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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事毘婆沙論 (No. 1555_ 法救玄奘譯 ) in Vol.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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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o.1555[cf.1556]

五事毘婆沙論卷上
  尊者法救造
 三藏法師玄奘奉 詔譯 
分別色品第一
    敬禮佛法僧 我今隨自力
    欲於對法海 探少貞實義
    哀慜弟子等 當釋能生慧
    滅愚五事論 令彼覺
尊者世友爲益有情製五事論。我今當釋。問
何用釋此五事論耶。答爲欲開發深隱義故。
若未開發此深隱義。如有伏藏未開發時。世
間無能歡喜受用。若爲開發此深隱義。如有
伏藏已開發時。世間便能歡喜受用。又如日
月雖具威光雲等翳時不得顯照。若除彼翳
顯照事成。本論文詞應知亦爾。雖已略辯
種種勝義。若不廣釋便不光顯。爲令光顯故
我當釋。問已知須釋五事論因。尊者何縁製
造斯論。答有弟子等怖廣聞持。欲令依略覺
自共相。謂彼尊者常作是思。云何當令諸
弟子等於一切法自相共相依止略文起明了
覺。以明了覺喩金剛山。諸惡見風不能傾動。
不明了覺如蘆葦花。爲惡見風之所飄鼓。旋
飄颺猶豫空中。如是欲令諸弟子等起堅
固覺。故作斯論。問何謂諸法自相共相。答堅
濕煖等是諸相自法。無常苦等是諸法共相。
世間雖於諸法自相有能知者。然於共相皆
不能知。如是欲令諸弟子輩於二相法能如
實知。故造斯論。問已知須造五事論縁。此復
爲何名五事論。答由此論中分別五事。是故
此論得五事名。依處能生事義無異。阿毘達
磨諸大論師咸作是言。事有五種。一自性事。
二所縁事。三繋縛事。四所因事。五攝受事。當
知此中唯自性事。問若爾何故説有五法。答
事之與法義亦無異。問何故此論唯辯五法。
有作是説。此責非理。若減若増倶有難故。有
説此論略顯諸法體類差別不相雜亂攝一切
法。故唯説五。若總於五立一法名。雖是略説
攝諸法盡。而不能顯心等五法體類差別不
相雜亂。若説有漏無漏等二。有學無學非二
等三。欲色無色不繋等四。應知亦爾。問豈不
列名即知有五。何故論首先標五數。答如縷
繋花易受持故。謂如以縷連繋衆花。易可受
持莊嚴身首。如是數縷連繋義花。易可受持
莊嚴心慧。或先標數後列其名。是製作者舊
儀式故。應知法聲義有多種。謂或有處所説
名法。如契經説。汝應諦聽。吾當爲汝宣説妙
法。或復有處功徳名法。如契經説。苾芻當知。
法謂正見。邪見非法。或復有處無我名法。如
契經説。諸法無我。當知此中無我名法。法謂
能持。或能長養。能持於自長養望他
問何故此中先辯色法。答一切法中色最麁
故。是一切識所縁境故。與入佛法爲要門故。
謂入佛法者。有二甘露門。一不淨觀。二持息
念。依不淨觀入佛法者觀所造色。依持息念
入佛法者觀能造風。問依何義故説之爲色。
答漸次積集。漸次散壞。種植生長。會遇怨親。
能壞能成皆是色義。佛説變壞故名爲色。變
壞即是可惱壞義。有説變礙故名爲色。問過
去未來極微無表皆無變礙。應不名色。答彼
亦是色。得色相故。過去諸色雖無變礙。而曾
變礙故立色名。未來諸色雖無變礙。而當變
礙故立色名。如過未眼雖不能見。而曾當見
故立眼名。得彼相故此亦應爾。一一極微雖
無變礙。而可積集變礙義成。諸無表色雖無
變礙。隨所依故得變礙名。所依者何。謂四大
種。由彼變礙無表名色。如樹動時影亦隨動。
或隨多分如名段食。或表内心故名爲色。或
表先業故立色名。色云何者。問尊者何故復
説此言。答前所略説今欲廣辯。若有見有對
色。若無見有對色。若無見無對色。總攝名爲
諸所有色。言一切者。謂此諸色攝色無餘。四
大種者。問何故大種唯有四耶。脇尊者曰。此
