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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毘婆沙論 (No. 1555_ 法救玄奘譯 ) in Vol.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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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555[cf.1556]

五事毘婆沙論卷上
  尊者法救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色品第一
    敬禮佛法僧 我今隨自力
    欲於對法海 探少貞實義
    哀慜弟子等 當釋能生慧
    滅愚五事論 令彼覺
尊者世友爲益有情製五事論。我今當釋。問
何用釋此五事論耶。答爲欲開發深隱義故。
若未開發此深隱義。如有伏藏未開發時。世
間無能歡喜受用。若爲開發此深隱義。如有
伏藏已開發時。世間便能歡喜受用。又如日
月雖具威光雲等翳時不得顯照。若除彼翳
顯照事成。本論文詞應知亦爾。雖已略辯
種種勝義。若不廣釋便不光顯。爲令光顯故
我當釋。問已知須釋五事論因。尊者何縁製
造斯論。答有弟子等怖廣聞持。欲令依略覺
自共相。謂彼尊者常作是思。云何當令諸
弟子等於一切法自相共相依止略文起明了
覺。以明了覺喩金剛山。諸惡見風不能傾動。
不明了覺如蘆葦花。爲惡見風之所飄鼓。旋
飄颺猶豫空中。如是欲令諸弟子等起堅
固覺。故作斯論。問何謂諸法自相共相。答堅
濕煖等是諸相自法。無常苦等是諸法共相。
世間雖於諸法自相有能知者。然於共相皆
不能知。如是欲令諸弟子輩於二相法能如
實知。故造斯論。問已知須造五事論縁。此復
爲何名五事論。答由此論中分別五事。是故
此論得五事名。依處能生事義無異。阿毘達
磨諸大論師咸作是言。事有五種。一自性事。
二所縁事。三繋縛事。四所因事。五攝受事。當
知此中唯自性事。問若爾何故説有五法。答
事之與法義亦無異。問何故此論唯辯五法。
有作是説。此責非理。若減若増倶有難故。有
説此論略顯諸法體類差別不相雜亂攝一切
法。故唯説五。若總於五立一法名。雖是略説
攝諸法盡。而不能顯心等五法體類差別不
相雜亂。若説有漏無漏等二。有學無學非二
等三。欲色無色不繋等四。應知亦爾。問豈不
列名即知有五。何故論首先標五數。答如縷
繋花易受持故。謂如以縷連繋衆花。易可受
持莊嚴身首。如是數縷連繋義花。易可受持
莊嚴心慧。或先標數後列其名。是製作者舊
儀式故。應知法聲義有多種。謂或有處所説
名法。如契經説。汝應諦聽。吾當爲汝宣説妙
法。或復有處功徳名法。如契經説。苾芻當知。
法謂正見。邪見非法。或復有處無我名法。如
契經説。諸法無我。當知此中無我名法。法謂
能持。或能長養。能持於自長養望他
問何故此中先辯色法。答一切法中色最麁
故。是一切識所縁境故。與入佛法爲要門故。
謂入佛法者。有二甘露門。一不淨觀。二持息
念。依不淨觀入佛法者觀所造色。依持息念
入佛法者觀能造風。問依何義故説之爲色。
答漸次積集。漸次散壞。種植生長。會遇怨親。
能壞能成皆是色義。佛説變壞故名爲色。變
壞即是可惱壞義。有説變礙故名爲色。問過
