟。亦無無間次第熟。何以故。次第刹那。次
第縁所引故。果報因觀次第刹那相續終方
熟。復次此六因。定在何世。彼定世由義已
顯。未以文説。是故應更立言釋。偈曰。遍行
及同類。二世。釋曰。此二因若在過去現世
則成因。若未來不成因。能證此義道理。於前
已説。偈曰。三世三。釋曰。倶有因相應因果
報因。此三因各有三世。隨造因不説定世故。
是故應知通三世及無世。説六因已。何法爲
彼果。約此彼成因。偈曰。有爲擇滅果。釋曰。
何者爲果法。一切有爲法及擇滅。阿毘達磨
藏文如此。若爾無爲法由果故應有因。若法
以此爲果。此法成因故。則應感果。若法有爲
可立因果。偈曰。無爲非因果。釋曰。無爲法
不可立爲因果。何以故。非六因故。非五果
故。云何不許聖道爲擇滅隨造因。由不能遮
應起法生故。立此爲隨造因。無爲無生。是故
於無爲不成因。若爾是何法果。云何爲果。是
道果。由道力至得故。若爾但至得是道果。於
至得道有功能故。擇滅則非有別義。聖道於
至得有功能。有別義道於擇滅有功能。於至
得功能云何能令生。於擇滅功能云何能令
至。是故聖道於擇滅非一向因。擇滅於聖道
非一向果。可是増上果。云何無爲成隨造
因。不遮他生故。成隨造因。此法無果。解脱
法無取果與果時。由無功能故。何以故。佛世
尊不曾説無爲爲因。由別義亦説爲因。經部
師説如此。云何説是因是縁。能令色生皆是
無常。若色依無常因縁生。此色云何得常住。
乃至識亦爾。若爾無爲法不應成識所縁境。
由決能生皆是無常。此義自至。是因是縁能
令識生皆是無常。由此定説是識所縁亦是
無常。不説如此。是故識所縁。有常無常。此
義自至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四









阿毘達磨倶舍釋論卷第五
  *婆藪盤豆造
 陳*天竺三藏眞諦譯 
  *釋論中分別根品*之四
爲不如此耶。是因於他生有分皆是無常。由
此言此無爲法唯不遮爲能故立爲因。此義
已撥。於餘經中説所縁境不説不能遮爲因。
於經中無爲法因義不成。以不説故。雖復不
説亦不正撥。無量餘經能顯此義。皆已磨滅。
云何決執此義。非經所説。若爾何法名離滅。
爲於前不已説耶。擇滅謂永離。各各對諸結。
於前問何法爲擇滅。答是離滅。今問何法爲
離滅。答是擇滅。此釋更互相依。終不能顯自
性。是故應引別義顯其體性。諸聖人能自證
此法體性。若欲説如此等相。亦可得説。謂常
住善有別物。若思量即是離滅擇滅。經部師
説。一切無爲法皆是無物。何以故。此法不
如色受等有別體物。云何無別物。唯無有觸。
説名虚空。何故如此。於闇中彼人不得礙。逆
説爲虚空。由簡擇力。現在隨眠惑及生離滅。
後餘集苦不更生。説名擇滅。離此簡擇。由縁
不具故。諸法不更生。説名非擇滅譬如聚同
分殘於中間死不更生。餘部師説。於隨眠惑
不更生中。般若有功能。唯此名擇滅。此中後
苦不更生。由隨眠惑滅壞生縁不具故。此法
得成。於中般若無功能。説此滅名非擇滅。此
法若離簡擇則不得成。是故此滅即是擇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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