責非理。若減若増倶有疑故。不違法相説四
無失。有作是説。爲遮外道大種有五。故唯説
四。彼執虚空亦是大種。問何故虚空不名大
種。答虚空無有大種相故。謂大虚空是大非
種。以常住法無造作故。大徳妙音亦作是説。
虚空大種其相各異。虚空雖大而體非種。又
諸大種若能成身。多是有情業異熟攝。虚空
無彼業異熟相。是故虚空定非大種。問所説
大種其義云何。答亦種亦大故名大種。如世
間説大地大王。問此中所説種是何義。答能
多積集能大障礙。能辦大事故名爲種。問此
四大種作何事業。答此四能造諸所造色。謂
四諸積集色。大障礙色皆得生長。如
是名爲大種事業。問造是何義爲因爲縁。若
是因義此四大種。於所造色五因皆無。如何
可言造是因義。若是縁義諸所造色。除自餘
法皆増上縁。是則不應唯四能造。有作是説。
造是因義。雖四大種於所造色無相應等五
種因義。而更別有生等五因。即是生依立持
養五。復有説者。造是縁義。雖所造色除其自
性。餘一切法皆増上縁。而四大種是所造色。
近増上縁非所餘法。如説眼色。爲眼識縁。彼
説勝縁此亦應爾。問頗有是色非四大種。亦
非大種所造色耶。答有。謂一或二或三大種。
此一二三不名四故。又諸大種非所造故。問
何故大種非所造耶。答因色果色相各異故。
或諸大種若所造攝。爲四造一三造一耶。若
諸大種四能造一。地等亦應還造地等。是則
諸法應待自性。然一切法不待自性。但藉他
縁而有作用。若諸大種三能造一。因數既闕
應不能造。如所造色因必具四
問已總了知大種所造。復欲聞此二種別相。
何謂大種。其相云何。答地等界名大種。堅等
性是其相。問若堅性等是地等相。所相能相
豈不成一。答許此成一亦有何過。故毘婆沙
作如是説。自性我物相本性等。名言雖殊而
義無別。不可説諸法離自性有相。如説涅槃
寂靜爲相。非離寂靜別有涅槃。此亦應然。故
無有過。此中堅性即堅分堅體約種類説。堅
性是地界。然此堅性差別無邊。謂内法中爪
髮等異。外法中有銅錫等殊。又内法中手足
等堅異。外法亦爾。故堅性無邊。問若爾堅性
應共相攝。云何説爲地等自相。答堅性雖多
而總表如。地多變礙總表色蘊。所表既一故
非共相。有説堅性通二相攝。觀三大種則成
自相。若觀堅類有内外等無邊差別。復成共
相。如變礙性通二相攝。觀餘四蘊則成自相。
若觀色性有十一種品類差別。復成共相。又
如苦諦其相逼迫觀三諦時此成自相。若觀
有漏五蘊差別。即此逼迫復成共相。堅性亦
然故通二種。問若如是者。云何建立自共相
別不相雜亂。答以觀待故無雜亂失。謂若觀
彼立爲自相。未甞觀彼立爲共相。若復觀此
立爲共相。未甞觀此立爲自相故自共相觀
待而立。問已知大種相各有異。大種作業差
別云何。答地界能持住行二類令不墜落。水
界能攝性乖違事令不離散。火界能熟不熟
物類令不朽敗。風界能令諸物増長或復流
引。是謂大種各別事業。問地水火風各有二
性。謂堅等性及色性攝。云何一法得有二相。
答一法多相斯有何失。如契經説。一一取蘊
有如病等無量種相。或堅等性是地界等自
相所攝。其中色性是地界等共相所攝。故於
一法有二種相。一自二共。亦不違理。問如是
四界可相離不。答此四展轉定不相離。云何
知然。契經説故。入胎經説。羯頼藍時若有
地界無水界者。其性乾燥則應分散。既不分
散故知定有水界能攝。若有水界無地界者。
其性融釋則應流泒。既不流泒。故知定有
地界能持。若有水界無火界者。其性潤濕則
應朽敗。既不朽敗故知定有火界能熟。若有
火界無風界者。其性則應無増長義。既漸増
長故知定有風界動搖。問若爾經説當云何
通。如契經説。苾芻當知。於此身中火界若發。
或即令捨命。或生近死苦。答經依増盛不増
盛説。不言火體身中本無。問地界與地有何
差別。答地界堅性地謂顯形。地界能造地謂
所造。地界觸處身識所識。地謂色處眼識所
識。是謂地界與地差別。水火亦然風或風界」
問已具了知堅濕暖動四大種相展轉乖違。
如四毒蛇居一身篋。復欲聞彼所造色相。且
何名爲彼所造色。答彼所造色。謂眼根等。
眼即根故説名眼根。如青蓮華餘根亦爾。
問眼等五種亦界處攝。何故此中獨標根稱。
答爲欲簡別色等外境。謂若説爲眼等界
處。則根根義差別難知。是故此中獨標根