去未來極微無表皆無變礙。應不名色。答彼
亦是色。得色相故。過去諸色雖無變礙。而曾
變礙故立色名。未來諸色雖無變礙。而當變
礙故立色名。如過未眼雖不能見。而曾當見
故立眼名。得彼相故此亦應爾。一一極微雖
無變礙。而可積集變礙義成。諸無表色雖無
變礙。隨所依故得變礙名。所依者何。謂四大
種。由彼變礙無表名色。如樹動時影亦隨動。
或隨多分如名段食。或表内心故名爲色。或
表先業故立色名。色云何者。問尊者何故復
説此言。答前所略説今欲廣辯。若有見有對
色。若無見有對色。若無見無對色。總攝名爲
諸所有色。言一切者。謂此諸色攝色無餘。四
大種者。問何故大種唯有四耶。脇尊者曰。此
責非理。若減若増倶有疑故。不違法相説四
無失。有作是説。爲遮外道大種有五。故唯説
四。彼執虚空亦是大種。問何故虚空不名大
種。答虚空無有大種相故。謂大虚空是大非
種。以常住法無造作故。大徳妙音亦作是説。
虚空大種其相各異。虚空雖大而體非種。又
諸大種若能成身。多是有情業異熟攝。虚空
無彼業異熟相。是故虚空定非大種。問所説
大種其義云何。答亦種亦大故名大種。如世
間説大地大王。問此中所説種是何義。答能
多積集能大障礙。能辦大事故名爲種。問此
四大種作何事業。答此四能造諸所造色。謂
四諸積集色。大障礙色皆得生長。如
是名爲大種事業。問造是何義爲因爲縁。若
是因義此四大種。於所造色五因皆無。如何
可言造是因義。若是縁義諸所造色。除自餘
法皆増上縁。是則不應唯四能造。有作是説。
造是因義。雖四大種於所造色無相應等五
種因義。而更別有生等五因。即是生依立持
養五。復有説者。造是縁義。雖所造色除其自
性。餘一切法皆増上縁。而四大種是所造色。
近増上縁非所餘法。如説眼色。爲眼識縁。彼
説勝縁此亦應爾。問頗有是色非四大種。亦
非大種所造色耶。答有。謂一或二或三大種。
此一二三不名四故。又諸大種非所造故。問
何故大種非所造耶。答因色果色相各異故。
或諸大種若所造攝。爲四造一三造一耶。若
諸大種四能造一。地等亦應還造地等。是則
諸法應待自性。然一切法不待自性。但藉他
縁而有作用。若諸大種三能造一。因數既闕
應不能造。如所造色因必具四
問已總了知大種所造。復欲聞此二種別相。
何謂大種。其相云何。答地等界名大種。堅等
性是其相。問若堅性等是地等相。所相能相
豈不成一。答許此成一亦有何過。故毘婆沙
作如是説。自性我物相本性等。名言雖殊而
義無別。不可説諸法離自性有相。如説涅槃
寂靜爲相。非離寂靜別有涅槃。此亦應然。故
無有過。此中堅性即堅分堅體約種類説。堅
性是地界。然此堅性差別無邊。謂内法中爪
髮等異。外法中有銅錫等殊。又内法中手足
等堅異。外法亦爾。故堅性無邊。問若爾堅性
應共相攝。云何説爲地等自相。答堅性雖多
而總表如。地多變礙總表色蘊。所表既一故
非共相。有説堅性通二相攝。觀三大種則成
自相。若觀堅類有内外等無邊差別。復成共
相。如變礙性通二相攝。觀餘四蘊則成自相。
若觀色性有十一種品類差別。復成共相。又
如苦諦其相逼迫觀三諦時此成自相。若觀
有漏五蘊差別。即此逼迫復成共相。堅性亦
然故通二種。問若如是者。云何建立自共相
別不相雜亂。答以觀待故無雜亂失。謂若觀
彼立爲自相。未甞觀彼立爲共相。若復觀此
立爲共相。未甞觀此立爲自相故自共相觀
待而立。問已知大種相各有異。大種作業差
別云何。答地界能持住行二類令不墜落。水
界能攝性乖違事令不離散。火界能熟不熟
物類令不朽敗。風界能令諸物増長或復流
引。是謂大種各別事業。問地水火風各有二
性。謂堅等性及色性攝。云何一法得有二相。
答一法多相斯有何失。如契經説。一一取蘊
有如病等無量種相。或堅等性是地界等自
相所攝。其中色性是地界等共相所攝。故於
一法有二種相。一自二共。亦不違理。問如是
四界可相離不。答此四展轉定不相離。云何
知然。契經説故。入胎經説。羯頼藍時若有
地界無水界者。其性乾燥則應分散。既不分
散故知定有水界能攝。若有水界無地界者。
其性融釋則應流泒。既不流泒。故知定有
地界能持。若有水界無火界者。其性潤濕則
應朽敗。既不朽敗故知定有火界能熟。若有
火界無風界者。其性則應無増長義。既漸増
長故知定有風界動搖。問若爾經説當云何
通。如契經説。苾芻當知。於此身中火界若發。
或即令捨命。或生近死苦。答經依増盛不増
盛説。不言火體身中本無。問地界與地有何
差別。答地界堅性地謂顯形。地界能造地謂
所造。地界觸處身識所識。地謂色處眼識所
識。是謂地界與地差別。水火亦然風或風界」
問已具了知堅濕暖動四大種相展轉乖違。
如四毒蛇居一身篋。復欲聞彼所造色相。且
何名爲彼所造色。答彼所造色。謂眼根等。
眼即根故説名眼根。如青蓮華餘根亦爾。
問眼等五種亦界處攝。何故此中獨標根稱。
答爲欲簡別色等外境。謂若説爲眼等界
處。則根根義差別難知。是故此中獨標根
稱。此則顯示所造色中内者名根外名根義。
問此中所説根義云何。答増上最勝現見光
明。喜觀妙等皆是根義。問若増上義是根義
者。諸有爲法展轉増上。無爲亦是有爲増上。
則一切法皆應是根。答依勝立根故無斯過。
謂増上縁有勝有劣。當知勝者建立爲根。問
何根於誰有幾増上。答五根各於四事増上。
一莊嚴身。二導養身。三生識等。四不共事。先
*辯眼根。莊嚴身者。謂身雖具衆分餘根若闕
眼根便醜陋故。導養身者。謂眼能見安危諸
色避危就安。身久住故。生識等者。謂依眼根
一切眼識及相應法皆得生故。不共事者。謂
見色用唯屬眼根。二十一根無斯用故。次*辯
耳根。莊嚴身者。謂耳聾者不可愛故。導養身
者。謂耳能聞好惡聲別避惡就好。身久住故。
生識等者。謂依耳根一切耳識及相應法皆
得生故。不共事者。謂聞聲用唯屬耳根。二十
一根無斯用故。鼻舌身根。莊嚴身者。如眼耳
説。導養身者。謂此三根受用段食。身久住故。
生識等者。謂依三根。鼻舌身識及相應法皆
得生故。不共事者。謂嗅甞覺香味觸用屬鼻
舌身。非餘根故。問如是五根有何勝徳。誰爲
自性。業用云何。答眼根徳者。謂與眼識及相
應法爲所依故。眼根自性即是淨色。能見諸
色是眼業用。餘根三事類眼應知。此中且説
有業用根。非一切根識所依故。此色澄淨故
名淨色。或復此中與眼識等爲所依者。顯同
分根。説淨色言顯彼同分。問何謂同分彼同
分。根如是二名所目何別。答有業用者名同
分根。無業用根名彼同分。如能見色名同分
眼。不見色者名彼同分。彼同分眼差別有四。
一有過去彼同分眼。謂不能見諸色已滅。二
有現在彼同分眼。謂不能見諸色今滅。三有
未來彼同分眼。謂不能見諸色當滅。四有未
來定不生眼。其同分眼差別唯三。謂除未來
定不生眼。耳根等四如眼應知。或復五識各
二所依。一倶時生。謂眼等五。二無間滅。謂即
意根。唯説識依濫無間意。但言淨色五體應
同。故淨色言簡無間意。與眼等識。爲所依言。
顯眼等根差別有五。由斯故説五識所依與
等無間縁差別各四句。倶生眼等根爲第一
句。無間滅心所爲第二句。無間滅心爲第三
句。除前餘法爲第四句。問誰能見色。爲眼根
見。爲眼識。見爲與眼識相應慧見。爲心心所
和合見耶。汝何所疑一切有過。若眼根見餘