稱。此則顯示所造色中内者名根外名根義。
問此中所説根義云何。答増上最勝現見光
明。喜觀妙等皆是根義。問若増上義是根義
者。諸有爲法展轉増上。無爲亦是有爲増上。
則一切法皆應是根。答依勝立根故無斯過。
謂増上縁有勝有劣。當知勝者建立爲根。問
何根於誰有幾増上。答五根各於四事増上。
一莊嚴身。二導養身。三生識等。四不共事。先
*辯眼根。莊嚴身者。謂身雖具衆分餘根若闕
眼根便醜陋故。導養身者。謂眼能見安危諸
色避危就安。身久住故。生識等者。謂依眼根
一切眼識及相應法皆得生故。不共事者。謂
見色用唯屬眼根。二十一根無斯用故。次*辯
耳根。莊嚴身者。謂耳聾者不可愛故。導養身
者。謂耳能聞好惡聲別避惡就好。身久住故。
生識等者。謂依耳根一切耳識及相應法皆
得生故。不共事者。謂聞聲用唯屬耳根。二十
一根無斯用故。鼻舌身根。莊嚴身者。如眼耳
説。導養身者。謂此三根受用段食。身久住故。
生識等者。謂依三根。鼻舌身識及相應法皆
得生故。不共事者。謂嗅甞覺香味觸用屬鼻
舌身。非餘根故。問如是五根有何勝徳。誰爲
自性。業用云何。答眼根徳者。謂與眼識及相
應法爲所依故。眼根自性即是淨色。能見諸
色是眼業用。餘根三事類眼應知。此中且説
有業用根。非一切根識所依故。此色澄淨故
名淨色。或復此中與眼識等爲所依者。顯同
分根。説淨色言顯彼同分。問何謂同分彼同
分。根如是二名所目何別。答有業用者名同
分根。無業用根名彼同分。如能見色名同分
眼。不見色者名彼同分。彼同分眼差別有四。
一有過去彼同分眼。謂不能見諸色已滅。二
有現在彼同分眼。謂不能見諸色今滅。三有
未來彼同分眼。謂不能見諸色當滅。四有未
來定不生眼。其同分眼差別唯三。謂除未來
定不生眼。耳根等四如眼應知。或復五識各
二所依。一倶時生。謂眼等五。二無間滅。謂即
意根。唯説識依濫無間意。但言淨色五體應
同。故淨色言簡無間意。與眼等識。爲所依言。
顯眼等根差別有五。由斯故説五識所依與
等無間縁差別各四句。倶生眼等根爲第一
句。無間滅心所爲第二句。無間滅心爲第三
句。除前餘法爲第四句。問誰能見色。爲眼根
見。爲眼識。見爲與眼識相應慧見。爲心心所
和合見耶。汝何所疑一切有過。若眼根見餘
識行時寧不見色。何不倶取一切境耶。若眼識
見。諸識但以了別爲相。非見爲相豈能見色。
若與眼識相應慧見。應許耳識相應慧聞。彼
既非聞此云何見。若心心所和合能見。諸心
心所和合不定。謂善眼識與二十二心所相
應。不善眼識與二十一心所相應。有覆無記
眼識與十八種心所相應。無覆無記眼識與
十二種心所相應。既不決定云何和合。答眼
根能見。然與眼識合位非餘。譬如眼識了別
色用依眼方有。又如受等領納等用必依於
心。此亦應爾。由斯理趣餘識行時。眼既識空
不能見色。亦無倶取一切境失。以一相續中
無二心轉故。問何故具六所依所縁。而一相
續中無六識倶轉。答等無間縁唯有一故。復
有餘義。若眼識見誰復能識。若慧見者誰復
能知。若心心所和合能見。諸法一一業用不
同。於中定無和合見義。又應一體有二作用
謂許能見及領納等。復有餘義。若識見者識
無對故。則應能見被障諸色。慧及和合應知
亦然。是故眼根獨名能見。問已知見用唯屬
眼根。眼見色時爲二爲一。答此不決定。若開
兩眼觀諸色時則二倶見。以開一眼按一眼
時。便於現前見二月等。閉一按一此事則無。
是故有時二眼倶見。又發智論説倶見因。謂
雙開時見分明等。兩耳兩鼻應知亦然。問何
縁二眼二耳二鼻。雖各兩處而立一根。答二
處眼等體類一故。二所取境一界攝故。二能
依識一識攝故。又二倶時能取境故。雖有兩
處而立一根。女根男根即身根攝。是故於此
不別立根。眼根極微布眼精上。對境而住如
香菱花。耳根極微在耳穴内。旋環而住如卷
樺皮。鼻根極微居鼻頞内。背上面下如雙爪
甲。舌根極微布在舌上形如半月。然於舌中
如毛髮量無舌根微。身根極微遍諸身分
五事毘婆沙論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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