識行時寧不見色。何不倶取一切境耶。若眼識
見。諸識但以了別爲相。非見爲相豈能見色。
若與眼識相應慧見。應許耳識相應慧聞。彼
既非聞此云何見。若心心所和合能見。諸心
心所和合不定。謂善眼識與二十二心所相
應。不善眼識與二十一心所相應。有覆無記
眼識與十八種心所相應。無覆無記眼識與
十二種心所相應。既不決定云何和合。答眼
根能見。然與眼識合位非餘。譬如眼識了別
色用依眼方有。又如受等領納等用必依於
心。此亦應爾。由斯理趣餘識行時。眼既識空
不能見色。亦無倶取一切境失。以一相續中
無二心轉故。問何故具六所依所縁。而一相
續中無六識倶轉。答等無間縁唯有一故。復
有餘義。若眼識見誰復能識。若慧見者誰復
能知。若心心所和合能見。諸法一一業用不
同。於中定無和合見義。又應一體有二作用
謂許能見及領納等。復有餘義。若識見者識
無對故。則應能見被障諸色。慧及和合應知
亦然。是故眼根獨名能見。問已知見用唯屬
眼根。眼見色時爲二爲一。答此不決定。若開
兩眼觀諸色時則二倶見。以開一眼按一眼
時。便於現前見二月等。閉一按一此事則無。
是故有時二眼倶見。又發智論説倶見因。謂
雙開時見分明等。兩耳兩鼻應知亦然。問何
縁二眼二耳二鼻。雖各兩處而立一根。答二
處眼等體類一故。二所取境一界攝故。二能
依識一識攝故。又二倶時能取境故。雖有兩
處而立一根。女根男根即身根攝。是故於此
不別立根。眼根極微布眼精上。對境而住如
香菱花。耳根極微在耳穴内。旋環而住如卷
樺皮。鼻根極微居鼻頞内。背上面下如雙爪
甲。舌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然於舌中
如毛髮量無舌根微。身根極微遍諸身分
五事毘婆沙論卷上




五事毘婆沙論卷下
  尊者法救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色品第一之餘
問所造色内根所攝者我已了知。今復欲聞
非根攝者願説其相。答色聲香味所觸無表。
此中色謂好顯色等。若青黄等色不變壞名
好顯色。此若變壞名惡顯色。若平等者名二
中間。似顯處色。問色處有二。一顯二形。何
故此中唯辯顯色。答今於此中應作是説。色
有二種。一顯二形。顯色謂青黄等。形色謂長
短等。而不説者有何意耶。謂顯色麁及易知
故。如是諸色於六識中二識所識。謂眼及意
先用眼識唯了自相。後用意識了自共相。謂
彼諸色住現在時。眼識唯能了彼自相。眼識
無間起分別意識。重了前色自相或共相。然
此所起分別意識。依前眼識縁前色境。如是
意識正現在時。所依所縁並在過去。由斯五
境住現在時。意識不能了彼自相。是故色境
二識所識。謂諸眼識現在前時。唯了現在自
相非共。若諸意識現在前時。通了三世自相
共相。以諸意識境界遍故。有分別故。眼識無
間非定起意識。於六識身容隨起一種。若眼
識無間定起意識者。則苦根不應爲苦等無
間。苦根唯在五識身故。若爾便違根蘊所説。
如説苦根與苦根爲因等無間増上。然依眼識
了別色已。無間引起分別意識。故作是言。眼
識先識眼識受已。意識隨識聲有二種。乃至
廣説。有執受大種者。謂諸大種現在刹那有
情數攝。無執受大種者。謂諸大種過去未來
有情數攝。及三世非有情數攝。此中有執受
大種所生聲。名有執受大種爲因。有執受大
種與此所生聲。爲前生等五種因故。無執受
大種爲因聲亦爾。若從口出手等合生。名有
執受大種因聲。若從林水風等所生。名無執
受大種因聲。餘如前釋。諸所有香。乃至廣説。
諸悦意者説名好香。不悦意者説名惡香。順
捨受處名平等香。鼻所嗅者謂鼻根境。餘如
前釋。諸所有味。乃至廣説。諸悦意者名可意
味。不悦意者名不可意味。與二相違名順捨
處味。舌所嘗者謂舌根境。餘如前釋。問若嘗
味時爲先起舌識先起身識耶。答若冷暖等
増則先起身識。若醎醋等増則先起舌識。
若觸味平等亦先起舌識。味欲勝故。所觸一
分。乃至廣説。滑性者謂柔軟。澁性者謂麁強。
輕性者謂不可稱。重性者謂可稱。冷者謂彼
所逼便起*暖欲。飢者謂食欲。渇者謂飮欲。
如是七種是觸處攝。以所造色而爲自性。前
四大種雖觸處攝。非所造色而爲自性。是故
觸處有十一種。今七所造故名一分。身所觸
者謂身根境。餘如前釋。問何大種増故有滑
性。廣説乃至。何大種増故有耶。有作是
説。無偏増者。然四大種性類差別。有能造
滑性。廣説乃至有能造渇。復有説者。水火界
増故能造滑。地風界増故能造澁。火風界増
故能造輕。地水界増故能造重。水風界増故
能造冷。唯風界増故能造飢。唯火界増故能
造渇。此言増者謂業用増非事體増。如心心
所。無表云何。乃至廣説。墮法處色者。墮有六
種。一界墮。二趣墮。三補特伽羅墮。四處墮。
五有漏墮。六自體墮。界墮者。如結蘊説。諸結
墮欲界。彼結在欲界等。趣墮者。謂若攝屬如
是趣者名墮是趣。補特伽羅墮者。如毘柰耶
説。有二補特伽羅。墮僧數中令僧和合。處墮
者如此中説。無表色云何。謂墮法處色。有漏
墮者如此論説。云何墮法。謂有漏法。自體墮
者。如大種蘊説。有執受是何義。答此増語所
顯墮自體法。無表色者。謂善惡戒相續不斷。
此一切時一識所識。謂意識者。以無對故。色
等五境於現在時五識所識。於三世時意識
所識。此於恒時意識所識。眼等五根亦一切
時意識所識。此無表色總有二種。謂善不善。
無無記者。以強力心能發無表。無記心劣不
發無表。諸善無表總有二種。一者律儀所攝。
二者律儀所不攝。不善無表亦有二種。一者
不律儀所攝。二者不律儀所不攝。律儀所攝
無表復有四種。一者別解脱律儀。二者靜慮
律儀。三者無漏律儀。四者斷律儀。別解脱律
儀。謂七衆戒。靜慮律儀。謂色界戒。無漏律
儀。謂學無學戒。斷律儀者。依二律儀一分建
立。謂靜慮律儀無漏律儀。離欲界染九無間
道隨轉攝者。名斷律儀。以能對治一切惡
戒。及能對治起惡戒煩惱。故名爲斷。前八無
間道隨轉攝者。唯能對治起惡戒煩惱。第九
無間道隨轉攝者。能對治惡戒。及能對治起
惡戒煩惱。問別解脱律儀何縁故得何縁故
捨。答由他教得四縁故捨。何等爲四。一捨所
學戒。二二形生。三善根斷。四失衆同分。問靜
慮律儀何縁故得何縁故捨。答色界善心若
得便得。若捨便捨。此復二種。一由退故。二由
界地有轉易故。問無漏律儀何縁故得何縁
故捨。答與道倶得無全捨者。若隨分捨則由
三縁。一由退故。二由得果故。三由轉根故。問
斷律儀何縁故得。何縁故捨。答靜慮律儀所
攝者。如靜慮律儀説。無漏律儀所攝者。如無
漏律儀説。律儀所攝善無表者。若強淨心所
發善表得此無表。若劣淨心所發善表不得
此無表。捨此無表由三種縁。一意樂息。二捨
加行。三限勢過。不律儀所攝不善無表者。謂
屠羊等諸不律儀。此不律儀由二縁得。一由
作業。二由受事。此不律儀由四縁捨。一由受
別解脱戒。二由得靜慮律儀。三由二形生。四
由失衆同分。然一切色略有四種。一者異熟。
二者長養。三者等流。四者刹那。此中眼處唯
有二種。一者異熟。二者長養。無別等流。以離
前二更不別有。等流性故。耳鼻舌身處應知
亦爾。色處唯有三種。一者異熟。二者長養。三
者等流。香味觸處應知亦爾。聲處唯有二種。
於前三除異熟。墮法處色唯有二種。初無漏
心倶者刹那所攝。餘等流攝
  分別心品第二
問已知色相誑惑愚夫不可撮摩。猶如聚沫。
欲聞心法。其相云何。答謂心意識不應説心。
是所問故。問心意識三有何差別。答此無差
別如世間事。一説爲多多説一故。一説多者。
如説。士夫爲人儒童等。多説一者。如説。
豆等同名再生。應知此中同依一事説。心意識
亦復如是。復有説者。亦有差別。過去名意。未
來名心。現在名識。復次界施設心。處施設意。
蘊施設識。復次依遠行業説名爲心。依前行
業説名爲意。依續生業説名爲識。復次由採
集義説名爲心。由依趣義説名爲意。由了別
義説名爲識。此復云何。謂六識身者。問此何
唯六非減非増。答所依等故。謂識所依唯有
六種。若減識至五則一所依無識。若増識至七
則一識無所依等。六所縁應知亦爾。然説識異
唯約所依等識。爲身者一識有多故。非一眼
識名眼識身。要多眼識名眼識身。如非一象
可名象身。要有多象乃名象身。此亦如是。眼
識云何。謂依眼根者顯眼識所依。各了別色
者顯眼識所縁。復次謂依眼根者説眼識因。
色者説眼識縁。如世尊説。苾芻當知。因眼縁
色眼識得生。問眼與眼識爲何等因。答此爲
依因。譬如大種與所造色爲依因義。各了別者
説眼識相。識以了別爲其相故。此中意説。依
眼縁色有了別相。名爲眼識。廣説乃至依意
縁法有了別相。名爲意識。問何不但説謂依
眼根等。或不但説各了別色等。答若隨説一義
不成故。謂若但説依眼根等。則彼相應受等
諸法。亦依眼根等。應名眼等識。若復但説各
了別色等。既有意識亦了別色等。則應意識
名眼等識。然此中説依眼根等。遮能了別色
等意識。復説各能了別色等。遮眼等識相應
受等。問眼色明作意爲縁生眼識。何故但説
眼識非餘。答眼根勝故。如舞染書。眼不共故。
某種芽眼所依故。如鼓聲等眼隣近故。如
説覺支。眼耳身識各有四種。謂善不善有覆
無記無覆無記。不善者唯欲界。有覆無記唯
在梵世。善無覆無記通欲界梵世。非在上地。
有尋伺故。鼻舌二識各有三種。除有覆無記。
唯在欲界。縁段食故。意識有四種。通三界不
繋。問若初靜慮以上諸地無三識身。生彼如
何有見聞觸。答以修力故。初靜慮地三識現
前。令彼三根有見聞觸。依如是義故有問言。
頗有餘地身餘地眼餘地色餘地眼識生耶。答
有。謂生第二靜慮地者。用第四靜慮地眼。見
第三靜慮地色。彼第二靜慮地身。第四靜慮
地眼。第三靜慮地色。初靜慮地眼識生此中。
五識身各有二種。一者異熟。二者等流。意識
身有三種。一者異熟。二者等流。三者刹那。此
中刹那。謂苦法智忍相應意識。問頗有一因
道現在前。一刹那頃所捨之心。或有是同類
因。自性非有同類因。或有。有同類因非同類
因自性。或有是同類因自性亦有同類因。或
有非同類因自性亦非有同類因。答道類智忍
時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已生苦法智忍相
應心。第二句者。謂未來見道相應心。第三句
者。謂除已生苦法智忍相應心。諸餘已生見
道相應心。第四句者。謂除前説。問頗有一因
道現在前。一刹那頃所捨之心。或有是有漏
有漏縁。或有是有漏無漏縁。或有是無漏無
漏縁。或有是無漏有漏縁耶。答有。道類智
忍時應作四句。第一句者。謂色無色界繋見
道所斷有漏縁隨眠相應心。第二句者。謂色
無色界繋見道所斷無漏縁隨眠相應心。第三
句者。謂滅道忍智相應心。第四句者。謂苦集
忍智相應心。問頗有無事煩惱對治道現在
前。一刹那頃所捨之心。或有無漏縁非無漏
縁縁。或有無漏縁縁非無漏縁。或有無漏縁
亦無漏縁縁。或有非無漏縁亦非無漏縁縁。
如是四句准義應思。問頗有刹那心現在前
所滅之心。或有非定非定縁。或有非定是定
縁。或有是定是定縁。或有是定非定縁。如是
四句准義應思。問頗有刹那心現在前所滅
之心。或有已生非已生心爲因。或有已生心
爲因非已生。或有已生亦已生心爲因。或有
非已生亦非已生心爲因。如是四句准義應

  分別心所法品第三
問已知非一所依所縁行相流轉猶如幻事。
極難調伏如惡象馬。由有貪等差別之心。今
復欲聞心所法相。何謂心所法如何知別有。
答所有受等名心所法。經爲量故知別有體。
如世尊説。眼色二縁生於眼識。三和合故。觸
與觸倶起有受想思。乃至廣説。薩他筏底契
經中言。復有思惟。諸心所法依心而起繋屬
於心。又舍利子問倶胝羅。何故想思説名意
行。倶胝羅言。此二心所法依心起屬心。乃
至廣説。由如是等無量契經。知心所法定別
有體。又心所法若無別體。則奢摩他毘鉢
舍那。善根識住諸食念住諸蘊六六覺支道
支諸結學法。及有支等契經應減。又不應立
大地法等。然經所説法門無減。大地法等實
可建立。故知別有諸心所法。問寧知心所與
心相應。答經爲量故。如世尊説。見爲根信證
智相應。故知心所有相應義。問言相應者是
何義耶。答阿毘達磨諸大論師咸作是説。言
相應者是平等義。問有心起位心所法多。有
心生時心所法少。云何平等是相應義。答依
體平等作如是説。若一心中二受一想。可非
平等。是相應義。然一心中一受一想。思等亦
爾。故説平等是相應義。復次等不乖違。是相
應義。等不離散。是相應義。平等運轉。是相應
義。如車衆分故名相應。復次同一時分同一
所依同一行相同一所縁同一果同一等流同
一異熟。是相應義。此復云何。謂受想思乃至
廣説。問何故先説受非先説想等。答行相麁
故。受雖無礙不住方所。而行相麁如色施設。
故世間説。我今手痛足痛頭痛。乃至廣説。想
思觸等無如是事。受云何。謂領納性。有領納
用名領納性。即是領受所縁境義。此有三種。
謂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者。若能長養諸根
大種。平等受性名爲樂受。若能損減諸根大
種。不平等受性名爲苦受。與二相違非平等
非不平等受性名不苦不樂受。復次若於此
受令貪隨眠二縁隨増。謂所縁故。或相應故。
是名樂受。若於此受令瞋隨眠二縁隨増。謂
所縁故。或相應故。是名苦受。若於此受令癡
隨眠二縁隨増。謂所縁故。或相應故。名不苦
不樂受。雖癡隨眠於一切受二縁隨増。而不
共癡自依而起。自力而轉。多與不苦不樂受
倶。餘明了故不作是説。由可意不可意順捨
境有差別故。建立如是三領納性。是故但説
有三種受。而實受性有無量種。有餘欲令無
實樂受及不苦不樂受。問彼何縁説無實樂
受。答經爲量故爲契經説。諸所有受無非是
苦。又契經説。汝應以苦觀於樂受。若樂受性
是實有者。如何世尊教諸弟子觀樂爲苦。又
契經言。於苦謂樂名顛倒故。若有樂受應無
於苦。謂樂想倒心倒見倒。又契經説。諸有漏
受苦諦攝故。此中攝者。是自性攝。非實樂受。
是苦自性。云何可言是苦諦攝。既説苦諦攝
故無實樂受。又相異故。謂逼迫相説名爲苦。
非實樂受有逼迫相。如何可言諸有漏受皆苦
諦攝。又現觀故。謂觀一切有漏皆苦。説名現
觀。若樂受性是實有者。觀樂爲苦成顛倒見。
應非現觀。是故定知無實樂受。阿毘達磨諸
論師言。實有樂受經爲量故。謂契經説。佛告
大名。若色一向是苦非樂。非樂所隨有情不
應貪著諸色。乃至廣説。又契經言。并樂并喜
於四聖諦我説現觀。又契經説。有三種受。謂
樂受苦受不苦不樂受。又契經言。諸樂受生
時樂住時。樂由無常有過患。諸苦受生時苦
住時。苦由無常有過患。若樂受性非實有者。
應非如苦作一類説。應於樂受作別類説。應
於苦受作別類説。又若樂受非實有性。應無
輕安。以無因故。如契經説。由有喜故身心輕
安。若無輕安亦應無樂。展轉乃至應無涅槃
無漸次因。果非有故。彼師於此作救義言。如
上地中雖無有喜。而非無有身心輕安。故引
證言。非爲決定。彼救非理。所以者何。以上地
中都無喜故。應觀此義。如健達縛三事和合。
食名色經。如契經言。父母交會有健達縛
正現在前。而見有時無父母會。有健達縛亦
現在前。如受濕生及化生者。非受胎卵二生
有情離父母合有入胎義。又如經言。三事和
合謂壽暖識。然無色界雖無有*暖而有壽
識。非欲色界壽識離*暖。又如經説。身依食
住。非上二界住由三食。欲界亦然。非欲界中
住由四食。上界亦爾。又如經言。名色縁識識
縁名色。非無色界雖無有色而名與識展轉
相縁。令欲色中亦有此義。此中亦爾。若有喜
處。由有喜故得有輕安。若處喜無輕安亦有。
由餘縁故不應爲責。何謂餘縁。謂先欲界有
勝喜受。引未至定輕安令起。初二靜慮有勝
喜受。引上地中輕安令起。若全無喜則無輕
安。由此證知定有樂受。又如初果在上二界。
雖不能得而彼能得阿羅漢果。先力引故。此
亦應然不應爲責。又如以杖先撃於輪。後捨
杖時其輪猶轉。此亦應爾。由先喜力引後輕
安。是故輕安定由有喜。喜即喜受樂受所攝。
是故定知實有樂受。又由樂受有希望故。如
契經説。若有樂者於法希望。樂受若無則應
於法無希望者。是故定知實有樂受。又可愛
業應無果故。若無樂受諸可愛業應空無果。
諸可愛業定以樂受爲其果故。亦不應言諸
可愛業以諸樂具爲異熟果。樂具但是増上
果故。謂諸樂具是増上果非異熟果。所以者
何。所有樂具可有與他共受用故。自命終已
不失壞故。謂諸樂具與他有情可共受用。諸
異熟果定無與他共受用義。墮自相續不共
他故。又諸樂具自命終已。如象馬等猶不失
壞。諸異熟果與身命倶。身命若無彼定失壞。
故可愛業若無樂受應空無果。其理決定。又
攝益故。若無樂受諸根大種應無攝益。若謂
攝益。由諸有情分別境界非由樂受。理亦不
然。應知攝益如由苦受有損害故。又正加行
必有果故。若無樂受則正加行應空無果。正
加行者。應以苦受爲異熟果。無樂受故。如邪
如行必以苦受爲異熟果故。正加行應以樂
受爲異熟果。更相違故。如明與闇影與光等。
又由樂受起惡行故。若無樂受惡行應無。由
諸有情貪著樂受。起諸惡行感苦受果。惡行
無應無苦受。苦受既有惡行非無。既有惡
行定有樂受。又法受故。如契經説。有四法受。
或有法受現樂後苦。或有法受現苦後樂。或
有法受現樂後樂。或有法受現苦後苦。若無
樂受法受應一。不應有四。由如是等種種因
縁定有樂受。問若有樂受。世尊所説違樂受
經有何理趣。答有別理趣。且初經説。諸所有
受無非苦者。當知彼經依三苦説。何謂三苦。
一者苦苦。二者壞苦。三者行苦。若諸苦受由
苦苦故。説名爲苦。若諸樂受由壞苦故。説名
爲苦。若諸不苦不樂受由行苦故。説名爲苦。
如契經説。無常故苦。應知彼經有此理趣
五事毘婆沙論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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